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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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s Polk & Wardwell LLP 450 Lexington Avenue New York,NY 10017 davispolk.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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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1
2026年5月22日
艾斯兰公司
260号州际公路北圈SE
佐治亚州亚特兰大30339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曾担任特拉华州公司艾斯兰公司(“公司“),并正就公司于表格S-8上的注册声明(该”注册声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证券法”),为登记480,000股(以下简称“股份")的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可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艾斯兰公司 2017年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发行,该计划自2026年5月21日起生效(“计划”).本意见函件乃根据S-8表格第8项及S-K规例第601(b)(5)项提出。
作为贵公司的律师,我们已审查了我们认为为提出本意见所需或可取的此类文件、公司记录、公职人员证书和其他文书的原件或副本。我们还进行了我们认为必要或可取的进一步法律和事实审查和调查,以表达此处提出的意见。
本意见函提供给SEC仅用于与注册声明所设想的交易相关的用途,未经明确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分发、引用或以其他方式依赖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除下文明示的内容外,不得暗示或推断任何其他意见。
在提出本文所表达的意见时,我们在未经独立查询或调查的情况下,假定(i)作为正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是真实和完整的,(ii)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符合真实、完整的正本,(iii)我们审查的所有文件上的所有签名都是真实的,(iv)所有执行文件的自然人都具有并具有这样做的法律行为能力,(v)我们所审阅的公司公职人员及高级人员的证明书中的所有陈述过去和现在都是准确的,以及(vi)公司就我们所审阅的文件中的事实事项作出的所有陈述过去和现在都是准确的。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该计划所涵盖的股份已获正式授权,并在根据该计划的条款发行时及在该范围内,将合法有效地发行、缴足款项且不可评税。
我们是纽约州律师协会的成员,上述意见仅限于纽约州法律和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
兹同意将本意见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声明。在给予这一同意时,我们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Davis Polk & Wardwell 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