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
服务协议的形式
本协议于_________作出
之间:
(1)MetaOptics Ltd(公司注册号:419911),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地址为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公司”);及
(2)_________(护照号码。_________)at _________(“被任命者”),
(各一个“党”,一起“党”)。
鉴于公司股份在新加坡凯利板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交所”)(“凯利板”)的上市和报价待定,公司希望根据以下出现的条款和条件,任命被任命者为其_________。
现特此议定如下:-
1.任命
1.1公司特此委任获委任人士,而获委任人士特此接受委任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集团”)工作,作为其_________或在集团董事会(“董事会”)不时指示的其他一个或多个办公室。
1.2本协议中的雇佣条款应自本协议之日(“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为期3年(“初始期限”),除非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前确定。初始期限届满后,本协议应每年自动续签,除非根据本协议第11条提前终止。本公司与获委任人士可能议定的本协议条款的任何更改,须经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批准,如有需要,须经本公司股东批准。
2.职责
2.1被任命者应将其大部分时间投入,对其职务的关注和技能,并应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该等职责(可能包括担任集团董事会的行政职务或职位,并在公司的附属公司中担任该等其他行政或管理职务或职责),并行使不时授予或赋予其的权力,并应服从董事会给予或在董事会授权下给予其的所有合理和合法的指示并将尽最大努力促进新加坡《1967年公司法》所界定的集团利益。
2.2在符合公司不时发出的可能对其适用的任何规例的规限下,委任人不得就集团或其代表所进行的任何销售或购买任何货物或服务或其他交易业务(不论是否由其进行)而直接或间接收取或获得任何折扣、回扣、佣金或其他诱因。
2.3获委任人确认,彼对公司负有信义及勤勉义务,除双方书面同意外,彼不得从事任何与集团业务竞争的活动或进行任何有损于集团利益的活动。
2.4被任命者应:
| (a) | 确保他根据新加坡《1967年公司法》(经不时修订、修订或补充)、新加坡《2001年证券及期货法》(经不时修订、修订或补充)和《上市手册》B节:新交所凯利板规则(“凯利板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修改)(如适用)履行与其持股通知有关的所有义务; |
| (b) | 披露其对提交董事会决定的所有相关事项的兴趣,并放弃提出任何建议;和 |
| (c) | 确保彼在根据公司及/或集团采纳或将采纳的最佳实践指南公布集团的任何业绩或任何其他价格敏感资料之前,不买卖集团的任何证券。 |
3.薪酬
3.1受聘人在本合同项下继续受聘期间,有权:
| (a) | 基薪,月薪_________,次月7日支付。公司有权安排该等基本工资由集团内另一公司支付予委任人。公司有权根据公司可能有权扣除或法律可能要求的情况,从被聘用者的薪金中扣除与雇员向中央公积金(“CPF”)缴款有关的任何金额,或任何其他金额; |
| (b) | 每年一(1)个月基本工资的年度工资补助;和 |
| (c) | 自财政年度_________开始的每个财政年度的可变绩效奖金(“绩效奖金”)应由薪酬委员会确定。 |
3.2就任何一(1)个财政年度向获委任人士支付的任何业绩奖金,须于集团于该财政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交公司并于新交所公布后支付。受委任人须负责支付其根据本协议从集团内任何有关公司(“集团公司”)收到或将收到的所有款项及所有应税利益的全部所得税。公司及获委任的人须在新加坡缴付公司及/或获委任的人须缴付的所有法律规定的CPF供款及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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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如果本协议在财政年度结束前因本协议第11条下的原因而终止,则被任命者有权根据其在该财政年度的受雇期间按比例获得绩效奖金,其计算依据是根据被任命者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的紧接前一个季度的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计算得出的。为免生疑问,在根据本协议第11条终止的情况下,受委任人在任何一个(1)财政年度均无权获得任何绩效奖金。
3.4上文第3.1条所指明的获委任人薪酬率,须在集团上一财政年度的账目经审核后,根据获委任人的表现及当时的经济状况,由薪酬委员会进行年度检讨。对于董事会将就本协议的条款和续签作出的任何决议或决定,被任命者应投弃权票。
3.5就本第3条及本协议而言,“薪酬委员会”是指公司的该薪酬委员会,当其时由公司董事组成。
4.福利
4.1公司应自费补偿,或安排集团内另一公司补偿被委派人根据公司政策不时在执行本合同项下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合理差旅、酒店、娱乐等其他自付费用。
4.2公司应自费报销,或安排集团内其他公司报销,受聘人按照其人事政策的一切合理医疗费用。
4.3获委任人士有权享有公司雇员一般可得的所有其他薪酬及福利,或由董事会不时厘定。
4.4待公司股东、新交所及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如有需要)批准后,并在有关雇员股份或购股权计划或计划所载的资格标准的规限下,获委任人士有资格按薪酬委员会全权及绝对酌情厘定的条款参与公司实施的业绩股份计划或其他雇员股份计划(如有)。
5.保密
5.1受委任人不得在其委任期间或其终止后的任何时间:-
| 5.1.1 | 向任何人或多人披露、泄露或传达(公司授权知悉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人除外); |
| 5.1.2 | 为其本身目的或为公司及/或集团以外的任何目的使用,或以任何可能对公司及/或集团造成损害、损失或伤害的方式使用;或 |
| 5.1.3 | 通过任何未能行使所有应有的谨慎和勤勉导致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 |
本集团的任何机密资料(特别包括本集团客户及供应商的名单或详情),有关但不限于本集团进行或使用的任何工艺、技术、发明或方法的工作,或本集团受对第三方的保密义务约束的任何机密资料或与本集团有关的任何财务或贸易资料或商业秘密。这些限制将不再适用于可能(除非通过被任命者的缺席)向公众普遍提供的信息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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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委任人就集团业务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或有关集团的任何机密资料所作的所有笔记、备忘录、记录及著述,均为并仍为与其业务有关的集团的财产,并须由其应要求立即交付予其所属公司,或提供其毁灭的证据,令公司或该等其他集团公司信纳。
5.3被任命者在任职期间应使用公司已为或将为所有函件创建的业务电子邮件地址,被任命者应坚持为所有函件使用该电子邮件地址。在任何时候,被任命者均不得使用您的个人邮箱进行通信。
6.非邀约和限制性公约
6.1获委任人与公司同意并承诺,在其受雇于公司期间以及在其停止受雇于公司后的十二(12)个月内,其并促使其联系人(定义见凯利板规则)不得在新加坡或集团在其经营或开展业务的任何国家(“领土”)内:-
| 6.1.1 | 以其个人名义或为任何其他人或与任何其他人、商号或公司一起或代表任何其他人、商号或公司,直接或间接受聘或有关或感兴趣,不论是作为股东、董事、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目前与集团的业务竞争或反对该业务的任何其他业务,或就任何货物或服务而言,是集团在领土内的供应商或客户,但这始终不得禁止他持有或他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其他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不超过5%的股份或债券中拥有权益; |
| 6.1.2 | 以其个人名义或与任何其他人、商号或公司一起或代表任何其他人、商号或公司,招揽或引诱或企图招揽或引诱任何人士、商号、公司或组织离开本集团,而该等人士、商号、公司或组织须在本协议日期前的任何时间或在其受雇于本公司期间,一直是本集团的客户、客户、业务或技术伙伴、代理人或通讯员,或有与本集团打交道的习惯; |
| 6.1.3 | 以其个人名义或与任何其他人、商号或公司一起或代表任何其他人、商号或公司招揽或引诱或企图招揽或引诱任何身为集团高级人员、经理或雇员的人离开集团,不论该人是否会因离开该等雇佣而违反其雇佣合约;及 |
| 6.1.4 | 在以后的任何时间使用、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集团有关的任何信息,但公众可适当获得的任何信息或根据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披露或泄露的任何信息除外。 |
6.2被任命者进一步同意,除非获得集团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在其根据本协议受雇期间和在其不再是集团的_________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在时间点上无限制:
| 6.2.1 | 与任何业务有关时使用“MetaOptics”或其任何彩色仿制品的名称; |
| 6.2.2 | 就任何业务使用集团内任何公司的任何商标;及 |
| 6.2.3 | 以能够或相当可能与集团内任何公司的名称或商标混淆的方式使用名称或商标,并须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与其有关联的任何人、商号或公司不得使用该名称或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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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本条第6款下的每一项义务均应视为一项单独的义务,并应按其本身分别强制执行。如任何一项或数项义务全部或部分无法执行或变得不可执行,则不可执行的部分应从本条第6款中删除,任何此类删除不应影响本条第6款所有未如此删除的部分的可执行性。
6.4虽然当事人认为本条第6款所载的限制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但承认有关性质的限制可能会因无法预见的原因而失效,因此,特此同意并声明,如果任何此类限制被判定为无效,因为超出了在保护集团利益的所有情况下合理的范围,但如果其部分措辞被删除或其期限被缩短或由此处理的活动范围或领域范围被缩小,则该限制将是有效的,则该限制应适用,并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使其有效和有效。
6.5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7.离开
7.1获委任的人有权在不失去薪酬的情况下,每年有十四(14)天的假期在董事会可能批准的一个或多个时间休假,但须遵守公司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经不时修订)所载的年假政策。你的年假不得从一个历年累积到下一个历年,也不得结转到下一个历年。在该日历年度结束时未使用的任何年假将失效,并被视为没收,不得兑现。
7.2被聘用者享有的带薪病假累计不超过:
| (a) | 无需住院治疗的,每年十四(14)天;或 |
| (b) | 如需住院治疗,每年六十(60)天。 |
其后,只应由董事会酌情决定继续向被任命者支付薪金。
8.知识产权
就任何资料、标志、标记、工艺、专有技术、配方、文件或属于集团的任何资料、标志、标记、过程、配方、文件或项目而获委任人可能接触或在其受雇于公司期间可能向获委任人披露的所有知识产权(不论是否已注册),将继续仅属于集团。任何知识产权(不论是否已注册)由获委任人在受雇于公司期间开发或创造,不论其本身或与其他一些人(或与其他一些人),均仅属于集团,且获委任人在此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放弃其可能就该等权利或主张。
9.保险
被聘用者在受雇于公司期间,应参加并享受公司为其员工以团体为基础取得的其他此类保险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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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能力不足
10.1除第7.1条及第7.2条另有规定外,公司可在不损害就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提出的任何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在未经公司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从被委任人的每一天的受聘期间的薪酬中扣除按比例的金额,但第7.1条及第7.2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10.2如被委任人在任何时候因疾病、受伤、事故或任何其他他无法控制的情况(无行为能力)而丧失工作能力或无法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公司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方式向被委任人发出,但该丧失工作能力须继续:
| (a) | 于通知所指明的日期及之后终止支付全部或部分薪酬,直至丧失工作能力终止为止;或 |
| (b) | (不论是否已按上述规定停止付款)立即或在本通知可能指明的日期确定本协议。 |
10.3但如无行为能力是或看来是由可追讨损害赔偿的第三者的可起诉过失造成的,则获委任人须立即将该事实及就该事实作出或判给的任何申索、妥协、和解或判决通知公司,并须将公司合理要求的该等事宜的所有详情提供予公司,如公司有此要求,则须将该款项(不超过他根据该等申索、妥协而追讨的损害赔偿金额,由公司承担的和解或判决,且不超过就丧失工作能力期间向其支付的薪酬总额)由公司决定。
10.4除本条款明文规定外,在不损害任何一方就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产生或产生的任何诉讼权利的情况下,被任命者在其因任何原因未能或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职责的任何期间内,均无权获得任何报酬。
11.终止
11.1本协议须经公司终止(不影响及除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
| 11.1.1 | 在被委任人因身体不适或意外而丧失履行本条例所订职责的能力期间,并如被委任人在前三(3)个月内已如此丧失工作能力累计达九十(90)个工作日或以上(不论是否连续),或给予被委任人相当于三(3)个月薪金的款额以代替通知,则可随时发出不少于三(3)个月的书面通知; |
| 11.1.2 | 在以下情况下随时不发出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
| (a) | 如被委任人在与集团业务有关或影响集团业务方面犯有任何重大过失、严重失责或严重失当行为; |
| (b) | 如被委任人有相当可能使他本人或集团任何成员名誉受损或名誉扫地的行为; |
| (c) | 受委任人无合理因由疏忽或拒绝处理我集团的业务; |
| (d) | 受委任人挪用我集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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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如被委任人严重或多次违反或不遵守其职责或本协议所载的任何规定; |
| (f) | 如获委任人破产或已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对其展开破产程序(而该等程序并未在启动日期起计九十(90)天内撤回)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组合或订立任何安排契据; |
| (g) | 受委任人须根据本集团章程终止担任董事职务,或根据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规则,因任何理由被取消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的资格; |
| (h) | 被任命者精神不健全或者经其他医学证明不适合履行职务的; |
| (一) | 被任命者为受制裁主体的; |
| (j) | 受委任人违反所有相关监管机构、交易所及自律监管机构根据适用法律订立的与受委任人及/或本集团业务有关的任何行为守则、规则或规例; |
| (k) | 被委派人有欺诈、刑事背信、失信行为的; |
| (l) | 如被委任的人被裁定犯有任何刑事罪行(道路交通法例所订的罪行除外,而他并没有被判处任何即时或缓期监禁),并被判处任何即时或缓期监禁;或 |
| 11.1.3 | 提前不少于三(3)个月发出有关终止的书面通知,或根据被任命者最后一次提取的月工资给予被任命者相当于三(3)个月的薪金以代替通知。当事人可以相互协议放弃或者变更通知要求。 |
11.2本协议可由委任人提前不少于六(6)个月向公司发出有关终止的书面通知而终止。各方可通过相互协议放弃或更改通知要求,但须经公司提名委员会批准。
11.3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终止本协议时:
| 11.3.1 | 被任命者应立即辞去在集团担任的一切职务和职务; |
| 11.3.2 | 获委任人须按适当顺序及条件向公司交付与集团业务或事务有关的所有簿册、文件、文件、资料及任何其他财产或资产,而该等财产或资产届时可能由获委任人管有或控制;及 |
| 11.3.3 | 获委任人其后不得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代表其本人与集团的业务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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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就本条款而言,“制裁主体”是指(a)列于或指定在任何制裁名单上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或政府;和/或(b)由(a)所列个人或实体或政府拥有或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或政府。
12.个人数据保护
12.1被任命者同意被任命者为以下目的收集、使用和/或披露其个人资料:
| 12.1.1 | 履行其与公司的雇佣合同(或潜在的雇佣合同)项下和/或与之相关的义务(包括支付薪酬和税款); |
| 12.1.2 | 公司进行的所有人力资源相关事项,包括管理薪资、绩效管理、评估培训需求、制定和/或实施人力资源政策或战略、对行为或违约(或涉嫌行为/违约)进行调查或审计、管理层预测、规划和有关公司合法商业利益的谈判; |
| 12.1.3 | 管理及终止被委任人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及 |
| 12.1.4 | 为上述目的向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相关公司及/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相关公司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传送。 |
12.2公司将根据任何和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处理被任命者的个人资料。
13.杂项
13.1任何一方的通知必须以挂号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寄发于(如属公司)其当时的注册办事处及(如属获委任人)其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或寄发至下文所列各自的电子邮件地址,而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任何该等通知,须视情况在该信函或电子邮件将在正常邮寄或传送过程中送达时视为已发出。
| 13.1.1 | 为第13.1条的目的,当事人的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如下: |
公司
地址:81 Ayer Rajah Crescent,# 01-45,Singapore 139967
邮箱地址:
提请注意:提名委员会主席
被任命者
地址:
邮箱地址:
13.2无论如何产生的本协议的到期或确定不应影响本协议中根据其条款表示在本协议到期或确定后运作或生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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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本协议取代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受委任人(如有的话)之间先前的所有服务合同,自本协议开始之日起,这些合同应被视为经双方同意而终止。
13.4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不存在与本协议相关的未在本协议中充分表达的陈述、谅解或协议。
13.5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条件或规定被认为违反了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条例,则该条款或规定应被视为从本协议中删除,并且不具有任何效力和效力,并且本协议应保持完全的效力和效力,就好像本协议最初并未包含该条款条件或规定一样。
14.持续影响
无论如何产生的本协议的到期或终止不应影响本协议中所表述的此后生效或生效的条款,并且不应损害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应计权利或补救措施。
15.管辖权
本协议应受新加坡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本协议各方服从新加坡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
作为证明,本协议各方已在此设定了上述第一个日期和年份。
签署人
| MetaOptics有限公司 | ||
| 签名: | ||
| 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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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任命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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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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