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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99.(L) 4 Exhibitl _ ex-99zl.htm 内部法律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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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ton Vance管理

一号邮局广场

马萨诸塞州波士顿02109

 

(617) 482-8260

www.eatonvance.com

 

 

 

2025年4月8日

 

 

EV增强型收入基金 Ⅱ号增强股票收益基金

一号邮局广场

马萨诸塞州波士顿02109

 

女士们先生们:

 

本人曾担任EV增强型收入基金 II号基金(“基金”)的法律顾问。我获准在马萨诸塞州联邦从事法律工作。根据经修订的2004年11月8日信托声明(“信托声明”),该基金是马萨诸塞州的商业信托。

 

我认为,在创建基金时,所有法律要求都得到了遵守,上述信托声明是合法有效的。

 

本人是马萨诸塞州律师协会的成员,曾就将于2025年4月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N-2上的基金注册声明的生效后第1号修正案(“生效后第1号修正案”)(经如此修订的“注册声明”)担任基金的法律顾问,该修正案涉及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1933年法案”)下修7,944,451股基金实益权益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股份”)。本人就基金提交注册声明提供此意见。

 

基金的受托人拥有信托声明中规定的权力,但须遵守其中规定的条款、规定和条件。根据信托声明的规定,受托人可授权一个或多个系列或类别的股份,且每一系列或类别的授权股份数量不受限制。根据信托声明,受托人可不时发行和出售或促使发行和出售基金份额以换取现金或财产。所有这些份额,在如此发行时,应由基金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

 

基于上述情况,并就麻萨诸塞州法律(《麻萨诸塞州统一证券法》除外)而言,仅在麻萨诸塞州法律可能适用的范围内,且不参考其他几个州或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本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

 

1. 该基金是根据麻萨诸塞州联邦法律组织的具有可转让实益权益份额的信托,信托声明根据麻萨诸塞州联邦法律是合法有效的。

 

2. 以表格N-2登记的基金实益权益份额,在收到符合信托声明的付款时,可根据信托声明合法有效地发行,并在如此发行和出售时,将由基金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
 
 

证券交易委员会

2025年4月8日

第2页

 

 

根据马萨诸塞州法律,如果某些条件占上风,马萨诸塞州商业信托(如基金)的股东可被视为对基金的义务承担个人责任。基金的信托声明载有股东方面的明确免责声明,而基金的章程规定,基金应根据股东的请求,承担对任何股东就基金的任何行为或义务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抗辩,并满足对其作出的任何判决。信托声明还包含将系列或类别的责任限制为该系列或类别的条款。此外,该基金的章程还规定,仅因是或曾经是股东而被追究个人责任的任何股东,应就此类责任所产生的所有损失或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股东因股东责任而蒙受财务损失的风险仅限于基金本身无法履行其义务的情况。

 

本人同意将本意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作为基金注册声明的一部分,于

表格N-2。

 

非常真正属于你,

 

 

/s/斯蒂芬妮·罗珊德

Stephanie Rosander,ESQ。

副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