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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1 2 d90636dex31.htm EX-3.1 EX-3.1

附件 3.1

经修订及重述

成立法团证明书

凯拉诺瓦

FIRST:公司名称为Kellanova(“公司”)。

第二: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是1209 Orange Street,in the City of Wilmington,County of New Castle,19801。其在该地址的注册代理人名称为公司信托公司。

第三:公司的宗旨是从事根据《特拉华州法典》(不时修订的“DGCL”)标题8规定的《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可能组织公司的任何合法行为或活动。

第四:公司有权发行的股票总数为10,000(10,000)股股本,包括1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1美元。

FIFTH:对公司的业务管理和事务处理,以及对公司及其董事和股东的权力的进一步定义、限制和规范,插入以下规定:

(a)公司的业务及事务须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管理或在其指示下管理。


(b)董事与股东同时拥有采纳、修订或废除公司章程(“章程”)的权力。

(c)组成董事会的董事人数须按附例不时厘定或按附例规定的方式厘定。除非附例另有规定,否则无须以书面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第六条:对2025年12月11日之前或当天发生的事项,不论在该日期之前、当天或之后主张或主张,适用本条第六条下列规定,并对该事项继续有效,直至2031年12月11日:

(a)任何身为或曾经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人,不得因违反作为董事或高级人员的受托责任而对公司或其股东承担金钱损害赔偿的个人责任,但除非适用法律不时许可,本条条文不得消除或限制董事或高级人员(i)因违反董事或高级人员对公司或其股东的忠实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ii)非善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iii)根据DGCL第174条(四)董事或高级人员从中获得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v)公司的任何行动或公司有权采取的任何行动(仅就高级人员而言),或(vi)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b)在上述废除或修改时存在的公司股东对前述段落的任何废除或修改,不得对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c)每名曾是或现已成为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的一方或被威胁成为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的一方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的人,如该程序的基础是以官方身份本身被指称的作为或不作为,则应由公司在DGCL授权的最大范围内予以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同样存在或以后可能被修正(但在任何此类修正的情况下,仅在此类修正允许公司提供比该法律允许公司在修正之前提供的更广泛的赔偿权利的情况下),针对所有费用、责任和损失(包括律师费、判决书、罚款,ERISA消费税或罚款及在结算中支付的款项)由该受偿人合理招致或蒙受与此有关的损失,而该等赔偿须继续作为已不再是董事或高级人员的受偿人,并须为受偿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及管理人的利益而承担;但除本条例(d)段就强制执行弥偿权利的法律程序另有规定外,公司须就法律程序向任何该等受偿人作出弥偿


(或其部分)仅在该程序(或其部分)获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由该受偿人提起。本条所赋予的弥偿权为合约权利,并须包括在任何该等法律程序作出最终处分前,由公司支付为任何该等法律程序进行抗辩而招致的费用(以下简称“垫付费用”)的权利;但如总务委员会要求,则须仅在向公司交付由该受偿人或代表该受偿人作出的承诺时,才垫付由其以董事或高级人员身分所招致的费用,偿还所有如此垫付的款项,如果最终应由没有进一步上诉权利的最终司法裁决确定该受偿人无权根据本条或其他方式就该等费用获得赔偿(以下“承诺”)。

(d)如根据本条(c)段提出的申索在公司接获书面申索后六十天内未获公司足额支付,则除非是就预支开支提出申索,在该情况下,适用期间为二十天,则受弥偿人可在其后任何时间向公司提起诉讼,以追讨该申索的未付款额。如在任何诉讼中或在公司根据承诺条款为追讨垫付的费用而提起的诉讼中全部或部分胜诉,则受偿人亦有权获得起诉或抗辩该诉讼的费用。在(i)任何由受弥偿人为强制执行根据本协议提出的弥偿权利而提起的诉讼(但不在由受弥偿人为强制执行预支费用权利而提起的诉讼中),该诉讼即为抗辩,而(ii)任何由


公司根据一项承诺的条款追回垫付的费用公司有权在最终裁决时追回该等费用,即受偿人未达到DGCL中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公司(包括其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既没有在此类诉讼开始前作出确定,即由于受偿人已达到DGCL中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在当时情况下对受偿人的赔偿是适当的,也没有由公司(包括其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实际确定受偿人未达到此类适用行为标准,应设定受偿人未达到适用的行为标准的推定,或在受偿人提起此类诉讼的情况下,作为此类诉讼的抗辩。在任何由受弥偿人提起的强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的诉讼中,或由公司提起的依据承诺条款追讨费用垫付的诉讼中,证明受弥偿人无权根据本条或其他方式获得赔偿或此种费用垫付的责任,须由公司承担。

(e)本条所赋予的获得弥偿及垫付开支的权利,不排除任何人根据任何法规、本法团证明书、附例、协议、股东或无私董事的投票权或其他方式可能拥有或以后取得的任何其他权利。


(f)地铁公司可自费维持保险,以保障自己及地铁公司或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任何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免受任何费用、法律责任或损失,不论地铁公司是否有权根据DGCL就该等费用、法律责任或损失向该人作出赔偿。

(g)地铁公司可在董事局不时授权的范围内,在本条有关地铁公司董事及高级人员的开支的补偿及垫付开支的条文的最大限度内,向地铁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不论是否以该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身分行事或应地铁公司的要求行事)授出弥偿及垫付开支的权利。

第七条:2025年12月11日后发生的事项适用本条第七条下列规定:

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不得因违反作为董事或高级人员的受托责任而对公司或其任何股东承担金钱损害赔偿的个人责任,除以下人士的法律责任外:(i)董事或高级人员违反董事或高级人员对公司或其股东的忠诚义务;(ii)董事或高级人员作出非善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行为;(iii)董事或高级人员进行的任何交易,该董事或高级人员从中获得不正当的个人利益;(iv)根据《总务委员会条例》第174条的董事;或(v)在公司的任何行动中或在公司的权利范围内的高级人员。本条第七条的任何修改、废止或消除,不影响其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该修改、废止或消除前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的适用。 本条第七款中所有提及的“高级职员”,仅指在某一作为或不作为被主张赔偿责任时属于DGCL第102(b)(7)条所定义的“高级职员”一词含义的人。


第八:股东大会可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举行,如章程规定。公司的簿册及纪录可(受DGCL所载的任何条文规限)在特拉华州以外的地方,存放于董事会或附例不时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地方。

NINTH:公司保留权利,以本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附例或DGCL现在或以后规定的方式,修订、更改、更改或废除本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所载的任何条文,而在此授予股东的所有权利均受此保留所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