表4.10
安博教育集团
发行人
以及
【受托人】
受托人
契约规定
日期为【 】 ,20【 】
次级债证券
目录
第1条定义 | 1 | |
第1.01节 | 术语的定义 | 1 |
第二条证券的发行、描述、条款、执行、登记和交换 | 4 | |
第2.01节 | 证券的指定及条款 | 4 |
第2.02节 | 证券及受托人证明书的格式 | 6 |
第2.03节 | 面额:付款规定 | 6 |
第2.04节 | 执行和认证 | 8 |
第2.05节 | 转让和交换登记 | 8 |
第2.06节 | 临时证券 | 9 |
第2.07节 | 毁坏、毁坏、丢失或被盗的证券 | 10 |
第2.08节 | 取消 | 10 |
第2.09节 | 契约的利益 | 10 |
第2.10节 | 认证代理 | 11 |
第2.11节 | 全球证券 | 11 |
第三条证券赎回和基金下沉的规定 | 12 | |
第3.01节 | 赎回 | 12 |
第3.02节 | 赎回通知 | 12 |
第3.03节 | 赎回时的付款 | 13 |
第3.04节 | 下沉基金 | 14 |
第3.05节 | 证券下沉式基金支付的满意度 | 14 |
第3.06节 | 为下沉基金赎回证券 | 14 |
第4条公约 | 14 | |
第4.01节 | 本金、保费和利息的支付 | 14 |
第4.02节 | 办公室或机构的维护 | 15 |
第4.03节 | 支付代理人 | 15 |
第4.04节 | 委任以填补受托人职位空缺 | 16 |
第4.05节 | 遵守合并规定 | 16 |
第五条公司和受托人的证券持有人名单和报告 | 16 | |
第5.01节 | 公司须提供证券持有人的受托人姓名及地址 | 16 |
第5.02节 | 保存信息;与安全持有者的通信 | 16 |
第5.03节 | 公司的报告 | 17 |
第5.04节 | 受托人的报告 | 17 |
第六条受托人和证券持有人对违约事件的救济 | 17 | |
第6.01节 | 违约事件 | 17 |
第6.02节 | 债项的收取及受托人提出的强制执行诉讼 | 19 |
我。
第6.03节 | 收取款项或财产的申请 | 20 |
第6.04节 | 诉讼时效 | 20 |
第6.05节 | 权利和补救措施累积;延迟或不作为而不放弃 | 21 |
第6.06节 | 证券持有人的控制 | 21 |
第6.07节 | 支付费用的承诺 | 22 |
关于受托人的第7条 | 22 | |
第7.01节 | 受托人的某些职责及责任 | 22 |
第7.02节 | 受托人的某些权利 | 23 |
第7.03节 | 不负责独奏、发行或证券的受托人 | 24 |
第7.04节 | 可能持有证券 | 24 |
第7.05节 | 信托资金 | 25 |
第7.06节 | 补偿和偿还 | 25 |
第7.07节 | 依赖人员证书 | 25 |
第7.08节 | 取消资格;利益冲突 | 25 |
第7.09节 | 所需的公司受托人;资格 | 26 |
第7.10节 | 辞职和免职;任命继任者 | 26 |
第7.11节 | 接任者接受委任 | 27 |
第7.12节 | 合并、转换、合并或继承业务 | 28 |
第7.13节 | 优先向公司收取索赔。 | 28 |
第7.14节 | 违约通知 | 28 |
关于担保持有人的第8条 | 29 | |
第8.01节 | 证券持有人采取行动的证据 | 29 |
第8.02节 | 证券持有人执行的证明 | 29 |
第8.03节 | 可被视为拥有人的人 | 29 |
第8.04节 | 公司拥有的某些证券被忽略了。 | 30 |
第8.05节 | 对未来证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的行动 | 30 |
第9条补充契约 | 30 | |
第9.01节 | 未经证券持有人同意的补充契约 | 30 |
第9.02节 | 经证券持有人同意的补充契约 | 31 |
第9.03节 | 补充契约的效力 | 32 |
第9.04节 | 受补充契约影响的证券 | 32 |
第9.05节 | 补充契约的执行 | 32 |
第10条后续实体 | 33 | |
第10.01节 | 公司可以合并等。 | 33 |
第10.02节 | 被取代的后续实体 | 33 |
第10.03节 | 向受托人提出的合并等证据 | 33 |
第11条满足和解除 | 34 | |
第11.01节 | 契约的满足和解除 | 34 |
第11.02节 | 履行义务 | 34 |
第11.03节 | 存放于信托中的款项 | 34 |
第11.04节 | 支付代理人持有的款项 | 35 |
第11.05节 | 偿还公司款项 | 35 |
二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人员和董事的豁免 | 35 | |
第12.01节 | 无追索权 | 35 |
第13条杂项规定 | 36 | |
第13.01节 | 对继承人和分配人的影响 | 36 |
第13.02节 | 后续行动 | 36 |
第13.03节 | 公司权力的移交 | 36 |
第13.04节 | 通知 | 36 |
第13.05节 | 管理法律 | 36 |
第13.06节 | 证券作为债务的处理 | 36 |
第13.07节 | 有关先决条件的证明书及意见 | 36 |
第13.08节 | 营业日付款 | 37 |
第13.09节 | 与信托契约法的冲突 | 37 |
第13.10节 | 契约及证券只属公司责任 | 37 |
第13.11节 | 对应机构 | 37 |
第13.12节 | 可分离性 | 38 |
第13.13节 | 遵守证书 | 38 |
第十四条证券的从属地位 | 38 | |
第14.01节 | 附属地位协定 | 38 |
第14.02节 |
向证券持有人支付的款项 |
38 |
第14.03节 |
证券的代位权 |
40 |
第14.04节 |
证券持有人的授权 |
41 |
第14.05节 |
向受托人发出的通知 |
41 |
第14.06节 |
受托人与高级债项的关系 |
42 |
第14.07节 |
没有从属地位的减损 |
42 |
第14.08节 |
受托人的权利 |
42 |
(1) | 本目录不构成契约的一部分,对契约条款的解释不具有任何影响。 |
三
契约规定
日期为【 】 ,20【 】 ,在开曼群岛豁免公司( "公司" )的安博教育控股有限公司和【受托人】中,日期为【 】 ,20【 】 ,作为受托人( "受托人" ) 。
但为合法的公司目的,公司已正式授权执行和交付本合同,以规定发行次级债务证券(下称"证券" ) ,以不受限制的本金总额不时以一个或多个系列发行,如在本契约中所提供的,作为无息票的注册证券,由受托人的证书认证;
然而,为提供证券须经认证、发行及交付的条款及条件,公司已妥为授权执行该契约;及
然而,所有必要的事情,使这个契约成为公司的有效协议,根据其条款,已经做了。
因此,现在,考虑到证券持有人购买该等证券的处所及购买该等证券的人,就证券持有人的平等及可判利益而言,该等处所互相订立及同意如下:
第1条
定义
第1.01节术语的定义。
为施行本契约及本契约的任何补充,为施行本契约及本契约的任何补充,本条所界定的术语(除本契约或本契约另有明文规定或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外)均具有本条所指明的各自涵义,并须包括复数和单数。经修订的1939年《信托契约法》或1933年《证券法》所界定的契约中的所有其他用语,经修订的(除本文或本文另有明确规定的任何补充契约或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在本文书执行之日生效的《信托契约法》和《证券法》中,应具有赋予这些术语的含义。
"认证人"指就受托人根据第2.10条委任的所有或任何一系列证券而言的认证人。
"破产法"是指美国法典第11章或任何类似的联邦或州法律对债务人的救济。
"董事会"指公司的董事会或该等董事会的任何正式授权委员会。
"董事会决议"指经任何人员核证已获董事会妥为通过并于该等核证日期全面生效的决议的副本。
"营业日"是指,就任何证券系列而言,除曼哈顿、纽约市或受托人的公司信托办事处所在城市的联邦或州银行机构所在的一天以外的任何一天,被法律、行政命令或法规授权或强制关闭。
1 |
"证明书"指任何人员签署的证明书。证明书无须符合第13.07条的规定。
"公司"指开曼群岛获豁免的公司安博教育控股有限公司,除第十条另有规定外,还应包括其继承人和受让人。
"公司信托办事处"指在任何特定时间主要管理其公司信托业务的受托人的办事处,而该办事处在该日期位于该办事处。
"托管人"是指根据任何破产法而设立的任何破产管理署署长、受托人、受让人、清盘人或类似官员。
"缺省"是指任何事件、行为或条件,而该事件、行为或条件随着通知或时间的流逝,或两者都将构成缺省事件。
"保管人"指就公司决定将该等证券作为全球证券发行的任何系列证券而言,另一结算机构纽约纽约的保管信托公司,或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及交易法( "交易法" )或其他适用的法规或规例注册为结算机构的任何继任人,而该等法规或规例在每宗个案中均须由公司根据第2.01或2.11条指定。
"违约事件"指就某一系列证券而言,第6.01条所指明的任何事件,如有,在其中所指明的期间内持续。
"全球证券"指就任何系列证券而言,由公司签立并由受托人交付予保存人或根据保存人指示交付的证券,而该证券均须以保存人或其代名人的名义注册。
"政府义务"是指(a)美利坚合众国对其全部信仰和信用被质押的付款负有直接义务的证券,或(b)由美利坚合众国控制或监督并作为其机构或机构行事的人的义务,美利坚合众国无条件地保证其偿付,作为一项充分的信仰和信贷义务,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在证券到期之前的任何时候都不能根据发行人的选择赎回或赎回,并须包括由银行或信托公司就任何该等政府义务发出的保管收据,或该保管人就该等政府义务为该保管人的帐户而持有的任何该等政府义务的本金或利息的特定付款。收据;提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管人无权从保管人收到的政府债务或在保管人收到的政府债务或利息的具体付款中扣除任何应付保管人的款项。由这种存托凭证证明的政府义务,
"本合同" 、 "本合同"和"本合同"以及其他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整个合同,而不是指任何特定的物品、部分或其他细分。
"契约"是指本文书最初执行时或不时由一份或多份根据本条款订立的补充契约补充或修订。
2 |
"利息支付日" ,当用于特定系列证券的任何分期利息时,指该等证券或董事会决议所指明的日期,或就该系列的证券而须缴付的利息的固定日期,或就该系列的证券而须缴付的利息的固定日期。
"高级人员"指就公司而言,董事、董事会主席、行政总裁、总裁、财务总监、营运总监、任何执行副总裁、任何高级副总裁、任何副总裁、司库或任何助理司库,总监或任何助理总监、秘书或任何助理秘书或获委任为公司人员的其他人。
"人员"证书指由任何两名人员签署的证书。每份该等证明书均须包括第13.07条所规定的陈述,如该证明书的条文另有规定。
"法律顾问的意见"指根据本条款交付受托人的书面意见,但法律顾问(该法律顾问可为公司的雇员或法律顾问)的惯常例外除外。每项该等意见均须包括第13.07条所规定的陈述,如该等陈述的条文另有规定,则须包括该等陈述。
"未偿付证券" (execurity)指在不违反第8.04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在任何特定时间由受托人根据本契约认证及交付的所有该系列证券,但(a)受托人或任何付款代理人取消该系列证券的除外。(b)为支付或赎回而向受托人或任何付款代理人交付的证券或其部分,而该等证券或其部分须以信托方式存放于受托人或任何付款代理人(公司除外)或由公司以信托方式予以撤销和隔离(如公司须作为其本身的付款代理人) ;但如该代理人并非由公司提供,但如该等证券或该等证券的部分须在该等证券到期前赎回,则须按第3条的规定发出赎回通知,(c)根据第2.07条的规定,以代替或代替其他证券的证券,而该等证券已获认证及交付。
"人"是指任何个人、公司、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信托、非法人组织、任何其他实体或组织,包括政府或政治分支机构或其机构或机构。
任何特定证券的"前任证券"指每项先前的证券,以证明其全部或部分债务与该等特定证券所证明的相同;为本定义的目的,任何根据第2.07条认证及交付的证券,代替遗失的证券,被毁或被盗的担保应被视为与丢失、被毁或被盗的担保相同的债务证据。
"主管人员" (responsible officer)指其董事局主席、行政总裁、总裁、任何副总裁、秘书、司库、任何信托人员,公司信托人员或受托人的任何其他人员或助理人员,通常执行与当时分别为该等人员所执行的职能相类似的职能,或因其对某一特定主题的了解和熟悉而将任何公司信任事项提交给谁。
"证券"指根据本合同经认证并交付的债务证券。
3 |
"证券持有人" 、 "证券持有人" 、 "登记持有人"或其他类似的术语,指根据本契约的条款在为此目的而备存的公司的帐簿上登记某项证券的名称或名称的人。
"安全登记册"及"安全注册处处长"具有第2.05条所述的涵义。
"附属公司"指就任何人而言, (i)任何法团,其在当时所拥有的至少大部分未行使表决权的股份,须由该人或其一间或多于一间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由该人及一间或多于一间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ii)任何普通合伙、合营企业或类似的实体,而该等普通合伙、合营企业或类似的实体,其中至少有一大部分的未偿还合伙企业或类似的权益,在当时须由该人或其一间或多于一间附属公司拥有,或由该人及其一间或多于一间附属公司及(iii)该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为普通合伙人的任何有限合伙。
"受托人"是指,并在符合第7条的条文的规定下,亦包括其继承人及转让者,而如在任何时间有多于一人以该等身分行事,则"受托人"指每一人。就某一系列证券而使用的"受托人"一词,指就该系列证券而使用的受托人。
"信托契约法"是指经修订的1939年《信托契约法》 。
"有投票权的股份" (voting stock) ,如适用于任何人的股份或股票,指在该人拥有选举该人的多数董事(或相当于该人的股份、权益除外)的普通投票权的情况下,在该人的权益(不论如何指定)中的股份、权益、参与或其他等效物只有由于偶然事件的发生才具有这种权力的参与或其他等同物。
第2条
发出、描述、条款、执行、注册及
证券交易
第2.01条证券的指定及条款。
(a)可根据本契约核证及交付的证券本金总额不受限制。证券可按一个或多个系列发行,直至该系列证券的本金总额不时由董事会决议或根据一项或多项补充协议授权。在首次发行任何系列证券之前,须在董事会决议中或根据董事会决议设立,并在人员证明书中列明,或在一份或多份补充合约中设立:
(1)该系列证券的名称(该名称须将该系列证券与所有其他证券区分开来) ;
(2)对该系列证券的本金总额的任何限制,可根据本契约予以认证及交付(但在该系列其他证券的转让登记、交换或代替时,经认证及交付的证券除外) ;
(3)该系列证券的本金的支付日期、发行时可适用于该系列证券的任何原始发行折扣、到期时到期的本金及付款地点;
4 |
(4)该系列证券的利率或利率须以何种方式计算该等利率或利率(如有的话) ;
(5)应计利息的日期或日期、应付利息的付息日或该付息日的厘定方式、支付地点,以及在任何该等付息日或该等付息日的厘定方式上,确定须向其支付利息的持有人的记录日期;
(6)有权(如有的话)延长付息期及延长期限;
(7)本系列证券可全部或部分按公司的选择赎回的期间或期间、赎回的价格或价格以及赎回的条款及条件;
(8)如公司有任何义务根据任何沉没基金赎回或购买该系列证券,则须强制赎回,或类似的规定(包括以现金支付以偿付未来的基金债务) ,或按持有人的选择,或在其范围内的期间、价格或价格,以及在其上的条款和条件,该系列证券应全部或部分根据该义务赎回或购买;
(九)系列证券的形式,包括该系列证券的认证证书的形式;
(10)如不包括面值$1000(1000)或其任何整数倍的面额,则该系列证券所在的面额是可兑换的;
(11)任何及所有其他条款(包括在适用范围内的条款,就该系列证券的任何拍卖或重新估价,以及就该系列证券的公司责任而作出的任何保证,而该等条款不得与本契约的条款抵触,(经任何补充契约修订)包括美国法律或规例所规定或可取的任何条款,或与该系列证券的市场推广有关的任何条款;
(12)证券是否可作为全球证券,以及在这种情况下,该系列证券的条款和保存人的身份;
(13)该等证券是否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股份或其他证券,如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股份或其他证券,以及(如是)该等证券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条款及条件,包括适用的转换或交换价格,或者它将如何计算和调整,任何强制性的或可选的(在公司的期权或持有者的期权)转换或交换特征,以及适用的转换或交换周期;
(14)如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并非本金,则该系列证券的本金部分须在根据第6.01条宣布其到期加速时缴付;
5 |
(15)任何额外的或不同的违约或限制契约的事件(其中除其他限制外,可包括,对公司的能力或公司附属公司的能力的限制:产生额外负债;发行额外证券;创造留置权;就其股份或股本支付股息或作出分派;赎回股份或股本;对该等附属公司施加限制,以限制其能力。分红,进行资产的分配或转让;进行投资或其他受限制的付款;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进行售后回租交易;与股东和关联公司进行交易;发行或出售子公司的股票或股票;或进行合并或合并)或财务契约(其中可包括,除其他财务契诺外,要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就该系列证券维持指明的利息覆盖率、固定费用、基于现金流量的比率或基于资产的比率的财务契诺;
(16)除美元外,该系列证券所用的硬币或货币(包括但不限于外币) ;
(17)如有任何条款及条件,公司须向并非"美国人"的任何证券持有人支付除该系列证券所述明的利息、溢价(如有的话)及本金外的款项,以作联邦税务用途;
(18)对转让、出售或转让该系列证券的任何限制;及
(19)系列证券的从属条款。
除面额外,任何一系列的所有证券均须大致相同,但在任何该等董事会决议中或根据任何该等决议或在任何补充该等决议的契约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本系列的任何条款是根据公司的董事会决议采取的行动确定的,有关该等诉讼的适当纪录的副本,须由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核证,并在公司的高级人员证明书交付时或之前交付予受托人,该证明书列明该系列的条款。
任何特定系列的证券可在不同时间发行,并可在不同日期支付本金或任何分期本金,如有不同的利率或不同的利率确定方法,支付利息的日期不同,赎回日期也不同。
第2.02条证券及受托人证明书的格式。
任何系列的证券及由该等证券承担的受托人核证证明书,须实质上与一份或多份补充本合约或董事会决议所载并在人员证明书内所载的文意相符,并可在公司认为适当且与本契约的条文并无抵触的情况下,将该等识别或指定的字母、数字或其他标记以及该等传奇或背书印在该等字母、数字或其他标记上,或按规定须遵守任何法律或根据该等法律或规例订立的任何规则或规例,或遵守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规则或规例,而该等证券交易所可在该等证券交易所上市,或符合使用情况。
第2.03条面额:付款规定。
除第2.01(a) (10)条另有规定外,证券须可作为注册证券,并可按面值$1000(1000)或其任何整数倍发行。某一系列的证券应按该系列规定的日期和利率支付利息。除第2.01(a) (16)条另有规定外,任何系列证券的本金及利息,以及任何在到期前赎回的溢价,在曼哈顿、纽约市和纽约州为此目的而设立的公司的办公室或机构,应以当时合法招标的美国硬币或货币支付。每个安全应在其认证日期日期。证券利息应按360天计算,包括12个30天月。
6 |
任何证券的利息分期是应付的,并且是准时支付的或适当提供的,在该系列证券的任何付息日,应将该证券的名称(或一种或多种前身证券)在该等利息分期付款的常规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登记的人支付。如某一特定系列或其部分的任何证券被要求赎回,而赎回日期是相对于任何付息日而在该付息日之前的常规记录日期之后,如第3.03条所规定,有关该等保证的利息将于出示及交出时支付。
对任何证券的任何利息,而该利息是应付的,但没有按时支付或妥为规定,在同一系列证券的任何付息日(此处称为"违约利息" )因已成为该持有人,须立即停止在有关的定期记录日期向注册持有人支付;而该等违约利息须由该公司支付,在其选举中,如以下第(1)或第(2)条所规定:
(1)公司可就该等证券(或其各自的前身证券)的名称在营业结束时以特别记录日期登记的人,向该等证券的名称缴付任何失责的证券利息,须按以下方式订定:公司须以书面通知受托人拟就每项该等担保支付的拖欠利息的款额及建议支付的日期,同时,公司须向受托人缴存一笔款项,款额相等于就该等失责利息而建议支付的总额,或须在建议支付日期前,就该等缴存作出令受托人满意的安排,该等款项于存入信托时,为有权享有本条所规定的失责权益的人而持有。因此,受托人须就该等拖欠利息的支付订定一个特别记录日期,该日期须不多于建议支付日期前15日或少于10日,而在受托人收到该等拖欠利息后不少于10日有关建议付款的通知。受托人须迅速将该特别记录日期通知公司,并须以公司的名义及以公司为代价,安排将该等拖欠利息的建议付款及该等拖欠利息的特别记录日期邮寄、预付一级邮资的通知,对于每个安全持有者在他或她的地址处出现的安全寄存器(如以下定义的) ,在这样的特殊记录日期之前不少于10天。如上述已邮寄有关建议支付该等失责利息的通知及有关的特别记录日期,该等失责利息须支付予该等证券(或其各自的前任证券)在该特别记录日期注册的人。
(2)公司可以与该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并不抵触的任何其他合法方式,向该证券支付任何失责的利息,如,在公司根据本条向受托人发出有关建议付款的通知后,受托人认为该等付款方式切实可行。
除非在董事会决议或一项或多项契约中另有规定,否则根据本条例第2.01条订立任何系列证券的条款,就一系列证券及该系列的任何付息日而言,本条所用的"定期记录日期"一词,指紧接该系列的付息日根据第2.01条,如该付息日为一个月的第一天,或根据本条例第2.01条为该系列而设立的付息日的一个月的第一天,如该付息日为一个月的第十五天,不论该日期是否为营业日。
7 |
除本条的上述条文另有规定外,根据本契约交付的每一系列证券,在转让、交换或代替该系列的任何其他证券时,均须附带应计及未付利息的权利及应计利息的权利,是由其他保安携带的。
第2.04节执行和认证。
证券须由公司的一名职员代表公司签署。签署可采用手工或传真签署的形式。
公司可使用任何人员的传真签署,尽管在该证券获认证及交付或处置时该人员已不再是公司的该人员。证券可包含法律、证券交易规则或惯例所要求的标记、传说或背书。每一证券的日期均须由受托人核证。
除非由受托人的授权签署人或认证代理人手动认证,否则安全不得有效。此种签字应为确凿证据,证明经如此认证的担保已根据本合同得到适当认证和交付,并证明持有人有权享受本合同的好处。在执行及交付本契约后的任何时间及不时,本公司可将本公司执行的任何系列证券交付受托人进行认证,连同本公司就该等证券的认证及交付而作出的书面命令,由一名人员签署,而受托人须按照该书面命令核证及交付该等证券。
在核证该等证券及接受根据本契约就该等证券所负的额外责任时,受托人有权收取该等证券,而(在不抵触第7.01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在倚赖该等证券时,须受充分保护,律师的意见,说明其形式和条款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确定的。
如根据本契约发出的证券会影响受托人根据证券及本契约享有的权利、职责或豁免权,或以受托人不能合理接受的方式发出该等证券,则受托人无须核证该等证券。
第2.05条转让和交换登记。
(a)任何系列的证券,可在曼哈顿、纽约市及纽约州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公司的办事处或机构,以该等系列的授权面额的其他证券交换,如属总本金额,则在缴付一笔足以支付与该款项有关的任何税项或其他政府收费的款项后,须按本条的规定支付。就如此交出以作交换的证券而言,该公司须签立、受托人须核证,而该办事处或机构须为交换而交付作出交换的证券持有人有权收取的同一系列证券或证券,数字在同一时期并不突出。
(b)公司须在其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在曼哈顿、纽约市及纽约州的办事处或机构,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备存或安排备存,登记册或登记册(在此称为"安全登记册" ) ,其中,除其所订明的合理规例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办理证券登记和证券过户登记,并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向受托人办理登记。为注册证券及转让证券的目的,注册主任须获董事会决议授权(即"证券注册主任" )委任。
8 |
在为移交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公司的办事处或机构的任何保安而移交时,该公司须执行,受托人须核证,而该办事处或机构须以承让人或受让人的名义,交付一份与就相同本金总额而出示的证券相同系列的新证券或证券。
本条所规定的为交换或登记转让而出示或交出的所有证券,均须附有书面转让文书(如公司或证券注册处处长有此规定) ,格式令公司或证券注册处处长信纳,由注册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正式授权律师以书面形式妥为签立。
(c)除根据委员会决议根据第2.01条作出并在人员证明书内列明或在补充本契约的一份或多份契约内订立的规定外,不得就证券的任何交换或过户登记而收取服务费,如部分赎回任何一系列证券,或发行新证券,但公司可要求缴付一笔款项,以足以支付与该等证券有关的任何税项或其他政府收费,但根据第2.06条、第3.03(b)条及第9.04条,交易所不涉及任何转让。
(d)公司无须(i)发行,在邮寄少于所有同一系列未偿还证券的赎回通知当日前15日开始的期间内,交换或登记任何证券的过户寄出邮件的那天,(ii)不得将任何证券的任何系列或部分要求赎回的证券的转让或交换登记,但任何该等证券的未赎回部分除外。就任何全球安全而言,第2.05条的条文均受本条例第2.11条的规限。
第2.06节临时证券。
在拟备任何系列的最终证券之前,公司可签立及交付任何认可面额的临时证券(印刷、印刷或打字) 。该等临时证券须实质上以代替该等证券发行的最终证券的形式存在,但须附有该公司所决定的所有对临时证券适用的遗漏、插入及变动。任何系列的每项临时证券均须由公司执行,并须由受托人按与该系列的最终证券相同的条件,以大致相同的方式及具有相同效力的方式认证。公司将不会不必要的延迟执行及提供该等系列的最终证券,并因此可将该等系列的任何或所有临时证券交回作为交换(无须向持有人收取费用) ,在曼哈顿、纽约市和纽约州为此目的指定的公司的办公室或机构,受托人须核证,而该办事处或机构须为该等临时证券交付相等的该等系列最终证券本金总额,除非该公司通知受托人在该公司发出进一步通知前,无须签立及提供最终证券。在如此交换之前,该等系列的临时证券有权根据本契约获得与该等系列的最终证券相同的利益,而该等证券是根据本契约认证并交付的。
9 |
第2.07节残缺、毁坏、丢失或被盗的证券。
如任何临时或最终安全须被肢解,或被销毁、遗失或盗窃,公司(须在接获下一句的规限下)须执行,而应公司的要求,受托人(如前述的规限下)须核证及交付同一系列的新安全,为交换和替代被肢解的安全,或代替和替代被如此摧毁、丢失或被盗的安全而承担一些并非同时期的杰出的责任。在每宗个案中,申请替代担保的人须向公司及受托人提供他们所要求的保证或弥偿,以使每宗个案均无损害,而在每宗个案中,如属毁灭、损失或盗窃,申请人还应向公司和受托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申请人的安全及其所有权的破坏、损失或盗窃感到满意。受托人可认证任何该等取代的证券,并在公司任何人员的书面请求或授权下交付该等证券。在发出任何取代证券后,公司可要求缴付足以支付就该证券而征收的任何税款或其他政府收费的款项,以及与该证券有关的任何其他开支(包括受托人的费用及开支) 。
如任何已成熟或即将成熟的证券将会被肢解或被毁、遗失或被盗,该公司可代替发出替代证券,如申请该付款的人须向公司及受托人提供所需的保障或弥偿,以使该等保障或弥偿免受伤害,并如遭破坏损失或盗窃,证明公司和受托人对此种担保的破坏、损失或盗窃及其所有权的满意。
根据本条的条文发出的每一份更换保安,均须构成公司的额外合约义务,不论该等伤残、损毁、遗失或被盗的保安是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或由任何人强制执行,并有权与根据本条例妥为发行的同一系列的任何及所有其他证券,平等及按比例享有本契约的所有利益。所有证券均应持有和拥有,但有明确条件,即上述规定仅限于替换或支付残破、毁坏、遗失或被盗证券,并应(在合法的范围内)排除任何和所有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尽管就可转让票据或其他证券的替换或支付而没有交出而存在或以后颁布的任何法律或法规与此相反。
第2.08条取消。
为支付、赎回、交换或登记转让而交出的所有证券,如交出予公司或任何付款代理人,须交付予受托人注销,或如交出予受托人,则须由受托人注销,除本契约的任何条文另有明确规定或允许外,任何证券不得代为发行。如无此要求,受托人可按照其标准程序处置被取消的证券,并向公司交付处置证明书。但如公司以其他方式收购任何证券,则除非及直至该等证券交付受托人撤销,否则该等收购不得作为赎回或清偿该等证券所代表的债务。
第2.09条契约的好处。
本契约或证券中的任何明示或暗示,均不得给予或解释为给予任何人,但本契约及证券持有人除外(就第14条的条文而言,任何系列证券附属公司的任何债项的持有人)根据或就本契约,或根据本契约、条件或条文所载的任何法律或公平权利、补救或申索;所有该等契约,条件和规定仅对本协议双方和证券持有人有利(关于第十四条的规定,任何系列证券的附属公司的任何债务的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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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节认证代理。
任何系列的证券如仍未偿付,则受托人有权委任的任何或所有该系列证券的认证人,均可为该等系列的证券设立认证人。该认证人须获授权代表受托人行事,以认证经交换、转让或部分赎回而发行的该等系列证券,而经如此认证的证券有权享有本契约的利益,并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属有效及强制,犹如受托人根据本契约认证一样。在本契约中,凡提述受托人对证券的认证,均须当作包括由该系列的认证代理人进行的认证。每一认证代理人均须为该公司所接受,并须为一间公司,而该公司的资本及盈余合并,正如该公司最近报告或决定的那样,根据其组织或经营信托业务的任何管辖区的法律,足以进行信托业务,而根据该等法律另有授权进行信托业务,并须接受联邦或州当局的监督或审查。任何认证人如在任何时间根据本规定不再符合资格,应立即辞职。
任何认证代理人可随时向受托人和公司发出书面辞职通知。受托人可随时(并应公司的要求)向该认证人及公司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终止该认证人的代理。在任何认证人的资格辞任、终止或终止后,受托人可委任一名公司可接受的合格的继任人认证人。任何继任人认证代理人在接受其根据本合同的任命后,应享有其前任在本合同下的所有权利、权力和义务,如同最初根据本合同被指定为认证代理人一样。
第2.11节全球证券。
(a)如公司须根据第2.01条设立某一系列的证券须作为全球证券发行,则公司须执行而受托人须按照第2.04条认证及交付(i)须代表的全球证券,并须以相等于该等系列所有未偿还证券的本金总额的款额(ii)以保存人或其代名人的名义注册,(iii)须由受托人交付保存人,或根据保存人的指示交付,而(iv)须载有大致上具有以下效力的传奇: "除契约第2.11条另有规定外,该保证可全部但不部分转让,只适用于保存人的另一被提名人或后继保存人的另一被提名人或此种后继保存人的被提名人。 "
(b)尽管第2.05条另有规定,但一系列的全球安全可仅以第2.05条所规定的方式,全部而非部分地转让予该系列的另一名保存人的代名人,或公司为该等系列选择或批准的继任人或该等继任人的代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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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在任何时间该等证券的一系列证券的预托人通知该公司,该公司不愿意或不能继续作为该系列证券的预托人,或如在任何时间该系列证券的预托人不再注册,或在该系列证券的预托人不能在该系列证券的任何时间注册,或在该系列证券的任何时间不能继续作为该系列证券的预托人。交换法案,或其他适用的法规或规例,而公司在接获该等通知或知悉该等条件(视属何情况而定)后90日内,并无就该等系列委任一名后继的预托人,或如发生及持续发生失责事件,而公司已接获保存人的要求,则第2.11条不再适用于该等系列的证券,而公司将予以执行,并在符合第2.04条的规定下,受托人将核证及交付该等系列的证券,以最终注册形式而无息票、授权面额及本金总额相等于该等系列的全球证券的本金总额,以换取该等全球证券。此外,公司可随时决定任何系列的证券不再由全球证券代表,而本条第2.11条的条文亦不再适用于该系列的证券。在该等情况下,公司将会签立,而在符合第2.04条的规定下,受托人在接获证明公司作出该等决定的人员证明书后,将会核证及交付该等系列的证券,而该等证券是以最终注册表格而非授权面额,并无优惠券,并以总本金额等于该等系列的全球安全的本金额来换取该等全球安全。在以最终注册形式交换该等证券的全球证券时,如无授权面额的息票,则全球证券须由受托人取消。根据第2.11(c)条为换取全球证券而发出的最终注册形式的证券,须以保存人根据其直接或间接参与者的指示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受托人的名称及授权的面额注册。受托人须将该等证券交付保管人,以便将该等证券以其名称如此注册的人交付。
第3条
赎回证券及基金条款下沉
第3.01节赎回。
本公司可根据本条例第2.01条为本系列所订立的条款,在日期及日期后赎回根据本条例发行的任何系列的证券。
第3.02条赎回通知。
(a)如公司欲行使赎回任何系列证券的全部或部分(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权利,而该等权利是公司根据本条例第2.01条为自己保留的,则公司须,或须安排受托人将赎回通知该等系列证券的持有人,以邮寄、预付一级邮资方式赎回,在为赎回该系列而订定的日期前不少于30天及不多于90天,向该等持有人发出一份通知,通知该等持有人须在其最后地址在证券登记册上出示,除非在赎回的证券中规定较短的期限。以本规定的方式邮寄的通知,无论登记持有人是否收到通知,均应推定已妥为发出。在任何情况下,如未能妥为将该通知送交指定作全部或部分赎回的任何系列证券的持有人,或该通知内有任何欠妥之处,不得影响赎回该等系列或其他系列的任何其他证券的法律程序的有效性。如在该等证券的条款或本契约的其他地方规定的对该等赎回的任何限制到期前赎回证券,公司须向受托人提供证明符合该等限制的人员证明书。
每份赎回通知须指明赎回日期及赎回该系列证券的赎回价格,并须述明须赎回的证券的赎回价格将于该公司在曼哈顿、纽约市及纽约州的办事处或机构作出支付,并须在该等证券提出及交出后,截至赎回日期的应计利息将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支付,自赎回日期起及之后的利息将不再计提,如果是这样的话,赎回将用于一只正在下沉的基金。如一系列证券的赎回少于所有证券,则须向该系列证券的持有人发出的通知须部分指明要赎回的特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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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何证券只须部分赎回,则与该证券有关的通知须述明将赎回的该证券的本金部分,并须述明在赎回日期及之后,在交出该证券时,将发行本金总额等于未赎回部分的新证券或该系列证券。
(b)如少于一系列证券的全部赎回,公司须在指定赎回日期前,就拟赎回的系列证券的本金总额,向受托人发出最少45天的通知(除非受托人信纳较短的通知) ,而受托人须随即选择,按批次或以其认为适当及公平的其他方式酌情决定,并可就选择该等证券的本金总额的一部分或部分(相等于1000美元(1000美元)或其任何整数倍)而订定条文。面值超过$1,000,被赎回的证券,此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被赎回证券的全部或部分号码。公司如有选择,可在任何时间及任何时候,藉交付一名高级人员代表公司签署的指示,指示受托人或任何付款代理人将某一系列证券的全部或部分赎回,并以本条所列方式发出赎回通知,该通知须以受托人或该付款代理人认为适当的公司名称或其本身的名称发出。在任何情况下,如受托人或任何该等付款代理人须发出赎回通知,该公司须将该证券登记册交付或安排交付予受托人或该等付款代理人(视属何情况而定) ,或准许其继续留在该登记册内,转让簿册或其他纪录,或适当的副本或摘录,足以使受托人或该等付款代理人以邮递方式发出本条条文所规定的通知。
第3.03条赎回时付款。
(a)如赎回通知的发出已按上述规定完成,该通知所指明的将赎回的证券或该系列证券的部分,须于该通知所指明的日期及地点,以适用的赎回价格到期及应付,连同截至赎回日期的应计利息及该等证券或部分证券的利息,须于赎回日期及之后停止计息,除非公司就任何该等证券或其部分而拖欠支付赎回价格及应计利息。在通知所指明的付款地点指定赎回日期当日或之后,该等证券一经出示及交出,即须按该系列证券的适用赎回价格支付及赎回,连同截至赎回日期的应计利息(但如赎回日期为付息日,在该日期应付的利息分期付款,须根据第2.03条在适用的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支付予登记持有人。
(b)如该等系列的任何证券仅须部分赎回,则公司须签立,而受托人须核证,而该等证券的出示所涉及的办事处或机构须以公司为代价,交付该等证券的持有人,同一系列经授权的面值的新证券,其本金数额等于所提交证券的未偿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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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款下沉基金。
第3.04条、第3.05条及第3.06条的条文适用于任何为某系列证券的退休而沉没的基金,但如第2.01条就该系列证券另有指明,则属例外。
任何系列证券条款规定的任何沉没基金支付的最低金额在此称为"强制性的沉没基金支付" ,而任何超出任何系列证券条款规定的最低金额的支付在此称为作为一种"可选择的资金下沉支付" 。如任何系列证券的条款另有规定,任何沉没基金付款的现金款额可按第3.05条的规定予以减少。每笔沉没基金付款应按该系列证券条款的规定,适用于赎回任何系列证券。
第3.05节证券基金支付下沉的满意度。
公司(i)可交付一系列未偿还证券,而(ii)可申请作为一系列已根据该等证券的条款在公司选举时赎回的信用证券,或根据该等证券的条款申请容许的可选择的沉没基金付款。对于这些证券的条款,在每宗个案中,如信纳根据该等证券的条款须就该等系列的证券缴付的所有或任何部分的任何沉没基金款项,但该等证券先前并无如此贷记。该等证券须由受托人按该等证券指明的赎回价格为该等目的而收取及贷记,以供透过营运基金赎回,而该等下沉基金付款的款额须相应减少。
第3.06条为基金下沉赎回证券。
在每批证券的基金缴款日期前不少于45天(除非受托人信纳较短的期间除外) ,该公司将根据该系列的条款,向受托人交付一份人员证明书,指明该系列的下一笔沉没基金付款的金额,如有部分,须根据第3.05条及该等信贷的依据,将该系列的证券交付及入计,并将连同该等高级人员证明书,交付予受托人,以令该等证券得以交付。受托人须在每笔下沉基金付款日期前不少于30天,以第3.02条所指明的方式,选择在该下沉基金付款日期赎回的证券,并安排以其名义及于以第3.02条规定的方式支付公司的费用。该通知已妥为发出,该等证券的赎回须按第3.03条所述的条款及方式作出。
第4条
盟约
第4.01条本金、保费及利息的支付。
本公司将在适当及准时支付或安排支付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及溢价(如有的话)及利息,并按本公司就该等证券所提供及订立的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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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节办公室或机构的维护。
只要一系列证券仍未发行,该公司同意在曼哈顿、纽约市和纽约州维持一个办事处或机构,就每项该等系列而言,以及在本条第4.02条所指明的其他地点或地点,凡(i)该系列的证券可出示以供付款,(ii)该系列的证券可按上文就转让及交换登记而获授权出示;及(iii)就该系列的证券向公司或向公司提出的通知及要求,而该契约可获给予或送达,就该办事处或机构而言,该指定须继续进行,直至该公司藉获授权签署人员证明书并交付予受托人的任何人员签署的书面通知,就该等目的或其中任何目的指定其他办事处或机构为止。如公司在任何时间不能维持任何该等规定的办事处或机构,或不能向受托人提供该等办事处或机构的地址,则可在受托人的公司信托办事处作出或送达该等陈述、通知及要求,公司现委任受托人为其代理人,以接收所有该等陈述、通知及要求。该公司最初指定位于纽约市曼哈顿区的受托人公司信托办公室作为其证券支付代理人。
第4.03条付款代理人。
(a)如公司就所有或任何系列证券(受托人除外)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付款代理人,公司将安排每名该等付款代理人签立并向受托人交付一份该等付款代理人与受托人同意的文书,除本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
(1)将其作为该代理人持有的所有款项,用于支付(及保费)的本金,(如有的话)或该系列证券的利息(不论该等款项已由该公司或该等证券的任何其他债务人以信托方式支付予该等证券)以供有权享有该等证券的人使用;
(2)如公司(或该等证券的任何其他债务人)没有就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及溢价(如有的话)或利息作出任何付款,而该等付款须到期及须支付,则该通知须予受托人;
(3)在上文(a) (2)段所提述的任何不履行的持续期间,委员会将应受托人的书面要求,在任何时间立即向受托人支付由该付款代理人如此以信托方式持有的所有款项;及
(四)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支付代理人的职责。
(b)如该公司就任何系列证券担任其本身的付款代理人,则该公司将在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及溢价(如有的话)或利息的每一到期日或之前,将该系列证券拨回,将一笔足以支付该等本金(及保费)的款项分离,并为有权收取款项的人的利益而以信托形式持有,(如有的话)或在该系列证券上到期的利息,直至该等款项支付予该等人或按本条规定以其他方式处置为止,并将迅速将该等诉讼通知受托人,或(由其或该证券的任何其他债务人)没有采取该等行动。凡公司就任何系列证券设有一名或多于一名付款代理人,该公司将在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及溢价(如有的话)或利息的每一到期日前,向付款代理人存入一笔款项,足以支付到期的本金(及保费,如有的话)或利息,该款项将为有权享有该等本金、保费或利息的人而以信托形式持有,而(除非该等付款代理人是受托人)该公司将迅速将该诉讼或不作为通知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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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尽管本条另有相反规定,但(i)如同意按本条的规定持有信托款项,须受第11.05条的条文规限,而(ii)公司可随时,为取得本契约的满意及解除,或为任何其他目的,向受托人支付或指示任何付款代理人支付由公司或该等付款代理人以信托方式持有的所有款项,受托人按与该公司或该付款代理人所持有的款项相同的条款及条件持有该款项;及在该公司或任何付款代理人向受托人支付该款项后,该公司或该付款代理人须获解除就该等款项所负的所有进一步法律责任。
第4.04条委任以填补受托人职位的空缺。
公司如有需要,为避免或填补受托人职位的空缺,将按第7.10条所规定的方式委任受托人,以便在任何时候均有受托人在本条例下。
第4.05节合并规定的遵守情况。
在公司并非该等交易的存续者的情况下,公司将不会与任何其他人合并或合并,而任何证券仍未偿还,或者将其全部或者实质上全部财产出售或者转让给他人,但第十条的规定未得到遵守的除外。
第5条
证券持有人的名单及由
公司及受托人
第5.01条公司须提供证券持有人的受托人姓名及地址。
公司将在每一定期记录日期(如第2.03条所界定)后15日内,以受托人合理要求的格式,向受托人(a)提交或安排提交一份名单,截至定期记录日期,每一系列证券持有人的姓名及地址,但公司无须在任何时间有义务提供或安排提供该等名单,而该名单在任何方面不得与公司最近向受托人提供的名单有任何不同,及(b)在受托人可能的其他时间在公司接获任何该等要求后30日内以书面提出要求,但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均无须就受托人须为证券登记主任的任何系列提供该等表格及内容。
第5.02节信息的保存;与安全持有者的通信。
(a)受托人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以现有的形式保存,所有有关第5.01条所提供的最新名单所载证券持有人姓名及地址的资料,以及受托人以证券登记主任的身份接获的证券持有人姓名及地址的资料(如有作为以这种身份,
(b)受托人在接获如此提交的新名单后,可按照第5.01条的规定,销毁向其提交的任何名单。
(c)证券持有人可按照《信托契约法》第312(b)条的规定,就其根据本契约或证券享有的权利与其他证券持有人进行沟通,并就任何该等沟通而言,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契约法》第312(b)条的规定履行《信托契约法》第312(b)条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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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3节公司的报告。
公司契约及同意在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年报及资料副本后,向受托人提供副本,证券及交易委员会不时藉规则及规例订明的文件及其他报告(或证券及交易委员会不时订明的上述任何部分的副本)规定,公司须根据交易所第13条或第15(d)条向证券及交易委员会存档。行为;规定,然而,不得要求公司向受托人交付公司曾要求并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保密处理的任何材料。公司还应遵守《信托契约法》第314条的规定,但只在当时适用于公司的范围内。
第5.04条受托人的报告。
(a)在每年的7月1日或之前,如任何证券尚未偿付,受托人须以邮递方式,将截至前5月1日的一份日期为在《信托契约法》第313(a)条规定的范围内。
(b)受托人须遵从《信托契约法》第313(b)及313(c)条。
(c)每份该等报告的副本,须在转交予证券持有人时,由受托人向该公司、每一证券交易所(如该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当任何证券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公司同意通知受托人。
第6条
受托人及证券持有人的补救措施
关于违约事件
第6.01节缺省事件。
(a)凡在此就某一特定系列的证券而使用, "违约事件"指已发生并正在持续的下列事件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
(1)该公司在就该系列证券的任何证券支付任何分期利息时,如该分期利息到期应付,即属失责,而该失责持续90天;但有条件,公司根据本合同补充条款有效延长付息期限,不构成为此目的支付利息的违约;
(2)该公司在该系列证券的任何证券的本金(或溢价(如有的话)的缴付上失责,不论该等证券在到期时、赎回时、以申报方式或其他方式到期及须缴付,或就该系列而设立的任何沉没基金或类似基金所需的任何付款;但如有规定,根据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条款有效延长该等证券的到期期限,如有,不构成本金或保费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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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没有就本契约所载的该系列遵守或履行其任何其他契诺或协议,或就该系列证券根据本条例第2.01条(已明确包括的契诺或协议除外)而订立的其他契诺或协议。在该契约中,仅为一系列或多系列证券(不包括该系列证券)的利益而订立的)在书面通知该等失败的日期后90天内,规定该通知须予以补救,并述明该通知是本条例所指的"违约通知" ,须由受托人以挂号或核证邮件给予该公司,或由当时该系列证券的本金总额最少25%的持有人向公司及受托人提出;
(4)公司根据或在任何破产法的涵义内(i)展开自愿个案, (ii)同意在非自愿个案中加入针对该公司的济助命令,(iii)同意委任其监护人,或就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而言,或(iv)为其债权人作出一般转让;或
(5)有主管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任何破产法作出命令,命令(i)就非自愿案件对公司作出救济; (ii)就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委任公司的托管人; (iii)命令公司清盘,该命令或命令仍未得到遵守,有效期为90天。
(b)在每宗该等个案中(上文第(4)或第(5)条所指明的失责事件除外) ,除非该系列的所有证券的本金已到期应付,如该系列证券的本金总额不少于25% ,则该系列证券的受托人或持有人如向公司(如该等证券持有人给予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可将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如有溢价,则可向该等证券持有人)申报,(a)该系列所有证券的应计及未付利息须立即到期及支付,而在任何该等申报后,该等利息须成为并须立即到期及支付。如发生上文第(4)或第(5)条所指明的失责事件,所有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应计利息及未付利息,须在受托人或证券持有人没有任何声明或其他作为的情况下,自动立即到期及缴付。
(c)在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及保费(如有的话)及应计及未付利息已如此申报到期及应付后的任何时间,在就支付到期款项而作出的任何判决或命令根据下文的规定获得或进入之前,该系列证券的本金总额中的多数的持有人,然后根据下文的规定,以书面通知该公司及受托人,如: (i)该公司已向受托人缴付或存入一笔款项,足以支付该系列的所有证券及该系列的本金(如有的话)的所有到期分期利息,则该公司可撤销及撤销该等声明及其后果。(i)该系列的任何及所有证券,除非加速到期,否则已到期(如有本金及保费的利息,并在根据适用法律该等付款可强制执行的范围内,在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况下,按该系列的证券所表示的年利率(直至该等付款或存款的日期)及根据第7.06条须支付予受托人的款额,以及(ii)根据该系列的契约而发生的任何及所有失责事件,除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及保费(如有的话)未获支付,以及该等证券的应计利息及未付利息并无按其条款到期外,该等证券的未获支付及未付利息已按第6.06条的规定予以补救或豁免。
此种撤销和废止不适用于或影响随后发生的任何违约或损害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
(d)如受托人已根据本契约就该系列证券强制执行任何权利,则该等法律程序因该撤销或取消而终止或放弃,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终止或放弃,或已对受托人,然后,在每宗该等个案中,除在该等法律程序中作出任何决定外,公司及受托人须分别恢复其以前的职位及根据本条例享有的权利,以及所有权利,公司及受托人的补救及权力须继续,犹如没有采取该等法律程序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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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条追讨欠债及由受托人执行的诉讼。
(a)公司契诺(i)如该公司拖欠一系列证券的任何分期付款的利息,或在就该系列而设立的任何沉没基金或类似基金所规定的付款中,如该等款项已到期应付,而该等失责行为须持续90个营业日,(ii)如一系列证券的本金(或溢价(如有的话)已到期应付,则该等证券的本金(或溢价(如有的话)须在该等证券到期应付时拖欠付款,不论该等系列证券到期后,或在赎回或申报时,或在受托人提出要求后,该公司将为该系列证券的持有人的利益而向受托人支付款项,则所有该等证券的本金(如有的话)或利息(如有的话)或两者(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到期及应付的款额,连同逾期本金(及保费)的利息,(如有的话)及(在根据适用法律可强制执行支付该等利息的范围内)在该系列证券所表示的年利率逾期分期支付利息;及,进一步的款额须足以支付收取的费用及开支,以及根据第7.06条须支付予受托人的款额。
(b)如公司在接获该等要求后,未能立即缴付该等款项,则受托人须以其本身的名义及作为明示信托的受托人,有权并有权在法律上或公平地提起诉讼或法律程序,以收取到期和未支付的款项,并可就任何该等诉讼或法律程序提起诉讼或法律程序,并可就任何该等诉讼或法律程序提起诉讼或法律程序,并可就该系列证券对该公司或其他债务人强制执行任何该等判决或最终命令,并可将经判定或裁定须以法律或权益规定的方式从该公司或其他债务人的财产中支付的款项,按系列的证券,无论身处何地。
(c)如有影响公司或其债权人或财产的接管、破产、清盘、破产、重组、调整、安排、组成或司法程序,受托人有权介入该等法律程序,并在该等法律程序中采取法院所准许的任何行动,并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提交所需的申索证明及其他文件及文件,或为使该等系列证券的受托人及持有人的申索得以就该公司在该等法律程序进行当日根据契约到期及应付的全部款项,以及就任何可能到期的额外款项提出,是可取的。公司在该日期后须支付的款项,并在根据第7.06条须支付予受托人的款额扣减后,收取及收取就任何该等申索而须支付或交付的款项或其他财产;及任何接管人,破产或重组中的受让人或受托人特此获该等系列证券的每名持有人授权向受托人作出该等付款,如受托人须同意直接向该等证券持有人作出该等付款,向受托人支付根据第7.06条到期的款项。
(d)所有根据本契约或根据就该系列证券而订立的任何条款提出诉讼及申索的权利,均可由受托人强制执行,而无须管有任何该等证券,或在任何与其有关的审讯或其他法律程序中提出该等诉讼或法律程序,以及由受托人提起的任何该等诉讼或法律程序,均须以明示信托的受托人的名义提出,而任何判决的恢复均须,在就根据第7.06条到期的任何款项向受托人缴付条文后,该等款项可供该等系列证券的持有人享用。
19 |
如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受托人可酌情通过受托人认为最有效的适当司法程序,以保护及强制执行本合同赋予的权利,在法律上或在权益上或在破产中,或在其他方面,不论是为了具体执行契约或协议所载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为了协助行使契约所授予的任何权力,或强制执行本契约或法律赋予受托人的任何其他法律或公平权利。
本条例所载的任何条文均不得当作授权受托人授权或同意或代表任何证券持有人接受或采纳任何重组、安排计划,影响该系列证券或其任何持有人的权利的调整或组成,或授权受托人就任何该等法律程序中任何证券持有人的申索进行表决。
第6.03条收取款项或财产的申请。
受托人根据本条就某一系列证券而收取的款项或财产,须按以下次序在受托人所定的日期或日期及,如以本金(或溢价(如有的话)或利息为理由分配该等款项或财产,则须出示该系列证券,并在该等证券上记明该等款项或财产(如只有部分缴付) ,如已缴足,则须在缴足后缴足:
第一:支付合理的收取费用及费用,以及根据第7.06条须支付予受托人的所有款项;
第二:在第7.06条及第14条所规定的范围内,偿付该等证券附属公司的所有债项;
第三:就该等系列证券的本金(及保费(如有的话)及利息,支付当时到期及未付的款项,而该等款项是为该等款项而已收取的,或为该等款项的利益而已收取的,可酌情收取,而无须给予任何种类的优先或优先考虑,根据该等证券分别就本金(及溢价(如有的话)及利息而到期及应付的款额;及
第四:根据公司的要求,将剩余款项(如有的话)支付给公司或合法有权获得该款项的任何其他人。
第6.04节诉讼时效。
任何系列证券的持有人不得凭藉或利用本契约的任何条文,有权提起诉讼,在契约上、契约下、契约上、契约下、契约下、契约下、契约下、契约下或契约下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下,以公平或法律程序进行的诉讼或程序,除非(i)该等持有人先前已就指明该等失责事件的系列证券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该等失责事件的发生及该等事件的持续时间,(ii)该等系列证券的本金总额不少于25%的持有人,须已书面要求受托人提起该诉讼,根据本条例以受托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进行法律程序; (iii)该等持有人或持有人须向受托人提供其就讼费所需的合理弥偿,(iv)受托人在接获该通知、要求及要约弥偿后90天内,没有提起任何该等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及(v)在该90天期间内,该系列证券的本金金额占多数的持有人,并没有向受托人发出与该要求不符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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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本合同另有相反的规定或本合同的任何其他规定,任何担保的持有人仍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收取该担保的本金(及保费,如有的话)和利息,在以该等保证所表示的各到期日或之后(或在赎回的情况下,在赎回日期) ,或在上述各到期日或赎回日期或之后,就任何该等付款的强制执行提起诉讼,未经该等持有人同意,并在接受根据本条例所作的保证后,不得损害或影响该等系列的每项保证的持有人及持有人与每一其他该等持有人及受托人明确理解、意图及签署的协议,任何该等系列证券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持有人,均无权凭藉或利用本契约的任何条文,以任何方式影响、扰乱或损害该等证券的任何其他持有人的权利,或取得或寻求取得对任何其他该等持有人的优先权或优先权,或强制执行本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但以本协议所规定的方式及为该等系列证券的所有持有人的平等、可裁断及共同利益除外。为保护及执行本条的条文,每名证券持有人及受托人均有权获得法律上或公平上所给予的济助。
第6.05条权利和补救措施的累积;延迟或不作为而不是放弃。
(a)除第2.07条另有规定外,本条给予受托人或证券持有人的所有权力及补救,均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司法程序或其他方式,被视为累积的,但不排除证券的受托人或持有人可利用的任何其他权力和补救办法,以强制执行或遵守本契约所载的契约和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就该等证券订立的契约和协议。
(b)受托人或任何证券持有人在发生及继续发生违约事件时行使任何权利或权力的延迟或不作为,不得损害任何该等权利或权力,或须解释为放弃任何该等失责行为或在该等失责行为中的默许;在符合第6.04条的条文的规定下,本条或法律给予受托人或证券持有人的每项权力及补救,均可不时行使,并由受托人或证券持有人在其认为合宜的范围内,尽量经常如此。
第6.06条证券持有人的控制权。
根据第8.04条厘定的任何系列证券在未偿还时的本金总额的多数持有人,有权指示进行任何向受托人提供的补救程序的时间、方法及地点,或行使就该等系列而授予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或权力;然而,但该等指示不得与任何法治或本契约相抵触。除第7.01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如受托人真诚地须由受托人的主管人员或主管人员决定如此指示的程序,则受托人有权拒绝遵从该指示,在不违反《信托契约法》规定的受托人职责的情况下,受托人将涉及个人责任,或可能不适当地损害未参与诉讼的证券持有人。根据第8.04条厘定的任何系列证券在未偿还时的本金总额中的多数持有人,可代表该等系列的所有证券的持有人免除就该等系列及其后果而在履行本协议或根据第2.01条订立的任何契诺方面的任何过往失责,除非在支付本金或保费(如有的话)或利息时发生违约,该系列证券中的任何一种,当该等证券的条款到期时,除加速外,该等证券的条款到期时,亦须到期(除非该等违约已获治愈,并有足够款项支付所有到期的利息及本金及任何保费已存入(根据第6.01(c)条)委任受托人,在任何该等放弃后,为本契约的所有目的,本契约所涵盖的失责须当作已获补救,而公司、受托人及该等系列证券的持有人须恢复其以前的职位及在本契约下的权利,分别;但此种放弃不应延伸至随后发生的任何违约或其他违约或损害随后发生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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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条承担支付费用。
本契约的所有各方均同意,而每名证券持有人藉该等持有人的接受而同意的,须当作已同意,在任何诉讼中,法院可酌情要求强制执行本契约所规定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或者对受托人以受托人的身份采取或者遗漏的诉讼,由诉讼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支付诉讼费用的保证,法院可以自行决定评估合理的费用,在适当顾及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的是非曲直和善意的情况下,对诉讼当事人收取合理的律师费;但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受托人提起的诉讼,对任何证券持有人或证券持有人团体提起的诉讼,如该等诉讼的本金总额超过任何系列未偿还证券本金总额的10% ,或对任何证券持有人提起的强制执行(或溢价)支付本金的诉讼,(如有)或对该等系列的任何证券的权益,在该等证券所表示的或根据本契约成立的相应到期日或之后。
第7条
关于受托人
第7.01条受托人的某些职责及责任。
(a)受托人在就某一系列证券而发生失责事件之前,以及在就该系列证券而发生的所有失责事件处理完毕后,须承诺就该等系列的证券履行该等职责,而该等职责仅为本契约所特别规定的职责,而在本契约内不得将任何隐含的契诺解读为针对受托人的契约。如发生与一系列证券有关的违约事件(尚未治愈或免除) ,受托人须就该系列证券行使本契约所赋予的权利及权力,并且在他们的工作中使用同样程度的照顾和技巧,正如一个谨慎的人在他自己的事务中会在这种情况下行使或使用一样。
(b)本契约的任何条文均不得解释为免除受托人就其本身的过失行为、其本身的过失不作为或其本身的故意失当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但以下条文除外:
(i)在就某一系列证券而发生失责事件之前,以及在就该系列而发生的所有该等失责事件的处理或放弃后:
(a)受托人就该系列证券所负的责任及义务,须纯粹由本契约的明示条文决定,而受托人除履行本契约所指明的职责及义务外,不得就该等系列的证券负法律责任,而在本契约内不得将任何隐含的契诺或义务解读为针对受托人的契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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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受托人没有恶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可就该系列证券的陈述的真实性及其中所表达的意见的正确性,作出决定性的依赖,根据向受托人提供并符合本契约规定的任何证明书或意见;但如根据本契约的任何条文有特别规定须向受托人提供该等证明书或意见,受托人有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本契约的规定;
(ii)除非证明受托人在确定有关事实时有疏忽,否则受托人不得就受托人的主管人员或主管人员真诚地作出的任何错误判断负法律责任;
(iii)受托人不得就其根据任何系列证券的本金总额不少于多数的持有人的指示而真诚地采取或遗漏采取的任何行动负上法律责任关于时间,就该系列证券进行任何可供受托人利用的补救程序的方法及地方,或行使根据本契约授予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或权力;及
(iv)如有合理理由,本契约内的任何条文均不规定受托人在履行其任何职责或行使其任何权利或权力时,须动用或冒风险动用其自有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招致个人财务责任。如认为根据本契约的条款,该等资金或责任的偿还并无合理保证,或对该等风险的充分弥偿并无合理保证。
第7.02条受托人的某些权利。
除第7.01条另有规定外:
(a)受托人可最终依赖并须受保护,以根据任何决议、证明书、声明、文书、意见、报告、通知、要求、同意、命令、批准、保证书行事或不行事,(二)当事人认为安全或者其他文件、文件是真实的,已经由当事人签字或者出示的;
(b)本公司的任何要求、指示、命令或要求,须由公司任何获授权人员以公司名义签署的董事会决议或文书充分证明(除非与该决议或文书有关的其他证据在本公司特别订明) ;
(c)受托人可与大律师磋商,而大律师的书面意见或大律师的任何意见,须就根据本条例真诚及信赖而采取或遭受或遗漏的任何行动,获得充分及完全的授权及保护;
(d)受托人无须根据本契约的条文,应任何证券持有人的要求、命令或指示,行使本契约所赋予的任何权利或权力,除非该等证券持有人已向受托人就该等证券持有人或该等证券持有人可能招致的费用、开支及负债提供合理的担保或弥偿;然而,本条所载的任何条文均不得解除受托人的责任,在就一系列证券(该等证券尚未治愈或豁免)发生违约事件时,就该系列证券行使本契约所赋予的权利及权力,在他们的工作中,要像一个谨慎的人在自己的事务中,在这种情况下行使或使用的一样,使用同样程度的谨慎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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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受托人不得对其真诚地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负法律责任,而该行动被其认为是获授权的,或在本契约所赋予的酌情决定权、权利或权力范围内;
(f)受托人无须就任何决议、证明书、声明、文书、意见、报告、通知、要求、同意、命令、批准、保证书、保证或其他文件或文件所述的事实或事宜作出任何调查,除非受影响的特定系列的未偿还证券的本金总额不少于多数的持有人以书面要求如此做(如第8.04条所订定) ;然而,如受托人认为在合理时间内向受托人支付其在作出该等调查时可能招致的费用、开支或负债,受托人不能通过本契约的条款向受托人提供的担保而合理地向受托人保证,受托人可要求就该等费用、开支或负债作出合理的弥偿,作为进行该等法律程序的条件。每项上述检查的合理费用须由公司支付,如由受托人支付,则须由公司按要求偿还;及
(g)受托人可直接或由代理人或律师执行本信托或权力,或直接或通过代理人或律师执行本责任,而受托人无须对任何获适当谨慎委任的代理人或律师的任何不当行为或疏忽负责。在下面。
此外,除非(1)根据第6.01(a) (1)条发生的任何失责事件,6.01(a) (2)及4.01或(2)任何失责或失责事件,如受托人已以本契约所列的方式接获书面通知,或受托人的主管人员已取得实际知识。根据第5.03条向受托人交付报告、资料及文件,仅供参考之用,而该等资料及受托人收到上述资料,并不构成就其中所载任何资料作出建设性通知,或可根据其中所载资料(包括公司是否遵守其根据该等合约而订立的任何契诺)作出决定。
第7.03条受托人不负责独奏、发行或证券。
(a)本条及证券内所载的叙述者,须当作公司的陈述,而受托人对该陈述的正确性并无责任。
(b)受托人并无就该契约或证券的有效性或充足性作出申述。
(c)受托人不得就公司使用或申请任何证券或该证券的收益负责,或使用或申请受托人根据本契约的任何条文或根据第2.01条设立的款项,或使用或申请受托人以外的任何付款代理人收取的款项。
第7.04条可持有证券。
受托人或任何付款代理人或证券登记主任,以其个人或任何其他身分,如不是受托人、付款代理人或证券登记主任,可成为证券的拥有人或质权人,并享有相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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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5条信托款项。
除第11.05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受托人收到的所有款项,在本条所规定的用途或适用前,均须以信托方式持有,但除法律规定的范围外,无须与其他资金分开。受托人不得就其根据本条例收取的款项而负任何利息法律责任,但如其同意公司就该款项支付利息,则属例外。
第7.06款补偿和偿还。
(a)公司契诺及同意向受托人付款,而受托人有权,公司及受托人不时以书面协定的合理补偿(该合理补偿不受任何法律条文对明示信托的受托人的补偿的限制) ,就其在执行本信托而设立的信托中所提供的一切服务,以及在行使及履行受托人根据本信托的任何权力及职责时所提供的一切服务而言,除在此另有明文规定外,公司将应受托人的要求支付或偿还所有合理开支,受托人根据本契约的任何条文(包括其律师及并非经常受雇的所有人的合理补偿及开支及付款)而招致或作出的付款及垫款,但任何该等开支除外,因疏忽或不诚实而产生的付款或垫款,但公司及受托人不时以书面协定的除外。该公司亦有责任就任何损失向受托人(及其人员、代理人、董事及雇员)作出弥偿,并将其视为无害,受托人在没有疏忽或不诚实的情况下,因接受或管理该信托而产生或与该信托有关而招致的法律责任或开支,包括在处所内就任何法律责任申索作出抗辩的合理费用及开支。
(b)公司根据本条承担的赔偿及弥偿受托人的义务,以及就合理开支、付款及垫款向受托人支付或偿还的义务,均构成证券附属公司的负债。除为特定证券持有人的利益而以信托形式持有的基金外,该等额外债项须在该等证券对受托人所持有或收取的所有财产及基金的留置权之前,以留置权作抵押。
第7.07条依赖人员证书。
除第7.01条另有规定外,每当受托人在管理本契约的条文时,须认为有合理的需要或可取的是,在采取或遭受任何痛苦或不采取任何根据本契约采取的行动之前,证明或确立某事项,在受托人没有疏忽或恶意的情况下,该事项(除非有关的其他证据在本文中有特别订明)可当作由交付予受托人的人员证明书及该等证明书最终证明及成立,在受托人没有疏忽或不诚实的情况下,就受托人根据本契约的条文就该契约的信仰而采取、遭受或遗漏的任何行动,须向受托人发出充分的手令。
第7.08条取消资格;利益冲突。
如果受托人拥有或应获得《信托契约法》第310(b)条所指的任何"相互冲突的利益" ,受托人和公司应在所有方面遵守《信托契约法》第310(b)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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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9条规定的公司受托人;资格。
就根据本条例发行的证券,在任何时候均须有受托人,而该证券在任何时候均须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任何州或地区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组织和经营的公司,或经证券交易委员会授权行使公司信托权力的公司或其他人士,其资本和盈余总额至少为5000万美元(50,000,000美元) ,并须接受联邦、州、地区的监督或审查或者哥伦比亚特区管理局。
如该公司或其他人根据法律或上述监督或审查机构的规定,每年至少发布状况报告,则为施行本条,该公司或其他人的合并资本及盈余,须当作该公司或其他人的合并资本及盈余,如其最近发表的状况报告所述。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控制、控制或与公司共同控制的任何人担任受托人。如受托人在任何时间根据本条的条文不再符合资格,则受托人须按照第7.10条所指明的方式及效力,立即辞职。
第7.10节辞职和免职;任命继任者。
(a)受托人或以下获委任的任何继任人,可随时就一系列或多于一系列的证券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以邮递方式向该系列的证券持有人发出辞职通知,而该等通知须以预付一级邮资的方式发出,当他们的名字和地址出现在安全寄存器上。公司接到辞职通知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委任一名有关该系列证券的继任人,并由董事会命令执行,该文书的一份副本须送交辞职的受托人,而一份副本须送交继任的受托人。如在该辞职通知发出后30日内,没有任何继任受托人获如此委任并已接受委任,则辞职受托人可就该等系列证券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委任继任受托人,或该系列的任何证券持有人,如已真诚地持有证券或证券至少6个月,可代表其本人及身处类似情况的所有其他人,向任何该等法院申请委任一名继任受托人。法院可在其认为适当及订明的通知(如有的话)发出后随即委任一名继任受托人。
(b)如在任何时间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
(i)受托人在该公司或任何证券持有人提出书面要求后,如该公司或任何证券持有人已真诚地持有证券或证券至少6个月,不得遵从第7.08条的条文;或
(ii)受托人须按照第7.09条的条文停止符合资格,并须在公司或任何该等证券持有人提出书面要求后,不能辞职;或
(iii)受托人须成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被判定破产或无力偿债的人,或开始自愿破产程序,或受托人或其财产的接管人须获委任或同意,或任何公职人员须负责或控制受托人或其财产或事务,以进行复原、保存或清盘;
然后,在任何该等情况下,公司可就所有证券撤销受托人,并藉由董事会命令执行的书面文书(一式两份)委任继任受托人,任何文书的副本须交付如此移走的受托人,而一份副本须交付继任人受托人,或任何证券持有人,而该等证券持有人已真诚地持有证券或证券至少6个月,代表该持有人及所有其他情况相似的人,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受托人及委任继任受托人。法院可在其认为适当及订明的通知(如有的话)发出后,随即移走受托人,并委任继任人受托人。
26 |
(c)当任何系列的证券在任何时间尚未偿付时,该等系列的证券的本金总额占多数的持有人,可就该等系列向受托人及公司发出通知,随时将受托人移走,并可就该等系列委任一名继任人经公司同意。
(d)受托人根据本条的任何条文就一系列证券而提出的辞职或移走,以及就该系列证券而委任继任人,均须在继任人接受第7.11条所规定的委任后生效。
(e)根据本条委任的任何继任人,可就一系列或多于一系列或所有该系列的证券委任,而在任何时间,就任何特定系列的证券只有一名受托人。
第7.11条继承人接受任命。
(a)如根据本条例就所有证券委任一名继任人,则每名如此委任的继任人均须签立、承认及交付一份接受该委任的文书予该公司及退休受托人,因此,退休受托人的辞职或免职须随即生效,而该继任人在没有任何进一步的作为、契据或转易契的情况下,须获归属于退休受托人的所有权利、权力、信托及职责;但在公司或继任人的要求下该退休受托人须在支付其费用后,签立及交付一份将该退休受托人的所有权利、权力及信托转让予该退休受托人的文书,并须将该退休受托人所持有的所有财产及款项妥为转让、转让及交付予该退休受托人。
(b)如根据本条例就一系列或多于一系列(但并非全部)的证券委任一名继任人受托人,就一系列或多个系列的证券而退休的受托人及每名继任人须执行及交付一份契约补充,其中每名继任人须接受该项委任,而该委任(i)须载有转让及确认所需或合宜的条文。去,并就该等继任人的委任所关乎的该等继任人的证券或该等继任人所关乎的系列的证券,授予每名继任人的所有权利、权力、信托及职责,(ii)须载有被认为必要或适宜的条文,以确认所有权利、权力,退休受托人就该或该等系列的证券而不退休受托人所不退休的信托及职责,须继续归属退休受托人,(iii)须将本契约的任何条文增补或更改,以规定或便利由多于一名受托人管理本契约的信托,据了解,本协议或在该等补充契约中并不构成同一信托的共同受托人,每名该等受托人均须为本信托或信托的受托人,而该信托或信托与由任何其他该等受托人管理的本信托或信托分开或分开,而任何受托人均无须对本信托或信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而在执行及交付该等补充契约后,退休受托人的辞职或免职须在该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内生效,该退休受托人须就该等继任人的委任所关乎的该等或该等系列的证券,无须就行使权利及权力或履行根据本契约归属受托人的职责及义务负进一步责任,而每名该等继任人如无任何进一步的作为、契据或转易契,须就该等继任人的委任所关乎的证券或该等继任人的系列证券,获赋予该退职受托人的所有权利、权力、信托及职责;但,应公司或任何继任受托人的要求,该退休受托人须在该补充契约所预期的范围内,妥为向该继任受托人作出转让、转让及交付,该退休受托人根据本条例所持有的财产及款项,与该等继任受托人的委任有关的该等或该等系列证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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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应任何该等继任人受托人的要求,公司须执行任何及所有文书,以便更充分及肯定地将本条(a)或(b)段所提述的所有权利、权力及信托(视属何情况而定)归属及确认予该继任人受托人。
(d)任何继任人受托人不得接受其委任,除非该继任人受托人在接受委任时根据本条具有资格及资格。
(e)在接获本条所规定的继任人受托人的委任后,公司须将根据本条获委任的继任人的通知,以邮递方式(即预付的头等邮资)传送予证券持有人,作为其姓名及地址出现在证券登记册上。如公司在接任人接受委任后十日内未能转交该通知,接任人须安排将该通知以公司为代价转交。
第7.12条合并、转换、合并或继承业务。
受托人可并入或转换为法团,或可与该法团合并,或由受托人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并、转换或合并而产生的法团,或任何继承受托人的公司信托业务的法团,除非该法团根据第7.08条的条文符合资格,并根据第7.09条的条文符合资格,否则在没有任何一方执行或提交任何文件或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该法团即为本条例所指的受托人的继任人。尽管有相反的情况,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如任何证券已由当时任职的受托人以合并方式认证,但并无交付任何继任人,转换或合并为该等认证受托人可采用该等认证,并交付如此认证的证券,其效力犹如该继任人受托人本身已认证该等证券一样。
第7.13节对公司的优先索赔。
受托人应遵守《信托契约法》第311(a)条,不包括《信托契约法》第311(b)条所述的任何债权人关系。凡已辞职或已被罢免的受托人,须受《信托契约法》第311(a)条的约束,但以该条所包括的范围为限。
第7.14条违约通知
如有任何失责或任何失责事件发生并仍在继续,而受托人的主管人员已知悉该等失责或失责事件,受托人须以信托契约法第313(c)条所规定的方式及范围,将违约或违约事件的通知送交每名证券持有人,并须在该通知发生后45天内通知受托人,除非该等失责或失责事件已获治愈;然而,但如在任何证券的本金(或溢价(如有的话)或利息的支付上发生失责,则属例外,如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或由董事和(或)主管人员组成的信托委员会真诚地决定扣留该通知符合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则受托人在扣留该通知时须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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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关于证券持有人
第8.01条证券持有人采取行动的证据。
凡在本契约中规定某一系列证券的多数或特定百分比的总本金额的持有人,可采取任何行动(包括提出任何要求或要求、发出任何通知,同意或放弃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在采取任何该等行动时,该等证券系列的多数或指明百分比的持有人已加入该等证券系列的其中一部分,该事实可由该等证券系列的持有人亲自签立的任何文书或任何数目的同类文书所证明。或者通过书面指定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人,
如公司须向任何系列的证券持有人索取任何要求、要求、授权、指示、通知、同意、放弃或其他行动,公司可按其选择,以人员证明书为证,提前为该系列规定一个记录日期,以确定有权提出该等要求、要求、授权、指示、通知、同意、放弃或其他行动的证券持有人,但公司并无义务这样做。如果记录日期固定,可以在记录日期之前或之后提出请求、要求、授权、指示、通知、同意、放弃或其他行动,但只有在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的记录的证券持有人,为确定该系列未偿还证券的必要比例的证券持有人是否已授权、同意或同意该等要求、要求、授权、指示,须当作是该等证券持有人。通知、同意、放弃或其他诉讼,并为此目的,该系列的未偿还证券须自记录日期起计算;但如无该等授权,除非在记录日期后六个月内根据本契约的规定生效,否则该等证券持有人在记录日期上的协议或同意即视为有效。
第8.02条证券持有人执行的证明。
除第7.01条另有规定外,任何证券持有人(该等证券持有人无须公证)或其代理人或代理人签立任何证券的证明,如以以下方式作出,即属足够:
(a)任何该等人签立任何文书的事实及日期,可以受托人可接受的任何合理方式证明。
(b)证券的所有权须由该证券的证券登记册或证券登记主任的证明书证明。
受托人可要求就本条所提述的事项提供其认为必要的额外证明。
第8.03条可视为拥有人。
在任何证券过户登记的适当提示之前,公司、受托人,任何付款代理人及任何证券登记主任均可将该等证券以其名义在公司簿册上登记的人视为该等证券的绝对拥有人(不论该等证券是否已逾期,即使有任何拥有权或书面通知(由除证券登记主任外的任何人作出)为收取款项或因该等款项的本金而作出,就该等担保及所有其他目的而言(除第2.03条另有规定外) ,如有任何保费,以及(除第2.03条另有规定外)利息;而公司、受托人、任何付款代理人或任何证券注册主任均不受任何相反通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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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4条公司拥有的某些证券不予理会。
在决定某一系列证券的必要本金总额持有人是否同意本契约下的任何指示、同意或放弃时,该系列证券由公司或该系列证券的任何其他债务人拥有,或由公司或该系列证券的任何其他债务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控制,或与公司或该系列证券的任何其他债务人共同控制或控制的任何人拥有。为任何此种决定的目的而被忽略和认为不是未决的,但为决定受托人是否须受保护,以倚赖任何该等指示、同意或放弃,则只须将受托人实际知道是如此拥有的该等系列证券,予以如此忽略。就本条而言,善意质押的所有证券可视为未偿付的证券,如质权人须证明质权人有权就该等证券采取行动,而质权人并非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控制的人,或由公司或任何该等人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或控制的人。其他债务人,如对该项权利有争议,受托人根据法律顾问的意见作出的任何决定,均须给予受托人充分的保护。
第8.05条对未来证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的诉讼。
根据第8.01条的规定,在向受托人作出证明之前(但不是之后)的任何时间,在本契约所指明的某一系列证券的多数或百分比的持有人就该等诉讼而采取的任何诉讼中,凡持有该系列证券的人,如已同意采取该等行动,可向受托人提交书面通知,并根据第8.02条的规定证明持有该系列证券,就该等保安而言,撤销该等诉讼。除上述另有规定外,任何证券持有人所采取的任何该等行动,均须对该证券持有人及该证券的所有未来持有人及拥有人,以及就该等证券的任何为交换而发出的证券,在该等证券的过户登记或移转登记后,具有决定性及约束力,无论是否在这种安全情况下对此作了任何说明。本契约所指明的某一系列证券的多数或百分比的总本金额的持有人就该等诉讼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对该系列证券的公司、受托人及持有人具有最终约束力。
第9条
补充契约
第9.01条未经证券持有人同意的补充契约。
除本契约另有授权的任何补充契约外,公司及受托人可不时及随时订立本契约的补充契约或契约(该契约或契约须符合当时有效的《信托契约法》的条文) ,未经证券持有人同意,为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
(a)纠正本文或任何系列证券中的任何歧义、缺陷或不一致之处;
(b)遵守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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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为核证证券以外的或代替核证证券而订定无核证证券,并为此目的作出一切适当的更改;
(d)为所有或任何系列证券的持有人的利益,在与公司有关的契诺、限制、条件或条文中加入(如该契诺、限制、条件或条文是为少于所有系列证券的利益而加入,声明该等契诺、限制、条件或条文仅为该等系列的利益而明文包括在内) ,以使任何该等附加契诺、限制、条件或条文中的失责的发生、发生及持续成为失责的事件,或放弃在此授予公司的任何权利或权力;
(e)如本文所述,增加、删除或修订关于证券的授权发行、认证和交付的数量、条款或目的的条件、限制和限制;
(f)作出不会对任何证券持有人在任何重大方面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更改;
(g)就第2.01条所订定的任何系列证券的形式及条款及条件的发出及确立,订定根据本契约或任何系列证券的条款须提供的任何证明书的形式,或增加任何系列证券持有人的权利;
(h)提供证据,并规定由继任人根据本条例接受委任;或
(i)遵从证券及交易委员会或任何继任人就根据《信托契约法》订立的该契约的资格所提出的任何要求。
受托人现获授权加入公司执行任何该等补充契约,并作出任何可能载有的进一步适当协议及规定,但受托人不得有义务订立任何该等补充契约,而该契约影响受托人根据本契约或以其他方式享有的权利、职责或豁免权。
即使第9.02条另有规定,公司及受托人可在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尚未履行时,在没有该等证券的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签立本条条文所授权的任何补充契约。
第9.02条经证券持有人同意的补充契约。
经不少于多数的证券持有人(如第8.01条所规定的证明)同意(如该等补充契约或契约在到期时受该等补充契约或契约影响) ,公司在获董事会决议授权时,受托人可不时及在任何时间订立一份补充本协议的契约或契约(该契约须符合当时有效的《信托契约法》的条文) ,目的是将任何条文加入或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取消本契约或任何补充契约的任何条文,或以第9.01条未涵盖的任何方式修订该等系列证券持有人根据本契约所享有的权利的任何条文,但是,未经当时尚未偿付并受其影响的每一证券的持有人同意,任何该等补充契约不得(a)延长任何系列证券的固定到期期限,或减少该等证券的本金额,或降低利率或延长支付利息的时间,或减少赎回时应支付的保费,或(b)降低上述证券的百分比,该等证券的持有人须同意任何该等补充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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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受影响的任何系列的证券持有人无须同意批准任何建议的补充契约的特定形式,但如该同意批准该契约的实质内容,即属足够。
第9.03条补充契约的效力。
在根据本条或第10.01条的规定执行任何补充契约时,就该系列而言,该契约应被视为根据该系列以及相应的权利、权利、义务的限制而加以修改和修正,此后,受此影响的系列证券的受托人、公司及持有人根据本契约所负的责任及豁免权,须在所有方面受该等修改及修订的规限下,根据本契约厘定、行使及强制执行,而任何该等补充契约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就任何及所有目的而言,均须为及当作为该契约的条款及条件的一部分。
第9.04条受补充契约影响的证券。
在根据本条或第10.01条的规定执行补充契约后经认证并交付的受补充契约影响的任何系列证券,均可附有经公司批准的形式的记法,但该等表格须符合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而该等证券交易所可就该等补充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事宜列出该等系列。如公司如此决定,经董事会认为符合任何该等补充契约所载对该契约的任何修改的该系列新证券,可由公司拟备,由受托人认证并交付以换取该系列当时未偿付的证券。
第9.05条补充契约的执行。
应公司的要求,连同其授权执行任何该等补充契约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在向受托人提交须经上述同意的证券持有人同意的证据后,除非该等补充契约影响受托人根据本契约或以其他方式享有的权利、职责或豁免权,否则受托人须与公司共同执行该等补充契约,在该情况下,受托人可酌情决定,但无义务订立该补充契约。在不违反第7.01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人将有权接受并充分保护根据本条执行的任何补充契约的人员证书和律师的意见,本条的规定,以及根据本条的规定受托人加入执行本条的规定是适当的;然而,在执行根据本条例第2.01条订立一系列证券条款的补充契约时,无须提供该等人员的证明书或律师意见。
在公司及受托人根据本条的条文签立任何补充契约后,受托人须迅速以邮递、预付一级邮资的方式发送一份以一般条款列明该补充契约的实质内容的通知,对所有受此影响的系列的安全持有者,当他们的名字和地址出现在安全寄存器上时。然而,受托人没有将该通知寄出,或在该通知中有任何欠妥之处,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或影响任何该等补充契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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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后续实体
第10.01条公司可合并等。
但根据委员会决议第2.01条规定,并在人员证明书中列明,或在补充本契约的一份或多份契约中订立的除外,本契约所载的任何条文,均不得阻止公司与或合并为公司的任何其他人(不论是否与公司有关联) ,或防止公司或其继承人或继承人为一方或多方的连续合并或合并,或防止公司或其继承人或继承人的财产作为整体或实质上作为整体出售、转让、转让或其他处置,任何获授权收购及经营该等公司的其他公司(不论是否与该公司或其接任者或接任者有关联) ;然而,在此,该公司契诺及同意,在任何该等合并或合并(在每宗个案中)后,如该公司并非该等交易的存续者,则该公司须按照每一系列的条款,按照其宗旨,将所有系列的证券的本金(如有溢价)及利息(如有溢价)到期及准时缴付而公司须就每一系列或根据第2.01条就该等系列而订立的所有契约及条件的适当及准时履行及遵守,须明确承担,通过补充契约(该契约须符合《信托契约法》的规定,正如当时有效的那样) ,以合理令人满意的形式向由合并而成的实体执行并交付予受托人,或公司已合并的实体交付予受托人,或者由取得该财产的实体取得。
第10.02节取代了继承实体。
(a)如有任何该等合并、合并、出售、转易、转让或其他处置,并在继承实体以补充契约的方式作出假设后,签立并交付受托人,并以令人满意的形式交付受托人,在根据第10.01条就所有尚未偿还的系列证券所规定的义务中,该继任人实体应继承并取代该公司,其效力犹如该公司在此被命名一样,因此,前任公司应免除本契约和证券项下的所有义务和契约。
(b)如有任何该等合并、合并、出售、转易、转让或其他处置,可在其后将予发行的证券中酌情作出措辞及形式(但并非实质上)上的更改。
(c)本条所载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公司采取任何行动,如任何人以购买或其他方式合并或合并为公司,而该公司是该等交易的幸存者,或该公司以购买或其他方式收购该公司,属于任何其他人(不论是否与公司有关联)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第10.03条向受托人提出的合并等证据。
除第7.01条的规定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可收到一份人员证明书或律师的意见,作为任何该等合并、合并、出售、转易、转让或其他处置以及任何该等假设符合本条的规定的确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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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满意和排放
第11.01节契约的满足和解除。
如在任何时间: (a)该公司须已交付受托人以注销该公司迄今已核证的一系列证券,而该等证券并未交付受托人以注销(除已销毁的证券外) ,已遗失或被盗,而该等款项或政府债务已按第2.07条的规定予以取代或缴付,而该等款项或政府债务已就该等证券以信托方式存放或分开存放,并由该公司以信托方式持有,并随即偿还该公司或从该等证券中解除。信任,如第11.05条另有规定,或(b)所有尚未交付受托人注销的某一系列证券,均已到期应付,或根据其条款须在一年内到期及应付,或须根据受托人对发出赎回通知感到满意的安排,要求在一年内赎回,公司须将全部款项或政府债务或其组合存入或安排存入受托人作为信托基金,在全国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以书面证明形式向受托人交付的意见中,足以在到期时或在赎回时支付尚未交付受托人注销的该系列证券,包括本金(和保费) ,(如有的话)及到期日或到期日(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利息,如公司亦须就该等系列支付或安排支付根据本条例须就该等系列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则除第2.03、2.05、2.07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本契约随即不再对该等系列具有进一步效力。第4.01、4.02、4.03及7.10条(视属何情况而定)及第7.06及11.05条(视属何情况而定)在到期日或赎回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前仍有效,并在该日及其后继续有效,而受托人,应公司的要求,并按公司的成本及开支,执行适当的文书,以确认对该等系列合约的满意程度及解除该等合约。
第11.02条履行义务。
如在任何时间,该等尚未交付予受托人以供注销或尚未成为第11.01条所述到期及应付的某一系列证券,须由该公司以信托基金的形式不可撤销地向受托人存入款项,或一笔政府债务,足以在到期时或在赎回所有尚未交付受托人以供注销的该系列证券时支付,包括本金(及保费(如有的话)及到期或到期的利息,或到期或到期的利息(视属何情况而定) ,以供赎回,如公司亦须就该等系列支付或安排支付公司根据本条例须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则在该等款项或政府债务(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日期后,除第2.03、2.05、2.07、4、01、4.02、4、03、7.05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公司根据本契约就该等系列所负的义务须停止进一步生效,第7.10条和第11.05条规定,在该等证券到期并获偿付之前,该等证券将继续有效。
此后,第7.06条和第11.05条应予保留。
第11.03条存入信托款项。
根据第11.01或11.02条存放于受托人的所有款项或政府债务,均须以信托形式持有,并可直接或透过任何付款代理人(包括作为其本身付款代理人的公司)直接或透过该付款代理人按规定付款,向某一系列证券的持有人支付或赎回,而该等款项或政府债务已存入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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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4条付款代理人持有的款项。
就本契约的清偿及解除而言,当时由任何付款代理人根据本契约的条文所持有的所有款项或政府债务,均须应公司的要求,须支付予受托人,而该付款代理人随即须解除就该等款项或政府债务所负的所有进一步法律责任。
第11.05条偿还公司。
向任何付款代理人或受托人存入或随后由公司以信托方式持有的任何款项或政府债务,以支付本金或保费(如有的话) ,在某一系列证券的本金(及保费)到期后至少两年内,该等证券的持有人仍未申请但仍无人认领的证券的利息,(如有的话)或该等证券的利息,须分别成为到期及应付的利息,或适用的不动产法律所规定的较短期间,或放弃或无人认领的财产法所规定的较短期间,须于每年5月31日或应公司的要求偿还予公司,或(如当时由公司持有)须从该信托中解除;因此,付款代理人及受托人须就该等款项解除所有进一步的法律责任。或政府的义务,而任何有权收取该款项的证券的持有人其后须作为一般债权人,只向公司追讨该款项。
第12条
法团、股东、人员及董事的豁免权
第12.01条无追索权。
根据或根据本契约的任何义务、契约或协议,或任何担保,或基于该契约或协议而提出的任何申索,或就该契约或协议而提出的任何申索,均不得针对任何法团、股东、高级人员或董事,不论其过去、现在或将来,公司或任何前任或继任人公司的直接或通过公司或任何前任或继任人公司的直接或通过公司或任何前任或继任人公司的直接或通过公司或任何前任或继任人公司的直接或通过公司或任何前任或继任人公司的直接或通过公司或任何前任或继任人公司的直接或通过公司的法律、法规或法治,或通过执行任何评估或惩罚或其他方式;有一项明确的理解,即本契约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只是公司义务,而公司、股东、股东不承担任何此种个人责任,公司或任何前任或继任人公司或其中任何公司的高级人员或董事,因产生本授权的欠债,或根据或因该等欠债而须负的责任,本契约所载的契约或协议,或其中任何证券或隐含的契约或协议;以及在普通法或衡平法或宪法或法规中,就每一名称及性质而负的任何及所有该等个人责任,以及因产生本授权的负债,或根据或因该等债务而对每名非法团、股东、高级人员或董事提出的任何及所有该等权利及申索,本契约或任何证券所载的契约或协议,或其中隐含的契约或协议,作为执行本契约及发行该等证券的条件及考虑,特此明示放弃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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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杂项规定
第13.01条对继承人和受让人的影响。
由公司或代表公司在本契约内所订立的所有契诺、约定、承诺及协议,不论是否如此表述,均须对其继承人及转让人施加约束。
第13.02节后续行动。
公司任何董事会、委员会或高级人员授权或要求作出或执行的本契约的任何条文所规定的任何作为或程序,均须并可由相应的董事会以同样的武力及效力作出和执行,任何公司的委员会或人员,在当时是该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第13.03条交出公司权力。
公司藉由其董事会的授权而签立并交付予受托人的书面文书,可交出公司所保留的任何权力,而在如此交出的权力后,须终止对公司及任何继任公司的权力。
第13.04条通知。
除在此另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通知、要求或要求须由本契约的任何条文规定或准许给予,由受托人或证券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根据本契约向公司或在公司内作出或送达的,可藉存入第一类邮件、预付邮资而给予或送达,地址(直到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提交另一个地址)如下:纽约第八大道111号C T公司系统,纽约,10011,并抄送Loeb&Loeb,LLP,345Park Avenue,New York,New York10154,Attn:Mitchell S.Nussbaum,ESQ。公司或任何证券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根据本契约向受托人发出或作出的任何通知、选举、要求或要求,就所有目的而言,均须当作已充分发出或作出,在受托人的公司信托办公室以书面形式给予或作出的。
第13.05节管理法律。
本合同和每项担保均应视为根据纽约州国内法订立的合同,为所有目的均应按照纽约州法律解释,但信托合同法适用的范围除外。
第13.06条证券作为债务的处理。
该证券将被视为债务,而不是联邦所得税的权益。本合同的规定应解释为进一步说明这一意图。
第13.07条关于先决条件的证明和意见。
(a)在公司向受托人提出申请或要求时,根据本契约的任何条文采取任何行动,公司须向受托人提供一份人员证明书,述明与建议的诉讼有关的本契约所规定的所有先决条件(根据第13.13条须交付的证明书除外)已获遵从,并须提供一份律师的意见,述明在该意见中在律师中,所有这些先决条件都得到了遵守,但如任何该等申请或要求是与该等申请或要求有关的任何订货单条文特别要求提供该等文件,则无须提供额外的证明书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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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契约所规定并就本契约中的条件或契诺的遵从而交付予受托人的每份证明书或意见,须包括(i)作出该证明书或意见的人已阅读该契约或条件的陈述; (ii)简短的陈述(三)证明、意见所依据的审查、调查的性质和范围;该人认为,他已作出合理所需的审查或调查,使他能就该等盟约或条件是否已获遵从发表知情意见;及(iv)就是否已获遵从作出陈述,在该人看来,该等条件或契约已获遵从。
第13.08节营业日的付款。
但根据委员会决议第2.01条规定,并在人员证明书中列明,或在补充本契约的一份或多份契约中订立的除外,如任何证券的利息或本金到期日或任何证券的赎回日期不是营业日,则须缴付利息或本金(及保费) ,(如有的话)可在下一个营业日作出,其效力及效力与在名义到期日或赎回日期作出的相同,而在该名义到期日后的期间内不得计利息。
第13.09条与《信托契约法》相冲突。
如本契约的任何条文限制、限定或抵触《信托契约法》第310至317条(包括在内)规定的义务,则该等规定的义务应予控制。
第13.10条契约和证券仅为公司义务。
对于任何证券的本金、溢价(如有的话)或利息的支付,或基于该等证券的申索或就该等证券而提出的申索,均无追索权,亦无根据或在任何义务下的追索权,公司在本契约或任何补充契约或任何担保中的契约或协议,或由于该契约或协议所代表的任何债务的产生,须对任何法团、股东、雇员、代理人、高级人员、董事或附属公司(不论过去、现在或将来)订立,公司或任何后续实体的直接或通过公司或任何后续实体的直接或通过公司或任何后续实体的直接或通过法律、法规或法治,或通过执行任何评估或惩罚或其他方式;被明确理解的是,所有此种责任在此被明确放弃和释放,作为执行本契约和证券发行的条件和考虑。
第13.11节。
本合同可在任何数量的对应方中执行,每个对应方都应是原件,但这些对应方应共同组成一个和同一个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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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2节可分性。
如本契约或任何系列证券所载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文因任何理由被认为在任何方面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则属无效,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影响本契约或该证券的任何其他条文,但本契约及该证券须解释为该无效或非法或不可执行性条文从未包含于本契约或其中。
第13.13条合规证明书。
公司须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120天内,向受托人交付一份合规证明书,述明签署人是否知悉在该财政年度内发生的任何失责或失责事件。该证明书须载有首席执行官的证明书,公司首席财务官或首席会计官已根据本契约对公司的活动和公司的表现进行了审查,并且公司已遵守本契约下的所有条件和契约。为施行本条第13.13条,在不顾及根据本契约所提供的宽限期或通知的规定的情况下,须决定是否符合该等规定。如签署该证明书的公司人员知悉该失责或失责事件,该证明书须描述该失责或失责事件及其状况。
第14条
证券的从属地位
第14.01条同意服从。
公司契诺及同意,以及根据本条例发行的证券的每名持有人藉其接受而同样契诺及同意,所有证券均须在符合第14条的条文的规定下发行;而每名证券持有人,不论在最初发行时或在转让或转让时,接受并同意受这些规定的约束。
根据本条例发行的所有证券的本金、溢价(如有的话)及利息的支付,须在下文所列的范围内及以下文所列的方式,在该公司的所有高级债项全部清偿之前,以先付款项为准,并受付权规限,无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或其后发生的未清偿债务。
第14条的规定将证券的从属地位界定为公司对公司高级债务的义务。
第14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本条款所述的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的发生。
第14.02条向证券持有人付款。
在公司的任何高级债项(如有的话)持续超过宽限期(如有的话)时,或在公司的任何高级债项到期的本金、保费、利息或任何其他付款的拖欠持续期间内,以证明公司的该高级债项为限则除非及直至该等失责行为已获治愈或豁免或已不复存在,否则该公司不得就该证券的本金或溢价(如有的话)或利息作出付款,除根据第11条的规定从在发生违约之前根据该条存入受托人的款项中支付的款项外。
38 |
公司自愿或非自愿或在破产、破产、接管或其他程序中向债权人支付或分配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公司资产,不论其为现金、财产或证券。公司所有高级债项到期或到期时的所有款项,须先按其条款以货币缴付,或按其条款以货币缴付,然后再以本金(及保费)缴付,(如有的话)或证券的利息(根据第8条所作的付款除外,该款项是在解散、清盘、清盘或重组发生前根据第8条存入受托人的款项) ;及在解散、清盘或清盘或重组发生时,该公司的任何付款除第十四条的规定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公司的资产,不论是以现金、财产或证券的形式,均由证券持有人或受托人有权享有,(除上述情况外)须由公司或破产管理署署长、破产管理署署长、清盘受托人、代理人或作出该等付款或分配的其他人,或由证券持有人或受托人(如由他们或其接获)根据本契约付款,直接向公司的高级债项持有人(根据该等持有人所持有的公司的高级债项的各自数额,按公司计算的比例向该等持有人)或其代表或代表,或根据任何契约向受托人或受托人发出任何证明公司任何高级债项的文书,而该等文书是根据该等文书发出的,而该等文书是根据该等文书发出的,而该等文书是根据该等文书发出的,而该等文书是根据该等文书发出的,而该等文书是根据该等文书发出的在向公司的高级债项持有人或为公司的高级债项持有人同时支付或分配款项后,在向证券持有人或受托人支付或分配款项之前。
如公司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资产(不论是以现金、财产或证券)的任何付款或分配,不论上述情况如何,在该公司的所有高级债项未获全数偿付前,须由受托人或证券持有人接获,或根据其条款就该等款项拨备款项,该等付款或分配须为公司或其代表或代表的高级债项持有人的利益而以信托方式持有,并须由公司或其代表或代表的高级债项持有人支付或交付,或根据任何契约向受托人或受托人发出证明公司任何高级债项的文书,而该等文书是根据该契约发出的,而该等文书是根据该契约发出的,而该等文书是根据该契约发出的,而该等文书是根据该契约发出的,而该等文书是根据该契约发出的,而该等文书是根据该契约发出的,而该等文书是根据该契约发出的,而该等文书是根据该契约发出的,而该等文书是根据该契约发出的,就公司的所有高级债项的缴付提出申请,而该公司的所有高级债项仍未缴付,而该等债项须按其条款全数以货币缴付,在对该等高级债项的持有人或对该等高级债项的持有人同时支付或分配款项后生效。
39 |
第十四条"现金、财产、证券"一词,不得视为包括重组、调整后的公司股票、重组、调整方案规定的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证券,(i)该公司的高级债项由(i)该公司的高级债项由新公司,(ii)在未经该等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该等重组或调整并不改变该等重组或调整所产生的该公司的高级债项(租赁除外)及所承担的租赁的持有人的权利。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或合并为另一公司,或在其财产整体或实质上整体转移或转移后,公司的清盘或解散,根据本条例第5条所订的条款及条件,如另一法团作为合并、合并、转易或转让的一部分,就本条而言,不得当作解散、清盘、清盘或重组,遵守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第14.02条不适用于根据第7条或根据第7条向受托人提出的申索或付款。
第14.03条证券的代位权。
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在公司所有高级债项全部付清的情况下,应代位予公司高级债项持有人收取款项或派发现金的权利,本公司的财产或证券适用于本公司的高级债项,直至该证券的本金(及保费(如有的话)及利息获全数支付为止;而就该代位代位而言,没有向公司的高级债务持有人支付或分配任何现金,除第14条的规定外,证券持有人或受托人有权享有的财产或证券,对证券持有人或受托人的公司高级债项持有人或为其利益而享有的财产或证券,在公司之间,公司的高级债项持有人以外的债权人,以及证券持有人,须当作公司向公司的高级债项付款,或因公司的高级债项而付款。据了解,第14条的规定仅是为了界定证券持有人和公司高级债务持有人的相对权利。
第十四条、本合同或者证券中的其他事项,与公司、除其高级债务持有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和证券持有人之间不存在损害公司义务的情形,在证券持有人根据其条款到期应付时,向其支付证券的本金(及溢价(如有的话)及利息,是绝对及无条件的,或意图或须影响公司的证券持有人及债权人的相对权利,但公司的高级债项持有人除外,在本合同或其中任何条款中,不得阻止任何担保的受托人或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时行使适用法律所允许的一切补救办法,但如有任何权利,根据第14条,公司的高级债务持有人在行使任何上述补救措施时所获的现金、财产或证券。
40 |
受托人对第十四条所指公司的资产进行任何支付或分配时,除第七条的规定另有规定外,证券持有人有权依据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或命令,而该等命令或命令的解散、清盘、清盘或重组程序仍在进行中,或根据破产管理署署长、破产受托人、清盘受托人的证明书,为确定有权参与该等分派的人、该公司的高级债项及其他债项的持有人,向受托人或证券持有人交付上述付款或分派的代理人或其他人,支付或支付的数额、支付或分配的数额以及与此有关或与第14条有关的所有其他事实。
第14.04条证券持有人的授权。
担保的每一持有人接受担保后,授权并指示受托人代表他采取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实现第14条所规定的从属关系,并为任何和所有这些目的委任受托人为其实际的代理。
第14.05条向受托人发出通知。
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公司已知的任何事实,该事实将禁止根据第14条的规定向受托人或由受托人就证券支付任何款项。尽管有第14条的规定或本合同的任何其他规定,受托人不得知悉有任何事实存在,而该事实将禁止根据第14条的条文就该证券向受托人或由受托人就该证券支付任何款项,除非及直至受托人根据第13.07条接获该公司或该公司的一名或多于一名高级债项持有人或其任何受托人发出的书面通知;而在接获任何该书面通知前,受托人,在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在各方面均有权假定不存在上述事实;但如在不少于本条款所规定的日期前三个营业日的日期,为任何目的而支付任何该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就该等款项而言,受托人并无就该等款项收到本条第14.05条所规定的通知,则即使本条所载的任何条文另有相反规定,受托人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收取该等款项,并将该等款项适用于所收取的目的,而不受其在该日期或之后所接获的相反通知的影响。尽管上文有相反的规定,如公司或受托人在接获上述书面通知前,已按照本条例就赎回证券而向该证券持有人发出赎回通知,则不得阻止该公司或受托人就赎回证券而向该证券持有人支付款项,(ii)该等赎回通知的发出日期不早于赎回日期前60日。
受托人最终有权依靠代表自己是公司高级债项持有人(或代表该持有人的受托人)向其发出书面通知,以确定该通知已由代表任何该等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公司或受托人的高级债项持有人。如受托人真诚地裁定,任何人作为公司的高级债主,有权根据第14条参与任何付款或分配,则须有进一步的证据,受托人可要求该人就该人所持有的公司的高级债项的款额,向受托人合理地信纳提供证据,该人有权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与该人根据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有关的付款或分配以及任何其他事实,如没有提供该等证据,受托人可将任何付款押后予该人,以待就该人收取该等付款的权利作出司法裁定。
41 |
第14.06条受托人与高级债项的关系。
受托人以其个人身份,有权就其所持有的公司在任何时间的任何高级债项享有第14条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与公司的任何其他高级债项持有人相同,而本契约的其他部分并不剥夺受托人作为该等持有人的任何权利。
对于公司的高级债项持有人,受托人承诺只履行或遵守第14条具体规定的契约和义务,与公司的高级债项持有人有关的任何隐含契诺或义务,均不得解释为与受托人订立的契约。受托人不应被视为欠公司高级债项持有人任何受托责任,而受托人如须向证券持有人缴付或交付款项,亦不应对公司高级债项持有人负上法律责任,公司或公司的任何其他高级债务持有人根据第14条或其他规定有权获得的金钱或资产。
第14.07条不损害从属地位。
公司任何高级债项的任何现任或未来持有人,如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因公司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因公司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受到歧视或损害,则无权强制执行本条所规定的从属地位。不采取行动,真诚地,由任何该等持有人,或由公司不遵守本契约的条款、条文及契诺,而不论该等持有人是否知悉该等条款、条文及契诺。
第14.08条受托人的权利。
第14条不适用于根据第7条向受托人提出的申索或付款。
42 |
为证明这一点,双方已使这份契约在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和年份全部得到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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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 ||
姓名: | ||
标题: | ||
【受托人】 ,作为受托人 | ||
通过: | ||
姓名: | ||
标题: |
43 |
交叉参照表(1)
经修订的1939年信托契约法 | 契约部分 | |
310(a) | 7.09 | |
310(b) | 7.08 | |
7.10 | ||
310(c) | 不适用 | |
311(a) | 7.13 | |
311(b) | 7.13 | |
311(c) | 不适用 | |
312(a) | 5.01 | |
5.02(a) | ||
312(b) | 5.02(c) | |
312(c) | 5.02(c) | |
313(a) | 5.04(a) | |
313(b) | 5.04(b) | |
313(c) | 5.04(a) | |
5.04(b) | ||
313(d) | 5.04(c) | |
314(a) | 5.03 | |
13.12 | ||
314(b) | 不适用 | |
314(c) | 13.07(a) | |
314(d) | 不适用 | |
314(e) | 13.07(b) | |
314(f) | 不适用 |
44 |
经修订的1939年信托契约法 | 契约部分 | |
315(a) | 7.01(a) | |
7.01(b) | ||
315(b) | 7.14 | |
315(c) | 7.01 | |
315(d) | 7.01(b) | |
315(e) | 6.07 | |
316(a) | 6.06 | |
8.04 | ||
316(b) | 6.04 | |
316(c) | 8.01 | |
317(a) | 6.02 | |
317(b) | 4.03 | |
318(a) | 13.09 |
(1) | 本表不构成契约的一部分,与对契约条款的解释没有任何关系。 |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