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3.1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信也科技集团(“公司”)于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报告”),本人,公司首席执行官李铁铮,谨此证明,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据本人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5年4月18日
| 签名: | /s/李铁铮 | |
| 姓名: | 李铁铮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