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1
本公司章程的英文译本仅供参考之用。韩文版与本英文版如有冲突,以韩文版为准。
公司章程
| 通过于 |
1968年3月6日 | |||||
| 修订于 |
1968年7月10日 | 1969年2月20日 | 1969年3月20日 | |||
| 1969年6月16日 | 1970年2月7日 | 1971年2月6日 | ||||
| 1971年11月23日 | 1972年2月4日 | 1972年11月29日 | ||||
| 1973年2月12日 | 1974年2月5日 | 1975年2月8日 | ||||
| 1976年2月6日 | 1977年2月8日 | 1978年2月25日 | ||||
| 1979年2月24日 | 1981年2月28日 | 1982年2月23日 | ||||
| 1984年2月18日 | 1985年2月5日 | 1986年2月26日 | ||||
| 1987年3月7日 | 1988年2月27日 | 1989年3月15日 | ||||
| 1990年3月6日 | 1991年3月14日 | 1992年3月7日 | ||||
| 1992年10月13日 | 1993年3月8日 | 1994年4月15日 | ||||
| 1995年3月15日 | 1996年3月15日 | 1997年3月14日 | ||||
| 1998年3月17日 | 1998年8月20日 | 1999年3月16日 | ||||
| 2000年3月17日 | 2001年3月16日 | 2002年3月15日 | ||||
| 2003年3月14日 | 2004年3月12日 | 2006年2月24日 | ||||
| 2007年2月23日 | 2009年2月27日 | 2010年2月26日 | ||||
| 2011年2月25日 2018年3月9日 2022年1月28日 |
2012年3月16日 2019年3月15日 2023年3月17日 |
2016年3月11日 2021年3月12日 2024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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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20日 | 2026年3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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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公司名称
公司的韩文名称应为“浦项钢铁 Chusik Hoesa”,英文名称为“浦项钢铁 Inc。”
第2条。目的
公司的宗旨是从事以下经营活动:
| 1. | 通过取得并拥有子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及该等下属子公司控制的公司;统称“子公司”)的股份或所有权权益,从事控股子公司业务,并指导、组织、完善对子公司的管理; |
| 2. | 从事包括品牌、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许可使用; |
| 3. | 从事与创业援助和新技术有关的投资; |
| 4. | 从事市场研究、管理咨询和咨询服务; |
| 5. | 从事技术研究和委托服务; |
| 6. | 从事子公司委托事项,协助子公司开展业务; |
| 7. | 从事氢气等气体供应及资源开发业务; |
| 8. | 从事房地产租赁、经销业务;及 |
| 9. | 从事与上述目的的实现和延续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一切其他行为、活动或业务。 |
第3条。总行、分理处办公地点
公司总部设在大韩民国庆尚北道浦项(“韩国”)。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可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
第4条。通告
公司公告应在公司网站(http://www.posco-inc.com)上披露。当该等网上披露因网上系统错误或任何其他电子技术故障而变得不可行时,公司的公告应分别在首尔日报、《每日经济新闻》和《光州日报》、分别在首尔、大邱广域市和光州广域市出版的日报上披露。
第二章。股份
第5条。授权股份总数
公司获授权发行的股份总数(“授权股份”)为二亿(200,000,000)股。
第6条。每股面值及股份种类
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为记名普通股和记名优先股,每股面值50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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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优先股的数量和内容
(一)公司拟发行的优先股为无表决权的,其数量不得超过适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规定的限额。
(2)无投票权优先股的股息每年不得低于面值的百分之九(9%),其比率由发行时的董事会决定。
(3)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如可供派发股息的款额少于最低股息的总额,则无须宣布优先股的股息。
第8条。于注册成立时将予发行的股份
公司在成立时应发行四万(40,000)股。
第9条。股票凭证和优先购买权凭证上拟注明的权利的电子登记
公司应当在电子登记机构的电子登记处以电子方式登记其股票、优先购买权凭证上拟注明的权利,以代替发行股票、优先购买权凭证。
第10条。优先购买权
(1)除本条第(2)至(4)款另有规定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如发行新股,公司股东有权按各自持有的股份数量的比例认购该等新发行的股份;但公司可通过董事会决议,按各自持有的股份数量的比例向优先股持有人分配优先股。
(2)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可通过董事会决议向股东以外的人分配新股。
| 1. | 公司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公开发行新股或有承销商包销新股的; |
| 2. | 如公司按照适用法律向公司职工持股会会员配售新股; |
| 3. | 如公司根据适用法例为发行存托凭证而发行新股; |
| 4. | 如公司根据适用立法,以董事会决议向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发行新股; |
| 5. | 如公司向现有债权人发行新股以将债务转为资本; |
| 6. | 如公司根据公司与该等实体为管理目的而签立的合资协议、战略从属关系或技术许可及转让协议向境内及/或境外实体发行新股;及 |
| 7. | 如公司向境内和/或境外金融机构发行新股,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为公司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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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根据本款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发行新股,公司应在新股认购日期提前两(2)周通知股东或根据韩国商法典详细说明新发行股份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认购日期和认购方式。
(3)有权享有优先认购权的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后未获认购的任何股份或新股分配后剩余的任何零碎股份,可根据适用的法律或法规由董事会决议处置。
(4)尽管有本条第10条第(2)至第(3)款的规定,在股东大会认为为实现公司的目的如引进新技术和财务重组等需要时,可通过特别决议将新股份分配给现有股东以外的人。
(5)如公司以供股、红股发行或股票股息方式发行新股,该等股份将被视为已于紧接发行股份的财政年度之前的财政年度结束时发行。
第11条。向公众投资者发售等
(1)公司可根据适用法例,通过董事会决议向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发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10/100)的新股份。
(二)公司因第十条第(二)款第五至第七项的原因,按照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的,新股票面总额不超过一千亿韩元(100,000,000,000)。
(3)按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方式发行的股份的种类、数量和发行价格,由董事会决议确定;但新股的发行价格必须不低于适用立法规定的价格。
第12条。(已删除)
第13条。转让代理
股份电子化登记、股东登记处管理等相关业务,委托董事会决议指定的过户代理人办理。具体办理程序以转让代理人确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为准。
第13-2条。以电子方式登记股东名册
根据韩国商法典,公司可通过电子方式在股东名册中进行记项。
第14条。费用
公司可藉董事会决议,就其就上述第13条所列任何事项所提供的服务,或就与股东查阅公司财务报表或其他文件有关的任何服务,以及就提供其任何副本,收取或让登记代理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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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记录日期及暂停更改股东名册上的记项
(一)公司暂停股份质押的变更、登记或解除以及信托资产的注明及注销在股东名册中的记项,期限自每年1月1日起至1月15日止。
(二)股东名册上的股权登记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截至股权登记日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其权利。
(3)公司可藉董事会决议或经董事会授权的委员会决议,在认为有需要时并为召开特别股东大会的目的,暂停就股东名册所载事项作出更改的记项一段指明的期间或设定记录日期;但暂停的期间不得超过三(3)个月及两(2)个星期前已向股东发出暂停或确定记录日期的通知。董事会或该等获授权委员会在认为有需要时,可暂停在股东名册中登记变更,并设定记录日期。
第三章。债券
第16条。发行债券
(一)公司可以董事会决议发行债券。
(2)董事会可藉厘定债券的价格及种类,授权代表董事在不超过一(1)年的期间内发行债券;但代表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发行债券的结果。
第17条。发行可转债
(1)公司可在下列情形中向股东以外的人发行合计事实金额不超过两万亿(2,000,000,000,000)韩元的可转换债券:
| 1. | 若公司以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可转债。 |
| 2. | 如公司订立合营协议、战略联盟或技术许可及转让协议,在认为有需要时,并据此向任何国内或国际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 |
| 3. | 如公司向国内或国际金融机构发行可转换债券提供急需资金。 |
(二)第(1)款所称可转债,经董事会决议,可发行其兑换权,以票面金额的一定部分为限。
(3)从可转债总面值转换时,普通股最多可发行三千亿(1,300,000,000,000)韩元,优先股最多可发行七千亿(700,000,000,000)韩元,转换价格,不低于股票面值,由可转债发行时董事会决议确定。
(四)转股期为自可转债发行之日起至紧接可转债赎回日前一日止的期间。转股期可经董事会决议调整;但转股期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上述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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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比照适用于转股时发行的股票的股利支付和可转债的利息支付。
第17-2条。以认股权证发行债券
(1)如发生上述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事件,公司可向股东以外的人发行附认股权证的债券,但以附认股权证的债券票面价值合计不超过两万亿(2,000,000,000,000)韩元为限。
(2)可行使优先认购权的金额,须由董事会决议厘定;但该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附认股权证债券的总面值。
(3)认股权证行权时,从附认股权证的债券总面值中,最多可发行一万亿三千亿(1,300,000,000,000)韩元的普通股和最多可发行七千亿(700,000,000,000)韩元的优先股,发行价格,不低于股票面值,由附认股权证发行时董事会决议确定。
(四)可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期间为自权证债券发行之日起至紧接权证债券赎回之日前一日止的期间。可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期间,可经董事会决议调整;但该期间无论如何应属于上述期间。
(五)行使优先认购权发行的新股股息的支付,比照适用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
第18条。债券、证券从优先购买权拟注明权利的电子登记
公司应当在电子登记机构的电子登记处以电子方式登记优先购买权拟在债券、证券上注明的权利,以代替优先购买权发行债券证券、证券。
第18-2条。发行债券比照适用的规定
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比照适用于发行债券。
第四章。股东大会
第19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普通股东大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3)个月内召开,并可根据董事会决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随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只能就股东大会书面通知所列事项采取行动。
(三)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总公司所在地或者首尔召开,必要时也可以就近召开。
(4)股东大会应由公司首席执行官或根据首席执行官授权行事的公司总裁或副总裁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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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应允许部分股东以电子方式远程参与决议并对决议进行投票,而无需实际出席会议地点。
第20条。通告
(一)公司每次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召开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议程。书面通知应至少在该次股东大会确定的召开日期前两周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股东。
(2)拟向持有有表决权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1/100)或以下的股东发出的股东大会书面通知,可由在首尔发布的《首尔新闻报》、在大邱广域市发布的《每日新闻报》和在光州广域市发布的《光州日报》各至少两次的通知取代,或通过在为此类股东大会设定的日期前两周发布在由金融监管局或韩国交易所维护的电子披露数据库系统上的通知。
第21条。主审官员
股东大会由首席执行官和代表董事主持。首席执行官不在时,内部董事中的总裁和副总裁应按照其权限顺序担任主持人。
第22条。主审官员的权力
股东大会的会议主持人如确定任何人故意阻止审议或扰乱会议程序的秩序,可命令任何人停止发表任何声明或离开会议,或将该人所作的声明从记录中删除。被如此命令的人应遵守主持人的指示。
第23条。代理投票
(1)任何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托代理人投票。
(二)代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开幕前向公司提交证明其代表权的文件或者电子文件。
第24条。决议的法定人数和要求
(1)除本章程另有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上通过的所有决议,均应以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过半数的赞成票通过,该过半数应至少代表当时已发行和流通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四分之一(1/4)。
(2)在下列情况下,股东大会的决议应以出席股东的至少三分之二(2/3)有表决权股份的赞成票和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至少三分之一(1/3)有表决权股份的赞成票通过:
| 1. | 修订公司章程; |
| 2. | 转让业务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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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执行、修改或解除租赁整项业务、委托管理或与他人分担与该业务或类似合同有关的全部损益的合同; |
| 4. | 收购任何其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可能对该公司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
| 5. | 公司合并或合并(不含小规模合并或合并); |
| 6. | 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公司资产有重大影响的、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及 |
| 7. | 根据韩国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任何其他事项。 |
第25条。(已删除)
第26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议事过程的实质内容及其结果,应当记录在会议记录上,并在会议记录上加盖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董事的姓名、印章或者签名,并保存在公司档案中。
第五章五、董事会
第27条。董事人数
公司董事总人数至少为三(3)名但不超过十三(13)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为八(8)名以下,内部董事为五(5)名以下。独立董事应占董事总数的多数。
第28条。选举董事及代表董事
(一)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经董事会决议,可从内部董事中聘任若干名具有代表性的董事。经首席执行官推荐,董事会可授予内部董事总裁、执行副总裁、高级董事总经理和董事总经理职位。
(3)(删除)
第29条。任命首席执行官和代表董事
(1)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上推荐一(1)名首席执行官和经首席执行官候选人推荐委员会批准的代表董事候选人作为内部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上指定首席执行官和代表董事候选人为内部董事的,董事会应指定首席执行官和代表董事候选人为首席执行官和代表董事。
(2)CEO候选人推荐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细节由董事会决定。
(三)本条第(1)款规定的内部董事候选人连续担任CEO、代表董事,进而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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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任首席执行官、代表董事候选人,股东大会任命内幕董事候选人为内幕董事,应当满足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指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要求,此后同样适用。
第29-2条。首席执行官及代表董事以外的内部董事候选人推荐
除首席执行官和代表董事以外的内部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经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推荐。
第29-3条。内部董事候选人资格
(1)内部董事须为有能力管理公司的人,其具有作为公司高级人员或雇员的工作经验或在相关业务领域有足够的经验。
(2)任何人(i)因重大疏忽或管理不健全而在整个任期届满前退休,(ii)被判处监禁或较重刑罚且自其终止或获豁免后仍未满五年的人,或(iii)正在服缓刑或被判处暂缓执行且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未满两年的人,不得为公司内部董事。
第30条。独立董事候选人推荐
(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第45条第(1)款规定的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推荐。这类候选人应当在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合格人员之列。
(二)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根据适用法律行使股东提案权,向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应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资格评价等细节。
第31条。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
独立董事必须在工业、金融、教育、法律、会计和公共行政等领域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或经验,还必须具备相关法律规定的资格。
第32条。代表董事的职责
(1)每位代表董事应代表公司,执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控制公司的所有事务,并向所有董事提供有关管理层和公司近期状况的最新信息。
(2)代表董事和董事应按照首席执行官分配给他们的职责进行公司事务的管理。
第33条。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作为审慎的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地为公司履行出席董事会会议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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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董事发现任何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事项,须立即向审核委员会报告。
第34条。董事任期
董事的任期应在三(3)年内;但条件是,董事的任期应延长至将就其任期内最后一个结束的财政年度举行的普通股东大会结束。
第35条。补选
(1)如出现缺席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形,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填补空缺。然而,在余下董事人数满足法定要求且该空缺不会对业务运作造成任何困难的情况下,通过补选进行的委任可能会暂停,或推迟至下一次普通股东大会召开。
(二)因独立董事死亡或者辞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总数的过半数的,经该原因后在先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选举独立董事填补空缺,使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总数的过半数。
第36条。董事薪酬
(一)董事的薪酬和绩效激励限额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董事会应确定其详细操作标准。
(2)向内部董事支付的任何遣散津贴,须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董事遣散津贴条例。
(三)公司可以按照独立董事的要求,向独立董事支付在履行服务期间发生的费用。
第37条。董事的赔偿
公司应在韩国商法典允许的范围内,赔偿董事与为保护公司利益的任何诉讼、索赔或程序进行辩护有关的所有费用、损失或责任,但董事在其职责方面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的情况除外。
第38条。董事会的权力
(1)董事会有权就任何董事就有关公司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或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细则所规定的所有该等作为及事情提上议事日程而采取行动。
(2)董事会可根据韩国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按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将其权力转授给各特别委员会。
第39条。董事会会议的组成及召开
(1)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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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长可以召集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其他董事如欲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向董事长提出请求,由董事长召集会议。董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会议的,其他董事可以召集。
(3)每次董事会会议的书面或口头通知,须在预定会议日期至少一天前发给每名董事。然而,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所有董事均同意的情况下,无须发出通知。
(四)董事会可允许董事以电话会议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加表决,而不是亲自出席该会议并参加表决。在这种情况下,以该安排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被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40条。董事会主席
(一)董事长由董事会决议在独立董事中聘任。
(2)董事会主席的任期为一(1)年,董事会主席不得连任。
(三)董事长不能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由独立董事按资历顺序(资历相同的,以最年长者优先)代行董事长职务。
第41条。通过董事会决议
(一)董事过半数构成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董事会会议采取的一切行动和决议,均应以出席董事过半数的赞成票通过。尽管有上述规定,董事会就选举首席执行官和代表董事候选人通过决议,可由法定人数不超过全体董事三分之二(2/3)赞成票的董事会另行决定。
(2)与该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得行使其表决权。
第42条。董事会的形式
董事应制定每次会议的议程,并在会上提出决议提案。任何董事如计划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建议,应事先向董事长和CEO及代表董事提交书面建议摘要。
第43条。紧急事项
首席执行官和代表董事可通过事先征得三分之二(2/3)以上其他董事的同意,对紧急事项采取行动,而无需董事会决议。召开下一届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所采取的行动。
第44条。董事会会议记录
关于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情况,应制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议程、当然事项、议事结果、反对董事姓名及反对理由等事项,均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上,并须加盖出席会议董事的姓名和印章或在其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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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条。特别委员会
(一)公司设董事会控制的专门委员会如下:
| 1. | ESG委员会; |
| 2. | 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 |
| 3. | 评估和薪酬委员会; |
| 4. | 财务委员会; |
| 5. | 审计委员会。 |
| 6. | CEO候选人池管理委员会 |
(2)除任何有关法律另有规定外,特别委员会的权力、组成及运作,须由董事会决议决定。
(三)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事项按照第六章确定。
第46条。未登记人员
(1)公司须有未经注册的高级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及对公司管理重要的事项。
(2)未经注册的高级人员应由首席执行官和代表董事任命,但条件是,未经注册的高级人员担任董事会决定的重要职务须经董事会批准。
(3)未注册人员为总裁、高级执行副总裁、高级董事总经理和董事总经理,应付给这些未注册人员的工资和绩效奖励应由董事会或由首席执行官和代表董事确定,但以首席执行官和代表董事已由董事会授予该权力为限。任何离职津贴应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董事离职津贴条例》,按照总裁、高级执行副总裁、高级董事总经理和董事总经理的标准进行分配。
(4)未登记人员之间的工作分配由首席执行官和代表董事决定。
(5)未登记人员的任期不得超过两(2)年;但第三十四条的但书可比照适用于未登记人员。
第47条。顾问及兼职人员
公司可能会有顾问和兼职人员,如果业务需要,他们将被视为公司的高级人员。
第六章。审计委员会
第48条。审核委员会成员的章程及委任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由三(3)名以上董事组成,均为独立董事。董事于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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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公司应从当选董事中委任审计委员会成员;但条件是,审计委员会的两(2)名成员应由股东大会决议选举为董事,同时也是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其他董事分开。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股东大会聘任或者解聘。在任命或解聘审计委员会成员时,持有公司已发行流通股百分之三(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如该股东为第一大股东,为计算第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其股份连同其特别关联人拥有的股份,以及韩国商法典执行法令规定的其他人所拥有的股份,应加在一起)无权就该超额部分行使其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股东大会聘任或解聘。聘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时,持有公司已发行流通股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无权就该超额部分行使表决权。
(3)如由于成员死亡或辞职或任何其他原因,审计委员会的人数未能满足第(1)款所述的要求,则应在该等因由后选出成员填补先举行的股东大会的空缺,以使成员人数满足第(1)款所述的要求。
(4)审计委员会主席由审计委员会决议选举产生。
第49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公司的会计和财务记录。
(二)审计委员会可以书面请求方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出书面请求,具体说明会议议程和召开会议的理由。
(3)如认为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召开董事会会议,方法是向董事会主席提交指明会议议程和会议理由的书面请求。
(四)未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审计委员会要求立即召开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可以直接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为管理目的需要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子公司对业务进行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子公司未能立即作出报告,或被要求确认该报告的内容,审计委员会可能会对子公司的业务和资产进行调查。
(六)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7)审计委员会须在会议记录中记录其会议的进行过程及其结果,并须将检查的程序及其结果记录在检查簿册内,并须在簿册上加盖成员的姓名及印章,或由该等成员签署。
(8)审核委员会可于有需要时接受外部专业人士的意见,公司须为此支付任何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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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条。法定人数和通过决议
第四十一条比照适用于审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和决议的通过。
第51条。外聘审计员的委任
公司应根据《股份公司外部审计法》任命一名审计委员会选定的外部审计师。上述任命的详细情况,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该任命已经或应当告知股东的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会计
第52条。会计年度
公司的会计年度应于每年1月1日开始,并于同年12月31日结束。
第53条。提交、批准和公布财务报表
(1)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经董事会批准,代表董事应在规定召开普通股东大会的日期至少六(6)个星期前编制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以下文件及其补充附表:
| 1. | 一份资产负债表; |
| 2. | 一份损益表; |
| 3. | 总统令指定并由董事会决定的文件; |
| 4. | 合并财务报表;及 |
| 5. | 有关财政年度的业务报告: |
(2)审核委员会在收到上文第(1)款所指明的文件后,须于每次普通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一(1)星期编制并向代表董事提交核数师报告。
(三)代表董事应自每次普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一(1)周起,在总公司备查五(5)年并在分支机构备查三(3)年的副本、本条第(1)款第1至4项规定的文件和公司的审计报告。
(四)代表董事应当在普通股东大会上提交并寻求批准本条第(一)项第1至4项规定的文件。代表董事应向普通股东大会报告经营情况。
(5)代表董事应在普通股东大会批准第(4)款所述文件后,毫不迟延地公开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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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已删除)
第55条。留存收益处置
任何会计年度的留存收益按以下顺序处置,但如经股东大会批准,可拨作下列用途以外的用途:
| 1. | 法定准备金(要求为相关会计年度已支付现金股利的十分之一以上); |
| 2. | 其他法定准备金; |
| 3. | 向股东分红; |
| 4. | 退休董事的优异奖金; |
| 5. | 全权委托准备金; |
| 6. | 平均股息储备及其他处置;及 |
| 7. | 留存收益结转至下一财年。 |
第56条。股息
(一)可以现金、股份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财产支付股利
(二)股票股利的,公司可以股东大会决议向股东发行不同种类的股票。
(3)第(1)款所指的股息,应支付给截至董事会决议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其姓名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登记质权人。如公司列明股息的记录日期,公司应至少在记录日期前两(2)周张贴公告。
(4)(删除)
第56-2条。季度股息
(1)公司可于每个财政年度的3月、6月及9月最后一天起计四十五(45)天内,藉将于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以现金支付季度股息。股息应在上述决议通过之日起一(1)个月内支付。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股息,支付给截至董事会决议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登记质权人。公司设定备案日期的,应当至少提前两(2)周公示备案日期。
第57条。注销库存股票
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回购注销其已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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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编(2026年3月24日)
1.生效日期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58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和方式、代理投票的过渡措施
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正后的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3.选举及罢免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投票限制过渡性措施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八条的修正条款自2026年7月23日起生效;但第四十八条第二句第(一)项的修正条款自第五十八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2025年3月20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57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2024年3月21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56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2023年3月17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55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对第56条第(3)款的修订自支付2023会计年度的年终股息起适用。
增编(2022年1月28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的分拆计划项下的分拆生效之日起实施。
增编(2021年3月12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53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2019年3月15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51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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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规定对第6、9、9-2、13和18条的修正应自《股票、债券等电子登记法》执行法令生效之日起生效。
增编(2018年3月9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50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2016年3月11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48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2012年3月16日)
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自第44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批准该条之日起生效,而其他经修订的章程自2012年4月15日起生效。
增编(2011年2月25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43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2010年2月26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42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2009年2月27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41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2007年2月23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39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2006年2月24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38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2004年3月12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36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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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编(2003年3月14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35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2002年3月15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34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2001年3月16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33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2000年3月17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32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99年3月16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三十一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98年8月20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三十一个会计年度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98年3月17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30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97年3月14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29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96年3月15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28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95年3月15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27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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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编(1994年4月15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27个会计年度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93年3月8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25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92年10月13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25个会计年度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92年3月7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24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91年3月14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23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90年3月6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22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89年3月15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21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88年2月27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20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87年3月7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19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86年2月26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18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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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编(1985年2月5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17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84年2月18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16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82年2月23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14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81年2月28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13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79年2月24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11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78年2月25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10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77年2月8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9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76年2月6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8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75年2月8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7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74年2月5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6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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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编(1973年2月12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5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72年11月29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5个会计年度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72年2月4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4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71年11月23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4个会计年度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71年2月6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3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70年2月7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2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69年6月16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2个会计年度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69年3月20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2个会计年度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69年2月20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1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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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编(1968年7月10日)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自第1个会计年度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1968年3月6日)
公司章程自1968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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