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
亿咖通科技公司。
indenture
截至2025年10月30日
美国银行信托公司、美国国家协会
受托人
目 录
页
| 第一条定义及参照入法 | 5 | |
| 第1.1节 | 定义 | 5 |
| 第1.2节 | 其他定义 | 8 |
| 第1.3节 | 根据《信托契约法》以参考方式注册成立 | 8 |
| 第1.4节 | 建筑规则 | 8 |
| 第二条证券 | 9 | |
| 第2.1款 | 可系列发行 | 9 |
| 第2.2节 | 系列证券条款的确立 | 9 |
| 第2.3节 | 执行和认证 | 11 |
| 第2.4节 | 注册官、付款代理人及通知代理人 | 12 |
| 第2.5节 | 付款代理以信托方式持有款项 | 13 |
| 第2.6节 | 证券持有人名单 | 13 |
| 第2.7节 | 转让及交换 | 13 |
| 第2.8节 | 残废、毁损、遗失、被盗证券 | 13 |
| 第2.9节 | 优秀证券 | 14 |
| 第2.10款 | 国债证券 | 15 |
| 第2.11款 | 临时证券 | 15 |
| 第2.12款 | 取消 | 15 |
| 第2.13款 | 违约利息 | 15 |
| 第2.14款 | 环球证券 | 15 |
| 第2.15款 | CUSIP号码 | 17 |
| 第三条赎回 | 17 | |
| 第3.1节 | 致受托人的通知 | 17 |
| 第3.2节 | 选择要赎回的证券 | 17 |
| 第3.3节 | 赎回通知 | 18 |
| 第3.4节 | 赎回通知的效力 | 18 |
| 第3.5节 | 赎回价款的交存 | 18 |
| 第3.6节 | 部分赎回的证券 | 19 |
| 第四条盟约 | 19 | |
| 第4.1节 | 本金及利息的支付 | 19 |
| 第4.2节 | SEC报告 | 19 |
| 第4.3节 | 合规证书 | 19 |
| 第4.4节 | 停留、延期和高利贷法 | 20 |
| 第五条继任者 | 20 | |
| 第5.1节 | 公司何时可能合并等。 | 20 |
| 第5.2节 | Successor Corporation取代 | 20 |
| 第六条违约和补救措施 | 21 | |
| 第6.1节 | 违约事件 | 21 |
| 第6.2节 | 加速到期;撤销与废止 | 22 |
| 第6.3节 | 债项的收取及受托人强制执行的诉讼 | 22 |
| 第6.4节 | 受托人可提出申索证明 | 23 |
| 第6.5节 | 受托人可在不拥有证券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债权 | 23 |
| 第6.6节 | 所收款项的应用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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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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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7节 | 诉讼时效 | 24 |
| 第6.8节 | 持有人无条件获得本息的权利 | 24 |
| 第6.9节 | 恢复权利和补救措施 | 25 |
| 第6.10款 | 权利和补救措施累计 | 25 |
| 第6.11款 | 延迟或遗漏不放弃 | 25 |
| 第6.12款 | 持有人的控制 | 25 |
| 第6.13款 | 过去违约的豁免 | 26 |
| 第6.14款 | 承担费用 | 26 |
| 第七条受托人 | 26 | |
| 第7.1节 | 受托人的职责 | 26 |
| 第7.2节 | 受托人的权利 | 27 |
| 第7.3节 | [保留] | 28 |
| 第7.4节 | 受托人的个人权利 | 29 |
| 第7.5节 | 受托人的免责声明 | 29 |
| 第7.6节 | 违约通知 | 29 |
| 第7.7节 | 受托人向持有人提交的报告 | 29 |
| 第7.8节 | 补偿及弥偿 | 29 |
| 第7.9节 | 更换受托人 | 30 |
| 第7.10款 | 合并等方式的继任受托人 | 31 |
| 第7.11款 | 资格;取消资格 | 31 |
| 第7.12款 | 优先收取对公司的债权 | 31 |
| 第八条满足与解除;抗辩 | 31 | |
| 第8.1节 | 义齿的满足及解除 | 31 |
| 第8.2节 | 信托基金的运用;赔偿 | 32 |
| 第8.3节 | 任何系列证券的法律失效 | 33 |
| 第8.4节 | 契约失责 | 34 |
| 第8.5节 | 偿还公司 | 35 |
| 第九条补充契约、修正和豁免 | 35 | |
| 第9.1节 | 未经持有人同意 | 35 |
| 第9.2节 | 经持有人同意 | 36 |
| 第9.3节 | 限制 | 36 |
| 第9.4节 | 遵守信托契约法案 | 37 |
| 第9.5节 | 同意书的撤销及效力 | 37 |
| 第9.6节 | 证券上或交易所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 | 37 |
| 第9.7节 | 受托人受保护 | 37 |
| 第十条杂项 | 38 | |
| 第10.1节 | 信托契约法案控制 | 38 |
| 第10.2节 | 通告 | 38 |
| 第10.3节 | 持有人与其他持有人的沟通 | 38 |
| 第10.4节 | 关于条件先决条件的证明及意见 | 39 |
| 第10.5节 | 证书或意见中要求的陈述 | 39 |
| 第10.6节 | 法定假日 | 39 |
| 第10.7节 | 不得向他人追索 | 39 |
| 第10.8节 | 同行 | 40 |
| 第10.9节 | 管辖法律 | 40 |
二、
目 录
(续)
页
| 第10.10款 | 没有对其他协议的不利解释 | 40 |
| 第10.11款 | 第10.11款继承人 | 40 |
| 第10.12款 | 可分割性 | 40 |
| 第10.13节 | 目录、标题等 | 41 |
| 第10.14款 | 外币或ECU证券 | 41 |
| 第10.15款 | 判断货币 | 41 |
| 第一条XI不断下降的资金 | 42 | |
| 第11.1节 | 条款的适用性 | 42 |
| 第11.2节 | 以证券支付偿债基金的满意度 | 43 |
| 第11.3节 | 赎回偿债基金的证券 | 43 |
三、
亿咖通科技公司。
亿咖通科技公司,1939年信托契约法案与契约之间的和解与纽带,日期为2025年。出于任何目的,这种和解和联系不应被视为义齿的一部分。
| § 310(a)(1) | 7.10 | |
| (a)(2) | 7.10 | |
| (a)(3) | 不适用 | |
| (a)(4) | 不适用 | |
| (a)(5) | 7.10 | |
| (b) | 7.10 | |
| § 311(a) | 7.11 | |
| (b) | 7.11 | |
| (c) | 不适用 | |
| § 312(a) | 2.6 | |
| (b) | 10.3 | |
| (c) | 10.3 | |
| § 313(a) | 7.6 | |
| (b)(1) | 7.6 | |
| (b)(2) | 7.6 | |
| (c)(1) | 7.6 | |
| (d) | 7.6 | |
| § 314(a) | 4.2, 10.5 | |
| (b) | 不适用 | |
| (c)(1) | 10.4 | |
| (c)(2) | 10.4 | |
| (c)(3) | 不适用 | |
| (d) | 不适用 | |
| (e) | 10.5 | |
| (f) | 不适用 | |
| § 315(a) | 7.1 | |
| (b) | 7.5 | |
| (c) | 7.1 | |
| (d) | 7.1 | |
| (e) | 6.14 | |
| § 316(a) | 2.10 | |
| (a)(1)(a) | 6.12 | |
| (a)(1)(b) | 6.13 | |
| (b) | 6.8 | |
| § 317(a)(1) | 6.3 | |
| (a)(2) | 6.4 | |
| (b) | 2.5 | |
| § 318(a) | 10.1 |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亿咖通科技 Inc.(“公司”)与作为受托人(“受托人”)的U.S. Bank Trust Company,National Association签订日期为20日的契约。
为了另一方的利益,为了根据本契约发行的证券的持有人的平等和可评定的利益,每一方同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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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定义和按参考纳入
第1.1节定义
“额外金额”是指在本文件或其中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就本文件或其中规定的对持有人征收的某些税款所需支付的任何额外金额,以及应付该等持有人的任何额外金额。
任何特定人士的“关联关系”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受该特定人士控制或与该特定人士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士。就本定义而言,就任何人而言,“控制”(包括具有相关含义的“受控”和“与其共同控制下”等术语)系指直接或间接拥有通过投票证券的所有权或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指导或导致该人的管理层或政策方向的权力。
“代理人”是指任何注册商、付款代理人或通知代理人。
「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或其任何获正式授权的委员会。
「董事会决议」指经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证明已获董事会通过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并于该证明日期具有完全效力及效力并交付予受托人的决议副本。
“营业日”是指,除非董事会决议、高级职员证书或特定系列的补充契约另有规定,除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授权或要求银行机构关闭的周六、周日或纽约市法定假日或公司信托办公室关闭的一天外的任何一天。
“股本”是指公司股票或普通股的任何和所有股份、权益、参与、权利或其他等价物(无论其如何指定)。
“公司”是指上述被点名的一方,直到继任者接替为止,此后是指继任者。
「公司命令」指由高级人员以公司名义签署并交付予受托人的书面命令。
“公司要求”是指由董事长/女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或总裁以及首席财务官以公司名义签署并送达受托人的书面请求。
“公司信托办公室”是指受托人在任何特定时间主要管理其公司信托业务的办公室。
“违约”是指任何属于、或在通知或时间流逝后或两者都将属于违约事件的事件。
“存托人”是指,就可发行或以一种或多种全球证券形式全部或部分发行的任何系列的证券而言,公司指定为该系列的存托人,该存托人应为根据《交易法》注册的清算机构;如果在任何时候有不止一个此类人,则就任何系列的证券所使用的“存托人”是指就该系列证券而言的存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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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证券”是指根据第6.2节在宣布加速到期时规定金额低于其规定本金金额的任何证券。
“美元”和“美元”是指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
“ECU”是指欧盟委员会确定的欧洲货币单位。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外币”是指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外的政府发行的任何货币或货币单位。
“外国政府义务”是指,就以外币计价的任何系列证券而言,(i)发行或促使发行此类货币的政府的直接义务,而其完全信任和信用的义务被质押用于支付,或(ii)由该政府控制或监督或作为该政府的机构或工具行事的人的义务,该政府无条件保证其及时支付,作为该政府的完全信任和信用义务,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根据第(i)或(ii)条,不得由发行人选择赎回或赎回。
“GAAP”是指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载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原则委员会的意见和公告以及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报表和公告或经会计专业的重要部分批准的其他实体的其他报表中,自确定之日起生效。
“全球证券”或“全球证券”是指根据第2.2节确立的证明一系列证券全部或部分的形式的证券或证券(视情况而定),发行给该系列的保存人或其代名人,并以该保存人或代名人的名义登记。
“持有人”或“证券持有人”是指证券以其名义登记的人。
“契约”是指经不时修订或补充的本契约,应包括根据本协议设想设立的特定系列证券的形式和条款。
任何贴现证券的“利息”,其条款规定仅在到期后产生利息,是指到期后应付的利息。
就任何证券而言,“到期日”是指此类证券的本金到期应付的日期,如其中或此处规定的那样,无论是在规定的到期日还是通过宣布加速、要求赎回或其他方式。
“高级职员”是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财务官、司库或任何助理司库、总经理、任何副总裁。
“官员证书”是指任何官员签署的符合本契约要求的证书。
6
“律师意见”是指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该意见是受托人可以接受的。大律师可能是公司的雇员,也可能是公司的大律师。
“人”是指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协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信托、非法人组织或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
证券的“本金”是指证券的本金加上(如适用)该证券的溢价(如有的话)以及与该证券有关的任何额外金额。
“负责人员”是指受托人在其公司信托办公室的任何高级人员,就特定公司信托事项而言,也是指因了解和熟悉特定主题而被转介给任何公司信托事项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他们在每种情况下均对本契约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SEC”是指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是指根据本契约认证和交付的公司任何系列的债权证、票据或其他债务工具。
“系列”或“系列证券”是指根据本协议第2.1和2.2节创建的公司的每一系列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工具。
就任何证券而言,“规定的到期日”是指在该证券中指定的日期,作为该证券的本金或利息到期应付的固定日期。
任何特定人士的“附属公司”指任何公司、协会或其他商业实体,其当时有权(不考虑任何意外情况)在选举董事、经理或受托人时投票的股本股份总投票权的50%以上由该人士或该人士的一个或多个其他附属公司或其组合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TIA”是指在本契约日期生效的1939年《信托契约法案》(15 U.S. Code § § 77aaa-77bbbb);但前提是,如果1939年《信托契约法案》在该日期之后得到修订,“TIA”是指,在任何此类修订要求的范围内,经如此修订的《信托契约法案》。
“受托人”是指本文书第一段中被称为“受托人”的人,直至根据本义齿的适用条款,继任受托人已成为此类受托人,此后“受托人”应是指或包括当时根据本义齿成为受托人的每个人,如果在任何时候有不止一个此类人,则就任何系列的证券使用的“受托人”应是指就该系列证券而言的受托人。
“美国政府义务”是指以下证券:(i)美利坚合众国的直接义务,其完全信任和信用被质押支付,或(ii)由美利坚合众国控制或监督并作为其机构或工具行事的人的义务,其支付由美利坚合众国无条件保证为完全信任和信用义务,在(i)和(ii)的情况下,发行人不能选择赎回或赎回,还应包括由银行或信托公司作为托管人就任何此类美国政府债务发行的存托凭证,或由该托管人为存托凭证持有人账户持有的任何此类美国政府债务的特定利息或本金支付,但(除法律要求外)该托管人无权从该托管人就该存托凭证所证明的美国政府债务收到的任何金额中扣除应付给该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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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节其他定义
| 任期 | 节中定义 |
| “破产法” | 6.1 |
| “保管人” | 6.1 |
| “违约事件” | 6.1 |
| “期刊” | 10.15 |
| “判断货币” | 10.16 |
| “法定假日” | 10.7 |
| “强制偿付偿债基金” | 11.1 |
| “市场汇率" | 10.15 |
| “纽约银行日” | 10.16 |
| “通知代理” | 2.4 |
| “可选择的偿债基金支付” | 11.1 |
| “付款代理” | 2.4 |
| “注册官” | 2.4 |
| “必选货币” | 10.16 |
| “继任者” | 5.1 |
第1.3节《信托契约法》的引用纳入
每当本义齿提及TIA的条款时,该条款通过引用并入本义齿并成为其一部分。本契约中使用的以下TIA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佣金”是指SEC。
“契约证券”是指证券。
“契约证券持有人”是指证券持有人。
“有资格的契约”就是这个契约。
“契约受托人”或“机构受托人”是指受托人。
契约证券上的“义务人”是指公司和证券上的任何后续义务人。
本Indenture中使用的所有其他术语,如由TIA定义、由TIA引用另一法规定义或由SEC规则在TIA下定义且未在本文中另行定义的,均按此定义在本文中使用。
第1.4节施工规则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 (a) | 术语具有赋予它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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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未另行定义的会计术语具有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赋予它的含义; |
| (c) | “或”不是排他性的; |
| (d) | 单数中的词包括复数,复数中的词包括单数; |
| (e) | 规定适用于连续事件和交易; |
| (f) | 此处使用的“书面形式”一语,除另有说明外,应视为包含PDF、电子邮件和其他电子传输方式;和 |
| (g) | 除本契约或任何证券另有规定外,就本契约、任何证券或任何在此设想的交易(包括修订、放弃、同意和其他修改)而拟签署的任何文件中使用或与之相关的“执行”、“执行”、“已签署”、“签名”等字样以及具有类似意义的字样,均应被视为包括电子签名和以电子形式保存记录,每一项均应具有与手动签署的油墨签名或使用纸质记录系统(如适用)相同的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在最充分的范围内并按照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包括《联邦全球和国家商务电子签名法》、《纽约州电子签名和记录法》以及基于《统一电子交易法》的任何其他类似州法律,规定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除非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批准的程序明确同意,否则受托人没有任何义务同意接受任何形式或任何格式的电子签名。 |
第二条
证券
第2.1节可系列发行
根据本契约可认证和交付的证券本金总额是无限的。该证券可按一个或多个系列发行。一系列的所有证券均应相同,但按照董事会决议、补充契约或详细说明根据董事会决议授予的授权采用其条款的高级职员证书中规定的方式规定或确定的除外。就将不时发行的系列证券而言,董事会决议、高级人员证书或补充契约,详细说明根据董事会决议授予的授权采用其条款,可规定确定特定条款(如利率、到期日、记录日期或应计利息的日期)的方法。证券在任何事项上可能因系列而异,但所有系列证券应平等且按比例享有义齿的利益。
第2.2节系列证券条款的确立
在一系列内的任何证券发行时或之前,应由董事会决议或根据董事会决议确立(就一般意义上的系列而言,在第2.2.1小节的情况下,或就该系列内的此类证券而言,或就2.2.2至2.2.21小节的情况下的一般意义上的系列而言),并以董事会决议或高级职员证书以及相关补充契约规定的方式阐明或确定:
| 1.1.1 | 系列的标题(应将该特定系列的证券与任何其他系列的证券区分开来); |
9
| 1.1.2 | 系列证券的发行价格(以其本金的百分比表示); |
| 1.1.3 | 根据本义齿可认证和交付的系列证券本金总额的任何限制(根据第2.7、2.8、2.11、3.6或9.6节在该系列其他证券的转让登记、交换或替代登记时认证和交付的证券除外); |
| 1.1.4 | 支付系列证券本金的一个或多个日期; |
| 1.1.5 | 一年或多于一年的利率(可能是固定的或可变的),或(如适用)用以厘定该系列证券须承担利息的利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商品、商品指数、证券交易所指数或金融指数)的方法(如有)、该等利息(如有)的产生日期、该等利息(如有)的开始日期及应付日期,以及任何付息日应付利息的任何常规记录日期; |
| 1.1.6 | 系列证券的本金及利息(如有的话)须予支付的地点、该系列证券可予交还以作转让或交换登记的地点及可就该系列证券及本契约向公司送达或向公司送达的通知及要求的地点,以及该等付款的方式(如以电汇、邮寄或其他方式); |
| 1.1.7 | 如适用,可由公司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该系列证券的期间、价格及条款及条件; |
| 1.1.8 | 公司根据任何偿债基金或类似规定或由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购买系列证券的义务(如有),以及根据该义务全部或部分赎回或购买系列证券的期间、价格或价格以及条款和条件; |
| 1.1.9 | 公司将根据系列证券持有人的选择回购系列证券的日期(如有)、价格或价格以及该等回购义务的其他详细条款和规定; |
| 1.1.10 | 除面值1000美元及其任何整数倍以外的,该系列证券的可发行面额; |
| 1.1.11 | 系列证券的形式以及该证券是否将作为全球证券发行; |
| 1.1.12 | 如果不是该系列证券的本金金额,则根据第6.2节在宣布加速到期时应支付的该系列证券的本金金额部分; |
| 1.1.13 | 系列证券的面额货币,可以是美元或任何外币,如该面额货币为复合货币,则负责监督该复合货币的机构或组织(如有); |
10
| 1.1.14 | 指定支付系列证券本金及利息(如有的话)的货币、币种或货币单位; |
| 1.1.15 | 如该系列证券的本金或利息(如有)将以一种或多种货币或货币单位支付,而该货币或货币单位不是该等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计价货币或货币单位,则将以有关该等支付的汇率的方式确定; |
| 1.1.16 | 系列证券的本金或利息支付金额(如有)的确定方式,如该等金额可参考基于一种或多种货币的指数或参考商品、商品指数、证券交易所指数或金融指数确定; |
| 1.1.17 | 有关为该系列证券提供的任何证券的条文(如有); |
| 1.1.18 | 适用于该系列任何证券的违约事件的任何新增、删除或变更,以及受托人或此类证券的必要持有人根据第6.2节宣布到期应付的本金金额的权利的任何变更; |
| 1.1.19 | 适用于该系列证券的第IV或V条所载契诺的任何新增、删除或变更; |
| 1.1.20 | 适用的任何重大所得税考虑; |
| 1.1.21 | 倘该系列的证券将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任何人(包括公司)的任何证券,该等证券将如此可转换或可交换的条款及条件; |
| 1.1.22 | 系列的证券是否受制于从属地位,以及该从属地位的条款; |
| 1.1.23 | 系列证券的任何其他条款(可补充、修改或删除本义齿的任何条款,只要其适用于该系列);和 |
| 1.1.24 | 任何存托人、利率计算代理人、汇率计算代理人或与该系列证券有关的其他代理人(如本协议所委任的人除外) |
任何一个系列的所有证券无需同时发行,并且可以根据本契约的条款不时发行,如果是由董事会决议或根据董事会决议、本合同的补充契约或上述高级职员证书提供的。
第2.3节执行和认证
高级人员应当以人工、电子或者传真签字的方式为公司签署证券。
如果在保证书上签名的人员在保证书认证时不再担任该职务,则该保证书仍然有效。
证券须经受托人或认证代理人人工签字认证后方为有效。签字应当是担保已在本契约下认证的确凿证据。
11
受托人在收到公司命令后,应随时并不时以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高级职员证书中规定的本金金额认证原始发行的证券。除非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高级职员证书另有规定,否则每份证券应注明其认证日期。
任何时间未偿还的任何系列证券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根据第2.2节交付的高级职员证书中规定的该系列证券的最高本金金额的任何限制,但第2.8节规定的除外。
在任何系列的证券发行之前,受托人应已收到并(在不违反第7.2节的情况下)应得到充分保护,以依赖:(a)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确定该系列证券或该系列证券的形式以及该系列证券或该系列证券的条款的高级职员证书,(b)符合第10.4节的高级职员证书,以及(c)符合第10.4节的律师意见。
受托人有权拒绝认证和交付该系列的任何证券:(a)如果受托人在得到大律师的建议后确定可能不会合法地采取此类行动;或(b)如果受托人由其董事会或受托人、执行委员会或由董事和/或副总裁组成的信托委员会善意地确定此类行动将使受托人对任何当时未偿付的系列证券的持有人承担个人责任。
受托机构可以指定公司可以接受的鉴定人对证券进行鉴定。受托机构可以随时对证券进行认证。本Indenture中对受托人身份验证的每个引用都包括此类代理的身份验证。认证代理人与代理人具有与公司或公司关联机构交易的同等权利。
第2.4节注册处处长、付款代理人及通知代理人
公司应就每一系列证券,在根据第2.2节就该系列指明的一个或多个地点维持一个可出示或交还该系列证券以供付款的办事处或机构(“付款代理人”),该等系列证券可交还以供登记转让或交换,该等系列可转换或可交换的证券可交还以供转换或交换(如适用),凡该等系列的证券可能会被交还以进行转换或交换(“注册官”),以及可就该等系列的证券和本契约向公司或向公司发出通知和要求(“通知代理人”)。受托人或通知代理人(如适用)应根据本协议第10.2节向公司交付该等通知和要求。书记官长应就每一系列证券及其转让和交换备存一份登记册。公司将迅速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各注册处处长、付款代理人或通知代理人的姓名及地址,以及姓名或地址的任何变更。如公司在任何时间未能维持任何该等规定的注册官、付款代理人或通知代理人,或未能向受托人提供其名称及地址,则可在受托人的企业信托办事处作出或交付该等陈述、退保、通知及要求,而公司特此委任受托人为其代理人,以接收所有该等陈述、退保、通知及要求;但条件是,受托人作为通知代理人的任何委任,均不包括委任受托人或受托人作为代理人的任何职位,以接收有关公司的法律程序服务。
公司特此委任受托人为各系列的初始注册官、付款代理人及通知代理人,除非另一名注册官、付款代理人或通知代理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在该系列证券首次发行前获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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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款付款代理人以信托方式持款
公司须要求受托人以外的每名付款代理人书面同意,付款代理人将为任何系列证券的证券持有人或受托人的利益,以信托方式持有付款代理人为支付系列证券的本金或利息而持有的所有款项,并将公司在支付任何该等款项时的任何违约情况通知受托人。当任何此类违约继续存在时,受托人可要求付款代理人将其持有的所有款项支付给受托人。公司可随时要求付款代理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款项支付给受托人。在向受托人付款后,付款代理人(如不是公司或公司的附属公司)将不再对该款项承担任何责任。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支付代理的,应当为任何系列证券的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将其作为支付代理持有的全部款项分离并在单独的信托基金中持有。
第2.6节证券持有人名单
受托人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以当前形式保存其可获得的每一系列证券的证券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的最新名单,否则应遵守TIA § 312(a)。如受托人并非注册官,公司须于每个付息日至少十天前,以及在受托人以书面要求的其他时间,向受托人提供每一系列证券的证券持有人的姓名及地址的名单,该名单的格式及日期由受托人合理规定。
每名证券持有人通过接收和持有证券,与公司和受托人达成一致,即公司和受托人或其中任何一方的任何代理人均不得因根据TIA § 312披露有关持有人姓名和地址的任何此类信息而被追究责任,无论此类信息的来源如何,并且受托人不得因根据TIA § 312(b)提出的请求邮寄任何材料而被追究责任。
第2.7节转让和交换
凡一系列证券向注册处处长或共同注册处处长提出登记转让或将其交换为相同系列证券的等额本金的请求,注册处处长应在其对此类交易的要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对转让进行登记或进行交换。为允许转让和交换的登记,受托人应在收到公司订单时对证券进行认证。任何转让或交换的登记均不得收取服务费(除非本条例另有明确许可),但公司可要求支付一笔足以支付与此有关的任何转让税或类似政府押记的款项(根据第2.11、3.6或9.6条在交易所应支付的任何此类转让税或类似政府押记除外)。
公司或注册处处长均无须(a)发行、登记任何系列的证券的转让或交换自紧接寄发选择赎回的该系列证券的赎回通知前十五天开始的期间,并于该通知发出当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结束,(b)登记任何系列的证券的转让或交换被选定、被要求赎回或被要求赎回的证券的整体或任何该等证券的被赎回部分,被要求或被要求部分赎回,或(c)在该系列证券的记录日期和付款日期之间登记任何系列证券的转让或交换。
第2.8节残废、毁损、遗失、被盗证券
如有任何残缺的证券交还受托人,公司须签立,而受托人在收到公司命令后,须认证并交付一份相同系列、相同期限及本金金额并附有数目并非同时未偿付的新证券作为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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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须向公司及受托人交付(i)令其信纳任何担保的销毁、灭失或失窃的证据,及(ii)为使他们各自及其中任何一方的任何代理人免受损害而可能要求的担保或弥偿,则在没有向公司或受托人发出通知表明该等担保已由善意购买者取得的情况下,公司须执行,而受托人在收到公司命令后,须认证并提供以供交付,以代替任何该等已销毁的,证券遗失或失窃,为同一系列及相同期限及本金金额并附有编号非同期未偿付的新证券。
倘任何该等残缺、毁损、遗失或被盗的证券已成为或即将成为到期应付证券,公司可酌情代替发行新的证券,支付该等证券。
在根据本条发行任何新证券时,公司可要求支付一笔款项,足以支付可能就该等证券征收的任何税项或其他政府收费,以及与该等证券有关的任何其他开支(包括受托人的费用及开支)。
依据本条发行的任何系列的每份新证券,以代替任何已销毁、遗失或被盗的证券,均应构成公司的原始额外合同义务,无论该已销毁、遗失或被盗的证券是否可在任何时候由任何人强制执行,并有权与根据本协议正式发行的该系列的任何和所有其他证券同等和成比例地享有本契约的所有利益。
本节的规定是排他性的,应排除(在合法的范围内)与更换或支付残缺、毁坏、丢失或被盗的证券有关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第2.9节未偿付证券
任何时候未偿还的证券均为受托人认证的所有证券,但被其注销的证券、交付给其注销的证券、受托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对全球证券的利息进行的那些减少以及本节中描述为未偿还的证券除外。
如果根据第2.8节更换证券,则在受托人收到令其满意的证明,证明所更换的证券由善意购买者持有之前,该证券不再未清偿。
如果付款代理人(公司、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除外)持有的系列款项的证券到期日足以支付在该日期应付的该等证券,则在该日期及之后,该系列的该等证券不再未偿还,其利息也不再产生。
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市场购买、协议交易或其他方式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证券。证券不会因为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持有该证券而停止未偿付。
在确定所需本金数额未偿还证券的持有人是否已根据本协议提出任何请求、要求、授权、指示、通知、同意或放弃时,为此目的应被视为未偿还的贴现证券的本金数额,应为在根据第6.2节宣布加速到期时截至该确定日期到期和应付的本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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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款国库券
在确定一系列证券的规定本金金额的持有人是否已同意任何请求、要求、授权、指示、通知、同意或放弃时,公司或公司任何关联公司拥有的系列证券应不予考虑,但为确定受托人是否应在依赖任何此类请求时受到保护,要求、授权、指示、通知、同意或放弃仅受托人知道如此拥有的系列证券应不予考虑。
第2.11节临时证券
在确定证券准备好交付之前,公司可以准备,受托人在收到公司订单后,应根据公司订单对临时证券进行认证。临时证券应实质上为确定证券的形式,但可能有公司认为适合临时证券的变动。不得无理拖延,公司应准备和受托人在收到公司订单后,认证同一系列和到期日的最终证券,以换取临时证券。在如此交换之前,临时证券在本契约下享有与最终证券相同的权利。
第2.12节取消
公司可随时将证券交付受托人注销。书记官长和付款代理人应当将交回给其办理转让、交换或付款登记的任何证券转发给受托人。受托人在收到公司的书面指示后,应注销所有为转让、交换、付款、替换或注销而交出的证券,并应销毁该已注销的证券,并向公司交付销毁证明,除非公司另有指示。公司不得发行新的证券替代其已支付或交付受托人注销的证券。
第2.13节违约利息
如果公司拖欠支付一系列证券的利息,则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在随后的特别记录日期作为该系列证券持有人的人支付违约利息,以及就违约利息应付的任何利息。公司应确定股权登记日和缴款日。至少在记录日期前10天,公司应向受托人和该系列的每个证券持有人交付一份通知,说明记录日期、支付日期和将支付的利息金额。公司可以以任何其他合法方式支付违约利息。
第2.14节全球证券
| 1.1.1 | 证券条款.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高级职员证书应确定一系列证券是否应全部或部分以一种或多种全球证券的形式发行,以及该全球证券或证券的存托人。 |
| 1.1.2 | Transfer和Exchange。尽管《契约》第2.7节及除此之外载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任何全球证券只有在(i)该保存人通知公司其不愿意或无法继续担任该全球证券的保存人或在任何时候该保存人不再是根据《交易法》注册的清算机构的情况下,才可根据《契约》第2.7节将其交换为以该证券的保存人或其代名人以外的持有人的名义登记的证券,并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公司未能在此类事件发生后的90天内指定根据《交易法》注册为清算机构的继任存托人,或(ii)公司签署并向受托人交付高级职员证书,大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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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安全应如此可交换。任何根据前一句可交换的全球证券,应可交换为以保存人应以书面指示的名义登记的证券,其本金总额等于具有相同期限和条款的全球证券的本金金额。
除本条第2.14.2款另有规定外,全球证券不得转让,除非是由保存人就该全球证券整体转让给该保存人的代名人、由该保存人的代名人转让给该保存人或该保存人的另一代名人,或由保存人或任何该代名人转让给继任保存人或该继任保存人的代名人。
受托人没有义务或义务监测、确定或查询是否遵守根据本契约或根据适用法律就任何担保的任何权益的任何转让施加的任何转让限制,但要求交付本契约明示要求的证书和其他文件或证据除外,并且在本契约条款明示要求的情况下这样做,并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实质上符合本契约的明示要求。
| 1.1.3 | 乐g结束.根据本协议发行的任何全球证券应带有大致如下形式的图例: |
“该证券是下文提及的契约含义内的全球证券,以存管人或存管人提名人的名义登记。该证券可交换仅在契约所述有限情况下以保存人或其提名人以外的人的名义登记的证券,不得整体转让,除非保存人转让给保存人的提名人、保存人的提名人转让给保存人或保存人的另一提名人或由保存人或任何此类提名人转让
| 1.1.4 | 持有人的行为.保存人作为持有人,可委任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授权参与者作出或采取持有人根据契约有权作出或采取的任何请求、要求、授权、指示、通知、同意、放弃或其他行动。 |
| 1.1.5 | 支付ments.尽管本指引另有规定,除非第2.2节另有规定,任何全球证券的本金及利息(如有的话)均须向其持有人支付。 |
| 1.1.6 | 代理会员.就所有目的而言,证券的注册持有人将被视为该证券的所有人,并且只有注册持有人才享有本契约和证券项下的权利。保存人的成员或参与者(“代理成员”)以及通过代理成员持有全球证券实益权益的人,在本契约下对保存人代表其持有的任何全球证券不享有任何权利。存托人可被公司、受托人、付款代理人、注册处处长及上述任何代理人视为全球证券的绝对拥有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尽管有上述规定,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公司、受托人、付款代理人、书记官长或上述任何代理人使保存人提供的任何书面证明、代理或其他授权生效,或在保存人与其代理成员之间损害该保存人规范行使任何全球证券实益权益持有人权利的习惯做法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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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同意书,宣言和指示.除第2.14.5节另有规定外,公司、受托人和任何代理人应将某人视为由全球证券所代表的一系列未偿证券的本金金额的持有人,该本金金额应在保存人关于该全球证券的书面声明中指明,以获取持有人根据本契约要求给予的任何同意、声明、放弃或指示。 |
第2.15节CUSIP号码
公司在发行证券时可能会使用“CUSIP”号码(如果当时一般使用的话),如果使用,则受托人应在赎回通知中使用“CUSIP”号码,以方便持有人;但任何该等通知可能会声明,对于印在证券上或任何赎回通知所载的该等号码的正确性,并不作出任何陈述,且可能仅依赖印在证券上的身份识别的其他要素,及任何该等赎回不会因该等数字的任何缺陷或遗漏而受到影响。
第三条
赎回
第3.1节致受托人的通知
公司可就任何系列证券保留赎回及支付该系列证券的权利,或可订立契约,在该等证券规定的时间及条款前赎回及支付该系列证券或其任何部分。如一系列证券可赎回,而公司根据该证券的条款希望或有义务在其规定的到期日之前赎回该系列证券的全部或部分,则应将赎回日期和拟赎回的系列证券的本金金额通知受托人。公司应在赎回日期至少15日前(或受托人可接受的较短通知)向受托人发出通知。
第3.2节选择赎回证券
除非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高级职员证书对特定系列另有说明,如果要赎回的证券少于该系列的所有证券,将按以下方式选择要赎回的该系列证券:(a)如果该证券为全球证券形式,则按照存托人的程序,(b)如果该证券在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受托人实际了解该上市情况,则遵守主要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有),除非法律或适用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另有规定,否则(a)或(b)条未另有规定的证券在其上上市或(c)以受托人认为公平和适当的方式上市,包括以抽签或其他方式上市,但就Global Securities而言,须遵守存托人的适用规则和程序。受托人应从先前未被要求赎回的系列未偿证券中进行选择。受托人可选择该系列证券本金中面额大于1,000美元的部分进行赎回。其选择的系列证券及其部分的金额应为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整数倍,或者,就根据第2.2.10节以其他面额发行的任何系列证券而言,每个系列的最低本金面额及其整数倍。本契约适用于被要求赎回的系列证券的规定也适用于被要求赎回的该系列证券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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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节赎回通知
除非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高级人员证书对特定系列另有说明,否则公司应在赎回日期前至少15天但不超过60天,按照存托人的程序,以头等邮件或电子方式向其证券将被赎回的每一持有人发送或安排发送赎回通知。
通知应标识拟赎回系列证券,并应说明:
| (a) | 兑付日; |
| (b) | 赎回价格; |
| (c) | 付款代理人的姓名、地址; |
| (d) | 要求赎回的系列证券必须交回给付款代理收取赎回价款; |
| (e) | 要求赎回的系列证券的利息在赎回日及之后停止累积; |
| (f) | 如任何证券正在被部分赎回,则该等证券的本金将被赎回的部分,以及在赎回日期后及在交出该等证券时,须在原证券注销时以该证券持有人的名义发行本金相等于原证券未赎回部分的新证券或证券; |
| (g) | CUSIP号码(如有);及 |
| (h) | 特定系列或被赎回系列证券的条款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
应公司的要求,受托人应以公司的名义并由其承担费用给予公司编制的赎回通知;但前提是公司已在通知日期前至少5天(除非较短的时间应为受托人所接受)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书,要求受托人给予该通知并载明该通知中所述的信息。
第3.4节赎回通知的效力
一旦按照第3.3节的规定发出赎回通知,要求赎回的系列证券在赎回日到期并按赎回价格支付。
除非一系列的补充契约、董事会决议或高级人员证书另有规定,否则赎回通知可能不是有条件的。该等证券在交回给付款代理人时,应按赎回价格加上截至赎回日期的应计利息支付。
第3.5节赎回价款的交存
在赎回日或之前,公司应向付款代理存入足以支付该日将赎回的所有证券的赎回价款和应计利息(如有)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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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节部分赎回的证券。
在交出部分赎回的证券后,受托人在收到公司命令后,须为持有人认证一种相同系列和相同期限的新证券,其本金金额等于所交出的证券的未赎回部分。
第四条
盟约
第4.1节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本公司为各系列证券的持有人的利益承诺并同意,其将根据该系列证券的条款和本契约的条款,按时按时支付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和利息(如有)。在适用的付款日期纽约市时间上午11:00或之前,公司应向付款代理存入足够的款项,以根据该等证券的条款和本契约支付各系列证券的本金和利息(如有)。
第4.2节SEC报告
如果一系列的任何证券未偿还,公司应在其向SEC提交年度报告副本以及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3或15(d)节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文件和其他报告(或SEC可能通过规则和条例规定的上述任何部分的副本)的副本后15天内向受托人交付。公司还应遵守TIA § 314(a)的其他规定。为本第4.2节的目的,通过EDGAR系统向SEC提交的报告、信息和文件将被视为截至通过EDGAR提交此类文件时已交付给受托人,但有一项理解,即受托人不应负责确定是否已提交此类文件。受托人没有义务对交付给它的报告进行审查或分析。根据本条第4.2条向受托人交付报告、资料及文件仅供参考之用,而受托人收到上述内容,并不构成对其中所载或可从其中所载资料确定的任何资料的推定或实际通知或知悉,包括公司遵守其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契诺(就此而言,受托人有权完全依赖高级人员证书)。公司通过SEC的EDGAR系统向SEC提交的本第4.2节中提及的所有此类报告、信息或文件,应被视为已向受托人提交,并在此类报告、信息或文件通过EDGAR系统(或任何后续系统)提交时传送给持有人。
第4.3节合规证书
如一系列的任何证券未偿还,公司须在公司的每个财政年度(于本协议的日期12月31日结束)结束后的120天内,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述明已在签署高级人员的监督下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上一个财政年度的活动进行审查,以确定公司是否保持、遵守、履行和履行其在本契约下的义务,并进一步述明,至于每名签署该证明书的该等高级人员,据其所知,公司已备存、遵守、履行及履行本指引所载的每一项契诺,且在履行或遵守本指引的任何条款、条文及条件(或,如已发生违约或违约事件,则描述其可能知悉的所有该等违约或违约事件)方面并无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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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任何证券未偿还,公司将在知悉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后30天内向受托人交付一份书面通知,指明该违约或违约事件以及公司正在就此采取或拟就此采取的行动。
第4.4节中止、延期和高利贷法
公司承诺(在其可能合法地这样做的范围内),它将不会在任何时候坚持、抗辩或以任何方式主张或利用任何已在任何地方颁布、现在或以后任何时间有效的任何中止、延期或高利贷法,这可能会影响契诺或本契约或证券的履行;而公司(在其可能合法地这样做的范围内)特此明确放弃任何该等法律和契诺的所有利益或好处,即它不会通过诉诸任何该等法律,阻碍、延迟或阻碍执行本协议授予受托人的任何权力,但将遭受并允许执行每一项此类权力,就好像没有制定此类法律一样。
第五条
继任者
第5.1节公司可能合并的时间等
公司不得将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及资产与任何人(“承继人”)合并、合并或并入,或将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及资产转让、转让或出租予任何人(“承继人”),除非:
| (a) | 本公司为存续法团或承继人(如非本公司)为组织和有效存在的法团、合伙企业、信托或其他实体,并明确承担本公司在证券上和本契约项下的义务;和 |
| (b) | 在交易立即生效后,没有发生违约或违约事件,应已发生并正在继续。 |
公司应在拟议交易完成前向受托人交付一份具有前述效力的高级职员证书和一份律师意见,说明拟议交易和任何补充契约均符合本契约。
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物业与本公司合并、合并或转让予本公司。任何人员证明书或大律师意见均无须就有关事宜交付。
第5.2节继承者公司被取代
在任何合并或合并,或根据第5.1条出售、租赁、转易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时,由该等合并或并入或与该公司合并或作出该等出售、租赁、转易或其他处置的公司组成的继承法团,须继承、取代公司,并可行使该公司在本契约下的每项权利及权力,其效力犹如该承继人已在本契约中被指名为公司一样;但条件是,在出售、转易或其他处置(租赁除外)的情况下,前身公司应被解除本契约和证券项下的所有义务和契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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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违约和补救措施
第6.1节违约事件
“违约事件”,在本文中用于任何系列证券的任何地方,是指以下事件中的任何一个,除非在成立董事会决议、补充契约或高级职员证书中规定,该系列不应享有上述违约事件的好处:
| (a) | 该系列任何证券的任何利息在到期应付时发生拖欠,并将该拖欠持续30天(除非该等付款的全部金额由公司在该30天期限届满前存放于受托人或付款代理人);或 |
| (b) | 该系列任何证券到期未偿付本金;或 |
| (c) | 未履行或违反公司在本契约中的任何契诺或保证(不包括仅为该系列证券以外的系列证券的利益而已包含在本契约中的契诺或保证),该违约在已通过挂号或认证邮件给予后的60天内继续未得到纠正,由受托人向公司或由持有该系列已发行证券本金至少25%的持有人向公司及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该等违约或违约并要求对其进行补救,并说明该通知为本协议项下的“违约通知”;或 |
| (d) | 公司根据或在任何破产法的含义内: |
| (一) | 开始自愿立案, |
| (二) | 同意在非自愿案件中输入针对其的救济令, |
| (三) | 同意委任其保管人或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的保管人, |
| (四) | 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一般转让,或 |
| (五) | 一般在债务到期时无法偿付;或 |
| (e) | 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任何破产法作出命令或判令,规定: |
| (一) | 是为了在非自愿案件中对公司的救济, |
| (二) | 委任公司或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的保管人,或 |
| (三) | 下令清算公司, 而该命令或法令在60天内仍未停止并有效;或 |
| (f) | 根据第2.2.18节,在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高级职员证书中规定的与该系列证券有关的任何其他违约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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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一词是指标题11、美国法典或任何类似的美国联邦或州法律对债务人的救济。“托管人”一词是指任何破产法下的任何接管人、受托人、受让人、清算人或类似官员。
第6.2节加速到期;撤销和废止
如果在当时未偿付的任何系列证券的违约事件发生并仍在继续(第6.1(d)或(e)节中提及的违约事件除外),则在每一此种情况下,受托人或持有该系列未偿付证券本金不少于25%的持有人可宣布该系列证券的本金金额(或,如果该系列的任何证券为贴现证券,则该证券条款中可能指明的本金金额部分)以及应计和未付利息(如有),于该系列的所有证券即时到期及应付时,藉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如持有人发出,则向受托人发出),并于任何该等声明时,该等本金(或指明金额)及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的话)须即时到期及应付。如发生第6.1(d)或(e)条所指明的违约事件,则所有未偿还证券的本金(或指明金额)及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的话)应依事实成为并立即到期应付,而无须受托人或任何持有人作出任何声明或其他作为。
在就任何系列作出该等加速声明后的任何时间,以及在以下本条规定的受托人获得关于支付到期款项的判决或判令之前,该系列已发行证券的本金多数持有人可通过向公司和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撤销该声明及其后果,如果与该系列证券有关的所有违约事件,但不支付本金和利息(如有)除外,仅通过此类加速申报而到期的该系列证券已按照第6.13节的规定得到纠正或豁免。
此类撤销不得影响任何后续违约或损害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
第6.3条债项的收取及受托人强制执行的诉讼
公司承诺,如果
| (a) | 当任何证券的任何利息到期应付且该违约持续30天时,在支付该证券的任何利息时发生违约,或 |
| (b) | 任何证券在到期时本金的支付发生违约,或 |
| (c) | 任何偿债基金付款的存款发生违约,当证券条款到期时, |
然后,公司将应受托人的要求,为该等证券的持有人的利益,向其支付该等证券当时到期应付的本金和利息的全部金额,并在该等利息的支付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范围内,按该等证券规定的利率支付任何逾期本金和任何逾期利息的利息,此外,还将支付足以支付收款成本和费用的额外金额,包括受托人、其代理人和大律师的合理补偿、费用、支出和垫款。
如公司未能按要求立即支付该等款项,受托人可以本身名义及作为明示信托的受托人,就收取如此到期及未支付的款项提起司法程序,可将该等程序起诉至判决或最终判令,并可针对该等证券对公司或任何其他债务人强制执行,并从公司或该等证券上的任何其他债务人的财产中收取已判决或视为应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支付的款项,无论其身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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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本义齿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与任何系列的任何证券有关的违约事件发生并仍在继续,受托人可酌情着手保护和强制执行其权利和该系列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方法是通过在法律上或在受托人认为最有效的股权上进行的任何可用补救措施,以保护和强制执行任何此类权利,无论是为了具体强制执行本义齿中的任何契诺或协议,还是为了协助行使本义齿中授予的任何权力,或强制执行任何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
第6.4节受托人可提出申索证明
如有关公司或任何其他承付人的证券或公司或该等其他承付人或其债权人的财产发生任何接管、无力偿债、清算、破产、重组、安排、调整、组成或其他司法程序的未决,则受托人(不论该证券的本金随后是否应按其中明示或以声明或其他方式到期应付,亦不论受托人是否已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支付逾期本金或利息)均有权获授权,通过干预此类程序或其他方式,
| (a) | 提交和证明就证券所欠和未付的全部本金和利息的索赔,并提交可能必要或可取的其他文件或文件,以便在该司法程序中允许受托人的索赔(包括对受托人、其代理人和大律师的合理赔偿、开支、付款和垫款的任何索赔)和持有人的索赔,以及 |
| (b) | 收取及收取任何就任何该等债权应付或可交付的任何款项或其他财产,并将其分派,而任何保管人、接管人、受让人、受托人、清盘人、扣押人或任何该等司法程序中的其他类似官员,特此获各持有人授权向受托人支付该等款项,并在受托人同意直接向持有人支付该等款项的情况下,向受托人支付应付其的任何款项,作为受托人、其代理人和大律师的合理补偿、开支、付款和垫款,以及根据第7.7条应付受托人的任何其他款项。 |
本条文所载的任何规定,不得当作授权受托人授权或同意或代表任何持有人接受或采纳任何影响证券或其任何持有人权利的重组、安排、调整或组合计划,或授权受托人就任何该等程序中任何持有人的债权进行表决。
第6.5条受托人可以在不拥有证券的情况下执行债权。
本契约或证券项下的所有诉讼权利和债权,可由受托人在与其有关的任何程序中,在不管有任何证券或出示该证券的情况下,提起和强制执行,而受托人提起的任何该等程序,应以其作为明示信托受托人的个人名义提起,任何判决的追偿,应在提供受托人、其代理人和大律师的合理赔偿、开支、支出和垫款后,为该等判决已获追讨的证券持有人的应课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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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节所收款项的运用
受托人依据本条收取的任何款项或财产,应在受托人确定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并在因本金或利息而分配该等款项或财产时,在出示证券并在其上注明付款(如仅部分已付)时和在全额已付的情况下在交出时,按以下顺序申请:
第一:支付根据第7.7条应付受托人的所有款项;及
第二项:就已收取或为其利益而收取该等款项的证券,分别按该等证券到期及应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按比例支付该等证券当时到期及未付的本金及利息的款项,而不享有任何种类的优先权或优先权;及
第三:向公司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指示的一方。
第6.7条诉讼时效
任何系列的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均无权就本指引,或就委任接管人或受托人,或就本指引下的任何其他补救而提起任何司法或其他程序,除非
| (a) | 该持有人此前已就该系列证券的持续违约事件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 |
| (b) | 持有该系列未偿还证券本金不少于25%的持有人,应已向受托人提出书面请求,就本协议项下以其本人名义发生的违约事件提起诉讼; |
| (c) | 该等持有人已就遵守该等要求将招致的成本、开支及法律责任向受托人提出并应要求向受托人提供令受托人满意的弥偿; |
| (d) | 受托人在接获该通知、要求及提供赔偿后60天内未能提起任何该等程序;及 |
| (e) | 该系列已发行证券本金多数的持有人在该60天期限内未向受托人发出与该书面请求不一致的指示; |
据了解,并打算任何一名或多名该等持有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享有任何权利,不论凭藉或利用本契约的任何条文影响、扰乱或损害该等持有人中任何其他人的权利(据了解,受托人并无确定任何行动是否不符合任何持有人的利益的肯定责任),或取得或寻求取得优先于该等持有人中任何其他人的优先权或优先权,或强制执行本契约下的任何权利,除非以此处规定的方式并为了所有此类持有人的平等和可评定的利益。
第6.8节持有人无条件获得本息的权利
尽管本契约中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证券的持有人仍有权在规定的到期日或在该证券中表示的规定的到期日(或在赎回的情况下,在赎回日期)收取该证券的本金和利息(如有)的任何款项,并就任何该等款项的强制执行提起诉讼,而该等权利不得在未经该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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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节恢复权利和补救措施
如受托人或任何持有人已提起任何程序以强制执行本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而该等程序已因任何理由而终止或放弃,或已被裁定对受托人或该等持有人不利,则在每宗该等情况下,除该等程序中的任何裁定外,公司、受托人及持有人须分别恢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先前地位,其后,受托人及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及补救措施均须继续,犹如并无提起该等程序一样。
第6.10节权利和补救措施累计
除第2.8节中关于替换或支付被毁损、毁坏、丢失或被盗的证券另有规定外,本协议赋予或保留给受托人或持有人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均无意排除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每项权利和补救办法均应是累积的,并且是在根据本协议或现在或以后在法律上或在公平或其他方面存在的每项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之外的。根据本协议或其他方式主张或采用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阻止同时主张或采用任何其他适当权利或补救办法。
第6.11条延迟或遗漏而非放弃
受托人或任何证券的任何持有人在行使因任何违约事件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方面的任何延迟或疏忽,均不得损害任何该等权利或补救措施,或构成对任何该等违约事件的放弃或对该等违约事件的默许。本条或法律赋予受托人或持有人的每一项权利和补救办法,可由受托人或持有人(视情况而定)不时行使,并视认为合宜的情况行使。
第6.12节持有人的控制
任何系列的未偿还证券的本金金额不少于多数的持有人,有权就该系列的证券指示进行任何程序的时间、方式和地点,以获得受托人可用的任何补救,或行使授予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或权力,但条件是
| (a) | 该指示不得与任何法律规则或本契约相冲突, |
| (b) | 受托人可采取受托人认为适当但与该指示并无抵触的任何其他行动, |
| (c) | 除第7.1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如受托人善意地须由受托人的一名负责人员裁定如此指示的法律程序将涉及受托人的个人法律责任,则受托人有权拒绝遵从任何该等指示,及 |
| (d) | 在按本条第6.12条指示采取任何行动前,受托人有权就其遵从该要求或指示可能招致的费用、开支及法律责任获得令其满意的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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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节过去违约的豁免
任何系列的未偿还证券的本金金额不少于多数的持有人,可代表该系列所有证券的持有人,藉向受托人及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豁免过去根据本协议就该系列的任何违约及其后果,但该系列的任何证券的本金或利息的支付违约除外(但条件是,任何系列的未偿还证券的本金金额多数的持有人可撤销加速及其后果,包括此类加速导致的任何相关付款违约)。就本义齿的每一目的而言,一旦有任何该等放弃,该等违约即告不复存在,由此产生的任何违约事件均应视为已得到纠正;但该等放弃不得延伸至任何后续或其他违约或损害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
第6.14款承担费用
本契约的所有各方同意,而任何证券的每一持有人因其接受而被视为已同意,任何法院可酌情要求,在任何强制执行本契约项下任何权利或补救的诉讼中,或在任何针对其作为受托人所采取、遭受或遗漏的任何行动而针对受托人的诉讼中,该诉讼中的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提交承诺以支付该诉讼的费用,并且该法院可酌情评估合理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针对该诉讼中的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并已适当考虑到该一方诉讼当事人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是非曲直和善意;但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公司提起的任何诉讼、受托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任何持有人提起的任何诉讼,或持有人团体,合计持有任何系列已发行证券本金超过10%,或任何持有人为强制执行任何证券的本金或利息在所述到期日或之后或在该等证券中表示的所述到期日(或,在赎回的情况下,在赎回日期)的支付而提起的任何诉讼。
第七条
受托人
第7.1条受托人的职责
| (a) | 如某一系列的证券已发生违约事件并仍在继续,则受托人应就该系列的证券行使本契约赋予其的权利和权力,并在行使这些权利和权力时使用与审慎人在该情况下在处理该人自己的事务时所行使或使用的同等程度的谨慎和技巧。 |
| (b) | 违约事件持续期间除外: |
| (一) | 受托人只需履行本契约中具体规定的职责,而无需履行其他职责,不得将任何默示的契诺或义务解读为本契约中针对受托人的内容。 |
| (二) | 在受托人方面没有恶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可就陈述的真实性和其中所表达的意见的正确性,最终依赖向受托人提供并符合本指引要求的高级职员证书或大律师意见;然而,如任何该等高级人员的证明书或大律师意见根据本条例的任何条文特别规定须提供予受托人,则受托人须审查该等高级人员的证明书及大律师的意见,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指引的规定(但无须确认或调查其中所述的数学计算或其他事实的准确性)。 |
26
| (c) | 受托人对自身的过失行为、自身的过失不作为或者自身的故意不当行为,不得免除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
| (一) | 本款不限制本节(b)款的效力。 |
| (二) | 受托人不对负责人员善意作出的任何判断错误承担责任,除非证明受托人在确定相关事实方面存在疏忽。 |
| (三) | 受托人无须就其根据该系列证券的时间、方法和地点,就根据本契约就该系列证券进行任何可供受托人使用的补救或行使授予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或权力的任何法律程序的时间、方法和地点而善意地就该系列证券采取、遭受或未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法律责任。 |
| (四) | 本指引的每项条文如以任何方式与受托人有关,均受本条(a)、(b)及(c)段规限。 |
| (d) | 受托人可以拒绝履行任何职责或行使任何权利或权力,除非其收到其对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感到满意的担保或赔偿。 |
| (e) | 除受托人与公司书面协议外,受托人对其收到的任何款项不承担利息责任。受托人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资金,除法律规定的范围外,无需与其他资金隔离。 |
| (f) | 本契约的任何条文均不得要求受托人在履行其任何职责或行使其任何权利或权力时承担其自有资金风险或以其他方式承担任何财务责任,前提是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未向其合理保证偿还该等资金或就该等风险作出充分赔偿。 |
| (g) | 付款代理人、注册官、通知代理人、任何代理人及任何认证代理人,均有权享有本条(a)、(b)及(c)段就受托人规定的保护、豁免及标准照顾。 |
第7.2条受托人的权利
| (a) | 受托人可依赖并应受到保护,以根据其认为真实且已由适当人士签署或出示的任何文件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受托人无须调查文件所述的任何事实或事项。 |
| (b) | 受托人在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前,可要求提供高级人员证书或律师意见,或两者兼而有之。受托人无须对其依赖该高级人员的证明书或大律师的意见而善意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在此提及的任何要求或指示,均须以高级人员证明书作充分证明。 |
| (c) | 受托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行事,不对任何谨慎委任的代理人的不当行为或疏忽负责。任何保存人不得被视为受托人的代理人,受托人不得对任何保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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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受托人不对其认为已获授权或在其权利或权力范围内善意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责任,但受托人的行为不构成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受托人不对任何特殊、惩罚性或后果性损害承担责任,即使这些损害是可以合理预见的。 |
| (e) | 受托人可就其选定的大律师征询意见,而该大律师的意见或大律师的任何意见,就其根据本协议善意及依赖而采取、遭受或遗漏的任何行动而言,应是充分和完整的授权和保护。 |
| (f) | 受托人没有义务应任何证券持有人的请求或指示行使本契约赋予其的任何权利或权力,除非该等持有人已就其遵守该请求或指示可能招致的成本、开支和责任向受托人提出并应请求向受托人提供受托人满意的担保或赔偿。 |
| (g) | 受托人无须就任何决议、证明书、陈述书、文书、意见、报告、通知、要求、指示、同意、判决、命令、债券、债权证、票据、其他债务证据或其他纸张或文件所述的事实或事项进行任何调查,但受托人可酌情就其认为适当的事实或事项作出进一步查询或调查。 |
| (h) | 除非受托人的负责人员已在受托人的公司信托办公室收到任何事实上属于此类违约的事件的书面通知,且该通知一般提及证券或特定系列的证券和本契约,否则受托人不得被视为收到任何违约(第6.1或6.2条下的付款违约除外)或违约事件的通知。 |
| (一) | 给予受托人的权利、特权、保护、豁免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其获得赔偿的权利,延伸至以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身份的受托人,以及每一代理人、托管人和受雇在本协议项下行事的其他人,并由其强制执行。 |
| (j) | 受托人可要求发证人交付载明当时获授权依据本指引采取指明行动的个人姓名及高级人员职衔的高级人员证明书,而该高级人员证明书可由获授权签署高级人员证明书的人签署,包括先前交付而未获取代的任何该等证明书中指明如此授权的人。 |
| (k) | 受托人没有义务就第四条所载的契诺向发行人查询或监督其履行情况。 |
| (l) | 受托人无须就执行本契约下的信托及权力提供任何票据、债券或保证。 |
| (m) | 受托人采取本契约允许的行动的允许权不应被解释为这样做的义务或义务。 |
第7.3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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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节受托人的个人权利
受托人以其个人或任何其他身份可成为证券的所有人或质权人,并可以其他方式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进行交易,享有其在不是受托人时应享有的相同权利。任何代理都可以用类似的权利做同样的事情。受托人亦受第7.11及7.12条规限。
第7.5节受托人的免责声明
受托人对本契约或证券的有效性或充分性不作任何陈述,不对公司使用证券所得收益负责,也不对证券中除其认证外的任何陈述负责。
第7.6节违约通知
如任何系列的证券发生违约或违约事件并仍在继续,且受托人的负责人员实际知悉该违约或违约事件,则受托人应在违约或违约事件发生后90天内向该系列证券的每一证券持有人邮寄(或交付通知,但须遵守存托人或相关清算系统的适用程序)该违约或违约事件的通知,如果更晚,则在受托人的负责人员书面通知该违约或违约事件后。除任何系列的任何证券的本金或利息的支付发生违约或违约事件,或任何偿债基金分期付款发生违约情况外,如果且只要其公司信托委员会或其负责人员的委员会善意地确定扣留通知符合该系列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则受托人可扣留通知。
第7.7节受托人向持有人提交的报告
自20日起,受托人须在每次之后的60天内,按照TIA § 313并在其规定的范围内,以邮寄方式向所有证券持有人(如其姓名及地址出现在注册主任备存的名册上)转递一份日期为该周年日的简短报告。
每份报告在交付给任何系列的证券持有人时,应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该系列证券上市的每个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副本。任何系列证券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公司应及时通知受托机构。
第7.8节补偿和赔偿
公司应不时向受托人支付其服务的补偿,这是公司和受托人应不时书面约定的。受托人的赔偿不受明示信托受托人赔偿法律的限制。公司应要求向受托人偿还其发生的一切合理的自付费用。此类费用应包括受托人的代理人和大律师的合理补偿和费用。
公司应就其在作为受托人或代理人履行本契约项下的受托人职责时所招致的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包括为自己辩护的费用)向每一位受托人和任何前任受托人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受托人应将其可能要求赔偿的任何索赔及时通知公司;但条件是,除非公司因此而受到重大损害,且在此范围内,未向公司如此通知不得解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公司应对索赔进行抗辩,受托人应配合抗辩;但如公司利益与受托人利益发生利益冲突,受托人可自行进行抗辩。受托人可拥有一名独立大律师(如适用,除当地大律师外),公司应支付该大律师的合理费用和开支。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结算费用,不得无理拒绝同意。本赔偿适用于高级职员、董事、雇员、股东和受托人的代理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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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须就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雇员、股东、代理人或代理人所招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作出补偿或赔偿,只要该损失或责任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最终的、不可上诉的命令中裁定的自身疏忽或故意行为所致。
为保证公司在本条中的付款义务,受托人应对受托人持有或收取的所有金钱或财产在任何系列的证券之前拥有留置权,但以信托方式持有以支付该系列特定证券的本金和利息的除外。
当受托人在第6.1(d)或(e)节规定的违约事件发生后产生费用或提供服务时,费用和对服务的补偿(包括其代理人和律师的费用和开支)旨在构成任何破产法下的管理费用。
本节的规定应在本契约终止和受托人辞职和免职后继续有效。
第7.9条受托人的更换
受托人的辞职或免职以及继任受托人的委任,只有在继任受托人接受本条规定的委任后才生效。
受托人可就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证券提出辞职,方法是至少在建议辞职的日期前30天通知公司。任何系列证券的本金多数持有人可通过通知受托人和公司的方式解除该系列的受托人。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就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证券解除受托人的职务:
| (a) | 受托人未能遵守第7.11条; |
| (b) | 受托人被裁定破产或资不抵债或根据任何破产法就受托人订立救济令; |
| (c) | 托管人或公职人员掌管受托人或其财产;或 |
| (d) | 受托人变得不能采取行动。 |
受托人辞职或被免职或因任何原因出现受托人职务空缺的,公司应及时指定继任受托人。在继任受托人就任后一年内,持有当时已发行证券本金过半数的持有人可委任继任受托人接替公司委任的继任受托人。
如任何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证券的继任受托人在退任受托人辞职或被免职后60天内未就任,则退任受托人、公司或所适用系列证券本金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可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委任继任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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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任受托人应将其委任的书面接纳送达退任受托人及公司。紧接其后,退任受托人须将其作为受托人持有的全部财产转移至受第7.8条规定的留置权规限的继任受托人,退任受托人的辞职或免职即生效,而继任受托人就其根据本契约作为受托人的每一系列证券拥有受托人的所有权利、权力和义务。继任受托人应向每个该等系列的每个证券持有人交付其继任通知。尽管根据本条第7.9条更换了受托人,但公司根据本条第7.8条承担的义务仍应继续为退任受托人的利益而继续,其因在此种更换之前根据其在本契约下的权利、权力和义务采取或不采取的行动而招致的费用和责任。
第7.10节合并等方式的继任受托人
受托人与另一法团合并、合并或转换为另一法团或将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公司信托业务转让予另一法团的,无任何进一步作为的承继法团即为承继受托人。
第7.11节资格;取消资格
本契约应始终有一名满足TIA § 310(a)(1)、(2)和(5)要求的受托人。受托人应始终拥有其最近公布的年度状况报告中规定的至少25,000,000美元的合并资本和盈余。受托人应遵守TIA § 310(b)。
第7.12节对公司的债权优先收取
受托人受TIA § 311(a)的约束,不包括TIA § 311(b)中列出的任何债权人关系。已辞职或被免职的受托人应在所示范围内受TIA § 311(a)的约束。
第八条
满足与解除;防御
第8.1节满足和解除契约
本契约须于公司命令后不再具有进一步效力(本条第8.1条以下规定的情况除外),而受托人须签立适当文书,承认本契约的满足及解除,当
| (a) | 要么 |
| (一) | 所有经其认证并交付的证券(已毁损、灭失或被盗且已被替换或支付的证券除外)已交付受托人注销;或 |
| (二) | 此前未交付受托人注销的所有该等证券 |
| (1) | 已到期应付,或 |
| (2) | 将在一年内到期并在其规定的到期日支付,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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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已根据受托人满意的安排被要求赎回或将在一年内被要求赎回,以受托人以公司名义发出赎回通知,并由公司承担费用,或 | |
| (4) | 根据第8.3条(如适用)被视为已获支付和解除; |
及公司在上述第(1)、(2)或(3)款的情况下,已不可撤销地向受托人存入或安排以信托方式向受托人存入足以支付及清偿此前未交付予受托人注销的该等证券的全部债务的金额,以支付截至该存款日期的本金及利息(如证券已于该存款日期或之前到期应付)或截至所述到期日或赎回日期(视情况而定);
| (b) | 公司已支付或促使支付公司根据本协议应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及 |
| (c) | 公司已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职员证书及一份大律师意见,每一份均述明本条例就满足及解除本契约而订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获遵守。 |
尽管本指引已获满足及解除,但公司根据第7.8条对受托人的责任,如款项已根据本条(a)条存入受托人,则第2.4、2.7、2.8、8.2及8.5条的条文仍然有效。
第8.2节信托基金的申请;赔偿
| (a) | 在符合第8.5节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第8.1节存放于受托人的所有款项、根据第8.3或8.4节存放于受托人的所有款项和美国政府债务或外国政府债务,以及受托人就根据第8.3或8.4节存放于受托人的美国政府债务或外国政府债务而收到的所有款项,均应以信托形式持有,并由其根据证券和本契约的规定用于支付,作为受托人可直接或通过任何付款代理人(包括作为其自己的付款代理人的公司)向有权获得该款项的人确定本金和利息,该等款项已存放于受托人或由受托人收取,或按第8.3或8.4节的设想进行强制性偿债基金付款或类似付款。 |
| (b) | 公司须就根据第8.3或8.4条存放的美国政府债务或外国政府债务所征收或评估的任何税款、费用或其他费用,或就该等债务所收取的利息和本金(由持有人或代表持有人应付的任何款项除外),向受托人支付并应向其作出赔偿。 |
| (c) | 受托人应在公司要求时不时向公司交付或支付第8.3或8.4节规定的任何美国政府义务或由其持有的外国政府义务或款项,而根据国家认可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交付给受托人的书面证明中所表示的意见,这些义务或款项超过了当时为存放或收到此类美国政府义务或外国政府义务或款项的目的而需要存放的金额。本条款不得授权受托人出售根据本契约持有的任何美国政府义务或外国政府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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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节任何系列证券的法定撤销
除非本第8.3条另有规定,否则根据第2.2.20条不适用于任何系列的证券,公司须被视为已于本(d)段所提述的存款日期后第91天支付及清偿任何系列的所有未偿还证券的全部债务,而本义齿的规定,因其与该系列的该等未偿还证券有关,不再有效(而受托人须在公司要求下签立适当的文书,费用由公司承担),除了:
| (a) | 该系列证券的持有人有权从本协议(d)项所述的信托基金中收取(i)在该系列已发行证券的本金或分期本金或利息的规定到期日支付该系列已发行证券的本金和每期本金及利息,以及(ii)根据本契约和该系列证券的条款在该等付款到期和应付之日适用于该系列证券的任何强制性偿债基金付款的利益; |
| (b) | 第2.4、2.7、2.8、8.2、8.3及8.5条的规定;及 |
| (c) | 受托人的权利、权力、信托及豁免; |
条件是,应已满足下列条件:
| (d) | 公司应已将(除第8.2(c)节规定的情况外)作为信托资金以信托方式存入或安排不可撤销地存入受托人,以支付以下款项,具体质押为此类证券持有人的担保并专门用于(i)以美元计价的此类系列证券、以美元计价的现金和/或美国政府债务的利益,或(ii)以外币(复合货币除外)计价的此类系列证券、货币和/或外国政府债务的情况,通过按照其条款支付利息和本金,将提供(且不进行再投资且不承担对该受托人的纳税义务),不迟于任何款项支付到期日前一天,根据国家认可的独立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在交付给受托人的书面证明中表示的现金数额,足以支付和解除每期本金和利息(如有),于该等分期利息或本金及该等偿债基金付款到期日期就该等系列的所有证券作出的任何强制性偿债基金付款; |
| (e) | 该等存款将不会导致违反或违反本契约或公司作为一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书,或构成违约; |
| (f) | 有关该系列证券的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均不得在该存款日期或在该日期后第91天结束的期间内发生并持续进行; |
| (g) | 公司应已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职员证书和一份大律师意见,大意是(i)公司已收到国内税务局的裁决,或已有国内税务局公布的裁决,或(ii)自本契约执行之日起,适用的联邦所得税法发生了变化,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大意是,并应根据大律师的该意见确认,该系列证券的持有人将不确认收入,因此类存款、撤销和解除而产生的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收益或损失,将按未发生此类存款、撤销和解除的情况下的相同金额、相同方式和相同时间缴纳联邦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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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公司须已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述明该存款并非由公司以击败、阻碍、延迟或欺骗公司任何其他债权人为目的而作出;及 |
| (一) | 公司须已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及一份大律师意见,每一份均须述明就本条所设想的撤销而订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获遵从。 |
第8.4节违反盟约
除非根据第2.2条另有规定本条第8.4条不适用于任何系列的证券,否则公司可忽略就任何系列的证券遵守第4.2、4.3、4.4、4.5条所列的任何条款、条文或条件,及5.1以及该系列证券的补充契约或根据第2.2.20条交付的董事会决议或高级人员证书中指明的任何附加契诺(而未能遵守任何该等契诺不构成根据第6.1条就该系列证券的违约或违约事件),以及该系列证券的补充契约或根据第2.2.18条交付的董事会决议或高级人员证书中指明的任何事件的发生并被指定为违约事件,就该系列证券而言,不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或违约事件,但应已满足以下条件:
| (a) | 关于本第8.4节,公司已将(除第8.2(c)节规定的情况外)作为信托资金以信托方式存放或安排不可撤销地存放于受托人,目的是支付以下款项,这些款项专门质押为此类证券持有人的利益(i)在以美元计价的此类系列证券、以美元计价的现金和/或美国政府债务的情况下,或(ii)在以外币(复合货币除外)计价的此类系列证券、货币和/或外国政府债务的情况下,其将通过按照其条款支付利息和本金,提供(且不进行再投资且不承担对该受托人的税务责任),不迟于任何款项支付到期日前一天,根据国家认可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交付给受托人的书面证明中表示的现金数额,足以支付和解除每期本金和利息(如有),于该等分期利息或本金及该等偿债基金付款到期日期就该等系列证券作出的任何强制性偿债基金付款; |
| (b) | 该等存款将不会导致违反或违反本契约或公司作为一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书,或构成违约; |
| (c) | 该系列证券未发生违约或违约事件,且在该存款日仍在继续; |
| (d) | 公司应已向受托人交付一份法律顾问意见,大意是此类系列证券的持有人将不会因此类存款和契约失效而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确认收入、收益或损失,并将按相同金额、相同方式和相同时间缴纳联邦所得税,这与未发生此类存款和契约失效的情况相同; |
| (e) | 公司须已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述明该存款并非由公司以击败、阻碍、延迟或欺骗公司任何其他债权人为目的而作出;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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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公司须已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及一份大律师意见,每一份均须述明本条就本条所设想的契诺失效而订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获遵从。 |
第8.5节偿还公司款项
在适用的废弃物权法的规限下,受托人和付款代理人应书面请求向公司支付其为支付本金和利息而持有的两年内仍无人认领的任何款项。此后,有权获得这笔资金的证券持有人必须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向公司寻求付款,除非适用的废弃财产法指定了另一个人。
第九条
补充契约、修订及豁免
第9.1节未经持有人同意
公司和受托机构可在不征得任何证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修改或补充本契约或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证券:
| (a) | 纠正任何歧义、缺陷或不一致之处; |
| (b) | 遵守第五条; |
| (c) | 在有证证券之外或代替有证证券的地方提供无证证券; |
| (d) | 对任何系列的证券或任何系列的有担保证券追加担保; |
| (e) | 交出本公司在本契约下的任何权利或权力; |
| (f) | 为任何系列证券的持有人的利益添加契诺或违约事件; |
| (g) | 遵守适用的保存人的适用程序; |
| (h) | 作出不会对任何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变更; |
| (一) | 规定发行和确立本契约允许的任何系列证券的形式和条款及条件; |
| (j) | 为继任受托人就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证券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委任提供证据及订定条文,并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改本指引的任何条文,以订定或便利由多于一名受托人管理本协议项下的信托;或 |
| (k) | 遵守SEC的要求,以便在TIA下实施或维持本义齿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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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条经持有人同意
经受该等补充契约影响的各系列已发行证券的本金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书面同意(包括就该系列证券的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取得的同意),公司及受托人可订立补充契约,以增加或以任何方式更改本契约或任何补充契约的任何规定或消除本契约或任何补充契约的任何规定,或以任何方式修改各该系列证券持有人的权利。除第6.13条另有规定外,透过向受托人发出通知(包括就有关该系列证券的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而取得的同意)持有任何系列已发行证券的本金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可豁免公司遵守本契约或证券就该系列的任何规定。
根据本条第9.2条批准任何建议的补充契约或放弃的特定形式,无须证券持有人的同意,但如该同意批准其实质内容,则该同意即为足够。在根据本条订立的补充契约或豁免生效后,公司应向受此影响的证券持有人发送一份简要说明该补充契约或豁免的通知。然而,公司未能发送或公布该等通知,或其中的任何缺陷,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或影响任何该等补充契约或豁免的有效性。
第9.3节限制
未经每名受影响证券持有人同意,修订或放弃不得:
| (a) | 减少持有人须同意修改、补充或放弃的证券的本金; |
| (b) | 降低任何证券的利率或延长支付利息(包括违约利息)的时间; |
| (c) | 减少本金或更改任何证券的规定期限或减少任何偿债基金或类似义务的支付金额,或推迟确定的日期; |
| (d) | 贴现证券加速到期时减少应付贴现证券本金; |
| (e) | 豁免任何证券的本金或利息(如有)的支付方面的违约或违约事件(除非该系列已发行证券的本金金额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撤销任何系列证券的加速支付以及因该加速支付而导致的豁免支付违约); |
| (f) | 使任何证券的本金或利息(如有的话)以该证券所述货币以外的任何货币支付; |
| (g) | 对第6.8、6.13或9.3条(本句)作出任何更改;或 |
| (h) | 放弃任何证券的赎回付款,前提是该赎回是由公司选择进行的。 |
36
第9.4节遵守信托契约法
对本契约的每一项修订或放弃,或一个或多个系列证券的形式和条款及条件的发行和确立,均应在符合当时有效的TIA的补充契约中载明。
第9.5节同意书的撤销及效力
在补充契约中规定的修订或放弃生效之前,担保持有人对其的同意是持有人和任何证明与同意持有人的担保相同债务的担保或担保部分的每一后续持有人的持续同意,即使未在任何担保上注明同意。然而,如受托人在补充契约日期或放弃生效日期之前收到撤销通知,则任何该等持有人或其后的持有人可撤销对其担保或部分担保的同意。
任何修订或放弃一经生效,须对受该修订或放弃影响的每一系列的每名证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除非该修订或放弃属第9.3条(a)至(h)条中任何条款所述的类型。在这种情况下,修改或放弃对已同意的证券的每一持有人以及证明与同意持有人的证券具有相同债务的证券或证券部分的每一后续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公司可以但无义务确定一个记录日期,以确定有权给予其同意或采取上述或根据本契约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的持有人。如果一个记录日期是固定的,那么尽管有紧接前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那些在该记录日期是持有人的人(或其正式指定的代理人),并且只有这些人,才有权给予该同意或撤销先前给予的任何同意或采取任何该等行动,无论该等人在该记录日期之后是否继续是持有人。该同意不得在该记录日期后超过120天内有效或有效。
第9.6节证券上或交易所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上的证券
公司或受托人可对其后认证的任何系列的任何证券放置有关修订或豁免的适当标记。公司可发行以换取该系列证券,受托人应在收到反映修订或豁免的该系列新证券的公司订单后进行认证。
第9.7节受托人受保护
在执行或接受本条允许的任何补充契约所设定的额外信托或由此对本契约所设定的信托所作的修改时,受托人有权根据要求收到符合第10.4和10.5条的高级职员证书和/或律师意见,并且(在不违反第7.1条的情况下)在依赖该高级职员证书和/或律师意见时应得到充分保护。受托人须于交付该等高级人员证明书或大律师意见或两者时签署所有补充契约,但受托人无须签署任何对其在本契约下的权利、职责、法律责任或豁免产生不利影响的补充契约除外。
37
第十条
杂项
第10.1节信托契约法案的控制
如果本义齿的任何条款限制、限定或与TIA要求或视为包含在本义齿中的另一条款发生冲突,则应控制该要求或视为条款。
第10.2节通知
任何由公司或受托人向另一方,或由持有人向公司或受托人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如以英文书面发出,并提述本契约及适用的证券或系列证券,并亲自送达或以头等邮件邮寄,或以传真传送方式送达:
如果对公司:
亿咖通科技公司。
United伦敦E1W 1UN圣凯瑟琳道1号International House北二楼
王国
关注:于亨利
if对受托人:
美国银行信托公司,全国协会
邮件停止:EX-NJ-FPIN
索纳尔街333号。
新泽西州爱迪生08837
关注:Corporate Trust – 亿咖通科技 Inc。
公司或受托人藉通知另一方,可为其后的通知或通讯指定额外或不同的地址。
向证券持有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讯,须以电子方式或以头等邮件或隔夜航空快递方式寄往注册主任备存的登记册上显示的其地址,或在符合存管人或有关结算系统的适用程序的情况下交付。未向任何系列的证券持有人发送通知或通信或其中的任何缺陷不应影响其相对于该系列或任何其他系列的其他证券持有人的充分性。
以上述方式发出或公布通知或通讯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无论证券持有人是否收到,均已妥为发出。
公司向证券持有人发送通知或通讯的,应当同时抄送受托人和各代理人。
第10.3节持有人与其他持有人的沟通
任何系列的证券持有人可根据TIA § 312(b)与该系列或任何其他系列的其他证券持有人就其在本契约或该系列或所有系列的证券下的权利进行沟通。本公司、受托人、注册处处长及任何其他人均享有TIA § 312(c)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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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节关于条件先例的证明和意见
在公司向受托人提出根据本契约采取任何行动的任何请求或申请时,公司应向受托人提供:
| (a) | 高级人员证明书,述明签署人认为本指引就建议行动订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如有的话)已获遵从;及 |
| (b) | 律师的意见,指出该律师认为,所有此类先决条件均已得到遵守。 |
第10.5节证书或意见中要求的陈述
有关遵守本指引所规定的条件或契诺的每份证明书或意见(依据TIA § 314(a)(4)提供的证明书除外)须符合TIA § 314(e)的条文,并须包括:
| (a) | 作出该证明或意见的人已阅读该契诺或条件的声明; |
| (b) | 关于该证明或意见所载陈述或意见所依据的审查或调查的性质和范围的简要说明; |
| (c) | 声明,指该人认为他已作出所需的审查或调查,以使他能够就该契诺或条件是否已获遵守发表知情意见;及 |
| (d) | 有关该人认为该条件或契诺是否已获遵从的声明。 |
受托人可以制定合理的规则,供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证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行动。任何代理人都可以制定合理的规则,对其职能设置合理的要求。
第10.6节法定假日
除非董事会决议、高级职员证书或特定系列的补充契约另有规定,“法定假日”是指任何非工作日的日子。缴款日为支付地法定节假日的,可以在非法定节假日的翌日在该地支付,其间不计息。
第10.7节不得对他人追索
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股东本身,对公司在证券或契约下的任何义务,或对基于、关于或由于此类义务或其创建而提出的任何索赔不承担任何责任。每个证券持有人通过接受证券放弃并解除所有此类责任。豁免和解除是发行证券考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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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节对应人员
本契约可在任意数目的对应方中签署,也可由合同双方在不同的对应方中签署,每一份经如此签署后应被视为正本,所有这些内容加在一起应构成一份相同的协议。以传真、PDF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交换本契约的副本和签名页,应构成对本契约各方的有效执行和交付,并可用于所有目的以代替原始契约。以传真、PDF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传送的双方签字,在任何情况下均视为其签字原件。
关于法律的第10.9节
这种契约和证券应受适用于在这种状态下所达成和将要履行的协议的纽约州法律管辖,而不考虑其中的法律规定的冲突。
公司、受托人和持有人(通过他们接受证券)在此各自不可撤销地放弃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充分范围内,在因本契约、票据或此处或此处所设想的交易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由陪审团审判的任何和所有权利。
因本契约或本契约所设想的交易而产生或基于本契约或本契约所设想的交易的任何法律诉讼、诉讼或程序,可在设于纽约市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法院或设于纽约市的每一案件的纽约州法院(统称为“特定法院”)提起,且每一方不可撤销地在任何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中服从这些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以邮寄方式(在任何适用的法规或法院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将任何程序、传票、通知或文件送达上述当事人的地址,即为在任何该等法院提起的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程序的有效程序送达。本公司、受托人及持有人(藉其接受证券)各自在此不可撤回及无条件地放弃任何反对在指定法院为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程序奠定地点的反对,并不可撤回及无条件地放弃及同意不申辩或主张任何该等诉讼、诉讼或其他程序已在不方便的法院地提起。
第10.10节没有对其他协议的不利解释。
本契约不得用于解释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的另一份契约、贷款或债务协议。任何此类契约、贷款或债务协议不得用于解释本契约。
第10.11款继承人
公司在本契约中与证券的所有协议对其继承者具有约束力。受托人在本契约中的所有协议均对其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第10.12节可分割性
如本义齿或证券中的任何条款无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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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3节目录、标题等
本索引的目录、交叉参照表、各条款和章节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插入,不被视为本索引的一部分,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限制本索引的任何条款或规定。
第10.14节外币或ECU证券
除非董事会决议、本合同的补充契约或依据本契约第2.2节就某一系列证券交付的高级职员证书另有规定,每当为本契约的目的,所有系列或所有系列的证券的本金总额的特定百分比的持有人可能采取任何行动,而在此期间,有任何系列的未偿还证券以硬币或美元以外的货币(包括ECU)计价,那么,为采取此类行动而应被视为未偿还的该系列证券的本金金额应为按当时市场汇率就该金额可获得的美元金额。就本第10.15条而言,“市场汇率”系指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公布的纽约市对该货币进行有线转账的午间美元买入汇率;但就ECU而言,市场汇率系指欧盟委员会(或其任何继承者)在欧盟官方公报(该出版物或任何继承出版物,“日刊”)上公布的汇率。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无法获得该货币的该市场汇率,则受托人应全权酌情使用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该报价,或在ECU的情况下,使用日刊上公布的截至最近可用日期的汇率,或使用报价,或在ECU的情况下,使用纽约市或有关货币发行国的一家或多家主要银行的汇率,或,就ECU而言,在卢森堡或其他报价,或就ECU而言,作为受托人,经与公司协商,应认为适当的汇率。本款规定应适用于就证券持有人根据本契约条款采取的任何行动确定以美元以外货币计值的系列证券的等值本金金额。
受托人有关市场汇率的一切决定和决定或前款规定的任何替代决定,均由其全权酌情决定,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所有目的均为结论性的,并对公司和所有持有人具有不可撤销的约束力。
第10.15节判决货币
本公司同意,在其根据适用法律可能有效这样做的最大范围内,(a)如为在任何法院取得判决的目的,有必要将任何系列证券的本金或利息或其他金额(“所需货币”)的到期款项转换为将作出判决的货币(“判决货币”),所使用的汇率应为在作出最终不可上诉判决之日,受托人按照正常银行程序可以在纽约市以判决货币购买所需货币的汇率,除非该日不是纽约银行日,然后,所使用的汇率应为受托人按照正常银行程序可以在作出最终不可上诉判决的前一天的纽约银行日以判决货币在纽约市购买所需货币的汇率,并且(b)其在本契约下以所需货币(i)支付款项的义务不应通过任何投标解除或满足,根据任何判决(无论是否按照(a)款)以所需货币以外的任何货币进行的任何追偿,除非此类投标或追偿应导致收款人实际收到就该等付款明示应支付的全部所需货币,(ii)应可作为替代或额外诉讼因由强制执行,以便以所需货币追回该实际收到的金额(如有)应低于如此明示应支付的所需货币的全部金额,以及(iii)不受根据本契约就任何其他到期款项获得的判决的影响。就前述而言,“纽约银行日”是指除周六、周日或纽约市法定假日外,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授权或要求银行机构关闭的任何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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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6节。不可抗力。
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均不对因其无法控制的力量,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停工、事故、战争或恐怖主义行为、民事或军事骚乱、核或自然灾害或天灾、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中断、公用事业、通信或计算机(软硬件)服务的丢失或故障或联邦储备银行电汇或电传或其他有线通信设施无法使用而导致或导致的任何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承担责任或承担责任,据了解,受托人应尽合理最大努力,在符合银行业公认惯例的情况下,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恢复履约。
第10.17节。爱国者法案。
双方承认,根据《美国爱国者法》第326条,受托人必须获得、核实和记录识别与受托人建立关系或开立账户的每个人或法人的信息。本契约的各方同意,他们将向受托人提供其可能要求的信息,以便受托人满足美国爱国者法案的要求。
第一条XI
不断下降的资金
第11.1节条款的适用性
除依据本契约发行的该系列证券的任何形式的证券另有许可或要求外,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用于该系列证券退休的偿债基金。
任何系列证券条款规定的任何偿债基金付款的最低金额在此称为“强制性偿债基金付款”,此类系列证券条款规定的任何其他金额在此称为“可选偿债基金付款”。如任何系列的证券条款有规定,任何偿债基金付款的现金金额可按第11.2节的规定减少。每笔偿债基金款项应适用于该系列证券条款规定的任何系列证券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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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节以证券支付偿债基金的满意度
公司可以,为清偿根据该等证券的条款将作出的任何系列证券的任何偿债基金付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1)交付该等偿债基金付款适用的该等系列的未偿还证券(先前要求强制赎回偿债基金的任何该等证券除外)及(2)作为该等偿债基金付款适用的该等系列的信用证券适用且已由公司根据该系列证券的条款(根据任何强制性偿债基金除外)或通过根据该等证券的条款应用允许的可选偿债基金付款或其他可选赎回而购回或赎回,但前提是该等证券先前并未如此入账。受托人应在不迟于受托人开始选择赎回证券程序之日前15天收到该等证券连同有关的高级人员证书,并应为此目的由受托人按该等证券规定的价格通过偿债基金运作赎回,并相应减少该等偿债基金的支付金额。如根据本条第11.2款交付或贷记证券以代替现金付款,为用尽上述现金付款而须赎回的该系列证券的本金金额应少于100,000美元,则受托人无须要求赎回该系列证券,除非在收到采取该行动的公司命令时,而该等现金付款应由受托人或付款代理人持有,并适用于下一次的偿债基金付款,但前提是,受托人或该等付款代理人须在收到公司命令时不时将受托人或该付款代理人在公司交付予公司所购买的该系列证券的受托人时如此持有的任何现金付款,其未付本金金额等于须向公司发放的现金付款。
第11.3节赎回基金赎回证券
在任何系列证券的每个偿债基金付款日期前不少于45天(除非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有关特定系列证券的高级人员证书另有说明),公司将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书,其中指明根据该系列的条款为该系列支付的下一次强制性偿债基金的金额、其中的任何部分(如有),该部分将通过支付现金和其中的任何部分(如有)来满足,根据第11.2节,通过交付和贷记该系列证券来满足,以及可选的金额(如有)以现金形式添加到下一次随后的强制性偿债基金付款中,公司应因此有义务支付其中指定的金额。在每个该等偿债基金缴款日期前不少于30天(除非董事会决议、高级人员证书或有关特定系列证券的补充契约另有说明),受托人须按第3.2节规定的方式选择在该偿债基金缴款日期赎回的证券,并安排以第3.3节规定的方式以公司的名义发出赎回该等证券的通知,费用由公司承担。该等通知已妥为发出,该等证券的赎回须按第3.4、3.5及3.6节所述的条款及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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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本合同双方已安排在上述日期和年份的第一个日期和年份正式签署本契约。
| 亿咖通科技公司。 | ||
| 签名: | /s/沈子玉 | |
| 姓名: | 紫雨深 | |
| 瓷砖: | 董事 | |
| 美国银行信托公司,美国国家协会, | ||
| 作为受托人 | ||
| 签名: | 获授权签字人 | |
| 姓名: | 获授权签字人 | |
| 瓷砖: | 获授权签字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