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5
KlustR,INC。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
董事会通过日期:2024年11月5日
获股东批准日期:2024年11月5日
终止日期:2034年11月4日
| 1. | 一般. |
(a)符合条件的股票奖励获得者。员工、董事和顾问有资格获得股票奖励。
(b)可用股票奖励。该计划规定授予以下类型的股票奖励:(i)激励股票期权,(ii)非法定股票期权,(iii)股票增值权,(iv)限制性股票奖励,(v)限制性股票奖励和(vi)其他股票奖励。
(c)目的。该计划通过授予股票奖励,旨在帮助公司获得并保留合格奖励获得者的服务,激励这些人为公司和任何关联公司的成功尽最大努力,并提供一种手段,使合格获得者可以从普通股价值的增加中受益。
| 2. | 行政管理. |
(a)委员会的行政管理。董事会将管理该计划。董事会可按第2(c)节的规定,将该计划的管理授权给一个或多个委员会。
(b)委员会的权力。董事会将有权、受计划明文规定的约束并在其限制范围内:
(i)决定(a)谁将获得股票奖励;(b)每项股票奖励的授予时间和方式;(c)将授予何种类型的股票奖励;(d)每项股票奖励的规定(不必相同),包括何时允许某人根据股票奖励行使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现金或普通股;(e)受股票奖励约束的普通股股份数量或股票奖励的现金价值;(f)适用于股票奖励的公平市场价值。
(ii)解释及解释根据其授出的计划及股票奖励,并订立、修订及撤销计划及股票奖励的管理规则及规例。董事会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可以其认为必要或合宜的方式和范围,纠正计划或任何股票奖励协议中的任何缺陷、遗漏或不一致,以使计划或股票奖励完全有效。
(iii)解决与根据该计划授予的计划和股票奖励有关的所有争议。
(iv)全部或部分加快股票奖励可行使或归属的时间(或可发行现金或普通股股份结算的时间)。
1.
(v)随时暂停或终止该计划。除计划或股票奖励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参与者书面同意,计划的暂停或终止不会损害参与者在参与者当时尚未行使的股票奖励下的权利,但下文第(viii)款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vi)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方面修订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根据《守则》第409A条通过与激励股票期权和某些不合格递延补偿有关的修订和/或使根据该计划授予的计划或股票奖励符合激励股票期权的要求,或确保它们免于或符合《守则》第409A条对不合格递延补偿的要求,但须遵守适用法律的限制(如有)。如果适用法律或上市要求有要求,并且除第9(a)节有关资本化调整的规定外,公司将寻求股东批准计划的任何修订,其中(a)大幅增加根据计划可供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数量,(b)大幅扩大根据计划有资格获得股票奖励的个人类别,(c)大幅增加根据计划参与者应得的利益,(d)大幅降低根据计划可发行或购买普通股股份的价格,(e)实质上延长该计划的期限,或(f)实质上扩大根据该计划可供发行的股票奖励类型。除计划或股票奖励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参与者书面同意,对计划的任何修订均不会严重损害参与者在已发行股票奖励下的权利。
(vii)提交计划的任何修订以供股东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旨在满足《守则》第422条有关激励股票期权的要求的计划修订。
(viii)批准根据该计划使用的股票奖励协议表格,并修订任何一项或多项股票奖励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作出修订,以提供比先前在股票奖励协议中规定的更有利的条款,但须遵守计划中不受董事会酌处权限制的任何特定限制;但前提是,除非(a)公司请求受影响的参与者同意,且(b)该参与者书面同意,否则任何参与者在任何股票奖励下的权利不会因任何此类修订而受到损害。尽管有上述规定,(1)如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该修订整体而言并无实质损害该参与者的权利,则该参与者的权利将不会被视为已因任何该等修订而受到损害,及(2)受适用法律的限制(如有的话)所规限,董事会可在未经受影响参与者同意的情况下修订任何一项或多项股票奖励的条款(a)根据《守则》第422条维持股票奖励作为激励股票期权的合格状态;(b)更改激励股票期权的条款,如果此类更改仅因损害《守则》第422条规定的股票奖励作为激励股票期权的合格状态而导致股票奖励减值;(c)明确豁免的方式,或使股票奖励符合,守则第409A条;或(d)遵守其他适用法律。
(ix)一般而言,行使董事会认为为促进公司最佳利益而必要或合宜的权力及执行与计划或股票奖励的规定并无冲突的行为。
(x)采用必要或适当的程序和次级计划,以允许外国国民或在美国境外受雇的雇员、董事或顾问参与计划(前提是对计划或为遵守相关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而要求的任何股票授予协议进行的非实质性修改不需要董事会批准)。
2.
(xI)在征得任何受不利影响的参与者同意后,(a)降低任何已发行股票奖励的行使、购买或行使价;(b)取消任何已发行股票奖励并授予新的(1)期权或SAR、(2)限制性股票奖励、(3)限制性股票奖励、(4)其他股票奖励、(5)现金和/或(6)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的其他有价值对价,任何此类替代奖励(x)涵盖与已取消的股票奖励相同或不同数量的普通股,以及(y)根据该计划或公司的另一项股权或补偿计划授予;或(c)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被视为重新定价的任何其他行动。
(c)代表团参加委员会。董事会可将计划的部分或全部管理授权给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如计划的行政授权予委员会,则委员会就计划的行政而言,将拥有管理局此前拥有并已授权予委员会的权力,包括有权将委员会获授权行使的任何行政权力转授给委员会的小组委员会(而本计划中对管理局的提述,其后将视情况转介给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行政权力的任何授权将反映在董事会或委员会(如适用)不时通过的决议中,不与计划的规定相抵触。董事会可保留与委员会同时管理该计划的权力,并可随时将先前授予的部分或全部权力重新授予董事会。
(d)下放给其他人或团体。除董事会外,董事会可向一个或多个个人或机构转授予以下一项或两项的授权:(i)指定期权和特别行政区的接受者(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指定其他股票授予),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指定此类股票授予的条款,以及(ii)确定授予此类接受者的受此类股票授予约束的普通股股份数量;但是,前提是,董事会关于此类授权的决议将根据适用法律确定此类授权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152和/或157条,但前提是任何董事会决议不得允许个人或机构向该个人或机构授予股票奖励。任何此类股票奖励将以最近批准供委员会或董事会使用的股票奖励协议的形式授予,除非批准授权的决议中另有规定。董事会不得将根据下文第13(t)节确定公平市场价值的权力转授给任何人或机构,但董事会可根据上文第2(c)节将此种权力转授给董事会的一个或多个委员会。
(e)委员会决定的效力。董事会善意作出的所有决定、解释和解释将不受任何人的审查,并且对所有人都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和决定性的。
3.
| 3. | 受该计划规限的股份. |
| (a) | 股份储备. |
(i)在符合有关资本化调整的第9(a)条的规定下,自生效日期起及之后根据股票奖励可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总数将不超过2,295,000股(“股份储备”)。
(ii)为清楚起见,本条第3(a)款中的股份储备是对根据该计划可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数目的限制。因此,除第7(a)节规定的情况外,本第3(a)节不限制授予股票奖励。
(b)将股份转回股份储备。如果股票奖励或其任何部分(i)到期或以其他方式终止,而该股票奖励所涵盖的所有股份尚未发行或(ii)以现金结算(即参与者收到的是现金而不是股票),则该到期、终止或结算将不会减少(或以其他方式抵消)根据该计划可供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数量。如果任何根据股票奖励发行的普通股股份因未能满足授予参与者该等股份所需的或有事项或条件而被公司没收或回购,则被没收或回购的股份将立即退休并恢复公司股本中已获授权和未发行股份的地位,并将恢复并再次根据该计划可供发行。公司为履行股票奖励的预扣税义务或作为股票奖励的行使或购买价格的对价而重新获得的任何股份将再次可根据该计划发行。
(c)激励股票期权限额。根据股份储备和与资本化调整有关的第9(a)节,根据激励股票期权的行使可能发行的普通股的股份总数上限将为普通股股份数量等于3乘以股份储备。
(d)股份来源。根据该计划可发行的股票将是已获授权但未发行或重新获得的普通股,包括公司在公开市场或其他方式回购的股票。
| 4. | 资格. |
(a)特定股票奖励的资格。激励股票期权可仅授予公司雇员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这些术语在《守则》第424(e)和424(f)条中定义)。可向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激励股票期权以外的股票奖励;但条件是不得向仅向公司任何“母公司”提供持续服务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股票奖励,该术语在规则405中定义,除非(i)此类股票奖励的基础股票根据《守则》第409A条被视为“服务接受者股票”(例如,由于股票奖励是根据分拆交易等公司交易授予的),(ii)公司与其法律顾问协商,已确定该等股票奖励在其他方面可豁免遵守《守则》第409A条,或(iii)公司经与其法律顾问协商,已确定该等股票奖励符合《守则》第409A条的分配要求。
4.
(b)百分之十的股东。百分之十的股东将不会被授予激励股票期权,除非该期权的行权价格至少为授予日公允市场价值的110%且自授予日起满五年后该期权不可行权。
(c)顾问。如果在授予时,由于顾问向公司提供的服务的性质,由于顾问不是自然人,或由于规则701的任何其他规定,向该顾问提供或出售公司证券不能根据规则701豁免,则顾问将没有资格获得授予股票奖励,除非公司确定此类授予不需要遵守规则701的要求,并将满足《证券法》规定的另一项豁免以及遵守所有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
| 5. | 有关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规定. |
每个选项或SAR将采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形式,并将包含条款和条件。所有期权在授予时都将是单独指定的激励股票期权或非法定股票期权,如果颁发证书,则将为每类期权行使时购买的普通股股份颁发单独的证书或证书。如果某一期权未被具体指定为激励股票期权,或如果某一期权被指定为激励股票期权但该期权的部分或全部不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激励股票期权的条件,则该期权(或其部分)将属于非法定股票期权。单独的期权或SAR的规定不必完全相同;但前提是每份股票授予协议将(通过在适用的股票授予协议中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协议的规定或以其他方式)符合以下每一项规定的实质内容:
(a)任期。在符合第4(b)条有关百分之十股东的规定下,任何期权或SAR在自其授予日期起计10年届满后或在股票授予协议中指明的较短期限后均不可行使。
(b)行权价格。根据第4(b)节有关百分之十股东的规定,每份期权或SAR的行使或执行价格将不低于授予股票奖励之日受期权或SAR约束的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的100%。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根据公司交易的另一项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假设或替代,并以符合《守则》第409A条和(如适用)《守则》第424(a)条规定的方式授予期权或SAR,则可授予期权或SAR,其行使价或行使价低于受股票奖励约束的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的100%。每个SAR将以普通股等价物的股份计价。
(c)期权购买价格。根据行使期权获得的普通股购买价格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由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通过下述任何支付方式的组合支付。董事会将有权授予不允许以下所有支付方式的期权(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使用某些方式的能力),以及授予需要公司同意才能使用特定支付方式的期权。允许的支付方式如下:
(i)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电子资金转账或汇票方式支付予公司;
5.
(ii)在行使时须经公司和/或董事会同意,但条件是在行使时,普通股是公开交易的,根据联邦储备委员会颁布的根据T条例制定的程序,该程序在发行普通股之前导致公司收到现金(或支票)或收到不可撤销的指示,以从销售收益中向公司支付总行使价。这种支付方式也被称为“券商辅助行权”、“当日卖出”、“卖出补仓”;
(iii)在行使时须经公司和/或董事会同意,但条件是在行使时普通股是公开交易的,通过向公司交付(通过实际交付或证明)已拥有的普通股股份,这些股份没有任何留置权、债权、产权负担或担保权益,并在行使之日按公平市场价值估值。为这些目的,在参与者行使其选择权时,由公司和/或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的“交付”将包括以公司批准的形式向公司交付参与者对此类普通股股份的所有权证明。参与者不得通过向公司交付普通股的方式行使其选择权,如果这样做会违反任何限制公司股票赎回的法律、法规或协议的规定;
(iv)在行使时经公司和/或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并在期权为非法定股票期权的情况下,通过“净行权”安排,据此,公司将在行使期权时将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数量减少最大整数股,其公允市场价值不超过行使时的总价格加上在行使时公司和/或董事会允许的范围内,与行使期权有关的扣缴义务总额;但,此外,参与者必须以现金或其他允许的支付形式支付“净行权”未满足的总行权价格的任何剩余余额。普通股股份将不再受期权约束,此后将无法行使,前提是(A)在行使时可发行的股份用于根据“净行权”支付行权价格,(b)股份因此类行权而交付给参与者,以及(c)股份被扣缴以履行预扣税款义务;
(v)根据与期权持有人的延期付款或类似安排;但前提是该利息将至少每年复利,并将按必要的最低利率收取,以避免(a)根据《守则》的任何适用条款将利息收入归入公司并将补偿收入归入期权持有人,以及(b)将期权归类为财务会计目的的负债;或
(vi)以委员会可接受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考虑。
(d)行使和支付特别行政区。如要行使任何尚未行使的SAR,参与者必须按照证明该SAR的股票增值权协议的规定向公司提供书面行使通知。行使特别行政区时须支付的增值分派,将不多于(a)若干普通股股份的合计公平市值(于行使特别行政区之日)相等于参与者根据该特别行政区归属的普通股等价物数目的超出部分的金额,而参与者在该日期行使特别行政区时,超过(b)参与者在该日期行使特区的普通股等价物数目的总行使价。增值分配可以普通股、现金、两者的任何组合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对价支付,由董事会确定并包含在证明此类SAR的股票授予协议中。
6.
(e)期权和特别行政区的可转让性。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对期权和SAR的可转让性施加董事会将决定的限制。在董事会没有做出与此相反的决定的情况下,将适用以下对期权和SARs可转让性的限制:
(i)转让限制。期权或SAR将不得转让,除非通过遗嘱或根据血统和分配法律(或根据下文第(ii)和(iii)款),并且将仅由参与者在参与者的存续期内行使。董事会可允许以适用的税法和证券法不禁止的方式转让期权或SAR。除计划明文规定外,期权或特区均不得转让予考虑。
(二)家庭关系令。经管理局或正式授权人员批准后,可根据库务署条例1.421-1(b)(2)准许的家庭关系令、正式婚姻和解协议或其他离婚或分居文书的条款转让选择权或SAR。期权为激励股票期权的,该期权可被视为非法定股票期权。
(三)受益人指定。在获得董事会或获正式授权人员批准的情况下,参与者可通过以公司(或指定经纪人)批准的格式向公司交付书面通知,指定第三方,该第三方在参与者去世后,其后将有权行使期权或SAR,并收取因行使该期权或SAR而产生的普通股或其他对价。在没有此种指定的情况下,在参与者去世后,参与者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将有权行使期权或SAR,并获得因此类行使而产生的普通股或其他对价。然而,公司可在任何时候禁止指定受益人,包括由于公司得出任何结论认为该指定将不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
(f)一般归属。受期权或SAR约束的普通股股份总数可能归属,因此可以定期分期行使,可能相等,也可能不相等。期权或SAR可能受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可能或可能不会被行使的时间(可能基于绩效目标或其他标准的满足)的其他条款和条件的约束。个别期权或SAR的归属条款可能有所不同。本第5(f)条的条文受任何期权或特区条文规管可行使期权或特区的普通股的最低股份数目。
(g)终止连续服务。除适用的股票奖励协议或参与者与公司之间的其他协议另有规定外,如果参与者的连续服务终止(非因由和非因参与者死亡或残疾而终止),参与者可在(i)参与者的持续服务终止后三个月的日期(或适用的股票奖励协议中指明的更长或更短的期间)中较早的日期结束的期间内行使其选择权或SAR(以参与者自持续服务终止之日起有权行使该等股票奖励为限),如有必要,该期限将不少于30天,以遵守适用法律,除非该终止是因故)及(ii)股票授予协议所载的期权或SAR期限届满。如果在终止连续服务后,参与者未在适用的时间范围内行使其选择权或SAR(如适用),则该选择权或SAR将终止。
7.
(h)延长终止日期。如果仅仅因为发行普通股股票将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登记要求而在任何时候禁止在参与者的连续服务终止后行使期权或SAR(因故和参与者死亡或残疾时除外),则期权或SAR将于(i)在参与者的持续服务终止后相等于适用的终止后行权期的总期限(不必是连续的)届满时终止,在此期间行使期权或SAR不会违反此类登记要求,以及(ii)适用的股票授予协议中规定的期权或SAR期限届满时终止,以较早者为准。此外,除非参与者的股票奖励协议另有规定,如果在参与者的持续服务终止后(非因故)出售在行使期权或SAR时收到的任何普通股将违反公司的内幕交易政策,然后,期权或SAR将在(i)参与者的持续服务终止后相当于适用的终止后行权期的期间届满(不必是连续的)终止,在此期间出售在行使期权或SAR时收到的普通股不会违反公司的内幕交易政策,以及(ii)适用的股票授予协议中规定的期权或SAR期限届满,以较早者为准。
(i)参与者的残疾。除适用的股票奖励协议或参与者与公司之间的其他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参与者的持续服务因参与者残疾而终止,则参与者可行使其选择权或SAR(以参与者自持续服务终止之日起有权行使该选择权或SAR为限),但仅限于截至(i)持续服务终止后12个月的日期(或股票奖励协议中指明的更长或更短的期限,如有必要,该期限将不少于六个月,以遵守适用法律,除非此种终止是出于原因),以及(ii)股票奖励协议中规定的期权或SAR期限届满(以较早者为准)的期间内。如果在终止连续服务后,参与者未在适用的时间范围内行使其选择权或SAR,则该选择权或SAR(如适用)将终止。
(j)参加者死亡。除适用的股票奖励协议或参与者与公司之间的其他协议另有规定外,如果(i)参与者的持续服务因参与者死亡而终止,或(ii)参与者在参与者的持续服务终止后的股票奖励协议中规定的可行使期限(如有)内死亡(出于死亡以外的原因),则该期权或SAR可由参与者的遗产行使(在该参与者自死亡之日起有权行使该期权或SAR的范围内),由以遗赠或继承方式取得行使期权或SAR权利的人,或由在参与者去世时被指定行使期权或SAR的人,但仅限于在(i)死亡日期后18个月的日期(或股票奖励协议中指明的更长或更短的期限,如有必要,该期限将不少于六个月,以遵守适用法律,除非该终止是因故),及(ii)股票授予协议所载的该等期权或SAR的期限届满。如果在参与者去世后,未在适用的时间范围内行使期权或SAR,则期权或SAR(如适用)将终止。
(k)因故终止。除公司或任何联属公司与参与者订立的参与者股票奖励协议或其他个别书面协议另有明文规定外,如参与者的持续服务因故终止,期权或SAR将于该参与者终止持续服务后立即终止,且参与者将被禁止自该持续服务终止之日起及之后行使其期权或SAR(不论已归属或未归属)。
8.
(l)非豁免雇员。如果根据经修订的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向属于非豁免雇员的雇员授予期权或SAR,则在授予期权或SAR日期后至少六个月之前,期权或SAR将不会首先对任何普通股股份行使(尽管股票奖励可能会在该日期之前归属)。根据《工人经济机会法》的规定,(i)如果这类非豁免雇员死亡或患有残疾,(ii)在公司交易中,这种选择或SAR没有被承担、延续或替代,(iii)在控制权发生变化时,或(iv)在参与者退休时(因为该术语可能在参与者的股票奖励协议中、在参与者与公司之间的另一项协议中定义,或者,如果没有此定义,则根据公司当时的雇佣政策和指南),任何期权和特别行政区的既得部分可在授出日期后六个月之前行使。上述规定旨在使非豁免雇员因行使或归属期权或特区而获得的任何收入免于其正常工资率。在为遵守《工人经济机会法》所允许和/或要求的范围内,以确保非豁免雇员根据任何其他股票奖励行使、归属或发行任何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入将免于该雇员的正常工资率,本条第5(l)款的规定将适用于所有股票奖励,并在此通过引用并入此类股票奖励协议。
(m)提前行使期权。期权可以(但不必)包括一项条款,根据该条款,期权持有人可以在期权持有人的持续服务终止之前的任何时间选择在期权完全归属之前就受期权约束的普通股的任何部分或全部股份行使期权。根据第8(l)节中的“回购限制”,如此购买的任何未归属普通股股份可能会受到有利于公司的回购权或董事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限制。在没有违反第8(l)节中的“回购限制”的情况下,除非董事会在期权协议中另有具体规定,否则公司将不会被要求在期权行使后至少六个月(或为避免将期权归类为财务会计目的的负债所需的更长或更短的时间)之后行使其回购权。
(n)回购权。根据第8(l)节中的“回购限制”,期权或SAR可包括一项条款,据此,公司可选择回购参与者根据行使期权或SAR所获得的普通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既得股份。
(o)优先购买权。期权或SAR可包括一项条款,据此,公司可在收到参与者关于转让在行使期权或SAR时收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普通股股份的意向的通知后,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权将受到第8(l)节中“回购限制”的约束。除本第5(o)条或股票授标协议明文规定外,该优先购买权将在其他方面符合公司章程的任何适用条文。
9.
| 6. | 期权和SARs以外的股票奖励条款. |
(a)限制性股票奖励。每份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将采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形式并包含条款和条件。在符合公司章程的范围内,根据董事会的选举,限制性股票奖励所依据的普通股股份可(i)根据公司的指示以簿记形式持有,直至与限制性股票奖励有关的任何限制失效;或(ii)有证书证明,该证书将以董事会确定的形式和方式持有。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单独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不必相同。每份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将符合(通过在协议中以引用或其他方式纳入本协议的规定)以下各项规定的实质内容:
(i)审议。限制性股票奖励可作为(a)应付公司的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或汇票,(b)过去向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或(c)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接受且适用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对价(包括未来服务)的对价而授予。
(ii)归属。根据第8(l)节中的“回购限制”,根据限制性股票奖励协议授予的普通股股份可能会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归属时间表被公司没收。
(三)终止参与者的持续服务。如参与者的持续服务终止,公司可透过没收条件或回购权,根据限制性股票奖励协议的条款,收取该参与者所持有的截至终止持续服务之日尚未归属的任何或全部普通股股份。
(四)可转让性。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获得普通股股份的权利将仅由参与者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由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只要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授予的普通股仍受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条款的约束。
(五)股息。限制性股票奖励协议可规定,就限制性股票支付的任何股息将受到适用于与其相关的受限制性股票奖励约束的股份的相同归属和没收限制。
(b)限制性股票奖励。每份限制性股票奖励协议将采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格式并包含条款和条件。限制性股票奖励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而单独的限制性股票奖励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不必相同。每份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将符合(通过在协议中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协议的规定或其他方式)以下各项规定的实质内容:
(i)审议。在授予限制性股票奖励时,董事会将确定参与者在交付受限制性股票奖励约束的每一股普通股时应支付的对价(如有)。参与者就每一股受限制性股票奖励规限的普通股所须支付的代价(如有),可按董事会可接受、全权酌情及适用法律容许的任何形式的法律代价支付。
(ii)归属。在授予限制性股票奖励时,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对限制性股票奖励的归属施加其认为适当的限制或条件。
10.
(三)付款。限制性股票奖励可以通过交付普通股股份、其现金等价物、其任何组合或以任何其他形式的对价来解决,这由董事会确定并包含在限制性股票奖励协议中。
(四)附加限制。在授予限制性股票奖励时,董事会可视情况施加其认为适当的限制或条件,将受限制性股票奖励约束的普通股股份(或其现金等价物)的交付延迟至该TERM2奖励归属后的一段时间。
(五)股息等价物。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并包含在限制性股票奖励协议中的,可将股息等值记入限制性股票奖励所涵盖的普通股股份的贷方。根据董事会的全权酌情决定权,此类股息等价物可按照董事会确定的方式转换为限制性股票奖励所涵盖的额外普通股。因该等股息等值而记入贷方的任何有关限制性股票奖励所涵盖的任何额外股份,将受制于与其相关的相关限制性股票奖励协议的所有相同条款和条件。
(vi)终止参与者的持续服务。除适用的限制性股票奖励协议另有规定外,该等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奖励部分将于参与者终止持续服务时予以没收。
(vii)遵守守则第409a条。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根据该计划授出的任何未获豁免遵守《守则》第409A条规定的限制性股票奖励将包含此类规定,以便此类限制性股票奖励将符合《守则》第409A条的规定。该等限制(如有)将由董事会决定,并载于证明该等限制性股票奖励的限制性股票奖励协议中。例如,此类限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限制性股票奖励归属的次年发行的任何普通股必须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时间表发行。
(c)其他股票奖励。其他通过参考普通股或以其他方式基于普通股进行全部或部分估值的股票奖励形式,包括其价值增值(例如,行使价格或行使价格低于授予时普通股公平市场价值的100%的期权或股票权利),可以单独授予,也可以在根据第5条和本条第6条前述规定的股票奖励之外授予。根据该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将拥有唯一和完整的权力来决定授予此类其他股票奖励的人员和时间、根据此类其他股票奖励将授予的普通股股份数量(或其现金等价物)以及此类其他股票奖励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
| 7. | 公司的契诺. |
(a)股份的可获得性。公司将随时保持满足当时未偿还股票奖励所合理要求的普通股股份数量。
11.
(b)遵守证券法。公司将寻求从对该计划具有管辖权的每个监管委员会或机构获得授予股票奖励以及在行使股票奖励时发行和出售普通股股份可能需要的权力;但前提是,该承诺将不要求公司根据《证券法》登记该计划、任何股票奖励或根据任何此类股票奖励发行或可发行的任何普通股。如果经过合理努力并以合理成本,公司无法从任何该等监管委员会或机构获得公司法律顾问认为根据该计划合法发行和出售普通股所必需的授权,则公司将免除在行使该等股票奖励时未能发行和出售普通股的任何责任,除非并直至获得该授权。参与者将没有资格根据股票奖励授予或随后根据股票奖励发行现金或普通股,如果此类授予或发行将违反任何适用的证券法。
(c)没有义务通知或尽量减少税收。公司将没有义务或义务向任何参与者告知该持有人行使该股票奖励的时间或方式。此外,公司将没有义务或义务就股票奖励的未决终止或到期或可能无法行使股票奖励的可能期间向该持有人发出警告或以其他方式告知该持有人。公司没有义务或义务将股票奖励对该股票奖励持有人的税务后果降至最低。
| 8. | 杂项. |
(a)普通股销售收益的使用。根据股票奖励出售普通股股份的收益将构成公司的普通资金。
(b)构成授予股票奖励的公司行动。构成公司向任何参与者授予股票奖励的公司行动将被视为自该公司行动之日起完成,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无论证明股票奖励的文书、证书或信函何时传达给参与者,或实际收到或接受参与者。如果由于股票授予协议或相关授予文件的书面错误,导致记录构成授予的公司行动的公司记录(例如,董事会同意、决议或会议记录)包含与股票授予协议或相关授予文件中的条款(例如,行权价格、归属时间表或股份数量)不一致的条款,则公司记录将进行控制,参与者将对股票授予协议或相关授予文件中的不正确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
(c)股东权利。除非及直至(i)该参与者已根据其条款满足行使股票奖励或根据股票奖励发行普通股股份的所有要求,以及(ii)根据股票奖励发行普通股已记入公司账簿和记录,否则任何参与者均不会被视为持有任何受股票奖励约束的普通股股份,或就其拥有任何持有人的权利。
(d)没有就业或其他服务权利。本计划、任何股票奖励协议或根据该协议签立的任何其他文书,或与依据该协议批出的任何股票奖励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书,均不会授予任何参与者以授予股票奖励时有效的身份继续为公司或关联公司服务的任何权利,或将影响公司或关联公司终止(i)在有或无通知且有或无因由的情况下雇用雇员的权利,(ii)依据该顾问与公司或附属公司的协议条款提供顾问服务,或(iii)依据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附例,以及根据公司或附属公司成立为法团所在州的公司法的任何适用条文(视属何情况而定)提供董事服务。
12.
(e)时间承诺的变更。如果在向参与者授予任何股票奖励之日后,参与者在履行其为公司和任何关联公司的服务方面的常规时间承诺水平降低(例如,且不受限制,如果该参与者是公司的员工,并且该员工的身份从全职员工变为兼职员工或延长休假),董事会有权全权酌情决定(x)相应减少计划在时间承诺变更日期后归属或成为应付的该等股票奖励的任何部分的股份数量,以及(y)代替或与该等减少相结合,延长适用于该等股票奖励的归属或支付时间表。如发生任何该等减少,参与者将无权就如此减少或延长的股票奖励的任何部分。
(f)激励股票期权限制。只要任何期权持有人在任何日历年度(根据公司和任何关联公司的所有计划)可首次行使激励股票期权的普通股的总公平市场价值(在授予时确定)超过100,000美元(或守则中规定的其他限制)或不符合激励股票期权的规则,尽管适用的期权协议有任何相反规定,但超过该限制(根据其被授予的顺序)或不符合该等规则的期权或其部分将被视为非法定股票期权。
(g)投资保证。公司可要求参与者,作为根据任何股票奖励行使或收购普通股的条件,(i)就参与者在财务和商业事务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给予公司满意的书面保证和/或雇用公司合理满意的买方代表,该代表在财务和商业事务方面具有知识和经验,并且该参与者能够单独或与买方代表一起评估,行使股票奖励的优点和风险;及(ii)作出令公司满意的书面保证,说明参与者是为参与者自己的账户购买受股票奖励约束的普通股,而不是目前有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分配普通股。如果(a)根据《证券法》根据当时有效的登记声明登记了根据股票奖励行使或获得普通股时的股票发行,或(b)关于任何特定要求,公司的大律师确定在当时适用的证券法的情况下不需要满足此类要求,则上述要求以及根据此类要求作出的任何保证将失效。为遵守适用的证券法,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普通股转让的图例,公司可根据律师向公司提供的建议,在该律师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将图例放置在根据该计划发行的股票凭证上。
(h)扣缴义务。除非股票奖励协议的条款禁止,公司可全权酌情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或这些方式的组合来履行与股票奖励有关的任何联邦、州或地方预扣税款义务:(i)促使参与者提出现金付款;(ii)从与股票奖励有关的已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可向参与者发行的普通股股份中预扣普通股股份;但前提是,没有任何普通股股份的扣缴价值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扣缴税额(或为避免将股票奖励归类为财务会计目的的负债而可能需要的较少数额);(iii)从以现金结算的股票奖励中扣缴现金;(iv)从以其他方式应支付给参与者的任何金额中扣缴款项;或(v)通过股票奖励协议中可能规定的其他方法。
13.
(i)电子交付。此处对“书面”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提及将包括以电子方式交付或发布在公司内联网(或参与者可以访问的公司控制的其他共享电子媒体)上的任何协议或文件。
(j)延期。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在行使、归属或结算任何股票奖励的全部或部分时,可推迟交付普通股或支付现金,并可制定参与者将进行的推迟选举的方案和程序。参与者的延期将根据守则第409a条作出。根据《守则》第409A条,董事会可规定在参与者仍为雇员或以其他方式向公司提供服务时进行分配。董事会有权推迟股票奖励,并在参与者终止连续服务后确定参与者可以在何时以及以何种年度百分比收到付款,包括一次性付款,并根据该计划的规定并根据适用法律执行此类其他条款和条件。
(k)遵守《守则》第409a节。如果董事会确定根据本协议授予的任何股票奖励受《守则》第409A条的约束,证明此类股票奖励的股票奖励协议将包含必要的条款和条件,以避免《守则》第409A(a)(1)条规定的后果。在适用范围内,计划和股票奖励协议将根据《守则》第409A条进行解释。尽管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除非股票奖励协议另有具体规定),如果普通股的股份是公开交易的,并且如果根据《守则》第409A条持有构成“递延补偿”的股票奖励的参与者是《守则》第409A条所指的“特定雇员”,任何因“离职”(定义见《守则》第409A条,不考虑其下的替代定义)而到期的任何金额的分配或支付,将不会在该参与者“离职”(定义见《守则》第409A条,不考虑其下的替代定义)之日后六个月的日期之前发放或支付,如果更早,则为该参与者死亡之日,除非这种分配或支付可以按照《守则》第409A条的方式进行,而如此递延的任何款项将于该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的翌日一次性支付,其后的余额将按原定时间表支付。
(l)回购时效。任何回购权的条款将在股票奖励协议中具体规定。普通股既得股份的回购价格将为回购之日普通股股份的公允市场价值。未归属普通股股份的回购价格将为(i)回购之日普通股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或(ii)其原始购买价格中的较低者。然而,除非董事会另有具体规定,否则公司将在交付受股票奖励约束的普通股股份后至少六个月(或为避免将股票奖励归类为财务会计目的的负债所需的更长或更短的时间)之后才行使其回购权。
(m)进一步信息和行动。根据公司在任何时间提出的要求,任何参与者(以及与属于公司实益拥有人的参与者有关联的任何个人,如适用)将立即向公司提供公司可能要求的与公司根据适用法律、规则或条例可能承担的任何义务有关的信息和采取公司可能要求的其他行动,或遵守适用监管机构的要求。参与者(或与参与者有关联的个人)依据本款提供的所有信息均应准确、完整。任何参与者(以及与属于公司实益拥有人的参与者有关联的任何个人,如适用)将在任何此类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正后的15天内向公司(或公司指示的其他接收者)提交此类信息的任何更新。就本款而言,“受益所有人”一词应具有经《公司透明度法》修订的《银行保密法》及其下颁布的任何条例(不时修订)中赋予它的含义。
14.
| 9. | 普通股变动时的调整;其他公司事件. |
(a)资本化调整。如果发生资本化调整,则:(i)根据第3(a)节受计划约束的证券类别和最大数量,(ii)根据第3(c)节行使激励股票期权可能发行的证券类别和最大数量,以及(iii)受已发行股票奖励约束的证券类别和数量以及每股价格将按比例进行调整,并且该调整应自动发生。在此种调整不能自动发生的情况下,委员会有权作出其认为必要的决定,其决定和根据本节作出的任何调整将是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和结论性的。
(b)解散或清算。除股票奖励协议另有规定外,在公司解散或清算的情况下,所有未完成的股票奖励(由不受没收条件或公司回购权限制的既得和已发行普通股组成的股票奖励除外)将在紧接该解散或清算完成前终止,而受公司回购权约束或受没收条件约束的普通股股份可由公司回购或重新获得,尽管该等股票奖励的持有人正在提供持续服务,但前提是董事会可在解散或清算完成前全权酌情安排部分或全部股票奖励成为完全归属、可行使和/或不再受回购或没收(在该等股票奖励之前未到期或终止的范围内),但取决于其完成情况。
(c)公司交易。除非证明股票奖励的文书或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与参与者之间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中另有规定,或除非董事会在授予股票奖励时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以下规定将适用于发生公司交易时的股票奖励。如果发生公司交易,则尽管计划有任何其他规定,董事会可就股票奖励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视公司交易的完成或完成而定:
(i)安排存续法团或收购法团(或存续或收购法团的母公司)承担或延续股票奖励或以类似股票奖励替代股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交易获得支付予公司股东的相同代价的奖励);
(ii)安排将公司就依据股票裁决发行的普通股所持有的任何重新收购或回购权利转让予存续法团或收购法团(或存续或收购法团的母公司);
(iii)加速将股票奖励的全部或部分归属(以及,如适用,可行使股票奖励的时间)归属至董事会确定的公司交易生效时间之前的日期(或,如董事会未确定该日期,则归属至公司交易生效日期前五天的日期),但如未在公司交易生效时间或之前行使(如适用),则该股票奖励终止;但前提是,董事会可要求参与者在公司交易生效日期前完成并向公司交付行使通知,该行使取决于该公司交易的有效性;
15.
(iv)安排公司就股票奖励而持有的任何重新收购或回购权利全部或部分失效;
(v)在公司交易生效时间之前未归属或未行使的范围内,取消或安排取消股票奖励,以换取董事会全权酌情认为适当的现金代价(包括无代价);和
(vi)以董事会厘定的形式作出付款,相等于(a)参与者在紧接公司交易生效时间前行使股票奖励时本应获得的财产价值超出(b)该持有人就该行使而须支付的任何行使价的部分(如有的话)。为清楚起见,如果房产价值等于或低于行使价,这笔付款可能为零(0美元)。根据这一规定支付的款项可能会延迟,其程度与向公司普通股持有人支付与公司交易有关的对价因托管、盈利、扣留或任何其他或有事项而延迟的程度相同。
董事会不必对所有股票奖励或其部分或对所有参与者采取相同的行动或行动。董事会可就股票奖励的既得部分和未归属部分采取不同行动。
(d)控制权变更。股票奖励可能会在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或之后受到额外加速归属和可行使性的约束,这可能是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与参与者之间的股票奖励协议中可能规定的或任何其他书面协议中可能规定的,但在没有此类规定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此类加速。
| 10. | 计划期限;计划提前终止或中止. |
(a)计划期限。董事会可随时暂停或终止该计划。除非董事会提前终止,否则该计划将于(i)董事会采纳该计划之日或(ii)该计划获公司股东批准之日(以较早者为准)的10周年纪念日的前一天自动终止。在计划暂停实施期间或终止后,不得根据该计划授予任何股票奖励。
(b)不损害权利。除非获得受影响参与者的书面同意或计划中另有许可,否则暂停或终止计划将不会损害在计划生效期间授予的任何股票奖励下的权利和义务。
| 11. | 计划生效日期. |
本计划自生效之日起生效。
16.
| 12. | 法律的选择. |
特拉华州的法律将管辖有关本计划的构建、有效性和解释的所有问题,而不考虑该州的冲突法律规则。
| 13. | 定义.计划或任何股票授予协议中使用的,以下定义将适用于下文所示的大写术语,除非适用的股票授予协议中另有定义: |
(a)“关联公司”在确定时是指公司的任何“母公司”或“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这些术语在第405条中定义。董事会将有权决定在上述定义范围内确定“母公司”或“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地位的时间或时间。
(b)「董事会」指公司的董事会。
(c)“资本化调整”是指在生效日期后,公司未通过合并、合并、重组、资本重组、重新组建、股票股息、非现金财产股息、大额非经常性现金股息、股票分割、反向股票分割、清算股息、股份合并、股份交换、公司结构变化或任何类似的股权重组交易而对受计划约束或受任何股票奖励约束的普通股作出的任何变更或发生的其他事件,因为该术语在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编纂主题718(或其任何后续)中使用。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公司任何可转换证券的转换将不会被视为资本化调整。
(d)“原因”将具有参与者与公司之间定义该术语的任何书面协议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并且在没有该协议的情况下,该术语就参与者而言意味着发生以下任何事件:(i)该参与者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的法律犯下任何重罪或涉及欺诈、不诚实或道德败坏的任何罪行;(ii)该参与者企图对公司实施或参与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或其任何雇员或董事;(iii)该参与者故意、重大违反参与者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公司的雇佣政策,或对公司负有的任何法定或其他义务;
(iv)该参与者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公司的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v)该参与者的严重不当行为。终止参与者的持续服务是因故或无故的决定将由公司自行酌情作出。公司作出的任何关于参与者的持续服务因该参与者所持有的未偿还股票奖励的目的而被有或无故终止的决定,将不会对公司或该参与者为任何其他目的的权利或义务的任何确定产生影响。
17.
(e)“控制权变更”是指在单一交易或一系列关联交易中发生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
(i)任何《交易法》人士直接或间接成为公司证券的拥有人,代表公司当时已发行证券的合并投票权超过50%,但凭借合并、合并或类似交易除外。尽管有上述规定,控制权的变更将不会被视为(a)由于直接从公司获得公司的证券,(b)由于投资者获得公司的证券,其任何关联公司或任何其他《交易法》人士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获得公司证券,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发行股本证券为公司获得融资,或(c)仅因为任何《交易法》人士(“标的人士”)持有的所有权水平超过了因公司回购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有表决权的证券而导致的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证券的指定百分比阈值,从而减少了已发行股份的数量,前提是,如果控制权的变更将因公司收购有表决权的证券而发生(但这句话的操作),并且在该股份收购后,标的人成为任何额外有表决权证券的所有者,而假设回购或其他收购未发生,则增加了标的人拥有的当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证券的百分比超过指定的百分比阈值,则控制权的变更将被视为发生;
(ii)已完成涉及(直接或间接)公司的合并、合并或类似交易,且在紧接该合并、合并或类似交易完成后,紧接该合并、合并或类似交易之前的公司股东不直接或间接拥有(a)在该合并、合并或类似交易中代表存续实体合并未行使表决权的50%以上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证券或(b)在该合并、合并或类似交易中存续实体的母公司合并未行使表决权的50%以上,在每种情况下,与其在紧接此类交易之前对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证券的所有权的比例基本相同;或者
(iii)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全部或几乎全部合并资产已完成出售、租赁、独家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但将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全部或几乎全部合并资产出售、租赁、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一个实体的除外,该实体的有表决权证券的合并表决权的50%以上由公司股东拥有,其拥有的比例与紧接该出售、租赁前其对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证券的所有权基本相同,许可或其他处置。
尽管有上述定义或本计划的任何其他规定,(a)控制权变更一词将不包括专门为变更公司住所而进行的资产出售、合并或其他交易,(b)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与参与者之间的个别书面协议中的控制权变更(或任何类似术语)的定义将取代上述关于受该协议约束的股票奖励的定义;但是,前提是,如果此类单独的书面协议中没有规定控制权变更的定义或任何类似术语,则此处所述的定义将适用,并且(c)如果在任何时候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提供了将被视为公司清算事件的各种类似交易的定义,则该定义将如同此处所述定义一样适用,除非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与参与者之间的单独书面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
(f)“法典”是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包括其中规定的任何适用条例和指南。
(g)“委员会”是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的委员会,董事会已根据第2(c)节向其授予权力。
18.
(h)“普通股”指公司的普通股。
(i)“公司”指Klustr,Inc.,一家特拉华州公司。
(j)“顾问”指任何人士,包括顾问,其(i)受公司或附属公司委聘提供咨询或顾问服务(不论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透过委聘专业雇主组织、有记录的雇主或类似安排,并根据该安排被视为公司或适用法律下的附属公司的顾问或顾问),并就该等服务获得补偿,或
(ii)担任联属公司董事会成员,并因该等服务而获补偿。然而,仅作为董事提供服务,或为此类服务支付费用,将不会导致董事被视为该计划的“顾问”。
(k)“持续服务”指参与者在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服务,无论是作为雇员、董事或顾问,均未中断或终止。参与者作为雇员、董事或顾问向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的身份发生变化或参与者提供此类服务的实体发生变化,但前提是参与者向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没有中断或终止,则不会终止参与者的持续服务;但前提是,如果参与者提供服务的实体不再符合由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的关联公司资格,此类参与者的持续服务将被视为在此类实体不再具备附属资格之日终止。例如,从公司雇员转变为联属公司顾问或董事的身份不会构成持续服务的中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董事会或公司首席执行官可全权酌情决定,在以下情况下,持续服务是否会被视为中断(i)董事会或首席执行官批准的任何休假,包括病假、军假或任何其他个人假,或(ii)公司、关联公司或其继任者之间的调动。尽管有上述规定,仅在公司休假政策、适用于参与者的任何休假协议或政策的书面条款或法律另有规定的范围内,为归属于股票奖励的目的,休假将被视为持续服务。
(l)“公司交易”是指在单笔交易或一系列关联交易中,完成下列任一或多项事件:
(i)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综合资产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由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
(ii)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已发行证券的50%以上;
(iii)公司并非存续法团的合并、合并或类似交易;或
(iv)合并、合并或类似交易,其后公司为存续法团,但紧接合并、合并或类似交易前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凭藉合并、合并或类似交易转换或交换为其他财产,不论是以证券、现金或其他形式。
19.
(m)“董事”指董事会成员。
(n)就参与者而言,“残疾”是指该参与者因任何可预期导致死亡或已持续或预期持续不少于十二(12)个月的医学上可确定的身体或精神损害而无法从事任何实质性的有收益活动,如《守则》第22(e)(3)和409A(a)(2)(c)(i)条所规定,并将由委员会根据委员会认为在该情况下有必要的医学证据确定。
(o)“生效日期”是指本计划的生效日期,即(i)本计划首次获得公司股东批准的日期和(ii)本计划获得董事会通过的日期中较早的日期。
(p)“雇员”指受雇于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任何人(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与专业雇主组织、记录雇主或类似安排的聘用,并根据该安排被视为公司的雇员或适用法律下的关联公司)。然而,仅作为董事服务,或支付此类服务的费用,将不会导致董事被视为该计划的“雇员”。
(q)“实体”是指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实体。
(r)“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s)“交易法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实体或“集团”(在《交易法》第13(d)或14(d)条的含义内),但“交易法人士”将不包括(i)公司或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ii)公司或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雇员福利计划或根据公司或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福利计划持有证券的任何受托人或其他受托人,(iii)根据该等证券的注册公开发售而暂时持有证券的承销商,(iv)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实体,由公司股东按与其拥有公司股票的比例基本相同的比例;或(v)任何自然人、实体或“集团”(在《交易法》第13(d)或14(d)条的含义内),在生效日期直接或间接为公司证券的所有者,代表公司当时已发行证券的合并投票权的50%以上。
(t)“公允市场价值”是指截至任何日期,董事会根据《守则》第409A条确定的普通股价值,或者在激励股票期权的情况下,根据《守则》第422条确定的普通股价值。
20.
(u)“良好理由”将具有参与者与公司之间定义该术语的任何书面协议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并且在适用的书面协议中没有对该术语的定义的情况下,该术语就参与者而言意味着未经该参与者同意而对该参与者的职责(由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进行重大和不合理的削减;但是,前提是,以下情况不应构成充分理由:(i)所有权变更;(ii)由于公司经历控制权变更和/或成为更大实体或实体集团的一部分而减少该参与者的职责;和/或(iii)停止该参与者在董事会或其委员会的服务(如有)。为该参与者因正当理由自愿辞职而获得该参与者与公司之间适用的书面协议项下的利益,除非该协议另有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a)该参与者必须在上一句所述条件最初存在之日起三十(30)天内向公司提供该参与者主张正当理由的意向通知;(b)公司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将有三十(30)天(“公司治愈期”)对该条件进行补救,如果这样做,该参与者可撤回该参与者的辞呈,或该参与者可根据适用的书面协议在没有任何利益的情况下辞职;及(c)根据本条文终止该参与者的持续服务,必须在公司治愈期届满或公司将不承诺纠正适用条件的书面通知(以较早者为准)的十(10)天内发生。除非适用的书面协议中另有规定,如果公司对上述条件进行补救,然后该条件再次出现,该参与者可以在符合此处规定的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再次主张良好的理由。除非适用的书面协议另有规定,就“正当理由”而言,“公司”一词将被解释为包括该参与者酌情向其提供服务的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由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
(v)“激励股票期权”是指根据计划第5节授予的期权,该期权旨在成为并符合《守则》第422条含义内的“激励股票期权”的条件。
(w)“非法定股票期权”是指根据计划第5节授予的不符合激励股票期权条件的期权。
(x)“高级人员”指公司指定为高级人员的任何人。
(y)“期权”是指购买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普通股股份的激励股票期权或非法定股票期权。
(z)“期权协议”指公司与期权持有人之间的书面协议,证明期权授予的条款和条件。每份期权协议将受计划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aa)“期权持有人”是指根据计划被授予期权的人,或(如适用)持有未行使期权的其他人。
(bb)“其他股票奖励”是指根据第6(c)条的条款和条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基于普通股的奖励。
(CC)“其他股票奖励协议”指公司与其他股票奖励持有人之间的书面协议,证明其他股票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其他股票奖励协议将受计划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dd)“拥有”、“拥有”、“所有人”、“所有权”个人或实体将被视为“拥有”、“拥有”、成为证券的“所有人”或已获得“所有权”,前提是该个人或实体通过任何合同、安排、谅解、关系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或分享对此类证券的投票权,包括投票权或指挥投票权。
(ee)“参与者”指根据该计划获授予股票奖励的人,或(如适用)持有已发行股票奖励的其他人。
21.
(ff)“计划”是指这份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
(gg)“限制性股票奖励”是指根据第6(a)条的条款和条件授予的普通股股份奖励。
(hh)“限制性股票奖励协议”指公司与限制性股票奖励持有人之间的书面协议,证明限制性股票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每份限制性股票奖励协议将受计划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ii)“限制性股票奖励”是指根据第6(b)条的条款和条件授予的获得普通股股份的权利。
(jj)“限制性股票奖励协议”指公司与限制性股票奖励持有人订立的书面协议,以证明限制性股票奖励授予的条款及条件。每份限制性股票奖励协议将受计划条款及条件规限。
(KK)“第405条”是指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405条。(ll)“701规则”是指根据《证券法》颁布的701规则。(mm)“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nn)“股票增值权”或“SAR”是指根据第5条的条款和条件授予的获得普通股增值的权利。
(oo)“股票增值权协议”指公司与股票增值权持有人之间的书面协议,证明股票增值权授予的条款和条件。每份股票增值权协议将受计划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pp)“股票奖励”是指获得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普通股的任何权利,包括激励股票期权、非法定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奖励、限制性股票奖励、股票增值权或任何其他股票奖励。
(qq)“股票奖励协议”指公司与参与者之间的书面协议,以证明股票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每份股票奖励协议将受计划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rr)“附属公司”就公司而言指(i)任何公司,其拥有超过50%的已发行股本的普通投票权以选举该公司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无论当时该公司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类别的股票是否会因任何意外事件的发生而拥有或可能拥有投票权),以及(ii)任何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权益的其他实体(无论是以投票或参与利润或出资的形式)。
(ss)“百分之十股东”指拥有(或根据《守则》第424(d)条被视为拥有)股票的人,拥有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所有类别股票总投票权的10%以上。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