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权
Timothy J. Richmond组成并任命PERRY C. SIATIS、EMILY A. WEITH和T.O. ODUTAYO,以及他们各自作为以下签名的真实合法的律师和代理人,具有完全的替代和重新替代权力,供以下签名人并以以下签名人的名义、地点和代替,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下的规则144准备和签署任何和所有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关于拟议出售证券的通知,表格144、表格3上的任何和所有SEC声明,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6(a)节要求的4和5,以及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要求或允许由以下签署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交或签署的任何和所有其他表格和报告,以及表格ID和获得进行电子申报所需的代码和密码所需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及此类表格或报告的任何修订或继承,并将其与所有证物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文件一起提交,与SEC一起,授予上述实际代理人和代理人充分的权力和权力,以执行和执行根据上述规则144和第16(a)条必须、必要或可取的每项行为和事情,完全出于所有意图和目的,正如以下签署人可能或可能亲自执行的那样,特此批准和确认上述实际代理人和代理人可能根据本协议合法执行或促使执行的所有行为和事情。
本授权书的副本应提交给SEC。上述授权应继续完全有效,直到以下签署人不再需要提交表格144、3、4或5或更早,直到以下签署人通过向事实上的律师发出书面指示撤销此类授权。
日期:2023年7月13日
/s/Timothy J. Richmond
Timothy J. Richmond
艾伯维公司
1 N. Waukegan路
北芝加哥,IL 6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