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99.1
蓝帽子互动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陵路1010号C栋7楼
中国厦门湖里区361009
股东特别大会通知
将于2025年7月10日晚上9时(当地时间)举行
(或任何延期或延期)
致股东
蓝帽子
特此通知,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蓝帽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将于当地时间2025年7月10日晚上9:00(即美国东部时间2025年7月10日上午9:00)在中国厦门市湖里区安陵路1010号C座7楼(“主要行政办公室”)召开,会期及任何延期或延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目的如下:
| 1. | 议案一:以特别决议审议及批准公司与蓝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子公司“),据此,根据合并计划(定义见下文)的条款,公司将成为存续公司(”合并”)与本通知附件A所附表格大致相同,以实现(其中包括)公司股份面值从1美元变更为0.0000001美元(“合并提案”); | |
| 2. | 建议2:在建议1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以特别决议考虑及批准修订及重述公司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当前并购”)以本通知附件B所附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第三次并购“),以反映(i)合并;(ii)取消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他附属变动的规定;及(iii)董事的委任及罢免程序的变动及其他附属变动;及采纳第三次并购作为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但不包括目前的并购,自合并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之日起生效(”当前并购修正议案”); | |
| 3. | 建议三:以普通决议案考虑及批准股份合并(“股份合并“)的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美元(如建议1获批准及合并已生效,则每股面值0.0000001美元),每股在公司法定股本(包括已发行及未发行股本)中的比率为20-1或50-1,确切比率将由公司董事会全权酌情选择(”股份合并议案”). |
本通知随附一份会议通知(定义见下文),就上述事项提供信息,并提供一份代表投票的表格。公司董事会确定2025年6月18日的营业时间结束,作为确定有权收到股东特别大会通知并在其上投票或任何延期或延期的股东的记录日期(“记录日期”)。本公司的会员名册将不会关闭。有权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名单可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期间在公司办公室进行审查。
i
诚邀截至记录日期公司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亲自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你的投票很重要。不论你是否期望亲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我们促请你尽快填妥、签署、注明日期及交回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我们必须不迟于股东特别大会当天中午收到代表表格,以确保您在该会议上的代表权。执行代理人的股东保留在其投票前的任何时间撤销其代理人的权利,但仍可在临时股东大会上亲自投票。您可拨打我们办公室电话+ 86-592-228-0081获取会议路线。股东可通过与Principal Executive Office的公司秘书联系,免费获得这些材料的副本。
| 根据董事会的命令, |
| /s/陈肖东 |
| 陈肖东 |
| 董事会主席 |
| 厦门,2025年6月20日 |
重要
无论你是否期望亲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我们促请你填写、签署、注明日期及交回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以确保你在该会议上的代表权。
如果您的股票以街道名称持有,您的经纪人、银行、托管人或其他代名人持有人无法对您的股票进行投票,除非您通过标记您的代理卡来指示代名人持有人如何投票。
二、
蓝帽子互动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页 |
|
| 代理声明 | 1 |
|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问答 | 2 |
| 议案1:合并议案 | 5 |
| 议案二:本期并购修正议案 | 6 |
| 议案三:股份合并议案 | 7 |
| 代理表格 | 12 |
三、
蓝帽子互动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陵路1010号C栋7楼
中国厦门湖里区361009
为
股东特别大会
将于2025年7月10日晚上9时(当地时间)举行
(或任何延期或延期)
代理招标
本会议通知乃就将于当地时间2025年7月10日晚上九时正(即美国东部时间2025年7月10日上午九时正)在中国厦门市湖里区安陵路1010号C座7楼361009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由蓝帽子(“公司”、“我们”、“我们”或“我们的”)的董事会(“董事会”或“董事会”)征集代理而提供,并就任何休会或延期事宜提供,以用于随附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载的目的。任何给予此类代理的股东有权在其投票前的任何时间将其撤销。此类撤销的书面通知应直接转发给公司秘书,地址在上述地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雇员可以通过邮寄或与某些股东或其代表直接沟通的方式征集代理人,他们不会因此获得额外补偿。您可拨打我们办公室电话+ 86-592-228-0081获取会议路线。
如果所附的代理被正确执行并被退回,则由其代表的股份将根据其上的指示进行投票,否则将根据被指定为代理人的人的判断进行投票。任何未指定指示的代理将对本代理声明中描述的行动投赞成票。
公司将承担准备、组装、印刷和邮寄本次会议通知、随附的代理表格以及可能向股东提供的任何额外材料的全部费用。本次会议通知及随附的委托代理表格将于2025年6月23日或前后首次邮寄或送达公司股东的日期。
我们选择通过向您发送这套完整的代理材料,包括我们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通知和股东代理卡,来提供对我们代理材料的访问权限。
你的投票很重要。无论你是否期望亲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我们促请你尽快填妥、签署、注明日期及交回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以确保你在该会议上的代表权。执行代理人的股东保留在其投票前的任何时间撤销其权利,但仍可在临时股东大会上亲自投票。如果您以街道名义持有您的股份,并希望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对您的股份进行投票,您应该联系您的经纪人、银行、托管人或其他代名人持有人,以了解如何获得一名代理人指定您对您的股份进行投票。
1
以下是有关会议通知的信息,特别股东大会和投票以问答形式呈现。
| q. | 这份文件的目的是什么? | |
| a. | 本文件作为公司会议通知,现于2025年6月18日收市时向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公记录日期”)因公司董事会正在征集其临时股东大会投票代理人(“临时股东大会”)就《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公告》、《股东会议通知”). | |
| q. | 我为什么收到这些材料? | |
| a. | 我们已向贵方寄发本次会议通知及随附的代理卡,原因是公司董事会正在征求贵方的代理,以便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包括在会议的任何休会或延期会议上投票。请你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就本代理声明中所述的提案进行投票。然而,你不需要出席会议来投票你的股份。相反,您可以简单地完成,签署并返回随附的代理卡。
公司拟于2025年6月23日或前后向所有有权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邮寄本次会议通知及随附的代理卡。 |
|
| q. | 谁可以投,我投了多少票? | |
| a. | 只有记录日期为2025年6月18日的股东才有权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于记录日期,有7,243,931股已发行及有权投票的普通股。每股普通股有权就每一事项投一票。没有已发行和流通的优先股。 | |
| q. | 怎么投票? | |
| a. | 可以对提案投“赞成”或“反对”票,也可以对此类提案投“弃权票”。投票程序概述如下: |
|
在册股东:登记在贵公司名下的股份
如阁下为记录股东,阁下可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亲自投票或使用随附的代理卡以代理方式投票。
| ● | 亲自投票,来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你到了我们就给你一张选票;或者 | |
| ● | 要通过互联网投票,请访问https://www.vstocktransfer.com/proxy并按照概述的步骤完成一张电子代理卡。您将被要求提供所附代理卡的控制号码。您的投票必须在2025年7月9日美国东部时间晚上11:59之前收到才能被计算在内。 | |
| ● | 使用代理卡投票,只需在所附代理卡上填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并在2025年7月9日美国东部时间晚上11:59前将扫描件发送至vote@vstocktransfer.com进行计算,如您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将签名的代理卡交还给我们,您的股份将按您的指示进行投票。 |
2
实益拥有人:以经纪人、银行、托管人或其他名义持有人名义登记的股份
如果您收到您的经纪人、银行、托管人或其他代名人持有人发出的本次会议通知,您的经纪人、银行、托管人或其他代名人持有人本应向您发出指示,指示该个人或实体应如何对您的股份进行投票。然后,您的经纪人、银行、托管人或其他代名人持有人将有责任按照您指示的方式为您的股票投票。请及时填写、签收并寄回您的经纪人、银行、托管人或其他代持人提供的信封内的代理卡。
根据各全国性和区域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经纪商一般可以就常规事项进行投票,例如批准聘请独立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但除非收到其持股人的投票指示,否则不得就非常规事项进行投票。这些提案属于非常规事项,因此,贵公司的经纪人、银行、托管人或其他代名人持有人将无权就这些事项对贵公司的股份进行投票。如果您的经纪人、银行、托管人或其他代名人持有人未收到您关于如何就此事项进行投票的指示,您的经纪人、银行、托管人或其他代名人持有人将把代理卡退还给我们,表明他或她没有就这些事项进行投票的权力。这通常被称为“经纪人不投票”,可能会影响投票结果。
因此,我们鼓励您向您的经纪人、银行、托管人或其他代名人持有人提供指示,说明您希望您的股票如何就将提交给临时股东大会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您应该认真遵循您的经纪人、银行、托管人或其他代名人持有人就其程序给您的指示来做到这一点。这确保了你的股票将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投票。
你也被邀请参加特别股东大会。但是,由于您不是记录股东,除非您要求并从您的经纪人、银行、托管人或其他代持人处获得有效代理,否则您不得亲自在会议上投票表决您的股份。
| q. | 如果我通过代理投票后改变主意了怎么办? |
|
| a. | 以个人名义持有股份的,可以在股份表决前随时撤销代理人资格: | |
| ● | 在特别股东大会之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日期较晚的委托书; | ||
| ● | 亲自递交书面请求以退回已执行的代理; | ||
| ● | 在临时股东大会上亲自投票;或 | ||
| ● | 向公司公司秘书提供书面撤销通知,地址:中国厦门市湖里区安陵路1010号C座7楼361009。 | ||
如果您以您的经纪人、银行或其他受托人的名义持有您的股票,您将需要联系该个人或实体以撤销您的代理。
3
| q. | 收到多张代理卡或投票指示表是什么意思? | |
| a. | 是指您在我们的转账代理处或在经纪商、银行或其他受托机构有多个账户。请填写并交回所有代理卡和投票指示表,以确保您的所有股份都被投票。 | |
| q. | 召开有效会议必须出席多少股? | ||
| a. | 为了让我们举行有效的股东特别大会,我们必须有一个法定人数,这意味着持有公司有权投票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总面值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成员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已收到但被标记为弃权和经纪人无投票权的代理人将被视为出席并有权投票以确定法定人数的股份。如果你达到以下条件,你的股份将被算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 | ||
| ● | 正确提交代理卡(即使您没有提供投票指示);或者 | ||
| ● | 亲自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 ||
于记录日期2025年6月18日,共有7,243,931股普通股发行在外。因此,至少2,414,644股(占已发行普通股的三分之一)股份需要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才能举行会议和开展业务。
| q. | 批准一项业务需要多少票?
|
|
| a. | 议案1如获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将获通过。 | |
| b. | 议案2如获得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将获得通过。 | |
| c. | 议案3如在临时股东大会上以股东投票的简单多数获得通过,将获得通过。 | |
在决定对提案的投票比例时,只考虑被投票的股份。任何未投票的股份(无论是通过经纪人不投票还是其他方式)将不会影响任何投票。弃权与投反对票具有同等效力。
包括经纪人“未投票”是为了确定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份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当为受益所有人持有记录在案股份的代名人持有人(例如券商、银行或信托公司)因代名人持有人对某一特定提案没有全权表决权且未收到受益所有人的投票指示而未对该提案进行投票时,即发生经纪人“不投票”。公司预计不会有任何经纪人不投票,因为预计没有任何提案是例行的,因此没有实益拥有人的具体投票指示,经纪人不能投票。
| q. | 征集代理费用由谁出? | |
| a. | 我们将支付董事会征集代理的费用。我们对代理人的征集将主要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以及正式的监督和执行雇员也可以亲自、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征集代理人,他们都不会因他们的服务而获得任何额外的报酬。我们还将补偿经纪人、银行、托管人、其他被提名人和受托人将这些材料转发给受益持有人以获得执行代理的授权。 | |
| q. | 在哪里可以找到有关公司的更多信息? | |
| a. | 我们关于6-K的报告,以及其他可公开获得的信息,应查阅有关公司的其他重要信息。您还可以在我们的网站https://ir.bluehatgroup.com/上找到有关我们的更多信息。通讯地址及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地点为中国厦门市湖里区安陵路1010号C座7楼361009。公司电话:+ 86-592-228-0081。 | |
4
批准根据合并计划进行的合并
一般背景
根据目前的并购,公司股东于2025年2月28日通过的决议及公司董事于2025年3月3日通过的决议,公司法定股本为500,000,000美元,分为500,000,000股每股面值1美元的普通股。
股本重组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一家公司不能简单地重置其股票的面值,也不能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股票,目前的面值定为每股1美元。此外,开曼群岛法律不允许公司在不对已发行和流通股进行远期拆分的情况下,进行拆股或增加法定股本以减少面值。
为重组股本以减少公司面值,公司已成立新的全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附属公司蓝锦科技有限公司(「合并子公司」),该附属公司并无资产或业务,成立的唯一目的是对公司进行资本重组。根据实质上以附件A所附格式的合并计划,于合并(“合并”)生效时,合并子公司将并入公司,公司作为存续公司。
合并后,公司已发行和未发行股份的唯一变化将是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从每股1.00美元调整为每股0.0000001美元;公司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的数量以及公司股东的经济权利保持不变。
合并的目的是向公司提供面值较低的普通股,并使公司在未来的融资中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并有更多的能力进行公司的公司活动。董事会并未寻求股东批准合并以实现控制权变更,目前也未预计会有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董事会认为,与Merger Sub合并的唯一目的是通过修订和重述当前的并购在合并时生效,从而使公司普通股的面值达到可接受的水平,而不影响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数量或公司股东的经济权利,这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合并的影响
合并不会改变目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数量,也不会改变任何股份持有人的相对权利。
合并发生时,你们将持有完全相同数量的普通股。
合并不会对我们现有股东的比例投票权或其他权利产生任何稀释影响。然而,任何后续发行,或此类发行的可能性,普通股将减少每个股东在公司的比例权益,并可能压低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合并后,您的证券的唯一变化将是票面价值的减少,如上所述。
5
在合并生效时,凭借合并且在不对公司或股东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作为存续公司的公司每股股份将保持与公司目前已发行的相同数量,并享有第三次并购规定的权利,但面值从每股1美元变更为每股0.0000001美元除外。
持不同政见者的权利
虽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评估权或异议权作为合并的一般事项存在,但如果拟议合并的对价由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组成,则不存在任何异议权,因此不存在与合并相关的异议权。
合并时机
如果我们的股东批准本议案1,我们将在临时股东大会后尽快提交合并计划和其他实施合并的必要文件。经批准并在此类备案后,合并将于备案之日生效。
批准提案1所需投票
只有在假设法定人数达到的情况下,提案1获得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至少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才能获得批准。
我们建议对根据合并计划所设想的批准合并的提案投“赞成”票
批准通过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备忘录和章程条款
一般背景
待建议1获得批准后,公司希望股东以特别决议考虑及批准修订及重述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形式,作为附件B附于本协议(「第三次并购」),以反映(i)上文已在建议1中说明的合并,(ii)取消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的规定及其他附属变动,及(iii)有关委任及罢免董事的规定及程序的变动及其他附属变动;及第三项并购将获采纳为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但不包括目前的并购,自合并于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之日起生效。
除合并外须修订的条文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和一家开曼豁免公司,公司可以遵循其母国惯例,利用《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若干豁免。根据开曼法律,一家公司不需要每年举行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因此,董事会认为取消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以实现更有效的公司治理。
此外,为保持董事会组成的灵活性,并确保董事会顺利运作,董事会认为,在开曼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内,简化董事任免程序符合最佳利益。因此,如第三次并购下所示,进行了某些拟议的变更。
批准提案2所需投票
只有在假设法定人数达到的情况下,获得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至少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提案2才能获得批准。
6
我们建议对批准修正的提案投“赞成”票
及重订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合并
股份合并的目的及背景
以普通决议案考虑及批准公司普通股的股份合并,每股面值1美元(或每股0.0000001美元,如建议1获批准及合并已生效)在公司法定股本(包括已发行及未发行股本)中按20-1或50-1的比率进行,确切比率将由公司董事会于董事会厘定的生效日期全权酌情选择。
此前在2025年3月17日,该公司以100-1的比例完成了股份合并,以弥补其根据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要求的最低价格缺陷。然而,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810(c)(3)(A)(iv)条,若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未能连续30个营业日将普通股的收盘价维持在每股1.00美元或以上(“最低买入价要求”),则公司将不受任何合规期的限制,并将因公司在一年内进行了反向股票分割而被立即退市确定。因此,董事会认为,获得股东批准预先授权潜在的反向股票分割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这样公司可以保持而不是治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的合规性。
在批准这项建议时,董事会还考虑了我们普通股市场价格上涨的潜在积极影响,包括提高适销性、流动性、投资者对我们股票的兴趣和交易。以当前市场价格,公司普通股可能不会吸引不愿向其客户推荐较低价格证券的券商。投资者也可能被劝阻不要购买价格较低的股票,因为券商佣金占总交易的百分比往往对这类股票更高。此外,许多券商的分析师并不监测交易活动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较低价格股票的覆盖。
7
鉴于上述因素,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这项提议,作为将我们的普通股价格维持在每股1.00美元以上的一种手段,以确保继续遵守价格规则。
股份合并比例的确定
股东通过批准此提案,将批准董事会按照股东批准的20-1或50-1的比例以及其认为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最佳利益的时间进行股份合并。
股份合并的主要影响
如获实施,股份合并将同时就所有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进行。股份合并将统一影响我们所有股东,不会影响任何股东在公司的百分比所有权权益,除非股份合并会导致我们的任何股东拥有零碎股份(在这种情况下,零碎金额将四舍五入到下一整股)。股份合并后,我们普通股的股份将拥有相同的投票权以及股息和分配的权利,并将在所有其他方面与我们现在授权的普通股相同。根据股份合并发行的普通股仍将缴足且不可评税。股份合并不会影响公司继续遵守《交易法》的定期报告要求。股份合并无意也不会产生《交易法》第13e-3条所涵盖的“私有化交易”。
股份合并可能会导致一些股东拥有低于100股我们普通股的“零股”。零股交易的券商佣金等费用,普遍高于100股偶数倍的“整数”交易费用。
经股东批准并经董事会实施的此类股份合并生效后,现有股东将持有更少的普通股股份,但权利和所有权百分比将保持不变。
零碎股份
将不会就股份合并发行零碎股份。相反,我们将向任何因股份合并而有权获得零碎股份的股东发行一股股份合并后的普通股。每位普通股股东将在紧接股份合并后持有与该股东在紧接股份合并前相同百分比的已发行普通股,但因处理零碎股份而需要发行的额外净股份分数而进行的轻微调整除外。
8
股票凭证
强制退证不是我们的股东要求的。公司的转让代理将调整公司的记录账簿,以反映截至股份合并生效之日的股份合并情况。新的证书将不会邮寄给股东。
决议
董事会建议以股东决议的形式征求股东批准按以下((A)20-1或(B)50-1)所列比率之一对公司普通股进行股份合并,股东批准每一比率并授予董事会酌情权以确定最适当的比率和该合并在董事会确定的日期生效,该日期应在符合开曼法律的日期或之前。就修订公司法定股本而提交股东大会考虑及表决的决议案为:
“兹决议,以下各项决议案获批准为公司的普通决议案,并须待董事会决定以下各项决议案中的哪项决议案生效后,方可作实及作条件:
| (a) | 以合并生效为准, |
| (A) | 公司法定股本中每20股每股面值0.0000001美元的普通股(包括已发行和未发行股本)合并为1股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的普通股,并于该等合并后,公司法定股本为500,000,000美元,分为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的250,000,000,000,000股普通股,该等合并于董事厘定的日期生效,而该日期必须于2026年12月31日或之前,而该日期须由公司公布; |
| (b) | 公司法定股本中每50股每股面值0.0000001美元的普通股(包括已发行及未发行股本)合并为1股每股面值0.000005美元的普通股,并于该等合并后将公司法定股本500,000,000美元划分为每股面值0.000005美元的100,000,000,000,000股普通股,该等合并将于董事厘定的日期生效,而该日期必须于2026年12月31日或之前,而该日期须由公司公布;及 |
| (b) | 在合并未发生的情况下: |
| (c) | 公司法定股本中每20股每股面值1美元的普通股(包括已发行及未发行股本)合并为1股每股面值20美元的普通股,并于该等合并后将公司法定股本500,000,000美元划分为每股面值20美元的25,000,000股普通股,该等合并于董事厘定的日期生效,而该日期必须于2026年12月31日或之前,而该日期须由公司公布; |
| (D) | 公司法定股本中每50股每股面值1美元的普通股(包括已发行及未发行股本)合并为1股每股面值50美元的普通股,并于该等合并后将公司法定股本500,000,000美元划分为每股面值50美元的10,000,000股普通股,而该等合并将于董事厘定的日期生效,而该日期必须于2026年12月31日或之前,而该日期须由公司公布。” |
9
与股份合并相关的风险
股份合并存在相关风险。股东应注意,股份合并(如果有的话)对我们普通股市场价格的影响无法准确预测。特别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股份合并后我们普通股的股份价格将是完全等于比率乘以紧接股份合并前我们普通股的股份价格的次数。此外,即使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确实在股份合并后上涨,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普通股在建议股份合并后的市场价格将在任何时期内保持不变。即使能够维持每股价格上涨,股份合并也可能无法达到上述所述的预期结果。此外,由于一些投资者可能对股份合并持负面看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股份合并不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也将基于我们的业绩和其他因素,其中一些因素与股份合并或流通股数量无关。如果股份合并生效,而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降,则作为绝对数字和占我们总市值的百分比下降可能比没有股份合并的情况下更大。实施股份合并后我们普通股的总市值,如果实施,也可能低于股份合并前的总市值。此外,我们普通股的流动性可能会受到股份合并后流通股数量减少的不利影响。
批准提案3所需投票
仅当获得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且假设达到法定人数时,提案3才会获得批准。
我们建议对授权董事会的提案投“赞成”票
实施股份合并
10
转让代理及注册官
我们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注册商是VStock Transfer,LLC。其地址为18 Lafayette Place,Woodmere,New York 11598,电话号码为+ 1(212)828-8436。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我们根据《交易法》向SEC提交年度报告和其他文件。我们通过SEC的EDGAR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的SEC文件可在SEC网站http://www.sec.gov上向公众提供。您也可以在SEC的公共资料室阅读和复制我们向SEC提交的任何文件,该资料室位于100 F Street,NE,Room 1580,Washington,DC 20549。请致电(800)SEC-0330与SEC联系,进一步了解公共资料室的运作情况。
| 根据董事会的命令, |
| /s/陈肖东先生 |
| 董事会主席 |
2025年6月20日
11
附件a
合并计划的形式
蓝帽子
和
蓝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计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柳楼4层,
板球广场
大开曼KY1-9010
开曼群岛
CampbellsLegal.com
15509-33259
本合并方案(“方案”)制定本[ ]
之间:
| (1) | 蓝帽子,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开曼群岛大开曼KY1-9010板球广场Willow House 4楼(以下“家长”或“存续公司”); |
| (2) | 蓝津科技有限公司,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开曼群岛KY1-9010大开曼岛板球广场Willow House 4楼(以下“合并子公司”); |
鉴于:
| (A) | 订约方正在订立本计划,以订定合并子公司(为母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将以合并方式并入母公司的条款及条件,而母公司为存续公司(“合并”). |
议定如下:-
| 1 | 释义 |
| 1.1 | 在本计划中,除另有规定或文意另有所指或承认外,下列词语、用语和表述具有下列涵义: |
“交割”是指完成本计划拟进行的交易;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经不时修订及修订;
“先决条件”指下文第8条所载的合并先决条件;
“组成公司”是指本协议的每一方,是一家正在参与与一家或多家其他现有公司合并的现有公司;
“异议股东”是指选择对合并提出异议的成员;
“异议股份”是指异议股东持有的任何组成公司的任何及全部股份;
“生效时间”是指本计划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时间和日期;
“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接、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其中一家公司作为存续公司;
“合并”应具有上述陈述中所赋予的含义;
A-2
“存续公司”是指蓝帽子,是指另一家组成公司并入的唯一存续的组成公司。
“第三次修订及重述备忘录及章程细则”指本协议附表1所载的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本协议附表2所载的母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 1.2 |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规定或文意另有所指或承认: |
| (a) | 《公司法》中定义的术语和表达在本文中使用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
| (b) | 凡提述任何法律或法律条文,须包括提述任何修订或取代、或已修订或取代的法律或法律条文; |
| (c) | 对本计划或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的提述应被解释为对本计划的提述,因为该等提述可能会不时被修订、更改或补充; |
| (d) | “条款”或“附表”是指本协议或本协议附表的条款; |
| (e) | “子句”是指出现提述的条款的子句; |
| (f) | 输入任何性别的任何词语、术语或表达(包括定义的词语、术语和表达)应包括所有性别和输入单数的词语、术语和表达(包括定义的词语、术语和表达)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
| 1.3 | 在本方案中,插入标题只是为了方便,不得影响本方案的施工。 |
| 1.4 | 本协议的附表构成本计划的一部分,其效力如同本协议所述。凡提及本“方案”,应包括附表。 |
| 2 | 合并 |
| 2.1 | 在生效时间,并在遵守本计划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合并子公司应根据本计划的规定与母公司合并并并入母公司,合并子公司的单独公司存在将终止,母公司应继续作为存续实体。 |
| 2.2 | 合并应具有《公司法》第236条规定的效力。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并受其约束,在生效时,每一组成公司的权利、每一种描述的财产包括在行动中的所有选择,以及每一组成公司的业务、承诺、商誉、利益、豁免和特权,应立即归属于母公司和母公司,以与合并子公司相同的方式,对每一组成公司的所有抵押、押记或担保权益以及所有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和负债承担和服从。 |
A-3
| 2.3 | 如果在生效时间之后的任何时间,母公司认为或被告知任何契据、销售票据、转让、保证或任何其他行动或事情是必要或可取的,以赋予、完善或确认(记录在案或其他)母公司其在合并子公司的任何权利、财产或资产中的权利、所有权或权益,或根据合并子公司的任何权利、财产或资产或以其他方式实现本计划的意图和目的,母公司的高级职员和董事被授权以合并子公司的名义和代表合并子公司签署和交付所有这些契据,出售票据、转让和保证,以及以Merger Sub的名义和代表Merger Sub采取和执行母公司董事会可能认为必要或可取的所有其他行动和事项,以归属、完善或确认母公司或以其他方式执行本计划的意图和目的的此类权利、财产或资产中的任何和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 |
| 3 | 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
| 3.1 | 在生效时,母公司的组织备忘录应予以修订和重述,以与本协议附表1所载的组织备忘录草案相同。 |
| 3.2 | 在生效时,母公司的章程须予修订和重述,以与本协议附表2所载的章程草案相同。 |
| 4 | 董事及高级职员 |
| 4.1 | 在生效时间,紧接生效时间前的母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应为母公司作为存续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所有该等董事和高级职员应自生效时间起任职,直至其各自的继任者按照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母公司备忘录和章程细则规定的方式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方式被正式选出或任命。因此,作为存续公司的母公司的董事的姓名和地址是并应是: |
| (a) | 陈晓东 |
陶金东路108号B-2605
越秀区
广州
广东
中国
| (b) | 贺才范 |
606室
乐鸣驿街77号
北云区
广州府
广东
中国
A-4
| (c) | 蔡坚勇 |
第26座Block 104单元
天元华源
天全路38号
福建福州
中国
| (d) | Jun Ouyang |
2-604室
建业路9号
相城区
福建漳州
中国
| (e) | Qinyi Fu |
Block 5B座1602室
东浦路翡翠城
福建厦门思明区
中国
| (f) | Can Su |
501室
厦西路105号
思明区
福建厦门
中国
| (g) | Huibin Shen |
606室
湖光路96号
思明区
福建厦门
中国
| (h) | 龚智勇 |
101室
阳城花园
二街5号
中山大道
天河区
广州
广东省
中国
A-5
| (一) | 郭钒 |
5 Ash Dr
CTR巴恩斯特德
NH 03225
美国
| 4.2 | 各组成公司的董事不得因合并而获得任何已支付或应付的金额或利益。 |
| 5 | 合并时股份及证券的处理 |
| 5.1 | 在生效时,凭借合并,且在没有本协议各方或其各自任何股份和证券的持有人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 |
| (a) | Merger Sub的所有股份将不复存在,其每个股东将不再享有与此相关的任何权利,而无需对价;和 |
| (b) | 母公司作为存续公司的每一股股份应保持与母公司目前已发行的相同数量,并应享有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备忘录和条款规定的权利。母公司作为存续公司的每一股股份将享有现有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相同权利,但将面值从每股1美元更改为每股0.0000001美元,由母公司确定在生效时间存在的股份溢价。 |
| 5.2 | 尽管本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任何异议股份不应不复存在,其持有人应仅有权享有《公司法》授予的权利。合并子公司应在收到对合并的任何书面反对意见后立即向母公司发出通知。 |
| 6 | 终止及修订计划 |
| 6.1 | 在本计划生效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本计划可: |
| (a) | 终止,合并可以通过任何一方的董事会向其他各方发出通知而放弃; |
| (b) | 经协议各方董事会批准的协议修订为: |
| (一) | 变更合并生效日期,前提是新的生效日期符合《公司法》第235条;以及 |
| (二) | 实施计划的任何其他变更,由协议各方的董事会全权和绝对酌情权批准。 |
A-6
| 6.2 | 如果本计划终止并根据本条款放弃合并,则本计划将成为无效且无效,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其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法律和财务顾问或其他代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
| 7 | 收盘 |
| 7.1 | 在先决条件已获满足的情况下,结账应在本计划交换后立即在母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双方约定的任何其他地点)进行。 |
| 7.2 | 收盘时,Merger Sub的注册办事处提供者应提供更新的Merger Sub成员名册,其中反映所有已发行和流通股的注销。 |
| 7.3 | 如因任何理由未能完全遵守第7.2条的规定,任何非违约方可(在不损害其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的情况下)选择: |
| (a) | 撤销本计划,在此情况下,合并不得进行;或 |
| (b) | 确定新的结束日期(在这种情况下,本条规定应适用于重新安排的结束);或 |
| (c) | 在不损害本计划项下任何权利的情况下,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进行交割,其他一方或多方则有义务尽最大努力履行或促使履行本条款的任何未决条款。 |
| 7.4 | 各方同意,在交割后立即: |
| (a) | 他们将促使本计划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注册;和 |
| (b) | 他们将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提交第三份经修订和重述的备忘录和章程。 |
| 7.5 | 在交割后,Merger Sub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并且(在其权力范围内)应交付或促使任何其他人在其注册办事处毫不迟延地向母公司交付要求在开曼群岛保存的与Merger Sub有关的所有记录、通信、文件、档案、备忘录和其他文件。 |
| 8 | 先决条件 |
本协议各方各自完成合并的义务取决于以下每一项条件在交割时或之前得到满足,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其中任何一项条件可由适用方放弃:
A-7
| 8.1 | 本计划应根据适用法律和各方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经各方股东必要表决通过并通过; |
| 8.2 | 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政府实体的永久或初步强制令或限制令,或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实际上均不得阻止本协议所规定的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完成,或允许在对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已经或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条件或限制的情况下完成此种交易。 |
| 8.3 | 本文件所载的每一方的陈述和保证,在本计划日期和截止收盘时,在所有方面均应是真实和正确的,如同在截止收盘时和截止收盘时所作的一样。 |
| 9 | 申述、保证及法律责任 |
| 9.1 | 本协议每一方声明并向其他方保证: |
| (a) | 根据其成立法团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该公司是一家有效存在且具有良好信誉的公司,并具有在开展该业务的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所必需的适当资格; |
| (b) | 本计划已获得其正式授权、执行和交付,是其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
| (c) | 它已获得其有担保债权人的同意; |
| (d) | 任何已发行或未偿还的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其他有权就股东可投票的任何事项(或可转换为有权投票的其他证券)进行投票的债务并无重大损害; |
| (e) | 除本计划外,其并无同意进一步发行任何股份或授出任何认股权证、期权或其他权利,而该等认股权证、期权或其他权利直接或间接使任何人有权要求其进一步发行或配发股份; |
| (f) | 于生效时,概无已宣派或须就其股份支付的股息或其他分派尚未或将尚未支付。 |
| 9.2 | Merger Sub声明并保证,其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包括50,000股每股面值1美元的股份,其中100股已发行并已发行在外。 |
| 9.3 | 母公司声明并保证,其法定股本为500,000,000美元,分为500,000,000股每股面值1美元的普通股,其中7,243,931股普通股已发行并已发行在外。 |
A-8
| 10 | 不可抗力 |
| 10.1 | 如果任何一方履行本计划受到不可抗力(定义见下文)的影响,则应立即将其性质和程度通知另一方。 |
| 10.2 | 任何一方不得因其在本计划下的任何义务的任何延迟履行或不履行而被认定为违反本计划,或以其他方式对另一方承担责任,只要该等延迟或不履行是由于其已通知其他各方的不可抗力所致,则履行该等义务的时间应相应延长。 |
| 10.3 | 如果有关的不可抗力持续超过180天,各方应进行善意谈判,以期减轻其影响,或同意可能公平合理的替代安排,如果各方未在30天内就此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可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在不损害终止前已产生的任何权利、补救或义务的情况下终止本计划。 |
| 10.4 | “不可抗力”是指,就任何一方而言,超出该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神的行为、战争、罢工、封锁、行动迟缓、工作以统治或其他形式的工业行动、火灾、洪水、内乱或政府干预或政府不作为)。 |
| 11 | 转让 |
未经协议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计划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 12 | 杂项规定 |
| 12.1 | 任何一方对违反本计划任何条款的任何放弃,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后续违反该计划或其任何其他条款的放弃。 |
| 12.2 | 本计划不得在各方之间建立或被视为建立委托人与代理人或雇主与雇员的伙伴关系或关系。 |
| 12.3 | 本计划包含各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此前各方就本协议达成的所有协议和谅解,除通过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文书外,不得修改。 |
| 12.4 | 每一方都承认,在订立本计划时,它不是基于,也不依赖任何陈述、保证或其他规定,除非在此明确规定,因此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排除所有条件、保证或法规或普通法所暗示的其他条款。 |
| 12.5 | 如果本计划的任何条款或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协议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成为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不影响:- |
A-9
| 12.6 | 本计划或该等其他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在该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
| 12.7 | 该条款或本计划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此类其他协议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
| 13 | 管辖权 |
本计划应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按开曼群岛法律解释,各方在此接受开曼群岛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
| 14 | 通告 |
根据本协议规定或准许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信均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并须以专人送达或以信誉良好的快递服务发送通知或其他通信的方式送达,且如以专人送达,则在送达时,或如以快递服务发出,则在有关快递服务送达时,在每种情况下,均须视为送达本计划开始时为上述一方所列的地址或有关一方不时通知的其他地址,但按照上述规定发出但在收件地非工作日或营业时间后收到的通知,只能视为在该地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出。
[可关注的签名页]
A-10
作为见证人,双方在此已将日期和年份先写好。
作为契据签立并交付)
蓝帽子互动娱乐)
技术)
由其董事在)
出席:)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晓东
证人签名:
证人姓名:
地址:
职业:
作为契据签立并交付)
蓝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由其董事在)
出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晓东
证人签名:
证人姓名:
地址:
职业:
A-11
附表1
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
附表2
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章程细则
附件b
FO RM of Third Amended and Restated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公司法(经修订)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次修订和重述
备忘录
和
协会条款
蓝帽互动娱乐
技术
(以特别决议通过[*])
B-1
公司法(经修订)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次修订和重述
结社备忘录
的
蓝帽互动娱乐
技术
(以特别决议通过[*])
| 1. | 公司名称为蓝帽子. |
| 2. | 公司的注册办事处须设于Campbell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的办事处,地址为开曼群岛大开曼KY1-9010板球广场Willow House 4楼,或董事于任何时间决定的开曼群岛其他地方。 |
| 3. | 为其设立公司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公司应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以执行《公司法》(经修订)第7(4)条规定的任何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对象。 |
| 4. | 无论《公司法》(经修订)第27(2)条规定的任何公司利益问题如何,公司都应拥有并有能力行使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所有职能。 |
| 5. | 前款规定不得被视为允许公司在未根据《银行和信托公司法》(经修订)的规定获得银行或信托公司的许可的情况下开展银行或信托公司的业务,或在未根据《保险法》(经修订)的规定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在开曼群岛境内开展保险业务或保险管理人、代理人、次级代理人或经纪人的业务,或在未根据《公司管理法》(经修订)的规定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开展公司管理的业务。 |
| 6. | 公司将不会与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在开曼群岛进行交易,除非是为了促进公司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的业务,但本段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公司在开曼群岛订立和订立合同以及在开曼群岛行使其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所需的任何权力。 |
| 7. | 每个成员的赔偿责任限于该成员股份未支付的任何金额。 |
| 8. | 公司的股本为500,000,000美元,分为5,000,000,00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0001美元的普通股,有权根据《公司法》(经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赎回或购买其任何股份,并细分或合并上述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并发行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资本,不论其原始、赎回、增加或减少,无论是否有任何优先权,优先权或特别特权或受任何权利延期或任何条件或限制的约束,因此除非发行条件另有明文规定,每一股股份的发行,不论声明为普通、优先或其他,均须受本公司上述规定的权力的约束。 |
| 9. | 本公司有权根据开曼群岛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延续方式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团体,并在开曼群岛注销注册。 |
| 10. | 未在本组织章程大纲中定义的大写术语与《公司章程》赋予的含义相同。 |
B-2
公司法(经修订)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条款
协会
的
蓝帽互动娱乐
技术
(以特别决议通过[*])
初步
| 1. | 本法附表一表A所载的规定不适用于公司,以下规定为公司章程。 |
| 2. | 在这些文章中: |
| (a) | 下列用语如不与主题或上下文不一致,应具有与之相反的含义: |
| “配股” | 当某人就该等股份取得无条件列入会员名册的权利时,股份即视为获配发; |
| “文章” | 不时经特别决议修订的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
| “审计委员会” | 董事会根据本条例第一百零二条所组成的公司审核委员会,或审核委员会的任何继任者; |
| “董事会”或“董事会” | 指公司董事会; |
| “晴天” | 就通知期而言,指不包括发出或当作发出通知的日期及发出通知的日期或生效日期的期间; |
| “清算所” | 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或其存托凭证)在该辖区的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商间报价系统上市或报价的辖区法律认可的结算所; |
| “公司” | 上述点名公司; |
| “公司网站” | 指公司的网站、其网址或域名; |
| “薪酬委员会”或“薪酬委员会” | 董事会根据本条例第一百零二条所组成的薪酬委员会或公司薪酬委员会,或薪酬委员会或薪酬委员会的任何继任人; |
B-3
| “指定证券交易所” | 公司股本中股份上市或报价的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及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商间报价系统; |
| “董事” | 指当其时公司的董事,或(视属何情况而定)以董事会或董事会委员会形式聚集的董事; |
| “分红” | 包括分派或中期股息或中期分派; |
| “电子” | 与《电子交易法》(经修订)中的含义相同; |
| “电子通讯” | 以电子方式发出的通讯,包括以电子方式张贴至公司网站、传送至任何号码、地址或互联网网站(包括SEC网站)或经董事会不少于三分之二投票决定和批准的其他电子递送方式; |
| “电子记录” | 与《电子交易法》(经修订)中的含义相同; |
| “电子签名” | 与《电子交易法》(经修订)中的含义相同; |
| “股本证券” | 股份及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或可行使股份的证券; |
| “交易法” | 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
| “已执行” | 指任何执行方式; |
| “持有者” | 就任何股份而言,其名称作为该股份的持有人而记入会员名册的会员; |
| “受偿人” | 指公司现时或不时的每名董事、候补董事、秘书或其他高级人员; |
| “独立董事” | 指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或《交易法》第10A-3条(视情况而定)所定义的独立董事的董事; |
| “岛屿” | 开曼群岛英国海外领土; |
| “法律” | 公司法(经修订); |
| “会员” | 与法律中的含义相同; |
| “备忘录” | 不时修订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月」一个历月; |
| 「提名及管治委员会」 | 董事会根据本条例第一百零二条所组成的公司提名及治理委员会,或提名及治理委员会的任何继任者; |
B-4
| “军官” | 包括一名董事或一名秘书; |
| “普通决议” | 公司正式组成的股东大会的决议(i),以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在会议上投票的成员所投票数或代表其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通过,或(ii)由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以一份或多份由一名或多名成员各自签署的文书以书面批准,而如此通过的决议的生效日期,即为该文书或该等文书中最后一份的生效日期,如果有多个,则被执行; |
| “其他赔偿人” | 指公司以外的个人或实体,可就该等受保人参与公司管理向该等受保人提供赔偿、垫付费用及/或保险; |
| “付清” | 指就任何股份的发行而须缴付的面值及任何溢价,包括贷记为已缴足; |
| “人” | 任何个人、公司、普通或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营企业、产业、信托、协会、组织或任何其他实体或政府实体; |
| “会员名册” | 依法律规定须备存的议员名册; |
| “封印” | 公司法定章包括每份复制章; |
| “SEC” | 美利坚合众国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联邦机构目前管理《证券法》; |
| “秘书”任何 | 获董事委任履行公司秘书任何职责的人,包括联席、助理或副秘书; |
| “证券法” | 指经修订的美利坚合众国1933年《证券法》或任何类似的联邦法规以及SEC在其下的规则和条例,如相同,均应在当时生效; |
| “分享” | 公司股本中的一股股份,并包括股票(明示或暗示股份与股票区别的情况除外)并包括零碎股份; |
| “签名” | 包括电子签字或以机械方式加贴的签字的表示; |
| “特别决议” | (i)以不少于有权这样做的成员的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的决议,在指明拟将该决议作为特别决议提出的意向的通知已妥为发出或(ii)获所有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以一份或多于一份成员各自签署的一份或多于一份文书投票的成员以书面批准的股东大会上亲自或藉代理人投票,而如此通过的特别决议的生效日期,即为该文书或该等文书中的最后一份(如多于一份)获签立的日期; |
B-5
| “子公司” | 一家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如果该另一家公司: |
| (一) | 在其中拥有过半数的投票权; |
| (二) | 是其成员,并有权任命或罢免其董事会过半数成员;或 |
| (三) | 是其成员,并根据与其他成员的协议单独控制其多数投票权;或 |
| (四) | 是一家公司的子公司,而该公司本身就是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就本定义而言,“公司”一词包括在该群岛境内或境外设立的任何法人团体; |
| “转移” | 就公司的任何股本证券而言,任何出售、转让、留置权、抵押、质押、信托转易、赠与、以遗赠、设计或血统转让,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转让或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离婚或法定分居进行的转让、转让给接管人、为债权人的利益征收债权人、破产程序中的受托人或接管人或一般受让人,不论是自愿的、非自愿的或通过法律实施的,直接或间接(包括转让其资产至少部分为股本证券构成的任何实体的控股权益)。“转让方”和“受让人”具有与前述相应的含义; |
| “库存股” | 指依法以公司名义作为库存股持有的股份; |
| “美国人” | 指属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或居民的董事; |
| “书面”和“书面” | 包括以可见形式包括以电子记录形式表示或复制文字的所有模式; |
| (b) |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法律所界定的词语或表达在本条款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时,与本条款具有相同含义,但不包括对其不生效的任何法定修改; |
| (c) |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
| (一) | 输入单数的词语应包含复数,反之亦然; |
| (二) | 仅输入男性性别的词语应包括女性性别;以及 |
| (三) | 字只输入人应包括公司或协会或个人团体,不论是否成立; |
| (d) | “可”字解释为允许性,“应”字解释为势在必行; |
| (e) | 本文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本条款的建设; |
| (f) | 除非另有说明,凡提述规约,即提述群岛规约,并在符合上文(b)段的规定下,包括对当时有效的规约的任何法定修改或重新颁布;及 |
| (g) | 如果普通决议被表示为任何目的需要,特别决议也为此目的有效。 |
B-6
开始营业
| 3. | 尽管可能只有部分股份已获配发,但公司的业务可在董事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于成立后尽快展开。 |
| 4. | 董事可从公司的资本或任何其他款项中支付在公司成立和成立过程中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注册费用。 |
公司各办事处情况
| 5. | (a) | 公司的注册办事处须设于Campbell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的办事处,地址为开曼群岛大开曼KY1-9010板球广场Willow House 4楼,或董事于任何时间决定的开曼群岛其他地方。 | |
| (b) | 公司除其注册办事处外,可于离岛及其他地方设立及维持董事不时厘定的其他办事处、营业地点及代理机构。 |
股份
| 6. | (a) | 在符合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备忘录及本章程细则的任何条文(如有)的规限下,董事拥有一般及无条件的权力,可在未经股份持有人(不论是否构成原股本或任何已增加股本的一部分)批准的情况下,以溢价或平价配发、授出期权、要约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处置公司股本中的任何未发行股份,不论是否享有优先、递延或其他特别权利或限制,不论是否涉及股息、投票、根据董事可能决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在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返还资本或以其他方式返还给这些人,但不得折价发行任何股份,除非根据法律规定。特别是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董事会特此获授权不时以一项或多项决议授权发行一个或多个类别或系列的优先股,而无须股份持有人批准,以促使发行该等优先股,并订定指定、权力、优先权及相关、参与、选择权及其他权利(如有)及其资格、限制及限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构成每个该等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数目、股息权利、转换权、赎回特权,投票权、充分或有限或无投票权以及清算优先权,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任何此类或系列的规模(但不得低于当时已发行的任何类别或系列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规定设立任何类别或系列优先股的一项或多项决议,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规定该类别或系列应优于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的优先股、与其等级相同或低于其优先股。 | |
| (b) | 本公司不得向无记名股东发行股份或认股权证。 | ||
| (c) | 在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规限下,董事拥有一般及无条件授权,可发行性质类似的认股权证或可转换证券,授予其持有人按董事决定的条款及条件向该等人士认购、购买或收取公司股本中任何类别的股份或证券的权利。 | ||
| (d) | 公司可发行任何类别的零碎股份,而零碎股份须受制于并承担相应零碎的负债(不论有关面值或面值、溢价、贡献、催缴或其他方式)、限制、优惠、特权、资格、限制、权利及该类别股份的全部股份的其他属性。 |
B-7
| 7. | 公司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任何人认购或同意认购(不论是绝对或有条件认购),或就公司股本中的任何股份采购或同意促使认购(不论是绝对或有条件认购),向其支付佣金。这种佣金可以通过支付现金或配发全部或部分缴足股份或部分以一种方式和部分以另一种方式来满足。本公司亦可就任何股份发行支付可能合法的经纪费。 |
| 8. |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人士不得获公司承认以任何信托持有任何股份,而公司不得受任何约束或以任何方式被迫承认(即使已获通知)任何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权益、或有权益、未来权益或部分权益(除非本条款或法律另有规定)或与任何股份有关的任何其他权利,但持有人对其全部的绝对权利除外。 |
| 9. | (a) | 如股本在任何时候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本章程或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股东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而更改。对每一次该等单独的股东大会,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条文比照申请,但须使所需法定人数为持有或以代理人代表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且该类别股份的任何持有人可要求以投票方式出席或以代理人方式出席; |
| (b) | 授予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不得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进一步的股份排名而被更改pari passu随之。 |
| 10. | 董事可以接受对公司资本的出资,但不作为发行股份的对价,且任何该等出资的金额,除非在作出该等出资时另有约定,应视为股份溢价,并应受适用于股份溢价的法律和本条款的规定的约束。 |
股票凭证
| 11. | 只有在董事决议发行股票时,会员才有权获得股票。代表股份的股份证明书(如有的话)须采用董事决定的格式。股权证应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董事授权的其他人签署。董事可授权发出附有机械工序加盖的授权签字的证书。股份的所有凭证应连续编号或以其他方式识别,并应指明与其相关的股份。所有交还公司以供转让的证书均应予以注销,并在符合条款规定的情况下,不得签发新的证书,直至代表相同数量相关股份的前一份证书已被交还和注销。公司将获授权以无证明形式发行股份。 |
| 12. | 公司的每份股票均应附有适用法律(包括《证券法》)要求的图例。 |
| 13. | 倘股份证书出现污损、磨损、遗失或毁损,则可根据董事可能厘定但以其他方式免费的证据及弥偿及支付公司在调查证据方面合理招致的开支的条款(如有的话)续期,及(在毁损或磨损的情况下)在向公司交付旧证书时续期。 |
B-8
留置权
| 14. | 对于在固定时间支付或就该股份被催缴的所有款项(无论目前是否已支付),公司对每一股份(不是已缴足的股份)拥有第一和最高留置权。董事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本条的规定。公司对股份的留置权应延伸至与该股份有关的任何金额。 |
| 15. | 公司可按董事厘定公司拥有留置权的任何股份的方式出售,倘存在留置权的一笔款项现时须予支付,且在通知已向该股份持有人或因持有人死亡或破产而有权获得该股份的人发出后十四(14)个净日内未获支付,要求付款并说明如该通知未获遵守,则可出售该等股份。 |
| 16. | 为使出售生效,董事可授权某些人签立向买方出售的股份的转让文书,或根据买方的指示。受让人对股份的所有权不受有关出售的诉讼程序中的任何不规范或无效的影响。 |
| 17. | 出售的所得款项净额在支付费用后,须用于支付目前应付的留置权存在的款项中的一大部分,而任何剩余款项(在交还公司以注销已出售股份的证书时,以及在出售前股份不存在的任何目前应付款项的类似留置权的情况下)须支付给在出售日期有权获得股份的人。 |
股份追讨及没收
| 18. | 在符合配发条款的规定下,董事可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不论是面值或溢价)向会员发出催缴通知,而每名会员须(在接获至少十四(14)个完整日的通知,指明将于何时及何地支付款项的情况下)按通知的规定向公司支付其股份的催缴金额。电话可能需要分期付款。催缴通知可在公司收到根据该通知到期的任何款项前全部或部分撤销,并可全部或部分推迟支付催缴通知。获作出催缴的人,须继续对向其作出的催缴承担法律责任,即使该催缴所关乎的股份随后已转让。 |
| 19. | 通知须被视为在授权通知的董事决议通过时作出。 |
| 20. | 份额的共同持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支付与该份额有关的所有催缴款项。 |
| 21. | 如催缴款项在到期应付后仍未支付,则该催缴款项到期应付的人须自该催缴款项到期应付之日起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按股份配发条款或催缴通知所确定的利率支付,或如无固定利率,则按年利率百分之十(10%)支付,但董事可放弃全部或部分支付利息。 |
| 22. | 在配发时或在任何固定日期就某股份应付的款额,不论是就面值或溢价或作为催缴的分期付款,均应视为催缴,如到期未予支付,则本章程的所有条文均应适用,犹如该款项已因催缴而到期应付。 |
| 23. | 根据配发条款,董事可就股份发行作出安排,以支付持有人对其股份的催缴款项的金额和时间的差额。 |
| 24. | 如催缴款项在到期应付后仍未支付,董事可向催缴款项到期的人发出不少于十四(14)个完整日的通知,要求支付未付款项,连同可能已产生的任何利息。通知须指明付款地点,并须述明如通知未获遵守,则作出催缴的股份将会被没收。 |
B-9
| 25. | 如该通知未获遵从,则该通知所针对的任何股份,可在该通知所要求的付款作出前,藉董事决议予以没收,而该没收须包括就该被没收股份而在没收前未获支付的所有应付股息或其他款项。 |
| 26. | 除法律条文另有规定外,被没收的股份可按董事决定的条款及方式出售、重新配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予没收前的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而在出售、重新配发或其他处置前的任何时间,该没收可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予以取消。凡就其处置而言,没收的股份将转让予任何人,董事可授权任何人签立将该股份转让予该人的文书。 |
| 27. | 任何人的任何股份已被没收,即不再是有关该等股份的成员,并须向公司交出被没收股份的证书以作注销,但仍须就于没收日期由他现时就该等股份向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该等款项的利息按该等款项在没收前所支付的利息的利率支付,或如没有如此支付利息,自没收之日起至付款前按每年百分之十(10%)的比率,但董事可全部或部分放弃付款或强制执行付款,而不考虑股份在没收时的价值或就其处置而收取的任何代价。 |
| 28. | 由董事或秘书作出的关于某股份已于指明日期被没收的法定声明,即为其中所述事实针对所有声称有权获得该股份的人的确凿证据,而该声明(在必要时须在签署转让文书的情况下)构成该股份的良好所有权,而该股份被处置的人并无义务确保对价的适用(如有),他对该股份的所有权也不会因有关没收或处置该股份的程序中的任何不规范或无效而受到影响。 |
股份转让
| 29. | 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会员可藉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以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订明的形式,或以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股份,并可在手,如转让人或受让人是结算所,则可藉手工或以电子机器印记签字或以董事会不时批准的其他执行方式转让。 |
| 30. | 转让文书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或其代表签署,但董事会可在其酌情认为合适的任何情况下免除受让人签署转让文书。在不影响第29条的情况下,董事会还可以根据转让人或受让人的请求,一般地或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决定接受机械执行的转让。转让人应被视为仍为该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让人的姓名就该股份被记入会员名册。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董事会承认获配发人放弃配发或临时配发任何股份而以其他人为受益人。 |
| 31. | (1)董事会可在其绝对酌情决定权下,并不因此给出任何理由,拒绝将任何并非缴足股款的股份的转让登记予其不认可的人,或根据任何股份激励计划向雇员发行的任何股份,而据此施加的转让限制仍然存在的任何股份,董事会亦可在不损害前述概括性的原则下,拒绝登记向四名以上共同持有人转让任何股份或转让任何并非公司有留置权的已缴足股款的股份。 |
(2)委员会可凭绝对酌情决定权,而无须因此而提出任何理由,决定公司须依法备存一份或多于一份会员分支名册。管理局亦可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而无须因此而提出任何理由,决定哪一份成员名册构成主要名册,而哪一份则构成一份或多于一份分支名册,并不时更改该等决定。
B-10
| 32. | 在不限制第31条的一般性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拒绝承认任何转让工具,除非: |
| (a) | 就有关事宜向公司支付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决定须支付的最高金额的费用或董事会不时规定的较低金额的费用; |
| (b) | 转让文书仅就一类股份而言; |
| (c) | 股份已缴足,且无任何留置权; |
| (d) | 转让文书按照任何有关股份证明书及/或管理局为显示转让人作出转让的权利而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及,如转让文书由其他人代其签立,则该人有权这样做),在注册办事处或成员名册备存的其他地方递交;及 |
| (e) | 如适用,转让文书已妥为盖章。 |
| 33. | 董事拒绝办理股份转让登记的,应当自向公司提出转让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让方发送拒绝办理通知。 |
| 34. | 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转让登记,在符合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的任何通知规定后,可暂停进行,并在董事会决定的时间和期间(不超过任何一年的整个三十(30)天)关闭会员名册。 |
| 35. | 公司有权保留已登记的任何转让文书,但董事拒绝登记的任何转让文书,须在拒绝通知发出时退还提交人。 |
股份转让
| 36. | 如任何成员去世,则遗属、或其曾为共同持有人的遗属,以及其曾为唯一持有人或共同持有人的唯一遗属代表,须为公司承认对其权益拥有任何所有权的唯一人士;但本章程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除已故成员的遗产就其曾共同持有的任何份额所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 |
| 37. | 因成员死亡或破产而有权获得股份的人,在出示董事适当要求的证据后,可选择成为该股份的持有人或将由其提名的某些人登记为受让人。如他选择成为持有人,他应就此向公司发出通知。他选择另一人登记的,应当签署该份额转让给该人的文书。与股份转让有关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转让通知或转让文书,犹如它是由该成员签立的转让文书,而该成员的死亡或破产并未发生。 |
| 38. | 因成员死亡或破产而有权获得股份的人,如他是该股份的持有人,则应享有他将有权享有的权利,但在登记为该股份的持有人之前,他无权就该权利出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或在公司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单独会议上出席或投票。 |
资本变动
| 39. | (a) | 在法律条文的规限下及在法律条文许可的范围内,公司可不时以普通决议案将备忘录更改或修订为: |
B-11
| (一) | 按决议规定的数额增加其股本,将按决议规定的数额分成股份; |
| (二) | 合并并将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为金额大于其现有股份的股份; |
| (三) | 将其全部或任何缴足股份转换为股票,并将该股票重新转换为任何面值的缴足股份; |
| (四) | 将其现有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比备忘录确定的金额更小的股份;及 |
| (五) | 注销于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由任何人采取的任何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减少其股本数额。 |
| (b) | 除发行条件另有规定外,新增股份在支付催缴、留置、转让、传输、没收等方面,与原股本中的股份适用相同的规定。 |
| 40. | 每当由于股份合并,任何成员将有权获得零碎股份时,董事可代表该等成员,以任何人(包括在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下,公司)合理取得的最佳价格出售代表零碎股份的股份,并在该等成员之间按适当比例分配出售所得款项净额,而董事可授权某些人签立股份转让文书,或根据买方的指示。受让人不受强制要求支付购买款项,其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会因与出售有关的任何程序不规范或无效而受到影响。 |
| 41. | 公司可藉特别决议以任何方式并在任何事件、同意、命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限下,减少其股本及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
赎回及购买自有股份
| 42. | 在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
| (a) | 按公司或会员可选择赎回或有责任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条款及方式由董事在发行股份前厘定; |
| (b) | 按董事厘定并与有关会员议定的方式及条款购买其本身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及 |
| (c) | 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包括资本外,就赎回或购买自己的股份进行支付。 |
| 43. | 董事在就赎回或购买股份作出付款时,如获股份发行条款授权(或以其他方式与该等股份的持有人达成协议),可以现金或实物(或部分以一种方式和部分以另一种方式)作出该等付款。 |
| 44. | 在赎回或购买股份的日期,持有人不再有权享有与该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但总是有权收取(i)因此而产生的价格及(ii)在该赎回或购买生效前已就该股份宣派的任何股息),因此其姓名须从有关的会员名册中除名,而该股份须予注销。 |
B-12
库存股
| 45. | 董事可在购买、赎回或交出任何股份前,决定该股份应作为库存股份持有。 |
| 46. | 董事可决定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无偿)注销库存股或转让库存股。 |
会员名册
| 47. | 公司应当依法保持或者促使保持境外或者当地的会员名册。 |
| 48. | 董事可决定,公司应依法保存一个或多个会员分支机构名册。董事亦可决定哪一份会员名册构成主要名册,而哪一份则构成一份或多于一份分支名册,并不时更改该等决定。 |
截止会员名册或订正纪录日期
| 49. | 为确定有权获得任何会员大会通知或在任何会员大会或其任何休会中投票的会员,或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的付款的会员,或为为任何其他目的作出会员的决定,董事可规定,会员名册须在一段指明的期间内关闭以进行转让,而该期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四十(40)个整日。如注册纪录册须如此关闭,以决定有权在成员会议上收到通知、出席或投票的成员,则注册纪录册须在紧接该会议前如此关闭至少十(10)个整日,而作出该决定的记录日期为注册纪录册结业的日期。 |
| 50. | 代替或除关闭会员名册外,董事可预先订定或拖欠日期,作为有权获得任何会员会议通知或在任何会员会议上投票或其任何休会的会员的任何该等决定的记录日期,或为确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的付款的会员的目的,或为作出会员为任何其他目的的决定的目的。 |
| 51. | 如会员名册没有如此截止,且没有订定纪录日期以确定有权获得通知或在有权收取股息或其他分配款项的会员会议上投票的会员,则发出或张贴会议通知的日期或决议支付该股息或其他分配款项的董事的决议(视属何情况而定)获通过的日期,即为会员作出该等决定的纪录日期。当有权在任何成员会议上投票的成员的决定已按本条规定作出时,该决定应适用于该决定的任何延期。 |
股东大会
| 52. | 除股东周年大会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均称为股东特别大会,而公司须在称为该大会的通告中指明该大会本身。 |
| 53. | 公司可以但不应(除非法律规定)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年度股东大会,并应在召集该次大会的通知中指明该次大会本身。任何股东大会应在董事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
| 54. |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的报告(如有)须予呈交。 |
B-13
| 55. | 董事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须根据会员的要求按照章程细则立即着手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
| 56. | 会员请购书是指会员于该请购书交存日期持有不少于三分之二、于该日期具有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权的已发行股份的面值的请购书。 |
| 57. | 会员请购书必须说明会议的对象,并必须由请购人签署并交存于注册办事处,并且可能由几份相同形式的文件组成,每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请购人签署。 |
| 58. | 如在成员请求书交存之日没有董事,或董事自成员请求书交存之日起二十一天内没有妥为进行召开股东大会而在另外二十一天内举行,则请购人或其中任何代表全体请购人总投票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可自行召开股东大会,但如此召开的任何会议,不得迟于上述二十一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之日召开。 |
| 59. | 由申购人按前述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其召开方式应尽可能与董事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相同。 |
| 60. | 尽管章程另有规定,要求召开会议的会员: |
| a) | 可以只提出普通决议,供该次会议审议和表决;和 |
| b) | 不得就选举、委任或罢免董事或就董事会规模提出任何决议。 |
| 61. | 除第52至60条规定外,会员无权提出决议案,以供于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上考虑或表决。 |
股东大会通告
| 62. | 须按以下规定的方式,或按普通决议案订明的其他方式(如有的话),向根据本条款有权投票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有权接获公司发出的该等通知的人,发出至少十(10)个完整日的通知,指明每次股东大会的地点、日期及时间,以及会上须处理的该等业务的一般性质;但公司的股东大会须,不论是否已发出本条所指明的通知,亦不论是否已遵守本条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如经如此同意,即视为已妥为召开: |
| (a) | 如属股东周年大会,则由所有有权出席并在会上投票的成员;及 |
| (b) | 在特别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以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上投票的成员人数过半数,合共持有不少于95%的股份面值给予该权利。 |
| 63. | 意外遗漏向任何有权收取通知的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由任何有权收取通知的人未收到会议通知,不得使该股东大会的程序无效。 |
B-14
股东大会议事情况
| 64. | 任何会议上不得办理任何事务,除非在会议进行营业时达到法定人数。持有合计不少于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面值三分之一有权就待处理业务进行投票的会员,即为法定人数。 |
| 65. | 如在指定会议开始的时间起计半小时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或在该会议期间有法定人数停止出席,则该会议如应议员要求召开,须解散,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须延期,并须于下一星期的同日在董事决定的同一时间及/或地点或其他日期、时间及/或地点重新召开,而如在续会上,自指定会议开始的时间起计半小时内仍未达到法定人数,则出席的议员即为法定人数。 |
| 66. | 倘董事希望为公司的特定股东大会或所有股东大会提供此项便利,则可藉电话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所有参加该会议的人士均可藉此方式相互联络,而该等参加须视为构成亲自出席会议。 |
| 67. | 董事长或在其缺席时由董事提名的其他董事担任会议主席,但在指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后十五分钟内董事长或该其他董事(如有)均未出席并愿意代理的,由出席董事推选人数中的一人担任主席,仅有一名董事出席并愿意代理的,由其担任主席。没有董事愿意代行董事长职务的,或者在指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后十五分钟内没有董事出席的,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有表决权的委员应当从人数中选择一人担任董事长。 |
| 68. | 每次该等会议的议事顺序,由会议主席决定。会议主席有权利和权力订明规则、条例和程序,并作出妥善举行会议所需或适宜的一切作为和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维持秩序和安全的程序、限制分配给对公司事务的提问或评论的时间、限制在规定的开始时间之后进入该会议以及投票的开始和结束。会议主席须在每次该等会议上宣布议员将在该会议上投票的每一事项的投票开始及结束的日期及时间。 |
| 69. | 董事即使并非会员,亦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及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任何单独会议并发言。 |
| 70. | 主席可经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任何会议同意(如会议有此指示),不时并在各地休会,但任何续会上不得处理任何事务,但如该休会未进行,则该会议本可妥善处理的事务除外。当会议休会十四天或以上时,须至少发出七(7)个完整日的通知,指明休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须处理的事务的一般性质。否则,无须发出任何该等通知。 |
| 71. | 在会员的每次会议上,会员以投票方式采取的所有公司行动,包括选举董事(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和本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应以普通决议授权。如须由某一类别或类别或系列进行单独表决,则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的该类别或类别或系列的多数股份的赞成票应为该类别或系列的行为(规定发行该系列的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
B-15
| 72. |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须以投票方式决定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 |
| 73. | 投票须按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并可委任监票人(无须为议员)及订定宣布投票结果的地点及时间。投票结果应视为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的决议。 |
| 74. | 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席除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投票外,还有权获得决定性投票。 |
| 75. | 在公司任何周年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所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只可在根据本条款及法律妥为注意到及召开的周年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经会员投票表决后采取,不得以会员的书面决议采取。 |
| 76. | 如果只要公司只有一个成员: |
| (a) | 就大会而言,该会员的唯一会员或代表或(如该会员为法团)该会员的正式授权代表为法定人数,第64条作相应修改; |
| (b) | 唯一会员可同意以比章程规定更短的通知召开任何股东大会;及 |
| (c) | 本条款的所有其他条款适用,但须作任何必要的修改(除非本条款另有明文规定)。 |
议员投票
| 77. | 在任何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下,每名成员(作为个人)亲自出席或透过代表出席或(作为法团)由正式授权代表出席,而其本身并非有权投票的成员,均有一票表决权,而在投票表决时,每名成员及每名透过代表代表成员的人,均对其为持有人的每一股份拥有一票表决权。 |
| 78. | 在联名持有人的情况下,投出投票的高级联名持有人的投票,无论是亲自投票还是委托代理投票,均应被接受,但不包括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资历应根据持有人的姓名在会员名册中的排名顺序确定。 |
| 79. | 任何成员如在有关精神失常的事宜上已获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不论是在群岛或其他地方)作出命令,可由其接管人投票,博尼斯馆长或由该法院委任的其他为此获授权的人,以及任何该等接管人,博尼斯馆长或其他人可委托代理人投票。要求行使投票权的人的权力令董事信纳的证据,须于该时间前不少于四十八个八小时,在公司注册办事处或根据本章程指明的存放或交付委任代表表格的其他地点,或以本章程指明的委任代表的任何其他方式收取 |
为举行拟行使表决权的会议或续会而委任,如不行使表决权,则不得行使表决权。
| 80. | 除非董事另有决定,否则任何成员均无权就其所持有的任何股份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任何单独会议上投票,无论是亲自或通过代理人,除非其目前就该股份应付的所有款项均已支付。 |
B-16
| 81. | 不得对任何投票人的投票资格提出异议,但被投反对票的会议或续会除外,会议上不被否决的每一票均有效。适时提出的异议,交由董事长作出终局结论性决定。 |
| 82. | 投票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代表委任表格的存放或交付并不妨碍成员出席会议或在会议的任何休会期间参加和投票。 |
| 83. | 有权获得多于一票的议员,如投票,无须使用其所有选票或以相同方式投出其所使用的所有选票。 |
| 84. | 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委任代理人的文书须以任何通常形式或董事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的书面形式,并须由委任人或代表委任人签立,但在符合法律的规定下,董事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条件,在为该目的指明的地址接受以电子通讯方式收到的代理人的委任。董事可要求出示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证据,以根据本条确定任何任命的有效性。 |
| 85. | 委任代理人的形式及根据其执行的任何授权或经公证或以董事认可的其他方式核证的该授权的副本,可: |
| (a) | 如属书面文书,则须在举行以委任代表形式指名的人建议投票的会议或续会的举行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在召开会议或续会的通知或公司就该会议发出的任何委任代表委任形式所指明的任何时间,留在或以邮递方式寄往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该群岛内的其他地方; |
| (b) | 在委任电子通讯所载的代理人的情况下,如公司或其代表已为接收电子通讯的目的指明地址: |
| (一) | 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或者 |
| (二) | 以任何形式委任公司就会议发出的代表;或 |
| (三) | 在电子通讯所载的委任公司就会议发出的代表的任何邀请中; |
在举行以委任代表形式指名的人提议投票的会议或续会的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在该地址收到;
| (c) | 如投票在被要求后超过四十八个八小时进行,则在被要求进行投票后并在指定进行投票的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按本条(a)或(b)款的要求交存或交付;或 |
| (d) | 凡即时进行投票,但在要求投票后不超过四十八小时进行,须在要求投票的会议上送达主席或秘书或任何董事; |
且未按照本条规定交存或者交付的委任代理人形式无效。
| 86. | 任何法团或属公司成员的其他非自然人,可根据其组织文件,或在其董事或其他理事机构决议并无该等条文的情况下,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在公司的任何会议或任何类别的成员中担任其代表,而获如此授权的人有权代表其所代表的法团行使与该法团在其为个别成员时可行使的相同权力。 |
B-17
| 87. | 由代理人或获正式授权的法团代表要求的投票或投票,尽管先前已确定投票或要求投票的人的权限,但仍有效,除非公司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如属代理人)为交付或收到委任代表表格而指明的任何其他地点,或如委任代表载于电子通讯,则在收到委任表格的地址,在进行表决的会议或续会开始前,或投票要求或(如非在会议或续会同日进行的投票)指定的进行投票的时间。 |
董事人数
| 88. | 董事会应由当时在任的董事不时以过半数确定的董事人数组成,并始终受优先股持有人(如有)在特定情况下选举额外董事的权利(如有)的约束。 |
| 89. | 董事会可以选举一名董事长,由当时在任的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任命。董事还可以选举董事会副主席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职期限,还应以当时在任的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确定。董事会每次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副董事长(如有)出席,或者出席董事缺席的,可推选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遵守以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董事长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与其他董事相同。 |
| 90. | 除适用法律或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外,董事会可不时采纳、制定、修订、修改或撤销公司治理政策或倡议,而该等政策或倡议须旨在阐明公司及董事会就董事会不时藉决议厘定的各项公司治理相关事宜的政策。 |
候补董事
| 91. | 任何董事(但非候补董事)可藉书面委任任何其他董事或任何其他愿意行事的人为候补董事,并可藉书面将其如此委任的候补董事免职。 |
| 92. | 候补董事有权收到其委任的所有董事会议和其委任的董事委员会的所有会议的通知,有权在委任他的董事未亲自出席的每一次该等会议上出席并参加表决,有权签署任何董事的书面决议,并一般有权在其缺席时履行其委任的董事的所有职能。 |
| 93. | 如候补董事的委任人不再是董事,则该候补董事即不再是候补董事。 |
| 94. | 任何候补董事的委任或罢免,须藉作出或撤销委任的董事签署的通知公司,或以董事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 |
| 95. | 除本章程条文另有规定外,候补董事就所有目的而言,均须当作是董事,并须独自对其本身的作为及失责负责,且不得当作是委任他的董事的代理人。 |
B-18
代理董事
| 96. | (a) | 董事而非候补董事可由其委任的代理人代表出席董事会的任何会议,而在该情况下,该代理人的出席或投票就所有目的而言均须当作为该董事的出席或投票。 |
| (b) | 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董事委任代理人。 |
任何根据上文(a)段获委任为代表的人须为董事的代理人,而非公司的高级人员。
董事的权力
| 97. | 根据法律、备忘录及章程细则的规定,以及根据普通决议案发出的任何指示及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公司的业务由可行使公司所有权力的董事管理。任何对备忘录或章程细则的更改,以及任何该等指示,均不会使董事的任何先前作为无效,而如果没有作出该更改或没有发出该指示,该行为本应是有效的。本条赋予的权力不受本章程赋予董事的任何特别权力的限制,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会议可以行使董事可行使的一切权力。 |
| 98. | 董事会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以筹集资本或借款,并抵押或抵押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承诺、财产和资产(现在和未来)以及未收回的资本,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行债权证、债券和其他证券,不论是直接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 |
董事权力的转授
| 99. | 在符合本条款的规定下,董事可不时委任任何人(不论是否为公司董事)在公司担任董事认为对公司行政管理所需的职务,包括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的原则下,委任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和首席财务官、一名或多名副总裁、经理或控制人的职务,并在该任期内及按该等薪酬(不论是以薪金或佣金或参与利润或部分以一种方式及部分以另一种方式),以及董事认为合适的权力及职责。 |
| 100. | 董事可藉授权书或其他方式,为其所决定的目的及条件(包括授权该代理人转授其全部或任何权力)而委任任何人为公司的代理人。 |
| 101. | 根据适用法律及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董事可将其任何权力转授予任何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或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管治委员会),由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组成。他们亦可将他们认为适宜由他行使的权力转授任何董事总经理或担任任何其他执行职务的任何董事。任何该等转授可受董事可能施加的任何条件规限,并可与其本身的权力作抵押或排除其本身的权力,并可被撤销或更改。在符合任何该等条件下,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组成的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在其能够适用的范围内,须受规管董事议事程序的章程条文的规管。凡章程条文的条文提及董事行使某项权力、权限或酌情权,而该权力、权限或酌情权已由董事转授给某一委员会,则该条文须解释为准许该委员会行使该权力、权限或酌情权。 |
B-19
| 102. | 董事会可成立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或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管治委员会,如成立该等委员会,则董事会须为该等委员会采纳正式书面章程,并按年度检讨及评估该等正式书面章程的充分性。这些委员会中的每一个委员会均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本条款规定的该委员会的权利,并拥有董事会根据第一百零一条转授的权力。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或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管治委员会(如成立)各自须由董事会不时厘定的董事人数(或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不时规定的最低人数)组成。只要任何类别的股份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或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管治委员会均须由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不时规定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组成。 |
董事的委任、取消资格及罢免
| 103. | 第一届董事应由备忘录的一名或多名认购人以书面形式委任。 |
| 104. | 公司可藉普通决议案委任任何人士为董事,或可藉普通决议案罢免任何董事。 |
| 105. | 董事会中除以普通决议罢免董事外出现的任何空缺均可由其余董事填补(尽管其余董事构成的董事人数可能少于第88条规定的董事人数或少于第121条规定的法定人数所要求的人数)。任何该等委任须为临时董事以填补该空缺,直至公司下届股东大会(而该等委任须于公司该等股东大会开始时终止)。 |
| 106. | 【故意留白】 |
| 107. | 公司董事不设年龄限制。 |
| 108. | 董事无需持股资格。然而,并非会员的董事仍有权接获有关公司的通知,并有权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并在会上发言。 |
| 109. | 董事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美国证券法的居住地和公民身份要求,并且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让大多数董事都是美国人。尽管本条款另有规定,如委任或选举美国人为董事会产生多数董事为美国人的影响,则不得委任或选举美国人为董事,而任何该等委任或选举应为所有目的而置之不理。 |
| 110. | 有下列情形的,应出缺董事职务: |
| (a) | 他成为法律禁止担任董事; |
| (b) | 他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一般; |
| (c) | 其去世,或其全体联席董事认为因精神失常无法履行董事职责; |
| (d) | 向公司发出通知辞去职务; |
| (e) | 未经董事许可缺席该期间召开的董事会议超过六个月且董事议决腾空其职务; |
B-20
| 111. | 【故意留白】 |
董事薪酬
| 112. | 董事有权获得董事会厘定的薪酬,除非另有厘定,否则薪酬须当作每日累积。如果成立,薪酬委员会或薪酬委员会将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薪酬决定。 |
| 113. | 董事如应董事要求前往或居住在离岛以外地区、进行特别旅程或代表公司执行特别服务,可获支付董事决定的合理额外薪酬(不论是以薪金、利润百分比或其他方式)及开支。 |
董事开支
| 114. | 董事可因出席董事或董事委员会会议或股东大会或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或债权证持有人的单独会议或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其他事项而适当招致的所有差旅、酒店及其他费用,均可获支付。 |
董事的委任及权益
| 115. | 董事可委任其一个或多个团体担任董事总经理办公室或公司旗下任何其他执行办公室,而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及SEC或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的任何上市规则,与任何董事就其受聘订立协议或安排,或就其提供董事一般职责范围以外的任何服务订立协议或安排。任何该等委任、协议或安排可按董事决定的条款作出,而他们可就任何该等董事认为合适的服务向其支付酬金。如任何董事不再担任董事,但不损害任何因违反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服务合约而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则任何委任为执行职位的董事须自动终止。 |
| 116. | 在符合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及上市规则的规限下,如其已向董事披露其任何重大权益的性质及范围,则董事尽管有其职务: |
| (a) | 可能是与公司进行的任何交易或安排的一方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权益的任何交易或安排的一方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权益的一方; |
| (b) | 可担任由公司推动或公司以其他方式拥有权益的任何法人团体的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或受雇于与其进行的任何交易或安排,或在其他方面拥有权益的任何一方;及 |
| (c) | 不得因其职务而就其从任何该等职务或受雇或从任何该等交易或安排或从任何该等法人团体的任何权益中获得的任何利益向公司负责,且任何该等交易或安排均不得因任何该等权益或利益而承担责任予以避免。 |
| 117. | 就前一条而言: |
| (a) | 向董事发出的一般通知,指在任何指明的人或类别的人拥有权益的任何交易或安排中,任何董事将被视为拥有该通知所指明的性质及范围的权益,须当作有关该董事在任何该等性质及范围的交易中拥有权益的披露;及 |
B-21
| (b) | 董事并不知悉的利益,而期望他知悉是不合理的,则不得视为其利益。 |
| 118. | 董事必须根据章程披露任何重大权益,而该董事不得在任何董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会议上就任何有关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或职责的事项的决议投票。当任何该等决议正在审议时,该董事须计算在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内,而该等决议可由出席会议的无利害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即使该等无利害关系董事合共构成的法定人数不足。 |
| 119. | 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或《交易法》第10A-3条所界定的“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为遵守适用法律或公司上市要求的目的而确定对其构成“独立董事”的任何“独立董事”,均不得在未经审计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任何上述行动或任何合理可能影响该董事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地位的任何其他行动。 |
董事酬金及退休金
| 120. | 董事可为任何现任董事或任何曾在公司或任何法人团体中担任或不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或受雇于公司或任何法人团体,而该法人团体是或曾经是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公司或任何该等附属公司的业务前身,以及为其任何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前配偶)或任何依赖或曾经依赖他的人,提供利益,不论是通过支付酬金或退休金,或通过保险或其他方式,并可(以及在他停止担任该职位或受雇之前及之后)向任何基金供款,并就购买或提供任何该等福利支付保费。 |
董事会议记录
| 121. | 董事的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可由董事确定,除非如此确定,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则应等于当时任职的董事的过半数,如只有一名董事,则应为一名。担任候补董事的人,如其委任人未出席,则须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兼任候补董事的董事,如其委任人未出席,须按法定人数计二次。 |
| 122. | 在符合章程条文的规定下,董事可酌情规管其程序。在任何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应以过半数票决定。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席应拥有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兼任候补董事的董事,在其委任的人缺席的情况下,除自己投票外,还有权代表其委任的人进行单独投票。 |
| 123. | 董事会议应至少在每个日历季度举行一次,并应在中国或美国或董事先前商定的其他地方举行。任何人可以通过会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董事会议或任何董事委员会会议,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同时相互交流。任何人以这种方式参加会议被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并按法定人数计算并有权投票。 |
| 124. | 由全体董事或董事委员会全体成员(有权代表其委任人签署该决议的候补董事,如该候补董事亦为董事,则有权代表其委任人及以其董事身份签署该决议)签署的书面决议(以一个或多个对应方签署),其效力及效力犹如该决议已在妥为召开及举行的董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上通过一样。 |
B-22
| 125. | 董事或候补董事可或公司其他高级人员应董事或候补董事的指示,以至少五(5)整天的书面通知召集董事会议,通知每名董事及候补董事,该通知须载明将予考虑的业务的一般性质,除非全体董事(或其候补董事)在会议召开时、召开前或召开后均放弃通知。就任何该等董事会议通知而言,本章程有关公司向会员发出通知的所有条文均适用比照. |
| 126. | 持续董事(或唯一持续董事,视情况而定)可在其机构中尽管有任何空缺但仍可采取行动,但如果且只要他们的人数减少至低于章程所确定或根据章程所确定的人数作为董事的必要法定人数,则持续董事或董事可采取行动,以增加董事人数至与该固定人数相等,或召集公司股东大会,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
| 127. | 董事可选举其董事会主席一名,并决定其任期;但如没有选举该主席,或如在任何会议上,主席在指定的会议开始时间后三十分钟内未出席,则出席的董事可选择其人数之一担任会议主席。 |
| 128. | 任何董事会议或任何董事委员会(包括任何以候补董事行事的人)所作出的一切作为,即使事后发现任何董事或候补董事的委任存在某些缺陷,及/或他们或其中任何一人被取消资格,及/或已撤职及/或无权投票,其效力须犹如每一该等人已获妥为委任及/或未被取消担任董事或候补董事的资格及/或并未撤职及/或已有权投票一样,视情况而定。 |
| 129. | 任何董事出席就任何公司事项采取行动的董事会议,须被推定为已同意所采取的行动,除非他的异议须记入会议记录,或除非他须在会议休会前向担任会议秘书的人提交其对该行动的书面异议,或须在会议结束后立即以挂号邮件将该异议转交公司。该异议权不适用于对该行动投赞成票的董事。 |
秘书及其他人员
| 130. | 董事可藉决议委任一名秘书,亦可藉决议委任不时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例如任期、薪酬及其他方面)所规定的其他高级人员。此类秘书或其他高级职员不必是董事,在其他高级职员的情况下,可能会被授予董事可能决定的头衔。董事可藉决议罢免任何根据本条委任的秘书或其他高级人员。 |
分钟
| 131. | 董事应安排在为记录目的而备存的簿册中制作会议记录: |
| (a) | 董事作出的所有高级职员委任;及 |
| (b) | 本公司、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董事及董事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包括出席每次该等会议的董事名单。 |
B-23
印章
| 132. | (a)如董事如此决定,公司可盖章。印章只能由董事或董事授权的董事委员会授权使用。董事可决定由谁签署任何加盖印章的文书,除非另有决定,否则每一份该等文书均须由一名董事及秘书或第二名董事签署。 |
| (b) | 公司可备有一份或多于一份印章,以供在离岛以外的任何地方使用,每份印章均须为公司印章的复制品,如董事如此决定,则须在其正面加上将使用该印章的每个地方的名称。 |
| (c) | 董事可藉决议决定(i)本条所要求的任何签字不必是手工签字,但可通过其他复制或机械或电子签字的方法或系统加以加盖和/或;(ii)任何文件可印有印章的印刷复制品,以代替加盖印章。 |
| (d) | 任何由公司或代表公司以其他方式妥为签立及交付的文件或契据,不得仅因在交付契据或文件的日期,已为公司及代表公司签立相同或加盖印章(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董事、秘书或其他高级人员或人士已停止代表公司担任该等职务及权限而被视为无效。 |
股息
| 133. |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会员各自的权利,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包括中期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董事建议的金额。 |
| 134. |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可根据会员各自的权利宣派股息,并授权从因此合法可用的公司资金中支付股息。如果在任何时候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董事可以就就股息授予递延或非优先权利的股份以及就股息授予优先权利的股份支付股息,但如果在支付时拖欠任何优先股息,则不得就带有递延或非优先权利的股份支付股息。如果公司似乎有足够的合法可用于分配的资金来证明支付的合理性,董事也可以按其结算的时间间隔支付任何按固定费率支付的股息。在董事善意行事的情况下,他们不会因合法支付任何具有递延或非优先权利的股份的股息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而对授予优先权利的股份持有人承担任何责任。 |
| 135. | 董事在建议或宣布任何股息前,可从合法可供分配的资金中拨出其认为适当的款项,作为一项或多于一项储备金,而该等储备金须由董事酌情适用于应付或有事项,或用于平衡股息或该等资金可适当应用的任何其他目的,而在该等申请前,可按同样的酌情决定权,受雇于公司业务或投资于董事不时认为合适的投资(公司股本中的股份除外)。 |
| 136. | 除股份附带的权利另有规定外,所有股息均应根据支付股息的股份已缴足的金额宣派和支付。所有股息应按会员在支付股息期间的任何部分或部分所持有的股份数量的比例支付;但是,如果任何股份的发行条款规定,自特定日期起,该股份应享有股息等级,则该股份应享有相应的股息等级。 |
| 137. | 董事可从就某股份而须向某人支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项中扣除该人因赎回或其他有关股份而应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 |
B-24
| 138. | 任何普通决议,或董事宣布派息的决议,可指示全部或部分通过资产分配来满足,如就该等分配出现任何困难,董事可进行结算,特别是可发出零碎证书和确定任何资产的分配价值,并可决定应以如此确定的价值为基础向任何成员支付现金,以调整成员的权利,并可将任何资产归属受托人。 |
| 139. | 就股份或就股份而须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项,可藉支票寄往有权人士的注册地址支付,如有两名或多于两名人士是该股份的持有人,或因持有人死亡或破产而共同有权享有该股份,则可寄往首次在会员名册上指名的其中一人的注册地址或该等人士的注册地址,以及该等有权人士以书面指示的地址。在符合任何适用法律或 |
根据规例,每张支票须按有权人士的命令或该有权人士以书面指示的其他人支付,而支付支票即为公司的良好解除。任何共同持有人或按前述方式共同有权取得股份的其他人,可就该股份应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项提供收据。
| 140. | 除非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另有规定,否则任何就股份应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项不得对公司承担利息。 |
| 141. | 任何自到期支付之日起六年内仍未领取的股息,如董事如此决议,将被没收并不再由公司继续拖欠。 |
会计记录和审计
| 142. | 有关公司事务的账簿须按董事不时厘定的方式备存。账簿须备存于注册办事处,或董事认为合适的其他地方或地方,并须随时开放予董事查阅。 |
| 143. | 董事可不时决定公司或其中任何一方的帐目及簿册是否及在何种程度、在何种时间及地点及在何种条件或规例下开放予非董事会员查阅,而任何会员(非董事)均无权查阅公司的任何帐目或簿册或文件,除非适用法律、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授予,或获董事授权或藉普通决议授权。 |
| 144. | 【故意留白】 |
| 145. | 【故意留白】 |
| 146. | 受人尊敬的下文第147条规定,在符合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的适用法律和规则的情况下,与公司事务有关的账目须按公司不时以普通决议确定的方式进行审计,或如董事未能作出任何该等确定或如未能作出上述任何确定,则不得对其进行审计。 |
| 147. | 审核委员会(或在没有该审核委员会的情况下,董事会)须委任一名公司核数师,其任期至经审核委员会(或适用的董事会)决议免职为止,并须厘定其薪酬。 |
| 148. | 公司的每名核数师在任何时候均有权查阅公司的帐簿及帐目,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及高级人员提供为履行核数师职责而可能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
B-25
利润资本化
| 149. | 董事可: |
| (a) | 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决议将公司不因支付任何优先股息(无论是否可供分配)或任何常备于公司股份溢价账户或资本赎回储备的贷方的任何未分割利润资本化; |
| (b) | 将决议资本化的款项拨付予会员,若该款项以股息方式按相同比例分配,则本有权获得该款项,并代其运用该款项,用于或用于支付他们分别持有的任何股份目前尚未支付的款项(如有),或用于支付与该款项面值相等的公司全部未发行股份或债权证,并将记为已全额支付的股份或债权证配发予该等会员,或按其指示,以这些比例,或部分以一种方式和部分以另一种方式; |
| (c) | 决议就任何成员持有的任何部分缴款的股份而如此配发予任何成员的任何股份,只要该等股份仍有部分缴款,仅限于该等部分缴款的股份享有股息; |
| (d) | 在股份或债权证根据本条变得可按零碎分配的情况下,以发行零碎凭证或以现金支付或其他方式作出其所决定的规定;及 |
| (e) | 授权任何人代表所有有关成员与公司订立协议,规定分别配发他们在该等资本化后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贷记为缴足股款,根据该授权订立的任何协议对所有该等成员具有约束力。 |
股票溢价账户
| 150. | 董事应根据该法第34条设立股份溢价账户,并应不时将相当于第10条所述任何股份或出资的发行所支付的溢价的金额或价值的款项记入该账户的贷方。 |
| 151. | 任何股份溢价账户应借记: |
| (a) | 在赎回或购买某股份时,该股份的面值与赎回或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但须始终由董事酌情决定,该款项可从公司利润中支付,或在法律第37条允许的情况下,从资本中支付;和 |
| (b) | 法律第34条允许的从任何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的任何其他金额。 |
通告
| 152. | 除本条文另有规定外,在符合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下,任何通知或文件可由公司或有权亲自向任何会员发出通知的人送达,或以寄往该会员在登记册内出现的地址的预付信件或航空快递服务的方式寄往该会员,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寄往该会员为送达该通知而以书面指明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或根据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适当的报纸上刊登广告,或通过传真或通过将其放置在公司网站上。就股份的联名持有人而言,所有通知均须就联名持有向名册上名列首位的联名持有人之一发出,而如此发出的通知即为对所有联名持有人的充分通知。 |
B-26
| 153. | 寄往开曼群岛以外地址的通知应通过预付航空邮件转发。 |
| 154. | 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如由: |
| (a) | 邮寄,自寄出含有该内容的信函之日起五日后,视为已送达; |
| (b) | 传真,经发送传真机出示确认将传真完整发送至收件人传真号码的报告,即视为已送达; |
| (c) | 经认可的快递服务,自含有该内容的信件送达快递服务之日起48小时后,视为已送达; |
| (d) | 电子邮件,应视为在以电子邮件传送时已立即送达;或 |
| (e) | 将其放置于公司网站,应视为在通知或文件放置于公司网站后一(1)小时送达。 |
以邮递或快递服务证明送达,应当足以证明载有通知或文件的信件被妥善寄信并妥为邮寄或交付给快递服务。
| 155. | 出席本公司任何会议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任何成员,无论是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均视为已收到会议通知,并在必要时,视为已收到召开会议的目的通知。 |
| 156. | 任何按照本条款以邮递方式送达或留在任何成员的注册地址的通知或文件,即使该成员当时已死亡或破产,且不论公司是否有关于其死亡或破产的通知,均须当作已就以该成员的名义注册为唯一或共同持有人的任何股份妥为送达,但在送达该通知或文件时其姓名,已从名册上除名为该股份的持有人,而就所有目的而言,该送达须被视为已将该通知或文件送达于该股份的所有利害关系人(不论是与其共同或通过其或根据其提出申索)的足够送达。 |
| 157. | 公司每届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予: |
| (a) | 所有有权接收通知并已向公司提供向其发出通知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的持股会员;和 |
| (b) | 每一个因成员死亡或破产而有权获得股份的人,如果没有他的死亡或破产,他们将有权收到会议通知。 |
任何其他人士均无权收取股东大会通知。
清盘
| 158. | 如公司清盘,经特别决议及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制裁,清盘人可在成员之间以实物分割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并可为此目的对任何资产进行估值,并决定如何在成员之间或不同类别的成员之间进行分割。清盘人可藉同样的制裁,将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归属受托人于他以同样制裁确定的成员的利益的信托,但不得强迫任何成员接受任何负有法律责任的资产。 |
B-27
| 159. | 如公司须清盘,而可供各成员自行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缴足资本,则须将该等资产分配,以尽量使各成员在清盘开始时按各自所持股份的缴足资本或本应缴足的资本比例承担亏损。而如在清盘中,可供各成员分配的资产须多于足以偿还清盘开始时缴足的全部资本,则须分配超出部分pari passu成员之间按各自所持股份在清盘开始时缴足的资本比例。本条不得损害按特别条款及条件发行的股份持有人的权利。 |
赔偿
| 160. | (a) | 公司及该公司的遗产代理人的每一位获弥偿者,均须就所有诉讼、法律程序、讼费、费用、开支、损失、损害赔偿、法律责任、判决、罚款,从公司的资产及资金中获得弥偿及担保,和解和其他金额(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开支以及在和解和调查费用中支付的金额(统称为“损失”),而不是由于他自己在公司业务或事务的开展中或有关其不诚实的行为(包括由于任何判断错误)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授权或酌处权时,包括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他在为任何民事、刑事、有关或以任何方式与公司或其事务有关的调查及行政程序在任何法院进行,不论是否在离岛或其他地方。为任何该等法律程序进行抗辩或调查而招致的该等损失,如最终由有管辖权法院的不可上诉命令裁定该获弥偿人无权根据本协议就该等赔偿而获得赔偿,则公司须按在每宗个案中收到由获弥偿人或其代表作出的偿还该等款项的承诺时所招致的损失,支付该等损失。然而,公司将不会就《证券法》下产生的责任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公司的人进行赔偿,因为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该法案中所表达的公共政策,因此无法执行。 |
| (b) | 公司的任何该等获弥偿人及其遗产代理人,均不对(i)的作为、收据、疏忽、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人员或代理人的失责或遗漏,或(ii)由于他曾参与任何他本人未收到的款项的收据,或在他并非为符合规定而直接参与的任何其他行为中,或(iii)因公司任何财产的所有权缺陷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iv)由于公司任何款项须投资的任何担保不足或所依赖的担保不足,或(v)因通过任何银行招致的任何损失,经纪人或其他代理人或可能存放公司财产的任何其他方,或(vi)在执行或履行其办事处的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或与此有关的职责、权力或酌情权时可能发生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不幸,或(vii)因该人的任何疏忽、失责、违反职责、违反信托、判断错误或疏忽而引起的任何损失,除非他有不诚实的行为、故意违约或通过欺诈。 |
| (c) | 本公司谨此确认,若干获弥偿人士可能有若干权利要求(由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代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取得或维持的董事及高级人员或类似保险除外,包括根据本协议第一百六十一条取得或维持的任何该等保险)向其他弥偿人作出弥偿、垫付开支及/或保险。本公司特此同意(i)其作为第一诉方的赔偿人(即,其对获弥偿人的义务是首要的,而其他弥偿人的任何垫付费用或就该受弥偿人招致的相同费用或负债提供弥偿的义务是次要的),(ii)须要求其垫付获弥偿人招致的全部费用,并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并按本条款(或公司与获弥偿人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的规定,对所有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论获弥偿人对其他弥偿人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及(iii)其不可撤销地放弃、放弃及解除其他弥偿人因分担、代位权或任何其他种类的追偿而对其他弥偿人提出的任何及所有索偿。公司进一步同意,其他赔偿人均代表获弥偿人就该获弥偿人已向公司寻求赔偿的任何申索垫付或付款,均不影响前述情况,其他赔偿人均有分担权和/或在该垫付或付款的范围内被代位行使该获弥偿人对公司的所有追偿权利。为免生疑问,由或代表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取得或维持的任何提供董事或高级人员或类似保险的个人或实体,包括根据本条例第一百六十一条取得或维持的任何提供该等保险的人,不得为其他弥偿人。 |
B-28
| 161. | 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为正在或曾经的人的利益购买和维持保险(无论公司是否有权根据第160条的规定或根据适用法律就该等责任向该人作出赔偿): |
| (a) | 公司或公司的董事、候补董事、秘书或核数师,而该公司是或曾经是公司的附属企业,或公司拥有或拥有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或 |
| (b) | 前款所指的人所拥有或已经拥有权益的退休福利计划或其他信托的受托人,就公司可合法投保的任何责任向其作出赔偿。 |
财政年度
| 162. | 除非董事另有规定,公司的财政年度须于各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 |
修订备忘录及章程细则
| 163. | (a) |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藉特别决议更改其名称或更改备忘录中有关其目标、权力或其中指明的任何其他事项的规定。 |
| (b) | 在符合法律及本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随时及不时藉特别决议,更改或修订本条款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
以接续方式转让
| 164. | 公司可藉特别决议决议以延续方式在该群岛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或其当时成立为法团、注册或存在的该等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为推进根据本条通过的决议,董事可促使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出申请,要求注销公司在当时成立为法团、注册或存续的离岛或该等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并可促使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所有进一步步骤,以公司存续的方式进行转让。 |
信息
| 165. | 任何成员均无权要求发现或任何有关公司交易的任何细节或任何属于或可能属于商业秘密或秘密过程性质的事项,而该等事项可能与公司业务的进行有关,而董事认为向公众传达该等信息将不符合公司成员的利益。 |
B-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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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蓝帽子2025年 6月20日由TERM1互动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表格6-K的报告的附件 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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