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5
雇佣协议
本协议于15第2019年7月。
之间
| (1) | 脑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2236362,一家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湾仔摩理臣山道4-6号欧洲投资银行大厦21楼的公司(“公司“);和 |
| (2) | Chao,Yi-Chung先生,美国护照号码持有人。*********(“雇员”). |
同意如下:-
| 1. | 定义 |
| 1.1 | 在本协议中,下列表述具有以下含义: |
| “木板” | 指本公司不时的董事会; |
| “商业” | 指雇员在公司任命期间的任何时间被告知或关注或参与的公司的所有和任何行业或其他商业活动,公司为了盈利而进行; |
| “机密信息” | 指公司的任何和所有信息(无论是否以文件形式记录或以其他方式记录,也无论是否包含在清单、数据库或其他存储形式中),包括但不限于中成药知识、处方、技术、技能和/或相关人员财务信息的方法,投资历史或策略、商业方法或事务、公司计划、管理系统、营销计划、财务、定价信息、供应商、客户、新商业机会或公司的研发项目以及任何和所有商业秘密、秘密配方、流程和技术、发明、设计、专有技术、改进、发现、技术规格、图纸、在受雇期间向员工披露的与公司过去、现在或未来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的创建、生产或供应有关的计划或其他技术信息,员工知道 或应该合理地知道对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其客户的业务和/或事务保密; |
1
| “中医” | 指根据《中医药条例》(香港法例第549章)注册及列名的中医; |
| “董事” | 指本公司不时的董事; |
| “就业” | 指雇员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雇; |
| “香港”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派对” | 是指公司和员工的统称,或其中任何一方的“一方”; |
| “相关人员” | 指(i)董事;本公司的高级职员、雇员、顾问、代理人及代表;上市中医区植记先生(區錫機(上市编号:05950);本公司聘用的所有其他上市中医(如有); |
| “美国” | 指美利坚合众国; |
| “工作日” | 指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假日除外),即银行一般在香港营业以进行正常银行业务交易的日子。 |
2
| 1.2 |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仅表示单数的词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表示男性的词应包括女性,反之亦然。 |
| 1.3 |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而插入,不应影响其结构。 |
| 1.4 | 本协议中对条例的任何引用均应被视为包括对其的任何法定修改或重新制定。 |
| 1.5 | 对人的任何提及应包括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和个人。 |
| 2. | 任命和工作描述 |
| 2.1 | 以雇员出示令公司满意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有效就业签证(如适用)或香港永久居民证明为条件,证明其在香港的工作能力和资格(“先决条件公司应雇用员工,员工应根据本协议的条款为公司担任临床研究科学家。 |
| 2.2 | 根据第11条,员工应尽职尽责,尽其所能为公司服务,并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
| (a) | 管理研究项目并准备研究报告; |
| (b) | 制定数据收集方法; |
3
| (C) | 收集、记录数据并提出调查结果; |
| (四) | 参加会议和活动; |
| (e) | 与其他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密切合作; |
| (F) | 访问医院和诊所; |
| (G) | 与现有员工合作开展商业活动; |
| (H) | 在动态商业环境中可能出现的临时项目的工作。 |
| 2.3 | 就业将于15日开始第2019年7月或在满足所有先决条件后,除非公司全权酌情决定放弃,以较晚者为准(“生效日期"),并将有六(6)个月的试用期。雇佣应每年持续一次,直至根据本协议第12条的规定终止。 |
| 2.4 | 雇员声明并保证,他不受任何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他签订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的法院命令、协议、安排、承诺或承诺的约束或约束。 |
| 3. | 职责 |
| 3.1 | 在受雇期间,雇员应: |
| (a) | 勤勉、忠实并尽其所能为公司服务,并履行管理人不时合法和适当地分配给他的所有职责和权力; |
| (b) | 遵守经理合法及适当地向他发出的所有指示; |
| (C) | 除非因疾病、受伤或其他无行为能力而被阻止,否则将他的所有工作时间、注意力和能力投入到他需要履行职责的公司业务中; |
| (四) | 尽最大努力保护、促进公司的最佳利益并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 |
4
| (e) | 及时向经理提供他可能需要的与他需要履行职责的公司业务或事务有关的所有此类信息; |
| (F) | 遵守适用于员工或雇佣的所有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不时采用的任何行为准则、政策或规则。 |
| 3.2 | 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的0900小时至1800小时,但可能会发生变化。员工承认并同意可能需要在星期日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指定不定期的休息日,公司可以修改雇员的正常工作时间。 |
| 3.3 | 雇员的正常工作地点是公司在香港的办公室,除非及直至雇员应公司要求搬迁。 |
| 3.4 | 雇员同意在适当履行受雇职责所需的情况下前往香港以外的地方。 |
| 4. | 工资和奖金 |
| 4.1 | 雇员的月薪为五万港元(50,000港元),减去法律规定的任何扣除或预扣(“基本工资”)。对基本工资的任何修改均由本公司全权酌情决定。 |
| 4.2 | 雇员的基本工资应按日累计,并应在受雇期间每月的最后一天支付,但如果雇佣在一个月结束前终止,则雇员仅有权在截至终止日期的相关月份的雇佣期间按比例获得该基本工资的一部分。 |
| 4.3 | 根据董事会的绝对酌情决定权,雇员有权获得将于日后确定的本公司股份(如获批准)。 |
5
| 4.4 | 根据董事会的酌情决定权和决定,员工可能有权在每十二(12)个月的服务完成后获得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的年度绩效奖金(“酌情花红”).支付一年的酌情花红并不意味着在任何其他年度有任何酌情花红的权利。 |
| 4.5 | 雇员在适当履行职责时必须和合理发生的所有自付费用应得到报销,这些费用应以董事会可能要求的方式作为证据。 |
| 5. | 养老金 |
雇员必须加入公司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计划”),但须遵守该计划不时生效的条款和条件。
| 6. | 年假 |
| 6.1 | 雇员在6个月的试用期(加上香港的法定假期)结束后,每年有权享受十五(15)个工作日的带薪假期(包括相关的法定年假)。 |
| 6.2 | 年假必须在公司方便的时间或时间获得公司事先书面批准。 |
| 6.3 |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未休假期的权利不得结转到未来的日历年,并且员工无权获得代替应计但未休假期的报酬。 |
| 6.4 | 在雇佣终止时,雇员将获得报酬,以代替雇佣最后一个日历年的任何累积和未休年假。超过法定年假权利的任何累积和未休年假权利的付款将仅基于员工的年基本工资。 |
| 6.5 | 如果在终止雇佣关系时,雇员休的带薪年假天数超过其应计权利,公司有权从其最终工资中扣除适当的金额。 |
6
| 7. | 税收 |
| 7.1 | 雇员应负责提交纳税申报表并支付因收到基本工资、酌情奖金和本协议中提及或预期的任何其他福利而可能征收的所有税款。 |
| 7.2 | 本第7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公司根据法律要求从本协议项下应付给员工的款项中扣留或扣除的权利。 |
| 8. | 疾病和其他无行为能力 |
| 8.1 | 在员工遵守公司关于通知和证明缺勤时间的政策的前提下,员工将在因疾病、受伤或其他无行为能力而缺勤的任何期间继续获得工资,不超过雇员在缺勤时根据《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有权享有的最多带薪病假天数。 |
| 8.2 |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许可,员工在任何缺勤期间(因假期、疾病、受伤或其他无行为能力除外)不得获得报酬。 |
| 8.3 | 如果在终止雇佣关系时,雇员休的带薪病假天数超过其法律规定的应计权利,则雇员必须偿还未计入的病假工资,可以(由公司全权酌情决定)通过从终止雇佣时应付给雇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的方式偿还。公司有权从他的工资中扣除适当的金额。 |
| 9. | 利益冲突 |
| 9.1 | 在受雇期间,员工不得(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直接或间接受雇、从事、关注或感兴趣于任何其他商业活动、贸易或职业。 |
| 9.2 | 雇员确认,据其所知,他已向本公司充分披露本公司与雇员或任何关连人士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所有情况。一旦员工在受雇期间发现任何此类利益冲突,员工应立即将此类冲突通知公司并提供书面确认。 |
7
| 10. | 保密 |
| 10.1 | 员工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并同意: |
| (a) | 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所有通信以及任何一方提供给另一方或从另一方收到的所有信息和其他材料,这些信息和其他材料要么标有“机密”,要么其性质旨在仅供接收者知晓,员工应严格保密有关公司与任何与其有保密关系的人的业务交易和财务安排的所有信息; |
| (b) | 机密信息对公司有价值; |
| (C) | 向员工提供访问机密信息的权限,以便员工能够适当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职责; |
| (四) | 员工对公司负有但不限于信任和信任的义务,以及在其受雇期间始终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的义务; |
| (e) | 向任何个人或公司披露任何机密信息,包括公司的客户、实际或潜在竞争对手,或任何第三方可能严重危及公司的地位,并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因此本协议第10条中的限制是合理的,以保护公司的利益。 |
| 10.2 | 雇员承诺他将保密,不得在任何时候(无论是在受雇期间还是之后)泄露、与人交流或使用任何机密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向任何人透露,包括但不限于他的配偶,家庭成员和朋友、公司、公司或组织,并应尽最大努力防止任何机密信息的发布或披露。 |
| 10.3 | 本条款中的限制不适用于: |
| (a) | 公司授权或雇佣要求的任何披露或使用; |
| (b) | 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披露,前提是员工: |
| (一世) | 就此类要求向公司提供尽可能多的事先书面通知,以便公司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寻求保护令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和 |
| (二) | 仅披露他在法律上有义务披露的那部分机密信息; |
| (C) | 员工无过错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或知识。 |
| 10.4 | 即使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第10条仍将继续有效。 |
| 10.5 | 如果员工未能遵守或遵守本协议第10条,公司可能会对员工提起法律诉讼或采取公司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来保护其对机密信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寻求禁令救济和/或金钱赔偿。 |
| 10.6 | 所有笔记、备忘录、雇员就公司业务或其任何交易或事务或公司任何客户或客户的交易或事务所作的记录和书面材料应是并将继续是公司的财产并应由他不时按要求移交给公司,无论如何在他终止雇佣关系时,雇员不得保留任何副本。 |
8
| 11. | 对员工的限制 |
| 11.1 | 员工向公司承诺,在雇佣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以及本协议到期或终止后的十八(18)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他不得: |
| (a) | 以他自己的名义或与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一起或作为代理人或以其他身份代表任何人、商号或公司在香港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关注或拥有利益,无论是作为股东、董事、雇员,合伙人,代理人,顾问,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开展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 |
| (b) | 以他自己的名义或与任何其他人、公司或公司一起或代表任何其他人、公司或公司招揽或引诱或试图招揽或引诱任何人、公司的客户离开公司,在此类停止之前的两(2)年内的任何时间是或应该是公司的客户、客户、已确定的潜在客户或客户、代表、代理人或通讯员的公司或组织; |
| (C) | 以他自己的名义或与任何其他人一起或代表任何其他人,公司或公司招揽或引诱或试图招揽或引诱任何在此类停止之日或之前两(2)年内担任董事、高级职员、经理、公司的顾问或雇员,无论该人是否会因离职而违反合同; |
| (四) | 以自己的名义或与任何其他人、公司或公司一起或代表任何其他人、公司或公司直接或间接从潜在投资者、投资者或任何关联人(包括他们各自的股东、董事、官员、雇员)。 |
| 12. | 终止 |
| 12.1 | 在试用期的第一个月内,任何一方均无需通知期或代为付款。从试用期的第二个月起,提前七(7)天发出书面通知或代通知金(“代为付款")应由任何一方提供。试用期过后,经确认聘用,任何一方均可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代为付款终止聘用。 |
9
| 12.2 | 为免生疑问,雇员无权就在支付替代付款期间本应累积的任何休假权利收取任何替代付款之外的任何付款。替代付款应根据法律要求进行扣除,并应全额支付,并作为任何一方因雇佣或终止而可能对另一方提出的任何索赔(法定索赔除外)的最终解决方案其中。 |
| 12.3 | 如果雇员:公司也可以立即终止雇佣关系,并且没有责任向雇员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项(终止日期应计的款项和法律要求的任何款项除外): |
| (a) | 严重或反复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雇佣; |
| (b) | 犯有严重的不当行为,在公司的合理意见下,已经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的业务或事务; |
| (C) | 犯有公司合理认为会或可能使他和/或公司名誉扫地的行为; |
| (四) | 被判犯有刑事罪; |
| (e) | 被宣布破产或正在针对破产令的呈请提出; |
本条款不限制公司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无论是在普通法还是其他方面)立即终止雇佣关系。
公司延迟行使本条款项下的权利不构成对这些权利的放弃。
10
| 12.4 | 在因任何原因(以及是否违反其他合同)终止雇佣关系时,雇员应: |
| (a) | 尽快将所有账簿、文件、计算机记录、材料、笔记、备忘录、报表、文件、计算机硬件/软件和任何其他财产的原件和副本交付给公司,无论其形式、格式或媒体如何,与他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的业务或属于公司的业务有关。雇员无权保留任何此类财产的副本或复制品; |
| (b) | 尽快辞去其在本公司担任的任何职务,且不因失去职务而获得任何补偿。 |
| 12.5 | 雇员在雇佣终止后的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表示自己与公司的业务事务有关或对公司的业务事务感兴趣,或受雇于公司。 |
| 12.6 | 在雇佣终止后的任何时间,员工不得与公司的任何客户联系、联系、联络、沟通或招揽业务。 |
| 13. | 各种各样的 |
| 13.1 | 本协议连同本协议中提及的任何其他文件,取代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所有其他口头和书面协议,以及公司与员工之间先前有效的任何雇佣条款(如果有),无论是否在法律或正式基础上(应视为经双方同意终止)。雇员承认,他并未依赖本协议中未规定或明确提及构成雇员雇佣合同一部分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而签订本协议。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对一方欺诈性虚假陈述的任何责任或补救措施。 |
| 13.2 |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无法依法执行,本协议的所有其他规定仍应完全有效。 |
| 13.3 |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根据《合约(第三方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623章),非本协议一方的人士无权执行或享受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利益,并且无论本协议是否有规定,本协议的修改(包括任何义务的放弃或妥协)、撤销或终止均无需第三方同意。 |
| 13.4 | 本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 |
| 13.5 |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香港法院对解决可能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抵消和反索赔)拥有专属管辖权。为此,各方不可撤销地服从香港法院的管辖权。 |
11
兹证明双方已于上文首次写明之日签署本协议
| 雇员 | ||
| 赵一忠签名 | ) | /s/赵一忠 |
| ) | ||
| 美国护照号码持有人******* | ) | |
| ) | ||
| 在场的有:James Chung | ) | /s/James Chung |
| 公司 | ||
| 由AU,Yat-Gai签名 | ) | /s/Yat-Gai Au |
| 为和代表 | ) | |
| 脑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 在场的有:James Chung | ) | /s/James Chung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