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2
根据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a)条和第15d-14(a)条,
根据2002年《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
本人,Mary Kay Fenton,证明:
(a)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b)设计此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使此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评估了注册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基于此类评估;和
(d)在本报告中披露在注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如为年度报告,则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对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和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合理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和
(b)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5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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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s/Mary Kay Fent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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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 Kay Fent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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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首席财务会计干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