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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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
第一条
目的
此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计划”)的目的是通过将合格参与者成员的个人利益与公司股东的个人利益联系起来,并通过向这些个人提供表现出色的激励措施,从而为公司股东带来优越的回报,从而促进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的成功并提高其价值。该计划还旨在为公司提供灵活性,以激励、吸引和保留合格参与者成员的服务,这些成员的判断、兴趣和特别努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运营的成功开展。
第二条
定义和建设
计划中凡使用以下术语,均具有下文规定的含义,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单数代词应包括上下文表明的复数。
| 2.1 | “ADS”是指美国存托股份,每份代表八(8)股,可能会不时调整。 |
| 2.2 | “适用法律”指(i)开曼群岛法律、香港法律,因为它们与公司及其股份有关;(ii)与计划和公司、证券、税务及其他法律、规则、条例和政府命令的适用条款下的奖励有关的法律要求;以及(iii)任何适用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适用于向其中的居民授予的奖励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规则。 |
| 2.3 | “奖励”指根据该计划授予参与者的期权、受限制股份、受限制股份单位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奖励。 |
| 2.4 | “授标协议”是指任何证明裁决的书面协议、合同或其他文书或文件,包括通过电子媒介。 |
| 2.5 | “董事会”是指公司不时召开的董事会。 |
| 2.6 | “法典”是指经修订的美国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 |
| 2.7 | “委员会”是指第10条中描述的董事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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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顾问」指在以下情况下的任何顾问或顾问:(a)该顾问或顾问就(但不限于)技术、业务营运、业务发展等事宜向集团提供善意服务,财务及战略规划服务;(b)顾问或顾问所提供的服务与集资交易中的证券要约或出售无关,且不直接或间接促进或维持公司证券的市场;(c)顾问或顾问为与集团直接订约提供该等服务的自然人;及(d)顾问提供的该等服务在集团的日常及通常业务过程中持续或经常性并符合委员会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A(1)条所厘定的集团长远增长的利益。在评估顾问是否以持续和经常性的方式向集团提供服务时,委员会应考虑所提供服务的时间长度和类型以及此类服务的重复性和规律性,并将这些指标与集团向其提供股权激励的集团雇员、管理人员和董事的业绩进行基准比较,同时考虑到本计划的目的和聘用顾问的目标。为免生疑问,(i)为筹资、合并或收购提供顾问服务的配售代理或财务顾问,或(ii)提供保证或被要求公正客观地履行其服务的专业服务提供者,如审计师或估值师,就本计划而言,可能不是顾问。 |
| 2.9 | “顾问分限额”是指根据该计划第3.1(a)节适用于顾问的分限额。 |
| 2.10 | “公司交易”是指下列任何一项交易或事件,但条件是委员会应确定多项交易是否相关,其确定应是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和结论性的: |
| (a) | 公司不是存续实体的合并、安排、合并或安排计划(i),但任何该等交易的主要目的是改变公司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或(ii)其后公司有表决权证券的持有人不再继续持有存续实体有表决权证券的合并投票权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 |
| (b) | 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包括公司子公司及相关实体的股本或其他权益性证券); |
| (c) | 公司自愿或资不抵债清算或解散完成; |
| (d) | 任何人士或相关人士团体(公司或直接或间接控制、由公司控制或与公司共同控制的人士除外)直接或间接取得(根据《交易法》第13d-3条规则所指)拥有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公司已发行证券总合并投票权的证券的实益所有权;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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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自生效日期起为董事会(“现任董事会”)成员的个人,因任何原因不再构成董事会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成员;但如任何新的董事会成员的选举或由公司股东提名选举的提名获得现任董事会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细则批准,则该新的董事会成员应被视为现任董事会成员。 |
| 2.11 | “董事”是指公司的董事。 |
| 2.12 | 「伤残」指参与者有资格根据集团的长期伤残保险计划领取长期伤残津贴,因为该计划可能会不时修订,而无论参与者是否在该政策的覆盖范围内,参与者都会向该计划提供服务。如果参与者提供服务的集团实体没有制定长期残疾计划,“残疾”是指参与者因任何医学上可确定的身体或精神损害而无法在连续不少于180天的时间内履行参与者所担任的职位的责任和职能。除非参与者提供足以令委员会酌情决定的证据证明此类损害,否则不会被视为已招致残疾。 |
| 2.13 | “生效日期”应具有第11.1节中规定的含义。 |
| 2.14 | “合资格参与者”是指相关实体和顾问的员工、董事和雇员。 |
| 2.15 | 「雇员」指受雇于集团的任何人士,包括公司董事会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人员或成员(不论是否全职或兼职,包括获授予奖励作为与集团订立雇佣关系的诱因的人士),但须受集团对拟进行的工作以及履行的方式和方式的控制和指导。集团支付董事酬金,不足以构成集团“雇佣”。 |
| 2.16 |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 |
| 2.17 | “公允市场价值”是指,截至任何日期,按以下方式确定的股份价值: |
| (a) | 如果股份在一个或多个已建立和受监管的证券交易所或全国市场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和香港联交所)上市,其公允市场价值应为股份上市的主要交易所或系统(由委员会确定)在该确定日期之前报告该收盘销售价格或收盘出价的最后交易日所报股份的收盘销售价格(或收盘出价,如果没有报告销售),《华尔街日报》或委员会认为可靠的其他来源报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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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股票在自动报价系统(包括场外交易公告板)上定期报价或由认可的证券交易商报价的,其公允市场价值为确定日在该系统上或由该证券交易商报价的股票的收盘销售价格,但如果未报告销售价格,则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为确定日股票的高出价和低要价之间的平均值(或者,如果在该日期没有报告该价格,在报告此类价格的最后日期),如《华尔街日报》或委员会认为可靠的其他来源所报道;或 |
| (c) | 在上述(a)及(b)所述类型的股份缺乏既定市场的情况下,其公平市场价值须由委员会本着诚意并酌情参考(i)最近一次定向发行股份的配售价及公司业务营运的发展以及自最近一次定向发行以来的一般经济和市场状况,(ii)涉及股份的其他第三方交易及公司业务营运的发展以及自该次出售以来的一般经济和市场状况,(iii)股份的独立估值,或(iv)委员会认为可指示公平市场价值的其他相关方法或资料。 |
| 2.18 | “正当理由”是指公司交易后发生下列任何事件或情况,除非参与者同意: |
| (a) | 参与者的基薪减少和/或其标准管理奖金计划或雇员福利在公司交易日期前六(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或其后的任何时间生效的实质性减少; |
| (b) | 参与者的头衔、权力、责任或义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紧接该变化之前的他或她的头衔、权力、责任或义务为衡量标准,在公司交易日期前六(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或之后的任何时间生效; |
| (c) | 强制要求该参与者搬迁距离其当前主要住所六十(60)英里以上,或公司主要营业地搬迁距离中国北京市六十(60)英里以上;或 |
| (d) | 参与者的死亡或残疾。 |
| 2.19 | 「集团」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 2.20 | 「香港上市规则」指经不时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 2.21 | “香港证券交易所”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2.22 | “激励股份期权”是指旨在满足《守则》第422条或其任何后续条款要求的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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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 “独立董事”是指符合《纳斯达克市场规则》定义的“独立董事”资格的董事会成员。 |
| 2.24 | “纳斯达克”是指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 |
| 2.25 | “非合资格购股权”指并非拟作为激励购股权的购股权。 |
| 2.26 | “期权”是指根据计划第6条授予参与者在特定时间段内以特定价格购买特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期权可以是激励股票期权,也可以是非合格股票期权。 |
| 2.27 | “参与者”是指作为合格参与者,已根据该计划获得奖励的人。 |
| 2.28 | “母公司”指《守则》第424(e)条规定的母公司。 |
| 2.29 | “计划”指本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因其可能不时修订。 |
| 2.30 | 「相关实体」指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的许可,持有本公司的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除外)或本公司的联营公司。 |
| 2.31 | “限制性股份”是指根据第七条授予参与者的股份,该股份受到一定的限制,可能面临被没收的风险。 |
| 2.32 | “受限制股份单位”指根据第7条授予参与者在未来日期收取股份的权利。 |
| 2.33 | “计划限额”指根据该计划第3.1(a)条就奖励作出的限制。 |
| 2.34 | “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美国1933年《证券法》。 |
| 2.35 | 「股东批准」指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的规定,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就采纳计划或刷新计划限额及/或顾问分限额作出批准。 |
| 2.36 | “股份”指公司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0625美元,以及根据第9条可能被股份替代的公司其他证券。 |
| 2.37 | “附属公司”指公司通过所有权、合同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大部分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或投票权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 |
| 2.38 | “主要股东”具有香港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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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9 | “库存股”的涵义与香港上市规则第1章赋予的涵义相同。 |
第三条
受计划规限的股份
| 3.1 | 股数。 |
| (a) | 在符合第9条及第3.1节(b)的规定下,根据计划下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最高股份总数连同根据公司任何其他股份激励计划将授出的所有期权及奖励可发行的股份数目,须为截至股东批准日期公司已发行的A类及B类普通股(不包括库存股)总数的百分之十(10%)(“计划限额”)。在计划限额内,根据本计划将授予顾问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最高股份总数应为截至股东批准日期公司已发行的A类和B类普通股总数(不包括库存股)的零点五(0.5%)(“顾问分限额”)。 |
| (b) | 如果一项奖励因任何原因终止、到期或失效,或以现金而非股份结算,则受该奖励约束的任何股份应再次可用于根据该计划授予奖励。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承担或替代公司或公司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以任何形式或组合获得的任何实体的任何未偿奖励而发行的股份不得计入根据该计划可供授予的股份。由参与者交付或公司在根据计划行使任何奖励时扣留的股份,以支付其行使价或就其预扣的税款,可根据本协议再次选择、授予或授予,但须遵守第3.1(a)节的限制。如任何受限制股份被参与者没收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可根据本协议再次被选择、授予或授予,但须遵守第3.1(a)节的限制。尽管有本第3.1(b)条的规定,如果此类行动将导致激励股份期权不符合《守则》第422条规定的激励股份期权的资格,则不得再次选择、授予或授予任何股份。 |
| (c) | 就第3.1(a)条而言,被取消的奖励所涵盖的股份,在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已使用,且不得返回计划限额(或顾问分限额)。为免生疑问,被没收或已失效的奖励所涵盖的股份不得算作已使用,并可退回至计划限额(或顾问分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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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股份分派。根据裁决分配的任何股份可能全部或部分由授权和未发行的股份或库存股组成(受适用法律约束)。根据裁决配发和发行的股份应在所有方面与配发和发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并与之相同。此外,根据委员会的酌处权,在任何裁决的结算中,可分配数量等于否则将根据裁决分配的股份数量的美国存托股份,以代替股份。如果美国存托股份所代表的股份数量不是一对一的,则应调整第3.1节的限制,以反映美国存托股份代替股份的分配。 |
第4条
资格和参与
| 4.1 | 资格。有资格参加本计划的人员包括委员会确定的合格参与者。 |
| 4.2 | 参与。在符合计划条文的规限下,委员会可不时从所有合资格人士中选出获颁授奖项的人士,并须厘定每项奖项的性质及金额。任何个人均无权根据本计划获得奖励。 |
| 4.3 | 辖区。为确保授予受雇于不同法域的参与者的奖励的可行性,委员会可规定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特殊条款,以适应参与者居住或受雇所在法域适用的当地法律、税收政策或习俗的差异。此外,委员会可批准其认为为此类目的所必需或适当的对计划的补充或修正、重述或替代版本,而不会因此影响为任何其他目的而有效的计划条款;但前提是,此类补充、修正、重述或替代版本不得增加计划第3.1节所载的份额限制。尽管有上述规定,委员会不得根据本协议采取任何行动,也不得授予任何裁决,这将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 |
第五条
对赠款的限制
| 5.1 | 公司不得在以下限制期内授予以下奖励:(a)当公司掌握内幕消息或重大非公开信息时,直至(并包括)该等信息公布后的下一个交易日:任何奖励。(b)在董事会批准公司的年度、中期或季度业绩的日期(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首次通知香港联交所的日期)前30天内,直至(并包括)刊发该等业绩:任何奖励。(c)(i)在董事会批准公司中期或季度业绩的日期前30天内及直至(及包括)业绩公布日期前30天内;及(ii)在该日期前60天内董事会批准公司的年度业绩,直至(及包括)业绩公布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向(x)公司的董事或行政总裁;或(y)其股份买卖被视为可归属于公司的董事或行政总裁的任何人所授出的任何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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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未经下述额外批准,公司不得向任何合资格参与者授予以下奖励:(i)如果新授予将导致根据在过去12个月期间(滚动基础上)向该参与者作出的所有授予而发行和将发行的股份合计超过新授予时公司已发行和已发行的A类和B类普通股(不包括库存股)总数的1%:需要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及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定义,参与者及其密切联系人(或如参与者为关连人士,则其联系人)须投弃权票。(ii)向公司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须获得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包括作为奖励承授人的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批准。(iii)此外:向公司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或行政总裁或其各自的任何联系人新授予受限制股份单位,导致根据在过去12个月期间内授予该参与者的所有受限制股份单位已发行和将发行的股份合计占公司已发行和已发行的A类和B类普通股总数(不包括库存股)的0.1%以上;或向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主要股东新授予奖励,或其各自的任何联系人,导致根据过去12个月期间内授予该参与者的所有奖励已发行和将发行的股份合计占公司已发行和流通的A类和B类普通股(不包括库存股)总数的0.1%以上:需要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参与者及其联系人以及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公司所有核心关联人士必须弃权。 |
第六条
选项
| 6.1 | 一般。委员会受权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向参与者授予选择权: |
| (a) | 行权价。受期权约束的每股行使价应由委员会确定并在授予协议中规定;但条件是受期权约束的每股行使价应由委员会确定并在授予协议中规定,该价格可能是与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相关的固定或可变价格;但条件是不得以低于授予日的公平市场价值向在美国征税的个人授予期权。尽管计划有任何其他条款,但只要公司是香港联交所的主要上市发行人,每股行使价不得低于:(x)可行使成股份的期权(可由公司酌情以港元或美元计值):(i)股份于授出日期(必须为香港营业日)的香港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载的股份收市价中较高者,(ii)紧接授出日期前五个营业日的股份于香港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载的平均收市价(“HKD最低行使价”);及(y)就可行使成ADS的期权而言:(i)授出日期(须为纳斯达克交易日)在纳斯达克的ADS收市价,及(ii)紧接授出日期前五个纳斯达克交易日在纳斯达克的ADS平均收市价(“美元最低行使价”)中的较高者。可转换为ADS的期权的行权价将遵守美元最低行权价,并以美元计价。行权价格不得向下调整,除非在发生资本结构变化时根据第九条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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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运动的时间和条件。委员会应确定可全部或部分行使期权的时间或时间,包括归属前的行使;但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期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但第12.1节的规定除外。委员会还应确定在行使全部或部分选择权之前必须满足的任何条件。 |
| (c) | 付款。委员会应确定期权行使价的支付方法、支付形式,包括但不限于(i)以美元计价的现金或支票,(ii)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人民币计价的现金或支票,(iii)以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当地货币计价的现金或支票,(iv)委员会为避免不利的财务会计后果而可能要求的一段时间内持有的股份,且在交割日的公允市场价值等于期权或其已行使部分的总行使价,(v)交付通知,表明参与者已就当时可在行使期权时发行的股份向经纪人下了市场卖单,且已指示经纪人向公司支付足够部分的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以满足期权行使价;但前提是在该出售结算时向公司支付该等所得款项,(vi)委员会可接受的公平市场价值等于行使价的其他财产,或(vii)上述任何组合。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但不得允许任何参与者以违反适用法律的任何方式支付期权的行使价,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法》第13(k)条。 |
| (d) | 格兰特的证据。所有期权应以公司与参与者之间的授标协议为凭证。授标协议应包括委员会可能规定的附加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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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激励股票期权。激励股票期权可授予公司员工或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激励股票期权不得授予关联实体的员工或独立董事或顾问。除第6.1节的要求外,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激励股票期权的条款必须遵守本第6.2节的以下附加规定: |
| (a) | 期权到期。激励股票期权在以下事件发生之日后,任何人不得在任何程度上行使激励股票期权: |
| (一) | 自授予之日起十年,除非授予协议中规定了更早的时间; |
| (二) | 自参与者因非残疾或死亡而终止作为雇员的雇用后三个月;及 |
| (三) | 自参与者因残疾或死亡而终止雇用或服务之日起一年后。在参与者残疾或死亡时,可在参与者残疾或死亡时行使的任何激励股份期权可由参与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根据参与者的最后遗嘱和遗嘱有权这样做的人行使,或者,如果参与者未能对该激励股份期权作出遗嘱处分或去世时无遗嘱,则由根据适用的世系和分配法律有权获得激励股份期权的人或人行使。 |
| (b) | 个人美元限额。参与者在任何日历年内首次可行使激励股票期权的所有股份的合计公平市场价值(在授予期权时确定)不得超过100,000美元或《守则》第422(d)条或任何后续条款规定的其他限制。如果激励股票期权可由参与者优先行使超过该限制,则超过部分应被视为不合格股票期权。 |
| (c) | 行权价。激励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等于授予日的公允市场价值。然而,任何激励股份期权的行使价格应授予于授出日期拥有超过公司所有类别股份总合并投票权百分之十(10%)的股份的任何个人,前提是该期权以不低于授出日期公平市场价值的110%的价格授予,且该期权自授出日期起不超过五年可行使。 |
| (d) | 转让限制。该参与者应在(i)自该激励购股权授出之日起两年内或(ii)该等股份转让予该参与者后一年内,就任何因行使激励购股权而获得的股份的处置向公司发出及时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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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激励股票期权到期。在生效日期十周年后,不得根据本计划授予激励购股权。 |
| (f) | 行使的权利。在参与者的存续期内,激励股票期权只能由参与者行使。 |
第七条
受限制股份及受限制股份单位
| 7.1 | 授出受限制股份。委员会获授权向委员会选定的任何参与者作出限制性股份及/或限制性股份单位的奖励,奖励金额及受委员会厘定的条款及条件规限。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授予均应以授予协议为凭证。 |
| 7.2 | 发行和限制。限制性股票应受到委员会可能施加的可转让性限制和其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的投票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股息收取权的限制)。这些限制可在委员会在授予裁决时或其后确定的时间、根据此类情况、分期或以其他方式单独或合并失效。 |
| 7.3 | 没收/回购。除非委员会在授予奖励时或其后另有决定,在适用的限制期内终止雇用或服务时,届时受限制的受限制股份应根据奖励协议予以没收或回购;但条件是委员会可(a)在任何受限制股份奖励协议中规定,在特定原因导致终止的情况下,与受限制股份有关的限制或没收及回购条件将被全部或部分放弃,及(b)在其他情况下,全部或部分放弃有关受限制股份的限制或没收及回购条件。 |
| 7.4 | 限制性股票的凭证。根据该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可以委员会确定的方式作为证据。如果代表限制性股票的证书登记在参与者的名下,则证书必须带有提及适用于此类限制性股票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的适当图例,而公司可酌情保留对证书的实际管有权,直至所有适用的限制失效。 |
| 7.5 | 受限制股份单位。在授出时,委员会须指明受限制股份单位成为完全归属及不可没收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并可指明其认为适当的归属条件。在授出时,委员会须指明适用于每项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到期日,该到期日不得早于授予的归属日期或授予日期,并可在承授人的选举中确定。于到期日,公司须在符合第8.10及8.11条的规定下,就计划于该日期支付且先前未被没收的每个受限制股份单位向参与者转让一股非限制性、可悉数转让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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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适用于奖励的条文
| 8.1 | 授标协议。该计划下的奖励应以奖励协议作为证明,该协议载明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参与者的雇佣或服务终止时适用的规定,以及公司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
| 8.2 | 授予价格。除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外,参与者不得就申请或接受授标支付任何金额。 |
| 8.3 | 授予期。除适用法律许可外,每项授予的整体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为免生疑问:对于授予雇员的奖励,在下列情况下,特定授予的整体归属期可短于自授予日起的12个月:(i)向新雇员授予“整编”奖励,以取代该雇员在离开前雇主时被没收的股份奖励;(ii)向因死亡或残疾或发生任何失控事件而终止雇佣关系的雇员授予;(iii)根据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授予奖励;(iv)授予奖励为行政和/或合规要求在一年内分批进行的;(v)以混合或加速归属时间表授予奖励,使奖励在12个月期间平均归属;或(vi)授予总归属和持有期超过12个月的奖励。 |
| 8.4 | 转账限制。任何授标的参与者的任何权利或利益不得质押、设押或抵押给公司或子公司以外的任何一方或以其为受益人,或受该参与者对公司或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方的任何留置权、义务或责任的约束。奖励对参与者而言属个人性质,且不得转让或转让,除非已取得公司的书面同意,且香港联交所已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17)条附注所载的情况下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就该等转让给予豁免,且前提是任何该等受让方同意受计划条款和奖励协议(如相关)的约束,犹如受让方是参与者一样。 |
| 8.5 | 业绩目标。根据该计划的条款,委员会应确定每个奖项的规定、条款和条件,包括绩效标准。委员会制定的业绩标准可能基于以下任何一项或综合:(i)股价上涨,(ii)每股收益,(iii)股东总回报,(iv)营业利润率,(v)毛利率,(vi)股本回报率,(vii)资产回报率,(viii)投资回报率,(ix)营业收入,(x)净营业收入,(xi)税前利润,(xii)现金流量,(xiii)收入,(xiv)费用,(xv)息税折旧前利润,(xvi)经济增加值,(xvii)市场份额,或(xviii)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绩标准。可向没有绩效目标的合格参与者授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委员会认为根据特定合格参与者的实际情况没有必要增加绩效目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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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取消奖励。委员会可经有关参与者同意并按与有关参与者议定的条款,取消任何不时批出但未归属的奖励;但只有在根据计划限额并在符合计划条款的情况下,才可向其奖励已被取消的同一参与者授予新的奖励。 |
| 8.7 | 奖项失效。在不损害委员会根据授标协议的条款提供奖励失效的额外情况的权力的情况下,一项奖励应在以下情况中最早自动失效(在尚未归属的范围内,并在相关情况下行使):(a)奖励的授予未被参与者以规定的方式接受;(b)计划在该归属期结束时归属但由于例如参与者未满足绩效标准而未归属的任何奖励,应以授标协议规定的数量和方式失效;(c)期权的任何适用行权期届满;(d)本计划下的回拨机制已触发;(e)在董事会确定该等失效后;及(f)参与者违反可转让性规定转让奖励。失效奖励将不会被视为用于计算计划限额及顾问分限额。 |
| 8.8 | 追回。在以下情况下:(i)参与者因有因或未经通知或代通知付款而终止与集团或相关实体的雇用或直接/间接合同约定而不再是合资格参与者;(ii)参与者已被指控、处罚或被判定犯有涉及参与者诚信或诚实的民事或刑事罪行;(iii)董事会或委员会合理认为,参与者从事了严重的不当行为,包括与集团的政策或守则或其他协议有关,或在任何重大方面违反计划的条款;或(iv)董事会或委员会合理认为,授予参与者的奖励不再被确定为适当且与计划的宗旨一致,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决定:(a)授予该参与者但尚未行使或转让的任何奖励应立即失效,无论该奖励是否已归属,和/或(b)就交付予该参与者的任何股份或已支付予该参与者的金额,该参与者须将(1)相等数量的股份,(2)相当于该等股份的市值或已支付金额的现金金额,或(3)(1)及(2)的组合,转回公司或其代名人。 |
| 8.9 | 受益者。尽管有第8.4条的规定,任何参与者可按委员会所决定的方式,指定一名受益人行使该参与者的权利,并在该参与者去世时就任何裁决收取任何分配。受益人、法定监护人、法定代表人或根据计划主张任何权利的其他人须遵守计划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及适用于参与者的任何授标协议,但计划和授标协议另有规定的范围除外,并须遵守委员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额外限制。如果参与者已婚且居住在社区财产司法管辖区,就参与者在裁决中的50%以上的权益指定参与者配偶以外的人作为其受益人,未经参与者配偶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生效。如未指定受益人或未在参与者中存续,则应根据参与者的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向有权获得受益人支付款项。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参与者可随时更改或撤销受益人指定,但须向委员会提出更改或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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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 | 股权证。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公司不得被要求根据行使任何裁决而发行或交付任何证明股份的证书,除非并直至董事会经大律师的建议确定此类股份的发行和交付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政府当局的条例,以及(如适用)股份上市或交易的任何交易所的要求。根据该计划交付的所有股票均受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停止转让指令和其他限制的约束,以遵守所有适用法律,以及股票上市、报价或交易的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或自动报价系统的规则。委员会可在任何股份证书上放置图例,以参考适用于该股份的限制。除此处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外,董事会可要求参与者作出董事会酌情认为可取的合理契诺、协议和陈述,以遵守任何此类法律、法规或要求。委员会有权要求任何参与者遵守与结算或行使任何裁决有关的任何时间或其他限制,包括委员会酌情施加的窗口期限制。 |
| 8.11 | 无纸化行政。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作出裁决,提供适用的披露和程序,以便通过互联网网站或交互式语音响应系统行使裁决,以实现裁决的无纸化管理。 |
| 8.12 | 外币。可能会要求参与者提供证据,证明用于支付任何奖励的行使价的任何货币是根据适用法律,包括外汇管制法律和法规获得并带出参与者居住的司法管辖区的。如奖励的行使价以中国人民币或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外币支付,则应付金额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币颁布的官方汇率从美元换算而定,或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法域而言,按委员会在行使日选定的汇率换算而定。 |
第9条
资本结构变化
| 9.1 | 调整。如公司发生任何资本化发行、供股、股份拆细或合并或减资,委员会须作出该等按比例及公平的调整(如有的话),以反映有关(a)根据该计划可能发行的股份总数及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第3.1节限制的调整及母公司或存续公司的股份替换)的该等变动;(b)任何尚未作出的裁决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之相关的任何适用业绩目标或标准);及(c)计划下任何未偿还奖励的授予或每股行使价。任何此类调整的形式和方式应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 |
14
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将适用以下缺省规则:(a)任何调整应给予每个参与者相同比例的公司股本,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股股份,与该参与者在此类调整之前先前有权获得的比例相同;(b)根据第9条作出的调整,但就资本化问题作出的任何调整除外,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或核数师须向董事书面确认有关调整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的相关规定;(c)不得作出会导致股份以低于其面值发行的该等调整;及
(d)如公司进行股份分拆或合并,根据计划限额或顾问分限额可发行的股份的最高数目,占紧接该等合并或分拆前及后日期公司已发行A类及B类普通股总数的百分比,须相同,并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股。为施行本条第9.1款而作出的任何调整,在委员会未另有决定的范围内(须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作出。
| 9.2 | 杰出奖项——公司交易。除个别授标协议或公司与参与者订立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发生公司交易: |
| (a) | 如果裁决(i)由继承实体或其母公司承担或以与继承实体或其母公司的股本股份相关的可比裁决(由委员会确定)取代,或(ii)以继承实体的现金奖励计划取代,该计划保留了在公司交易时存在的此类裁决的补偿要素,并根据适用于此类裁决的相同归属时间表规定了后续支付,则此类裁决(如果假定)、替代裁决(如果被取代),或现金奖励计划应自动成为完全归属、可行使和应付,并解除任何转让限制(适用于期权的转让限制除外)和回购或没收权,在公司交易后十二(12)个月内参与者无故或由参与者出于正当理由自愿终止与集团所有成员的雇佣或服务时立即如此。 |
| (b) | 如参与者的奖励未如上文(a)条所述转换、承担或由继任者取代,则该等奖励应成为可完全行使的,且对该等奖励的所有没收限制应在紧接该公司交易的指定生效日期之前失效,前提是该参与者在公司交易生效日期仍为合格参与者。 |
| (c) | 尽管有上文(a)或(b)条的规定,一旦发生第2.10(d)及2.10(e)条所列的公司交易,参与者的裁决将成为完全可行使的,而有关该数额的没收限制将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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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在公司交易发生时或预期发生公司交易时,委员会可全权酌情规定(i)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和所有未完成的裁决在未来特定时间终止,并应给予每一参与者在委员会确定的一段时间内行使该裁决的权利,(ii)以相当于行使该裁决时本可获得的金额的现金购买任何裁决,或在该裁决目前可行使或应付或完全归属的情况下实现该参与者的权利(以及,为免生疑问,如截至该日期,委员会真诚地确定在行使该奖励或实现参与者的权利时不会获得任何金额,则该奖励可由公司无偿终止),(iii)以委员会全权酌情选择的其他权利或财产取代该奖励,或由继承或存续法团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承担或取代该奖励,并对股份数量和种类及价格作出适当调整,或(iv)规定根据公司交易日期的股份价值加上截至该奖励本应归属或已按照其原始条款支付之日的合理利息以现金支付奖励,如有必要,以遵守《守则》第409A条。 |
| 9.3 | 杰出奖项——其他变化。如公司的资本结构发生任何其他变动或公司变动,但本条第9条特别提述的变动除外,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对在该变动发生之日尚未偿付的受奖励股份的数量和类别以及每项奖励的每股授予或行使价格作出委员会认为适当的调整,以防止权利被稀释或扩大。 |
| 9.4 | 没有其他权利。除本计划明文规定外,任何参与者不得因任何类别的股份细分或合并、任何股息的支付、任何类别的股份数目的增减或公司或任何其他法团的解散、清算、合并或合并而享有任何权利。除本计划明文规定或根据委员会根据本计划采取的行动外,公司发行任何类别的股份或可转换为任何类别股份的证券,均不得影响、亦不得因此而就受授予的股份数目或任何授予的授予或行使价作出调整。 |
第10条
行政管理
| 10.1 | 委员会。该计划应由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管理;但条件是薪酬委员会可将授予或修订奖励给公司独立董事和执行官以外的参与者的权力授予由董事会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至少两名个人组成,每个人都有资格成为《交易法》第16b-3(b)(3)条所指的非雇员董事。如薪酬委员会尚未成立或已不复存在,且董事会未委任继任委员会,则提述委员会须提述委员会。尽管有上述规定,全体董事会应在适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其大多数在任成员行事,进行计划的一般管理,而就授予独立董事的奖励而言,就此类奖励而言,计划中使用的“委员会”一词应被视为指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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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委员会的行动。委员会过半数应构成法定人数。出席任何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过半数成员的作为,以及经委员会过半数书面批准的代替会议的作为,应被视为委员会的作为。委员会的每名成员均有权真诚地依赖或根据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或其他雇员、公司的独立注册会计师、或公司为协助管理计划而聘请的任何高管薪酬顾问或其他专业人员向该成员提供的任何报告或其他信息采取行动。 |
| 10.3 | 委员会的权威。根据计划中的任何具体指定,委员会拥有专属权力、权力和酌处权: |
| (a) | 指定符合条件的参与者接受奖励; |
| (b) | 确定将授予每位符合条件的参与者的奖励类型或种类; |
| (c) | 确定拟授予的奖励数量以及奖励所涉及的股份数量; |
| (d) | 确定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行使价格、授予价格或购买价格、对奖励的任何限制或限制、没收限制失效的任何时间表或对奖励的可行使性的限制,以及加速或放弃,与不竞争和收回奖励收益有关的任何规定,在每种情况下均基于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的考虑; |
| (e) | 确定是否、在何种程度上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结算一项奖励,或可以以现金、股份、其他奖励或其他财产支付一项奖励的行权价,或可以取消、没收或放弃一项奖励(无论是否可以换取另一项奖励或奖励组合); |
| (f) | 规定每份授标协议的形式,不必每个参与者都相同; |
| (g) | 决定与裁决有关的必须确定的所有其他事项; |
| (h) | 建立、通过或修订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规则和条例,以管理该计划; |
| (一) | 解释该计划或任何授标协议的条款,以及根据该计划或任何授标协议产生的任何事宜;及 |
| (j) | 根据该计划或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可取的情况作出可能需要的所有其他决定和决定,以管理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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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决定具有约束力。委员会对该计划的解释、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授标、任何授标协议以及委员会关于该计划的所有决定和决定对所有各方都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和决定性的。 |
第11条
生效和到期日期
| 11.1 | 生效日期。该计划将自公司成为香港联交所主要上市发行人之日(“生效日期”)起生效。 |
| 11.2 | 到期日。该计划将于生效日期的第十(10)周年届满,且在其后不得根据该计划授出任何奖励。任何在生效日期十周年仍未兑现的奖励将根据计划条款和适用的奖励协议保持有效。 |
第12条
修正、修改、终止
| 12.1 | 修正、修改、终止。董事会可随时修订、暂停或终止该计划;但条件是不得违反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或未经公司股东批准而作出该等修订,但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批准为限,其中包括:(i)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C条并按其规定刷新计划限额及/或顾问分限额(公司可在以下情况下刷新计划限额及/或顾问分限额中的任何一项:(a)自生效日期后三年或上一次股东批准刷新日期后三年起,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方式事先批准,或(b)在任何时间,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事先批准,并在遵守香港上市规则所载的任何额外规定的前提下;以及在任何三年期间内发生茶点的情况下,任何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必须对相关决议投弃权票);(ii)对计划条款作出重大性质的更改,以及对与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条所载事项有关的条文作出任何有利于参与者的更改;及(iii)对董事或委员会更改计划条款的权力作出任何更改。对授予的任何奖励的条款的任何更改须经特定机构(例如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须经该同一机构批准,但此规定不适用于相关更改根据计划自动生效的情况。 |
| 12.2 | 先前授予的奖项。除根据第13.15条作出的修订外,计划的任何终止、修订或修改均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未经参与者事先书面同意而根据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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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一般规定
| 13.1 | 没有获得奖励的权利。任何参与者、雇员或其他人不得声称根据该计划获得任何奖励,公司或委员会均无义务统一对待参与者、雇员和其他人。 |
| 13.2 | 没有股东权利。未归属的奖励不附带任何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也不附带任何股息或宣派、转让或其他权利(包括在公司清算时产生的权利)的权利。任何参与者不得凭借授予奖励而享有股东的任何权利,除非且直至根据该奖励的归属和行使(如适用)向参与者发行或转让该奖励所依据的股份或ADS。 |
| 13.3 | 税。不得根据该计划向任何参与者交付任何股份,直至该参与者作出委员会可接受的安排,以根据适用法律履行任何所得税和就业税预扣义务。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应有权并有权扣除或扣缴,或要求参与者向公司汇出足以满足法律要求或允许的就因本计划而产生的与参与者有关的任何应税事件而扣缴的所有适用税款(包括参与者的工资税义务)的金额。委员会可酌情并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参与者选择让公司扣留根据裁决以其他方式可发行的股份(或允许返还股份),其公平市场价值等于要求扣留的款项。尽管本计划另有任何规定,为偿付参与者就发行、归属、行使或支付任何奖励而可扣留的股份数目(或在参与者从公司取得该等股份后可向该奖励的参与者购回的股份),除非委员会特别批准,限于根据适用法律适用于此类补充应纳税所得额的最低法定所得额和工资税预扣率,在代扣代缴或回购之日具有公平市场价值的股份数量等于此类负债总额。 |
| 13.4 | 没有就业权或服务权。本计划或任何授标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限制集团在任何时间终止任何参与者的雇用或服务的权利,亦不得授予任何参与者任何继续雇用或服务任何集团成员的权利。 |
| 13.5 | 计划对其他补偿计划的影响。该计划的采纳不应影响对任何集团成员有效的任何其他薪酬或激励计划。计划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任何集团成员的权利:(a)为合格参与者建立任何其他形式的奖励或补偿,或(b)授予或承担与任何适当的公司目的有关的期权或计划以外的其他权利或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或承担与通过购买、租赁、合并、合并或其他方式收购任何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号或协会的业务、股票或资产有关的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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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未获资助的奖励状况。该计划旨在作为一项“无资金”的激励薪酬计划。就尚未根据裁决向参与者支付的任何款项而言,计划或任何裁决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给予参与者任何高于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一般债权人的权利。 |
| 13.7 | 赔偿。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每一位成员应获得赔偿,并由公司免受该成员因任何索赔、诉讼、诉讼而可能施加或合理招致的任何损失、成本、责任或费用,或他或她可能是一方或因任何行动或未能根据计划行事以及针对或来自他或她为满足对他或她的此类诉讼、诉讼或诉讼中的判决而支付的任何和所有金额而可能参与的程序;但前提是他或她在承诺代表他或她处理和辩护之前,给公司一个自费处理和辩护的机会。上述赔偿权利不应排除该等人士根据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作为法律事项或其他事项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赔偿权利,或公司可能拥有的任何对他们进行赔偿或使他们免受损害的权力。 |
| 13.8 | 与其他福利的关系。在根据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退休金、退休金、储蓄、利润分享、团体保险、福利或其他福利计划厘定任何利益时,不得考虑根据该计划支付的款项,但该等其他计划或根据该计划的协议以书面另有明文规定的范围除外。 |
| 13.9 | 费用。管理该计划的费用由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 |
| 13.10 | 标题和标题。计划中各章节的标题和标题仅供参考,如发生任何冲突,应由计划文本而不是此类标题或标题控制。 |
| 13.11 | 零碎股份。不得发行零碎股份,委员会应酌情决定是否应以现金代替零碎股份,或是否应酌情通过向上或向下取整消除此类零碎股份。 |
| 13.12 | 政府和其他法规。公司以股份或其他方式支付奖励的义务应受所有适用法律和可能需要的政府机构的批准的约束。公司没有义务根据《证券法》或任何其他类似法律在任何适用的司法管辖区登记根据该计划支付的任何股份。如果根据该计划支付的股份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根据《证券法》或其他适用法律免于登记,公司可按其认为可取的方式限制该等股份的转让,以确保任何该等豁免的可用性。 |
| 13.13 | 管辖法律。该计划和所有授标协议应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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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4 | 第409a款。在委员会确定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受到或可能受到《守则》第409A条的约束的范围内,证明此类奖励的奖励协议应包含《守则》第409A条所要求的条款和条件。在适用的范围内,该计划和授标协议应根据《守则》第409A条和美国财政部条例以及根据该条例发布的其他解释性指导进行解释,包括但不限于生效日期之后可能发布的任何此类条例或其他指导。尽管该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在生效日期之后委员会确定任何裁决可能受《守则》第409A条和相关的美国财政部指导(包括在生效日期之后可能发布的美国财政部指导)的约束,委员会可以通过对该计划和适用的授标协议的此类修订或通过其他政策和程序(包括具有追溯效力的修订、政策和程序),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适当的(a)豁免裁决不受《守则》第409A条的约束和/或保留就裁决提供的福利的预期税务处理,或(b)遵守《守则》第409A条的要求和相关的美国财政部指导。 |
| 13.15 | 附录。委员会可为遵守适用法律或其他目的,批准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计划》补充、修订或附录,而该等补充、修订或附录应被视为《计划》的一部分;但此种补充不得增加《计划》第3.1节所载的份额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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