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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3 6 d156824dex53.htm EX-5.3 EX-5.3

附件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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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姆斯特丹,2026年5月29日(日期)

 

Schlumberger Finance B.V。

帕克斯特拉特83号

2514 JG,海牙

荷兰

 

(收件人)

  

 

Norton Rose Fulbright LLP

Advocaten,Notarissen & Solicitors

2阿姆斯特丹15楼

Eduard Van Beinumstraat 34,1077 CZ阿姆斯特丹

PO Box 941421090 GC阿姆斯特丹

荷兰

 

电话+ 31(0)204629300

传真+ 31(0)204629333

nortonrosefulbrigh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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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参考我们的参考

             1001391109

DUTCH Legal Opinion – Schlumberger Finance B.V. – Registration Statement

尊敬的收件人,

我们指的是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法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表格S-3自动货架登记声明,该声明由Schlumberger Finance B.V.提交,该公司是一家根据荷兰法律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besloten vennootschap met beperkte aansprakelijkheid),其公司所在地(statutaire zetel)位于海牙,荷兰并在商会贸易登记处(Kamer van Koophandel)(贸易登记处)登记,编号为27243825(公司)和SLB N.V.(SLB Limited)(担保人)。

你已要求我们就与注册声明有关的荷兰法律的某些事项提出与公司有关的意见。

本意见函第1部分载列第2部分所载意见的背景。第3部分解释了它们的范围,第4部分描述了它们所依据的假设,第5部分包含了它们所受的资格。本意见书受荷兰法律管辖,受荷兰阿姆斯特丹主管法院的专属管辖。

你忠实的,

/s/Norton Rose Fulbright LLP

Norton Rose Fulbright LLP是一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编号为OC328697,由律师监管局授权和监管。其成员和其他合伙人的名单可在其注册办事处查阅,3 More London Riverside,London SE1 2AQ;提及合伙人是指成员或由Norton Rose Fulbright LLP或其任何关联公司雇用或聘用的具有同等地位和资格的雇员或顾问。

Norton Rose Fulbright LLP、Norton Rose Fulbright Canada LLP、Norton Rose Fulbright South Africa Inc和Norton Rose Fulbright US LLP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它们都是瑞士金融机构Norton Rose Fulbright Verein的成员。Norton Rose Fulbright Verein帮助协调成员的活动,但本身并不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每个实体的详细信息,以及某些监管信息,可在nortonrosefulbright.com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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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

 

1.1

我们已就注册声明担任发行人的荷兰法律法律顾问。

 

1.2

我们审查了以下文件的原件或副本:

 

  (a)

注册声明;

 

  (b)

载于注册声明及日期为2026年5月29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据此,公司可不时要约出售优先债务证券(“优先债务证券”);

 

  (c)

日期为2026年5月29日的贸易登记册中有关公司的数字认证摘录(uittreksel)(摘录);

 

  (d)

日期为2001年8月15日的公司成立契据(akte van oprichting)(法团契据),内载公司章程(statuten)(章程);及

 

  (e)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bestuur)日期为2026年5月28日的书面决议(董事会决议),其中载有:(i)董事会决议,公司将订立及提交注册声明及(ii)公司授予董事会各成员及Colin Beddall、Ramona Ivanescu及David Cargill各自的授权书(授权书),以供执行及提交注册声明。

 

1.3

此外,我们在日期获得以下确认:

 

  (a)

商会确认节选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最新的;和

 

  (b)

从荷兰中央破产登记处(Centraal InsolventieRegister)获得的在线确认,该公司未登记为已被授予(临时)暂停付款((voorlopige)surseance van betaling)或被宣布破产(failliet verklaard),

(上述(a)和(b)项下的确认统称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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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意见

基于并受制于本意见函的其他规定,我们在日期提出如下意见:

存在

 

2.1

该公司已正式注册成立,并根据荷兰法律作为一家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有效存在(besloten vennootschap met beperkte aansprakelijkheid)。

执行和公司行动

 

2.2

本公司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动,以授权其订立及执行注册声明及履行根据该声明所承担的义务。

 

2.3

本公司拥有订立及签立登记声明及履行其在该声明项下的义务及出售优先债务证券及履行其在该声明项下的义务的法人权力。

 

2.4

注册声明已代表公司有效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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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范围

 

3.1

为本意见函的目的,我们已审查并完全依赖上文第1.2段所列文件的副本。

 

3.2

本文所表达的意见仅限于荷兰法院目前在截至日期已公布的判例法中解释的荷兰法律。我们不对除荷兰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发表意见。此外,我们不对国际法(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或由欧盟等条约或国际组织建立的规则)发表意见,除非在荷兰法律中实施,如果实施,我们不对荷兰法律是否符合这些国际法规则或国际法规定是否在荷兰法律中得到正确实施发表意见。此外,对包括国家援助和公共采购法在内的任何税务事项和竞争法均未发表意见。

 

3.3

我们对事实事项不发表意见,也没有就注册声明所设想的交易进行任何事实调查。我们对第4部分所载假设的准确性不发表意见。

 

3.4

本意见函仅限于第二部分明确说明的事项。特别是,对于公司或任何其他方(明示或暗示)根据或凭借注册声明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的准确性,我们不发表任何意见。

 

3.5

我们的审查仅限于注册声明的文本,我们没有根据该其他法律调查受荷兰法律以外的法律管辖的任何文件的含义和效果。

 

3.6

每项具有限制本意见函效力的声明均独立于任何其他此类声明,不得默示受其限制。本意见函使用的段落标题仅供参考,不影响对本意见的解释。这里对复数的引用包括单数,反之亦然。这封意见信用英文表达荷兰法律概念,而不是用原来的荷兰语表达。凡列入荷兰语用语以作澄清之处,本意见函的解释应以该等荷兰语用语的含义为准。有关概念可能与根据其他法域的法律存在的相同英文术语所描述的概念不相同。因此,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能依赖本意见函:由此产生的任何解释或赔偿责任问题将受荷兰法律管辖,并完全提交荷兰法院。

 

3.7

本意见函仅为与注册声明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收件人的利益而发出,在每种情况下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所依赖或由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人、事务所、公司或机构所依赖。

 

3.8

我们同意,本意见函可以:

 

  (a)

通过将其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 5.3进行备案而披露。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不承认我们属于该法案第7条或SEC规则和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和

 

  (b)

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但(i)向在收件人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有权查阅其文件和记录或依法有权查阅其文件和记录的人(例如审计师或监管机构)披露,或(ii)根据法律或法规的要求,在每种情况下,基于这些人将不作进一步披露的基础上。

 

3.9

本意见函只能在以下条件和限制下依赖本意见函:根据本意见函承担责任的任何一方的责任限于就本意见函而言的职业赔偿保险范围(beroepsaansprakelijkheid)下可获得和支付的金额。

 

3.10

本意见函于当日送达。我们没有义务随时向您通报可能影响本意见函的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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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假设

我们做了以下假设:

 

4.1

我们在此所依赖或假定的所有事实事项、陈述和调查结果,包括第1.2段所列文件中包含的事实事项和陈述,在日期上都是真实、正确和完整的。

 

4.2

上文第1.2段所列文件上设置的每个签名均为有关个人的真正签名,且该个人事实上已设置该签名。

 

4.3

就用于签署第1.2段所列任何文件的任何电子签字(elektronische handtekening)而言,除任何合格的电子签字(elektronische gekwalificeerde handtekening)外,用于该电子签字的签字方法足够可靠,同时考虑到该电子签字的使用目的和所有其他情况。

 

4.4

以正本形式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真实、正确、完整,以副本形式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符合正本形式,且正确、完整。

 

4.5

注册声明并非(全部或部分)因任何无效事项(例如错误(dwaling)、胁迫(bedreiging)、不当影响(misbruik van omstandigheden)、欺诈(bedrog)、虚假陈述、违反董事职责、违法或公共政策)而无效、不可执行、无效或以其他方式能够受到影响。

 

4.6

法团契据是一份有效的公证契据(authentieke akte),在公司成立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缺陷,据此公司不存在或可能被解散。虽然不构成确凿证据,但这一假设得到以下事实的支持:在公司注册契约的表面上,公司的注册成立不存在任何缺陷。

 

4.7

公司章程载有于该日期生效的公司章程。虽然不构成确凿证据,但这一假设得到了确认和摘录内容的支持。

 

4.8

节选中所列信息在日期上是正确的。虽然不构成确凿证据,但这一假设得到了确认的支持。

 

4.9

董事会决议所载各项决议均获有效通过,并保持完全有效,未经修改,其中所载确认无误。

 

4.10

授权书未在登记声明执行前被撤销或修改或终止,也没有任何法治,根据《关于代理机构1978年适用法律的海牙公约》适用于或可能适用于根据授权书授权代表公司签署登记声明的任何人的权限的存在和范围,对授权书中所述的该权限的存在和范围产生不利影响。

 

4.11

(a)除公司以外的注册声明的每一方均已根据适用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有效存在,并在所要求的良好信誉的范围内,拥有订立、执行和交付(如该概念在法律上相关)以及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履行其在注册声明下的义务的所有必要权力(公司和其他方面)、能力和授权,以及(b)注册声明已由公司以外的各方或代表其正式授权、执行和交付。

 

4.12

有利于公司企业利益(vennootschappelijk belang)进入注册声明。虽然不构成确凿证据,但这一假设得到了董事会决议中所载的董事会确认或声明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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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在完成注册声明所设想的交易后,公司将能够履行其义务,并且在订立注册声明时,董事会没有理由相信:

 

  (a)

公司任何(目前或未来)债权人的利益将因登记声明所设想的交易而受到损害;或

 

  (b)

订立和/或履行注册声明项下的任何义务,公司的连续性面临危险或将受到威胁。

虽然不构成确凿证据,但这一假设得到董事会决议中所载的董事会确认或声明的支持。

 

4.14

该公司没有被解散(ontbonden)、被授予暂停付款(surseance van betaling)或被宣布破产(failliet verklaard)。虽然不构成确凿证据,但这一假设得到(i)摘录内容、(ii)公司章程和(iii)确认书的支持。

 

4.15

2015年5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破产程序的条例(EU)2015/848(重铸)(经2021年12月1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2021/2260修订并可能进一步修订)(欧盟破产条例)中所指的公司“主要利益中心”现在并一直位于荷兰。

 

4.16

除荷兰以外的任何国家的任何公共或半公共当局或机构在登记声明的每一方订立、执行和履行方面所需的所有必要许可、授权、许可、同意和豁免均已获得,并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

 

4.17

荷兰任何公共或半公共当局或机构就登记声明的每一方(公司除外)订立、执行和履行登记声明所需的所有必要许可、授权、许可、同意和豁免均已获得,并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

 

4.18

登记声明有效并对其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其条款、根据荷兰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对这些当事人强制执行。

 

4.19

不存在第1.2段所列文件中未出现的与本意见函相关的事实。

 

4.20

只要登记声明项下的任何义务属于在荷兰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履行,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其履行将不会是非法或无效的。

 

4.21

进入注册声明以及由此设想的交易,不构成或导致《荷兰民法典》第2:239(6)节所指的任何董事会成员与公司或与之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tegenstrijdig belang)。虽然不构成确凿证据,但这一假设得到了董事会决议中所载的董事会确认的支持。

 

4.22

本公司的股东大会(algemene vergadering)并无根据《公司章程》第12条须经其批准的任何董事会决议。虽然不构成确凿证据,但这一假设得到了董事会决议中所载的董事会确认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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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公司并无工务委员会(ondernemingsraad),《工务委员会法》(Wet op de ondernemingsraden)的所有规定均已获遵守,且无须就注册声明及其拟进行的交易向公司组成集团的公司集团中的任何其他工务委员会寻求意见。虽然不构成确凿证据,但这一假设得到了董事会决议中所载的董事会确认的支持。

 

4.24

除荷兰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对本意见书没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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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任职资格

本意见函有以下限定条件:

 

5.1

本文所表达的意见可能会受到有关破产的法律条款的影响并受其约束,包括但不限于《欧盟破产条例》第2(4)条提及或其附件A所列的任何破产程序、解决、干预和可能针对金融企业或其关联公司采取的其他措施、破产之外的任何组成计划的公开(openbare)或私人(besloten)程序(akkoordprocedure buiten faillissement)、暂停、冷静期(afkoelingsperoide)、重组、清算、欺诈性转让/不法或欺诈性交易(actio pauliana),停用公司的ipso facto条款和强制解散(ontbinding)、不可抗力(overmacht)和其他与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债权人权利有关或影响债权人权利(包括抵销和法定优先权)的普遍适用法律。

 

5.2

我们注意到,根据荷兰法律,破产(失败)或(临时)暂停付款(surseance van betaling)追溯至破产或(临时)暂停付款判决之日的00.00小时。因此,不能排除在该日期可能已经发生破产或(暂时)暂停付款。

 

5.3

根据荷兰法律,荷兰公司授予的授权书(volmacht),包括授权书(lastgeving),无论是否不可撤销,将在该公司破产时终止,而无需发出法律效力通知。荷兰公司任命过程代理有可能被视为构成授权书或授权。在荷兰法律适用的范围内,(a)只有(i)授权书是为执行一项有利于获授权人或第三方的法律行为而授予的,且(ii)受制于法院基于严重理由作出的任何修订或施加的限制(gewichtige redenen)和(b)授权书只能由事实上作为一项法律行为的接受者的受权人(Selbsteintritt)行使,前提是不会产生《荷兰民法典》第3:68条所指的利益冲突,授权委托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5.4

如果由荷兰法人实体(例如公司)实施的法律行为(rechtshandeling)不符合该实体的公司利益,则该行为可能超出该实体的公司权力,可能违反其组织章程,因此,如果该行为的接受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该法律行为不符合该实体的公司利益,则可根据荷兰民法典第2:7节予以废止。宾语从句,虽然一个重要元素本身并不是决定性的。

 

5.5

英美法法域中所称的“信托”、“交付文件”、“契据”和“印章”等概念,在荷兰法律中并不是这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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