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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22

 

股权质押协议

 

本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24年11月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中国”)订立。:

 

甲方:北京一启航帆科技有限公司,系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且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苑4区7号楼13层1301号2室;

 

 

乙方:Chang Liu,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丙方:北京奕启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苑4区7号楼13层1302室;

 

(甲、乙、丙三方各“一方”,统称“一方”。)

 

甲、乙、丙三方经相互协商,现根据以下条款订立本协议:

 

1.
质押

 

乙方同意将丙方99%的股权和乙方在丙方新增资本中的股权,包括其拥有的该等股权所产生的股息、红利(“质押股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和丙方履行主要协议义务的担保。

 

质押金额为人民币2178万元,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178万元。

 

2.
质押范围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股权延伸至乙方和丙方在主要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应付但未支付给甲方的任何金额、罚金、损害赔偿、股息、利润或任何资产等)、行使债权和质权的任何费用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费用,且不限于市场监管机构管理备案的有担保债权金额。

 

如有主管部门要求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明确主债务金额,各方同意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金额登记为人民币2178万元及所有相关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金额仅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之目的。当事人进一步确认,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明确前述金额不减损或限制甲方根据相关主要协议及本股权质押协议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

 

3.
质押期限及解除质押

 

3.1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自质押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至债权终止之日止生效。在质押期限内,如乙方或丙方未能履行其在主要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发生第6.1条规定的任何事件,甲方有权但无义务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处分质押的股权。

 

3.2
当所有主要协议全部履行或终止或失效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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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22

 

日为准)且乙方、丙方全面、完整地履行主要协议义务并清偿全部担保债务,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解除本协议项下的质押,并协助乙方将记录在丙方股东簿上并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登记的质押办理注销登记。本次解除质押登记产生的一切费用、开支由丙方承担。

 

4.
股权质押登记及保留权益记录

 

4.1
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和丙方应:(i)在协议执行之日,将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记录在丙方的股东账簿上,并将记录在案的股东账簿交给甲方保管;(ii)在本协议执行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或其他实际最短期限内,将质押的股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主管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该登记的证明文件。不限于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在本协议生效期间,丙方的股东账簿应始终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代理人保管,除非丙方经营过程中需要履行任何必要的登记或变更手续。

 

4.2
乙方与丙方进一步约定,在本协议执行后,乙方可在甲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向丙方进行增资,前提是乙方向丙方的任何增资构成本协议质押股权的整合部分。乙方、丙方应对相关公司股东账簿及出资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并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4.3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工本费、印花税或任何其他税费,费用由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4.4
在本协议约定的质押期限内,乙方应在本协议执行完毕后一(1)周内将出资凭证交付甲方。甲方应将出资证明保存在整个质押期限内。在质押期限内,甲方有权收取质押股权的红利。

5.
乙方及丙方的契诺及保证

 

乙方、丙方在此向甲方作出共同及个别承诺及保证如下:

 

5.1
乙方为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人,该等股权的所有权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乙方有权处置该等股权或其任何部分,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任何限制。

 

5.2
除本协议项下的质押及其他权利以及相关方签立的其他相关文件(如有)外,乙方未对质押的股权设立任何第三方的其他质押或其他权益。本协议项下出质的,在出质股权项下享有第一优先权。

 

5.3
乙方、丙方充分了解本协议内容,乙方、丙方执行本协议以真实、自由意志为基础。乙方和丙方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授权以执行和履行本协议,签署了所有必要的文件并获得了政府和第三方(如适用)的所有批准和同意,以确保协议项下的质押合法有效。

 

5.4
本协议的执行或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i)与任何适用的P.R.C.法律发生冲突、违反或违反,(ii)与丙方的任何组织文件发生冲突,(iii)与丙方的任何组织文件发生冲突、违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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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22

 

违反其为缔约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文件;(iv)违反授予其的任何许可或许可和/或违反任何条件以维持授予其的任何许可或许可的有效性;或(v)导致授予其的任何许可或许可被终止、撤销或被施加任何条件。

 

5.5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或转让质押股权、授权与质押股权有关的任何权利给任何第三方,不得设定或允许设定任何可能对甲方的权利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担保或其他权益。

 

5.6
在本协议生效期间,乙方和丙方应遵守并执行中国有关权利质押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且如乙方和丙方收到主管部门有关质押股权和/或本协议项下质押的任何通知、命令或建议,乙方和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或命令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并向甲方出示。

 

5.7
乙方和丙方不得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损害甲方质押股权或质权价值的行为。乙方和丙方应在甲方知悉该等事件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可能影响甲方质押股权或质权价值的任何事件通知甲方。

 

5.8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在协议有效期内保持完全有效,不受清算、丧失能力、组织或地位变更、双方之间任何资本抵消或任何其他事件的影响。

 

5.9
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处分质押的股权。乙方和丙方及其继承人或代理人、任何其他人不得以法律诉讼的方式打断或危害甲方行使该权利。

 

5.10
为保证和完善本协议对乙方和丙方在主要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的担保,乙方和丙方应忠实签署并促使与质押股权有实益关系的任何第三方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凭证和协议,和/或促使该第三方采取甲方要求的任何措施并就行使本协议项下的质权向甲方提供便利。

 

5.11
为保证甲方的利益,乙方和丙方应遵守并履行一切保证、契诺、协议、陈述和条件。如果乙方和/或丙方没有这样做,导致甲方受到损害,则乙方和/或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害和损失。

 

6.
质押权利发生违约及行权的事件

 

6.1
如发生以下任何事件(“违约事件”)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可要求乙方或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协议项下的质押可立即履行:

 

a)
乙方或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约定和保证,或乙方或丙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约定和保证严重不真实;

 

b)
乙方或丙方违反其在主要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契诺和保证,或乙方或丙方在主要协议中作出的任何契诺和保证严重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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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22

 

 

c)
乙方或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均视为违法或无效;

 

d)
丙方终止营业或解散,或丙方或其子公司以任何命令终止营业、解散或破产;

 

e)
乙方和/或丙方涉及合理认为对以下事件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查询、行动或调查:(i)乙方履行本协议或主要协议义务的能力,或(二)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或主要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

 

f)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质押股权的其他事项。

 

6.2
发生上述违约事件之一的,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可以通过购买、指定其他任何一方购买、拍卖、变卖全部或者部分质押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权。甲方可在不行使任何其他担保权的情况下,对乙方和/或丙方任何其他方行使该质押权,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或程序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以寻求违反本协议的补救措施。

 

6.3
经甲方要求,乙方、丙方应采取一切合法、适当的措施,保证甲方行使质权。为此,乙方、丙方应签署一切适当的文件、资料,并采取甲方要求的一切适当措施。

 

7.
转让或转让

 

7.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和丙方无权转让或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甲方根据排他性期权协议及其修订和重述的版本直接或间接取得质押股权的除外。

 

7.2
本协议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具有约束力,对甲方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效力。

 

7.3
如发生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结婚、离婚或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所持丙方股权行使的情形,乙方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应被视为本协议的当事人,并继承和承担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7.4
甲方可将其在主要协议项下的全部及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转让给其指定的任何人(自然人或法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应享有并承担甲方在此的同等权利和义务,如同受让人是本协议的一方。甲方转让或转让主要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后,应甲方要求,乙方和/或丙方应与受让人签署与该转让或转让有关的相关协议和/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新的股权协议,其格式和内容与本协议相同。

 

7.5
甲方转让、过户后,新增的质押当事人应当重新执行质押合同。乙方、丙方应为受让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提供协助。

 

8.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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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22

 

 

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有条款均属于保密信息,除双方或其关联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专业顾问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条款不适用于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证券交易主管部门要求本协议各方向任何政府主管部门、公众或股东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将本协议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形。

 

本条款应在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解除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9.
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

 

9.1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作出任何不真实或不准确的陈述或保证,该一方应对其他方因违反本协议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

 

9.2本第九条在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退约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10.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协议执行时无法预料到的、协议任何一方无法避免、控制或征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抵制、战争或叛乱等。

 

遭受此类不可抗力的一方应(i)在发生此类不可抗力后立即以电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应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此类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文件;(ii)在每种情况下,在当时情况下合理和合法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以所有合理的调度减轻或消除此类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该影响减轻或消除后继续履行协议。

 

 

11.
缔约方变更

 

乙方不再占有丙方任何股份的,视为不再作为本协议的一方。如任何第三方成为丙方股东,乙方和丙方应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执行相关法律文书,成为本协议乙方之一。

 

12.
终止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或丙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在符合本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终止,但以乙方、丙方全面、完整地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并清偿全部担保债务为条件,甲方应按乙方合理要求尽快解除本协议项下的质押,并协调乙方在丙方股东名册注销质押记录并向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完成注销登记程序。

 

13.
杂项

 

13.1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3.1.1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及任何相关事宜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13.1.2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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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22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友好调解,并在双方之间进行调解。当争议无法通过调解解决时,该等争议可由任何一方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根据该仲裁委员会当时生效的规则指定的仲裁员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最终解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地在北京。仲裁所用语言应当为中文。除争议各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履行其义务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本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不影响本条第13.1条的效力。

 

13.2通知

 

(1)根据本协议规定或准许发出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均应亲自送达或以挂号信、商业快递服务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下述当事人的地址。该等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确定如下:(一)以专人送达、快递服务或挂号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预付邮资,在通知指定地址送达或拒绝之日视为有效送达;(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自传送成功之日起视为有效送达。

 

(2)就通知而言,当事人的地址如下。

 

甲方:

北京艺奇航帆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关注:郑璐

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

Chang Liu

地址:[***]

关注:Chang Liu

电话:[***]

电子邮件:[***]

 

丙方:

北京益企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关注:方张

电话:[***]

电子邮件:[***]

 

13.3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的效力追溯至2024年11月1日。本协议项下的质权自丙方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设立。除非甲方在本协议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质权,否则本协议应终止,直至所有主要合同均已履行、失效或终止或各方就本协议的终止达成任何书面协议,以较晚者为准。

 

13.4每一方均承认,本协议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强制执行。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款的任何部分被任何主管机关或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等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或该等条款的其他部分,该等其他条款或条款的其他部分应保持充分的效力和效力,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修改该等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以达到原条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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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22

 

 

13.5本协议采用中文一式五份正本,甲、丙双方各一份,乙双方各一份,其余正本交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由甲方留存。

 

13.6本协议构成关于本协议项下交易的全部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取代任何各方之前就本协议所涵盖事项作出的任何承诺、备忘录、协议或任何其他文件。

 

13.7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必须由协议各方有效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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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22

 

[签名页]

 

甲方:北京一旗航帆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郑璐

 

/s/郑璐

 

 

乙方:Chang Liu

 

 

/s/Chang Liu

 

 

 

丙方:北京奕启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方章

 

/s/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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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22

 

附录一主要协议一览表

 

1.北京艺奇航帆科技有限公司、Chang Liu、詹燮及北京艺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3月4日订立的独家期权协议

 

2.截至2022年3月4日,北京艺奇航帆科技有限公司、Chang Liu、詹燮及北京艺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订立的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

 

3.截至2024年11月4日由Chang Liu执行的《授权委托书》

 

4.截至2024年11月4日由詹协执行的《授权委托书》

 

5.截至2022年3月4日陈丽敏签立的《同意书》

 

6.截至2022年3月4日由芙蓉晓执行的《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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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股东名册

 

北京一骑教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簿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股权质押

Chang Liu

2,178

99%

99%的股权已质押给北京一旗航帆科技有限公司。

詹燮

22

1%

1%的股权已质押给北京一旗航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益企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姓名:方张

职业:法定代表人

 


 

股权质押协议

 

本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24年11月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中国”)订立。:

 

甲方:北京一启航帆科技有限公司,系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且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苑4区7号楼13层1301号2室;

 

 

乙方:詹燮,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丙方:北京奕启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苑4区7号楼13层1302室;

 

(甲、乙、丙三方各“一方”,统称“一方”。)

 

甲、乙、丙三方经相互协商,现根据以下条款订立本协议:

 

1.
质押

 

乙方同意按照第4.2条的规定将丙方和乙方在丙方新增资本中的1%的股权,包括其拥有的该等股权所产生的股息、红利(“质押股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和丙方履行主要协议义务的担保。

 

质押金额为人民币22万元,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2万元。

 

2.
质押范围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股权延伸至乙方和丙方在主要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应付但未支付给甲方的任何金额、罚金、损害赔偿、股息、利润或任何资产等)、行使债权和质权的任何费用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费用,且不限于市场监管机构管理备案的有担保债权金额。

 

如有主管部门要求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明确主债务金额,各方同意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金额登记为人民币22万元及所有相关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金额仅用于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事宜。各方进一步确认,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明确前述金额不减损或限制甲方根据相关主要协议及本股权质押协议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

 

3.
质押期限及解除质押

 

3.3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自质押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至债权终止之日止生效。在质押期限内,如乙方或丙方未能履行其在主要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发生第6.1条规定的任何事件,甲方有权但无义务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处分质押的股权。

 

3.4
当所有主要协议全部履行或终止或失效时(后

 


 

日为准)且乙方、丙方全面、完整地履行主要协议义务并清偿全部担保债务,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解除本协议项下的质押,并协助乙方将记录在丙方股东簿上并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登记的质押办理注销登记。本次解除质押登记产生的一切费用、开支由丙方承担。

 

4.
股权质押登记及保留权益记录

 

4.1
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和丙方应:(i)在协议执行之日,将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记录在丙方的股东账簿上,并将记录在案的股东账簿交给甲方保管;(ii)在本协议执行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或其他实际最短期限内,将质押的股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主管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该登记的证明文件。不限于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在本协议生效期间,丙方的股东账簿应始终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代理人保管,除非丙方经营过程中需要履行任何必要的登记或变更手续。

 

4.2
乙方与丙方进一步约定,在本协议执行后,乙方可在甲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向丙方进行增资,前提是乙方向丙方的任何增资构成本协议质押股权的整合部分。乙方、丙方应对相关公司股东账簿及出资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并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4.3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工本费、印花税或任何其他税费,费用由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4.4
在本协议约定的质押期限内,乙方应在本协议执行完毕后一(1)周内将出资凭证交付甲方。甲方应将出资证明保存在整个质押期限内。在质押期限内,甲方有权收取质押股权的红利。

5.
乙方及丙方的契诺及保证

 

乙方、丙方在此向甲方作出共同及个别承诺及保证如下:

 

5.12
乙方为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人,该等股权的所有权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乙方有权处置该等股权或其任何部分,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任何限制。

 

5.13
除本协议项下的质押及其他权利以及相关方签立的其他相关文件(如有)外,乙方未对质押的股权设立任何第三方的其他质押或其他权益。本协议项下出质的,在出质股权项下享有第一优先权。

 

5.14
乙方、丙方充分了解本协议内容,乙方、丙方执行本协议以真实、自由意志为基础。乙方和丙方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授权以执行和履行本协议,签署了所有必要的文件并获得了政府和第三方(如适用)的所有批准和同意,以确保协议项下的质押合法有效。

 

5.15
本协议的执行或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i)与任何适用的P.R.C.法律发生冲突、违反或违反,(ii)与丙方的任何组织文件发生冲突,(iii)与丙方的任何组织文件发生冲突、违反或

 


 

违反其为缔约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文件;(iv)违反授予其的任何许可或许可和/或违反任何条件以维持授予其的任何许可或许可的有效性;或(v)导致授予其的任何许可或许可被终止、撤销或被施加任何条件。

 

5.16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或转让质押股权、授权与质押股权有关的任何权利给任何第三方,不得设定或允许设定任何可能对甲方的权利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担保或其他权益。

 

5.17
在本协议生效期间,乙方和丙方应遵守并执行中国有关权利质押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且如乙方和丙方收到主管部门有关质押股权和/或本协议项下质押的任何通知、命令或建议,乙方和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或命令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并向甲方出示。

 

5.18
乙方和丙方不得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损害甲方质押股权或质权价值的行为。乙方和丙方应在甲方知悉该等事件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可能影响甲方质押股权或质权价值的任何事件通知甲方。

 

5.19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在协议有效期内保持完全有效,不受清算、丧失能力、组织或地位变更、双方之间任何资本抵消或任何其他事件的影响。

 

5.20
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处分质押的股权。乙方和丙方及其继承人或代理人、任何其他人不得以法律诉讼的方式打断或危害甲方行使该权利。

 

5.21
为保证和完善本协议对乙方和丙方在主要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的担保,乙方和丙方应忠实签署并促使与质押股权有实益关系的任何第三方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凭证和协议,和/或促使该第三方采取甲方要求的任何措施并就行使本协议项下的质权向甲方提供便利。

 

5.22
为保证甲方的利益,乙方和丙方应遵守并履行一切保证、契诺、协议、陈述和条件。如果乙方和/或丙方没有这样做,导致甲方受到损害,则乙方和/或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害和损失。

 

6.
质押权利发生违约及行权的事件

 

6.4
如发生以下任何事件(“违约事件”)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可要求乙方或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协议项下的质押可立即履行:

 

a)
乙方或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约定和保证,或乙方或丙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约定和保证严重不真实;

 

b)
乙方或丙方违反其在主要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契诺和保证,或乙方或丙方在主要协议中作出的任何契诺和保证严重不真实;

 


 

 

c)
乙方或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均视为违法或无效;

 

d)
丙方终止营业或解散,或丙方或其子公司以任何命令终止营业、解散或破产;

 

e)
乙方和/或丙方涉及合理认为对以下事件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查询、行动或调查:(i)乙方履行本协议或主要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ii)丙方履行本协议或主要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

 

f)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质押股权的其他事项。

 

6.5
发生上述违约事件之一的,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可以通过购买、指定其他任何一方购买、拍卖、变卖全部或者部分质押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权。甲方可在不行使任何其他担保权的情况下,对乙方和/或丙方任何其他方行使该质押权,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或程序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以寻求违反本协议的补救措施。

 

6.6
经甲方要求,乙方、丙方应采取一切合法、适当的措施,保证甲方行使质权。为此,乙方、丙方应签署一切适当的文件、资料,并采取甲方要求的一切适当措施。

 

7.
转让或转让

 

7.6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和丙方无权转让或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甲方根据排他性期权协议及其修订和重述的版本直接或间接取得质押股权的除外。

 

7.7
本协议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具有约束力,对甲方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效力。

 

7.8
如发生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结婚、离婚或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所持丙方股权行使的情形,乙方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应被视为本协议的当事人,并继承和承担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7.9
甲方可将其在主要协议项下的全部及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转让给其指定的任何人(自然人或法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应享有并承担甲方在此的同等权利和义务,如同受让人是本协议的一方。甲方转让或转让主要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后,应甲方要求,乙方和/或丙方应与受让人签署与该转让或转让有关的相关协议和/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新的股权协议,其格式和内容与本协议相同。

 

7.10
甲方转让、过户后,新增的质押当事人应当重新执行质押合同。乙方、丙方应为受让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提供协助。

 

8.
保密

 


 

 

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有条款均属于保密信息,除双方或其关联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专业顾问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条款不适用于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证券交易主管部门要求本协议各方向任何政府主管部门、公众或股东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将本协议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形。

 

本条款应在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解除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9.
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

 

9.1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作出任何不真实或不准确的陈述或保证,该一方应对其他方因违反本协议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

 

9.2本第九条在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退约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10.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协议执行时无法预料到的、协议任何一方无法避免、控制或征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抵制、战争或叛乱等。

 

遭受此类不可抗力的一方应(i)在发生此类不可抗力后立即以电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应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此类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文件;(ii)在每种情况下,在当时情况下合理和合法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以所有合理的调度减轻或消除此类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该影响减轻或消除后继续履行协议。

 

 

11.
缔约方变更

 

乙方不再占有丙方任何股份的,视为不再作为本协议的一方。如任何第三方成为丙方股东,乙方和丙方应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执行相关法律文书,成为本协议乙方之一。

 

12.
终止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或丙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在符合本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终止,但以乙方、丙方全面、完整地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并清偿全部担保债务为条件,甲方应按乙方合理要求尽快解除本协议项下的质押,并协调乙方在丙方股东名册注销质押记录并向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完成注销登记程序。

 

13.
杂项

 

13.1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3.1.3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及任何相关事宜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13.1.4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友好调解,并在双方之间进行调解。当争议无法通过调解解决时,该等争议可由任何一方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根据该仲裁委员会当时生效的规则指定的仲裁员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最终解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地在北京。仲裁所用语言应当为中文。除争议各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履行其义务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本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不影响本条第13.1条的效力。

 

13.2通知

 

(1)根据本协议规定或准许发出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均应亲自送达或以挂号信、商业快递服务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下述当事人的地址。该等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确定如下:(一)以专人送达、快递服务或挂号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预付邮资,在通知指定地址送达或拒绝之日视为有效送达;(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自传送成功之日起视为有效送达。

 

(2)就通知而言,当事人的地址如下。

 

甲方:

北京艺奇航帆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关注:郑璐

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

詹燮

地址:[***]

关注:詹协

电话:[***]

电子邮件:[***]

 

丙方:

北京益企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关注:方张

电话:[***]

电子邮件:[***]

 

13.3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的效力追溯至2024年11月1日。本协议项下的质权自丙方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设立。除非甲方在本协议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质权,否则本协议应终止,直至所有主要合同均已履行、失效或终止或各方就本协议的终止达成任何书面协议,以较晚者为准。

 

13.4每一方均承认,本协议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强制执行。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款的任何部分被任何主管机关或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等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或该等条款的其他部分,该等其他条款或条款的其他部分应保持充分的效力和效力,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修改该等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以达到原条款的目的。

 


 

 

13.5本协议采用中文一式五份正本,甲、丙双方各一份,乙双方各一份,其余正本交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由甲方留存。

 

13.6本协议构成关于本协议项下交易的全部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取代任何各方之前就本协议所涵盖事项作出的任何承诺、备忘录、协议或任何其他文件。

 

13.7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必须由协议各方有效签署。

 


 

[签名页]

 

甲方:北京一旗航帆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郑璐

 

/s/郑璐

 

 

乙方:詹协

 

 

/s/詹燮

 

 

 

丙方:北京奕启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方章

 

/s/张芳

 


 

附录一主要协议一览表

 

1.北京艺奇航帆科技有限公司、Chang Liu、詹燮及北京艺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3月4日订立的独家期权协议

 

2.截至2022年3月4日,北京艺奇航帆科技有限公司、Chang Liu、詹燮及北京艺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订立的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

 

3.截至2024年11月4日由Chang Liu执行的《授权委托书》

 

4.截至2024年11月4日由詹协执行的《授权委托书》

 

5.截至2022年3月4日陈丽敏签立的《同意书》

 

6.截至2022年3月4日由芙蓉晓执行的《同意书》

 

 

 


 

附录二股东名册

 

北京一骑教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簿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股权质押

Chang Liu

2,178

99%

99%的股权已质押给北京一旗航帆科技有限公司。

詹燮

22

1%

1%的股权已质押给北京一旗航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益企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姓名:方张

职业: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