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陈述,并明确否认对因或依赖本公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金山云控股有限公司
金山云控股有限公司
(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3896)
(纳斯达克股票代码:KC)
(1)修订《2024小奥米框架协议》项下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和
(二)修订《2025年小奥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持续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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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默利资本有限公司 |
修订2024年XIAOMI框架协议下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兹提述公司日期为2024年11月19日及2024年12月31日的公告及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的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公司与小米就(其中包括)集团提供云服务订立的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为期三年,由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由于集团业务增长迅速,包括来自包括小米公司在内的客户的业务需求增长超过先前预期,董事会已议决修订集团于2026年及2027年两年向小米公司提供云服务的年度上限,而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余下交易的年度上限则维持不变。 |
1
修订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联交易
兹提述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29日的公告,据此,公司与小米订立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1)公司已同意购买且小米已同意提供IDC相关服务,初步期限自2025年7月29日起为期三年;及(2)公司已同意购买且小米已同意销售硬件设备,初步期限自2025年7月29日起为期一年。
由于采购需求因集团业务快速增长而不断增加,董事会议决修订(1)2025年7月29日至2028年7月28日期间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IDC服务的年度上限;及(2)2025年7月29日至2026年7月28日期间硬件设备采购的年度上限。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6年4月23日(交易时段后),公司与小米订立修订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据此,(1)公司已同意采购及小米已同意销售硬件设备,期限由2025年7月29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及(2)公司已同意采购及小米已同意提供API相关服务,初步期限由2026年4月23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香港上市规则的影响
于本公告日期,小米直接及间接持有合共约10.29%的股份,因此为公司的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据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及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各自拟进行的交易构成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
由于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拟提供云服务的2026及2027年两年建议修订年度上限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比率超过5%,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拟提供云服务(包括建议修订年度上限)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报告、年度审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2
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
由于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拟采购硬件设备的建议修订年度上限及/或2027年两年的建议年度上限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比率超过5%,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拟采购硬件设备(包括建议年度上限)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报告、年度审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i)2026及2027年两年采购IDC服务的拟议修订年度上限;及(ii)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2026年4月23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采购API相关服务的拟议年度上限高于0.1%但不超过5%,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该等交易(包括拟议修订年度上限)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比率以报告为准,公告和年度审查规定,但豁免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自2026年1月1日至本公告日期,有关交易(即(1)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提供云服务;及(2)(i)采购IDC服务及(ii)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硬件设备)的实际交易金额均未超过其各自于2026年的原年度上限。
| i. | 介绍 |
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
兹提述公司日期为2024年11月19日及2024年12月31日的公告及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的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公司与小米就(其中包括)集团提供云服务订立的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为期三年,由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由于集团业务增长迅速,包括来自包括小米公司在内的客户的业务需求增长超过先前预期,董事会已议决修订集团于2026年及2027年两年向小米公司提供云服务的年度上限,而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余下交易的年度上限则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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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
兹提述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29日的公告,据此,公司与小米订立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1)公司已同意购买且小米已同意提供IDC相关服务,初步期限自2025年7月29日起为期三年;及(2)公司已同意购买且小米已同意销售硬件设备,初步期限自2025年7月29日起为期一年。
由于采购需求因集团业务快速增长而不断增加,董事会议决修订(1)2025年7月29日至2028年7月28日期间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IDC服务的年度上限;及(2)2025年7月29日至2026年7月28日期间硬件设备采购的年度上限。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6年4月23日(交易时段后),公司与小米订立修订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据此,(1)公司已同意采购及小米已同意销售硬件设备,期限由2025年7月29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及(2)公司已同意采购及小米已同意提供API相关服务,初步期限由2026年4月23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ii. | 修订持续关连交易 |
| a. | 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 |
| 1. | 主要条款 |
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 日期: | 2024年11月19日 | |
| 缔约方: | (i)公司;及 | |
| (二)小米 |
| 任期: | 任期三年,由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但须经独立股东批准。订约方已同意,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的情况下,经订约方同意,协议将获续期。 |
| 交易性质: | 有关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不时进行的服务范围,请参阅公司日期为2024年11月19日及2024年12月31日的公告及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的通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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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云服务的建议修订年度上限:集团已同意向小米公司提供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云存储、云计算、算力服务、综合云解决方案,以及技术支持、维护和升级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 | ||
| 交易原则: | 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应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好的条款进行。 | |
| 集团可不时与小米公司订立具体协议,以订明服务费、付款及结算安排、租赁资产、出售价格、利率及其他规格等详情,但须遵守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中的原则。 | ||
| 定价依据: | 为确保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下的定价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价格/服务费不得高于集团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优惠,或不低于独立第三方向集团提供的优惠及小米公司向独立第三方(视情况而定)提供的优惠。 | |
| 关于云服务的拟议修订年度上限: | ||
| 公司主要根据使用量和使用时长按月向公有云服务客户收费,公司对所有公有云服务客户(包括小米公司和其他独立第三方客户)的定价采用预定的公式和程序(“云服务定价政策”).云服务定价政策为公有云服务建立了结构清晰的定价方法,以确保条款公平和具有商业竞争力。 | ||
| 小米公司应付的云服务服务费须由订约方在公平基础上参考(其中包括)该等服务的成本及开支、交易金额、本集团的预期利润率、本集团向其他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价格及具有类似技术规格及数量的服务的现行市场价格厘定。 |
5
| 2. | 年度上限 |
| (1) | 年度上限和历史金额 |
下表列出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提供云服务于2025年及2026年两年的年度上限,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2026年1月1日至本公告日期期间的历史金额:
| 截至本年度 2025年12月31日 |
截至本年度 2025年12月31日 历史金额 |
截至年底 2026年12月31日 |
2026年1月1日起 截至日期 这个的 公告 历史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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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上限 | (已审核) | 年度上限 | (未经审计) | |||||||
| (人民币百万元) | ||||||||||
| 小米公司就云服务应付的费用 | 2,309.8 | 2,255.2 | 3,138.3 | 749.1 | ||||||
| (2) | 拟议修订的年度上限 |
下表列出了2026年和2027年两年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提供云服务的现有和拟议修订年度上限: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6 | 2027 | |||||||||
| (人民币百万元) | ||||||||||
| 原创 年度上限 |
提议 订正 年度上限 |
原创 年度上限 |
提议 订正 年度上限 |
|||||||
| 小米公司就云服务应付的费用 | 3,138.3 | 4,000.0 | 4,035.1 | 6,000.0 | ||||||
| (3) | 确定云服务拟议修订年度上限的依据 |
小米公司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两年就云服务应付的费用的拟议修订年度上限是参考(其中包括)以下因素确定的,并在此基础上额外提供一定百分比的缓冲,以提供运营灵活性并满足交易量的任何潜在增量:
6
| (一) | 小米公司云服务需求持续增长 |
集团致力持续改善其客户核心业务分部的云服务,包括小米的核心业务分部,即(a)智能手机× AIOT分部;及(b)智能电动汽车及人工智能等创新业务。将以人工智能能力全面赋能“人×车×家”生态场景。
鉴于小米近年来在人工智能、机器人等科技领域的大量研发投入,集团预计与小米在云计算及相关AI领域的合作将持续深化。
根据小米2025年度业绩公告,小米2025年年度研发投入约为人民币331亿元,过去五年累计研发投入合计约为人民币1055亿元,小米计划在未来五年内将研发投入进一步提升至约人民币2000亿元(注).同时,小米曾表示,未来三年在AI领域的投资约为600亿元人民币,其中2026年在AI及具体化智能相关领域的年度投资预计将超过160亿元人民币。
在“人×车×家”生态战略下,小米推出自研MiMo系列大机型,推动AI能力跨智能手机、智能家居设备、智能EV等多种终端场景部署。在具身智能领域,小米人形机器人进入其汽车工厂“实习”,小米发表了多项与机器人相关的大型模型和算法研究成果。
集团为小米提供高度可扩展和可靠的云计算和AI基础设施服务,有助于支持其创新业务的大规模部署,包括大型模型训练和推理工作负载、机器人技术、智能电动汽车,还与小米“智能手机× AIOT +智能EV + AI”的三引擎业务模式产生协同效应。集团预计小米公司的云服务需求将持续增长。
注:未来五年指2026-2030年期间
7
| (二) | 历史交易金额及近期增长率 |
如上文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向小米公司提供的云服务现有年度上限的使用率约为97.6%。此外,集团向小米公司提供的云服务的交易金额大幅增加,反映小米公司的多元化和不断扩展的业务越来越依赖云服务,详情如下: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向小米公司提供云服务的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22.552亿元,较2024年的人民币12.738亿元增加约77.0%。 |
| · | 自2026年1月1日至本公告日期,集团向小米公司提供云服务的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7.491亿元,较2025年同期的人民币4.13亿元增加约81.4%。 |
| (三) | 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
集团与小米公司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强大而稳定的合作使集团能够定制其服务,以有效满足小米公司不断变化的需求。在相互商业利益的驱动下,这种长期的商业合作关系为小米公司和集团创造了独特而强大的协同效应,进而构成集团在产品和云服务提供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和竞争优势。
| (四) | 类似服务的公平市场价格 |
据Wind金融终端,在2019年至2024年的五年历史期间,中国云服务市场规模年复合增长率约为35.3%。
尽管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集团将于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向小米公司提供的云服务的建议修订年度上限大幅增加,董事会认为,考虑到(其中包括)公司多元化的客户基础及集团预期总收入增长,集团不会过分依赖小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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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云服务拟议修订年度上限的理由和好处 |
集团与小米公司保持十多年的业务合作。集团向小米公司提供云服务,特别是具有高客户粘性和强劲增长潜力的公共云服务,这将与小米公司的业务扩张一起作为集团的经常性收入来源。此外,在小米创新业务的最新发展,包括其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大规模投资计划的支持下,集团将能够从小米公司对算力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中维持和确保稳定的收入流,从而进一步改善集团的财务表现并提高整体股东回报。
有鉴于此,公司认为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提供云服务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的年度上限有利于规管根据该协议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因为该等交易将继续促进集团业务的整体运营和增长。
| b. | 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 |
| 1. | 主要条款 |
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经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补充协议补充)的主要条款摘要载列如下:
| 日期: | 2025年7月29日 | ||
| 缔约方: | (一) | 公司;及 | |
| (二) | 小米 | ||
| 交易期限: | (一) | IDC相关服务的采购期限为三年,从2025年7月29日至2028年7月28日。 | |
| (二) | 硬件设备采购期限为2025年7月29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
| (三) | 原料药相关服务采购期限为2026年4月23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
| 订约方已同意,交易的期限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经订约方同意而续期。 | |||
| 交易性质: | 集团与小米公司将不时进行的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 ||
9
| (一) | IDC服务:小米公司已同意向集团提供IDC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IDC托管及其他相关维护和支持服务。 |
| (二) | 硬件设备:小米公司已同意向集团出售硬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交换机及其他网络硬件设备及其他硬件设备。 |
| (三) | API Services:小米公司已同意向集团提供API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集团采购小米的MiMo模式API服务。 |
| 交易原则: | 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应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好的条款进行。 | |
| 集团可不时与小米公司订立具体协议,以订明交易详情,例如服务费或购买价格(视情况而定)、付款时间表、结算安排及其他规格,但须遵守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中的原则。 | ||
| 定价依据: | 为确保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定价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集团应付的费用将不低于独立第三方向集团提供的费用及小米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费用。具体来说: |
| (一) | IDC服务:集团应付的服务费须由订约方参考(其中包括)所涉及的共址服务种类及数量、实际使用量、服务的可靠性及稳定性,以及技术规格及数量相近的相关IDC服务当时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公平原则厘定。 |
10
| (二) | 硬件设备:集团应付的采购价格须由订约方参考(其中包括)器件的类型和规格、采购数量以及具有类似技术规格和数量的硬件设备当时的现行市场价格等因素按公平原则厘定。 |
| (三) | 原料药服务:集团须支付的服务费须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后,参考(其中包括)有关官方售价、原料药服务的计费机制及使用情况,以及原料药服务的技术参数及服务水平等因素厘定。 | |
| 为厘定市场价格,集团在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与小米公司订立任何采购订单或采购协议前,将寻求至少两家其他独立第三方供应商的报价。集团只会在小米公司的报价较相关独立第三方供应商的报价对本集团更为有利时,才会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订立任何特定协议。 | ||
2.年度上限
| (1) | 年度上限和历史金额 |
| (一) | 关于IDC服务 |
下表列出2025年7月29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IDC服务的年度上限,以及2025年7月29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及2026年1月1日至本公告日期期间的历史金额:
| 期间 | 从 | |||||||||||
| 从7月 | 1月1日, | |||||||||||
| 期间 | 29, 2025 | 2026年至 | ||||||||||
| 从7月 | 至12月 | 对于 | 这个日期 | |||||||||
| 29, 2025 | 31, 2025 | 年终 | 公告 | |||||||||
| 至12月 | 历史 | 12月 | 历史 | |||||||||
| 31, 2025 | 金额 | 31, 2026 | 金额 | |||||||||
| 年度上限 | (已审核) | 年度上限 | (未经审计) | |||||||||
| (人民币百万元) | ||||||||||||
| 集团就IDC服务应付小米公司的费用 | 41.0 | 17.2 | 82.0 | 14.1 | ||||||||
11
(ii)就硬件设备而言
下表列出2025年7月29日至2026年7月28日期间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硬件设备的年度上限,以及2025年7月29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和2026年1月1日至本公告日期期间的历史金额:
| 期间 | 从 | |||||||||||||
| 从7月 | 1月1日, | |||||||||||||
| 期间 | 29, 2025 | 期间 | 2026年至 | |||||||||||
| 从7月 | 至12月 | 从1月 | 这个日期 | |||||||||||
| 29, 2025 | 31, 2025 | 1, 2026 | 公告 | |||||||||||
| 至12月 | 历史 | 至7月 | 历史 | |||||||||||
| 31, 2025 | 金额 | 28, 2026 | 金额 | |||||||||||
| 年度上限 | (已审核) | 年度上限 | (未经审计) | |||||||||||
| (人民币百万元) | ||||||||||||||
| 集团就硬件设备应付小米公司的费用 | 33.5 | 29.6 | 6.7 | 0.0 | ||||||||||
| (2) | 建议修订的年度上限和/或建议的年度上限 |
| (一) | 关于IDC服务 |
下表列出2026年和2027年两年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IDC服务的现有和拟议修订年度上限:
| 对于 | 对于 | |||||||
| 对于 | 年终 | 对于 | 年终 | |||||
| 年终 | 12月 | 年终 | 12月 | |||||
| 12月 | 31,2026 | 12月 | 31, 2027 | |||||
| 31, 2026 | 提议 | 31, 2027 | 提议 | |||||
| 原创 | 订正 | 原创 | 订正 | |||||
| 年度上限 | 年度上限 | 年度上限 | 年度上限 | |||||
| (人民币百万元) | ||||||||
| 集团就IDC服务应付小米公司的费用 | 82.0 | 100.0 | 82.0 | 150.0 | ||||
集团于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就IDC服务应付的费用的建议修订年度上限乃参考(其中包括)以下因素厘定,并在此基础上附加一定百分比的额外缓冲,以提供营运灵活性及迎合交易量的任何潜在增量:
12
与采购IDC服务有关的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的拟议修订年度上限乃参考(其中包括)以下因素厘定:(i)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历史交易金额;(ii)集团因预期云服务和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方面的业务发展和扩展而产生的对IDC相关服务的当前和估计不断增加的需求。预期于2026年就IDC相关服务采购应付的费用约为人民币9,000万元,预期集团于2027年对该等采购的需求将延续其增长趋势;(iii)同类IDC服务的现行市场价格;及(iv)订约方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议定的定价原则。
关于确定建议修订年度上限的依据的其他参考因素,请参阅本公告中标题为“IDC服务、硬件设备和API服务的建议修订年度上限和/或建议年度上限的原因和益处”的部分。
| (二) | 关于硬件设备 |
下表列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28日期间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硬件设备的现有和拟议修订年度上限,以及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硬件设备的2027年拟议年度上限:
| 一年 | ||||||||
| 期间 | 结局 | 一年 | ||||||
| 从1月1日起, | 12月 | 结局 | ||||||
| 2026年至7月 | 31, 2026 | 12月 | ||||||
| 28, 2026 | 提议 | 31, 2027 | ||||||
| 原创 | 订正 | 提议 | ||||||
| 年度上限 | 年度上限 | 年度上限 | ||||||
| (人民币百万元) | ||||||||
| 集团就硬件设备应付小米公司的费用 | 6.7 | 1,000.0 | 1,500.0 | |||||
有关采购硬件设备的2026年建议修订年度上限及2027年建议年度上限乃参考(其中包括)以下因素厘定:(i)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历史交易金额;(ii)将向小米公司采购的硬件设备的种类及技术规格;(iii)集团向小米提供的云服务业务量持续增长,带动硬件设备采购需求显著增加。预期于2026年就采购硬件设备应付的费用约为人民币9.3亿元,预期集团对该等采购的需求将于2027年延续增长趋势;(iv)集团部署及营运硬件设备的相关计划业务时间表;(v)同类设备的现行市场价格;及(vi)订约方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议定的定价原则。
13
鉴于集团与小米公司在云计算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而小米是集团的主要云服务客户,其业务增长直接带动集团对云基础设施的需求增加。为支持双方的互补伙伴关系,集团计划增加向小米采购价格具竞争力的硬件设备,以更有效地满足小米云业务的扩展需求。
关于确定建议修订年度上限的依据的其他参考因素,请参阅本公告中标题为“IDC服务、硬件设备和API服务的建议修订年度上限和/或建议年度上限的原因和益处”的部分。
| (三) | 关于原料药服务 |
集团向小米公司采购原料药服务并无历史交易金额。
公司建议对2026年4月23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API服务采购设定年度上限如下:
| 拟议年度上限 | ||||||
| (人民币百万元) | ||||||
| 从 | ||||||
| 2026年4月23日至 | 截至年底 | |||||
| 2026年12月31日 | 2027年12月31日 | |||||
| 集团应付小米的费用API服务公司 | 20.0 | 50.0 | ||||
有关采购原料药服务的建议年度上限乃参考(其中包括)以下因素厘定:(i)因预期云服务及人工智能基础设施业务发展及扩展而产生的集团对原料药相关服务的当前及估计不断增加的需求;(ii)同类原料药服务的现行市场价格;及(iii)订约方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议定的定价原则。
关于确定建议修订年度上限的依据的其他参考因素,请参阅本公告中标题为“IDC服务、硬件设备和API服务的建议修订年度上限和/或建议年度上限的原因和益处”的部分。
14
| 3. | IDC服务、硬件设备和API服务的拟议修订年度上限和/或拟议年度上限的原因和好处 |
公司作为云服务提供商,需要大量IDC资源和硬件设备来支持不断增长的业务,提升云服务能力。鉴于集团与小米公司的长期业务关系及彼此熟悉彼此的业务及营运,利用小米现有的IDC服务及向小米公司采购硬件设备,将使集团能够充分利用小米公司拥有的基础设施及设备覆盖,将小米的先进服务及产品与集团的产品整合,推动集团的产品创新及业务增长,并加深与小米公司的合作。此外,由于向小米公司采购服务及产品的条款及条件对集团的优惠程度不逊于向其他独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采购服务及产品的条款及条件,订立该等交易将使集团获得稳定及优质的IDC服务及硬件设备来源,并减少集团向众多供应商采购类似服务的行政开支,从而进一步提高整体营运效率。
集团计划采购小米的MiMo模式API服务,以扩展其模式生态系统,并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选择。客户将可以在集团平台上直接选择和调用小米的MiMo模型API服务,实现模型服务的一站式管理,特别适合已经使用多个模型但希望统一平台调度的客户。
考虑到(i)集团对IDC服务、硬件设备和API服务的需求,(ii)双方的长期合作,以及(iii)小米提供的优惠条件不低于独立第三方供应商提供的优惠条件,公司认为从小米采购此类产品和服务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以确保稳定性和可扩展性,以应对公司不断增长的业务需求,并促进集团技术能力的提升,及修订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规管根据该协议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
上述年度上限及估计交易金额仅代表集团根据现有资料作出的合理估计。实际发生的金额受制于外部经济环境、供应链状况及集团不时的业务需要,不应被解释为反映集团的实际财务表现或未来财务潜力。
15
iii.有关各方的信息
A.公司信息
该公司于2012年1月3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其ADS于2020年5月8日在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KC”,其股份于2022年12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为“3896”,股票简称为“KINGSOFT Cloud”。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云服务提供商。凭借对云服务的充分承诺,它致力于调动资源,使客户能够成功地接受云解决方案的好处,追求他们的数字化转型战略,并创造商业价值。
| b. | 关于小米的信息 |
小米(公司的主要股东)为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810(HKD柜台)及81810(人民币柜台))。
小米集团主要于中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从事研发及销售智能手机、物联网及生活方式消费品、提供互联网服务、创新业务,例如开发、制造及销售智能电动汽车及人工智能研发,以及投资控股。
iv.内部控制措施
为确保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及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的条款及条件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对公司及股东公平合理,且不高于集团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或不低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公司已采纳以下内部监控程序:
| (一) | 就将与小米公司进行的各类持续关连交易而言,集团将确保有关条款及条件 交易(包括定价政策)公平合理符合 以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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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关于集团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将提供的云服务,公司业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将对公司网站上公布的标准价格、云服务的现行市场条件和做法(包括市场费率,如有)以及集团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定价和条款进行季度检查,以考虑就特定类型交易收取的服务费是否不比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服务费更优惠,是否公平合理,并将在其认为必要时定期审查、调整和批准定价政策。 |
| · | 就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将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而言,集团将通过以下程序确保交易的条款及条件(包括定价政策)公平合理:公司业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将持续监控每项特定协议项下有关IDC服务的条款及条件,小米公司将提供的硬件设备及API服务,目的是考虑其对集团的优惠程度是否不逊于就同类服务或产品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特别是,在与小米公司订立具体协议之前,公司业务部门通常会就类似服务或产品向至少两个独立第三方寻求报价。 |
| (二) | 公司财务部指定工作人员将密切监控各类持续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金额,以确保不超过相关年度上限。他们将密切监控持续的关联交易,并按月向公司财务部报告最新情况。公司财务部将按月向高级管理层及每半年向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汇报交易情况。 |
| · | 如果实际交易金额在一年中的任何特定时间达到各自年度上限的约80%,公司财务部应立即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
| · | 倘预期该年度的余下上限不足以应付集团未来业务需要,高级管理层将向董事会作出报告,而董事会将向其专业顾问寻求意见,并考虑采取适当措施,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修订有关年度上限。 |
| (三) |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持续关连交易进行年度审查,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就持续关连交易是否进行提供年度确认:(1)在日常及通常的业务过程中;(2)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及公平合理的条款;(3)根据相关协议的条款;及(4)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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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公司外聘核数师亦会对集团的持续关连交易进行年度检讨,并提供年度确认,以确保交易按照框架协议的条款(包括定价政策及其年度上限)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与定价政策保持一致。 |
| v. | 董事会的意见 |
曲衡先生及张铎先生因其目前于小米的职位而被视为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曲衡先生及张铎先生已就批准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及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建议修订的年度上限)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投弃权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其他董事概无于该等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须于董事会会议上就有关决议案投弃权票。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须就有关决议案投弃权票的董事)认为,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及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乃由各自订约方于集团的日常及通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公平磋商后订立,及有关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拟采购IDC服务及硬件设备的条款及条件及建议修订的2026年及2027年年度上限及/或建议的年度上限均属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董事(不包括须就有关决议案投弃权票的董事,以及将于考虑新百利的意见后提供意见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及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乃由各自的订约方在集团的日常及通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公平磋商后订立,以及他们的条款及条件,以及(i)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拟提供云服务的2026年及2027年建议修订年度上限;及(ii)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拟采购硬件设备的2026年建议修订年度上限及2027年建议年度上限,均属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就(i)建议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提供云服务的2026年及2027年两年的年度上限及根据该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如适用)及(ii)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硬件设备的2026年年度上限及根据该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如适用)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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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利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就同一方面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 vi. | 香港上市规则的影响 |
于本公告日期,小米直接及间接持有合共约10.29%的股份,因此为公司的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据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及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各自拟进行的交易构成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
由于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拟提供云服务的2026及2027年两年建议修订年度上限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比率超过5%,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拟提供云服务(包括建议修订年度上限)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报告、年度审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
由于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拟进行的硬件设备采购的2026及2027年两年的建议修订年度上限及/或建议年度上限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比率超过5%,因此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拟进行的硬件设备采购(包括建议修订年度上限及/或建议年度上限)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报告、年度审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i)IDC服务采购的2026年和2027年两年的拟议修订年度上限;及(ii)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下的2026年4月23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API相关服务采购的拟议年度上限高于0.1%但不超过5%,根据该协议设想的此类交易(包括拟议的修订年度上限)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比率以报告为准,公告和年度审查要求,但豁免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独立股东批准要求。
自2026年1月1日至本公告日期,有关交易(即(1)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提供云服务;及(2)(i)采购IDC服务及(ii)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硬件设备)的实际交易金额均未超过其各自于2026年的原年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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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 | 年度股东大会 |
公司将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以寻求独立股东批准(i)建议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拟提供云服务的2026年及2027年两年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及(ii)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采购硬件设备的2026年年度上限及建议采纳2027年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
据董事所深知及所信,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除股份计划受托人、小米及其联系人外,概无其他股东于建议决议案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及/或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弃权票。
由于需要额外时间拟备载于通函内的资料,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函(其中包括)(i)有关寻求独立股东批准的事项的进一步资料,(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函件及(iii)新百利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函件预期将于2026年5月30日或前后寄发予股东。
viii.定义
在本公告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表述具有以下含义:
| “ADS” | 美国存托股,每股代表15股 | |
| “年度股东大会” | 将于2026年6月30日上午10时(香港时间)或前后召开的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i)建议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拟提供云服务的2026年及2027年两年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及/或(ii)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采购硬件设备的2026年年度上限及建议采纳2027年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或其任何延期 | |
| “API” | 应用程序编程接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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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sociate(s)”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
| “董事会” | 董事会 | |
| “公司” | 金山云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2012年1月3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其ADS于2020年5月在纳斯达克上市,其普通股于2022年12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
| “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关连人士”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
| “关联交易”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
| “董事” | 本公司董事 | |
| “集团” | 本公司、附属公司及其合并关联实体不时 | |
| “香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香港上市规则」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 | |
| “香港证券交易所”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IDC” | 互联网数据中心 | |
| “独立董事委员会” | 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即余明托先生、王航先生及Qu Jingyuan女士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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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财务顾问”或“新百利” | 新百利资本有限公司,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公司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就(i)建议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拟提供云服务的2026年及2027年两年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及/或(ii)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采购硬件设备的2026年年度上限及2027年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独立财务顾问 | |
| “独立股东” | 须/无须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就决议案投弃权票以批准(如适用)(i)建议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提供云服务的2026年及2027年两年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及/或(ii)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硬件设备的2026年年度上限及建议采纳2027年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的股东 | |
| “独立第三方” | 独立于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个人或公司 | |
| “MIMO模型” | 小米2025年以来发布的一系列基础款 | |
| “人民币” |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 |
| “Share(s)” | 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美元的普通股 | |
| “股东” | 本公司股东 | |
| “子公司”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
| “补充协议” | 小米与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就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订立的补充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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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米” | 小米公司,一家于2010年1月5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B类普通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1810(HKD柜台)及81810(人民币柜台)),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 |
| “小米公司” | 小米公司、其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 | |
| “2025小米合作框架协议” | 小米与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就集团向小米公司采购IDC相关服务及硬件设备订立的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 | |
| “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 | 小米与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就集团提供云服务及接受融资服务(包括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保理及担保贷款)订立的业务合作及服务框架协议 | |
| “%” | “%” |
| 根据董事会命令 | |
| 金山云控股有限公司 | |
| 邹涛先生 | |
| 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 | |
| 和代理首席执行官 |
香港,2026年4月23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邹涛先生担任主席兼执行董事,曲衡先生及张铎先生担任非执行董事,余明托先生、王航先生及Qu Jingyuan女士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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