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蒙·劳伦森 | 丹妮尔·罗曼 | 贾斯汀·劳 | 詹姆斯·布罗德 | 杰西卡·李 | 迈克尔·波普金·莫兰特·奥扎内斯(香港)律师事务所是根据香港《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并由香港律师协会注册并监管。关于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及其他莫兰特网络成员的信息,请访问我们的网站:www.mourant.com。莫兰特·奥扎内斯(香港)律师事务所地址:香港中环皇后道15号格洛斯特大厦10楼1002-1008室,电话:T +852 3995 5700,传真:+852 3995 5799。大陆证券转让与信托公司地址:美国纽约州纽约市州街1号30层,邮编10004。日期: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参考编号:8069941/256837881/2。致收件人:关于Prenetics Global Limited公司的法律意见。我们提供2026年3月3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本函规定了我们同意向您披露该意见副本的条件,并允许您将该意见视为我们已将其作为收件人列入意见文件中的内容而加以依赖。1. 我们的意见发表于2026年3月31日,其中的意见仅基于该日期时的实际情况而作出。2. 自该日期以来,我们没有修订过该意见,也没有调查是否有任何事实或法律的变化可能影响其准确性。我们并不承担任何此类责任。3. 在编制该意见时,我们完全考虑了当时客户们的利益。4. 我们对您的责任仅限于该意见的内容。本函以及与此主题相关的任何通信,均不会在我们与您之间建立律师-客户关系,也不会让我们承担与该意见内容无关的任何责任或义务。5. 我们只对意见文件的收件人以及其他被允许依赖该意见的人负责,这些人所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由相同的事实、事件或情况导致的。6. 我们对该意见所承担的最大责任为500万美元。7. 您必须在本函发出后一年内针对该意见提起法律诉讼。超过此期限后,我们将不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8. 只有当我们先让您签署并注明日期后,我们才能向您披露该意见副本,而您也只有在收到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后,才能依赖该意见。
8069941/256837881/2 请通过签名、注明日期并将副本返还给我们来确认您同意本条款的内容。本函及其产生的任何非合同义务均受开曼群岛法律的约束,并应当依照该法律进行解释。此致,Mourant Ozannes(香港)律师事务所
8069941/256837881/2 3 确认函 我们确认同意本函中的各项条款,并声明并保证:代表我们签署此函的人具有相应的授权权限。……………………………………………………………………………… ……………………………………………………………………… 代表 Continental Stock Transfer & Trust Company 日期:………………………………………………………………………… 签署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