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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1 3 ea029354401ex5-1.htm Maples and ALDER(Hong Kong)LLP关于正在登记的证券的有效性和某些开曼群岛法律事项的意见

附件 5.1

 

我们的裁判 JSQ/675098-000007/86772990v3

 

波奇宠物

盛荣路388号9号楼

浦东新区

上海20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6年6月5日

 

尊敬的先生们

 

波奇宠物

 

我们已就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法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F-3表格登记声明(包括其所有修订或补充)(包括其证物、“登记声明”)担任开曼群岛法律顾问,以便根据该法案向委员会登记,登记声明中指名的售股股东(“售股股东”)不时转售9,990,000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01美元,本公司(「股份」),包括向售股股东发行最多(i)3,000,000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01美元(「转售股份」),及(ii)6,990,000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01美元(「预融资认股权证股份」),可于行使预融资认股权证(「预融资认股权证」)时发行,每宗根据证券购买协议(定义见下文)的条款及条件发行。

 

我们现将此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5.1和23.2提供。

 

1 审查的文件

 

为本意见之目的,我们只审阅了以下文件的正本、副本或定稿:

 

1.1 公司注册处处长于开曼群岛发出日期为2012年6月21日的公司注册成立证明书。

 

1.2 经于2026年5月6日以特别决议通过的第十五次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备忘录及条款”).

 

1.3 日期为2026年5月11日的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书面决议(“董事会决议”).

 

1.4 本公司一名董事出具的证明,其副本附于董事证书”).

 

1.5 由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签发的日期为2026年6月2日的良好信誉证书(“良好信誉证书”).

 

1.6 注册声明。

 

1.7 公司与售股股东作为买方订立的日期为2026年5月11日的证券购买协议(“证券购买协议”).

 

 

 

 

2 假设

 

现仅就本意见函发出之日存在并为我们所知悉的情况和事实事项,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以下意见。这些意见仅涉及在本意见函发出之日生效的开曼群岛法律。在提出这些意见时,我们依赖(未经进一步核实)截至本意见函发出之日的董事证书和良好信誉证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我们还依赖了以下假设,我们没有独立验证这些假设:

 

2.1 向我们提供的文件副本、符合规定的副本或文件草稿均为原件的真实完整副本,或为原件的最终形式。

 

2.2 所有签名、姓名首字母和印章均为真品。

 

2.3 证券购买协议已获或将获授权及正式签立,并根据所有相关法律(就公司而言,开曼群岛法律除外)由所有相关方或其代表无条件交付。

 

2.4 根据纽约州法律和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就公司而言,开曼群岛法律除外)的条款,证券购买协议是或将是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针对所有相关方强制执行的。

 

2.5 选择纽约州的法律作为证券购买协议的管辖法律是出于善意作出的,将被视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选择,将由设在纽约市、曼哈顿自治市和任何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开曼群岛除外)的州和联邦法院作为纽约州法律和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开曼群岛法律除外)的事项予以支持。

 

2.6 公司在其法定股本中已有或将有足够的已授权但未发行股份,以使公司能够在行使预融资认股权证时发行回售股份及预融资认股权证股份。

 

2.7 公司将就发行股份收取金钱或金钱的代价,而该等股份将不会以低于其面值的价格发行。

 

2.8 各方根据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就本公司而言,开曼群岛法律法规除外)订立、执行、无条件交付及履行证券购买协议项下各自义务的能力、权力、权限及法定权利。

 

2.9 并无合约或其他禁止或限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产生的除外)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禁止或限制其订立及履行证券购买协议项下的义务。

 

2.10 根据证券购买协议向任何一方支付或为其账户支付的款项或证券购买协议任何一方在每种情况下收到或处置的与证券购买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的完成有关的任何财产均不代表或将代表犯罪行为或犯罪财产或恐怖分子财产的收益(分别在《犯罪所得法》(经修订)和《恐怖主义法》(经修订)中定义)。

 

2

 

 

2.11 于根据预先出资认股权证的条款及条文行使预先出资认股权证转换为预先出资认股权证股份时(“运动”):

 

(a) 开曼群岛的法律(包括《公司法》(经修订))不会发生重大影响发行此类预融资认股权证股份的变化;

 

(b) 公司将拥有足够的已获授权但未获配发及未发行的公司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000001美元,在每种情况下均可根据预融资认股权证、当时有效的公司备忘录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的条款和规定进行行使;

 

(c) 公司不会被除名或清盘;

 

(d) 行权时拟发行的每份预融资认股权证股份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该预融资认股权证股份的面值;

 

(e) 与行使有关的预先注资认股权证的条款及条文将不会被更改、修订或重述;及

 

(f) 公司当时有效的备忘录及章程细则将不会载有任何会或可能影响下述意见的内容。

 

2.12 任何法律(开曼群岛法律除外)都不会或可能影响下述意见。具体地说,我们没有对纽约州的法律进行独立调查。

 

2.13 本公司的会议记录或公司记录(我们并无查阅)中并无任何内容会或可能会影响下文所载的意见。

 

2.14 根据证券购买协议发行股份及预融资认股权证将对公司产生商业利益。

 

2.15 本公司或其代表并无向开曼群岛的公众人士发出或将发出任何邀请,以认购任何股份或预融资认股权证。

 

除上述情况外,我们没有被指示就本意见函所述的交易进行也没有进行任何进一步的询问或尽职调查。

 

3 意见

 

基于上述情况,并在符合下述资格条件的情况下,并在考虑到我们认为相关的法律考虑因素后,我们认为:

 

3.1 公司已正式注册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有效存在并在公司注册处处长处享有良好信誉。

 

3.2 仅根据我们对备忘录及章程细则及董事证书的审查,公司法定股本为2,000美元,分为20,000,000,000股,包括(a)每股面值0.0000001美元的15,000,000,000股A类普通股;(b)每股面值0.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B类普通股;(c)每股面值0.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C类普通股;及(d)3,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0001美元的股份,由董事会根据备忘录及章程细则决定。

 

3

 

 

3.3 (i)在行使预融资认股权证时发行及配发(i)回售股份及(ii)预融资认股权证股份已获正式授权,而当按登记声明、证券购买协议及预融资认股权证所设想的方式配发、发行及付款时,该等股份将合法发行及配发、缴足及不得评税。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份只有在进入成员(股东)名册时才能发行。

 

3.4 证券购买协议及预融资认股权证的签立、发行、交付及履行已获公司授权及代表公司授权,而于证券购买协议及预融资认股权证由公司授权人员(定义见董事会决议)根据董事会决议为公司及代表公司签立及无条件交付时,证券购买协议及预融资认股权证将已获正式签立、发行及代表公司交付,并将构成法律、公司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4 任职资格

 

以上发表的意见,有以下限定条件:

 

4.1 为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保持公司在公司注册处处长的良好信誉,必须支付年度申请费,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作出回报。

 

4.2 本公司根据证券购买协议及预先注资认股权证承担的责任,并不一定会根据其条款在所有情况下强制执行。特别是:

 

(a) 强制执行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清算、重组、债务的重新调整或暂停执行或其他与债权人和/或分担人的权利有关、保护或影响其权利的普遍适用法律的限制;

 

(b) 强制执行可能受到一般公平原则的限制。例如,除其他外,在损害被认为是适当补救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获得具体履行等衡平法补救;

 

(c) 有些索赔可能会根据相关诉讼时效被禁止或可能会或成为抵销抗辩、反诉、不容反悔和类似抗辩的对象;

 

(d) 如果要在开曼群岛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履行义务,这些义务可能无法在开曼群岛强制执行,只要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履行将是非法的;

 

(e) 开曼群岛法院有权以相关债务的货币作出判决,判决时应支付的法定利率将根据判决的货币而有所不同。如果公司破产并被实施清算程序,开曼群岛法院将要求以共同货币证明所有债务,该货币很可能是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确定的公司“功能货币”。据我们所知,货币赔偿条款尚未在开曼群岛法院进行测试;

 

(f) 构成处罚的安排将不能强制执行;

 

4

 

 

(g) 可通过欺诈、胁迫、胁迫、不当影响、虚假陈述、公共政策或错误或受合同失约原则限制等理由阻止执行;

 

(h) 强制规定保密义务的规定可能会被适用法律的强制或法律和/或监管程序的要求所推翻;

 

(一) 开曼群岛法院可拒绝就根据预融资认股权证和证券购买协议提起或与之相关的实质性程序行使管辖权,涉及其确定可在更适当的法院地审理此类程序的事项;

 

(j) 我们对预融资认股权证和证券购买协议的相关条款的可执行性保留我们的意见,只要它们旨在授予专属管辖权,因为在可能存在的情况下,尽管有这些条款,开曼群岛法院仍将接受管辖权;

 

(k) 公司不能通过协议或在其组织章程细则中限制法定权力的行使,并且对于证券购买协议中公司承诺限制根据《公司法》具体授予其权力的行使的任何条款的可执行性存在疑问,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其法定股本、修订其备忘录和章程细则或向开曼群岛法院提交请求令公司清盘的权力;和

 

(l) 强制执行或履行证券购买协议中任何直接或间接涉及构成公司股份、表决权或对公司管理层的最终有效控制的公司权益的条款,可能会被禁止或限制,前提是任何此类相关权益受到或成为根据《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法案》(经修订)发布的限制通知的约束(“BOT法案”).

 

4.3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员(股东)名册是股份所有权的表面证据,该名册不会记录第三方在此类股份中的权益。然而,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向开曼群岛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定成员登记册是否反映了正确的法律立场。此外,如果开曼群岛法院认为成员名册没有反映正确的法律地位,则有权下令对公司维护的成员名册进行更正。据我们所知,此种申请很少在开曼群岛提出,就第3.3段所给出的意见而言,我们在本意见函发出之日所知悉的任何情况或事实事项,均不会适当构成申请命令更正公司成员名册的依据,但如果此类申请是就转售股份和预融资认股权证股份提出的,那么这类股份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开曼群岛法院的重新审查。

 

4.4 有关强制执行证券购买协议、转售股份及预先注资认股权证的适用法院费用将予支付。

 

4.5 我们对证券购买协议或预融资认股权证中任何提及外国(即非开曼群岛)法规、规则、条例、守则、司法权威或任何其他颁布的含义、有效性或效力不发表意见。

 

5

 

 

4.6 在这封意见函中,“不可评估”一语是指,就股份而言,股东不得仅凭其作为股东的地位且在没有合同安排的情况下,或在根据备忘录和章程细则承担相反的义务的情况下,对公司或其债权人对股份的额外评估或要求承担责任(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我们对证券购买协议和预融资认股权证的商业条款或这些条款是否代表各方的意图不发表意见,也不对公司可能作出的保证或陈述发表评论。

 

本意见函中的意见严格限于上述意见部分所载事项,不延伸至其他任何事项。我们没有被要求进行审查,因此我们没有审查任何与证券购买协议和预融资认股权证有关的附属文件,也没有对任何此类文件的条款发表意见或意见。

 

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声明,并同意在“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和“法律事项”标题下以及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的其他地方提及我们的名称。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规定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s/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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