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4

| 中海大厦12层A单元 |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9號 |
|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9号 | 中國海外大廈12樓A室 |
| 电话:+ 85229507800 | 電話 : +852 2950 7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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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1月23日
嘉西通企业有限公司
锦龙商业中心五楼
香港九龙哈特大道2号
ATTN:董事会
尊敬的先生们,
RE:关于Ga Sai Tong Enterprise Limited(“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 1. | 我们是公司的法律顾问订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香港“)就公司在表格F-1上的注册声明,包括其所有修订或补充(”注册声明”),由公司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根据其颁布的规则和条例(“规则“),有关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提供”)由公司将其A类普通股(“普通股”)及公司普通股股票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纳斯达克”).我们是香港的合资格律师,因此有资格就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的香港法律法规发表本意见。我们已被要求就以下所述事项提供我们的意见。 |
适用法律
| 2. | 本意见仅限于香港法院于本意见发表之日适用的香港法律。因此,我们对香港法院目前适用的截至本协议日期的香港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制度不发表意见。这一意见将根据香港法律予以解释。在此意见中,香港法律仅指香港国内法,而非其冲突法律规则。我们不承诺在此日期之后就与本意见或在此表达的意见相关的事实或法律的任何变化通知您。 |
假设
| 3. | 为了给出这一意见,我们审查了Akai Honoo Capital Limited、French Fries Creativework和Wonderful Concept Investment Limited(the“HK附属公司”)并取得了我们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其他相关文件,以便提出本意见。在某些事实未由我们独立确立和核实的情况下,我们已依赖(其中包括)公司或香港子公司的适当代表发布或作出的声明。 |
| 4. | 此外,我们在提出这一意见时,对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事实和法律问题作了应有的询问。 |
| 5. | 我们向公司注册处进行的公司搜索仅限于其产生的信息。此外,公司搜索并不能最终确定是否已就公司清盘或委任清盘人或其他人控制公司资产作出命令或通过决议,因为此类事项的通知可能不会立即提交,并且一旦提交,可能不会立即出现在公司的公开档案中。 |
| 合作伙伴 | : | David L.K. FNG方良佳律師,TIMOTHY C.K. KWAN關智傑律師,爱马仕H.C. SHIN單浩銓律師 |
| 顾问 | : | 黄伟霆黃漢柱律師 |
| 律师 | : | BRUNO C.H. CHAN陳震雄律師,PAMELA K.Y. NG吳家宜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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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在提出这一意见时,我们在没有任何进一步询问或独立核实的情况下,作出了以下假设(“假设”): |
| (一) | 所有签字、盖章及印章均为真品,代表一方签署的每一份签字均为该一方正式授权签立的人的签字,所有文件(“文件”)就有关订约向我们提交为正本的文件是真实的,所有以经核证或影印本形式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与正本相符; |
| (二) | 文件的每一方(公司在香港成立的附属公司除外),(a)如属法人或其他实体,根据其组织及/或成立为法团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已妥为组织并有效地存在良好的信誉;或(b)如属个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每一方均拥有根据其组织或成立为法团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其所受法律执行、交付及履行其作为一方的该等文件项下其/她/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 |
| (三) | 这些文件在本意见发表之日仍然完全有效,未被撤销、修改或补充,也未就任何此类文件在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提交给我们后作出任何修改、修订、补充、修改或其他变更,也未发生任何撤销或终止; |
| (四) | 公司向我们提供的所有事实陈述(无论是通过口头或书面指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 (五) | 上述公司检索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意见发表时准确、完整,符合公司及所涉公司保持的记录。检索不会不披露任何已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或交付但在进行检索时尚未处理的信息; |
| (六) | 文件的执行、交付、履行或强制执行可能适用的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得到遵守; |
| (七) | 公司向我们提供的指示和信息是真实和准确的,以我们的最大信念;和 |
| (八) | 公司及公司注册处所涉公司最新纪录所载资料并无变动,直至发出本意见为止。 |
意见
| 7. | 根据假设和资格(定义见下文),我们认为: |
| (一) | 公司于香港成立的附属公司有效存续,并在香港法律下具有良好的信誉。公司于香港的附属公司合法经营其业务,并已完全遵守香港法律,并无在香港任何主管法院、政府机构或仲裁机构面对任何重大法律程序或任何重大法律、政府、仲裁程序、诉讼、决定、要求或命令; |
| (二) | 香港法院可透过《内地判决(互惠执行)条例》(第597),但须符合若干法定规定。香港法院亦可根据《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条例》(第319) (“FJREO”)、《外国判决(限制承认及执行)条例》(第46)和普通法原则。需要注意的是,与婚姻事项相关的遗嘱认证和破产事项不属于FJREO将涵盖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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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登记声明中在每宗个案中标题为“风险因素”、“规例”、“民事责任强制执行”的陈述,只要该等陈述旨在描述或概括其中所述于本协议日期的香港法律事项,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和准确,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呈现和概括其中所述于本协议日期的香港法律事项;和 |
| (四) | 注册声明中以“香港税务”及“法律事务”为标题的声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及准确,该等声明构成我们的意见。 |
任职资格
| 8. | 我们在上述意见中表示的意见,须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简称“任职资格”): |
| (一) | 我们的意见仅限于本协议日期普遍适用的香港法律。我们没有对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进行调查,也没有对这些法律表达或暗示任何看法。因此,我们对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不直接或间接表达或暗示任何意见; |
| (二) | 本文所指的香港法律为公开可得并于本协议日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不保证任何该等法律法规或其解释或强制执行在未来不会被更改、修订或撤销,无论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
| (三) | 我们的意见受(a)某些法律或法定原则的影响,这些原则一般在公共利益、社会道德、国家安全、善意、公平交易和适用的诉讼时效等概念下影响合同权利的可执行性;(b)与任何法律文件的制定、执行或履行有关的任何情况,将被视为重大错误、明显不合情理、欺诈、胁迫或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意图;(c)在特定履行、禁令救济、补救或抗辩的可获得性方面的司法酌处权,或计算损害赔偿;及(d)任何主管香港立法、行政或司法机构在香港行使其权力的酌情权; |
| (四) | 这份意见是根据香港现行有效的法例发出的。对于香港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事项,香港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未来的解释、实施和适用由香港主管立法、行政和司法当局最终酌情决定,不能保证政府机构最终不会采取与我们上述意见相反的观点; |
| (五) | 我们可能会在我们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就事实事项(但不是法律结论)依赖公司负责人员的证明和确认以及在香港进行的公开搜查; |
| (六) | 本意见拟用于本文具体提及的上下文中。应整体解读,不应独立解读意见的每一段;以及 |
| (七) | 正如本意见所使用的,“尽我们所知”的表述或提及事实事项的类似语言是指该事务所的律师目前实际了解的情况,这些律师曾为公司处理与发售有关的事项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我们没有进行任何独立调查以确定任何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也不应从我们对公司的陈述或本意见的提出中得出关于我们知道任何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推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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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书
我们在此同意在注册声明中使用本意见,并将本意见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声明,并同意在该注册声明中提及我们的名字。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s/David Fong & Co。
David Fong &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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