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99.1
2016年7月1日
D.董事会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密尔沃基
回复:威斯康星州江森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江森自控”)在2016年7月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S-4表格注册声明(“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3号修正案中的初步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
女士们先生们: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之意见函(「意见函」),就根据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合并协议及计划须支付予该等持有人的合并总代价从财务角度对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持有人的公平性而言,由爱尔兰共和国公共有限公司(“泰科”)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威斯康星州有限责任公司兼泰科间接全资子公司Jagara Merger Sub LLC公司和江森自控公司提供并在它们之间提供。
意见函乃为江森自控董事会就其审议当中拟进行的交易提供资料及协助。我们了解到,公司已确定将我们的意见函纳入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
在这方面,我们特此同意参考我们的意见函,标题分别为“总结—江森自控财务顾问的意见”、“合并—合并的背景”、“合并—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建议及江森自控的合并理由”,及“合并事项—江森自控财务顾问的意见”,以及将意见函列入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尽管如此,我们的理解是,我们的同意仅与提交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有关,我们的意见不得用于、分发、引用或以其他方式提及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提交,载于或全部或部分提述于任何注册声明、代表委任声明(包括其后对联合代表委任声明/招股章程的任何修订)或任何其他文件,惟须根据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方可作实。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该条通过的规则和条例需要得到其同意的那一类人,我们亦不承认我们是1933年美国证券法所用“专家”一词含义范围内的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任何部分的专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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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据此制定的规则和条例。
| 真正属于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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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enterview Partners LL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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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nterview Partners LL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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