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 | omb批准 | |
| 证券交易委员会 | OMB编号:3235-0145 | |
| 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20549 | 届满日期:2009年2月28日 | |
| 估计平均负担 每个答复的小时数.....10.4 |
附表13g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第9号修正案)*
Pfenex Inc.
(发行人名称)
共同
(证券类别名称)
717071104
(CUSIP号码)
202年11月30日
(须提交本陈述书的事件日期)
勾选适当的方框以指定提交本附表所依据的规则:
| x | 第13D-1(b)条) |
| ¨ | 第13D-1(c)条) |
| ¨ | 第13D-1(d)条规则) |
*本封面的其馀部分应填写报告人在本表格上首次提交的有关证券标的类别的资料,以及其后任何载有会改变上一封面所提供的披露资料的修订资料。
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法案”)第18条的目的,本封面剩馀部分所要求的资料不应被视为“存档”,也不应以其他方式承担该法案该部分的责任,但应遵守该法案的所有其他规定(不过,见附注)。
除非表格显示当前有效的OMB控制号码,否则不要求对本表格中所载信息的收集作出答复的人员作出答复。
第1745(3-06)条)
| CUSIP编号:717071104 | |||||
| 1. | 报告人的姓名。 I.R.S.上述人员(仅指实体)的身份证号码。 PrimeCap管理公司95-3868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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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如果是组的成员,请选中相应的框(请参阅说明) | ||||
| (a) | ¨ | ||||
| (b) | ¨ | ||||
| 3. | 仅限秒使用 | ||||
| 4. | 公民身份或组织地点 177E.Colorado Blvd.,11th Floor,Pasadena,CA9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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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年 份额 受益于 由每个人拥有 b.报告 有下列情况的人: |
5. | 唯一投票权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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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共有表决权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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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唯一的决定性力量 0 |
||||
| 8. | 共有的决定性力量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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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每个报告人实益拥有的合计金额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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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检查第(9)行中的合计金额是否排除了某些股份(见说明)¨ | ||||
| 11. | 以行(9)中的量表示的类的百分比)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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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报告人的类型(见说明) 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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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共5页
| 项目1。 | |||
| (a) | 签发人姓名 Pfenex In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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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发行人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地址 圣地亚哥Roselle St.10790,CA9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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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2。 | |||
| (a) | 存档的人的姓名 PrimeCap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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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主要商业办事处的地址,如无,住所 177E.Colorado Blvd.,11th Floor,Pasadena,CA9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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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公民身份 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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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证券类别名称 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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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cussip编号 71707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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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3。 | 如果本报表是根据240.13d-1(b)或240.13d-2(b)或(c)提交的,请核对提交人是否为: | ||
| (a) | ¨ | 根据该法第15节(15U.S.C.78O)注册的经纪人或交易商。 | |
| (b) | ¨ | 该法第3(a)(6)节界定的银行(《美国法典》第15编第78c节)。 | |
| (c) | ¨ | 该法第3(a)(19)节界定的保险公司(《美国法典》第15编第78c节)。 | |
| (d) | ¨ | 根据194年《投资公司法》(15U.S.C80A-8)第8条注册的投资公司。 | |
| (e) | x | 根据240.13d-1(b)(1)(e)任命一名投资顾问; | |
| (f) | ¨ | 根据240.13d-1(b)(1)(f)设立的雇员福利计划或捐赠基金; | |
| (g) | ¨ | 240.13d-1(b)(1)(ii)(g)规定的母公司或控制人; | |
| (h) | ¨ | a《联邦存款保险法》(12U.S.C.1813)第3(b)节界定的储蓄协会; | |
| (i) | ¨ |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15U.S.C.80A-3)第3(c)(14)条被排除在投资公司定义之外的教会计划; | |
| (j) | ¨ | 小组,根据240.13d-1(b)(1)(j)。 | |
第3页,共5页
| 项目4。 | 所有权。 | ||
| 请提供下列资料,说明第1项所指发行人证券类别的总数和百分比。 | |||
| (a) | 实益拥有的金额: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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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占班级的百分比: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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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该人拥有的股份数目:
|
||
| (i) | 投票或指示投票的唯一权力
0. |
||
| (二) | 投票或指示投票的共同权力
0. |
||
| (三) | 处置或指示他人处置财产的唯一权力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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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处置或指示处置财产的共有权力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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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1.关于代表取得基础证券的权利的证券的计算,见240.13d-3(d)(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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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5。 | 拥有一个班级5%或更少的所有权 | ||
| 如果提交本声明是为了报告自本声明之日起报告人不再是5%以上这类证券的实益拥有人这一事实,请检查以下内容x. | |||
| 说明:解散一个团体需要对这一项目作出反应。 | |||
| 项目6。 | 代表另一人拥有5%以上的所有权。 | ||
| 如已知有任何其他人有权收取或有权指示收取来自该等证券的股息或出售该等证券的收益,则应就此项目作出回应,并须载有一份表明此意的报表;如该等权益涉及该等证券类别的百分之五以上,则应指明该人。不需要列出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股东或雇员福利计划、养恤基金或捐赠基金受益人的名单。 | |||
| 项目7。 | 获得母公司报告的证券的子公司的识别和分类 | ||
| 如母公司已根据第13D-1(b)(ii)(g)条提交本附表,则须在第3(g)项下注明,并附上一份证物,述明有关附属公司的身分及第3项的分类。如母公司控股公司已根据第13D-1(C)条或第13D-1(D)条提交本附表,须附上一份证物,述明有关附属公司的身分。 | |||
| 项目8。 | B.专家组成员的确定和分类 | ||
| 如某一集团已根据240.13d-1(b)(1)(ii)(j)提交本附表,请在项目3(j)下注明,并附上一份证物,说明该集团每一成员的身份和项目3的分类。如某一团体已根据240.13D-1(c)或240.13D-1(d)提交本附表,请附上一份证物,说明该团体每一成员的身份。 | |||
| 项目9。 | 解散集团的通知 | ||
| 集团解散通知可作为证据提供,说明解散日期,如有必要,集团成员将以个人身份提交关于所报告证券交易的所有进一步备案。见项目5。 | |||
第4页,共5页
项目10.核证
| (a) | 如果报表是根据240.13D-1(b)提交的,则应包括下列证明: |
就我所知和所信,我在下面签字证明,上述证券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取得和持有的,不是为改变或影响证券发行人的控制权而取得和持有的,也不是为改变或影响证券发行人的控制权而取得和持有的,也不是作为具有该目的或影响的任何交易的参与者而取得和持有的。
| (b) | 如果报表是根据240.13D-1(c)提交的,则应包括下列证明: |
本人谨此签署证明,据本人所知及所信,上述证券并非为改变或影响证券发行人的控制权而取得及持有,亦非为改变或影响证券发行人的控制权而取得及持有,亦非与具有上述目的或效力的任何交易有关连或作为参与者而持有。
签字
经合理查询,并尽我所知和所信,兹证明本声明所载资料真实、完整和正确。
| 202年12月8日 | |
| 日期 | |
| /s/jennifer ottosen | |
| 签字 | |
| jennifer ottosen,cco | |
| 姓名/头衔 |
陈述书原件应由陈述书所代表的每一个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如陈述书是由获授权代表(提交陈述书的人的执行人员或普通合伙人除外)代表某人签署的,则该代表有权代表该人签署陈述书的证据,须连同陈述书一并提交,但为此目的而已提交监察委员会存档的授权书,可借提述方式并入。在声明上签名的每个人的姓名和任何头衔均应在其签名下打字或打印。
附注:以书面形式提交的附表应包括一份经签署的附表正本和五份附表副本,包括所有展品。将向其发送副本的其他当事方见240.13D-7。
注意:故意错误陈述或遗漏事实构成联邦刑事违法行为(见18U.S.C.1001)
第5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