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3
南太集团公司
第二次修订和重述长期激励计划
1.目的。Nam Tai Property Inc.长期激励计划(“计划”)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手段,使(a)南太地产公司(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业务公司(“公司”)与关联公司可能会吸引、留住和激励合格人员担任雇员、董事和顾问,以及其他个人服务提供商,从而提高公司和关联公司的盈利增长,以及(b)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成功行政和管理职责所依赖的人员,且其对公司和关联公司的当前和潜在贡献具有重要意义,可获得并维持股份所有权或奖励其价值与公司业绩挂钩,从而加强其对公司和关联公司的关注。据此,该计划规定授予期权、SAR、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股份奖励、股息等价物、其他基于股份的奖励、现金奖励、替代奖励或上述任何组合,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该计划经修订和重述,自2023年2月27日起生效,以增加根据该计划可供交付的股份数量。该计划进一步修订和重述,自2024年10月23日起生效,以进一步增加根据该计划可供交割的股份数量。
2.定义。为本计划的目的,以下术语应定义如下:
(a)“关联”就任何个人或实体而言,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受该个人或实体控制或与其共同控制的任何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协会、信托或其他组织。就前一句而言,就任何实体或组织而言,“控制”(包括具有相关含义的术语“受其控制”和“与其共同控制下”)系指直接或间接拥有(i)对被控制实体或组织的董事选举具有普通投票权的证券的50%以上的投票权或(ii)指导或导致被控制实体或组织的管理层和政策的方向的权力,无论是通过对有投票权的证券的所有权,还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
(b)“ASC主题718”系指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编纂主题718,补偿–股票补偿或任何后续会计准则。
(c)“奖励”指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期权、SAR、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股份奖励、股息等值、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现金奖励或替代奖励,连同任何其他权利或权益。
(d)“授标协议”是指除计划规定的条款、条件、限制和/或限制外,载列适用于授标的条款、条件、限制和/或限制的任何书面文书(包括任何雇佣、遣散或控制权变更协议)。
(e)“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
(f)“现金奖励”指根据第6(i)条授予的以现金计价的奖励。
(g)“控制权变更”是指,除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外,在生效日期之后发生以下任何事件:
(i)任何个人、实体或集团(在《交易法》第13(d)(3)或14(d)(2)条的含义内)取得(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3d-3的含义内)(x)当时已发行股份(“已发行股份”)或(y)当时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普遍投票的公司当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证券的合并投票权的50%或更多的实益所有权(“已发行公司有表决权证券”);但前提是,就本条款而言(i),以下收购不构成控制权变更:(a)直接从公司进行的任何收购,(b)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进行的任何收购,(c)由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任何实体发起或维持的任何员工福利计划(或相关信托)进行的任何收购,或(d)任何实体根据符合下文第(iii)款(A)、(b)和(c)条的交易进行的任何收购;
(ii)于生效日期组成董事会的个人(「现任董事」)因任何理由(死亡或伤残除外)而停止构成董事会的至少多数;但条件是,任何在生效日期后成为董事的个人,其选举或选举提名由公司股东以至少三分之二的现任董事投票(通过特定投票或通过批准该人被指定为董事提名人的公司代理声明,不反对此类提名)将被视为该个人是现任董事,但就本但书而言,不包括任何此类个人,其最初就任是由于与选举或罢免董事有关的实际或威胁的代理竞争或由“人”或代表“人”(如《交易法》第13(d)节所使用的)的其他实际或威胁的代理征集或同意而产生的,在每种情况下,除董事会外,为免生疑问,该个人,就本定义而言,不应被视为现任董事,无论该个人是否获得至少三分之二现任董事的投票通过;
(iii)完成重组、合并或合并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的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或收购另一实体的资产(“业务合并”),在每种情况下,除非在此类业务合并之后,(a)紧接此类业务合并之前的已发行股份和已发行公司有表决权证券代表或转换为或交换为分别代表或可转换为50%以上的证券,在此类业务合并产生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因此类交易而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子公司拥有公司或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的实体)的董事或其他理事机构(视情况而定)的选举中有权普遍投票的当时已发行的股份或普通股权益以及当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证券的合并投票权,(b)没有任何个人、实体或集团(在《交易法》第13(d)(3)或14(d)(2)条的含义内),不包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由公司或该等业务合并产生的实体(或由公司或该等业务合并产生的实体控制的任何实体)发起或维持的任何雇员福利计划(或相关信托),分别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50%或以上,因此类业务合并而产生的实体当时已发行的股份或普通股权益,或有权在该实体的董事或其他理事机构选举中普遍投票的当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证券的合并投票权,但此类所有权仅源于企业合并之前存在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有权的情况除外,(c)因此类业务合并而产生的实体的董事会或类似理事机构的至少多数成员在执行初始协议或董事会行动时为现任董事,为此类业务合并作出了规定;或
(iv)公司股东批准公司彻底清盘或解散。
尽管有本第2(g)条的任何规定,就根据《不合格递延补偿规则》规定递延补偿的裁决而言,如果控制权变更对该裁决的影响将使参与者根据《不合格递延补偿规则》缴纳额外税款,则上文第(i)、(ii)、(iii)或(iv)款中就该裁决所述控制权的变更将意味着控制权的变更和“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公司有效控制权的变更”,或适用于公司的《不合格递延补偿规则》所指的“公司资产的大部分所有权发生变化”。
(h)“控制权价格变动”指以下第(i)、(ii)、(iii)、(iv)或(v)条确定的金额,以委员会确定的适用性为准,具体如下:(i)在任何合并或合并中向股份持有人提供的每股价格,(ii)在紧接控制权变更或其他事件发生前股份的每股公平市值,不考虑在控制权变更或其他事件中出售的资产,并假设公司已收到在出售资产的情况下为该资产支付的对价,(iii)在解散交易中每股分派的金额,(iv)在发生控制权变更或其他事件的任何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中向股份持有人提供的每股价格,或(v)如该控制权变更或其他事件发生时并非依据本条第2(h)条第(i)、(ii)、(iii)或(iv)款所述的交易,则可能就该等裁决或该等裁决所追踪的以其他方式获得的股份的每股价值,由委员会决定截至委员会决定为取消及交出该等裁决的日期。如果在本第2(h)条或第8(e)条所述的任何交易中向公司股东提供的对价包含现金以外的任何内容,则委员会应确定所提供的对价中非现金部分的公平现金等值,并且该确定应在适用于该等参与者所持奖励的范围内对所有受影响的参与者具有约束力。
(i)“法典”指经不时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包括根据该法颁布的指南和条例及其后续条款、指南和条例。
(j)“委员会”是指由董事会指定的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组成的委员会,负责管理该计划;但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否则委员会应仅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合格成员组成。
(k)“股息等值”是指根据第6(g)条授予合资格人士的权利,以收取与就特定数量的股份支付的股息等值的现金、股份、其他奖励或其他财产,或其他定期付款。
(l)“生效日期”指2022年5月11日。
(m)“合资格人士”指在授予奖励之日为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的任何个人,以及为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包括公司董事;但条件是,任何该等个人必须是公司或表格S-8的一般指示A.1(a)所指的任何母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雇员”,前提是该个人被授予可以股份结算的奖励。休假的员工可能是符合条件的人。
(n)“交易法”是指经不时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包括根据该法颁布的指南、规则和条例及其后续条款、指南、规则和条例。
(o)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指,截至任何指明日期,(i)如股份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则该股份于该日期在股份交易所复合磁带上报告的收市销售价格(或如在该日期没有发生销售,则在如此报告该股份销售的最后一个前一日期);(ii)如股份未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交易,但于该日期在柜台交易,股份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之前公开交易的最近日期所报告的股份高价和低价出价和要价之间的平均值;或(iii)如果股份在根据该计划需要确定其价值时未公开交易,则由委员会酌情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确定的金额,同时考虑到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所有因素,包括不合格递延补偿规则。尽管有此公平市场价值定义,但对于一种或多种奖励类型,或委员会必须根据计划确定公平市场价值的任何其他目的,委员会可以选择不同的计量日期或方法来确定公平市场价值,只要该确定符合不合格递延补偿规则和所有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p)“不合格递延补偿规则”是指经不时修订的《守则》第409A条的限制和要求,包括据此颁布的指南和条例及其后续条款、指南和条例。
(q)“非法定期权”是指不属于《守则》第422条含义内的“激励股票期权”的期权。
(r)“期权”是指根据第6(b)条授予合资格人士的在特定时间段内以特定价格购买股份的权利,该权利可能仅为非法定期权。
(s)“其他股份奖励”指根据第6(h)条授予合资格人士的奖励。
(t)“参与者”是指根据该计划获得奖励但仍未兑现的人,包括不再是合资格的人。
(u)“合格成员”是指董事会成员,其(i)为规则16b-3(b)(3)所指的“非雇员董事”,以及(ii)根据股份交易所依据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或规则“独立”,但仅限于根据此类标准或规则采取相关行动所需的此类独立性。
(v)“受限制股份”指根据第6(d)条授予合资格人士的股份,该股份受若干限制及可能被没收。
(w)“受限制股份单位”指根据第6(e)条授予合资格人士的权利,可在指定期间(可能与奖励的归属时间表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结束时收取股份、现金或其组合。
(x)“规则16b-3”是指规则16b-3,由SEC根据《交易法》第16条颁布。
(y)“SAR”指根据第6(c)条授予合资格人士的股份增值权。
(z)“SEC”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aa)“证券法”是指经不时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包括根据该法案颁布的指南、规则和条例及其后续条款、指南、规则和条例。
(bb)“股份”指公司每股面值0.01美元的股份,以及根据第8条可能被替代(或重新替代)该等股份的其他证券,每一股该等股份为“股份”。
(CC)“股份奖励”指根据第6(f)条授予合资格人士的非限制性股份。
(dd)“替代裁决”是指根据第6(j)条授予的裁决。
3.行政管理。
(a)委员会的权力。该计划应由委员会管理,但董事会选择管理该计划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此处提及的“委员会”应被视为包括对“董事会”的提及。在符合《计划》、第16b-3条规则和其他适用法律的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委员会有权以其唯一和绝对酌处权:
(i)指定合资格人士为参与者;
(ii)决定授予合资格人士的一类或多类奖励;
(iii)确定奖励将涵盖的股份数量或现金金额;
(iv)确定任何奖励的条款及条件,包括是否、在何种程度上及在何种情况下可授予、结算、行使、取消或没收奖励(包括基于持续雇用或服务要求或实现一个或多个绩效目标的条件);
(v)修改、放弃或调整已授出的裁决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其中可包括加速归属、放弃没收限制、修改裁决的结算形式(例如,从现金转为股份或反之亦然)、提前终止履约期,或修改与裁决有关的任何其他条件或限制;
(vi)在终止雇用或其他服务关系时,决定裁决的待遇;
(vii)就一项奖励或就一项奖励而收取的股份施加持有期;
(viii)解释及管理计划及任何授标协议;
(ix)更正计划、任何授标或任何授标协议中的任何欠妥之处、提供任何遗漏或调和任何不一致之处;及
(x)作出委员会认为对管理该计划有需要或可取的任何其他决定及采取任何其他行动。
明确授予委员会任何特定权力,以及委员会采取任何行动,不得解释为限制委员会的任何权力或权力。委员会的任何行动应是最终的、决定性的,并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包括公司、关联公司、股东、参与者、受益人和第7(a)条规定的允许受让人或向参与者或通过参与者主张权利的其他人。委员会的决定不必对参与者统一,也不必一致地适用于各奖项。
(b)行使委员会权力。在委员会成员不是合格成员的任何时候,委员会就授予或将授予一名合资格人士的奖励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如果该等行动不是由全体董事会采取的,则可(i)由委员会指定的、仅由两名或更多合格成员组成的小组委员会采取,或(ii)由委员会提出,但每名并非合资格成员的该等成员均对该行动投弃权票或回避;但条件是,在该等弃权或回避后,该委员会仍仅由两名或多于两名合资格成员组成。经该小组委员会授权或委员会在该非合格成员弃权或回避后授权采取的该等行动,应为委员会就本计划而言的行动。为免生疑问,全体董事会可就授予或将授予一名合资格人士的裁决采取任何行动,该合资格人士届时须就公司受《交易法》第16条的约束。
(c)授权。委员会可将其在该计划下的任何或所有权力和职责转授予董事小组委员会或公司任何高级人员,包括执行行政职能和授予奖励的权力;但此种转授不(i)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或(ii)导致根据规则16b-3(d)(1)丧失授予参与者的关于公司的根据《交易法》第16条授予的奖励的豁免。如有任何该等转授,除第8条外,计划内所有对“委员会”的提述,均须当作包括获委员会转授该等权力的公司任何小组委员会或高级人员。任何该等转授不得限制该等小组委员会成员或该等高级人员获得奖励的权利;但该等小组委员会成员及任何该等高级人员不得向其本人、董事会成员或公司或附属公司的任何执行人员授予奖励,或就先前授予其本人、董事会成员或公司或附属公司的任何执行人员的任何奖励采取任何行动。委员会亦可委任非公司执行人员或董事会成员的代理人协助管理计划,但该等个人不得获授权授予或修改将或可能以股份结算的任何奖励。
(d)责任限制。委员会及其每名成员均有权真诚地依赖或根据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高级人员或雇员、公司的法律顾问、独立核数师、顾问或协助管理计划的任何其他代理人向其提供的任何报告或其他资料行事。委员会成员及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任何按指示行事或代表委员会行事的高级人员或雇员,无须对就该计划善意采取或作出的任何行动或决定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并须在法律许可的最大限度内,就任何该等行动或决定获公司弥偿及认为无害。
(e)非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域的参与者。尽管该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为遵守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不时经营或拥有雇员、董事或其他服务提供商的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国家的适用法律,或确保公司遵守外国证券交易所的任何适用要求,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有权和有权:(i)确定哪些附属公司应被纳入该计划;(ii)确定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哪些合格人员有资格参与该计划;(iii)修改授予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合格人员的任何奖励的条款和条件,以符合适用的外国法律或任何外汇的上市要求;(iv)建立次级计划并修改行使程序和其他条款和程序,在此类行动可能是必要或可取的范围内(任何此类子计划和/或修改应作为附录附在计划中),但前提是此类子计划和/或修改不得增加第4(a)节中包含的份额限制;(v)在授予裁决之前或之后采取其认为可取的任何行动,以遵守任何此类外国证券交易所的任何适用的政府监管豁免或批准或上市要求。为本计划的目的,凡提及外国法律、规则、条例或税收,均应提及除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其政治分区以外的任何适用法域的法律、规则、条例和税收。
4.受计划规限的股份。
(a)可供交割的股份数量。根据与第8条一致的方式进行调整,根据该计划在其2024年修订表格中的规定,10,000,000股股份应从这些总授权股份中特别保留,并可用于发行或重新发行和交付与奖励有关的股份。在2024年之后但在计划到期之前发生的每个历年的1月1日,根据本计划预留和可供发行的股份总数应增加该日期公司已发行和流通股份的2%,或者,如果截至1月1日该股份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则增加的股份为1,000,000股。
(b)对授予裁决适用时效。在符合第4(c)条的规定下,如就该奖励可能交付的股份数目超过计划下剩余可用的股份数目减去可在结算当时尚未偿付的奖励或与之相关的可发行股份数目,则不得授予任何奖励。委员会可采取合理的计票程序,以确保适当计票,避免重复计算(例如,在串联或替代裁决的情况下),并在实际交付的股份数量与先前就裁决计算的股份数量不同时作出调整。
(c)根据奖励未交付的股份的可用性。倘任何奖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到期或被取消、没收、交换、以现金结算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则受该奖励规限的股份(包括(i)就受限制股份而被没收的股份,及(ii)为支付任何行使或购买奖励的价格或与奖励有关的税款而扣留或交还公司的股份数目)不应被视为计划下的“已交付股份”,应可就奖励进行交付,并应不再被视为可发行或就第4(b)条而言与未完成的奖励相关。如果一项奖励可能仅以现金结算,则该奖励无需计入本条4下的任何股份限制。
(d)某些交易后可获得的股份。根据适用的股份交换要求授予的替代奖励以及作为替代或交换公司或任何子公司收购的公司先前授予的奖励或公司或任何子公司与之合并的公司或任何子公司不得减少根据该计划授权发行的股份或根据第5(b)条向董事会非雇员成员授予的限制,也不得将受该等替代奖励约束的股份添加到上述计划下可供发行的股份中(无论该等替代奖励后来是否被取消、没收或以其他方式终止)。
(e)发售股份。根据该计划将发行或重新发行及交付的股份数目,须由(i)获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或(ii)公司库藏中持有的股份,包括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股份提供。
5.资格;董事会非雇员成员的奖励限制。
(a)根据该计划可只向合资格人士授出奖励。
(b)在计划生效的任何部分期间的每个历年,管理局非雇员成员不得因该个人在管理局的服务而获授予在授予日价值(如适用,依据ASC主题718厘定)超过300万美元的奖励;但就管理局非雇员成员(i)首次开始在管理局服务、(ii)在管理局特别委员会任职、或(iii)担任管理局首席董事或主席的任何历年而言,可向该非雇员董事会成员授予超过该限额的额外奖励;此外,条件是适用第5(b)条规定的限额,而不考虑(a)在该日历年内支付给董事会非雇员成员的现金费用(或授予董事会非雇员成员的奖励,如有,以代替该现金费用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b)授予奖励(如有),在任何期间向董事会非雇员成员作出,而该个人是公司或任何联属公司的雇员,或以其他方式向公司或任何联属公司提供服务,但并非以公司董事身份作出。
6.具体的奖励条款。
(a)一般。可根据本条6所列的条款和条件授予奖励。根据该计划批出的奖励,可由委员会酌情决定,单独、除任何其他奖励外,或与任何其他奖励同时批出。此外,委员会可在批给日期或其后(除第10条另有规定外)对任何奖励或行使奖励施加委员会所厘定的不抵触计划条文的额外条款及条件,包括对该等奖励施加基于服务或业绩的归属条件。在不限制前一句的范围的情况下,就任何基于绩效的条件而言,(i)委员会在确定适用于某一奖项的任何绩效目标时,可使用其认为适当的业务标准和其他绩效衡量标准,以及(ii)任何此类绩效目标可能与参与者、公司(在综合基础上)或与公司特定子公司、业务或地理单位或经营区域的绩效有关,(iii)将衡量绩效目标的一个或多个绩效期间应由委员会确定,(iv)任何此类绩效目标和绩效期限可能因授予任何一名参与者或不同参与者的奖励而有所不同。委员会可行使酌情权,减少或增加任何裁决项下的应付款额。
(b)备选办法。委员会获授权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向合资格人士授予期权,这些期权只能被指定为非法定期权:
(i)行使价。证明期权的每份授予协议应说明委员会确定的每股行使价(“行权价”);但除第6(j)节或第8节规定的情况外,期权的行使价不应低于(a)每股面值或(b)截至授予期权之日每股公平市场价值的100%中的较高者。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期权(1)因满足《不合格递延补偿规则》中规定的短期递延例外情况而未规定递延补偿或(2)规定递延补偿且符合《不合格递延补偿规则》,则非法定期权的行权价格可能低于截至授予期权之日每股公平市场价值的100%。
(二)行权时间和方式;其他条款。委员会应确定可支付或视为支付行使价的方法、此类支付的形式,包括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股份(包括先前拥有的股份或通过无现金行使,即“净额结算”、经纪人协助行使,或根据期权以其他方式减少可发行的股份数量)、根据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的其他计划授予的其他奖励或奖励、其他财产,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法律考虑(包括票据或参与者在递延基础上支付的其他合同义务)、股份将交付或视为交付给参与者的方法或形式,包括受第6(d)节约束的限制性股份的交付,以及任何期权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在以股份支付行权价的行权情况下,该等股份的估值应基于股份在行权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自授予期权之日起,不得在超过十年的期间内行使任何期权。
(c)特区。委员会受权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授予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
(i)受付权。特区是指有权在行使时收取(a)一股于行使日期的公平市值超过(b)委员会厘定的特区授出价格的部分。
(二)授予价格。证明特区的每份授标协议,须载明委员会订立的每股授标价格;但除第6(j)条或第8条另有规定外,受特区规限的每股授标价格不得低于(a)每股面值或(b)截至特区授标日期每股公平市值的100%两者中的较高者。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特区(1)没有因满足《不合格递延补偿规则》中规定的短期递延例外而规定递延补偿,或(2)规定递延补偿且符合《不合格递延补偿规则》,则特区的授予价格可能低于截至特区授予日受限制的每股公平市值的100%。
(iii)行使和结算方式;其他条款。委员会须厘定结算时应付代价的形式、股份(如有的话)交付或当作交付予参与者的方式或形式,以及任何特区的任何其他条款及条件。SAR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与其他奖项同时授予。任何特区不得在批给特区日期后超过十年的期间内行使。
(四)与期权有关的权利。就期权而授出的特别行政区,须赋予参与者在行使时,在未行使的范围内交出该期权或其任何部分,并收取由(a)相关期权所指明的股份的行使价格减去行使价格所得的差额所厘定的金额乘以(b)该特别行政区行使之日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所得的股份数目而厘定的付款。然后,该期权将在放弃的范围内停止可行使。就期权而授予的特别行政区须受有关期权的授标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该协议须规定特别行政区仅可在该等时间或时间行使,且仅限于相关期权可行使且不得转让的范围,但相关期权可转让的范围除外。
(d)限制性股票。委员会获授权根据以下条款及条件向合资格人士授出受限制股份:
(i)限制。限制性股票应受到委员会可能施加的可转让性限制、没收风险和其他限制(如有)。除第7(a)(iii)条及第7(a)(iv)条另有规定外,在适用于受限制股份的限制期内,受限制股份不得由参与者出售、转让、质押、对冲、抵押、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作保。
(二)股息和分红。作为授予限制性股票奖励的条件,委员会可允许参与者选择或可能要求将就限制性股票支付的任何现金股息自动再投资于额外限制性股票、应用于购买额外奖励或无息递延至相关限制性股票奖励归属日期。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并在适用的授标协议中指明,与股份分割或股份股息有关的股份分配,以及作为股息分配的其他财产(现金除外),应受到与已分配该等股份或其他财产的限制性股份相同程度的限制和被没收的风险。
(e)受限制股份单位。委员会获授权根据以下条款及条件向合资格人士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
(i)裁决和限制。受限制股份单位须受委员会可能施加的限制(可能包括没收风险)所规限。
(二)结算。已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的交收应在归属时发生,或在委员会(或如委员会许可,由参与者选出)为该等受限制股份单位指定的延期期限届满时发生。受限制股份单位须透过交付(a)相当于到期交收的受限制股份单位数目的股份数目,或(b)现金,金额相当于委员会于授出日期或其后厘定的相当于到期交收的受限制股份单位数目的规定股份数目的公平市场价值,或其组合。
(f)股份奖励。委员会获授权向合资格人士授出股份奖励,作为奖金、额外补偿或代替现金补偿,任何该等合资格人士以其他方式有权获得的金额及受委员会酌情决定适当的其他条款规限。
(g)股息等价物。委员会被授权向符合条件的人授予等值股息,使任何此类符合条件的人有权获得现金、股份、其他奖励或与就特定数量的股份支付的股息或其他分配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股息等价物可在独立基础上或与另一项奖励(限制性股票奖励或股份奖励除外)相关的情况下授予。委员会可规定,股息等价物应在应计时或在较后指定日期支付或分配,如果在较后日期分配,则可被视为已再投资于额外股份、奖励或其他投资工具,或应计在簿记账户中而不计利息,并受委员会可能指明的可转让性限制和没收风险限制。就与另一项奖励有关而授出的股息等价物而言,在奖励协议中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该等股息等价物应受到与产生股息的奖励相同的限制和被没收的风险,除非且直至该奖励已归属并已获得,否则不得支付。
(h)其他股份奖励。根据适用法律的限制,委员会获授权向合资格人士授出委员会认为与计划宗旨一致的、可能以股份计价或应付、全部或部分估值、或以其他方式基于股份或与股份相关的其他奖励,包括可转换或可交换债务证券、可转换或可交换为股份的其他权利、购买股份的权利、有价值的奖励以及视公司业绩或委员会指定的任何其他因素而定的支付,以及参照特定关联公司的股份账面价值或证券价值或业绩进行估值的奖励。委员会应确定此类其他基于股份的奖励的条款和条件。根据根据第6(h)条授予的购买权性质的基于其他股份的奖励交付的股份,应以委员会确定的对价、在时间、通过方法和形式(包括现金、股份、其他奖励或其他财产)购买,包括现金、股份、其他奖励或其他财产。
(i)现金奖励。委员会获授权在独立的基础上或作为该计划下任何其他奖励的补充或替代任何其他奖励的要素,以委员会酌情决定适当的金额和其他条款为条件,向合资格人士发放现金奖励。
(j)替代裁决;允许重新定价。可授予奖励,以替代或交换根据该计划或根据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另一项计划授予的任何其他奖励或合资格人士收取公司或关联公司付款的任何其他权利。还可根据该计划授予奖励,以取代因公司或关联公司合并、合并或收购另一实体或另一实体的资产而成为合格人员的个人所持有的奖励。
紧接前一句中提及的作为期权或SAR的替代奖励,如果该替代符合《不合格递延补偿规则》、《守则》第424条以及根据其颁布的指导和条例(如适用)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和交易所规则,则其行使价可能低于替代之日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除本条第6(j)条或第8条规定外,未经公司股东批准,未行使奖励的条款可修订为(i)降低未行使期权或SAR的行使价或授予价,(ii)授予新的期权、SAR或其他奖励,以取代或在取消任何先前已授予的具有降低其行使价或授予价效果的期权或SAR时,(iii)以任何期权或SAR交换股份,现金或其他对价,当该等期权或SAR下的每股行使价或授予价超过股份的公平市值,及(iv)采取根据该股份上市的国家证券交易所的适用上市标准(如有)将被视为期权或SAR“重新定价”的任何其他行动。
7.适用于裁决的若干规定。
(a)裁决转让的限制。
(i)除第7(a)(iii)及(iv)条另有规定外,每项选择权及特区只可由参与者在参与者的有生之年行使,或由参与者的权利通过遗嘱或血统及分配法律传递给的人行使。
(ii)除第7(a)(i)、(iii)及(iv)条另有规定外,除股份奖励外,任何奖励及任何该等奖励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由参与者转让、转让、质押、附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担保,而任何该等所谓转让、转让、质押、扣押、出售、转让或担保,均属无效,且不可针对公司或任何联属公司强制执行。
(iii)在委员会具体规定并依据表格S-8及其指示许可的范围内,参与者可按委员会不时确立的条款和条件转让奖励;但不得将任何奖励(股份奖励除外)转让给第三方金融机构以获取价值。
(iv)一项裁决可依据主管司法管辖权法院订立或批准的家庭关系令在向公司交付有关该项转让的书面请求及该命令的核证副本后予以转让。
(b)裁决项下付款的形式和时间;延期。在符合计划条款及任何适用的授标协议的规限下,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在行使或结算授标时须支付的款项,可按委员会酌情决定的形式支付,包括现金、股份、其他授标或其他财产,并可按单笔付款或转让、分期支付或递延支付(可由委员会要求或根据委员会订立的条款和条件在参与者选举时允许);但前提是,任何此类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将在授标协议中规定。付款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就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合理利息的支付或贷记,或就以股份计价的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授予或贷记股息等价物或其他金额的规定。
(c)举证股份。根据裁决交付的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应登记在公司维护的成员名册或同等名册中,并可根据公司备忘录和章程、《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和其他适用法律以任何允许的方式得到进一步证明,包括以参与者名义签发的证书或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的簿记形式,并应受到委员会根据计划或规则、条例认为可取的停止转让令和其他限制,以及SEC的其他要求、此类股票或其他证券随后上市的任何股票交易所,以及任何适用的联邦、州或其他法律,委员会可能会安排在任何此类证书上登记一个或多个传说,以适当提及此类限制。此外,如果代表限制性股票的证书登记在参与者的名下,公司可能会保留对证书的实际管有权,并可能要求参与者向公司交付与限制性股票相关的股份权力,并以空白背书。
(d)考虑赠款。可就委员会所决定的考虑(包括服务)而批出奖励,但不得以低于最低合法考虑的方式批出。
(e)附加协定。根据该计划获授予奖励的每名合资格人士可被要求以书面同意,作为授予该奖励或其他方式的条件,使在该合资格人士终止雇用或服务后行使或结算的奖励受一般解除申索和/或有利于公司和附属公司的不竞争或其他限制性契诺协议的约束,而该等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由委员会本着诚意确定。
8.细分或合并;资本重组;控制权变更;重组。
(a)是否存在计划和奖励。计划的存在和根据本计划授予的奖励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作出或授权对公司资本结构或其业务进行任何调整、资本重组、重组或其他变更、公司的任何合并或合并、在或影响股份或其权利之前发行任何债务或股本证券、公司解散或清算或任何出售、租赁,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或业务或任何其他公司行为或程序。
(b)额外发行。除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外,公司发行任何类别的股份,包括在公司可转换为该等股份或其他证券的股份或义务转换时,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否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均不影响且不应因此而对此前授予的可授予的股份数量或每股购买价格(如适用)作出调整。
(c)股份拆细或合并。奖励条款和计划下的份额限制应由委员会根据以下规定不时进行调整:
(i)如在任何时间或不时,公司须将当时已发行的股份数目整体(透过重新分类、股份分割、发行以股份支付的股份分派或其他方式)细分为更多股份,或在公司派发特别现金股息的情况下,则酌情(a)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与裁决有关的可供交付股份的最大数量以及与裁决有关的适用限制(现金限制除外)应按比例增加,及计划可供选择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种类应予适当调整,(b)根据任何当时尚未行使的奖励可获得的股份(或其他种类的股份或证券)的数目应按比例增加,及(c)受当时尚未行使的奖励的每一股份(或其他种类的股份或证券)的价格(包括行使价或授予价)应按比例减少,但不改变尚未行使的奖励仍可行使或受到限制的总购买价格或价值;但前提是,在非调整事件的特别现金股息的情况下,可根据适用的税务和其他法律、规则和条例,以委员会可能确定的其他方式对未行使期权或SAR的股份数量和行使价或授予价(如适用)进行调整。尽管有上述规定,已因股息等价物或其他股息权利而有权获得特别现金股息的奖励将不会因特别现金股息而调整。
(ii)如在任何时间或不时,公司须将当时已发行的股份数目整体(透过重新分类、反向股份分割或其他方式)合并为较少数目的股份,则须酌情(a)按比例减少第4条及第5条所规定的与裁决有关的可供交付股份的最大数目及与裁决有关的适用限制(现金限制除外),并适当调整可用于该计划的股份种类或其他证券,(b)根据任何当时尚未行使的奖励可获得的股份(或其他种类的股份或证券)的数目须按比例减少,及(c)受当时尚未行使的奖励规限的每一股份(或其他种类的股份或证券)的价格(包括行使价或授予价)须按比例增加,但不改变尚未行使的奖励仍可行使或受限制的总购买价格或价值。
(d)资本重组。如果公司的资本结构或业务发生任何变化,或发生其他公司交易或事件,该变化或事件将被视为ASC主题718含义内的“股权重组”,并且在每种情况下,这将导致根据ASC主题718的规定对公司产生额外的补偿费用,如果对与此类事件有关的裁决的调整是酌情决定的或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每一此类事件均称为“调整事件”),然后,委员会应公平地调整(i)此后可能根据该计划交付的股份总数或种类,(ii)受奖励约束的股份或其他财产(包括现金)的数量或种类,(iii)奖励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奖励的购买价格或行使价格和业绩目标(如适用),以及(iv)第4节和第5节中规定的奖励的适用限制(现金限制除外),以公平地反映该调整事件(“公平调整”)。如果公司的资本结构或业务发生任何变化或其他公司交易或事件不会被视为调整事件,并且在本第8节中没有另行说明,则委员会应拥有完全酌处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就该其他事件进行公平调整(如有)。
(e)控制权变更和其他事件。如在授予任何裁决日期后因资本重组、重组、合并、合并、合并、交换或其他相关变更而导致公司或已发行股份发生控制权变更或其他变化,委员会可在未经任何持有人同意或批准的情况下全权酌情行使第3节中列举的任何权力(包括加速归属、放弃任何没收条件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或调整与裁决有关的任何其他条件或限制的权力),也可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替代方案,这可能因个人持有人而异,也可能因任何个人持有人所持有的奖励而异:
(i)加快裁决的可行使时间,以便该裁决可在委员会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的一段有限期间内全部或部分行使,在该日期之后,所有未行使的裁决及其项下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均应终止;
(ii)赎回全部或部分未偿奖励,方法是要求该等持有人于委员会指明的日期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未偿奖励的选定持有人(不论该等奖励当时是否归属或可行使)向公司强制交出,在此情况下,委员会须随即取消该等奖励,并向每项奖励的每名持有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对价(股息等值或现金奖励除外,委员会可另行要求交出,以换取现金或委员会酌情厘定的其他代价)等于控制权价格的变动,减去期权的行使价,减去特区的授予价(如适用于该等裁决);但如期权的行使价或特区的授予价超过控制权价格的变动,则该授标可无偿取消;
(iii)取消截至控制权变更或其他该等事件发生之日仍受限制期规限的奖励,而无须就该等奖励向参与者支付任何代价;或
(iv)作出委员会认为适当的调整,以反映控制权的变更或其他此类事件(包括由继任公司或其母公司或附属公司取代、承担或延续裁决),对当时尚未作出的裁决作出调整;
但条件是,只要该事件不是调整事件,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决定无需对当时尚未作出的裁决进行调整。如发生调整事件,本条第8(e)款仅在与第8(d)款不冲突的情况下适用。
9.总则。
(a)扣缴税款。公司和任何关联公司有权从授予的任何奖励或与奖励有关的任何付款中扣除,包括从股份分配、与涉及奖励的任何交易有关的应缴或可能应缴的税款中扣除,并采取委员会认为可取的其他行动,以使公司、关联公司和参与者能够以委员会可能确定的金额支付与任何奖励有关的预扣税款和其他税务义务。委员会应自行决定此类预扣税款义务可接受的付款形式,包括交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股份(包括通过交付先前拥有的股份、净额结算、经纪人协助出售或其他无现金预扣或减少根据裁决以其他方式发行或交付的股份数量)、其他财产,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法律考虑。委员会作出任何决定,允许受规则16b-3约束的参与者通过净额结算或先前拥有的股份以股份缴纳税款,应由仅由两名或更多合格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批准。如果此类预扣税金额是通过净额结算或先前拥有的股份来满足的,则可以如此预扣或退还的股份的最大数量应是在预扣或退还之日具有合计公平市场价值的股份数量,该数量等于根据联邦、州、外国和/或地方税收目的(包括工资税)的最大预扣税率确定的此类税务负债总额,可用于不对公司产生不利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如委员会所确定的此类裁决。
(b)对根据计划授予的权利的限制。本计划或根据本计划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得解释为(i)给予任何合资格人士或参与者继续作为合资格人士或参与者或在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雇用或服务中的权利,(ii)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在任何时间终止任何合资格人士或参与者的雇用或服务关系的权利,(iii)给予合资格人士或参与者任何申索,以根据该计划获授任何奖励或与其他参与者及/或雇员及/或其他服务供应商获得统一待遇,或(iv)向参与者授予公司股东的任何权利,除非及直至该参与者按照奖励条款妥为发行或转让股份。
(c)管辖法律;提交管辖。与计划和裁决条款有关的所有问题应通过适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来确定,而不会使其中的任何冲突法律条款生效。公司根据本协议出售和交付股份的义务受适用法律的约束,并须获得与授权、发行、出售或交付此类股份相关的任何政府机构的批准。关于与该计划相关或根据该计划产生的任何索赔或争议,公司和接受裁决的每个参与者特此同意位于纽约州纽约县的州和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法院和地点。
(d)可分割性和改革。如计划或任何裁决的任何条文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或就任何人或裁决而言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或将根据委员会认为适用的任何法律取消计划或任何裁决的资格,则该条文须解释为或视为经修订以符合适用法律,或如在委员会裁定时未实质上改变计划或裁决的意图而不能解释为或视为经修订,则该条文须就该等司法管辖权予以减记,个人或奖励以及计划的其余部分和任何此类奖励应保持完全有效。如果计划或任何授标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与规则16b-3的要求相冲突(因为这些条款或规定适用于受《交易法》第16条约束的合格人员),则这些相互冲突的条款或规定在与规则16b-3的要求相冲突的范围内应被视为无效(除非董事会或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已明确确定该计划或该授标不应遵守规则16b-3)或守则第409A条,在每种情况下,仅在规则16b-3和《守则》的这些章节适用的范围内。
(e)授标无资金状态;未设立信托或基金。该计划旨在构成某些激励奖励的“无资金”计划。计划或任何奖励均不得在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与参与者或任何其他人之间创建或被解释为创建任何种类的信托或独立基金或受托关系。凡任何人根据裁决取得从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收取付款的权利,该权利不得大于公司或该关联公司的任何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权利。
(f)计划的非排他性。董事会采纳该计划或将该计划提交公司股东批准,均不得解释为对董事会或其委员会采纳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激励安排的权力造成任何限制。计划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阻止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采取公司或该关联公司认为适当或符合其最佳利益的任何公司行动,无论该行动是否会对计划或根据计划作出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任何雇员、受益人或其他人不得因任何该等行动而向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提出任何申索。
(g)零碎股份。不得根据该计划或任何奖励发行或交付零碎股份,委员会须全权酌情决定是否应支付现金、其他证券或其他财产以代替任何零碎股份,或是否应取消、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消除该零碎股份或其任何权利,无论是否考虑。
(h)口译。为计划的各节及小节提供标题,仅为方便参考。此类标题不应以任何方式被视为与规划或其任何规定的构造或解释相关的重要或相关。男性性别中的词语应包括女性性别,在适当情况下,复数应包括单数,单数应包括复数。在授标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与计划发生任何冲突时,计划的规定应加以控制。此处在任何一般性陈述、用语或事项之后使用“包括”一词,不得解释为将该陈述、用语或事项仅限于紧接该词语之后所列的特定项目或事项或类似项目或事项,无论是否使用非限制性语言(例如“但不限于”、“但不限于”或类似含义的词语)作为参考,而是应被视为指可能合理地属于该一般性陈述、用语或事项尽可能广泛范围内的所有其他项目或事项。此处提及的任何协议、文书或其他文件是指在其条款允许且不受本计划禁止的范围内不时修订、补充和修改的协议、文书或其他文件。
(i)支付便利。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给任何具有法律残疾的个人或委员会判断无法妥善管理其财务的个人的任何款项,可以支付给该个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可以委员会选择的任何方式为该个人的利益申请,公司应免除支付该等款项的任何进一步责任。
(j)股份交割条件。本协议或任何授标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要求公司就任何授标发行任何股份,前提是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该发行将构成违反《证券法》、《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任何其他适用法规或法规、任何适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协会的规则或公司当时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此外,根据该计划获得奖励的每个参与者不得以任何将构成违反任何适用的联邦或州证券法、该计划或SEC或股票上市时的任何股票交易所的规则、条例或其他要求的方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在授予、行使或归属奖励时获得的股票。在行使任何期权或SAR时,或在授予任何其他奖励时,公司可作为行使该期权或SAR或结算任何其他奖励的先决条件,要求参与者(或在其去世时,其法定代表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分配人)就持有人关于根据该奖励和该等书面契诺和协议(如有)所获得的股份的保留或处置的意图作出书面陈述(如有),至于公司大律师认为可能有必要处置此类股份的方式,以确保该持有人(或在该持有人死亡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分配人)的任何处置不会涉及违反《证券法》、任何其他适用的州或联邦法规或条例,或任何适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协会的任何规则(当时有效)。在公司收到根据计划或适用的授予协议(包括任何行使价、授予价或预扣税)要求支付的任何金额的全额付款之前,不得根据任何授予交付股份或其他证券。
(k)《守则》第409a条。设计裁决以遵守或豁免不合格递延补偿规则是委员会的一般意图,但不是义务,裁决将据此操作和解释。本第9(k)条或本计划的任何其他条文均不是或包含对任何参与者就根据本协议授予的任何奖励(或该奖励所依据的股份)的授予、归属、行使、结算或出售的税务后果的陈述,不应被解释为此类陈述。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对参与者因不遵守不合格递延补偿规则而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任何税款、罚款、利息或其他费用承担责任。尽管计划或奖励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特定雇员”(定义见《不合格递延补偿规则》)有权根据一项奖励获得一笔将根据《不合格递延补偿规则》征收额外税款和利息的付款,如果参与者收到此种付款或福利的时间没有延迟到(i)参与者去世之日,或(ii)参与者“离职”后六个月的日期中较早者,根据不合格递延补偿规则(该日期,“第409A条支付日期”)的定义,则在第409A条支付日期之前不得向参与者提供此类付款或福利。在第409A条支付日期之前本应支付的任何受前一句约束的金额将汇总并在第409A条支付日期一次性支付,不计利息。不合格递延补偿规则的适用条款在此以引用方式并入,并应控制与之相冲突的任何计划或授予协议条款。
(l)追回。该计划和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所有奖励受公司经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批准后可能在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采取的任何书面追回政策的约束,包括为符合美国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该法案颁布的规则而采取的、公司认为应适用于奖励的任何政策。如果发生某些特定事件或不法行为,包括由于公司重大不遵守财务报告规定或任何此类追回政策中规定的其他事件或不法行为而导致的会计重述,任何此类政策可能会使参与者的奖励和就奖励支付或实现的金额减少、取消、没收或补偿。
(m)ERISA下的地位。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3(3)条,该计划不应构成“雇员福利计划”。
(n)计划生效日期和期限。该计划获董事会通过,于生效日期生效。在生效日期十周年(即2022年5月11日)及之后,不得根据该计划授出任何奖励。然而,在该等终止(或根据第10条作出的任何较早终止)之前所授出的任何裁决,以及董事会或委员会根据计划条款修订、更改、调整、暂停、终止或终止任何该等裁决或放弃该等裁决项下的任何条件或权利的权力,均须延展至该等终止后,直至该等裁决的最终处置为止。
10.对计划和奖励的修订。委员会可修订、更改、暂停、终止或终止任何授标或授标协议、计划或委员会在未经股东或参与者同意下授予授标的权力,但对计划的任何修订或更改,包括任何股份限制的增加,则属例外,如任何联邦或州法律或法规或任何股份交易所或自动报价系统的规则要求该股东批准,而该股份随后可在该委员会行动后的下一次年度会议上获得该公司股东的批准,则该股东的批准须受制于该股东的批准,而委员会则可酌情决定以其他方式将计划的其他变更提交股东批准;但未经受影响的参与者同意,委员会的任何此类行动不得对此类参与者在任何先前授予的和未授予的奖励下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清楚起见,根据第8条对奖励作出的任何调整将被视为不会对任何参与者在任何先前授予的和未兑现的奖励下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可以在未经受影响参与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