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a)
詹妮弗·汉克尔
主任兼助理总法律顾问
电话:(513)983-1100
2025年11月4日
宝洁公司
一号宝洁广场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45202
Gentlemen/Mesdames:
本意见乃提供予有关于2023年10月18日由宝洁公司(“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提交的S-3表格注册声明(“注册声明”),内容有关发行本金总额为258,889,000美元、于2075年11月4日到期的公司浮动利率票据(“债务证券”)。债务证券将根据公司与作为受托人的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Americas于2009年9月3日签订的契约(“契约”)发行。
作为公司的大律师,本人已审查并熟悉本人认为为本意见的目的所需的章程、文件、公司记录、公职人员证书和其他文书的正本或副本,无论是经证明的还是以其他方式识别的,包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条例和公司法律以及公司股东和董事的议事记录。
本意见函仅限于俄亥俄州的法律,并在以下句子所述范围内,纽约州的法律,每一项均为现行有效,我不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的效力发表意见。只要本文所载意见受纽约州法律管辖,我已依赖Fried,Frank,Harris,Shriver & Jacobson LLP,One New York Plaza,New York,New York 10004于本协议日期向公司提出的意见,并作为公司将提交给委员会的8-K表格当前报告的附件提交的所有受该法律管辖的事项,该报告将通过引用方式并入注册声明中。如果Fried,Frank,Harris,Shriver & Jacobson LLP的意见包含条件和限制,我将这些条件和限制纳入本文。此外,就我的意见涉及事实事项而言,我已在我认为适当的范围内依赖公司高级人员的证明和公职人员的证明。
基于上述情况,本人认为:
(a)公司已妥为成立为法团,并根据俄亥俄州法律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的法团信誉;及
(b)债务证券已获正式授权,且代表债务证券的全球证券已获正式签立、认证、发行和交付,并假设公司收到债务证券发行价格的付款,将合法发行,并将根据其条款构成公司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但须受强制执行、破产、无力偿债、重组以及与或影响债权人权利和一般股权原则的其他普遍适用法律的约束。
本人谨此同意将本意见存档,作为公司将向委员会提交的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附件,该报告将以引用方式并入注册声明,并同意在注册声明所载的招股章程中提及本人的姓名。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在此不承认我属于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7条所要求的同意类别。
|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s/詹妮弗·汉高 |
| 詹妮弗·汉克尔 主任兼助理总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