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2
股权质押协议
本股权质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25年5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由以下各方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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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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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3217069797,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东区7号楼1层W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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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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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现有股东,如附录一所列,其对丙方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载于附录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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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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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都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2MAE7QHMT4C,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 2800。 |
(甲方、乙方、丙方分别称为“当事人”,统称“当事人”。)
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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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甲、乙、丙三方已分别签署本协议附录二所载协议(以下统称“主合同”);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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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日,乙方合计持有丙方100%股权;乙方拟将自身持有的丙方100%股权无条件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丙方及丙方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子公司”)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保证。甲方也同意接受上述担保权益(以下简称“质押”)。 |
有鉴于此,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共同履约协议如下:
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全部丙方100%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保证。
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担保涵盖乙方和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款项、股息、红利或任何资产、违约金、已到期但未支付给甲方的损害赔偿金等)和实现主债权和质押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相关费用,但不限于工商行政管理备案的有担保债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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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自其在丙方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之日起,直至主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失效或终止(以较晚者为准),且第二条约定的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时终止。各方共同确认,为办理质押的工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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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有权享有和承担甲方根据本协议应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并与本协议任何一方应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相同。甲方转让主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时,应甲方请求,乙方和/或丙方或丙方任何丙方子公司转让并执行相关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签订的格式和内容与本协议一致的新的股权质押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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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以上甲方转让导致甲方变更本协议的,新的质权方应重新签订股权质押协议。乙方、丙方应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全部变更手续(如适用)。 |
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本协议本身是保密的。各方不得向除各方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和专业顾问及其关联机构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此类信息,除非各方需要按照法律要求或相关证券交易机构的要求向政府、公众或股东披露本文件的信息或内容或将该文件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无论本协议是否变更、取消或终止,本条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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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当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实质上不真实或不准确时,该方即为违反本协议,应对另一方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本第九条不妨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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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无论本协议是否变更、取消或终止,本条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协议时无法避免、控制和克服的任何不可预见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罢工、战争或暴乱等)。
鉴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应立即(i)以电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通知其余当事人,并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提交不可抗力的书面证据;(ii)采取一切合理和可能的措施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或减轻后恢复履行其义务。
乙方不再持有丙方股份的,乙方自动视为乙方不再是本协议的一方。任何第三方成为丙方股东的,甲、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促使第三方尽快成为本协议的乙方之一。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或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解除本协议。
除本协议已按照本条款解除外,甲方应在乙方、丙方充分、完整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并清偿全部担保债务后,应乙方要求,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解除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质押,并配合乙方办理解除在丙方股东名册上的股权质押登记并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解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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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本协议在所有方面均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争议,由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机构的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除正在提交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继续有效。本条的有效性不受本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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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自丙方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之日起成立。除非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质押,否则在主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失效或终止且第二条约定的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或各方订立任何书面协议撤销本协议(以较晚者为准)之前,本协议不得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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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各方同意,本协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凡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款的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或法院认为是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该等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不应损害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该等条款的其他部分。其他条款或此类条款的其他部分应保持完全有效,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修改此类非法、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条款,以实现原始条款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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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本协议以中文一式四份编制。甲、乙双方及丙方各拥有一份副本。其余正本交相关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登记或由甲方留存。各方当事人在此约定,根据相关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订立符合工商机关要求的协议,但该协议的实质内容应当与本协议一致。如该协议与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不一致,则无论该协议的日期是否晚于本协议的日期,均以本协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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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取代此前就本协议标的事项作出的任何承诺、备忘录、协议或任何其他文件。本协议取代此前各方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且此前的股权质押协议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及之后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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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本协议各方签署生效后方可生效。 |
(本页剩余部分有意留空)
作为证明,本协议已由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签署。
甲方:北京乐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s/北京乐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作为证明,本协议已由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签署。
乙方:
郭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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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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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郭帅/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 |
作为证明,本协议已由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签署。
乙方:
黄若楠
作为证明,本协议自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起已由双方签署。
丙方:上海都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s/上海都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本页为上海都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签字页)
公司:上海都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