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3.1
首席执行干事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I,Eddie 吴永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司”)首席执行官,兹证明,根据18 U.S.C.第1350条,并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据本人所知:
a.
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及
b.
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所列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6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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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s/艾迪吴永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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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Eddie 吴永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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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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