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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12(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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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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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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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牌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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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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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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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符号(s) |
各交易所名称
在其上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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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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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行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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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A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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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B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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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速披露公司 | ☐ |
非加速披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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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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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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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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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 | ||||||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 ☐ |
适用于本年度报告表格20-F的公约
除非我们另有说明,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中提及:
| • | “主动托运人”是指在特定时期内在FTA平台上发布过至少一个运输订单的FTA平台上注册托运人账户的总数;部分托运人可能使用多个账户,和/或可能与其他托运人共享同一账户; |
| • | “ADS”是指美国存托股,每股代表我公司20股A类普通股; |
| • | 「中国」及「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年度报告而言,不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
| • | “合并关联公司”是指集团VIE及其各自的子公司; |
| • | “FTA平台”是指连接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数字化、标准化、智慧化货运平台,目前以运满满、火车帮、生生、运满满冷链等品牌提供服务; |
| • | “已履行订单”是指在特定时期内通过FTA平台匹配的所有航运订单,但不包括(i)随后被取消的航运订单,以及(ii)平台用户因航运订单是否履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未能指定任何运费价格的航运订单; |
| • | “集团”是指向满帮集团有限公司、集团VIE及其各自的子公司; |
| • | “集团VIE”是指由中国公民100%拥有并持有某些业务经营许可或批准的可变利益实体或VIE,一般经营受外国投资限制的业务,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入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 |
| • | “港元”或“港元”或“港元”或“HKD”是指港元,即香港的法定货币; |
| • | “货车邦”是指货车邦的品牌或货车邦平台,后者曾是一家领先的数字货运平台,以货车邦品牌提供服务,并在我司成立后融入FTA平台,视情况需要; |
| • | “普通股”指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的我公司股份,以及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的我公司股份;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获得一(1)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获得三十(30)票; |
| • | “加”为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组建的公司PlusAI Corp及其附属公司; |
| • | “人民币”或“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
| • | “道路运输业”或“道路运输市场”是指道路上货车对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的运输服务市场; |
1
| • | “托运人MAU”是指给定月份的活跃托运人数量;给定期间的“平均托运人MAU”的计算方法是,将(i)该期间每个月的托运人MAU之和除以(ii)该期间的月数; |
| • | “美元”、“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 • |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或“FTA”是指根据上下文要求向满帮有限公司和/或其子公司提供服务;而 |
| • | “运满满”是指运满满品牌或运满满平台,后者是一家领先的数字货运平台,以运满满品牌提供服务,并在我司成立后融入FTA平台,视情况需要。 |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人民币和美元之间的翻译,以方便读者阅读。这份年度报告中的人民币换算成美元、美元换算成人民币汇率为7.2993元兑1.00美元,汇率为2024年12月31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汇率。我们不对本年度报告中提及的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
本年度报告包括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
我们的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YMM”。
前瞻性信息
这份关于20-F表格的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这些声明是根据美国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作出的。您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未来”、“打算”、“计划”、“相信”、“估计”、“是/可能”或其他类似表达等术语来识别这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和财务趋势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和财务趋势可能会影响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
| • | 我们的目标和战略; |
| • | 我们的扩张计划;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
| • | 集团收入、成本或开支的预期变动; |
| • | 中国道路运输市场的行业格局、趋势; |
| • | 我们行业的竞争; |
| • | 我们对集团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
| • | 我们对集团与托运人、卡车司机和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的关系的期望; |
| • | 我们保护我们的系统和基础设施免受网络攻击的能力; |
| • | 中国有关道路运输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 |
| • | 对我们采取的任何监管行动的影响; |
2
| • | 卫生疫情的影响,如新冠疫情、极端气候条件和限电措施带来的生产限制;以及 |
| • | 一般经济和商业情况。 |
我们要提醒您不要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您应该结合“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中披露的风险因素阅读这些陈述。这些风险并非详尽无遗。我们在快速发展的环境中运营。新的风险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不可能预测所有风险因素,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集团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所载的结果不同的程度。除适用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更新或修改前瞻性陈述的任何义务。
第一部分
| 项目1。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
不需要。
| 项目2。 | 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
不需要。
| 项目3。 | 关键信息 |
我们的公司Structure
满帮有限公司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其业务主要(i)通过与中国的某些可变利益实体或集团VIE的合同安排进行,以及(ii)由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进行。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金融服务受外国投资限制和许可要求的约束。因此,我们通过集团VIE在中国经营此类业务,并依靠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集团VIE及其各自的个人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控制集团VIE的业务运营。我们ADS的投资者并不持有集团在中国的运营实体的股权,而是持有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满帮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本年报所用“FTA”、“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或“我们的”指满帮有限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集团”指满帮集团有限公司、集团VIE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合并后的联属公司”指集团VIE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
在2021年第四季度之前,我们的集团VIE是上海Xiwei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或上海Xiwei,北京漫心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漫心(原名北京运漫漫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运漫漫),以及贵州FTA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或贵州FTA。在2021年第四季度,为加强公司治理,我们对在岸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公司的控股结构进行了重组,即重组。重组主要涉及(i)更改集团VIE及(ii)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将集团VIE的若干附属公司更改为我公司的全资或部分拥有的附属公司。重组事项已于2022年1月1日完成。2022年5月24日,宜兴漫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宜兴漫先,通过与曼云冷链及其股东的一系列合同安排,获得了对南京曼云冷链科技有限公司,或江苏曼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曼云冷链,或曼云软件的控制权。
3
下图说明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与主要子公司的公司结构。某些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业务和财务状况不重要的实体被省略。除另有说明外,本图所示的股权持有比例为100%。
| (1) | Smart Logistics Information Limited亦全资拥有一间非重要附属公司。 |
| (2) | 除江苏运满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前称江苏满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或江苏运满满外,Lucky Logistics Information Limited全资拥有两间于中国注册成立的不重要附属公司。 |
| (3) | 除满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前称满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或FTA信息外,FTA HK的附属公司包括由FTA HK全资拥有的两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不重要附属公司及由FTA HK全资拥有的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不重要附属公司。 |
| (4) | 包括两家由FTA全资拥有的不重要的子公司。 |
4
| (5) | 曼云软件、天津智汇云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或天津智汇及张晖先生分别持有曼云冷链82.5%、10.0%及7.5%的股权。满运冷链主要为冷链物流板块提供货运撮合服务,运营运满满冷链APP。 |
| (6) | 江苏运满满与Lucky Logistics Information Limited另一附属公司各持有江苏满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50.0%的股权,即满运科技。 |
| (7) | 张晖先生和Guizhen Ma女士分别持有曼云软件70%和30%的股权。曼云软件及其附属公司主要参与运营运满满APP和生生APP,并提供货运撮合服务。 |
| (8) | 包括江苏运满满全资控股的九家不重要的子公司。 |
| (9) | 2021年3月,贵州自贸协定成为集团VIE。2022年1月1日,自贸信息向股东收购贵州自贸,成为自贸信息全资子公司。 |
| (10) | 包括两家完全由FTA Information拥有的不重要的子公司。 |
| (11) | 张晖先生和Guizhen Ma女士分别持有山恩科技70%和30%的股权。山恩科技及其子公司主要参与运营火车邦APP,并提供货运撮合服务和保险经纪服务。 |
| (12) | 包括万运软件全资拥有的8家不重要子公司和万运软件控股的1家不重要子公司。 |
| (13) | 此前,贵阳火车邦科技有限公司,即贵阳火车邦,是一家集团VIE。2021年3月,经自贸信息指示,新设主体贵州自贸以名义价格向贵阳火车邦股东收购贵阳火车邦100%股权,自贸信息通过与贵州自贸及其股东的一系列合同安排,取得对贵州自贸的控制权。由此,贵州自贸协定成为集团VIE,贵阳火车邦成为贵州自贸协定的子公司。 |
| (14) | 贵阳火车邦和自贸信息分别持有贵州火车邦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83.8%和16.2%的股权。 |
| (15) | 包括贵阳火车邦全资控股的十一家不重要的子公司。 |
| (16) | 包括成都云锂全资拥有的两家不重要的子公司。 |
于2025年1月2日,宜兴满鲜、满运冷链及其股东因宜兴满鲜及满运冷链的股权结构变动而订立经修订及重述的合约安排。修订和重述的合同安排并未改变集团VIE的范围。集团VIE为(i)曼云软件,(ii)贵阳山恩科技有限公司,或山恩科技,及(iii)曼云冷链。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集团VIE及其各自的个人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共同使我们能够:
| • | 对我集团VIE及其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
| • | 基本上获得我们集团VIE的所有经济利益;和 |
| • |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排他性选择权。 |
这些合同安排一般包括股权质押协议、配偶同意书、授权委托书、贷款协议、专属服务协议和专属期权协议(视情况而定)。由于合约安排,我们在会计上被视为这些公司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已将这些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在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然而,我们并不拥有集团VIE的股权。并且,满帮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我司控股孙公司,除对我司部分股权被投资单位进行控股投资外,未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集团VIE的个人名义股东为我公司现任或前任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我们认为这些个人适合担任集团VIE的代名人股东,原因除其他外,包括他们对集团的贡献、他们的能力以及他们在集团的服务年限和对集团的忠诚。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集团VIE的合同安排。”
我们面临与集团VIE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我公司及其投资者可能永远不会在集团VIE开展的业务中拥有直接所有权权益。在为我们提供对集团VIE的控制权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集团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在这些合同安排下各自的义务,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关于可变利益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应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的先例很少,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我们无法保持有效控制,我们将无法继续将这些实体的财务业绩合并到集团的财务报表中。请参阅“—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与集团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进行集团在中国的大部分运营,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并在其他方面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集团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
关于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集团VIE及其名义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地位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集团的任何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集团VIE持有若干材料许可和资产,可在中国开展业务,并为集团贡献大部分收入。导致集团VIE被取消合并的事件将对集团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我们公司的证券价值大幅减少甚至变得一文不值。请参阅“—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集团VIE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集团还面临与总部设在中国或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该国复杂且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例如,集团面临与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投资的监管批准、集团VIE的使用、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影响集团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中国境外的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导致集团的运营和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见“—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
经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法》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成为法律,并于2022年12月29日根据2023年《综合拨款法》进行了修订。根据HFCA法案以及SEC和PCAOB根据其发布的规则,如果我们聘请了一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而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而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主管机构采取的立场而确定其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SEC将把我们确定为“涵盖发行人”,或SEC确定的发行人,在我们向SEC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例如我们的20-F表格年度报告)要求的报告后不久,其中包括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SEC将禁止我们的证券(包括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PCAOB根据HFCA法案做出了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即2021年的决定,包括我们的审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其中包括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于2022年4月25日发布的审计报告后,SEC于2022年5月26日最终确定我们为SEC认定的发行人。
继PCAOB与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于2022年8月签署的《礼宾声明》以及PCAOB工作人员于2022年9月至11月在香港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调查之后,PCAOB董事会于2022年12月投票决定撤销此前2021年的决定,因此,我们的审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不再是PCAOB无法彻底检查或调查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后,我们并未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预计不会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然而,PCAOB可能会在未来的任何时候改变其根据HFCA法案做出的决定。请参阅“—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确定其无法在未来任何时候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ADS可能会根据经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法》被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我们的ADS的任何此类交易禁令或威胁可能会对我们的ADS价格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
许可证、许可和批准
我们主要通过(i)我们的集团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和(ii)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集团已收到其在中国运营所需或可能需要的所有材料许可,包括集团VIE的运营。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许可证、许可和批准。”了解更多详情。
中国相关部门没有拒绝我们的任何实质性许可。为提升托运人、卡车司机和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的体验,我们通过FTA平台提供各种辅助功能、内容和增值服务。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执法实践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就这些职能、内容和服务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请参阅“—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或维持适用于集团业务的许可、许可或批准,我们可能会受到重大处罚和其他监管程序或行动。”
就我们之前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而言,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我们集团的VIE,(i)无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ii)无需通过中国网信办或CAC的网络安全审查,以及(iii)未收到或被任何中国当局拒绝此类必要的许可。然而,中国政府已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相关的中国政府当局将在未来得出相同的结论。CAC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于2021年7月5日对运满满APP和火车帮APP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的公告。网安审查时,要求运满满、火车帮APP暂停新用户注册。根据CRO的通知,自2022年6月29日起,我们在运满满和火车帮APP上恢复了新用户注册。更多详情,请参阅“—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集团的业务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及—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新颁布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规则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公司Structure内的现金转移
满帮有限公司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其业务主要(i)通过在中国的合并关联公司和(ii)由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进行。
7
下图总结了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本公司、子公司及合并关联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情况。
| (1) | 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江苏运满满、FTA Information及宜兴满鲜分别与集团VIE(包括满运软件、山恩科技及满运冷链)订立合约安排。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
下表列示了我公司与子公司、合并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现金流量情况汇总。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公司间现金流数据: |
|
|||||||||||||||
| 从本公司转入子公司(1) |
3,664,589 | 4,198,690 | 3,514,587 | 481,496 | ||||||||||||
| 从我们的子公司转移到我们公司 |
1,613,902 | 2,364,780 | 970,085 | 132,901 | ||||||||||||
| 从我公司转入合并关联公司 |
488,159 | — | 86,170 | 11,805 | ||||||||||||
| 从合并关联公司转入我公司 |
— | — | 1,204,623 | 165,033 | ||||||||||||
| 从我们的子公司转移到合并的关联公司 |
3,075,366 | 1,952,383 | 7,189,271 | 984,926 | ||||||||||||
| 从合并的附属公司转移到我们的子公司 |
4,002,115 | 3,398,082 | 8,443,505 | 1,156,755 | ||||||||||||
| (1) | 我们之前的20-F表格中披露的相应金额是通过我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净额转移计算得出的。 |
8
我司于2022年主要以出资和公司间借款的形式向子公司进行现金转移,并于2023年和2024年向子公司进行公司间借款。
子公司于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向我公司偿还借款。
我公司在2022年和2024年以公司间借款的形式向合并后的关联公司进行了现金转移,为合并后的关联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司2023年度未对并表关联企业进行现金划转。
合并后的关联企业于2024年向我公司偿还了贷款。2022年度、2023年度合并关联公司未向我公司进行现金划转。
我们的子公司主要以公司间贷款的形式向合并后的关联公司进行现金转移,以资助合并后的关联公司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的运营和其他现金转移。
合并后的关联公司在2022、2023和2024年向我们的子公司进行了贷款偿还和其他现金转移。
集团VIE于2022、2023及2024年并无根据独家服务协议支付任何服务费。
2024年3月13日,我们宣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现金股息为每股普通股0.0072美元,或每股ADS 0.1444美元,于2024年4月19日或前后支付给在2024年4月5日营业结束时登记在册的普通股持有人。此次分红总额约为1.5亿美元。
经审查我们的经营业绩、业务发展计划、资本要求和现金状况,我们的董事会于2025年3月批准了半年度现金股息政策,据此,董事会拟自2025年起每半年宣派一次现金股息。预计2025年现金分红总额约为2亿美元。董事会将根据我们的运营和收益、现金流、财务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酌情决定在任何特定半年度期间进行股息分配以及此类分配的确切金额,并由董事会进行调整和确定。董事会还批准在2025年4月18日或前后向在2025年4月7日营业结束时登记在册的普通股持有人派发每普通股0.0048美元或每ADS 0.0960美元的半年度现金股息。股息总额预计约为1亿美元。
资金转移的限制
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我们的子公司未向我公司进行分红或分配。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8项。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我们向股东和ADS投资者支付股息(如果有的话)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可能取决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境外净资产转移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特别是,根据中国法律、规则及条例,我们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各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净收入,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直至该等储备的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公积金连同注册资本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9
此外,我们在货币兑换方面受到限制。人民币目前可在“经常账户”下兑换,其中包括股息、贸易和与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但不在“资本账户”下兑换,“资本账户”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贷款,包括我们可能从中国子公司获得的贷款。目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购买外币用于结算“经常账户交易”,包括向我们支付股息。然而,相关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限制或取消我们未来为经常账户交易购买外币的能力。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交易仍然受到限制,需要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他相关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由于我们未来收入和现金流的很大一部分将以人民币计价,任何现有和未来的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利用人民币产生的现金为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或向我们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外币股息的能力,并可能限制我们通过债务或股权融资为我们在岸子公司获得外币的能力。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关于对ADS投资的某些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见“项目10。附加信息— E.税收。”
与合并附属公司有关的财务资料摘要
以下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信息呈列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以及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满帮集团有限公司或母公司(其为一家开曼控股公司)、合并关联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10
下表列示所示期间业务数据的简明综合时间表。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 合并 关联公司 |
子公司 | 消除条目 | 合计 | ||||||||||||||||||||||||||||||||||||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货运匹配服务 |
— | — | 6,051,994 | 829,119 | 3,403,140 | 466,229 | — | — | 9,455,134 | 1,295,348 | ||||||||||||||||||||||||||||||
| 货运经纪服务 |
— | — | 4,726,989 | 647,595 | — | — | — | — | 4,726,989 | 647,595 | ||||||||||||||||||||||||||||||
| 货运挂牌服务(1) |
— | — | 879,489 | 120,489 | — | — | — | — | 879,489 | 120,489 | ||||||||||||||||||||||||||||||
| 交易服务(1) |
— | — | 445,516 | 61,035 | 3,403,140 | 466,229 | — | — | 3,848,656 | 527,264 | ||||||||||||||||||||||||||||||
| 增值服务(2) |
— | — | 384,567 | 52,686 | 2,672,588 | 366,143 | (1,273,651 | ) | (174,490 | ) | 1,783,504 | 244,339 | ||||||||||||||||||||||||||||
| 信贷解决方案 |
— | — | 1,106 | 152 | 1,340,328 | 183,624 | — | — | 1,341,434 | 183,776 | ||||||||||||||||||||||||||||||
| 其他增值服务(1) |
— | — | 383,461 | 52,534 | 1,332,260 | 182,519 | (1,273,651 | ) | (174,490 | ) | 442,070 | 60,563 | ||||||||||||||||||||||||||||
| 净收入 |
— | — | 6,436,561 | 881,805 | 6,075,728 | 832,372 | (1,273,651 | ) | (174,490 | ) | 11,238,638 | 1,539,687 | ||||||||||||||||||||||||||||
| 营业费用: |
||||||||||||||||||||||||||||||||||||||||
| 收入成本(2) |
(11,115 | ) | (1,523 | ) | (4,511,454 | ) | (618,066 | ) | (650,082 | ) | (89,062 | ) | 72,093 | 9,877 | (5,100,558 | ) | (698,774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2) |
(49,847 | ) | (6,829 | ) | (1,126,045 | ) | (154,268 | ) | (675,618 | ) | (92,559 | ) | 254,747 | 34,900 | (1,596,763 | ) | (218,756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2) |
(343,451 | ) | (47,053 | ) | (904,527 | ) | (123,920 | ) | (612,407 | ) | (83,899 | ) | 946,622 | 129,687 | (913,763 | ) | (125,185 | ) | ||||||||||||||||||||||
| 研发费用(2) |
(81,542 | ) | (11,171 | ) | (252,168 | ) | (34,547 | ) | (546,306 | ) | (74,844 | ) | — | — | (880,016 | ) | (120,562 | ) | ||||||||||||||||||||||
| 应收贷款拨备 |
— | — | — | — | (296,528 | ) | (40,624 | ) | — | — | (296,528 | ) | (40,624 | ) | ||||||||||||||||||||||||||
| 总营业费用 |
(485,955 | ) | (66,576 | ) | (6,794,194 | ) | (930,801 | ) | (2,780,941 | ) | (380,988 | ) | 1,273,462 | 174,464 | (8,787,628 | ) | (1,203,901 | ) | ||||||||||||||||||||||
| 其他营业收入 |
— | — | 7,046 | 965 | 16,924 | 2,319 | — | — | 23,970 | 3,284 | ||||||||||||||||||||||||||||||
| 经营(亏损)收入 |
(485,955 | ) | (66,576 | ) | (350,587 | ) | (48,031 | ) | 3,311,711 | 453,703 | (189 | ) | (26 | ) | 2,474,980 | 339,070 | ||||||||||||||||||||||||
| 其他收入(费用) |
||||||||||||||||||||||||||||||||||||||||
| 利息收入(3) |
608,065 | 83,305 | 43,580 | 5,970 | 423,194 | 57,977 | (1,405 | ) | (192 | ) | 1,073,434 | 147,060 | ||||||||||||||||||||||||||||
| 利息支出(3) |
— | — | (1,405 | ) | (192 | ) | — | — | 1,405 | 192 | — | — | ||||||||||||||||||||||||||||
| 汇兑(亏损)收益 |
(437 | ) | (60 | ) | (73 | ) | (10 | ) | 8,514 | 1,167 | — | — | 8,004 | 1,097 | ||||||||||||||||||||||||||
| 投资收益(亏损) |
56,225 | 7,703 | 4 | 1 | (1,444 | ) | (198 | ) | — | — | 54,785 | 7,506 | ||||||||||||||||||||||||||||
| 投资和衍生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收益(损失) |
3,233 | 443 | — | — | (24,137 | ) | (3,307 | ) | — | — | (20,904 | ) | (2,864 | ) | ||||||||||||||||||||||||||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
123,602 | 16,934 | 5,935 | 813 | (1,385 | ) | (190 | ) | — | — | 128,152 | 17,557 | ||||||||||||||||||||||||||||
| 减值损失 |
— | — | — | — | (352,742 | ) | (48,325 | ) | — | — | (352,742 | ) | (48,325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亏损 |
— | — | — | — | (2,861 | ) | (392 | ) | — | — | (2,861 | ) | (392 | ) | ||||||||||||||||||||||||||
| 其他收入合计 |
790,688 | 108,325 | 48,041 | 6,582 | 49,139 | 6,732 | — | — | 887,868 | 121,639 | ||||||||||||||||||||||||||||||
| 所得税前净收益(亏损) |
304,733 | 41,749 | (302,546 | ) | (41,449 | ) | 3,360,850 | 460,435 | (189 | ) | (26 | ) | 3,362,848 | 460,709 | ||||||||||||||||||||||||||
| 所得税费用 |
(83,501 | ) | (11,440 | ) | (9,555 | ) | (1,309 | ) | (146,355 | ) | (20,050 | ) | — | — | (239,411 | ) | (32,799 | ) | ||||||||||||||||||||||
| 子公司及合并关联公司收益中的权益(4) |
2,848,617 | 390,259 | — | — | — | — | (2,848,617 | ) | (390,259 | ) | — | — | ||||||||||||||||||||||||||||
| 净收入(亏损) |
3,069,849 | 420,568 | (312,101 | ) | (42,758 | ) | 3,214,495 | 440,385 | (2,848,806 | ) | (390,285 | ) | 3,123,437 | 427,910 | ||||||||||||||||||||||||||
| 减:归属于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计量调整 |
— | — | — | — | 57,136 | 7,828 | — | — | 57,136 | 7,828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
— | — | 160 | 22 | 82 | 11 | (3,790 | ) | (519 | ) | (3,548 | ) | (486 | ) |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
3,069,849 | 420,568 | (312,261 | ) | (42,780 | ) | 3,157,277 | 432,546 | (2,845,016 | ) | (389,766 | ) | 3,069,849 | 420,568 | ||||||||||||||||||||||||||
11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 合并 关联公司 |
子公司 | 消除 参赛作品 |
合计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货运匹配服务 |
— | 5,720,554 | 1,332,971 | — | 7,053,525 | |||||||||||||||
| 货运经纪服务 |
— | 3,916,409 | — | — | 3,916,409 | |||||||||||||||
| 货运挂牌服务(1) |
— | 828,152 | — | — | 828,152 | |||||||||||||||
| 交易服务(1) |
— | 975,993 | 1,332,971 | — | 2,308,964 | |||||||||||||||
| 增值服务(2) |
— | 249,606 | 2,784,880 | (1,651,852 | ) | 1,382,634 | ||||||||||||||
| 信贷解决方案 |
— | — | 1,001,892 | — | 1,001,892 | |||||||||||||||
| 其他增值服务(1) |
— | 249,606 | 1,782,988 | (1,651,852 | ) | 380,742 | ||||||||||||||
| 净收入 |
— | 5,970,160 | 4,117,851 | (1,651,852 | ) | 8,436,159 | ||||||||||||||
| 营业费用: |
||||||||||||||||||||
| 收入成本(2) |
(8,567 | ) | (3,709,892 | ) | (494,058 | ) | 93,501 | (4,119,016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2) |
(55,280 | ) | (819,013 | ) | (570,620 | ) | 205,722 | (1,239,191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2) |
(386,155 | ) | (1,489,536 | ) | (414,615 | ) | 1,352,629 | (937,677 | ) | |||||||||||
| 研发费用(2) |
(76,817 | ) | (216,739 | ) | (653,079 | ) | — | (946,635 | ) | |||||||||||
| 应收贷款拨备 |
— | — | (234,599 | ) | — | (234,599 | ) | |||||||||||||
| 总营业费用 |
(526,819 | ) | (6,235,180 | ) | (2,366,971 | ) | 1,651,852 | (7,477,118 | ) | |||||||||||
| 其他营业收入 |
— | 17,633 | 20,755 | — | 38,388 | |||||||||||||||
| 经营(亏损)收入 |
(526,819 | ) | (247,387 | ) | 1,771,635 | — | 997,429 | |||||||||||||
| 其他收入(费用) |
||||||||||||||||||||
| 利息收入(3) |
771,606 | 61,681 | 309,976 | (1,402 | ) | 1,141,861 | ||||||||||||||
| 利息支出(3) |
— | (1,402 | ) | — | 1,402 | — | ||||||||||||||
| 外汇收益(亏损) |
1,152 | — | (3,301 | ) | — | (2,149 | ) | |||||||||||||
| 投资收益 |
52,177 | — | 3,444 | — | 55,621 | |||||||||||||||
| 投资和衍生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收益 |
12,852 | — | 86 | — | 12,938 | |||||||||||||||
| 其他收入,净额 |
116,546 | 7,445 | 6,273 | — | 130,264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亏损 |
— | — | (2,067 | ) | — | (2,067 | ) | |||||||||||||
| 其他收入合计 |
954,333 | 67,724 | 314,411 | — | 1,336,468 | |||||||||||||||
| 所得税前净收益(亏损) |
427,514 | (179,663 | ) | 2,086,046 | — | 2,333,897 | ||||||||||||||
| 所得税费用 |
(93,914 | ) | (8,297 | ) | (4,593 | ) | — | (106,804 | ) | |||||||||||
| 子公司及合并关联公司收益中的权益(4) |
1,879,288 | — | — | (1,879,288 | ) | — | ||||||||||||||
| 净收入(亏损) |
2,212,888 | (187,960 | ) | 2,081,453 | (1,879,288 | ) | 2,227,093 | |||||||||||||
| 减:归属于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计量调整 |
— | — | 15,457 | — | 15,457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
— | 3,003 | 65 | (4,320 | ) | (1,252 | ) |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
2,212,888 | (190,963 | ) | 2,065,931 | (1,874,968 | ) | 2,212,888 | |||||||||||||
12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 合并 关联公司 |
子公司 | 消除 参赛作品 |
合计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货运匹配服务 |
— | 5,554,149 | 107,114 | — | 5,661,263 | |||||||||||||||
| 货运经纪服务 |
— | 3,360,313 | — | — | 3,360,313 | |||||||||||||||
| 货运挂牌服务(1) |
— | 653,966 | 107,114 | — | 761,080 | |||||||||||||||
| 交易服务(1) |
— | 1,539,870 | — | — | 1,539,870 | |||||||||||||||
| 增值服务(2) |
— | 113,711 | 2,644,932 | (1,686,262 | ) | 1,072,381 | ||||||||||||||
| 信贷解决方案 |
— | 23,941 | 772,415 | — | 796,356 | |||||||||||||||
| 其他增值服务(1) |
— | 89,770 | 1,872,517 | (1,686,262 | ) | 276,025 | ||||||||||||||
| 净收入 |
— | 5,667,860 | 2,752,046 | (1,686,262 | ) | 6,733,644 | ||||||||||||||
| 营业费用: |
||||||||||||||||||||
| 收入成本(2) |
(6,406 | ) | (3,208,063 | ) | (395,532 | ) | 95,450 | (3,514,551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2) |
(39,771 | ) | (489,127 | ) | (517,400 | ) | 144,029 | (902,269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2) |
(923,383 | ) | (1,646,542 | ) | (294,057 | ) | 1,446,049 | (1,417,933 | ) | |||||||||||
| 研发费用(2) |
(63,884 | ) | (187,766 | ) | (663,001 | ) | 500 | (914,151 | ) | |||||||||||
| 应收贷款拨备 |
— | — | (194,272 | ) | — | (194,272 | ) | |||||||||||||
| 总营业费用 |
(1,033,444 | ) | (5,531,498 | ) | (2,064,262 | ) | 1,686,028 | (6,943,176 | ) | |||||||||||
| 其他营业收入 |
— | 34,884 | 12,646 | — | 47,530 | |||||||||||||||
| 经营(亏损)收入 |
(1,033,444 | ) | 171,246 | 700,430 | (234 | ) | (162,002 | ) | ||||||||||||
| 其他收入(费用) |
||||||||||||||||||||
| 利息收入(3) |
326,699 | 52,183 | 106,080 | (1,304 | ) | 483,658 | ||||||||||||||
| 利息支出(3) |
— | (1,557 | ) | — | 1,382 | (175 | ) | |||||||||||||
| 汇兑(亏损)收益 |
(1,646 | ) | 2,427 | 14,267 | — | 15,048 | ||||||||||||||
| 投资收益(亏损) |
23,405 | (46 | ) | (17,948 | ) | — | 5,411 | |||||||||||||
| 投资和衍生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亏损 |
(39,131 | ) | (9 | ) | (24,250 | ) | — | (63,390 | ) | |||||||||||
| 其他收入(支出),净额 |
228,955 | 1,689 | (13 | ) | — | 230,631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亏损 |
— | (21 | ) | (1,225 | ) | — | (1,246 | ) | ||||||||||||
| 其他收入合计 |
538,282 | 54,666 | 76,911 | 78 | 669,937 | |||||||||||||||
| 所得税前净(亏损)收入 |
(495,162 | ) | 225,912 | 777,341 | (156 | ) | 507,935 | |||||||||||||
| 所得税(费用)福利 |
(96,032 | ) | (1,982 | ) | 1,979 | — | (96,035 | ) | ||||||||||||
| 子公司收益中的权益,并表关联公司(4) |
997,956 | — | — | (997,956 | ) | — | ||||||||||||||
| 净收入 |
406,762 | 223,930 | 779,320 | (998,112 | ) | 411,900 | ||||||||||||||
| 减:归属于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计量调整 |
— | — | 4,599 | — | 4,599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
— | 3,267 | — | (2,728 | ) | 539 |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406,762 | 220,663 | 774,721 | (995,384 | ) | 406,762 | ||||||||||||||
13
下表列出截至所示日期的资产负债表数据的简明综合附表。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家长 | 合并 关联公司 |
子公司 | 消除条目 | 合计 | ||||||||||||||||||||||||||||||||||||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695,746 | 232,316 | 1,136,649 | 155,720 | 2,977,952 | 407,978 | — | — | 5,810,347 | 796,014 | ||||||||||||||||||||||||||||||
| 受限制现金 |
— | — | 17,364 | 2,379 | 83,169 | 11,394 | — | — | 100,533 | 13,773 | ||||||||||||||||||||||||||||||
| 短期投资 |
9,454,117 | 1,295,209 | 25,900 | 3,548 | 5,522,886 | 756,632 | — | — | 15,002,903 | 2,055,389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13,688 | 1,875 | 5,955 | 816 | — | — | 19,643 | 2,691 | ||||||||||||||||||||||||||||||
| 应收贷款,净额 |
— | — | 54,817 | 7,510 | 4,144,828 | 567,839 | — | — | 4,199,645 | 575,349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
373,648 | 51,190 | 1,136,314 | 155,674 | 612,940 | 83,972 | — | — | 2,122,902 | 290,836 | ||||||||||||||||||||||||||||||
| 公司间应收款(5) |
— | — | 789,613 | 108,177 | 18,926 | 2,592 | (808,539 | ) | (110,769 | ) | — |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11,523,511 | 1,578,715 | 3,174,345 | 434,883 | 13,366,656 | 1,831,223 | (808,539 | ) | (110,769 | ) | 27,255,973 | 3,734,052 | ||||||||||||||||||||||||||||
| 受限制现金 |
— | — | 20,000 | 2,740 | 20,000 | 2,740 | — | — | 40,000 | 5,480 | ||||||||||||||||||||||||||||||
| 长期投资 |
2,406,482 | 329,687 | 578,400 | 79,240 | 6,891,236 | 944,096 | — | — | 9,876,118 | 1,353,023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 9,430 | 1,292 | 280,181 | 38,385 | — | — | 289,611 | 39,677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及应收款项、合并关联公司(4) |
23,902,400 | 3,274,615 | — | — | — | — | (23,902,400 | ) | (3,274,615 | ) | — | —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 | 69,631 | 9,539 | 324,035 | 44,393 | (189 | ) | (26 | ) | 393,477 | 53,906 | ||||||||||||||||||||||||||||
| 商誉 |
— | — | 283,256 | 38,806 | 2,841,572 | 389,294 | — | — | 3,124,828 | 428,100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540 | 74 | 92,342 | 12,651 | — | — | 92,882 | 12,725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
— | — | 61,771 | 8,463 | 53,883 | 7,382 | — | — | 115,654 | 15,845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5,119 | 2,071 | 12,708 | 1,741 | 70,705 | 9,687 | — | — | 98,532 | 13,499 | ||||||||||||||||||||||||||||||
| 公司间应收款(3) |
— | — | — | — | 2,679,400 | 367,076 | (2,679,400 | ) | (367,076 | ) | —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6,324,001 | 3,606,373 | 1,035,736 | 141,895 | 13,253,354 | 1,815,704 | (26,581,989 | ) | (3,641,717 | ) | 14,031,102 | 1,922,255 | ||||||||||||||||||||||||||||
| 总资产 |
37,847,512 | 5,185,088 | 4,210,081 | 576,778 | 26,620,010 | 3,646,927 | (27,390,528 | ) | (3,752,486 | ) | 41,287,075 | 5,656,307 | ||||||||||||||||||||||||||||
| 应付账款 |
— | — | 11,086 | 1,519 | 20,141 | 2,759 | — | — | 31,227 | 4,278 | ||||||||||||||||||||||||||||||
| 预付运费挂牌费及其他服务费 |
— | — | 479,476 | 65,688 | 91,709 | 12,564 | — | — | 571,185 | 78,252 | ||||||||||||||||||||||||||||||
| 应交所得税 |
141,572 | 19,395 | 4,991 | 684 | 189,657 | 25,983 | — | — | 336,220 | 46,062 | ||||||||||||||||||||||||||||||
| 其他应交税费 |
9,693 | 1,328 | 862,150 | 118,114 | 26,553 | 3,638 | — | — | 898,396 | 123,080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 | 37,569 | 5,147 | 3,635 | 498 | — | — | 41,204 | 5,645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19,521 | 2,675 | 638,045 | 87,411 | 484,192 | 66,335 | — | — | 1,141,758 | 156,421 | ||||||||||||||||||||||||||||||
| 公司间应付款项(5) |
— | — | 43,419 | 5,948 | 4,715,857 | 646,069 | (4,759,276 | ) | (652,017 | )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170,786 | 23,398 | 2,076,736 | 284,511 | 5,531,744 | 757,846 | (4,759,276 | ) | (652,017 | ) | 3,019,990 | 413,738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17,308 | 2,371 | 78,262 | 10,722 | — | — | 95,570 | 13,093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 | 22,497 | 3,082 | 1,431 | 196 | — | — | 23,928 | 3,278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 12,414 | 1,701 | — | — | — | — | 12,414 | 1,701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 52,219 | 7,154 | 79,693 | 10,918 | — | — | 131,912 | 18,072 | ||||||||||||||||||||||||||||||
| 负债总额 |
170,786 | 23,398 | 2,128,955 | 291,665 | 5,611,437 | 768,764 | (4,759,276 | ) | (652,017 | ) | 3,151,902 | 431,810 | ||||||||||||||||||||||||||||
| 夹层权益合计 |
— | — | — | — | 443,070 | 60,700 | — | — | 443,070 | 60,700 | ||||||||||||||||||||||||||||||
| 总股本 |
37,676,726 | 5,161,690 | 2,081,126 | 285,113 | 20,565,503 | 2,817,463 | (22,631,252 | ) | (3,100,469 | ) | 37,692,103 | 5,163,797 | ||||||||||||||||||||||||||||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权益 |
37,847,512 | 5,185,088 | 4,210,081 | 576,778 | 26,620,010 | 3,646,927 | (27,390,528 | ) | (3,752,486 | ) | 41,287,075 | 5,656,307 | ||||||||||||||||||||||||||||
14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家长 | 合并 关联公司 |
子公司 | 消除 参赛作品 |
合计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59,957 | 2,617,594 | 4,093,344 | — | 6,770,895 | |||||||||||||||
| 受限制现金 |
— | 13,801 | 101,712 | — | 115,513 | |||||||||||||||
| 短期投资 |
9,377,702 | — | 2,138,602 | — | 11,516,304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12,088 | 11,330 | — | 23,418 | |||||||||||||||
| 应收贷款,净额 |
— | — | 3,521,072 | — | 3,521,072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
279,541 | 1,501,233 | 269,006 | — | 2,049,780 | |||||||||||||||
| 公司间应收款(5) |
— | 584,675 | 150,772 | (735,447 | ) |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9,717,200 | 4,729,391 | 10,285,838 | (735,447 | ) | 23,996,982 | ||||||||||||||
| 受限制现金 |
— | 10,000 | — | — | 10,000 | |||||||||||||||
| 长期投资 |
6,415,971 | 228,400 | 4,431,368 | — | 11,075,739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14,422 | 180,154 | — | 194,576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及应收款项、合并关联公司(4) |
19,491,063 | — | — | (19,491,063 | ) | —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95,517 | 354,387 | — | 449,904 | |||||||||||||||
| 商誉 |
— | 283,256 | 2,841,572 | — | 3,124,828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786 | 148,295 | — | 149,081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
— | 82,120 | 52,747 | — | 134,867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21,280 | 3,482 | 86,908 | — | 211,670 | |||||||||||||||
| 公司间应收款(3) |
— | — | 2,679,400 | (2,679,400 | )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6,028,314 | 717,983 | 10,774,831 | (22,170,463 | ) | 15,350,665 | ||||||||||||||
| 总资产 |
35,745,514 | 5,447,374 | 21,060,669 | (22,905,910 | ) | 39,347,647 | ||||||||||||||
| 应付账款 |
— | 7,179 | 18,041 | — | 25,220 | |||||||||||||||
| 预付运费挂牌费及其他服务费 |
— | 506,423 | 42,494 | — | 548,917 | |||||||||||||||
| 应交所得税 |
24,952 | 3,032 | 126,932 | — | 154,916 | |||||||||||||||
| 其他应交税费 |
8,932 | 731,284 | 44,401 | — | 784,617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34,867 | 2,891 | — | 37,758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107,124 | 1,113,559 | 502,562 | — | 1,723,245 | |||||||||||||||
15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家长 | 合并 关联公司 |
子公司 | 消除 参赛作品 |
合计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公司间应付款项(5) |
— | 590,290 | 2,611,062 | (3,201,352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141,008 | 2,986,634 | 3,348,383 | (3,201,352 | ) | 3,274,673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20,333 | 88,258 | — | 108,591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46,395 | 314 | — | 46,709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22,950 | — | — | 22,950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89,678 | 88,572 | — | 178,250 | |||||||||||||||
| 负债总额 |
141,008 | 3,076,312 | 3,436,955 | (3,201,352 | ) | 3,452,923 | ||||||||||||||
| 夹层权益合计 |
— | — | 277,420 | — | 277,420 | |||||||||||||||
| 总股本 |
35,604,506 | 2,371,062 | 17,346,294 | (19,704,558 | ) | 35,617,304 | ||||||||||||||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权益 |
35,745,514 | 5,447,374 | 21,060,669 | (22,905,910 | ) | 39,347,647 | ||||||||||||||
下表列出所示期间现金流量数据的简明综合时间表。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 合并 关联公司 |
子公司 | 消除条目 | 合计 | ||||||||||||||||||||||||||||||||||||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548,480 | 75,141 | (948,849 | ) | (129,992 | ) | 3,370,494 | 461,759 | — | — | 2,970,125 | 406,908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735,785 | 374,801 | (1,051,374 | ) | (144,038 | ) | (6,062,937 | ) | (830,618 | ) | 1,958,890 | 268,367 | (2,419,636 | ) | (331,488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用于) |
(1,639,429 | ) | (224,601 | ) | 532,841 | 72,999 | 1,545,733 | 211,765 | (1,958,890 | ) | (268,367 | ) | (1,519,745 | ) | (208,204 | ) | ||||||||||||||||||||||||
16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 合并 关联公司 |
子公司 | 消除 参赛作品 |
合计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788,079 | 137,792 | 1,343,775 | — | 2,269,646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380,149 | (240,125 | ) | (1,677,662 | ) | 2,091,377 | 553,739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用于) |
(1,374,825 | ) | 257,467 | 2,041,733 | (2,091,377 | ) | (1,167,002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 合并 关联公司 |
子公司 | 消除 参赛作品 |
合计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310,343 | (1,262,444 | ) | 936,581 | — | (15,520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95,993 | (1,146,063 | ) | (947,424 | ) | 3,928,715 | 2,131,221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用于) |
(1,392,367 | ) | 1,869,028 | 2,121,879 | (3,928,715 | ) | (1,330,175 | ) | ||||||||||||
| (1) | 自2024年1月1日起,集团将“交易佣金”收入流更名为“交易服务”,包括来自与我们的货运匹配服务相关的卡车司机的所有货币化,包括我们的同城业务产生的收入,该业务此前被归类为“货运挂牌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比较净收入已重新编制,以符合这一列报方式。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货运上市服务”的人民币1.012亿元和来自“其他增值服务”的人民币470万元重新分类为“交易服务”,相应金额为人民币9130万元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照相同方法重新分类的人民币460万元。 |
| (2) | 代表公司间提供服务,主要是我们的子公司向合并的关联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和推广服务。相关收入及成本/费用于并表时予以抵销。 |
| (3) | 代表我们中国子公司向合并关联公司提供的公司间委托贷款,为其运营提供资金。由于委托贷款具有长期投资性质,计入并表关联企业权益。贷款余额于合并时抵销合并附属公司权益。 |
| (4) | 系母公司对子公司及合并关联公司的投资,包括按权益会计法应占该等投资的损益,以及应收子公司及合并关联公司的款项,于合并时予以抵销。为与母公司简明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保持一致,应收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公司的款项不包括在公司间应收款中。 |
| (5) | 表示母公司、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的关联公司之间的公司间余额,这些余额在合并时被消除。 |
17
| a. | [保留] |
| b. | 资本化和负债 |
不需要。
| c. | 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
不需要。
| d. | 风险因素 |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ADS涉及重大风险。在投资ADS之前,你应该仔细考虑一下这份年报中的所有信息。下面请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由于集团部分业务线的经营历史有限、业务模式不断演变和市场不断变化,集团的历史财务和经营业绩可能并不能表明其未来的前景和经营成果; |
| • | 自成立以来,该集团的业务已大幅增长。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管理集团的增长、控制集团的开支或执行集团的业务策略; |
| • | 集团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中国道路运输市场波动的影响; |
| • | 如果我们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吸引或保持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临界数量,无论是由于竞争还是其他因素,FTA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和集团的财务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
| • | 集团的业务受制于与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的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 |
| • |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继续维护、保护和加强集团的品牌,任何有关集团、其业务、其管理层、其生态系统参与者或整个道路运输市场的负面宣传,可能会对集团的声誉、业务、经营业绩和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如果集团的解决方案和服务未能达到并保持足够的市场接受度或为生态系统参与者提供预期收益,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竞争地位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18
| • | 如果集团的用户、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或其雇员从事或受到犯罪、暴力、欺诈、不适当或危险的活动,集团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
| • | 集团货运经纪服务的盈利能力一直且预计将继续依赖(其中包括)当地政府当局提供的赠款。倘集团无法继续获得该等赠款,其货运经纪服务及其对集团财务表现的贡献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如果我们未能有效地将卡车司机与货运匹配并优化我们的定价模型,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
| • | 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货币化策略或集团的业务举措将成功实施或产生可持续盈利; |
| • | 集团未来可能无法实现、维持或提高盈利能力;及 |
| • | 本集团可能被要求减记商誉及其他可辨认无形资产。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公司结构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集团VIE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
| • | 我们与集团VIE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对我们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
| • | 我们依赖与集团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进行集团在中国的大部分业务,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并在其他方面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 |
| • | 集团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受制于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一般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中国政府的政治和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 |
| • | 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
| • | 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审计报告是由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检查和调查的审计师编写的,因此,我们的投资者过去被剥夺了此类检查的好处,未来可能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 |
19
| • | 如果PCAOB确定无法在未来任何时候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ADS可能会根据经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法》被禁止在美国交易,对我们的ADS的任何此类交易禁止或威胁可能会对我们的ADS价格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 |
| • | 在根据美国或其他外国法律对我们、我们的董事、执行官或本年度报告中提到的专家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原始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因此,你可能无法以有效的方式享受到这类法律的保护。 |
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波动,这可能导致我们ADS的持有者遭受重大损失; |
| • | 我们可能无法达到我们公开宣布的指引或其他有关集团业务的预期,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股价下滑; |
| • |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表研究或发表有关集团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及其交易量可能会下降;和 |
| • | 由于我们无法保证未来支付任何现金股息,除非您以高于您支付的价格出售您的ADS,否则您的投资可能不会获得任何回报。 |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由于集团部分业务线的经营历史有限、不断演变的业务模式和不断变化的市场,集团的历史财务和经营业绩可能并不能表明其未来的前景和经营业绩。
集团于二零一一年开展业务,透过QQ及微信群提供货运挂单服务。FTA平台是中国领先的数字货运平台,集团在2024年促成了1.972亿个已完成订单。集团在其业务运营的某些关键方面经验有限,例如货运匹配和定价、提供增值服务,以及与广泛的生态系统参与者发展和维持长期关系。难以准确预测集团未来的收入及成本及开支的预算,而对集团业务的评估及对其未来表现的预测,可能不会如集团有较长的经营历史时那么准确。如果实际结果与投资者的预期不同,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
随着集团业务发展或因应竞争,集团可能会继续引入新服务,对现有服务、业务模式或一般营运作出调整,而这些可能不会成功或产生符合我们预期的结果。集团业务模式的任何重大改变或未能实现预期的业务成果,均可能对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也面临挑战,以成功开发新的平台功能,并扩大集团的服务范围,以提升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体验。因此,可能难以有效评估集团的未来前景。再者,中国的道路运输和互联网服务行业正在经历不断的变革。中国道路运输和互联网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也将进一步修改和解读。随着市场、监管环境或其他条件的演变,集团现有的解决方案和服务可能无法继续交付预期的业务成果。
20
鉴于集团部分业务线的经营历史有限,以及其不断演变的业务模式和集团经营所在市场的变化,您应结合其所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挑战来考虑集团的业务和前景。这些风险和挑战包括集团的能力,其中包括:
| • | 继续维护、保护和加强集团的品牌和声誉; |
| • | 吸引或保持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临界数量; |
| • | 继续为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提供优越的经验; |
| • | 紧跟技术发展和先进技术落地; |
| • | 有效匹配货车司机出货,优化相关定价模式; |
| • | 捕捉FTA平台上的变现机会; |
| • | 与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保持并扩大合作关系或战略伙伴关系; |
| • | 提高集团运营效率; |
| • | 吸引、留住和激励有才能的员工,特别是销售和营销及研发人员,以支持集团的业务增长; |
| • | 驾驭经济状况和波动; |
| • | 落实集团的业务策略,包括提供新服务;及 |
| • | 遵守复杂和不断演变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准则,解决法律行动和监管行动。 |
自成立以来,该集团的业务已大幅增长。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管理集团的增长、控制集团的开支或执行集团的业务策略。
自成立以来,集团的业务已大幅增长,这对我们的管理和资源造成了重大压力。无法保证集团的收入增长水平在未来将可持续或完全实现。我们认为,集团的增长和扩张将取决于其在FTA平台上吸引和留住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能力,增加用户在FTA平台上的参与度和交易活动,将集团的服务货币化,并利用其业务规模来管理运营成本和费用。无法保证集团将实现上述任何目标。
为管理集团的增长和扩张,我们预计我们将需要实施各种新的和升级的运营系统、程序和控制,包括改善集团的技术基础设施以及内部管理系统。拓展新业务及开发及采用新技术将需要集团产生额外成本,例如补偿、福利成本及办公室租金开支。我们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培训、管理和激励集团的员工队伍,并管理其与生态系统参与者的关系。所有这些努力都涉及风险,将需要大量的管理努力和技能以及大量额外支出。集团的进一步扩张可能会将其管理、运营或技术资源从集团现有业务运营中分流。此外,集团的扩张可能要求其调整现有产品或进入新的细分市场,我们可能难以满足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保持集团的增长率或有效地实施其未来的业务战略,如果不这样做,可能会对其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未来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1
集团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中国道路运输市场波动的影响。
我们对影响货运量和卡车运力的整体经济状况变化很敏感。中国公路运输市场历史上曾经历过经济放缓、托运人商业周期下行、能源价格波动、疫情、限电措施、原材料短缺、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我们无法控制的经济因素造成的周期性波动。经济环境恶化将使集团的业务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以下可能对集团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其无法实现增长或盈利的风险:
| • | 整体货运量减少会减少集团的收入及增长机会;此外,由于托运人的商业周期低迷或其他因素导致的货运量下降通常会导致订单定价下降,因为卡车司机为维持卡车生产力而竞争运输订单,这将影响集团的货币化机会; |
| • | 若干卡车司机可能会倒闭,而当市场复苏时,集团可能无法拥有足够的卡车司机来满足托运人的需求;及 |
| • | 集团可能无法适当调整其开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平台活动。在快速变化的时期,集团的人员配置水平更难与其业务需求相匹配。此外,集团还有一段时间内固定的其他费用,在平台活动快速变化的时期可能无法适当调整。 |
此外,中国的公路运输市场可能会因为新技术而发生变化。比如,未来新能源汽车或将大行其道,这可能会改变重卡的供应结构,并潜在地重塑竞争格局。同样,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和劳动力成本,这可能会改变市场格局。如果集团无法适应中国道路运输市场的变化,其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吸引或维持足够数量的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无论是由于竞争还是其他因素,FTA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和集团的财务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集团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通过以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吸引更多的托运人和卡车司机加入FTA平台来维持和扩大其网络规模的能力。如果托运人选择不使用FTA平台,集团可能缺乏足够的机会让卡车司机找到货物,这可能会降低FTA平台的感知效用。同样,如果卡车司机选择不通过FTA平台提供服务,集团可能缺乏足够的卡车司机供应来吸引托运人加入FTA平台。托运人或卡车司机的供应不足将对集团的收入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尽管我们可能受益于拥有比我们的竞争对手更大的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网络,但FTA平台的网络效应可能不会产生足够的竞争优势,或者可能被我们的竞争对手克服。在任何特定时间保持任何特定路线的托运人需求和卡车司机供应之间的平衡,以及集团的运营执行能力,对服务质量可能比网络的绝对规模更重要。如果集团的服务质量下降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服务获得更多的市场采用,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能够以比我们更快的速度增长,并可能削弱集团的网络效应。此外,如果我们未能迎合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需求和偏好,控制集团这样做的成本或未能提供卓越的用户体验,我们可能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吸引更多的托运人和卡车司机,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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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A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可能因多种因素而大幅下降或波动,其中包括对FTA平台运营的不满、运输订单的价格、对FTA平台上卡车司机提供的服务质量的不满、平台用户支持的质量、与集团品牌相关的负面宣传,包括安全事故、对集团的服务和产品的总体不满或对其服务的监管限制。如果集团未能提供高质量的支持,或引入新的或升级的服务产品,或卡车司机、托运人以及生态系统参与者认为有价值的功能,或如果集团无法以其他方式吸引和留住大量托运人和卡车司机,则集团已完成的订单和收入将下降,其业务将受到影响。此外,FTA平台上可能受到某一类用户正面评价的新特性和功能,可能会被视为对另一类用户的负面评价。例如,一些卡车司机可能不满意“即打即走”功能,该功能允许托运人发布固定价格的运输订单,旨在取代价格谈判,简化托运人和卡车司机之间的交易流程,因为这种功能可能会导致某些交易的价格更低。此外,尽管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更智能、更高效的货运匹配来提高卡车司机的卡车利用率、盈利潜力以及盈利能力,但一些卡车司机可能会将FTA平台上整体货运价格发现和谈判效率的提高视为对其毛收入的负面影响。不满的卡车司机可能会向监管机构提出投诉,无论其真实性如何,这可能会导致监管机构、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度可能会提高。此外,我们可能会引入额外的新特性和功能,包括使谈判自动化和最小化的定价机制,并提高FTA平台上的整体交易效率。我们致力于保护所有FTA平台用户的利益,并根据用户反馈调整FTA平台上的特性和功能。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遇到用户不满或收到平台用户的负面反应。任何因用户不满而产生的投诉和负面评论可能会导致政府查询或对集团的品牌、声誉和运营造成重大损害。
FTA平台上的托运人和卡车司机可能存在损害交易对手利益的不道德或欺诈行为。例如,托运人可能会歪曲货物信息或拒绝向卡车司机支付运费;卡车司机可能会在提货后提高运费。我们实施的规则旨在保护FTA平台上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利益,促进诚信交易,但无法保证此类规则的有效性。托运人和卡车司机可能会因为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的不道德行为而对FTA平台感到不满。使用FTA平台的托运人或卡车司机数量或其在FTA平台上的活动水平的任何下降都将降低集团网络的价值,并将损害其未来的经营业绩。
集团的业务受制于与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的复杂且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
中国监管部门已加强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要求,中国政府未来可能会采取其他规则和限制措施。由于我们通过FTA平台生成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面临处理和保护大量数据所固有的风险,包括保护我们系统中托管的数据,检测和禁止未经授权的数据共享和转移,防止外部各方对我们系统的攻击或欺诈行为或我们员工的不当使用,以及维护和更新我们的数据库。任何隐私或数据安全漏洞或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对集团的声誉、品牌、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4月,中国网信办(简称CAC)与中国其他监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规则》。《网络安全审查规则》于2022年2月15日被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所取代,下文将对其进行更详细的描述。根据《网络安全审查规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购买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该经营者应当接受国家CAC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CRO)的网络安全审查。
CRO宣布于2021年7月5日启动对运满满和火车帮APP的网络安全审查。网安审查时,要求运满满、火车帮APP暂停新用户注册。集团与CRO充分合作,以促进其审查进程。根据CRO的通知,自2022年6月29日起,我们在运满满和火车帮APP上恢复了新用户注册。
2021年7月10日,CAC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规则》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1年7月25日。2021年12月28日,CAC和其他某些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取代了最后一个版本,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根据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持有超百万用户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境外上市前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拟购买会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当当局认为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时,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对相关运营商发起网络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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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0日,中国国务院颁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等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CII,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运输、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重要行业或领域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在发生损坏、功能灭失或数据泄露等情况时,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要求每个关键行业和部门的相关管理部门制定详细的指导意见,对各自部门内的CII进行认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CIO必须通过履行一定的规定义务,承担起保护CII安全的责任。截至本年度报告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尚未正式发布实施细则。但由于本条例是新发布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会就本条例的解释和实施制定进一步的细则或解释。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未获任何政府当局告知我们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
2023年4月24日,中国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或《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交通运输部在考虑以下因素的情况下,制定和修订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规则:(一)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对公路水路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二)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是否存储或处理国家核心数据,以及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发生破坏或故障、数据泄露时的潜在危害程度;以及(iii)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相关影响。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未获相关政府当局告知我们是公路和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重申并细化了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总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重要数据安全保护规则、网络数据跨境转移管理、网络平台服务商责任等内容。特别是《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安全审查。不过,《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风险判定标准,并未作进一步解释或解释。此外,由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还比较新,这些条例的解释和实施可能会进一步演变和发展。
此外,2022年7月7日,CAC颁布了《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即《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以规范出境数据转移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和自由流动。2024年3月22日发布并生效的《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或《跨境数据流动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安全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安全评估办法》和《跨境数据流动规定》要求在境外提供数据、属于特定情形的数据处理方,向国家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对口单位申请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详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事项—互联网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法规。”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认为集团在其日常营运中并无涉及外呼数据转移,因此,我们目前预计安全评估措施或有关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不会对集团的日常营运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如果我们未来在海外市场从事任何资本市场交易,我们可能需要将某些数据转移到中国境外,而这种向外转移数据可能会受到安全评估措施的限制。此外,该等措施的解释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政府当局在适用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方面拥有酌处权。因此,不确定我们是否会被要求向CAC报告任何跨境数据转移的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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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可能导致行政处罚,例如警告、罚款、暂停服务、将集团的应用程序从相关应用程序商店下架、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或执照,或可能对集团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性质的处罚。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继续维护、保护和加强集团的品牌,任何有关集团、其业务、其管理层、其生态系统参与者或整个道路运输市场的负面宣传,可能会对集团的声誉、业务、经营业绩和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提升集团品牌的认知度和美誉度对其业务和竞争力至关重要。对这一目标至关重要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集团有能力:
| • | 保持在FTA平台上提供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
| • | 维护和发展与托运人、卡车司机和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的关系; |
| • | 为未来和现有的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提供卓越的经验; |
| • | 有效管理和解决用户投诉;以及 |
| • | 有效保护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以及从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收到的任何敏感数据。 |
媒体或其他各方对集团的上述或其他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其管理、业务、监管合规、财务状况或前景提出的任何恶意或无意的负面指控,无论是否有功,都可能严重损害集团的声誉,并损害其业务和经营业绩。此外,集团在多个第三方媒体平台上发布信息,以增强我们与用户的互动。然而,如果公众认为在该等平台上发布的内容不适当或有争议,无论是由于集团内容审核过程中的疏忽、集团员工的不当行为或错误或其他原因,集团可能会面临用户的不良反应、负面社会情绪、潜在的监管调查甚至罚款或处罚,进而可能对集团的声誉、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中国的道路运输市场处于不断发展中,而这一市场的监管框架也会发生变化和发展,因此有关这一行业的负面宣传可能会不时出现。有关一般道路运输市场的负面宣传,亦可能对集团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不论我们是否有从事任何不适当的活动。其他数字货运平台在检测或防止非法活动或提供高质量服务方面的任何实际或感知失败可能会损害集团的形象,破坏我们建立的信任和信誉,并对集团吸引新托运人、卡车司机和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的负面发展,例如行业参与者的欺诈或非法行为,也可能导致对该行业的监管审查收紧,并限制我们可能进行的允许经营活动的范围。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本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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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与各道路运输行业参与者合作,提供其解决方案和服务。这类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加油站运营商和其他商业伙伴。有关该等交易对手的负面宣传,包括他们未能充分保护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信息、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以其他方式达到规定的质量和服务标准,可能会损害集团的声誉。
如果集团的解决方案和服务未能达到并保持足够的市场接受度或为生态系统参与者提供预期收益,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竞争地位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集团已发生并将继续发生为托运人和卡车司机开发、调整和营销现有或新的解决方案和服务的费用。例如,我们计划扩展专门的团队来设计和开发零担或LTL的用户体验和运营,以及同城服务,以更好地服务于这些行业垂直领域的独特用户需求。调整后或新的解决方案和服务必须达到高水平的市场接受度,以便我们收回集团在开发、收购和将其推向市场方面的投资。
集团现有或新的解决方案和服务以及对FTA平台的变更可能由于多种原因而无法保持或达到足够的市场接受度,包括但不限于:
| • | 我们未能准确预测市场需求,未能及时提供满足这一需求的解决方案和服务; |
| • | 生态系统参与者可能不喜欢、觉得有用或同意集团解决方案和/或服务的功能和特性、为集团解决方案和/或服务收取的费用,或我们所做的任何更改; |
| • | 我们未能对新的解决方案和服务进行适当定价; |
| • | 对集团的解决方案和服务或FTA平台的绩效或有效性的负面宣传; |
| • | 集团未能满足对其解决方案和/或服务的质量或可靠性的期望; |
| • | 监管机构认为集团的解决方案和服务或平台变更不符合适用于我们的中国法律、规则或法规的观点;和 |
| • | 由我们的竞争对手引入或预期引入竞争性解决方案和服务,特别是在同城和LTL细分市场。 |
如果集团现有的解决方案和服务未能保持市场认可度,或其新的解决方案和服务未能在市场上获得充分认可或为生态系统参与者提供预期收益,则FTA平台上的用户参与和交易活动水平可能会下降,集团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从而可能对其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声誉和品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集团可能因调整或新的解决方案和服务而产生更高的成本和费用。新的解决方案和服务也可能使集团受到额外的监管或许可要求。集团未能遵守任何该等新监管或许可规定可能对其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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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集团的用户、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或其雇员从事或受到犯罪、暴力、欺诈、不适当或危险的活动,集团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控制或预测托运人、卡车司机和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的行为,无论是在他们使用FTA平台期间还是以其他方式,并且由于托运人、卡车司机和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的某些行为,我们可能无法保护或为生态系统参与者和其他第三方提供安全环境。该等行动可能导致意外、伤害、货物损失、卡车损坏、敏感个人信息泄露、业务中断或损害集团的财务状况、品牌和声誉。本集团的用户也可能因在FTA平台上发布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而遭受损害。虽然集团为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管理某些资格措施,包括在用户注册过程中要求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提供身份信息,但这些资格措施可能无法为集团提供所有潜在的相关信息。此外,如果集团未能适当核实托运人、卡车司机或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的必要资格或执照,则可能会受到罚款、处罚或其他监管行动。此外,作为线上平台,集团不对卡车司机运载的货物进行检查,该等货物可能包含不安全、禁止或限制的物品。集团亦不会独立测试卡车司机的驾驶技能。因此,集团预计将继续收到托运人的投诉,并可能受到与卡车司机行为相关的实际或威胁的法律诉讼。
为防止FTA平台上的非法活动,保护集团用户的权利并维护良性生态系统,集团在筛选、风险控制和运营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并在必要时与行政和司法当局协作。然而,由于FTA平台上的大量交易,我们可能无法识别涉及FTA平台的每一个不适当、非法或欺诈活动的事件,或阻止所有此类活动的发生,特别是考虑到新的欺诈形式等非法活动的演变性质。例如,如果卡车司机从事犯罪活动、欺诈或不当行为,例如超速、昏昏欲睡的驾驶和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或利用FTA平台作为犯罪或欺诈活动的渠道,托运人可能不会认为集团的服务产品是安全的,我们可能会因集团与这些卡车司机的业务关系而收到负面的新闻报道或监管询问,这将对集团的品牌、声誉和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如果托运人在使用FTA平台时从事犯罪或欺诈活动,例如开具金额不实的发票,或其他不当行为,卡车司机可能不愿意继续使用FTA平台。我们无法向您保证,集团针对潜在犯罪活动和安全事故的安全措施将是有效的。如果发生任何这些情况,集团吸引平台用户的能力可能受到损害,其运营和职能可能中断或暂停,其业务和财务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还可能就民事或刑事责任向集团、其管理层和相关人员提出索赔。针对通过FTA平台进行的非法、欺诈或不当活动的指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也可能进行干预,并追究集团、其管理层和相关人员不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责任,并进行处罚。捍卫或参与此类行动可能代价高昂,需要集团管理层和其他资源投入大量时间和注意力,这将对集团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集团、其管理层及雇员在经营集团服务时面临与营运安全相关的风险,这可能导致集团、其管理层及相关人员承担潜在负债。公开报告或披露据报在FTA平台上发生或与之相关的安全事故,不论是由我们或媒体或监管机构等第三方产生,均可能对集团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会受到基于交通事故、死亡、受伤或卡车司机或托运人在使用FTA平台时,甚至在托运人或卡车司机不积极使用FTA平台时引起的其他事件的重大责任索赔。此外,监管机构可能会决定追究我们对托运人或卡车司机造成的事故的责任,尽管该集团作为促进托运人和卡车司机之间交易的平台的地位。即使这些索赔或监管程序不会导致集团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其在调查和抗辩时可能会产生重大成本或遭受重大声誉损害,这可能对集团的前景和未来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包括其吸引和留住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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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货运经纪服务的盈利能力一直且预计将继续依赖(其中包括)当地政府当局提供的赠款。倘集团无法继续获得该等赠款,其货运经纪服务及其对集团财务表现的贡献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合并附属公司就集团的货运经纪服务向当地税务机关支付大量增值税。作为网上货运经纪商,经合并的联属公司与托运人订立合约以销售航运服务及平台服务,亦根据中国有关规定与卡车司机订立合约以购买航运服务。合并附属公司从托运人收取的金额与其支付给卡车司机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代表FTA平台服务费和集团的净收入。合并后的关联公司根据其与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合同,承担支付按运输服务和平台服务的全部销售价格评估的增值税的法律义务。
合并后的附属公司有义务支付的与货运经纪服务相关的增值税总额超过了集团在2022、2023和2024年从此类服务中获得的净收入,我们预计这种情况将持续下去。尽管如此,由于合并附属公司获得当地政府当局的赠款,集团得以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从货运经纪服务中产生毛利。有关政府补助的详细信息,请参见“第5项。运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运营结果的组成部分–收入成本”。集团的增值税债务扣除政府补助后,记入其货运经纪服务的收入成本。
我们在制定FTA平台服务费的费率时考虑了合并后的关联公司根据其与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合同承担的增值税义务、他们预计从当地政府当局获得的赠款的估计金额,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因此,货运经纪服务的盈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政府当局提供的赠款金额,这些金额没有得到保证,以及我们的定价策略和其他因素。
经合并的联属公司能否在中国特定省份取得该等政府拨款须受当地政府当局的政策及该等当地政府当局与相关经合并的联属公司的磋商所规限,而倘集团未能进一步取得当地政府当局的该等拨款,其业务及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合并关联公司将能够继续以类似的条款获得此类政府赠款,或者根本无法获得。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2024年减少了此类政府补助的金额。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增值税成本总额分别为人民币45.189亿元、人民币52.711亿元和人民币59.962亿元(8.215亿美元),而政府补助分别为人民币19.796亿元、人民币21.501亿元和人民币21.028亿元(2.881亿美元)。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未来政府补助不会继续减少。此外,2024年6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事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相关规定》详见。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未经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支持或有关部门批准的选择性、差别化财政奖补政策,可以暂停实施或终止。虽然我们的合并附属公司目前有权根据与当地政府当局的合作协议而不是此类政策获得政府补助,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合作安排在未来不会被视为相关政策。认定为相关政策的,可以要求暂停或终止。如果政府补助减少或取消,我们可能不得不调整FTA平台服务费的费率,这可能会降低货运经纪服务对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吸引力,集团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始终能够通过调整平台服务费的费率来转嫁因相关政府补助减少或取消而增加的任何增值税成本,在这种情况下,集团可能会就货运经纪服务产生毛损,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政府补助的任何重大延迟支付也可能对集团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有效地将卡车司机与货运匹配并优化我们的定价模型,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为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提供一个高效匹配他们的数字货运平台。集团吸引托运人和卡车司机使用并建立信任的能力,FTA平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将合适的运输订单与可靠的卡车司机相匹配的能力。为了向卡车司机推荐或呈现合适的运输订单,我们的匹配算法将货物的标签与卡车司机的标签进行比较,并预测卡车司机接受每个运输订单的概率。如果我们可供分析的数据数量或质量不能令人满意,或如果我们的匹配算法存在缺陷,我们的匹配可能无法有效,从而导致FTA平台上的交易减少,进而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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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在为托运人提供的“即打即走”功能中应用了运费定价模型,在某些情况下,还对在线交易服务收取交易服务费。我们的系统根据托运人历史可比发运订单的价格生成建议价格,以确定其发运订单的实际价格。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我们无法获得订单价格时,集团在线交易服务的交易服务费基于我们的运费定价模型估计的公平市场价格。定价方法取决于可比历史交易数据的可用性。如果我们的运费定价模型存在缺陷或无效或我们积累的数据不正确或过时,我们的价格建议或估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价格建议未能作为有意义的参考,托运人可能不会使用我们的“即打即走”功能。关于集团在线交易服务的交易服务费,低估公平市场价格将减少卡车司机向我们支付的交易服务费金额,而高估该价格将导致卡车司机不满。由于此类有缺陷的定价,集团的业务、品牌、声誉、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货币化战略或集团的业务举措将成功实施或产生可持续的利润。
我们正处于将FTA平台服务货币化的早期阶段,我们的货币化模式正在演变。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我们能够成功实施集团现有的业务模式,以产生可持续的利润。如果集团的现有业务模式未能保持市场认可或我们未能制定或实施新的货币化策略,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或增加集团的收入或有效管理任何相关成本。此外,我们正在探索并将继续探索我们认为对集团的长期成功和未来增长很重要的新业务举措,但这些举措可能会增加集团的成本、减少其收入并降低其利润率和利润,而这种影响可能在短期内和潜在的较长时期内都很显着。
此外,我们可能会推出新的产品和服务,或增加对我们规模或运营经验有限的产品和服务的投资。例如,我们计划扩展专门的团队,为LTL和同城服务设计和开发用户体验和运营,以更好地服务于这些行业垂直领域的独特用户需求。集团在这些分部的服务的盈利可能低于其他服务。如果这些新产品或服务未能达到我们的预期或无法吸引或吸引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或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视情况而定),我们可能无法使集团的收入来源多样化或产生足够的收入来证明其投资和成本是合理的,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集团未来可能无法实现、维持或增加盈利能力。
于2022年、2023年及2024年,集团分别录得净收益人民币4.119亿元、人民币22.271亿元及人民币31.234亿元(4.279亿美元)。我们将需要继续产生和维持增加的收入水平,并在未来期间有效管理费用,以保持和提高盈利能力。然而,并不保证集团未来将继续录得或增加净收益。
我们专注于长期的成功和未来的增长。我们过去已经并将继续投入努力,为更多的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服务,提升他们的用户体验,并扩大FTA平台的能力和范围。我们认为,这些努力对集团的长期成功和未来增长很重要,但它们可能会产生增加集团成本、减少其收入和/或导致净亏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在短期内可能是显着的,在长期内可能是潜在的。这些努力也可能被证明比我们预期的更昂贵,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增加集团的收入,足以抵消这些费用。例如,我们可能会积极扩大集团在LTL和同城垂直领域的市场份额,我们可能会因这些努力而产生大量成本。此外,我们创造收入的许多努力都是新的和未经证实的,任何未能充分增加收入或控制相关成本的行为都可能阻止我们实现或提高盈利能力。集团的战略投资和收购也可能对其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我们对Plus Automation,Inc.和Plus PRC Holding Ltd.的投资可能会导致集团未来的净亏损。PLUS Automation,Inc.和PLUS PRC Holding Ltd.是卡车自动驾驶系统的开发商,它们已蒙受重大亏损,可能在近期或根本无法盈利。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在未来实现、保持或提高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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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与使用货运匹配服务运输的货物相关的风险以及在集团注册的车辆的替代责任。
合并后的关联公司通过货运经纪服务处理大量货物,并在这些货物的安全性方面面临挑战。货物可能因各种原因被盗、损坏或丢失,合并后的关联公司可能被认为或被认定对此类事件负有责任。尽管合并后的关联公司仅根据其运输协议承担每批货物最高人民币20,000元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但我们可能需要花费资源来应对和抗辩这些事件引起的索赔。此外,无法保证合并后的关联公司将能够在每种情况下将我们的责任限制在每批货人民币20,000元。此外,合并后的关联公司不检查货物是否有不安全、禁止或限制的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或腐蚀性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不安全物品,可能损坏其他货物、伤害收货人、伤害卡车司机、损坏财产或造成严重事故。此外,如果FTA平台上的卡车司机运输和交付禁止或限制的物品,合并后的关联公司可能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如果发生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合并后的关联公司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我们的货运挂牌服务和在线交易服务可能会面临类似的风险,尽管程度较轻,因为运输由第三方卡车司机完成。
从历史上看,我们允许一些卡车司机在我们的运输公司注册他们的车辆,以满足他们与我们传统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合规和融资需求。虽然我们已停止提供融资租赁,并停止注册新车辆,但我们的运输公司可能会继续面临由在我们注册的车辆引起的交通事故、死亡、伤害、货物损坏或其他事件的替代责任。本集团的汽车保险和一般责任保险保单可能无法涵盖我们面临的所有潜在索赔,可能不足以赔偿我们的所有潜在责任。这些事件也可能使我们受到负面宣传,从而可能对集团的业务、经营业绩和未来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任何金融或经济危机,或感知到此类危机的威胁,都可能对集团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或全球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中国或世界范围内的一般经济因素和条件可能会影响道路运输行业。全球宏观经济环境面临挑战,如乌克兰冲突和持续的全球贸易争端和关税。一些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央行和金融当局采取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例如美国利率的不确定性。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很敏感。中国经济发展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导致信贷市场收紧、市场波动加剧、企业和消费者信心突然下降以及企业和消费者行为发生剧烈变化。这些不利的经济影响可能对道路运输行业产生负面影响,导致FTA平台上的货运量和卡车运力减少,以及托运人和卡车司机之间的财务困难,这将对他们偿还由我们促成的贷款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或对集团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的能力或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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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到美国和中国之间政治紧张局势的不利影响。
近年来,美国和中国之间的政治紧张局势升级,原因包括:两国自2018年以来的贸易战、新冠疫情爆发、中国全国人大通过香港国家安全立法、美国政府对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某些中国官员实施美国制裁、中国政府对来自美国的某些个人实施制裁、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发布的各种行政命令,例如,2020年8月发布的禁止与字节跳动有限公司、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各自子公司进行某些交易的行政命令,2020年11月发布的禁止美国人交易此类行政命令中提到的某些“中共中国军工公司”的公开交易证券的行政命令,以及2021年1月发布的禁止美国商务部长确定的与某些“中国关联软件应用程序”进行此类交易的行政命令,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以及商务部于2021年1月9日颁布的《反制境外无理适用境外立法规则》等措施,适用于据称被外国法律禁止与第三国国民或实体打交道的中国个人或实体。2022年10月,美国政府实施全面出口管制,限制先进半导体及其制造所需设备对华出口。从2025年2月开始,美国政府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实施了一系列关税加征措施。继美国总统特朗普最近于2025年4月9日宣布,将从中国进口的关税提高至145%。针对美国政府多轮加征关税,中方还宣布对自美进口商品征收多轮报复性关税,税率提高至125%。中美政治紧张局势加剧可能会降低两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这将对全球经济状况和全球金融市场稳定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美国和中国政府采取的措施可能会限制集团与中国境内外实体进行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开展业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公司和交易对手失去信心。如果集团因此类监管变化而无法按目前的方式开展业务,则集团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有媒体报道了美国政府内部关于可能限制或限制中国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以及将中国公司从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退市的审议情况。2021年1月,在推翻了自己的退市决定后,在接受了美国财政部及其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的额外指导后,纽交所最终决议按照2020年11月发布的行政命令,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香港)和中国电信从美国退市。这些退市给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地位和前景带来了更大的困惑和不确定性。2025年4月9日,在美中贸易战升级之际,美国国务卿斯科特·贝森特表示有可能将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发行人退市。如果有任何进一步的此类审议成为现实,可能会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发行人(例如我们)的股票表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且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始终能够保持我们的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上市,或者您将始终被允许交易我们的ADS。
如果我们未能跟上先进技术的技术发展和实施,集团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应用技术更高效地服务于集团的生态系统参与者,并为他们带来更好的用户体验。该集团的成功将部分取决于其跟上技术变化的能力以及先进技术的持续成功实施,包括人工智能、数据分析和自动驾驶。如果我们未能有效和及时地使FTA平台和服务适应技术发展的变化,集团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影响。技术的变化可能需要在研发以及修改集团服务方面进行大量支出,这可能会对其业务造成破坏,并且可能耗时和昂贵,并可能增加管理责任和转移管理注意力。实施技术进步方面的障碍可能导致集团的服务对生态系统参与者的吸引力降低,进而可能对其业务、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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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受制于中国不断发展的道路运输、互联网服务和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审查可能导致频繁的监管沟通、询问或调查,从而可能对集团的业务模式、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集团的业务受中国监管快速发展的道路运输、互联网服务和保险行业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关于其中某些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目前是模棱两可和不断演变的,可能在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地方局之间进行不一致的解释和管理。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集团并无涉及任何个别或合计已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不合规事件。然而,如果中国政府未来继续收紧道路运输和互联网服务行业的监管框架,并对集团等行业参与者施加新的或特定的要求,例如许可或额外的用户保护要求,或要求我们调整集团的现有业务惯例,则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比如,2021年以来,中国交通运输部多次发布指导意见,多次提及保障货车司机合理收入、限制交易服务费和会员费等概念。然而,这些指引的解释和应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该机构没有发布进一步的详细规则或要求。中国交通运输部或其他监管部门可能会在未来不时发布新的指导意见或采取进一步行动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和其他几个行业参与者过去被要求参加某些监管指导会议。在这些会议上,相关监管机构强调了行业参与者的责任,包括管理安全风险、制定适当的运输价格和收费、避免不公平竞争、保持适当的内部流程和保护用户(尤其是卡车司机)权利等要求。关于这些会议,我们还不时被要求提供有关我们在相关主题方面的业务实践的材料。展望未来,我们可能会继续被要求出席类似会议,或受到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问询或调查。无法保证此类监管沟通不会导致重大处罚或命令,或要求我们以可能对其增长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方式调整集团的现有业务做法。遵守现有和未来的规则、法律和法规可能代价高昂,如果集团的做法被视为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规则、法律和法规,集团可能面临禁令,包括停止不合规活动的命令,并可能面临相关政府当局确定的其他处罚。如果集团或其业务合作伙伴被视为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规则、法律和法规,我们也可能遭受声誉损害。此外,如果中国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我们也可能被迫暂停或终止我们的部分服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禁止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和互联网出版商通过互联网或无线网络发布或展示违反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原则、损害中国国家尊严或公共利益,或淫秽、迷信、欺诈或诽谤等内容。尽管集团已采用内容筛选机制,但无法保证在FTA平台上发布或展示的内容,包括我们和我们的用户(例如托运人)发布的内容,不会被中国政府视为违反任何内容限制。如果发生此类案件,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没收收入、罚款、暂停营业和吊销所需执照,这可能会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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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山恩保险的保险经纪业务已经并将继续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或NFRA等主管部门就其遵守适用规则和规定的情况进行的定期和临时性监管检查和行动。我们在2021年7月至9月期间接受了银保监会当地对口单位的检查,该检查完成后,要求我们对档案管理和披露政策进行整改。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采取了整改行动以及加强内部控制的措施,并支付了金额不重大的罚款。不能保证监管部门以后不会认定善恩保险经营方面的不合规事件。针对山恩保险的监管行动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集团的日常营运亦须遵守职业安全及消防要求等法律法规。集团可能不时开发新的解决方案和服务,这也可能使集团或其业务合作伙伴受到额外的监管或许可要求,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和税务要求等。集团或其业务伙伴未能遵守任何此类新的监管或许可要求可能导致罚款、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这将对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集团的业务产生、收集、储存和处理大量数据,其中包括敏感的个人信息,并可能包括可能被视为核心数据或重要数据的数据。集团、其雇员或业务伙伴对这些数据的不当处理可能对集团的声誉、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处理和保护集团业务从FTA平台促成的大量交易中生成和处理的大量数据的固有风险,而这些数据包括敏感的个人信息,可能包括可能被视为核心数据或重要数据的数据。特别是,我们在FTA平台上的交易和其他活动的数据方面面临许多挑战,包括:
| • | 保护集团系统中和托管的数据,包括防止外部各方对其系统的攻击或员工的不当行为; |
| • | 解决与隐私、安全和其他因素相关的问题;和 |
| • | 遵守有关数据处理和安全的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其中包括个人信息和可能被视为核心数据或重要数据的数据,包括监管和政府当局提出的与此类数据有关的任何请求。 |
特别是,如果我们未能保护好平台用户的敏感个人信息,比如他们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平台用户可能容易受到骚扰,他们的资产也可能因数据泄露而面临风险。因此,我们可能会对这些事件承担责任,平台用户可能会感到不安全并停止使用集团的服务。此外,任何系统或技术故障或我们的技术系统受到损害,导致未经授权访问或发布平台用户的任何个人数据或集团业务运营的专有信息,可能会严重损害集团的声誉和/或导致对我们的诉讼、监管调查和处罚。
我们受制于中国各项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法》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各种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包括对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限制,要求他们采取措施防止个人数据被泄露、窃取或篡改。《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网络数据处理者,还应当遵守对处理重要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者作出的相关规定。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事项—互联网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规定》详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政府当局不会以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的方式解释或实施法律或法规。此外,中国不同的监管机构,包括工信部、CAC、公安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都以各种标准和应用强制实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这些在执行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方面的各种标准可能会在确保完全合规方面造成困难,并增加集团的运营成本,因为我们需要花费时间和资源来应对合规方面的各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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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对数据使用和隐私的收集、处理、存储等方面采取了严格、全面的政策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遵守所有适用的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或FTA平台上的业务合作伙伴所采取的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有效性。过去,我们收到了监管机构的通知,这些通知在我们的数据隐私和保护实践中发现了某些合规缺陷,要求我们纠正我们的数据隐私措施。我们针对此类通知采取了若干补救措施,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了我们的整改报告。尽管不存在任何重大的网络安全漏洞,并且我们不断努力遵守我们的内部政策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但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所有适用的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集团的业务合作伙伴未能或被认为未能这样做,或集团的员工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内部控制措施,可能会导致对集团的警告、负面宣传和法律诉讼或监管行动,并可能导致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暂停业务运营或承担其他处罚或责任,这可能反过来损害集团的声誉,阻止当前和潜在的托运人和卡车司机使用集团的服务,并使集团受到罚款和损害赔偿,这可能对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在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方面的监管和执法制度仍在不断发展。中国监管机构越来越注重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领域的监管。例如,2021年6月1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了《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义务,并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此类数据在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或使用时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引入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监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规定个人信息的扩展定义,在跨境场景中提供长臂管辖,强调个人权利,禁止窃取、出售、秘密收集个人信息等猖獗的侵犯个人信息行为。集团向个人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提供服务,他们在使用集团服务时可能将个人信息上传至FTA平台,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些信息可能被视为敏感个人信息。任何不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都可能使集团承担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集团的服务。详情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事项—互联网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法规。”此外,2022年12月8日,工信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电信数据处理者(含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整理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识别重要核心数据并制定自己的具体目录,确保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和披露等方面的数据安全。这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反映了中国政府在加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以及国家网络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方面的进一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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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移动应用程序的功能设计和交互逻辑可能需要不时调整,以符合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其他适用的监管要求,这可能会增加集团的合规成本,并可能对其移动应用程序的用户体验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相关监管机构不会以对集团产生负面影响的方式解释或实施法律或法规。此外,集团可能在这方面受到额外或新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这可能导致集团产生额外费用,并使集团承担潜在的责任和负面宣传的风险。我们预计,未来数据安全和保护将继续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公众关注和审查,这可能会增加集团的合规成本,并使集团面临与数据安全和保护相关的更高风险和挑战。如果集团无法管理这些风险,可能会受到处罚、罚款、暂停营业和吊销所需许可证或执照,集团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有关或未能遵守反垄断及竞争法的监管不确定性可能会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近年来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加强执法,包括对经营者集中和卡特尔活动、兼并和收购以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的滥用行为征收巨额罚款。2018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作为一个新的政府机构,除其他外,从商务部下属相关部门、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发改委、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或国家工商总局接管反垄断执法职能。SAMR于2018年9月发布了一套关于并购控制审查的新指南,并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了《反垄断执行授权通知》,授权SAMR各省分支机构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已对多家公司作出多项行政处罚,原因是这些公司未能就其交易接受市场监管总局的并购控制审查进行适当备案。被处罚的公司范围较广,涵盖多种不同行业。
对于2020年前涉及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集中是否需要事先提交集中通知,存在重大监管不确定性。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指南草案,即《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2月通过《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首次明确,可变利益主体之间进行的任何集中,均由《反垄断法》予以规范。此外,《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在相关市场的定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典型卡特尔活动类型和滥用行为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和规则,为对网络平台经营者实施反垄断法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例如,网络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优势,消除或限制竞争,或对用户施加价格限制或排他性要求,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生效之前,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对某些使用可变利益实体获得业务但未获得合并控制批准或未事先提交集中通知的公司进行了罚款,这表明其对涉及使用可变利益实体的公司的经营者集中的历史案例加强了审查,并对过去未能为此类交易提交经营者集中通知的情况加大了执法力度。自2020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对与在岸或离岸实体收购、合并或合作的公司,包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运营的公司,因未在进行合并或合作交易前提交事先通知而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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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不认为我们在法律上被要求就2017年运满满和火车邦之间的历史合并进行合并控制审查备案或获得合并控制批准,但无法保证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看法,特别是鉴于自2020年以来的执法行动。此外,由于在2020年之前很少有使用可变利益实体的公司因未就经营者集中进行备案而被调查的情况,我们没有为我们的历史业务联盟或与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的共同投资交易提交经营者集中的事先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对我们在2020年进行的一笔交易发布了处罚决定,为此我们支付了一笔非实质性的罚款。也无法保证监管机构不会对运满满和货车邦之间的历史合并和/或我们的历史业务联盟或联合投资交易发起其他反垄断调查或调查,或对其采取执法行动,或要求我们提交与此类历史交易相关的备案。如果我们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判定未能进行必要的备案,我们可能会因任何此类询问或调查而受到处罚,包括(i)如果经营者集中已经或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最高可处以经营者过去一年销售收入百分之十的罚款,或者(ii)如果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最高可处以人民币500万元的罚款,以及在极端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适用的中国反垄断法,责令经营者停止非法集中,在一定期限内处分股份、资产或业务,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我们还可能受到竞争对手或用户的索赔,这可能会对集团的业务和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任何新的要求或限制,或拟议的要求或限制,都可能导致对集团的负面宣传或罚款。
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经营者停止非法集中,在一定期限内处分股份、资产或者业务,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集中前状态。
2024年5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网络空间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打击网络空间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发现使用平台的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非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做好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或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录应当自采取处置措施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详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事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规。”中国监管机构更严格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特别是以平台经济为重点的执法行动,除其他外,可能会禁止集团未来进行收购、剥离或集团计划进行的合并,处以罚款或处罚,要求剥离集团的某些资产,或施加限制或要求集团改变其经营的其他限制,包括限制集团与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合同关系或限制集团的定价或收入模式,这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未来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我们继续驾驭不断变化的立法环境以及中国反垄断和竞争法律法规的各种当地实施实践,我们已经并可能继续被要求不时参加行政指导会议或与监管机构的其他沟通。我们可能会继续受到监管机构更严格的审查和关注,以及监管机构更频繁和严格的调查或审查,这将增加集团的合规成本。遵守上述相关规定以完成未来交易和开展本集团的业务运营也可能非常耗时。加强监管查询、调查及其他政府行动以及来自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政府当局的批准要求可能具有不确定性,并可能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这些交易和开展集团业务运营的能力,这可能影响集团扩展业务、维持其市场份额或以其他方式实现我们收购战略目标的能力,转移大量管理时间和注意力以及集团的财务资源,带来负面宣传,使集团承担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和/或对集团的财务状况、运营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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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竞争,这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声誉和品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道路运输市场竞争激烈,具有碎片化、用户偏好转移等特点。我们面临来自当地市场区域参与者和专注于道路运输市场某些细分领域的参与者的竞争。我们还与其他公司竞争增值服务,以满足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各种基本需求。专注于道路运输市场某些细分领域的参与者可能会进入我们经营的新细分领域并与我们竞争。此外,拥有强大品牌认知度、可观资金资源和尖端技术能力的大型科技公司,未来可能会开发自己的数字货运平台。
集团以数字货运市场运作,这是一个相对较新的业务模式。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经营不同的商业模式,有不同的成本结构或有选择地参与不同的行业细分领域。它们最终可能会被证明更加成功,或者更能适应客户需求以及新的监管、技术和其他发展。我们当前和潜在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多的资金、技术、营销和其他资源,并且可能能够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开发、推广和支持他们的平台和服务产品。我们的竞争对手也可能比我们有更长的经营历史和更大的品牌认知度。此外,当前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可能会收购我们的一个或多个其他竞争对手,或与其结成战略联盟。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更擅长开发新的解决方案和服务,提供更具吸引力的费用,对新技术做出更快的反应,并开展更广泛和有效的营销活动。更多玩家或将进入公路运输市场,加剧市场竞争。
为了应对竞争,我们可能不得不降低和/或调整集团向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收取的各种费用或增加其运营费用和资本支出以吸引更多的托运人和卡车司机,这可能对其业务、利润率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集团无法有效竞争,其吸引和留住托运人、卡车司机和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FTA平台上的交易活动水平和用户参与度可能会下降,集团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声誉和品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倘我们未能取得或维持适用于集团业务的牌照、许可或批准,集团可能会受到重大处罚及其他监管程序或行动。
中国的道路运输业务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监管。另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事项—道路运输相关法规。”与FTA平台线上运营相关,本集团亦须取得增值电信服务牌照,以提供相关增值电信服务。合并后的关联公司已获得移动APP和网站运营的增值电信服务许可。
为提升托运人、卡车司机和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的体验,集团通过FTA平台提供各种辅助功能、内容和增值服务。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相关政府当局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集团可能需要就这些职能、内容和服务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例如,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集团移动应用程序上的应用程序内消息和语音通话功能是否需要就“即时互动服务”获得单独的增值电信服务授权仍不清楚。尽管我们不认为需要单独授权,因为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并非主要是通讯软件,而该等应用程序内消息和语音通话功能只是集团主要服务的辅助功能。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相关的中国政府当局会同意我们的解释。如果要求该集团获得额外授权,它可能无法及时这样做,或者根本无法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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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集团将能够维持现有的许可证和许可,或在其当前任期届满时更新其中任何一项,或因程序或实质性要求及时更新向监管机构备案的信息(例如与集团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或专业工作人员相关的信息)。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任何未能获得、维持和/或更新许可证和许可,或任何未能及时更新向监管机构提交的信息(在每种情况下均为开展集团业务所需),可能会使集团受到各种处罚,包括没收收入、处以罚款,以及根据此类许可证或许可要求限制或终止业务运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集团VIE或合并关联公司的业务运营的任何此类中断都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集团进入新的服务类别或业务线,采用新的业务模式,或其任何现有服务被确定在未来受制于新的许可要求,特别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演变的应用或解释,则可能需要获得其目前没有的许可或许可,或修改其目前拥有的许可或许可。我们将努力取得及修订有关牌照及许可证,但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集团将能够及时取得或修订该等牌照及许可证,或根本无法保证。
有关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不确定性可能会损害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中国的网贷行业受到不断变化的监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作为我们增值服务的一部分提供的、满足托运人和卡车司机各种基本需求的我们现有或未来的信贷解决方案将不会被监管机构视为未来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此外,与网络借贷行业有关的新法律法规可能会被采纳,现有法律法规的解释方式可能与我们现有或未来的业务惯例不一致,这连同为完全遵守任何现有或新法规所需的任何可能变化,可能要求我们修改我们的业务或运营。遵守这些法律或法规可能迫使我们产生增加的运营费用,或修改我们的业务模式,这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国务院于2017年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即《融资担保细则》。根据融资担保规则,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除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任何主体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可对该单位处以取缔、停业、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适用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目前为与我们合作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贷款提供便利,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为此类贷款提供担保。在过去的一些有限情况下,担保是由某些合并后的关联公司提供的,这些关联公司没有经营财务担保业务所需的许可。此外,合并后的关联公司之一在其融资担保业务许可到期期间提供担保,并在该期间产生了非实质性收入。我们在此期间保持向主管监管机构的例行报告,并随后续签了此类许可证。如果监管机构发现这些过去的做法违反了适用的法规,我们将受到处罚,例如没收非法收益和罚款,这可能会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此类许可证到期时更新我们的金融担保业务许可证。
2020年11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公布了网络小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即网络小贷办法草案。网络小贷办法草案规定,除其他外,网络小贷公司在跨省开展网络小贷业务前,须经银保监会批准。根据网络小贷办法草案,在中国开展跨省业务的现有网络小贷公司将有三年的过渡期,以获得所需的批准,并根据需要调整其业务,以符合这些办法。我们利用我们的小额贷款公司,这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为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部分现金贷款提供资金。网络小贷办法草案,如果基本上以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颁布,除其他外,将要求我们的小贷公司获得NFRA的批准,以便在三年过渡期后能够继续跨省经营我们的现金贷业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NFRA的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批准。截至2024年12月31日,表内贷款的未偿还余额总额为人民币41.996亿元(5.753亿美元),包括通过我们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的贷款的本金总额以及所有应计和未付利息,减去估计损失准备金。从历史上看,我们也通过我们建立的信托为贷款提供资金。该安排已于2022年3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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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相关监管和司法机关可能会不时改变非金融机构可以收取的民间借贷利率。2020年8月20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宣布了下调此类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决定。根据修订后的司法解释,超过每月公布的中国一年期贷款基准最优惠利率(LPRP)四倍的年度总百分率(包括任何违约率、违约罚款和任何其他费用)将不受法律保护。根据2025年3月20日公布的3.10%的LPRS,这样的上限将是12.4%。根据证监会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明确其修订后司法解释适用性的指导函,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适用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下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及部分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然而,现行和未来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SPC指导和判决表明,金融机构收取的年化利率或APR超过24%的部分将不会在诉讼中得到支持。我们现金贷款的年利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而有所不同,可能超过24%。如果我们与相关借款人之间出现任何争议,则超出部分可能无法执行。2024年12月31日,NAFR公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小贷公司发放给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发放给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倘我们的持牌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规定因任何新采纳,或因适用任何现有的法律、法规或裁定而得到加强,我们的持牌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可能需要改变其业务模式,这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及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集团依赖商业银行及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供应商为其若干服务提供付款处理服务。倘该等付款服务以任何方式受到限制或缩减,或因任何理由而无法以合理条款向集团提供或无法提供,其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集团未获许可处理付款,并依赖商业银行及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供应商就集团涉及付款的若干服务提供付款处理服务。如果这些支付处理服务的质量、效用、便利性或吸引力下降,或我们因任何原因不得不改变集团与他们使用这些支付服务的业务安排,FTA平台的吸引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集团的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供应商及其与其的关系面临若干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对其向集团提供支付处理和托管服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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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这些在线支付服务的不满或托运人、卡车司机和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对其服务的使用减少; |
| • | 竞争加剧,包括来自其他老牌中国互联网公司、支付服务提供商和从事其他金融科技服务的公司; |
| • | 第三方网络支付服务商回复的支付系统适用规则或做法的变更; |
| • | 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和对从用户收集的信息的使用和安全的担忧; |
| • | 服务中断、系统故障或未能有效扩展系统以处理庞大且不断增长的交易量; |
| • | 增加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供应商的成本,包括商业银行通过在线支付渠道处理交易所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反过来转嫁给集团并增加其收入成本;和 |
| • | 未能准确管理资金或资金损失,无论是由于员工欺诈、安全漏洞、技术错误或其他原因。 |
倘上述任何情况发生,集团的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供应商的服务可能会受到限制或缩减,或无法按合理条款向集团提供或无法提供,其业务及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与我们合作的商业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商,均受中国央行监管。中国央行可能会不时发布规范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商运营的规则、指引和解释,进而可能影响这些实体与集团之间的业务安排。例如,201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查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向非持牌主体非法提供结算服务的通知》,即《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人行通知意在防止无证主体利用持牌支付服务商作为开展无证支付结算业务的渠道,保障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由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在不断发展,并受制于解释,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政府当局将不会审查集团与商业银行和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的业务安排。例如,集团过去的结算做法可能会导致集团被视为无意中在没有所需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支付活动的风险。集团已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调整其业务安排。然而,如监管机构发现其业务安排不合规,或如中国人民银行或任何新的法律、规则或条例要求,集团的支付服务供应商可决定(其中包括)暂停其服务或被迫调整其与集团的业务安排。因此,集团可能会产生额外开支以寻找替代支付服务供应商或调整其业务惯例或投入大量资源以遵守规定。此外,如果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政府当局认为集团与支付服务提供商的业务安排不合规,集团可能会受到监管行动、调查、罚款和处罚,这可能对其业务、经营业绩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与我们在FTA平台上向卡车司机和托运人提供的信贷解决方案相关的信用风险,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为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提供各种信贷解决方案,以满足他们的财务需求。我们主要使用自有资金为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现金信贷解决方案提供资金。我们还为第三方金融机构出资的贷款提供便利,我们为这类贷款提供担保。从历史上看,我们也通过我们建立的信托为贷款提供资金。该安排已于2022年3月终止。我们相信,我们的信贷解决方案为我们的生态系统参与者创造了价值,并增强了FTA平台上的用户参与和交易活动。截至2024年12月31日,表内贷款的未偿还余额总额为人民币41.996亿元(约合5.753亿美元),包括通过我们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的贷款的本金总额以及所有应计和未付利息,减去估计损失准备金,这些贷款的不良贷款率总额为2.2%。我们的不良贷款率的计算方法是,将逾期超过90个日历日的表内贷款(不包括逾期超过180天并因此被冲销的贷款)的未偿本金和所有应计和未付利息总额(不包括逾期超过180天并因此被冲销的贷款)除以截至指定日期的估计损失准备金后的未偿本金和所有应计和未付利息总额(不包括逾期180天并因此被冲销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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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增加我们提供的信贷额度,我们正在探索卡车司机的应收运费贷款,以改善他们的现金流。此外,虽然我们已经实施了风险管理系统,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种系统的有效性。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与我们的信贷解决方案相关的信贷风险,集团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未能就我们资助或担保的贷款收取付款,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中国目前的债务催收监管制度仍不明朗。我们的目标是确保我们和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开展的收款工作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已采用合同措施进一步确保第三方服务提供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然而,我们仅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行使有限的控制权,如果我们的催收方式被借款人或监管机构视为骚扰、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我们可能会面临与第三方债务催收服务提供商有关的风险,包括借款人提起的诉讼或相关监管机构施加的限制、罚款或处罚。
员工的不当行为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替代责任、声誉损害和/或经济损害。
集团的许多员工在确保集团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或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集团的某些雇员可以获得敏感信息、专有技术和专门知识。虽然我们为集团所有员工采纳了行为守则,并实施了有关数据隐私、知识产权、反腐败、专有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政策和程序,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集团的员工将遵守这些守则、政策和程序,或者我们为发现和防止员工不当行为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将是有效的。例如,在运满满和火车邦合并之前,火车邦一名当时的员工因窃取火车邦数据库中的用户数据而被法院判定有罪。过去亦有其他雇员行为失检的情况,但集团或集团雇员并无法律责任。尽管该等事件并未对集团的业务造成重大影响,但我们无法向贵公司保证,员工的不当行为不会对其未来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集团的任何雇员从事任何不当行为或非法或可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盗用或泄露敏感用户信息或专有信息,则集团及该等雇员可能受到法律索赔和责任,集团的声誉和业务可能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虽然集团在招聘过程中有筛选程序,但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集团将能够发现求职者在向其提供工作之前发生的不当行为,或集团不会因其实际或被指控的不当行为而受到针对其现有或前雇员的法律诉讼的影响。
集团移动应用程序和信息技术系统的任何重大中断,包括集团无法控制的事件,都可能阻止集团提供其解决方案和服务或降低其吸引力。
如果发生系统中断、故障或数据丢失,集团提供服务的能力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集团的技术、移动应用程序和信息技术系统以及集团的底层网络基础设施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可靠性和可用性对其运营、用户服务、声誉及其吸引新的和留住现有托运人、卡车司机和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的能力至关重要。集团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目前正在部署,其数据目前通过定制的云计算服务进行维护。集团的服务器位于两个第三方数据中心,集团的运营取决于服务提供商保护其设施内的集团系统以及自身系统免受自然灾害、电力或电信故障、空气质量问题、环境条件、计算机恶意软件、病毒、垃圾邮件、网络钓鱼攻击或其他企图损害集团系统、犯罪行为和类似事件的破坏或中断的能力,其中许多可能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是通过第三方应用程序商店提供的,而这些应用程序商店服务的任何中断可能会对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向用户的交付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如果集团与这些服务提供商的安排被终止,或者如果他们的设施出现服务失效或损坏,或者如果服务对我们来说不再具有成本效益,我们可能会遇到集团的解决方案和服务中断,以及为托运人、卡车司机和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安排新的解决方案和服务的延误和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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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服务的任何中断或延误,无论是由于第三方错误、我们的错误、自然灾害或安全漏洞,无论是偶然的还是故意的,都可能损害集团与托运人、卡车司机和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的关系及其声誉。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在发生中断时及时恢复所有丢失的数据和服务。这些因素可能阻止集团将托运人与卡车司机匹配或从事其他业务运营,损害集团的品牌和声誉,转移集团员工的注意力,减少其收入,使其承担责任并导致托运人、卡车司机和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放弃集团的解决方案和服务,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信息技术是集团业务高效运营的关键方面,未能维护或改善其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可能会损害集团的业务和前景。
集团业务的高效可靠运作,有赖于其资讯科技系统。我们正在不断升级FTA平台,以提供更大的规模、更好的性能、额外的容量和额外的内置功能,包括与安全相关的功能。采用新服务及维护和升级集团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任何未能维护和改善集团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情况都可能导致意外的系统中断、响应时间变慢、用户体验受损、延迟报告准确的运营和财务信息以及风险管理失败。当FTA平台上的货运量更高时,这些事件发生的风险在某些使用和活动高峰时期甚至更高。此外,集团使用的许多软件和接口都是内部开发的专有技术。如果我们在集团的软件、接口或平台的功能和有效性方面遇到问题,例如未检测到的错误或缺陷,或无法维护和持续改进集团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以处理其业务需求,则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其声誉和品牌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集团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服务,包括其提供的服务,包括第三方开发的软件、系统和技术,以及从外部供应商购买或委托的硬件。如果集团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服务扩大并变得日益复杂,将面临这些第三方开发的组件可能对其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性能和安全性造成的日益严重的风险,包括与这些组件之间的不兼容、服务故障或延迟或硬件和软件的后端程序有关的风险。集团亦需不断提升现有技术。否则,它将面临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变得不稳定和易受安全漏洞影响的风险。这种不稳定或易受影响可能对FTA平台和服务的安全性和不间断运营造成严重挑战,从而对集团的业务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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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的收款和回收工作可能变得不那么有效,也可能使其面临监管风险和声誉风险。
我们为卡车司机提供现金信贷解决方案,为托运人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这些贷款主要由我们通过我们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该公司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卡车司机的少量现金贷款由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资金,我们通过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安排为此类贷款提供担保。这类贷款的期限通常不到一年。
集团努力确保其在收取应收贷款方面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了严格的政策和实施措施,以确保负责收取应收贷款的人员不从事激进或掠夺性行为。然而,不能保证这些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会从事任何不当行为。此类人员的任何不当行为或认为催收和追回做法被认为具有侵略性、掠夺性或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负面宣传并导致我们的声誉和业务受到损害,这可能会进一步削弱催收应收贷款的能力,或导致相关监管机构处以罚款和处罚,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集团、其业务伙伴或用户未能遵守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可能会损害本集团的声誉。
本集团、其业务伙伴及第三方支付服务供应商须根据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承担反洗钱义务,并在这方面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倘集团的任何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或用户未能遵守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则集团的声誉可能受到损害,并可能受到监管干预,这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对与集团业务相关的行业的任何负面看法,例如在线交易平台未能发现或防止洗钱活动,即使事实上不正确或基于孤立事件,都可能损害集团的形象或损害其已建立的信任和信誉。
我们已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并预计未来将继续授予股份奖励,这可能会导致股份补偿费用增加。
我们采取了股份激励计划,为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我们已向某些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授予期权和普通股,截至2025年3月31日,购买213,777,414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尚未发行。集团于2022、2023及2024年分别录得与股份奖励授予有关的股份补偿开支人民币9.193亿元、人民币4.418亿元及人民币4.966亿元(合68.0百万美元)。我们还预计将继续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奖励,我们认为这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集团与股份补偿相关的开支可能会增加,这可能对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业务的季节性和经营成本的波动,集团的财务业绩可能会在不同时期有很大差异。
集团的季度经营业绩,包括收入水平、经营成本及开支、净收入及已完成订单等其他关键指标,在未来可能会因多种因素而有很大差异,其中一些因素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对集团经营业绩的期间比较可能没有意义,特别是考虑到集团有限的经营历史。因此,任何一个季度的业绩不一定是未来业绩的指标。季度业绩波动可能会对我们ADS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导致集团季度财务业绩波动的因素包括:
| • | 集团吸引或维持临界数量的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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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用户参与和交易活动的水平; |
| • | 集团提供的解决方案和服务的组合; |
| • | 集团经营成本及开支的发生金额及时间,以及其业务、营运及基础设施的维护及扩展; |
| • | 集团关注的是长期的成功和未来的增长,而不是近期的利润; |
| • | 集团执行货币化战略的能力; |
| • | 网络中断或安全漏洞; |
| • | 一般经济、行业及市场情况;及 |
| • | 适用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我们对法律或监管行动的参与。 |
此外,由于集团来自货运经纪服务及网上交易服务的收入与托运人及卡车司机的可用工作日有关,国定假日及特定期间的营业天数亦可能对集团的经营业绩造成季节性影响。由于中国春节假期旺季,FTA平台上的交易量通常在每年第一季度较低。此外,一些托运人在航运模式与消费者需求密切相关的行业开展业务,这有时可能难以预测,或者是基于及时的生产计划。此外,过路费和燃料成本的增加可能导致运费上涨,进而可能对FTA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和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集团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由于我们无法影响或预测其中许多因素,因此无法保证集团的历史经营模式将在未来期间持续。集团收入和经营业绩的季度波动可能导致波动,并导致我们的ADS价格下跌。就集团收入增长的程度而言,这些季节性波动可能会变得更加明显。
集团业务的成功运营取决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性能、可靠性和安全性。
集团业务的成功营运,有赖于中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及电讯网络的表现及可靠性。中国几乎所有的互联网接入都是在工信部的行政管制和监管监督下,通过国有电信运营商进行维护。此外,集团主要依靠数量有限的电信服务提供商为其提供数据通信能力。在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或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电信网络出现中断、故障或其他问题时,集团对替代网络或服务的访问受到限制。随着业务的扩展,集团可能需要升级其技术和基础设施,以跟上FTA平台上不断增加的流量。然而,我们无法控制电讯服务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倘我们为电讯及互联网服务支付的价格显著上升,集团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互联网接入费用或对互联网用户的其他收费增加,集团的用户参与度和交易活动可能会下降,集团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集团的业务依赖于FTA平台跨设备、操作系统和我们无法控制的第三方应用程序的互操作性。
FTA平台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与一系列设备、操作系统和第三方应用程序具有广泛的互操作性。FTA平台可通过运行iOS和Android等各种操作系统的设备访问。我们依赖于跨这些我们无法控制的第三方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的FTA平台的可访问性。而且,第三方服务和产品在不断发展,我们可能无法修改FTA平台,以确保其与相关第三方的兼容跟随发展变化。互操作性的丧失,无论是由于第三方的行动还是其他原因,都可能对集团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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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使用第三方开源软件可能对集团提供其产品和产品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使集团面临可能的诉讼。
我们在集团的软件和系统中使用开源软件,未来将使用开源软件。开源软件一般是指原始源代码可免费获得并可重新分发或修改的软件。适用于我们使用开源软件的许可可能要求向公众提供使用开源软件开发的源代码,并且对某些开源软件的任何修改或衍生作品继续根据开源许可获得许可。我们可能会不时面临外部方声称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要求发布或许可我们使用此类软件(可能包括我们专有源代码)开发的开源软件或衍生作品,或以其他方式寻求强制执行适用的开源许可条款。我们使用开源软件还可能带来额外的安全风险,因为开源软件的源代码是公开的,这可能使黑客和其他各方更容易确定如何破坏我们依赖开源软件的系统。任何这些风险都可能难以消除或管理,如果不加以解决,可能会对集团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应用商店来分发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
我们目前与苹果应用商店及安卓应用商店合作,向用户分销集团的移动应用。因此,集团应用程序的推广、分发及营运受该等分发平台对应用程序开发者的标准条款及政策所规限,而该等条款及政策须受该等分发渠道的解释及经常变动所规限。概不保证集团的应用程序将始终遵守该等分销平台的标准条款及政策。倘该等第三方分销平台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更改其条款及条件或其对这些条款及条件的解释,或拒绝分发集团的应用程序、及时推出集团应用程序的更新版本,或删除集团的应用程序,或倘我们希望寻求合作的任何其他主要分销渠道在未来拒绝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与我们合作,或根本不会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此类分发平台可能要求我们更新或更改我们的用户政策或功能,以满足其条款和条件。因此,我们吸引、保留和扩大用户群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阻碍,这可能会对集团的业务或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集团可能就未决或威胁法律程序及其他事项承担潜在责任,这可能对集团的业务或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集团不时已成为及将来可能成为集团在中国的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诉讼的一方,包括集团货运经纪服务及已终止的融资租赁服务所产生的索赔。见“—我们面临与使用货运经纪服务运输的货物相关的风险以及在集团注册的车辆的替代责任。”此外,在与我们的首次公开募股有关的某些推定股东集体诉讼中,我们被列为被告。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律程序与合规。”本集团亦可能就违约索赔、反竞争索赔和其他事项引起的未决或威胁法律诉讼承担潜在责任。
这些诉讼、调查、索赔和投诉可以根据或基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各种法律发起或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保护和隐私法、卡车司机或消费者保护法、劳动和就业法、反垄断或竞争法、运输法、广告法、增值电信服务法、知识产权法、证券法、金融服务法、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反洗钱法、反腐败法、反贿赂法和刑法。概不保证集团将成功地在法律及行政行动中为自己辩护或根据多项法律主张其权利。如果集团未能在这些行动中为自己辩护,集团可能会受到限制、罚款或处罚,这将对集团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即使集团试图在法律及监管行动中为自己辩护或根据各种法律法规主张其权利的努力取得成功,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为自己辩护和针对相关各方行使其权利的过程可能是昂贵和耗时的。这些行动可能使集团面临负面宣传、巨额金钱损失和法律辩护费用、禁令救济以及刑事和民事罚款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吊销开展业务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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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集团的董事、管理层及主要雇员可能不时受到诉讼、监管调查、诉讼、禁闭及/或负面宣传或面临与商业、劳工、雇佣、证券或其他事项有关的潜在责任,这可能影响他们继续为集团服务或致力于集团的能力或意愿,并对集团的品牌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对其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集团的若干租赁物业权益可能存在缺陷,可能对集团的业务造成干扰。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尚未完成集团于中国的大部分租赁物业的相关物业租赁登记,如果我们在收到相关中国政府当局的任何通知后未能进行补救,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罚款。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未能完成注册程序并不影响物业租赁协议的有效性,但我们可能会因每项租赁未注册而对每项租赁财产处以最高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不知悉政府当局正在考虑或发起任何有关集团在该等物业的租赁权益或使用的重大索偿或行动。
此外,我们可能会与物业拥有人或以其他方式对集团租赁物业拥有权利或权益的各方发生纠纷。例如,如果集团租赁物业的出租人未就集团租赁获得合法所有人的有效授权,或未就建造此类物业获得必要的批准或许可,则集团与该出租人的租赁可能无效,出租人的租赁权利可能会受到有关第三方或政府当局的质疑。如果任何此类物业被成功挑战,我们可能会被迫搬迁位于受影响物业内的业务。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按照我们可接受的条款找到合适的替代地点,或我们将不会因外部各方对集团使用此类物业的质疑而承担重大责任。因此,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来追求业务目标和应对商业机会、挑战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并且可能无法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获得融资,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融资。
发展和经营集团的业务将需要大量现金投资、资本支出和承诺,以应对业务挑战,包括开发或加强新的或现有的服务和技术以及扩大集团的基础设施。如果手头现金、运营产生的现金以及我们首次公开发行的净收益不足以满足集团的现金和流动性需求,我们可能需要寻求额外资本,可能是通过债务或股权融资。我们可能无法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件筹集所需现金,或者根本无法筹集。信贷市场波动可能对集团获得债务融资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务证券的条款可能对我们的股东具有稀释性或潜在的稀释性。新证券的持有人还可能拥有优先于现有股东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如果需要新的融资来源,但不足或无法获得,我们可能需要根据可用资金(如果有)修改集团的增长和运营计划以及业务战略,这将损害集团的业务增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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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董事、执行官、高级管理层、关键员工和合格人员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失去他们的服务,集团的运营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集团未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董事、执行官、高级管理层以及关键员工和合格人员的持续努力。特别是,我们依靠董事和高级管理团队的领导力、专业知识、经验和远见。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董事、执行官、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员工或合格人员不能或不愿意继续为我们服务,无论是由于辞职、事故、健康状况、家庭考虑或任何其他原因,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找到他们的继任者,或者根本找不到。FTA平台的规模和范围也要求集团聘用和保留广泛的有能力和有经验的人员,他们能够适应动态、竞争和具有挑战性的商业环境。我们将需要继续吸引和留住各级有经验、有能力的人员。由于道路运输行业的特点是需求大,人才竞争激烈,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吸引或留住合格的管理层或其他高技能员工。
我们没有为董事、执行官、高级管理层或其他关键员工提供关键人物保险。倘集团任何主要雇员终止其服务或无法以其他方式向我们提供持续服务,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产生额外开支以招聘、培训及挽留合资格人员。我们的每位执行官和关键员工都与我们签订了带有竞业禁止条款的雇佣协议。然而,这些协议可能会被交易对手违反,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充分和及时的补救措施来赔偿我们因违反而产生的损失。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执行这些竞业禁止条款。如果我们的任何执行官或关键员工加入竞争对手或组建竞争公司,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专业知识以及关键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
我们的指标和估计受到衡量方面固有挑战的影响,这些指标的真实或感知不准确可能会损害集团的声誉并对其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依赖某些关键运营指标,例如已完成的订单、平均托运人MAU和托运人MAU等,以评估集团业务的表现。由于方法和假设的差异,我们的运营指标可能与第三方发布的估计或其他公司使用的类似标题的指标不同。我们使用公司内部数据计算这些运营指标,这些数据取决于我们的估计和调整。例如,我们将(i)活跃托运人定义为在特定时期内在FTA平台上发布了至少一个运输订单的FTA平台上注册托运人账户的总数,以及(ii)托运人MAU定义为给定月份的活跃托运人数量。然而,一些托运人可能使用多个账户,和/或可能与其他托运人共享同一账户。因此,集团的托运人MAU可能低估或高估了某一个月内在FTA平台上发布至少一份运输订单的托运人数量。如果我们发现我们使用的运营指标存在重大不准确之处,或被认为不准确,集团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评估方法和结果可能会受到损害,这可能会对集团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投资者根据我们披露的运营指标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准确,我们还可能面临潜在的诉讼或纠纷。
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集团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损害集团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依靠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和保密协议的组合来保护集团的所有权。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在中国拥有241项专利、131项待批专利申请、1296项注册商标和182项待批商标申请以及353项已注册软件著作权。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在其他国家拥有21个注册商标,包括印度、俄罗斯和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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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投入了大量资源来开发这些知识产权。然而,集团的任何知识产权可能会受到质疑、无效或规避,或该等知识产权可能不足以为我们提供竞争优势。此外,其他方可能会盗用集团的知识产权,这将导致我们遭受经济或声誉损害。由于技术变革步伐迅速,无法保证集团的所有专有技术和类似知识产权将及时或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得专利,或根本无法获得专利。此外,集团的部分业务依赖其他方开发或许可的技术,或与其他方共同开发的技术,包括开源软件,我们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从这些其他方获得或继续获得许可和技术。
在中国,知识产权的登记、维护和执行往往比较困难。法定法律法规受司法解释和强制执行的制约,可能因缺乏对法定解释的明确指导而无法一致适用。例如,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寻求注册新的商标,并且无法保证在中国的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将获得主管政府机构的批准。倘该等商标未能在与集团业务相关的类别中成功注册,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在与我们类似的业务中使用该等商标,而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保密、发明转让和竞业禁止协议可能会被交易对手违反,我们可能无法为任何此类违反提供足够的补救措施。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有效保护集团的知识产权或在中国强制执行集团的合同权利。防止任何未经授权使用集团的知识产权是困难和代价高昂的,我们采取的步骤可能不足以防止集团的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诉诸诉讼以强制执行集团的知识产权,这类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分流集团的管理和财务资源。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在此类诉讼中胜诉。此外,集团的商业秘密可能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我们的竞争对手,或由我们的竞争对手独立发现。未能保护或强制执行集团的知识产权可能对其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集团的经营或其业务的任何方面可能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他方持有的商标、版权、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在未来不时受到与他人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此外,其他方的商标、版权、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集团的服务或集团业务的其他方面侵犯。此类知识产权的持有者可能会寻求在中国、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强制执行此类知识产权。如果对我们提出任何侵权索赔,我们可能会被迫从集团的业务和运营中挪用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来抗辩这些索赔,无论其是非曲直。
此外,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以及在中国授予商标、版权、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程序和标准仍在演变中,具有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法院或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分析。如果我们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为我们的侵权活动承担责任或被禁止使用此类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产生许可费或被迫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因此,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集团的保险范围策略可能不足以保护其免受所有业务风险,或如果保险承运商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更改该等保险条款,如果我们被要求为集团业务的其他方面购买额外保险,或如果我们未能遵守有关保险范围的规定,则集团的业务可能受到损害。
集团维持各项保单,以防范风险及意外事件。然而,集团并无维持业务中断保险或关键人物保险或任何涵盖因其雇员、用户或业务伙伴的不当行为或非法活动而产生的责任的保险。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本集团的保险范围足以防止本集团遭受任何损失,或本集团将能够及时或根本成功地根据其现行保单索赔其损失。如果集团发生其保单未涵盖的任何损失,或已赔偿金额大大低于其实际损失,则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另见“—我们面临与使用货运经纪服务运输的货物相关的风险以及在集团注册的车辆的替代责任。”如果集团的保险承保人以对集团不利的方式改变集团保单的条款,其保险费用可能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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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集团须遵守与保险范围有关的法律、规则和条例,这些法律、规则和条例可能导致政府实体或其他方面对集团提起诉讼或采取行动。此外,使用货运经纪服务的托运人可能需要更高水平的覆盖范围,作为与合并后的关联公司签订合同的条件。本集团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与保险范围有关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合同义务,可能导致政府实体或其他人对其提起诉讼或采取行动。这些诉讼、诉讼或行动可能会使集团受到重大处罚和负面宣传,要求集团增加保险范围,要求其修改保单披露,增加其成本,并扰乱其业务。
我们可能会不时评估并可能完成战略投资或收购,这可能需要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扰乱集团的业务并对其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评估和考虑战略投资、合并、收购或联盟,以提高我们的竞争地位。比如,2017年通过运满满和火车邦的业务合并,创建了FTA平台。如果完成,这些交易可能对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我们能够识别适当的商业机会,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完成交易,并且即使我们确实完成了这样的交易,我们也可能无法获得收益或避免这种交易的困难和风险,从而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战略投资或收购将涉及商业关系中常见的风险,包括:
| • | 被收购业务的运营、人员、系统、数据、技术、产品和服务在同化整合方面存在的困难; |
| • | 被收购的技术、产品或业务无法实现预期水平的收入、盈利能力、生产力或其他收益,包括无法成功地进一步开发被收购的技术; |
| • | 关键人员的留用、培训、激励和整合存在困难; |
| • | 将管理层的时间和资源从集团的正常日常运营中分流,并对其正在进行的业务造成潜在干扰; |
| • | 集团流动资金及资金资源紧张; |
| • | 执行预期业务计划和实现预期目标、收益、增加收入的机会或来自此类战略投资或收购的协同效应方面的困难; |
| • | 在整个组织内保持统一的标准、控制、程序和政策方面的困难; |
| • | 与被收购企业现有业务伙伴保持关系的困难; |
| • | 进入本集团之前经验有限或没有经验的市场的风险; |
| • | 监管风险,包括在现有监管机构保持良好信誉或获得任何必要的交割前或交割后批准,以及受制于对所收购业务进行监督的新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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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承担载有对集团不利的条款、要求其许可或放弃知识产权或增加其责任风险的合同义务; |
| • | 被收购企业在被收购前的活动的责任,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违法、商业纠纷、税务责任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责任和诉讼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诉讼程序; |
| • | 就海外收购而言,需要整合跨不同文化和语言的业务,并应对与特定国家相关的特定经济、货币、政治和监管风险;和 |
| • | 与战略投资或收购相关的意外成本和未知风险和负债。 |
任何未来的投资或收购可能不会成功,可能不会有利于集团的业务战略,可能不会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相关的收购成本,可能不会产生预期的收益,可能会产生意外的负债和费用,或者可能会以其他方式损害集团的一般业务。
我们对少数股东持股的被投资方的影响力有限,这使我们面临重大风险,包括潜在的价值损失。
我们的增长战略包括投资于技术和物流公司的少数股权职位。我们对这些实体的投资涉及我们无法控制的重大风险。我们对少数股权投资者的影响力有限。因此,这些公司的董事会或管理团队可能会做出我们不同意的决定或采取可能损害我们在这些公司所有权价值的行动。
此外,这些实体业务的任何实质性下降都会对我们的资产价值和集团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这些资产的价值部分基于这些实体的市场估值,疲软的金融市场已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在未来对此类估值产生不利影响。这些头寸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风险、诉讼和未知的责任,因为,除其他外,
| • | 这些公司在不断发展的行业中的经营历史有限,经营业绩的可预测性可能较低; |
| • | 这些公司可能是私人所有,因此,可获得的公共信息有限,我们可能无法获悉有关这些业务的所有重要信息; |
| • | 这些公司可能在具有特定经济、税收、政治、法律、安全、监管和公共健康风险的国家注册和运营; |
| • | 这些公司依赖于一小群人的管理才能和努力,因此,这些人中的一个或多个人的死亡、伤残、辞职或被解雇可能会对相关公司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和 |
| • | 这些公司可能需要大量额外资本来支持其运营和扩张,并保持其竞争地位。任何这些风险都可能对我们的资产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此外,根据合同,我们出售或转让这些资产的能力受到限制。目前没有任何这些证券的公开市场,如果我们决定出售这些资产,将来可能没有市场。此外,我们可能不得不在我们无法实现我们认为的这些资产的长期价值的时候出售这些资产。此外,在出售或转让这些资产时,我们可能需要缴纳大量税款。因此,相对于我们对这些业务所做的贡献,我们可能永远不会意识到这些资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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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集团权益法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影响本集团经营业绩。本集团于2022、2023及2024年分别确认应占权益法被投资方亏损人民币120万元、人民币210万元及人民币290万元(0.4百万美元)。就集团的股权被投资方和债务证券投资确认的减值损失也可能影响集团的经营业绩。例如,集团在2024年确认了3.527亿元人民币(4830万美元)的减值损失,原因是对某些被投资方的债务投资产生了信用减值。集团亦可能不时向若干公司提供贷款,并可能就该等贷款出现减值亏损。
如果我们未能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及时编制准确财务报表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受《交易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纽交所规章制度的报告要求约束。《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除其他外,要求我们保持有效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从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开始,我们必须按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要求,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系统和流程评估和测试,以允许管理层在我们该年度的20-F表格文件中报告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此外,同时开始,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和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见“项目15。控制和程序——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我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认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然而,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所有错误和所有欺诈行为。一个控制系统,无论设计和操作得多么好,只能提供合理的,而不是绝对的,保证控制系统的目标将得到满足。由于所有控制系统的固有限制,任何对控制的评估都不能绝对保证不会发生由于错误或欺诈造成的错报,或者所有控制问题和欺诈事件都会被发现。
如果我们无法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可能无法制作及时和准确的财务报表。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的ADS和/或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我们可能会受到纽交所、SEC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制裁或调查。
在中国执行更严格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力成本增加可能会对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近年来经历了通货膨胀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因此,中国的平均工资预计将继续增长。此外,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为集团员工的利益向指定的政府机构支付各种法定员工福利,包括养老保险、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我们预计,集团的人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继续增加。除非我们能够控制集团的劳工成本或转嫁这些增加的劳工成本,否则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根据经修订的《中国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支付报酬、确定雇员试用期和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受到各种要求的约束。如果我们决定解雇集团的部分雇员或以其他方式改变集团的雇佣或劳动惯例,《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规则可能会限制我们以合意或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影响这些变化的能力,从而可能对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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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由于与不断演变的劳动法律法规相关的解释和实施不确定性,集团的雇佣实践将被视为符合中国的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劳动争议或政府调查。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职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一起或分别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相关政府机构可能会审查雇主是否已充分支付必要的法定雇员福利,未能充分支付的雇主可能会受到滞纳金、罚款和/或其他处罚。例如,我们的某些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公司聘请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为其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无法保证此类第三方机构及时或根本不会全额缴款,即使这样做,监管机构也可能认为此类做法不符合相关劳动法,并对我们提起执法行动。如果我们被认为违反了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额外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支付滞纳金和罚款、向集团员工提供额外补偿或调整我们的劳动惯例,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员工参与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停工或团体事件可能会使我们的运营受到重大干扰和/或更高的持续劳动力成本,这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疫情、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相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严重扰乱集团的运营。
集团的业务可能受到广泛的健康流行病爆发的重大不利影响,例如新冠肺炎、猪流感、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或非典、埃博拉病毒、寨卡病毒、恶劣天气条件或自然灾害,例如暴风雪、地震、火灾或洪水,或其他事件,例如战争、恐怖主义行为、环境事故、电力短缺或通信中断。在中国发生灾害或长期爆发流行性疾病或其他不利的公共卫生发展可能会对集团的业务和运营造成重大干扰。这些事件还可能对我们经营的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集团用于其经营的设施暂时关闭,这将严重扰乱其经营,并对其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集团的任何雇员或业务伙伴的雇员被怀疑感染流行病,集团的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因为这可能要求集团或业务伙伴对部分或全部这些雇员进行隔离,或对用于运营的设施进行消毒。此外,如果健康疫情、恶劣天气条件或自然灾害或其他疫情总体上损害全球或中国经济,集团的收入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大幅降低。如果托运人、卡车司机和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受到健康流行病或流行病、恶劣天气条件、自然灾害或其他疫情的影响,该集团的运营也可能受到严重干扰。
本集团可能被要求减记商誉及其他可辨认无形资产。
集团的资产负债表包括大量商誉和无形资产。截至2024年12月31日,商誉和无形资产净额合计约占其资产负债表上总资产的8.5%。这些资产的很大一部分减值将对集团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集团定期评估是否发生了表明其无形资产和商誉的任何部分可能无法收回的事件和情况。当因素显示无形资产及商誉应评估可能的减值时,集团可能会被要求降低这些资产的账面价值。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未发现额外减值指标触发商誉及无形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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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ADS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波动,并可能因应多种因素而大幅波动。不能保证未来我们的市值不会减少。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可能需要在年度评估之前评估商誉的可收回性,我们无法保证未来期间不会发生重大减值费用。此类减值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集团VIE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线上信息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所有权受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特别是2024年1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准入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24年版)或2024年负面清单。未列入2024年负面清单的行业通常被视为“允许”外国投资,除非受到中国其他法律的具体限制。根据2024年负面清单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增值电信服务行业(除电子商务、中国境内多方会议、信息存储与转发、呼叫中心等服务)一般属于限制类,在某些先行示范区有非常有限的例外。
由于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归类为外国企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中国法律法规对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实体的外国股权所有权施加了某些限制或禁止,我们通过集团VIE在中国开展集团的大部分业务,这些VIE持有在中国经营我们的业务所需的某些许可证。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江苏运满满、FTA Information及宜兴满显分别与集团VIE(即满云软件、山恩科技及满云冷链)及集团VIE各自的股东订立合约安排。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详细说明,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集团VIE的合同安排。”
我们认为,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符合现行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基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认为(i)江苏运满满、满云软件和满云软件的股东,(ii)自贸信息、山恩科技和山恩科技的股东以及(iii)宜兴满鲜、满云冷链和满云冷链的股东之间的每一份合同均有效、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此外,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基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认为在重组事项终止前,(i)江苏运满满、上海希维、上海希维的股东,(ii)江苏运满满、北京满心、北京满心的股东和(iii)自贸信息、贵州自贸、贵州自贸的股东之间的每一份合同均有效、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当时有效的条款强制执行。
然而,由于中国法律法规(包括《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电信条例》及有关电信业及集团所从事的其他行业的相关监管措施)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政府当局(包括商务部、工信部或其他主管部门)将同意我们的公司结构或上述任何合同安排符合中国许可、注册或其他监管要求,与现有政策或未来可能采用的要求或政策。管辖这些合同安排有效性的中国法律法规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政府当局在解释这些法律法规方面拥有广泛的酌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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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被工信部或商务部或其他有主管部门的监管机构认为全部或部分违法,我们可能会失去对集团VIE的控制,不得不修改这种结构以符合监管要求。然而,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在不对我们的业务造成实质性干扰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目标。此外,如果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被发现违反任何现行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相关监管机构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广泛酌处权,包括:
| • | 吊销集团相关业务及经营许可证; |
| • | 对我们处以罚款; |
| • | 没收他们认为通过非法经营获得的任何集团收入; |
| • | 关闭集团的相关服务; |
| • | 终止或限制集团在中国的业务; |
| • | 施加我们可能无法遵守的条件或要求; |
| • | 要求我们改变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 |
| • | 限制或禁止我们将境外发行所得款项用于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后的关联公司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和 |
| • | 采取可能对集团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 |
因此,如果中国监管当局不允许VIE结构,这种发展可能会导致集团的运营和/或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此外,可能会引入新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以施加可能适用于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的额外要求。见“—新颁布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以及这些不确定性可能如何影响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任何这些事件的发生都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为重组我们的公司结构而施加任何这些处罚或要求导致我们失去指导集团VIE活动的权利或我们获得其经济利益的权利,我们将不再能够在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这些集团VIE的财务业绩。然而,我们认为此类行动不会导致我们公司、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或集团VIE或其子公司的清算或解散。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集团VIE的合同安排。”
我们与集团VIE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对我们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我们与集团VIE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达成的,并通过要求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来为中国税务目的调整我们的收入和支出,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和不利的税务后果。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因为(i)增加集团VIE的税务责任而不减少我们子公司的税务责任,这可能会进一步导致集团VIE因少缴税款而产生滞纳金和其他处罚;或(ii)限制集团VIE获得或维持优惠税务待遇和其他财务激励措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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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依赖与集团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进行集团在中国的大部分业务,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并在其他方面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通过集团VIE开展集团业务并从集团VIE产生很大一部分收入,我们与这些VIE保持合同安排。我们目前依赖与Manyun软件、山恩科技、Manyun冷链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在中国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保险经纪服务,我们和我们的股东在这些集团VIE中没有任何股权,因为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限制外国投资于从事此类服务的公司。有关我们与集团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集团VIE的合同安排。”在为我们提供对集团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集团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各自在这些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对集团VIE持有的资产的追索是间接的,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大量资源,以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来执行此类安排。这些补救办法可能并不总是有效的,特别是考虑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此外,就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争议解决程序而言,集团VIE股权的任何记录持有人名下的资产,包括此类股权,可能会被置于法院保管之下。因此,我们无法确定股权将根据合同安排或股权记录持有人的所有权进行处置。
所有这些合同安排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按照中国法律解释,任何争议将按照中国法律程序解决。然而,中国的法律框架和制度,特别是与仲裁程序有关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并不像美国等其他一些法域那样发达。因此,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同时,关于可变利益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应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的先例很少,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如果败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时间延误或其他障碍,将很难对集团VIE施加有效控制,集团开展业务的能力以及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合同安排中的仲裁条款不适用于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见“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如果集团VIE中的任何一家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集团VIE所持有的许可、批准和资产并从中受益的能力。
作为我们与集团VIE的合同安排的一部分,这些实体持有对我们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某些许可、批准和资产。如果集团任何VIE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受制于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业务活动,这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任何集团VIE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不相关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主张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的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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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张晖先生和我们的董事Guizhen Ma女士分别持有曼云软件和山恩科技70%和30%的股权。曼云软件、天津智汇及张晖先生分别持有曼云冷链82.5%、10.0%及7.5%的股权。关于集团在中国的运营,我们依赖集团VIE的股东遵守此类合同安排下的义务。这些股东以其作为集团VIE股东的个人身份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同,因为符合集团VIE最佳利益的事项,包括是否分配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以资助我们的离岸要求等事项,可能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无法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任何或所有这些个人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这些利益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此外,这些个人可能违反或导致集团VIE及其子公司违反或拒绝与我们续签现有合同安排。如果这些个人违反合同安排的条款或受到法律诉讼,则可能会危及对集团VIE的控制以及应从集团VIE获得的资金。
目前,我们没有安排解决集团VIE的股东可能遇到的潜在利益冲突,一方面,作为我们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另一方面。然而,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根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行使我们的选择权,以促使他们在当时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将其在集团VIE中的所有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中国实体或个人。此外,如果出现此类利益冲突,我们也可以根据授权书协议的规定,以当时集团VIE现有股东的实际代理人身份,直接任命集团VIE的新董事。我们依赖集团VIE的股东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保护合同并规定董事和执行官对我们公司负有责任,要求他们避免利益冲突,不利用其职位谋取私利,以及开曼群岛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董事有注意义务和诚实诚信行事的义务,以维护我们的最佳利益。然而,中国和开曼群岛的法律框架并未提供在与另一公司治理制度发生冲突时解决冲突的指导。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集团VIE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在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方面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我们的公司行为将由张晖先生实质上控制,他将有能力控制或对需要股东批准的重要公司事项施加重大影响,这可能会剥夺您获得ADS溢价的机会,并大幅降低您的投资价值。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就所有须经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每一A类普通股有权获得一(1)票,而每一B类普通股有权获得三十(30)票,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张晖先生实益拥有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B类普通股,这些股份连同他实益拥有的A类普通股,占截至2025年3月31日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份总数的77.3%的投票权。因此,张晖先生有能力在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范围内控制或对重要的公司事项施加重大影响,可能会阻止投资者影响涉及我们公司的需要股东批准的重要公司事项,其中包括:
| • | 我们董事会的组成,以及通过其就集团运营、业务方向和政策作出的任何决定,包括高级职员的任免;和 |
| • | 与合并或其他业务合并有关的任何决定。 |
即使我们的其他股东,包括ADS的持有人反对,这些行动也可能会采取。此外,这种所有权集中还可能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产生双重影响,即剥夺我们的股东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降低ADS的价格。由于上述情况,您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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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本的双重分类结构可能导致ADS不符合纳入某些股票市场指数的条件,从而对ADS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2017年7月,富时罗素和标准普尔宣布,将停止允许大多数利用双重或多类别资本结构的新上市公司被纳入其指数。受影响的指数包括罗素2000指数和标普 500指数、标普中型股400指数和标普综合指数600指数,它们共同构成TERM3 1500指数。根据已宣布的政策,我们的双重资本结构将使ADS没有资格被纳入这些指数中的任何一个,因此,共同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和其他试图被动跟踪这些指数的投资工具将不会投资于ADS。这些政策仍然相对较新,目前尚不清楚它们已经和将对被排除在指数之外的上市公司的估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但与被纳入的其他类似公司的估值相比,它们可能会压低这些估值,并可能对这些公司股票的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将ADS排除在这些指数之外可能会导致ADS的交易市场不那么活跃,并对其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控制的无形资产(包括印章和印章)的托管人或授权用户未能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集团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件,包括集团业务所依赖的租赁和销售合同等协议和合同,是使用签署实体的印章或印章或由其指定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和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签署的。我们一般是通过加盖印章或印章的方式来执行法律文书,而不是让指定的法定代表人在文件上签字。我们子公司的印章和集团VIE一般由相关实体持有,以便文件可以在当地执行。尽管我们通常使用印章来执行合同,但我们的子公司和集团VIE的注册法定代表人显然有权代表这些实体无印章地签订合同,除非此类合同另有规定。
为了维护我们排骨的实物安全,我们一般将它们存放在只有我们的法律、行政或财务部门的指定关键员工才能进入的安全地点。我们指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能接触排骨。尽管我们有适当的批准程序并监控我们的关键员工,包括我们的子公司和集团VIE的指定法律代表,但这些程序可能不足以防止所有滥用或疏忽的情况。我们的关键员工或指定的法律代表可能会滥用他们的权力,例如,将我们的子公司和集团VIE与违反我们利益的合同绑定,因为如果另一缔约方根据我们的印章或我们的法律代表的签名的明显权威善意行事,我们将有义务履行这些合同。如果任何指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取得对相关实体的控制权而取得对印章的控制权,我们需要有股东或董事会决议来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采取法律行动寻求归还印章,向有关当局申请新的印章,或以其他方式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当行为寻求法律补救。如果任何指定的法定代表人出于任何原因获得并滥用或挪用我们的印章和印章或其他控制性无形资产,本集团的正常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来解决,同时分散管理层对集团运营的注意力,其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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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通过合同安排的VIE结构已被包括我们在内的许多以中国为基地的公司所采用,以在目前在中国受到外资投资限制的行业中获得必要的许可和许可。商务部于2015年1月公布了拟议的《中国外商投资法》讨论稿,即2015年《外商投资法草案》,据此,通过合同安排控制的可变利益实体,如果最终由外国投资者“控制”,也将被视为外商投资实体。2019年3月,中国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或《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阐述了《中国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均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取代了此前规范中国境内外商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任一情形:(i)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ii)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部分或其他类似权益,(iii)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四)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在确定一家公司是否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时没有引入“控制”概念,也没有明确规定VIE结构是否被视为一种外商投资方式。不过,中国外商投资法有一项包罗万象的规定,将外国投资者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的定义纳入其中,随着中国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的新通过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可能颁布更多关于中国外商投资法解释和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规则,不排除2015年FIL草案中所述“控制”概念可能体现在,或我们采用的VIE结构可能被任何此类未来法律、法规和规则视为对外投资的一种方式。如果集团VIE根据任何此类未来法律、法规和规则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而我们经营的任何业务将被列入任何外国投资“负面清单”,因此受到任何外国投资限制或禁止,则我们根据此类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采取的进一步行动可能会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能否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的政治和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
集团的业务主要在中国进行,而集团的所有收入历来均来自中国。因此,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的影响。
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程度、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并在工商企业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仍有很大一部分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继续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限制外资流入流出、规范金融服务和机构以及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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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国经济在过去三十年经历了显着增长,但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都是不平衡的。中国政府推行多项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中国整体经济,但也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适用于我们的税务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对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政府也有重大权力对中国发行人(例如本公司)的能力施加影响,以开展其在海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和/或对该发行人的外国投资的业务和控制。中国政府可能干预或影响中国发行人的运营,这可能导致集团运营和/或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中国政府最近发表的声明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任何此类监管监督或控制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详见“—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此外,中国政府在过去实施了一些控制经济增长速度的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经济活动减少,进而可能导致对集团服务的需求减少,从而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集团的营运主要在中国进行,并受中国法律、规则及条例管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公司受适用于在中国的外国投资的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约束。中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先前的法院判决可能会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先例价值有限。
1979年,中国政府开始颁布全面的经济事务法律、规章和条例体系。过去三十年立法的总体效果,显著增强了对各种形式的外商在华投资的保护。然而,最近颁布的法律、规则和条例可能没有充分涵盖中国经济活动的所有方面,或者可能受到中国监管机构的相当程度的解释。特别是,由于这些法律、规则和条例相对较新,并且由于公布的决定数量有限和此类决定的非约束性,并且由于法律、规则和条例往往赋予相关监管机构如何执行这些决定的重大自由裁量权,这些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涉及不确定性,可能不一致和不可预测。此外,中国的规章制度可能会迅速演变。由于不断变化的法律和法规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中国发行人(例如我们公司)获得或维持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许可或执照的能力。在没有必要的许可或执照的情况下,政府当局可以对我们实施实质性制裁或处罚。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政策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直到违规事件发生后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此外,如果中国在环境保护或企业社会责任方面采取更严格的标准,我们可能会产生更高的合规成本,或在集团的运营中受到额外的限制。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或《意见》,其中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和司法合作的跨境监管,加快数据安全和跨境数据流动相关规则制定,加强对境外上市中资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中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由于《意见》相对较新,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现有或新的法律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将被修改或颁布(如果有),以及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这样的公司产生的潜在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中国政府努力加强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或控制,可能会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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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任何行政和法院诉讼程序都可能旷日持久,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自由裁量权,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可能比在更发达的法律体系中更难。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我们已订立的合同和/或集团知识产权的能力,并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在FTA平台上发生的大量订单和交易以及有关集团业务的宣传引起公众、监管机构和媒体的高度关注。此外,由于集团的服务或政策已发生及将会发生变化,我们已面对并可能继续面对来自公众、传统、新媒体和社交媒体、托运人、卡车司机和其他FTA平台参与者的反对、投诉和负面评论。这些反对、投诉及负面评论,无论其真实性如何,不时可能导致用户不满、公众抗议或负面宣传,这可能导致政府查询或更严格的监管审查或对集团的品牌、声誉和运营造成重大损害。
如果我们没有对公众舆论给予足够的关注,或如果出现任何事件但没有得到及时处理,集团的声誉、品牌和形象将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监管机构的并购规则和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进行的收购建立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收购实现增长。
2006年8月8日,中国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现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监会、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等6家中国监管机构联合通过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该条例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修订。并购规则包含的条款旨在要求由中国境内公司或个人控制的、为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或资产实现证券境外上市目的而组建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06年9月21日,证监会在官网发布了关于特殊目的载体境外上市审批的程序。然而,并购规则对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范围和适用性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事项—并购规则和境外上市相关规定。”
这些法规建立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预计这些程序和要求将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例如,并购规则要求,在(i)涉及任何重要行业,(ii)该交易涉及已经或可能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影响的因素,或(iii)该交易将导致持有著名商标或中国老字号的国内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均应事先通知商务部。中国企业或居民设立或控股的境外公司收购关联境内公司的情形,取得商务部批准。允许一家市场主体控制另一家市场主体或对另一家市场主体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兼并、收购或合同安排,在2008年8月国务院发布并于2018年9月修订的《经营者集中事先告知门槛规定》项下门槛触发时,也必须事先告知国务院反垄断主管部门。此外,商务部于2011年9月生效的《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实施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明确,境外投资者提出“国防安全”关切的并购行为和境外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行为,由商务部严格审查,规则禁止任何企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此外,2020年12月19日,发改委、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其中规定,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实行安全审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在我们行业运营的其他公司来部分地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新规要求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商务部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事项—并购规则和境外上市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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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们未来的离岸发行和相关特定事件的发生而言,将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其报告。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进行此类备案或报告。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等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的若干规定及5项配套指引(与《试行办法》合称“备案新规”),并发布了答记者问及备案管理安排公告。目前,集团无须根据备案新规或公告作出任何备案。但根据备案新规,集团未来在美国证券市场进行的证券发行,应在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报备,集团未来在其他境外证券市场进行的证券发行,应在该等发行申请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报备。若集团寻求通过一项或多项收购、股份互换、股份转让或其他方式将其境内资产直接或间接在海外市场上市,则该集团还将受到备案要求的约束。此外,集团应在以下重大事件发生并公开披露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1)控制权变更;(2)被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制裁;(3)变更上市地位或转上市板块及(4)自愿或强制退市。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事项—并购规则和境外上市相关规定。”
未来若从事境外证券发行或经历上述相关事件,需遵守《试行办法》的备案申报要求。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这些要求,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的不利行动或制裁,例如责令改正、警告和人民币1,000,000元至人民币10,000,000元之间的罚款。此外,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中国监管部门可能会对境外证券发行采取新的监管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无法就未来的境外证券发行进行所有备案或报告并获得所有适用的批准。任何不利的监管行动或制裁可能对集团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或ADS的交易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延迟或取消境外证券发行、延迟或限制将任何此类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限制或禁止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
我们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我们的主要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离岸现金和融资需求。对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主要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以满足我们的离岸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为公司间贷款提供资金、为我们可能在中国境外产生的任何债务提供服务以及支付我们的费用。当我们的主要运营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公司产生额外债务时,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或汇款的能力。此外,适用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及合并后的关联公司和某些其他子公司的法律、规则和法规仅允许从其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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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规则及条例,我们的各附属公司及于中国注册成立的合并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净收入,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直至该等储备的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公积金连同注册资本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由于这些法律、规则和法规,我们的子公司和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合并关联公司将其各自净资产的一部分作为股息、贷款或垫款转让给其股东的能力受到限制。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某些子公司和合并后的关联公司没有任何以股息形式可供分配的留存收益。此外,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账户在中国也被限制提取,最高可达在各运营子公司持有的净资产金额。
我们在兑换货币方面受到限制。
集团的所有收入均以人民币计值。人民币目前可在“经常账户”下兑换,其中包括股息、贸易和与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但不在“资本账户”下兑换,“资本账户”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贷款,包括我们可能从中国子公司获得的贷款。目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购买外币用于结算“经常账户交易”,包括向我们支付股息。然而,相关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限制或取消我们未来为经常账户交易购买外币的能力。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交易仍然受到限制,需要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他相关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由于集团未来收入和现金流的很大一部分将以人民币计价,任何现有和未来的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利用人民币产生的现金为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或向我们的股东(包括A类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支付外币股息的能力,并可能限制我们通过债务或股权融资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集团VIE获得外币的能力。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投资离岸公司的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或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
中国居民在投资离岸公司时受到限制和备案要求。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就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实体,以该等中国居民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外管局37号文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向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根据外管局37号文,“控制”是指中国居民通过持股委托安排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载体的经营经营权、收益收益权或决策权的行为。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时,如中国个人出资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对登记进行修订。在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股东未能履行规定的外管局登记的情况下,该特殊目的载体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以及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并且该特殊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项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逃避外汇管制承担责任。根据外管局2015年2月13日发布、2019年12月30日修订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地方银行根据外管局37号文审查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首次外汇登记和修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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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并不知悉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居民的实益拥有人的身份。我们对我们的受益所有人没有控制权,无法保证我们所有的中国居民受益所有人将遵守外管局37号文及后续实施规则,也无法保证根据外管局37号文和任何修订完成登记,或完全完成。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实益拥有人未能根据外管局37号文及后续实施细则及时登记或修改其外汇登记,或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公司未来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37号文及后续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使这些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未能注册或遵守相关要求也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任何未能遵守有关我们的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的中国法规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根据外管局37号文,中国居民因担任境外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中国子公司的雇员而参与境外非公开上市公司的股份激励计划,可在获得激励股份或行使购股权前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申请。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其他员工,他们是中国居民,并且根据我们的2018年计划被授予期权,可以在我们公司成为海外上市公司之前按照外管局37号文申请外汇登记。由于我们是一家海外上市公司,我们和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身为中国居民且已获授期权的员工,须遵守外管局于2012年2月发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有关问题的外汇管理通知》,根据该通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任何股票激励计划的员工、董事、监事和其他管理层成员,例如我们的2018年计划和2021年计划,为中国居民的人员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在外管局注册,该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我们一直在努力遵守这些要求。但是,不能保证他们能够在完全符合规则的情况下成功地在外管局注册。未能完成外管局注册可能会使他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进行支付或获得与之相关的股息或销售收益的能力,或我们向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我们还面临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和员工采取额外股份激励计划的能力。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就集团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设立且“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的企业,就税收而言,可能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可能需要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核算和资产进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22日发布了《关于根据事实管理机构将中方控股的离岸注册企业确定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通知》,即82号文,最近一次修订于2017年12月29日。82号文为确定中方控股的离岸注册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境内提供了一定的具体标准。尽管82号文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外国企业或个人控制的企业,但82号文中规定的确定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无论这些企业是否由中国企业控制。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按全球收入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集团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可能会因其全球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征税而大幅减少。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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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我们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息以及我们的外国投资者出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款。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投资者的股息,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或者有该设立机构或营业地但股息与该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没有有效联系的,在该股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范围内,适用10%的中国预扣税。此类投资者转让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也需按10%的现行税率缴纳中国税款,前提是此类收益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支付的股息,以及转让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实现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来源的收入,因此将被中国征税。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非中国居民的个人投资者的股息以及此类投资者转让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在股息的情况下可能会从源头扣缴)。任何中国税务责任可通过适用的税收协定减少。然而,如果我们或我们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则不清楚在实践中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是否能够获得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订立的所得税条约或协议的好处。如果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投资者的股息,或此类投资者转让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来源的收入,因此需要缴纳中国税款,则您在ADS或A类普通股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
我们和我们的股东在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或归属于中国设立非中国公司的其他资产,或非中国公司拥有的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方面面临不确定性。
2015年2月3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企业所得税问题公报》,即公报7,最近一次修订于2017年12月29日。根据公告7,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非公开交易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公告7,“中国应税资产”包括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的资产、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以及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就其而言,直接持有人(即非中国居民企业)转让所得收益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交易安排是否存在“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考虑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离岸企业股权的主要价值是否来源于中国应税资产;相关离岸企业的资产是否主要为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或如果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中国;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资产的离岸企业及其子公司是否具有以其实际功能和风险敞口为证明的真实商业性质;业务模式和组织结构的存续期限;以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方式进行交易的可复制性;以及该间接转让和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的税收情况。就中国机构资产的间接境外转移而言,由此产生的收益将计入被转移的中国机构或营业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因此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标的转让涉及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或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且与非居民企业的中国设立或营业地无关联的,将适用10%的中国企业所得税,但须遵守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下可用的税收优惠待遇,且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一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公告7不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的交易,这些股份是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获得的。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6月15日。SAT 37号文,除其他外,简化对非居民企业征收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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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例如离岸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或投资。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公司可能会被征收备案义务或税款;如果我公司是公告7和SAT 37号文下此类交易的受让方,则可能会被征收预扣税义务。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公告7和SAT 37号文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资源以遵守公告7和SAT 37号文,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相关转让方遵守这些出版物,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出版物被征税,这可能对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或阻止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和同时进行的私募配售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
在使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和同时进行的私募的收益时,我们作为一家境外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这些子公司在中国法律下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然而,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以资助其活动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当地的外管局对应方进行登记,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须遵守在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登记的要求。
外管局公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结算管理方式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0日修订。根据外管局19号文,对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流动和使用进行规范,不得将人民币资本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或偿还已转让给第三方的银行贷款。虽然外管局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但也重申了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用途的原则。因此,目前尚不清楚外管局在实际实践中是否会允许此类资金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其中重申外管局19号文规定的部分规则,但将禁止使用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改为禁止使用该资本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违反外管局19号文、外管局16号文,可处以行政处罚。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转让我们持有的任何外币的能力,包括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和同时进行的私募的净收益,这可能会对集团的流动性及其在中国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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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或外管局28号文,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项目真实,并符合有效的外商投资限制和其他适用法律。但其在实践中的解释和实施,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中国实体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就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未来出资而言。因此,我们在需要时向中国子公司提供及时财务支持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外币(包括我们从首次公开发行和同时进行的私募中获得的收益)以及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中国业务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集团的流动性以及集团为其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外汇损失,并可能大幅降低您的投资价值。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政治及经济状况的变化及中国政府所采取的外汇政策,以及人民币国际化等因素影响。例如,2005年7月21日,中国政府改变了人民币币值与美元挂钩的政策。在取消与美元挂钩后,人民币兑美元在随后的三年里升值超过20%。最近,在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完成了对构成特别提款权的一篮子货币(即SDR)的定期五年审查,并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确定人民币为可自由使用货币,并将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一起作为第五种货币纳入SDR篮子。2016年第四季度,在美元飙升和中国资本持续外流的背景下,人民币显著贬值。2017年,人民币对美元进一步升值约6.3%。近年来人民币币值持续波动。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展,中国政府可能在未来宣布进一步改变汇率制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人民币在未来不会对美元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集团的所有收入及几乎所有成本均以人民币计值。人民币的任何重大重估可能会对集团以美元换算时以人民币呈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以美元换算的美国存托股的价值和任何应付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首次公开发售和同时进行的私募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集团的运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将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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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审计报告是由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检查和调查的审计师编写的,因此,我们的投资者过去被剥夺了此类检查的好处,未来可能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
Our auditor,the independent registered public accounting firm that issues the audit report included elsewhere in this annual report,as an auditor of companies that are publicly traded in the U.S. and a firm registered with the U.S. 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or the PCAOB,is required to be regular inspected by the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因此,未经中国主管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境外当事人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2021年,PCAOB作出认定,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阻止了PCAOB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公司进行彻底检查和调查。2022年8月26日,会计准则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礼宾声明》,迈出了向会计准则委员会开放准入的第一步,以检查和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根据其公告,PCAOB于2022年9月至11月期间派出工作人员在香港进行现场视察和调查,并以符合PCAOB在美国和全球进行视察和调查的方法和方法的方式进行视察实地工作和调查证词。PCAOB的检查发现了中国审计事务所的众多缺陷,这与PCAOB在全球其他首次检查中遇到的调查结果类型和数量是一致的,最终的检查报告于2023年完成并公开。如果中国的审计公司过去曾接受过此类检查,那么此类缺陷可能已在更早的时候被发现,这些审计公司,包括我们的审计师,可能已采取补救措施来解决任何此类缺陷,而PCAOB历史上无法检查中国的审计公司,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此类检查的好处。由于我们的审计师在2022年之前没有受到此类检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它将有足够的时间来充分解决可能被识别为检查过程的一部分的任何缺陷,以提高未来的审计质量。PCAOB无法在2022年之前对中国的审计师进行全面检查,这可能导致与接受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审计师相比,更难评估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这可能导致我们ADS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对我们合并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此外,虽然PCAOB分别于2022年12月和2023年11月宣布获得对总部位于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完全准入,并分别于2022年和2023年完成了年度检查和调查,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PCAOB将在未来继续拥有此类准入。如果PCAOB由于任何原因不能在中国对审计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例如未来中国政府当局的立场发生任何变化,我们的投资者可能会再次被剥夺这种检查的好处。
如果PCAOB确定无法在未来任何时候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ADS可能会根据经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法》被禁止在美国交易,对我们的ADS的任何此类交易禁令或威胁可能会对我们的ADS价格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HFCA法案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成为法律,并于2022年12月29日根据2023年《综合拨款法》进行了修订。根据HFCA法案以及SEC和PCAOB根据其发布的规则,如果我们聘请了一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而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而PCAOB已确定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当局采取的立场,它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SEC将把我们确定为“涵盖发行人”,或SEC确定的发行人,在我们向SEC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例如我们的20-F表格年度报告)要求的报告后不久,其中包括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SEC将禁止我们的证券(包括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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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PCAOB根据HFCA法案做出了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即2021年的决定,包括我们的审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其中包括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于2022年4月25日发布的审计报告后,SEC于2022年5月26日最终确定我们为SEC认定的发行人。
继PCAOB与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于2022年8月签署的《礼宾声明》以及PCAOB工作人员于2022年9月至11月在香港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调查之后,PCAOB董事会于2022年12月投票决定撤销此前2021年的决定,因此,我们的审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不再是PCAOB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预计不会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然而,PCAOB可能会在未来任何时候改变其根据HFCA法案做出的决定。特别是,如果PCAOB发现其完全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在未来受到中国当局以任何方式的阻碍,PCAOB可能会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根据HFCA法案发布新的决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PCAOB将始终拥有检查和调查我们的审计师的完全权限,或者我们不会在未来再次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
如果我们未来再次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更换我们的审计师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我们将从纽交所退市,我们的证券(包括我们的股票和ADS)也将不允许“场外”交易。如果我们的证券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的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此类禁令或任何威胁将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严重损害您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或任何威胁都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HFCA法案的实施和其他增加美国监管机构获取审计信息的努力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中国发行人维持其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的不确定性,以及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发行人的证券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在SEC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可能会对某些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施加额外的补救措施,因此,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会被确定为不符合《交易法》的要求,如果有的话。
2012年12月,SEC对包括我国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指控其违反美国证券法,未提供与SEC调查的其他某些中国公司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其他文件。2014年1月22日,发布了一项初步行政法决定,谴责并暂停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在SEC执业六个月。在SEC审查批准之前,该决定既不是最终决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2014年2月12日,这家总部位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这一决定向SEC提出上诉。2015年2月,四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各自同意向SEC提出谴责并支付罚款,以解决争端并避免暂停其在SEC执业的能力。和解要求这些公司遵循详细程序,寻求通过证监会向SEC提供查阅这类公司审计文件的途径。如果这些公司没有遵循这些程序,或者如果SEC和证监会之间的程序出现故障,SEC可能会实施暂停等处罚,也可能会重新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根据和解条款,针对这四家以中国为基地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基础程序在和解进入四年后被视为有偏见地被驳回。四年大关发生在2019年2月6日。虽然我们无法预测SEC是否会进一步质疑这四家中国会计公司在美国监管机构要求审计工作底稿方面遵守美国法律的情况,或者这种质疑的结果是否会导致SEC施加暂停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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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中国为基地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受到SEC或PCAOB的额外法律挑战,取决于最终结果,拥有主要中国业务的美国上市公司可能会发现很难或不可能就其在中国的业务留住审计师,这可能导致财务报表被确定为不符合《交易法》的要求,包括可能的退市。此外,任何有关未来针对这些审计公司的任何此类诉讼的负面消息都可能导致投资者对中国、美国上市公司的不确定性,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被拒绝,甚至是暂时拒绝在SEC执业的能力,并且我们无法及时找到另一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则可以确定其合并财务报表不符合《交易法》的要求。这样的认定最终可能导致ADS从纽交所退市或从SEC注销注册,或两者兼而有之,从而大幅减少或有效终止ADS在美国的交易。
美国当局就违反美国证券法和法规对我们、我们的董事、执行官或本年度报告中指定的专家提起诉讼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提供给美国国内公司投资者的同等保护。
SEC、美国司法部或美国司法部和其他美国当局在对美国等非美国公司和非美国人士,例如我们在中国的董事和执行官提起诉讼和执行诉讼时,往往遇到实质性困难。由于管辖权限制、礼让问题和其他各种因素,SEC、DOJ和其他美国当局在中国等新兴市场追究不良行为者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包括在欺诈事件中。我们主要在中国开展集团业务,我们的资产主要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执行官都居住在中国境内。美国当局在获取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执行官或其他看门人的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方面存在重大的法律和其他障碍,以防我们或这些个人中的任何一个从事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此外,中国地方当局可能不会在法律诉讼方面全面协助美国当局和海外投资者。因此,如果我们、我们的董事、执行官或其他看门人实施任何违反证券法、欺诈或其他财务不当行为,美国当局可能无法对我们、我们的董事、执行官或其他看门人进行有效调查或提起并执行行动。因此,您可能无法享受美国各部门提供的与向美国国内公司投资者提供的相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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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根据美国或其他外国法律对我们、我们的董事、执行官或本年度报告中提到的专家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原始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因此,你可能无法以有效的方式享受到这类法律的保护。
集团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资产主要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执行官都居住在中国境内。因此,可能无法在美国境内或中国境外其他地方向我们、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送达诉讼程序,包括与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适用的州证券法产生的事项有关的送达。即使您在美国法院或中国境外的其他法院获得针对我们、我们的董事、执行官或本年度报告中提到的专家的判决,您也可能无法在中国对我们或他们执行此类判决。中国没有对美国、英国、日本或大多数其他西方国家的法院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作出规定的条约。因此,在中国承认和执行任何这些司法管辖区的法院的判决可能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此外,您可能无法根据美国或其他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我们的董事、执行官或本年度报告中指定的专家提起原始诉讼。因此,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包括基于证券法的集体诉讼和欺诈索赔,在中国作为法律和实践问题很难或不可能进行。例如,在中国,在获取中国境外股东调查或诉讼所需信息或与外国实体相关的其他信息方面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地方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但在缺乏相互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监管合作一直没有效率。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因此,未经中国主管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境外当事人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虽然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详细解释或实施细则尚不具备,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投资者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如果投资者无法就美国的判决提出美国索赔或催收,投资者可能不得不依赖中国或中国发行人(例如我们公司)可能维护资产的其他海外司法管辖区可用的法律索赔和补救措施。在这些法域中可用的索赔和补救办法往往与在美国可用的索赔和补救办法有很大不同,并且难以追究。因此,您可能无法有效享受美国旨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法律法规提供的保护。
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波动,这可能会给我们ADS的持有者造成重大损失。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波动,并可能因应多种因素而大幅波动,其中许多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股票市场,特别是科技公司的市场,经历了价格和数量的极端波动,这些波动往往与这些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或不成比例。特别是,其他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在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公司的股价可能会影响我们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其中一些公司的证券自首次公开发行以来经历了大幅波动,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其证券交易价格大幅下跌。其他中国公司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包括科技公司和交易服务平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态度,从而可能影响我们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表现如何。此外,任何有关公司治理实践不足或其他中国公司的会计、公司结构或事项造假的负面消息或看法,也可能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进行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此外,证券市场可能不时出现与集团经营业绩无关的重大价格和数量波动,例如美国、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股价在2008年末、2009年初、2011年下半年、2015年和2020年第一季度的大幅下跌。此外,我们的一部分ADS可能会被卖空者交易,这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我们ADS交易价格的波动性。所有这些波动和事件都可能对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因素外,我们的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由于多重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 • | 影响我们或我们行业的监管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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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关本集团或我们竞争对手的服务产品质量的研究及报告的公告; |
| • | 其他类似服务提供者的经济表现或市场估值的变化; |
| • | 集团季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及预期业绩的变动或修正; |
| • | 证券研究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新服务产品、收购、战略关系、合资企业、资本筹集或资本承诺的公告; |
| • | 我们高级管理层的增补或离任; |
| • |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 |
| • | 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解除或到期; |
| • | 额外A类普通股或ADS的出售或预期潜在出售;和 |
| • | 卖空者发布的卖空报告和其他卖空活动。 |
我们可能无法达到我们公开宣布的指引或有关集团业务的其他预期,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股价下滑。
我们可能会不时就集团的预期财务及业务表现提供指引。正确识别影响商业状况的关键因素并预测未来事件本质上是一个不确定的过程,我们的指导可能最终不会在所有方面都准确。我们的指引是基于某些假设,例如与FTA平台上的预期交易活动、费率以及运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假设。如果我们的指引与实际结果不同,我们ADS的市值可能会大幅下降。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表研究报告或发表有关集团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及其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ADS的交易市场将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有关集团或其业务的研究和报告。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建立和保持足够的研究覆盖范围,或者如果覆盖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DS或发布关于集团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公司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由于我们无法保证未来支付任何现金股息,除非您以高于您支付的价格出售您的ADS,否则您的投资可能不会获得任何回报。
我们不能保证未来支付任何现金股息。因此,你不应该依赖对我们ADS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派发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派及派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及形式(如有)将取决于(其中包括)集团未来的经营业绩及现金流、其资本需求及盈余、我们从我们的附属公司收到的分派金额(如有)、集团的财务状况、合约限制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您在ADS中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此类证券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ADS在未来会升值,甚至维持你们购买此类证券时的价格。你可能无法实现对ADS的投资回报,甚至可能失去对这类证券的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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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ADS在公开市场上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下降。
在公开市场销售我们的ADS,或认为这些销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显着下降。我们现有股东持有的股票可能会在未来的公开市场上出售,但须遵守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或证券法规定的第144条和第701条的限制。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重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持有的证券的市场销售或这些证券未来出售的可用性将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
此外,我们A类普通股的某些持有人有权在某些情况发生时促使我们根据《证券法》登记出售他们的股票。根据《证券法》对这些股份进行登记将导致代表这些股份的ADS在登记生效后立即根据《证券法》成为无限制的自由流通。在公开市场出售代表这些注册股份的ADS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大幅下降。
我们ADS的持有人可能比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拥有更少的权利,必须通过存托人行使这些权利。
ADS的持有人与我们的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只能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对基础的A类普通股行使投票权。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召开股东大会所需的最短通知期将为十天。
当召开股东大会时,ADS持有人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股东大会通知,以允许撤回其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以允许他们就任何特定事项投票。此外,存托人及其代理人可能无法及时向ADS持有人发送投票材料或执行ADS持有人的投票指示。我们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存托人及时将投票权延伸至ADS持有人,但无法保证ADS持有人会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他们能够指示存托人对其ADS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将不对任何未能执行任何投票指示、任何投票的方式或任何此类投票的效果负责。因此,如果其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未按其要求进行投票,ADS持有人可能无法行使投票权,并可能缺乏追索权。此外,ADS的持有者将不能召集股东大会。
我们的ADS持有人向存托人提出索赔的权利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存款协议可能会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修改或终止。
根据存款协议,因存款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或因拥有ADS而产生或基于该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而针对或涉及存托人的任何诉讼或程序,只能在纽约州纽约州的州或联邦法院提起,我们的ADS持有人将不可撤销地放弃他们可能对任何此类程序的地点设置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不可撤销地在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中提交给此类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保存人可自行决定要求将存款协议所产生的关系所引起的任何争议或分歧提交并最终通过根据存款协议中所述条款进行的仲裁解决,尽管仲裁条款并不排除您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在州或联邦法院提出索赔。此外,我们和存托人可能会在未经ADS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修改或终止存管协议。ADS持有人在存款协议修订后继续持有其ADS的,将被视为同意受经修订的存款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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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ADS持有者参与未来任何供股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这可能会导致他们持有的我们的ADS被稀释。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收购我们证券的权利。然而,除非我们根据《证券法》对权利的分配和销售以及权利所涉及的证券进行登记,或者获得注册要求的豁免,否则我们不能向美国ADS的持有人提供权利。根据存款协议,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将分配给ADS持有人的基础证券均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或根据《证券法》免于登记,否则存托人将不会向ADS持有人提供权利。我们没有义务就任何此类权利或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促使此类注册声明被宣布生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建立必要的注册豁免。因此,ADS的持有者可能无法在未来参与我们的供股,他们的持股可能会被稀释。
如果存托人认为向我们的ADS持有人提供现金红利或其他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他们可能不会收到现金红利或其他分配。
存托人将仅在我们决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存入证券分配股息的情况下对ADS进行现金分配,我们无法保证未来支付任何现金股息。在有分配的情况下,ADS的存托人已同意向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其或托管人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存入证券获得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ADS持有者将按其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然而,存托人可酌情决定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例如,保存人可能会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或者某些分配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这些财产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存托人可以决定不向ADS持有人分配此类财产。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已经产生并预计将继续产生重大成本,这可能会降低集团的利润或使其业务经营更加困难。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已经发生并预计将继续发生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没有发生的重大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以确保我们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公司治理实践的各种要求,以及随后由SEC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实施的规则。
例如,我们增加了独立董事的人数,并采取了有关内部控制和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政策。我们还承担了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相关的额外费用。2024年3月,SEC通过了关于气候相关披露的最终规则,即气候披露规则,其中要求发行人进行大量的气候相关披露,其中包括(其中包括)重大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或GHG、排放、气候相关财务指标、气候相关战略、治理、目标和目标。气候披露规则还包括对GHG披露的分阶段证明要求。气候披露规则正在美国法院受到质疑。2024年4月,SEC自愿暂停执行气候披露规则,等待第八巡回法院的司法审查。2025年3月27日,SEC投票决定在法庭上停止对气候披露规则的法律辩护。尽管气候披露规则有这些进展,但我们不能排除此类规则或其修订版最终可能生效的可能性。我们预计,适用于美国上市公司的规则和法规将继续导致我们承担更高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投入大量管理工作来确保合规,并使一些公司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我们目前正在评估和监测有关这些规则和规定的发展,我们无法以任何程度的确定性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的金额或此类成本的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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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ADS的持有者可能会受到转让其ADS的限制。
我们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关闭其转让账簿。此外,通常在我们的账簿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或在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这样做的任何时候,存托人可以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转让。
我们的备忘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开曼群岛法院和美国联邦法院将是我们与股东之间几乎所有纠纷的专属论坛,这可能会限制我们的股东获得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投诉有利的司法论坛的能力。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除非我们另有约定,(i)美国联邦法院对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条款产生的任何争议、争议或索赔拥有专属管辖权,这些条款被称为“美国诉讼”;(ii)除此类美国诉讼外,开曼群岛法院对任何争议、争议或索赔拥有专属管辖权,以审理、解决和/或裁决任何争议、争议或索赔,无论是由我们的组织章程细则或其他方面引起或与之相关,包括但不限于:
| • | 代表本公司提起的任何派生诉讼或程序, |
| • | 任何声称违反我们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其他雇员对我们公司或我们的股东所负的信托义务的诉讼, |
| • | 根据《公司法》任何条款主张索赔的任何诉讼,上限。22(1961年第3号法案,经合并和修订),经修订,开曼群岛(“开曼公司法”)或我们的公司章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购买或收购股份、担保或担保作为对价提供,或 |
| • | 对我公司提出索赔的任何诉讼,如果在美国提起,将是根据内政原则产生的索赔(因为美国法律承认这一概念)。 |
这些排他性诉讼地条款可能会增加股东的成本,并限制股东就与我们或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其他雇员的纠纷向其认为有利的司法法院提起索赔的能力,这可能会阻止针对我们和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的诉讼。任何个人或实体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我们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例如ADS,无论是通过转让、出售、法律运作或其他方式,均应被视为已通知并已不可撤销地同意和同意这些规定。一家法院是否会强制执行此类条款存在不确定性,其他公司章程文件中类似的选择法院地条款的可执行性在法律诉讼中受到质疑。法院可能会认定这类条款不适用或不可执行,如果法院认定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的这一条款在诉讼中不适用或不可执行,我们可能会产生与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解决争议相关的额外费用,这可能会对集团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根据《证券法》第22条,联邦和州法院对为执行《证券法》或其下的规则和条例所产生的任何义务或责任而提起的所有诉讼具有并行管辖权,投资者不能放弃遵守联邦证券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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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存款协议下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s)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在存托人有权要求将索赔提交仲裁的情况下,纽约市的联邦或州法院拥有审理和裁定根据存款协议产生的索赔的专属管辖权,在这方面,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DS持有人放弃对他们可能对我们或存托人因ADS或存款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反对基于上述陪审团审判豁免的陪审团审判要求,法院将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确定该豁免在该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下是否可强制执行。而据我们所知,与根据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有关的合同争议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然而,我们认为,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通常是可强制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法院在确定是否执行陪审团审判放弃条款时,会考虑一方当事人明知、聪明、自愿放弃陪审团审判权。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ADS而言,情况就是如此。建议您在投资ADS之前就陪审团豁免条款咨询法律顾问。如果您或ADS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您或此类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具有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和/或存托人的诉讼的效果。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和/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可能只能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不利于原告的结果。尽管如此,如果这项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没有得到执行,在法庭诉讼进行的范围内,它将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存款协议条款进行。
如果我们的ADS持有人不在股东大会上投票,ADS的存托人将给我们一个全权委托代理人,以投票表决我们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这可能会对我们的ADS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ADS的存款协议,如果我们的ADS持有人不投票,存托人将给予我们一名全权委托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我们的ADS基础A类普通股,除非:
| • | 我们已指示保存人,我们不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 |
| • |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对于会议上将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实质性反对意见; |
| • | 会议拟表决事项将对股东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 |
| • | 会议表决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
这种全权委托的影响是,如果我们的ADS的任何持有人不在股东大会上投票,他们就无法阻止我们作为此类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被投票,除非在上述情况下。这可能会使股东更难影响我们公司的管理层。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对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开曼群岛法律规定的我们股东的权利和我们董事的信托义务可能比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规定的范围更窄或更不发达。尤其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比美国欠发达,比如美国的一些州,比如特拉华州,就比开曼群岛的公司法体系发展得更充分,司法解释得更充分。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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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美国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检查公司记录或获得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除《开曼公司法》授予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外,任何股东(董事除外)均无权查阅公司的任何会计记录或账簿或文件,但股东名册应在董事会决定的时间和日期存放名册的地点开放供会员和公众查阅。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确定股东决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i)《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表格10-Q的季度报告、主要行政和财务官员的季度认证或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规则;(ii)《交易法》中规范征集代理、同意、或有关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授权;(iii)《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员就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期内进行的交易获利的内部人员的责任提交公开报告的条款;(iv)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将我们的业绩每季度作为新闻稿发布,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规定分发。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例如,美国国内发行人被要求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0至90天内提交年度报告。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我们是《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定义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有资格获得并可能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否则这些豁免将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保护。
我们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所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张晖先生持有我们公司总投票权的50%以上。只要我们仍然是一家受控公司,我们可能会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规则的豁免,包括(i)董事会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要求,(ii)我们的高级职员的薪酬由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确定或向我们的董事会推荐的要求,以及(iii)董事提名人选由大多数独立董事或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选出或推荐给董事会的要求。目前,我们不打算利用受控公司可获得的豁免,而是依靠外国私人发行人可获得的豁免,转而遵循我们的母国治理实践。见“—我们是《交易法》规则含义内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如果我们不再是外国私人发行人,或者由于任何原因我们无法依赖母国治理实践豁免,只要我们仍然是受控公司,我们可能会决定援引受控公司可用的豁免。因此,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将无法获得对受所有纽交所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股东的同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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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任何纳税年度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可能会受到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影响。
如果(i)该年度至少75%的毛收入为被动收入,或(ii)该年度至少50%的资产价值(通常根据资产季度价值的平均值确定)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则非美国公司将是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根据集团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包括商誉在内的资产价值(我们是根据ADS的交易价格确定的),我们认为存在很大的风险,即我们是2024年的PFIC。我们是否是PFIC的判定是每年一次的。因此,我们的PFIC地位可能会因集团资产或收入构成的变化或集团资产价值的变化而发生变化。集团资产和收入的构成可能会受到集团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其目前持有的现金和流动资产的影响。此外,我们ADS的交易价格波动(可能波动)可能会影响集团的商誉价值,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的PFIC地位。特别是,最近我们ADS交易价格的上涨导致我们成为2025年PFIC的可能性降低。然而,我们任何一年的PFIC地位的最终确定要到当年年底才能做出,并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的ADS在相关季度测试日期的交易价格。因此,不能保证我们不会成为2025年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
如果我们是美国人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该美国人。例如,如果我们是PFIC,我们的美国投资者可能会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律法规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并将受到繁重的报告要求的约束。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某些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被允许在与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做法;与我们完全遵守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时相比,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更少的保护。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纽交所市场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我国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与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
除其他事项外,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我们没有被要求:(i)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是独立的;(ii)有一个薪酬委员会或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iii)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三名成员;(iv)在某些情况下获得股东对发行证券的批准;(v)每年定期安排只有独立董事参加的执行会议;或(vi)举行年度股东大会。
我们打算依赖上述所有豁免。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纽交所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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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4。 | 有关公司的资料 |
A.公司历史与发展
FTA平台是中国领先的数字货运平台,将托运人与卡车司机连接起来,以促进跨距离范围、货物重量和类型的货运。
我公司于2017年12月根据《开曼公司法》通过合并Full Truck Logistics Information Co. Ltd.和Truck Alliance Inc.的方式注册成立为豁免公司,名称为“满帮集团有限公司”此次交易促成了运满满和货车邦的业务合并,这两家分别成立于2013年和2011年的中国当时领先的数字货运平台。在2017年12月之前,运满满平台由Full Truck Logistics Information Co. Ltd的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运营,Full Truck Logistics Information Co. Ltd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火车邦的运营始于2011年。在2017年12月之前,Huochebang平台由Truck Alliance Inc.的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运营,Truck Alliance Inc.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两个平台的合并为具有显着规模经济的全国性数字道路运输网络奠定了基础,并为集团的进一步增长和成功铺平了道路。此后,集团不断增强其数字货运平台的功能和特色,构建了一个由数百万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组成的充满活力的生态系统。2021年6月,我们的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YMM。”
由于中国法律法规对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金融服务的实体的外国股权所有权施加了某些限制或禁止,我们通过与集团VIE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了大部分业务。在2021年3月之前,我们的集团VIE是上海希维、北京漫信、贵阳火车邦。这些集团VIE及其子公司持有我们在中国经营业务所需的某些许可证。我司子公司江苏运满满通过与上海喜微、北京满芯及其各自股东的一系列合同安排,对上海喜微、北京满芯行使控制权。我司子公司自贸信息通过与贵阳火车邦及其股东的一系列合同安排,对贵阳火车邦行使控制权。
2021年3月,经自贸信息指示,新设主体贵州自贸以名义价格向贵阳火车邦股东收购贵阳火车邦100%股权,自贸信息通过与贵州自贸及其股东的一系列合同安排,取得对贵州自贸的控制权。由此,贵州自贸协定成为集团VIE,贵阳火车邦成为贵州自贸协定的子公司。
2021年第四季度,为增强公司治理,我们进行了重组。重组主要涉及(i)更改集团VIE及(ii)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集团VIE的若干附属公司更改为我公司的全资或部分拥有的附属公司。重组前上海希维全资子公司曼云软件、山恩科技于2021年第四季度转让给名义股东。江苏运满满通过与满云软件及其股东的一系列合同安排取得对满云软件的控制权,自贸信息通过与山恩科技及其股东的一系列合同安排取得对山恩科技的控制权。曼云软件以名义价格向各自股东收购北京漫信和上海希维,于2021年11月成为曼云软件间接全资子公司。此外,我们向满云软件收购北京漫芯及上海希维,并于2022年1月1日成为江苏运满满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同时向股东收购贵州自贸协定,于2022年1月1日成为自贸信息全资子公司。
2022年5月,宜兴满先通过与满运冷链及其股东的一系列合同安排,获得了对满运冷链的控制权,后者是满运软件的控股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宜兴满鲜、满运冷链及其股东因宜兴满鲜及满运冷链的股权结构变动而订立经修订及重述的合约安排。修订和重述的合同安排并未改变集团VIE的范围。集团VIE为曼云软件、山恩科技和曼云冷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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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运软件及其子公司主要参与运满满APP和生生APP的运营并与江苏运满满一起提供货运撮合服务,山恩科技及其子公司主要参与运营火车邦APP并提供货运撮合服务和保险经纪服务,满运冷链主要为冷链物流板块提供货运撮合服务并运营运满满冷链APP。保险经纪服务以外的增值服务主要由江苏运满满、自贸信息及其各自子公司进行。
主要办事处
我司主要行政办公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阳市花溪区科技路6号贵州55002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市雨花台区奉新路20号万博科技园江苏210012。我们在这些地址的电话号码分别是+ 86-851-8384-2056和+ 86-25-6692-0156。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Conyers Trust Company(Cayman)Limited,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Grand Cayman,KY1-1111,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投资者如有任何查询,请按上述我们主要行政办公室的地址及电话号码提交。
我们的主要网站是https://www.fulltruckalliance.com/,本网站所载信息不属于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B.业务概况
概述
FTA平台是中国领先的数字货运平台,将托运人与卡车司机连接起来,以促进跨距离范围、货物重量和类型的货运。我们通过开创全价值链的数字化、标准化和智慧物流基础设施,改变了中国的道路运输行业。
我们建立了一个由数百万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组成的充满活力的生态系统。2024年第四季度,平均每月约有293万名托运人在FTA平台发布航运订单,2024年有414万名卡车司机在FTA平台履行航运订单。2024年,集团促成1.972亿个已完成订单。
我们致力于成为对环境和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模范企业公民。FTA平台通过消除空里程和浪费的燃料以及提高负载效率,为更清洁的环境做出贡献。此外,FTA平台通过高效的货运匹配、建立公平交易的平台规则以及承担为卡车司机量身定制的社会倡议来增加卡车司机的盈利潜力,从而促进卡车司机的福利。
FTA平台
我们认为,应对行业挑战的关键是一个将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无缝连接起来的数字化、标准化和智能平台。借助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该集团建立了全国性的基础设施和行业标准,以促进整个物流行业的透明度、信任和效率。通过这样做,该集团正在为中国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改善数百万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生活,并为我们的星球减少碳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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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满满和货车邦分别成立于2013年和2011年,两家公司都迅速成长为国内领先的数字货运平台。两家公司于2017年合并创建了FTA,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道路物流网络,规模经济效应显著。
我们正在不断完善集团的产品,以更好地满足行业参与者多样化、复杂且往往是非标准的需求。我们已经从货运清单服务目录发展成为一个生态系统,以数据驱动的技术和全面的增值服务实现端到端的物流交易。
下图展示了FTA平台的主要组成部分。
货运匹配服务
| • | 货运挂牌服务。2011年和2013年,火车邦和运满满分别开始通过QQ和微信群提供货运挂单服务,迈出了中国道路运输行业数字化转型的第一步。2013年底和2014年初,运满满和火车帮各自推出了手机APP,托运人可以发布发货订单,卡车司机可以联系他们,以标准化的方式找到他们的下一批货。两家公司于2017年底合并后,集团于2018年开始货运上市服务的货币化,为经常托运人推出会员服务,允许付费托运人发布比不付费托运人更多的运输订单。 |
| • | 货运经纪服务。2018年1月,集团推出货运经纪服务,从货运挂牌服务更进一步,向托运人提供具有更高水平服务质量保证的端到端货运匹配服务。作为货运经纪,集团的合并联属公司与托运人订立合约以销售航运服务及平台服务,亦与卡车司机订立合约以购买航运服务。合并后的关联公司从托运人收取的金额与其支付给卡车司机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代表FTA平台货运经纪服务费。合并后的关联公司承担缴纳增值税的法定义务,即增值税,按航运服务和平台服务的全部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合并后的附属公司获得当地政府当局的赠款,作为发展当地经济和业务的激励措施。合并后的关联公司向托运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他们可以反过来用于税收减免,解决了许多托运人在与卡车司机签约时的一个重大痛点。托运人可以实时跟踪每一步的交易和订单状态,并在线支付运费。合并后的关联公司还承担每批货物不超过特定金额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并在特定情况下获得货物保险以减轻其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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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交易服务。基于从集团货运上市和经纪服务发展起来的技术和运营知识,集团推出了在线交易服务,以进一步实现航运交易数字化,并使托运人和卡车司机能够通过FTA平台进行交易。卡车司机被要求支付运费押金以确保运输订单,这有助于更好的服务质量和更高的履约率。保证金支付至第三方商业银行的代管银行账户,并将在相关交易完成或取消时(如适用)释放至托运人的银行账户或退还至卡车司机的银行账户。于2020年下半年,集团开始将其线上交易服务货币化,方法是就源自首批三个城市(即杭州、湖州及绍兴)的选定类型航运订单向卡车司机收取交易服务费。自那以来,FTA平台的日均订单量和卡车司机保留率在这些城市保持稳定,显示了平台用户对此类交易服务费的接受程度。我们随后在更多城市推出了交易服务费,并提高了渗透率。此外,在某些创新业务中,集团向卡车司机收取会员费,这使他们有权在一定时期内扣除或免除上述交易服务费,通常为一周或一个月。 |
增值服务
集团提供一系列增值服务,迎合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各种基本需求,增加他们在FTA平台上的粘性和参与度。托运人可以在FTA平台上接入运输管理系统、信贷解决方案和保险服务。卡车司机可以在FTA平台上接入管理交通罚单记录、信用解决方案、保险服务、电子收费或ETC、服务、能源服务等服务的软件。
对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好处
集团为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提供的主要好处包括:
| • | 高效货运匹配。托运人可以随时随地在手机上标准化地发布出货单,无需经过中介,也无需奔波于物流园区。托运人通常可以在几分钟内而不是几天内从可靠的卡车司机那里获得报价,并根据卡车司机的个人资料和业绩记录就其适用性做出明智的决定。卡车司机可以在移动设备上在几分钟内找到货物,而无需前往物流园区并在那里等待数天。它们还节省了货物之间往返物流园区长途旅行的里程和时间。 |
| • | 更好的盈利能力。FTA平台有助于促进数百万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财务福祉。托运人享有更低的运输成本和更透明的定价,因为他们可以直接与卡车司机互动,减少了层层中间商和在物流园区租用空间的需要。卡车司机可以实现更高的收入和利用率,因为寻找货物所花费的时间和里程更少。他们可以优化日程和路线,带来更多可见的收入。随着我们制定的交易标准,它们也具有更高的运费收取确定性和更短的应收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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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端到端解决方案和更智能的运营。集团向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提供具有交易能力的端到端解决方案,使他们能够以更智能和更高效的方式运营。托运人得到了改进其运营的软件的支持,例如运输管理系统以及人工智能(AI)模型,这些模型为货物推荐合适的定价。卡车司机得到软件和人工智能模型的支持,这些模型可以推荐合适的货物并简化他们的操作。 |
| • | 服务质量更大保障。集团从头到尾为物流交易的每一部分提供便利。互动和交易被记录在FTA平台上,提高了问责制,并为争议解决提供了支持来源。在FTA平台上下的运输订单的运费保证金由卡车司机支付至第三方商业银行的托管银行账户,并将在相关交易完成或取消时(如适用)释放至托运人的银行账户或退还至卡车司机的银行账户,从而使托运人和卡车司机能够更有把握地进行交易。集团为及时解决争议提供专门的客户服务和协议。 |
| • | 获得增值服务。集团为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提供全面的增值服务,迎合他们多样化和复杂的需求,解决各种痛点。它只与拥有可靠业绩记录的业务合作伙伴合作,以确保向用户提供的增值服务的质量。 |
我们的规模和财务表现
我们增长很快,近几年达到了显著的规模。2023和2024年,集团促成的已完成订单分别为1.588亿和1.972亿,同比增长24.1%。
我们正处于货币化的早期阶段。集团的收入主要来自来自托运人的货运上市会员费、托运人的货运经纪服务费、卡车司机的交易服务费,以及向托运人、卡车司机和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提供增值服务的利息和费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的净收入总额分别为人民币67.336亿元、人民币84.362亿元和人民币11.2386亿元(合15.397亿美元)。集团于2022、2023及2024年分别录得净收益人民币4.119亿元、人民币22.271亿元及人民币31.234亿元(4.279亿美元)。集团于2022、2023及2024年分别录得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调整后净收益人民币13.954亿元、人民币27.970亿元及人民币40.204亿元(合5.508亿美元)。我们将非GAAP调整后净收入定义为不包括(i)股权激励费用、(ii)业务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iii)与收购相关的补偿成本、(iv)美国证券集体诉讼原则上的和解,这是非经常性的,(v)长期投资的减值损失和(vi)非GAAP调整的税收影响的净收入。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A.经营业绩—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详见。
集团的解决方案
集团通过促进托运人和卡车司机之间的交易提供货运匹配服务,并将其与增值服务提供商(如金融机构、公路当局、加油站和保险公司)联系起来。集团的货运匹配服务和增值服务可通过运满满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移动应用程序、货车邦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移动应用程序、生生移动应用程序和运满满冷链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移动应用程序获得。
货运匹配服务
集团提供一系列货运匹配服务,以迎合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特定需求。集团通过运营货运上市平台开展业务,托运人在该平台发布运输订单,卡车司机与托运人联系以确保他们的下一个运输订单。2024年,集团促成了1.972亿个已完成订单。集团主要服务于FTL分部内的长途航运需求,亦提供LTL及同城物流服务。运满满和货车邦品牌主要提供长途和LTL货运撮合服务,生生品牌主要提供同城货运撮合服务。在2023年4月之前,集团主要通过生生汇投车应用程序提供同城货运匹配服务。自2023年4月起,集团主要通过其新的生生应用程序提供同城货运匹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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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匹配流程
我们在下面阐述了货运匹配流程的关键步骤,包括在运满满手机APP上注册、发布运输订单、寻找和接受运输订单,以及履行和结算。类似的功能在火车帮手机APP、生生手机APP和运满满冷链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手机APP上都有。
注册
托运人和卡车司机下载移动应用程序并完成注册后,成为集团的注册托运人或注册卡车司机。在FTA平台上促进诚信和问责,我们要求在注册时向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我们还需要额外的信息,例如托运人的营业执照和卡车司机的驾驶执照,让他们在FTA平台上获得更广泛的功能,例如货运经纪服务。
当托运人发布运输订单时,运费匹配过程就开始了。作为我们数字化物流交易努力的一部分,我们要求每个托运人在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上填写一套标准的货物信息,例如货物产地、目的地、类型和尺寸,以及运输要求,例如卡车类型和装卸时间。使用标准化和详细的订单信息增加了交易透明度,并使托运人和卡车司机能够减少谈判所花费的时间。
寻找和接受运输订单
卡车司机根据搜索或推荐找到合适的运输订单。卡车司机可以搜索带有指定过滤器的运输订单,例如路线和卡车类型。集团的匹配算法根据与卡车司机的相关性对搜索结果进行排名。FTA平台还向卡车司机发送推送通知,推荐合适的运输订单。集团的匹配算法分析卡车司机的卡车类型、交易记录、当前位置和最近的搜索等因素,以确定他们对货物类型和路线的偏好。当集团的系统确定位于其首选航线上或附近的合适货物时,卡车司机会收到推荐的运输订单。若卡车司机对这类运输订单感兴趣,他们可能会通过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与托运人联系,以敲定交易条款。
该集团推出了几项功能,以进一步简化交易流程。例如,在发布运输订单时,托运人可能会选择使用我们的“即打即走”功能,该功能允许托运人发布固定价格的运输订单。“即打即走”功能取代了托运人和卡车司机之间的价格谈判,缩短了从发布订单到接受订单的匹配时间。托运人可根据集团定价算法产生的建议价格确定价格。集团的系统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向卡车司机分配运输订单。
履行和结算
对于每一个运输订单,当各方通过直接沟通或我们的“即打即走”功能达成一致后,卡车司机支付定金以确保运输订单。此类存款存放在第三方商业银行的托管银行账户中,我们无法使用。导航功能可在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上使用,使卡车司机能够根据相关变量优化其路线,例如高度和宽度净空、通行费、时间和距离。通过GPS跟踪,托运人可以实时查看货物状态。在托运人和卡车司机都在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上确认履行后,取决于相关运输协议的条款,押金要么被释放回给卡车司机,要么被转移给托运人。托运人可通过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向卡车司机支付运费。托运人还可以选择通过其他渠道结算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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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挂牌服务
集团透过合并联属公司提供货运上市服务。集团有免费增值模式,托运人可在FTA平台免费发布一定数量的运输订单。托运人必须支付会员费,才能发布额外的运输订单。集团目前主要提供四级会员资格。第一层要求每年收取人民币288元的年费,并允许托运人每年发布最多30个运输订单。第二层要求每年收取人民币688元的年费,并允许托运人每年发布高达188个运输订单。第三层专为有高度频繁航运需求的企业设计,年费为人民币1688元,允许托运人每年发布多达2576个航运订单。由于产品设计调整,我们调整了2024年二三线下允许的发运订单数量,对收入确认没有实质性影响。第四级,针对超大批量企业,要求每年收取人民币3888元的费用,并允许托运人在两年内发布高达9136个运输订单。集团不时允许付费会员免费张贴额外的运输订单,作为其促销活动的一部分。截至2024年12月31日,FTA平台拥有105万活跃付费会员的托运人用户。
货运经纪服务
许多托运人宁愿与集团签订合同,而不是与卡车司机签订合同,以获得更好的保护,免受货物损坏、卡车司机对费用增加、延误和取消的需求,以及提高他们的监管合规性。集团透过合并附属公司提供货运经纪服务,以更好地服务于该等托运人。货运经纪服务可于集团的手机应用程式上使用。
使用货运经纪服务的托运人可以通过货运匹配流程预订货物或指定他们选择的卡车司机。作为货运经纪人,合并后的关联公司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委托FTA平台匹配或托运人(视情况而定)指定的卡车司机履行运输订单。为了使用货运经纪服务,托运人需要向其在FTA平台上的账户进行预付款。货运订单履约后,FTA平台将托运人的运费转给卡车司机,并从托运人账户中扣除平台服务费。该平台的服务费基于一定比例的运费。
合并后的关联公司承担每批货物最高20,000元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并在特定情况下获得货物保险以减轻我们的风险。合并后的关联公司还为托运人提供保护,防止卡车司机要求增加费用和延误。使用货运经纪服务的托运人有资格从我们这里获得增值税发票。托运人可以使用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跟踪运输订单,并使用货运经纪服务支付货物款项。
交易服务
集团的在线交易服务进一步将航运交易流程数字化,使托运人和卡车司机能够通过FTA平台更高效地进行交易。集团主要透过合并附属公司及中国附属公司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在每笔交易开始时,集团的系统会生成一份电子协议,具体规定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托运人和卡车司机之间约定的运费。集团建立交易规则和标准,促进FTA平台诚信交易。我们广泛的行业知识使我们能够使这些规则和标准与诚实的市场参与者的期望保持一致,以促进透明和高效的交易。例如,卡车司机被要求支付押金以确保运输订单。押金支付到第三方商业银行的代管银行账户,作为卡车司机服务及时性和质量的保证。另一方面,卡车司机在使用线上交易服务时,可以利用订单取消保护和运费保护。如果托运人在卡车司机已经上路取货的情况下取消运输订单,卡车司机可以从FTA平台收取取消费用,以支付旅行费用。FTA平台支付的大部分取消费用由取消托运人按照集团交易规则报销。此外,托运人可能无法及时支付运费,集团通过联系托运人帮助卡车司机收取逾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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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在线交易服务所创造的重大价值,集团于二零二零年下半年开始将交易服务货币化,方法是就源自若干城市的选定类型航运订单向卡车司机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于通过在线交易服务匹配的航运交易。交易服务费通常基于托运人提供的运费金额。此外,在某些创新业务中,集团向卡车司机收取会员费,这使他们有权在一定时期内扣除或免除上述交易服务费,通常为一周或一个月。此类费用此前被归入“货运挂牌服务”项下,并于2024年重新归入“交易服务”项下。集团未来可能探索其他收入模式,以将其线上交易服务货币化。
增值服务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一系列增值服务,其次是通过合并后的关联公司。这些服务迎合了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各种基本需求,增加了他们在FTA平台上的粘性和参与度,同时使其他业务,如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加油站运营商和高速公路当局,能够参与我们充满活力的生态系统。对于托运人,我们提供了一个运输管理系统,可以轻松高效地跟踪和管理他们的货物以及获得信贷和保险解决方案来管理他们的风险和现金流。我们通过提供ETC和能源服务以及管理交通罚单记录的软件解决方案,帮助卡车司机管理其运营成本和工作流程。我们还提供获得信贷和保险解决方案的途径,这样卡车司机就可以管理他们的风险和现金流。截至2024年12月31日,超过600万用户使用了集团至少一项增值服务。
信贷解决方案
我们为卡车司机提供现金信贷解决方案,为托运人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这些贷款主要由我们通过我们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该公司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卡车司机的少量现金贷款由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资金,我们通过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安排为此类贷款提供担保。这类贷款的期限通常不到一年。从历史上看,我们也通过我们建立的信托为贷款提供资金。该安排已于2022年3月终止。
我们基于数据驱动的借款人资信评估,分配定制的信用额度。截至2024年12月31日,FTA平台上卡车司机用户和托运人用户的信用额度通常分别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和10万元。针对信贷行业的监管发展,我们计划对这些业务线采取保守的做法。
我们实施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以应对我们的信用风险敞口。截至2024年12月31日,表内贷款的未偿还余额总额为人民币41.996亿元(约合5.753亿美元),包括通过我们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的贷款的本金总额以及所有应计和未付利息,减去估计损失准备金,这些贷款的不良贷款率总额为2.2%。我们的不良贷款率的计算方法是,将逾期90个日历天以上的表内贷款(不包括逾期180天以上并因此被冲销的贷款)的未偿本金和所有应计和未付利息总额(不包括逾期180天以上并因此被冲销的贷款)除以截至指定日期的估计损失准备金后的未偿本金和所有应计和未付利息总额(不包括逾期180天以上并因此被冲销的贷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与我们的贷款担保安排有关的担保责任金额并不重要。
保险经纪
集团通过合并附属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为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提供与物流交易相关的各种保单。例如,卡车司机可以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运费险和意外险,托运人可以购买货运险,在每种情况下都可以通过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购买。保单由集团的合作伙伴保险公司承保,集团收取集团合作伙伴保险公司通过FTA平台进行销售代理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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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解决方案
我们为托运人开发了运输管理系统。托运人使用该软件系统,除其他外,跟踪每个运输订单的状态并监控运输成本。该系统免费提供给使用货运经纪服务的托运人。此外,集团通过其移动应用程序为卡车司机提供管理交通罚单记录的软件。
ETC服务
我们通过我们的一家中国子公司提供与ETC相关的各种服务。行业因应监管变化,从ETC借记卡转向ETC信用卡。卡车司机可通过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申请ETC卡、审查历史ETC付款并为其账户充值。我们通过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为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推广ETC卡。根据我们与公路主管部门的安排,我们从公路主管部门或卡车司机处收取开户服务费。我们还根据交易价值向卡车司机收取账户充值服务费。
美国能源服务
我们通过中国子公司提供能源服务。我们为参与我们能源服务计划的加油站产生销售线索。特别是,我们根据卡车司机的位置,向FTA平台上的卡车司机推荐这些加油站。卡车司机在这些加油站加油时,可通过集团的手机应用程序享受柴油和天然气的优惠。我们在加油站的集团移动应用程序上处理卡车司机的付款,并从加油站运营商收取服务费,作为卡车司机支付的燃料成本的百分比。此外,我们为向卡车司机或托运人客户销售燃料提供便利,并按卡车司机或托运人客户支付的购买价格的百分比从加油站运营商处收取服务费。
我们的全国网络
我们拥有覆盖全国的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网络,并为中国各地的货运提供便利。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个由数百万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组成的充满活力的生态系统。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个月,集团的平均托运人MAU达到约293万。2024年,有414万名卡车司机在FTA平台上完成了航运订单。2024年,集团促成1.972亿个已完成订单。FTA平台支持密集的全国性航线网络,将中国每一个地级市与其他数百个城市连接起来。这种由数百万托运人和卡车司机跨航线对数百万件货物进行的高度复杂和动态的编排难以复制,并对潜在竞争对手形成了很高的进入壁垒。
集团致力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解决道路运输服务需求,我们计划进一步扩展和完善集团的服务产品,从而与更多的生态系统参与者建立联系,并增强FTA平台的网络效应。
托运人
集团在中国各地拥有广泛的托运人基础。集团的托运人基地由第三方物流公司、直接托运人、卡车经纪人组成,涵盖多种行业,航运需求和货种多样。集团在FTA平台匹配的主要货物类别包括生鲜、粮食和粮食产品、其他农产品、金属、矿产、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品和塑料,以及机械设备。同一主要类别内的货物往往彼此差异很大,可能需要不同类型的卡车进行装运。集团为各种规模的公司提供物流解决方案,从小型企业主到快递公司和制造商。FTA平台为托运人提供了令人信服的价值主张,包括接触可靠的卡车司机和节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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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车司机
集团拥有庞大的可靠卡车司机网络。卡车司机不是集团的雇员,FTA平台上的卡车司机大多是个人业主兼运营商,他们经营的车辆池可以满足多样化的运输需求,从1.8米长的小型货车到17.5米长的重型卡车不等。FTA平台上的主要货车类型包括:
| • | Dry Van Trucks(箱式卡车)。配备钢制车厢的干式厢式货车提供空气动力学和天气保护,通常用于运载高价值的消费品。 |
| • | 平板卡车(平板卡车)。平板车(含吊板车)的钢制平台加固较重,车顶、车壁不靠边。平板卡车通常用于搬运重型货物,例如钢板和钢卷。 |
| • | Stake Body Trucks(Gaolan Trucks)。木桩车身卡车是一种带有木桩边的平板卡车。Stake body卡车通常用于运输轻型货物,例如装在纸板箱和消费品中的货物。 |
下面按长度说明这三种主要类型卡车的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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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汇总了上述每种主要卡车类型中可用的卡车长度范围以及典型的对应路线和最大货物重量。一般来说,货物重量在四至八吨之间的货车被归类为中型货车,而货物重量在八吨或以上的货车则被归类为重型货车。
| 货车长度 |
典型路线 |
最大货物重量 | ||
| 4.2米 |
中短途 |
2.5吨 | ||
| 6.8至9.6米 |
中长途 |
8至19吨 | ||
| 13至17.5米 |
长途 |
25至33吨 | ||
此外,FTA平台上还提供专门的车辆,满足托运人的各种运输需求,如温控卡车(包括冷藏车)运输易腐货物、自卸卡车搬运建筑材料、低床卡车拖运重型设备、翼卡车更好的耐候性和易于装载以及小型货车用于同城运输订单。FTA平台为卡车司机提供了令人信服的价值主张,包括接触可靠的托运人、节省成本和增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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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
集团的生态系统还通过帮助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更好地服务于道路运输市场的行业参与者,为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例如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加油站运营商、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创造重大价值。
集团的技术
技术对集团的成功至关重要,并为FTA平台上的动态和大容量互动提供动力。集团凭借庞大的数据库和核心技术,改变了中国道路运输市场的交易流程。集团的研发团队和基于云的技术基础设施使其能够不断推出新的创新并提供高质量的用户体验。集团将继续开发和部署软件、操作系统和基础设施,以满足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整体需求,为他们创造价值并增强他们对FTA平台的粘性。这包括迎合端到端同城和LTL物流价值链的基础设施和技术。
集团服务的市场,过去是以海量非数字化、非标准化信息为基础进行运营,横跨品类广泛,精确度和完整性各不相同。集团将这些信息数字化和标准化,以高效匹配托运人和卡车司机。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集团开发了一个庞大而全面的有关托运人、卡车司机、货物、卡车和公路的数据库,其中包含用户提供的基本信息以及海量的用户行为数据、交易数据和行业数据。这些数据为集团提供了宝贵的见解,为潜在竞争对手创造了很高的进入门槛,并使其具有显着的竞争优势。特别是,集团利用从FTA平台收集的数据不断完善其算法,实现更好的用户体验并推动用户参与。这建立了良性循环,这是自我强化的,并巩固了集团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
集团致力于保护平台用户的数据隐私和安全。集团的数据被用于开发和增强其数据和分析能力,以优化其解决方案并最大限度地提高其运营效率。
集团的核心技术
集团的核心技术主要应用于其货运匹配服务,并构成其竞争护城河的重要方面。集团通过利用其核心技术,改变了中国道路运输市场的交易流程,这些技术如下所述。
数据标签
集团的数据标记技术对与卡车司机、卡车、货运、路线和托运人有关的数据进行了系统的分类和结构化,集团是行业中采用这种方法的先驱。该集团的技术可识别基础数据的数据特征,从而使数据标签具有信息性。为优化数据标签的准确性,该集团使用人在回路机器学习(HITL ML)方法,即机器学习模型使用人类提供的标签来学习底层模式,并保持人类参与,以在训练时验证机器学习模型的预测是否正确或错误。然后使用经过训练和验证的模型对新数据上的标签进行预测。数据标记提高了集团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对于AI模型的训练至关重要。
大数据分析
集团的大数据分析技术能够实时分析来自FTA平台上发生的众多道路运输场景的复杂、海量数据集。如此大规模的货运匹配需要处理大量具有众多分析维度的数据的能力。此外,相对于区域约车或同城货运平台,集团的数字货运平台拥有高度密集的全国航线网络,运输条件各不相同。全国范围的运输管理调度,涉及分析海量非标准化、多维数据点,准确度和完整性各不相同。集团的数据分析系统可高效处理这类复杂的计算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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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算法
集团利用AI算法智能、精准地将卡车司机与托运人匹配,并对货物进行精准定价。集团的AI技术使其能够为平台用户提供卓越的体验和创新功能。集团计划于未来进一步探索AI与公司业务的协同效应。
| • | 匹配算法。集团的匹配算法主要应用于两个场景:搜索和推荐出货。关于搜索,相关货物是根据卡车司机的搜索标准提取的,例如路线和卡车类型。匹配算法根据货运标签和卡车司机标签之间的相关性,预测卡车司机接受订单的概率。然后根据这种概率对搜索结果进行排名。关于推荐,该算法分析交易记录、当前位置和最近的搜索,以确定卡车司机的偏好,例如货运类型和路线。当系统确定位于卡车司机首选路线上或附近的合适货物时,卡车司机会收到推荐的运输订单。 |
| • | 定价算法。集团基于机器学习的定价算法估算运费价格,托运人在价格谈判中将其用作参考。定价方法取决于可比较的历史交易数据的可用性。如某海运订单符合标准化类别,则该海运订单的建议价格将以该类别内近期交易的平均价格为基础。如果一个发货订单不适合任何标准化类别,系统使用经过海量历史交易数据训练的机器学习模型(聚类+ lightGBM)估算价格。该集团的聚类算法有助于创建在其特征的价值如何影响其预测方面彼此相似的观测组。LightGBM是一种基于决策树算法的快速、分布式、高性能梯度提升框架,用于排序、分类等多项机器学习任务。LightGBM具有训练速度更快、并行训练效率高、模型精度更好、海量数据处理速度快等优点。通过对影响定价的数据进行聚类并将这些数据应用于LightGBM模型,本集团在价格估算中获得更准确的结果。 |
知识图谱
凭借大数据分析和AI技术的实力,集团开创性地构建了知识图谱。集团的知识图谱是一个知识库,它使用图谱结构的数据模型来存储和组织海量的真实世界数据。知识图谱是通过提取集团系统上的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并基于道路运输行业的真实世界应用,利用智能模型将这些数据分类为不同的实体和关系而构建的。这是通过评估和分析海量数据来实现的。这种知识图谱将多元素、多模态的数据转化为包含数亿个节点和数十万个关系的整体语义网络,使数据易于为集团不同服务中的应用程序访问,特别是货运匹配。货运匹配涉及识别不同主体之间的关联层次,这会导致对概念的细致入微的理解,例如卡车司机在FTA平台上搜索货物时使用的文本输入。该集团的知识图谱展示了中国道路运输行业不同主体之间的复杂联系,例如托运人/卡车司机、卡车、货物、路线和加油站。通过这样做,知识图谱存储了平台的业务逻辑,这些逻辑解释了在平台上进行的匹配,并使集团的AI算法能够使用这些逻辑或连接来提供更好的搜索结果和货运推荐,从而产生更好的匹配结果。例如,通过使用集团的知识图谱显示卡车司机与其频繁路线之间的联系,集团的人工智能算法可以更好地预测卡车司机基于其当前位置寻找货物的意图,并推荐合适的订单。此外,当卡车司机搜索特定类型的货物时,知识图谱显示的联系(例如卡车司机与其过去的货物或路线之间的关系)使集团的人工智能算法能够提供更好的匹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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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
集团对物联网技术的创新应用为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提供了更好的用户体验。例如,集团在冷链运输中使用物联网技术,使托运人能够有效和经济地持续监测对温度敏感的货物。该集团的解决方案利用(i)安装在温控卡车上的热传感器,(ii)接收传感器数据并将数据传递给其系统的网关,以及(iii)便于托运人远程实时监测温度的易于使用的专有移动应用程序。
集团的技术基础设施
集团的技术基础设施目前正在部署,其数据目前正在维护,关于定制的云计算服务。集团目前依赖其两个数据中心,以及第三方云服务为其计算、存储、带宽、备份和其他服务。强大的技术基础设施支持即时扩展,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以支持流量峰值。集团有能力在数据中心规模的服务器、电缆和电力相关疫情期间运营和服务。即使在集团的两个数据中心都停止服务的极端假设情况下,它也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利用其多层备份系统恢复到全面服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集团并无经历任何对其业务营运造成重大影响的服务爆发。
卓越运营
我们为中国最传统的产业之一实现转型和数字化而自豪。除了集团的技术能力,我们的成功还归功于高水平的执行精准度和卓越的运营,这超越了集团运营的各个方面,并使FTA平台成为数字货运平台中的领先参与者。特别是,集团的步行街行动团队,我们称之为地面部队,在集团最初的用户获取努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集团成立初期,地面部队深入乡镇、县城,风雨无阻逐个打卡物流园区,向卡车司机、托运人推广FTA平台和服务。他们以高水平的纪律性和精准性运作,被强烈的友爱意识所束缚。地面部队是集团发展里程碑背后的主要力量,为支持集团未来增长奠定了基础。今天,地面部队继续站在执行集团新举措的前线,并为集团的努力提供即时反馈循环。
环境可持续性和社会责任
集团认为,其长期成功取决于其对环境和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能力。集团致力于成为模范企业公民,通过提高中国和全球航运网络的效率,努力实现可持续物流服务的目标。集团专注于以下核心价值:
| • | 环保。集团的服务本质上是环保的。 |
| • | 对社会负责。集团致力于提供符合托运人高质量标准的服务和解决方案,并提高卡车司机管理其驾驶正常时间和安全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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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质量治理。集团的高级管理团队因其对商业道德的强烈关注而受到高度重视。为保持高标准的公司治理,集团目前有两名独立董事。 |
该集团认为,其核心价值观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持一致,特别是与工业、创新和基础设施、气候行动、体面工作和经济增长以及可持续城市和社区相关的目标。
集团的ESG成就
集团是设计和开发数字化、标准化和智慧物流基础设施的先驱,在鼓励可持续发展和赋予社区权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每一辆在路上行驶的空卡车都在浪费燃料,而FTA平台通过减少此类浪费情况,为更清洁的环境做出了贡献。此外,FTA平台通过更高的负载效率减少发货数量,从而有利于环境。从2020年至2024年,该集团帮助减少了约1.17亿公吨的碳排放。该集团还在投资一家开发自动驾驶卡车驾驶技术的公司,相信该技术将显着提高燃油效率、增强安全性并减少碳排放。此外,该集团计划与生态系统参与者合作,促进使用清洁能源动力卡车,探索开发管理碳排放的系统,并支持宣传绿色倡议,以进一步减少道路运输行业对环境的影响。此外,集团及其员工正在采取措施节约资源和减少碳排放。这些措施包括回收集团员工和代理商的ETC卡,为集团员工提供过境巴士,以及在集团设施上种植绿色植物。
FTA平台上的一些卡车司机是来自低收入社区的个体业主-经营者。FTA平台通过减少他们的闲置时间和浪费的里程,显著提高了他们的盈利潜力。此外,在FTA平台推出之前,中国道路运输市场充斥着托运人和卡车司机双方利用广阔而分散的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不良行为。自贸协定平台建立规则,保护诚信市场主体利益,促进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此外,该集团正在采取具有社会意识的举措,以促进卡车司机的利益和职业尊严,例如自2017年以来举办年度卡车司机节,其中包括授予卡车司机奖项和开展卡车司机福祉调查等努力。此外,集团在旗下运满满和火车帮应用上推出“卡车司机之家”功能,让卡车司机可以在这些应用上方便地找到休息、食物和淋浴的休息站,满足他们在长途旅行中的需求。该集团还向位于低收入社区的学校进行了财政捐赠。
该集团赞助了一个卡车司机援助基金会,其使命是帮助有需要的卡车司机,特别是遭受无行为能力伤害或疾病的卡车司机及其家人。基金会还向卡车司机提供救灾资金、卡车司机意外险补贴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该集团正在探索其他举措,以更好地为卡车司机服务,例如与其生态系统参与者合作设立卡车停靠站,为卡车司机提供食物和休息区。
个人资料及私隐
集团致力遵守数据隐私法及保护用户数据安全。集团主要收集及储存与托运人及卡车司机的背景资料有关的数据,例如姓名、手机号码及身份证号码。集团还收集货运匹配的交易数据,包括货物的属性和位置以及卡车的型号和尺寸。这类信息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在事先征得平台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收集的。集团的数据使用和隐私政策提供给集团移动应用程序的每个用户,其中描述了其数据实践。具体而言,集团承诺根据适用法律管理和使用从用户收集的数据,并作出合理努力,防止未经授权使用、丢失或泄露用户数据,除法律要求外,不会在未经用户批准的情况下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敏感的用户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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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政策的重点是确保:(i)集团收集个人数据是为了用户授权的既定目的,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ii)集团收集的个人数据对于收集这些数据的目的而言是合理的。集团的政策由其安全部门和法律部门管理。集团的安全部门和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和批准测试或推出任何收集个人数据的服务或产品,并持续监测数据收集做法。
集团在中国的所有数据主要存储在基于MySQL开源技术的两个云数据库中。用户数据以加密格式存储。集团的主云数据库允许其数据和应用程序托管在多个位置,以提高性能和正常运行时间。集团定期在由单独的云提供商维护的备份数据库中备份其用户数据和运营数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用户数据丢失或泄露的风险。
该集团控制和监测员工对其IT系统的访问,并根据必要性限制对数据的任何访问,并维护数据访问记录。集团根据员工的责任并视到期日向其授予不同级别的数据访问权,并在扩展访问权之前审查必要性。集团的政策要求涉及访问或处理敏感数据的产品和服务须接受单独的评估和批准程序,集团监测员工访问此类数据的情况。
集团使用复杂的安全协议和算法对其数据传输,尤其是用户数据传输进行加密,以确保保密性。集团采用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安全措施,将其内部数据库和操作系统与其面向外部的服务隔离,并拦截未经授权的访问。除某些有限情况外,集团不与任何第三方共享、转让或披露个人数据,包括在获得平台用户明确授权并为向平台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或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集团通过在与业务合作伙伴共享数据时删除个人身份信息来降低用户数据的敏感性。在集团允许根据其与业务伙伴的合作安排收集FTA平台上可用的个人数据的第三方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下,集团的政策要求对平台用户的数据进行充分保护。集团在允许此类合作评估其业务合作伙伴的完整性之前保持严格的审查程序,并监测和定期审查其业务合作伙伴的数据收集做法。集团要求其业务伙伴在处理和分析其数据时严格遵循与平台用户的相关协议中规定的授权条款和使用范围。集团如发现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或泄露共享的个人数据,将立即终止与第三方的合作安排。
此外,集团利用第三方网络安全公司进行定期渗透测试,以识别其系统中的弱点并评估其安全性。每当发现问题时,集团寻求迅速采取行动升级其系统并缓解可能破坏其系统安全性的任何潜在问题。该集团定期进行内部安全审查,并使用多种技术来保护其数据。集团维持网络安全应急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以测试其事件检测和响应策略。集团认为,其有关数据隐私和安全的政策和做法符合适用法律,并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行业普遍做法。
客户服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客户服务团队由992名成员组成。集团的用户可通过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以24/7的方式或拨打其客户服务热线提交查询和投诉。集团致力以迅速及公平的方式处理用户查询及投诉。集团提供人工智能驱动的自动化客户服务,可更有效地解决客户的问题。集团还利用其数据洞察力分析客户服务需求并主动解决问题。地面部队通过个人联系和面对面会议帮助集团更好地了解用户行为和需求,补充了集团通过其在线平台积累的数据洞察力,使集团能够更好地为其生态系统参与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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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实施规则以解决生态系统参与者的常见不良行为,例如订单取消、虚假陈述货物信息或托运人不支付运费以及卡车司机服务差。该集团根据其广泛的行业知识和数据洞察力设计了这些规则。例如,集团为托运人或卡车司机取消订单制定了处罚标准,并要求卡车司机支付押金以确保运输订单。订金由卡车司机支付至第三方商业银行的代管银行账户,并将在相关交易完成或取消时(如适用)释放至托运人的银行账户或退还至卡车司机的银行账户。违反集团规则的当事人,未来可能被禁止进入FTA平台。该集团还提供了一个强大的评级系统,允许卡车司机审查托运人。评价较高的托运人享有邮寄有限免运费订单的权利和优先邮寄运费订单等特权。卡车司机也有单独的评级系统,评级较高的人享有优先承接运输订单的权利。
集团致力保障所有FTA平台用户的利益。集团已从其经常使用的用户中招聘客户体验官,并与他们定期举行会议以收集他们的反馈,集团将利用这些反馈调整和/或改进其产品、服务以及在FTA平台上的功能和功能。
销售与市场营销
虽然集团目前的规模和引人注目的价值主张通过口碑推荐将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有机地吸引到FTA平台,但集团也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在线营销,例如应用商店广告、流行的搜索引擎和社交媒体平台。集团以地面部队的个人关系补充其线上营销努力。集团还利用其数据洞察力优化其营销活动的效率。此外,集团透过在其货车上贴上集团的标志贴纸,聘请卡车司机推广其品牌。因此,集团能够以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取用户。
竞争
集团设计和开发数字化、标准化和智慧的物流基础设施,为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提供服务,并连接其他生态系统参与者。集团认为,中国没有其他具有可观规模的行业参与者应用过类似的市场模式。然而,集团面对本地市场的区域参与者和专注于道路运输市场某些细分市场的参与者的竞争。集团还与其他公司竞争增值服务,以满足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各种基本需求。专注于道路运输市场某些细分市场的参与者可能会进入集团经营并与之竞争的新细分市场。此外,拥有强大品牌认知度、可观资金资源和尖端技术能力的大型科技公司,未来可能会开发自己的数字货运平台。集团认为,其相对于现有及潜在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在于其具有强大网络效应的大型平台、数字化、标准化和智能化的全行业物流基础设施、推动用户参与度不断提高的综合物流和增值服务、专有和创新技术,以及具有技术和物流专业知识的经验丰富的管理层。
员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集团员工总数分别为6,795人、7,585人及7,185人。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按职能分类的集团全职雇员细目。
| 功能 | 雇员人数 | 占员工总数的百分比% | ||||||
| 客户服务和运营 |
1,270 | 17.7 | ||||||
| 研究与开发 |
1,149 | 16.0 | ||||||
| 一般和行政 |
529 | 7.3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4,237 | 59.0 | ||||||
| 合计 |
7,185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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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所有员工均在中国。我们认为,集团为其员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方案和一个鼓励主动和以绩效为基础的充满活力的工作环境。因此,集团得以吸引及留住人才,并维持稳定的核心管理团队。
根据中国法规的要求,集团参与各种政府法定雇员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基金。根据中国法律,集团须按集团雇员的薪金、奖金及若干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雇员福利计划作出供款,最高限额为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集团与雇员订立标准劳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限制期一般在终止雇用后两年届满,集团同意在限制期内向雇员补偿其离职前工资的一定百分比。
我们在中国的员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了工会。我们认为,集团与其雇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集团并没有遇到任何重大劳资纠纷或为其业务招聘员工的任何困难。
设施
集团维持若干租赁物业。集团于江苏省南京市租赁约39,578平方米办公空间,主要用作企业行政及研发。此外,集团在北京、上海及其他城市租赁办公空间,以容纳其从事平台运营、区域企业管理和技术支持的人员。
集团于江苏省南京市拥有一幅约21,817平方米的宗地的土地使用权,集团目前正于该处为其位于南京的总部建造一幢办公楼。建造该办公楼的预计支出金额为人民币8亿元(约合0.1亿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累计支付工程款1.433亿元人民币(19.6百万美元),扣除增值税。建设资金由集团拥有的现金提供。该项目于2023年下半年开工,预计于2027年下半年完工。建成后,该大楼预计可提供约12万平方米的办公空间。集团亦于贵州省贵阳市拥有一幢写字楼,办公面积约为10,717平方米。
我们打算随着集团扩大业务经营规模而增加新设施或扩大集团现有设施。我们相信,未来将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提供合适的额外或替代空间,以适应我们可预见的未来扩张。
知识产权
集团开发了多项专有系统和技术,我们的成功取决于集团保护其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能力。集团利用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和保密政策的组合来保护其所有权。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在中国拥有241项专利、131项待批专利申请、1296项注册商标及182项待批商标申请。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在中国还拥有353项注册软件著作权和128个注册域名。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在其他国家拥有21个注册商标,包括印度、俄罗斯和越南。
保险
集团保有财产保险及司机责任保险。根据中国法规,集团为其在中国的员工提供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集团不保有业务中断保险或关键人物保险。更多详情,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集团的保险范围策略可能不足以保护其免受所有业务风险,或者,如果保险承运人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更改该等保险条款,如果我们被要求为集团业务的其他方面购买额外保险,或者如果我们未能遵守有关保险范围的规定,则集团的业务可能受到损害。”我们认为,集团的保险范围与行业一致,足以覆盖其关键资产、设施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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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和合规
于2024年期间及直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无涉及任何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针对我们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但下文所披露的情况除外。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索赔和诉讼。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资源的转移,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股东集体诉讼
在RE 满帮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诉讼,第654232/2021号(SUP.CT。纽约州)
2021年7月7日,FTA及其某些现任和前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在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的推定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随后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了另一项诉讼。2021年10月20日,两项诉讼合并,重新标题为“在满帮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诉讼中”。2021年11月29日提交了一份合并修订申诉,FTA于2022年1月31日提交了驳回动议。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对FTA的驳回动议提出异议。FTA于2022年4月29日提交了支持其驳回动议的答复。于2023年1月19日举行聆讯。
该诉讼是代表根据或可追溯至公司2021年6月22日首次公开发行(“IPO”)购买或收购公司证券的推定类别人士提起的。合并修订诉状指控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第11和15条,理由是公司就IPO发布的注册声明中涉嫌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Pratyush Kohli诉满帮集团有限公司等人,第1号案件:21-CV-03903(E.D.N.Y.)
2021年7月12日,FTA、其某些现任和前任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其他人在纽约东区提起的推定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2022年9月13日,提交了一份修正后的集体诉讼投诉。2022年11月1日,提交了第二份修正后的集体诉讼诉状(“SAC”),FTA和某些其他被告于2023年2月2日动议驳回该诉状。原告于2023年4月3日提交了对FTA驳回动议的反对意见。FTA和某些其他被告于2023年5月18日提交了支持驳回动议的答复。
该诉讼是代表在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7月2日期间购买或收购公司证券的推定类别人士提起的。SAC指控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第11条和第15条,理由是公司就IPO发布的注册声明中涉嫌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或遗漏。SAC还指控违反第10(b)条和据此颁布的规则10b-5,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0(a)条。
结算
2023年9月17日,FTA签订了一份具有约束力的条款清单,原则上同意解决上述两起集体诉讼。2024年2月27日或前后,FTA和其他诉讼当事人执行了一项和解协议,以1025万美元解决诉讼。和解金额是涵盖所有律师费、行政费用、开支、集体成员福利、集体代表裁决以及与解决诉讼相关的任何类型的费用的全部金额。2024年3月8日,双方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交了该规定,即法院,法院于2024年4月3日初步批准了和解。2024年4月8日,FTA全额支付结算金额。最终结算批准于2024年9月5日获得。通过同意和解诉讼,FTA不承认诉讼中的任何指控或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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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许可和批准
就我们之前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而言,根据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的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我们集团的VIE,(i)无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ii)无需通过中国网信办或CAC的网络安全审查,以及(iii)未收到或被任何中国当局拒绝此类必要的许可。然而,中国政府已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相关的中国政府当局将在未来得出相同的结论。CRO宣布于2021年7月5日启动对运满满和火车帮APP的网络安全审查。网安审查时,要求运满满、火车帮APP暂停新用户注册。根据CRO的通知,自2022年6月29日起,我们在运满满和火车帮APP上恢复了新用户注册。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集团的业务受制于与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的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新颁布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集团已从相关当局获得对其在中国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的所有必要许可、批准和许可。下表列出了集团目前持有的材料许可证和许可证清单。
| 执照/许可证 |
持有人 |
授予/续期日期 |
到期日 |
|||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曼云软件 | 2024年1月23日 | 2027年1月5日 | |||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曼云软件 | 2023年12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曼云冷链 | 2023年3月30日 | 2026年9月13日 | |||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曼云冷链 | 2023年7月19日 | 2027年7月18日 | |||
| 批准设立火车邦小贷 | 火车邦小额贷款 | 2016年7月13日 | 不适用 | |||
| 火车邦小贷运营审批 | 火车邦小额贷款 | 2016年12月15日 | 不适用 | |||
| 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 山恩保险 | 2024年2月20日 | 2027年3月4日 | |||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山恩科技 | 2024年11月26日 | 2028年11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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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山恩科技 | 2023年8月28日 | 2026年12月19日 | |||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海南曼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或海南曼云 | 2020年5月22日 | 2025年5月22日 | |||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海南曼云 | 2024年5月23日 | 2025年5月22日 | |||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江苏运满满同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江苏同程 | 2024年1月23日 | 2027年11月3日 | |||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江苏通程 | 2023年9月15日 | 2027年9月14日 | |||
监管事项
以下是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或我们的股东从我们获得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的最重要的规则和法规的摘要。
外商投资相关法规
中国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管理受《中国公司法》或《公司法》管辖,该《公司法》由中国石油集团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于1994年7月1日生效,最近一次修订于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既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司,也适用于外商投资公司,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适用《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批准了《中国外商投资法》或《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成为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基础。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其中包括下列情形之一:(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部分或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任何新项目;(四)外国投资者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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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外商投资法》的有效实施,《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或《实施条例》于2019年12月26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进一步规定,(i)在《外商投资法》生效日期之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未能调整法律形式或治理结构以符合《公司法》或《中国合伙企业法》(如适用)的规定,并在2025年1月1日前完成修改登记,企业登记机关不办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登记事项,此后可以公示;(二)《外商投资法》生效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方之间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和利润分配及剩余资产的规定,经调整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和管辖结构,在该企业的合营期内,可以对各方保持约束力。为配合《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的实施,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2月30日发布《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首次报告、变更报告、注销登记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根据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应当公布或者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清单或者负面清单。《外商投资法》给予外商投资主体国民待遇,但经营在负面清单认定为“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主体除外,据此,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禁止类”行业,并应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对“限制类”行业进行投资的特定要求和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准入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即2024年负面清单,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4年负面清单列出了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2024年负面清单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对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行业进行投资,而外商投资必须满足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类行业投资的若干条件。未列入2024年负面清单的行业,按照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进行规范。
增值电信服务相关法规
增值电信服务条例
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最近于2016年2月6日修订的《中国电信条例》或《电信条例》要求电信服务提供商在开始经营之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电信条例》将“基础电信服务”与“增值电信服务”区分开来,将“增值电信服务”界定为“通过公共网络提供的电信和信息服务”。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公布、最近一次于2024年12月6日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简称ICP办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划分为“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站制作或者其他服务活动,以及“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免费提供属于公共领域的、网络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评定的信息。ICP办法规定,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向有关电信主管部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15年12月28日,中国信息产业部(简称工信部)颁布了《电信服务分类目录》(2015版),即《分类目录》,最近一次修订于2019年6月6日。根据《分类目录》,公司通过固网、移动网和互联网提供的信息服务均为增值电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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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工信部于2017年7月颁布、2017年9月起施行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版)》,即《许可办法》,对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所需的许可类型、取得该许可的资格和程序以及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更多规定。根据《许可办法》,增值电信服务商业经营者必须首先取得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内的电信业务类型,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否则,这类经营者可能会受到制裁。合并后的关联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涵盖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增值电信服务许可。
增值电信服务外商投资限制规定
根据2024年负面清单,除投资电子商务运营业务、国内多方通信业务、信息存储与再传输业务或呼叫中心业务外,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特别是,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11日颁布、最近于2022年3月29日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条例》,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最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为50%。
2006年7月13日,MII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告》,根据该通告,中国境内电信服务业的外国投资者必须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或出售许可证,不得提供任何协助,包括提供资源、坐席或设施,向在中国境内非法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国投资者。
有关道路运输的规例
国务院于2004年4月30日颁布、最近于2023年7月20日修订的《中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于2005年6月16日发布、最后一次修订于2023年11月10日的《道路运输和场站(场)管理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货运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应当具备:(一)符合经营条件的车辆;(二)60岁以下具备相关驾驶执照的合格驾驶人和(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除外)必要的知识,及(iii)安全运作的健全及适当行政制度。县级(设区的市级,如为危险货物运输)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货运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和货运经营车辆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企业应当按照其道路运输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展货运经营,不得将该许可证转让、出租给他人。
2016年4月15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其中首次提出在道路货物运输非车辆经营承运人中试点,允许试点范围内的非车辆经营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非车辆营运承运物流改革试点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据此,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制定实施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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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以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非车辆营运承运人经营的规定,包括2017年11月15日《关于进一步推进非车辆营运承运人试点的通知》和2018年4月8日《关于推进非车辆营运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也于2019年3月13日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非车辆营运承运人道路货运试点工作的通知。后在系统总结非车辆经营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即《道路货物运输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网络货物经营”是指经营者在网络平台上整合调配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根据《道路货物运输暂行办法》,网络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者除凭经营范围为网络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外,还应当符合ICP办法关于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此外,网络货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国电子商务法》、《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和发货人的用户登记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存相关涉税资料,并确保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得性。网络货运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对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进行审查,但有一定的例外情况。网络货运业务经营者委托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或车辆提供运输服务发生严重事故的,该经营者将受到相关监管和行政处罚。县级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网络货运经营人发放带有网络货运经营范围的经营许可证。道路货物运输暂行办法的有效期为自2020年1月1日起两年。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有效期延长公告》,据此,《道路货物运输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2019年9月24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三项线上平台道路货运作业指南,包括《线上平台道路货运作业服务指南》、《省级线上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和《部级线上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均于同日起施行。其中,关于线上平台道路货运经营的服务指引规定,线上货运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二)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三)接入省级线上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四)具备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线上财务支付、咨询投诉、查询统计和数据检索等功能。
2024年4月2日,交通运输部在网上平台发布了《公路货运服务规范》。这些规范对平台功能、信息核查登记、服务流程、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服务评价指标等提出了要求。该规范适用于线上平台的道路货运作业,可作为通过线上平台开展的道路货运信息服务的参考。
成品油网上销售相关规定
2025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或《成品油流通意见》,据此,电商平台不得为经营者在其平台发布成品油销售信息提供服务。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规范有序开展,确保一站一证。禁止向电商平台发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已发放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自《成品油经销意见》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整改。我们的相关业务可能需要按照这个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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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信贷解决方案相关的法规
关于小额贷款业务的规定
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前身银监会,或NAFR和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营的指导意见》,即《试点指导意见》,据此,小额贷款公司是专门以自然人、法人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不接受公众存款的公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须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再者,小贷公司向金融机构借入的资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净资本的50%。在授信方面,要求小贷公司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向一个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未偿余额不能超过该公司净资本的5%。小额贷款公司使用的利息上限可以由该公司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司法机关规定的限制。利率下限为央行公布的基础利率的0.9倍。小贷公司可以根据一定的市场情况,在区间内灵活确定具体利率。此外,根据试点指导意见,要求小贷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贷款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准确资产分类的拨备制度及其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这类公司充分计提减值损失。小贷公司也被要求接受公众监督,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基于试点指导意见,包括贵州省在内的中国多个省级政府颁布了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例如,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10月28日颁布了《贵州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和2018年11月9日颁布了《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将管理职责强加给相关监管部门,并对贵州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作出更详细的要求。
2015年7月18日,中国央行、银监会、工信部等十家中国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推进,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责任。
2017年1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立即暂停审批设立网络小贷公司的通知》,即日起生效,并规定小贷公司相关监管部门不得批准设立网络小贷公司,不得批准任何已有的小贷业务跨省开展业务。
2020年11月2日,银保监会、人行联合发布网络小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或网络小贷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络小贷办法草案规定,除其他外,网络小贷公司在跨省开展网络小贷业务前,须经银保监会批准。根据网络小贷办法草案,中国境内现有业务跨省的网络小贷公司将有三年的过渡期,以获得所需的批准,并根据需要调整其业务,以符合这些办法。还有,网络小贷办法草案规定提高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门槛。具体而言,小额贷款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其中跨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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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交易商协会公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良性发展。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定,网络小贷公司发放给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发放给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火车邦小贷,是我们一家中国子公司的子公司,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可开展网络小贷业务。
融资性担保业务规定
2010年3月,中国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或国家工商总局、财政部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规则、风险控制和监管等进行了规定,还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2010年9月6日,银监会颁布了《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许可管理指引》,进一步规范了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许可的颁发、续展和注销。
2017年8月,国务院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即《融资担保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据《融资担保条例》,界定“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借款或债权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活动,并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可处以若干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50万元至100万元。融资担保条例进一步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相对于同一被担保人的未偿担保责任不得超过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而融资担保公司相对于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未偿担保责任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2019年10月9日,中国银监会等八家中国监管机构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或《融资性担保补充规定》,最近一次修订于2021年6月21日。融资担保附则规定,除其他外,向各类机构资金合作方提供客户推荐、资信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必要批准,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任何融资担保服务。
天津满帮融资保函有限公司和贵州帮火车融资保函有限公司各自为我外商独资企业之一的子公司,持有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许可证。
商业保理条例
根据商务部于2012年6月27日颁布的《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方案的通知》,即419号通知,连同其他关于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方案的通知,允许在天津滨海新区等部分区域试行商业保理试点工作。根据当地实施细则,商业保理企业经商务部当地对口部门或上述地区其他主管部门(如当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可以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涵盖贸易融资服务、销售台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及信用风险担保等。2019年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最近一次于2021年6月21日修订,对商业保理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规范,明确监管责任,强调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其中包括)以下业务:(一)直接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二)直接或变相向其他商业保理企业出借或借款;(三)为贷款提供便利或者受他人委托为贷款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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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独资企业之一的子公司天津满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保险经纪条例
监管保险中介的首要法规是2015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国保险法》,即《保险法》。根据《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即NAFR的前身中国保监会,是负责监督管理中国保险公司和包括保险经纪在内的保险领域中介机构的监管机构。
2018年2月1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保险经纪人规范条件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并取得中国保监会许可。具体而言,跨省保险经纪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至少为人民币5000万元,省内保险经纪公司(仅在注册地省内经营的)实缴注册资本至少为人民币1000万元。
2015年7月,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即《互联网保险暂行办法》,据此,除保险机构外,任何机构和个人(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根据互联网保险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通过自营线上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自营线上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均需满足一定条件,并受一定要求。不过,2020年12月,保监会颁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并取代《互联网保险暂行办法》。据此,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保险经纪、互联网企业等保险机构,只能通过其自办网络平台或者其他保险机构自办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或者提供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服务,投保页面必须属于该保险机构自办网络平台,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此外,《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办法》对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和运营数据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标准,由谁承担保护客户信息的首要责任,在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遵循合法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
山恩保险是我们可变利益实体的子公司,持有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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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条例
2010年6月14日,中国央行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即《支付服务办法》,最新修订于2020年4月29日。根据《支付服务办法》,非金融机构作为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中介,提供货币转账服务,包括网上支付、预付卡或银行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均需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对无此许可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可以责令停止支付服务,并处以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然而,2024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24年7月9日起施行并取代《支付服务办法》。根据本细则,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服务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不得以欺诈、瞒报、使用非自有资金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禁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未经合法批准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可以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201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查处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向非持牌主体非法提供结算服务的通知》,即《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人行通知意在防止无证主体利用持牌支付服务商作为开展无证支付结算业务的渠道,保障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消费者保护相关条例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中国石油集团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最后一次修订于2013年10月25日,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确保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要求平台经营者落实平台交易管理规则,监测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此类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任何违规行为。具体而言,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所提供的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无法提供卖方或服务商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索赔。此外,网络集市平台提供者知悉或应当知悉任何销售者或制造商正在利用网络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制止此类活动的,可能与销售者和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和《中国民法通则》。《民法典》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互联网用户通过其互联网服务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该互联网用户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广告服务的规例
1994年10月27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即《广告法》,并于2015年4月24日、2018年10月26日和最近的2021年4月29日进行了修订。广告法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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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23年2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即《互联网广告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广告办法》概述了广告主在线上经营广告业务时应当满足的要求。
互联网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法规
互联网安全条例
中国石油集团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并于2009年8月修订的《保护互联网安全决定》规定,除其他外,以下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活动,如根据中国法律构成犯罪,将受到刑事处罚:(i)侵入具有战略意义的计算机或系统;(ii)故意发明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攻击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从而破坏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iii)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止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四)泄露国家秘密;(五)传播虚假商业信息;(六)通过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
2005年12月13日,公安部颁布《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包括防病毒、数据备份、保存使用的登录、退出时间等特定信息记录等相关措施在内的妥善措施,对其用户的特定信息至少保存60天,并对违法信息进行检测。根据这些办法,持有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定期更新网站信息安全和内容管控制度,对公开传播违禁内容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2016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中国网络安全法》,即《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网络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以及中国的网络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安全法》将“网络”定义为按照特定规则和程序,由用于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和处理信息的计算机或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施组成的系统。“网络运营人”,广义上定义为网络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承担各类安全保护相关义务,包括:(一)遵守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分级制度下的安全保护义务,包括制定内部安全管理规则和操作指令,指定网络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采取技术措施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采取技术措施监测和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和网络安全事件;(二)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应对和处置安全风险,启动应急预案,在发生包含网络安全威胁的事件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以及(iii)向公安和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以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和刑事调查。
2021年12月28日,CAC等十二个中国监管部门联合修订并发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即《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除其他外,(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CIO、网络平台运营者或网络平台运营者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办的网络安全审查,CAC下负责实施网络安全审查的部门;及(ii)寻求在外国上市的用户个人信息数据超过一百万的网络平台运营商有义务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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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6月10日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对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基础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包括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风险评估制度、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等。此外,明确了开展数据活动、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组织和个人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通信、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重要行业或领域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在发生损坏、功能丧失或数据泄露等情况时,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此外,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或者保护部门应当负责制定认定规则,确定各自重要行业或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的认定结果,应当告知运营人。
2021年11月14日,CAC公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即《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其中明确,数据处理者谋求赴港上市,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网络数据处理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
2021年12月31日,CAC、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对算法推荐服务商根据各类标准实施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具有舆情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商,应当自提供该等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CAC备案。
2022年11月25日,CAC、工信部、公安部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这类条款中规定的“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和虚拟现实,生成文本、图形、广播、视频、虚拟场景等内容的技术。办法强调,不得将深合成服务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行为,具体而言,这类深合成服务的相关提供者应当(i)建立健全用户登记、算法审查、技术伦理审查、信息公开审查、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和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管控制度并持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护措施;(ii)制定并宣传相关管理规则和平台约定,完善服务协议,依法依约履行管理职责,并以明确的方式告知技术支持者和用户各自信息安全义务的深度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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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0日,CAC会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即《生成式AI服务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主要对生成式AI服务的提供者提出合规要求。根据生成式AI服务办法,提供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内容的生成式AI服务的个人或组织,作为此类网络信息内容的制作者和个人信息处理者,有责任保护所涉及的任何个人信息。生成性AI服务提供者应与注册其生成性AI服务的用户订立服务协议,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用户过度依赖或沉迷于生成性AI服务。如发现非法内容或用户使用生成式AI服务从事非法活动,要求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停止生成此类非法内容和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进行整改,保存相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具有公共情感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性AI服务提供者,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完成一定的备案。生成性AI服务提供商可能会因不遵守规定而受到处罚,包括警告、公开谴责、整改令和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2022年7月7日,CAC公布了《出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即《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要求数据处理方在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国家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对口单位申请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2024年3月22日,CAC颁布了《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对《安全评估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的情形:(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在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以外的数据处理人在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或者截至当年1月1日,向境外当事人提供不少于1000000人的个人信息(不含个人敏感信息)或合计不少于10000人的个人敏感信息。此外,数据处理人应当在申请前述安全评估或者与境外接收人订立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标准合同前,进行数据跨境转移风险自评,条件是(一)该数据处理人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外,在境外提供不少于10万但不超过100万人的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二)截至当年1月1日累计不超过1万人的境外敏感个人信息。
2023年4月24日,中国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交通运输部应考虑以下因素,制定和完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规则:(一)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对公路水路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二)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是否存储或处理国家核心数据,以及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发生破坏或故障、数据泄露时的潜在危害程度;以及(iii)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相关影响。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重申并细化了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总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重要数据安全保护规则、网络数据跨境转移管理、网络平台服务商责任等内容。特别是《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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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条例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2013年工信部颁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自行制定收集使用互联网用户信息的规则,未经用户同意,禁止收集使用此类信息。而且,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为用户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此类信息。
2015年2月4日,CAC,颁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通过要求用户在注册过程中提供真实姓名,提出了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的认证要求。此外,这些规定明确,本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受公众监督,及时清除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照片、自我介绍等与登记相关信息中的违法恶意信息。
2022年6月27日,CAC公布了《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通过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核实申请注册用户的身份;(二)在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页面显示互联网用户账户IP地址的位置信息;(三)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网络安全法》重申了现行其他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处理、存储和披露的要求,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坏或丢失等。违反《网络安全法》的,可以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关闭网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7月22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深入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进一步列出了禁止APP服务商非法处理用户个人信息、设置障碍并频繁骚扰用户、欺骗、误导用户等行为的整治任务清单。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必要时合法获取他人的该等个人信息,并确保该等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的个人信息,或者非法购买、出售、提供、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即《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删除等,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醒目的方式,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如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个人以下事项:(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姓名、联系方式;(二)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和保留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应根据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类型、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个人信息泄露、篡改、灭失:(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个人信息实施分类管理;(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等安全技术措施;(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申请办理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个人信息处理人拒不改正的,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个人信息处理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的罚款。也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担任相关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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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网络数据处理方向其他网络数据处理方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或者委托其他网络数据处理方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与网络数据接收方约定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网络数据接收方的安全保护义务,并对网络数据接收方履行该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向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或者委托处理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规定
2016年6月28日,中国网信办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22年6月14日进行了修订,其最新修订自2022年8月1日起生效。据此,要求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以下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通过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注册用户核实身份;(二)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三)不以虚假广告、捆绑下载等行为,或通过机器或人工评论控制、使用非法有害信息等方式诱导用户下载APP。
工信部、SAMR等三部门于2019年1月23日发布的《针对应用程序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开展专项监管的公告》,据此,(i)禁止应用程序运营者收集与该运营者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任何个人信息;(ii)信息收集和使用政策应以简单明了的方式提出,且该政策应由用户自愿同意;(iii)不应通过以默认或捆绑条款胁迫用户或将同意作为服务条件的方式获得用户的授权。违反此类规则的App运营者,可被主管部门责令在特定期限内改正其不合规行为,被公开举报;甚至暂停运营整改或注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
工信部于2020年7月2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侵害用户个人权益APP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或《进一步整改通知》。进一步整改通知要求,应检查APP服务商的某些行为,其中包括:(i)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收集或使用超出提供服务必要范围的个人信息,以及强迫用户接收广告;(ii)以强制和频繁的方式请求用户许可,或频繁推出第三方APP;(iii)欺骗和误导用户下载APP或提供个人信息。进一步整改通知还提出,对APP进行监管专项检查的期限和工信部将责令不合规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修改业务,或以其他方式公告将APP下架应用商店并进行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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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即《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具体详细规定了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规则,明确了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极易造成自然人尊严损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损害的,包括生物特征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个人位置追踪信息等,以及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承担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和保护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对未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将责令改正或暂停、终止其业务或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其他处罚。
知识产权相关法规
专利
全国人大于1984年通过了《中国专利法》,最近一次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并于2021年6月1日生效。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适用性。不能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方法、动植物品种或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授予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专利局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专利申请。专利的有效期为发明二十年、外观设计十五年、实用新型十年,自申请日起算。除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外,任何第三方用户使用该专利必须获得专利所有人的同意或适当许可,否则使用将构成对专利持有人权利的侵犯。
商标
商标受1982年通过、随后分别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修订的《中国商标法》以及国务院2002年通过、最近于2014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保护。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商标局给予注册商标十年期限,经商标所有人请求,可以再延长十年。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订立商标许可协议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商标局备案。同商标一样,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了先备案原则。申请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另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经初审同意在相同或者近似种类的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先取得的已有商标权,也不得提前注册已被另一方使用并已通过该一方使用获得足够知名度的商标。
版权所有
中国石油集团于199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最近一次于2020年11月11日修订,于2021年6月1日生效,其实施细则于1991年通过,最近一次由国务院于2013年修订,国务院于2006年5月18日颁布、大部分于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网络传播信息权保护条例》。这些规章制度将版权保护延伸至互联网活动、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产品和软件产品。最新修订的《中国版权法》进一步将版权保护延伸至互联网活动、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产品和软件产品,例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投射、播放或汇编一部作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作品,但《中国版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此外,还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的自愿登记制度。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著作权软件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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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
互联网域名注册及相关事项主要受《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范,该办法于2004年11月取代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由工信部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域名注册通过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域名服务机构办理,申请人注册成功即成为域名持有人。
外汇相关法规
中国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是《中国外汇管理条例》,最近一次是在2008年8月修订的。根据中国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的批准。相比之下,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用于支付资本账户项目,例如直接投资、偿还外币计价贷款、将投资和中国境外证券投资汇回国内,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
2012年2月,外管局发布《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外管局7号文。根据外管局7号文,参与境外上市公司任何股份激励计划的员工、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均需通过境内机构在外管局登记。
2014年7月4日,外管局发布外管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专用交通工具进行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告,即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37号文规范了中国居民或实体利用特殊目的载体或SPV在中国寻求境外投融资或进行往返投资的外汇事项。根据外管局37号文,SPV是指中国居民或实体为寻求离岸融资或进行离岸投资而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制的离岸实体,使用合法的在岸或离岸资产或权益,而“往返投资”是指中国居民或实体通过SPV在中国进行的直接投资,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外管局37号文规定,在向SPV出资前,中国居民或实体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完成外汇登记。外管局于2015年2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有关外汇管理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对外管局37号文进行了修订,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在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时,必须在符合条件的银行而非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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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发布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0日部分废止。本次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试点。2016年6月9日,外管局进一步颁布外管局16号文,其中对外管局19号文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根据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对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转换成的人民币资本的流动和使用进行规范,规定人民币资本不得用于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或向关联人以外的人员提供贷款,但其经营范围另有许可的除外。
与税务有关的条例
企业所得税条例
2007年3月16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了分别于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近一次修订于2024年12月6日。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或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均须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定义为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的企业,或根据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或实际由中国境内控制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定义为根据外国法律组建并在中国境外进行实际管理,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企业,或无此类设立机构或场所但有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实施条例,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除非它们符合某些例外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经相关税务机关批准,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降至15%。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的,或已在中国境内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相关收入与其设立的已设立机构或场所之间不存在实际关联关系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提出了实施15%全球最低税的框架(支柱二)。经合组织各成员国或已颁布或正在颁布第二支柱立法。
增值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于2008年、2016年和2017年进行了修订。《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由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5日公布,随后于2008年和2011年进行了修订。根据本条例或《增值税法》,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中国境内或向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均须缴纳增值税,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按6%或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此外,根据《增值税法》,所有在中国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都必须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通知,此前适用11%增值税税率的应税货物或销售活动,自2018年5月1日起,将适用10%的较低增值税税率。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颁布并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增值税税率的应税货物或销售活动,分别适用9%的较低增值税税率。因此,目前,集团须就货运经纪服务按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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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所得税条例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告》或《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对此前《非中国居民企业股份转让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或《国家税务总局698号文》下的规则进行了部分替代和补充。2017年10月17日,SAT发布SAT 37号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SAT 698号文以及SAT 7号文的部分规定。SAT 3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做法和程序。中国税务机关通过颁布实施这些通告,加强了对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或其他应税资产的审查。根据SAT通知7和SAT 37号文,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或其他应税资产的,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受让方或者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可以向相关税务机关报告本次“间接转让”。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将这种间接转让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在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股权和在中国的其他财产。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
劳动保护相关条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1994年7月5日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9年8月27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适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2012年12月28日修订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布并于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并载有包括但不限于试用期、违约金等具体条款,保障劳动者权益。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规
中国石油集团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了《中国反垄断法》,即《反垄断法》,最后一次修订于2022年6月24日,于2022年8月1日生效。根据《反垄断法》,被禁止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可能具有消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业务集中。2023年3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颁布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和《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规定》(以下统称《反垄断规定》)等四项具体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这样的反垄断条例,细化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优化了监管和执法程序,强化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规则》,于2024年1月22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同日起施行,提高了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增加了需要提前申报的情形。根据《反垄断法》等规定,经营者集中发生并达到下列任一阈值时,有关经营者应当向反垄断机构(即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事先告知,(i)参与交易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120亿元且其中至少有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各有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营业额,或(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且至少有两家该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情形被触发,在反垄断机构清理反垄断备案前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任一情形:(i)经营者合并;(ii)通过收购股权或资产取得对另一经营者的控制权;或(iii)通过合同或任何其他方式取得对另一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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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SAMR)成立,作为一个新的政府机构,除其他外,分别从商务部下属相关部门或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接管反垄断执法职能。
2021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了《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指南》,即《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就相关市场的定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典型卡特尔活动类型和滥用行为,以及涉及可变利益实体的并购控制审查程序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和规则,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反垄断法的执行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此外,《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平台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的计算,以及网络平台经营者集中对竞争影响的评估。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集中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经营者停止非法集中,在一定期限内处分股份、资产或者业务,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强制执行机构还可以对经营者处以(i)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最高不超过经营者最近一年销售收入百分之十的罚款,或者(ii)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罚款。尽管我们不认为我们被要求就运满满和火车邦的历史合并进行合并控制审查备案或获得合并控制批准,但无法保证由于我们的业务规模庞大和监管审查增加,监管机构未来不会发起反垄断调查。此外,虽然我们不认为我们有任何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订立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地位,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看法,如果我们的商业行为被认为不符合反垄断法,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调整我们的商业行为或可能受到处罚,例如没收收入或可能的罚款。我们还可能受到竞争对手或用户的索赔,这可能会对集团的业务和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2024年5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网络空间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打击网络空间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发现使用平台的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违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做好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或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录应当自采取处置措施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三年。
2024年6月6日,国务院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除法律、行政法规支持或经国务院批准外,起草单位拟定的任何政策、措施,不得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情形之一:(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补政策;(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准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四)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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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集团货运经纪服务的盈利能力一直且预计将继续依赖(其中包括)当地政府当局提供的赠款。如果集团无法继续获得此类赠款,其货运经纪服务及其对集团财务业绩的贡献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和“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与反垄断和竞争法相关或未能遵守反垄断和竞争法的监管不确定性可能会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并购规则和境外上市相关规定
2006年8月8日,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六家中国监管机构联合通过了《并购规则》,该《规则》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较晚修订。外国投资者在购买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认购其增资,从而将公司性质由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在中国境内直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经营向境内公司购买的资产;或在购买境内公司资产时,通过注入该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进而经营该资产,应当遵守《并购规则》。
并购规则旨在(其中包括)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为境外上市目的而成立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然而,FIL在其关于外国投资者收购非相关境内公司股票或资产的规则中部分取代了并购规则,而外国投资者对关联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收购仍受《并购规则》约束。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其中要求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和涉密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指出,相关监管机构需花时间修订关于加强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明确境内主管监管机构对境外上市公司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备案新规,并公布了答记者问及备案管理安排公告。公告称,境外公众企业视同为存量企业,对此类企业无需立即备案,但若发生再融资等备案事项,后续应按要求进行备案。备案新规规定,发行人在其此前已发行上市证券的同一境外市场的后续证券发行,应当在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续证券发行在已发行上市地以外的其他境外市场进行的,应当在境外提交相关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公司寻求通过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转让股份或其他方式将其境内资产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上市且不需要境外申请文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披露交易具体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境外公众企业应当在以下重大事件发生并公开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报告,包括(1)控制权发生变更;(2)被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3)变更上市地位或转上市板块;(4)自愿或强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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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织Structure
我们的公司Structure
由于中国法律法规对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金融服务的实体的外国股权所有权施加了某些限制或禁止,我们通过与集团VIE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了大部分业务。在2021年3月之前,我们的集团VIE是上海希维、北京漫信、贵阳火车邦。这些集团VIE及其子公司持有我们在中国经营业务所需的某些许可证。我司子公司江苏运满满通过与上海喜微、北京满芯及其各自股东的一系列合同安排,对上海喜微、北京满芯行使控制权。我司子公司自贸信息通过与贵阳火车邦及其股东的一系列合同安排,对贵阳火车邦行使控制权。
2021年3月,经自贸信息指示,新设主体贵州自贸以名义价格向贵阳火车邦股东收购贵阳火车邦100%股权,自贸信息通过与贵州自贸及其股东的一系列合同安排,取得对贵州自贸的控制权。由此,贵州自贸协定成为集团VIE,贵阳火车邦成为贵州自贸协定的子公司。
2021年第四季度,为增强公司治理,我们进行了重组。重组主要涉及(i)更改集团VIE及(ii)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集团VIE的若干附属公司更改为我公司的全资或部分拥有的附属公司。重组前上海希维全资子公司曼云软件、山恩科技于2021年第四季度转让给名义股东。江苏运满满通过与满云软件及其股东的一系列合同安排取得对满云软件的控制权,自贸信息通过与山恩科技及其股东的一系列合同安排取得对山恩科技的控制权。曼云软件以名义价格向各自股东收购北京漫信和上海希维,于2021年11月成为曼云软件间接全资子公司。此外,我们向满云软件收购北京漫芯及上海希维,并于2022年1月1日成为江苏运满满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同时向股东收购贵州自贸协定,于2022年1月1日成为自贸信息全资子公司。
与上海希维及其前股东的合同安排于2021年11月18日终止;与北京满心及其前股东的合同安排于2021年11月26日终止;与贵州自贸及其前股东的合同安排于2022年1月1日终止。重组事项已于同日完成。
2022年5月,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宜兴满显通过与满运冷链及其股东的一系列合同安排,获得了对满运冷链的控制权,而满运冷链是满运软件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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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说明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与主要子公司的公司结构。某些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业务和财务状况不重要的实体被省略。除另有说明外,本图所示的股权持有比例为100%。
| (1) | Smart Logistics Information Limited亦全资拥有一间非重要附属公司。 |
| (2) | 除江苏运满满外,Lucky Logistics Information Limited全资拥有两间于中国注册成立的不重要附属公司。 |
| (3) | 除FTA资讯外,FTA HK的附属公司包括由FTA HK全资拥有的两间于中国注册成立的不重要附属公司及由FTA HK全资拥有的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不重要附属公司。 |
| (4) | 包括两家由FTA全资拥有的不重要的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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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曼云软件、天津智汇、张晖先生及Wenjian Dai先生分别持有曼云冷链77.5%、10.0%、7.5%及5.0%的股权。满运冷链主要为冷链物流板块提供货运撮合服务,运营运满满冷链APP。 |
| (6) | 江苏运满满与Lucky Logistics Information Limited另一附属公司分别持有满运科技50.0%的股权。 |
| (7) | 张晖先生和Guizhen Ma女士分别持有曼云软件70%和30%的股权。曼云软件及其附属公司主要参与运营运满满APP和生生APP,并提供货运撮合服务。 |
| (8) | 包括江苏运满满全资控股的九家不重要的子公司。 |
| (9) | 2021年3月,贵州自贸协定成为集团VIE。2022年1月1日,自贸信息向股东收购贵州自贸,成为自贸信息全资子公司。 |
| (10) | 包括两家完全由FTA Information拥有的不重要的子公司。 |
| (11) | 张晖先生和Guizhen Ma女士分别持有山恩科技70%和30%的股权。山恩科技及其子公司主要参与运营火车邦APP,并提供货运撮合服务和保险经纪服务。 |
| (12) | 包括万运软件全资拥有的8家不重要子公司和万运软件控股的1家不重要子公司。 |
| (13) | 此前,贵阳火车邦为集团VIE。2021年3月,经自贸信息指示,新设主体贵州自贸以名义价格向贵阳火车邦股东收购贵阳火车邦100%股权,自贸信息通过与贵州自贸及其股东的一系列合同安排,取得对贵州自贸的控制权。由此,贵州自贸协定成为集团VIE,贵阳火车邦成为贵州自贸协定的子公司。 |
| (14) | 贵阳火车邦和自贸信息分别持有贵州火车邦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83.8%和16.2%的股权。 |
| (15) | 包括贵阳火车邦全资控股的十一家不重要的子公司。 |
| (16) | 包括成都云锂全资拥有的两家不重要的子公司。 |
于2025年1月2日,宜兴满鲜、满运冷链及其股东因宜兴满鲜及满运冷链的股权结构变动而订立经修订及重述的合约安排。目前,集团VIE为曼云软件、山恩科技和曼云冷链。
与集团VIE的合约安排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金融服务的实体的外国股权所有权施加了某些限制或禁止。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见“— B.业务概况—监管事项—外商投资相关规定。”江苏运满满、自贸信息和南京漫仙线(为宜兴漫仙母公司)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我们通过这些合同安排有效控制我们的集团VIE,如下文更详细描述,这共同使我们能够:
| • | 对我集团VIE及其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
| • | 基本上获得我们集团VIE的所有经济利益;和 |
| • |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排他性选择权。 |
由于这些合同安排,出于会计目的,我们是合并关联公司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他们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中民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
| • | 中国境内的江苏运满满、自贸信息、宜兴满显、满云软件、山恩科技及满云冷链的股权结构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规则;及 |
| • | 在有关北京满信、上海希维、贵州自贸协定的合同安排终止日期前,江苏运满满、自贸信息、北京满信、上海希维和贵州自贸协定在中国的所有权结构不违反当时有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规则; |
| • | 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有关曼云软件、山恩科技和曼云冷链的合同安排根据其条款和现行有效的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规则;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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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有关北京满心、上海喜威、贵州自贸协定的合同安排终止日期之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合同安排根据其条款和当时有效的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不违反当时有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规则。 |
然而,与合同安排相关的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经营我们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我们从事的上述业务的外国投资的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被禁止持续经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与集团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进行集团在中国的大部分运营,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并在其他方面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是(i)(a)江苏运满满、满云软件及其股东、(b)自贸信息、山恩科技及其股东和(c)宜兴满显、满云冷链及其股东以及(ii)(a)江苏运满满、上海希维及其股东、(b)江苏运满满、北京满信及其股东、以及(c)自贸信息、贵州自贸及其股东之间的重组前合同安排摘要。
我们目前有效的合约安排的重要条款摘要
为我们提供对集团VIE及其各自子公司的有效控制的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2023年5月9日订立的经修订及重列的股权质押协议,曼云软件各股东已将该等股东于曼云软件的全部股权作为担保权益(如适用)质押,以分别保证曼云软件及其股东履行其在相关合同安排下的义务,这些合同安排包括独家服务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如果曼云软件或其任何股东违反其在这些协议下的合同义务,江苏云曼曼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就质押的股权享有某些权利。如发生此类违约,江苏运满满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购买、拍卖或出售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押强制执行权。万运软件各股东同意,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该股东未经江苏运满满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该股权、不得对该股权或其任何部分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股权质押协议在所有相关合同安排全部履行完毕或终止前保持有效。
于2021年11月16日,FTA Information(作为质权人)、山恩科技及其股东订立股权质押协议,据此,山恩科技各股东已将该等股东于山恩科技的全部股权质押为担保权益(如适用),以分别保证山恩科技及其股东履行其在相关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此类协议包含与上述股权质押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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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4日,宜兴满先(作为质权人)、满运冷链及其股东订立经2025年1月2日修订及重述的股权质押协议,据此,满运冷链各股东已将该等股东于满运冷链的全部股权质押为担保权益(如适用),以分别保证满运冷链及其股东履行其在相关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此类协议包含与上述股权质押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万运软件、山恩科技、万运冷链的股东根据各自的股权质押协议进行的股权质押已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地方对应方,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贷款协议。
根据各自于2023年5月9日订立的贷款协议,自贸信息同意向山恩科技的股东张晖先生及Guizhen Ma女士分别提供总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及人民币1,500万元的贷款,以供向山恩科技作出出资。该等贷款所得款项已全部用作对山恩科技的出资。贷款协议的期限为十年,经FTA Information的请求或批准,可以展期。FTA Information有权通过向股东发出30天通知或在(i)股东无法向山恩科技出资或合法持有其股权、(ii)股东不再持有山恩科技股权、(iii)股东丧失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或死亡、(iv)股东实施任何犯罪活动、或(v)FTA Information根据排他性期权协议行使期权以购买股东持有的股权时终止贷款协议。自贸信息有权要求山恩科技股东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还款可以现金方式进行,也可以按照各方书面约定并符合中国适用法律法规的任何其他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根据排他性期权协议向FTA Information或FTA Information指定的第三方转让山恩科技股权的收益。
配偶同意书。
根据各自于2021年10月25日订立的配偶同意书,曼云软件相关个人股东的配偶双方各自承认并确认相关专属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授权委托书、专属期权协议的执行并不可撤销地同意相关个人股东在这些协议项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此外,他们各自同意不对其各自配偶持有的曼云软件的股权或对曼云软件的管理主张任何权利。此外,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被要求订立与其各自配偶持有的曼云软件股权或履行上述合同安排有关的任何协议,该等配偶同意授权其各自的配偶订立该等协议。
于2021年11月16日,山恩科技各个别股东的配偶订立配偶同意书,其中载有与上述配偶同意书实质上相似的条款。
于2022年5月24日,Manyun Cold Chain的个人股东张晖先生的配偶订立配偶同意书,并于2025年1月2日作出修订及重述,其中载有与上述配偶同意书基本相似的条款。
授权书。
根据于2021年10月25日订立的授权书,Manyun Software的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已不可撤销地授权江苏运满满在授权书期限内行使与该等股东在Manyun Software所持有的全部股权有关的以下权利: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和Manyun Software的公司章程,代表该股东作为其独家代理人和代理人,就其在Manyun Software的股权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股东的全部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指定和委派曼云软件的董事;(二)曼云软件的资产转让、减资和增资;(三)对曼云软件的资产和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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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1月16日,山恩科技各股东签署授权书,不可撤销地授权FTA Information在授权书期限内行使与该股东持有的山恩科技全部股权相关的若干权利。每份授权书都包含与上述授权书基本相似的条款。
2022年5月24日,满运冷链各股东签署了一份经2025年1月2日修订和重述的授权书,不可撤销地授权宜兴满鲜在授权书期限内行使与该股东在满运冷链所持有的全部股权相关的若干权利。每份授权书都包含与上述授权书基本相似的条款。
允许我们从集团VIE及其各自子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服务协议。
根据于2021年10月25日订立的独家服务协议,Manyun Software委任江苏运满满为其独家服务供应商,在独家服务协议期限内向Manyun Software提供与Manyun Software业务相关的服务。作为对价江苏运满满提供的服务,曼云软件应向江苏运满满支付年度服务费,该费用应由双方共同商定,但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相当于曼云软件相关年度除税前利润的90%的金额。该等年服务费可在江苏运满满书面约定的范围内,根据江苏运满满的服务和满运软件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整。独家服务协议自2021年10月25日起保持有效,除非江苏运满满以书面形式终止。
于2021年11月16日,FTA Information与山恩科技订立独家服务协议,据此,山恩科技委任FTA Information为其独家服务供应商,向山恩科技提供与山恩科技业务相关的服务,而山恩科技须据此支付FTA Information年度服务费。此类协议包含与上述独家服务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独家服务协议自2021年11月16日起继续有效,除非经FTA Information书面终止。
2022年5月24日,宜兴满先与满运冷链订立独家服务协议,据此,满运冷链委任宜兴满先为其独家服务供应商,向满运冷链提供与满运冷链业务相关的服务,而满运冷链须据此向宜兴满先支付年度服务费。2025年1月2日,宜兴满先、南京满先及满运冷链订立经修订及重述的独家服务协议,据此,满运冷链委任宜兴满先及南京满先为其独家服务供应商,向满运冷链提供与满运冷链业务相关的服务,而满运冷链须相应向宜兴满先及南京满先支付年度服务费。此类协议包含与上述独家服务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经修订及重列的独家服务协议自2025年1月2日起继续有效,除非宜兴满线满线及南京满线以书面终止。
为我们提供购买集团VIE股权的选择权的协议
排他性期权协议。
根据于2023年5月9日订立的经修订及重述的独家期权协议,曼云软件及曼云软件的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江苏云曼曼不可撤销的独家权利,以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江苏云曼曼独自及绝对酌情决定在任何时间一次或多次购买或指定一个或多个实体或个人购买其股东当时持有的曼云软件的股权。购买曼云软件股权的价格应等于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本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i)其股东所持有的曼云软件的全部股权已转让或转让给江苏云曼曼或其指定实体或个人,或(ii)各方已就终止本协议订立任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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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6日,FTA Information、山恩科技及其股东订立独家期权协议,据此,山恩科技及其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FTA Information不可撤销的独家权利,以购买或指定一个或多个实体或个人购买山恩科技的股权。此类协议包含与上述排他期权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2022年5月24日,宜兴满先、满运冷链及其股东订立独家期权协议,经于2025年1月2日修订及重述,据此,满运冷链及其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宜兴满先不可撤销的独家权利,以购买或指定一个或多个实体或个人购买满运冷链的股权。此类协议包含与上述排他期权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我司预重组合同安排的重大条款摘要
与上海希维及其股东订立的原一套合约安排于2014年9月订立。就其股东之一转让上海希维的股权而言,我们于2021年2月与上海希维当时的股东及其各自的配偶(如适用)订立了一套新的股权质押协议、授权委托书、独家期权协议和配偶同意书。
与上海希维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为我们提供对上海希维及其子公司的有效控制的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股权质押协议,上海希维各股东已将该股东于上海希维的全部股权作为担保权益(如适用)质押,以分别保证上海希维及其股东履行其在相关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其中包括独家服务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如果上海希维或其任何股东违反其在这些协议下的合同义务,江苏运满满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就质押的股权享有某些权利。如发生此类违约,江苏运满满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购买、拍卖或出售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押强制执行权。上海希维各股东同意,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未经江苏运满满事先书面同意,该股东不得转让该股权,不得对该股权或其任何部分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股权质押协议一直有效,直至相关合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且所有有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以较晚者为准。上海希维股东根据股权质押协议进行的股权质押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地方对口部门(简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理了登记手续。
配偶同意书。根据各自的配偶同意书,上海希维适用的个人股东的配偶双方各自承认并确认相关专属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授权委托书、专属期权协议的执行并不可撤销地同意适用的个人股东在这些协议项下拥有权利或义务。此外,他们各自同意不对各自配偶持有的上海希维的股权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对上海希维的管理主张任何权利。此外,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被要求订立与其各自配偶持有的上海希维股权相关的任何协议或履行上述VIE协议,则该等配偶同意授权其各自的配偶订立该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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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根据授权委托书,上海希维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权江苏运满满在授权委托书期限内行使与该股东在上海希维所持有的全部股权相关的以下权利: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和上海希维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该股东作为其独家代理人和代理人,就其在上海希维持股的所有事项行事,包括但不限于:(i)行使该股东的全部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指定及委任上海锡维的董事;(二)上海锡维的资产转让、减资及增资;及(三)对上海锡维的资产及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决定。
允许我们从上海希维及其子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服务协议。根据独家服务协议,上海希维委任江苏运满满为其独家服务供应商,在独家服务协议期限内向上海希维提供与上海希维业务相关的服务。作为江苏运满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海希维应向江苏运满满支付年度服务费,应由双方共同约定,但无论如何不得低于上海希维上一年度除税前利润的90%的金额。该等年服务费可根据江苏运满满的服务和上海希维的经营情况,在江苏运满满书面同意的范围内进行调整。独家服务协议自2014年9月10日起保持有效,除非江苏运满满以书面形式终止。
向我们提供购买上海希维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独家期权协议。根据独家期权协议,上海希维及上海希维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江苏运满满不可撤销的独家权利,以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江苏运满满全权酌情决定在任何时间一次或多次部分或全部购买或指定一个或多个实体或个人购买其股东当时持有的上海希维的股权。上海希维股权的收购价格应等于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本协议一直有效,直至其股东持有的上海希维全部股权转让或转让给江苏运满满或其指定的实体或个人。
与北京满信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与北京满信及其股东订立的原一套合约安排于2014年9月订立。就其股东之一转让北京满信的股权而言,我们于2021年3月与北京满信、其现有股东及其各自的配偶(如适用)订立了一套新的合同安排。
为我们提供对北京漫信及其子公司的有效控制的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北京满信各股东已将该等股东于北京满信的全部股权质押为担保权益(如适用),以分别保证北京满信及其股东履行其在相关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其中包括独家服务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如果北京满信或其任何股东违反其在这些协议下的合同义务,江苏运满满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就质押的股权享有某些权利。如发生此类违约,江苏运满满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购买、拍卖或出售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押强制执行权。北京满新各股东同意,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该股东未经江苏运满满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该股权,不得对该股权或其任何部分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股权质押协议保持有效,直至相关合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且所有有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以较晚者为准。北京满信股东根据股权质押协议进行的股权质押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当地对应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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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同意书。根据各自的配偶同意书,北京漫信适用的个人股东的配偶双方各自承认并确认相关专属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授权委托书、专属期权协议的执行并不可撤销地同意适用的个人股东在这些协议项下拥有权利或义务。此外,他们各自同意不对其各自配偶持有的北京漫鑫股权或对北京漫鑫的管理主张任何权利。此外,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被要求订立与其各自配偶持有的北京漫信股权或履行上述VIE协议有关的任何协议,该等配偶同意授权其各自的配偶订立该等协议。
授权书。根据授权书,北京满信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权江苏运满满在授权书期限内行使与该股东在北京满信所持有的全部股权相关的以下权利: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和北京满信的组织章程,代表该股东作为其独家代理人和代理人就其在北京满信所持股份的所有事项行事,包括但不限于:(i)行使该股东的全部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指定和委任北京满信的董事;(二)北京满信的资产转让、减资和增资;(三)对北京满信的资产和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决定。
允许我们从北京漫信及其子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服务协议。根据独家服务协议,北京满信委任江苏运满满为其独家服务供应商,在独家服务协议期限内向北京满信提供与北京满信业务相关的服务。北京满信作为江苏运满满提供服务的对价,应向江苏运满满支付年度服务费,应由双方共同约定,但无论如何不得低于北京满信上一年度除税前利润的90%的金额。此类年服务费可根据江苏运满满的服务和北京满信的经营情况,在江苏运满满书面同意的范围内进行调整。独家服务协议自2021年3月22日起保持有效,除非江苏运满满以书面形式终止。
向我们提供购买北京漫信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独家期权协议。根据独家期权协议,北京满新及北京满新的每一位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江苏运满满不可撤销的独家权利,以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江苏运满人单独和绝对酌情权在任何时间一次或多次购买或指定一个或多个实体或个人购买其股东当时持有的北京满新的股权。北京漫信股权的收购价格应等于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本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其股东所持有的北京满新的全部股权转让或转让给江苏运满满满或其指定的实体或个人。
与贵州FTA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为我们提供对贵州自贸协定及其子公司的有效控制的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股权质押协议,贵州自贸各股东已将该等股东在贵州自贸的全部股权质押为担保权益(如适用),以分别保证贵州自贸及其股东履行其在相关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其中包括独家服务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和授权委托书。若贵州自贸集团或其任何股东违反其在这些协议下的合同义务,自贸信息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就质押的股权享有某些权利。如发生此类违约,FTA Information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购买、拍卖或出售股权的方式行使强制执行质押的权利。贵州自贸各股东同意,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未经自贸信息事先书面同意,该股东不得转让股权,不得对股权或其任何部分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股权质押协议保持有效,直至相关合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且所有有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以较晚者为准。贵州自贸协定股东根据股权质押协议进行的股权质押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地方对应方办理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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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同意书。根据各自的配偶同意书,贵州自贸协定适用的个人股东的配偶双方各自承认并确认相关专属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授权委托书、专属期权协议的执行并不可撤销地同意适用的个人股东在这些协议项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此外,双方同意不对各自配偶持有的贵州自贸协定股权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对贵州自贸协定的管理主张任何权利。此外,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被要求订立与其各自配偶持有的贵州自贸协定股权相关的任何协议或履行上述VIE协议,则该等配偶同意授权其各自的配偶订立该等协议。
授权书。根据授权委托书,贵州自贸集团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权自贸信息在授权委托书期限内行使与该股东在贵州自贸集团所持有的全部股权相关的以下权利: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和贵州自贸集团章程的规定,代表该股东作为其独家代理人和代理人,就其在贵州自贸集团持股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i)行使该股东的全部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指定和任命贵州自贸协定的董事;(二)贵州自贸协定的资产转让、减资和增资;(三)对贵州自贸协定的资产和经营有实质性影响的其他决定。
允许我们从贵州自贸协定及其子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服务协议。根据独家服务协议,贵州FTA委任FTA Information为其独家服务供应商,在独家服务协议期限内向贵州FTA提供与贵州FTA业务相关的服务。考虑到自贸情报提供的服务,贵州自贸情报应向自贸情报支付年度服务费,应由双方共同约定,但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相当于贵州自贸情报上一年度税前利润的90%的金额。此类年服务费可根据自贸信息的服务和贵州自贸信息的经营情况,在自贸信息书面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独家服务协议自2021年3月12日起继续有效,除非经FTA Information书面终止。
为我们提供购买贵州自贸协定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独家期权协议。根据排他性期权协议,贵州FTA及贵州FTA的各股东均已不可撤销地授予FTA Information不可撤销的排他性权利,以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FTA Information单独和绝对酌情决定在任何时间一次或多次购买或指定一个或多个实体或个人购买其股东当时持有的贵州FTA的股权。贵州自贸协定股权的收购价格应等于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本协议一直有效,直至其股东持有的贵州自贸协定全部股权转让或转让给自贸信息或其指定实体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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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财产、厂房和设备
关于我们的物业、厂房和设备的讨论请参见“B.业务概况—物业”。
| 项目4a | 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
没有。
| 项目5。 | 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
您应该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阅读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本讨论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由于各种因素,包括“项目3”下所述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和选定事件的时间安排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和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
A.经营成果
概述
FTA平台是中国领先的数字货运平台,将托运人与卡车司机连接起来,以促进跨距离范围、货物重量和类型的货运。我们通过开创全价值链的数字化、标准化和智慧物流基础设施,改变了中国的道路运输行业。
我们建立了一个由数百万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组成的充满活力的生态系统。2024年第四季度,平均每月约有293万名托运人在FTA平台发布航运订单,2024年有414万名卡车司机在FTA平台履行航运订单。2024年,集团促成1.972亿个已完成订单。
FTA成立于2017年,由分别成立于2013年和2011年的运满满和火车邦业务合并而成。集团拥有超过十年的经营业绩记录,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的见解、专门知识、技术和数据,我们认为这些为集团未来的增长提供了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的净收入总额分别为人民币6,733.6元、人民币8,436.2元和人民币11,238.6百万元(合15.397亿美元)。集团于2022年、2023年及2024年分别录得净收益人民币4.119亿元、人民币22.271亿元及人民币31.234亿元(4.279亿美元)。集团于2022、2023及2024年分别录得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调整后净收益人民币13.954亿元、人民币27.970亿元及人民币40.204亿元(合5.508亿美元)。
货币化模式
为践行赋能企业更大物流竞争力的使命,我们构建了一个数字化、标准化、智慧化的平台,将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无缝连接起来。可扩展性和交易量是集团平台战略的核心。我们的目标是创建跨越距离范围、货物重量和类型以及车辆类型的最广泛和最深入的物流网络,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我们的网络效应,并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
集团近年来在FTA平台的用户数量和交易额方面增长迅速。下表列出了所示期间的平均托运人MAU和已完成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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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3个月 | ||||||||||||||||||||||||||||||||||||||||||||||||
| 3月31日, 2022 |
6月30日, 2022 |
9月30日, 2022 |
12月31日, 2022 |
3月31日, 2023 |
6月30日, 2023 |
9月30日, 2023 |
12月31日, 2023 |
3月31日, 2024 |
6月30日, 2024 |
9月30日, 2024 |
12月31日,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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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托运人MAU(百万) |
1.42 | 1.53 | 1.85 | 1.88 | 1.75 | 2.00 | 2.13 | 2.24 | 2.14 | 2.65 | 2.84 | 2.93 | ||||||||||||||||||||||||||||||||||||
| 已完成订单(百万) |
25.2 | 27.8 | 33.5 | 32.6 | 30.3 | 40.2 | 42.5 | 45.8 | 39.3 | 49.1 | 51.9 | 56.9 | ||||||||||||||||||||||||||||||||||||
除了FTA平台的增长,集团引入多种形式的变现,支持FTA平台的可持续发展,并为其业务模式提供验证。集团的收入主要来自(i)货运匹配服务,其中包括货运上市服务、货运经纪服务和交易服务,以及(ii)各种增值服务。集团来自货运上市服务、货运经纪服务及交易服务的收入主要由FTA平台的交易活动水平所驱动。下文阐述了该集团对FTA平台上交易活动的货币化方式的描述。
集团于2018年开始通过向经常托运人收取会员费,以获得比不付款托运人发布更多运输订单的权利,将货运匹配服务货币化。同年,集团透过其合并联属公司推出货运经纪服务。合并后的关联公司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委托FTA平台上的卡车司机履行这些运输订单。货运订单履约后,FTA平台将托运人的运费转给卡车司机,并从托运人账户中扣除FTA平台货运经纪服务费。合并后的关联公司赚取与货运经纪服务相关的平台服务费,这是向托运人收取的服务费与支付给卡车司机的运费之间的差额。合并后的关联公司有义务就向托运人收取的服务费全额缴纳增值税,并获得当地政府当局的赠款。集团在厘定FTA平台服务费的费率时,会考虑合并联属公司根据与托运人及卡车司机的合约所承担的增值税义务、集团预期从当地政府当局获得的估计赠款金额,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更多信息,请参见“—运营结果的组成部分—收入—货运匹配服务—货运经纪服务。”
基于从货运上市和经纪服务发展起来的技术和运营知识,集团随后推出了在线交易服务,以进一步实现航运交易数字化,并使托运人和卡车司机能够通过FTA平台进行交易。线上交易服务的一个关键特征是要求卡车司机支付押金以确保运输订单,这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提高履约率。订金由卡车司机支付至第三方商业银行的代管银行账户,并将在相关交易完成或取消时(如适用)释放至托运人的银行账户或退还至卡车司机的银行账户。该集团还向托运人提供实时跟踪每一步交易的选择权。于2020年下半年,集团开始在线交易服务变现,就源自首批三个城市,即杭州、湖州和绍兴的选定类型航运订单向卡车司机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金额按运费收取。此后,集团在这些城市的日均订单量和卡车司机保留率保持稳定,表明平台用户对此类交易服务费的接受程度。集团随后开始就源自若干其他城市的选定类型航运订单向卡车司机收取交易服务费。此外,在某些创新业务中,集团向卡车司机收取会员费,这使他们有权在一定时期内扣除或免除上述交易服务费,通常为一周或一个月。
集团还从满足托运人和卡车司机各种基本需求的增值服务中获得收入,包括信贷解决方案、保险经纪、电子收费或ETC、服务和能源服务等。
128
我们认为集团正处于货币化的早期阶段,因为集团于2020年下半年推出了在线交易服务的交易服务费模式。自那时以来,集团一直在更多城市推出交易服务费,并提高渗透率。集团亦可能探索其他收入模式,以将其在线交易服务货币化。随着FTA平台的不断发展,我们相信集团将能够实现收入增长,因为它为行业参与者带来了增量价值。
影响集团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以下关键因素:
中国经济和行业趋势
集团的经营业绩受到中国道路运输行业整体增长和繁荣的影响,而这又受到若干因素的影响,例如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中国道路运输行业的标准化和数字化、中国道路运输行业的运价、供需变化以及中国道路运输和互联网服务行业的监管环境。任何这些一般行业状况的变化以及集团适应这些变化的能力都可能影响其业务和经营业绩。
我们在FTA平台上吸引和留住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Ability
FTA平台是国内领先的数字货运平台。凭借逾十年的运营经验,集团积累了深厚的行业知识和数据洞察力,这使集团能够不断扩展其服务范围,并提升FTA平台上的用户体验。FTA平台在2024年第四季度的托运人MAU约为293万,同比增长31.3%,2024年有414万卡车司机在FTA平台上完成了运输订单。
CRO宣布于2021年7月5日启动对运满满和火车帮APP的网络安全审查。网安审查时,要求运满满、火车帮APP暂停新用户注册。根据CRO的通知,自2022年6月29日起,我们在运满满和火车帮APP上恢复了新用户注册。集团将继续加强对新用户入职的运营支持。凭借FTA平台的强大网络,集团有能力吸引更多的托运人和卡车司机。FTA平台上的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增长依赖于(其中包括)集团加快货运匹配速度、提供高质量解决方案以及保护托运人和卡车司机双方利益的能力。
由于集团继续通过FTA平台提供的卓越用户体验推动用户参与,集团的托运人和卡车司机保留率保持稳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十二个月,集团12个月付费托运人留存率超过80%,计算方法为2024年1月既是付费会员又是2024年12月活跃托运人的托运人人数除以2024年12月的付费会员人数。2024年12月,集团次月卡车司机留存率超过85%,计算方法为2024年11月和12月在FTA平台上响应运输订单的卡车司机数量除以2024年11月在FTA平台上响应运输订单的卡车司机数量。
我们驱动FTA平台用户参与度和交易活动的Ability
凭借庞大的用户基础,我们的目标是提高用户的参与度和集团的钱包份额,以进一步推动其市场份额的增长,这取决于集团提升用户体验和提供全面服务的能力。我们计划通过交易流程的进一步数字化和标准化,以及增强集团的核心技术,包括大数据分析和数据标签,来提高货运匹配服务的效率。我们也将继续注重保护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利益。我们相信,我们的努力将使集团能够在FTA平台上提高用户保留率并增加客户终身价值。例如,该集团推出了几项功能,以进一步简化托运人和卡车司机之间的交易流程。“Tap and Go”功能允许托运人发布固定价格的运输订单,这取代了托运人和卡车司机之间的价格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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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计划拓宽集团的服务范围,为用户提供一站式平台体验。特别是,集团计划扩大专门团队,为LTL和同城服务设计和开发专门的用户体验和运营,并更好地服务于来自这些垂直领域的独特用户需求。
我们将集团服务货币化的Ability
集团的盈利能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将匹配托运人与卡车司机的在线交易服务货币化的能力。从历史上看,集团来自其数字货运平台的收入主要包括来自托运人的会员费和来自使用货运经纪服务的托运人的服务费。集团于2020年下半年开始就源自首批三个城市的选定类型货运向卡车司机收取交易服务费。我们相信这种收入模式得到了我们对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令人信服的价值主张的支持,我们已将这种收入模式引入更多城市,并在这些城市取得了成功。我们认为,将这种收入模式引入更多城市并提高交易服务费率存在重大机会,尽管我们继续捕捉此类机会的能力仍未经测试。我们将线上交易服务货币化的努力将对集团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此外,我们计划通过拓宽集团的产品范围、提供新的增值服务和创新举措来增强我们的货币化能力,以满足FTA平台上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各种基本需求,这可能会为我们带来增量收入机会。
我们利用业务规模管理运营成本和费用的Ability
集团的经营业绩取决于其管理成本及开支的能力。我们认为集团的市场模式具有显着的经营杠杆,并使集团能够实现结构性成本节约。集团不断扩大的业务规模和各业务线的协同效应可能会导致边际运营成本和费用降低。我们认为,集团对技术和基础设施的持续投资也有助于提高运营效率,使相同数量的员工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提供更高的生产力。另一方面,我们可能会寻求扩大集团在LTL和同城细分市场的市场份额,而集团可能会提供更多的用户激励措施并产生增加的营销费用。集团的盈利能力将取决于其与部分或全部这些新举措相关的营销努力的成本效率。
集团的合并附属公司就货运经纪服务向政府当局支付大量增值税。他们还获得政府补助,作为发展当地经济和商业的奖励。增值税、相关税收附加和其他税收成本,扣除政府当局的赠款,占集团收入成本的主要部分。因此,集团的盈利能力将受到有关政府补助的政策的影响。
运营结果的组成部分
收入
集团的收入来自(i)通过合并关联公司和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货运匹配服务,以及(ii)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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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出所示期间集团收入的细目,每一项均以绝对金额和占总收入的百分比表示: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收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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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运匹配服务 |
5,661,263 | 84.1 | 7,053,525 | 83.6 | 9,455,134 | 1,295,348 | 84.1 | |||||||||||||||||||||
| 货运经纪服务 |
3,360,313 | 49.9 | 3,916,409 | 46.4 | 4,726,989 | 647,595 | 42.1 | |||||||||||||||||||||
| 货运挂牌服务 |
761,080 | 11.3 | 828,152 | 9.8 | 879,489 | 120,489 | 7.8 | |||||||||||||||||||||
| 交易服务(2) |
1,539,870 | 22.9 | 2,308,964 | 27.4 | 3,848,656 | 527,264 | 34.2 | |||||||||||||||||||||
| 增值服务 |
1,072,381 | 15.9 | 1,382,634 | 16.4 | 1,783,504 | 244,339 | 15.9 | |||||||||||||||||||||
| 信贷解决方案 |
796,356 | 11.8 | 1,001,892 | 11.9 | 1,341,434 | 183,776 | 11.9 | |||||||||||||||||||||
| 其他增值服务 |
276,025 | 4.1 | 380,742 | 4.5 | 442,070 | 60,563 |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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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6,733,644 | 100.0 | 8,436,159 | 100.0 | 11,238,638 | 1,539,687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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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集团在不扣除相关增值税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因为我们确定集团是中国增值税的主要义务人,该等增值税计入收入成本。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收入中的人民币35.509亿元、人民币41.727亿元和人民币50.977亿元(6.984亿美元)分别归属于增值税,这主要与货运经纪服务收取的增值税有关。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收入成本中包含的增值税毛额分别为人民币45.189亿元、人民币52.711亿元和人民币59.962亿元(8.215亿美元),这主要与货运经纪服务收取的增值税有关。 |
| (2) | 自2024年1月1日起,集团将“交易佣金”收入流更名为“交易服务”,包括来自与我们的货运匹配服务相关的卡车司机的所有货币化,包括我们的同城业务产生的收入,该业务此前被归类为“货运挂牌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比较净收入已重新编制,以符合这一列报方式。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货运上市服务”的人民币1.012亿元和来自“其他增值服务”的人民币470万元重新分类为“交易服务”,相应金额为人民币9130万元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照相同方法重新分类的人民币460万元。 |
货运匹配服务
集团来自货运撮合服务的收入包括货运挂牌服务、货运经纪服务及交易服务的收入。集团透过合并联属公司及中国附属公司提供货运撮合服务。
货运挂牌服务
集团有免费增值模式,托运人可在FTA平台免费发布一定数量的运输订单。托运人被收取会员费,以获得在FTA平台上发布超出此限制的额外订单的权利。会员费由在FTA平台注册的托运人为激活其在平台上发布额外运输订单的权利而预付。托运人会员费收入在会员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货运经纪服务
为提供货运经纪服务,集团透过合并后的联属公司与FTA平台上的托运人订立合约,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及平台服务,并与FTA平台上的卡车司机订立合约,以购买运输服务。合并关联公司向托运人收取的金额与其向卡车司机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为FTA平台服务费,在运输订单履行时按净额确认为集团的收入。
就货运经纪服务而言,合并后的关联公司根据与托运人的合同承担支付按运输服务和平台服务的全部销售价格评估的增值税的法律义务。由于我们确定集团是中国增值税的主要义务人,因此集团的货运经纪服务净收入在不扣除增值税的情况下确认,该等增值税计入收入成本。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收入成本中包含的与货运经纪服务相关的增值税毛额分别为人民币43.228亿元、人民币50.064亿元和人民币56.082亿元(约合7.683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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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关联公司有义务支付的与货运经纪服务相关的增值税总额超过了集团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此类服务净收入。尽管如此,合并后的附属公司获得了当地政府当局的赠款,作为发展当地经济和业务的激励措施。我们在制定FTA平台货运经纪服务费的费率时,考虑了合并后的关联公司在与托运人的合同下承担的增值税义务、他们预计从当地政府当局获得的政府补助的估计金额,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9.796亿元、人民币21.501亿元和人民币21.028亿元(2.881亿美元),计入集团收入成本以抵消其增值税义务。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2024年减少了此类政府补助金额,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政府补助不会继续减少。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集团货运经纪服务的盈利能力一直且预计将继续依赖(其中包括)当地政府当局提供的赠款。如果集团不能继续获得此类赠款,其货运经纪服务及其对集团财务业绩的贡献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下表说明了集团如何使用与托运人签订的总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068元的假设货运经纪交易记录货运经纪服务的收入和收入成本。表格中的数字只是为了更好地说明会计处理的性质而列入,并不一定与任何交易或一组交易中的实际数字有任何关系。
| 在损益表中确认的收入 |
金额(人民币) | 解释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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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托运人收取的运费和平台服务费,含增值税89元假设增值税税率为9% | 1,068 | 增值税包含在与托运人的交易价格中。 | ||||
| 减:支付给卡车司机的运费 |
(1,000) | 运费由托运人和卡车司机商定。 | ||||
| 确认的净收入 | 68(1) | 合并后的关联公司向托运人收取的金额与其向卡车司机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为FTA平台服务费。 | ||||
| 损益表中确认的收入成本(2) |
金额(人民币) | 解释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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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并记入收入成本的增值税 | 89 | |||||
| 减:政府补助 |
(36)(3) | 合并后的附属公司获得政府赠款,作为发展当地经济和业务的激励措施,政府赠款的金额可能因司法管辖区和时间而异。 | ||||
| 扣除在收入成本中确认的政府补助的增值税净额 | 53 | |||||
| (1) | 说明性例子假设服务费保持统一费率,而在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服务费。 |
| (2) | 虽然与实际货运经纪交易相关的其他不太重要的税收成本,但上述计算中仅包括政府补助。 |
| (3) | 根据集团最近几期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估算,该金额可能会发生变化。 |
交易服务
集团在接取源自若干城市的订单时,向卡车司机收取交易服务费。订单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是根据该运输订单的运费计算的。交易服务费在托运人与卡车司机达成协议时确认为收入。
132
在某些创新业务中,集团向卡车司机收取会员费,这使他们有权在一定时期内扣除或免除上述交易服务费,通常为一周或一个月。卡车司机会员费收入在会员期内按直线法确认。此类费用此前被归入“货运挂牌服务”项下,并于2024年重新归入“交易服务”项下。
更多信息请看“——我们的变现模式。”
增值服务
我们向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提供信贷解决方案,并向保险公司、公路当局、加油站运营商、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提供其他增值服务,以帮助他们满足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各种基本需求。这类服务主要是在2021年通过合并后的附属公司提供的。继重组于2022年生效后,此类服务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
信贷解决方案
集团的信贷解决方案包括(i)由我们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的表内贷款和(ii)由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资金的表外贷款。集团产生(i)由我们透过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的表内贷款的利息收入及(ii)由表外贷款提供的贷款便利、后发起和担保服务的收入。目前,我们向卡车司机提供的现金贷款和向托运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的很大一部分是表内贷款,向卡车司机提供的现金贷款的一小部分是表外贷款。历史上,集团也通过我们成立的信托为表内贷款提供资金。该安排已于2022年3月终止。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偿还的表内贷款余额总额为人民币41.996亿元(约合5.753亿美元)。
本集团为其促成的表外贷款提供担保。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与集团贷款担保安排有关的担保负债金额并不重大。
其他增值服务
集团通过收取(i)保险公司为便利向托运人和卡车司机销售保单而收取的佣金,(ii)高速公路当局为向卡车司机推广ETC卡而收取的服务费,以及卡车司机为账户充值而收取的服务费,(iii)加油站运营商为产生销售线索或促进燃料销售而收取的服务费,以及(iv)创新业务产生的服务费,从其他增值服务中获得收入。
向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提供的奖励
集团向平台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提供各种形式的奖励,他们均被视为集团的客户。对于记录为收入减少(包括递延收入,如果有)的激励措施,如果将这些金额定性为收入减少导致特定客户在给定期间内的累计收入为负,则将累计不足的金额重新定性为销售和营销费用。与相应客户就负数相关的未来期间没有明确或隐含的服务协议。如果我们作为交换获得了一项不同的服务,并且支付的对价达到或低于所获得服务的公允价值,则支付给客户的对价将被记录为销售和营销费用。
133
收入成本
集团的收入成本包括(i)增值税、相关税收附加和其他税收成本,扣除政府当局的赠款,(ii)参与运营FTA平台的员工的工资和相关费用,(iii)技术服务费,(iv)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佣金费用,(v)与信贷解决方案服务相关的资金成本,以及(vi)其他。下表列出所列期间集团收入成本的细目,以绝对数额和占总收入的百分比表示: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收入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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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相关税收附加和其他税收成本,扣除政府当局的赠款(1) |
3,167,807 | 47.1 | 3,693,516 | 43.8 | 4,584,433 | 628,065 | 40.8 | |||||||||||||||||||||
| 雇员的薪金及相关开支 |
134,572 | 2.0 | 161,908 | 1.9 | 207,954 | 28,490 | 1.9 | |||||||||||||||||||||
| 技术服务费 |
130,110 | 1.9 | 155,175 | 1.8 | 209,754 | 28,736 | 1.9 | |||||||||||||||||||||
| 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佣金费用 |
74,352 | 1.1 | 101,428 | 1.2 | 83,688 | 11,465 | 0.7 | |||||||||||||||||||||
| 与信贷解决方案服务相关的筹资成本 |
1,981 | 0.0 | — | — | — | — | — | |||||||||||||||||||||
| 其他 |
5,729 | 0.1 | 6,989 | 0.1 | 14,729 | 2,018 | 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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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3,514,551 | 52.2 | 4,119,016 | 48.8 | 5,100,558 | 698,774 | 4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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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增值税毛额分别为人民币45.189亿元、人民币52.711亿元和人民币59.962亿元(8.215亿美元),其中人民币43.228亿元、人民币50.064亿元和人民币56.082亿元(7.683亿美元)与货运经纪服务有关;相关税金附加和其他税费金额分别为人民币9.281亿元、人民币8.934亿元和人民币10.396亿元(1.424亿美元),基本上全部与货运经纪服务有关;政府当局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2.792亿元、人民币24.710亿元和人民币24.514亿元(3.358亿美元),基本上所有这些都与货运经纪服务有关。 |
集团的收入成本用于支持其数字货运平台上的所有创收活动。例如,运营整个平台产生技术服务费。客户服务中心员工为集团提供的各类服务所涉及的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提供服务。我们的战略是继续发展FTA平台,重点是扩大和增加FTA平台上的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数量以及通过FTA平台促进的交易活动量。因此,大部分收入成本在全公司范围内产生,用于开发FTA平台,以及收购和维护托运人和卡车司机,以支持货运匹配服务和增值服务的增长,后者进一步增强了FTA平台上的用户粘性和参与度。因此,我们以合理和系统的方式按收入部分分摊集团成本是不可行的。
销售和营销费用
集团的销售及营销开支主要包括(i)涉及销售及营销职能的雇员的工资及相关开支,(ii)广告开支及(iii)商标摊销。随着集团在某些垂直领域推广其服务并推出新服务,集团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增加。
一般和行政费用
集团的一般及行政开支主要包括(i)行政管理层及行政雇员的薪酬成本、(ii)与行政职能有关的日常营运开支及(iii)美国证券集体诉讼原则上的和解拨备,该等非经常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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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
集团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i)技术基础设施费用,(ii)参与平台开发和内部使用系统支持的员工的工资和相关费用,以及(iii)与研发活动相关的服务器和计算机设备使用费用。
应收贷款拨备
贷款损失准备金按认为合理的水平确定,以吸收截至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投资组合可能固有的损失。津贴是根据按组合进行的评估提供的。集团确认贷款损失备抵增加为有关期间的应收贷款拨备。
股份补偿
我们通过了2018年计划和2021年计划,为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
集团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股份补偿开支人民币9.193亿元、人民币4.418亿元及人民币4.966亿元(合68.0百万美元),分别占集团该等期间收入的13.7%、5.2%及4.4%。下表列出了所示期间按职能划分的股份补偿费用细目。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809,194 | 297,469 | 348,400 | 47,731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39,771 | 55,503 | 50,109 | 6,865 | ||||||||||||
| 研发费用 |
63,884 | 80,279 | 87,012 | 11,921 | ||||||||||||
| 收入成本 |
6,406 | 8,576 | 11,118 | 1,5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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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919,255 | 441,827 | 496,639 | 68,0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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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开曼群岛
我们是根据《开曼公司法》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我们被豁免开曼群岛所得税。因此,我们不需要对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任何股息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香港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实体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根据现行香港税务条例,法团首批200万港元利润的利得税税率为8.25%,而高于该金额的利润须按16.5%的税率征收。
中国
2007年3月16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了《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该法,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公司按25%的统一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某些企业如果符合高新技术企业(“HNTE”)的条件,将受益于CIT法规定的15%的优惠税率。中国政府鼓励类软件企业(“软件企业”)在获利年度后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法定税率的一半即12.5%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采取“自行评估、申报所享受的优惠并留存相关资料以备后查”的方式。
135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在确定当年应课税利润时,有权主张将其如此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作为可抵税费用(“加计扣除”)。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9月宣布,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将有权主张其研发费用的175%作为加计扣除,随后于2021年3月宣布进一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9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宣布,对于有权享受现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175%的企业,该比例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上调至200%。2023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实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175%长期提高到200%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根据外国或地区法律成立但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的企业,就中国税务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因此需就其全球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仅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的所在地界定为“非中国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及其他在实质上行使全面管理和控制的场所”。基于对事实和情况的审查,集团认为其在中国境外的业务不太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
CIT法还对FIE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该直接控股公司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设立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收到的股息与该直接控股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设立或场所没有任何关联,除非该直接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了不同的预提安排。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6年8月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所得税安排,中国境内的FIE向其在香港的直接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将按不超过5%的税率缴纳预扣税(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拥有FIE至少25%的股份)。中国附属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并无确认递延税项负债,因为集团有充分证据证明未分配股息将无限期再投资。
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应就合并关联公司中财务报告基础超过计税基础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记录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如果税法提供了一种手段,可以免税收回该投资的报告金额,而企业预计最终将使用该手段,则不需要承认。集团完成了对一种方法的可行性分析,如有必要,集团将最终执行该方法,将VIE和VIE的子公司的未分配收益汇回,而不会产生重大的税收成本。因此,鉴于集团最终将使用该手段,集团不对VIE和VIE的子公司的收益计提递延税项负债。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提出了实施15%全球最低税率的框架(支柱二)。经合组织各成员国或已颁布或正在制定第二支柱立法。根据现有立法,第二支柱对2024财年没有重大税收影响,集团将继续监测发展并评估第二支柱未来的潜在影响。
136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集团列报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列报期间的绝对金额和占其收入的百分比的汇总。这些信息应与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的集团综合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一并阅读。任何时期的经营业绩并不一定代表未来任何时期可能预期的结果。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净收入(包括增值税、“增值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为人民币35.509亿元、人民币41.727亿元和人民币50.977亿元) |
6,733,644 | 100.0 | 8,436,159 | 100.0 | 11,238,638 | 1,539,687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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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成本(包括扣除政府补助的增值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为人民币25.393亿元、人民币31.210亿元和人民币38.934亿元) |
(3,514,551 | ) | (52.2 | ) | (4,119,016 | ) | (48.8 | ) | (5,100,558 | ) | (698,774 | ) | (45.4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902,269 | ) | (13.4 | ) | (1,239,191 | ) | (14.7 | ) | (1,596,763 | ) | (218,756 | ) | (14.2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1,417,933 | ) | (21.1 | ) | (937,677 | ) | (11.1 | ) | (913,763 | ) | (125,185 | ) | (8.1 | ) | ||||||||||||||
| 研发费用 |
(914,151 | ) | (13.6 | ) | (946,635 | ) | (11.2 | ) | (880,016 | ) | (120,562 | ) | (7.8 | ) | ||||||||||||||
| 应收贷款拨备 |
(194,272 | ) | (2.9 | ) | (234,599 | ) | (2.8 | ) | (296,528 | ) | (40,624 | ) | (2.6 | ) | ||||||||||||||
| 总营业费用 |
(6,943,176 | ) | (103.1 | ) | (7,477,118 | ) | (88.6 | ) | (8,787,628 | ) | (1,203,901 | ) | (78.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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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营业收入 |
47,530 | 0.7 | 38,388 | 0.5 | 23,970 | 3,284 | 0.2 | |||||||||||||||||||||
| (亏损)/经营收入 |
(162,002 | ) | (2.4 | ) | 997,429 | 11.9 | 2,474,980 | 339,070 | 2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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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收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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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收入 |
483,658 | 7.2 | 1,141,861 | 13.5 | 1,073,434 | 147,060 | 9.6 | |||||||||||||||||||||
| 利息支出 |
(175 | ) | (0.0 | ) | — | — | — | — | — | |||||||||||||||||||
| 外汇收益(亏损) |
15,048 | 0.2 | (2,149 | ) | (0.0 | ) | 8,004 | 1,097 | 0.1 | |||||||||||||||||||
| 投资收益 |
5,411 | 0.1 | 55,621 | 0.7 | 54,785 | 7,506 | 0.5 | |||||||||||||||||||||
| 投资和衍生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亏损)收益 |
(63,390 | ) | (0.9 | ) | 12,938 | 0.2 | (20,904 | ) | (2,864 | ) | (0.2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230,631 | 3.4 | 130,264 | 1.5 | 128,152 | 17,557 | 1.1 | |||||||||||||||||||||
| 减值损失 |
— | — | — | — | (352,742 | ) | (48,325 | ) | (3.1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亏损 |
(1,246 | ) | (0.0 | ) | (2,067 | ) | (0.0 | ) | (2,861 | ) | (392 | ) | (0.0 | ) | ||||||||||||||
| 其他收入合计 |
669,937 | 9.9 | 1,336,468 | 15.9 | 887,868 | 121,639 |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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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前净收入 |
507,935 | 7.5 | 2,333,897 | 27.8 | 3,362,848 | 460,709 | 3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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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费用 |
(96,035 | ) | (1.4 | ) | (106,804 | ) | (1.3 | ) | (239,411 | ) | (32,799 | ) | (2.1 | ) | ||||||||||||||
| 净收入 |
411,900 | 6.1 | 2,227,093 | 26.5 | 3,123,437 | 427,910 | 2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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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集团于2023年及2024年录得收入分别为人民币84.362亿元及人民币11.2386亿元(合15.397亿美元)。由于我们确定集团是中国增值税的主要义务人,因此增值税按毛额计入收入,并相应计入收入成本。集团收入中的人民币41.727亿元和人民币50.977亿元(6.984亿美元)分别于2023年和2024年归属于增值税,这主要与货运经纪服务收取的增值税有关,根据总航运交易价格计算,包括支付给卡车司机的运费(由合并的关联公司作为代理)和集团赚取的平台服务费。
由于交易服务的快速增长,货运匹配服务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70.535亿元增长34.0%至2024年的人民币94.551亿元(合12.953亿美元)。
137
| • | 货运经纪服务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39.164亿元增长20.7%至2024年的人民币47.270亿元(6.476亿美元),主要是由于用户渗透率提高导致交易量增加。 |
| • | 货运上市服务收入(1)从2023年的人民币8.282亿元增长6.2%至2024年的人民币8.795亿元(1.205亿美元),主要归因于付费会员总数的增长。 |
| • | 交易服务收入(1)从2023年的23.09亿元人民币增长66.7%至2024年的38.487亿元人民币(5.273亿美元),主要受订单量和每单交易服务费增加的推动。 |
增值服务收入从2023年的13.826亿元人民币增长29.0%至2024年的17.835亿元人民币(2.443亿美元),原因是信贷解决方案和其他增值服务收入增加。
| • | 信贷解决方案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0.019亿元增长33.9%至2024年的人民币13.414亿元(1.838亿美元),主要是由于集团为满足市场需求而提供资金和便利的贷款金额增加。 |
| • | 其他增值服务收入(1)从2023年的人民币3.807亿元增长16.1%至2024年的人民币4.421亿元(606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提供多元化增值服务的能力。 |
| (1) | 自2024年1月1日起,集团将“交易佣金”收入流更名为“交易服务”,包括来自与我们的货运匹配服务相关的卡车司机的所有货币化,包括我们的同城业务产生的收入,该业务此前被归类为“货运挂牌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比较净收入已重新编制,以符合这一列报方式。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货运上市服务”的人民币1.012亿元及来自“其他增值服务”的人民币470万元重新分类为“交易服务”。 |
收入成本
集团的收入成本由2023年的人民币41.190亿元增加23.8%至2024年的人民币51.006亿元(6.988亿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增值税、相关税收附加和其他税收成本增加,扣除政府当局的赠款。
增值税、相关税收附加和其他税收成本(扣除来自政府当局的赠款)从2023年的人民币36.935亿元增加24.1%至2024年的人民币45.844亿元(6.281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扣除与集团货运经纪服务相关的政府赠款后的税收成本增加。
雇员的工资和相关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619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2.080亿元(合2850万美元),增幅为28.4%,这主要是由于为改善客户体验而增加了客户服务和运营人数,导致工资和福利费用增加。
技术服务费从2023年的人民币1.552亿元增长至2024年的人民币2.098亿元(约合2870万美元),增幅为35.2%,这主要是由于业务运营扩大,需要在云基础设施方面增加支出,并增强技术服务能力以支持扩展需求。
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佣金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014亿元下降17.5%至2024年的人民币8370万元(合115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平均佣金费率下降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费用回扣增加,部分被FTA平台交易量增加所抵消。
138
销售和营销费用
下表列出了销售和营销费用中包含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以及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按所列期间的绝对金额和占集团收入的百分比计算。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1,239,191 | 14.7 | 1,596,763 | 218,756 | 14.2 | |||||||||||||||
| 计入销售和营销费用的股份补偿费用 |
55,503 | 0.7 | 50,109 | 6,865 | 0.4 | |||||||||||||||
集团的销售及营销开支由2023年的人民币12.392亿元增加28.9%至2024年的人民币15.968亿元(2.188亿美元),同期集团的销售及营销开支占净收入的百分比由14.7%下降至14.2%。绝对金额的增加主要是由于用户获取的广告和营销费用增加。
一般和行政费用
下表列出一般及行政开支,以及呈列期间的绝对金额及占集团收入百分比的股份补偿开支。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937,677 | 11.1 | 913,763 | 125,185 | 8.1 | |||||||||||||||
| 计入一般及行政开支的股份补偿开支 |
297,469 | 3.5 | 348,400 | 47,731 | 3.1 | |||||||||||||||
集团的一般及行政开支由2023年的人民币9.377亿元下降2.6%至2024年的人民币9.138亿元(1.252亿美元),同期集团的一般及行政开支占净收入的百分比由11.1%下降至8.1%。绝对金额的下降主要是由于美国在2023年原则上解决了某些美国证券集体诉讼索赔,部分被更高的股份补偿费用所抵消。详见“— B.流动性与资本资源—或有负债”。
研发费用
下表列示了列报期间的绝对金额和占集团收入的百分比,列出了计入研发费用的研发费用和股权激励费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研发费用 |
946,635 | 11.2 | 880,016 | 120,562 | 7.8 | |||||||||||||||
| 计入研发费用的股份补偿费用 |
80,279 | 1.0 | 87,012 | 11,921 | 0.8 | |||||||||||||||
139
集团的研发费用由2023年的人民币9.466亿元减少7.0%至2024年的人民币8.80亿元(1.206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工资和福利费用减少。集团的研发开支占同期净收益的百分比由11.2%下降至7.8%。
应收贷款拨备
由于贷款量增加,集团的应收贷款拨备由2023年的人民币2.346亿元增加26.4%至2024年的人民币2.965亿元(4060万美元)。
其他营业收入
集团的其他经营收入由2023年的人民币38.4百万元减少37.6%至2024年的人民币24.0百万元(约合33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从地方政府收到的补贴减少。
利息收入
集团在2024年确认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10.734亿元(1.471亿美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11.419亿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以美元计价的存款的平均余额减少。
投资收益
集团于2023年及2024年分别确认投资收益人民币55.6百万元及人民币54.8百万元(约合750万美元),主要与集团短期投资到期有关。
投资和衍生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亏损)收益
集团于2024年确认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人民币20.9百万元(约合290万美元),而2023年则确认收益人民币12.9百万元。2024年的亏损主要是由集团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
其他收入,净额
集团于2023年和2024年分别确认了其他收入净额1.303亿元人民币和1.282亿元人民币(约合176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从我们ADR计划的存托银行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Americas收到的ADR手续费收入。存托银行可以根据我们和存托银行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通过提供就ADR计划或其他方式收取的ADS费用的一部分,向我们付款或偿还我们的某些成本和费用。从开户银行收取的费用详见“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D.美国存托股票”。
减值损失
集团于2023年和2024年分别确认减值损失为零和人民币3.527亿元(4830万美元),这主要与对某些被投资方的投资的信用减值有关,这些投资由于经营业绩不佳导致资金不足而无法满足股东的赎回要求
所得税费用
集团在2024年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2.394亿元(32.8百万美元),而2023年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1.068亿元。该增加主要是由于集团的所得税前净收入增长导致税项开支增加,部分被中国应课税利息收入的预扣税减少人民币1,620万元(约合220万美元)所抵销。
140
净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集团的净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22.271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31.234亿元(4.279亿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关于集团2023年12月31日终了年度与2022年12月31日终了年度相比的经营业绩的讨论,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 A.经营业绩—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比较”,载于我们于2024年4月15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
非GAAP财务指标
在评估集团业务时,我们考虑并使用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调整后营业收入和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调整后净收入,每一项都是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财务指标,作为审查和评估集团经营业绩的补充措施。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财务指标的列报不打算被孤立地考虑或作为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编制和列报的财务信息的替代。我们将非GAAP调整后营业收入定义为(亏损)/营业收入,不包括(i)股权报酬费用、(ii)业务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iii)与收购相关的补偿成本以及(iv)美国证券集体诉讼原则上的和解。我们将非GAAP调整后净收入定义为不包括(i)股权激励费用、(ii)业务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iii)与收购相关的补偿成本、(iv)美国证券集体诉讼原则上的和解,这是非经常性的,(v)长期投资的减值损失和(vi)非GAAP调整的税收影响的净收入。
就业务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而言,相关无形资产作为采购会计的一部分入账,并为集团的创收作出贡献。业务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将在未来期间重复发生,直至该无形资产全部摊销完毕。
我们提出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是因为我们的管理层使用这些指标来评估集团的经营业绩和制定业务计划。集团的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措施使我们的管理层能够评估集团的经营业绩,而不考虑(i)股份补偿费用、业务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和长期投资的减值损失的影响,这是非现金费用,以及(ii)与美国证券集体诉讼原则上的收购和和解相关的补偿成本,这是非经常性费用。我们还认为,使用非公认会计准则计量有助于投资者评估集团的经营业绩。
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财务指标未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定义,也未按照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列报。非GAAP财务指标作为分析工具存在局限性。集团的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并未反映影响集团运营的所有费用项目。
我们将非GAAP财务指标与最接近的美国GAAP业绩指标进行核对。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调整后的营业收入和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调整后的净收入不应被孤立地考虑,也不应被解释为替代经营(亏损)/收入和净收入或任何其他业绩衡量标准或作为集团经营业绩的指标。该集团的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可能无法与其他公司提出的类似标题的指标进行比较。
141
下表将集团在列报期间的未经审计的非公认会计原则调整后营业收入与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和列报的最直接可比财务计量进行了核对,即(亏损)/营业收入。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经营(亏损)收入 |
(162,002 | ) | 997,429 | 2,474,980 | 339,070 | |||||||||||
| 加: |
||||||||||||||||
| 股份补偿费用 |
919,255 | 441,827 | 496,639 | 68,040 | ||||||||||||
| 业务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 |
56,484 | 52,084 | 52,084 | 7,135 | ||||||||||||
| 与收购有关的补偿成本 |
21,914 | 17,124 | 8,562 | 1,173 | ||||||||||||
| 美国证券集体诉讼原则性和解 |
— | 71,9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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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GAAP调整后营业收入 |
835,651 | 1,580,364 | 3,032,265 | 415,4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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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将集团在列报期间的未经审计的非公认会计原则调整后的净收入与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和列报的最直接可比的财务计量进行了核对,即净收入。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净收入 |
411,900 | 2,227,093 | 3,123,437 | 427,910 | ||||||||||||
| 加: |
||||||||||||||||
| 股份补偿费用 |
919,255 | 441,827 | 496,639 | 68,040 | ||||||||||||
| 业务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 |
56,484 | 52,084 | 52,084 | 7,135 | ||||||||||||
| 与收购有关的补偿成本 |
21,914 | 17,124 | 8,562 | 1,173 | ||||||||||||
| 美国证券集体诉讼原则性和解 |
— | 71,900 | — | — | ||||||||||||
| 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
— | — | 352,742 | 48,325 | ||||||||||||
| 非公认会计原则调整的税务影响(1) |
(14,120 | ) | (13,021 | ) | (13,020 | ) | (1,784 | ) | ||||||||
| 非GAAP调整后净收入 |
1,395,433 | 2,797,007 | 4,020,444 | 550,7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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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包含与业务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相关的税收影响。 |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集团的主要流动资金来源一直透过发行优先股(在我们首次公开发售前)、发行普通股及银行借款,历来足以应付集团的营运资金及资本开支需求。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人民币58.103亿元(7.960亿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集团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人民币67.709亿元。该减少主要是由于购买短期和长期投资、现金股息和股份回购,部分被我们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和从集团一家子公司的投资者收到的应收账款所抵消。
142
2021年6月,我们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发行和出售了总计82,500,000股ADS,代表1,650,000,000股A类普通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ADS 19.00美元,总发行规模为15.675亿美元。在首次公开募股的同时,我们完成了一项私募配售,其中我们发行和出售了总计210,526,314股A类普通股,每股价格等于根据ADS与A类普通股比率调整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总购买价格为2亿美元,或同时进行的私募。首次公开发售及同时进行的私募配售所得款项净额约为17.077亿美元。
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所在地汇总: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单位:千) | ||||
| 位于中国境外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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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美元计 |
249,178美元 | |||
| —以港元计 |
1,928港元(248美元)(1) | |||
| —单位:SGP美元 |
900新元(659美元)(2) | |||
| —以人民币计 |
331,293元人民币(45,387美元) | |||
| 位于中国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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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我们的子公司以美元持有 |
399美元 | |||
| —由我们的附属公司以人民币持有 |
2,541,769元人民币(348,221美元) | |||
| —集团VIE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人民币 |
人民币1,136,649元(155,720美元) | |||
| (1) | 港元换算成美元的汇率为7.76 77港元兑1.00美元,这是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汇率。 |
| (2) | SGP美元兑换美元的汇率为1.3662新元兑1.00美元,是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在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汇率。 |
合并后的关联公司就货运经纪服务向当地税务机关支付了大量的增值税。合并后的附属公司还获得当地政府当局的赠款,作为发展当地经济和业务的激励措施。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运营结果的组成部分—收入—货运匹配服务—货运经纪。”合并后的关联公司一般在相应的货运经纪交易发生三至六个月后获得与货运经纪服务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金额乃根据集团与相关地方政府当局的协议厘定。
考虑到集团可用的财务资源,包括其手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及我们首次公开发售及同时进行的私募的所得款项净额,我们认为集团有足够的营运资金来满足其预期营运资金需求,包括自本年报日期起未来12个月的日常业务过程中的资本支出。
然而,如果集团经历业务状况或其他发展的变化,或如果我们发现并希望寻求投资、收购、资本支出或类似行动的机会,则集团可能在未来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我们确定集团的现金需求超过集团当时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数量,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股本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融资。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契约限制集团的经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
143
下表列出集团列报期间的现金流量总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合并现金流数据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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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5,520 | ) | 2,269,646 | 2,970,125 | 406,908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131,221 | 553,739 | (2,419,636 | ) | (331,488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1,330,175 | ) | (1,167,002 | ) | (1,519,745 | ) | (208,204 | ) | ||||||||
| 外汇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71,932 | 18,954 | 23,728 | 3,247 | ||||||||||||
经营活动
2024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29.701亿元人民币(4.069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净收入为31.234亿元人民币(4.279亿美元),经对现金流有积极影响的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分项余额变动调整,主要包括(i)应付所得税和其他应缴税款增加2.951亿元人民币(4040万美元),(ii)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少9060万元人民币(1240万美元),主要与长期应收利息减少有关,以及(iii)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5620万元人民币(770万美元)。该金额被对现金流产生负面影响的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分项余额变动部分抵消,主要包括(i)由于集团为更多源自FTA平台的贷款提供资金,应收贷款增加人民币9.751亿元(1.336亿美元),(ii)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减少人民币6.052亿元(829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托运人和卡车司机使用集团货运经纪服务和增值服务为未来航运安排提供的可退还预付款减少,及(iii)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增加人民币2.528亿元(3,460万美元),主要由于应收利息及可收回增值税增加,部分被与集团货运经纪服务有关的应收政府补助减少所抵销。该金额进一步调整,以加回(i)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人民币4.966亿元(6800万美元),(ii)减值损失人民币3.527亿元(4830万美元),主要与集团在某些被投资方的投资因经营业绩不佳导致资金不足而无法满足股东赎回要求的信用减值有关,(iii)应收贷款拨备人民币2.965亿元(4060万美元),以及(iv)折旧和摊销人民币7790万元(1070万美元)。
2023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2.696亿元,主要是由于净收入人民币22.271亿元,经对现金流有积极影响的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分项余额变动调整,主要包括(i)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增加人民币2.956亿元,主要与托运人和卡车司机使用集团货运经纪服务和增值服务为未来航运安排提供的可退还预付款增加有关,(ii)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减少人民币1.632亿元,主要是由于集团将更多资源分配给长期投资,导致集团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减少,(iii)应付所得税及其他应缴税款增加人民币1.657亿元及(iv)预付运费挂牌费及其他服务费增加人民币86.8百万元。该金额被对现金流产生负面影响的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分项余额变动部分抵消,主要包括(i)由于集团为更多源自FTA平台的贷款提供资金,应收贷款增加人民币11.072亿元,(ii)递延税项资产增加人民币1.076亿元,以及(iii)主要由于长期应收利息增加,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人民币1.838亿元。该金额进一步调整为(i)股份补偿人民币4.418亿元、(ii)应收贷款拨备人民币2.346亿元及(iii)折旧及摊销人民币74.7百万元。
2022年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5.5百万元,主要是由于净收益人民币4.119亿元,经对现金流产生负面影响的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分项余额变动调整,主要包括(i)由于集团为更多源自FTA平台的贷款提供资金,应收贷款增加人民币10.651亿元,(ii)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增加人民币9.432亿元,主要是由于政府补助和应收利息增加,以及(iii)递延税项资产增加人民币21.0百万元。该金额被对现金流有积极影响的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分项余额变动部分抵消,主要包括(i)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增加人民币1.582亿元,主要与托运人和卡车司机使用集团货运经纪服务和增值服务的未来航运安排的可退还预付款增加以及应计应付工资增加有关,(ii)其他应缴税款增加人民币8,280万元及(iii)预付运费挂牌费及其他服务费增加人民币7,880万元,主要是由于总付费会员增加所致。该金额进一步调整为(i)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人民币9.193亿元,(ii)应收贷款拨备人民币1.943亿元,(iii)折旧和摊销人民币88.3百万元,以及(iv)短期投资和衍生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亏损人民币63.4百万元。
144
投资活动
2024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4.196亿元(3.315亿美元),主要归因于(i)为长期投资支付的现金人民币12.3629亿元(16.937亿美元),主要为关联方发行的长期定期存款、理财产品和可转换票据,部分被短期投资到期产生的扣除短期投资支付的现金后的现金净额人民币1,001.75亿元(13.724亿美元)所抵消,以及(ii)购买物业和设备、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人民币7,500万元(1,030万美元)。
2023年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537亿元,主要归因于短期投资到期人民币215.947亿元,部分被(i)购买短期投资人民币116.177亿元、(ii)购买长期投资人民币92.614亿元、(iii)购买物业和设备、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人民币10.03亿元以及(v)支付对股权被投资方的投资人民币6300万元所抵消。
2022年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1.312亿元,主要来自到期短期投资收益人民币869.015亿元,部分被(i)购买短期投资人民币845.997亿元,(ii)购买物业和设备、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人民币8570万元,以及(iii)支付收购子公司的款项,扣除获得的现金人民币7660万元所抵销。
融资活动
2024年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5.197亿元(2.082亿美元),主要归因于(i)现金股息人民币10.642亿元(1.458亿美元),以及(ii)为回购普通股支付的现金人民币5.753亿元(7880万美元),部分被(i)一家子公司的股权投资者预付的收益人民币1亿元(1370万美元)和(ii)来自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出资人民币1,970万元(270万美元)所抵消。
2023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1.670亿元,主要归因于(i)回购普通股支付的现金人民币11.683亿元和(ii)子公司股权投资者预付的收益人民币90.0百万元,部分被(i)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出资人民币1.118亿元和(ii)回购普通股预付的现金人民币1.798亿元抵销。
2022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3.302亿元,主要归因于(i)回购普通股所支付的现金人民币8.844亿元和(ii)通过回购普通股为员工支付的税款人民币5.080亿元,部分被从可赎回非控股权益收到的资本人民币7120万元所抵消。
股东贷款
2020年11月12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笔金额为2亿美元的贷款,即股东贷款,贷款给了实益拥有我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到5%的少数股东Gang Wang先生。作为运满满的天使投资人,他帮助指导了运满满和火车邦的历史性合并。他在合并后当选为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并于2020年11月10日辞去我们的董事会职务,以寻求其他努力。这笔贷款由王先生实益拥有的某些股份的股份抵押担保。押记股份数目应根据该等股份的公平市值计算,不时厘定,贷款价值比率为90%,而截至贷款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1月21日,398,508,891股A-5系列优先股须受股份押记。贷款期限五年,头两年免息,剩余三年每年固定利息1%。
145
根据日期为2022年4月14日的股份退保及偿还贷款协议,公司于2022年5月7日通过接受退保王先生实益拥有的560,224,090股A类普通股结清股东贷款。根据该协议,退保股份的数量是根据我们的ADS于2022年5月4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确定的,即每ADS 7.14美元,这意味着每股A类普通股的价格为0.357美元。
资本支出
集团于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资本开支分别为人民币85.7百万元、人民币100.3百万元及人民币75.0百万元(合10.3百万美元)。集团的资本开支主要用于购买物业及设备。集团将继续进行资本开支,以满足其业务的预期增长。
或有负债
股东集体诉讼
在RE 满帮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诉讼,第654232/2021号(SUP.CT。纽约州)
2021年7月7日,FTA及其某些现任和前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在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的推定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随后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了另一项诉讼。2021年10月20日,两项诉讼合并,重新标题为“在满帮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诉讼中”。2021年11月29日提交了一份合并修订申诉,FTA于2022年1月31日提交了驳回动议。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对FTA的驳回动议提出异议。FTA于2022年4月29日提交了支持其驳回动议的答复。于2023年1月19日举行聆讯。
该诉讼是代表根据或可追溯至公司首次公开募股购买或获得公司证券的推定类别人士提起的。合并修订诉状指控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第11和15条,理由是公司就IPO发布的注册声明中涉嫌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Pratyush Kohli诉满帮集团有限公司等人,第1号案件:21-CV-03903(E.D.N.Y.)
2021年7月12日,FTA、其某些现任和前任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其他人在纽约东区提起的推定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2022年9月13日,提交了一份修正后的集体诉讼投诉。2022年11月1日,提交了第二份修正后的集体诉讼诉状(“SAC”),FTA和某些其他被告于2023年2月2日动议驳回该诉状。原告于2023年4月3日提交了对FTA驳回动议的反对意见。FTA和某些其他被告于2023年5月18日提交了支持驳回动议的答复。
该诉讼是代表在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7月2日期间购买或收购公司证券的推定类别人士提起的。SAC指控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第11条和第15条,理由是公司就IPO发布的注册声明中涉嫌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或遗漏。SAC还指控违反第10(b)条和据此颁布的规则10b-5,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0(a)条。
146
结算
2023年9月17日,FTA签订了一份具有约束力的条款清单,原则上同意解决上述两起集体诉讼。2024年2月27日或前后,FTA和其他诉讼当事人执行了一项和解协议,以1025万美元解决诉讼。和解金额是涵盖所有律师费、行政费用、开支、集体成员福利、集体代表裁决以及与解决诉讼相关的任何类型的费用的全部金额。2024年3月8日,双方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交了该规定,即法院,法院于2024年4月3日初步批准了和解。2024年4月8日,FTA全额支付结算金额。最终结算批准于2024年9月5日获得。通过同意和解诉讼,FTA不承认诉讼中的任何指控或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资本承诺
集团的资本承担主要涉及建造办公楼的承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已签约但尚未反映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承诺总额分别为人民币3.283亿元和人民币2.962亿元(4060万美元)。所有这些资金承诺将根据建设进度在以后年度履行完毕。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分别于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集团并无任何重大或有负债。
合同义务
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合同义务:
| 各期到期付款 | ||||||||||||||||||||||||
| 合计 | 不到1年 | 1 – 2年 | 2 – 3年 | 超过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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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经营租赁负债 |
67,707 | 9,276 | 42,392 | 25,31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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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67,707 | 9,276 | 42,392 | 25,31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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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负债是指集团对租赁办公室的义务,这些办公室基本上全部位于中国。
集团的资本承担主要涉及建造办公楼的承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签约但尚未反映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承诺总额为人民币2.962亿元(约合4060万美元)。所有这些资金承诺将根据建设进度在以后年度履行完毕。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并无任何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债务或担保。
表外安排
集团为其为某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在FTA平台上向托运人和卡车司机提供的贷款提供财务担保。本集团有义务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对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本息支付进行补偿。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与此类安排有关的担保责任金额并不重要,本集团需要支付的最大潜在未贴现未来付款为人民币2,130万元(290万美元)。
147
除上述情况外,本集团并无订立任何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责任。本集团没有订立任何与我们的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合约。此外,本集团在转让给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的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本集团在向本集团提供融资、流动资金、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本集团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并无任何可变权益。
重大关联交易
集团不时与其关连人士订立交易。有关集团于2022、2023及2024年的关联方交易的更多详情,请参阅“项目7。大股东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集团于2022、2023及2024年与关联方的交易均按公平原则进行,并无扭曲集团的经营业绩或使集团的历史业绩无法反映其未来表现。
控股公司Structure
我司控股孙公司满帮集团有限公司除对我司若干股权被投资方进行控股投资外,自身无重大经营情况。集团主要通过(i)集团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和(ii)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满帮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息支付能力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现有的中国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各附属公司、集团VIE及其在中国的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及福利基金,集团VIE及其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任意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我司中国子公司未进行分红,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后方能进行分红。
最近的会计公告
请参阅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
C.研发
集团的研发工作主要集中在提高其现有服务和解决方案的用户友好性,为平台用户设计新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以及优化和增强其技术基础设施。集团于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产生人民币9.142亿元、人民币9.466亿元及人民币8.80亿元(1.206亿美元)的研发费用,分别占集团同期收入的13.6%、11.2%及7.8%。
148
集团才华横溢的研发团队和强大的基于云的技术基础设施使其能够不断推出新的创新并提供高质量的用户体验。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的研发团队由1149名成员组成。集团的研发团队包括维护集团数据库和开发其数据技术的大数据工程师、专注于网络安全和风险控制的安全和风险管理工程师、维护FTA平台稳定性的基础设施维护工程师,以及在FTA平台上开发和实施产品和服务的平台开发工程师。
D.趋势信息
请参阅“— A.经营业绩”,讨论集团服务、销售和市场营销到2024年底的最新趋势。此外,请参阅该项目中包含的讨论,以讨论我们认为合理可能对集团收入、持续经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影响的已知趋势、不确定性、需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报告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集团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判断、估计和假设。我们不断根据最近可获得的信息、集团自身的历史经验以及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评估这些估计和假设。由于使用估计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我们的估计发生变化,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需要比其他会计政策更高程度的判断,并要求我们做出重大的会计估计。
应收贷款备抵
我们根据对这些贷款合同期限内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确认应收贷款备抵。应收贷款的备抵是由相应基础贷款的估计违约率驱动的。我们根据贷款的历史净违约率在池基础上估计违约率,按风险状况相似的起源年份分组。内部和外部的相关因素,例如CPI,货币供应量和拖欠贷款收款率,是在定期审查历史数据的基础上识别出来的,一旦我们意识到任何新的模式,就会及时更新。然后将上述相关因子的未来趋势输入到我们的模型中,以预测每个贷款组合的违约率。对于外部因素,我们使用行业内常用的预测。对于内部因素,我们根据经过我们当前风险和业务战略调整的历史数据进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数据可能会对未来期间产生潜在影响。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收贷款备抵为人民币2.2184亿元(约合2990万美元)。
| 项目6。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与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有关的若干资料。
| 姓名 |
年龄 | 职位(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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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晖 | 46 | 创始人、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董事 | ||
| Langbo Guo | 53 | 总裁兼董事 | ||
| Guizhen Ma | 43 | 董事 | ||
| 季卫东 | 57 | 董事 | ||
| Shanshan Guo | 45 | 独立董事 | ||
| Jennifer Xinzhe Li | 57 | 独立董事 | ||
| Simon Chong Cai | 42 | 首席财务官 | ||
| Kai Shen | 44 | 首席公共事务和风险官 |
149
张晖是我们的创始人,自2020年11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会主席,自2018年12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自2017年12月起担任董事。张先生目前在我公司其他成员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此前,他在运满满成立于2013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担任首席执行官。在创立运满满之前,张先生于2005年2月至2011年3月期间担任在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BABA)和香港联交所(股票代码:9988)上市的技术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或阿里巴巴集团(Alibaba Group)区域运营和销售部门的高级客户经理。张先生于2000年6月毕业于中国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子与信息技术专业。并于2007年7月获中国南京邮电大学电子系统硕士学位。
Langbo Guo,自2023年5月起担任我行总裁、董事。他在2018年3月至2023年5月期间担任我们的首席战略官。在加入我公司之前,他于2011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担任在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BIDU)和香港联交所(股票代码:9888)的科技公司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和规划部门的高级董事。郭先生于1993年7月获得中国上海交通大学材料工程学士学位。
Guizhen Ma自2021年4月起担任我司董事,是我司首席文化官、人力资源副总裁,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和人才招聘工作。马女士目前在我公司其他成员公司担任多个职务,包括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她是运满满的创始成员之一,自2013年11月起担任我们管理团队的成员。自2019年7月起,马女士担任中国江苏通信学会邮政与通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此前,她曾于2005年11月至2013年5月担任阿里巴巴集团企业对企业部门高级人力资源官。马女士于2004年7月获得中国安徽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教育学士学位。
季卫东自2021年4月起担任本所董事。自2013年5月起,纪先生担任欢聚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该公司运营着一个基于视频的社交媒体平台,并在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YY)。自2014年6月以来,他一直在提供投资服务的公司All-Stars Investment Limited任职,担任该公司的联合创始人和管理合伙人。2005年3月至2013年6月,他任职于摩根士丹利集团,最后一个职位是香港研究部门的董事总经理。纪先生于1990年7月获得中国复旦大学理学学士学位,于1996年11月获得美国哈佛大学理学博士学位,并于2003年5月获得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
Shanshan Guo自2017年12月起担任我司董事,于2021年4月经我司董事会确定为独立董事。郭先生目前是HongShan的风险合伙人。在2010年10月加入鸿山之前,他曾于2006年至2010年任职于麦肯锡咨询公司上海。在此之前,郭先生曾于2004年至2005年在BS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物流部门任职。郭先生于2002年6月获得中国重庆大学英语文学学士学位,并于2003年12月获得英国拉夫堡大学信息与知识管理理学硕士学位。
150
Jennifer Xinzhe Li自2021年4月起担任本所董事,于2021年4月经本所董事会确定为独立董事。她还曾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包括自2018年起担任ABB有限公司(一家在瑞士六大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ABBN SW)和纳斯达克斯德哥尔摩(股票代码:ABB SS)的科技公司)的独立董事和薪酬委员会成员,并自2022年5月起担任SAP SE(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软件公司(股票代码:SAP))的监事会成员。此前,李女士于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担任通力公司(一家在赫尔辛基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工程和服务公司(股票代码:KNEBV))的独立董事,于2018年1月至2022年8月担任Flex Ltd.(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供应链和制造解决方案提供商(股票代码:FLEX))的独立董事和薪酬委员会成员,担任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以及消费者关系和监管委员会各成员,2010年至2021年担任菲利普莫里斯国际公司(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消费品公司(股票代码:PM))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并于2014年9月至2021年6月担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该公司是汇丰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股票代码:HSBC)、香港联交所(股票代码:0005)和伦敦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HSBA))的子公司。她曾于2018年担任百度资本的首席执行官,并于2008年至2017年担任在纳斯达克(股票代码:百度)和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9888)的科技公司TERM1公司的首席财务官。从1994年到2008年,李女士曾在中国、新加坡、美国和加拿大的多家通用汽车公司(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汽车制造公司(股票代码:GM))公司担任多个高级财务职务,后晋升为通用汽车中国业务的首席财务官和通用汽车验收公司的北美运营总监。李女士于1990年7月获得中国清华大学英语专业文学学士学位,并于1994年5月获得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
Simon Chong Cai自2020年起担任我行首席财务官。蔡先生目前在我公司其他成员公司担任多个职务,包括董事、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此前曾于2017年至2020年任运满满首席财务官。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蔡先生在投资银行工作了超过12年。他于2014年5月至2017年6月在Nomura International(Hong Kong)Limited任职,最后一个职位是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董事,并于2013年至2014年在Lazard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在此之前,蔡先生于2007年至2013年任职于花旗集团 Global Markets Asia Limited,公司头衔为亚洲投资银行(行业)事业部副总裁。更早前,曾于2006年至2007年任职于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担任分析师,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HSBC Markets(Asia)Limited担任分析师。蔡先生于2004年7月获得中国清华大学机械工程学士学位。
Kai Shen自2025年4月起担任我司首席公共事务和风险官,分管企业风险管理框架、法律合规事务、政府公关战略等工作。沈先生此前自2019年10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风险官和总法律顾问。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沈先生于2011年2月至2019年10月在阿里巴巴集团任职,最后一个职位是高级法律总监。2017年5月至今,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沈先生于2003年6月获得中国湖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于2014年9月获得中国浙江大学项目管理硕士学位。
B.赔偿
于2024年,集团作为一个集团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支付了总计约人民币28.0百万元的现金补偿。我们没有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支付任何其他现金补偿或实物福利。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提供退休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国子公司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福利和住房公积金。我们的董事会可以确定支付给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薪酬委员会将协助董事审查和批准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结构。
151
有关授予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股份奖励的信息,请参阅“—股份激励计划。”
2022年,我们回购了一些A类普通股,这些股票对应于此前授予我们某些员工和执行官的部分既得股份奖励。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与某些执行人员的交易”和“第16E项。发行人和关联购买人购买股本证券。”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严重违法违规、严重违反我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严重玩忽职守和/或徇私舞弊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涉及执行人员的特定情形下,我司可随时单方面终止聘用。我们也可以在与执行官无法履行职责有关的某些特定情况下,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执行官的雇佣。除特定特定情况外,执行官可随时以30天的书面通知辞职。
每个执行官都同意对他或她所知道的我们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专有技术、商业信息、内部组织信息和被我们列为绝密和机密的文件。在终止执行干事的雇用后,他或她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已普遍向公众提供,这不应是由于该执行干事的过错。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以及在终止雇佣后的两次流泪中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具体而言,每名执行人员已同意(其中包括)不(i)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参与与竞争性业务有关的任何竞争性行为和/或交易或工作,或在竞争性业务或竞争对手中拥有权益,(ii)促使我们的任何董事或管理人员辞职,(iii)促使我们公司的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其他业务合作伙伴终止或改变与我们的业务关系,或(iv)从竞争对手获得报酬或获得利益。我们同意在竞业禁止期间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该补偿金为终止前12个月执行人员平均月工资的30%。
我们已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订立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已同意赔偿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这些人是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因索赔而承担的某些责任和费用。
股权激励计划
2018年计划
我们在2018年11月通过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在2020年4月和2020年12月进行了修订和重述,即2018年计划。2018年计划允许我们向员工、非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和其他股权奖励。根据2018年计划授予的股权奖励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数量为2,636,675,056股。
152
我们设立了员工激励计划信托,由富途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Master Quality Group Limited作为受托人的代名人。Master Quality Group Limited持有与为这些个人的利益授予2018年计划的某些参与者的期权有关的A类普通股。截至2025年3月31日,Master Quality Group Limited持有17,513,175股A类普通股和以ADS为代表的21,636,500股A类普通股。在满足适用的归属条件后,Master Quality Group Limited持有的A类普通股可转让给相关参与者。根据信托契据,受托人或代名人均不得行使与代名人所持股份相关的投票权。
行政管理
2018年计划由薪酬委员会管理。作为管理人,薪酬委员会将确定每项股权奖励的条款和条件。
控制权变更
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持有人的股权奖励未被转换、承担或由继任者替代,则此类股权奖励将成为完全归属和可行使的,并且对此类股权奖励的所有没收限制将失效。管理人可以加速到期,向持有人购买股权奖励并提供股权奖励的替换、承担或替代。
任期
除非提前终止,2018年计划将继续有效,自通过之日起为期十年。
授标协议
根据2018年计划授予的股权奖励由授予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由管理人确定为与2018年计划一致。
归属时间表
根据2018年计划授予的每项股权奖励的归属时间表将由管理人设定。
修订及终止
如适用法律或相关上市证券交易所有要求,管理人可随时不时终止、修订或修改2018年计划,但须经董事会批准。
奖励赠款
截至2025年3月31日,根据2018年计划,购买20,283,835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已获授予且尚未发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没有根据2018年计划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授予任何期权。
2021年计划
我们于2021年4月通过了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于2021年11月修正,即2021年计划。2021年计划允许我们向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RSU和其他股权奖励。根据2021年计划或股份储备,可能受到股权奖励的普通股(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最大数量最初设定为466,685,092股。如果股份储备在一个历年的最后一天低于我们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股份储备将在紧随其后的1月1日自动增加至我们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
153
行政管理
2021年计划由薪酬委员会管理。管理人将确定每份股权奖励的条款和条件。
控制权变更
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加速归属、向持有人购买股权奖励并提供股权奖励的承担、转换或替换。
任期
除非提前终止,2021年计划将继续有效,自通过之日起为期十年。
授标协议
根据2021年计划授予的股权奖励由规定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的奖励协议证明,这些条款、条件和限制必须与2021年计划一致。
归属时间表
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每项股权奖励的归属时间表将在该股权奖励的授予协议中列出。
修订及终止
经我们董事会批准,2021年计划可随时修改或终止,但须遵守适用法律的限制。
奖励赠款
我们根据2021年计划向某些员工授予了期权。截至2025年3月31日,根据2021年计划,购买193,493,579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已获授予且尚未发行。下表汇总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2021年计划授予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期权。
| 姓名 |
职务 | A类 普通 股份 底层 期权 |
期权行使 价格(美元) |
授予日期 | 到期日 | |||||||||||||
| Guizhen Ma |
董事 | * | 0.00001 | 2023年9月15日 | 2033年9月15日 | |||||||||||||
| Langbo Guo |
总统和 董事 |
* | 0.00001 | 2023年9月15日 | 2033年9月15日 | |||||||||||||
| * | 低于我们已发行股份的1%,假设我们所有的优先股都转换为普通股。 |
限制性股票奖励
集团于2021年12月收购北京邦立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TYT,一家提供设备运输服务的私营公司。收购完成后,非控股权益持有人(也是TYT的管理层)持有的TYT普通股受到限制,并受制于自2022年7月1日起的四年归属期。
154
C.董事会惯例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即可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董事可就其感兴趣的任何合约或任何建议合约或安排进行投票,如他这样做,他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可在考虑任何该等合约或建议合约或安排的任何董事会议上计入法定人数,前提是(a)该董事已在董事会会议上宣布其利益的性质,在该会议上首先考虑订立合同或安排的问题,如果他知道他的利益随后存在,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在他知道他有或已经变得如此感兴趣后,在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上,具体地或通过一般通知的方式,以及(b)如果该合同或安排是与关联方的交易,则该交易已获得审计委员会的批准。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抵押或押记其承诺、财产和未催缴的资本,以及在借入款项时发行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均未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就终止服务时的利益作出规定。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负有诚信义务,为了我们的最大利益诚实行事。我们的董事也有责任行使一个合理审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勤勉和技巧。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股东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 | 经营和管理本公司的业务; |
| • | 在合同和交易中代表我们公司; |
| • | 为我公司指派律师; |
| • | 甄选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
| • | 提供雇员福利和养老金; |
| • | 管理我们公司的财务和银行账户; |
| • | 行使我公司的借款权力,将我公司的财产进行抵押;和 |
| • | 行使股东大会或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授予的任何其他权力,并经不时修订及重述。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任期
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可以通过我们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的普通决议选举产生。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将任职至其继任者就任或直至其较早去世、辞职或被免职或与我们公司的书面协议规定的任期届满(如有)。如(其中包括)董事(i)去世、破产或有针对他的接收令或暂停付款或与其债权人复合;(ii)变得精神不健全,(iii)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辞去其职务,或(iv)未经董事会特别许可缺席,连续缺席三次董事会会议且我们的董事决议其职位空缺,则该董事将不再担任董事。我们的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
155
董事会委员会
我们的董事会下设三个常设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每个委员会根据经我们董事会批准的章程运作。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现任成员为Jennifer Xinzhe Li女士和Shanshan Guo先生。Jennifer Xinzhe Li女士为我们审计委员会主席。Jennifer Xinzhe Li女士满足SEC适用规则规定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标准。Jennifer Xinzhe Li女士和TERM1先生均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含义内的“独立董事”要求,并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或《交易法》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审计。除其他事项外,我们的审计委员会负责:
| • | 选择独立审计机构; |
| • | 允许独立审计师执行的审计前批准和非审计服务; |
| • | 每年审查独立审计师的报告,其中描述了审计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程序、独立审计师最近一次内部质量控制审查或同行审查提出的任何重大问题以及独立审计师与本公司之间的所有关系; |
| • | 为独立审计师的雇员和前雇员制定明确的聘用政策;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持续审查并(如重大)批准所有关联方交易,除非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另有决定;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审查和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审查和讨论有关会计原则和财务报表列报的重大问题; |
| • | 审查管理层或独立审计师就重大财务报告问题和判断编制的报告; |
| • | 与管理层讨论收益新闻稿,以及向分析师和评级机构提供的财务信息和收益指导;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监管和会计举措以及表外结构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影响; |
156
| • | 与管理层、内部审计师和独立审计师讨论有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政策; |
| • | 及时审查独立审计师关于我们公司将使用的所有关键会计政策和做法的报告、与管理层讨论过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内财务信息的所有替代处理方法以及独立审计师与管理层之间的所有其他重要书面通信; |
| • | 建立程序,接收、保留和处理从我们的员工收到的关于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以及我们的员工对可疑会计或审计事项的关注的保密、匿名提交; |
| • | 每年审查和重新评估我们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 |
| • | 我们的董事会不定期具体转授给我们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
| • | 与管理层、内部审计师和独立审计师分别定期举行会议;和 |
| • | 定期向全体董事会报告。 |
薪酬委员会
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目前由张晖先生和Guizhen Ma女士组成。我司薪酬委员会主席为张晖先生。
除其他事项外,我们的薪酬委员会负责:
| • | 审查、评估并在必要时修订我们的整体薪酬政策; |
| • | 审查和评估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并确定我们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 | 审查和批准我们的高级官员与我们的雇佣协议; |
| • | 针对我们的激励——薪酬计划和基于股权的薪酬计划,为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设定绩效目标; |
| • | 根据其条款管理我们基于股权的薪酬计划;以及我们的董事会不时特别授权给薪酬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
提名委员会及企业管治委员会
我们的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由Guizhen Ma女士和季卫东先生组成。我司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为Guizhen Ma女士。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遴选并向董事会推荐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的候选人; |
157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
| • | 就董事会会议的频率和结构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和 |
| • |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D.雇员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员工。”
E.股份所有权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3月31日有关我们普通股实益拥有权的资料: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0%或更多的普通股。 |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确定的,包括对证券的投票权或投资权,或获得所有权经济利益的权力。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截至2025年3月31日,已发行在外流通的普通股总数为20,917,883,859股,包括18,786,018,231股A类普通股和2,131,865,628股B类普通股。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自由流通股总数为15,921,631,380股。
|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 ||||||||||||||||
| 数 A类 普通的 股份 |
数 B类 普通的 股份 |
占总量% 普通的 股份↓ |
% 投票 力量↓ ↓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张晖(1) |
5,253,917 | 2,131,865,628 | 10.2 | % | 77.3 | % | ||||||||||
| Langbo Guo |
* | — | * | * | ||||||||||||
| Guizhen Ma |
* | — | * | * | ||||||||||||
| 季卫东(2) |
488,947,307 | — | 2.3 | % | 0.6 | % | ||||||||||
| Shanshan Guo |
— | — | — | — | ||||||||||||
| Jennifer Xinzhe Li |
* | — | * | * | ||||||||||||
| Simon Chong Cai |
* | — | * | * | ||||||||||||
| Kai Shen |
* | — | *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干事作为一个集团 |
618,491,344 | 2,131,865,628 | 13.1 | % | 78.0 | % | ||||||||||
| 主要股东: |
||||||||||||||||
| SVF实体(3) |
2,242,304,669 | — | 10.7 | % | 2.7 | % | ||||||||||
| 满载物流(1) |
5,253,900 | 2,131,865,628 | 10.2 | % | 77.3 | % | ||||||||||
| * |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1%。 |
158
| ** | 本公司董事、执行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阳市花溪区科技路6号贵州55002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市雨花台区奉新路20号万博科技园江苏210012。 |
| † | 对于本栏所列的每个人和团体,百分比所有权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包括该个人或团体有权在2025年3月31日后60天内获得的股份)除以(i)截至2025年3月31日已发行和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以及(ii)该个人或团体有权在2025年3月31日后60天内获得实益所有权的普通股数量之和。 |
| †† | 对于本栏中包含的每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A类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每股A类普通股将有权获得一(1)票,而每股B类普通股将有权获得三十(30)票。每股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可随时将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
| (1) | 截至2025年3月31日,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包括(i)Full Load Logistics持有的2,131,865,628股B类普通股,(ii)Full Load Logistics实益拥有的ADS所代表的5,253,900股A类普通股,以及(iii)Master Quality Group Limited持有的A类普通股中的17股,张晖先生对其拥有决定权。Full Load Logistics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Portcullis Chambers,4th Floor,Ellen Skelton Building,3076 Sir Francis Drake Highway,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VG1110。Full Load Logistics由张晖先生全资拥有。Master Quality Group Limited是员工激励计划信托的被提名人,并持有与授予2018年计划某些参与者的期权相关的A类普通股,以造福这些个人。 |
| (2) |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截至2025年3月31日,包括(i)All-Stars SP VIII Limited持有的2,427,594股ADS,(ii)All-Stars SP VIII Limited持有的68,045,540股A类普通股,(iii)All-Stars PESP II Limited持有的234,187,020股A类普通股,(iv)PESP VIII Limited持有的47,871,460股A类普通股,(v)All-Stars PEIISP IV Limited持有的34,821,060股A类普通股,(vi)All-Stars Investment Master Fund持有的11,828,927股A类普通股和421,316股ADS,以及(vii)季卫东先生持有的1,760,755股ADS。 |
All-Stars SP VI Limited、All-Stars SP VIII Limited、All-Stars PESP II Limited、PESP VIII Limited及All-Stars PEIISP IV Limited各自为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Luna Tower,Waterfront Drive,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All-Stars Investment Master Fund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One Nexus Way,Camana Bay,Grand Cayman KY1-9005,Cayman Islands。季卫东先生为All-Stars SP VI Limited、All-Stars SP VIII Limited、All-Stars PESP II Limited、PESP VIII Limited、All-Stars PEIISP IV Limited及All-Stars Investment Master Fund各自的董事之一,并就All-Stars SP VI Limited、All-Stars SP VIII Limited、All-Stars PESP II Limited、PESP VIII Limited、All-Stars PEIISP IV Limited及All-Stars Investment Master Fund所持有的股份分享投票权及投资权。因此,纪先生可被视为All-Stars SP VI Limited、All-Stars SP VIII Limited、All-Stars PESP II Limited、PESP VIII Limited、All-Stars PEIISP IV Limited及All-Stars Investment Master Fund所持股份的实益拥有人。
| (3) | 根据软银基金于2025年2月14日联合提交的附表13G的第5号修正案,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截至2024年12月31日,包括(i)1,720,606,089股A类普通股和(ii)521,698,580股A类普通股,分别由SVF Truck(Singapore)Pte. Ltd.(“SVF Truck”)作为记录持有人持有的26,084,929股ADS代表。 |
Softbank Vision Fund L.P.是SVF Holdings(UK)LLP的管理成员,后者是SVF Holdings(Singapore)Pte. Ltd.的唯一所有者,而后者又是SVF Truck的唯一所有者。SB Investment Advisers(UK)Limited(“SBIA UK”)已被任命为Softbank Vision Fund L.P.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SBIA UK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授权和监管,专门负责做出与Softbank Vision Fund L.P.投资的收购、结构、融资和处置相关的所有决策。由于这些关系,SBIA UK、SoftBank Vision Fund LP、SVF Holdings(UK)LLP、SVF Holdings(Singapore)Pte. Ltd.和SVF Truck各自可被视为共享SVF Truck持有的记录在案证券的实益所有权。
SBIA UK和SVF Holdings(UK)LLP的地址分别为69 Grosvenor Street,London W1K 3JP,United Kingdom。软银愿景基金LP的地址是Aztec Group House,IFC 6,the Esplanade,St Helier,Jersey JE4 0QH。SVF Holdings(Singapore)Pte.Ltd.和SVF Truck各自的地址是138 Market Street # 27-01a,Capitagreen,Singapore 048926。
截至2025年3月31日,美国6名记录持有人共持有16,123,183,996股A类普通股。我们不知道我们的任何股东与注册经纪交易商有关联或从事承销证券业务。
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159
F.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授予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2023年11月15日,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一项激励薪酬回拨政策,即回拨政策,规定如果我们被要求重述我们根据《交易法》向SEC提交的任何财务报表,以更正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具有重大意义的错误,或者如果该错误在本期得到更正或在本期未得到更正,将导致重大错报,我们将从公司现任和前任执行官那里获得某些基于激励的薪酬。根据《交易法》规则10D-1引入的新的纽交所持续上市标准强制要求采用回拨政策。此外,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4条允许SEC下令将注册发行人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在提交任何财务报表后的一年中因不当行为而被要求重述的奖金和基于激励的薪酬上缴,并将这些资金偿还给发行人。已在此提交一份回拨政策的副本作为附件 97.1。
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年度,我们没有被要求编制要求根据回拨政策收回错误判给的赔偿的会计重述,也没有任何截至2024年12月31日错误判给的赔偿的未偿余额需要收回。
| 项目7。 |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
A.主要股东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B.关联交易
与集团VIE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股东协议
根据我们于2020年11月17日订立的股东协议(不时加入),在我们公司、我们公司的某些附属公司、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其某些个人当事人以及我们的优先股持有人之间,我们已向我们在紧接我们的首次公开募股完成之前转换我们的优先股时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授予某些登记权。
协议各方包括超过10家在我们首次公开募股之前持有我们普通股的实体,具体如下:(i)Dai WJ Holdings Limited,(ii)Liu XF Holdings Limited,(iii)Tang TG Holdings Limited,(iv)Luo P Holdings Limited,(v)Great Oak Trading LTD.,(vi)DWJ Partners Limited,(vii)Master Quality Group Limited,(viii)GENG XF Holdings Limited,(ix)CLOUSE S.A.(代表其第27区段),(x)PESP VIII Limited,(xi)AROMA TALENT LIMITED,(xii)Full Load Logistics Information Co.,Ltd.和(xiii)Star Beauty Global Limited。
160
协议各方包括在我们首次公开募股之前持有我们优先股的80多个法人实体,具体如下:(i)Morespark Limited,(ii)Hillhouse TCA TRK Holdings Limited,(iii)Hillhouse TRK-III Holdings Limited,(iv)Shanghai Dingbei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 Partnership(Limited Partnership),(v)Redview Capital Investment VI Limited,(vi)HERO FINE GROUP LIMITED,(vii)Eastern Bell International XXIV Limited,(viii)Violet Springs International Ltd,(ix)Pantheon Access Co-Investment Program,L.P. — Series 140,(x)Pantheon Multi-Strategy Primary Program 2014,L.P. — Series 200(xiv)GGV VII Investments Pte. Ltd.,(xv)GGV Capital VI Entrepreneurs Fund L.P.,(xvi)GGV VII Plus Investments Pte. Ltd.,(xvii)GGV(FT)LLC,(xviii)Genesis Capital I LP,(xix)SUN Dragon LIMITED,(xx)Tencent Mobility Limited,(xxi)All-Stars SP VI Limited,(xxii)Teng Yue Partners Master Fund,LP,(xxiii)Teng Yue Partners RDLT,LP,(xxiv)TYP Holdings,LLC,(xxv)IFC CATALYST Fund,LP,(x(xxxii)All-Stars PEIISP IV Limited,(xxxiii)Truck Work Logistics Information Co.,Ltd.,(xxxiv)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L.P.,(xxxv)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A,L.P.,(xxxvi)Lightspeed Venture PartNERS SELECT II,L.P.,(xxxvii)Lightspeed Opportunity Fund,L.P.,(xxxviii)HSG Venture V Holdco I,Ltd.(原名SCC Venture V Holdco I,Ltd.),(xxxix)SCC GROWTH IV 2018-H,L.P.,(xl)Sunshine Logistics Investment Limited,(x(xlvii)CMC Scania II Limited,(xlviii)Internet Fund IV Pte. Ltd.,(xlix)Artist Growth Opportunity Fund I LP,(l)Artist Growth Opportunity I LP,(li)贵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lii)Eastern Bell V Investment Limited,(liii)Eastern Bell International II Limited,(liv)Fortune Nice International Limited,(lv)SVF Truck(Singapore)Pte. Ltd.,(lvi)SVF II Sage Subco(Singapore)Pte. Ltd.,(lvii)Kite Holdings,LLC,(lviii)CapitalG LP,(lix)Scottish Mortgage Investment Trust plc,(lx)Su(lxv)Full Load Logistics Information Co. Ltd,(lxvi)Rose World Capital Limited,(lxvii)North Land Global Limited,(lxviii)WF亚洲认可基金有限公司,(lxix)DYNAMIC MOVE INVESTMENTS Limited,(lxx)GSR Ventures VI(Singapore)PTE有限公司,(lxxi)China Internet Investment Fund(Limited Partnership),(lxxii)Shanghai Shengjia Xinlue Investment Center LLP,(lxxiii)Propitious 晨星信息 Limited,(lxxiv)Ning Zhang,(lxxv)TR China Holdings 8,(lxxxi)富达基金、(lxxxii)ERI-BayernInvest-Fonds Aktien Asien、(lxxxiii)Racing Sports Limited、(lxxxiv)SCEP Master Fund。
需求登记权
在我们首次公开募股生效日期后180天后的任何时间,持有至少20%当时已发行可登记证券的股东可以提交书面请求,要求我们根据《证券法》对可登记证券进行登记,其中预期总收益将至少为1亿美元。根据此类请求,我们将立即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此类请求登记的书面通知,并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尽最大努力根据《证券法》对请求股东的请求中指定的可登记证券进行登记,以及在我们将此类书面通知送达此类其他股东后15个工作日内此类其他股东的书面请求中指定的任何可登记证券。
搭载注册权
如果我们提议为我们自己的账户或为任何非股东的人的账户提交公开发行我们的股本证券的登记声明(就任何员工福利计划、公司重组或任何未包含与F-1登记声明或F-3登记声明所要求的基本相同信息的表格提交的登记声明除外),我们应立即向每位股东发出此类登记的书面通知,根据任何股东在该通知送达后20天内提出的书面请求,我们将在该登记中列入该股东因此要求的任何可登记证券。
表格F-3注册权
在我们的首次公开募股结束后,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在F-3表格上获得注册资格。在我们有资格使用F-3表格登记声明的任何时候,持有当时已发行可登记证券至少15%的股东可向我们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我们在F-3表格上提交一份登记声明,以便公开发售该请求中指定的可登记证券数量。我们将尽我们合理的最大努力,使F-3表格上的登记声明在我们收到请求后不迟于90天生效。
161
注册的开支
我们将承担所有注册费用,但与任何需求(某些例外情况除外)、搭载或F-3注册有关的承销折扣和销售佣金除外。
注册权的终止
我们的股东登记权将在(i)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完成五年后终止,或(ii)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规则144,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或之后的任何90天期间内,可能会在任何90天期间内无限制地出售由股东提议出售的所有此类可登记证券。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股权激励计划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与JYBD的交易
佳易兵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JYBD,是我公司的股权投资方。我们对JYBD的股权投资应付的对价已全部支付。集团于2022、2023及2024年来自JYBD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0.3百万元、人民币0.1百万元及零。2022及2023年的收入来自向JYBD提供的潜在客户生成服务。
集团于2022、2023及2024年就JYBD提供的道路救援服务分别向JYBD计提服务费人民币750万元、零及零。
与某些执行干事的交易
2022年,我们从某些高管处回购了总计246,929,216股普通股,回购总价为1.166亿美元。
加重组
2023年7月,PlusAI Corp,一家致力于商用车自动驾驶技术开发的技术公司,也是我公司的股权投资方,进行了重组,将其中国和美国团队拆分为两个独立的实体,即Plus PRC Holding Ltd和Plus Automation,Inc。通过一系列重组交易,我公司获得了这两个实体各自的优先股,以换取注销我公司持有的PlusAI Corp的优先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Plus PRC Holding Ltd的51.0%股权及61.9%的投票权(不包括下文所述可换股票据转换后可发行的股份),以及Plus Automation,Inc.的19.8%股权及1.2%的投票权(按犹如转换基准)。然而,我公司对Plus PRC Holding Ltd没有控制权,因为我公司无法控制就Plus PRC Holding Ltd的经营和融资活动作出所有重大决策的董事会。
162
2024年2月,我公司、Plus PRC Holding Ltd及其关联公司订立贷款协议,据此,我公司同意向Plus PRC Holding Ltd一次性提供本金为3,500,000美元的贷款。贷款年利率12%,原期限两个月,进一步延长至四个月。2024年4月,双方签订了一份额外的贷款协议。贷款本金额为1,500,000美元,期限为两个月,年利率为12%。这两笔贷款均由Plus PRC Holding Ltd于2024年5月全额支付。2024年5月,我公司购买了由Plus PRC Holding Ltd发行的本金额为2000万美元的可转换票据(“票据”)。2025年1月,我公司额外购买了金额为1600万美元的票据。票据应按年利率12%计息,自发行之日起按年复利。在某些规定的转换情形下,票据可按预定转换价格转换为Plus PRC Holding Ltd的优先股。除非转换为转换股份,否则票据的本金和应计利息将于2026年5月12日到期支付。
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 项目8。 | 财务资料 |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请参阅项目18,了解我们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清单。
法律程序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律程序和合规。”
股息政策
2024年3月13日,我们宣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现金股息为每股普通股0.0072美元,或每股ADS 0.1444美元,于2024年4月19日或前后支付给在2024年4月5日营业结束时登记在册的普通股持有人。此次分红总额约为1.5亿美元。
经审查我们的经营业绩、业务发展计划、资本要求和现金状况,我们的董事会于2025年3月批准了半年度现金股息政策,据此,董事会拟自2025年起每半年宣派一次现金股息。预计2025年现金分红总额约为2亿美元。董事会将根据我们的运营和收益、现金流、财务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酌情决定在任何特定半年度期间进行股息分配以及此类分配的确切金额,并由董事会进行调整和确定。董事会还批准在2025年4月18日或前后向在2025年4月7日营业结束时登记在册的普通股持有人派发每普通股0.0048美元或每ADS 0.0960美元的半年度现金股息。股息总额预计约为1亿美元。
任何其他未来支付股息的决定将由我们的董事会酌情决定。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所有股息都受到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并且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决定派发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也可能基于若干因素,包括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163
如果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扣除根据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后,按该等ADS持有人持有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比例向ADS持有人支付该等金额。我们A类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为了使我们能够向我们的股东分配任何股息,我们可能会直接从我们的公司支付或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分配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来向我们支付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他们这样做的能力。例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某些款项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提所得税。此外,中国的法规目前允许仅从根据其公司章程和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可分配税后利润中支付中国公司的股息。我们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按中国会计准则计提至少10%的税后利润作为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总额达到该附属公司注册资本的50%。该等法定储备不可作为贷款、垫款或现金红利分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主要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离岸现金和融资需求。对我们中国运营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B.重大变化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日期起,我们并无经历任何重大变动。
| 项目9。 | 要约及上市 |
A.要约及上市详情
自2021年6月以来,我们的ADS已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YMM”。每份ADS代表20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
B.分配计划
不适用。
C.市场
自2021年6月以来,我们的ADS一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代码为“YMM”。每份ADS代表20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
D.出售股东
不适用。
E.稀释
不适用。
164
F.发行费用
不适用。
| 项目10。 | 补充资料 |
A.股本
不适用。
B.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我们通过引用将我们最初于2021年5月27日向SEC提交的F-1注册声明(文件编号:333-256564)中包含的对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描述纳入本年度报告。我们的股东通过了我们于2021年4月14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通过了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并在我们完成以我们的ADS为代表的首次公开发行A类普通股之前立即生效。
C.材料合同
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我们并无订立任何非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或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述以外的重大合同。
D.外汇管制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事项—外汇相关法规。”
E.税收
以下介绍与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相关的某些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讨论的目的不是,也不应被解释为向任何特定的潜在购买者提供法律或税务建议。讨论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为基础,所有这些法律或解释均可能发生变更或不同,可能具有追溯效力。讨论不涉及美国各州或地方税法,或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税法。关于A类普通股和ADS的收购、所有权和处置的后果,您应该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适用于我们或ADS和A类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的遗产税或遗产税或预扣税性质的征税。印花税可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后执行的文书。除持有开曼群岛土地权益的公司外,开曼群岛公司的股份转让无需在开曼群岛缴纳印花税。开曼群岛是2010年与英国签订的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但在其他方面不是适用于向本公司支付或由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A类普通股的股息和资本的支付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A类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A类普通股所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最后一次修订于2018年12月29日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法律组建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可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应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界定了“事实管理主体”一词,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核算和资产实施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主体。虽然我们目前不认为我们公司或我们的任何海外子公司是中国居民企业,但存在中国税务机关可能将我们公司或我们的任何海外子公司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的风险,因为我们管理团队的绝大多数成员以及我们部分海外子公司的管理团队位于中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或海外子公司(视情况而定),将按全球收入25%的税率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为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的“居民企业”,可能会产生若干不利的中国税务后果。例如,将对我们支付给非中国企业股东的股息以及我们的非中国企业股东从转让我们的股票或ADS中获得的收益征收10%的预扣税。此外,支付给非中国居民的个人投资者的股息以及此类投资者转让ADS或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现行税率缴纳中国税(在股息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扣留这一税率)。中国的任何税务责任可根据适用的税务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适用税务安排规定的减免。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股票或ADS的持有者是否能够在实践中获得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订立的所得税条约或协议的好处。
某些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描述了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某些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本讨论仅涉及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ADS和A类普通股。
如本文所用,“美国持有人”一词是指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 • | 为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在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或根据法律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 • | 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 |
| • | 如果信托(1)受美国境内法院的主要监督,且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实质性决定,或(2)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进行有效选举,被视为美国人,则为信托。 |
166
本次讨论基于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或《法典》的规定,以及截至本协议发布之日的条例、裁决和司法裁决,以及美国与中国之间的所得税条约或《条约》。这些当局可能会被改变,也许是追溯性的,从而导致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后果与下文概述的不同。此外,本次讨论假定存款协议,以及所有其他相关协议,将按照其条款履行。
本讨论不代表详细描述如果您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受到特殊待遇时适用于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包括如果您是:
| • | 证券或货币的交易商或经纪人; |
| • | 金融机构;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
| • | 保险公司; |
| • | 免税组织; |
| • | 作为对冲、整合或转换交易、建设性出售或跨式交易的一部分而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 |
| • | 您的证券选择按市值记账方式的证券交易者; |
| • | 替代最低税的责任人; |
| • | 通过投票或价值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我们股票10%或更多的人;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伙企业或其他转手实体; |
| • | 由于此类收入在适用的财务报表中确认,需要加快确认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有关的任何毛收入项目的人员;或者 |
| • | “功能货币”不是美元的人。 |
如果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实体或其他安排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如果您是持有我们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正如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中所讨论的,我们认为存在重大风险,即我们在2024年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即PFIC。此外,我们可能会被归类为当前和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因此,敦促美国持有人审查以下“——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下的讨论,并就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对他们的税务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167
本讨论不包含根据您的特定情况对您的所有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详细描述,也不涉及对净投资收入、美国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医疗保险税或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法的影响。如果您正在考虑购买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对您的特定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以及根据其他美国联邦税法和任何其他税收管辖区的法律对您产生的后果。
ADS
如果您持有ADS,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您通常将被视为此类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所有者。因此,用于ADS的A类普通股的存款或提款将不需要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股息征税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项下的讨论,ADS或A类普通股的分配总额(包括为反映中国预扣税而预扣的任何金额,如上文“—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项下所述)将在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期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范围内作为股息征税。如果任何分配的金额超过我们在一个纳税年度的当前和累计收益和利润,则该分配将首先被视为资本的免税返还,从而导致ADS或A类普通股的计税基础减少,如果分配的金额超过您的计税基础,则超出部分将作为在出售或交换时确认的资本收益征税。然而,我们并不期望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收益和利润。因此,您应该期望分配一般会作为股息报告。
您收到的任何股息(包括任何预扣税款)将作为您实际收到或推定收到的当天的普通收入计入您的毛收入,在A类普通股的情况下,在ADS的情况下由存托人收到。此类股息将不符合根据《守则》一般允许公司扣除已收到的股息的资格。
根据适用的限制(包括最短持有期要求),非公司美国持有人从合格外国公司获得的股息可能被视为“合格股息收入”,需要降低税率。外国公司一般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i),如果它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的综合所得税条约的好处,美国财政部认为该条约对这些目的是令人满意的,其中包括信息交换条款,或(ii)关于该公司就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的股票(或由此类股票支持的ADS)支付的股息。美国财政部的指导意见指出,我们的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而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以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轻松交易。因此,我们不认为我们为不由ADS代表的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目前满足这些降低税率所要求的条件。此外,如果我们在支付此类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是PFIC,则非公司美国持有人从我们收到的股息将不会被视为“合格股息收入”,该收入将被降低税率。正如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中所讨论的,我们认为存在一个重大风险,即我们是2024年的PFIC。此外,我们可能会被归类为当前和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因此,如果你是非公司美国持有者,你不应该假设任何股息都将按优惠税率征税。鉴于您的特殊情况,您应该就这些规则的适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168
根据某些条件和限制(包括最低持有期要求)和《外国税收抵免条例》(定义见下文),中国对股息的任何预扣税款通常将被视为有资格从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中获得抵免的外国税款。为计算外国税收抵免,在ADS或A类普通股上支付的股息一般将被视为来自美国以外来源的收入,一般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但是,如果您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则任何中国股息预扣税将不能抵减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其预扣税率超过《条约》规定的适用税率。此外,针对外国税收抵免的财政部条例,或《外国税收抵免条例》,对外国税收有资格获得外国税收抵免提出了额外要求,除非您有资格并选择要求条约的好处,否则无法保证这些要求将得到满足。美国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IRS)正在考虑对《外国税收抵免条例》提出修正案。此外,美国国税局最近的通知提供了临时救济,允许符合适用要求的纳税人在撤回或修改临时救济的通知或其他指南发布之日(或此类通知或其他指南中指定的任何更晚日期)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适用以前存在的(现行《外国税收抵免条例》发布之前)的外国税收抵免条例的许多方面。您可以在计算您的应税收入时扣除中国预扣税,而不是申请外国税收抵免,但须遵守美国法律普遍适用的限制(包括,如果美国持有人就同一纳税年度已支付或应计的任何外国所得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获得在该纳税年度已支付或应计的其他可贷记外国所得税的扣除)。管理外国税收抵免和外国税收扣除的规则是复杂的。我们敦促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在您的特定情况下是否可以获得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
作为按比例分配给我们所有股东的一部分而收到的ADS、A类普通股或认购ADS或A类普通股的权利的分配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
被动外资公司
一般来说,我们将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其中:
| • | 我们的总收入中至少有75%是被动收入,或者 |
| • | 我们资产价值的至少50%(一般根据资产季度价值的平均值确定)可归属于生产或持有用于生产被动收入的资产。 |
为此目的,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出售或交换投资财产的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不包括在主动进行贸易或业务中产生且不是来自关联人的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现金和其他易于转换为现金的流动资产一般作为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益的资产处理。如果我们拥有另一家公司至少25%(按价值计算)的股票,为了确定我们是否是PFIC,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另一家公司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获得我们在另一家公司收入中的比例份额。然而,就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言,我们的公司结构和集团VIE的所有权的处理方式存在不确定性。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认为自己拥有集团VIE的股权。如果与我们的观点相反,确定我们不拥有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集团VIE的股权(例如,由于中国相关当局不尊重这些安排),我们是PFIC的风险将会增加(如下文所述)。
根据集团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包括商誉在内的资产价值(我们是根据ADS的交易价格确定的),我们认为存在很大的风险,即我们是2024年的PFIC。我们是不是PFIC的判定是每年一次的。因此,我们的PFIC地位可能会因集团资产或收入构成的变化或集团资产价值的变化而发生变化。集团资产和收入的构成可能会受到集团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其目前持有的现金和流动资产的影响。此外,我们ADS的交易价格波动(可能波动)可能会影响集团的商誉价值,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的PFIC地位。特别是,最近我们ADS交易价格的上涨导致我们成为2025年PFIC的可能性降低。然而,我们任何一年的PFIC地位的最终确定要到当年年底才能做出,并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的ADS在相关季度测试日期的交易价格。因此,不能保证我们不会成为2025年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如果我们是您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您将受到以下讨论的特殊税收规则的约束。
169
如果我们是您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并且您没有及时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那么您将就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以及从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下一段中讨论的质押和视同出售)中实现的任何收益受到特殊税收规则的约束。在某一纳税年度收到的分配,除您在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期开始的纳税年度外,将被视为超额分配,只要它们大于在前三个纳税年度中较短的一个纳税年度收到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您在分配的纳税年度之前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期部分。在这些特殊税收规则下:
| • |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您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期间按比例分配, |
| • | 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的金额,以及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的任何纳税年度,将被视为普通收入,并且 |
| • | 分配给其他年度的金额将按该年度对个人或公司(如适用)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并且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将对每个此类年度的应占所得税款征收。 |
虽然我们是否是PFIC的确定是每年进行的,但如果我们是您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您通常将在该年度以及您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随后每一年遵守上述特殊税收规则(即使我们在这些后续年度没有资格成为PFIC)。然而,如果我们不再是PFIC,您可以通过特别选择确认收益来避免PFIC规则的持续影响,就好像您的ADS或A类普通股在我们是PFIC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被出售一样。我们促请你就这次选举咨询你的税务顾问。
您可以就您的ADS或A类普通股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不是受上述特殊税收规则的约束,前提是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被视为“可上市股票”。如果ADS或A类普通股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在适用的财政部法规的含义内)定期交易,ADS或A类普通股一般将被视为可上市股票。美国存托凭证在构成合格交易所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尽管无法保证美国存托凭证将“定期交易”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还需要注意的是,纽交所上市的只有ADS,没有A类普通股。因此,如果您是没有ADS代表的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您通常将没有资格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
如果您进行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对于我们是PFIC的每个纳税年度,您将把您的ADS在年底的公平市场价值超过您在ADS中调整后的税基的部分列为普通收入。您将有权在每一年中将您在ADS中调整后的税基超过其年底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作为普通损失扣除,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的选举而计入收入的净额。根据盯市规则,您在ADS中调整后的税基将增加任何收入纳入的金额,并减少任何扣除的金额。此外,在我们是PFIC的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贵方ADS时,(i)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ii)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此后将是资本损失。如果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我们进行的任何分配一般都会受到上面“——股息征税”下讨论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170
如果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它将在做出选择的纳税年度和随后的所有纳税年度生效,除非ADS不再在合格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场进行定期交易,或者IRS同意撤销该选择。我们敦促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是否可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以及在您的特定情况下进行选举是否可取。
或者,美国纳税人有时可以通过选择将PFIC视为《守则》第1295条规定的“合格选举基金”来规避上述特殊税收规则。但是,您无法使用此选项,因为我们不打算准备或向您提供必要的税务信息,以允许您进行此项选择。
如果在您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且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也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我们是PFIC,则出于适用PFIC规则的目的,您将被视为拥有按比例数量(按价值)的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您将无法就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上述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我们敦促您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的问题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如果您在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年份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您通常需要提交IRS表格8621。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敦促您就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交换或其他应税处置
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您将确认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出售、交换或其他应税处置的应税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金额与您在ADS或A类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两者均以美元确定。受制于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下的讨论,如果您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超过一年,此类收益或损失一般为资本收益或损失,一般为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包括个人)的长期资本收益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
您确认的任何收益或损失一般将被视为美国来源收益或损失。然而,如果对任何收益征收中国税(例如,因为我们在中国税务目的上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并且如果您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您可以选择将该收益视为条约下的中国来源收益。如果您没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或者如果您未能选择将任何收益视为中国来源,那么您通常没有资格获得针对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所征收的任何中国税款的外国税收抵免,除非此种抵免可以应用于(在适用的限制下)针对来自外国来源的其他收入的应缴税款。然而,根据《外国税收抵免条例》,除非您有资格获得并选择要求条约的好处,否则任何此类中国税收通常不会是有资格获得外国税收抵免的外国所得税(无论您可能拥有的来自外国来源的任何其他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不可抵税的中国税款可能会减少在出售、交换或其他应税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时实现的金额。然而,如上所述,美国国税局最近的通知提供了临时救济,允许符合适用要求的纳税人在撤回或修改临时救济的通知或其他指南发布之日(或此类通知或其他指南中指定的任何更晚日期)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适用以前存在的(现行《外国税收抵免条例》发布之前)的外国税收抵免条例的许多方面。如果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处置征收任何中国税,而您申请此类临时减免,则此类中国税可能有资格获得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但须遵守适用的条件和限制。我们促请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在您的特定情况下,如果对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征收任何中国税,包括可获得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以及选择将任何收益视为中国来源的税务后果。
171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一般来说,信息报告将适用于在美国境内(在某些情况下,在美国境外)支付给您的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有关的分配以及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除非您证明您是豁免接收方。如果您未能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豁免身份证明,或者(在支付股息的情况下)如果您未能证明您没有被备用预扣税或未能报告全额股息和利息收入,则可能对此类付款适用备用预扣税。
备用预扣税不是额外的税,只要及时向IRS提供所需信息,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金额将被允许作为退款或抵减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
某些美国持有人须报告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有关的信息,但须遵守某些例外情况(包括某些金融机构维持的账户中持有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例外情况),方法是附上完整的IRS表格8938,即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报表,以及他们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每一年的纳税申报表。我们敦促您就与您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相关的信息报告要求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F.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适用。
G.专家声明
不适用。
H.展示文件
我们已向SEC提交了这份年度报告,包括证物。在SEC允许的情况下,在这份年度报告的第19项中,我们通过引用纳入了我们向SEC提交的某些信息。这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向您推荐另一份单独提交给SEC的文件来向您披露重要信息。通过引用并入的信息被视为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您可以在SEC位于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的公共资料室以及SEC在纽约、纽约和伊利诺伊州芝加哥的区域办事处阅读和复制本年度报告,包括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年度报告的展品。您还可以在支付复制费后,通过写信给SEC的公共资料室以获取信息,索取本年度报告的副本,包括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年度报告的展品。
SEC还维护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有关发行人的报告、代理声明和其他信息,例如我们,这些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文件。该网站的地址是http://www.sec.gov。该网站上的信息不属于这份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一、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172
| 项目11。 |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
外汇风险
我公司以人民币为报告货币。集团所有的收入和我们几乎所有的开支均以人民币计值。我公司及在香港的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美元。我们在中国的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货币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年内以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进行的交易,按交易发生时适用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交易损益在综合损失表中确认。由于外币换算调整,集团2022年汇兑收益为人民币15.0百万元,2023年汇兑损失为人民币2.1百万元,2024年汇兑收益为人民币8.0百万元(1.1百万美元)。
我们不认为集团目前有任何重大的直接外汇风险。虽然总体而言,集团的外汇风险敞口应该有限,但由于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而我们的ADS将以美元进行交易,因此贵方对我们ADS的投资价值将受到美元与人民币汇率的影响。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政治及经济状况变化及中国政府所采取的外汇政策影响。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如何影响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中国政府仍面临重大国际压力,要求其采取更灵活的货币政策,这可能导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出现更大波动。
就我们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以供集团营运而言,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人民币计价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一年以上期限的长期定期存款及理财产品余额为人民币81.71亿元,美元计价现金、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长期定期存款及一年以上期限的理财产品余额为29.18亿美元。假设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以人民币7.2993元兑换1.00美元的汇率将人民币81.71亿元兑换成美元,其美元现金余额将为40.37亿美元。如果人民币兑美元贬值10%,其美元现金余额反而是39.25亿美元。假设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以人民币7.2993元兑换1.00美元的汇率将29.18亿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其人民币现金余额将为人民币294.70亿元。如果人民币兑美元贬值10%,其人民币现金余额反而为人民币318.36亿元。
利率风险
本集团并无因市场利率变动而面临重大风险,本集团亦未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管理其利息风险敞口。然而,我们无法保证集团未来不会因市场利率变动而面临重大风险。
我们可能会将首次公开发行和同时进行的私募的所得款项净额投资于生息工具。投资于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生息工具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上升,固定利率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如果利率下降,浮动利率证券产生的收益可能低于预期。
173
通货膨胀
自我们成立以来,中国的通货膨胀并未对集团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23年12月和2024年12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变化百分比分别为下降0.3%和上升0.1%。尽管我们过去没有受到通胀的实质性影响,但如果中国未来出现更高的通胀率或潜在的通缩,我们可能会受到影响。
| 项目12。 | 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
A.债务证券
不适用。
B.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C.其他证券
不适用。
174
D.美国存托股票
费用及收费
作为ADS持有人,您将需要向存托银行支付以下服务费以及某些税费和政府收费(此外,还需要就您的任何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支付任何适用的费用、开支、税费和其他政府收费):
| 服务 | 费用 | |
| 根据股票股息或股票的其他免费分配、红利分配、股票分割或其他分配(转换为现金的情况除外)就ADS分配向其发行ADS的任何人或向其进行分配的任何人 |
发行每份ADS最高0.05美元 | |
| 取消ADS,包括终止存款协议的情况 |
每份ADS最高注销0.05美元 | |
| 派发现金红利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 分配现金权利(现金股息除外)和/或出售权利、证券和其他权利的现金收益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 根据行使权利分配ADS。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 发行ADS以外的证券或购买额外ADS的权利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 存管服务 |
在存托银行设立的适用记录日期持有的每ADS最高0.05美元 | |
作为ADS持有人,您还将负责支付由存托银行产生的某些费用和开支以及某些税费和政府收费(此外,您的任何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应支付的任何适用费用、开支、税款和其他政府收费),例如:
| • | 登记官和转让代理人就开曼群岛普通股收取的普通股转让和登记费用(即在存入和提取普通股时)。 |
| • | 将外币兑换成美元产生的费用。 |
| • | 电缆、电传和传真传输以及交付证券的费用。 |
| • | 证券转让时的税收和关税,包括任何适用的印花税、任何股票转让费用或预扣税(即普通股存入或退出存款时)。 |
| • | 与交付或服务普通股存款有关的费用和开支。 |
| • | 与遵守适用于普通股、存款证券、ADS和ADR的交易所管制条例和其他监管要求有关的费用和开支。 |
| • | 有关的任何适用费用及罚款。 |
ADS发行和注销时应支付的存托费通常由从存托银行接收新发行的ADS的经纪商(代表其客户)和将ADS交付给存托银行注销的经纪商(代表其客户)支付给存托银行。经纪人反过来向他们的客户收取这些费用。与向ADS持有人分配现金或证券有关的应付存管费和存管服务费由存托银行向截至适用的ADS记录日期的ADS记录持有人收取。
175
现金分配应付的存管人费用一般从正在分配的现金中扣除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对于现金以外的分配(即股份股息、权利),存托银行向与分配同时进行的ADS记录日期持有人收取适用的费用。对于以投资者名义注册的ADS(无论直接注册时是有凭证的还是无凭证的),存托银行将发票发送给适用的记录日期ADS持有人。对于在经纪和托管账户(通过DTC)持有的ADS,存托银行一般通过DTC(其代理人是在DTC账户中持有ADS的登记持有人)提供的系统向持有ADS的经纪人和托管人收取其费用。而将客户的ADS存放在DTC账户中的券商和托管人,则依次向客户账户收取支付给存托银行的费用的金额。
在拒绝支付存托人费用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可以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拒绝所要求的服务,直到收到付款为止,或者可以从将向ADS持有人进行的任何分配中抵消存托人费用的金额。
存托人可以根据我们和存托银行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通过提供就ADR计划或其他方式收取的ADS费用的一部分,向我们付款或偿还我们的某些成本和费用。
保存人的付款
在2024年,我们从ADR计划的存托银行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Americas收到了扣除适用的美国预扣税后的520万美元的1090万美元,用于偿还投资者关系费用和其他与计划相关的费用。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这些事件均未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的任何年度发生。
项目14。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见“第10项。附加信息”,用于描述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持不变。
2021年6月,我们完成IPO并在纽交所上市,共发售82,500,000股ADS,代表1,650,000,000股A类普通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ADS 19.00美元。此次IPO在扣除承销折扣、佣金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15.077亿美元。经修订的F-1表格登记声明(档案编号:333-256564)的生效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使用任何从IPO获得的净收益。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披露控制和程序
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在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监督和参与下,对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和运作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这些术语是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的。
基于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了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被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且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披露的信息被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以便能够及时就所要求的披露做出决定。
176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根据《美国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根据美国《交易法》第13a-15(c)条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的框架,对我们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估。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我们对未来期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任何评估的预测都会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控制可能会因为条件的变化而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本年度报告表格20-F所涵盖的期间内,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已审计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其报告所述,该报告载于本年度报告第F-4页。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作为独立董事的Jennifer Xinzhe Li女士满足表格20-F说明第16A项中定义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标准。
项目16b。道德守则
我们采用了适用于我们的董事、员工、顾问和管理人员,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自通过以来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也没有因此向我们的董事或员工授予任何豁免。我们已将我们的商业行为准则作为证物提交给我们的F-1登记声明(文件编号333-256564),经修订,最初于2021年5月27日向SEC提交,任何股东均可根据要求获得一份副本。本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也可在我们的网站ir.fulltruckalliance.com上查阅。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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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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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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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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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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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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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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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费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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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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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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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相关费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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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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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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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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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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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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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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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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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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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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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协助和审查向SEC提交的文件和其他法定和监管文件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的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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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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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类别包括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和相关服务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的总费用,这些费用与我们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或审查的执行情况合理相关,并且不在“审计费用”项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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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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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表示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税务合规、税务规划和税务建议提供的专业服务所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的总费用。
|
| 项目16d。 | 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
没有。
| 项目16e。 | 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股本证券 |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未偿还ADS的信息:
| 期 |
ADS总数 已购买 |
平均支付价格每 ADS(1)(美元) |
ADS总数 作为部分购买 公开宣布 计划或方案(2) |
约美元 ADS的价值that 可能尚未购买 根据该计划(2) (美元) |
||||||||||||
| 2024年1月 |
7,918,304 | 6.65 | 7,918,304 | 300,002,082 | ||||||||||||
| 2024年4月 |
505,748 | 7.47 | 505,748 | 296,220,174 | ||||||||||||
| 2024年5月 |
935,001 | 8.92 | 935,001 | 287,876,071 | ||||||||||||
| 2024年6月 |
2,094,885 | 8.87 | 2,094,885 | 269,302,667 | ||||||||||||
| 2024年8月 |
434,287 | 7.11 | 434,287 | 266,214,785 | ||||||||||||
| 2024年9月 |
886,113 | 7.38 | 886,113 | 259,677,688 | ||||||||||||
| (1) | 每份ADS代表20股A类普通股。每ADS的平均价格是使用不包括支付给经纪商的佣金的每笔回购的执行价格计算得出的。 |
179
| (2) | 2023年3月,我们宣布了一项由董事会于2023年3月3日授权的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能会在自2023年3月13日起的长达12个月期间内回购最多5亿美元的ADS。2024年3月13日,我们宣布将股票回购计划延长12个月,以便公司可以在2025年3月12日之前回购最多约3亿美元的ADS。2025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进一步延长股票回购计划的期限,以便我们可以在2026年3月12日之前回购最多2亿美元的ADS和/或普通股。根据我们的股份回购计划,可根据市场情况并根据适用的规则和规定,不时通过按现行市场价格进行的公开市场交易、私下协商交易、大宗交易和/或通过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回购。我们的董事会将定期审查股份回购计划,并可能授权调整其条款和规模或暂停或终止该计划。股份回购的时间和条件将受制于各种因素,包括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18条和第10b5-1条规定的要求。 |
| 项目16F。 | 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
不适用。
| 项目16g。 | 企业管治 |
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这个词在《交易法》第3b-4条规则中定义),我们的ADS,每份代表20股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条,允许属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遵循母国惯例,以代替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司治理条款,但有有限的例外。以下总结了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与国内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下所遵循的不同的一些重要方式。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或称纽交所手册,美国国内上市公司被要求拥有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多数席位,并设有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公司治理委员会,每一个都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这在我们的母国开曼公司法中是没有要求的。目前,我们的董事会由六名成员组成,其中只有两名是独立董事。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两位委员组成,没有一位是独立董事。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两名成员组成,其中没有一名是独立董事。此外,《纽约证券交易所手册》要求股东批准某些事项,例如要求必须让股东有机会对所有股权补偿计划和对这些计划的重大修订进行投票,而开曼群岛法律并不要求这样做。我们打算在确定是否需要股东批准时遵循母国惯例。此外,纽交所没有要求我们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 项目16h。 | 矿山安全 |
不适用。
| 项目16i。 |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
不适用。
180
|
项目16J。
|
内幕交易政策
|
|
项目16K。
|
网络安全
|
| • |
第一级:FTA网络安全保障委员会章程,这是一项指导性政策,阐述了集团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原则和目标,并概述了集团网络安全管理的沟通和组织结构
|
| • |
第二层次:跨五个领域的管理政策和技术管控措施——网络安全体系管理、网络安全组织管理、网络安全人员管理、网络安全建设管理、网络安全运维管理
|
| • |
第三级:程序、流程和实施指南
|
| • |
第四级:记录系统运行的记录、表单和日志条目
|
|
|
•
|
|
防范:集团实施安全开发生命周期管理流程(SDL),以在整个产品开发周期中防范网络安全威胁。在
开发前
阶段,专业网络安全人员进行网络安全评估。在产品开发阶段,专业网络安全人员确保安全编码标准得到遵守,为安全开发提供问答支持。在产品测试阶段,新产品需要经历包括基线、黑盒和灰盒测试(如SQL、XSS、jar和权限提升检查)和白盒测试在内的各种测试。在产品发布阶段,新产品还需要经过人工渗透测试、API接口扫描测试和外部威胁检测。
|
| • |
识别:集团已采取各种安全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和应对网络攻击,包括实时交通日志监控、基于主机的漏洞扫描、权限升级检查、基线检测、基于主机的入侵检测系统(HIDS)、防火墙(FW)、入侵防御系统(IPS)、堡垒主机、日志审计、安全运营中心(SOC)意识和API接口检查。
|
| • |
评估:集团制定了FTA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及相关程序,利用科学措施系统分析集团面临的网络安全风险,提出防范、控制和应对此类风险的有效措施,以最大限度保护网络安全。
|
| • |
补救:集团亦采取以下内部政策及程序补救网络安全事件:
|
| • |
FTA安全漏洞管理政策,其中规定了以迅速、准确和合规的方式处理网络安全漏洞和紧急情况的程序,以减轻潜在危害
|
| • |
FTA信息安全事件管理程序和FTA信息安全应急响应政策,规定了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反应和处理机制,以最大限度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加强业务连续性
|
| • |
FTA备份和恢复管理程序,要求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演练,以确保发生重大灾害或事故时业务运营的连续性
|
第三部分
| 项目17。 | 财务报表 |
注册人已选择提供项目18中规定的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
| 项目18。 | 财务报表 |
满帮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末。
| 项目19。 | 展览指数 |
185
186
187
188
| 附件 |
附件的说明 |
|
| 101.DEF*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
| 101.LAB*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标记linkbase文档。 | |
| 101.PRE*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演示linkbase文档。 | |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格式为内联XBRL,包含在附件 101中) | |
| * | 随函提交。 |
| ** | 特此提供 |
189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表格20-F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 全卡车联盟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张晖 | |
| 姓名:张晖 | ||
| 职称: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日期:2025年4月14日
190
|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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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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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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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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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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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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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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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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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在我们的数据专家的协助下,我们创建了数据可视化来评估记录的收入,并评估交易收入数据的趋势以进行风险评估。
|
| • |
在IT专家的协助下,我们:
|
| • |
确定了用于处理收入交易的重要系统,并测试了对每个系统的一般IT控制,包括测试用户访问控制、变更管理控制和IT运营控制。
|
| • |
对相关收入流范围内的系统接口控制和自动化控制进行了测试,以及为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而设计的控制。
|
| • |
我们在相关收入业务流程中测试了内部控制,包括那些用于将各种系统与公司总分类账进行核对的内部控制。
|
| • |
对于此类收入交易的样本,我们跟踪到初始合同、现金付款或收款记录,然后到发票(如果有),以验证收入的发生。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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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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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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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
|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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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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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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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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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厂房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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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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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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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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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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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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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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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净额(扣除备抵人民币 分别于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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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应收贷款,净额(扣除备抵后人民币 分别于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 |
6 |
|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扣除备抵人民币 分别于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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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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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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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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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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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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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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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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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及设备净额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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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净值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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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誉
|
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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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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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租赁
使用权
|
2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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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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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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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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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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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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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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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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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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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
|
202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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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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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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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和股东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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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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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含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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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运费挂牌费及其他服务费(含人民币 |
2.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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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交所得税(含人民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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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交税费(含人民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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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租赁负债(含人民币 |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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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含人民币 |
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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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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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负债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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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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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延所得税负债(含人民币 |
1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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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租赁
负债
(含人民币 |
2
0
|
|
|
|
||||||||||||
|
其他
非现行
负债(含人民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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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非现行
负债
|
|
|
|
|
|
|
|
|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注意事项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注2)
|
||||||||||||||
|
夹层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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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赎回
非控制性
利益
|
14 |
|
|
|
||||||||||||
|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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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类普通股(美元 分别) |
15 |
|
|
|
||||||||||||
|
B类普通股(美元 |
15 |
|
|
|
||||||||||||
|
库存股票,按成本
|
15 | ( |
) |
|
|
|||||||||||
|
附加
实缴
资本
|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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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赤字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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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达尔全卡车联盟有限公司。股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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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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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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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控制
利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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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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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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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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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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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注意事项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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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收入
|
2.1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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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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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成本(含增值税扣除政府补助,人民币 |
2.17 | ( |
) | ( |
) | ( |
) | (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研发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应收贷款拨备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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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营业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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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营业收入
|
|
|
|
|
||||||||||||||||
|
|
|
|
|
|
|
|
|
|||||||||||||
|
经营(亏损)收入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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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收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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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收入
|
|
|
|
|
||||||||||||||||
|
利息支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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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收益(亏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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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收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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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和衍生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亏损)收益
|
( |
) |
|
( |
) | (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
|
|
|
||||||||||||||||
|
减值损失
|
3,9 |
|
|
( |
) | (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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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收入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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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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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前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减:应占净(亏损)收入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
|
减:归属于可赎回的计量调整
非控制性
利益
|
14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满帮集团有限公司的净利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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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股普通股净收益:
|
||||||||||||||||||||
|
基本
|
19 |
|
|
|
|
|||||||||||||||
|
摊薄
|
19 |
|
|
|
|
|||||||||||||||
|
用于计算每股普通股净收益的加权平均股份:
|
||||||||||||||||||||
|
基本
|
19 |
|
|
|
|
|||||||||||||||
|
摊薄
|
19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注意事项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注2)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为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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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实现收益
可供出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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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综合收益总额
|
|
|
|
|
|
|
|
|
|
|
|
|
||||||||
|
减:综合收益(亏损)归属于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
|
减:归属于可赎回的计量调整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满帮集团有限公司的综合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综合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类普通股
|
乙类普通
股份 |
附加
已支付 资本 |
累计
赤字 |
订阅
应收款项 |
累计
OCI |
合计
|
非—
控制 利益 |
合计
股权 |
||||||||||||||||||||||||||||||||||||
|
数字
股份 |
金额
|
数字
股份 |
金额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的行权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购股份(附注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普通股重新分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东贷款的结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普通股退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新分类自
非控制性
可赎回权益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赎回的调整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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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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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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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类普通股
|
乙类普通
股份 |
库存股
|
附加
已支付 资本 |
累计
赤字 |
累计
OCI |
合计
|
非—
控制
利益 |
合计
股权 |
||||||||||||||||||||||||||||||||||||||||
|
数字
股份 |
金额
|
数字
股份 |
金额
|
数字
股份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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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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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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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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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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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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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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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来自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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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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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的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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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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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补偿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购股份(附注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普通股重新分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销普通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YT限制性股票归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赎回的调整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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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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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的余额
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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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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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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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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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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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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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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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类普通股
|
乙类普通
股份 |
库存股
|
附加
已支付 资本 |
累计
赤字 |
累计
OCI |
合计
|
非—
控制 利益 |
合计
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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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
股份 |
金额
|
数字
股份 |
金额
|
数字
股份 |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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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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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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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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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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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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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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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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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的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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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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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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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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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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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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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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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附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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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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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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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普通股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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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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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T限制性股票归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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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赎回的调整
非控制性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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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东的股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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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收益
可供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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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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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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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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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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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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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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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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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注2)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收入
|
|
|
|
|
||||||||||||
|
调整以调节净收入与经营活动提供的净现金(用于)
|
||||||||||||||||
|
折旧及摊销
|
|
|
|
|
||||||||||||
|
股份补偿
|
|
|
|
|
||||||||||||
|
信贷损失备抵(转回)
|
|
( |
) | ( |
) | ( |
) | |||||||||
|
应收贷款拨备
|
|
|
|
|
||||||||||||
|
财产和设备处置(收益)损失
|
( |
) |
|
|
|
|||||||||||
|
处置和视同处置投资的净损失(收益)
|
|
( |
) |
|
|
|||||||||||
|
远期合约的投资损失
|
|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亏损
|
|
|
|
|
||||||||||||
|
投资和衍生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亏损(收益)
|
|
( |
) |
|
|
|||||||||||
|
非现金租赁费用
|
|
|
|
|
||||||||||||
|
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
|
|
|
|
||||||||||||
|
汇兑(收益)损失及其他
|
( |
) |
|
( |
) | ( |
)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应收账款
|
|
( |
)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
||||||||||||
|
应收贷款
|
( |
) | ( |
) | ( |
) | ( |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 |
) |
|
|
||||||||||
|
应付账款
|
( |
) | ( |
) |
|
|
||||||||||
|
预付运费挂牌费及其他服务费
|
|
|
|
|
||||||||||||
|
应交所得税
|
|
|
|
|
||||||||||||
|
其他应交税费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 |
)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非现行
负债
|
|
|
( |
) | ( |
) | ||||||||||
|
其他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注2)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购买短期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短期投资到期
|
|
|
|
|
||||||||||||
|
购买长期投资
|
|
( |
) | ( |
) | ( |
) | |||||||||
|
购买关联方发行的可转换票据
|
|
|
( |
) | ( |
) | ||||||||||
|
远期合约到期
|
( |
) |
|
|
|
|||||||||||
|
投资于股权被投资方的款项
|
( |
) | ( |
) | ( |
) | ( |
) | ||||||||
|
收购子公司,扣除收购现金
|
( |
) |
|
|
|
|||||||||||
|
解散股权投资的回报
|
|
|
|
|
||||||||||||
|
对关联方的贷款
|
|
|
( |
) | ( |
) | ||||||||||
|
偿还关联方借款
|
|
|
|
|
||||||||||||
|
购置物业及设备、土地使用权及无形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处置财产和设备及无形资产的收益
|
|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偿还短期借款
|
( |
) |
|
|
|
|||||||||||
|
行使购股权所得款项
|
|
|
|
|
||||||||||||
|
现金红利的支付
|
|
|
( |
) | ( |
) | ||||||||||
|
回购普通股支付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通过回购普通股为员工缴纳的税款
|
( |
) | ( |
) | ( |
) | ( |
) | ||||||||
|
回购普通股预付的现金
|
|
( |
) |
|
|
|||||||||||
|
子公司投资者预付的收益
|
|
|
|
|
||||||||||||
|
可赎回的出资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出资来自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汇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的净增加(减少)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年初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年底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注2)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
受限制现金,当前
|
|
|
|
|
||||||||||||
|
受限制的现金,
非现行
|
|
|
|
|
||||||||||||
|
|
|
|
|
|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总额
|
|
|
|
|
|
|
|
|
|
|
|
|
||||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
支付利息的现金(不含支付给合并信托投资人的利息)
|
|
— | — | — | ||||||||||||
|
缴纳的所得税
|
|
|
|
|
||||||||||||
|
补充披露
非现金
投融资活动:
|
||||||||||||||||
|
通过上一年度预付款收购无形资产和财产及设备
|
— | — |
|
|
||||||||||||
|
购买无形资产和财产及设备的应付款项
|
|
|
|
|
||||||||||||
|
TYT受限制股份的归属(见附注18)
|
— |
|
|
|
||||||||||||
|
通过上一年度预付款项回购普通股
|
— | — |
|
|
||||||||||||
|
可赎回的出资
非控制性
通过上一年预付的收益获得的利息
|
— | — |
|
|
||||||||||||
|
通过退还股东所持普通股结算认购应收款项
|
|
— | — | — | ||||||||||||
|
重新分类自
非控制性
可赎回权益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1.
|
行动的组织和性质
|
|
公司名称
|
地点
合并
|
日期
合并
|
直接占比
或间接经济 所有权 |
主要活动
|
||||||
|
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行动的组织和性质-续
|
|
公司名称
|
地点
合并
|
日期
合并
|
直接占比
或间接经济 所有权 |
主要活动
|
||||||
|
VIE
|
||||||||||
|
|
|
|
(1)
|
|||||||
|
|
|
|
|
|||||||
|
|
|
|
|
|||||||
|
VIE的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货运撮合服务由货运经纪服务、货运挂牌服务和交易服务组成。
|
|
2.1
|
列报依据
|
|
2.2
|
合并基础
|
|
2.
|
主要会计政策-续
|
|
2.2
|
合并基差-续
|
|
2.
|
主要会计政策-续
|
|
2.2
|
合并基础
|
|
2.
|
主要会计政策-续
|
|
2.2
|
合并基础
-续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受限现金——流动
|
|
|
||||||
|
短期投资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应收贷款,净额
|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
||||||
|
受限现金-
非现行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
长期投资
|
|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
|
商誉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经营租赁
使用权
|
|
|
||||||
|
其他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总资产
|
|
|
|
|
|
|
||
|
|
|
|
|
|||||
|
负债
|
||||||||
|
应付账款
|
|
|
||||||
|
预付运费挂牌费及其他服务费
|
|
|
||||||
|
应交所得税
|
|
|
||||||
|
其他应交税费
|
|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经营租赁
负债—非流动
|
|
|
||||||
|
其他
非现行
负债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
|
|
|
|
|||||
|
2.
|
主要会计政策-续
|
|
2.2
|
合并基础
-续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净收入
|
|
|
|
|||||||||
|
净收入
|
|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1)
|
|
|
(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1) |
包括用于公司间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人民币
|
|
2.
|
主要会计政策-续
|
|
2.3
|
估计数的使用
|
|
2.4
|
功能货币和外币换算
|
|
2.
|
主要会计政策-续
|
|
2.5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2.6
|
受限制现金
|
|
2.7
|
短期投资
|
|
2.8
|
应收账款,净额
|
|
2.9
|
应收贷款,净额
|
|
2.
|
主要会计政策-续
|
|
2.10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类别
|
估计使用寿命
|
|
|
办公楼
|
|
|
|
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
|
|
|
|
机动车辆
|
|
|
|
租赁权改善
|
|
2.11
|
无形资产,净值
|
|
可辨认的无形资产
|
摊销年限
|
|
|
Software
|
|
|
|
商标
|
|
|
|
平台
|
|
|
|
客户关系
|
|
|
|
竞业禁止
承诺
|
|
|
2.12
|
商誉
|
|
2.
|
主要会计政策-续
|
|
2.13
|
长期投资
|
| (一) |
权益法投资
|
| (二)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投资
|
| (三) |
债务投资
|
|
2.14
|
其他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2.
|
主要会计政策-续
|
|
2.15
|
公允价值计量
|
|
2.16
|
收入确认
|
|
2.
|
主要会计政策-续
|
|
2.16
|
收入确认
-续
|
|
2.
|
主要会计政策-续
|
|
2.16
|
收入确认
-续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货运经纪服务——在某一时点满足
|
|
|
|
|||||||||
|
货运挂牌服务-随时间推移而满足
(1)
|
|
|
|
|||||||||
|
交易服务——在某一时点满足
(1)
|
|
|
|
|||||||||
|
(1)
|
|
|
|
|||||||||
|
信贷解决方案-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满足
|
|
|
|
|||||||||
|
其他增值服务----在某一时点满足
(1)
|
|
|
|
|||||||||
|
|
|
|
|
|
|
|||||||
|
净收入总额
(2)
|
|
|
|
|||||||||
|
|
|
|
|
|
|
|||||||
|
(1)
|
自2024年1月1日起,集团将“交易佣金”收入流更名为“交易服务”,包括来自与货运匹配服务相关的卡车司机的所有货币化,包括我们的同城业务产生的收入,该业务此前被归类为“货运
上市服务
”和“其他增值服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比较净收入已重新编制,以符合这一列报方式。人民币
上市服务
”和人民币 |
|
(2)
|
人民币
|
|
2.
|
主要会计政策-续
|
|
2.16
|
收入确认
-续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3
(1)
|
|
|
2024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合约余额—当前
|
||||||||
|
货运挂牌服务
|
|
|
||||||
|
交易服务
|
|
|
||||||
|
其他
|
|
|
||||||
|
合约余额—非流动
|
||||||||
|
货运挂牌服务
|
|
|
||||||
|
|
|
|
|
|||||
|
合同余额合计
|
|
|
|
|
|
|
||
|
|
|
|
|
|||||
|
(1)
|
2023年比较余额及其细列项目构成已追溯重铸,以符合上述重新分类的收入流列报标准。
|
|
2.17
|
收入成本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总增值税
|
|
|
|
|||||||||
|
减:政府补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增值税,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2.18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2.
|
主要会计政策-续
|
|
2.19
|
研发费用
|
|
2.20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2.21
|
经营租赁
|
|
2.22
|
股份补偿
|
|
2.
|
主要会计政策-续
|
|
2.22
|
股份补偿
-续
|
|
2.23
|
每股收益
|
|
2.24
|
政府补助
|
|
2.25
|
税收
|
|
2.
|
主要会计政策-续
|
|
2.25
|
税收
-续
|
|
2.26
|
分部报告
|
|
2.27
|
综合收益
|
|
2.28
|
最近的会计公告
|
|
2.
|
主要会计政策-续
|
|
2.28
|
最近的会计公告
-续
|
|
2.29
|
便民翻译
|
|
3.
|
公允价值计量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采用
|
|
|||||||||||||
|
说明
|
|
公允价值
截至 12月31日 |
|
|
报价价格
在活动中 市场 为相同 物业、厂房及设备 (1级) |
|
|
重大
其他 可观察 输入 (2级) |
|
|
重大
不可观察 输入 (三级)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短期投资:
|
|
|
|
|
||||||||||||
|
理财产品
|
|
|
|
|
|
|
|
|
|
|
|
|
|
|
|
|
|
长期投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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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理财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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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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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
|
|
|
|
|
|
|
|
|
|
|
|
|
|
|
|
|
|
3.
|
公允价值计量-续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采用
|
|
|||||||||||||
|
说明
|
|
公允价值
截至 12月31日 |
|
|
报价价格
在活动中 市场 为相同 物业、厂房及设备 (1级) |
|
|
重大
其他 可观察 输入 (2级) |
|
|
重大
不可观察 输入 (三级)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短期投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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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财产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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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长期投资:
|
|
|
|
|
||||||||||||
|
理财产品
|
|
|
|
|
|
|
|
|
|
|
|
|
|
|
|
|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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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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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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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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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新增
|
|
|
|
|
|
从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中重新分类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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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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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新增
|
|
|
|
|
|
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
|
|
|
|
|
可换股票据的应计利息(附注9)
|
|
|
|
|
|
减值损失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4.
|
短期投资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定期存款
|
|
|
||||||
|
理财产品
|
|
|
||||||
|
|
|
|
|
|||||
|
短期投资总额
|
|
|
|
|
|
|
||
|
|
|
|
|
|||||
|
5.
|
应收账款,净额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贸易应收账款
|
|
|
||||||
|
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
|
( |
) | ( |
) | ||||
|
|
|
|
|
|||||
|
应收账款总额,净额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年初余额
|
( |
) | ( |
) | ( |
) | ||||||
|
预期信用损失(拨备)转回
|
( |
) |
|
|
||||||||
|
核销
|
|
|
|
|||||||||
|
|
|
|
|
|
|
|||||||
|
年末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应收贷款,净额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应收贷款
|
|
|
||||||
|
减:贷款损失准备金
|
( |
) | ( |
) | ||||
|
|
|
|
|
|||||
|
应收贷款,净额
|
|
|
||||||
|
|
|
|
|
|||||
|
6.
|
应收贷款,净额-续
|
|
0-30
天
逾期
|
31-60
天
逾期
|
61-90
天
逾期
|
90岁以上
天
逾期
|
合计
金额
逾期
|
当前
|
贷款总额
|
||||||||||||||||||||||
|
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
|
|
|
|
|
|
|
|
|||||||||||||||||||||
|
2024年12月31日(人民币)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年初余额
|
( |
) | ( |
) | ( |
) | ||||||
|
贷款损失准备
|
( |
) | ( |
) | ( |
) | ||||||
|
核销
|
|
|
|
|||||||||
|
|
|
|
|
|
|
|||||||
|
年末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净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3
|
|
|
2024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应收政府补助
(1)
|
|
|
||||||
|
应收第三方付款渠道款项
|
|
|
||||||
|
向供应商垫款
|
|
|
||||||
|
应收利息
(2)
|
|
|
||||||
|
增值税可收回和预缴所得税
|
|
|
||||||
|
其他
|
|
|
||||||
|
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1) |
应收政府补助是指地方政府为激励货运经纪服务而提供的政府补助。
|
|
(2)
|
应收利息是本集团计入短期投资的定期存款的应计未付利息。
|
|
8.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
|
|
|
||||||
|
机动车辆
|
|
|
||||||
|
租赁权改善
|
|
|
||||||
|
办公楼
|
|
|
||||||
|
在建工程
|
|
|
||||||
|
总成本
|
|
|
|
|
|
|
||
|
|
|
|
|
|
|
|
|
|
|
减:累计折旧
|
( |
) | ( |
) | ||||
|
|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
|
|
||
|
|
|
|
|
|||||
|
9.
|
长期投资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长期定期存款
|
|
|
||||||
|
理财产品
|
|
|
||||||
|
权益法投资
(1)
|
||||||||
|
贵州雨石数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雨石基金”)
|
|
|
||||||
|
其他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
|
||||||||
|
Plus Automation,Inc(“Plus(US)”)
(2)
|
|
|
||||||
|
其他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债务证券投资
|
||||||||
|
PLUS PRC Holding Ltd.(“PLUS(CN)”)
(2)
|
|
|
||||||
|
嘉一兵顶(北京)
电子商务
Limited(“JYBD”)
(3)
|
|
|
||||||
|
其他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长期投资总额
|
|
|
|
|
|
|
||
|
|
|
|
|
|||||
|
9.
|
长期投资-续
|
| (1) |
雨石基金(前身为贵州富宝数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是一家于中国贵州注册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集团作为有限合伙人收购 |
| (2) |
截至12月31日,
2023年和
2024年,the
集团有一个
对Plus(US)优先股的投资金额约为美元
仿佛
转换后的基础和
是
由于清算优先权和其他优先权而实质上不是普通股且没有可随时确定的公允价值,本集团已将其对Plus(US)的投资作为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但没有可随时确定的公允价值。
|
| (3)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集团投资JYBD优先股的公允价值达人民币 |
|
10.
|
净无形资产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Software
|
|
|
||||||
|
商标
|
|
|
||||||
|
平台
|
|
|
||||||
|
客户关系
|
|
|
||||||
|
竞业禁止
承诺
|
|
|
||||||
|
|
|
|
|
|||||
|
减:累计摊销
|
( |
) | ( |
) | ||||
|
|
|
|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
|
|
|
||
|
|
|
|
|
|||||
|
未来
摊销 开支 |
||||
|
人民币
|
||||
|
2025
|
|
|||
|
2026
|
|
|||
|
2027
|
|
|||
|
2028
|
|
|||
|
2029
|
|
|||
|
此后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11.
|
商誉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年初和年末余额
|
|
|
||||||
|
|
|
|
|
|||||
|
12.
|
其他
非流动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存款
|
|
|
||||||
|
预付财产和设备款
|
|
|
||||||
|
长期应收利息
(1)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1) |
长期应收利息为本集团长期定期存款的应计未付利息。
|
|
13.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托运人和卡车司机的预付款
(1)
|
|
|
||||||
|
工资和福利应付款
|
|
|
||||||
|
向卡车司机收取增值服务的押金
|
|
|
||||||
|
应计租金和其他服务费
|
|
|
||||||
|
在建工程应计
|
|
|
||||||
|
集体诉讼原则上和解的应计负债(附注24)
|
|
|
||||||
|
子公司投资者预付的收益
|
|
|
||||||
|
其他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1)
|
代表托运人和卡车司机在货运经纪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项下的未来航运安排的可退还预付款。
|
|
14.
|
夹层股票
|
|
15.
|
普通股及库藏股
|
|
16.
|
收入
税收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中国业务净收入
|
|
|
|
|||||||||
|
净(亏损)收入
非中国
运营
|
( |
) |
|
|
||||||||
|
|
|
|
|
|
|
|||||||
|
税前净收入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当期税费
|
|
|
|
|||||||||
|
递延税(惠)费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所得税-续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中国法定税率
|
|
% |
|
% |
|
% | ||||||
|
其他经营实体不同税率的影响
辖区 |
( |
%) | ( |
%) | ( |
%) | ||||||
|
优惠税率
|
|
% | ( |
%) | ( |
%) | ||||||
|
中国预扣税
|
|
% |
|
% |
|
% | ||||||
|
加计扣除的净税收效应和
不可扣除
确定应课税利润的费用
|
|
% | ( |
%) |
|
% | ||||||
|
真实向上
|
( |
%) | ( |
%) |
|
% | ||||||
|
估值备抵变动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实际税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优惠税率带来的节税额
|
|
|
|
|||||||||
|
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影响
|
|
|
|
|||||||||
|
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
|
|
|
|||||||||
|
16.
|
所得税-续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广告及商业推广开支
|
|
|
||||||
|
—减值损失
|
|
|
||||||
|
—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
|
|
|
||||||
|
—应计费用
|
|
|
||||||
|
—结转净亏损
|
|
|
||||||
|
—其他
|
|
|
||||||
|
减:估值备抵
|
( |
)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企业合并产生的可辨认无形资产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年初余额
|
|
|
|
|||||||||
|
(反转)加法
|
( |
) | ( |
) |
|
|||||||
|
|
|
|
|
|
|
|||||||
|
年末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所得税-续
|
|
17.
|
关联方交易
|
|
关联方
|
与集团的关系
|
|
|
JYBD
|
|
|
|
加(CNN)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来自JYBD的增值服务收入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17.
|
关联方交易-续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对JYBD的服务费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2
|
|
|
2023
|
|
|
2024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Loans to Plus(CN)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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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Plus(CN)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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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S(CN)贷款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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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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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8.
|
股份补偿
|
|
18.
|
股份补偿-续
|
|
数量
选项 |
加权
平均 运动 价格 每股 |
加权
平均 剩余 合同 生活 |
加权
平均 授予 日期公平 价值 每股 |
聚合
内在 价值 |
||||||||||||||||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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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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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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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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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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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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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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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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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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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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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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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12月31日归属及预期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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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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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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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可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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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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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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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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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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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2023
|
2024
|
||||||||||
|
预期波动
|
|
% |
|
% |
|
% | ||||||
|
无风险利率(年利率)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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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倍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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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期股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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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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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基础普通股的公允价值
|
$ |
|
$ |
|
$ |
|
||||||
|
购股权的公允价值
|
$ |
|
$ |
|
$ |
|
||||||
|
18.
|
股份补偿-续
|
|
数量
受限 股份 |
加权
平均 授予日 公允价值 每股 |
|||||||
|
人民币
|
||||||||
|
2023年12月31日未归属
|
|
|
|
|
|
|
||
|
既得
|
( |
) |
|
|||||
|
|
|
|
|
|||||
|
2024年12月31日未归属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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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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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发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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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入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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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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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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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每股收益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分子
|
||||||||||||
|
可供满帮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净收入
|
|
|
|
|||||||||
|
普通股股东可获得的净收入—基本
|
|
|
|
|||||||||
|
子公司股票期权产生的摊薄影响
|
|
( |
) | ( |
) | |||||||
|
|
|
|
|
|
|
|||||||
|
普通股股东可获得的净收入——摊薄
|
|
|
|
|||||||||
|
分母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基本
|
|
|
|
|||||||||
|
集团摊薄购股权的调整
|
|
|
|
|||||||||
|
|
|
|
|
|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稀释
|
|
|
|
|||||||||
|
每股收益—基本
|
|
|
|
|||||||||
|
|
|
|
|
|
|
|||||||
|
每股收益—摊薄
|
|
|
|
|||||||||
|
|
|
|
|
|
|
|||||||
|
20.
|
经营租赁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经营租赁
使用权
|
|
|
||||||
|
|
|
|
|
|
|
|
|
|
|
当前经营租赁负债
|
|
|
||||||
|
非现行
经营租赁负债
|
|
|
||||||
|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合计
|
|
|
||||||
|
|
|
|
|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年)
|
|
|
||||||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租赁成本:
|
||||||||
|
经营固定租赁成本
|
|
|
||||||
|
与短期租赁相关的租赁成本未资本化
|
|
|
||||||
|
|
|
|
|
|||||
|
总租赁成本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为计入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
|
经营租赁支付的经营现金流
|
|
|
||||||
|
使用权
|
||||||||
|
经营租赁
|
|
|
||||||
|
使用权
|
||||||||
|
经营租赁
|
|
|
||||||
|
经营租赁总额
|
||||
|
人民币
|
||||
|
2025
|
|
|||
|
2026
|
|
|||
|
2027
|
|
|||
|
|
|
|||
|
最低租赁付款总额
|
|
|||
|
减:代表利息的金额
|
( |
) | ||
|
|
|
|||
|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
|
|||
|
|
|
|||
|
21.
|
员工福利
|
|
22.
|
风险和集中度
|
|
23.
|
限制性净资产
|
|
24.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24.
|
承诺和意外情况-续
|
|
25.
|
股息
|
|
26.
|
后续事件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注2)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当前资产: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短期投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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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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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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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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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动资产总额
|
|
|
|
|
|
|
|
|
|
|||
|
对子公司/VIE的投资及应收款项
|
|
|
|
|||||||||
|
长期投资
|
|
|
|
|||||||||
|
其他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
|||||||
|
合计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
负债
|
||||||||||||
|
应交所得税
|
|
|
|
|||||||||
|
其他应交税费
|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东权益
|
||||||||||||
|
A类普通股(美元 |
|
|
|
|||||||||
|
B类普通股(美元 |
|
|
|
|||||||||
|
库存股票,按成本
|
( |
) |
|
|
||||||||
|
附加
实缴
资本
|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累计赤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股东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2
|
|
|
2023
|
|
|
2024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
|
|
|
|
|
|
|
|
(注2)
|
|
||||
|
成本和运营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利息收入
|
|
|
|
|
||||||||||||
|
投资收益
|
|
|
|
|
||||||||||||
|
未实现
(亏损)
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 |
) |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
|
|
|
||||||||||||
|
汇兑(亏损)收益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收益中的权益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可供出售投资的未实现收益,扣除重新分类后的净额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为零
|
|
|
|
|
||||||||||||
|
|
|
|
|
|
|
|
|
|||||||||
|
综合收益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注2)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调整以调节净收入与经营活动提供的净现金(用于)
|
||||||||||||||||
|
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收益中的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
|
|
|
||||||||||||
|
处置及视同处置投资净(收益)损失
|
|
( |
) |
|
|
|||||||||||
|
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亏损(收益)
|
|
( |
) | ( |
) | ( |
) | |||||||||
|
汇兑损失(收益)及其他
|
|
( |
) | ( |
) | ( |
)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
) |
|
( |
) | ( |
) | |||||||||
|
应付账款
|
( |
) | ( |
)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 |
) | — | — | ||||||||||
|
应交所得税及其他应交税费
|
|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
( |
) | ( |
) | ||||||||||
|
其他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购买短期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短期投资到期
|
|
|
|
|
||||||||||||
|
购买长期投资
|
— | ( |
) | ( |
) | ( |
) | |||||||||
|
购买关联方发行的可转换票据
|
— | — | ( |
) | ( |
) | ||||||||||
|
向关联方支付借款
|
— | — | ( |
) | ( |
) | ||||||||||
|
偿还关联方借款
|
— | — |
|
|
||||||||||||
|
对子公司和VIE的贷款
|
( |
) | ( |
) | ( |
) | ( |
) | ||||||||
|
偿还子公司及VIE借款
|
|
|
|
|
||||||||||||
|
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回购普通股支付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通过回购普通股为员工缴纳的税款
|
( |
) | ( |
) | ( |
) | ( |
) | ||||||||
|
回购普通股预付的现金
|
— | ( |
) | — | — | |||||||||||
|
现金红利的支付
|
— | — | ( |
) | ( |
) | ||||||||||
|
行使购股权所得款项
|
|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额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初
|
|
|
|
|
||||||||||||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末
|
|
|
|
|
||||||||||||
|
|
|
|
|
|
|
|
|
|||||||||
| 1) |
附表I已根据规则的规定提供
12-04(a)
和
5-04(c)
监管
S-X,
要求在合并子公司受限制净资产超过 |
| 2) |
简明财务资料已采用与综合财务报表所载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惟对其附属公司及VIE的投资已采用权益法入账。对于母公司,公司按照ASC 323,投资——权益法与合营企业的规定,按照权益法核算记录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此类投资在简明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而子公司和VIE的损益在简明经营和综合亏损报表中列报为“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的亏损权益”。通常在权益法下,权益法被投资方的投资者在没有承诺提供持续支持和基金损失的情况下,一旦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少到零,将停止确认其应占被投资方的损失。就本附表I而言,即使母公司没有义务提供持续支持或资金损失,母公司仍继续根据其比例权益反映其在子公司和VIE的投资中的损失份额以及应收子公司和VIE的金额。
|
| 3) |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
|
4)
|
于2024年3月13日,董事会宣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现金股息为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