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或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或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或
☐贝壳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报告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委托档案号:001-38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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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
不适用 |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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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
北京市朝阳区,电话:1000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
金星,首席执行官兼临时首席财务官
北京市朝阳区,电话:100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话:+ 86(10)-8790-2012 邮箱:ir@soyoung.com |
(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和地址) |
根据该法第12(b)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各班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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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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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
美国存托股,其中13股代表10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5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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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the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 |
*不进行交易,仅限于美国存托股票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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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无 |
(班级名称) |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
(班级名称) |
请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共有77,089,482股已发行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5美元,为65,089,482股A类普通股(不含库存股)、每股面值0.0005美元和12,000,000股B类普通股之和,每股面值0.0005美元。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是否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
☐是否
注意——勾选上述方框不会免除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注册人根据这些条款承担的义务。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已遵守此类提交要求。
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或在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时间内)是否以电子文件方式提交了根据S-T条例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一份互动数据文件。
是☐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参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申报器☐ |
加速文件管理器 |
非加速申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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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成长型公司☐ |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一词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薪酬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 |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
☐第17项☐第18项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
☐是否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
☐是TERM0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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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介绍
除非另有说明和文意另有所指,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中提及:
| ● | “ADR”是指为我们ADS提供证据的美国存托凭证; |
| ● | “ADS”是指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每13份ADS代表10股A类普通股;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中国大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
| ● | “A类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5美元; |
| ● | “B类普通股”指我们的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5美元; |
| ● | “可变利益实体”、“VIE”和“合并关联实体”为北京苏荣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苏荣、北京赤岩医疗美容咨询有限公司,或北京赤岩、珠海苏荣科技有限公司,或珠海苏荣; |
| ● | “我们的WFOE”是对苏永万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或北京万维,对珠海苏永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或珠海管理; |
| ● | “人民币”和“人民币”是指中国大陆的法定货币; |
| ● | “So-Young”、“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和“我们的”是指新氧科技有限公司、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其子公司,以及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合并财务信息的背景下,VIE和VIE的子公司; |
| ● | “股份”或“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5美元; |
| ● | “美元”、“美元”、“美元”、“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而 |
| ● | “武汉奇迹”来了武汉奇迹激光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人民币兑美元及美元兑人民币的换算,均按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H.10统计发布中规定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汇率人民币6.9931元兑1.00美元的汇率进行。我们不对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
二、
前瞻性陈述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包含在题为“项目3”的章节中。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和“第5项。运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包括“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存在重大差异。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是/可能”、“潜在”、“继续”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其中一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与以下相关的陈述:
| ● | 我们的使命,目标; |
| ● | 我们保留和增加用户数量以及扩展我们的服务范围的能力;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 | 我们的收入、成本或支出的预期变化; |
| ● | 中国和全球在线医美行业的趋势、预期增长和市场规模; |
| ● | 我们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
| ● | 我们对我们与用户和服务提供商的关系的期望; |
| ● | 我们对收益的使用; |
| ● | 我们行业的竞争; |
| ● | 市场的一般经济和商业情况我们有业务;和 |
| ● | 政府有关本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 |
这些前瞻性陈述涉及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尽管我们认为我们在这些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预期是合理的,但我们的预期可能会在以后被发现是不正确的。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大不相同。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的重要风险和因素一般在“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和“第5项。经营及财务回顾及前景展望》及本年度报告中的其他章节。你应该通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参考的文件,但要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甚至比我们预期的还要糟糕。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三、
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我司控股公司Structure及与并表关联主体的合同安排
新氧 Inc.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其合并的关联实体中没有任何股权所有权。我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不直接开展业务运营。我们通过(i)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ii)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合并关联实体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对从事某些增值电信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或禁止。因此,我们通过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大陆经营这些业务,并依靠我们的子公司、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及其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控制合并后的关联实体的业务运营。合并后的关联实体是为会计目的而合并的,但不是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或我们的投资者拥有股权的实体。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合并关联实体贡献的收入(不包括公司间交易)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80.4%、80.0%和75.2%。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或“So-Young”是指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合并财务信息时,指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购买中国大陆合并关联实体的股权,而是购买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的股权。
我们的附属公司、合并后的附属实体及其各自股东已订立一系列合约协议,包括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期权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授权书及配偶同意书。与合并关联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每套合同安排中包含的条款基本相似。尽管缺乏合法的多数所有权,但我们的开曼岛控股公司被视为合并关联实体的主要受益者,并按照会计准则编纂主题810,合并的要求合并合并关联实体及其子公司。因此,我们将合并关联实体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实体,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合并关联实体的财务业绩。
1
以下图表说明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重要子公司和其他对我们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的实体,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

注意:
1) |
北京速扬的股东为邵珲先生、金星先生、于涛先生,分别持有北京速扬59.7%、37.8%、2.5%的股权。邵珲先生、金星先生和于涛先生是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金先生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董事、首席执行官兼临时首席财务官,于先生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前首席信息官,也是我们公司的顾问。 |
2
2) |
北京赤岩的股东为于涛先生及金星先生,分别持有北京赤岩70%及30%的股权。于涛先生和金星先生是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金先生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董事、首席执行官兼临时首席财务官,于先生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前首席信息官,也是我们公司的顾问。 |
3) |
北京清扬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苏扬清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4) |
成都益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成都武侯益里兰湖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5) |
珠海舜宇的股东为金星先生及李格斐女士,分别持有珠海舜宇99%及1%的股权。金先生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董事、首席执行官和临时首席财务官,李女士是我们的董事和首席运营官。 |
以下是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摘要(i)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万维、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北京So-Young和北京赤岩及其各自的股东;以及(ii)我们的全资子公司珠海管理、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珠海So-Young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摘要:
| ● | 授权书。根据授权书,VIE的每个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我们的WFOE代表该股东就有关VIE的股份持股的所有事项行事。 |
| ● |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股权质押协议,股东将其在VIE中的100%股权质押给我们的WFOE,以保证VIE及其股东履行其在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和授权委托书项下的义务。 |
| ● | 配偶同意书。根据配偶同意书,签字配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批准其配偶执行授权书、股权质押协议和排他性期权协议,且其配偶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履行、修改或终止该等协议。签字配偶确认,她不会对其配偶持有的VIE股权主张任何权利。 |
| ● |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根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我们的WFOE拥有向VIE提供全面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独家权利。未经我们的WFOE事先书面同意,VIE同意不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第三方就这些协议所设想的事项提供的相同或任何类似服务。VIE同意支付我们的WFOE服务费。我们的WFOE将在履行这些协议期间产生或开发的任何和所有知识产权中拥有独家和专有的所有权、权利和权益。 |
| ● | 独家期权协议。根据独家期权协议,VIE的每个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我们的WFOE独家选择权,以在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由其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人酌情购买该股东在VIE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
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项目4。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并表关联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
然而,在向我们提供对合并关联实体的控制权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为执行安排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如果合并后的关联实体或代名人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执行赋予我们对合并后的关联实体有效控制权的合同安排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并且这些协议尚未在中国大陆法院进行测试。此外,如果我们无法保持有效控制,我们将无法继续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中合并这些实体的财务业绩。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运营依赖与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合并后关联实体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关于我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合并关联实体及其名义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地位,中国大陆现行和未来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不确定中国大陆是否会通过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通过,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任何合并后的关联实体被发现违反中国大陆现有或未来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建立我们在中国运营业务的结构的协议被视为不符合中国大陆有关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运营中的利益”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我们与合并关联实体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的影响。我公司及其投资者可能永远不会对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开展的业务拥有直接所有权权益。中国大陆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这些合同安排没有经过法庭测试。如果建立我们在中国经营业务的结构的协议被视为不符合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和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这将导致合并的关联实体被取消合并。我们的大部分资产,包括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许可证,由合并后的关联实体持有。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是由合并的关联实体产生的。导致合并关联实体被取消合并的事件将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我们公司的证券价值大幅减少甚至变得一文不值。我公司、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以及我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合并关联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合并关联实体和我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我们无法维护我们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进行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业务的合并关联实体的资产的合同控制权,那么新氧 Inc.可能无法偿还债务,我们公司的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我们公司架构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第3项”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有关的其他风险
我们面临着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的业务运营主要在中国进行,我们受制于中国大陆复杂且不断发展的法律法规。例如,我们面临着与离岸发行的监管批准、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相关的风险。我们还面临着与缺乏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相关的风险,正如“——《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中所讨论的那样。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关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力及其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这种性质的全行业监管的实施可能会导致这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监督和酌处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
中国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中国执法和快速发展的规则和法规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经2023年《综合拨款法》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该审计报告连续两年未接受PCAOB的检查,SEC应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并且预计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后也不会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发行人。每年,PCAOB将确定其是否可以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检查和调查完整的审计公司。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整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将受到HFCAA禁止交易的约束。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HFCAAA,我们的ADS可能会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未来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流动
我们在组织内建立了严格的现金流控制和程序。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一家子公司、合并关联实体或合并关联实体的子公司之间的每笔现金转移均须经内部批准。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现金流入主要来自我们从公开发行普通股获得的收益、历史融资活动和我们的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2023、2024和2025年,开曼群岛控股公司通过我们的离岸中间控股实体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合并关联实体及其子公司转移现金,总额分别为人民币3800万元、人民币7460万元和人民币2830万元(400万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一家子公司、一家合并关联实体或其子公司之间没有现金以外的资产转让,也没有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分别根据VIE安排向中国大陆全资子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641亿元、人民币2.311亿元和人民币1.894亿元(约合27.0百万美元)的服务费。VIE预计将继续结算根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产生的任何服务费。
5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从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获得股息。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如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其任何外国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任何此类外国企业投资者处置资产的收益(扣除此类资产的净值后)需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该外国企业投资者的注册地辖区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了降低的预扣税税率。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1月1日前取得的未分配利润免征任何预扣税。我们子公司的直接母公司新氧科技有限公司所在的开曼群岛与中国没有此类税收协定。香港与中国有一项税务安排,规定对股息征收5%的预扣税,但须符合某些条件和要求,例如要求香港居民企业在紧接派发股息前的12个月期间内始终拥有在中国大陆分配股息的企业至少25%的股份,并且是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例如,直接拥有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北京万维的So-Young Hong Kong Limited在香港注册成立。然而,如果根据2009年2月和10月颁布的税务通告,SO-Young Hong Kong Limited不被视为北京万维向其支付的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则该等股息将按10%的税率缴纳预扣税。如果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申报并分配利润,这类付款将被征收预扣税,这将增加我们的纳税义务并减少我们公司可用的现金数量。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以及我们需要支付的任何税款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了解更多详情。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大陆居民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为便于说明,以下讨论反映了可能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的假设性税款,假设:(i)我们有应课税收入,以及(ii)我们决定在未来支付股息。
|
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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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税前收益(2) |
|
100 |
% |
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盈余税(3) |
|
(25) |
% |
可供分配的净收益 |
|
75 |
% |
按10%的标准税率代扣代缴税款(4) |
|
(7.5) |
% |
对母公司/股东的净分配 |
|
67.5 |
% |
注意事项:
| (1) | 就本例而言,税务计算已简化。假设的账面税前收益金额,不考虑时间差异,在中国假设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
| (2) | 根据VIE协议条款,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可能会就向VIE提供的服务向VIE收取费用。这些服务费应确认为VIE的费用,相应金额由我司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确认为服务收入并在合并中予以消除。出于所得税目的,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VIE在单独的公司基础上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所支付的服务费由VIE确认为税收减免,由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确认为收入,并且是税收中性的。 |
| (3) | 我们的某些子公司和VIE有资格在中国享受15%或2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然而,这种费率受资格限制,是临时性的,在未来支付分配时可能无法获得。就这一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反映了全额法定税率有效的最大税收情景。 |
6
| (4) |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FIE)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FIE的直接控股公司注册在香港或与中国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则适用5%的较低预提所得税税率,但须在分配时进行资格审查。就本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假设了适用全额预扣税的最大税收情形。 |
上表是在假设VIE的所有利润将作为费用在税收中性合同安排下分配给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情况下编制的。如果未来VIE的累计收益超过支付给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服务费(或者如果公司间实体之间当前和预期的费用结构被确定为非实质性且中国税务机关不允许),VIE可以就VIE中滞留现金的金额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进行不可扣除的转移。这将导致此类转移成为VIE的不可扣除费用,但仍是中国大陆子公司的应税收入。
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我们在外汇和跨境现金转移方面受到限制,包括对美国投资者的限制。我们将收益分配给控股公司和美国投资者的能力也是有限的。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而这又依赖于合并的关联实体支付给我们的咨询和其他费用,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当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任何子公司代表自己产生债务时,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我们子公司的分红能力是以其可分配收益为基础的。中国大陆现行法规允许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大陆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各自的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各附属公司及合并后的附属实体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的话),以拨出法定准备金,直至该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中国的每一个此类实体也被要求进一步拨出一部分税后利润来为员工福利基金提供资金,尽管拨出的金额(如果有的话)由其董事会酌情决定。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2023年,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武汉奇迹已向其股东宣派并支付总额为人民币3,600万元的股息。具体而言,武汉奇迹向北京万维支付人民币1,650万元,向武汉泽奇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泽奇”)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这两家公司均为我司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武汉泽奇后来从股息支付中向北京万维分配了人民币13.0百万元。股息支付无需缴纳预扣税。
此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及其子公司主要以人民币产生收入,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其他货币。因此,任何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就股权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以及我们需要支付的任何税款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大陆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募股的收益来提供贷款或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提供额外的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合并的关联实体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中国大陆的附属公司、合并关联实体及其附属公司已从中国政府当局取得对我们的控股公司、中国合并关联实体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必要许可证和许可,其中包括(其中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增值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或ICP许可证。我们没有获得某些业务运营的某些方面可能需要的批准、许可和许可。例如,通过我们的线上平台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提供我们自己和我们的服务商创作的原创短视频,我们被要求但尚未获得视听许可证。我们认为此类服务对我们的业务并不重要,通过提供此类服务产生的收入在我们的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微不足道。根据现行监管制度,我们没有资格申请视听许可证,因为我们不是中国大陆法律规定的这一许可证所要求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实体。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以实现我们平台的功能和服务。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未能获得和维持适用于我们业务的批准、许可或许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美容中心需要各种批准、执照和许可证才能经营我们的业务,失去或未能获得或更新任何或所有这些批准、执照和许可证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我们、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可能需要就在海外市场发行和上市履行向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和报告程序。例如,如果我们计划在与我们目前上市的市场不同的海外市场进行证券发行,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履行备案和报告要求。除上述备案和报告要求外,我们还可能被要求在以下任何事件发生并公开披露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i)控制权变更;(ii)任何海外证券监管机构或海外当局的调查或制裁;(iii)上市地位或上市分部的变更;(iv)自愿或强制退市;(v)境外发行上市后主营业务经营的重大变化。此外,我们、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合并后的关联实体也可能被要求通过网信办的网络安全审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受到行政当局作出的任何网络安全审查。如果我们未能完成任何未来离岸发行或上市的备案或报告程序,或如果发生任何特定事件,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的限制,限制或禁止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限制或延迟我们未来在海外的融资交易,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和/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和“-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受中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数据隐私法律法规的约束。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
与合并关联实体相关的财务信息
下表列出截至呈列日期的合并关联实体和其他实体的财务状况简明合并时间表。
选定的简明综合收益/(亏损)报表信息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初级 |
|
VIE和 |
|||||||||
其他 |
受益人 |
VIE’ |
|
消除 |
合并 |
|||||||
|
家长 |
|
子公司 |
|
VIE的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人民币 |
||||||||||||
(单位:千) |
||||||||||||
来自服务和销售的第三方收入 |
— |
|
61,280 |
|
315,908 |
|
1,146,222 |
|
— |
|
1,523,410 |
|
服务和销售的公司间收入 |
— |
|
2,095 |
|
557,956 |
|
235,306 |
|
(795,357) |
|
— |
|
总收入 |
— |
|
63,375 |
|
873,864 |
|
1,381,528 |
|
(795,357) |
|
1,523,410 |
|
来自服务和销售的第三方成本 |
— |
|
(22,069) |
|
(271,959) |
|
(501,695) |
|
— |
|
(795,723) |
|
来自服务和销售的公司间成本 |
— |
|
(942) |
|
(235,267) |
|
(547,997) |
|
784,206 |
|
— |
|
总成本 |
— |
|
(23,011) |
|
(507,226) |
|
(1,049,692) |
|
784,206 |
|
(795,723) |
|
总营业费用 |
(7,297) |
|
(50,210) |
|
(444,739) |
|
(516,147) |
|
4,529 |
|
(1,013,864) |
|
子公司和VIE的亏损 |
(234,768) |
|
(253,031) |
|
(196,810) |
|
— |
|
684,609 |
|
— |
|
其他营业外(费用)/收入 |
(236) |
|
27,698 |
|
14,852 |
|
(30,089) |
|
27,843 |
|
40,068 |
|
税前亏损 |
(242,301) |
|
(235,179) |
|
(260,059) |
|
(214,400) |
|
705,830 |
|
(246,109) |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 |
|
411 |
|
3,577 |
|
(4,784) |
|
— |
|
(796) |
|
净亏损 |
(242,301) |
|
(234,768) |
|
(256,482) |
|
(219,184) |
|
705,830 |
|
(246,905)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
— |
|
— |
|
(23,242) |
|
— |
|
27,846 |
|
4,604 |
|
归属于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的净亏损 |
(242,301) |
|
(234,768) |
|
(279,724) |
|
(219,184) |
|
733,676 |
|
(242,301)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初级 |
VIE和 |
||||||||||
其他 |
受益人 |
VIE’ |
消除 |
合并 |
||||||||
|
家长 |
|
子公司 |
|
VIE的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来自服务和销售的第三方收入 |
— |
|
123 |
|
292,747 |
|
1,173,828 |
|
— |
|
1,466,698 |
|
服务和销售的公司间收入 |
— |
|
9,492 |
|
305,341 |
|
27,907 |
|
(342,740) |
|
— |
|
总收入 |
— |
|
9,615 |
|
598,088 |
|
1,201,735 |
|
(342,740) |
|
1,466,698 |
|
来自服务和销售的第三方成本 |
— |
|
(11) |
|
(154,051) |
|
(413,523) |
|
— |
|
(567,585) |
|
来自服务和销售的公司间成本 |
— |
|
(4,697) |
|
(19,649) |
|
(312,935) |
|
337,281 |
|
— |
|
总成本 |
— |
|
(4,708) |
|
(173,700) |
|
(726,458) |
|
337,281 |
|
(567,585) |
|
总营业费用 |
(5,649) |
|
(34,459) |
|
(909,768) |
|
(578,746) |
|
5,017 |
|
(1,523,605) |
|
子公司和VIE的亏损 |
(596,115) |
|
(599,805) |
|
(143,326) |
|
— |
|
1,339,246 |
|
— |
|
其他营业外收入/(费用) |
12,237 |
|
33,689 |
|
24,006 |
|
(33,536) |
|
9 |
|
36,405 |
|
税前亏损 |
(589,527) |
|
(595,668) |
|
(604,700) |
|
(137,005) |
|
1,338,813 |
|
(588,087) |
|
所得税(费用)/福利 |
— |
|
(447) |
|
2,598 |
|
(1,246) |
|
— |
|
905 |
|
净亏损 |
(589,527) |
|
(596,115) |
|
(602,102) |
|
(138,251) |
|
1,338,813 |
|
(587,182)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
— |
|
— |
|
(2,420) |
|
75 |
|
— |
|
(2,345) |
|
归属于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的净亏损 |
(589,527) |
|
(596,115) |
|
(604,522) |
|
(138,176) |
|
1,338,813 |
|
(589,527) |
|
9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初级 |
|
VIE和 |
||||||||
|
其他 |
受益人 |
VIE’ |
|
消除 |
|
合并 |
|||||
|
家长 |
|
子公司 |
|
VIE的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来自服务和销售的第三方收入 |
— |
|
461 |
|
293,814 |
|
1,203,754 |
|
— |
|
1,498,029 |
|
服务和销售的公司间收入 |
— |
|
868 |
|
280,701 |
|
19,466 |
|
(301,035) |
|
— |
|
总收入 |
— |
|
1,329 |
|
574,515 |
|
1,223,220 |
|
(301,035) |
|
1,498,029 |
|
来自服务和销售的第三方成本 |
— |
|
(1,294) |
|
(154,899) |
|
(388,143) |
|
— |
|
(544,336) |
|
来自服务和销售的公司间成本 |
— |
|
(468) |
|
(18,605) |
|
(280,781) |
|
299,854 |
|
— |
|
总成本 |
— |
|
(1,762) |
|
(173,504) |
|
(668,924) |
|
299,854 |
|
(544,336) |
|
总营业费用 |
(8,786) |
|
(11,746) |
|
(441,816) |
|
(552,945) |
|
553 |
|
(1,014,740) |
|
来自子公司和VIE的收入/(亏损) |
17,230 |
|
(2,015) |
|
9,171 |
|
— |
|
(24,386) |
|
— |
|
其他营业外收入 |
12,836 |
|
31,701 |
|
23,448 |
|
931 |
|
— |
|
68,916 |
|
税前收入/(亏损) |
21,280 |
|
17,507 |
|
(8,186) |
|
2,282 |
|
(25,014) |
|
7,869 |
|
所得税(费用)/福利 |
— |
|
(277) |
|
10,838 |
|
7,514 |
|
— |
|
18,075 |
|
净收入 |
21,280 |
|
17,230 |
|
2,652 |
|
9,796 |
|
(25,014) |
|
25,944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
— |
|
— |
|
(4,667) |
|
3 |
|
— |
|
(4,664) |
|
归属于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的净利润/(亏损) |
21,280 |
|
17,230 |
|
(2,015) |
|
9,799 |
|
(25,014) |
|
21,280 |
|
10
精选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初级 |
VIE和 |
||||||||||
其他 |
受益人 |
VIE’ |
消除 |
合并 |
||||||||
|
家长 |
|
子公司 |
|
VIE的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5,364 |
|
106,469 |
|
187,075 |
|
109,305 |
|
— |
|
418,213 |
|
受限制的现金和定期存款 |
— |
|
42,173 |
|
101 |
|
22,409 |
|
— |
|
64,683 |
|
应收账款 |
— |
|
4,457 |
|
32,760 |
|
14,315 |
|
— |
|
51,532 |
|
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 |
— |
|
— |
|
1,726 |
|
14,570 |
|
— |
|
16,296 |
|
应收VIE公司款项 |
— |
|
334,495 |
|
609,807 |
|
— |
|
(944,302) |
|
—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 |
1,828,924 |
|
128,724 |
|
25,465 |
|
687,570 |
|
(2,670,683)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 |
|
91 |
|
683 |
|
— |
|
774 |
|
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
— |
|
393,472 |
|
60,000 |
|
— |
|
— |
|
453,472 |
|
库存 |
— |
|
8,940 |
|
171,536 |
|
60,036 |
|
(7,123) |
|
233,389 |
|
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 |
3,120 |
|
16,908 |
|
162,221 |
|
63,988 |
|
— |
|
246,237 |
|
投资子公司和VIE |
— |
|
521,250 |
|
— |
|
35,082 |
|
(556,332) |
|
— |
|
长期投资 |
— |
|
33,509 |
|
97,391 |
|
143,853 |
|
— |
|
274,753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177 |
|
183,889 |
|
110,706 |
|
(1,212) |
|
293,560 |
|
无形资产 |
— |
|
23,192 |
|
108,191 |
|
12,714 |
|
— |
|
144,097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1,822 |
|
54,893 |
|
12,598 |
|
— |
|
69,313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
|
117 |
|
220,248 |
|
31,270 |
|
— |
|
251,635 |
|
商誉 |
— |
|
— |
|
— |
|
684 |
|
— |
|
684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07 |
|
23,001 |
|
92,945 |
|
14,745 |
|
— |
|
130,998 |
|
总资产 |
1,847,715 |
|
1,638,706 |
|
2,008,339 |
|
1,334,528 |
|
(4,179,652) |
|
2,649,636 |
|
|
|
|
|
|
||||||||
负债 |
||||||||||||
短期借款 |
— |
|
— |
|
39,814 |
|
— |
|
— |
|
39,814 |
|
应交税费 |
— |
366 |
13,173 |
29,922 |
— |
43,461 |
||||||
合同负债 |
— |
|
— |
|
23,619 |
|
42,329 |
|
— |
|
65,948 |
|
工资和福利应付款 |
— |
|
151 |
|
85,468 |
|
44,551 |
|
— |
|
130,170 |
|
应付VIE公司款项 |
27,922 |
|
77,242 |
|
610,252 |
|
— |
|
(715,416) |
|
— |
|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 |
31,422 |
|
1,783,384 |
|
168,307 |
|
944,302 |
|
(2,927,415)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50 |
|
65 |
|
503 |
|
— |
|
618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2,632 |
|
9,850 |
|
62,599 |
|
352,426 |
|
— |
|
427,507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 |
|
87 |
|
65,232 |
|
11,217 |
|
— |
|
76,536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 |
|
— |
|
162,428 |
|
20,936 |
|
— |
|
183,364 |
|
子公司和VIE的投资赤字 |
232,424 |
|
— |
|
114,233 |
|
— |
|
(346,657)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8,451 |
|
2,164 |
|
— |
|
10,615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
2,372 |
411 |
— |
2,783 |
||||||
负债总额 |
294,400 |
|
1,871,130 |
|
1,356,013 |
|
1,448,761 |
|
(3,989,488) |
|
980,816 |
|
股东权益 |
||||||||||||
非控股权益 |
— |
|
— |
|
93,569 |
|
— |
|
21,936 |
|
115,505 |
|
新氧公司股东权益 |
1,553,315 |
|
(232,424) |
|
558,757 |
|
(114,233) |
|
(212,100) |
|
1,553,315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1,847,715 |
|
1,638,706 |
|
2,008,339 |
|
1,334,528 |
|
(4,179,652) |
|
2,649,636 |
|
11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初级 |
VIE和 |
||||||||||
其他 |
受益人 |
VIE’ |
消除 |
合并 |
||||||||
|
家长 |
|
子公司 |
|
VIE的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22,732 |
|
218,322 |
|
209,849 |
|
136,846 |
|
— |
|
587,749 |
|
受限制的现金和定期存款 |
— |
|
43,130 |
|
63 |
|
23,174 |
|
— |
|
66,367 |
|
应收账款 |
— |
|
— |
|
43,952 |
|
54,822 |
|
— |
|
98,774 |
|
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 |
— |
|
— |
|
3,055 |
|
21,200 |
|
— |
|
24,255 |
|
应收VIE公司款项 |
— |
|
125,130 |
|
398,273 |
|
— |
|
(523,403) |
|
—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 |
1,894,656 |
|
56,272 |
|
31,330 |
|
162,198 |
|
(2,144,456)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 |
|
85 |
|
1,133 |
|
— |
|
1,218 |
|
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
— |
|
599,041 |
|
— |
|
— |
|
— |
|
599,041 |
|
库存 |
— |
|
8,293 |
|
100,263 |
|
43,198 |
|
— |
|
151,754 |
|
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 |
3,918 |
|
31,982 |
|
88,101 |
|
71,201 |
|
— |
|
195,202 |
|
投资子公司和VIE |
— |
|
768,835 |
|
— |
|
35,081 |
|
(803,916) |
|
— |
|
长期投资 |
— |
|
39,037 |
|
97,391 |
|
143,853 |
|
— |
|
280,281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301 |
|
82,212 |
|
74,264 |
|
(1,425) |
|
155,352 |
|
无形资产 |
— |
|
— |
|
99,295 |
|
27,320 |
|
— |
|
126,615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1,542 |
|
56,241 |
|
27,167 |
|
— |
|
84,950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
|
518 |
|
42,603 |
|
119,643 |
|
— |
|
162,764 |
|
商誉 |
— |
|
— |
|
— |
|
684 |
|
— |
|
684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1,193 |
|
137,750 |
|
61,209 |
|
— |
|
200,152 |
|
总资产 |
1,921,306 |
|
1,893,596 |
|
1,390,463 |
|
1,002,993 |
|
(3,473,200) |
|
2,735,158 |
|
|
|
|
|
|
|
|
|
|
|
|
||
负债 |
|
|
|
|
|
|
||||||
短期借款 |
— |
|
— |
|
69,771 |
|
— |
|
— |
|
69,771 |
|
应交税费 |
— |
961 |
12,809 |
48,092 |
— |
61,862 |
||||||
合同负债 |
— |
|
— |
|
22,150 |
|
54,429 |
|
— |
|
76,579 |
|
工资和福利应付款 |
— |
|
3,190 |
|
58,449 |
|
49,757 |
|
— |
|
111,396 |
|
应付VIE公司款项 |
27,518 |
|
62,240 |
|
72,440 |
|
— |
|
(162,198) |
|
— |
|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 |
25,866 |
|
1,849,267 |
|
107,125 |
|
523,403 |
|
(2,505,661)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
|
65 |
|
412 |
|
— |
|
477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1,204 |
|
5,054 |
|
28,018 |
|
230,940 |
|
— |
|
265,216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 |
|
297 |
|
12,735 |
|
31,873 |
|
— |
|
44,905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 |
|
184 |
|
32,799 |
|
92,217 |
|
— |
|
125,200 |
|
子公司和VIE的投资赤字 |
27,597 |
|
— |
|
34,576 |
|
— |
|
(62,173)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13,391 |
|
6,367 |
|
— |
|
19,758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
1,264 |
— |
— |
1,264 |
||||||
负债总额 |
82,185 |
|
1,921,193 |
|
465,592 |
|
1,037,490 |
|
(2,730,032) |
|
776,428 |
|
|
|
|
|
|
|
|||||||
股东权益 |
|
|
|
|
|
|
||||||
非控股权益 |
— |
|
— |
|
166,339 |
|
79 |
|
(46,809) |
|
119,609 |
|
新氧公司股东权益 |
1,839,121 |
|
(27,597) |
|
758,532 |
|
(34,576) |
|
(696,359) |
|
1,839,121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1,921,306 |
|
1,893,596 |
|
1,390,463 |
|
1,002,993 |
|
(3,473,200) |
|
2,735,158 |
|
12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初级 |
VIE和 |
|||||||||||
其他 |
受益人 |
VIE’ |
消除 |
合并 |
||||||||
家长 |
子公司 |
VIE的 |
子公司 |
调整 |
总计 |
|||||||
人民币 |
||||||||||||
(单位:千)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8,228 |
|
84,120 |
|
189,736 |
|
144,035 |
|
— |
|
426,119 |
受限制的现金和定期存款 |
|
— |
|
— |
|
65 |
|
14,630 |
|
— |
|
14,695 |
应收账款 |
|
— |
|
— |
|
17,632 |
|
39,587 |
|
— |
|
57,219 |
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 |
|
— |
|
— |
|
5,005 |
|
18,153 |
|
— |
|
23,158 |
应收VIE公司款项 |
|
— |
|
45,304 |
|
265,090 |
|
— |
|
(310,394) |
|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 |
|
1,647,534 |
|
52,422 |
|
18,212 |
|
137,937 |
|
(1,856,105)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
— |
|
85 |
|
9,127 |
|
— |
|
9,212 |
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
|
283,308 |
|
572,362 |
|
29,000 |
|
16,153 |
|
— |
|
900,823 |
库存 |
|
— |
|
— |
|
102,925 |
|
15,999 |
|
— |
|
118,924 |
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 |
|
7,683 |
|
23,027 |
|
99,553 |
|
46,289 |
|
(4,778) |
|
171,774 |
投资子公司和VIE |
|
565,304 |
|
1,351,903 |
|
98,368 |
|
34,691 |
|
(2,050,266) |
|
— |
长期投资 |
|
— |
|
3,560 |
|
93,000 |
|
164,456 |
|
— |
|
261,016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
45 |
|
88,071 |
|
29,082 |
|
(416) |
|
116,782 |
无形资产 |
|
— |
|
— |
|
117,230 |
|
28,023 |
|
— |
|
145,253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1,519 |
|
52,798 |
|
23,717 |
|
— |
|
78,034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 |
|
— |
|
58,950 |
|
59,458 |
|
— |
|
118,408 |
商誉 |
|
— |
|
— |
|
540,009 |
|
684 |
|
— |
|
540,693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59,844 |
|
122,661 |
|
49,950 |
|
— |
|
232,455 |
总资产 |
|
2,512,057 |
|
2,194,106 |
|
1,898,390 |
|
831,971 |
|
(4,221,959) |
|
3,214,565 |
负债 |
|
|
|
|
|
|
|
|
|
|
|
|
短期借款 |
|
— |
|
— |
|
29,825 |
|
— |
|
— |
|
29,825 |
应交税费 |
|
— |
|
932 |
|
13,007 |
|
42,955 |
|
— |
|
56,894 |
合同负债 |
|
— |
|
— |
|
25,243 |
|
78,131 |
|
— |
|
103,374 |
工资和福利应付款 |
|
— |
|
674 |
|
51,517 |
|
34,099 |
|
— |
|
86,290 |
应付VIE公司款项 |
|
41,928 |
|
25,372 |
|
70,637 |
|
— |
|
(137,937) |
|
— |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 |
|
24,856 |
|
1,601,314 |
|
91,998 |
|
310,394 |
|
(2,028,562)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 |
|
301 |
|
87 |
|
— |
|
388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1,144 |
|
510 |
|
33,266 |
|
203,771 |
|
(4,778) |
|
233,913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
— |
|
— |
|
12,521 |
|
17,218 |
|
— |
|
29,739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
— |
|
— |
|
44,956 |
|
41,254 |
|
— |
|
86,210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
19,385 |
|
5,697 |
|
— |
|
25,082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
— |
|
1,536 |
|
— |
|
— |
|
1,536 |
负债总额 |
|
67,928 |
|
1,628,802 |
|
394,192 |
|
733,606 |
|
(2,171,277) |
|
653,251 |
股东权益 |
|
|
|
|
|
|
|
|
|
|
|
|
非控股权益 |
|
— |
|
— |
|
163,997 |
|
(3) |
|
(46,809) |
|
117,185 |
新氧公司股东权益 |
|
2,444,129 |
|
565,304 |
|
1,340,201 |
|
98,368 |
|
(2,003,873) |
|
2,444,129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
2,512,057 |
|
2,194,106 |
|
1,898,390 |
|
831,971 |
|
(4,221,959) |
|
3,214,565 |
13
选定的简明合并现金流量信息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初级 |
VIE和 |
||||||||||
其他 |
受益人 |
VIE’ |
消除 |
合并 |
||||||||
|
家长 |
|
子公司 |
|
VIE的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现金流量的简明合并附表 |
|
|
|
|
|
|
|
|
|
|||
与服务及销售有关的公司间收入/(付款) |
— |
9,152 |
|
134,394 |
|
(143,546) |
|
— |
|
— |
||
与外部各方的其他经营/行政活动 |
(4,997) |
(18,684) |
|
(362,430) |
|
280,720 |
|
— |
|
(105,391) |
||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4,997) |
(9,532) |
|
(228,036) |
|
137,174 |
|
— |
|
(105,391) |
||
购买短期投资及定期存款 |
(28,576) |
(663,709) |
|
(180,000) |
|
— |
|
— |
|
(872,285) |
||
短期投资及定期存款到期收益 |
28,412 |
817,184 |
|
180,000 |
|
— |
|
— |
|
1,025,596 |
||
对集团公司的贷款 |
(53,138) |
(267,977) |
|
(37,003) |
|
(366,026) |
|
724,144 |
|
— |
||
集团公司的还款 |
77,791 |
— |
|
17,780 |
|
114,654 |
|
(210,225) |
|
— |
||
同一控制下业务转让所得现金(处置)/取得 |
— |
(504) |
9,330 |
(8,826) |
— |
— |
||||||
与外部各方的其他投资活动 |
— |
(14,992) |
|
(61,526) |
|
(119,600) |
|
— |
|
(196,118)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4,489 |
(129,998) |
|
(71,419) |
|
(379,798) |
|
513,919 |
|
(42,807) |
||
向集团公司贷款项下借款 |
— |
64,762 |
|
427,046 |
|
232,336 |
|
(724,144) |
|
— |
||
偿还集团公司贷款项下借款 |
— |
(77,791) |
|
(114,654) |
|
(17,780) |
|
210,225 |
|
— |
||
与外部各方的其他融资活动 |
(27,754) |
(50) |
|
(35,611) |
|
(288) |
|
— |
|
(63,703) |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27,754) |
(13,079) |
|
276,781 |
|
214,268 |
|
(513,919) |
|
(63,703)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894 |
(2,374) |
|
— |
|
— |
|
— |
|
(1,480)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净减少额 |
(7,368) |
(154,983) |
|
(22,674) |
|
(28,356) |
|
— |
|
(213,381)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22,732 |
261,452 |
|
209,850 |
|
151,935 |
|
— |
|
645,969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15,364 |
106,469 |
|
187,176 |
|
123,579 |
|
— |
|
432,588 |
||
14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初级 |
VIE和 |
||||||||||
其他 |
受益人 |
VIE’ |
消除 |
合并 |
||||||||
|
家长 |
|
子公司 |
|
VIE的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现金流量的简明合并附表 |
|
|
|
|
|
|
|
|
|
|||
与服务及销售有关的公司间(付款)/收据 |
— |
(19,404) |
|
225,413 |
|
(206,009) |
|
— |
|
— |
||
与外部各方的其他经营/行政活动 |
(20,867) |
62,795 |
|
(274,080) |
|
206,519 |
|
— |
|
(25,633) |
||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20,867) |
43,391 |
|
(48,667) |
|
510 |
|
— |
|
(25,633) |
||
购买短期投资及定期存款 |
— |
(865,988) |
|
(301,000) |
|
— |
|
— |
|
(1,166,988) |
||
短期投资及定期存款到期收益 |
285,025 |
896,085 |
|
330,000 |
|
16,000 |
|
— |
|
1,527,110 |
||
对集团公司的贷款 |
(244,570) |
(85,631) |
|
(11,000) |
|
— |
|
341,201 |
|
— |
||
集团公司的还款 |
31,499 |
34,992 |
|
— |
|
— |
|
(66,491) |
|
— |
||
与外部各方的其他投资活动 |
— |
(36,994) |
|
1,891 |
|
(67,980) |
|
— |
|
(103,083)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71,954 |
(57,536) |
|
19,891 |
|
(51,980) |
|
274,710 |
|
257,039 |
||
向集团公司贷款项下借款 |
— |
244,571 |
|
14,103 |
|
82,527 |
|
(341,201) |
|
— |
||
偿还集团公司贷款项下借款 |
— |
(31,500) |
|
(5,213) |
|
(29,778) |
|
66,491 |
|
— |
||
与外部各方的其他融资活动 |
(61,512) |
— |
|
40,000 |
|
— |
|
— |
|
(21,512) |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61,512) |
213,071 |
|
48,890 |
|
52,749 |
|
(274,710) |
|
(21,512)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24,929 |
(21,594) |
|
— |
|
— |
|
— |
|
3,335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额 |
14,504 |
177,332 |
|
20,114 |
|
1,279 |
|
— |
|
213,229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8,228 |
84,120 |
|
189,736 |
|
150,656 |
|
— |
|
432,740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22,732 |
261,452 |
|
209,850 |
|
151,935 |
|
— |
|
645,969 |
||
15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初级 |
VIE和 |
||||||||||
其他 |
受益人 |
VIE’ |
消除 |
合并 |
||||||||
|
家长 |
|
子公司 |
|
VIE的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现金流量的简明合并附表 |
|
|
|
|
|
|
|
|
|
|
|
|
与服务及销售有关的公司间收入/(付款) |
— |
|
870 |
|
238,218 |
|
(239,088) |
|
— |
|
— |
|
与外部各方的其他经营/行政活动 |
(7,914) |
|
18,271 |
|
(255,721) |
|
267,865 |
|
— |
|
22,501 |
|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7,914) |
|
19,141 |
|
(17,503) |
|
28,777 |
|
— |
|
22,501 |
|
购买短期投资及定期存款 |
(491,162) |
|
(1,219,379) |
|
(493,882) |
|
(31,000) |
|
— |
|
(2,235,423) |
|
短期投资及定期存款到期收益 |
411,184 |
|
1,252,474 |
|
424,435 |
|
15,000 |
|
— |
|
2,103,093 |
|
对集团公司的贷款 |
(178,985) |
|
(241,488) |
|
(1,950) |
|
(57,680) |
|
480,103 |
|
— |
|
集团公司的还款 |
237,747 |
|
26,523 |
|
589 |
|
73,982 |
|
(338,841) |
|
— |
|
与外部各方的其他投资活动 |
— |
|
(7,161) |
|
(1,439) |
|
(61,681) |
|
— |
|
(70,281)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21,216) |
|
(189,031) |
|
(72,247) |
|
(61,379) |
|
141,262 |
|
(202,611) |
|
向集团公司贷款项下借款 |
— |
|
420,170 |
|
42,921 |
|
17,012 |
|
(480,103) |
|
— |
|
偿还集团公司贷款项下借款 |
— |
|
(285,752) |
|
(42,500) |
|
(10,589) |
|
338,841 |
|
— |
|
与外部各方的其他融资活动 |
(125,426) |
|
— |
|
25,411 |
|
— |
|
— |
|
(100,015) |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125,426) |
|
134,418 |
|
25,832 |
|
6,423 |
|
(141,262) |
|
(100,015)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19,684 |
|
(7,819) |
|
— |
|
— |
|
— |
|
11,865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净减少额 |
(134,872) |
|
(43,291) |
|
(63,918) |
|
(26,179) |
|
— |
|
(268,260)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143,100 |
|
127,411 |
|
253,654 |
|
176,835 |
|
— |
|
701,000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8,228 |
|
84,120 |
|
189,736 |
|
150,656 |
|
— |
|
432,740 |
|
16
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C.要约的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D.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涉及重大风险。以下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进行了组织。这些风险在“第3项”中有更全面的讨论。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线上医美服务行业正在快速发展,这让我们很难评估未来的前景。详情请参阅第19; |
| ● | 我们过去经历过收入和盈利能力的下滑,我们不能保证未来能够保持收入或盈利能力的增长。如果我们无法保持增长,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详情请参阅第20; |
| ● | 关于我们平台上提供的医疗信息和服务、我们品牌美容中心提供的美容护理以及我们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我们可能会受到消费者索赔、监管或专业调查和诉讼,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声誉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情请参阅第20; |
| ● | 将我们的业务定性为在没有适当许可证或许可的情况下在中国从事医疗、药品和/或医疗器械广告分销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详情请参阅第22; |
| ● | 我们的扩张计划,包括我们向新业务线、业务类别和地理区域扩张的计划,受到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影响,我们可能无法成功管理我们扩大的业务。详情请参阅第22; |
| ● | 我们未来的增长取决于我们不断扩展品牌美学中心网络足迹并成功管理其运营业绩的能力。详情请参阅第23; |
| ● | 我们在美学中心有限的运营历史使得我们很难预测我们的前景以及我们的业务和财务表现。详情请参阅第23; |
| ● | 我们的美容中心需要各种批准、执照和许可证才能经营我们的业务,失去或未能获得或更新任何或所有这些批准、执照和许可证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情请参阅第24; |
| ● | 我们面临与收购武汉奇迹及其业务相关的风险。详情请参阅第24; |
| ● | 如果我们未能预测用户的偏好并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高质量和可靠的内容,我们可能无法吸引和留住用户以保持竞争力。详情请参阅第25; |
17
| ● | 如果内容提供商不继续贡献高质量、可靠或对我们的用户有价值的内容,我们可能会遇到用户流量和用户参与度的下降。详情请参阅第25; |
| ● |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市场对整体医美行业的不利看法的重大不利影响。详情请参阅第26; |
| ● | 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品牌和声誉的实力。任何未能维持和提升我们的品牌形象或声誉,或任何损害,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情请参阅第26; |
| ● | 如果我们未能满足中国有关提供在线医美服务行业的监管框架的变化或发展,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详情请参阅网页26; |
| ● | 我们面临与健康流行病、自然灾害和其他疫情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详情请参阅第27;和 |
| ● | 我们的业务在正常过程中生成和处理数据,我们需要遵守中国大陆有关隐私、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法律。不当收集、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情请参见第27;和 |
| ● | 我们的业务受中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数据隐私法律法规的约束。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情请参阅第29.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如果建立运营我们在中国业务的结构的协议被视为不符合中国大陆有关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详情请参阅第41; |
| ● | 我们的业务运营依赖与合并的关联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详情请参阅第42;和 |
| ● | 合并后的关联实体或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情请参阅第43.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详情请参阅第46;和 |
| ● | 根据HFCAAA,我们的ADS可能会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未来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情请参阅第46. |
18
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详情请参阅第57; |
| ● | 我们无法保证任何股票回购计划都会提高长期股东价值,股票回购可能会增加我们ADS价格的波动性,并可能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详情请参阅第58;和 |
| ● | 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限制了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详情请参阅第58. |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线上医美服务行业正在快速发展,这让我们很难评估未来的前景。
线上医美服务行业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正在快速演进。成熟且被广泛接受的线上医美服务平台较少。尽管我们在2013年11月推出了线上医美服务业务,并且我们现在是中国线上医美服务行业的领导者,但我们尚未展示我们产生可观收入的能力。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模式新颖,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投资者可以据此评估我们的业务和前景。随着我们业务的发展和我们对竞争的反应,我们可能会继续推出新的服务产品,并对我们现有的服务和我们的总体业务运营进行调整。我们的业务模式如有任何重大改变而未能取得预期成果,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很难有效评估我们的未来前景。
线上医美平台服务行业发展或不及预期。潜在用户和医疗服务提供商可能不熟悉线上医美服务市场的发展,可能难以将我们的服务与竞争对手的服务区分开来。让潜在用户和医疗服务提供商相信使用我们服务的价值对我们业务的成功很重要。
鉴于我们经营所在的快速发展的市场和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您应该根据我们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挑战来考虑我们的业务和前景。这些风险和挑战包括我们的能力,其中包括:
| ● | 管理我们未来的增长; |
| ● | 提供个性化、有竞争力的线上医美服务; |
| ● | 提高现有用户和新用户对我们服务的利用率; |
| ● | 维护和加强我们与医疗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合作伙伴的关系; |
| ● | 驾驭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 |
| ● | 增强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以支持我们的业务增长; |
| ● | 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 |
| ● | 吸引、留住和激励有才华的员工; |
19
| ● | 应对经济波动;以及 |
| ● | 保护自己免受法律和监管行动的影响。 |
我们过去经历过收入和盈利能力的下滑,我们不能保证未来能够保持收入或盈利能力的增长。如果我们无法保持增长,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总收入从2023年的14.980亿元人民币下降2.1%至2024年的14.667亿元人民币,2025年增长3.9%至15.234亿元人民币(2.178亿美元)。我们的毛利润从2023年的人民币9.537亿元下降5.7%至2024年的人民币8.991亿元,2025年下降19.1%至人民币7.277亿元(1.041亿美元)。我们的毛利率从2023年的63.7%下降到2024年的61.3%,并在2025年下降到47.8%。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保持收入或盈利增长。由于若干可能的原因,我们的总收入和毛利在未来可能会下降,包括消费者支出减少、法规和政府政策的变化、竞争加剧、中国医美行业放缓、替代商业模式的出现、以及总体经济状况。如果我们无法保持增长,投资者对我们的业务和业务前景的看法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
我们可能会受到消费者索赔、监管或专业调查和诉讼,涉及我们平台上提供的医疗信息、我们品牌美容中心提供的美容护理以及我们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声誉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当通过我们平台的预订为我们的用户进行医疗或美容治疗时,我们与美容从业者合作。2022年,我们通过一项名为So-Young Prime的新服务,将我们在医美行业的影响力从线上扩展到了线下。通过与成熟的医疗美容提供商合作,我们提供一系列标准化的非手术美容治疗。我们的服务涵盖了从服务预约、接待、咨询、设备和材料验证到治疗后护理的全过程。而且,我们为整个过程提供设备和耗材。我们的合作供应商预留了专门服务So-Young Prime客户的服务房间,由我们提供委派人员,其职责是作为顾问在现场工作并监督整个服务过程。我们还与我们的合作供应商的医生签订单独的服务协议,他们代表So-Young,同时在合作供应商的网站上提供医美服务,并负责提供服务,包括在线咨询和医美程序。医生在执行服务时,都遵循我们的程序和指示。我们通过核查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和所需证照,实施了筛查程序,也记录了这类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联系人详细信息。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拥有的所有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信息都会及时更新。2023年5月,凭借我们强大的品牌和市场占有率,我们通过推出提供美学护理的品牌美学中心进入线下空间。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用户因我们平台上保留的服务或在我们的品牌美容中心提供的服务,特别是我们提供的治疗而遭受伤害或损害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未能提供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果用户出于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寻求赔偿的目的要求提供此类信息,他们可能会对我们作为平台服务提供者提起索赔或法律诉讼。此外,如果我们知道或应该知道与我们合作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但我们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我们可能会与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用户也可能会寻求退款。
20
我们的服务提供商的任何错误决定或我们的品牌美学中心做出的任何错误决定都可能导致不良或意外的结果,包括并发症、受伤和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可能死亡。由于对我们平台上保留的服务或我们自己提供的服务的任何负面物理反应,我们可能会受到用户发起的投诉、索赔或法律诉讼。此外,医生提供的服务不理想,可能会导致用户向我们提出投诉和索赔。我们实施了严格的程序,对与我们合作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和所需执照进行核查。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有的医疗服务提供商都是完全许可的,并且符合中国大陆法律的要求。根据2019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电子商务法》,我们被要求核实通过我们的平台开展网络业务的人员(例如我们平台上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核实营业执照和其他所需的资格或许可,如果我们发现或应该已经发现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健康和安全保护的要求,应采取必要措施。如果我们被视为未能核实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和许可,或未能以其他方式就通过我们的平台提供的与消费者生命健康相关的服务履行我们作为平台的义务,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大陆法律的潜在制裁,包括暂停某些业务活动、整改、赔偿和行政处罚,并可能面临民事和刑事责任。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消费者保护条例》和《—法规—电子商务条例》。此外,未能按照中国大陆不断演变的各种法律法规提供医疗服务可能会使我们面临处罚、索赔、监管行动或诉讼。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若干附属公司正在从事美容医疗服务。我们可能无法避免医疗事故、医疗疏忽或不当行为暴露,包括我们的人员的医疗事故、医疗疏忽或不当行为、机器或设备错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未来不会涉及医疗事故、医疗疏忽或不当行为索赔。这些索赔可通过法律诉讼或向许可监管机构提出正式投诉的方式向我们提出。任何不遵守规定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面临监管行动和行政处罚,并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医疗责任条例》和《—监管—美容医疗服务条例》。
此外,由于医美服务侧重于改善我们用户的外貌,用户可能对医美服务可能带来的改善幅度有不同的预期。用户如对所收到的服务不满意,可向我们要求退款和其他赔偿,在我们的平台和其他社交媒体平台上投诉和/或向我们提出法律索赔。我们过去经历过用户的投诉,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管理用户的期望,并在未来阻止他们的投诉、指控和其他索赔。此类投诉、指控和其他索赔,无论案情如何,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尽管我们有时会提供免费服务、退款和/或其他微不足道的金钱赔偿来解决用户的投诉,但其金额在历史上并不重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在未来成功地解决所有用户投诉。而且,我们要求所有平台用户在使用通过我们平台预留或接入的医疗服务时,必须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阻止所有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医疗程序,或阻止所有未成年人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从服务提供者那里获得医疗。未成年人用户或医疗服务提供商的此类违规行为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自2021年7月起从事激光及其他光电医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代理以及自2022年起从事第三方生产的医疗美容产品的销售,主要包括美容针剂。对于设备,武汉奇迹与经验丰富的品管部门建立了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控制程序。我们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我们的医疗美容产品销售选择第三方提供商。但我们不能保证所有设备和产品无缺陷或基本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如果设备和产品有缺陷、质量差或引起任何不良反应,我们可能会受到责任索赔、投诉或负面宣传,这可能会导致政府当局对我们施加处罚或暂停许可或法院对我们施加损害。我们可能还需要找到合适的替代产品,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利润率,并导致对客户的服务延迟。
21
我们可能会受到监管或专业调查和诉讼。任何投诉、索赔或法律程序,无论其优点如何,都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可能对我们提起的任何法律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资源并产生额外费用。针对我们的和解或成功索赔可能导致使用的法律费用、损害、赔偿和声誉损害,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将我们的业务定性为在没有适当许可证或许可的情况下在中国从事医疗、药品和/或医疗器械广告分销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致力于提供透明的信息。我们平台上可获得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或执业许可证的详细信息和医疗服务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同类型的医美服务的描述、此类服务的价格和评论以及与用户贡献的服务提供商相关的美容日记。我们还将用户与医疗服务提供商连接起来。我们采取了内部控制和平台监管措施,力求确保我们平台上可获得的医美信息的真实性和针对性,并努力防止在我们平台上传播的信息被视为医疗、药品或其他医疗器械广告。
我们认为,中国政府当局不太可能将从我们的平台传播和展示的信息的内容或格式视为构成医疗、药品或其他医疗器械广告,并且我们没有受到任何监管机构就从我们的平台传播和展示的信息的内容或格式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询问或调查。然而,由于广告目前在中国大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现有的监管解释下定义模糊和宽泛,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医美服务提供商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的信息不会被相关部门视为广告。
如果我们平台上列出的某些信息被视为医疗广告,它将使我们受到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法规的约束。医疗、药品和/或医疗器械广告在分发前必须获得中国相关机构的批准,除其他义务外,分销商须审查医疗服务提供商的适用许可和许可,确保展示的内容公平准确,并采取措施监控在其平台上展示的广告内容。此外,还要求经销商对来自其他信息的广告进行标注,这样消费者就不会被误导。此外,我们可能被要求缩减、重新安排或改变平台上显示的信息的内容或格式,从而影响我们商业模式的根本。因此,遵守适用于广告行业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还将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果我们不遵守,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成本,例如罚款或其他处罚。此类负债和成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关于广告的法规。”此外,我们可能会被征收适用于广告行业的额外税收。
我们的扩张计划,包括我们向新业务线、业务类别和地理区域扩张的计划,受到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影响,我们可能无法成功管理我们扩大后的业务。
为了服务于我们不断扩大的用户群和用户不断变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我们不断扩展到新的地理区域并提供新的服务。例如,在2022年,我们通过与老牌医美提供商合作,将我们在医美行业的影响力从线上扩展到线下。2023年5月,我们通过推出品牌美学中心进一步扩大了我们的线下足迹,以提供面对面的美学护理,以建立在我们强大的品牌认知度和市场占有率的基础上。扩展到多元地点、新的业务线和业务类别涉及新的风险和挑战。我们对这些新的地理区域和服务产品缺乏熟悉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预测用户的需求和偏好。
22
我们主要专注于中国主要城市中心的服务提供商,我们计划扩大我们的全国网络覆盖范围,以进一步渗透到中国较小的城市。我们还计划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无法保证我们的地域扩张战略会取得成功。当我们进入对我们来说是新的市场和国家时,我们必须根据这些市场和国家的独特情况定制我们的服务和商业模式,这可能是复杂、困难和昂贵的,并分流管理和人员资源。此外,我们可能会面临来自平台的竞争,这些平台可能在这些市场和国家有更多的运营经验。此外,有利于本土竞争对手或禁止或限制某些业务的外资所有权的法律和商业惯例可能会减缓我们的增长。我们未能有效调整我们的做法、系统、流程和商业模式,以适应我们扩展到的每个国家的用户偏好,也可能影响我们的增长。我们经营的某些市场,或者我们未来可能经营的某些新市场,利润率低于我们更成熟的市场,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整体利润率产生负面影响,因为我们来自这些市场的收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
我们还计划继续在我们的平台上引入和扩展新的服务。扩展到多样化的新产品和服务类别涉及新的风险和挑战。我们不熟悉这些新的服务产品,也缺乏相关的客户数据,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预测客户的需求和偏好,并管理法律、运营、竞争和其他风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收回我们在引入这些新服务类别方面的投资。如果我们未能有效执行我们的扩张战略或应对我们在执行扩张战略时遇到的挑战和风险,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的增长取决于我们不断扩展品牌美学中心网络足迹并成功管理其运营业绩的能力。
我们未来的增长取决于扩展我们的品牌美学中心网络的能力,这需要大量的运营资源和我们管理层的努力,并可能受到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确保新中心的有利位置具有挑战性。我们吸引高技能医生的能力对于我们未来的扩张也至关重要。我们必须加强我们的供应链能力和业务关系,以提供价格极具竞争力的高价值治疗。如果我们在这些努力中没有取得成功,或者如果消费者需求没有足够或迅速的增长来支持我们的扩张,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业绩和业务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一个扩张的美学中心网络及其持续扩张,需要异常强大的管理能力,以确保我们中心始终如一的服务质量。随着我们的快速扩张,要确保我们的标准化治疗方案得到充分实施,以及我们整个门店网络的消费者体验始终保持高质量,可能会变得更加困难。我们的扩张可能会对我们的管理以及我们的运营、技术和其他资源提出实质性要求。无法保证我们的管理技能、能力和系统将始终能够满足我们在不同成长阶段的需求。如果我们不能成功管理我们扩张的中心网络的运营绩效,我们的业务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美学中心有限的运营历史使得我们很难预测我们的前景以及我们的业务和财务表现。
我们于2023年5月开始推出我们的品牌美学中心。因此,我们在美学中心有限的经营历史可能无法为您提供充分的基础来评估我们的前景和经营业绩,包括净收入、现金流和营业利润率,我们过去的收入和历史业绩可能无法表明我们未来的业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以自我们推出美学中心以来的类似速度增长,或避免未来的任何下滑。我们的增长可能会放缓,或者我们的收入可能会因为一些可能的原因而下降,其中一些原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包括消费者支出减少,竞争加剧,替代商业模式的出现,规则、法规、政府政策或总体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自然灾害或病毒爆发。如果我们的增长率下降,投资者对我们的业务和业务前景的看法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您应该结合有限经营历史的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来考虑我们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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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美容中心需要各种批准、执照和许可证才能经营我们的业务,而失去或未能获得或更新任何或所有这些批准、执照和许可证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我们被要求保持各种批准、执照和许可证来经营我们的美容中心,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些批准、许可证和许可是在令人满意地遵守(其中包括)有关环境影响评估、消防安全的适用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授予的。它们还需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或验证,其中一些有效期仅为固定期限,但须经续展和认证。
我们可能会因我们的医生和医务人员在我们的美容医疗机构中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而受到责任索赔,这可能会导致我们集团公司的重大财务和声誉损失。我们的医生和工作人员可能会受到与服务中涉嫌不当行为有关的投诉、调查、索赔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品牌形象和运营结果。我们对我们的美容医疗服务设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质量保持有限的控制,并可能受到产品责任索赔。
我们可能会在获得新店所需的批准、执照和许可方面遇到困难、延误或失败。此外,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获得或更新运营我们的美学中心所需的所有批准、执照和许可证。如果发生任何这些情况,我们正在进行的业务可能会中断,我们的扩张计划可能会被推迟。遵守政府法规可能需要大量费用,任何不遵守都可能使我们承担责任。如果出现任何不合规的情况,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费用,并转移大量管理时间和资源来解决任何缺陷。我们还可能遇到此类缺陷引起的负面宣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我们收购武汉奇迹及其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收购的武汉奇迹将为我们带来预期的收益。我们在医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代理方面经验有限,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将武汉奇迹整合到我们现有的业务中。我们在驾驭复杂的监管环境、在产品性能、可靠性、质量和安全方面进行有效竞争以及开发和/或升级产品和服务以及技术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用户需求方面面临不确定性和挑战。如果实施不力或受到不可预见的负面经济或市场状况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收购武汉奇迹的全部预期收益。我们未能应对实现收购武汉奇迹的预期收益所涉及的挑战,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或失去势头,并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收购和整合业务可能会导致重大的意外问题、费用、负债、竞争反应和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如果收购的预期收益未能实现,我们可能会记录与此相关的减值费用或注销。我们将受到并且可能无法成功管理与将武汉奇迹与我们合并相关的各种额外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在整合运营和系统以及管理更大和更复杂的公司的扩展运营方面的挑战; |
| ● | 将武汉奇迹的业务与我们的其他业务相结合,在实现预期商机和增长前景方面面临的挑战; |
| ● | 监管医疗设备生产、销售和代理的规则和措施复杂且不断演变,我们可能无法驾驭如此复杂的监管环境或有效、及时地应对未来监管环境的变化; |
| ● | 如果我们的产品没有达到并保持市场认可度,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武汉奇迹经营的市场竞争激烈,客户可能会选择购买我们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这将导致收入减少和市场份额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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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供应减少或中断或其他制造困难可能会对我们的制造业务和相关产品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
| ● | 如果我们的产品存在缺陷或遇到性能问题,我们可能不得不召回我们的产品,产生额外的意外费用,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 |
| ● | 我们受到与使用我们的产品有关的产品责任和疏忽索赔以及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转移管理层注意力并损害我们的业务的其他法律诉讼; |
| ● | 如果我们失去武汉奇迹的关键人员或无法吸引和留住额外人员,我们的竞争能力将受到损害,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 |
| ● | 由于整合额外的人员、运营、产品、服务、技术以及增加的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责任而导致的意外额外成本和费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如果我们未能预测用户的偏好并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高质量和可靠的内容,我们可能无法吸引和留住用户以保持竞争力。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在平台上保持和增加用户参与度的能力。要吸引和留住用户,与竞争对手竞争,我们必须不断提供优质可靠的内容,为我们的用户提供优越的线上医美服务体验。为此,我们必须继续生产原创内容,并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取新的专业和用户生成的内容。鉴于我们在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中运营,我们需要预测用户偏好和行业变化,并及时有效地应对这些变化。如果我们未能继续向我们的用户提供符合需求和偏好的高质量和可靠的内容,我们可能会遭受用户流量和参与度下降的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除了我们的用户产生的内容,我们依靠我们的内部团队为原创内容产生创意并监督原创内容的发起和制作过程,我们打算继续在内容制作方面投入资源。我们在有限的高素质创意人才库中面临着对合格人才的竞争。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竞争人才或以合理的成本吸引和留住顶尖人才,我们的原创内容制作能力就会受到负面影响。我们内部内容制作能力的任何恶化、无法以合理成本吸引创意人才或人员损失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内容提供商不继续贡献高质量、可靠或对我们的用户有价值的内容,我们可能会遇到用户流量和用户参与度的下降。
除了我们制作的内容,我们向用户提供有趣、可靠和行业特定内容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用户贡献的信息和内容。我们认为,我们的竞争优势之一是我们平台上内容的质量、数量和开放性,获得可靠、丰富和行业特定的内容是用户访问So-Young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寻求培养更广泛和更具参与性的用户社区,我们鼓励有影响力的人,例如社交媒体名人和关键意见领袖,以及医生使用我们的平台分享有趣和高质量的内容。
如果内容提供商由于任何因素(例如政府政策变化和使用替代传播渠道)而没有继续向我们的平台贡献内容,或者如果提供商的内容不是高质量、可靠或对用户有价值的,我们可能无法向用户提供有吸引力的内容,我们的用户基础和用户参与可能会下降。如果我们的用户数量或用户参与水平下降,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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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市场对整体医美行业的不利看法的重大不利影响。
医美服务近年来越来越受欢迎。然而,我们认为,医美服务行业的现有和潜在用户对医美服务固有的风险保持谨慎,因此对行业普遍的任何负面评论、评论或指控都很敏感。任何有关事故、服务无效、健康风险或任何医美服务提供者服务标准不足的任何此类指控、负面新闻或研究结果,无论其优点如何,都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医美服务行业的信心和市场看法恶化,并可能导致对医美服务的需求减少。此外,市场对医美行业的看法可能会受到我们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的不利影响,包括限制性的政府政策和指导。作为该行业的参与者,我们因此可能面临声誉损害,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品牌和声誉的实力。任何未能维持和提升我们的品牌形象或声誉,或任何损害,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声誉和品牌认知度取决于在我们当前或潜在用户中培养意识、信任和信心,这对我们业务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认为,一个广受认可的品牌对于增加我们的用户群至关重要,反过来,也有助于我们努力将我们的服务货币化,并增强我们对用户和服务提供商的吸引力。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很容易受到许多威胁的影响,这些威胁可能难以或无法控制,成本高昂或无法补救。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的监管询问或调查、诉讼和其他索赔、对利益冲突和谣言的看法,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提出的投诉等,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造成重大损害,即使这些问题毫无根据或得到令人满意的处理。
此外,任何认为我们的医美服务质量可能与其他医美服务平台不相同或更好的看法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媒体对我们平台上提供的任何服务或其他在线医美服务平台(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的任何负面宣传也可能对我们的声誉和品牌产生负面影响。对医美产品和服务,或整个行业的负面看法,可能会减少来到我们平台的用户数量和通过我们平台进行的交易数量,这将对我们的收入和流动性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满足中国有关提供在线医美服务行业的监管框架的变化或发展,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中国的在线医美服务行业仍处于可持续发展阶段,可能会不时通过适用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新的问题,并可能需要额外的许可和许可,而不是我们目前已获得的许可和许可。因此,在实施和解释以及遵守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当前和任何未来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任何时候满足所有适用的监管要求或遵守所有适用的法规和准则。不这样做可能会导致制裁、罚款、处罚或其他纪律行动,其中包括对我们未来业务活动的限制或禁止,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从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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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与健康流行病、自然灾害和其他疫情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鉴于医美行业的性质,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服务提供商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健康流行病的重大不利影响,包括新冠肺炎、埃博拉病毒病、甲型H1N1流感、H7N9流感、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或非典,或其他疾病。此外,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被怀疑患有新冠肺炎、埃博拉病毒病、甲型H1N1流感、H7N9流感、禽流感、非典或其他流行病,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因为这可能需要我们的员工进行隔离和/或我们的办公室进行消毒。新冠疫情导致2020年至2022年期间中国和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和设施被隔离、旅行限制和临时关闭。大流行对我们未来运营结果的影响程度将取决于未来的发展,包括未来爆发新冠病毒的频率、持续时间和程度、具有不同特征的新变种的出现、遏制或治疗病例的努力的有效性,以及未来可能针对这些发展采取的行动。此外,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和劳动力都集中在中国大陆。我们的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以至于这些流行病中的任何一种都会总体上损害中国经济。
我们也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影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断电、电信故障、闯入、战争、骚乱、恐怖袭击或类似事件可能导致服务器中断、故障、系统故障、技术平台故障或互联网故障,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在平台上提供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在正常过程中产生和处理数据,我们被要求遵守中国大陆有关隐私、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数据的不当收集、使用或披露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提供移动应用程序并主要通过在线订阅产生收入的企业,我们面临处理和保护数据所固有的风险,并受到与数据安全和隐私相关的各种监管要求的约束。我们在处理和保护数据方面面临的挑战尤其包括:
| ● | 保护我们系统中和托管的数据,包括防止外部各方对我们系统的攻击或我们的员工和业务合作伙伴的欺诈行为或不当使用; |
| ● | 解决与隐私和共享、安全、安保和其他因素相关的问题;和 |
| ● | 遵守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转移、披露和安全有关的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包括监管和政府当局有关这些数据的任何请求。 |
总的来说,我们预计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合规将受到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监管机构的更多关注和重点,并在未来吸引持续或更多的公众监督和关注,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与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保护相关的更高风险和挑战。如果我们无法管理这些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负面宣传或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和吊销所需的许可证,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我们遵守中国以外司法管辖区数据隐私法律法规的风险,请参阅“-我们的业务受中国以外司法管辖区数据隐私法律法规的约束。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方面的监管和执法制度正在演变,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或重大变化。此外,中国不同的监管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都以不同的标准和应用强制执行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见“第4项。公司信息-B.业务概览-监管-互联网安全条例》和“-隐私保护条例”。以下是中国大陆最近在这一领域的某些监管活动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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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国家网信办会同其他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本》,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取代了此前的规定。根据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规定,掌握个人信息超百万用户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当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未获任何政府当局告知我们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2025年1月1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施行,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接受国家安全审查。由于这些法律法规较新,其中的某些概念,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网络平台运营者”等用语的确切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许多与数据相关的立法相对较新,其下的某些概念仍有待于监管机构的解释。如果我们拥有的任何数据属于受到更严格审查的数据类别,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对这类数据采取更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数据安全条例》仍不清楚,如果我们要寻求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另一上市,这些要求是否将适用于已经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例如我们。我们现阶段无法预测这两项规定的影响,如果有的话,我们将密切监测和评估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任何发展。如果监管机构强制要求清除网络安全审查和像我们这样的发行人将采取的其他具体行动,我们将面临这些额外程序是否能够由我们及时完成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完成,这可能会延迟或不允许我们未来的上市(如果我们决定追究它们),使我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暂停我们的不合规运营或将我们的应用程序从应用程序商店中移除,并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般而言,遵守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颁布的有关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额外法律法规,可能会造成成本高昂,并导致我们产生额外费用。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这些额外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负面宣传,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这类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和解释,也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或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未能遵守任何适用的隐私、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合同条款、行业标准和其他要求,或被认为未能遵守,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应用程序被暂停使用甚至下架,以及民事或监管责任,包括政府或数据保护机构的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要求我们以某种方式停止运营的强制执行令、诉讼或负面宣传,并可能要求我们在回应和捍卫指控和索赔方面花费大量资源。例如,2021年11月,我司旗下APP So-Young手机APP因违反中国大陆法律法规不当收集个人信息,被应用商店下架。此后,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组建专项工作队,对该问题进行排查整治,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我们对自己的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做法进行了整改,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于2022年1月向北京地方网信办分局提交了报告。2022年4月,我们被告知,我们的整改措施符合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和So-Young移动应用程序在应用程序商店恢复并可供下载。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收到来自政府当局的任何进一步通知或处罚。我们将继续更新我们的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实践,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隐私标准,我们的数据隐私系统将始终被视为足够。如果我们的应用程序被命令再次从应用程序商店中下架,或者如果我们的业务受到罚款或其他限制,或者由于我们未来可能被要求进行的任何网络安全审查而对我们施加其他处罚和制裁,我们的平台在中国的增长和使用将受到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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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受中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数据隐私法律法规的约束。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处理和保护数据所固有的风险,并受到与数据安全和隐私相关的各种监管要求的约束。请参阅“—我们的业务在正常过程中生成和处理数据,我们被要求遵守中国大陆有关隐私、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数据的不当收集、使用或披露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已经通过或正在考虑多项有关数据保护的立法和监管提案。这些立法和监管提案如果获得通过,以及对其不确定的解释和适用,除了可能被罚款外,还可能导致一项命令,要求我们改变我们的数据做法和政策,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即GDPR,包括对接收或处理欧洲经济区居民个人数据的公司的运营要求。GDPR建立了适用于个人数据处理的新要求,向个人提供了新的数据保护权利,并对严重的数据泄露行为进行了处罚。个人也有权根据GDPR就财务或非财务损失获得赔偿。如果欧洲经济区的居民访问我们的网站或我们的移动平台并输入受保护的信息,我们可能会受到GDPR条款的约束。
我们或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未能遵守任何适用的隐私、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合同条款、行业标准和其他要求,或被认为未能遵守,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应用程序被暂停使用甚至下架,以及民事或监管责任,包括政府或数据保护机构的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要求我们以某种方式停止运营的强制执行令、诉讼或负面宣传,并可能要求我们在回应和捍卫指控和索赔方面花费大量资源。
基于我们提供的平台或服务上可用的内容,我们一直并可能继续因侵权、盗用或其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指控而承担责任。
我们历来并可能继续因我们提供的服务或在我们的平台上显示、检索或链接到我们的平台的信息或内容或分发给我们的用户而受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或其他指控,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允许用户在我们的平台上上传书面材料、图像、视频和其他内容,并在我们的平台上下载、分享、链接或以其他方式访问音频、视频和其他内容。此外,我们定期在我们的平台和我们的社交媒体账户上分发文章、图片、音频、视频和其他内容。尽管我们设立了全面的程序,使版权所有者能够向我们提供涉嫌侵权的通知,但鉴于我们平台上可用的内容数量,我们无法识别和删除或禁用所有可能存在的潜在侵权内容。因此,如果第三方认为我们平台上提供的某些内容侵犯了他们的版权、名誉权、形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他们可能会对我们采取行动并提出索赔。由于我们平台上可用的内容,我们一直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名誉权和形象权的指控而卷入诉讼。
互联网相关行业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和保护范围,特别是在中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仍在演变。互联网、科技和媒体行业的公司拥有并正在寻求获得大量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它们经常因涉嫌侵犯、盗用或其他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法律权利的指控而卷入诉讼。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运营或我们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持有的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尽管我们已通过我们自己的内部团队或通过与第三方合作,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来注册我们的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在政府主管部门注册了我们日常运营中所需的所有商标权。随着我们面临日益加剧的竞争以及诉讼在中国解决商业纠纷变得越来越普遍,我们可能需要诉诸诉讼来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也面临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索赔主体的更高风险。寻求或为知识产权诉讼辩护的成本很高,可能会给我们的管理层和员工带来重大负担,并且不能保证在所有案件中都会获得有利的最终结果。任何针对我们的索赔,即使不会导致责任,也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任何由此产生的负债或费用,或为降低未来负债风险而需要对我们的平台进行的变更,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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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没有受到中国境外版权侵权的索赔或诉讼,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因用户在美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访问我们的内容的能力、美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投资者对我们ADS的所有权或外国法院对外国法律的域外适用而受到版权法或第三方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美国)提起的法律诉讼的约束。此外,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可能会面临更大的诉讼风险。如果在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提起的侵权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在强制执行时(i)支付大量法定或其他损害赔偿和罚款,(ii)从我们的平台上删除相关内容,或(iii)签订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获得的版税或许可协议。在这些情况下,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阻止我们的医疗服务提供商违反其合同义务和未能支付欠我们的全部费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当我们的用户因我们平台产生的销售线索而使用他们的服务时,我们向我们平台上的医疗服务提供商收取预约服务费,只要该服务提供商在我们的平台上活跃。在大多数情况下,用户直接在我们的平台上向医疗服务提供商进行预约。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用户可能会在现场访问期间决定购买不同的或额外的服务。在这些情况下,我们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根据合同义务根据实际交易价值向我们进行补充付款。我们实施了严格的监控程序和全面的平台规则,以防止我们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低报交易价值和未能全额支付我们应得的预约服务费。例如,我们在用户访问后与他们联系并确认他们购买的实际服务,我们根据我们的平台规则对任何被发现虚报交易价值或少付费用的医疗服务提供商进行货币和其他处罚。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防止我们的所有医疗服务提供商违反其对我们的合同义务,未能支付欠我们的全部预约服务费。如果我们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不足或未支付的水平有所增加,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重大竞争;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线上医美服务市场相对较新、发展迅速且竞争激烈,我们预计未来竞争将持续并加剧。我们面临来自领先搜索引擎、其他线上医美服务平台和一般线上电商平台的竞争。我们预计,随着当前竞争对手多样化和改善其服务产品,以及随着新的参与者进入市场,未来竞争将加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与当前或未来的竞争对手进行有效或高效的竞争。它们可能会被成熟且资金充足的公司或投资者收购、接受投资或与其建立战略关系,这将有助于增强其竞争力。此外,在线医美行业目前的竞争对手和新进入者也可能会寻求开发新的服务产品、技术或能力,这可能会使我们提供的一些服务过时或竞争力下降,其中一些可能会采取比我们更激进的定价政策或投入更多的资源用于营销和促销活动。中国大陆的医美服务市场面临韩国、日本、香港和台湾等发达市场的竞争。中国大陆的服务提供商未能与海外同行进行有效竞争,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这些情况的发生都可能阻碍我们的增长并降低我们的市场份额,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的信息和预订服务费率水平可能会在未来下降,我们的费率的任何实质性降低都可能降低我们的盈利能力,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平台上的美容从业者支付的信息和预订服务费。由于我们在在线医美服务行业面临的竞争,以及我们无法控制的宏观经济因素,我们的信息和预订服务费率可能会受到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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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在线医美行业正经历显着增长和竞争加剧,我们预计某些医美治疗和程序的平均费率可能会下降。我们认为,随着更多参与者进入市场,这些费率的任何下行压力可能会持续并加剧。中国行业平均费率的下降反过来可能会降低我们的费率。近年来,由于我们的运营策略向我们的最终用户提供更高的补贴,我们的预订服务费率有所下降。如果我们的信息或预订服务费率在未来显着下降,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平台上的欺诈或其他非法活动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并导致用户流失。因此,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在我们的平台上受到欺诈或非法活动的影响,有时是通过复杂的计划或串通。我们的资源、技术、欺诈检测工具和风险管理系统可能不足以准确发现和及时预防欺诈和不当行为。欺诈或其他非法活动的显着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导致用户和医疗服务提供商遭受损失,并减少我们平台上的用户活动。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采取额外措施,以防止和减少欺诈和其他非法活动,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成本。高调的欺诈和其他非法活动也可能导致监管干预,并可能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并导致我们产生额外的费用和成本。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的声誉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能获得和维持适用于我们业务的批准、许可或许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中国政府当局的政府监督和监管,包括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工信部、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NRT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以及负责我们提供的服务类别的其他政府当局。这些政府主管部门共同颁布和执行的条例,涵盖了在线医美业务运营的多个方面,包括进入这一行业、允许的经营活动范围、各种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和许可、以及外国投资等。
我们没有获得某些批准、许可证和许可,这可能是我们业务运营的某些方面所需要的。例如,我们的平台目前提供由我们自己和我们的服务商创作的原创短视频。过去,我们的平台也提供视频直播。根据《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视听服务提供者须取得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即视听许可证。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B.业务概览-法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规定。”我们在中国没有获得通过我们的平台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内容的视听许可证,我们可能没有资格获得视听许可证,因为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实体。此外,由于根据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对包括“网络出版物”在内的相关概念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自己在我们的网络平台上提供内容,包括关于医美服务的文章,可能会被视为“网络出版”,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获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而我们目前还没有。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B.业务概览-法规-关于网络出版的规定。”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公布通知,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应当申请登记互联网诊疗活动。不过,《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布通知,并未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做出明确界定。如果我们平台上提供的某些交互式医美功能被主管监管部门进一步定义为互联网诊疗活动,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获得额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见“第4项。公司信息-B.业务概览-法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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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还受到政府各机构和部门的定期换证要求和检查。不断演变的行业法规增加了新产品注册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武汉奇迹的生产认证和新产品注册的续签,从而对武汉奇迹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武汉奇迹已为其现有产品获得所有必要的国内和国际许可、许可和产品质量认证。然而,由于医疗器械认证和注册流程延长,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武汉奇迹将能够及时获得所有认证并完成必要的注册,这可能会延迟其新产品的推出。如果武汉神奇未能获得产品注册证,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都可能要求我们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批准或证书,对医疗器械的许可续期施加额外的条件或要求,或导致我们目前拥有的许可失效。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收到任何警告通知或因缺乏任何材料批准和许可而受到政府当局的处罚或其他纪律行动。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不会在未来受到任何警告、调查或处罚。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在没有适当批准、许可或许可的情况下经营,颁布追溯适用的新法律法规或要求额外批准或许可或对我们业务的任何部分的经营施加额外限制,我们可能需要申请额外的批准、许可或许可,或受到各种处罚,包括罚款、终止或限制我们的部分业务、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或对我们的历史做法罚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主要社交网络特性和功能的任何变化、中断或中断都可能严重限制我们继续扩大用户群的能力,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新用户和留住现有用户的能力。我们利用中国的社交网络作为用户获取和参与的工具。我们通过这些社交网络平台分发了相当一部分内容。如果我们未能利用这类社交网络,我们吸引或留住用户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如果这些社交网络中的任何一个对其功能或支持做出不利的改变,或者停止向我们提供其功能或支持,我们可能无法找到类似规模的替代平台向我们提供类似的功能或支持。此外,我们可能无法与其他社交网络运营商建立或维持关系,以支持我们的业务增长。我们与中国主要社交网络运营商的关系的任何中断或中断都可能严重和负面地影响我们继续扩大用户群的能力,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过去曾发生净亏损,未来可能再次发生亏损。
虽然我们在历史上创造了净收益,但我们在2024年和2025年出现了净亏损。我们预计,随着我们继续发展业务、吸引用户、进一步增强和发展我们的服务产品、增强我们的技术能力并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我们的运营成本和费用将在可预见的未来增加。事实证明,这些努力的成本可能比我们目前预期的要高,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增加足够的收入来抵消这些更高的费用。还有其他外部和内部因素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在我们的平台上实现的交易量可能低于预期,这可能导致收入低于预期。此外,我们过去采用了股份激励计划,未来可能采用新的股份激励计划,这已经并将导致我们产生重大的股份补偿费用。我们的大部分总收入来自信息、向与我们合作的美容从业者收取的预订服务费、在我们的美容中心提供的美容治疗服务以及医疗产品和维护服务的销售。我们的信息或预订服务费、美容治疗服务费或销售医疗产品和维护服务的任何实质性减少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由于上述因素和其他因素,我们可能在未来再次产生净亏损。
任何未能保护我们的内容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认为,我们使用的商标、商业秘密、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依靠中国的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以及保密程序和合同条款的组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和我们的品牌。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历来存在不足和无效,原因有很多,包括缺乏发现和证据的程序性规则,损害赔偿额低等。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充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和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32
此外,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我们可能难以解决与盗版我们的内容相关的对我们业务的威胁,尤其是我们的原创内容。我们的内容可能会受到未经授权的消费者复制和非法数字传播的潜在影响,而不会给我们带来经济回报。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减轻与盗版相关的风险,包括通过诉讼和技术措施。我们不能保证这样的措施会有效。
此外,虽然我们通常要求可能参与知识产权开发的员工执行将此类知识产权转让给我们的协议,但我们可能无法与实际上开发我们认为属于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每一方执行此类协议。此外,这类协议可能被违反。因此,我们可能被迫向第三方提出索赔或为他们可能向我们提出的与此类知识产权所有权相关的索赔进行辩护。
此外,监管未经授权使用专有技术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可能需要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或捍卫知识产权,或确定我们或他人的专有权利的可执行性、范围和有效性。此类诉讼和任何此类诉讼中的不利裁定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中国法院处理知识产权诉讼的经验和能力各不相同,结果难以预测。
我们可能会对在我们的平台上显示、从我们的平台检索或链接的信息或内容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我们作为用户的社交平台,我们可能会对通过我们的平台发布、提供或链接到我们平台的内容承担责任。我们平台上的内容包括图片、视频等。尽管我们要求我们的内容提供商只发布合法合规和无害的材料,并设置了筛选程序,但我们的要求和筛选程序可能无法消除所有可能不合规的内容。此外,我们可能无法全面筛查和阻止医疗服务提供商在我们的平台上发布不真实的用户图片和评论。如果中国主管部门,包括中国网信办,发现我们没有对我们平台上的内容进行适当的管理或监督,他们可能会对我们施加法律制裁,包括在严重的情况下,暂停或撤销运营我们平台所需的许可证,或将我们的So-Young移动应用程序从应用程序商店中移除。此外,我们可能会面临与我们的平台内容相关的诽谤或诽谤的潜在索赔,或者第三方可能会发现我们平台上的内容令人反感或不雅,并对我们采取其他法律行动。任何此类索赔,无论有无依据,都可能是耗时且昂贵的辩护,并可能导致诉讼并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如果我们因这些事件而产生成本或责任,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服务和用户信息使用相关的隐私问题可能会对我们的用户群或用户参与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我们未能保护我们用户的机密信息,无论是由于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入侵,或其他原因,我们可能会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我们的声誉和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对个人信息或聊天记录或其他隐私相关事项的收集、使用、披露或安全的担忧,即使没有根据,也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导致我们失去用户、客户和服务提供商,并使我们受到监管调查,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我们从用户那里收集联系信息、浏览历史和其他个人数据,以便更好地了解我们的用户及其需求,并支持我们的大数据分析能力,以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由于我们收集和管理的个人信息和生物特征数据的数量和敏感性,我们的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特性至关重要。我们采取了安全政策和措施,包括加密技术,以保护我们的专有数据和用户信息。在向医美专业人员提供用户信息之前,我们还会进行严格的数据屏蔽流程。虽然我们努力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和法规,以及根据我们的使用条款和我们在隐私和数据保护方面可能承担的其他义务遵守我们的隐私政策,但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政府机构或其他人对我们进行查询和其他诉讼或行动,以及负面宣传和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每一项都可能导致我们失去用户和服务提供商,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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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任何系统故障或危及我们的安全,导致未经授权访问或发布我们的用户或服务提供商的数据,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我们预计将继续花费大量资源来防范安全漏洞。随着我们扩大提供的服务数量并扩大用户群规模,这些类型的事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的风险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做法也可能与有关数据保护的新法律或法规不一致,或与现有消费者和数据保护法律或法规的解释和应用不一致,而这些法律或法规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并且不断变化。除了罚款的可能性外,这种不一致可能导致大量成本或要求我们改变我们的做法,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另见“——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依靠适当的运营和维护我们的线上平台。任何缺陷、故障、容量限制、操作中断或未检测到的编程故障或缺陷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通过我们的在线平台开展业务活动。因此,我们的在线平台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可靠性和可用性对于我们的成功以及我们吸引和留住用户的能力至关重要。我们的在线平台的可靠性和可用性取决于电信运营商和其他第三方提供商的通信和存储能力,包括带宽和服务器存储等。如果我们无法以可接受的条款与这些供应商订立和续签协议,或者如果我们与这些供应商的任何现有协议因我们的违约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我们向用户提供服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服务中断可能会阻止用户访问我们的平台并进行交易,而频繁的中断可能会使用户感到沮丧并阻止他们使用我们的平台,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失去用户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平台和内部系统依赖于高度技术性和复杂性的软件,这些软件依赖于此类软件存储、检索、处理和管理大量数据的能力。我们所依赖的软件已经包含,并且现在或将来可能包含未检测到的编程错误或缺陷。有些错误可能只有在代码发布供外部或内部使用后才会被发现。我们所依赖的软件中的错误或其他设计缺陷可能会导致用户使用我们的平台的负面体验或我们的医疗服务提供商的运营中断、延迟引入新功能或增强功能、导致错误或损害我们支持有效用户服务和令人愉快的用户参与的能力。在我们所依赖的软件中发现的任何错误、错误或缺陷都可能导致我们的声誉受损和用户流失,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使用的第三方软件、基础设施或系统出现故障或性能不佳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我们的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在我们的平台上进行支付。如果这些支付服务以任何方式受到限制或限制,或由于任何原因无法向我们或我们的用户提供,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使用第三方来提供和维护某些对我们的业务很重要的基础设施。如果此类服务以任何方式变得有限、受到限制、被削减或效率降低或成本更高,或由于任何原因我们无法获得,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事件,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基础设施可能出现故障或故障,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未能以商业优惠条款维持和更新我们与这些第三方的关系,或未来未能建立类似关系,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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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我们曾从事代第三方收款,这可能被视为提供了付款结算服务,从而使我们面临潜在的处罚。此后,我们开始与几个第三方就我们平台上的计费、支付和托管功能进行合作。与我们合作的商业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供商受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中国央行可能会不时发布规范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商运营的规则、指南和解释,进而可能影响这些实体为我们提供服务的可用性。例如,201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向非持牌主体非法提供结算服务的通知》。我们认为,我们与商业银行和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合作伙伴关系没有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政府当局将与我们持有相同的观点。如果中国央行或新的立法要求,商业银行或支付服务提供商可能会修改或暂停他们向我们提供的服务,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获得额外的许可并产生额外的费用。如果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认为我们与商业银行和支付服务商的合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罚款、法律制裁或暂停我们平台上的相关功能。见“第4项。公司信息-B.业务概览-条例-支付服务条例》。”
如果主要移动应用程序分销渠道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更改其标准条款和条件,或暂停或终止其与我们的现有关系,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与苹果的应用商店和中国主要的安卓应用商店合作,向用户分发我们的So-Young移动应用程序。因此,我们的应用程序的推广、分发和运营受制于此类分发平台对应用程序开发者的标准条款和政策,这些条款和政策受这些分发渠道的解释和频繁更改。如果这些第三方分销平台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更改其条款和条件,或拒绝分发我们的申请,或如果我们希望寻求合作的任何其他主要分销渠道拒绝在未来以商业上有利的条款与我们合作,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的增长取决于进一步接受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作为评估医美服务和内容的有效平台。
尽管近年来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作为医美产品和内容的平台在中国越来越受欢迎,但许多用户在线上获得医美服务的经验有限。例如,用户可能不认为在线内容是可靠的医美信息来源。如果我们未能向用户宣传我们的内容、平台和服务的价值,我们的增长可能会受到限制,我们的业务、财务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作为医美服务和内容的有效和高效平台的进一步接受也受到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包括围绕在线医美服务的负面宣传以及中国政府采取的潜在限制性监管措施。如果在线和移动网络不能在市场上获得足够的接受,我们的增长前景、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的运营指标中真实或感知到的不准确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依赖某些关键运营指标,例如采购用户,来评估我们业务的表现。由于方法上的差异,我们的运营指标可能与第三方发布的估计或其他公司使用的类似标题的指标不同。我们使用未经独立验证的公司内部数据计算这些运营指标。如果我们发现我们使用的运营指标存在重大不准确之处,或者被认为不准确,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评估方法和结果可能会受到损害,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关键员工的持续服务,包括我们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和其他人才。如果我们未能雇用、留住和激励我们的关键员工,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的主要管理人员拥有丰富的经验,并为我们的业务做出了重大贡献。我们的持续成功取决于我们关键管理人员的留任,以及我们的员工和其他一些关键管理、营销、业务发展、客户服务、技术和运营人员提供的服务。这些关键人员的流失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业务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留住和吸引这类员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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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业务各方面对合格员工的竞争十分激烈。我们持续有效竞争的能力取决于我们吸引新员工以及留住和激励现有员工的能力。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吸引合格的员工或留住和激励现有员工和关键高级管理层,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不时评估并可能完成投资和收购或建立联盟,这可能需要管理层的重大关注,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确定战略合作伙伴,以形成战略联盟或投资或收购与我们现有业务互补的额外资产、技术或业务。这些投资可能涉及其他公司的少数股权、收购整个公司或收购选定的资产。
任何未来的战略联盟、投资或收购,以及随后将从此类交易中获得或发展的新资产和业务整合到我们自己的业务中,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其主要责任的注意力,并使我们承担额外的责任。此外,确定和完成投资和收购的成本可能很高。我们还可能在完成必要的注册和获得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政府当局的必要批准方面产生成本和经历不确定性。整合新收购资产和业务的成本和持续时间也可能大幅超出我们的预期。任何此类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在不同时期波动,这使得我们的经营业绩难以预测,并可能导致我们的收入、费用和盈利能力与我们过去的业绩和/或某些时期的预期存在差异。
我们业务的表现受季节性波动影响。我们的业务通常在中国新年期间最慢,通常在一年的第一季度下降。因此,我们认为,将我们过去任何中期的经营业绩进行比较,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我们未来的业绩表现。总体而言,由于我们的增长,我们业务的历史季节性相对温和,但未来季节性可能会增加。由于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过去经历的季节性趋势可能不适用于或指示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
我们的商业保险范围有限。
中国保险业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中国保险公司目前提供的业务相关保险产品有限。我们目前为我们的一些实体维持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此外,我们为我们的美学中心保有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鉴于我们的业务性质和中国现有的保险产品,我们认为这一做法是合理的,并与中国同类规模的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做法相一致。任何未投保的风险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资源转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在需要时、以优惠条件或根本无法获得额外资本。
自从我们开展业务以来,我们已经筹集了大量融资来支持我们业务的增长。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来追求我们的业务目标并应对商业机会、挑战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包括提高我们的品牌知名度、开发新服务或进一步改进现有服务、扩展到新的地理区域并获得互补的业务和技术。
然而,当我们以合理的条件需要额外资金时,可能无法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我们保留现有财务资源和以可接受的条款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 ● | 我司在线上医美服务行业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 |
| ● | 我们未来的盈利能力、整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 |
| ● | 中国在线医美平台及其他互联网公司筹资活动的一般市场情况;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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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国和国际上的经济、政治等情况。 |
如果我们无法以令人满意的条件获得足够的融资或融资,我们继续追求业务目标和应对业务机会、挑战或意外情况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很大限制,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未来的资本需求和其他业务原因可能要求我们出售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出售额外股权或与股权挂钩的证券可能会稀释我们的股东。发生债务将导致偿债义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和融资契约,从而限制我们的运营或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
中国消费者信心和支出水平的变化或中国和全球经济的普遍低迷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对影响中国消费者支出的整体经济状况变化非常敏感。医美行业对一般经济变化很敏感。中国的任何增长率放缓或人均可支配收入减少都可能对消费者在医美服务上的支出产生负面影响。许多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包括通胀和通缩、利率、股债证券市场波动、税率、就业和其他政府政策,都会对消费者信心和支出产生不利影响。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显着增长,但增长并不均衡,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速度一直在放缓。
新冠疫情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对中国和全球经济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仍面临重重挑战。美联储和中国以外的其他央行已经加息。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央行和金融当局采取的扩张性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俄乌冲突、哈马斯-以色列冲突波斯湾及周边地区最西至以色列和黎巴嫩的冲突,以及在不同时间限制通过霍尔木兹海峡和红海的航运,加剧了世界各地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区域冲突的影响导致粮食和能源价格上涨,从而导致更普遍的通货膨胀,如果石油和天然气设施被摧毁或航运受到长期影响,则可能产生更严重的后果。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也有人担心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可能会产生潜在的经济影响。特别是,美中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和关税等广泛问题上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些紧张局势影响了两国的外交和经济关系。紧张局势加剧可能会降低两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美国和中国之间现有的紧张局势和任何进一步恶化的关系都可能对两国的总体、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并且鉴于我们对中国市场的依赖,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劳动力成本增加和执行更严格的劳动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整体经济和中国平均工资近年来有所增长,我们预计还会进一步增长。近年来,我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也有所提高。我们预计,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会增加。除非我们能够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那些为我们的服务付费的人,否则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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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在与我们的雇员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为我们的雇员向指定的政府机构支付各种法定雇员福利,包括养老金、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一直受到中国监管要求的约束。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最低工资、支付报酬、确定职工试用期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受到要求。如果我们决定解雇部分员工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我们的雇佣或劳动惯例,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规则可能会限制我们以合意或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这些改变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在不断发展,我们的雇佣行为可能违反中国的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这可能会使我们遭受劳动争议或政府调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经遵守或将能够遵守所有与劳工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我们被认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向我们的员工提供额外的赔偿,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已授出并可能继续授出购股权及其他形式的股份激励奖励,这可能会导致重大的股份激励费用。
我们已于2019年3月采纳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述的2018年股份计划,即2018年计划,目的是向雇员、董事及顾问授予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奖励,以激励他们的表现,并使他们的利益与我们的一致。根据2018年计划,根据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最大股份总数为7,700,000股普通股,加上自2020年开始的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天,截至紧接上一个历年的12月31日,我们已发行总股本的2%的年度增长,或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的较少数量的A类普通股,规定在2018年计划期限内最初预留及随后增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我们在紧接最近一次增持前的12月31日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18年计划,购买36,485股普通股的期权已被授予并未发行。
我们的董事会于2021年4月批准了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即2021年计划,以吸引和留住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根据2021年计划,根据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最大股份总数最初应为1,734,760股,加上自2022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开始,在本计划期限内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天每年增加,数额相当于上一财政年度最后一天按转换后完全稀释基础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份总数的2%;或我们的董事会确定的较少股份数量。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21年计划,已授予和未兑现的奖励为105,268个。
我们的董事会于2023年2月批准了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即2023年计划。根据2023年计划,可用于授予奖励的最大股份总数为3,000,000股A类普通股(包括ADS所代表的股份)。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23年计划,已授予和未完成的奖励为691,949项。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记录了人民币3630万元、人民币3270万元和人民币890万元(合130万美元)的股份补偿费用。我们认为,授予股份激励奖励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向员工授予股份激励奖励。因此,我们与股份补偿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或防止欺诈,投资者信心和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受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约束的美国上市公司。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要求我们在年度报告中包括管理层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报告。此外,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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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此外,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证明了我们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于2025年12月31日有效。
未来,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有效。此外,即使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自己的独立测试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的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水平不满意,或者对相关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则可能会出具合格的报告。此外,由于我们已成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的报告义务可能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对我们的管理、运营和财务资源和系统造成重大压力。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评估测试和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
在记录和测试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的过程中,为了满足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要求,我们可能会发现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弱点和缺陷。此外,如果我们未能保持充分的内部控制,由于这些标准不时被修改、补充或修订,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得出结论,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我们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一般来说,如果我们未能实现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重大错报,无法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可能会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ADS交易价格下降。此外,无效的内部控制可能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使我们可能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或受到其他监管调查和民事或刑事制裁。我们还可能被要求重述我们的历史财务报表。
当前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和国际政治紧张局势加剧,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际关系中的贸易和政治紧张局势加剧,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这些紧张局势影响了两国的外交和经济关系,给整个国际经济造成了不确定因素。紧张局势加剧可能会降低主要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美国和中国之间以及其他国家之间关系的现有紧张局势和任何进一步恶化都可能对全球,特别是美国和中国的总体、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政府实施了限制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政策,如关税、出口管制、经济或贸易制裁、外国投资备案和批准要求等。这些行动可能对国际贸易、全球金融市场以及全球经济状况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自2025年初以来,美国对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实施了重大改变,包括对中国进口商品征收额外关税。中国对此作出回应,提出对自美国进口的产品征收额外或更高关税等措施。关于未来的关税税率和美中贸易关系的轨迹,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关税增加和贸易紧张局势是否会对国际贸易造成进一步的干扰和不确定性,并导致全球经济下滑,也仍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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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美国政府还努力限制美国对中国的对外投资。2023年8月9日,美国拜登政府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指示财政部制定一项对外直接投资审查计划,该计划将要求报告或(在更狭隘的情况下)禁止美国人涉及“涵盖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投资。202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执行该行政命令的最终规则,提供了技术规格和执行条例其他方面的细节,并于2025年1月2日生效。这就是所谓的境外投资规则。境外投资规则对从事与(i)半导体和微电子、(ii)量子信息技术和(iii)人工智能系统相关活动的与“相关国家”(目前仅有中国)相关的实体的广泛投资,对美国人施加了投资禁令和通知要求。这些实体被统称为“被覆盖的外国人”。受境外投资规则约束的美国人被禁止进行或被要求报告涉及被定义为“涵盖交易”的涵盖外国人的交易,尽管境外投资规则将一些投资排除在涵盖交易的范围之外,包括那些公开交易证券的投资。境外投资规则为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发行人的跨境合作、投资和融资机会引入了新的障碍和不确定性。我们认为,由于我们不从事“涵盖活动”(定义见境外投资规则)或以其他方式符合境外投资规则中规定的涵盖外国人士的定义,因此不会将新氧 Inc.定义为境外投资规则下的涵盖外国人士。然而,不能保证美国财政部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观点。如果我们被视为“有担保的外国人士”,如果美国人要从事涉及收购我们股权的“有担保交易”(定义见境外投资规则),这些美国人可能需要根据境外投资规则发出通知。此外,即使美国人收购公开交易的证券(例如我们的ADS)将被豁免于境外投资规则下的担保交易范围,但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演变,并且由于美国财政部采取的不同观点、对境外投资规则的潜在修订或引入额外法规,我们不能排除未来被视为担保外国人士的可能性,该规则仍可能限制我们从美国投资者筹集资本或或有股权资本的能力。例如,2025年2月21日,白宫发布了特朗普总统的“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备忘录,概述了几项举措,以激励美国盟友和合作伙伴的投资,同时限制涉及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对手”的投资。除其他外,该政策旨在扩大美国对外投资法规涵盖的行业领域,并通过实施制裁来补充对外限制。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美国优先投资政策下的拟议变更并未实施。此外,2025年12月18日,《2025年全面境外投资国家安全法》(简称COINS法)作为《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的一部分获得通过。COINS法案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境外投资规则的核心框架,同时扩大了其在某些方面的范围和覆盖范围,例如扩大高性能计算和超级计算以及高超音速系统的涵盖活动,并包括更多受关注的国家。在美国财政部发布实施条例之前,COINS法案将不会生效,该条例必须通过通知和评论规则制定并不迟于2027年3月13日颁布。因此,财政部可以根据《硬币法案》修改、扩大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现有的对外投资禁令和限制。如果我们筹集此类资本的能力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我们的ADS的价值可能会显着下降。
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可能会降低全球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水平,这将对全球经济状况和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车辆需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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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金融服务行业的不利发展,例如涉及流动性、金融机构或交易对手违约或不履约的实际事件或担忧,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大陆、香港、美国和韩国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维持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存款和短期投资。维持我们在金融机构的任何重要部分资产都会受到金融或信贷市场不利条件的影响,这可能会影响获得资金以及我们的流动性和财务业绩。尽管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存款和短期投资存放在我们与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账户中或由其管理,但我们获得足以为我们当前和预计的未来业务运营提供资金或资本化的资金的渠道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与我们有银行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或整个金融服务业或经济的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可能包括,除其他外,诸如流动性限制或失败、根据各种类型的金融、信贷或流动性协议或安排履行义务的能力、金融服务业或金融市场的中断或不稳定,或对金融服务业公司前景的担忧或负面预期等事件。迄今为止,我们的经营账户中持有的现金或存款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但是,我们无法保证我们获得资金的渠道不会受到金融市场不利条件或金融机构负面业绩的影响。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如果建立运营我们在中国业务的结构的协议被视为不符合中国大陆有关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外国对某些电信业务和某些其他业务的所有权,例如提供在线医美信息和服务,受到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具体而言,线上医美信息和服务提供商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且要求主要境外投资者具有管理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记录和经营经验。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北京苏永万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或称北京万维和珠海苏永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或珠海管理是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是中国大陆法律规定的外商独资企业。为遵守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我们根据一系列合同安排(i)由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万维、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北京So-Young和北京Chiyan及其各自的股东;以及(ii)由我们的全资子公司珠海管理、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珠海So-Young及其股东通过北京So-Young医疗美容咨询有限公司或北京Chiyan和珠海So-Young科技有限公司或珠海So-Young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是合并关联实体的主要受益者,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了它们的财务业绩。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通过(i)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ii)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在购买中国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大陆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的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如果我们无法维护我们对VIE资产的合同控制权,这些资产贡献了我们2025年不包括公司间交易的75.2%的收入。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可变利益实体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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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CM律师事务所认为,北京万维、珠海管理和合并关联实体的所有权结构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目前有效的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且北京万维、合并关联实体、北京苏扬和北京赤岩与其各自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i)以及(ii)珠海管理、合并关联实体珠海苏扬与其各自股东之间受中国大陆法律管辖的合同安排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目前有效的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行为。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中国大陆现行或未来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中国政府最终可能会采取与我们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如果中国政府以其他方式发现我们违反了中国大陆现有或未来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缺乏经营我们业务所需的许可或执照,政府当局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广泛酌处权,包括但不限于:
| ● | 吊销该等实体的营业执照和/或经营许可证; |
| ● | 对我们处以罚款; |
| ● | 没收他们认为通过非法经营取得的我们的任何收入; |
| ● | 终止或对我们的运营设置限制或繁重的条件; |
| ● | 对我们收取收入的权利施加限制;和 |
| ● | 关闭我们的服务器或屏蔽我们的移动应用和网站。 |
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任何这些事件的发生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对其经济业绩影响最大的中国合并关联实体的活动,和/或我们未能从合并关联实体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这些实体。
我们的业务运营依赖与合并的关联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来经营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在为我们提供对合并关联实体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例如,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及其各自的股东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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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在中国拥有合并关联实体的直接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对合并关联实体的董事会进行变更,进而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更,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在目前的合同安排下,我们依赖合并的关联实体及其各自的股东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分别对合并的关联实体行使控制权。合并后的关联实体的股东可能不会以我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可能不会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此类风险在我们打算通过与合并关联实体的合同安排经营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整个期间内都存在。如果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大陆法律的运作以及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来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因此将受到中国大陆法律制度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同时,关于合同安排是否会被判定通过合同安排对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合并后的关联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应如何由中国大陆法院解释或执行,也鲜有先例。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我们不能保证法院会作出有利于合并关联实体合同安排可执行性的裁决。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对合并后的关联实体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合并后的关联实体或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与合并关联实体的合同安排在确保我们对业务运营相关部分的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合并后的关联实体或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合并的关联实体或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需要依赖中国大陆法律下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合同补救措施,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这些补救措施将是充分的或有效的。例如,如果任何合并关联实体的股东在我们根据这些合同安排行使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拒绝将其在合并关联实体中的股权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采取恶意行为,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迫使他们履行其合同义务。
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大陆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据此,这些合同将按照中国大陆的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按照中国大陆的法律程序解决。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正在迅速发展。因此,中国大陆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同时,对于根据中国大陆法律应如何解释或执行合并关联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鲜有先例,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大陆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败诉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的,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大陆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对合并后的关联实体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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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关联实体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北京苏扬的股东为邵珲先生、金星先生和于涛先生,北京赤岩的股东为金星先生和于涛先生,珠海苏扬的股东为金星先生和格非莉女士。金星先生为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董事、首席执行官兼临时首席财务官。于涛先生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前首席信息官,也是我们公司的顾问,李女士是我们的董事兼首席运营官。尽管如此,他们作为我们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作为合并关联实体的股东的角色之间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这些股东可能会违反、或导致合并后的可变实体违反或拒绝续签我们与其和合并后的可变实体之间的VIE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合并后的可变实体并从该实体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于同时担任我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我们依赖他们遵守开曼群岛的法律,其中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本着诚信行事和他们认为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义务,以及不利用他们的职位谋取私利。合并关联实体的股东已签署授权书,可指定WFOE或WFOE指定的人作为合并关联实体的股东代表其投票并行使投票权。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冲突时,这些股东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者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如果我们不能解决我们与这些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是昂贵、耗时且对我们的运营造成破坏的。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
与合并关联实体有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欠缴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中国大陆的适用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在交易进行时的纳税年度后十年内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与合并关联实体有关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订立,从而导致中国大陆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规定的不允许的税收减少,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合并关联实体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合并关联实体为中国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其税务负债,而不会减少我们的WFOE的税务费用。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适用的法规对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就调整后但未缴纳的税款征收滞纳金和其他罚款。如果我们的关联实体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合并后的关联实体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对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合并关联实体持有的资产的能力。
作为我们与合并关联实体的合同安排的一部分,该实体持有对我们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某些资产,包括许可证、域名和我们的大部分知识产权。如果任何合并的关联实体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合同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合并后的关联实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资产或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如果任何合并后的关联实体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独立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ADS可能会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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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现行三部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商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然而,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例如,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外商投资法》与2020年1月1日前颁布的外商投资条例和有关要求有不一致之处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条例》为准。不过,对于合同安排是否应被视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条例仍保持沉默。虽然这些条例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但无法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国投资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该定义下的一种间接外国投资活动。此外,定义中包含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因此,对于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仍留有余地。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我们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要求,将是不确定的。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条款授权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是否能够及时完成此类行动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采取及时和适当的措施来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以及我们需要支付的任何税款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ADS和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企业,如北京万维和珠海管理,只能从其根据中国大陆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要求外商独资企业每年至少提取税后利润的10%,在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如有)后,用于缴纳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基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外商独资企业董事会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大陆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储备金和工作人员福利、奖补资金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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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据此,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PCAOB历来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结果,我们和ADS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受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我们ADS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导致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根据HFCAAA,我们的ADS可能会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未来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2023年《综合拨款法》修订的HFCAA规定,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并且预计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后不会被如此确定。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的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禁止在美国交易将大大削弱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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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中国六家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境内公司为上市目的而组建、由中国大陆个人或实体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仍不明确,我们未来的离岸发行最终可能需要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证监会批准,我们能否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即使我们获得这样的证监会批准,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未能就我们未来的任何境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如果我们获得此类批准的撤销,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的限制或限制,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作为后续,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了《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关于适用监管规则的五项相关指引,或统称为《备案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要求中国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或上市向证监会备案。备案规则建立了新的备案制制度,以规范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权益性证券,以及这些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根据备案规则,境内公司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向证监会备案。具体而言,间接发行上市的审查和确定将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发行上市应被视为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上市:(i)任何收入、利润、该境内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总资产或净资产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相应数据的50%以上;及(ii)其大部分业务经营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业务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大陆有住所。根据备案规则,发行人或其关联境内公司(视情况而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续发行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必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的上市公司,被要求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就其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提交备案。不遵守备案要求,可能导致责令整改,对境内公司给予警告和罚款,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备案规则还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规定了一定的监管红线,对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规定了额外的报告义务。然而,由于《备案规则》最近颁布,其解释、适用和执行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的运营和我们未来的融资仍存在不确定性。更多备案规则详见“第四项——公司信息-B.业务概览-规章-并购规则和境外上市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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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颁布的任何新规则或条例不会对我们提出额外要求。如果未来确定我们的境外发行或任何其他筹资活动需要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备案或其他程序,则不确定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并且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可能会被撤销或拒绝。任何未能就我们的境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或报告程序,或如果我们获得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的撤销,将使我们因未能就我们的境外发行寻求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其他政府授权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所发售股份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我们的境外发行。因此,如果投资者在结算和交割的预期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他们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割。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其批准或就我们之前的离岸发行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有关该等批准规定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以及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收入都来自中国。因此,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一般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和政府政策的影响。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都是独一无二的,包括政府监管、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降低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并在工商企业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仍有相当大一部分归政府所有。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实施重大控制。
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无法保证增长将保持或跨部门公平。中国经济状况、中国政府政策或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此类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政府实施了多项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不会对我们产生同样的影响。
中国大陆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以成文法规为基础,法院判决的判例价值有限。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正在迅速演变,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可能包含不一致之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涉及不确定性。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然而,由于中国司法和行政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可能难以预测司法或行政程序的结果。此外,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内部规则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并不总是意识到任何潜在的违反这些政策和规则的行为。对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这种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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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密切关注我们的业务开展,它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们的普通股和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此外,中国政府已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此外,直接针对我们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的潜在不确定性。
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我们或我们在年度报告中提到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同时我们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时间都在中国境内居住,大多数是中国国民。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很难对我们或中国境内的那些人实施程序性送达。此外,中国与开曼群岛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没有规定对等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约。因此,在中国承认和执行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这些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就任何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事项作出的判决可能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等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未来人民币对美元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人民币的任何大幅升值或贬值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以美元计算的ADS的价值和任何应付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收到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来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人民币兑美元大幅贬值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收益的美元等值,进而可能对我们ADS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大陆的外汇管制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这可能会放大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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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人民币兑换外币的可兑换性受到监管,在某些情况下,货币汇出中国。我们收到的收入基本上全部是人民币。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中国大陆现行的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的批准。具体而言,在现有汇兑限制下,未经外管局事先批准,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运营产生的现金可用于向我公司支付股息。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才能使用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的运营所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清偿各自欠中国境外实体的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境外进行其他资本支出支付。
此外,外管局还实施了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以规范属于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如果我们任何受此类政策监管的股东未能及时或完全满足适用的海外直接投资备案或批准要求,则可能会受到中国当局的处罚。中国政府可能会在未来进一步限制经常账户交易的外币准入。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股息。
中国大陆的并购规则和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建立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并购规则和其他一些有关并购的法规和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要求在中国大陆企业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或自然人收购中国大陆关联境内企业的情况下获得商务部的批准。自《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后,《并购规则》的规定在不与《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抵触的范围内保持有效。此外,《反垄断法》要求,触发一定阈值的经营者集中,须提前告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2018年3月前的商务部)。此外,2011年9月生效的商务部发布的安全审查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引起“国家安全”关切的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并购须接受商务部的严格审查,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规则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MOC或其当地同行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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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大陆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募股的收益来提供贷款或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提供额外的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转让给中国大陆子公司的任何资金,无论是作为股东贷款还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增加,均需获得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或登记或备案。根据中国大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规定,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出资须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在在线企业登记系统中进行信息报告,并在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一)为超出企业经营范围或法律另有禁止的目的进行支付;(二)除法律另有明确许可外,用于证券或银行本金担保产品以外的任何其他工具的投资;(三)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但企业营业执照明确许可的除外;(四)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不动产的相关费用,除非该企业为中国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此外,(a)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获得的任何外国贷款均需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或在外管局信息系统备案,以及(b)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各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不得获得超过其注册资本与其在对外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总投资金额之间的差额的贷款,或作为替代,仅获得受风险加权法和净资产限额(定义见下文)约束的贷款。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B.业务概览-法规-外汇管理条例。”我们将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合并关联实体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任何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必须在借入此类债务之前由发改委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记录和登记。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批准或完成此类注册(如果有的话),这与我们未来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的出资或外国贷款有关。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注册或备案,我们将中国大陆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实际上,我们可以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出资额没有法定限制。这是因为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没有法定的注册资本金额限制,允许我们通过认缴其初始注册资本和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进行出资,前提是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完成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关于我们对中国大陆子公司的贷款,(i)如果中国大陆的子公司采用传统的外汇管理机制,或现行的外债机制,则贷款的未偿还金额不得超过中国大陆子公司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且实际上,由于我们可以通过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出资的方式增加其在中国大陆的注册资本,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向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提供的贷款金额没有法定限制,但须完成规定的登记,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将相应增加;(ii)如果中国大陆的子公司采用中国央行第9号通知或第9号通知外债机制规定的外汇管理机制,则贷款的风险加权未偿还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9号通知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超过中国大陆地区子公司净资产的200%。这些是风险加权方法和净资产限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自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颁布以来,经过一年的过渡期,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将在对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管理机制。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均未颁布和公开任何进一步的规则、规定、 这方面的通知或通告。不确定未来中国央行和外管局将采用哪种机制,在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提供贷款时将对我们施加哪些法定限制。目前,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可以在现行外债机制和9号通知外债机制之间进行灵活选择。然而,如果第9号通知外债机制,或更严格的外债机制成为强制性规定,而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不再能够选择当前的外债机制,我们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或合并后的关联实体提供贷款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显着限制,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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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有关居民在中国大陆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可能会使居住在中国大陆的我们的实益拥有人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外管局于2014年7月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大陆境内居民或实体以境内企业或离岸资产或权益中合法拥有的居民或实体在境外投融资为目的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实体,须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2015年2月13日,外管局发布外管局13号通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据此,接受外管局登记的权力由当地外管局下放至境内主体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当地符合条件的银行。外管局37号文发布,以取代《关于中国居民通过境外专用工具从事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75号文。
如果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居民或实体股东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完成登记,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可能会被禁止向我们分配其利润和股息收益、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我们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外管局登记可能导致中国大陆法律规定的规避适用外汇限制的责任。
我们已尽最大努力通知直接或间接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股份的中国大陆居民或实体以及我们所知的中国大陆居民完成外汇登记。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中国大陆持有我们公司直接或间接权益的所有居民或实体的身份,也无法强制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遵守安全管理局的登记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作为中国大陆居民或实体的我们的所有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获得或更新任何适用的登记或批准,这些登记或批准要求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这些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的规定,或我们未能修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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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遵守中国大陆有关员工持股计划或购股权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大陆或美国的计划参与者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根据外管局37号文,中国大陆居民因担任境外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等职务,参与境外非公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可以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关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申请。我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中国大陆居住并获得股份奖励的员工,可在我司成为境外上市公司前按照外管局37号文申请外汇登记。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外管局7号文。根据外管局7号文等规章制度,中国大陆居民和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需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办理一定的其他手续。身为中国大陆居民的股票激励计划参与者必须保留一名合格的中国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是该境外公开上市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或该子公司在中国大陆选定的其他合格机构,代表其参与者进行与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外管局登记等程序。此类参与者还必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以处理其行使股份奖励、买卖相应股份或权益及资金划转等相关事宜。此外,如股票激励计划、中国代理人或境外委托机构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或其他重大变化,则中国代理人须修改与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外管局登记。我们和我们的中国大陆员工或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且获得股份奖励的员工受外管局7号文等规章制度的约束。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股份奖励持有人未能完成其外管局注册可能会使这些在中国大陆的居民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我们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大陆居民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大陆境外设立且其“事实上的管理主体”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就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全面管理的主体。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称为SAT 82号文,对确定中国大陆某实体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大陆提供了一定的具体标准。虽然本通告仅适用于中国大陆企业或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不适用于中国大陆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离岸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文本的一般立场。
根据SAT 82号文,由中国大陆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大陆的税务居民,并仅就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大陆;(ii)有关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的决策由中国大陆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均位于或保持在中国大陆;(iv)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居住在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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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确定新氧公司为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属于非居民企业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大陆境内。此外,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出于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是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则支付给非中国大陆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以及此类股东转让ADS或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在股息的情况下,可能由我们从源头扣缴),前提是此类股息或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大陆。这些税率可能会因适用的税收协定而降低,但尚不清楚非中国大陆居民的新氧 Inc.的股东在将新氧 Inc.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的情况下,是否能够要求享受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中国税可能会降低您在ADS中的投资回报。
我们面临中国大陆非居民企业的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非居民投资者转让、交换我公司股份的历次私募融资交易的申报及后果面临不确定性。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企业所得税问题通报,即通报7。根据公告7,中国大陆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大陆“间接转让”资产,包括转让居民企业在中国大陆的非上市非居民控股公司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在中国大陆直接转让标的资产,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为转让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的股权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税率为10%。公告7不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的交易,该等股份是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取得的。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有关扣税问题的公告》或《公告37》,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37号公报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做法和程序。
Bulletin 37或之前在Bulletin 7下的规则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在私募股权融资交易、股份交换或其他涉及中国大陆非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我公司股份的交易的报告和后果方面面临不确定性。根据公告37和公告7,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公司可能会被征收备案义务或税款,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受让方,则可能会被征收预扣税义务。
中国大陆执行《中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与劳动相关的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并于2012年12月28日进行了修改。劳动合同法引入了有关定期雇用合同、兼职雇用、试用期、与工会和职工大会协商、无书面合同雇用、解雇雇员、遣散、集体谈判等具体条款,以增强中国大陆以往的劳动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义务与连续为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任何劳动者签订无限制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如果雇员要求或同意续签已连续两次订立的定期劳动合同,则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所产生的合同必须有无限期限,但有某些例外情况。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在劳动合同终止或到期的情况下,雇主必须向雇员支付遣散费。此外,自《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中国政府当局不断推出各种新的劳动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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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基金管理条例》,雇员须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基金,雇主须与雇员或分别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和住房基金登记,并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基金。如果我们被视为未能缴纳足够的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基金缴款或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和住房基金登记,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这些旨在加强劳动保护的法律往往会增加我们的劳动力成本。此外,由于这些条例的解释和实施仍在演变中,我们的就业实践可能不会在任何时候都被视为符合条例。因此,我们可能会因劳资纠纷或调查而受到处罚或承担重大责任。
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政府对我们的调查或执法行动、诉讼或索赔,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通过了一系列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并加强了对这类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中国反垄断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一)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备案门槛的,当事人实施集中前必须向反垄断主管部门备案,(二)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该地位,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贸易当事人进行交易,(iii)禁止经营者订立垄断协议,这是指通过抵制交易、确定或改变商品价格、限制商品产量或确定商品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等方式消除或限制与相竞争的经营者或交易对手方的竞争的协议,但协议满足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某些豁免的除外。此外,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该指引禁止互联网平台的某些垄断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参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用户和经营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如利用大数据和分析在定价和其他交易条件方面歧视客户、胁迫交易对手进行排他性安排、利用技术阻断竞争对手的接口、在商品展示的搜索结果中进行有利定位、使用捆绑服务销售服务或产品、强制收集不必要的用户数据)。此外,指引还强化互联网平台关联交易反垄断并购审查,保障市场竞争。由于指引较新,仍不确定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
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经营活动,应予禁止。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违反《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具体情况可能被追究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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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一个政府机构成立,除其他外,分别从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原国家工商总局下属部门接管反垄断执法职能。市场监管总局自成立以来,持续加强反垄断执法。2018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垄断执法授权通知》,授权其省级分支机构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开展反垄断执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9月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并于2024年4月进行修订,其中要求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特别是,中国监管机构越来越注重对潜在的不遵守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相关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例如,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会议期间指出,对包括(其中包括)强制实施企业与竞争对手“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烧钱”抢占“社区团购”市场、利用大数据分析对现有客户不利等违法行为,予以禁止和整治。此外,包括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身份出席此类行政指导会的34家企业在内的多家平台,被要求全面自查,并相应进行必要整改。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将组织开展对平台整改结果的检查。若发现平台存在强制实施与竞争对手“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更严厉的处罚。我们一直在按照这样的指导进行必要的自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受到政府当局类似甚至更严格的整改要求,或者我们将在任何时候完全遵守所有适用的规则和规定。由于监管机构专注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规以及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我们的业务实践和扩张战略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审查。为了遵守现有法律法规和未来可能颁布的新法律法规,我们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和努力,包括重组受影响的业务和调整投资活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增长前景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努力足以在所有方面遵守所有适用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当局的要求。针对我们发起的任何反垄断或反不正当竞争相关诉讼、监管调查或行政诉讼也可能导致我们受到监管行动和对我们的投资和收购的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强制终止任何协议或交易、要求的资产剥离、对某些定价和商业惯例的限制或巨额罚款。因此,我们在经营我们目前的业务和推行我们的投资和收购战略方面可能会遇到重大困难。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来追究。例如,在中国,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虽然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当局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当局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或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大陆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未经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主管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与境外证券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此外,《中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未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大陆境内的任何实体或个人不得向任何外国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的任何数据或任何个人信息。虽然这些法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规则尚待颁布,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以及限制中国大陆的实体和个人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境外司法机构或境外执法机构提供文件、材料、数据和个人信息,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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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波动,并可能由于多种因素而出现广泛波动,其中一些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这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其他业务运营主要位于中国并已在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例如,由于新冠疫情爆发,股市经历了极端波动,熔断机制一再暂停所有美股的交易。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我们的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 ● | 我们的收入、收益、现金流和与我们的用户群或用户参与度相关的数据的变化; |
| ● |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的服务产品和扩展; |
| ● | 影响我们业务的新法律法规的公告或现有法律法规的解释; |
| ● | 证券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关于我们、我们的服务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
| ● |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
| ● |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和 |
| ● | 实际或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 |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我们的ADS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经常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这些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成功向我们提出索赔,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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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保证任何股票回购计划都会提高长期股东价值,股票回购可能会增加我们ADS价格的波动性,并可能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
2021年5月7日,我们的董事会授权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即2021年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被授权在2022年5月6日之前回购最多7000万美元的ADS或普通股。2022年11月18日,我们的董事会授权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即2022年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被授权在自2022年11月18日开始的12个月期间内回购总价值不超过1500万美元的我们的股票(包括ADS形式)。2023年1月3日,我们的董事会授权对先前通过的2022年股票回购计划进行调整,将我们根据该计划可能回购的股票总价值(包括ADS形式)从1500万美元增加到2500万美元,以表明我们对长期前景的信心。在2022年股票回购计划和2021年股票回购计划的期限内,我们总共购买了约1330万股ADS,相当于1030万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2024年3月18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即2024年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自2024年3月22日开始的12个月期间内回购总价值不超过2500万美元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累计回购了约260万股ADS,相当于本次股份回购计划下我们A类普通股的200万股。2025年3月21日,我们的董事会授权将2024年股票回购计划延长12个月,直至2026年3月31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累计回购了约480万股ADS,相当于本次股份回购计划下我们A类普通股的370万股。2026年3月23日,我们的董事会授权将2024年股票回购计划再延长12个月,至2027年3月31日。
我们的董事会也有酌情权在未来授权额外的股份回购计划。股票回购计划不要求我们回购任何特定的美元金额或收购任何特定数量的ADS。我们不能保证任何股份回购计划都会提升长期股东价值。股份回购计划可能会影响我们ADS的价格并增加波动性,并可能随时被暂停或终止,这可能导致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下降。此外,股票回购可能会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
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限制了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采用了双重类别的投票结构,使得我们的普通股由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组成。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根据我们的双重股权结构获得每股三十票的投票权。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一旦任何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任何B类普通股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给任何非创始人或创始人的关联公司的人(这些条款在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中定义),该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
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兼临时首席财务官金星先生实益拥有我们所有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由于与我们的双重类别股份结构相关的不同投票权,这些B类普通股占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数的15.6%,占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数的84.7%。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E.持股。”由于双重股权结构和所有权集中,金先生对有关合并和合并的决策、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动等事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并可能采取不符合我们或我们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这种集中控制限制了你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潜在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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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我们ADS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意图在日后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该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这些空头攻击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
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绝大多数在美国上市的上市公司一直是被做空的对象。大部分审查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对财务报告缺乏有效内部控制导致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公司治理政策不充分或缺乏遵守这些政策的指控,在许多情况下还涉及欺诈指控。因此,这些公司中的许多公司现在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并在此期间受到股东诉讼和SEC执法行动的影响。
我们曾经并且将来可能成为卖空者提出的不利指控的对象。2021年5月6日。Blue Orca Capital对我们发布做空报告,引发焦虑和市场扰动,导致股价异常波动。未来任何此类指控都可能伴随着我们普通股和ADS市场价格的不稳定以及负面宣传。如果以及当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时,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并为自己辩护。虽然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联邦或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卖空者采取行动。这种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分散我们管理层对发展业务的注意力。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股东权益,对我们ADS的任何投资的价值可能会大大降低。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没有发表研究报告或发表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ADS的交易市场将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保持足够的研究覆盖,或者如果覆盖我们的一位或多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DS评级,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公司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我们大量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ADS,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重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证券的市场销售或这些证券可供未来出售将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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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主要依靠我们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派发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所有股息都受到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并且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会导致我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无法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不能保证我们的ADS将来会升值,甚至保持你购买ADS时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投资于我们ADS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您对我们ADS的全部投资。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可能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或导致我们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他们的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相关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全部可能高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以ADS或其他形式。优先股可能会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我们的ADS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负有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对我们负有的信托义务并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的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关于开曼群岛公司,原告在试图向美国州或联邦法院主张派生债权时可能面临特殊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与管辖权和地位有关的障碍。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美国这样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这类公司通过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任何特别决议,以及这类公司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除外)或获取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股东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查阅我们的公司记录,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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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为讨论《开曼群岛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目前基本上所有的行动都是在中国进行的。此外,我们目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们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如果您不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将给予我们一名全权委托代理人,以投票表决您的ADS的基础A类普通股,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这可能会对您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ADS的存款协议,如果您没有发出关于对您的ADS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的指示,在以下情况下,存托人将向我们提供全权委托代理,在股东大会上对这些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
| ● | 我们已及时指示保存人散发会议通知,并向保存人提供会议通知及相关表决材料; |
| ● | 我们已指示保存人,我们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 |
| ● |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截至指示日期,我们合理地不知道有任何实质性反对意见涉及将在会议上进行表决的事项;和 |
| ● | 会议拟表决事项不会对股东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这种全权委托的效果是,如果上述情况得到满足,您不能阻止我们的A类普通股作为您的ADS的基础在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这可能会使股东更难影响我们公司的管理层。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
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存款协议下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s)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在存托人有权要求将索赔提交仲裁的情况下,纽约市的联邦或州法院拥有审理和裁定根据存款协议产生的索赔的专属管辖权,在这方面,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DS持有人放弃对他们可能对我们或存托人因我们的A类股、ADS或存款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
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反对基于放弃的陪审团审判要求,法院将根据适用的美国州和联邦法律,根据该案的事实和情况确定放弃是否可强制执行。据我们所知,与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有关的合同争议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然而,我们认为,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通常是可强制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法院在确定是否执行合同约定的争议前陪审团审判放弃条款时,一般会考虑一方当事人是否明知、聪明、自愿地放弃了陪审团审判权。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ADS而言,情况就是如此。建议您在投资ADS之前就陪审团豁免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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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或ADS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您或此类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具有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和/或存托人的诉讼的效果。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和/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则可能只能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进行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不利于原告的结果。
尽管如此,如果这项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没有得到执行,在法庭诉讼进行的范围内,它将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存款协议条款进行。存托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能作为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或我们或存托人对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的任何实质性条款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豁免。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如何投票。
ADS的持有者与我们的注册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作为我们ADS的持有者,您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您将只能通过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间接行使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所承载的投票权。根据存款协议,您只能通过向保存人发出投票指示进行投票。如果我们指示存托人要求您的指示,那么在收到您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尝试按照您的指示对由您的ADS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没有指示保存人征求你的指示,保存人仍然可以按照你的指示进行投票,但不是必须这样做。除非您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撤回股份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您将无法直接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行使投票权。
根据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要求我们的登记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最短通知期将是十天。当召开股东大会时,您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会议提前通知,以撤回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允许您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为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及/或预先订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设置该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您撤回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并在记录日期之前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这样你就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也不能直接投票。如果我们请求您的指示,保存人将通知您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将安排向您交付我们的投票材料。我们同意至少提前30天通知保存人召开股东大会。尽管如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您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你的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如果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未按您的要求进行投票,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如何进行投票,并且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由于无法参与供股,你可能会遇到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获得证券的权利。根据存款协议,存托人不会向ADS持有人分配权利,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这些权利所涉及的证券根据《证券法》对所有ADS持有人免于登记,或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保存人可以,但不是被要求,试图将这些未分配的权利出售给第三方,并且可以允许这些权利失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确立注册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因此,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并可能因此而遭遇持股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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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会受到转让您的ADS的限制。
你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关闭其账簿。存托人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不时关闭其账簿,包括与供股等公司事件有关,在此期间,存托人需要在其账簿上保持特定时期内准确数量的ADS持有人。保存人还可能在紧急情况下、周末和公众假期关闭账簿。保存人一般可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或保存人的簿册关闭时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转让我们的ADS,或在任何时候,如果我们或保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这样做是可取的。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是《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其中包括:(i)《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表格10-Q的季度报告或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规则;(ii)《交易法》中规范征集代理、同意、或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授权;(iii)《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员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期内进行的交易获利的内部人员的责任的条款;(iv)FD条例规定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以及(v)《交易法》第10A-3条中的某些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要求。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每季度通过新闻稿发布业绩,这些业绩是根据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的规则和规定分发的。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通过6-K表格提供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如果您投资于一家美国国内发行人,您可能无法获得相同的保护或信息,这些保护或信息将提供给您。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做法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做法;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的保护少于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时他们将享有的保护。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例如,纳斯达克规则5620要求每个发行人在不迟于发行人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年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然而,纳斯达克规则5615(a)(3)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在某些公司治理事务中遵循“母国惯例”。我们遵循母国惯例,2024年没有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此外,代替《纳斯达克规则》第5635(c)条的要求,即当要建立股票期权或购买计划或进行重大修订或作出或重大修订其他股权补偿安排时,需要在发行证券之前获得股东批准,据此,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顾问可以获得股票,我们选择在采用2021年计划和2023年计划方面遵循我们本国的做法。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继续依赖这些或其他豁免,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比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得到的保护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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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含义内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可以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保护。
我们是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兼临时首席财务官金星先生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50%以上。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被允许选择依赖,并且目前依赖于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豁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的规则。
目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都不是独立董事。因此,您将无法获得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相同保护。
我们认为,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这可能会对拥有我们ADS的美国投资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如果(i)我们该年度毛收入的75%或以上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我们在该年度资产价值的50%或以上(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生产或持有用于生产被动收入,我们将被归类为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家公司至少25%的股份价值的非美国公司被视为直接持有并获得其在该公司的资产和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份额。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VIE(及其子公司)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着他们的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其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他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
根据我们对我们的收入和资产(包括大量现金、存款和投资)的性质和构成以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的分析,我们认为,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并且我们很可能是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除非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上涨和/或我们将我们持有的大量现金和其他被动资产投资于产生或为产生主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者(定义见Taxation-U.S. Federal Income Tax Considerations)持有ADS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则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此类美国持有者。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考虑。”
如果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我们被视为一家投资公司,适用的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以及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不是“投资公司”,也不打算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为“投资公司”,因为我们的主要业务是提供在线信息和预约服务、品牌中心治疗以及医疗产品开发和分销的一站式美学平台。
一般来说,如果一家公司目前或自称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或交易业务,或拥有或提议拥有价值超过其未合并基础上总资产(不包括美国政府证券和现金项目)价值40%的投资证券,则该公司为“投资公司”,除非例外、豁免或安全港适用。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将没有资格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进行注册,如果我们足够数量的资产被视为该法案含义内的“投资证券”,我们要么必须获得SEC的豁免救济,要么修改我们的合同权利,要么处置投资,以超出投资公司的定义。此外,我们可能不得不放弃未来可能收购的公司权益,这些公司可能被视为该法案含义内的投资证券。未能避免被视为该法案下的投资公司,再加上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无法根据该法案进行注册,可能会使我们无法遵守作为美国上市公司的报告义务,并导致我们从纳斯达克退市,这将对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流动性和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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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满足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持续上市要求,以维持我们的ADS上市。
2024年8月28日,我们收到了来自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上市资格部工作人员的通知信,该信显示,在过去连续30个工作日内,我司ADS的收盘买入价低于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450(a)(1)中规定的每股1.00美元的最低买入价(“最低买入价要求”)。我们获得了180个日历天合规期,或者直到2025年2月24日,才能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重新获得合规。但未在合规期内重新达到最低买入价要求,我武生物于2025年2月11日提交了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向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转让的转让申请。纳斯达克于2025年2月25日批准了该转让,并授予我们180日历的延长期,或直到2025年8月25日,以重新遵守纳斯达克的最低投标价格要求。此次转让于2025年2月27日生效。2025年7月2日,纳斯达克确定,自2025年6月17日至7月1日的最近连续10个工作日内,我司ADS的收盘买入价一直处于每股1.00美元或更高。因此,我们已重新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而纳斯达克认为此事现已结束。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符合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要求。然而,无法保证我们将在未来任何时候都遵守继续上市的要求。我们的ADS退市或转上市可能会大幅降低我们ADS的流动性,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下跌,并使我们更难获得足够的融资来支持我们的持续经营。
项目4。有关公司的资料
A.公司历史与发展
我们于2013年11月通过北京速扬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速扬,一家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开始运营,以提供医美信息。
2014年4月,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了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即So-Young Cayman,作为我们的控股公司。2014年5月,So-Young Cayman在香港成立全资子公司So-Young Hong Kong Limited,后者又于2014年7月在中国大陆成立了So-Young Wanwei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即北京Wanwei,一家全资子公司。
2019年9月,我们成立了北京赤岩医疗美容咨询有限公司,或北京赤岩,一家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医疗美容咨询服务。由于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对从事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施加限制,北京万维与北京苏扬、北京赤岩及其各自股东订立了一系列经修订和重述的合同安排,通过这些安排,我们获得了对北京苏扬、北京赤岩及其子公司的控制权。
2019年5月2日,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在纳斯达克开始交易,代码为“SY”。扣除承销佣金和折扣以及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筹集了1.875亿美元的净收益。
于2021年6月28日,我们与武汉奇迹及武汉奇迹的股东武汉泽奇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泽奇”)的股东订立最终协议,以总代价人民币7.91亿元收购武汉奇迹的控股权益。该交易已于2021年7月22日完成。
2021年11月22日,我们收到了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兼临时首席财务官金星的初步不具约束力的建议信,以现金购买价格为每股ADS 5.30美元,或每股A类普通股6.89美元,收购我们所有尚未由Jin先生及其关联公司拥有的已发行A类普通股。2021年11月22日,我们的董事会组成了一个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对信披进行评估和审议。该特别委员会已聘请达夫菲尔普斯,LLC为其独立财务顾问,并聘请Gibson,Dunn & Crutcher LLP为其美国法律顾问,以协助其完成这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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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1日,我司董事会特别委员会收到金星先生的信函,函述金先生将撤回日期为2021年11月22日的不具约束力的私有化提议,立即生效。
2023年5月,凭借我们强大的品牌和市场占有率,我们通过推出我们的品牌美学中心进入线下空间。
2023年11月13日,我们宣布,我们的子公司武汉奇迹已提交其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武汉奇迹于2024年12月23日撤回了此类申请。
2024年8月28日,我们收到一封来自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资格部工作人员的通知信,其中显示,在过去连续30个工作日内,我司ADS的收盘买入价低于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450(a)(1)中规定的每股最低买入价1.00美元。我们获得了180个日历天合规期,或者直到2025年2月24日,才能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重新获得合规。已于2025年2月11日提交了自2025年2月11日起由纳斯达克全球市场转入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过户申请。纳斯达克于2025年2月25日批准了该转让,并授予我们180日历的延长期,或直到2025年8月25日,以重新遵守纳斯达克的最低投标价格要求。此次转让于2025年2月27日生效。2025年7月2日,纳斯达克确定,自2025年6月17日至7月1日的最近连续10个工作日内,我司ADS的收盘买入价一直处于每股1.00美元或更高。因此,我们已重新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而纳斯达克认为此事现已结束。
2025年5月,我们通过珠海管理与珠海苏永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从而获得了对珠海苏永的控制权,以扩大我们在中国的线下美学网络。珠海苏荣经营苏荣美学中心的移动应用程序业务,这是一类根据中国大陆适用法律法规受到外资所有权限制的业务。
由于上述合同安排,我们被视为北京苏荣、北京赤岩、珠海苏荣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将它们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关联实体,并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这些实体的财务业绩合并到合并财务报表中。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北京万维和珠海管理称为我们的外商独资实体或WFOE,并将北京苏扬、北京赤岩和珠海苏扬称为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或VIE。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祥宾路66号保利广场东座2楼,邮编100012。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 1087902012。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Our 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Puglisi & Associates,located at 850 Library Avenue,Suite 204,Newark,Delaware 19711。
SEC维护着一个互联网站点,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发行人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以电子方式在www.sec.gov上向SEC提交。您也可以在我们的网站http://ir.soyoung.com上找到相关信息。本网站所载资料不属于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B.业务概况
概述
So-Young是一个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平台,彻底改变了消费者获得和体验美学治疗的方式。如今,美学护理已成为现代美容和健康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支持个人保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以振兴和抗衰老为重点,反复进行的非手术治疗,帮助消费者增强青春光彩,建立信心和活力。我们认为,好处比皮肤和外表更深:定期护理创造了一个可持续的、向上的自我维护周期,加强了控制感和信心,有助于提高整体生活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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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数字原生先驱,So-Young将创新与致力于让每个人都能获得和负担得起高质量、非手术的医美相结合。我们让美容治疗成为自我保健的自然组成部分,帮助消费者将定期治疗融入他们的日常生活,以支持个人目标和长期改善。我们的战略和市场差异化围绕五大支柱:值得信赖的品牌、数字优先的解决方案、按规模打造的物有所值的治疗、全渠道体验和卓越的交付。
| ● | 值得信赖的品牌.建立信任是So-Young使命的核心。我们提供了一个可靠、透明的平台,简化了美容治疗的探索和获取,提供了关于治疗、从业者和结果的详细、准确的信息。通过将线上发现与线下护理联系起来,我们显着简化了搜索和交付过程,使美容治疗成为那些寻求护理和改善的人生活中自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
| ● | 数字优先解决方案.So-Young承载着深深的科技DNA,植根于其作为数字原生平台的基础之上。专有算法和全栈数字工具可实现消费者和美容从业者之间的精确匹配,并简化从预约安排到购买和后续护理的整个治疗过程。 |
| ● | 按规模建造的超值治疗.So-Young美学中心通过标准化的协议和结构化的服务模式,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提供高质量的治疗。通过发挥我们的供应链优势,我们在不影响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保持低成本。每个中心的高消费量降低了营销费用并最大限度地提高了空间效率,使治疗更实惠,同时加强了单位经济性并支持我们中心的可扩展增长。 |
| ● | 全渠道体验.So-Young通过其综合平台将数字便利与高质量的面对面护理连接起来。消费者受益于评估和跟进的虚拟咨询、高效的在线预订系统和通过社交媒体的积极参与等功能,我们的品牌美学中心网络在从线上到线下的平稳、轻松过渡中提供动手治疗。 |
| ● | 卓越交付.So-Young非常强调临床质量和可靠性。通过该平台访问的护理以循证临床指南为基础,由经过仔细审查的美容从业者执行。在我们的专家顾问委员会的监督下,我们保持严格的标准,以提供安全、有效和始终如一的护理,这为我们的消费者在其治疗旅程的每个方面灌输了信心,无论是在线上还是在中心。 |
最初作为连接消费者与美学从业者的数字信息枢纽推出,So-Young已发展成为一个全方位服务、垂直整合的美学平台。So-Young今天包含三个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i)一个在线平台,管理广泛的美容治疗信息并促进在线预订;(ii)一个品牌美容中心网络,消费者直接在我们的护理下接受高质量的治疗;(iii)开发、生产和分销非手术医疗美容产品,如光电医疗设备和注射产品。通过将这些组件纳入一个统一的闭环平台,So-Young提供了一个端到端的解决方案,支持消费者的整个治疗旅程,使其成为业内首个此类一站式平台。
迄今为止,消费者可以通过移动应用程序、微信小程序和网站访问我们的服务,包括大约120万私域消费者,他们受益于我们内部覆盖和支持支持的直接和频繁互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核实的访问次数达到约336,000次,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约90,000次有显着增加。2025年,经验证的美容治疗数量约为76.2万次,而2024年约为19.7万次。拥抱我们的数字原生、一站式解决方案,消费者通过口碑和用户生成的内容推动我们的有机增长。我们强大的品牌认知度、数字化触达、价格实惠的治疗和高效的供应链共同努力,建立持久的消费者信任和满意度。这些优势吸引了源源不断的高价值消费者,同时保持了较低的获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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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进化之路
So-Young是一个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医美平台,伴随着受众不断变化的需求而发展。多年来,So-Young已成长为一个美容治疗一体化平台,通过三个关键发展阶段取得进展:
| ● | 苏扬1.0.So-Young于2013年11月推出,最初是一个数字平台,消费者可以在其中访问值得信赖的信息并分享他们的体验。充满活力的社区赋能消费者做出明智的选择,并促进与美容从业者的线下治疗预约。 |
| ● | 苏扬2.0.2021年7月,我们通过收购武汉奇迹的控股权,向垂直一体化推进,这使我们得以扩展到激光和光电设备的开发、生产和分销。我们还引入了来自强大的合格供应商网络的注射产品,使它们可以通过线下渠道获得。 |
| ● | So-Young 3.0.2023年5月,凭借我们强大的品牌和市场占有率,我们通过推出我们的品牌美学中心进入线下空间。我们的三管齐下的商业模式——将线上平台、美学中心网络和供应链服务相结合——为标准化、非手术的美学治疗创造了一个端到端的解决方案,使高质量的美学护理更容易获得、更实惠和更高效。 |
凭借值得信赖的声誉、与美容从业者的强大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在医美行业的领先地位,So-Young缩小了线上参与和线下护理交付之间的差距。通过将数字信任转化为有形的、可访问的服务,我们为寻求美学治疗的消费者创造了一种更互联、更知情和更令人满意的体验。
我们的商业模式
我们的线上平台
我们的在线平台跨多个接入点运营,包括移动应用程序、微信小程序和soyoung.com网站,消费者和美学从业者都可以在其中访问富媒体内容、引人入胜的社交社区和透明的预订系统。对于美学从业者,我们在soyoung.com上开发了一个运营仪表板,以提高他们业务运营的效率和效果。
该平台支持消费者治疗旅程的每一步,提供诸如获得医美知识、社区支持和美容程序预约选项等功能。它还包括一个用于与美容从业者和机构直接沟通的消息系统,一个用于管理订单和互动的仪表板,以及为那些研究医美选择的人提供的庞大知识库。这些功能协同工作,在所有接入点上创造直观和引人入胜的体验,引导消费者做出有关其美学护理的明智决定。
我们充满活力且值得信赖的社交社区使消费者能够发现最新的美容治疗趋势,并帮助他们做出购买决定。接受过美容治疗的个人分享的个人经历为考虑类似手术的其他人建立了信心。我们还鼓励消费者对他们的治疗体验进行评级、审查和分享,从而培育一个信任和透明度蓬勃发展的环境。我们相信,我们平台上的用户生成内容、评级和评论激励美学从业者以透明的定价提供高质量和多样化的治疗。
我们的美学中心网
我们的品牌美学中心扩展了我们的数字平台的覆盖范围,将在线参与的便利性与面对面的美学和抗衰老治疗护理相结合。通过关注一致性、可负担性、便利性和智能化,我们让消费者能够自信地探索符合其个人目标的治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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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成本优化、精细化治疗方案和标准化服务交付,让更广泛的受众触手可及的优质美学护理。我们的美学中心以以下关键优势为基础:
| ● | 消费者可以信赖的标准化治疗.So-Young美学中心在我们网络内的所有地点提供一致的服务标准。我们的团队包括高技能的医生,包括来自各大公立医院的领先专家和经验丰富的医美专家。我们实施标准化的治疗方案,并提供持续的培训,以使我们的从业者保持在该领域的前沿。超350项服务标准到位,指导从初诊到治疗后护理的每一步治疗过程。无论访问北京、深圳或任何其他城市的中心,消费者都可以期待一致、可靠的临床结果,无论这类消费者选择的从业人员或地点如何。 |
| ● | 可负担得起的获得全面护理的机会.我们的中心提供范围广泛的治疗,从无创到微创手术,迎合多样化的消费者目标,如皮肤年轻化和面部轮廓。在我们强大的供应链能力、集中采购和运营效率的支持下,我们以极具竞争力的价格提供高价值的治疗。我们的成本优化策略允许消费者以远低于传统选择的价格接受多种治疗,使优质美学护理更容易获得。 |
| ● | 触手可及的周到护理.我们的中心地理位置优越,位于城市黄金商业区,以提供精选的美容护理系列。这些中心坐落在大多数消费者家方圆十公里的范围内,确保优质护理永远近在咫尺。这些空间融合了现代、简约的设计和温暖、诱人的触感,营造出专业而又热情的氛围,支持消费者的舒适和自信。 |
| ● | 技术驱动的护理交付.So-Young美学中心利用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创建了一个协调良好的系统,实时优化治疗室、设备和人员的使用。在开始美容治疗之前,消费者会进行智能皮肤分析,根据个人皮肤状况和需求生成个性化治疗计划。借助So-Young美学中心的移动应用程序和Weixin小程序,消费者可以探索关于定价、折扣和服务受欢迎程度的透明细节的治疗方案,使他们能够对自己的护理做出知情、自信的决定。安排预约和完成购买是快速和直观的,可以让治疗瞬间在附近的中心服务。我们的可穿戴腕带有助于准确跟踪每个治疗疗程的持续时间,促进高效的治疗流程管理,并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等待时间来提高整体运营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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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Young美容中心的店面和接待区、候诊区、洁净站和手术室图片
2025年,根据通过我们自己的内部调查收集的反馈,客户满意度达到4.98分(满分5分)。这些指标反映了我们美学中心网络的强劲增长和运营效率,以及我们对提供高质量护理和卓越消费者体验的承诺。
自2023年5月开设我们的第一个So-Young美学中心以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扩展到由49个美学中心组成的网络,遍布十五个主要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成都、武汉、重庆、宁波、长沙、天津、西安、苏州、合肥和昆明。快速增长的网络,加上我们强大的数字化存在,提供了效率、信任和优质护理的独特组合,为医美行业树立了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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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供应链
我们强大的供应链构成了我们运营的基石,推动了高质量医美产品和服务的高效和高性价比交付。通过武汉奇迹,从事多种医美器械的研发、生产和分销。我们的产品组合包括尖端激光和光电设备,例如光疗设备、外科激光,以及用于皮肤科、泌尿科和眼科的专用工具。凭借超170项专利和20多项医疗器械注册证,武汉奇迹赢得了“小巨人”这一享有盛誉的专业化领域创新型、高绩效中小企业称号的认可。
我们的价值主张
我们的商业模式对其成分有独特的价值主张。
面向消费者。我们汇集了数字化访问的便捷性以及面对面的美学和抗衰老治疗的可靠性。我们的美学中心通过标准化协议和经验丰富的医生提供一致的高质量护理,在我们网络的任何位置为消费者提供值得信赖的结果。我们高性价比的模式让美容治疗更实惠,让更多消费者获得更广泛的服务。我们的中心战略性地位于城市黄金地段并与智能技术相结合,提供无缝、高效的消费者体验,从快速的在线预订到最短的等待时间和协调良好的治疗。我们的数字平台为消费者提供透明信息,帮助他们探索治疗方案、比较定价并做出明智的决定。一旦消费者确定了合适的选择,他们就可以通过我们的在线预约系统方便地预约治疗,这也将他们与保险服务转介连接起来,以获得额外的支持。经过治疗后,消费者可以通过评论和评级分享他们的经验,为建立信任并告知他人的社区驱动反馈系统做出贡献。
对于美学从业者来说。美学从业者通过我们的平台受益于更大的曝光率和可信度。通过吸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以丰富的媒体内容和值得信赖的声誉为支撑,该平台为美学从业者提供了扩大影响力的机会。该平台的评级和审查促进了透明度,并鼓励从业者提供多样化、高质量的治疗。从业者通过在线预订系统等功能获得额外的曝光率并提高消费者转化,这不仅有助于预订,还可以提供对消费者偏好和新兴市场趋势的可操作洞察。这些洞察力使美学从业者能够简化他们的运营,完善他们的产品,并使他们的服务与不断变化的消费者需求保持一致。此外,我们的品牌美学中心网络和参与医美产品开发为从业者提供了获得先进技术和业务增长新途径的途径。
我们的商业模式创造了一个自我强化的循环,将消费者和从业者融为一体。消费者被吸引到该平台,以方便在线预订和在我们的品牌美学中心获得高质量的治疗。随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使用这些服务,从业者被激励加入,受益于提高知名度和在我们的美学中心服务的机会。这一不断扩大的从业者网络扩大了治疗的可得性和地理覆盖范围,使该平台对消费者更具吸引力。随着生态系统的发展,美学从业者与我们线下美学中心之间的协作加强,推动了消费者的进一步信任和持续的平台增长。
我们的供品
信息和预订服务
我们利用我们丰富的用户生成内容和参与的消费者基础,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服务,旨在帮助美学从业者介绍他们的产品并扩大他们的客户群。我们通常每年根据我们的标准表格与我们的美学从业者签订框架供应协议。根据协议,美容从业者被要求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有吸引力的治疗价格,积极解决投诉并回应其他负面消费者反馈。当美容从业者发布夸大或虚假信息、依赖过期认证、从事违法行为或收到严重客户投诉时,我们也保留终止协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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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平台通过信息展示选项和品牌机会支持从业者,例如短视频系列。加入后,从业者将自动加入一个多层增长系统,该系统根据消费者反馈等指标定期评估其绩效。业绩不佳,通常与不满意的反馈有关,可能会导致系统内的降级。这种结构激励从业者随着时间的推移保持高服务标准,因为更高级别的参与者可以获得专属福利,例如信息服务费折扣以及获得定制短视频和突出的应用程序显示选项等高级功能。增长系统还帮助我们的业务开发团队有效地分配资源,根据从业者的层级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支持。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平台上的美容从业人员分别超过15,100人、15,500人和15,800人,其中2023年约有9,600名美容从业人员和5,500名其他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2024年约有9,900名美容从业人员和5,600名其他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2025年约有10,100名美容从业人员和5,700名其他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可通过我们平台预约的其他医疗保健服务包括皮肤科、牙科和正畸、体检、妇科和产后护理。
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我们的平台预约美容疗程,我们通常会为此收取大约10%或30%的总服务金额的预约费用。2025年,我们有超过26.9万名消费者通过我们的平台购买了美容治疗服务。
我们与美容从业者的协议延伸到通过我们的平台介绍给消费者的所有服务,即使这类消费者直接拜访从业者、在现场选择不同的治疗、在他们的访问期间添加服务,或者稍后返回进行其他治疗。美学从业者通过他们在我们预订系统上的接口记录这些交易,以确保正确的费用计算。为核实预订服务费,我们积极与消费者互动征求反馈意见,鼓励他们在线分享评分和评论,这有助于验证报告的订单。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的处罚和合规机制促进了合作,使遵守服务协议成为从业者一种切实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选择。
美容治疗服务
So-Young美学中心提供多样化的美学治疗,以满足各种消费者需求。从非侵入性和微创手术来看,我们中心通常提供的美学治疗包括基于设备的选择,例如提线、强脉冲光、超声波整容、皮秒激光和身体轮廓处理。此外,我们还提供可注射治疗,如皮肤增强剂、基于透明质酸的产品、肉毒杆菌毒素以及I型和III型胶原蛋白。
我们强大的供应链能力、集中采购和运营效率使我们能够以极具竞争力的价格提供治疗,远低于传统诊所提供的价格选择。更简单的程序可以以负担得起的价格获得,更复杂的治疗定价以反映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资源水平。一揽子交易提供了额外的价值,满足了寻求多种美学解决方案的消费者的需求。
我们的从业人员团队包括来自各大公立医院的领军专家和经验丰富的医美专家。这些从业人员得到训练有素的护士和敬业的顾问的支持,协作在治疗过程的每个阶段提供标准化护理。为了保持始终如一的质量,我们在所有地点实施统一的治疗方案,为我们的团队提供持续的培训,并纳入消费者的反馈,以完善我们的服务。积极收集消费者反馈,细化和完善我们的服务。除了为消费者服务,So-Young美容中心还通过向公众分享运营、产品管理和客户服务方面的最佳实践,为更广泛的医美行业做出贡献,我们认为这提升了整个行业的美容治疗服务的整体质量和可及性。
我们的综合数字平台将线上便利与面对面护理连接起来,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直观的方式来管理他们的治疗旅程。通过So-Young美学中心的Weixin小程序和Soyoung诊所APP,消费者可以探索治疗方案、查看定价、安排预约、参与在线问诊和跟踪随访,减少了等待时间,简化了获得服务的途径,创造了更高效、更人性化的治疗体验。通过社交媒体分享的教育内容补充了这一平台,提供了对可用治疗的宝贵见解,并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决定。在我们的美学中心内,AI和物联网技术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对房间、设备和工作人员进行实时监控,优化资源分配并提高整体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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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Young美学中心界面Weixin小程序
So-Young美学中心的收入主要包括手术和治疗的服务费。我们计划通过批量采购和资源共享,扩大我们的中心网络,以简化运营并发挥规模经济。通过增加美学中心的数量,我们的目标是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加强我们的品牌影响力。更大的网络还将提供对消费者偏好和新兴趋势的更深入洞察,使我们能够积累宝贵的运营专业知识,并提高我们获得黄金地段的能力。
销售医疗产品及维修服务
我们开发并维护了适合我们供应链和销售增长的原材料采购、研发、生产和分销一体化体系。
光疗和外科激光设备
武汉奇迹提供光疗设备,利用特定波长的光支持各种医疗条件的治疗。这些设备利用不同种类光的生物效应来刺激人体的自然愈合过程。光疗仪对于治疗银屑病、白癜风、过敏性皮炎等皮肤疾病,以及减少痤疮疤痕、去除血管和色素病变以及脱毛等应用都是有效的。产品范围包括准分子激光系统、紫外准分子治疗装置、LED和红光治疗系统,以及先进的激光和强脉冲光技术,所有这些技术旨在促进自然愈合并提供有针对性的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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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奇迹还提供外科激光设备和其他专门医疗设备,重点是泌尿科、皮肤科和美学应用。我们的主要产品包括用于泌尿外科治疗的二氧化碳激光机、多波长和半导体激光系统,以及用于整形外科的流体动力学辅助吸脂系统。武汉奇迹还提供用于皮肤清洁的气动液体喷雾装置和用于管理干眼症的眼科强脉冲光系统。
可注射产品
我们与医美机构密切合作,管理产品商业化、分销、营销和专业培训。我们解决中国中高端市场未满足的需求,以可靠、世界级的注射产品满足对微创治疗不断增长的需求。
维修服务
武汉神奇为其设备用户提供产品备件的销售和技术服务及维修服务。它涵盖了广泛的服务,包括安装、操作培训、错误报告、维护服务和设备包装。武汉奇迹的技术服务部、客户服务部有多名经验丰富的维修、技术支持专业工程师,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除了一年维护、快速维修响应等常规服务外,他们为客户提供免费咨询、指导和检测服务,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武汉神奇还组织消费者参加临床培训,提供售后技术培训和应用支持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产品属性。武汉奇迹的品牌形象和客户粘性,在其全面优质的服务体系上蓬勃发展。
品牌和营销
我们相信,我们丰富的内容和令人满意的消费者体验有助于扩大我们的消费者基础和提高消费者参与度,从而产生强大的口碑效应,从而加强我们的品牌知名度。
我们通过各种线上线下营销和品牌推广活动,推广我们的平台并提高品牌知名度。我们聘请热情活跃的美学影响者,安排他们参加营销和品牌推广活动,并在各种社交媒体网络上制作有趣的视频和文字专业内容。我们与应用商店、第三方APP、热门搜索引擎和社交媒体平台合作,进行在线和移动营销。我们也主要以影院广告、电视广告、促销活动等形式进行线下营销。
销售
我们向线下美容从业者和医院销售医疗设备,包括我们自己生产的产品和第三方生产的产品。与武汉奇迹,我们提供多样化的激光和其他光电医疗设备。我们还销售第三方供应商生产的医美产品。我们在产品开发管道、销售团队和线上平台之间建立了强大的协同效应。
制造业
我们在中国的工厂生产我们的医疗设备。
我们从大量供应商处采购定制和现成的组件,并使其遵守严格的质量规范和工艺。我们与供应商密切合作,帮助确保供应的连续性,同时保持高质量和可靠性。总的来说,我们已经能够获得充足的原材料和组件供应。我们通过采购订单而不是长期供应协议购买我们的大部分组件和组件,并且相对于我们的预期需求,通常不会保持大量的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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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和基础设施
我们业务的成功得到了我们强大的技术能力的支持,这些能力使我们能够提供卓越的体验并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我们提供交互式医美功能和其他人工智能分析工具,包括我们的“3D尝试和测试”治疗选择、皮肤纹理测试以及眼睛形状和眉毛设计,作为我们不断增长的消费者社区的解决方案,他们正在寻找有效的服务和工具来促进他们的决策。同时,这些功能和工具增加了消费者接触高度相关和相关信息的机会,从而丰富了整体体验。
我们的技术团队,加上我们专有的人工智能技术以及每天在我们平台上生成和收集的大量数据,为我们的技术能力的持续改进创造了机会,增强了可靠性、可扩展性和灵活性。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一支拥有213名员工的研发团队,包括那些专注于技术开发以支持我们业务运营的各个方面的人员、那些专注于人工智能算法设计和开发的人员、那些专注于底层数据和技术维护的人员,以及那些专注于不断改进我们现有产品和推出新产品的人员。
大数据
我们在我们的平台上构建了专有的大数据分析框架,以提高运营效率和消费者满意度。我们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来增强消费者行为预测和消费者画像的准确性,并优化我们的运营、目标内容和消费者体验。
我们的技术和运营团队之间的无缝协作,加上我们的大数据分析能力,为我们的公司和我们的美学从业者带来了更高的运营效率。我们的数据工程师参与了所有关键的操作领域。他们对来自不同业务部门的计算需求有着透彻的理解,因此能够提供技术支持,以满足运营我们平台的多样化需求。
安全和数据隐私
我们致力于保护我们平台上所有参与者的信息。我们仅在用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和数据。我们不向美学从业者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敏感的用户数据。
我们有一支由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团队,致力于保护我们平台的安全。我们的后台专有安全系统能够每天处理恶意攻击,以保护我们平台的安全,并保护我们的用户和美学从业者的隐私。我们每天在单独和各种安全的数据备份系统中备份我们的用户和某些其他关键形式的数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数据丢失的风险。我们对从我们平台收集的机密个人信息进行加密。为进一步确保数据安全和避免数据泄露,我们建立了内部协议,根据该协议,我们向有限的员工授予机密个人数据的机密访问权限,并具有严格定义和分层的访问权限。我们严格控制和管理我们各个团队内部的数据使用。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我们采取并执行了各种政策和程序,以确保严格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内容筛选和监测
我们致力于遵守网络内容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们在开发先进的内容监控技术、政策和程序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
我们维持内容管理和审核程序,以监控我们平台上的美容日记、短视频、治疗评论、特色文章、聊天消息和其他内容,以确保我们能够及时识别可能被视为不适当、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或侵犯第三方权利的内容。当发现任何不适当或违法的内容时,我们会及时下架该内容。我们还采取进一步行动,在需要时追究相关内容创作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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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一个自动化的AI支持的筛选机制,作为我们内容审核系统的第一层防御。这一系统会自动标记和筛选出与其他内容重复的内容,或涉及不适当或非法的音频、视频、评论或文字。一旦内容被自动筛选机制处理,我们的系统再提取内容并发送给我们的人工内容筛选团队,即我们的第二层防御,进行进一步审查。我们有专门的团队审查和处理我们平台上的内容,以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并确保我们的内容质量。
质量控制
除了严格的甄选流程,确保我们的美容从业人员的资质,我们还构建了一个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我们通过我们的在线系统和现场访问,不断监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我们建立了审美从业者信用评分体系,发现恶意竞争、垃圾订单和评级、重复不满意的用户服务、负面媒体曝光等,我们就扣分。较低的信用评分导致我们平台上的曝光率和排名降低。如果我们不再满足于美学从业者的行动,我们可能会启动终止程序,将他们从我们的在线平台上移除,从而保护我们的品牌形象和我们的用户。
我们还对我们的激光等光电医疗设备和医美产品的质量控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武汉奇迹通过二十多年激光等光电医疗设备的研发和销售,建立了拥有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的强大质量控制部门。实施了全面的质量程序,涵盖了物料采购、生产程序、零部件组装、产品检测、自检和仓库管理等多个操作环节。我们还有一套系统,用于选择可靠、优质的医美产品第三方提供商。我们的选择过程是基于对供应商的彻底审查,考虑到他们的产品供应、质量、定价和声誉等。
我们还对线下服务实施了全面的质量控制体系。所有美学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前,必须通过严格的入职考核和培训。医疗产品须接受供应商和产品资格审查,包括入仓时和储存期间的第三方检查。我们的服务标准覆盖了从访前到访后的整个消费者旅程。我们通过审查、调查、投诉和匿名评估等方式收集反馈意见,分类问题及时妥善解决。为推动问责制,我们应用结构化的处罚和激励制度,以减少负面事件,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我们始终将医疗质量、合规、安全放在经营的首要位置。2025年,我们对安全、合规、质控体系进行了全面强化,建立了由合规部、风控部、监管部、内审部、医疗服务提供部、信息安全部组成的一体化六支柱合规框架。这种强化的治理结构,进一步推进了医疗服务全流程的规范化、可监督化、可追溯化,为优质、合规、安全的医疗健康服务交付提供了坚实基础。
竞争
中国医美行业竞争激烈,发展迅速。我们在该行业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i)领先的搜索引擎,(ii)其他在线医美服务平台,(iii)一般在线电子商务平台,(iv)其他医美产品和设备以及(v)其他美容中心和诊所。
我们主要基于以下因素进行竞争:(i)为我们的目标受众提供关于美学治疗的丰富和专业的内容;(ii)我们将内容和消费者与美学从业者无缝连接的能力;(iii)我们平台上优越的决策过程;(iv)我们庞大且活跃的用户群;(v)可以在我们的平台或美学中心保留的美学治疗的定价;(vi)我们吸引和留住美学从业者的能力;(vii)美学从业者验证,以及治疗质量控制;(viii)品牌认知度和声誉;(ix)我们的设备,产品和服务质量;(x)我们推出新设备和产品的能力;(xi)我们在提供治疗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资格;(xii)我们的美学中心的位置和可访问性;(xiii)我们的品牌和营销活动的有效性;(iv)技术创新和(v)我们管理团队的经验和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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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版权、专利、域名、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和类似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中国大陆的版权、商标和专利法,以及与我们的员工、承包商和其他人的保密程序和合同条款来保护我们的所有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1,354个注册商标、与我们运营的各个方面相关的226个由我们开发的软件程序的版权、117件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383项已授权专利以及62个注册域名,包括soyoung.com。
保险
我们维护各种保单,以防范风险和突发事件。我们目前维持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我们为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保险。我们认为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满足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
条例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或我们的股东从我们获得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的最重要的规则和规定。
增值电信服务条例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并于2014年7月29日和2016年2月6日进行了修订。该条例是中国大陆管理电信服务的主要法律,规定了中国大陆公司提供电信服务的一般监管框架。条例对“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进行了区分。条例将增值电信服务定义为通过公共网络提供的电信和信息服务。按照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的商业经营者必须首先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工信部或其省级对口单位的经营许可证。
作为条例附件印发并于2003年2月21日、2015年12月28日和2019年6月6日更新的《电信业务目录》,将增值电信服务进一步划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服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服务两类。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在线数据处理及交易处理服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在线数据处理及交易处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ICP服务或EDI服务前取得工信部或其省级分支机构的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
2017年7月3日,工信部发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补充《中国电信条例》。这些办法规定了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所需的许可证种类以及取得此种许可证的资格和程序。办法还规定,在多个省份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运营商需取得区域间牌照,而在一个省份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运营商需取得省内牌照。任何电信服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其许可证中的规范开展业务。
我们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目录》界定的增值电信服务。为遵守法律法规,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北京So-Young已获得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增值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或ICP许可证,有效期至2030年7月9日,以及EDI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12月7日。北京苏荣控股子公司北京美分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ICP许可证,于2023年4月25日到期。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北京赤岩也获得了ICP许可证,该许可证将一直有效到2030年10月23日。我们在该许可到期后停止提供该许可下允许的操作。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未能获得和维持适用于我们业务的批准、许可或许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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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条例
外商投资目录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进行的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2年10月26日、2024年9月6日联合颁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或《负面清单》,分别于2023年1月1日、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负面清单规定了国家对外商投资进入特定领域规定的特别管理措施,据此,外国投资者不得对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进行投资,而外商投资对列入负面清单的领域进行投资,必须满足负面清单规定的特定条件。根据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从事增值电信服务(不含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存储转发服务、呼叫中心服务)的主体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实体在中国的设立、运营和管理受《中国公司法》管辖,该法律最近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并已于2024年7月1日生效。中国公司法管辖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也适用中国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新修订的中国公司法的主要修订包括旨在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结构、细化股东权利行使、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以及强化控股股东和管理层-人员责任等方面的修订。
外商投资法
全国人大于2019年3月15日颁布的《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三部旧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大力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外商投资法,中国对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采取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批准发布、修改或发布,不定期发布。对负面清单范围以外行业的外资和内资一视同仁。
根据外商投资法,其“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全部或部分投资并根据中国大陆法律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企业,其“外商投资”是指任何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一)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取得股票份额、股票权益、财产份额,中国大陆境内企业的其他类似权益;(iii)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大陆投资新项目;(iv)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形式、结构、活动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外商投资法》生效前设立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五年内保持企业形式。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等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外,除特殊情况外,国家不得征收外商投资。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征收或者征收。征收征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及时给予合理补偿。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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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也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2020年1月1日前制定或者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的规定或者条例与《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有不一致之处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条例》为准。规定还表示,境外投资者投资于限制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领域的,应当遵守负面清单中关于持股、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未提及VIE结构的相关概念和监管制度。不过,由于比较新,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大陆开展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运行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投资信息。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通过提交设立、变更、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等方式披露投资信息,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不再要求单独向商务部门报告。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条例
外商对华电信企业直接投资适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1年12月11日由国务院颁布,最近于2022年3月29日修订。这些规定要求,在华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最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为50%。
2006年7月13日,工信部前身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中国大陆持有ICP许可证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境外投资者出租、转让、出售ICP许可证,不得向在中国境内非法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境外投资者提供包括资源、场所、设施等在内的任何协助。而且,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运营公司使用的域名和注册商标,应当合法归该公司和/或其股东所有。此外,此类公司的作业场所和设备必须符合其批准的ICP许可证,此类公司必须完善其内部互联网和信息安全标准和应急管理程序。
2015年6月19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放宽线上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营利性电子商务)境外投资者持股限制的通告》,即196号文。196号文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中国大陆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服务的实体(营利性电子商务)100%的股权。关于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营利性电子商务)的许可申请,外资股权比例要求以本通告为准;其他要求及相应审批程序以《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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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这些对外国直接投资增值电信服务和我们的业务可能属于的某些其他类型的业务的限制,包括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业务,我们成立了各种国内合并的关联实体,从事增值电信服务。更多信息请见“第4项。公司信息-C.组织Structure。”由于缺乏中国政府当局的解释性指导,中国政府当局是否会认为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构成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国所有权存在不确定性。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如果建立运营我们在中国业务的结构的协议被视为不符合中国大陆有关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如果我们目前的股权结构被发现违反了中国大陆现行或未来有关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的合法性以及外商投资受到限制或禁止的其他类型业务的法律、规则或规定,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关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规定
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发布、最新于2024年12月6日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作出了规定。办法明确,新闻、出版物、教育、医疗卫生、药房和医疗用具等方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需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规范。2019年12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互联网信息内容提供者平台的监管,对互联网信息提供者提出了更严格的管理要求。
例如,禁止互联网信息提供者提供超出其许可或备案范围的服务。此外,上述两项规定明确了违法内容清单。禁止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侮辱、诽谤他人或者含有淫秽、暴力、恐怖内容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禁信息。违反此类禁令的互联网信息提供商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或行政处罚,包括法律制裁、暂停我们的业务进行整改、关闭我们的网站、吊销运营我们平台所需的许可证,或将我们的So-Young移动应用程序从应用程序商店中移除。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对在我们的平台上显示、从我们的平台检索或链接的信息或内容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必须对其网站发布的信息进行监测和管控。如发现任何违禁内容,他们必须立即删除该内容,并对此类内容进行记录并向当局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向互联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服务的服务。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ICP许可证。
广告条例
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广告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1年4月29日。广告法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县级以上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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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前身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废止,由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2月25日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取代,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体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推广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主要的额外合规要求是:(i)广告必须是可识别的,并标有“广告”字样,使消费者能够将其与非广告内容区分开来;(二)通过弹窗页面或者其他形式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应当提供醒目标识的“关闭”按钮,确保“一键关闭”;(三)必须将赞助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四)禁止未经收件人许可,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消息发送广告或者广告链接,或者以欺骗方式诱导互联网用户点击广告;(五)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违法的,应当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六)不得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由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任何医疗、药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膳食补充剂或者其他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除非已经通过审查。此外,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禁止互联网广告主以介绍健康或养生知识的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健康养生知识介绍,有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不得与该等知识同页或同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National Health委员会的前身中国National Health、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6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应当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合格证明后,医疗机构方可发布。医疗广告审查证书有效期一年,经申请可续期。
药品、医疗器械、膳食补充剂和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广告审查暂行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4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适用范围、广告内容、主管部门、审查程序和法律责任,以加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优化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程序。
根据办法,药品广告内容以国务院医药产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以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或者备案证明,或者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为准。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进行任何编辑、拼接、修改。
此外,申请人寻求对其药品或医疗器械进行广告宣传,必须申请广告许可证号。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的有效期,应当与该药品、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证明或者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相一致,以最短者为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证明、生产许可证未规定有效期的,该广告许可证号的有效期为二年。药品广告许可证、医疗广告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是产品注册证持有人或者产品备案证明持有人或者其授权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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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其中提出,“医疗美容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美容机构或医疗美容服务的任何商业广告。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公众关注度高的问题,重点打击以下情形:(一)通过制造“颜值焦虑”,违反社会良好做法;(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对未经药品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任何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广告宣传,(三)公示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y项医疗救治项目或服务项目;(四)公示治疗效果或者对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作出承诺;(五)以行业协会或者任何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称、形象作为证明或者以患者的名称、形象进行治疗前后的治疗效果对比或者进行证明;(六)使用广告代言人进行医疗美容推荐或者证明,而出现在医疗美容治疗广告中的所谓“推荐员”、“体验员”,使用本人姓名、形象推荐医疗美容治疗的,视为广告代言人;(七)变相发布健康、青少年养生知识介绍、个人访谈、新闻报道等医疗美容治疗广告(八)在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或者化妆品上宣传医疗美容治疗相关疾病治疗功能;(九)其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权益的广告违法违规行为。
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将我们的业务定性为在没有适当许可证或许可的情况下在中国从事医疗、药品和/或医疗器械广告分销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电子商务条例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首次确立了中国大陆电子商务部门的监管框架,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像我们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某些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电商平台上的商家有违法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时,应当(i)采取必要的行动或者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ii)核实平台上的经营者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核实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审评证、医师资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美容医疗主治医师执业证,(三)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各地分局和税务局提供商户身份和税务相关信息;或(四)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记录和保存商品和服务信息及交易信息。该法还特别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其经营者在平台上的交易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或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罚款和/或暂停营业。此外,对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与消费者生命健康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如果消费者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中国电子商务法》的要求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或证照进行适当核查或未适当履行安全保护义务而遭受损害的,可能产生民事或刑事责任。可能产生的医疗责任详见“第四项。公司信息-B.业务概览-条例-医疗责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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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条例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2009年8月27日、2013年10月25日进行了修改。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安全要求,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保证商品的质量、功能、使用期限。不守法可能使经营者承担退款、退货、修理、损害赔偿等责任。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10月推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版,进一步增强了消费者保护,强化了对网络交易平台和经营者的义务。
全国人大于2020年5月28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悉网络用户从事侵权活动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被侵权方关于任何侵权行为的通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及时删除、屏蔽、解链侵权内容。否则,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网络交易监管管理办法》,即《网络交易办法》,该办法于2021年5月1日生效,并于2025年5月1日进一步修订,以规范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的业务,其中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5月28日发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规范网络产品交易及相关服务,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些指引旨在增强网络交易平台的社会责任。
医疗责任条例
中国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将承担赔偿责任。对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的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隐私,对未经本人同意泄露患者私人或者病历造成的损害,将承担侵权责任。
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颁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预防、处置、技术认定、行政处置和监督赔偿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诊疗救治护理标准或程序等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医疗机构与患者可以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纠纷;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达成和解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实际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对伤害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的伤害与患者患病的关系。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给予医疗机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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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可根据患者人身伤害的严重程度划分为四级:(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伤残,(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伤残,或器官或组织损伤,从而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伤残,或器官或组织损伤,从而导致常见功能障碍;(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其他有形人身伤害。根据《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责任可分为四个等级:(一)完全责任:患者的伤害完全归因于医疗保健提供者的过错,(二)主要责任:患者的伤害主要归因于医疗保健提供者的过错,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患者的伤害主要归因于其他因素,医疗保健提供者的过错起次要作用;(四)次要责任:患者的伤害大部分归因于其他因素,医疗保健提供者的过错起到了次要作用。在实践中,由中国National Health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自地方分支机构管理的医学协会也可以裁定同伴责任,这表示50%的责任归属于医疗保健提供者。
支付服务条例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自2010年9月起施行,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根据该办法,非金融机构必须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即支付许可证,才有资格成为支付机构并提供支付服务。国务院于2023年12月9日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即《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取代《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根据本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在中国人民银行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取得支付许可证并根据收款人或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从事货币基金转账等支付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根据能否收到收款人预付资金分为两类:储值账户操作和支付交易处理。储值账户操作和支付交易处理的具体分类监管规则由人民银行制定。
201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查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向非持牌主体非法提供结算服务的通知》,即《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人行通知意在防止无证主体利用有证支付服务商作为开展无证支付结算业务的渠道,以保障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医疗机构条例
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修订的《医疗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National Health、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94年8月29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规定,设立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医疗保健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立医疗机构批准书。任何单位和个人拟设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必须按照申请审批程序,向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美容医疗服务条例
中国National Health、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2年1月22日颁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9年2月13日、2016年1月19日修订的《美容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美容医疗项目归一级学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归二级学科。美容医疗服务执业医师应当取得美容医疗主治医师资格许可或者在持证主治医师监督下提供美容医疗临床服务。美容医疗主治医师应当符合一定要求,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美容医疗主治医师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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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National Health、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1日颁布并于同日生效的《美容医疗项目分类目录》将美容医疗服务分为四类:(i)美容手术项目;(ii)美容牙科项目;(iii)美容皮肤科项目和(iv)美容中药项目。委省级对口单位可根据当地情况调整目录。根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医疗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手术风险等级,将美学手术项目分为四个等级。涉及操作流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小的手术,归为1级。涉及手术过程一般复杂、有一定技术难度和风险,需要采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和静脉麻醉的手术,归为2级。涉及手术过程复杂程度相对较高、技术难度和风险相对巨大的手术,以及需要进行全麻术前备血和气管插管的,应归为3级。需要高度复杂的手术流程,涉及巨大技术难度和高风险的,按4级分类进行手术。
中国National Health、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2年4月16日颁布、同日生效的《美容医疗机构和美容医疗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规定了美容医疗医院、美容医疗门诊科室、美容医疗诊所和美容医疗科室应当达到的床位数量、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等基本标准。
医务人员条例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医疗、预防或保健措施和签署医疗证明时,执业医师应当亲自进行诊断和调查,并不延误填写医疗档案。任何医疗从业人员不得隐匿、伪造、销毁任何医疗档案或相关数据。
2014年11月5日,由中国National Health、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颁布、同日生效的《关于促进和规范医生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医生向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后,可以在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当地的中国National Health、计生委应当提出并实施好自己的多点执业政策。此类政策的重点领域包括:(i)医生多点执业应获得当地委员会的批准;(ii)医生在获得从事多点执业资格之前应满足一定的标准;(iii)任何多点执业医生在同一省份的执业场所不得超过三个;(iv)医生应与其拟从事多点执业的医院订立书面协议,该协议应在开始多点执业之前明确规定发生纠纷和其他相关事项时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National Health、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2月28日颁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执业医师一经注册,即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预防和保健活动。执业医师在同一执业地为多个机构执业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为其执业的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对于该执业医师拟执业的其他机构,该执业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行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注明其拟执业的机构名称。执业医师在不在执业注册地的其他机构执业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行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增设机构。
互联网医疗服务条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2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组织应当保证其医疗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法规规定,并承担所提供服务的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还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健康医疗数据信息安全和保密义务的法规规定,建立或者完善其隐私信息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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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7月17日由National Health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实施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互联网诊疗是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生开展部分常见病诊断、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应当申请登记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诊疗主体保持一致。
关于互联网医院的规定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和《医疗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对互联网医院实施准入管理。在对互联网医院实施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设立互联网医院,适用《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在中国大陆的互联网医院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方面,《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通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联合对互联网医院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方面。互联网医院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对三级信息系统采取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完成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等。医生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确诊患有某些常见病或慢性病的患者提供后续诊断服务,除非患者在实体医院,实体医院的医生邀请其他医生通过互联网医院提供诊断服务。此外,《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所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对诊疗项目、科室、人员、建筑物和设备设备、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体系建设,中国National Health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22年2月8日联合颁布了《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细则对监督本单位医疗机构、经营情况、人员和互联网诊疗活动质量安全等提出了具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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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条例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中国药监局于2004年7月8日颁布,于2017年11月17日修订,自2017年11月17日起施行。据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向网络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服务分为商业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非商业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网站运营者,必须完成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注册登记或者取得药监局主管相对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再有,互联网药品办法要求,有关药品的信息应当准确、科学,其提供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网站上发布医疗院所生产的麻醉剂、精神药品、药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解毒药品和药品的产品信息。此外,与药品(包括医疗器械)有关的广告,由国家药监局或其主管对口单位批准。为依法合规,并表关联主体北京苏荣已于2023年12月20日完成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注册。
医疗器械条例
在中国大陆,根据每种医疗器械的侵入性和相关风险,医疗器械被划分为三个不同的类别,即I类、II类和III类。根据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7月30日颁布、最后一次修订于2022年3月10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业务视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将不需要许可或备案,而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分别实行备案和许可管理。还有,医疗器械经营者对其销售人员以其名义实施的购买、销售医疗器械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建立并付诸实施购买检验记录制度,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者购买医疗器械。根据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12月20日颁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管理监督办法》,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为依法取得或者提出申请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法规未要求取得或者申请的除外。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相关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可追溯,并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上的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海南苏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8日,以及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备案。
根据中国国务院于2000年1月4日颁布、最近于2024年12月4日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和拟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企业只需向属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与生产该类第一类医疗器械有关的备案,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满足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相关条件。
生产第二类和/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有效期为五年,相关医疗器械的生产者负责续期。对未取得许可、从事制造、经营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单位,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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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神奇激光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许可,有效期至2029年7月17日。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要求,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要求。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8月26日颁布、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需要备案,备案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国产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要求。第二类医疗器械由注册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批准,发给该等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经批准,颁发该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外观设计、原料、生产技术、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由登记人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规定
视听许可
2007年12月20日,NRTA的前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MIII联合颁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随后于2015年8月28日进行了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需取得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视听许可证,或向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一般来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实体,其业务必须满足行政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和指导目录。
2008年5月2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关于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申请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15年8月28日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对视听许可的申请审批流程作出了详细规定。通知还规定,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颁布前已从事此类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只要(一)违法违规行为范围较轻,能够及时整改,(二)该提供者在该规定颁布前最近三个月内无违法行为,即可申请许可。
2009年3月30日,国家广电总局颁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禁止含有暴力、色情、赌博、恐怖主义、迷信或者其他类似禁止内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
2010年3月1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类别试行,并于2017年3月10日进行了修订。此外,NRTA前身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简称SAPPRFT)2016年9月2日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视频直播服务管理的通知》强调,除给予特定许可外,禁止视听节目服务商从事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活动等的视频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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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信办规则
2016年11月4日,国家网信办颁布《网络视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定,网络视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i)建立视频直播内容审核平台;(ii)根据互联网视频直播发行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其进行认证登记;(iii)与互联网视频直播服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7年7月12日,为收紧对通过视频直播平台分发内容的审查,国家网信办发布通知,要求网络视频直播服务提供者自2017年7月15日起向当地行政分局备案。
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未能获得和维持适用于我们业务的批准、许可或许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条例
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办法》,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修订于2025年6月3日。办法规定,任何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有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上述服务。为符合规定,北京苏扬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8月8日。
网络出版条例
2016年2月4日,国家广电总局和工信部联合发布《互联网出版服务管理规则》,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以取代国家广电总局和工信部于2002年6月27日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出版服务管理暂行规则》。2016年规则将“互联网出版物”定义为经编辑、制作或加工后通过互联网出版并提供给公众的数字作品,包括(a)原创数字作品,如图片、地图、游戏、漫画;(b)内容与互联网时代之前通常在书籍、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媒体上出版的内容类型一致的数字作品;(c)通过选择、编排等方式汇编的网络数据库形式的数字作品,和汇编其他类型的数字作品;以及(d)SAPPRFT确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作品。根据规定,通过互联网发行这类出版物的互联网运营商在发行互联网出版物之前,必须向政府当局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并获得SAPPRFT批准。
互联网安全条例
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进行规范和限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了《维护互联网安全决定》,并于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修订。该决定可能会使违反者在中国因以下任何努力而受到刑事处罚:(i)不正当进入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计算机或系统;(ii)传播具有政治破坏性的信息;(iii)泄露国家机密;(iv)传播虚假商业信息;或(v)侵犯知识产权。1997年,公安部颁布措施,禁止以导致国家机密泄露或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等方式使用互联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公安部和地方安全分局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关闭其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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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要求网络运营者,在开展业务和提供服务时,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进一步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2021年12月28日,CAC等十二个中国监管部门联合修订并公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加强了对某些违反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行为的责任制度。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可分别处以最高200万元或1000万元的罚款、暂停相关业务、业务整改、关闭网站或应用程序、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国家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审查。此外,明确了开展数据活动、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组织和个人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全过程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组织实施数据安全培训以及采取适当技术措施等必要措施保护数据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数据处理活动,违法的,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未按《数据安全法》规定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
监管部门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人工智能生成或合成内容标签办法的通知》等与人工智能服务和算法服务相关的规定。上述规定对特定服务提出了算法备案和安全评估要求,以及用户管理和AI生成的内容标注要求等其他监管要求。
隐私保护条例
2011年12月,工信部发布了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任何用户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该等信息。根据《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除其他外,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一)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该等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目的,并且只能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该等信息;(二)妥善维护用户个人信息,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泄露或可能泄露的,网络借贷服务提供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立即向电信监管部门报告。
此外,根据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2013年7月工信部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令》,任何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都必须征得用户同意,并遵守业务的适用法律、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适用法律规定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发布并于2015年11月生效的《刑法第九修正案》,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按适用法律规定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相关义务,拒不责令整改的,将受到刑事处罚。此外,2017年5月8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害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侵害个人信息犯罪人员定罪量刑的若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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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于2020年4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并于2020年6月生效。根据这些措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在购买确实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必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2021年12月28日,中国网信办与若干其他中国政府机构联合发布了经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根据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拟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将评估,除其他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在上市后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了某些一般因素,这些因素将是在网络安全审查期间评估国家安全风险的重点。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具体规定了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规则,是指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极易对自然人尊严造成损害或对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特征信息、金融账户、个人位置追踪等信息,以及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经办人应当对其个人信息经办活动承担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经办的个人信息安全。否则,将责令个人信息处理人员改正或暂停、终止提供服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2021年7月30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等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通信、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重要行业或领域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以及在发生损坏、功能丧失或数据泄露时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任何其他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此外,各关键行业和部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资格标准,确定各自行业或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方。最终认定是否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告知运营者。
此外,中国民法典要求保护个人的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合法获取该信息并确保该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该等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发布该等个人信息。
虽然我们已采取措施保护我们可以访问的信息的机密性,但我们的安全措施可能会遭到破坏。任何意外或故意的安全漏洞或其他未经授权的访问我们的平台都可能导致用户的机密信息被窃取并用于犯罪目的。任何安全漏洞或未经授权访问机密信息也可能使我们承担信息丢失和负面宣传的责任。
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规定
2016年6月28日由国家网信办颁布并于2022年6月14日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加强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该条例的颁布是为了规范手机APP信息服务提供商。按照规定,网信办、各地网信办分别负责全国或地方移动APP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手机APP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处理个人信息,目的明确、合理,披露处理规则,遵守必要的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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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1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运营商必须按照《中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App运营者应当向住所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其网络接入服务商、App分发平台(包括小程序、快应用等分发平台)应当通过国家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在线提交查验审核申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已完成备案手续。
关于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规定
2015年2月4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加强了互联网用户户名管理。除了通过要求用户在注册过程中提供真实姓名对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进行认证要求外,本规定特别要求,任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清除账号名、照片、个人资料和用户注册信息中的任何非法、恶意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服务规模按比例聘用专门人员,(一)审查互联网用户的户名、照片、个人资料和所有相关用户注册信息,(二)注销含有非法、恶意信息的户名,(三)保护用户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及时清除公众举报的户名、照片、自我介绍等与注册相关信息中的非法、恶意信息。而且,对于在医疗卫生服务等规范领域从事信息内容制作的账号,像我们这样的服务提供者,根据网信办颁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要求对相关资质、专业资质或者专业背景进行核查,并对这类账号添加特殊标签。
知识产权条例
专利法
根据最近一次于2020年修订并于2021年6月生效的《中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中国大陆的专利法。省、自治区、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专利法管理工作。中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这意味着当不止一个人为同一发明提出不同的专利申请时,只有先提出申请的人才有权获得该发明的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三个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在发明的情况下有效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的情况下有效期为十年,外观设计的情况下有效期为十五年。不能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方法、动植物品种或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授予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专利局负责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除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外,任何第三方用户使用该专利必须获得专利所有人的同意或适当许可,否则使用将构成对专利持有人权利的侵犯。
版权条例
中国版权法于1991年6月1日生效,最后一次修订于2020年,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该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无论是否出版,均应拥有其版权作品的著作权,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文学、艺术、科学、工程技术和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包括出版权、着作权和复制权。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的自愿登记制度。
依法,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各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活动、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和赔偿著作权人损失等。侵犯著作权人在严重情况下还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或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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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20日颁布、2013年1月30日最后修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该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商标法
商标受1982年8月23日通过、随后分别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修订的《中国商标法》以及2002年国务院通过、2014年4月2日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商标局给予注册商标十年期限,经商标所有人请求,可以再延长十年。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订立商标许可协议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商标局备案。同专利一样,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了先备案原则。申请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另一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或者经初审同意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先取得的现有商标权,也不得提前注册已被另一方当事人使用并已通过该当事人使用获得“足够名誉度”的商标。
关于域名的规定
工信部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中国内地互联网域名管理由工信部负责。域名注册遵循先备案原则。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申请人将在注册程序完成后成为此类域名的持有人。
外汇管理条例
外汇管理局
根据1996年1月29日颁布和最近于2008年8月5日修订的《中国外汇管理规则》以及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和其他中国政府部门发布的各项规定,人民币可兑换成其他货币用于经常项目,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收支和支付利息和股息。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以及将兑换后的外币汇出中国大陆境外用于资本项目,如直接股权投资、贷款和投资汇回,需事先获得外管局或其当地办事处的批准。
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交易,必须以人民币支付。除另有批准外,中国大陆企业不得将收到的境外外币款项汇回或保留在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账户的经常项目项下保留外汇,由外管局或其所在地办事处设定上限。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益可以留存,也可以按照外管局的规章制度出售给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于资本项下的外汇收益,将这类收益留存或出售给从事结售汇的金融机构,一般需要外管局的批准。
根据外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或外管局2012年11月19日颁布、2012年12月17日生效、最近一次修订于2019年的第59号通知,开立外汇账户并将外汇存入与直接投资有关的账户,无需外管局批准。外管局59号文还简化了境外投资者取得中国企业股权所需的涉汇登记,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结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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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修正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币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3号文,取消了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行政审批,简化了涉汇登记程序。按照外管局13号文规定,投资者应当向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外管局于2015年3月30日颁布、最新修订于2023年3月23日的《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或外管局1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将其资本账户中经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货币出资权益(或银行已为其登记的货币出资注入账户)的外汇资金部分,向银行进行结算。
按照外管局19号文规定,暂允许外商投资企业100%自行结汇外汇资本金;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如实将资本金用于自身经营用途;普通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金额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须先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在外汇管理部门或注册地银行开立相应的结汇待付款账户。
由外管局颁布并于2016年6月9日生效的《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制政策的通知》或外管局16号文规定,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也可以自行决定将其外债由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外管局16号文还规定了资本项目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外币资本和外债)自行酌定的外汇折算一体化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所有企业。
根据外管局13号文及其他有关外汇的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其注册地银行进行登记,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发生资本变动或者其他变动的,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其注册资本或者投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取得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完成备案后,必须向注册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基于前述,如果我们打算在我们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成立时或成立后通过注资的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我们必须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对应机构登记我们的外商独资子公司的成立和任何后续增资,并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并就外汇相关事宜向当地银行进行登记。
外国公司向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提供的贷款
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东在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在中国境内属于外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管理暂行规定》、《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监管》、《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的规范。根据这些规则和规定,以外债形式向中国大陆某一实体提供的股东贷款,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不过,这类外债必须在订立外债合同后十五(15)日内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按照本议事规则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余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与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差额,或者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余额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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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或《中国人民银行通知第9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自2017年1月11日起的一年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决定采用现行有效的外债管理机制,或现行外债机制,或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规定的机制,或第9号通知规定的外债机制。人行9号通知规定,企业可按规定自主开展人民币或外币跨境融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企业的未偿跨境融资(提取的未偿余额,这里和下面)采用风险加权法,或风险加权法计算,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即:风险加权未偿跨境融资英镑风险加权未偿跨境融资上限。风险加权未偿跨境融资= ∑未偿人民币、外币计价跨境融资金额*到期风险转换因子*类型风险转换因子+ ∑未偿外币计价跨境融资*汇率风险转换系数。期限风险转换系数一年以上中长期跨境融资为1,一年以下短期跨境融资为1.5。类型风险转换系数,表内融资暂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暂为1。汇率风险转换系数为0.5。中国央行9号通知进一步规定,企业风险加权未偿跨境融资上限为其净资产的200%,即净资产限额。企业应当在订立相关跨境融资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前在外管局资本项信息系统备案,方可提取外债款项。
基于上述,如果我们通过股东贷款向我们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资金,则该等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余额,并且在适用现行外债机制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该等贷款,或者在适用第9号通知机制的情况下该等贷款余额受风险加权法和净资产限额的限制并且我们需要在外管局的信息系统中进行贷款备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自2017年1月11日起,经过一年的过渡期,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将在对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管理机制。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均未颁布和公开这方面的任何进一步的规则、条例、通知或通告。不确定未来中国央行和外管局将采用哪种机制,在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提供贷款时将对我们施加哪些法定限制。
离岸投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发布并于2014年7月4日起施行,中国大陆居民须在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SPV设立或控制前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登记,定义为中国大陆居民直接设立或间接控股的离岸企业,将其在中国境内持有的企业资产或权益进行离岸股权融资。境外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境外公司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还需由该中国大陆居民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变更登记或后续备案。同时,外管局发布了关于外管局37号文下外管局登记手续的《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操作指引》,作为37号文的附件于2014年7月4日起施行。
外管局通告13号对外管局37号通告进行了修订,要求中国内地居民或实体设立或控制为寻求境外投资或进行境外融资而设立的境外实体,必须在符合条件的银行而非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
不遵守外管局37号文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导致相关在岸公司的外汇活动被禁止,包括向其离岸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还可能使中国大陆的相关居民受到中国大陆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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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利分配的规定
规范中国大陆外商投资企业红利分配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大陆现行监管制度下,在中国大陆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仅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大陆的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中国大陆企业须计提至少10%的税后利润作为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大陆的公司在抵消以前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之前,不得分配任何利润。以前会计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以与本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股份激励计划规定
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2012年外管局通知。根据该通知及其他规则和规定,中国大陆居民,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参与任何境外上市公司的任何股份激励计划,均需向国家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身为中国大陆居民的股份激励计划参与者必须保留一名合格的中国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是境外公开上市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或该子公司在中国大陆选定的其他合格机构,代表参与者就股份激励计划进行外管局登记等程序。我们和我们的执行官以及其他获得股份激励奖励的中国大陆居民员工受本规定的约束。这些个人未能完成其外管局注册可能会使这些个人和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制裁。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若干关于职工股份激励奖励的通知。根据这些通知,我们在中国工作的员工行使股份激励奖励将被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我司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有义务向税务机关进行员工股权激励奖励相关报备,并代扣其行使股权激励奖励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的员工未能缴纳或我们未能按照法律法规代扣其所得税,我们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机关的制裁。
税务条例
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最后一次修正是在2018年12月29日,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24年12月6日修正。根据该法律,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均须在中国大陆纳税。居民企业定义为依照中国大陆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依照外国法律设立但实际或实际由中国大陆控制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定义为根据外国法律组建、实际管理在中国大陆境外,但已在中国大陆设立机构或场所,或无此类已设立机构或场所但有来自中国大陆的收入的企业。根据本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统一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大陆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的,或已在中国大陆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但在中国大陆取得的相关收入与其设立的已设立机构或场所不存在实际关联关系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大陆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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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并按有关规定向辖区税务机关备案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延续资格前暂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符合“软件企业”资格的,可享受《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2.5%的免税或优惠税率。享受“软件企业”身份的企业,每年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评估,是否享受12.5%的免税或优惠税率。此前的2016年5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定点“软件企业”。2016年5月,中国四个政府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据此,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通过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证明其“软件企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可能有权享受12.5%的免征或优惠所得税税率。年底前未取得此种资格的,应按适用规定缴纳优惠税率与正常税率的差额。
增值税
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即第691号令。根据《增值税法》和第691号令,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销售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普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简化为17%、11%、6%和0%,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即通知,于2018年4月4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通知将17%和11%的增值税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根据《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将16%和10%的增值税税率分别改为13%和9%。
2024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法》,即《增值税法》。同日,国务院公布《中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两者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并取代此前有关增值税的暂行条例。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事销售货物、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在中国大陆境内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应缴纳增值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一般包括13%、9%、6%和0%,适用于某些简化征税安排的征收率一般保持3%。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一般适用3%、6%、9%和13%的增值税税率。
股息预扣税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向不在中国大陆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或有该设立机构或营业地但相关收入与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无有效关联的非居民投资者宣派的股息,通常适用10%的所得税税率,前提是该等股息来源于中国大陆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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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收入税方面的逃税安排或双重避税安排,以及中国内地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香港居民企业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双重避税安排和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的,香港居民企业从中国大陆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10%的预扣税可降至5%。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税务条约中股息条款若干问题的通告》或SAT 81号文,如果中国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因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此类降低的所得税率,该等中国税务机关可调整税收优惠待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若干问题的通告》,在确定申请人在税务条约中有关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税务处理方面的“受益所有人”地位时,几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有义务向第三国或地区的居民支付其十二个月内收入的50%以上,申请人经营的业务是否构成实际经营活动,税收协定的对应国或地区是否对相关收入不征税或给予免税或以极低税率征税,将予以考虑,并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这份通知进一步规定,拟证明其“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申请人,应根据《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向税务局提交相关文件。
间接转让税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告》或7号文,于2017年10月和2017年12月进行了修订。根据7号文,中国大陆的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在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的股权,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则可以被重新定性并作为在中国大陆的直接转让应税资产处理。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交易安排是否存在“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考虑的特征包括,除其他外,离岸企业股权的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大陆的应税资产;离岸企业的资产是否主要由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构成或其收益是否主要来源于中国;离岸企业及其在中国大陆直接或间接持有应税资产的子公司是否具有真实的商业性质,并以其实际功能和风险敞口为证。根据7号文,缴费人未扣缴任何或者足额税款的,转让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税款。逾期缴纳适用税款将使转让方承担违约利息。7号文不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的交易,该等股份是在公开证券交易所取得的。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问题的通知》,即2018年修订的SAT 37号文,对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义务等相关实施规则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尽管如此,7号文的解释和适用仍存在不确定性。7号文可能由税务机关确定适用于我们的境外交易或出售我们的股份或我们的境外子公司的股份,其中涉及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
就业和社会福利条例
就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7月5日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后一次修订于2018年12月29日的《中国劳动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必须与全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有雇主必须向其雇员支付至少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此外,连续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继续聘用职工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与职工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违反《中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劳动法》的,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严重违法的,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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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
根据2004年1月1日实施并于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养老保险统一方案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方案的决定》、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办法》和7月1日实施的《中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要求用人单位为在中国大陆的员工提供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福利待遇。这些款项支付给地方行政当局。对未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用人单位,可以责令其整改,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缴费,并补缴滞纳金。用人单位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未缴纳相关缴费的,可处逾期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国务院1999年颁布、2019年3月最后一次修订的《住房资金管理条例》,用人单位缴存职工住房资金,必须到指定的行政中心登记并开立银行账户。还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资金,金额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按时足额缴纳。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和更严格的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员工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外管局于2012年2月15日发布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局有关事项的通知》,参加境外上市公司任何股票激励计划且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的员工、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需通过合格的境内代理人向外管局登记,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并完成一定的其他手续。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若干关于员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通知。根据这些通告,在中国大陆工作的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或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将被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税务机关备案员工股票期权和限售股相关文件,代扣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或购买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未缴纳或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未依法依规代扣所得税,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机关的制裁。
并购规则和境外上市相关规定
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监会、外管局和其他三个中国政府和监管机构于2006年8月8日颁布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规则》(后于2009年6月22日修订)或《并购规则》,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进行了规范。并购规则除其他外要求,境内公司、境内企业或境内个人通过其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需经商务部批准。并购规则进一步要求,由中国大陆的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通过收购这些公司或个人在中国大陆持有的境内权益而为境外上市目的而组建的SPV,应当在境外上市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交易该SPV的证券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而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对该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且该并购涉及关键行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国民经济安全的,或者导致对拥有回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并购各方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99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作为后续,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备案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要求中国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或上市需向证监会备案。备案规则明确了受备案和申报要求约束的中国境内公司境外发行或上市的范围,并规定(其中包括)在《备案规则》生效前已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售证券并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应当在同一境外市场进行后续证券发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义务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此类公司还必须在发生并公开披露根据其规定的任何特定情况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遵守报告要求,包括(i)控制权变更;(ii)海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调查或制裁;(iii)上市地位变更或上市分部转移;(iv)自愿或强制退市。此外,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更,因而超出备案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的,发行人应当在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申报要求办理。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中国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24日会同若干其他中国政府部门颁布了《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若干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进行境外发行上市的中国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商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文件、资料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此类文件或资料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中国公司应当首先依法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并向批准机关的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泄露此类文件或资料,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中国公司应当严格履行适用的国家法规规定的程序。中国公司还应当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包含的特定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的书面陈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留该等书面陈述,以备查阅。根据这些规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要求中国境内公司就其境外发行上市或其为此类中国境内公司承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商进行检查、调查或取证的,该等检查、调查和取证必须在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下进行,中国证监会或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将根据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协助。
反垄断条例
中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2年6月24日进行了修订,确立了中国反垄断监管框架。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可能具有消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包括协议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集中度上升等,是被禁止的,被侵权方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2018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组建,除其他外,从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下属部门接管反垄断执法职能。
100
2021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了《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就市场的定义、卡特尔活动的典型类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滥用行为,以及涉及可变利益主体的并购控制审查程序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和规则,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此外,《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还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平台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的计算方法、网络平台经营者集中对竞争影响的评价机制。虽然我们认为我们没有从事任何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订立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地位,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看法,如果我们的商业行为被认为不符合反垄断法,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调整我们的商业行为或支付罚款,例如没收收入或罚款。
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若干其他中国政府部门召开行政指导会议,重点关注社区团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互联网企业可能违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自查和整改,并要求这类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公众监督。此外,包括超30家出席此类行政指导会的企业在内的多家互联网企业被要求全面自查,并相应进行必要整改。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组织开展对企业整改结果的检查。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预计将依法进行更严厉的处罚。
2024年5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防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并对《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进行了细化,其中包括明确了应当禁止的某些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2025年10月15日,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修正案生效。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聚焦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强化平台经营者责任,首次明确禁止互联网领域‘内卷式’恶性竞争。要求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间接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低于成本价从事销售。
101
C.组织Structure
以下图表说明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重要子公司和其他对我们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的实体,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

注意:
| 1) | 北京速扬的股东为邵珲先生、金星先生、于涛先生,分别持有北京速扬59.7%、37.8%、2.5%的股权。邵珲先生、金星先生和于涛先生是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金先生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董事、首席执行官兼临时首席财务官,于先生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前首席信息官,也是我们公司的顾问。 |
102
| 2) | 北京赤岩的股东为于涛先生及金星先生,分别持有北京赤岩70%及30%的股权。于涛先生和金星先生是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金先生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董事、首席执行官兼临时首席财务官,于先生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前首席信息官,也是我们公司的顾问。 |
| 3) | 北京清扬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苏扬清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4) | 成都益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成都武侯益里兰湖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 5) | 珠海舜宇的股东为金星先生及李格斐女士,分别持有珠海舜宇99%及1%的股权。金先生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董事、首席执行官和临时首席财务官,李女士是我们的董事和首席运营官。 |
与合并关联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
以下是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的摘要(i)由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万维、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北京So-Young和北京赤岩及其各自的股东达成;以及(ii)由我们的全资子公司珠海管理、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珠海So-Young及其股东达成。这些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i)对VIE行使有效控制权;(ii)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在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资产的独家选择权。
为我们提供对VIE有效控制的协议
授权书。根据授权书,VIE的每一位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我们的WFOE代表该股东就VIE的股份持股的所有事项行事,包括但不限于出席VIE的股东大会,行使所有股东权利和股东投票权,指定和任命VIE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股权质押协议,股东将其持有的北京苏扬100%股权质押给我司WFOE,以保证北京苏扬及其股东履行其在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及授权委托书项下的义务。如果其中定义的违约事件发生,在向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后,我们的WFOE可以在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强制执行质押的权利,除非该违约事件已成功解决并令我们的WFOE满意。北京苏扬股东同意,未经我司WFOE事先书面同意,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不对北京苏扬或其任何部分的股权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
2019年9月4日,我们的WFOE、北京赤岩和北京赤岩的股东订立了股权质押协议,其中包含的条款与我们的WFOE、Beijing So-Young及其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基本相似,如上文所述。于2020年1月15日,我们已根据中国物权法向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于2025年5月31日,我们的WFOE、Zhuhai So-Young和Zhuhai So-Young的股东订立了股权质押协议,其中包含与我们的WFOE、Beijing So-Young及其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正在根据中国物权法向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配偶同意书。VIE各股东的配偶各签署一份配偶同意书。根据配偶同意书,签署人配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批准其配偶执行授权书、股权质押协议和排他性期权协议,且其配偶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履行、修改或终止此类协议。签字配偶确认,她不会对其配偶持有的VIE股权主张任何权利。此外,如果配偶因任何原因获得其配偶持有的VIE的任何股权,她同意受制于并签署与其配偶订立的合同安排基本相似的任何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可能会不时修订。
103
允许我们从VIE中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于2018年11月1日,北京苏扬与我们的WFOE订立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根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我司WFOE拥有向北京苏扬提供全面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等服务的独家权利。未经我们的WFOE事先书面同意,北京苏扬同意不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事项提供的相同或任何类似服务。北京苏扬同意支付我们的WFOE服务费,这将由我们的WFOE根据各种因素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WFOE提供的服务的复杂性、成本和价值。我们的WFOE将拥有在履行本协议期间产生或开发的任何和所有知识产权的独家和专有所有权、权利和权益。协议可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解除。
同样,于2019年9月4日,北京赤岩与我们的WFOE订立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根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我司WFOE拥有向北京赤岩提供全面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等服务的独家权利。未经我们的WFOE事先书面同意,北京赤岩同意不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事项提供的相同或任何类似服务。北京赤岩同意支付我们的WFOE服务费,这将由我们的WFOE根据各种因素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WFOE提供的服务的复杂性、成本和价值。我们的WFOE将拥有在履行本协议期间产生或开发的任何和所有知识产权的独家和专有所有权、权利和权益。该协议可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予以终止。
珠海苏扬于2025年5月31日与珠海管理订立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其主要条款与上述北京苏扬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条款大致相同。
为我们提供购买VIE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独家期权协议。根据2018年11月1日订立的独家期权协议,北京苏扬的每一位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我们的WFOE一项独家期权,以在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购买或让其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人酌情购买该股东在北京苏扬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收购价格应为人民币10元(约合1.4美元),为北京苏永的该股东在北京苏永的注册资本出资额或中国大陆法律要求的最低价格。如果我们的WFOE行使购买股东所持部分股权的选择权,则购买价格应按比例计算。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北京苏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重大资产或实益权益、对其重大资产或其他实益权益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除通过贷款以外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应付款项以外的任何贷款、订立任何价值超过人民币50万元(7.15万美元)的重大合同(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订立的合同除外),与任何其他人合并或收购或进行任何投资,或向股东派发股息。北京苏扬的各股东已同意,未经我们WFOE的事先书面同意,他/她将不会处置其在北京苏扬的股权或对其股权设置或允许任何产权负担。此外,未经我们的WFOE事先书面同意,不会向北京So-Young的股东派发股息,如果任何股东收到任何利润、利息、股息或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该股东必须将这些利润、利息、股息和收益给予我们的WFOE或其指定的人。
2019年9月4日,我们的WFOE、Beijing Chiyan和Beijing Chiyan的股东签订了一份独家期权协议,其中包含与我们的WFOE、Beijing So-Young和上述Beijing So-Young的每个股东之间的独家期权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我们的WFOE、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协议将保持有效,直至其各自股东持有的北京苏扬和北京赤岩的所有股权分别转让或转让给我们的WFOE或其指定人士。
2025年5月31日,我们的WFOE、Zhuhai So-Young和Zhuhai So-Young的股东签订了一份独家期权协议,其中包含与我们的WFOE、北京So-Young和上述北京So-Young的每个股东之间的独家期权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104
我们的WFOE、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协议将保持有效,直至其各自股东持有的北京苏扬、北京赤岩和珠海苏扬的所有股权分别转让或转让给我们的WFOE或其指定人员。
中民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
| ● | 我们WFOE和VIE的所有权结构不存在任何违反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 |
| ● | 我国WFOE、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受中国大陆法律管辖的合同安排目前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不会导致任何违反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中国大陆现行和未来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上述意见相反或不同的观点。如果建立运营我们在线医美服务业务的结构的协议被视为不符合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的外国投资的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被禁止持续经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运营依赖与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D.财产、厂房和设备
我们的总部设在中国北京。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北京租赁了超过10,000平方米的办公空间作为我们的总部,租期约为五年,将于2029年3月到期。我们还在中国其他17个城市租赁了总计约5000平方米的办公空间,租期通常为一年至五年。除办公空间外,我们在十七个城市为品牌美学中心租赁了总计约25,000平方米的空间,租期通常为三至五年。我们相信,我们现有的设施大致上足以满足我们目前的需求,但我们期望调整我们的办公空间以适应未来的需求。
项目4a。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没有。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您应该阅读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并结合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在表格20-F中包含的相关说明。此讨论可能包含基于当前预期的前瞻性陈述,其中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因素,包括“项目3”下所述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或表格20-F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
A.经营成果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主要受到影响中国医美行业的一般因素的影响,包括中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和医美支出的增长。此外,他们还受到推动中国网络媒体和社会社区的因素的影响,例如网络用户数量不断增长、电信基础设施得到改善以及移动支付的日益普及。此外,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受到中国大陆影响医美服务和内容分发行业的政府政策和举措的影响。任何这些一般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影响我们平台上对内容和服务的需求以及我们的运营结果。
105
尽管存在上述一般因素,但我们认为我们的经营业绩更直接地受到以下具体因素的影响。
| ● | 我们的用户群规模、用户参与程度以及我们内容的受众范围。 |
| ● | 我们内容的质量、完整性和多样性。 |
| ● | 我们为美学从业者提供信息服务的有效性和形式,包括我们应用相关技术以增强有针对性的信息分发和服务提供者曝光的能力。 |
| ● | 我们高效运营和扩展品牌美学中心的能力,包括管理服务质量、法规合规以及新开店带来的增量增长。 |
| ● | 我们为美学从业者增加交易量的能力。 |
| ● | 我们推出新设备和产品的能力。 |
| ● |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活动的效率。 |
| ● | 我们变现渠道的多样性,包括沿着医美行业价值链的纵向扩张和向海量消费健康服务市场的横向扩张。 |
扩建我们的品牌美学中心
我们品牌美学中心的扩张对推动收入增长起到关键作用。我们不断扩大的中心网络使我们能够在更多地点提供一致、高质量的服务,从而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客户参与度。我们的美容治疗服务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3.0百万元增长1,206.1%至2024年的人民币1.693亿元,并在2025年进一步增长298.7%至人民币6.749亿元(约合9650万美元)。该增长主要是由于品牌美学中心的业务扩张。虽然扩张支持了我们的增长,但它也带来了运营成本上升、人员配置挑战和服务一致性等风险。我们继续完善我们的选址策略,加强运营监督,并投资培训以支持可持续发展。
新品发布
我们推出新设备和产品的能力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2021年7月起收购武汉神奇,拓展至激光等光电医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代理、维修。此外,我们还从事医疗美容产品的销售,主要包括美容针剂。我们的医疗产品和维修服务销售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3.335亿元增长10.3%至2024年的3.68亿元,2025年下降27.2%至人民币2.678亿元(3830万美元)。凭借我们广阔的用户和服务提供商网络,我们能够快速发现新兴趋势,并高效地将新的有竞争力的产品推向市场。随着我们的产品开发管道和销售团队变得更加成熟,我们预计将继续开发和推出新产品。
我们营销策略的有效性
我们的经营业绩还取决于我们吸引和留住客户的能力,同时保持合理的营销费用。我们通过各种线上线下营销和品牌推广活动来提升我们的品牌知名度,包括吸引医美网红、与应用商店和线上平台合作、影院广告、电视广告和线下推广活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一直并将继续受到我们新的和现有的产品和服务的新产品发布和促销活动数量的影响。通过我们的数据分析,我们还监控我们在各个营销渠道的投资回报率,并相应地调整我们的支出策略。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5.205亿元下降5.0%至2024年的人民币4.945亿元,主要与品牌推广和用户获取活动相关的费用减少有关。该金额增长6.9%至2025年的人民币5.286亿元(7,560万美元),主要与品牌美学中心的品牌推广和用户获取活动相关费用增加有关。我们计划通过不同的营销渠道继续监控和优化我们的费用,以发展我们的不同业务线并实现盈利。
106
发展我们的技术能力
影响我们收入和财务业绩的另一个因素是我们的技术能力。我们有很强的能力将先进技术融入我们的服务、产品和运营中。我们开发了人工智能产品,包括AI诊断、整容手术模拟和智能图像搜索。我们还利用AI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来改进用户行为预测并优化我们的运营。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的发展及其在我们行业中的应用。我们相信,我们发展业务的能力取决于我们持续升级和利用我们技术能力的能力。
我们的用户群规模、用户参与程度以及付费服务提供商的数量
我们的用户群规模、用户参与程度以及平台上付费医疗服务提供商的数量对我们的业务很重要。我们主要通过购买用户的数量来衡量我们在吸引和吸引用户方面的有效性,这些用户与服务提供商进行了经过验证的交易。购买用户总数从2023年的45.01万人减少到2024年的37.84万人,2025年减少到26.95万人。我们通过跟踪为信息服务和/或预约服务付费的服务提供商的数量来衡量我们在增加付费医疗服务提供商数量方面的有效性,该数量从2023年的3,796家下降到2024年的2,637家,并在2025年进一步下降到1,858家。这些下降主要是由于在宏观经济逆风的情况下,消费者对可自由支配的医美服务的需求持续疲软,以及中国数字平台对在线流量的竞争加剧。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关键项目和具体因素
收入
下表按所列年份的金额和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列出了我们收入的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收入 |
|
|||||||||||||
美容治疗服务(1) |
12,959 |
0.9 |
169,263 |
11.5 |
674,903 |
96,510 |
44.3 |
|||||||
信息和预订服务 |
889,908 |
|
59.4 |
|
736,607 |
|
50.2 |
|
499,685 |
|
71,454 |
|
32.8 |
|
销售医疗产品及维修服务 |
333,538 |
22.2 |
367,980 |
25.1 |
267,839 |
38,300 |
17.6 |
|||||||
其他服务 |
261,624 |
17.5 |
192,848 |
13.2 |
80,983 |
11,580 |
5.3 |
|||||||
合计 |
1,498,029 |
|
100.0 |
|
1,466,698 |
|
100.0 |
|
1,523,410 |
|
217,844 |
|
100.0 |
|
注意:
(1)2024年起,结合品牌美学中心较好的监测业务发展情况,将此前的项目信息服务和其他分离为两个项目,分别为美容治疗服务和信息服务及其他。我们将信息服务和其他以及预订服务产生的收入进行了分组,更名为信息、预订服务和其他。自2025年起,将之前的项目信息、预约服务和其他分离为两个项目,分别为信息和预约服务和其他服务。
美容治疗服务产生的收入之前在信息服务和其他的项目中报告。2023年和2024年的信息和预订服务及其他服务产生的收入也进行了追溯更新。2023和2024年从以前的细目信息、预订服务和其他重新分类为信息和预订服务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899亿元和人民币7.366亿元。
107
美容治疗服务。我们从美容治疗服务中获得的收入主要来自提供非手术美容医疗,包括注射美容治疗、基于能量的治疗和我们品牌美容中心的其他美容医疗服务。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我们的产品—美容治疗服务。”
信息和预订服务。我们主要通过在我们的平台上列出美学从业者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从信息服务中获得收入。我们从预订服务中产生收入,主要来自于用户通过我们的平台进行的美容治疗的治疗预订的美容从业者,以及用户从这些服务提供商购买并记录在我们平台上的后续治疗,只要销售线索起源于我们的平台并且美容从业者仍然活跃于该平台。我们还通过在我们的平台上或通过社交媒体网络分发的内容中放置其他消费医疗保健服务提供商、美容院和某些美容产品卖家的信息来产生一小部分收入。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我们的产品—信息和预订服务。”
医疗产品销售及维修服务。我们通过武汉奇迹和化妆品针剂销售设备产生收入。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我们的产品—医疗产品销售及维修服务”
收入成本
下表按所列年份的收入总额的金额和百分比列出了我们收入成本的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收入成本 |
|
|
|
|
|
|
|
|
|
|
|
|
|
|
美容治疗服务费用(1) |
|
9,596 |
|
0.6 |
|
131,580 |
|
9.0 |
|
518,749 |
|
74,180 |
|
34.1 |
信息和预订服务费用 |
|
174,421 |
|
11.6 |
|
106,958 |
|
7.3 |
|
62,970 |
|
9,005 |
|
4.1 |
医疗产品销售及维修服务成本 |
|
158,754 |
|
10.6 |
|
183,164 |
|
12.5 |
|
147,110 |
|
21,036 |
|
9.7 |
其他服务费用 |
201,565 |
13.5 |
145,883 |
9.9 |
66,894 |
9,566 |
4.3 |
|||||||
合计 |
|
544,336 |
|
36.3 |
|
567,585 |
|
38.7 |
|
795,723 |
|
113,787 |
|
52.2 |
注意:
(1)自2024年起,将以前的服务和其他的细目成本分离为两个细目,分别为美容治疗服务费用和信息、预约服务和其他费用。美容治疗服务的成本主要包括与品牌美容中心的美容治疗服务有关的支出。自2025年起,将信息、预约服务和其他的原细目成本分离为两个细目,分别为信息和预约服务成本和其他服务成本。信息和预订服务成本主要包括与平台业务运营相关的支出,信息、预订服务及其他的剩余成本重新分类为其他服务成本。2023和2024年的信息和预订服务成本以及其他服务成本也被追溯重新分类。
美容治疗服务费用。美容治疗服务成本主要包括工资成本、租金费用、折旧费用、医疗耗材成本以及与美容治疗服务相关的其他直接成本。
信息和预订服务的成本。信息和预订服务成本主要包括工资成本、股份补偿费用、服务器和带宽成本、折旧费用、支付给第三方在线平台的付款处理费、与税收相关的附加费、租金费用以及与平台业务运营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
108
医疗产品销售及维修服务成本。医疗产品销售和维修服务成本主要包括存货成本、工资成本和维修服务中使用的消耗品。
毛利及毛利率
下表列出我们所呈列年度的毛利及毛利率: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毛利 |
953,693元 |
899,113元 |
727,687元 |
|
104,057美元 |
||||
毛利率 |
|
63.7 |
% |
61.3 |
% |
47.8 |
% |
47.8 |
% |
营业费用
我们将运营费用分为四类:销售和营销费用、一般和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和商誉减值。下表列出了我们的总运营费用的细目,以及所列年份占我们总收入的百分比: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营业费用 |
|
|
|
|
|
|
|
|
|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520,451 |
34.7 |
494,493 |
33.7 |
528,591 |
75,588 |
34.7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290,765 |
|
19.4 |
|
324,073 |
|
22.1 |
|
328,523 |
|
46,978 |
|
21.6 |
|
研发费用 |
203,524 |
|
13.6 |
|
165,030 |
|
11.3 |
|
137,040 |
|
19,596 |
|
9.0 |
|
商誉和长期资产减值 |
— |
— |
540,009 |
36.8 |
19,710 |
2,818 |
1.3 |
|||||||
合计 |
1,014,740 |
|
67.7 |
|
1,523,605 |
|
103.9 |
|
1,013,864 |
|
144,980 |
|
66.6 |
|
销售和营销费用。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营销费用、用户获取活动费用、工资成本、股份补偿费用和租金费用。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的细目,以及所列年份占我们总收入的百分比: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
|
|
|
|
|
|
|
|
|
|
|
|
营销和用户获取活动费用 |
(270,304) |
18.0 |
(188,225) |
12.8 |
(220,248) |
(31,495) |
14.5 |
|||||||
工资成本 |
(186,504) |
|
12.4 |
|
(222,226) |
|
15.2 |
|
(202,744) |
|
(28,992) |
|
13.3 |
|
其他 |
(63,643) |
|
4.3 |
|
(84,042) |
|
5.7 |
|
(105,599) |
|
(15,101) |
|
6.9 |
|
合计 |
(520,451) |
|
34.7 |
|
(494,493) |
|
33.7 |
|
(528,591) |
|
(75,588) |
|
34.7 |
|
一般及行政开支。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工资成本、一般办公费用、股权报酬费用和专业服务费。
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工资成本、股权激励费用和与研发相关的租赁费用。
商誉和长期资产减值。商誉和长期资产减值是指某些资产的账面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金额。
109
税收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的公司征税。除了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提交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此外,开曼群岛不对股息支付征收预扣税。
香港
根据现行《香港税务条例》,自课税年度2018/2019起,香港附属公司须就最多不超过2,000,000港元的应课税利润按8.25%的税率征收利得税;而就任何部分的应课税利润超过2,000,000港元则须按16.5%的税率征收利得税。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从香港的业务中产生了收入。此外,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向公司支付的股息无需缴纳任何香港预扣税。
中国大陆
一般来说,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在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中国大陆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实体全球收入计算。
北京万维在2018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HNTE”)资格,可享受15%的优惠EIT税率,期限为2018年至2020年的三年,并延长至2021年至2023年的额外三年,但只要符合HNTE标准,但由于北京万维符合“软件公司”资格,因此在2019年至2020年的两年期间享受0%的所得税率,在2021年至2023年的三年期间享受12.5%的所得税率。北京万维延长至2024年至2026年的额外三年HNTE,因此,有资格在2024年至2026年的三年期间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
武汉奇迹获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3-2025年三年享受15%优惠EIT率。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优惠有效税率可低至5%。
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向我们在香港的中介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率,除非香港实体满足中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财政逃税的安排中关于所得税和资本税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如果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满足税务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那么支付给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将按5%的标准税率缴纳预扣税。自2015年11月1日起,上述审批要求已取消,但若根据税务机关后续对申请包的审核情况,拒绝享受5%优惠税率,仍需香港实体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包并结清逾期税款。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就股权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以及我们需要支付的任何税款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大陆居民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110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列报年度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包括绝对金额和占我们列报年度收入的百分比。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特定时期的行动结果不一定表明我们未来的趋势。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收入: |
|
|
|
|
|
|
|
|||||||
美容治疗服务(1) |
12,959 |
|
0.9 |
|
169,263 |
|
11.5 |
|
674,903 |
|
96,510 |
44.3 |
||
信息和预订服务 |
889,908 |
|
59.4 |
|
736,607 |
|
50.2 |
|
499,685 |
|
71,454 |
|
32.8 |
|
销售医疗产品及维修服务 |
333,538 |
22.2 |
367,980 |
25.1 |
267,839 |
38,300 |
17.6 |
|||||||
其他服务 |
261,624 |
17.5 |
192,848 |
13.2 |
80,983 |
11,580 |
5.3 |
|||||||
总收入 |
1,498,029 |
|
100.0 |
|
1,466,698 |
|
100.0 |
|
1,523,410 |
|
217,844 |
|
100.0 |
|
收入成本: |
|
|
|
|
|
|
|
|
||||||
美容治疗服务费用(3) |
(9,596) |
(0.6) |
(131,580) |
(9.0) |
(518,749) |
(74,180) |
(34.1) |
|||||||
信息和预订服务费用 |
(174,421) |
(11.6) |
(106,958) |
(7.3) |
(62,970) |
(9,005) |
(4.1) |
|||||||
医疗产品销售及维修服务成本 |
(158,754) |
(10.6) |
(183,164) |
(12.5) |
(147,110) |
(21,036) |
(9.7) |
|||||||
其他服务费用 |
(201,565) |
(13.5) |
(145,883) |
(9.9) |
(66,894) |
(9,566) |
(4.3) |
|||||||
总收入成本(2) |
(544,336) |
(36.3) |
(567,585) |
(38.7) |
(795,723) |
(113,787) |
(52.2) |
|||||||
毛利 |
953,693 |
|
63.7 |
|
899,113 |
|
61.3 |
|
727,687 |
|
104,057 |
|
47.8 |
|
营业费用: |
|
|
|
|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2) |
(520,451) |
|
(34.7) |
|
(494,493) |
|
(33.7) |
|
(528,591) |
|
(75,588) |
|
(34.7) |
|
一般和行政费用(2) |
(290,765) |
|
(19.4) |
|
(324,073) |
|
(22.1) |
|
(328,523) |
|
(46,978) |
|
(21.6) |
|
研发费用(2) |
(203,524) |
|
(13.6) |
|
(165,030) |
|
(11.3) |
|
(137,040) |
|
(19,596) |
|
(9.0) |
|
商誉和长期资产减值 |
— |
— |
(540,009) |
(36.8) |
(19,710) |
(2,818) |
(1.3) |
|||||||
总营业费用 |
(1,014,740) |
|
(67.7) |
|
(1,523,605) |
|
(103.9) |
|
(1,013,864) |
|
(144,980) |
|
(66.6) |
|
经营亏损 |
(61,047) |
|
(4.0) |
|
(624,492) |
|
(42.6) |
|
(286,177) |
|
(40,923) |
|
(18.8) |
|
税前收入/(亏损) |
7,869 |
|
0.5 |
|
(588,087) |
|
(40.1) |
|
(246,109) |
|
(35,193) |
|
(16.2) |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18,075 |
|
1.2 |
|
905 |
|
0.1 |
|
(796) |
|
(114) |
|
(0.1) |
|
净收入/(亏损) |
25,944 |
|
1.7 |
|
(587,182) |
|
(40.0) |
|
(246,905) |
|
(35,307) |
|
(16.3) |
|
注意事项:
| (1) | 2024年起,结合品牌美学中心较好监测业务发展情况,将此前的条线项目信息服务及其他分离为两条线项目,分别为美容治疗服务及信息服务及其他。公司将信息服务及其他和预订服务产生的收入进行分组,更名为信息、预订服务及其他。自2025年起,将之前的项目信息、预约服务和其他分离为两个项目,分别为信息和预约服务和其他服务。美容治疗服务产生的收入之前在信息服务和其他的项目中报告。2023年和2024年的信息和预订服务及其他服务产生的收入也进行了追溯更新。2023年度和2024年度从以前的细目信息、预订服务和其他重新分类为信息和预订服务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899亿元和人民币7.366亿元。 |
111
| (2)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分配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收入成本 |
(1,800) |
(289) |
(185) |
(26)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5,680) |
|
(659) |
|
(835) |
|
(119)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23,590) |
|
(29,527) |
|
(7,118) |
|
(1,018) |
研发费用 |
|
(5,251) |
|
(2,180) |
|
(780) |
|
(112) |
(3) |
从2024年开始,将之前的服务和其他的细目成本分离为两个细目,分别是美容治疗服务成本和信息、预约服务和其他成本。美容治疗服务成本主要包括与品牌美容中心美容治疗服务相关的支出。自2025年起,将信息、预约服务和其他的原细目成本分离为两个细目,分别为信息和预约服务成本和其他服务成本。信息和预订服务成本主要包括与平台业务运营相关的支出,信息、预订服务及其他的剩余成本重新分类为其他服务成本。2023和2024年的信息和预订服务成本以及其他服务成本也被追溯重新分类。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4.667亿元增长到2025年的人民币15.234亿元(2.178亿美元),增长了3.9%,这主要是由于品牌美学中心的业务扩张。
我们的美容治疗服务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693亿元增长298.7%至2025年的人民币6.749亿元(约合9650万美元)。该增长主要是由于品牌美学中心的业务扩张。
我们的信息和预订服务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7.366亿元下降到2025年的人民币4.997亿元(约合7150万美元),下降了32.2%。这一减少主要是由于在So-Young平台上订阅信息服务的医疗服务提供商数量减少。
我们的医疗产品销售和维修服务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3.68亿元下降到2025年的人民币2.678亿元(3830万美元),下降了27.2%。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医疗设备销售减少。
我们的其他服务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928亿元下降到2025年的人民币8100万元(1160万美元),下降了58.0%。这一减少主要是由于So-Young Prime的收入减少。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5.676亿元增长到2025年的人民币7.957亿元(合1.138亿美元),增长了40.2%。该增长主要是由于品牌美学中心的业务扩张。此外,收入成本包括2025年的股份补偿费用人民币0.2百万元(0.0百万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0.3百万元。
我们的美容治疗服务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1.316亿元增长到2025年的人民币5.187亿元(7420万美元),增长了294.2%。该增长主要是由于品牌美学中心的业务扩张。
我们的信息和预订服务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1.070亿元下降到2025年的人民币6300万元(约合900万美元),下降了41.1%。这一减少与信息和预订服务产生的收入减少一致。
我们的医疗产品销售和维护服务成本从2024年的1.832亿元人民币下降19.7%至2025年的1.471亿元人民币(21.0百万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与销售医疗设备有关的费用减少。
112
我们的其他服务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1.459亿元下降到2025年的人民币6690万元(960万美元),下降了54.1%。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与So-Young Prime相关的成本减少。
毛利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毛利润从2024年的人民币8.991亿元下降19.1%至2025年的人民币7.277亿元(1.041亿美元)。我们的毛利率从2024年的61.3%下降到2025年的47.8%。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4.945亿元增长6.9%至2025年的人民币5.286亿元(约合7560万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与品牌美学中心的品牌和用户获取活动相关的费用增加。2025年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包括2025年的股份补偿费用人民币0.8百万元(0.1百万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0.7百万元。
一般及行政开支。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3.241亿元增长1.4%至2025年的人民币3.285亿元(约合47.0百万美元)。该增长主要是由于品牌美学中心的业务扩张。2025年的一般和管理费用包括2025年710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的股份补偿费用,而2024年为2950万元人民币。
研发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65亿元下降17.0%至2025年的人民币1.370亿元(约合1960万美元),主要归因于员工效率的提高。2025年的研发费用包括2025年的股份补偿费用人民币0.8百万元(0.1百万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2.2百万元。
商誉和长期资产减值。2025年商誉和长期资产减值为人民币1,970万元(约合280万美元),代表某些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金额,基于年度长期资产减值评估。2024年商誉减值为人民币540.0百万元。关于商誉减值的详细论述,请见“第五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展望— E.关键会计估计”和财务报表中的“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附注7 ——商誉”。
经营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5年的经营亏损为人民币2.862亿元(4090万美元),而2024年的亏损为人民币6.245亿元。
其他,净额
其他,2025年净额为人民币1290万元(合180万美元),主要由政府赠款组成,而2024年为人民币110万元。
所得税(费用)/福利
我们在2025年记录了人民币0.8百万元(0.1百万美元)的所得税费用,而2024年的所得税优惠为人民币0.9百万元。
净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5年产生了人民币2.469亿元(3530万美元)的净亏损,而2024年的净亏损为人民币5.872亿元。
113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4.980亿元下降2.1%至2024年的人民币14.667亿元,主要是由于每个付费医疗服务提供商的平均收入下降。
我们的美容治疗服务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3.0百万元增长到2024年的人民币1.693亿元,增长了1206.1%。该增长主要是由于品牌美学中心的业务延伸。
我们的信息和预订服务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8.899亿元下降17.2%至2024年的人民币7.366亿元。这一减少主要是由于每个付费医疗服务提供商的平均收入减少。
我们的医疗产品销售和维修服务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3.335亿元增长10.3%至2024年的人民币3.680亿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化妆品产品的销售增加。
我们的其他服务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2.616亿元下降26.3%至2024年的人民币1.928亿元。这一减少主要是由于So-Young Prime的收入减少。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5.443亿元增长4.3%至2024年的人民币5.676亿元。该增长主要是由于品牌美学中心的业务延伸。此外,收入成本包括2024年的股份补偿费用为人民币30万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180万元。
我们的美容治疗服务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960万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316亿元,增加了1271.2%。该增长主要是由于品牌美学中心的业务延伸。
我们的信息和预订服务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1.744亿元下降38.7%至2024年的人民币1.070亿元。该减少与信息和预订服务产生的收入减少一致。
我们的医疗产品销售和维护服务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1.588亿元增加15.4%至2024年的人民币1.832亿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与化妆品销售相关的成本增加。
我们的其他服务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2.016亿元下降27.6%至2024年的人民币1.459亿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与So-Young Prime相关的成本减少。
毛利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毛利由2023年的人民币95.37亿元下降5.7%至2024年的人民币8.991亿元。我们的毛利率从2023年的63.7%下降到2024年的61.3%。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5.205亿元下降5.0%至2024年的人民币4.945亿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与品牌和用户获取活动相关的费用减少。2024年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包括2024年的股份补偿费用人民币0.7百万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5.7百万元。
一般及行政开支。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由2023年的人民币2.908亿元增加11.5%至2024年的人民币3.241亿元。该增加主要是由于信贷损失准备金增加人民币2,410万元。2024年的一般和管理费用包括2024年的股份补偿费用人民币2950万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2360万元。
114
研发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2.035亿元下降18.9%至2024年的人民币1.650亿元,主要归因于员工效率的提高。2024年的研发费用包括2024年的股份补偿费用人民币220万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530万元。
商誉减值。商誉减值是指根据年度商誉评估,某些资产的账面值超过其相对于收购子公司的公允价值的金额。关于商誉减值的详细论述,请见“第五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展望— E.关键会计估计”和财务报表中的“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附注7商誉”。
经营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4年的经营亏损为人民币6.245亿元,而2023年的亏损为人民币61.0百万元。
其他,净额
其他,2024年净额为人民币110万元,而2023年主要为政府补助的净额为人民币2190万元。
所得税优惠
我们在2024年录得人民币0.9百万元的所得税优惠,这主要是由于从净经营税亏损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优惠减少的影响,而2023年的所得税优惠为人民币18.1百万元。
净(亏损)/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4年产生了人民币5.872亿元的净亏损,而2023年的净收入为人民币2590万元。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下表列出了我们列报年份的现金流量摘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2,501 |
|
(25,633) |
|
(105,391) |
|
(15,071) |
|
投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202,611) |
|
257,039 |
|
(42,807) |
|
(6,122)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100,015) |
|
(21,512) |
|
(63,703) |
|
(9,110)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11,865 |
|
3,335 |
|
(1,480) |
|
(210)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减少)/增加 |
(268,260) |
|
213,229 |
|
(213,381) |
|
(30,513)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701,000 |
|
432,740 |
|
645,969 |
|
92,372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432,740 |
|
645,969 |
|
432,588 |
|
61,859 |
|
115
迄今为止,我们主要通过经营活动和历史股权融资活动产生的净现金为我们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资金。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分别为人民币4亿元、人民币6亿元和人民币4亿元(6190万美元)。我们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
我们认为,我们目前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以及我们预期的运营现金流将足以满足我们至少未来12个月的预期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支出。我们可能会决定通过额外的资本和融资资金来增强我们的流动性头寸或增加我们未来投资的现金储备。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契约限制我们的经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分别有85.5%和14.5%在中国和海外持有,其中9.6%以美元计价,90.2%以人民币计价。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分别有13.2%和86.8%在中国和海外持有,其中13.2%以人民币计价。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的28.6%由VIE及其子公司持有。尽管我们合并了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业绩,但我们只能通过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获得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资产或收益。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关于我们的公司结构导致的对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的限制和限制,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
在使用首次公开发行所得款项时,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追加出资,在中国大陆建立新的子公司并向这些在中国大陆的新子公司出资,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在离岸交易中收购在中国有业务的离岸实体。不过,这些用途大多受制于中国大陆的法规。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关于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大陆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规定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募股的收益来提供贷款或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提供额外的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预计,我们未来的大部分收入将继续以人民币计价。根据中国大陆现行外汇法规,只要满足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在内的经常项目支付可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可以遵循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在没有事先获得外管局批准的情况下,以外币向我们支付股息。不过,若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以支付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等资本费用,则需要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登记。中国政府可酌情在未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
116
经营活动
2025年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54亿元(约合1510万美元)。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与同期净亏损人民币2.469亿元(3530万美元)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i)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增加人民币1.546亿元(221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客户的预付款,(ii)财产和设备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的非现金费用人民币5720万元(820万美元),(iii)预期信用损失的非现金费用人民币2130万元(300万美元),以及(iv)存货增加人民币1.16亿元(1660万美元)。
2024年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5.6百万元。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与同期净亏损人民币5.872亿元之间的差额主要是由于(i)商誉减值的非现金费用人民币5.40亿元,(ii)股份报酬费用的非现金费用人民币3270万元,(iii)财产和设备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的非现金费用人民币4590万元,(iv)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增加人民币4090万元,(v)贸易应收款项增加人民币6040万元,以及(vi)预期信用损失的非现金费用人民币3970万元。
2023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2.5百万元。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与同期净收益人民币25.9百万元之间的差额主要是由于(i)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开支的非现金开支人民币36.3百万元,(ii)物业及设备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的非现金开支人民币46.1百万元,及(iii)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增加人民币50.5百万元,及(iv)贸易应收款项增加人民币29.0百万元。
投资活动
2025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280万元(61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购买短期投资和定期存款支付的现金为人民币8.723亿元(1.247亿美元),购买财产和设备及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为人民币1.966亿元(2810万美元),被短期投资和定期存款到期收益人民币10.256亿元(1.467亿美元)所抵消。
2024年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570亿元,主要是由于购买短期投资和定期存款支付的现金人民币11.67亿元,购买物业和设备及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人民币6250万元,被短期投资和定期存款到期收益人民币15.271亿元抵消。
2023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026亿元,主要是由于购买短期投资和定期存款支付的现金22.354亿元,购买物业和设备及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5120万元,被短期投资到期收益和定期存款21.031亿元抵销。
融资活动
2025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6370万元(910万美元),主要是为回购普通股支付的现金人民币1530万元(220万美元)、为股息分配支付的现金人民币1900万元(270万美元)以及为偿还短期借款支付的现金人民币130.0百万元(1860万美元),被短期借款收益人民币1000.0百万元(1430万美元)所抵消。
2024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215亿元,主要是回购普通股支付的现金人民币18.2百万元、股息分配支付的现金人民币43.6百万元、偿还短期借款支付的现金人民币70.0百万元,被短期借款收益人民币1.10百万元抵销。
2023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0.0百万元,主要是回购普通股所支付的现金人民币1.256亿元,被短期借款收益人民币29.8百万元抵销。
117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以及随后的任何中期期间,主要包括我们的资本支出和经营租赁义务。
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用于购买医疗设备、电子设备、家具和办公设备以及医疗美容许可证。2023年我们的资本支出为人民币5120万元,2024年为人民币6250万元,2025年为人民币1.966亿元(2810万美元)。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为我们未来的资本支出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进行资本支出,以满足业务的预期增长。
我们的经营租赁义务包括我们的办公场所和品牌美学中心的租赁协议项下的承诺。我们根据具有不同到期日期的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租赁我们的办公场所和品牌美学中心。我们的大部分经营租赁承诺与我们总部于2029年3月结束的租赁协议有关,我们品牌美学中心的租赁在截至2031年11月的不同日期到期。该等协议的租赁付款及相关物业管理费预期于2026年为人民币1.16亿元,2027年为人民币1.101亿元,2028年为人民币1.006亿元,2029年为人民币4,580万元,2030年及之后为人民币1,870万元。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控股公司Structure
新氧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新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在中国大陆的现有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他们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大陆的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我们在中国的每个附属及合并可变利益实体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大陆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及福利基金,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大陆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和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我们的WFOE在2021年达到法定准备金要求后产生了累计利润。
C.研发、专利和许可等。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技术和基础设施”和“—知识产权。”
D.趋势信息
我们不知道自2026年1月1日以来销售和库存的任何材料趋势、成本状态和销售价格。除本年报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任何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有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代表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118
E.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根据SEC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影响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报告金额以及相关披露的判断、估计和假设。我们定期根据最近可获得的信息、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以及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来评估这些估计和假设。由于使用估计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我们的估计发生变化,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不同。
在以下情况下,我们认为会计估计至关重要:(1)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会计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以及(2)各期间合理可能发生的估计变化或使用我们在当期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我们重大会计政策及相关判断的详细讨论,请见“附注2-重大会计政策摘要。”您应该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其他披露内容阅读以下关于关键会计估计的描述。
商誉减值
所需估计的性质-商誉。我们每年或更频繁地在报告单位层面测试商誉减值,如果事件或情况变化很可能会使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如果我们在定性评估后确定净资产账面价值大于报告单位公允价值的可能性较大,则进行定量评估。如果报告单位的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则按等于超出部分的金额确认减值损失。
使用的假设-商誉。在确定我们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时使用的重要假设包括以下内容:
预计收入和预计经营成果。这些预测是使用我们的内部业务计划预测得出的,这些预测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并由我们的董事会审查。内部业务计划预测是在考虑市场数据、销售计划和行业研究的情况下制定的。
贴现率。在计量我们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时,未来现金流的折现率与我们预计潜在市场参与者将使用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一致。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是对企业股权和债权持有人预期的总体风险调整后税前收益率的估计。
敏感性分析。在2022年和2023年,我们确定武汉奇迹报告单位的估计公允价值超过其评估后的账面价值,因此,没有记录减值。作为敏感性的衡量标准,对于贴现率增加或减少100个基点或其他假设增加或减少10%,没有发现任何实质性影响或合理可能发生的任何其他结果。2024年,我们在评估后全额减值了与我们武汉奇迹报告单位相关的人民币540.0百万元的商誉。武汉奇迹申报单位的商誉减值受(i)武汉奇迹于2024年12月23日撤回IPO计划,及(ii)武汉奇迹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未能实现预期的增长和财务表现所影响。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
我们的无形资产在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在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时考虑的关键要素是正在进行的业务运营的变化、资产的计划使用和利用的变化或技术进步。摊销费用分别为人民币25.3百万元、人民币23.2百万元及人民币23.0百万元(330万美元)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中入账。作为敏感性的衡量标准,对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所有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减少10%,我们将录得约人民币240万元的额外摊销费用。
119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资料。
董事和执行官 |
|
年龄 |
|
职位/职称 |
金星 |
|
46 |
|
联合创始人、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临时首席财务官 |
李格非 |
31 |
董事、首席运营官 |
||
北望 |
40 |
董事、首席营销官 |
||
Haipeng Zhang |
|
54 |
|
独立董事 |
Chao He |
|
67 |
|
独立董事 |
Nan Shen |
|
41 |
|
独立董事 |
金星先生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自2025年12月起担任我们的临时首席财务官,自2013年3月成立以来担任我们的董事兼首席执行官。在创立我们公司之前,金先生曾于2011年至2013年担任IM2.0互动集团副总裁兼社交运营总经理。2009年至2011年,金先生在腾讯集团(HKEX:0700)旗下的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财付通担任产品运营总监。在此之前,金先生于2007年至2009年共同创立了一家社交网络服务社区,于2004年至2007年担任Oak Pacific Interactive的高级产品运营经理,并于2001年至2004年担任Tom.com的产品开发经理。金先生于2001年获得天津大学管理信息系统学士学位。
李格非女士自2025年6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自2025年1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运营官。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李女士担任我们的高级副总裁。在加入我们之前,她曾于2017年7月至2024年1月在麦肯锡(上海)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多个职位,最后一个职位是全球副合伙人。她的主要关注点是医疗保健和制药行业。李女士于2017年获得美国康奈尔大学经济学和统计学学士学位。
Bei Wang女士于2013年3月作为创始成员加入我们,自2025年6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自2025年1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营销官。她负责内容、品牌和营销。任职期间,她担任过新媒体总监、内容中心副总裁、品牌营销中心高级副总裁等多个职务。加入我们前,曾于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任职于北京本益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7月至2012年2月任职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王女士于2009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学士学位。
Haipeng Zhang博士自2019年12月至2024年1月担任我司董事,自2024年1月起担任我司独立董事。张博士现在也是成实不儿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张博士曾于2015年至2021年在中信资本合伙公司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和医疗保健集团负责人。在加入中信资本之前,他是华润医疗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华润(控股)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在此之前,张博士是麦肯锡公司的合伙人,也曾任职于招商局控股(国际)有限公司,担任内部控制和审计主管。张博士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曾在医疗健康行业多家公司的董事会任职。2000年获得埃默里大学Goizueta商学院MBA学位,1998年获得北京协和医学院医学博士学位。
120
Chao He教授自2020年5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何教授现任浙江大学医学院外科肿瘤学教授,拥有超20年临床实践经验。何教授还于2020年5月至今担任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600865)独立董事,2019年2月至今担任利昂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603669)独立董事。何教授还自2021年起担任绿城医疗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6年至2019年任微医集团高级副总裁、微医初级保健首席执行官。在此之前,他曾于2014年至2016年在泰康社区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医疗健康事务副总经理。教授他以医师身份执业,还于1999年至2014年在浙江杭州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邵逸夫爵士医院担任管理职务。曾于2003年至2013年担任邵逸夫爵士医院院长。1983年至1999年在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执业,1993年至1999年兼任副院长。何教授于1982年获得浙江医科大学医学学士学位,并于1989年获得医学硕士学位。2003年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学位。
Nan Shen女士自2023年10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沈女士自2018年12月起担任高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NYSE:GOTU)的首席财务官,自2023年10月起担任高途 Inc.高级副总裁。在加入高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前,沈女士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担任中国中概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席财务官,负责运营其在山东英才大学的VIE。在此之前,沈女士曾于2012年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在普华永道担任多个职位,其中最后一个职位是鉴证经理。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她在普华永道大密歇根办事处工作。在2012年2月之前,沈女士是大连港航产业基金的投资经理,同时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沈女士分别于2006年和2009年获得东北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学士和硕士学位。沈女士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她目前正在清华大学攻读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B.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向执行官和非执行董事支付了总计人民币1350万元(合190万美元)的现金。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有关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授予的股份激励,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董事、高管薪酬——股权激励计划。”
我司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VIE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福利和住房公积金。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受雇于一个特定的时间段,该时间段可能会在初始任期结束时延长。我们可随时因执行人员的某些行为而因故终止雇用,但无需额外报酬,例如对重罪定罪或认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罪行、对我们不利的不诚实行为、重大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或持续未能履行约定的职责。我们也可以在提前6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终止执行人员的雇用。在我们终止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双方同意向执行官提供遣散费。执行人员可随时提前60天书面通知辞职。
121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并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且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执行官还同意向我们保密披露他们在执行官受雇于我们期间构思、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获得和执行这些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通常在最后受雇日期之后的一年内,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而言,每名执行官已同意不(i)与我们的供应商、客户、客户或联系人或以其作为我们代表的身份介绍给执行官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接触,目的是与这些个人或实体开展业务,这将损害我们与这些个人或实体的业务关系;(ii)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一起受雇或向其提供服务,或在未经我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以委托人、合伙人、许可人或其他方式聘用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或(iii)直接或间接寻求,未经我们明确同意,征求在执行官终止之日或之后或在终止前一年受雇于我们的任何员工的服务。
我们还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8年股份计划
我们的董事会于2019年3月批准了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2018年股份计划,即2018年计划,以吸引和留住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2018年计划取代了我们之前通过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根据2018年计划,根据2018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大总数为7,700,000股普通股,加上自2020年开始的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天截至上一个历年的12月31日我们已发行总股本的2%的年度增长,或由我们的董事会确定的较少数量的A类普通股,规定在2018年计划期限内初始预留及随后增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我们在最近一次增持前的12月31日已发行总股本的10%。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根据2018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最高股份总数为7,708,948股A类普通股。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18年计划购买36,485股A类普通股的奖励已授予且尚未兑现,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之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18年计划行使未来授予时可供未来发行的A类普通股数量为203,448股。
以下段落介绍了2018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18年计划允许授予股份、期权、受限制股份、受限制股份单位或计划管理人批准的任何其他类型的奖励。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可能由我们的董事会设立)将管理2018年计划。我们的董事会或委员会(如适用)将确定获得奖励的参与者、授予每位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个奖励的条款和条件。
授标协议。根据2018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以向我们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的雇员、董事和顾问以及计划管理人批准的其他个人授予奖励。
122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予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行使期权。计划管理人确定每份授予的行权价格,在授予协议中载明。如果未在计划管理人授予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期权的既得部分将到期。然而,最长可行使期限为自授予之日起十年。
转让限制。除根据2018年计划或相应授标协议规定的例外情况,例如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进行的转让外,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授标。
终止及修订2018年计划。除非提前终止或根据其条款延长,2018年计划的期限为十年。我们的董事会有权终止、修改或修改2018年计划。然而,除非相关承授人同意,否则2018年计划的任何终止、修订或修改均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授予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的董事会于2021年4月批准了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即2021年计划,以吸引和留住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根据2021年计划,根据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最大股份总数最初为1,734,760股,加上自2022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开始,在本计划期限内的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天每年增加,数额相当于上一财政年度最后一天经转换后完全稀释的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份总数的2%;或我们的董事会确定的较少股份数量。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21年计划,购买105,268股A类普通股的奖励已被授予并未发行,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之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2021年计划于2023年4月到期。
以下段落介绍了2021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21年计划允许授予股份、期权、限制性股份、限制性股份单位或计划管理人批准的任何其他类型的奖励。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一个或多个委员会(由我们的董事会设立)管理2021年计划。我们的董事会或委员会(如适用)确定了获得奖励的参与者、授予每个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个奖励的条款和条件。
授标协议。根据2021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以向我们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的雇员、董事和顾问以及计划管理人批准的其他个人授予奖励。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标协议中有具体规定。
行使期权。计划管理人确定每份授标的行权价格,在授标协议中载明。如果未在计划管理人在授予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期权的既得部分将到期。然而,最长可行使期限为自授予之日起十年。
转让限制。除根据2021年计划或相应奖励协议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奖励,例如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进行的转让。
123
终止和修订2021年计划。除非提前终止或根据其条款延长,2021年计划的期限为两年。我们的董事会有权终止、修改或修改2021年计划。然而,除非相关承授人同意,否则2021年计划的任何终止、修订或修改均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授予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的董事会于2023年2月批准了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即2023年计划,以吸引和留住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根据2023年计划,可用于授予奖励的最大股份总数为3,000,000股A类普通股(包括ADS所代表的股份)。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23年计划购买691,949股A类普通股的奖励已授予且尚未兑现,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之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23年计划行使未来授予时可供未来发行的A类普通股数量为1,239,588股。
以下段落介绍了2023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23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或委员会批准的根据2023年计划授予参与者的其他类型的奖励。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可能由我们的董事会设立)将管理2023年计划。我们的董事会或委员会(如适用)将决定获得奖励的参与者、授予每位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项奖励的条款和条件。
授标协议。根据2023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根据计划管理人的决定,向员工、顾问和董事授予奖励。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予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行使期权。计划管理人确定每份授予的行权价格,在授予协议中载明。如果未在计划管理人授予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期权的既得部分将到期。然而,最长可行使期限为自授予之日起十年。
转让限制。除根据2023年计划或相应授标协议规定的例外情况,例如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进行的转让外,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授标。
终止和修订2023年计划。除非提前终止或根据其条款延长,2023年计划的期限为十年。我们的董事会有权终止、修订或修改2023年计划。然而,除非相关承授人同意,否则2023年计划的任何终止、修订或修改均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授予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124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6年2月28日,已根据2018年计划、2021年计划和2023年计划向我们的几位董事和执行官授予的未行使期权,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之后被行使、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
普通股 |
|
行权价格 |
|
|
||||
姓名 |
标的期权 |
(美元/股) |
授予日期 |
到期日期 |
|||||
李格非 |
184,614 |
$ |
0.01 |
2024年8月15日 |
2034年8月14日 |
||||
2026年1月1日 |
2035年12月31日 |
||||||||
北望 |
65,524 |
$ |
0.01 |
2021年5月27日 |
2031年5月26日 |
||||
2022年11月1日 |
2032年10月31日 |
||||||||
2026年1月1日 |
2035年12月31日 |
||||||||
合计 |
|
250,138 |
|
|
|
|
|
|
|
截至2026年2月28日,其他员工作为一个群体持有购买我公司583,564股A类普通股的未行使期权,加权平均行使价为每股0.01美元。
苏阳医疗股权激励计划
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So-Young Medical HongKong Limited(“So-Young Medical”)于2024年1月采纳其本身的股份激励计划,该计划允许向其雇员、董事和顾问授予股票期权、受限制股份单位和其他类型的奖励。截至2026年2月28日,购买So-Young Medical 41,090,913股股份的购股权已授出及尚未行使。
C.董事会惯例
我们的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以任职资格方式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董事如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与我公司的合约或交易、或建议的合约或交易有利益关系,须在我公司的董事会议上声明其利益的性质。任何董事可就任何合约或交易、或建议的合约或交易投票,即使他可能对该等合约或交易感兴趣,如他这样做,他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可在我们的任何董事会议上被计算在考虑任何该等合约或交易或建议的合约或交易的法定人数之内。我们的董事可以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以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无论是直接或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均未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就终止服务时的利益作出规定。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的六名董事中有三名符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下的“独立性”定义。由于我们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所定义的“受控公司”,我们被允许选择依赖并且可能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例如,我们可能依赖于公司治理规则的豁免,即我们的董事会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见“项目16g。公司治理。”
125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了三个委员会。这三个常规委员会分别是: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每个委员会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Nan Shen女士、Haipeng Zhang先生和Chao He教授组成。Nan Shen女士为我局审计委员会主席。我们认定,Nan Shen女士、Haipeng Zhang先生和Chao He教授各自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c)(2)条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经修订的《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确定Nan Shen女士符合“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任命独立审计师并预先批准独立审计师允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
| ● |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
薪酬委员会。我司薪酬委员会由Haipeng Zhang先生、Nan Shen女士和Chao He教授组成。Haipeng Zhang先生为我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我们认定,Haipeng Zhang先生、Nan Shen女士和Chao He教授均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c)(2)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审议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
| ● |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
| ● |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类似安排;和 |
| ● |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
126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Chao He教授、Nan Shen女士和Haipeng Zhang先生组成。Chao He教授为我司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我们认定,Chao He教授、Haipeng Zhang先生和Nan Shen女士各自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遴选并向董事会推荐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的候选人; |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
| ● | 就董事会会议的频率和结构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和 |
| ● |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也对我们公司负有行使技能和谨慎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根据这些章程赋予股份持有人的类别权利。在某些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所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
| ● | 宣派股息及分派; |
| ● |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决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行使我公司的借款权力,以我公司的财产作抵押;以及 |
| ● |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中。 |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董事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决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选举产生。我们的独立董事的服务可以由董事或我们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更短的通知期限终止。如(其中包括)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去世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精神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方式向我公司辞去其职务,或(iv)未经我公司董事会特别请假,缺席连续三次董事会会议且我公司董事决议其职位空缺,则该董事亦将不再担任董事。
127
我们的管理人员由我们的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其酌情任职。
董事会多元化矩阵(截至本年度报告日) |
|
||||||||
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国家 |
|
|
|
中国 |
|
||||
外国私人发行人 |
有 |
||||||||
母国法律禁止披露 |
无 |
||||||||
董事总数 |
6 |
||||||||
没有 |
||||||||
非- |
披露 |
|||||||
|
女 |
|
男 |
|
二进制 |
|
性别 |
|
第一部分:性别认同 |
||||||||
董事 |
|
3 |
|
3 |
|
0 |
|
0 |
第二部分:人口背景 |
||||||||
母国司法管辖区任职人数不足的个人 |
|
0 |
||||||
LGBTQ + |
|
0 |
||||||
未披露人口背景 |
|
0 |
D.雇员
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员工总数分别为2,348人、1,800人和1,357人。下表给出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员工的细分,按职能划分:
功能 |
|
雇员人数 |
平台运营与客户服务 |
|
802 |
设备制造 |
40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
941 |
一般和行政 |
|
352 |
研究与开发 |
|
213 |
合计 |
|
2,348 |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激励、培养和留住合格人才的能力。我们相信,我们为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方案和鼓励自我发展的环境,因此,我们总体上能够吸引和留住合格的人员,并保持稳定的核心管理团队。
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由市、省政府组织的各类职工社保计划,包括养老、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保险。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我们须按雇员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雇员福利计划供款,最高可达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经历过任何重大的劳资纠纷。我们的员工都没有工会代表。
E.股份所有权
除特别注明外,下表列出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信息: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每一类投票证券的5%或更多。 |
128
下表的计算基于截至2026年2月28日已发行的77,152,430股普通股,其中包括65,152,430股A类普通股(不包括根据我们的股票回购计划回购的13,927,326股A类普通股)和12,000,000股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
|
||||||||
|
|
|
|
% |
|
||||
A类 |
乙类 |
占总量% |
合计 |
|
|||||
普通的 |
普通的 |
普通的 |
投票 |
|
|||||
股份 |
股份 |
股份 |
动力†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
|
|
|
|
|
|
金星(1) |
|
7,263,707 |
|
12,000,000 |
|
25.0 |
% |
86.4 |
% |
Haipeng Zhang |
|
— |
|
— |
|
— |
|
— |
|
Nan Shen |
|
— |
|
— |
|
— |
|
— |
|
Chao He |
|
— |
|
— |
|
— |
|
— |
|
李格非 |
77,244 |
— |
0.1 |
% |
0.0 |
% |
|||
北望 |
141,943 |
— |
0.2 |
% |
0.0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
7,482,894 |
|
12,000,000 |
|
25.2 |
% |
86.4 |
% |
|
|
|
|
|
|
|
|
||
主要股东: |
|
|
|
|
|
|
|
|
|
美容健康控股有限公司(1) |
|
— |
|
12,000,000 |
|
15.6 |
% |
84.7 |
% |
兰花亚洲实体(2) |
|
10,646,534 |
|
— |
|
13.8 |
% |
2.5 |
% |
Trustbridge Partners V,L.P。(3) |
|
8,237,774 |
|
— |
|
10.7 |
% |
1.9 |
% |
经纬中国III香港有限公司(4) |
|
6,221,153 |
|
— |
|
8.1 |
% |
1.5 |
% |
注意事项:
** |
金星、Chao He、格非理、北望各一人的经营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祥宾路66号保利广场东座2楼。Haipeng Zhang的经营地址为香港新界沙田荔屏路83号乐冠18号屋。Nan Shen的经营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东区17号振安科技大厦5F。 |
† |
对于本栏中包含的每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A类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我们B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就提交给他们投票的所有事项每股有权投三十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作为单一类别对提交给我们的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我们的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在任何时候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 |
| (1) | 代表金星先生直接持有的3,767,692股A类普通股,以及Beauty & Health Holdings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持有的4,544,820股ADS和12,000,000股B类普通股。Beauty & Health Holdings Limited由金星控股。Beauty & Health Holdings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Start Chambers,Wickham’s Cay II,P.O. Box 2221,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
129
| (2) | 代表约10,646,534股A类普通股,相当于兰花亚洲实体持有的13,840,494股ADS,定义为Absolute Fortune Limited及其关联方于2020年8月31日提交的附表13D/A的报告人。根据附表13D/A,相当于2,616,027份ADS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由Absolute Fortune Limited持有,相当于4,029,756份ADS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由Golden Horizon Limited持有,相当于10,457,540份ADS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由Orchid Asia VII,L.P.持有,相当于766,927份ADS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由Orchid Asia VII Co-Investment,Limited持有。Absolute Fortune Limited、Golden Horizon Limited和Orchid Asia VII Co-Investment,Limited各自为开曼群岛有限公司。根据附表13D/a,AREO Holdings Limited及Lam Lai Ming女士各自可被视为实益拥有合共A类普通股/ADS,相当于兰花亚洲实体持有的13,840,494股ADS。Absolute Fortune Limited、Golden Horizon Limited和Orchid Asia VII Co-Investment,Limited的主要营业所地址为C/o Vistra(Cayman)Limited P.O. Box 31119,Grand Pavilion,Hibiscus Way,802 West Bay Road,Grand Cayman,KY1-1205 Cayman Islands。Orchid Asia VII,L.P.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豁免有限合伙企业。Orchid Asia VII,L.P.主要营业所地址为C/o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 |
| (3) | 系开曼群岛有限合伙企业Trustbridge Partners V,L.P.根据TB Alternative Assets Ltd于2025年2月10日提交的附表13G持有的8,237,774股A类普通股,包括3,067,873股ADS。TB Alternative Assets Ltd担任Trustbridge Partners V,L.P.投资经理的投资顾问。TB Alternative Assets Ltd营业地址为C/o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Ugland House,Grand Cayman,Cayman Islands,KY1-1104。 |
| (4) | 指MPC III HK Limited(f/k/a Matrix Partners China III Hong Kong Limited)持有的8,087,491股ADS和7股A类普通股,该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由MPC III HK Limited及其关联方于2025年10月27日提交的附表13G/A报告。MPC III HK Limited的注册办公地址为中国香港中环干诺道1号友邦保险中环28楼2807号单位。MPC III HK Limited由MPC III L.P.(f/k/a Matrix Partners China III,L.P.)和MPC III-A L.P.(f/k/a Matrix Partners China III-A,L.P.)持有。MPC Management III L.P.(f/k/a Matrix China Management III,L.P.)和MPC GPGP III Ltd.(f/k/a Matrix China III GP GP,Ltd.)分别为MPC III L.P.和MPC III-A L.P.的直接和间接普通合伙人,因此,可以对MPC III L.P.和MPC III-A L.P.持有的股份行使投票权和决定权。MPC GPGP III Ltd.的董事David Su可被视为分享对这些股份的投票权和决定权。MPC III L.P.和MPC III II-A L.P.的注册办公地址为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 |
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根据我们的双重类别股份结构,每股有权投三十票。我们在2019年5月的首次公开发行中发行了以我们的ADS为代表的A类普通股。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据我们所知,除金星先生外,我们未被另一家公司、任何外国政府或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据我们所知,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的ADS形式的A类普通股中有49,852,388股由美国的一名记录保持者持有,这是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德意志银行 Trust Company Americas。美国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的普通股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
F.Disclosure of Registrant’s Action to Recover Erronently Awarded Compensation
不适用。
130
项目7。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A.主要股东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B.关联交易
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合约安排
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注册权
根据我们日期为2018年8月23日的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股东协议,我们已授予我们的股东某些登记权。下文阐述了根据协议授予的注册权的描述。
需求登记权
在(i)2021年8月23日或(ii)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六个月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后的任何时间,持有当时未偿还的可登记证券总数10%或以上的持有人可书面要求我们对可登记证券进行登记。根据此类请求,我们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人发出拟议登记的书面通知,此后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促使请求中指定的可登记证券,连同在我们的书面通知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请求加入此类登记的任何持有人的任何可登记证券,在发起持有人可能要求的司法管辖区进行登记和/或有资格进行销售和分销。我们有权在收到发起持有人的请求后,在一定条件下延期提交不超过90天的注册声明,但我们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不能超过一次行使延期权利,并且我们不能在上述90天期间内注册任何其他份额。如果我们在需求登记请求日期之前的六个月期间内已经进行了登记,我们没有义务进行需求登记。除根据表格F-3上的登记声明进行的需求登记外,我们没有义务进行三个以上的需求登记,对此应允许无限数量的需求登记。
在表格F-3或表格S-3上登记
如果我们有资格在F-3表格或S-3表格(或任何可比或后续表格)上注册,任何持有人有权要求我们在F-3表格或S-3表格(或任何可比或后续表格)上提交无限数量的注册声明。在收到此类请求后,我们将迅速就建议注册发出书面通知,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在表格F-3或表格S-3(或任何类似或后续表格)上对合格证券进行注册。
搭载注册权
如果我们提议就我们的证券公开发行提交登记声明(与需求登记、F-3表格登记、S-3表格登记或任何员工福利计划或公司重组有关的登记声明字段除外),我们应在提交该登记声明前至少30天向每位持有人发出该登记的书面通知,并且根据任何持有人在该通知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的书面请求,我们应在该登记中列入该持有人因此要求登记的任何可登记证券。如果持有人决定不将其全部或任何可登记证券包括在此类登记中,该持有人将继续有权在我们可能提交的任何后续登记声明中包括任何可登记证券,但须遵守某些限制。如果任何包销发行的管理承销商善意地确定营销因素要求对包销的股票数量进行限制,则可登记证券应首先分配给我们,其次分配给根据捎带登记要求纳入其可登记证券的每个持有人,但须符合某些条件。
131
注册的开支
我们将承担所有注册费用,但与任何需求(某些例外情况除外)、搭载或F-3注册有关的承销折扣和销售佣金除外。
债务的终止
上述登记权应在(i)自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股东协议中定义的合格首次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五年之日终止,或(ii)就任何持有人而言,该持有人可根据《证券法》第144条出售该持有人的所有可登记证券之日终止。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股权激励计划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董事、高管薪酬——股权激励计划。”
与北京Mevos的交易
2018年11月,我们通过购买其11.11%的股权并享有一定实质性优先权的方式,投资了Beijing Mevos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mpany Limited,即Beijing Mevos。投资的总现金代价为人民币520万元。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向北京Mevos支付了人民币0.7百万元、人民币0.3百万元和人民币0.8百万元(0.1百万美元)的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人民币0.1百万元和人民币0.1百万元(0.0百万美元)应付北京Mevos。
与第一财经的交易
2019年4月,我们通过购买北京一财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5%的股权并享有一定的实质性优先权,完成了对北京一财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资。投资的总现金代价为人民币1,750万元。2021年9月,我们通过支付现金对价人民币40万元额外收购了第一财经新发行的普通股。在2021年的后续投资后,我们持有其已发行和流通股的35%。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向第一财经支付了零、零和人民币130万元(约合0.2百万美元)的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第一财经应付我们的款项分别为人民币0.4百万元及人民币0.9百万元(0.1百万美元),其中2021年减值人民币0.4百万元。
与成都智速的交易
2018年10月,我们通过购买成都智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16%的股权并享有一定的实质性优先权的方式,投资了成都智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即成都智速。投资的总现金代价为人民币4.0百万元。2019年9月,我们通过支付现金对价人民币430万元,额外收购成都智速新发行的普通股。在2019年的后续投资后,我们持有其已发行和流通股约16%的股份。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向成都智速提供了120万元、零和零的信息和预订服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成都智塑分别有人民币0.5百万元和人民币0.5百万元(0.1百万美元)应收我们款项,其中2021年减值人民币0.5百万元。
132
与兴盈的交易
2016年10月,我们完成了对上海星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即星鹰,获得了其10%的股权,并享有一定的实质性优先权。兴盈投资的总代价为人民币400万元,包括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及信息服务形式的人民币300万元。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向星鹰提供了120万元、70万元和零的信息和预订服务。
与Sharing New Medical的交易
2019年10月,我们以购买其49%股权的方式投资了北京共享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即共享新医疗。投资的总现金代价为人民币1,350万元。2021年2月,共享医疗注册资本增加,我们按持股比例向共享医疗追加投资人民币760万元。2023年2月,在收到共享新医疗偿还借款1860万元后,我们按持股比例向共享新医疗追加投资1960万元。此外,于2023年12月,我们通过转换我们从共享新医疗的应收贷款,按持股比例向共享新医疗追加投资人民币1,410万元。在这些交易完成后,我们仍持有其约49%的股权。我们向共享新医疗提供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3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及零,共享新医疗于2023、2024及2025年分别偿还人民币1860万元、人民币1320万元及零,于2023、2024及2025年的相关贷款利息为人民币90万元、人民币40万元及零。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共享医疗分别有1380万元人民币和1380万元人民币(约合200万美元)应收我们款项,其中2024年减值1380万元人民币。
与北京搜扬的交易
2021年9月,我们以购买其77%股权的方式投资了北京搜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即北京搜扬。投资的总现金代价为人民币500万元。2023年2月,我们处置了11%的股权,现金对价为人民币0.7百万元。2023年5月,我们以380万元的现金对价对其46%的股权进行减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持有其20%的股权。作为我司关联方的北京搜扬于2025年12月15日完成企业注销登记。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向北京搜扬支付了30万元、零和零的咨询服务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北京搜扬应付我们的款项为人民币0.6百万元和零。
与Future Light的交易
我们在2021年7月收购了武汉奇迹和武汉未来之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或未来之光由武汉奇迹董事长的直系亲属控制。未来之光于2023、2024及2025年向武汉奇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70万元、人民币110万元及人民币90万元(约合10万美元)。
与银楚星的交易
我们在2021年7月收购了武汉奇迹,武汉银楚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银楚星,由武汉奇迹董事长的直系亲属控制。银楚星于2023、2024及2025年向武汉奇迹提供租赁服务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0万元、人民币40万元及零。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银楚星应收我们的款项分别为人民币0.1百万元和人民币0.1百万元(0.0百万美元)。
与楚天的交易
我们在2021年7月收购了武汉奇迹,楚天激光集团,即楚天,由武汉奇迹董事长的直系亲属控制。楚天于2023、2024及2025年向武汉奇迹提供租赁服务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10万元及零。
133
与First BCC的交易
我们于2017年10月以购买First BCC整形医院或First BCC 1%股权的方式对其进行投资,现金总对价为人民币170万元。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向First BCC提供的信息和预订服务金额为零、人民币2.0百万元和人民币0.4百万元(合0.1百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有人民币0.4百万元和零应付第一笔BCC,而第一笔BCC应付我们的款项分别为人民币0.1百万元和人民币0.1百万元(0.0百万美元)。
与浙江新阳的交易
我们于2024年4月以购买其60%股权的方式投资浙江新阳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即浙江新阳,总现金对价为380万美元。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向浙江新阳提供了金额为零、人民币0.5百万元和零的贷款,而浙江新阳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偿还了零、零和人民币0.5百万元(0.1百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浙江新阳应付我们的款项为人民币0.5百万元和零,我们应付浙江新阳的款项为人民币0.5百万元(0.1百万美元)。
与妙语的交易
我们于2024年9月以购买其15%股权的方式投资上海妙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即妙语,总现金代价为人民币150万元。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向Miaoyu提供了零、零和人民币0.5百万元(0.1百万美元)的医疗产品销售和维修服务。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向妙语支付了零、零和人民币0.2百万元(0.0百万美元)的费用。
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项目8。财务资料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目前不是当事方,我们也不知道有任何未决或威胁的法律、仲裁或行政诉讼或索赔,我们的管理层认为,这些诉讼或索赔很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不时成为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仲裁或行政诉讼或索赔的一方。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一直并可能继续因侵权、盗用或其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或基于我们提供的平台或服务上可用的内容的其他指控而承担责任。”
股息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派发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所有股息都受到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并且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紧接支付股息之日之后的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134
2024年3月20日,我们的董事会宣布向普通股股东和截至2024年4月12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ADS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0.078美元的特别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06美元。这笔款项已于2024年4月支付。此次股息派发的现金总额为610万美元。
2025年3月28日,我们的董事会宣布向普通股股东和截至美国东部时间美国东部时间2025年4月8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ADS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0.03 445美元的特别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0265美元。该笔款项已于2025年4月支付。此次股息派发的现金总额为270万美元。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依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中国大陆的规定可能会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B.业务概览-监管-分红规定》。
如果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我们的ADS基础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按照这些ADS持有人所持有的ADS基础普通股的比例向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这些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B.重大变化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项目9。要约及上市
A.发售及上市详情
见“— C.市场。”
B.分配计划
不适用。
C.市场
美国存托凭证,其中13只代表10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已于2019年5月2日在纳斯达克上市。我武生物于2025年2月11日提交了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转入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过户申请。纳斯达克于2025年2月25日批准了该转让,该转让于2025年2月27日生效。这些ADS的交易代码为“SY”。”
D.出售股东
不适用。
E.稀释
不适用。
F.发行费用
不适用。
135
项目10。补充资料
A.股本
不适用。
B.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以下是我们目前有效的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的重要条款摘要,只要它们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本年度报告20-F表格的附件 2.5中列出的信息通过引用并入本文。
我公司对象。根据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的目标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执行开曼群岛法律未禁止的任何目标。
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我们不得向不记名股东发行股票。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以自由持有其股份并进行投票。
普通股类别
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拥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相同权利。每股A类普通股赋予其持有人对我公司股东大会所有表决事项的一票表决权,每股B类普通股赋予其持有人对我公司股东大会所有表决事项的三十票表决权。
转换。每份B类普通股在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可由持有人随时选择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一旦任何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任何B类普通股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给任何非创始人或创始人的关联公司的人(这些条款在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中定义),该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
股息。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宣布或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宣布的股息(前提是我们的股东不得宣布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的股息)。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可以从我们已实现或未实现的利润中宣布和支付股息,或从我们的董事会认为不再需要的利润中预留的任何准备金中宣布和支付股息。股息也可以从股份溢价账户或根据《公司法》可为此目的授权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账户中宣布和支付。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我公司可以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紧接支付股息之日之后的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
投票权。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应作为一个类别对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提交给成员表决的所有事项一起投票。每股A类普通股赋予其持有人对我公司股东大会所有表决事项的一票表决权,每股B类普通股赋予其持有人对我公司股东大会所有表决事项的三十票表决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在该会议上付诸表决的决议,须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除非投票表决(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时)是由该会议的主席或任何一名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要求的。
股东在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在会议上所投普通股所附表决票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获得不少于在会议上所投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所附表决票的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在《公司法》和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情况下,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也可以由我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通过。如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将须作出特别决议。
136
股东大会。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而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股东大会可由我们的董事长或我们的董事会过半数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如有)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都需要至少十个日历天的提前通知。任何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一名或多名我们的股东组成,他们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如果是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他们持有的股份合计不少于我们所有已发行股份所附的所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一,并有权在该股东大会上投票。
《公司法》只为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订明,如我们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合共持有股份,而该等股份合共不少于我们公司所有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所附总票数的三分之一,我们的董事会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在该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以将任何建议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股东特别大会。
转让普通股。在以下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载限制的规限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可透过书面转让文书、以任何通常或共同形式或经我们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并须由转让人或代表转让人签立,如就零股或部分缴足股份而言,或如董事有此要求,亦须代表受让人签立。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的证明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 ● |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
| ● |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及 |
| ● | 就该等费用向我们支付由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厘定须支付的最高金额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三个日历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办理的通知。
根据本公司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及期间,经在该等一份或多于一份报章以广告方式、以电子方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按照本公司规则发出通知后,可于十个历日当日起暂停转让登记,并暂停成员名册的关闭,但惟不得暂停转让登记,亦不得在本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任何一年暂停成员名册的关闭超过30天。
137
清算。在我公司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将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在我公司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天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交出股份。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持有人的选择,根据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这些股份可被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我们公司也可以按照董事会或股东普通决议批准的条款和方式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中或从为该赎回或回购的目的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如果我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可以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该等类别所附带的权利(受任何类别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只有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才可能发生重大不利的变更。为此目的,我们的董事如认为所有该等类别会受到所考虑的建议的相同影响,可将所有该等类别或任何两个或多个类别视为组成一个类别,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须将其视为单独的类别。以优先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股份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受该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不得被视为因(其中包括)创建、配发或发行与其同等或之后的进一步股份或由我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动。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产生或发行具有优先或其他权利的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产生具有增强或加权投票权的股份。
增发股票。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现有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范围内,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不时发行额外的普通股。
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亦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订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厘定该系列的条款及权利,包括:
| ● | 系列的指定; |
| ● | 系列的股票数量; |
| ● |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及 |
| ● |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138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我们的公司记录的副本(除了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我们公司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以及我们公司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
反收购条款。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以下条款:
| ● | 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和 |
| ● | 限制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 |
| ● |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的目的和他们认为善意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 ● |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
| ● |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30年);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公司法的差异
《开曼群岛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国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最近的英国法定法规,因此《开曼群岛公司法》与现行《英格兰公司法》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开曼群岛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开曼群岛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139
合并和类似安排。《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a)“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b)“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的授权。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必须连同一份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声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一份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一起提交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如果向拟合并的开曼子公司的每个成员提供合并计划副本,则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多个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开曼子公司的股东的决议授权,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在该子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合计至少代表90%(90%)的投票,则该公司就是该子公司的“母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的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对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情况外,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的开曼成分公司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时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前提是异议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异议人权利的行使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他/她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除了与合并和合并有关的法定条款外,《公司法》还载有促进以安排计划方式重组和合并公司的法定条款,前提是该安排获得(a)股东或股东类别价值75%的批准,或(b)代表债权人价值75%的多数(视情况而定)的批准,这些债权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次或多次会议上投票。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 ● |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 ● |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
| ● |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
| ● |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
《公司法》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小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予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140
如果一项以安排计划方式进行的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和批准,或者如果一项要约收购被提出并被接受,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供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使用,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进行起诉,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发起针对公司的集体诉讼或派生诉讼,以对以下情况的诉讼提出质疑:
| ● | 公司行为或者提议违法或者越权的; |
| ● |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但只有在获得未获得的超过简单多数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生效;和 |
| ● | 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对少数人实施欺诈”。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在发售后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订明,我们须就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招致或承受的所有行动、诉讼程序、费用、指控、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作出赔偿,但由于该等人不诚实、故意失责或欺诈,在进行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包括由于任何错误的判断)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时,包括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任何成本、开支,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我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辩护(无论是否成功)而招致的损失或责任。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此外,我们已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赔偿协议,向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在发售后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141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认为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真诚行事的义务,不因其董事地位而获利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其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以及为该等权力的本意行使权力的义务。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发售后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股东可通过由本应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该事项进行投票而无需召开会议的每一位股东或其代表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的方式批准公司事项,任何该等书面决议的效力和效力与该决议已在我们公司正式召开和举行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一样。
股东提案。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公司法》只为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在发售后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允许合共持有股份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要求召开我们的股东特别大会,该股东的股份总数不少于我们公司所有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所附总票数的三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有义务召开一次特别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除这项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外,我们的发售后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其他权利,以在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出建议。作为一家获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累积投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在发行后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发售后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受其中所载的若干限制,董事可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罢免。
142
与感兴趣的股东的交易。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标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解散;清盘。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一家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该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股份变动权。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更改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该等类别所附带的权利(受任何类别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只有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才可作出重大不利更改。
管理文件的修订。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下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公司法》和我们在发行后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有通过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才能进行修订。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我们的发售后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份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我们在发售后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中,并无规定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C.材料合同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项目4”中所述以外,我们并未订立任何重大合同。关于公司的信息,”“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本“第10项。附加信息— C.重大合同”或本年度报告表格20-F的其他地方。
D.外汇管制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汇管理条例。”
143
E.税收
以下对投资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重大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摘要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不涉及与投资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相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美国州和地方税法或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税法下的税务后果。就讨论涉及开曼群岛税法事项而言,它代表了我们的大律师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对开曼群岛法律的意见,就涉及中国税法而言,它代表了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CM Law Firm对中国大陆法律的意见。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没有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没有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或在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票据外,没有可能对我们的ADS或开曼群岛政府征收的普通股持有人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收。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我们的普通股或ADS支付股息和资本收益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任何持有者支付股息或资本收益将不需要预扣税款,从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或ADS获得的资本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我公司已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我公司已获得开曼群岛财政司就《税务减让法》(经修订)下的税务减让作出的承诺。根据《税务减免法》(经修订)第6条的规定,财政司司长已与我公司承诺:
| ● | 开曼群岛以后颁布的任何法律,对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征收任何税款,均不得适用于我公司或其经营;和 |
| ● | 此外,对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或属于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不应征收以下税种: |
| (一) | 于或就本公司的股份、债权证或其他义务;或 |
| (二) | 以全部或部分预扣《税务减免法》(经修订)中定义的任何相关付款的方式。 |
这些特许权自2019年2月13日起为期20年。
144
中国大陆税收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主体”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全面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称为82号文,对中国大陆企业控股的离岸注册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大陆,规定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虽然本通告仅适用于中国大陆企业或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不适用于中国大陆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离岸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文本的一般立场。根据82号文,中国大陆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凭借其在中国境内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大陆的税务居民:(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策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该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iv)至少50%的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新氧 Inc.不是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新氧 Inc.不受中国大陆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控股,我们认为新氧 Inc.不符合上述所有条件。新氧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其关键资产是其对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其关键资产位于中国境外,其记录(包括其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均保持在中国境外。此外,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与我们的公司架构相似的离岸控股公司曾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一致的观点。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确定新氧 Inc.为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属于非居民企业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大陆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是否会因这些非中国大陆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而被征收任何中国税。如果对此类股息或收益适用任何中国税,则通常适用20%的税率,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获得降低的税率。不过,也尚不清楚非中国大陆居民的新氧公司的股东,如果新氧公司被视为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大陆居民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145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是一般适用于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法典”)第1221条将我们的ADS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持有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对我们的ADS的所有权和处置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的摘要。这一讨论基于现有的美国联邦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无法保证美国国税局(“IRS”)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立场。此外,本次讨论不涉及美国联邦遗产、赠与、对某些净投资收入征收的医疗保险税,以及任何替代的最低税收考虑因素、《守则》第451(b)条规定的特殊税务会计规则的后果,或与我们ADS的所有权或处置有关的任何州、地方和非美国税收考虑因素。以下摘要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对特定投资者根据其个人情况或对处于特殊税务情况的人很重要,例如:
| ●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
| ● | 保险公司; |
| ● | 养老金计划; |
| ● | 合作社;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 |
| ● | 经纪自营商; |
| ● | 选择使用盯市会计方法的交易者; |
| ● |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
| ● |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
| ● | 个人退休账户或其他延税账户; |
| ● | 负有最低税务责任的人; |
| ● | 根据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其ADS作为补偿的人; |
| ● |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持有其ADS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 |
| ● | 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 |
| ● |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我们10%或更多ADS的人(通过投票或价值);或 |
| ● | 合伙企业或其他因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应作为合伙企业征税的实体或安排,或通过此类实体持有ADS的人, |
| ● | 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讨论的有很大不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
146
我们敦促每个美国持有人就美国联邦税收适用于其特定情况,以及我们ADS所有权和处置的州、地方、非美国和其他税收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ADS的受益所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 ● |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其收入包括在毛收入中的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或者 |
| ● | 信托(a)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且有《守则》第7701(a)(30)条所指的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以其他方式有效地选择被视为美国人的信托(a)。 |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或安排)是我们ADS的受益所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通常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敦促持有我们ADS的合作伙伴及其合作伙伴就对我们ADS的投资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ADS的美国持有人通常应被视为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本次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我们ADS的美国持有者将受到这种待遇。因此,为ADS存入或提取普通股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
被动外资公司考虑
一家非美国公司,如我们公司,将被归类为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前提是(i)该年度毛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该年度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为此,将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归类为被动资产,并将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考虑在内。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某些租金或因积极进行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25%或更多(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比例份额。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VIE(及其子公司)视为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着他们的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其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他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
根据我们的收入和资产(包括大量现金、存款和投资)的性质和构成,以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我们认为,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并且我们很可能是我们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除非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上涨和/或我们将我们持有的大量现金和其他被动资产投资于产生或为产生主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任何未来的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我们的美国律师对我们在任何先前、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的PFIC状态不发表任何意见。即使我们确定我们不是一个纳税年度的PFIC,也不能保证IRS会同意我们的结论,并且IRS不会成功挑战我们的立场。我们强烈敦促每个美国持有者就我们的PFIC地位和任何可用的选举咨询其税务顾问,以减轻此类税收后果。
147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的任何课税年度的PFIC,我们一般会在该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的所有后续课税年度继续被视为该美国持有人的PFIC,无论我们是否在这些年度继续满足上述PFIC测试,除非进行了某些选举。
股息
根据下文讨论的PFIC规则,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就我们的ADS支付的任何现金分配(包括预扣的任何中国税款的金额),通常将作为存托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天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总收入。因为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决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会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将被视为“外国来源的股息收入”,因此,我们在ADS上收到的股息将没有资格获得允许公司在从美国公司收到的股息方面扣除的股息。
个人和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将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对任何此类股息征税,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包括(1)我们支付股息的ADS可以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我们有资格获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条约”)的好处,(2)我们不是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前一个纳税年度的PFIC(如下所述),以及(3)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我们的ADS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这是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预期ADS易于交易。如上所述,在2024年8月28日,我们收到了纳斯达克的一封信函,表明我们不再满足纳斯达克最低投标价格要求,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恢复合规,我们的ADS可能会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退市。2025年7月2日,我们收到了纳斯达克的一封信函,表明我们已恢复合规。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满足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持续上市要求,以维持我们的ADS上市。”如果我们的ADS被摘牌,并且在美国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不容易进行交易,我们的ADS收到的股息一般不会有资格作为合格外国公司的股息收入征税。由于我们预计我们的普通股不会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因此不清楚我们为不由ADS代表的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是否会满足降低税率所要求的条件。无法保证我们的ADS在以后几年将继续被视为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是否可以就我们的ADS支付较低的股息费率。
出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的目的,在我们的ADS上支付的股息通常将被视为来自外国的收入,并且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如果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我们的ADS支付的股息缴纳中国预扣税。根据美国持有者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并受制于一些复杂的条件和限制,根据条约不可退还的股息的中国预扣税可能被视为有资格抵减美国持有者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外国税款。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就此种预扣税申请美国联邦所得税扣除,但仅限于该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申请扣除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敦促美国持有者就其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在其特定情况下是否可以获得与ADS相关的股息减税税率。
148
出售或其他处置
根据下文讨论的PFIC规则,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时确认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持有人在此类ADS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收益或损失一般会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ADS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都将是长期的。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包括个人)一般将按优惠税率就长期资本收益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资本损失的扣除可能会受到限制。美国持有人确认的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会被视为美国来源的收入或损失,用于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这通常会限制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
然而,正如“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国大陆的税收”,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则处置美国存托凭证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并且通常来自美国,这可能会限制获得外国税收抵免的能力。如果美国持有人有资格获得条约规定的利益,该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此种收益视为条约规定的来自中国大陆的非美国来源收入。然而,根据美国财政部条例(其适用性已推迟到发布进一步指导),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或不选择适用《条约》,则该持有人可能无法要求因处置ADS或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除非这种抵免可以(在适用的限制下)适用于对来自同一收入类别的外国来源的其他收入应缴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一般来说,被动类别)。关于外国税收抵免和外国税收扣除的规则很复杂。美国持有者应根据其特定情况,包括其根据《条约》获得福利的资格,以及美国财政部法规的潜在影响,就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的可获得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如果美国持有人在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ADS时收到的对价未以美元支付,则实现的金额将是参考该出售或处置之日的有效汇率计算出的该等付款的美元价值。美国持有人可能有外汇收益或损失,其幅度为(i)此类付款在此类出售或处置之日的美元价值与(ii)参照结算之日有效汇率计算的此类付款的美元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有)。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我们促请美国持有人就其特定情况下出售ADS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的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并且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就(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分配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美国持有人的ADS持有期)受到特殊税收规则的约束,及(ii)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所实现的任何收益。根据PFIC规则:
| ● |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的ADS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
| ● | 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每个“PFIC前年度”)之前,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和美国持有人持有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
| ● | 分配给每个先前应纳税年度的金额(PFIC前年度除外)将按适用于该美国持有人的个人或公司在该年度的最高有效税率征税;和 |
| ● | 一般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将对每个前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占税款征收,PFIC前年度除外。 |
149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和我们的任何子公司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则VIE或VIE的子公司也是PFIC,为适用这些规则的目的,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较低级别PFIC的一定比例数量(按价值)的股份。我们敦促美国持有者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VIE或VIE的任何子公司咨询其税务顾问。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方案,PFIC中“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对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果美国持有人就我们的ADS作出这一选择,持有人一般会(i)将在应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ADS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此类ADS的调整计税基础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收入,以及(ii)将ADS的调整计税基础超过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此类ADS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损失扣除,但这种扣除将只允许在之前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计入收入的净额的范围内进行。美国持有者在ADS中的调整后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选举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就我们的ADS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我们不再被归类为PFIC,则在我们未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期间,持有人将无需考虑上述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作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作为PFIC的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此类损失将仅被视为普通损失,以先前因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为限。
盯市选举仅适用于“可交易股票”,即在合格交易所(包括在SEC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中定义的其他市场定期交易的股票。我们的ADS,而不是我们的普通股,是在作为合格交易所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交易的。我们预计,只要我们的ADS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保持定期交易,我们的ADS就应该符合可上市股票的条件。此类ADS一般将在每个日历季度的至少15天内定期交易此类股票的任何日历年度,而不是以极小数量进行交易,但在这方面不得作出任何保证。如上所述,在2024年8月28日,我们收到了一封来自纳斯达克的信函,表明我们不再满足纳斯达克最低投标价格要求,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恢复合规,我们的ADS可能会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退市。2025年7月2日,我们收到了纳斯达克的一封信函,表明我们已恢复合规。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满足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持续上市要求,以维持我们的ADS上市。”如上文所述,如果我们的ADS被摘牌,并且没有在合格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以其他方式上市,我们的ADS将不会被视为出于这些目的的“可上市股票”,美国持有人将没有资格就我们的ADS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
由于从技术上讲,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此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受制于PFIC规则,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这些投资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PFIC的股权。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而且通常不那么不利)的税收待遇。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期间被视为PFIC,而我们随后不再被视为PFIC,美国持有者可能会寻求进行一次清洗选举,以摆脱其ADS的PFIC污点。根据清洗选举,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已按其公平市场价值出售其ADS,如上文所述,此类视为出售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超额分配。作为清洗选举的结果,美国持有人将在ADS中有一个新的调整后的税基和持有期,仅用于PFIC规则的目的。
如果我们被视为PFIC,并且在任何时候拥有一家被视为PFIC的非美国子公司,美国持有人通常会被视为拥有此类较低级别PFIC的一定比例的股份,并且如果我们收到来自此类较低级别PFIC的分配、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在此类较低级别PFIC的全部或部分权益,或美国持有人以其他方式被视为已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此类较低级别PFIC的权益,则通常可能会承担上述递延税款和利息费用的责任。美国持有者应就其特定情况下适用较低级别PFIC规则的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150
如果美国持有者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我们的ADS,持有者通常必须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无论是否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或美国财政部要求的其他表格。如果需要,不这样做将延长适用于此类美国持有人的诉讼时效,直到向IRS提供此类所需信息,并可能导致处罚。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每个美国持有人应就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本讨论仅供一般参考之用,并非税务建议。美国持有人应就收购、拥有和处置我们ADS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所得税后果,包括在其特定情况下任何潜在法律变更的影响,咨询其税务顾问。
F.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适用。
G.专家声明
不适用。
H.展示文件
我们受《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的约束。根据《交易法》,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每年提交一份20-F表格,不迟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即12月31日。我们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在SEC网站www.sec.gov上通过互联网获得。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报表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我们的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我们将向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德意志银行 Trust Company Americas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5250(d),我们将以表格20-F的形式在我们的网站ir.soyoung.com上发布这份年度报告。此外,我们将根据要求向股东和ADS持有人免费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的硬拷贝。
一、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J.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不适用。
151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市场风险
外汇风险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尽管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总体上应该是有限的,但由于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我们的ADS将以美元进行交易,因此贵公司对我们ADS的投资价值将受到美元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包括美元,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果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人民币计价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人民币3.903亿元。根据2025年12月31日的外汇汇率,人民币对美元贬值10%,将导致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减少510万美元。根据2025年12月31日的外汇汇率,人民币对美元升值10%,将导致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增加620万美元。
利率风险
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主要与超额现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有关,这些现金大部分以计息银行存款形式持有。生息工具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我们没有因利率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我们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敞口。
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A.债务证券
不适用。
B.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C.其他证券
不适用。
D.美国存托股票
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
此次ADS由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美洲公司作为存托人进行登记并交付。13份ADS代表10股A类普通股,存放于作为存托人托管人的德意志银行股份公司香港分行。每份ADS还代表存托人可能持有的任何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存托人管理ADS的公司信托办公室位于60 Wall Street,New York,NY 10005,USA。存托人的主要执行办公室位于60 Wall Street,New York,NY 10005,USA。
152
作为ADS持有人,您将需要向存托银行支付以下服务费以及某些税费和政府收费(此外,还需要就您的任何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支付任何适用的费用、开支、税费和其他政府收费):
服务 |
|
费用 |
●根据股票股息或股票的其他免费分配、红利分配、股票分割或其他分配(转换为现金的情况除外)就ADS分配向其发行ADS的任何人或向其进行分配的任何人 |
|
发行每份ADS最高0.05美元 |
●取消ADS,包括终止存款协议的情况 |
|
注销每份ADS最高0.05美元 |
●派发现金红利 |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分配现金权利(现金股息除外)和/或出售权利、证券和其他权利的现金收益 |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根据行使权利分配ADS |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发行ADS以外的证券或购买额外ADS的权利 |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存管服务 |
|
在存托银行设立的适用记录日期持有的每ADS最高0.05美元 |
作为ADS持有人,您还将负责支付由存托银行产生的某些费用和开支以及某些税费和政府收费(此外,您的任何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应支付的任何适用费用、开支、税款和其他政府收费),例如:
| ● | 股份过户登记处和过户代理人就开曼群岛股份收取的股份过户登记费用(即股份出入金时)。 |
| ● | 将外币兑换成美元产生的费用。 |
| ● | 电缆、电传和传真传输以及交付证券的费用。 |
| ● | 证券转让时的税收和关税,包括任何适用的印花税、任何股票转让费用或预扣税(即当股票存入或退出存款时)。 |
| ● | 与交存股份或服务股份有关的费用及开支。 |
| ● | 因遵守适用于股票、存款证券、ADS和ADR的交易所管制条例和其他监管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
| ● | 有关的任何适用费用及罚款。 |
153
ADS发行和注销时应支付的存托费通常由从存托银行接收新发行的ADS的经纪商(代表其客户)和将ADS交付给存托银行注销的经纪商(代表其客户)支付给存托银行。经纪人反过来向他们的客户收取这些费用。与向ADS持有人分配现金或证券有关的应付存管费和存管服务费由存托银行向截至适用的ADS记录日期的ADS记录持有人收取。
现金分配应付的存管人费用一般从正在分配的现金中扣除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在现金以外的分配(即股份股息、权利)的情况下,存托银行向与分配同时进行的ADS记录日期持有人收取适用的费用。对于以投资者名义注册的ADS(无论直接注册时是有凭证的还是无凭证的),存托银行将发票发送给适用的记录日期ADS持有人。对于在经纪和托管账户(通过DTC)持有的ADS,存托银行通常通过DTC(其代理人是在DTC账户中持有ADS的登记持有人)提供的系统向持有ADS的经纪人和托管人收取其费用。而将客户的ADS存放在DTC账户中的券商和托管人,则依次向客户账户收取支付给存托银行的费用的金额。
在拒绝支付存托人费用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可以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拒绝所要求的服务,直到收到付款为止,或者可以从将向ADS持有人进行的任何分配中抵消存托人费用的金额。
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并且可能会由我们和存托银行更改。
保存人向我们作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
存托人可以根据我们和存托银行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通过提供就ADR计划或其他方式收取的ADS费用的一部分,向我们付款或偿还我们的某些成本和费用。2025年,我们从存管机构收到了总额为40万美元的与ADS计划的建立和维护相关的费用。
154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使用的重大修改
没有。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评估披露控制和程序
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临时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按照《交易法》第13a-15(b)条的要求,对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基于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了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且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被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视情况而定),以便及时做出有关所需披露的决定。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建立和维护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旨在为我们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其中包括(1)与维护记录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了我们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2)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我公司的收支仅根据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及(3)就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未经授权收购、使用或处置我公司资产提供合理保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则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临时首席财务官)使用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报告“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规定的标准评估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于此评估,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所有潜在的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本20-F表格年度报告所涉期间,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155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ZhongTian LLP)已审计了我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其报告所述,该报告载于本年度报告第F-2页的表格20-F。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主席兼独立董事Nan Shen女士(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c)(2)条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标准)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我们的董事会于2019年4月通过了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我们已在我们的网站ir.soyoung.com上发布了一份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主要外聘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ZhongTian LLP)就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4 |
2025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审计费用(1) |
|
10,710 |
|
10,185 |
税费(2) |
|
641 |
|
620 |
注意事项:
| (1) |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首席审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查我们的比较中期财务报表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收取的总费用。 |
| (2) | “税费”是指我们的首席审计师为税务合规和税务建议提供的专业服务所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的总费用。 |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如上所述提供的所有审计和其他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的微量服务除外。
项目16d。审计委员会上市标准的豁免。
不适用。
156
项目16e。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权益证券
下表是我们根据2024年股份回购计划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24日期间回购的股份汇总。根据我们的2024年股票回购计划,所有股票均在公开市场回购。
|
|
|
|
最大美元 |
||||
|
|
总数 |
|
ADS的价值that |
||||
购买的ADS为 |
可能还 |
|||||||
|
总数 |
|
平均支付价格 |
|
部分公开 |
|
购买下 |
|
期间 |
购买的ADS |
每ADS(美元) |
宣布的计划 |
计划 |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 |
141,957 |
|
0.89 |
|
141,957 |
|
22,309,650 |
|
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 |
256,019 |
|
0.95 |
|
256,019 |
|
22,065,165 |
|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
500,984 |
0.94 |
500,984 |
21,596,221 |
||||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
488,154 |
0.83 |
488,154 |
21,192,336 |
||||
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
171,013 |
0.86 |
171,013 |
21,045,393 |
||||
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24日 |
637,400 |
1.15 |
637,400 |
20,312,125 |
||||
合计 |
2,195,527 |
|
0.97 |
|
2,195,527 |
|
20,312,125 |
注意事项:
| ● | 2024年3月18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2024年3月22日开始的12个月期间内回购总价值最高为2500万美元的ADS或普通股。2025年3月21日,我们的董事会授权将2024年股票回购计划延长12个月。2026年3月23日,我们的董事会授权将2024年股票回购计划进一步延长12个月,直至2027年3月31日。 |
项目16F。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不适用。
项目16g。企业管治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
例如,纳斯达克规则5620要求每个发行人在不迟于发行人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年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然而,纳斯达克规则5615(a)(3)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在某些公司治理事务中遵循“母国惯例”。我们遵循母国惯例,2025年未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此外,我们选择遵循我们本国的做法,并没有寻求股东批准通过我们的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或通过我们的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
此外,我们还依赖提供给受控公司的豁免。我们是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金星先生实益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50%以上。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被允许选择依赖,并且目前依赖于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豁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的规则。因此,您将无法获得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相同保护。目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都不是独立董事。
157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继续依赖这些或其他豁免,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得到更少的保护。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惯例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这些惯例可能会为股东提供的保护少于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和“第3项”时他们将享有的保护。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我们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含义内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可以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保护。”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采取了一项内幕交易政策,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置我们的证券的行为。我们的内幕交易政策旨在促进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规则和法规以及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上市标准。我们的内幕交易政策副本作为附件附在本年度报告中。
项目16K。网络安全
风险管理和战略
我们实施了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物质风险以及监测物质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的健全流程。我们还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融入到我们的整体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
我们建立了动态、多层次的网络安全防御体系,有效缓解内外部网络威胁。这一综合系统横跨多个安全域,包括网络、主机、应用层。它集成了威胁防御、持续监测、机密数据分类、数据加密、深度分析、快速响应等一系列安全能力,以及战略欺骗和反措施。我们管理网络安全风险和保护敏感数据的方法是多方面的,包括技术保障措施、程序协议、对我们公司网络的严格监控计划、对我们的安全措施进行持续的内部和外部评估、坚实的事件响应框架以及为我们的员工定期举办的网络安全培训课程。对敏感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转移和处置,我们制定并实施了详细的内部政策。
我们不同的部门合作保护我们的信息系统。我们的网络安全部门承担着根据我们的防御目标设计我们的网络安全政策、提供内部网络安全相关服务、应对网络安全事件、对我们的信息基础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网络安全检查以及组织定期网络安全意识培训和网络事件模拟的责任。当网络安全事件发生时,我们网安部门将根据我们预先准备的各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做出响应,收集相关证据,联系受影响的各方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将事件报告给我们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层。事件发生后,我们的网络安全部门将对事件进行分析,并为我们未来的网络安全实践产生洞察和报告。我们的业务部门负责执行我们的内部协议,向我们的网络安全部门报告重大的网络安全风险和事件并响应其他部门的网络安全相关请求。我们IT部门管理设备故障风险,处理丢失或损坏的设备。我们的法律和内部控制部门对我们的网络安全防御系统进行安全等级状态评估,努力确保我们遵守网络安全法规和政策。
158
此外,我们还聘请了第三方网络安全服务公司,以更好地保护我们的信息系统。例如,我们与服务商签约了数据防泄漏、防病毒、网络安全、网络攻击拦截服务和网络安全评估服务。
我们还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密切合作,以确保他们遵守我们的网络安全标准,并评估我们与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风险。在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合作之前,我们对提供商的业务背景进行调查,并评估其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和能力。在合作期间,我们与供应商的数据共享将受到我们的法律、内部控制和网络安全部门的严格审查。如果提供者的服务涉及个人信息的处理,我们要求提供者补充其信息系统的第三方网络安全分析报告。协作后,我们及时停止数据共享,要求提供者处置历史数据。
治理
我们的网安官是一位行业资深人士,拥有超过18年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经验。持有国际信息系统安全认证联盟颁发的认证信息系统安全专业认证证书。我们的网络安全官、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负责监督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和事件管理。如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我网安部门迅速向我网安官报告,由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置。我们的网络安全官还将启动内部评估,如果确定该事件可能是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我们的网络安全官将及时向(i)我们的披露委员会报告事件和评估结果,该委员会由我们的首席会计官、我们的法律部门负责人、我们的主要投资者关系官、我们的网络安全官和适当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ii)高级管理层的其他成员和外部法律顾问组成,并视情况而定。我们的网络安全官员和其他相关部门应编制有关网络安全事件的披露材料,供(i)我们的披露委员会、(ii)我们的首席财务官、(iii)我们的首席执行官、(iv)我们的董事会或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和外部法律顾问(如有必要)在向公众传播之前审查和批准。
此外,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网络安全官应与我们的董事会或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i)就每个季度收益发布举行会议,更新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重大风险(如果有)的状态,以及相关的披露问题,以及(ii)与每份年度报告相关的情况,在表格20-F中提交有关网络安全事项的披露,以及一份强调特定披露问题(如果有)的报告,并举行问答环节。我们的董事会或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对我们公司定期报告中有关网络安全事项的披露保持监督。
159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新氧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的末尾。
项目19。展览
160
附件 |
|
文件说明 |
4.8 |
||
4.9 |
||
4.10 |
||
4.11 |
||
4.12 |
||
4.13 |
||
4.14 |
||
4.15 |
||
4.16 |
||
4.17 |
||
4.18 |
||
4.19 |
北京万维与北京赤岩日期为2019年9月4日已执行的独家商业合作协议的英文翻译,现行有效(通过引用2020年4月27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8878)的附件 4.17将其并入本文) |
|
4.20 |
161
附件 |
|
文件说明 |
4.21 |
||
4.22 |
||
4.23 |
||
4.24 |
||
4.25 |
||
4.26 |
||
4.27 |
||
4.28 |
||
4.29 |
||
4.30 |
||
8.1* |
||
11.1 |
注册人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通过引用2019年4月8日提交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30760)的附件 99.1并入本文) |
|
11.2 |
经修订和重述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和防止内幕交易政策声明(通过引用2025年4月18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8878)的附件 11.2并入本文) |
162
附件 |
|
文件说明 |
12.1* |
||
12.2* |
||
13.1** |
||
13.2** |
||
15.1* |
||
15.2* |
||
15.3* |
||
97 |
||
101.INS* |
内联XBRL实例文档-实例文档不会出现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它的XBRL标记嵌入到内联XBRL文档中 |
|
101.SCH* |
内嵌XBRL分类法扩展架构,具有嵌入式linkbase文档 |
|
104* |
封面页格式为内联XBRL,包含在附件 101 |
*与本年度报告一起以表格20-F提交。
**在表格20-F上提供这份年度报告。
163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表格20-F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
|||
签名: |
/s/金星 |
||
姓名: |
金星 |
||
职位: |
董事会主席 |
||
日期:2026年4月23日 |
首席执行官兼临时首席财务官 |
||
164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向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
关于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新氧及其附属公司(“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每年相关的综合全面收益/(亏损)、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报表,包括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还根据Treadway委员会(COSOO)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
我们认为,上述综合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我们还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COSOO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意见的依据
公司管理层负责这些合并财务报表,负责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负责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在项目15下出现的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中。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情况,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和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是否由于错误或欺诈,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取得合理保证。
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我们的审计还包括执行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限制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旨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i)与维护记录有关,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公司的收支仅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以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
F-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会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由合并财务报表当期审计产生的事项,已传达或要求传达给审计委员会,并且(i)涉及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以及(ii)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传达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收入确认-美容治疗服务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v)及24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美容治疗服务收入为人民币6.75亿元。美容治疗服务的收入在已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时点确认。要求公司为捆绑安排的每项履约义务分配交易价格。公司可能会向客户提供销售奖励,包括折扣。
我们认定履行美容治疗服务收入确认相关程序是关键审计事项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审计师在履行与公司收入确认相关程序方面的高度努力。
处理该事项涉及就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履行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包括测试与收入确认过程相关的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包括在提供服务后以交易价格记录美容治疗服务收入的控制措施。这些程序还包括(其中包括)(i)阅读相关协议并评估公司的业务惯例,以确定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是否适当;(ii)通过检查销售订单并根据每项服务的独立售价重新计算分配,测试管理层将交易价格分配给交易样本的每项履约义务;(iii)通过获取和检查源文件(如销售订单、服务完成证明、相关销售奖励(如有))来测试收入交易样本确认的收入,及现金收款;及(iv)将客户付款与银行结单进行核对。
/s/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
|
|
2026年4月23日 |
|
我们自2018年起担任公司核数师。
F-3
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附注2(e)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当前资产: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587,749 |
|
418,213 |
59,804 |
|
受限制的现金和定期存款 |
66,367 |
64,683 |
9,250 |
|||
应收账款 |
|
98,774 |
|
51,532 |
7,369 |
|
库存 |
|
151,754 |
|
233,389 |
33,374 |
|
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 |
|
24,255 |
|
16,296 |
2,330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1,218 |
|
774 |
111 |
|
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
|
599,041 |
|
453,472 |
64,846 |
|
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 |
|
195,202 |
|
246,237 |
35,211 |
|
流动资产总额 |
|
1,724,360 |
|
1,484,596 |
|
212,295 |
非流动资产: |
|
|
||||
长期投资 |
280,281 |
274,753 |
39,289 |
|||
无形资产 |
|
126,615 |
|
144,097 |
20,606 |
|
商誉 |
|
684 |
|
684 |
98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155,352 |
|
293,560 |
|
41,979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84,950 |
69,313 |
9,912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162,764 |
|
251,635 |
35,983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200,152 |
|
130,998 |
18,732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1,010,798 |
|
1,165,040 |
166,599 |
|
总资产 |
|
2,735,158 |
|
2,649,636 |
|
378,894 |
|
|
|
||||
负债 |
|
|
||||
流动负债(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未向主要受益人追索的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15,503元和人民币480,948元): |
|
|
||||
短期借款 |
69,771 |
39,814 |
5,693 |
|||
应交税费 |
|
61,862 |
|
43,461 |
6,215 |
|
合同负债 |
|
76,579 |
|
65,948 |
9,430 |
|
工资和福利应付款 |
|
111,396 |
|
130,170 |
18,614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477 |
618 |
88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265,216 |
|
427,507 |
61,134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44,905 |
76,536 |
10,945 |
|||
流动负债合计 |
630,206 |
784,054 |
112,119 |
|||
非流动负债(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VIE及其子公司对主要受益人无追索权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98,584元和人民币23,511元):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125,200 |
183,364 |
26,221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9,758 |
10,615 |
1,518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1,264 |
2,783 |
398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46,222 |
196,762 |
28,137 |
|||
负债总额 |
776,428 |
980,816 |
140,256 |
|||
承付款项和或有事项(见附注21) |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附注2(e) |
||||||
股东权益 |
|
|
|
|
|
|
库存股票 |
|
(376,690) |
|
(391,944) |
(56,047) |
|
A类普通股(面值0.0005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授权的75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已发行的77,897,969股和65,659,510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已发行的股份分别为79,016,808股和65,089,482股) |
|
253 |
|
257 |
37 |
|
B类普通股(面值0.0005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授权的2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12,000,000股) |
|
37 |
|
37 |
5 |
|
额外实收资本 |
3,069,799 |
3,059,764 |
437,540 |
|||
法定准备金 |
|
40,552 |
|
46,448 |
6,642 |
|
累计赤字 |
|
(926,390) |
|
(1,174,587) |
(167,964)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
31,560 |
|
13,340 |
1,908 |
|
新氧 Inc.股东权益合计 |
|
1,839,121 |
|
1,553,315 |
222,121 |
|
非控股权益 |
119,609 |
115,505 |
16,517 |
|||
股东权益合计 |
1,958,730 |
1,668,820 |
238,638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2,735,158 |
2,649,636 |
378,894 |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综合收入/(亏损)报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附注2(e) |
||||||||
收入: |
||||||||
美容治疗服务 |
|
12,959 |
169,263 |
|
674,903 |
96,510 |
||
信息和预订服务(包括2023、2024和2025年从关联方产生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421元、人民币2870元和零) |
|
889,908 |
|
736,607 |
|
499,685 |
71,454 |
|
销售医疗产品及维修服务(包括2023、2024及2025年分别从关联方产生的收入人民币36元、36元及853元) |
333,538 |
367,980 |
267,839 |
38,300 |
||||
其他服务 |
261,624 |
192,848 |
80,983 |
11,580 |
||||
总收入 |
1,498,029 |
1,466,698 |
1,523,410 |
217,844 |
||||
收入成本: |
||||||||
美容治疗服务成本(包括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为零、零和人民币22元的关联方产生的收入成本) |
(9,596) |
(131,580) |
(518,749) |
(74,180) |
||||
信息和预订服务费用 |
(174,421) |
(106,958) |
(62,970) |
(9,005) |
||||
医疗产品销售成本和维修服务成本(包括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从关联方产生的收入成本为零、零和人民币B222元) |
(158,754) |
(183,164) |
(147,110) |
(21,036) |
||||
其他服务费用 |
|
(201,565) |
|
(145,883) |
|
(66,894) |
(9,566) |
|
总收入成本 |
|
(544,336) |
|
(567,585) |
|
(795,723) |
(113,787) |
|
毛利 |
|
953,693 |
|
899,113 |
|
727,687 |
104,057 |
|
营业费用: |
|
|
||||||
销售及市场推广开支(包括2023、2024及2025年分别自关联方产生的销售及市场推广开支人民币1711元、人民币1128元及人民币883元) |
(520,451) |
(494,493) |
(528,591) |
(75,588) |
||||
一般及行政开支(包括2023、2024及2025年分别自关联方产生的一般及行政开支人民币1,754元、人民币1,009元及人民币2,316元) |
|
(290,765) |
|
(324,073) |
|
(328,523) |
(46,978) |
|
研发费用 |
|
(203,524) |
|
(165,030) |
|
(137,040) |
(19,596) |
|
商誉和长期资产减值 |
|
— |
|
(540,009) |
|
(19,710) |
(2,818) |
|
总营业费用 |
|
(1,014,740) |
|
(1,523,605) |
|
(1,013,864) |
(144,980) |
|
经营亏损 |
|
(61,047) |
|
(624,492) |
|
(286,177) |
(40,923) |
|
其他收入/(支出): |
||||||||
投资收益,净额 |
|
12,004 |
|
11,020 |
|
1,738 |
|
249 |
利息收入,净额 |
|
48,843 |
|
46,507 |
|
23,556 |
3,368 |
|
汇兑(亏损)/收益 |
|
(662) |
|
112 |
|
5,948 |
851 |
|
长期投资减值 |
(444) |
(7,350) |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方亏损 |
|
(12,723) |
|
(15,015) |
|
(4,076) |
(583) |
|
其他,净额 |
21,898 |
1,131 |
12,902 |
1,845 |
||||
税前收入/(亏损) |
|
7,869 |
|
(588,087) |
|
(246,109) |
|
(35,193)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
18,075 |
|
905 |
|
(796) |
(114) |
|
净收入/(亏损) |
|
25,944 |
|
(587,182) |
|
(246,905) |
(35,307)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
(4,664) |
(2,345) |
4,604 |
658 |
||||
归属于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的净利润/(亏损) |
|
21,280 |
|
(589,527) |
|
(242,301) |
(34,649) |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综合收益/(亏损)合并报表(续)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附注2(e) |
||||||||
净收入/(亏损) |
25,944 |
(587,182) |
(246,905) |
(35,307)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外币折算调整 |
14,078 |
13,375 |
(18,220) |
(2,605)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合计 |
14,078 |
13,375 |
(18,220) |
(2,605) |
||||
综合收益/(亏损)总额: |
40,022 |
(573,807) |
(265,125) |
(37,912) |
||||
综合(收益)/非控股权益应占亏损 |
(4,664) |
(2,345) |
4,604 |
658 |
||||
归属于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的综合收益/(亏损) |
35,358 |
(576,152) |
(260,521) |
(37,254) |
||||
每股普通股净收益/(亏损) |
||||||||
归属于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的每股普通股净利润/(亏损)-基本 |
|
0.27 |
|
(7.43) |
|
(3.11) |
(0.44) |
|
归属于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的每股普通股净收益/(亏损)-摊薄 |
|
0.27 |
|
(7.43) |
|
(3.11) |
(0.44) |
|
用于计算每股收益/(亏损)的加权平均普通股数,基本* |
|
77,646,899 |
|
79,384,454 |
|
77,863,698 |
77,863,698 |
|
用于计算每股收益/(亏损)的加权平均普通股数,摊* |
|
78,054,950 |
|
79,384,454 |
|
77,863,698 |
77,863,698 |
|
每ADS净收益/(亏损) |
||||||||
归属于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基本(13股ADS代表10股A类普通股)的每ADS净收益/(亏损) |
0.21 |
(5.72) |
(2.39) |
(0.34) |
||||
归属于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的每ADS净收益/(亏损)-摊薄(13 ADS代表10 A类普通股) |
|
0.21 |
|
(5.72) |
|
(2.39) |
|
(0.34)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包括在: |
||||||||
收入成本 |
|
(1,800) |
|
(289) |
|
(185) |
(26)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5,680) |
|
(659) |
|
(835) |
(119)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23,590) |
|
(29,527) |
|
(7,118) |
(1,018) |
|
研发费用 |
|
(5,251) |
|
(2,180) |
|
(780) |
(112) |
|
*A类和B类普通股均包括在已发行普通股、基本和稀释的加权平均数的计算中。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合计 |
||||||||||||||||||||||||||
股东’ |
||||||||||||||||||||||||||
股权 |
||||||||||||||||||||||||||
归属 |
||||||||||||||||||||||||||
累计 |
到 |
|||||||||||||||||||||||||
其他 |
股东 |
|||||||||||||||||||||||||
A类 |
乙类 |
额外 |
累计 |
法定 |
综合 |
的 |
非控制性 |
合计 |
||||||||||||||||||
普通股 |
普通股 |
库存股票 |
实收资本 |
赤字 |
储备金 |
收入 |
公司 |
利益 |
股权 |
|||||||||||||||||
|
|
金额 |
|
|
金额 |
|
|
金额 |
|
|
|
|
|
|
|
|||||||||||
股份 |
人民币 |
股份 |
人民币 |
股份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73,065,987 |
236 |
12,000,000 |
37 |
(4,222,667) |
(232,835) |
3,043,971 |
(346,618) |
29,027 |
4,107 |
2,497,925 |
109,943 |
2,607,868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21,280 |
— |
— |
21,280 |
4,664 |
25,944 |
|||||||||||||
法定准备金 |
— |
— |
— |
— |
— |
— |
— |
(4,828) |
4,828 |
— |
— |
— |
— |
|||||||||||||
回购A类普通股 |
— |
|
— |
|
— |
|
— |
(6,042,941) |
(125,618) |
|
— |
|
— |
— |
|
— |
(125,618) |
— |
(125,618) |
|||||||
向非控股权益股东派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64) |
(4,464) |
||||||||||||
股份补偿费用 |
— |
— |
— |
— |
— |
— |
36,321 |
— |
— |
— |
36,321 |
— |
36,321 |
|||||||||||||
因购股权获行使而发行A类普通股(见附注19) |
622,057 |
2 |
— |
— |
— |
— |
141 |
— |
— |
— |
143 |
— |
143 |
|||||||||||||
处置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92 |
6,992 |
|||||||||||||
来自非控股权益的出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
50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14,078 |
14,078 |
— |
14,078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73,688,044 |
238 |
12,000,000 |
37 |
(10,265,608) |
(358,453) |
3,080,433 |
(330,166) |
33,855 |
18,185 |
2,444,129 |
117,185 |
2,561,314 |
||||||||||||
净(亏损)/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589,527) |
|
— |
|
— |
(589,527) |
2,345 |
|
(587,182) |
||||
法定准备金 |
|
— |
— |
— |
— |
— |
— |
— |
(6,697) |
6,697 |
— |
— |
— |
— |
||||||||||||
回购A类普通股 |
|
— |
— |
— |
— |
(1,972,851) |
(18,237) |
— |
— |
— |
— |
(18,237) |
— |
(18,237) |
||||||||||||
股息分配 |
— |
— |
— |
— |
— |
— |
(43,573) |
— |
— |
— |
(43,573) |
— |
(43,573) |
|||||||||||||
股份补偿费用 |
— |
— |
— |
— |
— |
— |
32,655 |
— |
— |
— |
32,655 |
— |
32,655 |
|||||||||||||
因行使购股权及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而发行A类普通股(见附注19) |
4,209,925 |
|
15 |
|
— |
|
— |
— |
— |
|
284 |
|
— |
|
— |
|
— |
299 |
— |
|
299 |
|||||
处置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
|
79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375 |
13,375 |
— |
|
13,375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77,897,969 |
|
253 |
|
12,000,000 |
|
37 |
(12,238,459) |
(376,690) |
|
3,069,799 |
|
(926,390) |
|
40,552 |
|
31,560 |
1,839,121 |
119,609 |
|
1,958,730 |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续)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
|
|
|
|
|
|
|
|
|
|
合计 |
|
|
|||||||||||||
股东’ |
||||||||||||||||||||||||||
股权 |
||||||||||||||||||||||||||
归属 |
||||||||||||||||||||||||||
累计 |
到 |
|||||||||||||||||||||||||
其他 |
股东 |
|||||||||||||||||||||||||
A类普通 |
乙类普通 |
额外 |
累计 |
法定 |
综合 |
的 |
非控制性 |
合计 |
||||||||||||||||||
股份 |
股份 |
库存股票 |
实收资本 |
赤字 |
储备金 |
收入 |
公司 |
利益 |
股权 |
|||||||||||||||||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
股份 |
人民币 |
股份 |
人民币 |
股份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77,897,969 |
|
253 |
|
12,000,000 |
|
37 |
(12,238,459) |
(376,690) |
|
3,069,799 |
|
(926,390) |
|
40,552 |
|
31,560 |
1,839,121 |
119,609 |
|
1,958,730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242,301) |
|
— |
|
— |
(242,301) |
(4,604) |
|
(246,905) |
||||
法定准备金 |
— |
— |
— |
— |
— |
— |
— |
(5,896) |
5,896 |
— |
— |
— |
— |
|||||||||||||
回购A类普通股 |
— |
— |
— |
— |
(1,688,867) |
(15,254) |
— |
— |
— |
— |
(15,254) |
— |
(15,254) |
|||||||||||||
股息分配 |
— |
— |
— |
— |
— |
— |
(19,028) |
— |
— |
— |
(19,028) |
— |
(19,028) |
|||||||||||||
股份补偿费用 |
— |
— |
— |
— |
— |
— |
8,918 |
— |
— |
— |
8,918 |
— |
8,918 |
|||||||||||||
因购股权获行使而发行A类普通股(见附注19) |
|
1,118,839 |
|
4 |
|
— |
|
— |
— |
— |
|
75 |
|
— |
|
— |
|
— |
79 |
— |
|
79 |
||||
来自非控股权益的出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0 |
|
500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220) |
(18,220) |
— |
(18,220)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79,016,808 |
|
257 |
12,000,000 |
37 |
(13,927,326) |
(391,944) |
3,059,764 |
(1,174,587) |
46,448 |
13,340 |
1,553,315 |
115,505 |
1,668,820 |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9
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附注2(e)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净收入/(亏损) |
|
25,944 |
|
(587,182) |
|
(246,905) |
(35,307) |
|
财产和设备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 |
|
46,090 |
|
45,918 |
|
57,212 |
8,181 |
|
库存拨备 |
(734) |
3,403 |
1,513 |
216 |
||||
应收关联方款项减值 |
— |
13,843 |
— |
— |
||||
长期投资减值 |
444 |
7,350 |
— |
— |
||||
财产和设备减值 |
844 |
— |
6,220 |
889 |
||||
无形资产减值 |
— |
— |
13,490 |
1,929 |
||||
商誉减值 |
|
— |
|
540,009 |
|
— |
|
— |
处置子公司收益 |
(5,497) |
— |
— |
— |
||||
财产和设备处置损失 |
|
136 |
|
6,195 |
|
4,069 |
|
582 |
处置长期投资收益 |
|
(2,842) |
|
(2,376) |
|
— |
— |
|
预期信贷损失 |
15,629 |
39,748 |
21,291 |
3,045 |
||||
股份补偿费用 |
|
36,321 |
|
32,655 |
|
8,918 |
|
1,275 |
租赁费用减少使用权资产 |
|
45,699 |
|
47,783 |
|
57,775 |
8,262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方亏损 |
|
12,723 |
|
15,015 |
|
4,076 |
583 |
|
汇兑损失/(收益) |
662 |
(112) |
(5,948) |
(851) |
||||
递延所得税 |
|
(33,515) |
|
(16,166) |
|
(1,791) |
(256) |
|
短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492) |
246 |
(41) |
(6) |
||||
股权投资未实现亏损/(收益) |
|
3,534 |
|
(4,110) |
|
842 |
120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
|
||||
应收账款 |
|
(28,950) |
|
(60,381) |
|
21,765 |
3,112 |
|
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 |
|
(8,371) |
|
(1,097) |
|
7,959 |
1,138 |
|
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 |
|
(50,450) |
|
(40,876) |
|
(45,753) |
(6,543) |
|
库存 |
(2,122) |
(36,751) |
(115,979) |
(16,585)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5,682 |
|
(29,940) |
|
(3,534) |
(505) |
|
合同负债 |
|
(6,014) |
|
(26,795) |
|
(10,631) |
(1,520) |
|
应交税费 |
|
(1,630) |
|
12,810 |
|
1,899 |
272 |
|
工资和福利应付款 |
|
14,261 |
|
25,106 |
|
18,774 |
2,685 |
|
应收(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 |
|
(6,499) |
|
95 |
|
1,615 |
231 |
|
经营租赁负债 |
(56,517) |
(37,984) |
(56,788) |
(8,121)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18,165 |
|
27,961 |
|
154,561 |
22,103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22,501 |
|
(25,633) |
|
(105,391) |
(15,071)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购买物业及设备及无形资产 |
|
(51,176) |
|
(62,548) |
|
(196,618) |
(28,116) |
|
购买短期投资及定期存款 |
|
(2,235,423) |
|
(1,166,988) |
|
(872,285) |
(124,735) |
|
短期投资及定期存款到期收益 |
|
2,103,093 |
|
1,527,110 |
|
1,025,596 |
146,658 |
|
长期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新投资预付款 |
|
(36,264) |
|
(51,388) |
|
— |
— |
|
处置财产和设备的收益 |
|
299 |
|
77 |
|
— |
|
— |
处置子公司和被投资单位收益,扣除处置现金 |
6,570 |
3,400 |
— |
— |
||||
垫付关联方贷款(见附注23) |
|
(8,330) |
|
(5,854) |
|
— |
— |
|
偿还垫付关联方贷款所得款项(见附注23) |
|
18,620 |
|
13,230 |
|
500 |
71 |
|
投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202,611) |
|
257,039 |
|
(42,807) |
(6,122) |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歼10
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续)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附注2(e)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回购普通股支付的现金 |
|
(125,618) |
|
(18,237) |
|
(15,254) |
|
(2,181) |
注资被投资方所得款项 |
50 |
— |
500 |
71 |
||||
短期借款收益 |
29,825 |
110,000 |
100,000 |
14,300 |
||||
偿还短期借款 |
— |
(70,000) |
(130,000) |
(18,590) |
||||
支付给非控股权益股东的股息 |
(4,464) |
— |
— |
— |
||||
股息分配 |
— |
(43,573) |
(19,028) |
(2,721) |
||||
行使购股权及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所得款项 |
192 |
298 |
79 |
11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00,015) |
|
(21,512) |
|
(63,703) |
(9,110)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11,865 |
|
3,335 |
|
(1,480) |
(210)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减少)/增加 |
|
(268,260) |
|
213,229 |
|
(213,381) |
(30,513)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
701,000 |
|
432,740 |
|
645,969 |
92,372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432,740 |
|
645,969 |
|
432,588 |
61,859 |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
|
|
||||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
(16,257) |
(11,599) |
(9,768) |
(1,397) |
||||
补充披露非现金投资活动: |
||||||||
应收贷款转为长期投资 |
15,115 |
— |
— |
— |
||||
转入财产和设备的存货,净额 |
|
4,412 |
|
518 |
|
32,831 |
4,695 |
|
|
|
|
|
|
|
|
|
|
与合并资产负债表金额的对账: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426,119 |
587,749 |
418,213 |
59,804 |
||||
受限制现金 |
6,621 |
58,220 |
14,375 |
2,055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总额 |
432,740 |
645,969 |
432,588 |
61,859 |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11
1.业务和主要活动
(a)主要活动
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或“So-Young”)是中国领先的美容治疗平台,将消费者与线上服务和线下治疗联系起来。公司通过其合并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VIE”)以及VIE的子公司(统称“集团”)主要从事平台的运营,该平台使用户既能发现可靠的内容,又能分享自己在医美程序方面的经验,并引导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和国际上为线下治疗储备医美服务提供商的治疗服务。继2021年收购武汉神奇后,集团拓展上游医疗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供应链业务。于2023年5月,凭借其强大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集团通过推出其品牌美学中心开始提供美容治疗服务。
2019年5月,公司完成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IPO,承销商随后于2019年5月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此次发行14,950,000股美国存托股票(ADS),代表11,500,000股A类普通股,以每股ADS 13.80美元的价格向公众发行和出售。扣除佣金和发行费用后,公司IPO所得款项净额约为1.875亿美元(人民币12.67亿元)。
F-12
1.业务和主要活动(续)
(a)主要活动(续)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子公司、合并VIE及VIE子公司情况如下:
|
|
百分比 |
||||
地点和年份 |
直接或间接 |
|||||
公司成立或 |
经济 |
|||||
收购年份 |
所有权 |
主要活动 |
||||
子公司 |
|
|
|
|
|
|
So-Young Hong Kong Limited(“So-Young HK”) |
|
香港,2014年 |
|
100% |
投资控股 |
|
So-Young High Tech Korea Co.,Ltd。 |
|
韩国,2014年 |
|
100% |
技术咨询服务 |
|
北京苏永万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万维”) |
|
中国,2014 |
|
100% |
管理咨询服务 |
|
苏扬(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苏扬中国”) |
|
中国,2018 |
|
100% |
管理咨询服务 |
|
武汉泽奇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泽奇”) |
中国,2021 |
100% |
投资控股 |
|||
武汉奇迹激光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奇迹”) |
中国,2021 |
87.60% |
设备的生产、销售和代理 |
|||
武汉好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好未来”) |
中国,2021 |
87.60% |
设备的生产、销售和代理 |
|||
上海嘉定同华微金融有限公司(“同华微金融”) |
中国,2021 |
100% |
微型金融服务 |
|||
山西天富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天富”) |
中国,2023 |
85.41% |
设备的生产、销售和代理 |
|||
So-Young Medical HongKong Limited(“So-Young Medical”) |
香港,2023年 |
100% |
投资控股 |
|||
苏永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
香港,2024年 |
100% |
投资控股 |
|||
珠海苏永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管理”) |
中国,2024年 |
100% |
投资控股 |
|||
VIE |
|
|
|
|
|
|
北京苏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苏扬”) |
|
中国,2013年 |
|
100% |
互联网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
|
北京赤岩医疗美容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赤岩”) |
中国,2019 |
100% |
互联网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
|||
珠海苏扬科技有限公司(“珠海苏扬”) |
中国,2024年 |
100% |
互联网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
|||
VIE的子公司 |
|
|
|
|
|
|
北京苏扬搜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中国,2016 |
|
100% |
管理咨询服务 |
|
北京美分宝科技有限公司 |
|
中国,2016 |
|
100% |
技术咨询服务 |
|
北京清扬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前称北京苏扬清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中国,2017 |
|
100% |
化妆品服务 |
|
北京盛世美颜文化有限公司 |
中国,2018 |
100% |
互联网文化服务 |
|||
北京青羊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中国,2020年 |
100% |
医美服务 |
|||
成都苏荣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 |
中国,2020年 |
100% |
线上就医、问诊服务 |
|||
金保信深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金保信”) |
中国,2020年 |
100% |
技术咨询服务 |
|||
成都益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前称成都武侯益里兰湖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
中国,2021 |
|
100% |
医美服务 |
|
海南逸仙达卡科技有限公司(“逸仙达卡”) |
中国,2021 |
100% |
技术咨询服务 |
|||
海南苏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2021 |
100% |
销售及代理设备 |
|||
上海碧玉花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2021 |
100% |
互联网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
|||
北京清扬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2022 |
100% |
化妆品销售 |
F-13
1.业务和主要活动(续)
(b)公司中国附属公司之间的VIE安排
2025年5月,集团通过珠海管理与珠海苏永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取得对珠海苏永的控制权,以扩大其在中国的线下美学网络。珠海苏扬经营集团美学中心的移动应用程序业务,这类业务根据中国大陆的适用法律法规受到外资所有权限制。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外商独资企业(“WFOE”)与VIE及其股东订立以下合同安排,使公司(1)有权指挥对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以及(2)承担风险并享有通常与VIE所有权相关的回报。因此,公司是VIE的最终主要受益人。因此,VIE的财务业绩被纳入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
i)赋予公司对VIE有效控制权的合同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根据WFOE、VIE和VIE的股东之间的独家看涨期权协议,VIE的每一位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WFOE独家选择权,以购买或由其指定的人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酌情购买其在VIE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价格应为人民币0.01元或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VIE股东承诺,未经WFOE或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处置其资产、产生任何债务或担保责任、订立任何重大采购协议、进行任何合并、收购或投资、修改其组织章程或向第三方提供任何贷款、向股东分配任何股息。独家看涨期权协议的期限有效,直至VIE股东在VIE中持有的所有股权已转让或转让给WFOE和/或WFOE指定的任何其他人。
授权书。根据授权委托书,VIE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WFOE代表该股东办理关于VIE股份持股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出席VIE各股东大会,行使所有股东权利和股东表决权,指定和任命VIE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股权质押协议,股东将其在VIE中的100%股权质押给WFOE,以保证VIE及其股东履行其在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和授权委托书项下的义务。如发生其中定义的违约事件,在向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后,WFOE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强制执行质押的权利,除非该违约事件已成功解决并令WFOE满意。VIE股东同意,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不对VIE或其任何部分的股权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
配偶同意书。VIE各股东的配偶各签署一份配偶同意书。根据配偶同意书,签字配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批准由其配偶执行授权书、股权质押协议和排他性期权协议,且其配偶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履行、修改或终止该等协议。签字配偶确认不会对其配偶持有的VIE股权主张任何权利。此外,如果配偶因任何原因获得其配偶持有的VIE的任何股权,她同意受制于并签署与其配偶订立的合同安排基本相似的任何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可能会不时修订。
F-14
1.业务和主要活动(续)
(b)公司中国附属公司之间的VIE安排(续)
ii)使公司能够从VIE获得几乎所有经济利益的合同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VIE已与WFOE订立独家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协议,据此,WFOE向VIE提供独家服务。作为交换,VIE向WFOE支付服务费,其金额应在WFOE提议的适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定,从而导致将VIE的几乎所有利润转移给WFOE。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分别向WFOE支付了人民币279,342元、人民币325,906元和人民币246,093元的服务费。
iii)与VIE结构有关的风险
公司认为,WFOE及其VIE与其各自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并具有法律可执行性。然而,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WFOE执行合同安排的能力。如果发现法律结构和合同安排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可以:
| ● | 吊销公司中国附属公司的业务及经营许可证及VIE; |
| ● | 终止或限制公司中国子公司与VIE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的运营; |
| ● | 限制集团在中国的业务扩张; |
| ● | 对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可能无法遵守的罚款或其他要求; |
| ● | 对集团采取可能对集团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或 |
| ● | 要求公司或公司中国子公司或VIE重组相关股权结构或经营。 |
倘中国政府进行任何上述行动,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因此,公司可能无法在其综合财务报表中合并其VIE,因为它可能失去对VIE及其股东施加有效控制的能力,并且可能失去从VIE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如果有的话)。管理层认为,就集团目前的所有权结构或与其VIE的合同安排而言,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VIE的名义股东也是公司的受益所有人。VIE的名义股东的利益可能与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同。公司不能断言当出现利益冲突时,VIE股东的行为将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或利益冲突将以有利于公司的方式解决。目前,公司没有现有的安排来解决VIE股东一方面作为VIE的实益拥有人和董事,另一方面作为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和董事可能遇到的潜在利益冲突。公司依赖VIE股东,作为公司的董事和执行人员,履行其受托责任并遵守中国和开曼群岛的法律,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如果公司无法解决公司与VIE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公司将不得不依赖法律程序,这可能导致其业务中断,并且任何此类法律程序的结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公司与VIE之间的合同协议的可执行性以及因此带来的好处取决于这些个人执行合同。未来公司与VIE之间的所有权利益存在不一致的风险。鉴于VIE的重要性和重要性,如果不执行这些合同,将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F-15
1.业务和主要活动(续)
(b)公司中国附属公司之间的VIE安排(续)
三)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续)
VIE的现有股东目前没有兴趣寻求违反合同安排的行为。然而,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其免受VIE股东可能违反合同安排的任何风险,公司通过WFOE与VIE的所有股东订立了不可撤销的授权书。VIE全体股东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WFOE作为其代理人,就VIE合计100%的股权行使作为VIE股东的权利。
中国商务部(MOFCOM)于2015年1月公布了拟议外商投资法的讨论草案,即2015年FIL草案。除其他外,2015年的FIL草案通过引入“事实上的控制”概念,在确定一个实体是国内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FIE时采用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而言,在中国设立但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实体将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而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设立的实体,经商务部市场准入许可后,将被视为中国境内投资者,前提是该实体由中国实体和/或公民“控制”。在此背景下,“控制”在2015年FIL草案中被广泛定义,以涵盖有权通过合同或信托安排对标的实体的运营、财务事项或业务运营的其他关键方面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根据2015年FIL草案,集团目前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或VIE结构下运营,可能被视为FIE,因此受中国的外国投资限制。
2018年12月26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拟议的外国企业投资法的讨论草案,即2018年FEIL草案,其更新版本已于2019年3月11日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讨论。2018年FEIL草案未明确规定合同安排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也未包含“事实上的控制”概念。不过,法律草案在“外商投资”的定义下有一条包罗万象的规定,将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基于2018年的FEIL草案,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规定很可能会将合同安排视为对外投资的一种方式。
2015年FIL草案和/或2018年FEIL草案的最终内容、解释、通过时间表和生效日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集团经营业务所依据的可变利益实体合同安排未被视为国内投资,且其业务在正式颁布时根据2015年FIL草案或2018年FEIL草案被归类为“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或“禁止”行业,则集团可能需要获得市场进入许可。如果FIE法草案中包含的对FIE的限制和禁止以目前的形式颁布和执行,集团使用与其VIE的合同安排的能力以及集团通过VIE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严重限制。例如,全国人大于2019年3月15日批准《外商投资法》,国务院于2019年12月26日批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并取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并未触及历史上为规范VIE结构而提出的相关概念和监管制度,因此这一监管议题在《外商投资法》下仍不明确。由于《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是新的,其实施和解释存在实质性的不确定性,也有可能在未来将可变利益主体视为外商投资企业而受到限制。此类限制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产品和服务中断,并可能产生额外的合规成本,进而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F-16
1.业务和主要活动(续)
(b)公司中国附属公司之间的VIE安排(续)
三)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续)
以下VIE及其附属公司作为整体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资料已纳入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VIE与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在以下财务信息中被消除: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当前资产: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36,846 |
|
109,305 |
|
受限制的现金和定期存款 |
23,174 |
|
22,409 |
|
应收账款 |
54,822 |
|
14,315 |
|
库存 |
43,198 |
|
60,036 |
|
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 |
21,200 |
|
14,570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 |
162,198 |
|
687,570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1,133 |
|
683 |
|
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 |
71,201 |
|
63,988 |
|
流动资产总额 |
513,772 |
|
972,876 |
|
非流动资产: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35,081 |
|
35,082 |
|
长期投资 |
143,853 |
|
143,853 |
|
无形资产 |
27,320 |
|
12,714 |
|
商誉 |
684 |
|
684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74,264 |
|
110,706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7,167 |
|
12,598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119,643 |
|
31,270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61,209 |
|
14,745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489,221 |
|
361,652 |
|
总资产 |
1,002,993 |
|
1,334,528 |
|
负债 |
|
|||
流动负债: |
|
|||
应交税费 |
48,092 |
|
29,922 |
|
合同负债 |
54,429 |
|
42,329 |
|
工资和福利应付款 |
49,757 |
|
44,551 |
|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 |
523,403 |
|
944,302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412 |
|
503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230,940 |
|
352,426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31,873 |
|
11,217 |
|
流动负债合计 |
938,906 |
1,425,250 |
||
非流动负债: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92,217 |
|
20,936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6,367 |
|
2,164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411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98,584 |
|
23,511 |
|
负债总额 |
1,037,490 |
|
1,448,761 |
|
F-17
1.业务和主要活动(续)
(b)公司中国附属公司之间的VIE安排(续)
三)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续)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第三方收入 |
|
1,203,754 |
1,173,828 |
|
1,146,222 |
|
公司间收入 |
|
19,466 |
27,907 |
|
235,306 |
|
总收入 |
1,223,220 |
1,201,735 |
1,381,528 |
|||
第三方成本 |
|
(388,143) |
(413,523) |
|
(501,695) |
|
公司间成本 |
|
(280,781) |
(312,935) |
|
(547,997) |
|
总成本 |
|
(668,924) |
(726,458) |
|
(1,049,692) |
|
总营业费用 |
|
(552,945) |
(578,746) |
|
(516,147) |
|
营业外收入/(亏损) |
|
931 |
(33,536) |
|
(30,089) |
|
税前收入/(亏损) |
|
2,282 |
(137,005) |
|
(214,400) |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
7,514 |
(1,246) |
|
(4,784) |
|
净收入/(亏损) |
|
9,796 |
(138,251) |
|
(219,184)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3 |
75 |
— |
|||
归属于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的净利润/(亏损) |
|
9,799 |
(138,176) |
|
(219,184)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用于集团公司的现金净额 |
(239,088) |
(206,009) |
(143,546) |
|||
其他经营活动 |
|
267,865 |
206,519 |
|
280,720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28,777 |
510 |
|
137,174 |
|
购买短期投资 |
(31,000) |
|
— |
— |
||
短期投资到期收益 |
|
15,000 |
|
16,000 |
|
— |
对集团公司的贷款 |
|
(57,680) |
|
— |
|
(366,026) |
集团公司的还款 |
|
73,982 |
|
— |
|
114,654 |
现金处置同一控制下业务转让 |
— |
— |
(8,826) |
|||
其他投资活动 |
|
(61,681) |
|
(67,980) |
|
(119,600)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61,379) |
|
(51,980) |
|
(379,798) |
向集团公司贷款项下借款 |
|
17,012 |
|
82,527 |
|
232,336 |
偿还集团公司贷款项下借款 |
|
(10,589) |
|
(29,778) |
|
(17,780) |
与外部各方的其他融资活动 |
|
— |
|
— |
|
(288)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6,423 |
|
52,749 |
|
214,268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减少)/增加 |
(26,179) |
|
1,279 |
(28,356) |
||
根据各种合同协议,公司有权指导VIE的活动,并可以将资产转出VIE。因此,公司认为,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各VIE的注册资本分别约为人民币4,547元及人民币5,547元外,各VIE中并无资产仅可用于清偿各VIE的债务。由于有关VIE及其附属公司根据中国公司法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对有关VIE的负债没有追索权公司的一般信贷。目前没有要求公司向VIE提供额外财务支持的合同安排。由于集团正透过VIE在中国开展若干业务,集团未来可能会酌情提供额外财务支持,这可能会使集团蒙受损失。
F-18
1.业务和主要活动(续)
(b)公司中国附属公司之间的VIE安排(续)
三)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续)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分别向WFOE支付了人民币2.641亿元、人民币2.311亿元和人民币1.894亿元的服务费。本集团不存在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拥有可变权益但并非主要受益人的VIE。
流动性
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净收益为人民币25,944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净亏损分别为人民币587,182元及人民币246,905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2,501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分别为人民币25,633元及人民币105,391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累计赤字分别为人民币926,390元和人民币1,174,587元。集团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现金和吸引投资者投资的能力来评估其流动性。
根据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预测及现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余额,管理层认为,集团有充足的资金可持续经营,将能够自综合财务报表发布之日起未来十二个月内履行其来自经营活动的付款义务。基于上述考虑,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考虑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和清算负债。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a)列报和合并的依据
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已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集团在编制所附综合财务报表时所遵循的重要会计政策概述如下。
(b)合并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其附属公司、VIE及公司为主要受益人的VIE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
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有权任免董事会过半数成员或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过半数票的实体,或有权根据股东或权益持有人之间的法规或协议对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进行管理的实体。
合并VIE是指公司或其子公司通过合同安排有权指导对实体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承担通常与实体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并享有报酬的实体,因此公司或其子公司是实体的主要受益人。
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合并VIE及VIE附属公司之间的所有交易及结余已于合并时消除。
F-19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c)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呈报金额、在资产负债表日披露或有负债以及在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中呈报的报告年度的收入和支出。
重大会计估计包括但不限于商誉减值和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这种差异可能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大意义。
(d)功能货币和外币折算
本集团以人民币(“人民币”)为报告货币。公司及其在开曼群岛和香港注册成立的境外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美元(“美元”或“美元”)。公司在韩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韩元。集团中国实体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
在综合财务报表中,公司及位于中国境外的其他实体的财务资料已换算为人民币。资产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汇率折算,权益金额按历史汇率折算,收入、费用、损益按当期平均汇率折算。换算调整作为外币换算调整列报,并在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中作为其他全面收益/(亏损)的组成部分列示。
以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计值的外币交易,采用交易发生日通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计价的货币资产和负债,采用资产负债表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外汇交易产生的净收益和损失计入综合全面收益/(损失)报表的汇兑损失/(收益)。
(e)方便翻译
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全面收益/(亏损)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余额由人民币转换为美元,仅为方便读者阅读,按1.00美元=人民币6.9931元的汇率计算,即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汇率。概不表示人民币金额代表或可能已经或可能按照2025年12月31日的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f)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反映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在确定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本集团考虑其将进行交易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的市场,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使用的假设。
歼20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f)公允价值计量(续)
本集团采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要求实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并尽量减少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金融工具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中的分类依据的是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值。会计指南规定了估值技术的层次结构,其依据是对估值技术的输入是可观察的还是不可观察的。层次结构如下:
第1级——所有重要输入值均为与被计量资产或负债相同的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未经调整的报价的估值技术。
第2级——重要输入值包括与被计量资产或负债相似的资产或负债从活跃市场报价和/或与非活跃市场被计量资产或负债相同或相似的资产或负债的报价的估值技术。此外,在活跃市场中可以观察到所有重要输入和重要价值驱动因素的模型衍生估值是第2级估值技术。
第3级——一个或多个重要输入或重要价值驱动因素不可观察的估值技术。不可观察输入值是反映集团自己对市场参与者在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的估值技术输入值。
会计准则还介绍了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三种主要方法:(1)市场法;(2)收益法和(3)成本法。市场法使用涉及相同或可比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交易产生的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收益法使用估值技术将未来金额转换为单一现值金额。该衡量标准基于当前市场对这些未来金额的预期所显示的价值。成本法是基于当前更换资产所需的金额。
如有,本集团采用市场报价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无法获得市场报价,本集团将使用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当前基于市场或独立来源的市场参数,例如利率和汇率。
更多信息见附注22公允价值计量。
(g)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由库存现金和原到期日为三个月或以下且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的活期存款组成。
(h)受限制现金
被限制提取或用于使用或作为担保质押的现金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受限制现金单独列报。受限制现金主要为收到医美服务商支付并在银行监管账户中预留的用于购买公司服务的现金及保证金。
F-21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一)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指存放于银行的原始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在呈列年度的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中作为利息收入入账。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的一年以内期限短期存款分别为人民币557,820元及人民币453,472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有一年以上期限的长期存款分别为人民币62,688元及零,记入其他非流动资产。
(j)贸易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
本集团的贸易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贷款)按摊余成本计量,并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按经任何核销和信贷损失准备金调整后的未偿本金列报。该集团根据ASC 326估计了信用损失准备金,以反映该集团的估计预期损失。本集团评估信贷损失备抵,主要是根据过去的收款经验以及考虑当前和未来的经济状况以及本集团客户收款趋势的变化。来自这些工具的利息收入正在使用实际利率法(如适用)。
(k)当前预期信用损失
集团的贸易应收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记入预付款项的其他应收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定期存款以及应收网上支付平台款项均在ASC主题326的范围内。集团在ASC主题326范围内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定期存款以及应收网络支付平台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并不重大。
为估计预期信贷损失,集团已识别其客户的相关风险特征以及相关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其中包括规模、服务类型或集团提供的产品,或这些特征的组合。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已归入资金池。对于每个集合,集团考虑过去的收集经验、当前的经济状况、未来的经济状况(外部数据和宏观经济因素)以及集团客户收集趋势的变化。当事实和情况表明不太可能收回应收款项时,本集团也提供了具体的备抵准备。这是根据集团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在每个季度进行评估的。
本集团录得当期预期信用损失拨备。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呆账准备变动情况: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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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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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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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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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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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余额 |
42,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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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23 |
109,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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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损失额外备抵,扣除追回款 |
15,629 |
|
53,591 |
21,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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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
(2,240) |
— |
— |
|||
期末余额 |
55,823 |
|
109,414 |
13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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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2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l)存货
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者列示。存货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成本法确定。由于滞销商品和损坏商品导致存货成本减记至估计可变现净值的调整记录,这取决于库存账龄、历史和预测的消费者需求以及影响定价的市场条件等因素。除材料成本和直接人工成本外,适当比例的生产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一旦存货减记,该存货的新的、成本更低的基础就建立起来了,随后事实和情况的变化不会导致该新建立的成本基础的恢复或增加。
集团将存货分类为原材料、半成品及制成品。原材料和半成品包括采购的材料、组件和将用于生产的供应品。成品包括集团制造的产品,以及为转售而购买及用于美容治疗服务的产品。
(m)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包括对浮动利率金融工具的投资。根据ASC 825 —“金融工具”,对于与时间浮动挂钩的浮动利率金融工具投资,本集团在初始确认日选择了公允价值法,并以公允价值计量该等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在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中反映为其他收益/(费用)。
集团的长期投资包括对私人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投资。
根据ASC 323“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本集团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拥有多数股权或控制权的普通股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以报告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为基础,采用市场法以公允价值计量和入账。本集团将使用这些输入值的估值技术归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第一级。相关收益/(亏损)金额在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的“投资收益,净额”中确认。
2016年1月,FASB发布ASU第2016-01号金融工具-整体(子主题825-10):“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要求所有股权投资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营业外收入(权益会计法核算或导致被投资单位合并的除外)。自2018年1月1日起,随着ASU2016-01的采用,本集团已选择使用计量替代方法对本集团对其没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或非普通股或实质普通股且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份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因此按同一被投资方相同或类似投资的可观察交易变化调整后的成本列账这些投资,减去减值。此外,现有的减值模型被替换为新的一步定性减值模型。
管理层定期根据被投资方的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其他市场价值证据对股权投资进行减值评估。此类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被投资方的现金状况、近期融资、预计和历史财务业绩、现金流预测和融资需求。减值亏损在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中确认,相等于作出评估的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成本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部分。公允价值进而成为新的投资成本基础。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减值亏损分别为人民币444元、人民币7,350元和零。
F-23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n)企业合并和商誉
本集团按照ASC 805,企业合并,采用收购法进行会计核算。收购成本以本集团向出卖人转让的资产及产生的负债及发行的权益工具的收购日公允价值之和计量。直接归属于收购的交易成本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取得或承担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按其于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分别计量,而不论任何非控制性权益的程度。(i)收购总成本、非控股权益的公允价值和任何先前持有的被收购方股权的收购日期公允价值超过(ii)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记为商誉。收购成本低于被收购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直接在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中确认。
确认非控股权益以反映子公司的权益中不直接或间接归属于公司的部分。综合全面收益/(亏损)综合报表的综合净收益/(亏损)包括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非控股权益应占收益净额分别为人民币4,664元及人民币2,345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达人民币4,604元。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累计经营业绩也在公司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非控股权益入账。与非控制性权益的交易相关的现金流量在适用时在综合现金流量表的筹资活动项下列报。
商誉是指收购的总成本、任何非控制性权益的公允价值和任何先前持有的被收购方股权的收购日期公允价值超过因公司收购其子公司权益和VIE而获得的可识别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被收购实体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的部分。商誉不摊销,但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如果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可能减值,则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
公司可选择先对定性因素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按照ASC 350,无形资产-商誉及其他:商誉(“ASC 350-20”)进行定量减值测试。如果公司认为,作为定性评估的结果,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值的可能性很大,则需要进行上述定量减值测试。否则,无需进一步检测。在定性评估中,公司考虑了行业和市场因素、报告单位的整体财务业绩以及与经营相关的其他具体信息等主要因素。定量商誉减值测试,用于识别是否存在减值和减值损失金额,将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包括商誉)进行比较。如果报告单位的账面值大于零且其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值,则报告单位的商誉被视为未减值。
F-24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o)资产购置
当公司收购其他实体时,如果所收购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不构成业务,则该交易作为资产收购进行会计处理。资产按成本确认,成本一般包括资产收购的交易成本,除非作为对价给予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资产在公司账面上的账面价值不同,否则不确认收益或损失。资产收购中取得的一组资产的成本按其相对公允价值分摊到取得的单项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中,不产生商誉。
(p)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和购买的无形资产。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满足“合同-法律”或“可分立”标准的,确认为与商誉分离的资产。企业合并产生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购置的无形资产在购置时按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无形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均会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审查。使用寿命可确定的可单独辨认无形资产继续按预计使用寿命采用直线法摊销如下:
发达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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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年 |
许可和在研无形资产 |
5-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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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商号及其他 |
3-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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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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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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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财产和设备,净额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如有)列账。折旧在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内采用直线法计算,其幅度如下:
计算机、电气设备和生产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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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
医疗设备 |
3-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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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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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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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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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租赁期或估计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 |
维护和维修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出售物业及设备的收益或亏损为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与相关资产账面值的差额,并于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中确认。
F-25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r)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例如市场条件的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或使用寿命比本集团最初估计的要短时,就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这些事件发生时,本集团通过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期使用资产及其最终处置产生的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的估计进行比较来评估长期资产的减值。如预期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集团按照资产账面价值超过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减值损失。
(s)租约
本集团在租赁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对于经营租赁,本集团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租赁期内租赁款在开始日的现值确认一项使用权(“ROU”)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由于集团的大部分租赁没有提供隐含利率,集团在确定租赁付款现值时根据开始日可获得的信息估计其增量借款率。增量借款利率估计为近似于类似条款和付款的抵押基础上的利率,并且在租赁资产所在的经济环境中。租赁条款是在考虑租金升级条款、续租选择和/或终止选择(如有)后确定的。某些租赁可能包含可变租赁付款,例如基于销售额百分比的租金。可变租赁付款可能会受到固定租金断点阈值的约束。可变租赁付款额,除取决于指数或费率的付款额外,不包括在租赁负债的计量中。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计入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集团已选择适用根据ASU第2016-02号《租赁(主题842)》(“ASC 842”)提供的“一揽子”实务变通办法。短期租赁未记入资产负债表。
(t)借款
借款初始按公允价值(扣除已发生的交易成本)确认。借款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所得款项(扣除交易费用)与赎回金额之间的任何差额,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借款期间确认为损益。
借款分类为流动负债,除非本集团无条件有权在报告期后至少12个月内推迟清偿该负债。
(u)重新分类
2024年起,结合品牌美学中心较好的监测业务发展情况,将此前的项目信息服务和其他分离为两个项目,分别为美容治疗服务和信息服务和其他。及集团将信息服务及其他及预订服务产生的收入合并,更名为信息、预订服务及其他。自2025年起,将之前的项目信息、预约服务和其他分离为两个项目,分别为信息和预约服务和其他服务。
美容治疗服务产生的收入之前在信息服务和其他的项目中报告。2023年和2024年的信息和预订服务及其他服务产生的收入也进行了追溯更新。2023和2024年从以前的细目信息、预订服务和其他重新分类为信息和预订服务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899亿元和人民币7.366亿元。
F-26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u)改叙(续)
从2024年开始,将之前的服务和其他的细目成本分离为两个细目,分别是美容治疗服务成本和信息、预约服务和其他成本。美容治疗服务成本主要包括与品牌美容中心美容治疗服务相关的支出。自2025年起,将信息、预约服务和其他的原细目成本分离为两个细目,分别为信息和预约服务成本和其他服务成本。信息和预订服务成本主要包括与平台业务运营相关的支出,信息、预订服务及其他的剩余成本重新分类为其他服务成本。2023和2024年的信息和预订服务成本以及其他服务成本也被追溯重新分类。
(五)收入确认
集团采纳ASC主题606“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收入”(ASC 606)作为呈列的所有年度。根据ASC 606,当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该金额反映了集团预期有权获得以换取该等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收入在扣除折扣、退货津贴、增值税和附加后入账。我们通过以下步骤确定收入确认:
| ● | 识别与客户的合同或合同; |
| ● | 合同中履约义务的认定; |
| ● | 交易价格的确定,包括对可变对价的约束; |
| ● | 将交易价款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及 |
| ● | 当(或当)我们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
集团的收入主要来自信息服务、预约服务、美容治疗服务以及销售医疗产品和维修服务。收入分类请参阅“附注24-分部信息”。
集团通过提供信息服务产生收入,主要是为了帮助医美服务提供商更好地介绍其服务并增加其客户基础。集团透过主要入口横幅及弹窗的信息展示,协助服务供应商介绍其服务,以增加平台的曝光率。集团亦将参与服务供应商的内容以图片、视频或链接形式投放于社交平台。
集团主要产生信息服务收入i)按每日内容展示收取固定费用,ii)基于单位产出的合约费率,例如每次点击等。这些信息服务可以作为捆绑安排组合销售,也可以单独单独销售。
F-27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五)收入确认(续)
i)信息服务(续)
服务商可选择通过集团线上信息服务系统签约安排或线下签约安排。签约安排时需提前付款。在签署在线安排的情况下,由于信息服务在在线平台上以代币计价,因此要求服务提供商在服务提供商账户中购买So Young代币(“代币”)。代币是集团平台的虚拟货币。代币将在服务提供商在线下单时锁定在个人服务提供商账户中,并在执行服务时从服务提供商账户中扣除。在经常性的基础上,集团向服务提供商提供免费代币,作为购买代币的一定百分比。免费代币与购买的代币具有相同的购买能力,代表客户的预付款。代币是可互换的,不直接与任何特定的收入交易绑定,因为代币是可替代的。因此,集团根据平均定价方法对代币进行估值,以确定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特定信息服务的交易价格。代币不可转让或退款,一般在购买或免费赠送后三个月内消费。过期代币的价值并不重要。在签约下线安排的情况下,要求服务商对每个单独的合同进行现金预付款。合同对价在合同开始时确定并以现金方式确定。
上述信息服务的收入在以满足服务提供商选定的业务类型(例如在集团平台上展示内容、点击内容和/或发布文章)的方式提供信息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涉及多项履约义务的安排主要包括上述信息服务的组合。对于包含这些服务组合的安排,集团对这些服务的独立售价进行估计,以便将任何潜在折扣分配给安排中的所有履约义务。集团认为,使用其估计法并将交易价格按相对独立的售价基础分配给每项履约义务导致收入确认的方式符合交易的基本经济性和ASC 606中包含的分配原则。
易货交易
集团与服务供应商订立协议,据此集团提供信息服务,作为共享服务供应商从其他第三方供应商购买的广告位的对价。一般而言,服务供应商将与集团分享所购广告位的一定百分比。作为交换,集团将根据服务提供商与第三方的购买价格和广告空间的共享百分比,向服务提供商提供与共享广告空间价值相同的信息服务。来自易货交易的收入在如上所述提供信息服务以及与共享广告位相关的费用在展示期间确认时确认。本集团在计量所赚取的信息服务收入的非现金对价时,采用所收到的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本集团只会在所收到的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无法合理估计的情况下,参考所交出的商品或服务的独立售价间接计量非现金代价。集团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易货交易收入分别为零、人民币3,137元及零。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易货交易确认的费用分别为零、人民币3,325元和零。
F-28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五)收入确认(续)
二)预订服务
当通过从集团平台预订为平台用户进行医疗或美容治疗时,集团主要从医疗美容服务提供商赚取预订服务费A。这类费用一般按服务提供者实际提供的服务价值的约定百分比确定。根据集团与服务供应商的协议,只要用户通过集团平台被带到特定服务供应商,它就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向用户提供的所有服务收取预订服务费B。这包括用户不用线上点单直接拜访服务提供者,选择与线上预约不同的现场治疗服务,在就诊时段增加更多服务,以及以后拜访服务提供者进行其他治疗的情况。服务供应商有义务向集团报告与平台用户在上述情况下已完成的交易。如服务供应商未能按时向集团报告该交易,集团将向服务供应商收取除佣金外的罚款。自2021年9月起,集团不向医美服务提供者部分收取预约服务费B。
为在集团网上市场列出可用服务及相关价格,服务供应商须与集团签署协议,并向集团支付不可退还的预付费用。然而,该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服务提供商可以取消该协议而不会受到任何处罚。虽然预付费用不是重大金额,但它为服务提供商提供了一项可选择购买集团预订服务的续约权。该协议实质上是一项日常合同,具有促进服务提供商向平台用户提供的服务的每次成功销售的履约义务。即每一项便利化都是一项独特的履约义务。
预订服务的佣金形式为每笔交易的固定费用或服务提供商实际提供的服务价值的约定百分比。每项销售便利化服务的对价在订立合同时确定。根据ASC 606-10-32-40,集团根据服务提供商实际提供的服务价值确认每笔已完成交易的收入,作为与该交易的便利化特别相关的预订服务费。
由于集团并无责任履行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承诺,且在提供服务前并无存货风险,故集团并无控制服务供应商提供给用户的基础服务。此外,集团并无酌情厘定服务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价格。佣金收入在交易成功时即用户接受服务时按净额确认。
集团可能会不时提供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吸引或留住消费者。在ASC 606下消费者不被视为客户的情况下,集团评估向消费者提供的不同激励措施的特征,以确定它们是否代表商家对消费者承担的隐性或显性义务,这些义务被视为对客户的付款并被记录为收入的减少。不被视为支付给客户的奖励被记录为销售和营销费用。
F-29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五)收入确认(续)
iii)美容治疗服务
集团的美容治疗服务收入来自提供非手术美容医疗服务,包括注射美容治疗、基于能量的治疗和其他美容医疗服务。美容治疗服务的收入在已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点确认。所有这些服务通常在一天内提供。付款通常是在服务之前,对于尚未提供的付款,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记录为其他负债,因为这些款项可根据客户的要求全额退还给他们。客户在下单时可以一次购买多项服务,例如同时购买注射美容治疗和能量基础治疗,而这两项服务通常在不同的时间交付。具有多个交付品的收入安排根据每个单独单位的单独售价划分为单独的会计单位,并在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或履行时确认为收入。
包括可由客户酌情行使的额外商品或服务权利的安排通常被视为选项。本集团评估这些选择是否为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如果是,则将其视为履约义务。
集团向其客户提供折扣券以用于采购,在确认相关交易时作为收入减少处理。集团亦因提供独特的转介服务而向若干客户支付转介奖励。这些付款以公允价值支付,以换取这些客户进行的特定用户获取活动。该等付款在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中作为销售及营销开支入账。
集团销售医疗产品主要包括销售第三方生产的美容针剂及销售第三方或集团本身生产的设备。
就集团销售第三方生产的美容针剂而言,集团在产品转让给客户前取得对产品的控制权,并按预期有权获得的代价总额确认收入,以换取转让的产品。化妆品针剂销售的收入在产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确认。
集团于2021年7月收购的武汉奇迹产生的设备销售及维修服务收入。武汉神奇向线下医疗服务供应商和医院(“客户”)销售其设备,包括自产产品和第三方生产的产品。
就第三方生产的医疗产品而言,集团在产品转让予客户前取得其控制权。集团主要负责履行向客户提供优质产品的承诺,并直接承担保修责任。因此,集团被认为是根据ASC 606的原则,并得出结论认为将收入记录为产品销售总额扣除增值税是适当的。
集团在交付和验收发生时确认向客户销售设备的收入,定义为集团收到安装过程已完成的已执行表格。
维修服务在整个期限内按直线法确认,因为集团正在提供持续服务,而客户在提供服务时同时获得和消耗集团业绩所提供的利益。
歼30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五)收入确认(续)
集团亦提供其他服务,主要包括于So-Young Prime上展示的医美服务及保险经纪服务。收入在提供这些服务时确认。
集团为其设备销售提供标准的一年保修。质保期自产品销售给客户之日起算。客户不能单独购买标准保修且标准保修除保证产品按预期运行外,不向客户提供额外服务。因此,这些保证是按照ASC 460担保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确认收入时,集团计提保修准备金,其中包括集团对保修成本的最佳估计。建立的储备金根据历史经验和对储备金收取的任何实际索赔进行定期监测。保修准备金预计将在未来12个月内产生,并在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中记为“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保修费用作为收入成本的一部分入账。详见“附注16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集团亦提供额外费用的延长保修,该费用作为ASC 606项下的单独履约义务入账。与延长保修期有关的收入在期限内按直线法确认为维修服务,因为集团正在提供持续服务,而客户在提供服务时同时获得和消耗集团业绩提供的利益。
F-31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w)收入成本
信息和预订服务成本主要包括工资成本、股份补偿费用、服务器和带宽成本、折旧费用、支付给第三方在线平台的付款处理费、与税收相关的附加费、租金费用以及与平台业务运营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
美容治疗服务成本主要包括工资成本、租金费用、折旧费用、医疗耗材成本以及与美容治疗服务相关的其他直接成本。
医疗产品销售和维修服务的成本主要包括存货成本、工资成本和维修服务中使用的消耗品。
其他服务成本主要包括与经营其他业务有关的支出。
这些成本在发生时计入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
(x)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营销费用、用户获取活动费用、工资成本、股份补偿费用以及与集团销售和营销部门相关的租金费用。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广告开支分别为人民币270,304元、人民币188,225元及人民币220,248元。
(y)一般和行政费用
一般和行政费用包括工资成本、股份补偿费用和涉及一般公司职能的雇员的相关费用,包括会计、财务、税务、法律和人力资源;以及与使用这些职能的设施和设备相关的成本,例如折旧费用、租金、专业服务费和其他一般公司相关费用。
(z)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工资成本、股权激励费用、与研发部门相关的租赁费用等。
F-32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z)研发费用(续)
就该等应用程序平台而言,集团开支于开发的初步项目阶段及后实施-运营阶段所产生的所有成本,以及与现有平台的维修或维护相关的成本。应用程序开发阶段发生的成本资本化,在预计使用寿命内摊销。由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集团研发费用的金额并不重要,因此,所有网站和软件开发成本已于发生时计入“研发费用”。
支付给代表集团提供研发服务的第三方的款项在提供服务时计入费用。
(aa)股份补偿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产生于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包括限制性股票单位(“RSU”)和购买普通股的购股权。集团应用ASC 718,“补偿-股票补偿”或ASC 718,以就授予若干董事、高管及雇员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及购股权作出交代。对于被确定为股权分类奖励的员工购买普通股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和购股权,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根据其授予日公允价值在综合财务报表中确认。集团采用二项式估值模型估计公司购股权的公允价值,该模型需要输入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无风险利率、预期股息收益率、预期寿命和预期波动性等数据。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公允价值根据授予日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确定。公司公开交易ADS的市场价格被用作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指标。本集团采用二项式估值模型估计附属公司购股权的公允价值,该模型需要根据每股净资产、无风险利率、预期股息收益率、预期寿命和预期波动性得出附属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等输入值。
雇员的股份补偿奖励按授予日奖励的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为(a)如不需要归属条件,则立即在授予日确认为费用;或(b)对于仅在服务条件下授予的股份奖励,在归属期内使用直线归属法,扣除实际没收;或(c)对于在服务条件和业绩条件下授予的股份奖励,当业绩条件被认为很可能使用分级归属法时,记录股份补偿费用。
(ab)雇员福利
中国贡献计划
集团在中国的全职雇员参加政府规定的定额供款计划,据此向雇员提供若干退休金福利、医疗、雇员住房基金及其他福利福利。中国劳动法规要求中国子公司和集团的VIE根据员工工资的某些百分比向政府缴纳这些福利,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金额。集团对作出的供款以外的利益没有法律义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该等雇员福利开支总额分别约为人民币96,961元、人民币90,472元及人民币93,644元。
F-33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ac)税收
所得税
为财务报告目的,当期所得税是根据收入/(损失)提供的,并根据相关税务管辖区的规定,根据不应课税或不能为所得税目的扣除的收入和费用项目进行调整。递延所得税采用负债法计提。在这种方法下,递延所得税通过对财务报表账面值与现有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适用适用于未来年度的已颁布法定税率,就暂时性差异的税务后果确认。资产或负债的税基是为税务目的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税率变动对递延税项的影响在变动期间的综合综合收益/(亏损)报表中确认。提供估值备抵,以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如果认为更有可能部分,或全部递延所得税资产将无法变现。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为评估不确定的税务状况,集团对税务状况计量和财务报表确认采用更有可能的门槛和两步法。在两步法下,第一步是通过确定现有证据的权重是否表明更有可能维持该地位来评估确认的税务状况,包括解决相关上诉或诉讼程序(如果有的话)。第二步,将税收优惠衡量为结算时实现的可能性超过50%的最大金额。本集团在其综合资产负债表的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项下以及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的其他费用项下确认利息和罚款(如有)。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集团没有任何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集团也没有确认任何相关的利息和罚款。
(ad)政府补助
政府赠款,主要指从地方政府收到的与集团在当地商业区的投资和对技术开发的贡献有关的金额,在其他收入净额中确认为收入。该等金额于收到时及批给所附带的所有条件达成时在综合损益表中确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作为其他入账的政府补助净额分别为人民币20,900元、人民币12,319元及人民币13,661元。
F-34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ae)关联方
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在作出财务和经营决策时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被视为关联方。如果当事人受到共同控制或共同重大影响,也被认为是关联方。关联方可能是个人或公司实体。
(af)每股净收益/(亏损)
每股普通股的净收益/(亏损)是根据ASC 260“每股收益”计算的。在集团有净收益可供分配的情况下,采用两级法计算每股普通股收益。在二分类法下,净收益根据其参与权在普通股和其他参与证券之间进行分配。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在分红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因此,两类普通股的每股基本亏损和摊薄亏损相同。净亏损不分配给其他参与证券,因为它们没有义务根据其合同条款分担亏损。
每股普通股基本净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归属于新氧公司的净收益/(亏损)除以该年度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每股普通股摊薄净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的净收益/(亏损)(经稀释后的等值普通股(如有)的影响进行调整)除以各年度已发行普通股和稀释后的等值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普通等值股份包括在行使购股权和使用库存股法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普通等值股份不包括在计算稀释后每股净收益/(亏损)的分母中,如果计入该份额将具有反稀释性。
(AG)库存股
本集团采用成本法核算库存股。在这种方法下,购买股票所产生的成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库存股票账户中入账。在库存股退休或注销时,普通股账户仅按股份的总面值收取费用。库存股收购成本超过总面值的部分在额外实收资本和留存收益之间分配。
于2022年11月18日,公司董事会授权一项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获授权在自2022年11月18日开始的12个月期间内回购总价值不超过1,500万美元的股份(包括ADS形式)(“2022年股份回购计划”)。于2023年1月3日,公司董事会已授权对公司先前采纳的2022年股份回购计划进行调整,将公司根据该计划获授权回购的股份总值(包括ADS形式)从1500万美元增加至2500万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根据该计划以约204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407亿元)回购了约9,908,490股ADS(相当于7,621,916股普通股)。
2024年3月18日,公司董事会授权一项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被授权在自2024年3月22日开始的12个月期间内回购总价值不超过2500万美元的股份(包括ADS形式)。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已根据该计划以约260万美元(人民币1820万元)回购了约2,564,707股ADS(相当于1,972,851股普通股)。于2025年3月21日,公司董事会授权将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延长12个月。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根据该计划以约47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350万元)回购了约4,760,234股ADS(相当于3,661,718股普通股)。
F-35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ah)法定准备金
公司的附属公司、VIE及VIE在中国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向若干不可分派储备金作出拨款。根据中国公司法,公司VIE及其注册为中国境内公司的子公司从其税后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中拨出不可分配的储备基金,包括(i)法定盈余基金和(ii)任意盈余基金。对法定盈余基金的拨款必须是按照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年度税后利润的10%。法定盈余资金已达到相应公司注册资本50%的,无需拨付。酌情拨付酌情盈余基金由有关公司酌情决定。
根据适用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公司在中国注册为全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子公司从其年度税后利润(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中拨款用于储备资金,包括(i)一般储备基金、(ii)企业扩张基金和(iii)员工奖金和福利基金。拨给一般公积金的款项必须至少为按照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0%。普通公积金已达到相应公司注册资本50%的,不需拨付。对其他两个储备基金的拨款由各自的公司酌情决定。
集团已向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法定储备基金拨款人民币4,828元、人民币6,697元及人民币5,896元。
(ai)综合收益/(亏损)
综合收益/(亏损)由两部分组成,净收益/(亏损)和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其他综合收益/(亏损)是指作为股东权益要素入账但不计入净收益的损益。本集团的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包括其附属公司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币折算调整。
(aj)分部报告
经营分部定义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获得由集团主要经营决策者(“CODM”)定期评估的单独财务信息。根据ASC 280“分部报告”确立的标准,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已被确定为首席执行官。
经营分部乃基于本组织架构及经集团主要经营决策者审核的资料,以评估经营分部业绩。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前,集团有两个可报告分部,即So-Young及武汉奇迹。自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起,集团实施了新的组织和治理结构,主要经营决策者开始在新的报告结构下审查信息,并更新了分部报告以适应这一变化。因此,集团提出了附注24所列的四个可报告分部,以反映这一变化。分部报告的这一变化符合集团主要经营决策者目前接收和使用财务信息分配资源和评估报告分部业绩的方式。以往各期间的分部经营业绩已追溯重铸,以符合本期的呈报。分部列报方式的这一变化不影响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全面收益/(亏损)报表或合并现金流量表。
集团的长期资产基本上全部位于中国,而集团的收入基本上全部来自中国境内,因此,没有列报地域分部。
F-36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ak)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
2024年11月,FASB发布ASU2024-03,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损益表费用分类。这一更新要求公共实体在每个中期和年度报告期间披露(1)在通常列报的费用标题中购买库存、员工薪酬、折旧、摊销和损耗的金额;(2)根据现行公认会计原则已经要求在与其他分类要求相同的披露中披露的某些金额;(3)对相关费用标题中未单独定量分类的剩余金额进行定性描述;(4)销售费用总额,以及在年度报告期间,销售费用的定义。2025年1月,FASB发布ASU 2024-03,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明确生效日期。此次更新澄清了ASU2024-03在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以及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内的中期有效。允许提前收养。集团预计不会提前采用ASU2024-03,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这一指导意见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5年7月,FASB发布ASU 2025-05。金融工具-信用损失(Topic326):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信用损失的计量(ASU2025-05)。ASU2025-05中的修订提供了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所有实体在估计根据ASC 606(客户合同收入)下核算的交易产生的流动应收账款和流动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时都可以使用该权宜之计。根据这一实用权宜之计,允许实体假定其在确定流动应收账款和流动合同资产的信用损失准备时所适用的当前条件在这些资产的剩余年限内保持不变。修订将于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以及这些年度报告期间内的中期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收养。集团预计不会提前采用ASU2025-05,目前正在评估新指引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5年9月,FASB发布了ASU 2025-06,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内部使用软件(子主题350-40):有针对性地改进内部使用软件的会计处理。此更新删除了整个子主题350-40中对规定性和顺序软件开发阶段的所有引用。更新要求当管理层授权并承诺为软件项目提供资金时,实体开始将软件成本资本化,并且很可能该项目将完成,软件将被用于执行预期的功能。更新进一步规定,所有资本化的内部使用软件成本都需要在子主题360-10中进行披露。此更新对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以及这些年度报告期内的中期报告期有效。允许提前收养。该指南可采用前瞻性过渡方法、基于项目状态和软件成本是否在采用日期之前资本化的修改后的过渡方法,或追溯过渡方法。集团预计不会提前采用ASU2025-06,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这一指导意见对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5年12月,FASB发布ASU 2025-10,Government Grants(Topic832):Business Entities Received Government Grants Accounting(ASU 2025-10),就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建立权威指导。根据ASU2025-10,当实体很可能既遵守赠款条件又收到赠款时,政府赠款即被确认。ASU为与资产相关的赠款和与收入相关的赠款提供了特定的会计模型,包括将政府赠款确认为递延收入或作为资产成本基础的减少的选项。ASU还要求加强对政府赠款性质、重要条款和条件、适用的会计政策以及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的披露。ASU2025-10在202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允许提前采用。集团预计不会提前采用ASU2025-10,目前正在评估采用ASU2025-10对其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的影响。
F-37
3.集中度与风险
(a)外币汇率风险
2005年7月,中国政府改变了几十年来人民币与美元挂钩的政策,随后三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超过20%。在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停止,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维持在一个狭窄的波段内。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一直在波动,有时波动幅度很大,而且不可预测。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期间,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幅度约为1.7%。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期间,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幅度约为1.5%。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期间,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幅度约为2.2%。很难预测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未来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b)客户和供应商集中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任何客户或供应商的收入或采购个别占集团总收入或采购总额的10%以上。
(c)信用风险集中
集团的信贷风险主要来自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定期存款、贸易应收款项、应收贷款、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定期存款及短期投资。这些金融工具的账面值代表因信用风险而产生的最大损失金额。
集团将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及短期投资存放于信誉良好、信用质量高的金融机构。该风险通过集团对信誉良好和市场领先的选定在线支付平台进行的信用评估而得到缓解。这些在线支付平台没有出现拖欠付款的情况。
作为管理其信贷风险的进一步手段,集团在多家不同金融机构持有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定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及短期投资。截至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于不同金融机构持有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定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及短期投资,并于单一金融机构分别持有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定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及短期投资总额约41%及34%。
根据中国法律,一般要求持有第三方现金存款的中国大陆商业银行保护存款人对其存款的权利和利益;中国大陆的银行受一系列风险控制监管标准的约束;中国大陆的银行监管部门有权接管任何面临重大信用危机的中国大陆银行的经营管理。
贸易应收账款通常是无抵押的,来自直接从客户那里获得的收入。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单一客户占集团收入的10%或以上。集团并无就其贸易应收款项出现任何重大的可收回性问题。
应收贷款是针对医美消费者的微额贷款。集团于2021年开始提供这项服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单一消费者占集团该等收入的10%或以上。有关应收贷款的风险通过集团对其客户进行的信用评估及其对未偿余额的持续监控流程而得到缓解。
F-38
4.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汇总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应收贷款,净额 |
72,351 |
80,570 |
||
服务预付款 |
|
33,742 |
|
52,179 |
可抵扣增值税 |
|
13,192 |
|
48,566 |
预付库存供应商款项 |
42,510 |
36,103 |
||
应收利息 |
16,463 |
12,164 |
||
预付租金及其他按金 |
7,007 |
7,303 |
||
其他 |
|
9,937 |
|
9,352 |
合计 |
|
195,202 |
|
246,237 |
5.库存
库存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成品 |
94,482 |
172,174 |
||
原材料及半成品 |
57,272 |
61,215 |
||
库存 |
151,754 |
233,389 |
||
6.业务组合
乐雅的分拆
于2023年3月,集团向乐雅一名现有股东出售其于上海乐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乐雅」)的63.37%股权,总现金代价为人民币5700元。因此,乐亚被取消合并,并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净额人民币5,497元。
7.商誉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分部划分的商誉账面值变动情况如下:
|
武汉 |
|||||
其他 |
奇迹 |
合计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684 |
|
540,009 |
|
540,693 |
与收购相关的商誉增加 |
— |
|
— |
|
— |
|
商誉减值 |
|
— |
(540,009) |
(540,009)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684 |
|
— |
684 |
|
与收购相关的商誉增加 |
|
— |
— |
— |
||
商誉减值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684 |
— |
684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商誉余额总额分别为人民币540,693元和人民币540,693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累计减值损失分别为人民币54.009万元和人民币54.009万元。
F-39
7.商誉(续)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未录得商誉减值亏损。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考虑到(i)武汉奇迹于2024年12月23日撤回IPO计划,以及(ii)武汉奇迹未实现预期增长和财务表现,集团评估,武汉奇迹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值的可能性较大,并通过量化比较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包括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武汉奇迹申报单位采用贴现现金流模型估算公允价值。管理层对武汉奇迹报告单位的现金流预测包括与预计收入、预计经营业绩和贴现率相关的重大判断和假设。根据商誉减值测试,管理层确定武汉奇迹报告单位的账面价值超过其估计公允价值,因此录得商誉减值费用人民币540,009元。使用贴现现金流模型确定的公允价值与可比市场数据进行比较,并视需要进行调节。
8.投资
(a)短期投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短期投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组成,其中包含浮动利率。为估计短期投资的公允价值,本集团参考各年末金融机构采用贴现现金流量法提供的报酬率。本集团将使用这些输入值的估值技术归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第2级。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在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中分别确认与短期投资相关的投资收益人民币7,209元、人民币3,229元及人民币3,085元。
(b)长期投资
集团的股权投资在综合资产负债表的长期投资中列报。
本集团的长期投资包括以下内容:
股权 |
股权 |
|||||||
投资 |
投资 |
|||||||
没有轻易 |
随手 |
|||||||
可确定 |
可确定 |
权益法 |
||||||
|
公允价值 |
|
公允价值 |
|
投资 |
|
合计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截至2024年1月1日的余额 |
|
235,353 |
3,560 |
22,103 |
|
261,016 |
||
加法 |
|
11,500 |
|
— |
|
26,658 |
38,158 |
|
处置 |
(3,400) |
— |
— |
(3,400)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亏损 |
|
— |
— |
(15,015) |
(15,015) |
|||
公允价值变动 |
7,791 |
(1,264) |
— |
6,527 |
||||
减值 |
— |
— |
(7,350) |
(7,350) |
||||
外汇调整 |
— |
50 |
295 |
345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251,244 |
|
2,346 |
|
26,691 |
280,281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亏损 |
— |
— |
(4,076) |
(4,076) |
||||
公允价值变动 |
— |
(842) |
— |
(842) |
||||
外汇调整 |
— |
(37) |
(573) |
(610)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251,244 |
1,467 |
22,042 |
274,753 |
歼40
8.投资(续)
(b)长期投资(续)
使用计量备选方案的股权投资
2016年10月,集团完成对上海星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星鹰”)的投资,获得其10%股权并享有若干实质性优先权。兴盈投资的总代价为人民币4,000元,包括现金1,000元及信息服务形式的人民币3,000元。该投资在定义为成本减减值的计量替代方案下入账,根据ASU2016-01根据可观察的价格变动进行调整,因为集团投资的股份不被视为实质普通股,且股份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
2017年10月,集团以购买其1%股权的方式投资第一家BCC整形外科医院(“第一家BCC”),现金总代价为人民币1,663元。由于集团对被投资方没有重大影响且股份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该投资在定义为成本减减值的计量备选方案下入账,并根据ASU2016-01通过可观察的价格变动进行调整。
于2018年10月,集团透过购买其16%股权并享有若干实质优先权的方式,投资成都智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智速」)。投资的总现金代价为人民币4,000元。2019年9月,集团通过支付现金代价人民币4,250元额外收购成都智速新发行的普通股。于2019年进行后续投资后,集团持有其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约16%。由于集团投资的股份不被视为实质普通股且股份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该投资在定义为成本减减值的计量替代方案下入账,并根据ASU2016-01通过可观察的价格变动进行调整。
2018年11月,集团通过购买其11.11%的股权并享有若干实质性优先权利的方式投资北京Mevos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mpany Limited(“北京Mevos”)。投资的总现金代价为人民币5,150元。由于集团投资的股份不被视为实质普通股,且股份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该投资在定义为成本减减值的计量替代方案下入账,并根据ASU2016-01通过可观察的价格变动进行调整。
于2019年4月,集团通过购买其35%股权并享有若干实质性优先权利,完成了对北京一财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财”)的投资。投资的总现金代价为人民币1.75万元。2021年9月,集团通过支付现金代价人民币350元额外收购第一财经新发行普通股。于2021年进行后续投资后,集团持有其已发行在外流通股份的35%。由于集团投资的股份不被视为实质普通股,且股份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该投资在定义为成本减减值的计量替代方案下入账,并根据ASU2016-01通过可观察的价格变动进行调整。
于2020年12月,集团通过购买其15.1%的股权及若干实质性优先权利,完成了对上海领德医疗(“领德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资。投资的总现金代价为人民币12.5万元。2021年7月,集团通过支付现金对价人民币4万元,额外收购领保新发行的优先股。于2021年进行后续投资后,集团持有其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约13.33%。该投资在定义为成本减减值的计量替代方案下入账,根据ASU2016-01根据可观察的价格变动进行调整,因为集团投资的股份不被视为实质普通股,且股份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
F-41
8.投资(续)
(b)长期投资(续)
采用计量备选办法的股权投资(续)
2021年6月,集团以购买其1.74%股权并享有若干实质优先权的方式投资Beauty Care Clinics Investment Co.,Ltd(“BCC Investment”)。投资的总现金代价为人民币5万元。由于集团对被投资方并无重大影响且股份并无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该投资根据定义为成本减减值的计量备选方案入账,并根据ASU2016-01按可观察的价格变动进行调整。
2021年7月,集团收购武汉奇迹。武汉神奇拥有凯瑞特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前称科瑞医疗科技(宁波)有限公司)7.5%的股权,总现金代价为人民币3,000元。由于集团对被投资方并无重大影响且股份并无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该投资根据定义为成本减减值的计量备选方案入账,并根据ASU2016-01按可观察的价格变动进行调整。2024年10月,集团以现金代价人民币3,400元出售其2.0%的股权。
2023年4月,集团通过购买其30%的股权并享有若干实质性优先权利,完成了对杭州欢游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资。投资的总现金代价为人民币10,540元。该投资在定义为成本减减值的计量替代方案下入账,并根据ASU2016-01根据可观察的价格变动进行调整,因为集团投资的股份不被视为实质普通股,且股份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
2024年8月,集团通过购买JHM Biopharm(杭州)有限公司(“JHM”)0.7 307%的股权,以现金总对价人民币10,000元的方式投资JHM Biopharm(杭州)有限公司(“JHM”)。该投资在定义为成本减减值的计量替代方案下入账,根据ASU2016-01根据可观察的价格变动进行调整,因为集团投资的股份不被视为实质普通股,且股份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
2024年9月,集团以现金总代价人民币1,500元购买上海妙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由于集团投资的股份不被视为实质普通股且股份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该投资在定义为成本减减值的计量替代方案下入账,并根据ASU2016-01通过可观察的价格变动进行调整。
本集团通过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当前经济和市场状况、包括当前收益趋势在内的实体的经营业绩和其他实体特定信息等因素,评估投资是否存在非临时性减值指标。根据集团的评估,由于收益显著恶化或与原始投资相比被投资方的业务前景发生意外变化,故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中并无就投资的账面价值确认减值亏损。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
2023年6月,集团支付7,818港元(相当于交易日的人民币7,104元)收购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357,800股普通股,该公司从事开发综合解决方案,以满足更广泛的皮肤科治疗和护理市场中患者和消费者多样化和不断变化的需求。
普通股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集团不具备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能力。据此,集团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按公允价值对该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F-42
8.投资(续)
(b)长期投资(续)
权益法投资
2019年10月,集团以购买其49%股权的方式投资北京共享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共享新医疗”)。投资的总现金代价为人民币13,475元。2021年2月,共享医疗注册资本增加,集团按持股比例向共享医疗追加投资人民币7,596元。2023年2月,于收到共享新医疗偿还贷款金额人民币18,620元后,集团按持股比例向共享新医疗追加投资人民币19,609元。此外,于2023年12月,集团透过转换其应收共享医疗贷款,按持股比例向共享新医疗追加投资人民币14,126元。于该等交易完成后,集团仍持有其约49%的股权。由于本集团可对被投资单位行使重大影响力,故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2021年9月,集团以购买其77%股权的方式投资北京搜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搜扬”)。投资的总现金代价为人民币5,000元。集团确定北京搜扬不是ASC主题810“合并”(“ASC 810”)下的可变利益实体,并根据投票权益模型进行了合并评估。由于23%股权投资人的实质性参与权,包括任命关键管理人员、确定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本集团不存在对该项投资的单方面控制。因此,本集团不合并北京搜扬,而是按照ASC 323、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2023年2月,集团出售11%的股权,现金代价为人民币700元。2023年5月,集团以现金代价人民币3,753元减资46%的股权,已收到人民币1,000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集团持有其20%的股权。北京搜扬于2025年12月15日注销。
2024年4月,集团通过购买浙江新阳医疗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阳”)60%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的总现金代价为3,750美元。集团确定浙江新阳不是ASC 810下的可变利益实体,并根据投票权益模型进行评估以进行合并。因40%股权投资方对影响经济和经营的重大决策具有实质性参与权,本集团对本次投资不具有单方面控制权,本集团不并表浙江新阳而是按照ASC 323、投资-权益法及合资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
本集团通过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当前经济和市场状况、包括当前盈利趋势在内的实体的经营业绩和其他实体特定信息等因素,评估投资是否存在非临时性减值指标。根据集团的评估,由于与原始投资相比,收益或财务状况显着恶化或被投资方的业务前景发生意外变化,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中分别就投资的账面价值确认减值亏损人民币444元、人民币7,350元及零。
F-43
9.物业及设备净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财产和设备净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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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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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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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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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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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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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
|
99,166 |
|
99,166 |
租赁权改善 |
|
74,276 |
|
127,455 |
医疗设备 |
51,713 |
170,962 |
||
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 |
|
10,846 |
|
10,784 |
生产机械 |
|
6,059 |
|
6,526 |
计算机和电气设备 |
|
6,777 |
|
9,600 |
合计 |
|
248,837 |
|
424,493 |
累计折旧 |
(90,602) |
(121,830) |
||
财产和设备减值 |
|
(2,883) |
|
(9,103) |
账面净值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折旧费用分别为人民币20,741元、人民币22,719元和人民币34,187元。
10.无形资产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无形资产及其相关累计摊销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毛额 |
净 |
|||||||
携带 |
累计 |
减值 |
携带 |
|||||
价值 |
摊销 |
金额 |
金额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许可证(i) |
|
98,419 |
|
(37,785) |
— |
|
60,634 |
|
发达技术(二) |
|
70,000 |
|
(24,222) |
— |
|
45,778 |
|
在研无形资产(二) |
|
27,000 |
|
(9,258) |
— |
|
17,742 |
|
供应商关系(二) |
|
17,000 |
|
(17,000) |
— |
|
— |
|
Software |
|
4,216 |
|
(2,656) |
— |
|
1,560 |
|
商品名称 |
897 |
|
(506) |
— |
|
391 |
||
其他 |
752 |
|
(242) |
— |
|
510 |
||
合计 |
|
218,284 |
|
(91,669) |
— |
|
126,615 |
|
F-44
10.无形资产(续)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毛额 |
|
|
净 |
||||
携带 |
累计 |
减值 |
携带 |
|||||
价值 |
摊销 |
金额 |
金额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许可证(i) |
152,276 |
(50,465) |
(9,502) |
92,309 |
||||
发达技术(二) |
97,000 |
|
(43,181) |
(3,988) |
49,831 |
|||
供应商关系(二) |
17,000 |
(17,000) |
— |
— |
||||
Software |
4,216 |
(3,138) |
— |
1,078 |
||||
商品名称 |
928 |
(596) |
— |
332 |
||||
其他 |
861 |
(314) |
— |
547 |
||||
合计 |
272,281 |
(114,694) |
(13,490) |
144,097 |
||||
微型金融牌照源于收购通化微型金融。2021年10月,集团完成收购同华微金融。由于被收购公司不符合一项业务的标准,且所收购资产的几乎所有公允价值都集中在单一资产中,因此该交易作为一项资产收购进行了会计处理。
医美牌照源于收购医美诊所。2024年7月至2025年11月,集团完成收购多家医美诊所。由于被收购公司不符合一项业务的标准,且所收购资产的几乎所有公允价值都集中在单一资产中,因此该交易作为一项资产收购进行了会计处理。
独家分销许可源自分销协议。于2023年,集团与江西西虹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订立战略合作,取得后者在研医美产品的独家分销许可。2025年12月,部分医美产品完成注册。相应的经销许可符合无形资产认定标准。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无形资产减值亏损分别为零、零及人民币13,490元。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摊销费用分别为人民币25,349元、人民币23,199元及人民币23,025元。
集团将于截至2026年12月31日、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及其后各年度分别录得估计摊销开支人民币25,385元、人民币25,170元、人民币25,081元、人民币25,061元及人民币43,400元。
F-45
11.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其他非流动资产情况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应收贷款,净额 |
|
71,355 |
|
67,438 |
租金押金 |
15,903 |
36,208 |
||
长期预付款项 |
|
45,744 |
|
26,870 |
长期存款 |
|
62,688 |
— |
|
其他 |
4,462 |
482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200,152 |
|
130,998 |
12.短期借款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短期借款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短期借款 |
|
69,771 |
|
39,814 |
短期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5%。
13.税收
(a)增值税(“增值税”)
集团的附属公司、综合VIE及VIE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所提供服务的法定增值税税率为6%,产品销售的法定增值税税率为13%。
集团亦须按7%或5%或1%的税率征收城建税,按3%的税率征收教育附加费,按2%的税率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以及根据中国税法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其他附加费,并在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的收入成本中入账。
F-46
13.税务(续)
(b)所得税
所得税构成
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福利)/开支构成: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
15,440 |
|
15,261 |
|
2,587 |
递延税收优惠 |
|
(33,515) |
|
(16,166) |
|
(1,791) |
所得税(福利)/费用 |
|
(18,075) |
|
(905) |
|
796 |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一旦公司在开曼群岛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香港
香港子公司2017年度所得税税率为16.5%。根据现行《香港税务条例》,香港的附属公司须就最高可达2,000港元的应课税利润按8.25%的税率征收利得税,而任何部分的应课税利润超过2,000港元则须按16.5%的税率征收利得税。这些公司向其股东支付的股息无需缴纳任何香港预扣税。
中国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或EIT法,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EIT税率”)为25%。符合高新技术企业(“HNTES”)资格的实体享受15%的优惠税率,但须满足每三年重新申请HNTE身份的要求。
北京万维在2018年作为HNTE有资格享受15%的优惠EIT税率,期限为2018年至2020年的三年,并延长至2021年至2023年的额外三年,只要符合HNTE标准,但由于北京万维符合“软件公司”资格,因此在2019年至2020年的两年期间享受0%的所得税税率,并在2021年至2023年的三年期间享受12.5%的所得税税率。北京万维对HNTE延长至2024年至2026年的额外三年期限,因此有资格在2024年至2026年的三年期间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
武汉奇迹于2023年获得HNTE资格,并有资格享受15%的优惠EIT税率,期限为2023年至2025年的三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优惠有效税率可低至5%。
集团所有其他于中国注册成立的实体于呈报的所有年度均须按25%的所得税率征收。
F-47
13.税务(续)
(b)所得税(续)
中国(续)
总体而言,集团在中国的所有中国实体的纳税申报表自报备之日起最长五年内仍需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查。集团亦可能须接受其他法域的税务申报的审查,而这些申报对综合财务报表并不重要。
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由于公司有意将所有收益再投资于中国/大陆以进一步扩展其在中国大陆的业务,且其FIE不打算就留存收益向其直接的外国控股公司宣派股息,因此公司未就其在中国大陆的留存收益记录任何股息预扣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包括VIE在内的中国子公司的留存收益约为人民币2.224亿元。
集团于中国建立税务居民地位,并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开始在预期基础上采纳ASU2023-09。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ASC 2023-09规定的披露: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5 |
||||
|
人民币 |
|
百分比 |
|
所得税前收入 |
|
(246,109) |
|
|
中国法定所得税率 |
|
(61,527) |
|
25.0% |
国外税收效应: |
|
|
|
|
香港 |
|
|||
本地与香港的法定税率差异 |
|
(1,490) |
|
0.6% |
香港离岸账户利息收入 |
|
(4,015) |
|
1.6% |
其他 |
|
1,890 |
|
(0.8%) |
估值备抵变动 |
|
41,976 |
|
(17.1%) |
不可征税或不可减损的项目 |
|
|||
股份支付奖励 |
|
2,229 |
|
(0.9%) |
研发支出加计扣除 |
(17,097) |
6.9% |
||
免税期 |
27,963 |
(11.4%) |
||
其他不可扣除费用 |
|
10,867 |
(4.4%) |
|
|
796 |
|
(0.3%) |
|
下表列示了ASU2023-09采用前的必要披露,并将美国法定税率与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实际所得税率进行了对账: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按中国法定所得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福利-25 % |
1,967 |
|
(147,021) |
|
永久差异(1) |
|
(31,403) |
|
117,584 |
与其他法域免税期和法定税率的税率差异、退税及其他 |
|
7,059 |
|
5,139 |
估值备抵变动 |
4,302 |
23,393 |
||
所得税优惠 |
|
(18,075) |
|
(905) |
F-48
13.税务(续)
(b)所得税(续)
中国(续)
免税期的每股影响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每股普通股净亏损效应-基本 |
|
(0.03) |
|
(0.04) |
|
(0.39) |
每股普通股净亏损效应-摊薄 |
|
(0.03) |
|
(0.04) |
|
(0.39) |
(c)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
下表列示了产生于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重大暂时性差异的税务影响: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超过扣除限额的广告及推广费用 |
|
1,575 |
1,295 |
|
应计工资和费用 |
|
1,835 |
1,234 |
|
净经营税亏损结转 |
|
116,449 |
135,961 |
|
股权投资亏损 |
|
12,676 |
13,349 |
|
长期投资减值 |
|
7,411 |
7,411 |
|
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准备 |
|
21,152 |
21,987 |
|
长期资产减值 |
|
1,219 |
2,774 |
|
经营租赁负债 |
21,191 |
16,990 |
||
其他 |
1,543 |
3,847 |
||
估价津贴 |
|
(78,910) |
(118,545)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净额 |
106,141 |
86,303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资产产生于企业合并和资产收购 |
19,758 |
10,615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19,889 |
16,258 |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
39,647 |
26,873 |
||
净额后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84,950 |
69,313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19,758 |
10,615 |
|
根据ASC 740-10-45-6“所得税-总体-其他列报事项”,单一税务管辖区内的所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被冲销并作为单一金额列报。本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已将所有递延税项资产及负债分类为非流动项目。
F-49
13.税务(续)
(c)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续)
下表列出列报期间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变动情况: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截至1月1日的余额, |
|
(51,215) |
(55,517) |
(78,910) |
||
估值备抵变动 |
|
(4,302) |
(23,393) |
(41,976) |
||
税收属性到期减 |
— |
— |
2,341 |
|||
截至12月31日余额, |
|
(55,517) |
(78,910) |
(118,545) |
||
2023年估值备抵增加主要与北京苏永搜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净经营税亏损结转确认的递延税项资产有关,因为集团不认为存在足够的正面证据得出递延税项资产的可收回性实现的可能性更大。
2024年估值备抵的增加主要与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确认的递延税项资产和净经营税项亏损结转有关,因为集团认为不存在足够的正面证据来得出递延税项资产的可收回性更有可能实现的结论。
2025年估值备抵的增加主要与成都苏荣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的净经营税亏损结转确认的递延税项资产有关,因为集团不认为存在足够的正面证据得出递延税项资产的可收回性实现的可能性更大。
集团的税务亏损根据当地司法管辖区的不同时间间隔到期。由于2019年发布的新税法,某些实体的税收损失到期期限已从五年延长至十年。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某些实体的净经营税亏损结转,如果不加以利用,将按如下方式到期:
|
人民币 |
|
亏损将于2026年到期 |
|
10,033 |
亏损将于2027年到期 |
|
12,873 |
亏损将于2028年到期 |
|
81,070 |
亏损将于2029年到期 |
|
82,538 |
2030年及之后到期的亏损 |
647,705 |
|
合计 |
|
834,219 |
F-50
13.税务(续)
(d)预提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还对FIE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该直接控股公司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设立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收到的股息与该直接控股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设立或场所没有关联,除非该直接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了不同的预提安排。这类预提所得税根据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被豁免。公司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与中国并无此种税务协定。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6年8月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安排,中国境内的FIE向其在香港的直接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将被征收预扣税,税率可下调至5%(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拥有FIE至少25%的股份)。国家税务总局(简称“SAT”)于2009年10月27日进一步颁布了601号文,其中规定,对没有经营实质的“导管”或空壳公司,将拒绝给予税收协定优惠,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实益所有权分析确定是否给予税收协定优惠。
集团并无录得任何股息预扣税,因为集团的FIE,即WFOE,在呈列的任何期间均无留存收益。
14.应交税费
以下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应缴税款汇总: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应交增值税 |
|
34,523 |
|
31,509 |
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
8,037 |
|
5,014 |
应交企业所得税 |
|
17,996 |
|
6,200 |
其他 |
|
1,306 |
|
738 |
合计 |
|
61,862 |
|
43,461 |
15.合同余额
下表提供了与客户的贸易应收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信息: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应收账款 |
|
57,219 |
98,774 |
51,532 |
||
合同负债 |
|
103,374 |
76,579 |
65,948 |
||
与收到以履行销售设备的保修服务为条件的对价相关的合同资产。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合同资产为零。贸易应收款项于取得代价的权利成为无条件时入账。
F-51
15.合同余额(续)
合同负债主要涉及合同项下履约前收到的信息服务及设备销售、维修服务等款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合约负债分别为人民币76,579元及人民币65,948元。集团的信息服务和设备销售是在较短的时间内提供的,因此合同负债一般在三个月内确认为收入。本集团的维修服务一般在十二个月内提供,与已收维修服务款项有关的合同负债一般相应在十二个月内确认为收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初计入合同负债余额的已确认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02,877元、人民币95,918元和人民币70,069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不存在与存续期超过一年的相关合同的重大未履行履约义务。
16.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以下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应计费用及其他流动负债概要: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应付服务供应商及其他的按金 |
|
44,959 |
38,106 |
|
应计服务费用 |
|
44,162 |
51,728 |
|
平台用户和客户的预付款 |
|
113,787 |
226,697 |
|
应付服务供应商款项 |
|
19,519 |
21,692 |
|
应付存货供应商款项 |
20,308 |
26,985 |
||
产品保修 |
|
3,870 |
3,891 |
|
应计诉讼负债(见附注21) |
|
112 |
||
应计应付租金 |
— |
28,117 |
||
其他 |
|
30,179 |
||
合计 |
|
427,507 |
||
标准产品保修活动如下:
|
保修 |
|
|
人民币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3,339 |
|
期间提供 |
4,663 |
|
期间使用 |
(4,132)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3,870 |
|
期间提供 |
4,498 |
|
期间使用 |
(4,477)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余额 |
3,891 |
F-52
17.租赁
集团的租赁活动主要包括行政办公室和品牌美学中心的经营租赁。ASC 842要求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本集团选择了不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短期租赁(一年或一年以下)的会计政策。
集团将ROU资产及租赁负债作为承租人入账。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ROU资产分别为人民币162,764元及人民币251,635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租赁负债分别为人民币170,105元及人民币25.99万元。与经营租赁相关的补充现金流信息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经营租赁的现金支付 |
|
44,170 |
65,186 |
|
以经营租赁负债换取ROU资产 |
|
94,078 |
147,616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营租赁项下的未来租赁付款如下:
|
经营租赁 |
|
人民币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6 |
|
84,803 |
2027 |
|
79,441 |
2028 |
|
71,166 |
2029 |
|
30,364 |
2030年及其后 |
|
11,832 |
未来租赁付款总额 |
|
277,606 |
减:推算利息 |
|
(17,706) |
总租赁负债余额 |
259,900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加权平均剩余租期分别为4.02年和3.63年。
用于确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经营租赁负债的加权平均折现率分别为4.03%和3.7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租赁开支分别为人民币49,505元、人民币54,129元及人民币66,087元,其中不包括短期合同的开支。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短期租赁费用分别为人民币3,498元、人民币6,851元和人民币8,930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提前终止租赁有关的使用权资产分别为人民币1,780元及人民币939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有关提前终止租赁的租赁负债分别为人民币1,939元及人民币1,007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没有额外的经营租赁尚未开始。
F-53
18.普通股
2019年5月,公司完成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IPO,承销商随后于2019年5月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在此次发行中,代表11,500,000股A类普通股的14,950,000股ADS以每股ADS 13.80美元的价格向公众发行和出售。扣除佣金和发行费用后,此次IPO给公司带来的净收益约为1.875亿美元(人民币12.67亿元)。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在重新指定普通股和转换所有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后,发行了66,613,419股每股一票的A类普通股和12,000,000股每股三十票的B类普通股。此外,公司法定股本为425美元,分为850,000,000股,包括(i)75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5美元的A类普通股,(ii)2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5美元的B类普通股,及(iii)8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5美元的股份,由董事会根据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厘定。
截至2025年12月31日,A类普通股已获授权750,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份分别为79,016,808股和65,089,482股;B类普通股已获授权20,000,000股,B类普通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份分别为12,000,000股;董事会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确定的80,000,000股已获授权。
19.股份补偿
(一)股份激励计划说明
2014年4月,公司设立了股票激励计划(“2014年激励计划”)。根据2014年激励计划可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为3,200,000股。2015年1月,2014年激励计划可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修正为5,117,613股。这些期权通常计划在四年内归属,并在四年后到期。
于2018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批准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2018年计划”)以取代2014年激励计划,据此,公司已同意授权最多7,111,447股普通股用于向公司合资格董事、雇员及顾问发行雇员购股权。
于2018年计划获批准后,集团将根据2014年激励计划授出的期权的到期期限由4年修改为10年。根据ASC 718“补偿——股票补偿”,此次修改属于概率到概率(I类)的修改。集团立即将该等已归属购股权的增量价值部分确认为费用;未归属购股权的增量价值部分将在剩余归属期内确认为费用。修改的总增量价值并不显著。
于2019年1月10日,公司董事会批准经修订及重述的2018年股份计划(“经修订的2018年计划”)以取代2018年计划。根据2018年计划获授予股份的雇员须根据经修订的2018年计划重新签署股份协议。在采纳经修订的2018年计划后,条款被修改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售完成前不得行使既得期权(“经修订的条件”)。根据ASC 718“补偿—股票补偿”,该修改属于概率到不可能(II类)的修改,因为IPO是公司预计在发生之前不会满足的业绩条件。对于第II类修改,除非且直至根据修改后的条件很可能归属奖励,否则不会确认增量公允价值。如果原始服务条件得到满足,则奖励的原始授予日公允价值被确认为费用,在必要的服务期内,无论修改后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由于既有服务条件又有业绩条件的修改后的奖励,应当采用分级归属法,当修改后的条件下的奖励归属成为可能时,即IPO时,直线法和分级归属法的累计差额应当追上。
F-54
19.股份补偿(续)
(一)股份激励计划说明(续)
于2019年3月27日,公司已采纳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8年股份计划(“第二次经修订的2018年计划”),该计划取代公司先前采纳的所有股份激励计划,目的是向雇员及董事授予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奖励,以激励他们的表现,并使他们的利益与公司保持一致。根据第二次经修订的2018年计划,根据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最大股份总数为7,700,000股普通股,加上自2020年开始的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天截至上一个历年12月31日的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每年增加2%,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较少数量的A类普通股,规定在第二次经修订的2018年计划期限内最初预留及其后增加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紧接最近一次增加前的12月31日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10%。
2021年4月,公司采纳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2021年计划”),以吸引和留住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促进业务成功。除非提前终止或根据其条款延长,2021年计划的期限为两年。根据2021年计划可发行的最大股份数量最初应为1,734,760股普通股,加上自2022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开始,在2021年计划期限内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天每年增加,数额相当于上一财政年度最后一天按转换后完全稀释基础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份总数的2%;或集团董事会确定的较少股份数量。根据2021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的合同期限为自规定的授予日起十年。根据2021年计划授出的购股权一般定于两至四年内归属,但须符合以下服务条件或服务条件及履约条件:
(i)根据2021年计划授出的50%期权将按季度等额归属。
(ii)根据2021年计划授出的期权的50%将根据承授人在相应的六个月业绩审查期内的业绩评级每半年归属一次,该审查期可能于规定的授予日或更早开始。绩效评级将影响员工可以获得的选项数量。在规定的授予日提供了用于确定绩效评级的某些主观衡量指标,这导致员工难以估计其绩效。因此,所述授予日不符合会计授予日的定义,因为关键条款和条件没有相互理解。对于每一档,会计授予日被认为是承授人业绩审查最终结束的日期,也就是用于计量股份补偿费用的日期。具体针对每一档的服务开始日期为期权协议签署日期,并且由于授予包含服务条件和业绩归属条件,并且雇员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到最后一个条件达到,因此所需的服务期应持续到服务条件达到日期或业绩条件达到日期的较长日期。由于奖励载有一项绩效条件,即如果在会计授予日期之前未获满足导致没收奖励,则根据ASC,奖励在授予日期之前有一个服务开始日期;集团应使用分级归属法计提补偿成本,在很可能能够达到绩效条件时自服务开始日期开始。集团应在随后的每个报告日(即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每个期间)估计授标的公允价值,直至授予日。在授予日,股权分类奖励的公允价值估计是固定的;因此,先前确认的补偿成本累计金额应调整为授予日的公允价值,集团将不再重新计量该奖励。由于有足够数据可供估计,集团根据雇员的历史表现结果估计概率。
根据第二次修订的2018年计划获授予股份的部分雇员根据2021年计划重新签署股份协议。在通过2021年计划后,50%的未归属期权被修改为将归属时间表更改为每季度归属(“修改A”),剩余50%的未归属期权被修改为增加前一段所述的业绩条件(“修改B”)。根据ASC 718“补偿-股票补偿”,修改A和修改B被视为概率到概率(I类)的修改,因为公司预计该员工很可能至少可以根据2021年计划获得原始数量的期权。任何增加的公允价值连同剩余未确认的股份补偿费用将在剩余的必要服务期内确认。
F-55
19.股份补偿(续)
(一)股份激励计划说明(续)
2023年2月,公司采纳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2023计划”),以吸引和留住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促进业务成功。根据2023年计划可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为3,000,000股普通股。根据2023年计划授出的购股权的合约期限为自规定授出日期起计十年,一般定于(i)受服务条件规限的一年或(ii)同时受服务条件及业绩条件规限的三年根据2023年股份计划授出的购股权的50%将按季度等额归属,而根据2023年计划授出的购股权的50%将根据承授人在相应六个月业绩审查期的业绩评级每半年归属,可于所述授出日期开始或早于该日期开始。
2023年3月,为激励探索新的业务举措,公司根据2021年计划向公司执行官授予带有服务条件和绩效条件的RSU。受限制股份单位将于1.1年内归属。2023年11月,对此类RSU的性能条件进行了修改。公司根据ASC 718将该调整作为不太可能到很可能的修改进行会计处理,RSU在修改日进行估值并在剩余的必要服务期内相应确认31,681元的增量补偿成本。2024年1月,这类RSU的性能条件被修改,必要的服务期限从1.1年缩短至0.8年。公司根据ASC 718将该调整作为概率对概率的修改进行会计处理,没有确认增量补偿成本,剩余未确认的补偿成本人民币22,823元将在奖励完全归属时立即确认。
2023年5月,公司根据第二次经修订的2018年计划和2021年计划修订了截至该日期的所有已授出及未行使期权的行权价,将行权价从每股0.1美元下调至每股0.01美元。0.01美元的行使价也将适用于未来授予的股份奖励。根据ASC 718“补偿——股票补偿”,此次修改属于概率到概率(I类)的修改。公司立即将该等已归属购股权的增量价值人民币485元部分确认为费用;未归属购股权的增量价值人民币521元部分将在剩余的必要服务期内确认为费用。
于2023年,公司已根据第二次经修订的2018年计划、2021年计划及2023年计划授出1,482,452份行使价为每股0.01美元的购股权,并根据2021年计划授出2,923,077份受限制股份单位。
于2024年,公司已根据第二次经修订的2018年计划及2023年计划授出868,278份行使价为每股0.01美元的购股权。
于2025年,公司已根据第二次经修订的2018年计划及2023年计划授出349,337份购股权,行使价为每股0.01美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第二次经修订的2018年计划及2023年计划下可供未来授予的股份数目分别为260,451股及1,703,812股。
F-56
19.股份补偿(续)
(b)估值
本集团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购股权的公允价值。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所授出的每份期权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使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估计,假设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预期波动 |
|
48.50%-56.29% |
54.11%-55.32% |
55.01%-58.52% |
||
预期股息收益率 |
|
0% |
0% |
0% |
||
预期倍数 |
|
2.2-2.8 |
2.2-2.8 |
2.2-2.8 |
||
无风险利率 |
|
3.48%-5.06% |
3.75%-4.67% |
3.84%-4.56% |
||
预期期限(年) |
|
|
|
|
||
基础普通股公允价值(美元) |
|
1.34-3.21 |
1.08-1.63 |
1.08-5.03 |
||
授予日和各期权估值日的预期波动率是根据时间跨度接近期权预期期限届满的可比同业公司历史股价内嵌的日收益率的年化标准差估计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公司的最佳估计,公司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定期支付任何股息。预期期限是期权的合同期限。本集团根据期权估值日以美元计价的美国国债到期收益率估算无风险利率。
(c)购股权活动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的期权活动:
|
|
|
加权平均 |
|
||||
数量 |
加权平均 |
剩余 |
聚合 |
|||||
选项 |
行权价格 |
合同寿命 |
内在价值 |
|||||
(单位:千) |
美元 |
年 |
美元 |
|||||
(单位:千)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
1,739 |
|
|
2,742 |
|||
已获批 |
1,482 |
|
||||||
已锻炼 |
|
(622) |
|
1,357 |
||||
没收 |
|
(311)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2,288 |
|
|
3,814 |
|||
已获批 |
|
868 |
|
|||||
已锻炼 |
(1,287) |
|
1,662 |
|||||
没收 |
|
(224)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1,645 |
|
|
1,759 |
|||
已获批 |
|
349 |
|
|||||
已锻炼 |
|
(1,119) |
|
3,007 |
||||
没收 |
(196)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679 |
|
|
2,253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可行使 |
|
1,140 |
|
|
1,900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可行使 |
|
966 |
|
|
1,033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可行使 |
|
500 |
|
|
1,659 |
F-57
19.股份补偿(续)
(c)购股权活动(续)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授予期权的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分别为每份期权3.00美元、1.27美元和2.40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归属期权的授予日公允价值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7,065元、人民币16,009元及人民币9,386元。
行使购股权时发行新股是公司的政策。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与期权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4,778元、人民币6,399元和人民币1,956元。这些金额预计将分别在1.52年、1.59年和1.31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d)受限制股份单位活动
下表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活动概要:
|
数量 |
|
RSU |
||
(单位:千)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2,923 |
|
已获批 |
|
— |
既得 |
|
(2,923) |
没收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已获批 |
— |
|
既得 |
— |
|
没收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授予任何受限制股份单位,已归属的受限制股份单位为2,923,077个。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批出受限制股份单位。
公司的政策是在受限制股份单位归属时发行新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与RSU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总额为零。
F-58
19.股份补偿(续)
(e)子公司股份补偿
2024年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苏荣医疗通过了自己的股票激励计划(“苏荣医疗计划”)。So-Young Medical计划下可供授予的最高股份总数为So-Young Medical的81,818,182股普通股。公司若干雇员获授予So-Young Medical 56,000,005份购股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行使价为每股0.01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授出购股权及没收14,909,092份购股权。每份授出购股权的估计公平值乃于授出日期使用二项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授予期权的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为每份期权0.00 1美元。根据So-Young医疗计划授出的期权计划在四年内归属,但须符合服务条件,其中25%的期权于每个周年日归属。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归属期权的总授予日公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86元及137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授出期权的股份补偿开支总额分别为人民币65元及人民币89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与期权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88元和人民币142元,预计这些费用将分别在3.00年和2.00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So-Young医疗计划下可供未来授予的股份数量为40,727,269股。
20.每股净盈利/(亏损)
每股基本及摊薄收益/(亏损)已根据ASC260计算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分子: |
||||||
净收入/(亏损) |
|
25,944 |
(587,182) |
(246,905)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
(4,664) |
(2,345) |
4,604 |
|||
归属于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的净利润/(亏损) |
|
21,280 |
(589,527) |
(242,301) |
||
|
||||||
分母: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基本 |
|
77,646,899 |
79,384,454 |
77,863,698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稀释 |
|
78,054,950 |
79,384,454 |
77,863,698 |
||
每股净收益/(亏损),基本 |
|
0.27 |
(7.43) |
(3.11) |
||
每股净收益/(亏损),摊薄 |
0.27 |
(7.43) |
(3.11) |
|||
每股ADS净收益/(亏损),基本 |
0.21 |
(5.72) |
(2.39) |
|||
稀释后每ADS净收益/(亏损) |
0.21 |
(5.72) |
(2.39) |
|||
每股普通股基本和摊薄收益/(亏损)使用年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A类和B类普通股均包括在已发行普通股、基本和稀释的加权平均数的计算中。
集团在计算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每股摊薄净亏损时并未包括若干购股权,因为该等购股权具有反稀释性。
F-59
21.承诺与或有事项
(a)承诺
物业管理费义务
集团根据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协议租赁办公空间和品牌美学中心,这些协议在截至2031年11月的不同日期到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来根据不可撤销协议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最低金额包括以下各项:
|
年终 |
|
12月31日, |
||
人民币 |
||
2026 |
26,947 |
|
2027 |
|
26,043 |
2028 |
|
25,074 |
2029 |
|
13,337 |
2030年及其后 |
|
6,001 |
合计 |
|
97,402 |
(b)诉讼
集团不时涉及于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索偿及法律程序。根据目前可获得的信息,管理层认为,任何未解决事项的最终结果,无论是个别的还是总体的,都不合理地可能对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诉讼受制于固有的不确定因素,集团对这些事项的看法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本集团在很可能发生负债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情况下记录负债。专家组定期审查任何此类负债的必要性。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诉讼负债应计费用分别为人民币256元及人民币112元,集团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诉讼费用人民币1,084元、人民币59元及人民币66元。诉讼主要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包括名誉权、形象权等。
歼60
22.公允价值计量
(a)按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按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各自的公允价值以及公允价值层级内按投入水平分类的情况:
|
截至12月31日, |
|||||
金融工具 |
|
公允价值等级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短期投资(附注8) |
2级 |
41,221 |
— |
|||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附注8) |
1级 |
2,346 |
1,467 |
|||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构成。本集团使用替代定价来源和利用市场可观察输入值的模型估计短期投资的投资公允价值,因此本集团将使用这些输入值的估值技术归类为第2级。短期投资通常原始期限短于1年,账面价值接近公允价值。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分别录得未实现亏损毛额人民币29元和零。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
本集团使用活跃市场中基础证券的报价对其上市股本证券进行估值,因此,本集团将使用这些输入的估值技术归类为第1级。
其他金融工具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以下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近似为公允价值。它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为披露目的对公允价值进行了估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定期存款、贸易应收款项、记入预付款项的其他应收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及应收网上支付平台款项等金融工具,由于其短期性,其账面值与公允价值相近。应收贷款和长期存款按摊余成本计量。借款和应计应付利息按摊余成本列账。应收贷款、长期存款、借款和应计应付利息的账面值与其各自的公允价值相近,因为所采用的利率反映了可比金融工具的当前市场报价收益率。
(b)非经常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计量替代法和权益法下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定期进行减值复核。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若干投资使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第3级)计量,并在考虑发展阶段、业务计划、财务状况、资金充足程度及被投资公司的经营业绩的情况下,从其各自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并产生减值亏损并记入该日终了年度的收益。集团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该等投资分别确认减值亏损人民币444元、人民币7,350元及零。
F-61
22.公允价值计量(续)
(b)非经常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续)
本集团的无形资产、商誉、物业和设备及经营租赁资产等非金融资产,只有在确定发生减值的情况下,才以公允价值计量。由于所使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重要性,用于计量此类资产的估计公允价值的输入值在公允价值层次中被归类为第3级。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就商誉及长期资产确认减值亏损人民币844元、人民币540,009元及人民币19,710元。
23.关联交易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除其他地方披露外,本集团主要有以下关联方交易:
实体或个人名称 |
|
与集团的关系 |
北京梅沃斯 |
股权投资 |
|
成都智速 |
股权投资 |
|
第一个BCC |
股权投资 |
|
兴盈 |
股权投资 |
|
共享新医疗 |
股权投资 |
|
北京搜扬 |
股权投资 |
|
浙江信阳 |
股权投资 |
|
武汉未来之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来之光”) |
子公司股东直系亲属 |
|
武汉银楚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楚星”) |
子公司股东直系亲属 |
|
楚天激光集团(“楚天”) |
子公司股东直系亲属 |
|
上海妙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妙语”) |
股权投资 |
|
一财 |
股权投资 |
(a)集团与关联方订立以下交易
(i)提供服务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妙语 |
— |
— |
481 |
|||
成都智速 |
1,176 |
— |
— |
|||
兴盈 |
1,157 |
681 |
— |
|||
第一个BCC |
— |
2,012 |
372 |
|||
其他 |
124 |
213 |
— |
|||
F-62
23.关联交易(续)
(a)集团与关联方订立以下交易(续)
(二)向关联方垫付的贷款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共享新医疗 |
8,330 |
4,954 |
— |
|||
浙江信阳 |
|
— |
500 |
— |
||
(三)偿还向关联方垫付的贷款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共享新医疗 |
18,620 |
13,230 |
— |
|||
浙江信阳 |
|
— |
— |
|
||
(四)关联方利息收入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共享新医疗 |
868 |
377 |
— |
|||
(五)应收关联方款项减值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共享新医疗 |
— |
13,843 |
— |
|||
(六)关联方发生的收入和费用成本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一财 |
— |
— |
1,305 |
|||
北京梅沃斯 |
|
716 |
274 |
780 |
||
未来之光 |
1,696 |
1,149 |
909 |
|||
妙语 |
— |
— |
202 |
|||
北京搜扬 |
318 |
— |
— |
|||
银楚星 |
412 |
412 |
— |
|||
楚天 |
134 |
134 |
— |
|||
其他 |
189 |
168 |
247 |
|||
F-63
23.关联交易(续)
(b)应收/应收关联方款项
(一)应收关联方款项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一财 |
— |
557 |
||
北京搜扬 |
638 |
— |
||
第一个BCC |
— |
62 |
||
银楚星 |
50 |
50 |
||
浙江信阳 |
500 |
— |
||
其他 |
30 |
105 |
||
(二)应付关联方款项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浙江信阳 |
— |
500 |
||
北京梅沃斯 |
65 |
65 |
||
第一个BCC |
412 |
— |
||
其他 |
— |
53 |
||
24.分段信息
集团的组织架构是基于主要经营决策者用以评估、查看和运营其业务运营的若干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础、产品和技术的同质化。集团的经营分部乃基于此组织架构及经集团主要经营决策者审核的资料,以评估经营分部业绩。
主要经营决策者使用集团四个可报告分部的毛利来评估集团的整体业绩,将实际结果与预算进行比较,并指导有关资本投资和其他资源分配的决策。
美容治疗服务集团
美容治疗服务集团的分部包括从美容治疗服务赚取的金额。
平台服务组
平台服务集团的分部主要通过提供信息服务和预订服务产生收入。
武汉奇迹
武汉奇迹分部主要产生销售医疗设备及维修服务的收入,该业务于2021年7月由集团收购。
F-64
24.分部信息(续)
其他
其他分部主要通过销售医疗产品、提供在So-Young Prime上展示的医美服务以及保险经纪服务产生收入。
下表汇总了主要经营决策者用来评估集团业绩的毛利相关分部信息。由于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并未使用此信息来衡量经营分部的表现,因此集团并未将任何资产分配给其业务分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收入: |
|
|
|
|||
美容治疗服务集团 |
12,959 |
169,263 |
674,903 |
|||
平台服务组 |
889,908 |
736,607 |
499,685 |
|||
武汉奇迹 |
268,756 |
269,551 |
200,356 |
|||
其他 |
327,716 |
292,703 |
166,231 |
|||
合计 |
1,499,339 |
1,468,124 |
1,541,175 |
|||
消除 |
(1,310) |
(1,426) |
(17,765) |
|||
合并总收入 |
1,498,029 |
1,466,698 |
1,523,410 |
|||
收入成本: |
||||||
美容治疗服务集团 |
(9,596) |
(131,580) |
(518,749) |
|||
平台服务组 |
(174,421) |
(106,958) |
(62,970) |
|||
武汉奇迹 |
(140,635) |
(144,722) |
(110,814) |
|||
其他 |
(220,358) |
(185,450) |
(104,776) |
|||
合计 |
(545,010) |
(568,710) |
(797,309) |
|||
消除 |
674 |
1,125 |
1,586 |
|||
合并总收入成本 |
(544,336) |
(567,585) |
(795,723) |
|||
毛利: |
||||||
美容治疗服务集团 |
3,363 |
37,683 |
156,154 |
|||
平台服务组 |
715,487 |
629,649 |
436,715 |
|||
武汉奇迹 |
128,121 |
124,829 |
89,542 |
|||
其他 |
107,358 |
107,253 |
61,455 |
|||
合计 |
954,329 |
899,414 |
743,866 |
|||
消除 |
(636) |
(301) |
(16,179) |
|||
综合毛利 |
953,693 |
899,113 |
727,687 |
|||
F-65
24.分部信息(续)
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商品或服务类别划分的净收入细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容治疗服务集团: |
||||||
美容治疗服务 |
12,959 |
169,263 |
674,903 |
|||
平台服务群: |
||||||
信息和预订服务 |
|
889,908 |
736,607 |
499,685 |
||
武汉奇迹: |
|
|||||
销售医疗产品及维修服务 |
|
268,756 |
269,551 |
200,356 |
||
其他: |
||||||
销售医疗产品及维修服务 |
66,092 |
99,855 |
85,248 |
|||
其他服务 |
261,624 |
192,848 |
80,983 |
|||
消除 |
(1,310) |
(1,426) |
(17,765) |
|||
总收入 |
1,498,029 |
1,466,698 |
1,523,410 |
|||
下表列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分部划分的收入成本中的物业和设备折旧费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容治疗服务集团 |
8 |
172 |
4,490 |
|||
平台服务组 |
588 |
438 |
87 |
|||
武汉奇迹 |
1,220 |
1,101 |
1,173 |
|||
其他 |
5,359 |
7,909 |
11,084 |
|||
财产和设备折旧费用总额 |
7,175 |
9,620 |
16,834 |
|||
下表列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分部划分的收入成本中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容治疗服务集团 |
— |
— |
648 |
|||
武汉奇迹 |
12,667 |
10,202 |
7,077 |
|||
其他 |
9,532 |
9,528 |
9,895 |
|||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合计 |
22,199 |
19,730 |
17,620 |
|||
F-66
25.受限净资产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集团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实体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公司在中国的实体须在支付任何股息前每年将其税后净收入的10%拨入法定一般公积金,除非该等公积金已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此外,公司中国子公司向其中国境外母公司的现金转移受中国政府货币兑换管制。可获得的外币短缺可能会限制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汇出足够的外币以向公司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义务的能力。由于在中国分配股本及法定储备的限制,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对集团中国附属公司、VIE及VIE附属公司的净资产分配施加的总限制分别为人民币1,148,577元及人民币1,185,447元。即使公司目前不要求中国实体提供任何股息、贷款或垫款用于营运资金和其他资金用途,公司未来可能会因业务状况的变化而要求它们提供额外的现金资源,为未来的收购和发展提供资金,或者仅仅是向其股东宣派和支付股息或分配。
26.附加信息—母公司仅简明财务信息
公司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条例S-X规则4-08(e)(3)“财务报表一般说明”对子公司和VIE的受限净资产进行了测试,得出的结论是需要呈报公司的简明财务信息。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重大资金及其他承诺或担保事项。
F-67
26.附加信息—母公司仅简明财务信息(续)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附注2(e)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当前资产: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22,732 |
15,364 |
2,197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 |
1,894,656 |
1,828,924 |
261,533 |
|||
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 |
3,918 |
3,120 |
446 |
|||
流动资产总额 |
1,921,306 |
1,847,408 |
264,176 |
|||
非流动资产: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307 |
44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
307 |
44 |
|||
总资产 |
1,921,306 |
1,847,715 |
264,220 |
|||
负债 |
|
|
|
|||
流动负债: |
||||||
应付VIE公司款项 |
27,518 |
27,922 |
3,993 |
|||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 |
25,866 |
31,422 |
4,493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1,204 |
2,632 |
377 |
|||
流动负债合计 |
54,588 |
61,976 |
8,863 |
|||
非流动负债: |
||||||
子公司和VIE的投资赤字 |
27,597 |
232,424 |
33,236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7,597 |
232,424 |
33,236 |
|||
负债总额 |
82,185 |
294,400 |
42,099 |
|||
股东赤字 |
|
|||||
库存股票 |
(376,690) |
(391,944) |
(56,047) |
|||
A类普通股(面值0.0005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授权的股份75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77,897,969股和65,659,510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分别为79,016,808股和65,089,482股) |
253 |
257 |
37 |
|||
B类普通股(面值0.0005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授权的2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12,000,000股) |
37 |
37 |
5 |
|||
额外实收资本 |
3,069,799 |
3,059,764 |
437,540 |
|||
法定准备金 |
40,552 |
46,448 |
6,642 |
|||
累计赤字 |
(926,390) |
(1,174,587) |
(167,964)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31,560 |
13,340 |
1,908 |
|||
股东权益合计 |
1,839,121 |
1,553,315 |
222,121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1,921,306 |
1,847,715 |
264,220 |
|||
F-68
26.附加信息—母公司仅简明财务信息(续)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2025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附注2(e) |
|||||||
营业费用: |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8,786) |
(5,649) |
(7,297) |
(1,043) |
||||
经营亏损 |
(8,786) |
(5,649) |
(7,297) |
(1,043) |
||||
子公司和VIE的收入/(亏损)份额 |
17,230 |
(596,115) |
(234,768) |
(33,571) |
||||
营业外收入/(亏损) |
12,836 |
12,237 |
(236) |
(35) |
||||
净收入/(亏损) |
21,280 |
(589,527) |
(242,301) |
(34,649) |
||||
净收入/(亏损) |
21,280 |
(589,527) |
(242,301) |
(34,649)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外币折算调整 |
14,078 |
13,375 |
(18,220) |
(2,605) |
||||
综合收益总额/(亏损) |
35,358 |
(576,152) |
(260,521) |
(37,254) |
||||
(c)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现金流量简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2025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附注2(e)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7,914) |
(20,867) |
(4,997) |
(715)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购买短期投资及定期存款 |
(491,162) |
— |
(28,576) |
(4,086) |
||||
短期投资及定期存款到期收益 |
411,184 |
285,025 |
28,412 |
4,063 |
||||
对集团公司的贷款 |
(178,985) |
(244,570) |
(53,138) |
(7,599) |
||||
集团公司的还款 |
237,747 |
31,499 |
77,791 |
11,124 |
||||
投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21,216) |
71,954 |
24,489 |
3,502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125,426) |
(61,512) |
(27,754) |
(3,969)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19,684 |
24,929 |
894 |
128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 |
(134,872) |
14,504 |
(7,368) |
(1,054)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43,100 |
8,228 |
22,732 |
3,251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8,228 |
22,732 |
15,364 |
2,197 |
||||
F-69
27.后续事件
2026年3月,公司董事会授权延长其现有的股份回购计划,该计划最初于2024年3月18日获得批准(“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股份回购计划的条款,公司被授权在2024年3月22日至2025年3月21日的12个月期间内回购最多25,000美元的ADS或普通股。2025年3月,公司董事会授权延长股份回购计划,该计划已额外延长12个月至2026年3月31日。在2024年和2025年,公司共回购了约480万股ADS。股份回购计划现已延长12个月至2027年3月31日,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公司已根据该计划以约470万美元回购约480万股ADS(相当于370万股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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