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或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
或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或
☐贝壳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报告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为__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__的过渡期。
委托档案号:001-39833
(注册人在其章程中指明的确切名称)
英属维尔京群岛
(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大连理工大学常州学院2层# A楼,
科教小镇,
常州市武进区
中国江苏213164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电话:(86)0519-83683805
大连理工大学常州学院2层# A楼,
科教小镇,
常州市武进区
中国江苏213164
(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和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或将予登记的证券:
| 各类名称 | 交易符号 | 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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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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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各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为:18,300,706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4美元(“普通股”)(该数量不影响于2025年11月21日生效的1比25的反向股份分割或于2025年11月10日生效的普通股面值变动)。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是☐没有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
是☐没有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已遵守此类提交要求。
是 ☒ 否 ☐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或在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时间内)是否以电子文件方式提交了根据S-T条例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一份互动数据文件。
是 ☒ 否 ☐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和“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 大型加速披露公司☐ | 加速披露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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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兴成长型公司
|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 † | “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法案第12(b)节进行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含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基础:
| ☒ |
☐ 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 其他 |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
如针对上一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第17项☐第18项☐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是☐没有
EZGO科技有限公司。
Form 20-F年度报告
目 录
| 页 | ||
| 第一部分 | 1 | |
| 项目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的身份 | 8 |
| 项目2。 | 报价统计及预期时间表 | 8 |
| 项目3。 | 关键信息 | 9 |
| 项目3a。 | [保留] | 23 |
| 项目4。 | 关于公司的信息 | 61 |
| 第4a项。 | 未解决员工意见 | 86 |
| 项目5。 | 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 | 87 |
| 项目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 103 |
| 项目7。 | 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 108 |
| 项目8。 | 财务信息 | 111 |
| 项目9。 | 要约及上市 | 111 |
| 项目10。 | 附加信息 | 112 |
| 项目11。 |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 128 |
| 项目12。 | 权益类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 128 |
| 第二部分 | 129 | |
| 项目13。 | 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 129 |
| 项目14。 | 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变更及收益的使用 | 129 |
| 项目15。 | 控制和程序 | 129 |
| 项目16。 | [保留] | 130 |
| 项目16a。 |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 130 |
| 项目16b。 | Code of Ethics | 131 |
| 项目16c。 |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 131 |
| 项目16d。 | 审核委员会上市准则的豁免 | 131 |
| 项目16e。 | 发行人及关联购买人购买权益性证券的情况 | 131 |
| 项目16F。 | 注册人的核证会计师变更 | 132 |
| 项目16g。 | 公司治理 | 133 |
| 项目16h。 | 矿山安全披露 | 133 |
| 项目16i |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 133 |
| 项目16J | 内幕交易政策 | 133 |
| 项目16K | 网络安全 | 133 |
| 第三部分 | 134 | |
| 项目17。 | 财务报表 | 134 |
| 项目18。 | 财务报表 | 134 |
| 项目19。 | 附件 | 134 |
i
第一部分
某些信息
在这份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EZGO”指EZGO Technologies Ltd.,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业务公司;“我们”、“我们”、“我们的”、“我们的”、“我们的公司”、“公司”或类似术语指EZGO Technologies Ltd.和/或其合并子公司,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在2025年之前,某些业务是通过一个可变利益实体(“VIE”),即中国公司江苏EZGO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原江苏宝哲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的。正如本年度报告通篇所使用的,“VIE协议”是指公司的外商独资企业、可变利益实体及其权益持有人之间的合同安排,为公司提供了对可变利益实体的运营和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但没有直接的股权所有权。2025年,EZGO对其公司结构进行了重大变更,董事会于2025年3月30日批准处置VIE及其子公司,并且由VIE结构组成的合同安排于2025年9月25日由常州EZGO、VIE和VIE股东之间的终止协议正式终止。截至本年报日,EZGO不再采用VIE结构,通过股权方式控制其运营子公司。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所有提及“中国”和“中国”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和澳门。“中文”一词,对于本次年报的目的,具有相关含义。所有提及“人民币”或“人民币”均指中国法定货币,所有提及“美元”、“美元”、“美元”和“美元”均指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法定货币。我们不对本年度报告中提及的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2025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7.1190元兑1.00美元。
投资EZGO的证券具有高度投机性,涉及重大程度的风险。EZGO并非一间于中国成立的营运公司,而是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的控股公司,EZGO通过其子公司进行部分经营。此前,EZGO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在中国开展部分业务,在这种结构中,它不持有股权,但通过未经法庭测试的合同安排获得控制权和经济利益。EZGO对其公司结构进行了重大更改,董事会于2025年3月30日批准处置VIE及其子公司,并且由VIE结构组成的合同安排已于2025年9月25日由常州EZGO、VIE和VIE股东之间的终止协议正式终止。
由于之前存在的合同安排,出于会计目的,EZGO及其子公司历来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并且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VIE作为中国合并实体并入我们的财务报表。然而,随着董事会于2025年3月30日批准处置VIE及其子公司,并于2025年9月25日正式终止所有VIE协议,我们不再合并VIE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财务业绩。我们和EZGO的股东均未曾在VIE中持有任何股权所有权、直接对外投资或通过此类所有权获得控制权,之前为我们提供控制权的合同安排未经中国法院测试。由于VIE结构的终止和处置,EZGO的股东现在仅持有BVI控股公司EZGO的股权,该公司仅通过其子公司开展目前的业务。
EZGO的股东仅持有BVI控股公司EZGO的股权,不持有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的中国子公司的股权。与通过在中国的外资子公司运营的其他公司一样,影响外国投资或我们中国子公司运营的中国法律或监管行动的变化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此类监管发展也可能对我们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有关我们公司结构的描述,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C.组织Structure”本年度报告。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从第49页开始,了解与与VIE的合同安排相关的某些风险。
1
此外,由于EZGO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其几乎所有的业务,因此其面临与在中国开展其几乎所有业务相关的法律和运营风险,该风险可能导致其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EZGO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其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其证券的能力,并导致其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近期,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就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发表了多项公开声明,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 Law Offices(Fouzhou)认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直接受到这些监管行动或声明的约束,因为我们没有实施任何垄断行为,并且EZGO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的业务运营不涉及大规模收集用户数据、牵连网络安全,或涉及任何其他类型的受限制行业。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除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外,中国没有其他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要求我们就我们的海外证券发行计划寻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也没有我们公司或任何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关于我们发行证券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然而,由于中国政府的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发布的,官方指南和相关实施规则尚未发布,因此高度不确定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日常业务运营,或接受外国投资并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产生何种潜在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油工程”)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在未来颁布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要求我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在美国发行证券前必须获得中国当局的监管批准。未来任何中国、美国、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其他对在中国拥有广泛业务的公司的筹资或其他活动施加限制的规则和条例可能会对EZGO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有关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各种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见本年度报告第24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如果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无法从2021年开始连续三年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被禁止在国家交易所交易。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AHFCAA的《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2022年12月29日,题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综合拨款法案”)的立法由拜登总统签署成为法律,其中包含(其中包括)与AHFCAA相同的条款,并修订了HFCAA,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没有接受PCAOB检查,并因此交易所可能决定将其证券退市。
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简称“SOP”)。SOP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协议(合称“SOP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SOP协议仍未公布,有待进一步解释和实施。根据SEC披露的与SOP协议有关的情况说明书,PCAOB应拥有选择任何审计公司进行检查或调查的唯一酌处权,并且PCAOB检查员和调查员应有权查看所有审计文件而无需编辑。根据PCAOB的规则,根据HFCAAA重新评估一项裁定可能会导致PCAOB重申、修改或撤销该裁定。
2
2021年12月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了对其实施HFCAA规则的最终修订。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为已提交年度报告的注册人,其中包含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并要求SEC认定的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提交文件并进行HFCAAA要求的披露。此外,最终修正案还确立了SEC将在(i)确定注册人是否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和(ii)禁止在美国证券交易所和HFCAA下的“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程序。最终修订自2022年1月10日起生效。在注册人开始提交2021年年度报告后不久,SEC已开始在其网站上识别并列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A,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原因是中国或香港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了立场。此外,PCAOB的报告确定了受这些决定约束的特定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礼宾声明》(“礼宾声明”)。协议声明的条款将允许PCAOB完全访问审计工作底稿和其他信息,以便它可以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和香港的PCAOB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董事会撤销了此前在2021年的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控制的多项因素。PCAOB继续要求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实现完全准入,并已计划自2023年初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还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现任核数师HTL International,LLC尚未接受PCAOB的检查,但须接受PCAOB的检查。我们的前审计师Wei,Wei & Co.,LLP已接受PCAOB的定期检查,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公布的决定的约束。如果未来我们的普通股交易由于PCAOB确定其无法在该未来时间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而在HFCAAA下被禁止,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普通股退市。如果届时我们的普通股无法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样的退市将大大削弱您在您希望这样做时出售或购买我们普通股的能力,而与潜在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普通股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充分检查我们的审计师,EZGO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HFCA法案被摘牌或禁止交易。EZGO普通股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EZGO普通股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PCAOB无法进行充分检查,也就剥夺了EZGO股东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利益。此外,AHFCA法案修订了《HFCA法案》,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没有接受PCAOB检查,从而可以禁止EZGO的普通股交易并在两年而不是三年后退市”第40页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规定》)。境外上市规则适用于发行人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和/或上市,发行人是(i)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中国境内公司”)和(ii)在境外注册成立并在中国有实质性业务的公司。《境外上市规则》规定,该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股票市场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至于公司后续在其此前已发行上市证券的同一境外市场的证券发行,这需要像我们这样的公司向证监会备案。在授权范围内以分期发行方式发行证券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说明拟发行证券总数。后续发行全部完成后,公司应向证监会提交发行情况合并报告。所需备案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1)备案报告及相关承诺函和(2)国内法律意见书。海外上市条例可能会在未来对我们施加额外的合规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获得海外上市条例下的备案程序许可。我们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3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EZGO依赖其运营子公司就股权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或服务其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所需的资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是基于其可分配收益。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各自的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如果我们在中国的任何子公司未来以自身名义发生债务,则管辖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EZGO支付股息的能力。迄今为止,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向我们位于中国境外的子公司派发任何此类股息或其他分配。此外,截至本年报日期,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概无向EZGO或其在中国境外的股东派发任何股息或分派。此外,截至本年报日期,EZGO及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向美国投资者派发股息或作出分派。根据中国法律法规,EZGO作为一家境外控股公司,在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批准和备案要求的情况下,允许通过股东贷款或出资向其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根据中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EZGO向其中国子公司出资的能力没有数量限制。然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得采购超过其在对外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投资总额与其各自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或其净值的2.5倍的贷款。未来,境外融资活动募集的现金收益可能继续由EZGO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的方式转让给中国子公司。EZGO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用于中国业务的发展和增长。EZGO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分红、也不会分配收益。
根据现行中国外汇法规,目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购买外币用于结算“经常账户交易”,包括向我们支付股息,而无需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的批准。然而,相关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限制或取消我们未来为经常账户交易购买外币的能力。由于我们在中国的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以人民币计价的,因此任何现有的和未来对货币兑换或对外资本流动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利用人民币产生的收入为EZGO在中国境外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进行投资、偿还我们在中国境外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或向我们的股东(包括EZGO普通股持有人)支付股息或以外币进行分配的能力。此外,EZGO向我们中国子公司进行的任何资金转移,无论是作为股东贷款还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增加,都需要遵守国家外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机构规定的一系列程序要求。这可能会阻碍或延迟EZGO将现金部署到其子公司的业务中,这可能会对EZGO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第32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对货币兑换或对外资本流动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中国收入的能力”下披露的风险,“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中国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这些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第33页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可能会阻止维持的现金离开中国,限制将现金部署到其子公司的业务中,并限制向美国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这可能会对EZGO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年报第35页。
4
在2025年9月25日终止VIE协议之前,EZGO及其子公司与VIE之间已发生转让。在2021年1月EZGO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之前,VIE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注资和经营产生的现金。
在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我们的控股公司EZGO通过股东贷款向EZGO的全资子公司中国EZGO HK(“TERM3 HK”)转移资金。EZGO HK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向EZGO HK的子公司EZGO Technologies Group Co.,Ltd.(“常州EZGO”)转让资金。EZGO和常州EZGO向VIE提供贷款,受到法定限制和约束。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EZGO向常州EZGO提供额外无息贷款31,848,983美元,常州EZGO向其全资附属公司提供额外无息贷款8,696,766美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常州EZGO对全资子公司的应收款项为14,092,722美元,对VIE和VIE子公司的应付款项为15,971,124美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EZGO向常州EZGO提供无息贷款3,378,947美元;及EZGO HK向常州EZGO注入注册资本7,000,000美元;常州EZGO向其全资附属公司提供贷款2,094,692美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常州EZGO对全资子公司的应收款项为15,500,819美元,对VIE及其子公司的应付款项为1,769,990美元
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EZGO未向常州EZGO提供无息借款;且EZGO HK向常州EZGO注入注册资本23,000,000美元;常州EZGO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4,702,957美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常州EZGO对全资子公司的应收款项为20,231,892美元,对江苏EZGO及其子公司的应付款项为2,499,461美元。
常州EZGO截至2025年9月30日提供的借款明细如下所示:
| 开始日期 | 到期日 | 金额 | 年利率 | |||||||
| 2021年4月8日 | 2026年4月6日 | $ | 3,511,729 | 5 | % | |||||
| 2021年6月11日 | 2026年6月10日 | 46,355 | 5 | % | ||||||
| 2021年6月22日 | 2026年6月21日 | 2,060,683 | 5 | % | ||||||
| 2021年10月14日 | 2026年8月13日 | 3,511,729 | 中国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 0.25 | % | ||||||
| 合计 | $ | 9,130,496 | ||||||||
EZGO及子公司与VIE的转让情况详见“第三项。关键信息-通过我们的组织转移现金。”VIE财务信息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VIE财务信息”,用于本年度报告的简明合并时间表和第14至18页。
我们在中国维持银行账户,包括截至2025年9月30日金额为人民币3,617,662元的人民币现金和金额为8,296美元的美元现金。资金在EZGO、其子公司与VIE之间进行转账,用于其日常运营目的。我司中国子公司与VIE之间的资金往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订)》(《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的约束,该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实施,旨在规范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民间借贷案件规定》规定,(一)出借人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用于转贷;(二)出借人将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取得的资金转贷,向其职工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任何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四)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意图将所借资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时,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五)出借行为违反公共秩序或者道德规范;(六)出借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国子公司的运营不存在上述情况,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 Law Offices(福州)认为,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并不禁止使用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其他限制的通知,这些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截至本年报发布之日,我们没有采用任何现金管理政策来规定资金在EZGO、我们的子公司以及VIE之间的转移方式。
5
我们的大部分现金是人民币,中国政府可能会阻止维持在中国大陆或香港的现金离开,可能会限制将现金部署到其子公司的业务中,并限制支付股息的能力。有关我们与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的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货币兑换或对外资本流动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中国收入的能力,”“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关于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规定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我们筹集的任何融资的收益,包括根据本年度报告进行的任何发行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EZGO的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可能会阻止所维持的现金离开中国,限制将这些现金部署到其子公司的业务中,并限制向美国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这可能会对EZGO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的效力
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成为法律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法”)要求,如果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无法完全检查签署公司财务报表的外国审计师,外国公司必须提交其不受外国政府拥有或操纵,或披露政府实体的所有权和某些额外信息。若PCAOB连续三年不能对公司审计师进行检查,公司证券将被禁止在全国交易所交易。2022年12月29日颁布的《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AHFCA法案”)修订了《HFCA法案》,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连续两年而不是连续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由于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立场,PCAOB无法全面检查审计记录和评估驻中国审计师的质量控制程序。如此一来,EZGO的股东可能会被剥夺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与受到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的审计师相比,PCAOB无法对中国境内的审计师进行检查可能会使评估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变得更加困难,这可能导致EZGO的现有和潜在股东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和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认定报告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原因是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PCAOB在其认定报告中列入了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本报告不包括我们的前任审计师Wei,Wei & Co.,LLP(“魏伟”),或我们的现任审计师HTL International,LLC(“HTL”)。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财政部”)签署了《礼宾声明》(“礼宾声明”)。协议声明的条款将允许PCAOB完全访问审计工作底稿和其他信息,以便其可以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已获得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完全权限,并投票决定撤销此前的2021年认定报告,相反。我们目前的审计师HTL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尽管有上述规定,未来,如果中国监管机构发生任何监管变化或采取任何步骤,不允许我们的审计师向PCAOB提供位于中国的审计文件以供检查或调查,EZGO的股东可能会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任何非由审计师出具且经PCAOB完全检查的审计报告,或PCAOB对在中国开展的审计工作缺乏检查导致PCAOB无法定期评估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及其质量控制程序,都可能导致无法保证我们的财务报表和披露是充分和准确的,那么这种缺乏检查可能导致EZGO的证券从证券交易所退市。
6
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了对其实施HFCA法案的规则的最终修订。此类最终规则确立了SEC将遵循的程序:(i)确定注册人是否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SEC认定的注册人已提交年度报告,并附有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PCAOB由于该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以及(ii)根据HFCA法案连续三年禁止作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的发行人进行交易。SEC开始为2020年12月18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确定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必须遵守其被认定的每一年的年度报告中的提交和披露要求。如果注册人根据其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则注册人将被要求在其涵盖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备案中遵守提交或披露要求。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没有,也不期望根据HFCA法案被SEC认定。然而,PCAOB是否会继续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令其满意的检查和调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以及我们的审计师控制的若干因素,包括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预计PCAOB未来将继续要求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根据HFCA法案,PCAOB必须每年就其检查和调查完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作出决定。作为“证监会认定发行人”的可能性和退市风险可能继续对我国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如果PCAOB再次因任一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当局采取的立场而在中国大陆或香港遇到检查和调查的障碍,PCAOB将酌情根据HFCA法案作出决定。
HFCA法案对我们的影响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充分检查我们的审计师,EZGO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HFCA法案被摘牌或禁止交易。EZGO普通股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EZGO普通股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PCAOB无法进行充分检查,也就剥夺了EZGO股东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利益。此外,AHFCA法案修订了HFCA法案,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没有接受PCAOB检查,从而可在两年而不是三年后禁止EZGO的普通股交易并退市”第40页。
7
前瞻性陈述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安全港条款的“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代表了我们对未来事件的信念、预测和预测。除历史事实陈述之外的所有陈述都是“前瞻性陈述”,包括对收益、收入或其他财务项目的任何预测,对管理层未来运营的计划、战略和目标的任何陈述,对拟议的新项目或其他发展的任何陈述,对未来经济状况或业绩的任何陈述,对管理层的信念、目标、战略、意图和目标的任何陈述,以及对上述任何假设的任何陈述。“可能”、“将”、“应该”、“可能”、“将”、“预测”、“潜在”、“继续”、“预期”、“预期”、“未来”、“打算”、“计划”、“相信”、“估计”和类似表述,以及未来时的陈述,都可以识别前瞻性陈述。
这些陈述必然是主观的,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重要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或行业结果与此类陈述中描述或暗示的任何未来结果、业绩或成就存在重大差异。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前瞻性陈述中描述的预期结果存在重大差异,包括在正确衡量和识别影响我们业务的因素或其可能影响的程度方面,以及在我们的业务战略所基于的因素或我们的业务成功方面,公开可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前瞻性陈述不应被理解为对未来业绩或结果的保证,也不一定准确地表明我们的业绩或结果是否可能实现,或实现的时间。前瞻性陈述基于作出这些陈述时可获得的信息以及管理层截至当时对未来事件的信念,并受到可能导致实际业绩或结果与前瞻性陈述中表达或暗示的存在重大差异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可能造成这种差异的重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在“项目3”标题下讨论的那些因素。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第5项。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以及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8
项目3。关键信息
合同安排及公司Structure
EZGO是一家于2019年1月24日在BVI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拥有运营子公司,其几乎所有业务和资产均位于中国。作为一家自身没有重大经营的控股公司,EZGO通过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EZGO的全资附属公司EZGO HK,前身为香港JKC Group Co.,Ltd.,于2019年2月13日在香港注册成立。EZGO HK目前持有于2019年6月12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WFOE的95.24%股本,以及于2021年8月6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常州朗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
当前公司Structure
VIE协议终止后,EZGO的运营完全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进行。EZGO HK目前持有常州EZGO 95.24%的股权及常州朗依100%的股权。常州EZGO持有多家中国子公司的股权,这些子公司从事电池包、智能设备以及其他物联网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制造和销售。我们的公司结构的组织结构图在这份年度报告中列出如下。
尽管VIE协议已被终止,VIE结构不再用于我们的运营,但对VIE和相关风险的历史描述对于理解我们的业务发展、先前的运营结构以及我们在早期财务报告的基础仍然具有相关性。
历史VIE Structure
在2025年9月之前,EZGO在中国的大部分业务运营是通过VIE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常州EZGO通过一系列VIE协议,获得了确定VIE最重大经济活动以及获得VIE大部分经济利益的合同权利。由于此类安排,出于会计目的,EZGO及其子公司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了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EZGO及其股东均未拥有VIE的任何股权、直接对外投资或通过此类所有权获得控制权。股东仅持有BVI控股公司EZGO的股权。这些合同安排未经中国法院测试。
通过VIE及其附属公司,EZGO历来(i)设计、制造、租赁和销售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ii)销售、特许经营和经营用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子设备的智能充电桩。EZGO还运营物联网平台,并通过中国的VIE和非VIE子公司从事电池组销售、电控系统、智能机器人等业务。该VIE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为《中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下的车型,且既无EZGO、常州EZGO、VIE或任何附属公司生产任何非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9
终止VIE协议
2025年9月25日,因电动自行车销量下降,EZGO终止了VIE协议。由此,EZGO不再通过VIE结构开展业务运营。终止后,EZGO继续通过常州EZGO、常州朗逸及其其他非VIE子公司单独经营其在中国的业务。

公司下属子公司
中国EZGO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成立的公司,由该公司全资拥有。
常州朗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公司,由中国EZGO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
EZGO Technologies Group Ltd,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公司,由中国EZGO集团有限公司拥有95.2381%的股权。
江苏EZGO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公司,由EZGO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
四川EZGO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公司,由EZGO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
江苏EZGO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公司,由EZGO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
天津EZGO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公司,由EZGO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
10
常州优迪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组建的公司,由EZGO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
常州思迅技术有限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建的公司,由江苏EZGO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全资拥有。
常州希格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公司,由常州思迅科技有限公司持股60%。
常州珠云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公司,由常州希格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拥有。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及其终止
由于中国对基于互联网的业务的外资所有权的法律限制,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均不拥有VIE的任何股权。相反,我们通过VIE协议获得VIE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常州EZGO、VIE及其权益持有人于2019年11月8日订立VIE协议。VIE协议旨在向常州EZGO提供合同权利和义务,包括某些控制权以及对VIE的资产、财产和收入的权利,以(i)确定VIE最重要的经济活动,(ii)获得VIE的大部分经济利益,最重要的是能够将VIE的财务报表与我们的控股公司、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EZGO的财务报表合并,为此,我们是VIE会计目的的主要受益人,(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拥有购买或指定任何第三方购买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资产的排他性选择权。然而,在向我们提供对VIE及其子公司的控制权方面,VIE协议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并且VIE协议的可执行性尚未在法庭上进行测试,中国政府可能会采取行动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此类公司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或者可能会禁止VIE协议,这将可能导致EZGO通过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已登记出售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EZGO证券的价值可能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具体地说,中国的法律环境不如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发达。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作为BVI控股公司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这样做可能会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关于常州EZGO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地位,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此外,我们公司针对VIE的上述各种合同的可执行性取决于VIE的股东。如果VIE的股东未能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无法执行使我们能够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作为主要受益人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中合并VIE的运营和财务业绩的合同安排。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将需要解除VIE的合并。我们的大部分资产,包括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必要许可由VIE及其子公司持有,我们的部分收入由VIE及其子公司产生。导致VIE解除合并的事件将对EZGO通过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其证券价值大幅降低甚至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我们公司架构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第3项”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详见第49页。
11
由于我们直接拥有常州EZGO和VIE协议,我们被视为江苏EZGO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将VIE视为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这通常是指我们没有任何股权但其财务业绩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实体,因为我们在该实体中拥有控股财务权益,因此是该实体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截至2025年9月25日的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独家管理咨询和技术服务协议
根据常州EZGO与VIE于2019年11月8日签订的《独家管理咨询和技术服务协议》(“VIE独家管理协议”),VIE同意聘请常州EZGO作为其管理咨询、技术支持、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的独家供应商,包括VIE业务范围内并由常州EZGO不时视需要决定的所有服务。VIE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常州EZGO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按上一会计年度赤字补足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的95%(或由常州EZGO全权酌情调整的百分比)厘定。常州EZGO独家拥有因履行VIE排他性管理协议而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VIE专属管理协议的有效期为二十年,除非按协议或双方订立的其他书面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VIE专属管理协议在期限届满时自动延期,直至常州EZGO的营业期限或VIE的营业期限届满,除非常州EZGO另行书面通知。在VIE独家管理协议期限内,除非常州EZGO存在重大过失或欺诈,或VIE独家管理协议或适用的中国法律另有规定,否则VIE不得终止VIE独家管理协议。常州EZGO可随时向VIE发出30天书面通知终止VIE专属管理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常州EZGO、VIE和VIE权益持有人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的股权质押协议(“VIE股权质押协议”),VIE权益持有人已将其在VIE中的100%股权质押给常州EZGO,以保证履行VIE专属管理协议、VIE贷款协议(以下定义)、VIE专属认购期权协议(以下定义)和VIE代理协议(以下定义)项下的所有义务。如发生其中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作为质权人的常州EZGO将有权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处置质押的股权权益。2019年11月28日,常州EZGO、VIE及其全体权益持有人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
根据常州EZGO、VIE和VIE权益持有人于2019年11月8日签订的独家认购期权协议(“VIE独家认购期权协议”),VIE的权益持有人均已不可撤销地授予常州TERM0一项独家选择权,以在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购买,或指定其他人从其权益持有人处购买VIE中的所有股权和资产。VIE权益持有人同意,未经常州EZGO事先书面同意,不处置其在VIE中的股权或对其股权设置或允许任何产权负担。股权的购买价格为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最低价格,或股权持有人就股权实际向VIE支付的金额,以较低者为准。资产的购买价格为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最低价格,或资产的账面净值,以较低者为准。当所有股权或所有资产根据协议转让时,VIE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到期。
12
代理协议
根据常州EZGO、VIE及VIE各权益持有人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的代理协议(“VIE代理协议”),各权益持有人均不可撤销地授权常州EZGO行使其作为VIE权益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根据VIE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出席权益持有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及转让其在其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权利。在VIE代理协议期限内,除非VIE代理协议或适用的中国法律另有规定,否则VIE及其所有权益持有人均不得终止VIE代理协议。
贷款协议
根据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的贷款协议(“VIE贷款协议”),常州EZGO同意根据VIE不时的需要以24%的年利率向VIE提供不同金额的贷款。每笔贷款期限为20年,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展期。在贷款期限或延长的贷款期限内,未经常州EZGO书面同意,VIE不得提前偿还任何贷款,而在特定情况下,VIE必须根据常州EZGO的书面请求提前偿还贷款。
配偶同意书
VIE个人权益持有人配偶双方各签署一份配偶同意书。根据配偶同意书,签署配偶已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由其配偶执行VIE股权质押协议、VIE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和VIE代理协议,其配偶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履行、修改或终止该等协议。此外,如果配偶因任何原因获得其配偶所持有的VIE的任何股权,他或她同意受制于并签署与其配偶订立的合同安排基本相似的任何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可能会不时修订。
通过目前的合同安排,我们与VIE的所有权益持有人建立了合同关系。根据该等协议,VIE的所有权益持有人均已不可撤销地授权常州EZGO作为权益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和所有其他权利,并将其在VIE中的所有股权质押给常州EZGO作为抵押品,以确保履行其在这些协议下的所有义务。然而,VIE的股权持有人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可能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或拒绝续签我们与他们和VIE之间现有的合同安排。VIE或VIE的权益持有人未能履行我们与其签订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EZGO通过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见第49页。
根据我们的中国大律师的建议,AllBright Law Offices(福州):
| ● | VIE和中国常州EZGO的所有权结构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或法规;和 |
| ● | 常州EZGO、VIE和VIE的股东之间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合同安排根据其条款和现行有效的适用的中国法律或法规均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并且不会也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或法规。 |
然而,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VIE协议尚未在法庭上进行测试。因此,我们可能会为执行VIE协议的条款而产生大量费用,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在未来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上述意见相反或不同的观点。
2025年3月30日,由于电动自行车业务销售业绩下滑,公司董事会批准处置VIE及其附属公司。VIE及附属公司主要在中国经营销售电动自行车业务。出售电动自行车业务的处置代表了公司对公司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战略转变,并达到了持有待售标准,从而触发了按照ASC 205-20-45进行的终止经营会计处理。
2025年9月25日,WFOE、VIE、VIE股东订立终止协议,终止VIE协议。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公司不存在VIE架构。
13
VIE财务信息
集团先前透过一间VIE于中国的附属公司进行租赁业务营运。就集团决定终止以VIE架构进行的电动自行车业务而言,集团已决定终止与江苏EZGO及其附属公司的VIE协议,该协议已于2025年3月30日获集团董事会批准。于2025年9月25日,常州EZGO、江苏EZGO及江苏EZGO的股东订立终止协议,据此终止VIE协议。因此,集团不再是VIE的主要受益人,并于该日不再合并VIE及其附属公司。终止VIE架构及相关终止电动自行车业务代表战略转变,对集团的营运及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电动自行车业务的历史财务业绩根据ASC 205-20分类为已终止经营业务。
下文列出的是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选定合并经营报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的选定资产负债表信息,这些信息显示了母公司-EZGO、非VIE子公司、常州EZGO、VIE和VIE的子公司(即截至终止日期)的财务信息,消除了分录和合并信息(单位:千美元)。合并栏是所示组成部分的机械汇总,与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的合并数额不对应。另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1。
| ● | “母”指BVI业务公司EZGO Technologies Ltd.; |
| ● | 「非VIE附属公司」指(i)我们的全资香港附属公司中国EZGO集团有限公司;(ii)中国全资附属公司常州朗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iii)江苏EZGO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iv)江苏EZGO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v)四川EZGO能源技术有限公司;(vi)天津EZGOTERM4电动技术有限公司;(vii)常州优迪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viii)常州思迅科技有限公司;(ix)常州希格斯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及(x)常州竹韵科技有限公司。 |
| ● | EZGO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常州EZGO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捷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EZGO”),其中95.25%的股权由中国TERM3集团有限公司拥有; |
| ● | “VIE及其附属公司”是指(i)江苏EZGO电子技术有限公司、(ii)常州恒茂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iii)常州亿智盈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iv)江苏新鸟电摩科技有限公司的总和,该等合并至2025年9月25日并于其后取消合并; |
| ● | “VIE”是指江苏EZGO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并表,此后解并。 |
合并运营报表信息
| 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 | ||||||||||||||||||||||||
| 家长 | 非VIE 子公司 |
常州 EZGO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 |||||||||||||||||||
| 净收入 | $ | - | $ | 3,849,454 | $ | 16,636,613 | $ | 2,239,090 | $ | - | $ | 22,725,157 | ||||||||||||
| 收入成本 | - | (2,964,727 | ) | (16,186,530 | ) | (2,193,053 | ) | - | (21,344,310 | ) | ||||||||||||||
| 毛利 | - | 884,727 | 450,083 | 46,037 | - | 1,380,847 | ||||||||||||||||||
| 营业费用 | (1,054,266 | ) | (2,968,403 | ) | (667,375 | ) | (339,983 | ) | - | (5,030,027 | ) | |||||||||||||
| 经营亏损 | (1,054,266 | ) | (2,083,676 | ) | (217,292 | ) | (293,946 | ) | - | (3,649,180 | ) | |||||||||||||
| 应占附属公司(亏损)收入 | (7,638,111 | ) | (5,733,847 | ) | 277,145 | - | 13,094,813 | - | ||||||||||||||||
| 其他收入(亏损),净额 | 7 | (56,409 | ) | (4,950,387 | ) | 556,421 | - | (4,450,368 | ) | |||||||||||||||
| 所得税前收益(亏损)收益(费用) | (8,692,370 | ) | (7,873,932 | ) | (4,890,534 | ) | 262,475 | 13,094,813 | (8,099,548 | ) | ||||||||||||||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 | (208,696 | ) | (814,261 | ) | - | - | (1,022,957 | ) | |||||||||||||||
| 应占权益法投资亏损 | - | (44,506 | ) | (29,052 | ) | (82,632 | ) | - | (156,190 | ) | ||||||||||||||
| 净(亏损)收入 | (8,692,370 | ) | (8,127,134 | ) | (5,733,847 | ) | 179,843 | 13,094,813 | (9,278,695 | )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 | (489,023 | ) | - | (97,302 | ) | - | (586,325 | ) | |||||||||||||||
| 归属于EZGO股东的净(亏损)收益 | (8,692,370 | ) | (7,638,111 | ) | (5,733,847 | ) | 277,145 | 13,094,813 | (8,692,370 | ) | ||||||||||||||
|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 | ||||||||||||||||||||||||
| 家长 | 非VIE 子公司 |
常州 EZGO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 |||||||||||||||||||
| 净收入 | $ | - | $ | 4,863,027 | $ | 13,359,133 | $ | 2,912,265 | $ | - | $ | 21,134,425 | ||||||||||||
| 收入成本 | - | (3,684,292 | ) | (12,841,630 | ) | (3,099,220 | ) | - | (19,625,142 | ) | ||||||||||||||
| 毛利 | - | 1,178,735 | 517,503 | (186,955 | ) | - | 1,509,283 | |||||||||||||||||
| 营业费用 | (1,502,523 | ) | (1,628,229 | ) | (898,986 | ) | (1,696,616 | ) | - | (5,726,354 | ) | |||||||||||||
| 经营亏损 | (1,502,523 | ) | (449,494 | ) | (381,483 | ) | (1,883,571 | ) | - | (4,217,071 | ) | |||||||||||||
| 应占附属公司亏损 | (5,904,310 | ) | (4,109,002 | ) | (2,243,597 | ) | - | 12,256,909 | - | |||||||||||||||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 122,041 | (1,581,894 | ) | (2,253,741 | ) | (972,576 | ) | - | (4,686,170 | ) | ||||||||||||||
|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收益) | (7,284,792 | ) | (6,140,390 | ) | (4,878,821 | ) | (2,856,147 | ) | 12,256,909 | (8,903,241 | ) | |||||||||||||
| 净亏损 | (7,284,792 | ) | (6,082,439 | ) | (4,109,002 | ) | (2,866,472 | ) | 12,256,909 | (8,085,796 | )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 | (178,129 | ) | - | (622,875 | ) | - | (801,004 | ) | |||||||||||||||
| 归属于EZGO股东的净亏损 | (7,284,792 | ) | (5,904,310 | ) | (4,109,002 | ) | (2,243,597 | ) | 12,256,909 | (7,284,792 | ) | |||||||||||||
14
|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 | ||||||||||||||||||||||||
| 家长 | 非VIE 子公司 |
常州EZGO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 |||||||||||||||||||
| 净收入 | $ | - | $ | 4,792,821 | $ | 5,852,450 | $ | 6,757,558 | $ | (1,482,170 | ) | $ | 15,920,659 | |||||||||||
| 收入成本 | - | (4,066,673 | ) | (5,544,860 | ) | (6,651,897 | ) | 1,482,170 | (14,781,260 | ) | ||||||||||||||
| 毛利 | - | 726,148 | 307,590 | 105,661 | - | 1,139,399 | ||||||||||||||||||
| 营业费用 | (2,252,709 | ) | (1,059,040 | ) | (908,775 | ) | (1,710,953 | ) | - | (5,931,477 | ) | |||||||||||||
| 经营亏损 | (2,252,709 | ) | (332,892 | ) | (601,185 | ) | (1,605,292 | ) | - | (4,792,078 | ) | |||||||||||||
| 应占附属公司亏损 | (206,966 | ) | (205,147 | ) | - | - | 412,113 | - | ||||||||||||||||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 (408 | ) | 47,720 | 654,230 | (2,180,789 | ) | (844,907 | ) | (2,324,154 | ) | ||||||||||||||
|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收益) | (2,460,083 | ) | (490,319 | ) | 53,045 | (3,786,081 | ) | (432,794 | ) | (7,116,232 | ) | |||||||||||||
| 净亏损 | (2,460,083 | ) | (523,744 | ) | (42,100 | ) | (3,799,592 | ) | (432,794 | ) | (7,258,313 | )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 | (153,737 | ) | - | (321,490 | ) | - | (475,227 | ) | |||||||||||||||
| 归属于EZGO股东的净亏损 | (2,460,083 | ) | (370,007 | ) | (42,100 | ) | (3,478,102 | ) | (432,794 | ) | (6,783,086 | ) | ||||||||||||
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
| 截至2025年9月30日 | ||||||||||||||||||||||||
| 非VIE | 常州 | VIE及其 | ||||||||||||||||||||||
| 家长 | 子公司 | EZGO |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 |||||||||||||||||||
| 应收EZGO附属公司款项 | $ | 24,366,787 | $ | - | $ | - | $ | - | $ | (24,366,787 | ) | $ | - | |||||||||||
| 应收非VIE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8,080,448 | - | 20,897,661 | - | (28,978,109 | ) | - | |||||||||||||||||
| 应收常州EZGO款项 | 32,828,571 | 663,831 | - | - | (33,492,402 | ) | - | |||||||||||||||||
| 流动资产 | 65,284,900 | 10,940,951 | 47,611,551 | - | (86,286,659 | ) | 37,550,743 | |||||||||||||||||
| 应付VIE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 | 47 | 2,499,461 | - | (2,499,508 | ) | - | |||||||||||||||||
| 应收常州EZGO款项 | - | (20,897,661 | ) | - | - | 20,897,661 | - | |||||||||||||||||
| 应付非VIE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 | - | (663,831 | ) | - | 663,831 | - | |||||||||||||||||
| 应收EZGO款项 | - | (32,447,235 | ) | (32,828,571 | ) | - | 65,275,806 | - | ||||||||||||||||
| 营运资金(赤字) | 63,803,628 | (46,065,600 | ) | 8,626,770 | - | (495,987 | ) | 25,868,811 | ||||||||||||||||
| 对非VIE子公司的投资 | - | - | 5,691,811 | - | (5,691,811 | ) | -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65,284,900 | 74,172,406 | 60,291,938 | - | (130,689,566 | ) | 69,059,678 | |||||||||||||||||
| 截至2024年9月30日 | ||||||||||||||||||||||||
| 家长 | 非VIE 子公司 |
常州EZGO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 |||||||||||||||||||
| 应收EZGO附属公司款项 | $ | 24,635,125 | $ | - | $ | - | $ | - | $ | (24,635,125 | ) | $ | - | |||||||||||
| 应收VIE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 | - | 9,575,923 | - | (9,575,923 | ) | - | |||||||||||||||||
| 应收VIE服务费 | - | - | 116,190 | - | (116,190 | ) | - | |||||||||||||||||
| 应收非VIE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8,371,538 | - | 16,194,733 | - | (24,566,271 | ) | - | |||||||||||||||||
| 应收常州EZGO款项 | 32,707,247 | 691,948 | - | 11,345,913 | (44,745,108 | ) | - | |||||||||||||||||
| 流动资产 | 65,719,690 | (8,960,931 | ) | 53,349,617 | 17,946,055 | (86,650,772 | ) | 41,403,659 | ||||||||||||||||
| 应付VIE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 | - | (11,345,913 | ) | - | 11,345,913 | - | |||||||||||||||||
| 应收常州EZGO款项 | - | (16,194,733 | ) | - | (9,575,923 | ) | 25,770,656 | - | ||||||||||||||||
| 应付非VIE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 | - | (691,948 | ) | - | 691,948 | - | |||||||||||||||||
| 应付常州EZGO的服务费 | - | - | - | (116,190 | ) | 116,190 | - | |||||||||||||||||
| 应收EZGO款项 | - | (33,006,663 | ) | (32,707,247 | ) | - | 65,713,910 | - | ||||||||||||||||
| 营运资金(赤字) | 64,709,137 | (44,026,860 | ) | 3,101,722 | 10,923,332 | (10,195,518 | ) | 24,511,813 | ||||||||||||||||
| 对非VIE子公司的投资 | - | - | 5,774,054 | - | (5,774,054 | ) | -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65,719,690 | 39,619,722 | 70,278,357 | 19,548,669 | (109,806,775 | ) | 85,359,663 | |||||||||||||||||
15
| 截至2023年9月30日 | ||||||||||||||||||||||||
| 家长 | 非VIE 子公司 |
常州EZGO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 |||||||||||||||||||
| 应收EZGO附属公司款项 | $ | 16,132,200 | $ | - | $ | - | $ | - | $ | (16,132,200 | ) | $ | - | |||||||||||
| 代VIE预付 | 2,940,601 | - | - | - | (2,940,601 | ) | - | |||||||||||||||||
| 应收VIE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 | 12,061,404 | - | - | (12,061,404 | ) | - | |||||||||||||||||
| 应收VIE服务费 | - | - | 116,190 | - | (116,190 | ) | - | |||||||||||||||||
| 应收非VIE子公司款项 | 9,574,449 | - | 102,873,896 | 15,971,826 | (128,420,171 | ) | - | |||||||||||||||||
| 应收常州EZGO款项 | 29,328,300 | 16,107,637 | - | - | (45,435,937 | ) | - | |||||||||||||||||
| 应收EZGO款项 | - | - | - | 1,240,629 | (1,240,629 | ) | - | |||||||||||||||||
| 流动资产 | 66,903,734 | 2,700,294 | 36,136,611 | 25,321,902 | (85,148,253 | ) | 45,914,288 | |||||||||||||||||
| 应付VIE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1,240,629 | ) | (15,971,826 | ) | - | - | 17,212,455 | - | ||||||||||||||||
| 应收常州EZGO款项 | - | (102,873,896 | ) | - | - | 102,873,896 | - | |||||||||||||||||
| 应付WFOE的服务费 | - | - | - | (116,190 | ) | 116,190 | - | |||||||||||||||||
| 应付非VIE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 | - | (16,107,637 | ) | (12,061,404 | ) | 28,169,041 | - | ||||||||||||||||
| 应收EZGO款项 | - | (25,706,649 | ) | (29,328,300 | ) | (2,940,601 | ) | 57,975,550 | - | |||||||||||||||
| 营运资金 | 65,723,174 | (21,683,899 | ) | (10,530,672 | ) | 14,623,762 | (13,257,034 | ) | 34,875,331 | |||||||||||||||
| 对非VIE子公司的投资 | - | 14,237,988 | - | - | (14,237,988 | ) | -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66,903,734 | 36,087,012 | 53,581,072 | 28,372,723 | (103,037,022 | ) | 81,907,519 | |||||||||||||||||
合并现金流量信息
| 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 | ||||||||||||||||||||||||
| 非VIE | 常州 | VIE及其 | ||||||||||||||||||||||
| 家长 | 子公司 | EZGO |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总额 | $ | (99,067 | ) | $ | 9,095,891 | $ | (15,108,551 | ) | $ | 3,927,147 | $ | (22,389 | ) | $ | (2,206,969 | ) | ||||||||
| 向VIE及其子公司收取贷款 | - | - | - | - | - | - | ||||||||||||||||||
| 应收非VIE子公司款项 | (559,428 | ) | - | 4,702,928 | (47 | ) | (4,143,453 | ) | - | |||||||||||||||
| 应收常州EZGO款项 | 121,324 | (28,117 | ) | - | (4,153,261 | ) | 4,060,054 | - | ||||||||||||||||
| 购买长期投资 | - | - | - | (3,009 | ) | - | (3,009 | ) | ||||||||||||||||
| 处置一家子公司现金流入净额 | - | - | (22,099 | ) | 206,586 | - | 184,487 | |||||||||||||||||
| 赎回短期投资所得款项 | - | 1,573,650 | - | - | - | 1,573,650 | ||||||||||||||||||
| 其他(1) | - | (3,307,554 | ) | (1,942,656 | ) | (686 | ) | - | (5,250,896 | ) | ||||||||||||||
| 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用于)总额 | (438,104 | ) | (1,762,021 | ) | 2,738,173 | (3,950,417 | ) | (83,399 | ) | (3,495,768 | ) | |||||||||||||
| 应收EZGO款项 | - | 559,428 | (121,324 | ) | - | (438,104 | ) | - | ||||||||||||||||
| 应付非VIE附属公司款项 | - | - | 28,117 | - | (28,117 | ) | - | |||||||||||||||||
| 应收常州EZGO款项 | - | (4,702,928 | ) | - | - | 4,702,928 | - | |||||||||||||||||
| 应付VIE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 | 47 | 4,153,261 | - | (4,153,308 | ) | - | |||||||||||||||||
| 附属公司向非控股权益发行股票 | - | (2,300,000 | ) | 5,300,000 | - | - | 3,000,000 | |||||||||||||||||
| 偿还短期借款 | - | (1,885,615 | ) | (3,161,179 | ) | - | - | (5,046,794 | ) | |||||||||||||||
| 其他(2) | 540,000 | - | 3,295,347 | (8,344 | ) | - | 3,827,003 |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总额 | 540,000 | (8,329,068 | ) | 9,494,222 | (8,344 | ) | 83,399 | 1,780,209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 - | (18,238 | ) | (1,203 | ) | - | (19,441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的净增加(减少) | 2,829 | (995,198 | ) | (2,894,394 | ) | (32,817 | ) | (22,389 | ) | (3,941,969 | ) | |||||||||||||
16
| 本年度2024年9月30日 | ||||||||||||||||||||||||
| 家长 | 非VIE 子公司 |
常州EZGO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总额 | $ | (437,396 | ) | $ | 2,675,835 | $ | 97,013 | $ | (582,781 | ) | $ | (12,061,404 | ) | $ | (10,308,733 | ) | ||||||||
| 向VIE及其子公司收取贷款 | 2,940,601 | - | (9,575,923 | ) | - | 6,635,322 | - | |||||||||||||||||
| 应收EZGO款项 | - | - | - | 1,240,629 | (1,240,629 | ) | - | |||||||||||||||||
| 应收非VIE子公司款项 | (7,300,014 | ) | - | (2,094,692 | ) | 15,971,826 | (6,577,120 | ) | - | |||||||||||||||
| 对常州EZGO贷款 | (3,378,947 | ) | 15,415,689 | - | (11,345,913 | ) | (690,829 | ) | - | |||||||||||||||
| 购买长期投资 | - | (3,996,882 | ) | - | (2,915 | ) | - | (3,999,797 | ) | |||||||||||||||
| 处置一家子公司现金流入净额 | - | - | - | 861,291 | - | 861,291 | ||||||||||||||||||
| 购买短期投资 | - | (1,557,104 | ) | - | - | - | (1,557,104 | ) | ||||||||||||||||
| 投资子公司 | (7,000,000 | ) | - | - | 7,000,000 | - | ||||||||||||||||||
| 其他(1) | - | (7,653,540 | ) | 961,926 | 144,703 | - | (6,546,911 | ) | ||||||||||||||||
| 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用于)总额 | (7,738,360 | ) | (4,791,837 | ) | (10,708,689 | ) | 6,869,621 | 5,126,744 | (11,242,521 | ) | ||||||||||||||
| 应收EZGO款项 | - | 7,300,014 | 3,378,947 | (2,940,601 | ) | (7,738,360 | ) | - | ||||||||||||||||
| 应付非VIE附属公司款项 | - | - | (15,415,689 | ) | - | 15,415,689 | - | |||||||||||||||||
| 应收常州EZGO款项 | - | 2,094,692 | - | (2,485,481 | ) | 390,789 | - | |||||||||||||||||
| 应付VIE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1,240,629 | ) | (15,971,826 | ) | 11,345,913 | - | 5,866,542 | - | ||||||||||||||||
| 股东的出资 | - | - | 7,000,000 | - | (7,000,000 | ) | - | |||||||||||||||||
| 短期借款收益 | - | 1,887,761 | 3,747,762 | - | - | 5,635,523 | ||||||||||||||||||
| 偿还短期借款 | - | - | (1,318,657 | ) | (277,612 | ) | - | (1,596,269 | ) | |||||||||||||||
| 长期借款收益 | - | 3,443,777 | - | - | - | 3,443,777 | ||||||||||||||||||
| 其他(2) | 480,940 | - | 1,277,015 | (608,758 | ) | - | 1,149,197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用于)总额 | (759,689 | ) | (1,245,582 | ) | 10,015,291 | (6,312,452 | ) | 6,934,660 | 8,632,228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 - | 124,338 | - | - | 124,338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净减少额 | (8,935,445 | ) | (3,361,584 | ) | (472,047 | ) | (25,612 | ) | - | (12,794,688 | ) | |||||||||||||
17
| 本年度2023年9月30日 | ||||||||||||||||||||||||
| 家长 | 非VIE 子公司 |
常州EZGO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总额 | $ | 6,720,013 | $ | (7,313,523 | ) | $ | (7,644,249 | ) | $ | 6,346,133 | $ | - | $ | (1,891,626 | ) | |||||||||
| 向VIE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贷款 | - | (3,796 | ) | 313,236 | - | (309,440 | ) | - | ||||||||||||||||
| 应收EZGO款项 | - | - | - | (823,491 | ) | 823,491 | - | |||||||||||||||||
| 应收非VIE子公司款项 | (9,149,944 | ) | - | (8,126,807 | ) | (610 | ) | 17,277,361 | - | |||||||||||||||
| 对常州EZGO贷款 | (21,723,605 | ) | - | - | (8,865,949 | ) | 30,589,554 | - | ||||||||||||||||
| 收购常州思迅现金净流出 | - | (572,296 | ) | - | - | - | (572,296 | ) | ||||||||||||||||
| 处置一家子公司现金流入净额 | - | - | - | 5,089,321 | - | 5,089,321 | ||||||||||||||||||
| 购买长期投资 | - | - | (10,687,851 | ) | (1,425,574 | ) | - | (12,113,425 | ) | |||||||||||||||
| 意向长期投资预付款 | - | - | (2,835,552 | ) | - | - | (2,835,552 | ) | ||||||||||||||||
| 定制设备采购预付款支付的现金 | (7,221,017 | ) | (7,221,017 | ) | ||||||||||||||||||||
| 其他(1) | - | (3,564,461 | ) | - | 28,314 | - | (3,536,147 | ) | ||||||||||||||||
| 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使用总额 | (30,873,549 | ) | (11,361,570 | ) | (21,336,974 | ) | (5,997,989 | ) | 48,380,966 | (21,189,116 | ) | |||||||||||||
| 来自EZGO的贷款 | - | 9,149,944 | 21,723,605 | - | (30,873,549 | ) | - | |||||||||||||||||
| 常州EZGO借款 | - | - | - | (309,440 | ) | 309,440 | - | |||||||||||||||||
| 应收常州EZGO款项 | - | 8,126,807 | - | - | (8,126,807 | ) | - | |||||||||||||||||
| 应付VIE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823,491 | 610 | 8,865,949 | - | (9,690,050 | ) | - | |||||||||||||||||
| 股权发行收到的现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 31,848,983 | - | - | - | - | 31,848,983 | ||||||||||||||||||
| 短期借款收益 | - | - | 751,422 | 283,555 | - | 1,034,977 | ||||||||||||||||||
| 偿还短期借款 | - | - | - | (2,835,552 | ) | - | (2,835,552 | ) | ||||||||||||||||
| 长期借款收益 | - | 4,536,883 | - | - | - | 4,536,883 | ||||||||||||||||||
| 其他(2) | 420,067 | - | - | 1,164,549 | - | 1,584,616 |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总额 | 33,092,541 | 21,814,244 | 31,340,976 | (1,696,888 | ) | (48,380,966 | ) | 36,169,907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 (309,440 | ) | - | 61,052 | - | (248,388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的净增加(减少) | 8,939,005 | 2,829,711 | 2,359,753 | (1,287,692 | ) | - | 12,840,777 | |||||||||||||||||
| (1) | 其他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购买物业、厂房和设备及土地使用权、购买短期投资、向关联方借款和收回向关联方借款。 |
| (2) | 其他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应收某股东款项、关联方借款、偿还关联方借款等。 |
18
通过我们的组织转移现金
EZGO可以通过出资和/或公司间借款的方式向子公司划转现金,EZGO的子公司可以通过分红或其他分配和/或公司间借款的方式向EZGO划转现金。此外,EZGO的子公司可以通过贷款向VIE转移现金,而VIE可以根据VIE协议和/或通过贷款向EZGO转移现金作为服务费。我们打算结清VIE协议项下的欠款。
在我们于2021年1月完成首次公开募股之前,VIE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股东注资和运营产生的现金。
在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我们的控股公司EZGO通过股东贷款向EZGO HK转移资金。EZGO HK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向常州EZGO划转资金。EZGO和常州EZGO向VIE提供贷款,受到法定限额和限制。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EZGO向常州EZGO额外提供无息贷款31,848,983美元,常州EZGO向其全资附属公司额外提供无息贷款8,696,766美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常州EZGO对全资子公司的应收款项为14,092,722美元,对VIE和VIE子公司的应付款项为15,971,124美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EZGO向常州EZGO提供无息贷款3,378,947美元;及EZGO HK向常州EZGO注入注册资本7,000,000美元;常州EZGO向其全资附属公司提供贷款2,094,692美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常州EZGO对全资子公司的应收款项为15,500,819美元,对VIE及其子公司的应付款项为1,769,990美元。
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EZGO未向常州EZGO提供无息借款;且EZGO HK向常州EZGO注入注册资本23,000,000美元;常州EZGO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4,702,957美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常州EZGO对全资子公司的应收款项为20,231,892美元,对江苏EZGO及其子公司的应付款项为2,499,461美元。
常州EZGO截至2025年9月30日提供的借款明细如下所示:
| 开始日期 | 到期日 | 金额 | 年利率 | |||||||
| 2021年4月8日 | 2026年4月6日 | $ | 3,511,729 | 5 | % | |||||
| 2021年6月11日 | 2026年6月10日 | 46,355 | 5 | % | ||||||
| 2021年6月22日 | 2026年6月21日 | 2,060,683 | 5 | % | ||||||
| 2021年10月14日 | 2026年8月13日 | 3,511,729 | 中国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 0.25 | % | ||||||
| 合计 | $ | 9,130,496 | ||||||||
包括注资和贷款在内的预计交易将在合并时消除。
我们在中国维持银行账户,包括截至2025年9月30日金额为人民币3,617,662元的人民币现金和金额为8,296美元的美元现金。资金在EZGO及其子公司与VIE之间进行转账,用于其日常运营目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VIE之间的资金转移,在终止VIE协议之前,受《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的约束,该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实施,以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民间借贷案件规定》规定,(一)出借人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用于转贷的;(二)出借人将向其他营利法人借款取得的资金转贷,向其职工募集资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任何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四)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意图将所借资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时,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五)出借行为违反公共秩序或者道德规范;(六)出借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在中国子公司的运营中不存在上述情况,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 Law Offices(福州)认为,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并不禁止使用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其他限制可能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在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的通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采取任何现金管理政策,规定我们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如何转移。
19
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的能力。我们的大部分现金是人民币,中国政府可能会阻止维持的现金离开中国,可能会限制将现金部署到子公司的业务中,并限制支付股息的能力。关于我们与子公司之间现金转移能力的限制,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可能会阻止维持的现金离开中国,限制将现金部署到常州EZGO及其子公司的业务中,并限制向美国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这可能会对EZGO通过常州EZGO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第35页。我们目前没有规定资金如何在我们和子公司之间转移的现金管理政策。
股息及其他分派
EZGO是一家在BVI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自身没有重大业务,也不产生任何收入。该公司目前通过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其几乎所有业务和资产都在中国。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我们仅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和VIE提供资金,在VIE协议终止之前,仅通过贷款,并且仅在我们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的情况下。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关于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规定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从我们筹集的任何融资(包括根据本年度报告进行的任何发行)中获得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EZGO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或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我们的子公司和VIE,在终止VIE协议之前,分别在中国产生和保留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并将其再投资于其业务。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留存收益中支付股息。然而,我们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在弥补上一年度的累计亏损(如有)后,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以拨付若干法定准备金,直至该等资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部分我们中国子公司各自的净资产禁止作为股息分配给其股东。然而,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或VIE均未向我们的控股公司或任何美国投资者支付任何股息或进行任何其他分配。另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要求的能力,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汇款能力的任何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获得这些实体的运营产生的现金的能力。”
根据现行中国外汇法规,目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购买外币用于结算“经常账户交易”,包括向我们支付股息,而无需外管局批准。然而,相关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限制或取消我们未来为经常账户交易购买外币的能力。由于我们在中国的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以人民币计价的,因此任何现有的和未来对货币兑换或对外资本流动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利用人民币产生的收入为EZGO在中国境外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进行投资、偿还我们在中国境外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或向我们的股东(包括EZGO普通股持有人)支付股息或以外币进行分配的能力。此外,EZGO向我们中国子公司进行的任何资金转移,无论是作为股东贷款还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增加,均需遵守国家外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机构规定的一系列程序要求。这可能会阻碍或延迟EZGO将现金投入其子公司的业务,这可能会对EZGO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对货币兑换或对外资本流动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中国收入的能力。”第32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中国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处罚,限制我们向这些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第33页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可能会阻止维持的现金离开中国,限制将现金部署到其子公司的业务中,并限制向美国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的EZGO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年度报告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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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均未向我们或其各自的控股公司支付任何股息或进行任何其他分配,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也从未向美国投资者支付股息或进行任何其他分配。EZGO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以及海外融资活动的任何未来收益和现金收益,为其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
此外,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对货币兑换或对外资本流动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中国收入的能力。”
应付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的股息,适用10%的中国预扣税。此类投资者转让普通股所实现的任何收益也需按10%的现行税率缴纳中国税款,在股息的情况下,如果此类收益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则将在来源处扣缴。另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预扣税责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境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可能不符合享受某些条约利益的条件”。
中国近期监管动态
近期,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就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发表了多项公开声明,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
除其他外,2008年生效的中国石油集团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并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此类规定要求,除其他外,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或在中国有实质性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如触发国务院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某些门槛,须提前通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而且,《反垄断法》要求,涉及国家安全的交易,对国家安全的审查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此外,于2021年1月生效的《中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要求,中国公司从事与军事相关或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某些其他行业的外国投资者的收购在完成任何此类收购之前必须接受安全审查。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公开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或《意见》。《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要求的能力,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汇款能力的任何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获得这些实体的运营产生的现金的能力”,第38页。
此外,2021年12月28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颁布并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其中迭代了任何控制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寻求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进一步阐述了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一)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非法使用或出境的风险;(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在境外上市后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Law Offices(福州)认为,由于:(i)EZGO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纳斯达克”)上市,且不“寻求在任何其他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ii)EZGO通过常州EZGO、VIE、其子公司和其他非VIE子公司未持有其业务运营中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iii)EZGO业务中处理的数据对国家安全没有影响,因此可能不会被当局归类为核心或重要数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规定,EZGO无需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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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规定》)。境外上市规则适用于发行人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和/或上市,发行人是(i)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中国境内公司”)和(ii)在境外注册成立并在中国有实质性业务的公司。境外上市规则规定,该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股票市场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除其他事项外,境外上市发行人如拟在境外股票市场进行任何后续发行,应通过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主要经营实体,在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材料。所需备案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1)备案报告及相关承诺函和(2)国内法律意见书。海外上市条例可能会在未来对我们施加额外的合规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获得海外上市条例下的备案程序许可。我们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2023年2月24日,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局、国家档案局修订了中国证监会、国家秘密保护局、国家档案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规定》。修订后的规定以“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若干规定”为标题发布,并与《境外上市规定》一起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修订条文的主要修订之一是扩大适用范围,以涵盖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这与海外上市条例保持一致。修订后的规定要求,除其他外,(a)境内公司计划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境外上市实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相关个人或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构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应当首先依法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b)境内公司计划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境外上市实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相关个人和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其他任何文件、资料,如泄露将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应严格履行国家适用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我公司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和其他中国法律法规未遵守或被认为未遵守上述保密和档案管理要求的,可能导致相关主体因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 2022 〕 2号)及其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已从中国当局收到从事目前在中国开展的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许可或批准,并且没有拒绝任何许可或批准。此类许可、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排污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等。下表提供了我们中国子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和权限的详细信息:
| 公司 | 许可证/权限 | 发证机关 | 有效性 | |||
| EZGO HK | 商业登记证 | 公司注册处处长香港特别行政区 | 2024年2月13日- 2026年2月12日 |
|||
| 常州EZGO | 营业执照 | 常州市武进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6月12日-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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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EZGO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 常州市武进行政审批局 | 2021年12月10日-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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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朗逸 | 营业执照 | 常州市武进行政审批局 | 2021年8月6日- 长期 |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 Law Offices(Fouzhou)所告知,我们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VIE均不在中国证监会、中国网信办(“CAC”)或任何其他批准VIE运营所需的政府机构的许可要求范围内,因此没有拒绝此类许可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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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中国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要求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VIE就我们的海外上市或证券发行计划寻求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我们公司、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或VIE或其任何子公司也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关于任何证券发行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然而,由于中国政府的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发布的,官方指南和相关实施规则尚未发布,因此高度不确定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或接受外国投资并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产生何种潜在影响。中国石油集团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可能在未来颁布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要求我公司、常州EZGO、VIE或其子公司在美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发行证券前获得中国当局的监管批准或对在中国拥有广泛业务的公司的集资或其他活动施加限制的其他规则和规定,可能会对EZGO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子公司以及在中国的其他非VIE子公司开展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EZGO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部分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中国政府还可能随时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干预或影响EZGO的运营,这可能导致其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其普通股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详见第27页,以讨论这些法律和运营风险以及在决定购买EZGO证券之前应考虑的其他信息。如果(i)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VIE未获得或维持任何必要的许可或批准,(ii)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或(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而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我们、我们的子公司和VIE可能会受到中国相关监管机构的制裁,包括罚款和处罚,吊销常州EZGO、VIE及其子公司和其他非VIE子公司的许可证并暂停这些实体的业务,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受到限制或限制、监管命令,包括要求常州EZGO、VIE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非VIE子公司停止收集或处理数据、诉讼或负面宣传的禁令、将EZGO的证券在纳斯达克摘牌以及其他形式的制裁,这可能会对其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A. [保留]
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C.要约的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D.风险因素
投资EZGO的普通股具有很强的投机性,涉及到很大程度的风险。您应仔细考虑以下风险以及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所有其他信息,包括“前瞻性陈述”和“第5项”标题下讨论的事项。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然后再决定对EZGO的普通股进行投资。我们是一家在中国有大量业务的控股公司,受制于在许多方面与美国不同的法律和监管环境。下文讨论的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支付股息的能力以及EZGO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目前不知道或我们目前认为不重要的其他风险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支付股息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
此类风险并非详尽无遗。我们可能面临我们目前未知或我们认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并不重要的额外风险。已知和未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对EZGO通过常州EZGO、VIE、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在中国的非VIE子公司开展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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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汇总
EZGO的业务受到本年度报告中标题为“风险因素”部分和其他部分所述的众多风险的影响。下面列出的主要风险以及您应该考虑的其他风险在标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中进行了更全面的讨论,您应该完整阅读该部分。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受制于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一般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不明原因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中的nties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
| ● | 我们可能会受到互联网零售商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监管变化的不利影响。 |
| ● |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EZGO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可能会迅速变化,几乎不会提前通知,这可能导致EZGO的运营和EZGO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 | 对货币兑换或出境资本流动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中国收入的能力。 |
| ● |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这些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
| ● | 中国关于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于中国实体的监管规定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我们筹集的任何融资(包括根据本年度报告进行的任何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EZGO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要求的能力,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汇款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获得这些实体的运营所产生的现金的能力。 |
| ● | 中国证监会发布《寻求在国外市场发行其证券的中资公司境外上市规定》。中国政府可能会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EZGO继续向投资者发售其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其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
| ● | 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本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EZGO目前几乎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其子公司在中国进行的,其几乎所有资产都位于中国。EZGO的现任董事和高级职员大多数是中国国民和居民,他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EZGO股东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这些人送达程序,或针对我们或他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
| ● | 如果PCAOB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充分检查,根据HFCA法案,EZGO的普通股可能会被摘牌或禁止交易。EZGO普通股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EZGO普通股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PCAOB无法进行充分检查,也就剥夺了EZGO股东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利益。此外,AHFCA法案阿门ed HFCA法案,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没有接受PCAOB检查,从而可在两年而不是三年后禁止EZGO的普通股交易并退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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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与EZGO通过常州EZGO、VIE、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在中国境内的非VIE子公司开展业务运营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行业包括但不限于:
| ● | 我们将来可能会蒙受损失。 | |
| ● | 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执行我们的战略,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 我们的营销策略,即吸引和增加销售给更多样化的用户群体,可能不会成功。 | |
| ● | 我们在电动自行车配件市场面临激烈的竞争,如果不能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和客户。 | |
| ● |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可能不时出现质量问题,这可能导致销量下降,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声誉。 | |
| ● | 如果人员或财产受到我们产品的损害,我们可能会受到产品责任索赔,我们可能会被迫进行产品召回或采取其他行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 我们的产品受制于安全和其他标准,未能满足这些强制性标准将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外商投资法》的影响。 |
| ● | 我们之前的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管辖。我们也有目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合同约定。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这可能不会像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那样为您提供更多保护。 |
| ● | 此前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VIE欠下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方投资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
| ● | 如果实体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我们的子公司持有的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的能力。 |
与EZGO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除了上述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外,我们还受到与EZGO普通股相关的风险的约束,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 | EZGO普通股的活跃交易市场可能无法持续且EZGO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出现较大波动。 |
| ● | EZGO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这可能导致EZGO的股东蒙受重大损失。 |
| ● | 我们可能无法维持在纳斯达克的上市,这可能会限制EZGO的股东进行EZGO证券交易的能力,并使我们受到额外的交易限制。 |
| ● | 因为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股息,所以您必须依靠EZGO普通股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
| ● | 与我们之前的注册直接发行相关的限制性契约可能会限制我们获得未来融资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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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受中国公司普遍适用的多项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与英美法系不同,它是一种法律案件作为判例价值有限的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开始颁布全面的经济事务法律法规体系。过去四十年立法的总体效果显着增加了对各种形式的外国或私营部门在中国投资的保护。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较新,且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快速演变,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并不总是统一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涉及不确定性。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然而,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与更发达的法律体系相比,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可能更加困难。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可能具有追溯效力的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因此,我们可能要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这些不确定性,包括我们的合同权利、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范围和效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任何未能对中国监管环境变化做出反应的情况,都可能对EZGO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子公司以及中国其他非VIE子公司开展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其持续经营的能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或《意见》,并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如推进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概念境外上市公司风险和事件、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要求等类似事项。
2021年12月28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颁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其中迭代了任何控制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寻求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我们认为,EZGO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子公司以及中国其他非VIE子公司开展的运营不会被视为上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数据处理商”,但是,《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正在制定过程中,《意见》对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将如何解释、修订和实施仍不明确。因此,仍不确定中国政府当局将如何对海外上市进行一般监管,以及我们是否需要获得任何特定的监管批准。此外,如果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随后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EZGO就任何后续发行获得批准,EZGO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批准,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其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其证券的能力。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规定》。境外上市规则适用于发行人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和/或上市,发行人为(i)中国境内公司和(ii)在境外注册成立且在中国有实质性业务的公司。境外上市规则规定,该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股票市场上市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海外上市条例可能会在未来对我们施加额外的合规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获得海外上市条例下的备案程序许可。我们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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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加强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的监督和控制。中国政府当局采取的此类行动可能随时通过常州EZGO、VIE、其子公司和其他在中国的非VIE子公司干预或影响EZGO的运营,而这些都是其无法控制的。因此,任何此类行动可能会对EZGO通过常州EZGO、VIE、其子公司和中国其他非VIE子公司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并显着限制或阻碍其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其证券的能力,并降低此类证券的价值。
有关法律执行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的规则和法规可能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变化的事实,以及中国政府可能随时通过常州EZGO、VIE、其子公司以及中国的其他非VIE子公司干预或影响EZGO的运营的风险,或者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施加更多控制权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可能导致其运营、财务业绩和/或EZGO普通股价值的重大变化或削弱其筹集资金的能力。
中国政府对EZGO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部分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中国政府还可能随时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干预或影响EZGO的运营,这可能导致其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其普通股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 Law Offices(福州)的建议,我们目前不需要就我们的海外证券发行计划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也不需要执行VIE协议。但是,如果VIE或控股公司被要求在未来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或其他外国交易所上市的许可,EZGO将无法继续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无法继续向投资者发售其证券,或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其普通股价格大幅贬值。
中国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管和国有制对中国经济的几乎每个部门实施实质性控制。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因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损害,包括与税收、环境法规、土地使用权、财产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这些辖区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可能会实施新的、更严格的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这将需要我们方面的额外支出和努力,以确保我们遵守此类法规或解释。因此,未来的政府行为,包括任何不继续支持最近的经济改革和恢复到更集中的计划经济或在实施经济政策方面的区域或地方差异的决定,可能会对中国或其特定地区的经济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要求EZGO剥离我们自己当时在中国运营中持有的任何权益。据此,中国政府可能随时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干预或影响EZGO的运营,这可能导致其运营和/或EZGO已注册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例如,中国网络安全监管机构于2021年7月2日宣布,已开始对滴滴全球有限公司(NYSE:DIDI)进行调查,并在两天后下令从智能手机应用商店中下架该公司的应用程序。同样,EZGO的业务分部可能会受到其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所在地区的各种政府和监管干预。我们可能会受到各种政治和监管实体的监管,包括各种地方和市政机构以及政府分支机构。我们可能会因未能遵守现有和新通过的法律法规或处罚而产生必要的增加成本。
此外,我们不确定何时以及是否会被要求获得中国政府的许可,以便在美国或其他外国交易所上市,或在未来订立VIE协议,甚至在获得此类许可时,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尽管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 Law Offices(Fouzhou)认为,我们目前无需获得任何中国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许可,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或订立VIE协议的拒绝,但EZGO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的运营可能会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直接或间接不利影响。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了一种意图,中国政府可能会采取行动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EZGO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其证券的能力,并导致其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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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寻求在国外市场发行其证券的中资公司境外上市规定》。中国政府可能会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EZGO继续向投资者发售其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其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规则》对直接境外上市和间接境外上市的备案监管安排进行了布局,明确了境外市场间接境外上市的认定标准。
境外上市规则适用于发行人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和/或上市,发行人是(i)中国境内公司和(ii)在境外注册成立并在中国有实质性业务的公司。境外上市规则规定,该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股票市场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除其他事项外,境外上市发行人如拟在境外股票市场进行任何后续发行,应通过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主要经营实体,在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材料。所需备案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1)备案报告及相关承诺函和(2)国内法律意见书。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境外发行上市:(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禁止的意向证券发行上市;(二)经国务院有权机关依法审查认定的意向证券发行上市可能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三)最近三年内,境内企业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行为,或其他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四)境内企业目前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尚无明确结论;(五)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持境内企业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境外上市规定对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包括未履行备案义务或从事欺诈备案行为,可能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罚款,严重违规的,相关责任人也可能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
海外上市条例可能会在未来对我们施加额外的合规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获得海外上市条例下的备案程序许可。我们认为,明确禁止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均不适用于我们。在得出这一结论时,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 Law Offices(Fuzhou)的建议,公司目前无需获得中国政府的许可,该许可为批准EZGO通过常州EZGO、VIE、其子公司以及中国境内的其他非VIE子公司的运营和/或发售所必需。EZGO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EZGO继续向投资者发售其证券的能力,对其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其声誉,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其证券(包括EZGO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登记出售的证券)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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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到互联网零售商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监管变化的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广泛监管互联网行业,包括互联网行业公司的外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许可和许可要求。这些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不断发展,其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与中国政府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有关的问题、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由于现行中国监管制度缺乏明确性,我们可能需要遵守额外的法律和许可要求。例如,我们正在向移动设备用户提供移动应用程序,我们正在申请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EDI许可证。不确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是否会被要求获得互联网内容提供的单独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除了EDI许可证之外的ICP许可证。虽然我们认为我们无须取得符合现行市场惯例的此种单独牌照,但无法保证我们未来不会被要求为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申请运营牌照。 |
| ● | 中国对互联网行业不断演变的监管体系可能会导致新的监管机构的建立。例如,2011年5月,国务院宣布成立新的部门,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信部、公安部等参与)。这一新机构的首要作用是促进该领域的政策制定和立法发展,以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与在线内容管理相关的工作,并处理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跨部委监管事项。 |
| ● | 可能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对包括网络零售在内的互联网活动进行规范。如果这些新的法律法规颁布,EZGO的运营可能需要额外的许可证。如果EZGO的运营在这些新规生效时不符合规定,或者如果EZGO未能获得这些新法律法规要求的任何许可证,则可能会受到处罚。 |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与互联网行业有关的可能的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对在中国的互联网业务,包括EZGO通过常州EZGO、VIE、其附属公司以及在中国的其他非VIE附属公司进行的现有和未来对外投资以及其业务和活动的合法性造成了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常州EZGO、VIE、其子公司以及其他非VIE子公司已获得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证或执照,或者将能够维持现有许可证或获得新的许可证。
EZGO的业务,通过常州EZGO、VIE、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在中国的非VIE子公司,受到有关数据隐私和安全的复杂且不断演变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其中许多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更和不确定的解释,并可能导致索赔、处罚、EZGO商业惯例的改变、运营成本增加、其声誉和品牌受损,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通过常州EZGO、VIE、其子公司以及在中国的其他非VIE子公司开展的业务。
在中国,政府当局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加强对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保护。中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要求网络运营者,其中可能包括我们,通过在收集、使用或披露其个人数据之前要求互联网用户的同意,确保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保护个人隐私和一般个人数据的安全性。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各种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包括对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限制,要求他们采取措施防止个人数据被泄露、窃取或篡改。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监管要求在不断发展,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或重大变化,这使得我们在这方面的责任范围变得不确定。这种不断演变的监管要求的一个例子是《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该办法于2021年12月28日颁布,并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该办法除其他外规定,凡寻求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控制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还应接受CAC的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除其他外,评估运营商海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潜在风险。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数据处理活动和境外上市,如果涉及CAC问题或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风险,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 Law Offices(福州)认为,EZGO不受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因为(i)网络安全审查不适用于已完成在美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进一步股权或债务发行;(ii)EZGO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子公司以及中国其他非VIE子公司在业务运营中处理的数据对国家安全没有影响,也可能不会被中国政府当局归类为核心数据或重要数据。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当局不会就网络安全审查对我们的适用性持有相反的观点或解释。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被任何中国政府机构确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也没有被任何中国政府机构告知接受网络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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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简称“《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6月10日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外,2022年7月7日,CAC发布了《跨境数据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跨境数据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向国家网信办申请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三)自去年1月1日起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1万人个人敏感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四)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安全评估需要的其他情形。鉴于《跨境数据安全评估办法》的发布时间较近,且其效力待定,因此普遍缺乏指导意见,其解释和实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2021年11月14日,CAC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或条例草案,该条例适用于在下列情况下处理个人和组织数据出境:(i)为在中国境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目的;(ii)对境内个人和组织进行分析和评估;(iii)处理境内重要数据;(i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条例草案将数据分为三类——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数据处理者将在中国境内收集和生成的数据在中国境外进行转移的,如(i)拟在中国境内境外传输的数据包含重要数据,(ii)关键信息技术基础设施运营商和数据处理商持有超过一百万用户在中国境外进行数据转移的,或(iii)CAC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均需向当地网信办编制数据安全评估报告。同时,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转移出中国境内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向当地网信管理局报告过去一个历年的下列情况:(一)所有数据接收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二)传输数据的类型、数量和用途,(三)存储的地点和期限以及传输数据的使用范围和方法,(四)用户投诉及与传输数据相关的相应处理,(五)违反数据安全及与传输数据相关的相应处理,(vi)所传送数据的重新传送,以及(vii)CAC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对违反草案规定的数据处理者,最高可处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罚款。上述措施和条例草案是否通过、何时通过尚不确定,如果通过,最终版本是否将包含与条例草案相同的规定。
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出台,共同规范中国网络领域涉及个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这些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尽管我们努力遵守与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相关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义务,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所有方面遵守此类新的法律、法规和义务,我们可能会被责令整改并终止任何被监管机构视为不合规并受到罚款和其他制裁的行为。截至本年报出具日,我们未涉及任何被CAC据此进行的网络安全审查调查,也未收到任何这方面的问询、通知、警告、处分。我们认为,我们遵守的是迄今为止CAC已出台的法规和政策。
为了使我们在适用法律生效时保持或实现遵守这些法律,可能需要花费大量资源来不断评估我们的政策和流程,并适应正在或将变得适用于我们的新要求。遵守任何额外或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对EZGO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在中国的非VIE子公司的运营造成重大负担和成本,或要求其改变其商业惯例。虽然我们努力保护用户的隐私和数据安全,并遵守适用于我们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但是,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现有的用户信息保护系统和技术措施将在所有方面根据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被视为足够。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适用的数据隐私法律法规,包括在收集必要的最终用户同意和向最终用户提供有关我们使用其个人数据的充分信息方面,可能会导致监管机构的罚款和处罚、政府执法行动(包括要求我们以某种方式停止收集或处理数据的强制执行令)、诉讼和/或负面宣传。针对我们的诉讼-监管、民事或其他-可能会迫使我们在此类诉讼的辩护或解决以及相关的补救方面花费资金和投入资源。如果现有或未来的法律法规的解释或实施方式与我们当前的业务惯例不一致或要求对这些惯例进行更改,则EZGO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子公司以及在中国的其他非VIE子公司开展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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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与劳动相关的法规在中国的执行可能会对EZGO通过常州EZGO、VIE、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在中国的非VIE子公司开展的业务及其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要求,雇主必须与全职雇员签订书面雇佣合同。所有雇主必须向其雇员补偿至少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可处以罚款、赔偿等行政处分,严重违反可构成刑事犯罪。
中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它加强了对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有权(其中包括)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特定情况下订立无固定条款的劳动合同、领取加班工资以及终止或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雇员的保护。根据2011年7月1日生效的《中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基金管理条例》,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基金计划,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全部或部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基金。
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在演变中,我们的就业实践可能并不总是被视为符合新的法律法规。如果我们因劳动争议或调查而受到严厉处罚或产生重大责任,EZGO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子公司以及中国其他非VIE子公司开展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项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和代扣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在中国运营的公司被要求参加各种政府强制规定的员工福利缴款计划,包括一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并以相当于EZGO员工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的一定百分比的金额向计划缴款,最高可达当地政府不时在EZGO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子公司和中国其他非VIE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地点规定的最高金额。鉴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对员工福利缴款计划的要求并没有得到一致的执行。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也被要求按照每名员工缴纳时的实际工资,代扣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我们可能会因未足额支付员工福利和未足额代扣个人所得税而被征收滞纳金和罚款,EZGO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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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条件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EZGO通过常州EZGO、VIE、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在中国的非VIE子公司开展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EZGO几乎所有的业务运营都是通过常州EZGO、VIE、其子公司和其他非VIE子公司在中国进行的,并且EZGO几乎所有的销售都是在中国制造的。据此,EZGO通过常州EZGO、VIE、其附属公司及其他在中国的非VIE附属公司开展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一般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整个中国持续经济增长的影响。
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程度、发展水平、增长速度、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等。尽管中国政府自1970年代末以来一直在实施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权以及在工商企业中建立更好的公司治理,这些通常被视为对外国商业投资的积极发展,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的很大一部分仍归中国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继续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分配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待遇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
虽然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增长并不均衡,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速度一直在放缓。政府的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任何旨在提振中国经济的刺激措施都可能导致更高的通胀,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某些运营成本和费用,例如员工薪酬和办公室运营费用,可能会因更高的通货膨胀而增加。此外,中国政府在过去实施了一些控制经济增长速度的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经济活动下降,进而可能导致对通过常州EZGO、VIE、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在中国的非VIE子公司提供的EZGO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减少,从而对其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22年底以来,锂电原材料持续高位回落,最大跌幅达85%。截至2025年9月30日和2024年9月30日,锂电池原材料仍维持较低水平,对公司锂电池销售形成较大支撑。因此,最近的通胀压力并未对EZGO通过常州EZGO、VIE、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在中国的非VIE子公司开展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对货币兑换或出境资本流动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中国收入的能力。
我们所有的收入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人民币目前可在“经常账户”下进行兑换,其中包括股息、贸易和与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但需要在“资本账户”下获得适当政府当局或指定银行的批准或注册,其中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贷款,例如我们可能从在岸子公司获得的贷款。目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购买外币用于结算“经常账户交易”,包括向我们支付股息,而无需经过外管局的批准。然而,相关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限制或取消我们未来为经常账户交易购买外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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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以来,中国政府当局对境外资本流动实施了更严格的限制,包括对某些行业的“非理性”境外投资加强审查,以及超四种“异常”境外投资,它们分别是:
| ● | 通过成立仅几个月没有实质性操作的企业进行投资; |
| ● | 金额远超在岸母公司注册资本且未得到其财务报表所示经营业绩支持的投资; |
| ● | 投资于与在岸母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标的;以及 |
| ● | 涉嫌非法转移资产或非法经营地下钱庄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异常投资。 |
2017年1月26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实性合规核查的通知》,收紧了跨境交易和跨境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合规核查。此外,《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列出了某些敏感行业,这些行业在将投资资金汇至境外之前须遵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的预先批准要求,这使我们在境外投资活动方面受到更多的批准要求和限制。由于我们在中国的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以人民币计价的,因此任何现有的和未来对货币兑换或对外资本流动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利用人民币产生的收入为EZGO在中国境外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进行投资、偿还我们在中国境外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以外币向EZGO的股东(包括EZGO普通股持有人)支付股息的能力。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这些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2014年7月4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专用工具进行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37号文,取代了此前外管局于2005年10月21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通过境外专用工具从事融资和入境投资有关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俗称外管局75号文)。2015年2月13日,外管局进一步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有关外汇管理的通知》,即外管局13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外管局13号文对外管局37号文进行了修订,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以该等中国居民合法拥有的资产或境内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在符合条件的银行而非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地方银行自2015年6月1日起,根据外管局37号文,直接受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首次外汇登记和修正登记。
这些通告还要求在与特殊目的载体有关的任何重大变化(例如中国居民增加或减少出资、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的情况下修改登记。如果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居民未能完成规定的外管局登记,该特殊目的载体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并且该特殊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目前尚不清楚这项规定以及未来有关离岸或跨境交易的任何规定将如何由中国相关政府机构解释、修订和实施,我们也无法预测这些规定将如何影响EZGO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子公司以及中国其他非VIE子公司开展的业务运营或未来战略。未能遵守上述各项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逃避外汇管制承担责任。这可能对EZGO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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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管局37号文和外管局13号文的规定,作为中国居民的EZGO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其对我公司的投资受外管局37号文或其他外汇行政法规的监管。据我们所知,EZGO的直接或间接持有我公司BVI控股公司股份且为我们所知的中国居民股东已根据外管局37号文和外管局13号文完成了对我公司对外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我们已采取措施通知我们知道是中国居民的普通股的重要实益拥有人他们的申报义务。然而,我们可能并不总是完全知晓或告知所有必需进行此类登记的EZGO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的身份,我们可能并不总是能够迫使他们遵守所有相关的外汇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EZGO的所有股东或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将始终遵守,或在未来进行或获得所有相关外汇法规要求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此类个人未能或无法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公司分配股息或从我们公司获得外汇主导贷款的能力,或阻止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因此,EZGO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的业务运营以及向EZGO股东进行分配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这些外汇法规还相对较新,其解释和实施也在不断演变,因此不清楚这些法规,以及未来有关离岸或跨境交易的任何法规,将如何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解释、修订和实施。我们无法预测这些规定将如何影响EZGO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或未来战略开展的业务运营。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汇法规要求的必要备案和登记。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EZGO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前景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关于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于中国实体的监管规定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我们筹集的任何融资的收益,包括根据本年度报告进行的任何发行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EZGO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ZGO是一家在BVI注册成立的公司,其结构为一家控股公司,通过其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在中国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在使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后续发行的募集资金时,EZGO可以向其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但须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并受到金额限制,或者EZGO可以向其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此外,EZGO向其中国子公司提供的用于为其活动融资的贷款不能超过其各自的项目总投资金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或其净值的2.5倍以及对其中国子公司的出资,需在对外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备案并在中国其他政府部门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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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或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取代《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外管局19号文,对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流动和使用进行规范,不得将人民币资本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或偿还已转让给第三方的银行贷款。虽然外管局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但也重申了外商投资公司的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用途的原则。因此,目前尚不清楚外管局是否会在实际实践中允许这类资金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重申外管局19号文规定的部分规则,但将禁止使用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改为禁止使用该资本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违反外管局19号文、外管局16号文,可处以行政处罚。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可能会显着限制我们将我们持有的任何外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或后续发行的净收益)转移至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子公司为EZGO在中国的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中国实体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就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就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出资而言。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发行或后续发行的收益以及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为其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EZGO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可能会阻止所维持的现金离开中国,限制将现金部署到其子公司的业务中,并限制向美国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这可能会对EZGO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控制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我们收到的收入基本上全部是人民币,我们的现金大部分是人民币。在我们的公司结构下,BVI控股公司EZGO主要依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其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现行中国外汇法规,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和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在内的经常账户项目的支付,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因此,在现有的汇兑限制下,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产生的现金可以作为外币股息支付给EZGO,而无需事先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得到相应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中国政府也可能在未来酌情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VIE转移现金的能力。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币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从中国子公司向境外子公司、跨境以及向EZGO的股东(包括美国股东)支付外币股息。这些外汇限制和限制可能会阻止维持的现金离开中国,并限制我们向EZGO和美国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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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向其各自股东分配收益的能力受到限制。一方面,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仅从其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累计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资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根据中国相关规则和规定酌情将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备用金和工作人员福利、奖补资金不能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此外,如果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股东之间的VIE协议,我们可以获得VIE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最重要的是,能够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VIE的财务报表与我们的控股公司EZGO的财务报表合并,出于会计目的,我们是VIE的主要受益人,考虑到常州EZGO提供的服务。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合同安排和公司Structure”于本年度报告中。VIE协议不等同于股权所有权,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VIE协议清偿VIE所欠款项的能力。例如,VIE的受合同约束的股东可能会因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未能为我们的利益行事或损害我们的利益而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协议。而且,由于这些股东,而不是常州EZGO,是VIE的实际股东,我们无法作为VIE的股东独立行使任何权利,并迫使VIE将其收益分配给我们。此外,VIE协议的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从未在中国的法院进行过测试。如果任何相关合同条款最终被中国法院或其他政府当局认定为不可执行,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面临能力下降或完全无法获得VIE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这些限制和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VIE协议结清所欠款项的能力以及我们子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
此外,EZGO向我们中国子公司进行的任何资金转移,无论是作为股东贷款还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增加,都需要遵守国家外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机构规定的一系列程序要求。这可能会阻碍或延迟EZGO将现金部署到其子公司和VIE业务中,这可能会对EZGO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EZGO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公司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2008年1月生效并于2017年2月和2018年12月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一般须对其全球收入征收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被定义为对企业的制造和经营、人员和人力资源、财务和财产进行物质和整体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此外,国家税务总局(SAT)于2009年4月发布的一份名为SAT 82号文的通函规定,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某些离岸注册企业,如果以下人员位于或常驻中国,则将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财务和人事决策机构;关键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和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继SAT 82号文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份公告,称为SAT Bulletin 45,于2011年9月生效,为SAT 82号文的实施提供了更多指导,并明确了这类“中国控制的离岸注册居民企业”的报告和备案义务。SAT Bulletin 45提供了确定居民身份的程序和行政细节以及确定后事项的行政管理。尽管SAT 82号文和SAT公告45均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个人控制的企业,但SAT 82号文和SAT公告45中规定的确定标准可能反映了SAT关于在确定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无论这些企业是由中国企业、中国企业集团控制还是由中国或外国个人控制。
我们不认为EZGO作为一家在BVI注册成立的公司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因此我们不认为EZGO是一家中国居民企业,尽管我们管理团队的所有成员以及我们离岸控股公司的管理团队都位于中国。然而,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是中国居民企业,可能会产生若干不利的中国税务后果。首先,我们将对我们的世界性收入征收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这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的净收入。此外,我们还将承担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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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如果我们支付给EZGO股东的股息以及出售我们股份的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则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非中国企业的税率为10%,非中国个人的税率为20%(在每种情况下,均受任何适用的税收条约的规定的约束)。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EZGO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要求享受其税务居住国与中国之间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普通股的投资回报。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预扣税责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境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可能不符合享受某些条约利益的条件。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我们作为非居民企业,即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或场所在中国境内未履行实际管理职能,或虽在中国境内没有办事处或场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或产生收入的企业,将被征收10%的代扣代缴税率。根据香港与中国大陆之间的特别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公司25%以上的股权,该税率可降至5%。常州EZGO由EZGO的全资子公司EZGO HK持有95.24%股权。据此,EZGO HK可能有资格就常州EZGO的分配征收5%的税率。根据2009年2月20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红利条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这些条件包括:(1)纳税人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以及(2)从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的法人股东必须在收到股息之前的连续12个月内连续达到直接所有权门槛。此外,根据2018年4月1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条约“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以及所得所得的权利和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人。对需要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条约对应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综合分析,并考虑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或安排,对股息红利享有较低税率的权利受国家税务总局60号文(“60号文”)的约束。60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享受减免的预扣税,无需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前置审批。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评估,经确认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规定标准,直接适用减征后的代扣代缴税率,并在办理报税时备案必要的表格和证明文件,由相关税务机关进行税后备案审查。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有权根据税收协定就从WFOE收到的股息享受任何优惠的预扣税率。
中国税务机关加强对收购交易的审查可能会对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潜在收购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非中国居民企业股份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或SAT 698号文,境外投资者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或者“间接转让”方式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且该境外控股公司位于(i)实际税率低于12.5%的税务管辖区或(ii)不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征税的,境外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将审查间接转让的真实性质,如果税务机关认为外国投资者为逃避中国税收采取了“滥用安排”,则可能无视海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并对间接转让重新定性,因此,该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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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移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7,以取代国家税务总局698号文中有关“间接转移”的现有规定,而国家税务总局698号文的其他规定仍然有效。根据SAT Bulletin 7,如果非居民企业在没有任何正当经营目的且旨在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则该间接转让必须重新归类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为评估中国应税财产的间接转让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必须综合考虑与间接转让有关的所有安排,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SAT公告7中规定的因素。SAT Bulletin 7还规定,非中国居民企业以低于公允市场价值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关联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调整。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作为税源有关事项的公告》,即SAT公报37,废止了SAT公报7关于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税种的时限的整个698号文和规定。根据SAT公报37,《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应当包括转让股票股权等股权投资资产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总额扣除股权净值的余额,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订立业务合同,涉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的,该非居民企业的不含税收入作为含税收入处理,据此计算缴纳税款,合同约定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应纳税款的。
SAT Bulletin 7和SAT Bulletin 37的应用非常有限,因为这些规定是新发布的,分别于2015年2月和2017年12月生效。在SAT 698号文生效期间,部分中介控股公司实际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检查,因此非中国居民投资者被视为转让了中国子公司,中国公司税款被相应评估。我们或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会面临根据SAT Bulletin 7和SAT Bulletin 37被征税的风险,并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AT Bulletin 7和SAT Bulletin 37,或证明我们或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不应根据SAT Bulletin 7和SAT Bulletin 37被征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或此类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对EZGO的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要求的能力,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汇款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获得这些实体的运营所产生的现金的能力。
EZGO是一家在BVI注册成立的公司,结构为一家控股公司。EZGO可能需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就股权进行股息和其他分配,以满足EZGO的流动性需求。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EZGO支付股息。此外,EZGO的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至少拨备其各自的累计利润的10%(如有),以拨付若干储备资金,直至拨备总额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EZGO的中国子公司也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至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此外,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对EZGO子公司分配股息或向其支付款项的能力的任何限制可能会限制EZGO满足其流动性需求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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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依赖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 Law Offices(福州)的意见,即根据并购规则,我们不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事先批准。然而,并购规则将如何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可能会受到与并购规则相关的任何新的法律、规则、法规或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的约束。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随后确定我们需要就任何未来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者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当局在我们上市前颁布任何解释或实施规则,要求我们就任何未来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政府批准,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不利行动或制裁。在任何此类事件中,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EZGO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在中国的非VIE子公司的运营处以罚款和处罚,限制其在中国的运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任何未来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可能对其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完成任何未来发行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任何未来的发售。因此,如果您在结算和交付的预期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您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这种结算和交付。
此外,2011年9月生效的商务部发布的安全审查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均受到商务部的严格审查,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此外,根据安全审查,将导致取得关键农产品、能源和资源、装备制造、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技术、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金融服务、技术部门等某些关键部门资产实际控制权的外国投资,需事先获得指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未来,EZGO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实现业务增长。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非常耗时,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或其当地同行的批准,都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目前尚不清楚EZGO通过常州EZGO、VIE、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在中国的非VIE子公司开展的业务运营是否会被视为所处行业引发“国防与安全”或“国家安全”担忧。然而,商务部或其他政府机构可能会在未来发布解释,认定EZGO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在中国的非VIE子公司开展的业务处于受证券审查监管的行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未来在中国的收购,包括通过与目标实体达成合同控制安排的方式进行的收购,可能会受到严格审查或禁止。EZGO扩大业务或通过未来收购保持或扩大市场份额的能力本身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根据《并购规则》,如果中国实体或个人计划通过该实体或个人合法注册成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合并或收购其相关中国实体,则该合并和收购须经商务部审批。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就我们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并购获得商务部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无法保证,如果我们计划进行收购,我们可以就我们的并购获得商务部或任何其他相关中国政府机构的此类批准,如果我们未能获得这些批准,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暂停我们的收购并受到处罚。有关该等批准要求的任何不确定性可能对EZGO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公司结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公开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由于这些意见是近期出台的,官方指导意见和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现阶段对这些意见的解读仍不明确。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随后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EZGO获得其对未来任何后续发行的批准,那么EZGO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批准,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其向中国境外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其证券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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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监管机构通过常州EZGO、VIE、其子公司以及在中国的其他非VIE子公司对EZGO的运营进行调查或检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
外国机构对位于中国境内的文件或信息的任何披露都可能受到管辖限制,必须遵守中国的国家保密法,该法律将“国家机密”的范围广泛定义为包括涉及经济利益和技术的事项。无法保证美国联邦或州监管机构或机构提出的调查或检查EZGO通过常州EZGO、VIE、其子公司以及在中国的其他非VIE子公司的运营的请求将由我们、由向我们提供服务的实体或与我们有关联的实体履行,而不违反中国法律要求,尤其是由于这些实体位于中国。此外,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任何这些监管机构对我们设施的现场检查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
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本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
EZGO是一家根据BVI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EZGO通过常州EZGO、VIE、其子公司以及其他非VIE子公司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业务,其几乎所有资产均位于中国。此外,EZGO的大多数现任董事和高级职员,包括Jianhui Ye先生、Zebin Zhao先生、TERM1 Ling Yuehan先生、Peiyao Jin女士、Guanghui Yang先生和Zhengo Wu先生均为中国国民和居民,其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您可能难以对我们或中国大陆境内的人员实施过程送达。您也可能难以在美国法院执行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作出的判决,因为他们目前均不居住在美国或拥有位于美国的大量资产。此外,中国法院是否会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此类人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根据法域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书面安排,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判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如果PCAOB无法充分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根据HFCA法案,EZGO的普通股可能会被摘牌或禁止交易。EZGO普通股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EZGO普通股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PCAOB无法进行充分检查,也就剥夺了EZGO股东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利益。此外,AHFCA法案修订了HFCA法案,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没有接受PCAOB检查,从而可以禁止EZGO的普通股交易并在两年而不是三年后退市。
HFCA法案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HFCA法案规定,如果SEC认定一家公司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接受PCAOB的检查,SEC应禁止此类普通股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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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有关实施HFCA法案的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的临时最终规则。如果SEC认定一家公司在随后由SEC建立的流程下有“非检查”年,该公司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则。SEC正在评估如何实施HFCA法案的其他要求,包括上述上市和交易禁止要求。此外,AHFCA法案对HFCA法案进行了修订,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未接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从而,将缩短EZGO的证券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法案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在根据HFCA法案的设想确定PCAOB是否因一个或多个当局在该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提供了一个框架。
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了对其实施HFCA法案的规则的最终修订。此类最终规则确立了SEC将遵循的程序:(i)确定注册人是否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SEC认定的注册人已提交年度报告,并附有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PCAOB由于该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以及(ii)根据HFCA法案连续三年禁止作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的发行人进行交易。SEC开始为2020年12月18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确定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必须遵守其被认定的每一年的年度报告中的提交和披露要求。如果注册人根据其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被确定为委员会确定的发行人,则注册人将被要求在其涵盖截至2026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文件中遵守提交或披露要求。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没有,也不期望根据HFCA法案被SEC认定。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认定报告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原因是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PCAOB在其认定报告中列入了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本报告不包括我们的前任审计师Wei,Wei & Co.,LLP或我们的现任审计师HTL International,LLC。
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证监会、财政部签署了《议定书声明》。协议声明的条款将允许PCAOB完全访问审计工作底稿和其他信息,以便可以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已获得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完全准入,并投票决定撤销此前的2021年认定报告,相反。因此,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该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根据HFCA法案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被确定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然而,PCAOB是否会继续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令其满意的检查和调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以及我们的审计师控制的若干因素,包括中国当局所采取的立场。PCAOB预计将在未来继续要求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的检查和调查,并表示已经制定了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的计划。根据HFCA法案,PCAOB必须每年就其检查和调查完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作出决定。作为“证监会认定发行人”的可能性和退市风险可能会继续对我国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如果PCAOB再次因任一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当局采取的立场而在中国大陆或香港遇到检查和调查的障碍,PCAOB将酌情根据HFCA法案作出决定。
此外,近期各股权研究机构在考察了中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关联方交易、销售实践和财务报表后,发布了关于中国公司的报告,这些报告导致了美国国家交易所的特别调查和暂停上市。对我们的任何类似审查,无论其缺乏价值,都可能导致EZGO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跌,分流管理资源和精力,导致我们为自己抵御谣言而产生费用,并增加我们为董事和高级职员保险支付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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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前审计师Wei,Wei & Co.,LLP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Wei,Wei & Co.,LLP总部位于纽约州法拉盛,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最后一次检查于2025年9月完成。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现任审计师HTL International,LLC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HTL International,LLC总部位于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
尽管有上述规定,未来,如果中国监管机构发生任何监管变化或采取任何步骤,不允许我们的审计师向PCAOB提供位于中国的审计文件以供检查或调查,EZGO的股东可能会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任何非由审计师出具且经PCAOB完全检查的审计报告,或PCAOB对在中国开展的审计工作缺乏检查导致PCAOB无法定期评估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及其质量控制程序,都可能导致无法保证我们的财务报表和披露是充分和准确的,那么这种缺乏检查可能导致EZGO的证券从证券交易所退市。最近的事态发展将给我们根据招股说明书进行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考虑了此类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资源充足性、地理覆盖范围或经验后,纳斯达克或监管机构是否会对我们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
如果此类审计师不受PCAOB检查,SEC可能会提出可能对我们产生影响的额外规则或指导。例如,2020年8月6日,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WG)向时任美国总统发布了《关于保护美国投资者免受中国公司重大风险的报告》。这份报告建议SEC实施五项建议,以解决那些没有为PCAOB提供足够权限来履行其法定任务的司法管辖区的公司。这些建议的一些概念随着《HFCA法》的颁布而得到实施。然而,其中一些建议比HFCA法案更为严格。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的审计师没有接受PCAOB的检查,报告建议,一家公司退市前的过渡期将于2022年1月1日结束。
SEC宣布,SEC工作人员正在为有关HFCA法案实施的规则准备一份综合提案,以解决PWG报告中的建议。目前尚不清楚SEC何时完成其规则制定,这些规则何时生效,以及PWG建议中的哪些内容(如果有的话)将被采纳。除了HFCA法案的要求之外,这一可能的法规的影响尚不确定。虽然我们了解到,中国证监会、SEC和PCAOB就在中国对PCAOB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进行了对话,但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遵守美国监管机构规定的要求。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导致EZGO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并且EZGO的证券可能会比HFCA法案要求的更早被摘牌并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届时EZGO的证券无法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则此类摘牌将严重损害在需要时出售或购买EZGO普通股的能力,而与潜在摘牌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EZGO普通股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PCAOB无法在中国全面进行检查,从而使其无法全面评估我们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质量控制程序,我们、EZGO的股东和EZGO证券的潜在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可能会使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在中国境外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更难评估,这可能导致EZGO的股东和我们股票的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这可能对其证券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美国和中国的新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在纳斯达克上市EZGO普通股的能力,这可能会严重损害其普通股的市场和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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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将来可能会蒙受损失。
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持续经营净亏损分别约为386万美元、586万美元和946万美元。我们预计,我们的运营费用(例如销售费用、营销费用和研发费用),连同一家成长中的上市公司的一般管理费用,将继续是巨大的。虽然我们正在实施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措施,包括在处置我们以前与VIE相关的业务后精简我们的运营,但由于上市公司的要求以及我们开发和营销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努力,某些费用可能会增加。这些努力可能证明比我们目前预期的更昂贵,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增加足够的收入来抵消这些更高的费用。由于上述和其他因素,我们可能在未来产生净亏损,并可能无法在可预见的未来实现或保持中期或年度盈利。
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执行我们的战略,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为了适应我们的增长,我们预计我们将需要实施各种新的和升级的运营和财务系统、程序和控制,包括改进我们的会计和其他内部管理系统。我们还需要继续扩大、培训、管理和激励我们的员工队伍,并管理我们与客户和第三方供应商的关系。所有这些努力都涉及风险,将需要大量的管理努力和大量的额外支出。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执行我们的战略,任何不这样做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营销策略是吸引并增加销售给更多样化的客户群体,这可能不会成功。
要长期发展业务,我们必须在销售产品和服务方面取得成功,并将我们的品牌经验推广到更广泛和更多的客户群中。我们还必须执行我们的多元化战略,同时不对拥有核心客户的品牌实力造成不利影响。未能成功推动对我们的电池单元和电池组以及电子控制系统的需求,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电动自行车配件市场面临激烈的竞争,如果不能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和客户。
新技术和增强技术或将增加电动自行车配件行业的竞争。竞争加剧可能会降低我们的盈利能力、市场份额、客户基础和品牌认知度。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与当前或未来的竞争对手竞争,此类竞争压力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可能不时出现质量问题,这可能导致销量下降,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声誉。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可能包含设计和制造缺陷。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检测并修复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的所有缺陷。不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收入损失、重大保修和其他费用,并损害我们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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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员或财产受到我们产品的损害,我们可能会受到产品责任索赔,我们可能会被迫进行产品召回或采取其他行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销售或租用的产品受到产品责任索赔。因此,在我们的平台上销售此类产品可能会使我们面临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关的产品责任索赔,并可能需要产品召回或其他行动。受到此类伤害或损害的第三方可能会对我们作为产品的零售商和制造商提出索赔或法律诉讼。未来,如果我们的任何产品,包括从我们的供应商采购的任何系统或零件,被证明存在缺陷或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在不同时间,自愿或非自愿地发起召回。此类召回,无论是自愿或非自愿的,还是由我们或我们的供应商设计或制造的系统或组件引起的,都可能涉及大量费用,并可能对我们在目标市场的品牌形象以及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产品受制于安全和其他标准,未能满足这些强制性标准将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司电池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国家标准GB/T 36972-2018,该标准于2018年12月28日正式发布,于2019年7月1日实施。不达标的锂电池可能会被客户退货,损害我们的声誉,并使我们受到额外的监管行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与商业伙伴的关系以及在业内的声誉。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电动自行车和电池的大部分销售和租赁都依赖于我们的核心客户。我们与核心客户关系的任何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销售电池方面依赖我们的四个主要客户,包括宁波奕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常州科派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星瑞和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电池销售的约30%、27%、20%和12%。我们在销售电池方面依赖我们的三个主要客户,包括宁波奕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科普迪能源有限公司和广州盛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电池销售的约40%、28%和14%。我们在电池销售方面依赖三个主要客户,包括宁波奕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百亚科技有限公司及常州柯皮迪能源有限公司,各自分别占我们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电池销售的约51%、26%及16%。
我们依赖两个主要客户,江苏比亚桥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友昂科技有限公司,这两个客户分别占我们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电动自行车销售收入的约56%和36%。我们依赖一个主要客户——友昂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占我们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电动自行车销售收入的约86%。我们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方面依赖我们的两个主要客户,包括派赛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江苏比亚桥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电动自行车销售收入的约35%和20%。与我们的业务伙伴的任何纠纷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留住核心管理团队和其他关键人员的能力。
我们的表现取决于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持续服务和表现,因为他们预计将在指导实施我们的业务战略和未来计划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来看,公司前任董事刘奇翔先生于2025年7月30日辞职,我司前任首席财务官Jingyan Wu女士于2025年8月31日辞职。虽然我们能够于2025年7月31日任命吴振国先生为新董事,并于2025年9月4日任命岳翰凌先生为新的首席财务官,但如果我们的任何现任董事或我们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其服务或受雇,则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以可接受的成本或根本无法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者。关键人员失去服务或未来无法识别、雇用、培训和留住其他合格和管理人员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依靠我们的研发人员进行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如果我们的任何关键研发人员要离开我们,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及时获得同等称职的研发人员,或者根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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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员工的竞争非常激烈,我们可能无法吸引和留住支持我们业务所需的高技能员工。
我们相信,我们的成功取决于员工的努力和才能,包括管理团队和财务人员。我们未来的成功取决于我们持续吸引、发展、激励和留住高素质和高技能员工的能力。高技能人才竞争异常激烈。我们可能无法以与我们现有薪酬和薪酬结构一致的薪酬水平聘用和保留这些人员。与我们竞争有经验的员工的许多公司拥有比我们更多的资源,并且可能能够提供更有吸引力的雇佣条件。
此外,我们在培训员工方面投入了大量时间和费用,这增加了他们对可能寻求招聘他们的竞争对手的价值。如果我们未能留住我们的员工,我们可能会在雇用和培训他们的替代者方面产生大量费用,我们的服务质量和我们为客户服务的能力可能会下降,从而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域名、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依靠知识产权法和合同安排的结合,包括与我们的员工、合作伙伴和其他人的保密协议,来保护我们的所有权。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从中国获得八项注册专利,涉及应用于我们的电芯制造、电池包装和二冲程永磁发动机以及电动自行车制造的技术。我们还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1个商标,在中国注册了4个版权。见“第4项。公司信息-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
在中国,知识产权的登记、维护和执行往往比较困难。法定法律法规受司法解释和强制执行的制约,可能因缺乏对法定解释的明确指导而无法一致适用。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在中国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对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是困难且代价高昂的,我们采取的措施可能不足以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类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分流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在此类诉讼中胜诉。此外,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会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我们的竞争对手,或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独立发现。在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任何失败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我们的专利可能会到期且可能不会延期,我们的专利申请可能不会被授予并且我们的专利权可能会受到争议、规避、无效或范围限制,我们的专利权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拥有16项注册专利,涉及我们运营的各个方面。然而,根据任何已发布的专利授予的权利可能不会为我们提供专有保护,或者根据任何已发布的专利授予的权利可能不会为我们提供专有保护或竞争优势。从我们的专利申请中发出的任何专利下的权利要求可能不够广泛,无法阻止其他人开发与我们相似或取得与我们相似结果的技术。也有可能别人的知识产权会禁止我们授权。他人拥有的众多专利存在于我们已经开发和正在开发我们的技术的领域中。这些专利和专利申请可能优先于我们的专利申请,并可能使我们的专利申请无效。最后,除了可能主张优先权的人之外,我们现有的任何专利也可能被其他人以其他方面无效或无法执行为由提出质疑。任何未能延长我们现有专利的情况,或如果我们的专利权被质疑、规避、无效或范围受到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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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是昂贵的辩护,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运营或我们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持有的专利、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一直,并可能在未来不时受到与他人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此外,我们的产品、服务或我们业务的其他方面可能存在侵犯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也可能存在我们不知道我们的产品可能无意中侵权的现有专利。据称与我们的产品或业务的某些方面有关的专利持有人,如果存在任何此类持有人,可能会寻求在中国、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强制执行此类专利。此外,中国专利法的适用和解释以及在中国授予专利的程序和标准仍在演变中,具有不确定性,中国法院或监管机构可能不同意我们的分析。如果我们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为我们的侵权活动承担责任或被禁止使用此类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产生许可费或被迫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此外,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费用,并可能被迫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转移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以抗辩这些第三方侵权索赔,无论其是非曲直如何。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对我们提出的成功许可索赔可能会导致重大的金钱责任,并可能通过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相关知识产权而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全球或中国经济低迷的不利影响。
由于我们的销售主要在中国产生,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中国或全球经济状况的影响。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十年稳步增长,但中国人民银行和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金融当局采取的扩张性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中东、欧洲和非洲出现了对动乱和恐怖主义威胁的担忧,导致石油和其他市场出现波动。中国与其他亚洲国家的关系也受到关注,可能导致或加剧与领土争端有关的潜在冲突。此外,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机械和其他行业的经济前景下滑可能会改变当前或潜在客户的支出优先事项。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一般或特别是与我们的产品供应相关的支出将从当前水平增加或不减少。因此,中国经济或全球经济放缓可能导致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减少,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发现了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如果我们未能制定和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或防止欺诈。
在编制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的财政年度财务报表时,我们发现了重大弱点和其他控制缺陷,包括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截至2025年9月30日,这些实质性弱点仍未得到纠正。正如PCAOB制定的标准所定义,“重大缺陷”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从而有合理的可能性无法及时防止或发现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已确定的一个重大弱点涉及我们缺乏足够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他们对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报告要求有适当的了解,无法正确解决复杂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会计问题,无法编制和审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以满足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财务报告要求。已确定的另一个重大弱点与我们缺乏关键的监督机制有关,例如内部控制部门来监督和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业务战略和财务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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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采取了一些步骤,并继续实施措施,以纠正所发现的重大弱点,包括但不限于(a)继续努力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b)有关维护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以及(c)为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人员实施定期和持续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会计和财务报告培训计划。有关这些举措的详细信息,请参阅“第15项。控制和程序-(b)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我们必须提交管理层关于我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包括由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然而,虽然我们仍然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但我们将不会被要求包括由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我们不能确定这些措施是否会成功地补救物质弱点或未来不会发现其他物质弱点。如果我们未能实现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我们可能无法履行报告义务,这可能会导致EZGO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EZGO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我们还可能被要求重述以前各期的财务报表。
我们或第三方合作伙伴的信息技术系统的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中断都可能对用户关系造成重大损害,并使我们面临重大的声誉、财务、法律和运营后果。
我们依靠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以及第三方的信息技术系统来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托管和管理我们的服务、存储数据和处理交易。我们的系统或我们所依赖的第三方系统的任何实质性中断或放缓都可能导致我们的服务中断或延迟,特别是以我们网站提供的服务中断的形式,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品牌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技术的变化导致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或我们所依赖的第三方的信息技术系统过时,或者如果我们或他们的信息系统不足以处理我们的增长,我们可能会失去用户,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
我们面临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相关的各种风险,我们有有限责任保险。由于我们的用户遭受的伤害或损害而向我们提出的成功的责任索赔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即使不成功,这样的索赔也可能给我们造成负面宣传,需要大量的抗辩费用,并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此外,我们没有任何业务中断保险。任何业务中断事件都可能给我们带来巨额成本,并转移我们的资源。
美国和中国法规的变化或美国和中国之间关系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我们的经营业绩、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以及EZGO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任何这样的变化都可能很快发生,而且很少引起注意
包括SEC在内的美国政府最近发表声明并采取了某些行动,这些行动可能导致美国和国际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并将冲击与美国或中国有联系的公司。目前尚不清楚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将采用新的关税或其他新的法律或法规,也不知道任何此类行动将对我们或我们的行业和用户产生何种影响。尽管跨境业务可能不是我们主要关注的领域,但如果我们未来增加产品的国际销售,政府对国际贸易的任何不利政策,例如资本管制或关税,可能会影响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影响我们产品的竞争地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销售产品。如果实施任何新的关税、立法和/或法规,或者重新谈判现有的贸易协定,特别是如果美国政府由于最近的美中贸易紧张局势而采取报复性贸易行动,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美国证交会发布的声明主要关注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公司,比如我们。例如,2021年7月30日,SEC主席Gary Gensler发布了一份与中国近期发展相关的投资者保护声明,据此,主席Gensler表示,他已要求SEC工作人员对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公司的申请进行有针对性的额外审查。该声明还谈到了具有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公司所固有的风险。公司向SEC提交的文件可能会受到SEC加强审查,这种额外审查可能会影响我们在美国有效筹集资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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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SEC 2021年7月30日的声明,证监会于2021年8月1日发布公告称,“[ i ] t是我们认为,中美监管机构应继续本着相互尊重与合作的原则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在美上市的中资公司监管相关问题,以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为市场创造良性的规则框架。”虽然证监会将继续“与包括投资者、公司和相关主管部门在内的不同利益相关者密切协作,进一步促进政策和实施措施的透明度和确定性”,但它强调,“一直对公司选择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国际或国内市场上市其证券持开放态度。”如果任何新的立法、行政命令、法律和/或法规得到实施,如果美国或中国政府由于最近的美中紧张局势而采取报复行动,或者如果中国政府对在美国进行的证券发行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以及EZGO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运营,使我们受到额外的规则和规定的约束,要求我们承担大量成本,并要求管理层给予大量关注。此外,我们的管理团队管理上市公司的经验有限。
作为一家美国上市公司,我们产生了大量的法律、会计、董事和高级职员保险以及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没有产生的其他费用。例如,我们受制于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的报告要求、《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适用要求以及SEC的规则和条例。纳斯达克上市要求以及其他适用的证券规则和条例也适用于我们。我们需要建立和维护有效的披露和财务控制,并对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做出改变。遵守这些要求将增加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将使一些活动更加耗时。
我们的大多数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几乎没有管理一家上市公司和准备公开文件的经验。此外,我们预计,我们的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将需要转移对其他业务事项的注意力,将大量时间用于作为公众公司的报告和其他要求。特别是,我们预计将产生大量费用,并投入大量管理工作来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要求。我们可能需要增聘具有适当上市公司经验和技术会计知识的会计和财务人员。
此外,与公司治理和公开披露相关的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正在给上市公司带来不确定性,增加了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一些活动更加耗时。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受到不同的解释,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于缺乏特殊性,因此,随着监管和理事机构提供新的指导,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这可能会导致合规事项的持续不确定性,以及持续修订披露和治理实践所需的更高成本。我们打算投入资源以遵守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这项投资可能会导致一般和行政费用增加,并将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从创收活动转移到合规活动上。如果我们遵守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努力由于与其应用和实践相关的模糊性而与监管机构或理事机构预期的活动不同,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提起法律诉讼,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这些新的规则和规定可能会使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成本更高,并且在未来,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接受减少的承保范围或产生大幅更高的成本来获得承保范围。这些因素也可能使我们更难吸引和留住董事会的合格成员,特别是在我们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以及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中任职。
通过在本年度报告和上市公司要求提交的文件中披露信息,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变得可见,我们认为这可能会导致威胁或实际诉讼,包括竞争对手和其他第三方的诉讼。如果这些索赔成功,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即使索赔没有导致诉讼或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解决这些索赔所需的时间和资源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的资源,并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
自然灾害的发生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自然灾害的发生,包括飓风、洪水、地震、龙卷风、火灾和流行性疾病,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自然灾害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潜在影响是推测性的,将取决于多种因素。这些自然灾害的程度和严重程度决定了它们对特定经济体的影响。尽管目前无法预测新冠“冠状病毒”、H5N1“禽流感”或H1N1、猪流感等疾病的长期影响,但此前发生的禽流感和猪流感对它们最流行的那些国家的经济产生了不利影响。在我们的市场爆发传染病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及我们的业务合并后根据S-X条例和S-K条例规定的及时报告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发生自然灾害或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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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外商投资法》的影响。
2019年3月15日,中国国家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由于它相对较新,其解释存在不确定性。《外商投资法》未对通过合同安排控制的可变利益主体,如果最终由外国投资者“控制”,是否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明确分类。但其在“外商投资”定义下有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因此,它仍为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将合同安排视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留有余地。
《外商投资法》给予外商投资主体国民待遇,但在尚待公布的“负面清单”中明确规定为外商投资“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经营的外商投资主体除外。目前尚不清楚即将公布的“负面清单”是否会与现行的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有所不同。《外商投资法》规定,经营“受限”或“禁止”行业的外商投资实体将需要获得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市场准入许可和其他批准。如果我们的任何业务根据当时生效的“负面清单”被“限制”外商投资,我们可能会被视为违反《外商投资法》,我们可能会被要求重组我们的业务运营,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之前的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管辖。我们也有目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合同约定。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这可能不会像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那样为您提供更多保护。
所有VIE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我们也有目前受中国法律管辖并须经仲裁的合同约定。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中国的法律体系不如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发达,比如美国。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同时,关于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此类协议,很少有先例和正式准则。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庭上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除非此类裁决被撤销或被有权法院裁定为不可执行。败诉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的,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执行我们在这些协议下的权利,我们的收入和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这些合同安排下的仲裁条款对EZGO的股东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向我们提出索赔的权利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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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VIE欠下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方投资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或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中国的每一家企业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与其关联方的交易报告。税务机关发现关联交易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可以对税收进行合理调整。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常州EZGO、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订立的,从而导致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不允许的税款减少,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其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的税务后果。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导致常州EZGO或VIE为中国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其税务负债,而不会减少其税务费用。此外,根据适用法规,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对常州EZGO因调整后但未缴纳的税款征收滞纳金和其他罚款。如果常州EZGO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者如果他们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实体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我们的子公司持有的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的能力。
我们的子公司持有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如果任何子公司宣布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或未经我们同意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任何子公司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独立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主张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的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EZGO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近期EZGO普通股市场价格下行明显,EZGO普通股股票可能会从纳斯达克退市或停牌。
EZGO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取决于我们是否符合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继续上市条件。2023年10月19日,我们发布公告称,我们于2023年10月18日收到纳斯达克的书面通知,即通知函,表明我们不符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最低投标价格要求(每股1.00美元)(“最低投标价格要求”)。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我们被要求在180个日历日内,或在2024年4月15日之前,重新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为重新合规,EZGO的普通股被要求至少在连续10个交易日内或在2024年4月15日之前的收盘买入价至少为1.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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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EZGO董事会批准了以1比40的比例进行公司普通股的反向股份分割(“反向股份分割”),以便每四十(40)股合并为一(1)股(零碎股份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股)。该公司的普通股于2024年4月12日开始在拆分后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交易。由于反向股份分割,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从每股0.00 1美元变更为每股0.04美元,公司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从102,165,549股减少至约2,554,139股。
于2024年3月26日,公司收到来自纳斯达克的除牌确定通知(“除牌通知”),通知公司截至2024年3月26日,普通股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买入价为或低于0.10美元,且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810(c)(3)(A)(iii)条,纳斯达克已确定开始将普通股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除牌的程序。于2024年4月2日,公司向纳斯达克聆讯小组提交聆讯请求,以对退市通知提出上诉,该请求原定于2024年5月23日举行。
2024年5月1日,公司收到纳斯达克的书面通知,该公司已重新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该事项已结案。因此,原定在纳斯达克听证小组举行的听证会被取消。
2024年12月31日,我们宣布,我们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来自纳斯达克的书面通知,即通知函,我们没有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我们被要求在180个日历日内,或在2025年6月30日之前,重新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2025年7月2日,公司收到纳斯达克的信函,显示公司被授予额外180个日历天的时间,直至2025年12月29日,以重新遵守TERMA上市规则第5550(a)(2)条规定的每股1美元的最低买入价要求。
2025年11月7日,EZGO董事会批准以1比25的比例进行公司普通股的反向股份分割(“2025反向股份分割”),以便每二十五(25)股股份合并为一(1)股股份(零碎股份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股股份)。公司的普通股于2025年11月21日在拆分后的基础上开始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交易。在2025年反向股份分割后不久,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从每股0.04美元改为每股1.00美元(由于2025年反向股份分割),然后改为每股无面值,公司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从21,700,706股减少至约868,029股。
工作人员于2025年12月11日确定,自202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2月10日,连续13个工作日内,公司普通股的收盘价一直在每股1.00美元或以上。据此,公司已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5550(a)(2)条,而纳斯达克已确认该事项现已结束。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重新符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最低投标价格要求,或者我们将不会在未来收到来自纳斯达克的其他缺陷通知。EZGO普通股收盘价的下跌可能会导致违反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要求。如果我们不保持合规,纳斯达克可能会对EZGO的普通股启动停牌或退市程序。交易所启动停牌或退市程序仍由该交易所酌情决定,并将由交易所公开宣布。如果发生停牌或退市,停牌或退市证券的流动性将明显减少。此外,我们通过股权或债务融资筹集额外必要资本的能力将大大受损。此外,对于任何停牌或退市的普通股,我们预计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的需求、分析师的覆盖范围、做市活动以及有关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可用信息都会减少,愿意就此类普通股执行交易的经纪自营商将减少。暂停上市或摘牌可能会降低EZGO普通股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并导致EZGO普通股的交易量下降,这可能导致EZGO普通股的市场价格进一步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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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EZGO的普通股从纳斯达克退市,美国经纪自营商可能会被劝阻不要对EZGO的普通股进行交易,因为这些普通股可能被视为仙股,因此受仙股规则的约束。
美国证交会通过了多项规则来监管“仙股”,限制涉及被视为仙股的股票的交易。此类规则包括《交易法》下的规则3a51-1、15g-1、15g-2、15g-3、15g-4、15g-5、15g-6、15g-7和15g-9。这些规则可能会降低仙股的流动性。“细价股”通常是价格低于每股5.00美元的股本证券(在某些国家证券交易所注册或在纳斯达克报价的证券除外,前提是此类证券交易的当前价格和交易量信息由交易所或系统提供)。EZGO的普通股可能被认为是规则含义内的“仙股”。对美国经纪自营商施加的额外销售惯例和披露要求可能会阻止此类经纪自营商进行EZGO普通股股票的交易,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此类普通股的市场流动性并阻碍其在二级市场上的销售。
美国经纪交易商向既定客户或“合格投资者”以外的任何人(通常是净资产超过1,000,000美元或年收入超过200,000美元的个人,或连同其配偶一起达到300,000美元的个人)出售一分钱股票,必须为购买者做出特别适当性确定,并且必须在出售前获得购买者对交易的书面同意,除非经纪交易商或交易的其他豁免。此外,“仙股”规定要求美国经纪自营商在涉及“仙股”的任何交易之前交付一份根据SEC有关“仙股”市场的标准编制的披露时间表,除非经纪自营商或该交易另有豁免。美国经纪交易商还必须披露应付给美国经纪交易商和注册代表的佣金以及证券的当前报价。最后,美国经纪交易商必须提交月度报表,披露有关客户账户中持有的“仙股”的近期价格信息,以及有关“仙股”有限市场的信息。
近年来,“仙股”市场饱受欺诈和滥用模式之苦。此类模式包括(i)一个或几个经纪自营商对证券的市场控制,这通常与发起人或发行人有关;(ii)通过预先安排的购销匹配以及虚假和误导性的新闻稿操纵价格;(iii)“锅炉房”做法,涉及高压销售策略和缺乏经验的销售人员不切实际的价格预测;(iv)销售经纪自营商过度且未披露的买卖差价和加价;(v)在价格被操纵到期望的水平后,发起人和经纪自营商批发抛售相同的证券,从而给EZGO的股东造成损失。我们的管理层意识到细价股市场历史上发生的弊端。尽管我们预计无法支配市场或参与市场的经纪自营商的行为,但管理层将在实际限制的范围内努力防止所描述的模式就EZGO的证券而言被建立起来。
EZGO普通股的活跃交易市场可能无法持续且EZGO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出现较大波动。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EZGO普通股的流动性公开市场将继续存在。如果不继续对EZGO普通股进行积极的公开市场交易,则EZGO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对EZGO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不下跌提供任何保证。因此,EZGO的股东和EZGO证券的潜在投资者的普通股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
EZGO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导致EZGO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EZGO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并可能出现宽幅波动。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广阔的市场和行业因素,比如其他业务运营主要位于中国并在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多家中国企业已在美股上市或正在进行证券上市。其中一些公司的证券经历了大幅波动,包括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价格下跌。这些中国公司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总体态度,从而可能影响EZGO普通股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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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由于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包括以下因素,EZGO普通股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高度波动:
| ● | 我们的收入、收益、现金流和与我们的用户群或用户参与相关的数据的变化; |
| ● |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发布的新产品和服务产品、解决方案和扩展的公告; |
| ● | 证券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关于我们或我们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
| ● |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
| ● |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和 |
| ● | 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 |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EZGO普通股交易的成交量和价格发生重大而突然的变化。
过去,上市公司的股东往往会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这些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维持在纳斯达克的上市,这可能会限制EZGO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进行EZGO证券交易的能力,并使我们受到额外的交易限制。
EZGO的普通股股票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EZGO的普通股将在未来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为了继续将EZGO的证券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必须保持一定的财务、分配和股价水平。一般来说,我们必须(i)保持股东权益的最低数额(一般高于2,500,000美元),保持上市证券的最低市值(一般高于35,000,000美元)或在前两年的最低经营净收入(一般高于500,000美元);以及(ii)公众持股的最低数量(一般大于500,000股)和公众股东的最低数量(一般大于300名股东)。EZGO的普通股的买入价也不能低于1.00美元。此外,我们必须遵守有关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性的某些上市标准。我们打算完全遵守这些要求,但未来可能无法满足这些要求。
如果纳斯达克将EZGO的证券从其交易所的交易中除牌,并且我们无法在另一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EZGO的证券,我们预计TERM3的证券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报价。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重大不利后果,包括:
| ● | EZGO证券的有限市场行情; |
| ● | EZGO证券的流动性减少; |
| ● | 确定EZGO的普通股为“仙股”,这将要求交易EZGO普通股的经纪人遵守更严格的规则,并可能导致EZGO证券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降低; |
| ● | 有限的新闻和分析师报道;和 |
| ● | a未来增发证券或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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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美国联邦法规的1996年《国家证券市场改善法案》阻止或阻止各州对某些证券的销售进行监管,这些证券被称为“担保证券”。由于EZGO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因此此类证券将属于担保证券。尽管各州在监管EZGO证券的销售方面先发制人,但联邦法规确实允许各州在涉嫌欺诈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调查,如果发现存在欺诈活动,那么各州可以在特定案件中监管或禁止销售担保证券。此外,如果我们不再在纳斯达克上市,EZGO的证券将不属于担保证券,我们将受我们提供EZGO证券的每个州的规定的约束。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不利地改变有关EZGO普通股的建议,那么EZGO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EZGO普通股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行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一位或多位覆盖美国的分析师下调EZGO的普通股评级,那么EZGO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导致EZGO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大量EZGO普通股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未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EZGO的普通股,或者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EZGO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权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EZGO的普通股可自由交易,无需受限制或进一步登记,并且EZGO现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未来也可能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但须遵守《证券法》第144条和第701条以及适用的锁定协议中的限制。我们无法预测EZGO的重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证券的市场销售情况或这些证券可供未来出售的情况将对EZGO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有)。
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并可能出售额外的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或产生债务,这可能导致对EZGO股东的额外稀释或增加我们的偿债义务。
由于业务状况变化或其他未来发展,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包括我们可能决定进行的任何投资或收购。如果我们的现金资源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我们可能会寻求出售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额度。出售额外的股本证券或与股票挂钩的债务证券可能会导致对EZGO股东的额外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偿债义务,并可能导致限制我们运营的运营和融资契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融资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如果有的话。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款的证券,意图在日后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该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相关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和指控,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过去,这些空头攻击导致市场抛售股票。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尽管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相关卖空者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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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股息,所以您必须依靠EZGO普通股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保留所有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资助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您不应该依赖对EZGO普通股的投资作为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对于是否派发股息,我们的董事会拥有完全的酌处权。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派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您对EZGO普通股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将完全取决于EZGO普通股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无法保证EZGO的普通股在未来一定会升值,甚至无法保证保持您购买EZGO普通股时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对EZGO普通股的投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投资。
EZGO的主要股东对我公司具有实质性影响。其利益可能与EZGO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并可能阻止或导致控制权变更或其他交易。
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连同拥有我们已发行在外普通股5%或以上股份的各EZGO主要股东,实益拥有约159,374股普通股,约占我们已发行在外普通股的18.01%。
因此,EZGO的执行官和董事,连同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5%或以上的主要股东,可能对确定提交给股东批准的任何公司交易或其他事项的结果具有重大影响,包括合并、合并、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为。在利益一致、共同投票的情况下,这些主要股东也将有权阻止或导致控制权变更。未经这些主要股东中的部分或全部同意,我们可能会被阻止进行可能对我们或EZGO的少数股东有利的交易。此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能违反其受托责任,将我们的商业机会转移给他们自己或他人。EZGO主要股东的利益可能与EZGO其他股东的利益存在差异。对于EZGO普通股所有权的集中,可能会导致EZGO普通股价值的实质性下降。
作为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在公司治理事项方面依赖于某些母国实践,这些实践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与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时相比,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更少的保护。
EZGO作为一家在BVI注册成立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业务公司,受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约束。然而,纳斯达克规则允许像EZGO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BVI(即EZGO的母国)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独立性要求、董事提名程序、薪酬委员会事项。EZGO正在遵循其本国法律,而不是纳斯达克的上市规则,后者要求EZGO就某些稀释性事件获得股东批准,例如涉及公司20%或更高权益的发行以外的公开发行的某些交易,以及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因此,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EZGO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他们原本应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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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GO是一家BVI公司,由于BVI法律下有关股东权利的司法先例比美国法律更有限,因此与美国法律相比,您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可能更少。
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不时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经修订)(“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普通法的管辖。根据BVI法,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受BVI普通法管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国普通法,后者对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具有有说服力但不具约束力的权威。根据BVI法律,EZGO股东的权利和我们董事的信托责任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与美国不同。此外,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英属维尔京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法定承认在美国获得的判决,尽管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会承认和执行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非刑事判决,而无需对案情进行重审。由于上述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美国上市公司的股东更难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将不受美国代理规则的约束,并将比美国发行人承担更宽松、更不频繁的《交易法》报告义务。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交易法》中适用于美国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包括:
| ● | 《交易法》中规范就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征集代理、同意或授权的部分; |
| ● |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对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进行公开报告并对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获利的内部人施加责任的条款;以及 |
| ● | 《交易法》规定的规则,要求在发生特定重大事件时以表格10-Q提交包含未经审计的财务和其他特定信息的季度报告,并以表格8-K提交当前报告。 |
此外,外国私营发行人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前不需要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而不是大型加速申报人或加速申报人的美国国内发行人则需要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以表格10-K提交年度报告。外国私人发行人也免于监管FD,旨在防止发行人对重大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为非外国私人发行人公司的股东提供的相同保护。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承担了增加的成本,尤其是在我们不再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之后。
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因此发生了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没有发生的重大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随后由SEC和纳斯达克实施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各种要求。作为一家上一财年收入不到12.35亿美元的公司,根据《就业法》,我们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通常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要求。这些规定包括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时免除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规定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并允许推迟采用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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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预计这些规章制度会增加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一些公司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在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后,我们预计将产生大量费用,并投入大量管理努力,以确保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和SEC其他规则和条例的要求。例如,由于成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需要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并采取有关内部控制和披露控制及程序的政策。我们还预计,作为一家公众公司运营将使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难度和成本更高,我们可能需要接受降低的保单限额和承保范围或承担大幅更高的成本才能获得相同或相似的承保范围。此外,我们将产生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相关的额外费用。我们也可能更难找到合格的人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或担任执行官。我们目前正在评估和监测有关这些规则和规定的发展,我们无法以任何程度的确定性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的金额或此类成本的发生时间。
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经常在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该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这可能会导致显着的额外成本和费用。
如上所述,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的所有定期披露和当前报告要求。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的确定每年在发行人最近完成的第二财季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因此,下一次确定将在2024年3月31日对我们进行。未来,如果(1)我们超过50%的已发行投票证券由美国居民拥有,以及(2)我们的大多数董事或执行官是美国公民或居民,或者我们未能满足避免失去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所必需的额外要求,我们将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如果我们失去了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地位,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关于美国国内发行人表格的定期报告和注册声明,这些表格比外国私人发行人可用的表格更加详细和广泛。我们还必须强制遵守美国联邦代理要求,并且EZGO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将受到《交易法》第16条的短期利润披露和回收条款的约束。此外,我们将失去依赖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获得的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的能力。作为一家不是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美国上市上市公司,我们将产生大量额外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而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不会产生这些费用。
作为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或JOBS Act)下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被允许这样做,并且依赖于某些披露要求的豁免。
作为JOBS法案下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是被允许的,并且依赖于某些披露要求的豁免。我们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直到最早:
| ● | 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我们的年度总收入达到或超过12.35亿美元; |
| ● | 首次公开募股五周年之后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 |
| ● | 我们在前三年期间发行了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的日期;或者 |
| ● | 根据联邦证券法的定义,我们被视为“大型加速发行人”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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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我们仍然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可能会利用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上市公司的各种报告要求的某些豁免,包括但不限于在我们首次公开募股之日后最多五个财政年度内不被要求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审计师证明要求。我们无法预测投资者是否会发现EZGO的普通股吸引力降低,因为我们可能依赖这些豁免。如果一些投资者因此发现EZGO的普通股吸引力降低,那么EZGO普通股的交易市场可能会变得不那么活跃,EZGO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更加波动。此外,当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时,我们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运营的成本可能会增加。
无法保证,就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我们不会成为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这可能会使EZGO普通股的美国投资者承担重大的不利美国所得税后果。
一家非美国公司,如我们公司,将被归类为PFIC,就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如果(i)其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可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
根据我们目前的资产、子公司和市值构成(会不时波动),我们预计不会或成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然而,我们是否会成为或成为PFIC的决定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此外,我们是否会成为或成为PFIC的决定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构成。EZGO普通股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我们在当前或随后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和在我们的产品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此外,由于相关规则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美国国税局可能会质疑我们将某些收入和资产归类为非被动或我们对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估值。
因为确定PFIC地位是每年进行的事实密集型调查,取决于我们的资产和收入构成,因此不能保证我们不会或不会被归类为PFIC。如果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被或被归类为PFIC,美国持有人(定义见“第10项。附加信息-10.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可能会对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EZGO普通股确认的收益以及收到普通股分配的收益产生显着增加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前提是此类收益或分配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被视为“超额分配”。此外,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EZGO普通股的任何一年被归类为PFIC,那么在该美国持有人持有EZGO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度,我们通常将继续被视为PFIC。如果我们被或被归类为PFIC,我们敦促您就收购、持有和处置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您的税务顾问。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10.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BVI法律注册成立的。
EZGO是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因此,投资者可能难以对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
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BVI法,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责任受BVI法和BVI普通法管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普通法源自英国普通法,虽然英国法院的裁决具有说服力,但它们对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没有约束力。根据BVI法律,EZGO股东的权利和我们董事的信托责任可能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BVI的证券法体系较美国欠发达,一些州,如特拉华州,对公司法体系的发展和司法解释更为充分。此外,虽然BVI法律中确实存在在某些情况下提起派生诉讼的法律规定,但BVI公司的股东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可能提起任何此类诉讼的情况,以及就任何此类诉讼可能可用的程序和抗辩,可能导致BVI公司股东的权利比在美国组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受到更多限制。因此,如果股东认为发生了公司不法行为,他们可以使用的替代方案可能会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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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也不太可能:
| ● | 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证券法的某些民事责任条款作出的针对美国的判决,如果该责任与公司的处罚、税收、罚款或类似的财政或收入义务有关;和 |
| ● | 对我们施加责任,在BVI提起的原始诉讼中,基于美国证券法的某些民事责任条款,这些条款具有刑事性质。 |
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法定承认在美国获得的判决,尽管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会承认这样的外国判决,并将其本身视为诉讼因由,根据普通法可将其作为债务起诉,因此在以下情况下无需重审这些问题:
| ● | 发布判决的美国法院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该公司要么提交该管辖权,要么是该管辖权内的居民或在该管辖权内开展业务,并获得适当的程序送达; |
| ● | 判决为终局判决,为清算金额; |
| ● | 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涉及公司的处罚、税收、罚款或类似的财政或收入义务; |
| ● | 在获得判决中,被作出有利于判决的人或美国法院没有欺诈行为; |
| ● | 承认或执行判决不会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共政策;和 |
| ● | 获得判决所依据的程序并不违背自然正义。 |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我们的董事会、管理层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美国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EZGO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BVI公司,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目前基本上所有的行动都是在中国进行的。此外,我们的某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居住在美国境外。因此,您可能很难在美国境内或中国境外其他地方对这些人实施过程送达。您也可能难以在中国或BVI法院执行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在美国法院获得的针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判决,他们中的大多数不是美国居民,并且他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如果您认为您在美国证券法下的权利受到侵犯,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BVI对我们提起诉讼。此外,BVI或中国的法院是否会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针对我们或基于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此类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并且不确定该BVI或中国法院是否会审理在BVI或中国针对我们或基于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的此类人提起的原始诉讼。
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的规定可能会抑制对我们的收购,这可能会限制投资者未来可能愿意为我们的股票支付的价格,并可能巩固管理层。
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可能阻止股东可能认为符合其最佳利益的主动收购提议的条款。这些规定包括交错的董事会,以及董事会指定条款和发行新系列优先股的能力,这可能会使罢免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并可能阻止交易,否则可能会涉及支付高于我们股票现行市场价格的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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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之前的注册直接发行相关的限制性契约可能会限制我们获得未来融资的能力。
根据与若干认可投资者(“先前注册的直接发售投资者”)就先前注册的直接发售订立的证券购买协议,我们被禁止进行任何可变利率交易(定义见下文),直至与先前注册的直接发售有关的认股权证仍未到期为止。“浮动利率交易”是指公司(i)发行或出售任何可转换为、可交换或可行使的债务或股本证券,或包括收取额外普通股的权利的交易(a)以转换价、行使价或兑换率或其他价格为基础和/或随首次发行此类债务或股本证券后任何时间的普通股交易价格或报价变化,或(b)以转换,可能在首次发行此类债务或股权证券后的某个未来日期或在发生与公司业务或普通股市场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特定或或有事件时重置的行使或交换价格,或(ii)订立或根据任何协议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权信贷额度,据此公司可按未来确定的价格发行证券。
此外,在上一次注册直接发行结束后的一年内,我们授予前一次注册直接发行投资者关于我们进行的任何债务或股权挂钩融资的30%参与权(按比例)。这些参与权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聘请投资银行家构建融资交易并以优惠条款筹集额外融资的能力。此外,谈判和获得对这些参与权的放弃可能是不可能的,或者对我们来说可能是代价高昂的。
我们在监管事项、公司治理和公开披露方面受到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这既增加了我们的成本,也增加了不合规的风险。
我们受制于各种理事机构的规则和规定,例如,包括负责保护投资者和监督其证券公开交易的公司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适用法律规定的新的和不断演变的监管措施。我们遵守新的和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努力已经导致并可能继续导致一般和行政费用增加,并将管理时间和注意力从创收活动转移到合规活动上。
此外,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有不同的解释,随着新指南的出现,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这种演变可能会导致合规事项的持续不确定性,以及因不断修订我们的披露和治理实践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如果EZGO未能解决并遵守本规定及任何后续变更,EZGO可能会受到处罚,其通过常州TERM1、VIE、其子公司以及中国其他非VIE子公司开展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对于邮件在到达转递地址时造成的任何延迟,EZGO、其董事、管理人员、顾问或服务提供商(包括在BVI提供注册办事处服务的组织)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寄往EZGO并在其注册办事处收到的邮件,将不开封转发至EZGO提供的转发地址进行处理。对于邮件在到达转递地址时造成的任何延迟,EZGO、其董事、管理人员、顾问或服务提供商(包括在BVI提供注册办事处服务的组织)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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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有关公司的资料
A.公司历史与发展
EZGO于2019年1月24日在BVI注册成立。EZGO的全资附属公司EZGO HK于2019年2月13日在香港注册成立。EZGO HK持有于2019年6月12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常州EZGO及于2021年8月6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常州朗逸的全部股本。EZGO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没有重大业务,其几乎所有业务和资产都位于中国。EZGO通过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
从2019年11月开始,EZGO通过VIE和VIE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了部分业务。在此期间,常州EZGO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控制了VIE,出于会计目的,EZGO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因此,EZGO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合并了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尽管EZGO及其股东均不持有VIE的任何股权。通过VIE架构,EZGO从事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的设计、制造、出租和销售,以及电动自行车及其他电子设备智能充电桩的销售、特许经营。
2025年9月25日,因电动自行车销量下降,EZGO终止了VIE协议。VIE协议终止后,EZGO不再通过VIE结构开展任何业务,其运营仅通过其全资或控股的中国子公司进行。
VIE结构终止后,EZGO的业务集中于其物联网(“IoT”)产品和服务平台。EZGO已初步建立起以电动汽车配件为主的商业模式,包括电芯及PACK和电控系统。
近期动态:
2025年2月18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于2025年2月18日生效。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权公司向其董事、高级职员、经理、员工、顾问和顾问发行最多50万股普通股。2025年2月18日,根据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向管理层授予50万股服务条件为12个月的限制性股票,该计划于2025年3月3日发行,应在授予日期一周年后归属。
2025年7月30日,刘齐翔辞去董事、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以及审计和薪酬委员会成员职务。自2025年7月31日起,董事会任命吴振国为董事,并担任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以及审计和薪酬委员会成员。
自2025年8月31日起,Jingyan Wu辞去首席财务官职务。自2025年9月4日起,董事会任命Yuehan Ling为首席财务官。
于2025年8月27日,公司与若干持有人于2023年9月发行的5,389,126份未偿还认股权证订立认股权证交换协议。持有人同意注销这些认股权证,以换取1,246,000股普通股和10,879,534份预融资认股权证,每份认股权证可行使一股普通股。预融资认股权证的行使价为0.04美元,可根据实益所有权限制立即行使,并在本文件提交之日已全部行使。在交易所发行的证券是根据《证券法》第3(a)(9)条进行的。
2025年3月30日,由于电动自行车销量下降,董事会批准处置VIE及其子公司,这符合持有待售标准,并导致在ASC下的终止经营会计处理205-20-45。2025年9月25日,常州EZGO、VIE及其股东订立终止协议,正式终止VIE安排。此次终止后,公司不再具有VIE结构。
2025年10月1日,董事会批准了2025年10月的股权激励计划,授权最多3,400,000股普通股(该数量不适用于2025年11月21日生效的1比25的反向股份分割)。2025年10月2日,公司根据该计划向WXYZ Group Ltd.(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Jianhui Ye先生全资拥有的实体)发行了3,400,000股普通股,作为对其继续服务的补偿。此次发行是根据《证券法》第4(a)(2)条和/或S条例规定的豁免进行的。
2025年11月,公司股东批准了2025年反向股份分割以及对其授权股份、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修订,导致(a)授权发行的股份数量从110,000,000股增加到最多100,010,000股每股0.04美元的普通股和最多10,000股每股无面值的优先股(b)随后授权发行的股份数量减少到14,000,000股,最多4,000,000股每股1.00美元的普通股及每股最多10,000股无面值优先股及(c)进一步增加获授权发行最多1,010,000,000股的股份数目,分为每股最多1,000,000,000股普通股(无面值)及每股10,000,000股优先股(无面值)。普通股每股有一票表决权,优先股每股有20票表决权。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修订并重申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反映该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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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投标价格不足&反向拆分
2024年12月31日,我们宣布,我们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来自纳斯达克的书面通知,即通知函,我们没有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我们被要求在180个日历日内,或在2025年6月30日之前,重新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2025年7月2日,公司收到纳斯达克的信函,显示公司被授予额外180个日历天的时间,直至2025年12月29日,以重新遵守TERMA上市规则第5550(a)(2)条规定的每股1美元的最低买入价要求。
于2025年11月7日,EZGO董事会批准以1比25的比例进行公司普通股的反向股份分割(“2025反向股份分割”),以便每二十五(25)股股份合并为一(1)股股份(零碎股份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股股份)。公司的普通股于2025年11月21日开始在拆分后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交易。在2025年反向股份分割后不久,公司普通股的面值由每股0.04美元至每股1.00美元(作为2025年反向股份分割的一部分)更改为每股无面值,公司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由21,700,706股减少至约868,029股。
工作人员于2025年12月11日确定,自202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2月10日,连续13个工作日内,公司普通股的收盘价一直在每股1.00美元或以上。据此,公司已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5550(a)(2)条,而纳斯达克已确认该事项现已结束。
企业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江苏常州市武进区科教小镇大连理工大学常州学院2楼# A座213164,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65 1983683805。我们在www.ezgotech.com.cn维护一个公司网站。本公司网站或任何其他网站所载或可查阅的信息不构成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B.业务概况
EZGO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在中国设有运营子公司。历史上,公司通过VIE结构进行某些运营;然而,随着董事会于2025年3月因电动自行车销量下降而批准处置VIE及其子公司,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终止了VIE协议。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EZGO不再保持VIE结构,并仅通过常州EZGO及其他在中国的全资非VIE子公司开展业务。
作为一家自身没有重大经营的控股公司,EZGO通过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凭借其物联网产品和服务平台,EZGO已初步建立起以电动汽车配件为核心的商业模式,包括电池电芯和Pack以及电控系统,并基于某些智能硬件应用。继于2025年出售电动自行车销售业务后,EZGO的业务现包括(i)设计、制造及销售电池组;(ii)设计、制造及销售智能机器人及电子控制系统;及(iii)销售二手机械;及(iv)提供维修服务。
VIE下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为《中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也泛称“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在此简称“新国标”)(“新标准电动自行车”)下的车型,国内无与城市电动三轮车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根据新国家标准制造的不符合新标准电动自行车的两轮电动汽车车型(“非新标准电动自行车”),是根据2019年4月1日生效的《中国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通用规范(GB/T24158-2018)》(“通用规范标准”)制造的。EZGO、常州EZGO、VIE及其子公司以及中国其他非VIE子公司均不生产任何非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截至本年报日期,EZGO透过常州EZGO、VIE、其附属公司及中国其他非VIE附属公司,并无非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作为我们的物业、厂房及设备,且于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及202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并无确认减值。
迄今为止,EZGO通过常州EZGO以及常州EZGO的中国子公司从事电池组销售业务,该业务占其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总收入的比例分别约为52%、77%及83%。电动自行车销售收入分别占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及202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总收入的约27%、14%及10%,而公司于2025年处置VIE后终止电动自行车销售业务。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9月30日及202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电控系统及智能机器人的销售收入分别约占EZGO总收入的15%、7%及5%。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及202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由于自主研发的电动自行车及其他电子设备智能充电桩、二手机械、维修服务、光伏工程承包等业务尚未进入规模化生产和销售,该业务收入占EZGO总收入的比例较小。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财年,我们智能充电桩业务的收入占EZGO总收入的2%,在2025年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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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GO始终致力于为短距离移动和相关物联网应用提供具有成本效益和技术驱动的解决方案。继终止VIE结构并由公司退出电动自行车销售业务后,EZGO打算加强其电池技术,扩展其智能机器人和电控系统产品供应,并发展其智能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历史和里程碑
下面的图表说明了我们公司的历史和里程碑:
我们于2014年5月通过恒茂动力电池开始锂电池袋式电芯制造,是国内最早制造锂电池袋式电芯的民营企业之一。我们在约15,000平方米(约161,460平方英尺)的设施中建立了成熟的锂电池生产工艺,配备四条高容量锂电池电芯生产线和年产1亿Ah锂电池电芯的产能。然而,由于中国政府的能源补贴政策发生变化,以及工业产能向中国少数几家龙头企业集中,锂电池行业竞争加剧。因此,我们从2018年10月开始逐步将重心从锂电池电芯制造转向电池封装。我们于2017年1月推出锂电池租赁业务,目标客户为配送服务专业人士,例如EMS、快递服务商,以及常州美团、饿了么等平台的在线送餐员。2017年9月,我们推出了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目标客户为送货员、学生、商务旅行者、农民工,还与我们的个人转租代理签订了协议,以提供此类服务。然而,我们与特定的交付服务提供商没有任何合同安排。我们一直没有提供任何在线服务,直到2018年5月,我们推出了我们的第一个在线移动应用程序易点行,以运行我们的物联网电池租赁业务。2018年10月,我们决定从电芯制造战略转向专注于锂电池的包装和销售以及锂电池和电动自行车的租赁。2018年8月,我们成立了一智英物联网,以开发和管理我们的物联网平台。通过易智盈物联网,我们不断升级和提升我们的物联网运营平台。2018年12月,我们为电动自行车和电池租赁业务更新了新版本的易电行移动应用程序。为了方便最终用户的体验和我们的系统维护,我们于2019年12月推出了微信小程序,以取代旧的移动应用程序。时至今日,易智盈物联网已将我们的物联网平台扩展至覆盖常州、温州、芜湖等城市。
2018年12月,我们出售了恒茂动力电池的所有电芯生产线,将业务完全集中在锂电池和电动自行车的打包、租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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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5日,新国标在中国生效。新国标对包含踏板骑行功能的电动自行车提出了要求,即这类电动自行车的速度不能超过25公里/小时,重量不应超过55公斤。新国标还规定,电压不得超过48V,电机功率不得超过400W等限制。新国标还禁止销售任何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使用非新标电动自行车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2019年第53号——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监管”令(“第53号令”)。根据第53号令第4条,各省级政府应提供宽限期,并向非新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车主发放临时许可许可证。包括江苏在内的大部分省份非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宽限期为自2019年4月15日起五年。在宽限期内,人们可以合法使用、购买、租用和骑乘非新标准电动自行车。
我们评估了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市场的商机,得出结论,电动自行车的零部件的外部供应商大多位于中国的三个地区,即常州和无锡地区、浙江和台州地区以及天津地区。所有这些区域都紧邻我们的常州总部和我们的天津工厂。由此,我们可以从天津和江苏的外部供应商处采购新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关键零部件。我们通常以订单为基础采购我们的组件,我们将考虑与供应商签订长期协议,以保证在未来必要时定期供应这些组件。
2019年7月30日,我们以控股和管理公司的身份成立VIE,持有恒茂动力电池80.87%的股权(剩余股权由两家机构投资者拥有),以及易智英物联100%的股权。2019年9月6日,出于拓展销售渠道、加强研发电动自行车能力的目的,我们决定与江苏新鸟合作。江苏新鸟总经理、原股东刘玉兴于2019年9月6日与VIE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玉兴将其持有的江苏新鸟51%股权转让给VIE。通过VIE投资510万元,占江苏新鸟51%的股权。江苏新鸟另一股东严芳也出资490万元,占江苏新鸟49%的股权。闫芳的家族拥有常州新鸟电动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新鸟”),这是一家拥有近20年制造非新标准电动自行车经验的实体,其产品出口到包括美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常州新鸟的电动滑板车,自2016年以来在旧金山的通勤车辆,是与美国公司Ojo Electric LLC(原名eUrban LLC)联合开发的。通过此次交易,我们有权使用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知名品牌“Cenbird”商标;电动自行车的设计和销售能力;以及销售渠道,通过这些渠道,我们可以在未来向来自美国、巴西、以色列和东南亚的潜在客户和现有客户出口产品。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们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和服务生态系统,我们于2018年11月开始开发我们自己的智能充电桩,品牌名为“横店”。我们在2019年8月完成了智能充电桩的设计,并将样机送到无锡院进行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测试。2019年12月,我们的智能充电桩收到无锡院颁发的产品质量检测质量控制证书。我们的智能充电桩业务包括向与我们订立共同投资及收入分享安排的特许经营商提供硬件,以及自营。我们的智能充电桩满足在中国可获得的最高电火花防火标准,物联网智能控制能力,这使我们能够远程监控每个端口的充电状态,以及广泛的电压范围,并可用于为电动自行车、手机和笔记本电脑充电。我们目前正在研发的M版智能充电桩将是便携式的,既可以在公园等固定地点使用,也可以在长途客车和旅游巴士上使用。我们的智能充电桩还可以作为广告终端,增加了他们对我们企业的增值潜力。
于2021年3月12日,VIE与Benlin Huang(个人)及天津佳豪订立资产购买安排协议,据此,VIE同意购买目标资产以用于公司未来生产及业务发展,总购买价为10,164,204美元,其中2,800,000美元于2021年3月15日由EZGO以现金支付作为定金,余下的人民币50,000,000元(约合7,364,204美元)将于成交条件达成后支付,以完成收购,包括Benlin Huang对目标资产的独家所有权,我们对天津佳豪的历史物质债务和目标资产的良好且适销对路的所有权的进一步尽职调查以及对天津佳豪经营范围在其业务凭证上的续期。2021年4月2日,VIE收到书面转让通知,据此,黄本林将其在资产购买安排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义务转让给上海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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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4月19日,VIE与上海铭立及天津佳豪订立股份购买协议,据此,VIE获得购买目标资产所有权所有人上海铭立100%已发行股份的权利。现金代价中的人民币15,000,000元(约合2,209,261美元)已于2021年4月20日根据股份购买协议支付,余下的人民币35,000,000元(约合5,154,943美元)将于交割时支付,这取决于交割条件,包括完成目标资产的所有权转让以及向中国政府当局登记收购事项。
资产购买安排协议和股份购买协议包含卖方和VIE的惯常陈述和保证。我们有权因卖方违反其陈述和保证而获得赔偿。
2021年6月28日,天津佳豪及标的资产收购完成,天津佳豪成为VIE的全资子公司。随着此次收购的完成,我们拥有超过3.5万平方米的工厂用地,包括两栋厂房和一栋行政大楼,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我们还可以灵活地在这块土地上额外建设4万平方米的生产厂房,位于天津武清区的京津科技谷,这是中国自行车王国工业区的一部分。本次交易购买的现有厂房预估产能为10万辆两轮电动自行车。购买的剩余土地上可能建设的厂房预计产能约为50万辆两轮电动自行车。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由于周转空间有限,我们在天津南蔡镇租赁的工厂目前的产能近30万辆电动自行车,实际产能为15万辆。本次收购目标资产使我们能够在完成国家一级电动摩托车资质申请后大幅提升电动自行车的产量。
2023年1月25日,公司就以人民币59,400,000元向江苏新能源转让常州思迅100%的股权及全部资产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其中(i)人民币5,000,000元将以现金支付,(ii)余下的人民币54,400,000元(8,080,448美元)将通过发行公司7,667,943股普通股(7,668股普通股,在实施反向股份分割和2025年反向股份分割后)支付,限售期为六个月。
于2023年2月13日,江苏EZGO与苏泰(天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苏泰”)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6,141,721美元(人民币44,810,000元)将江苏全资附属公司天津佳豪的100%股权转让予苏泰。
2023年4月3日,常州亿智盈与天津米智研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米智研”)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307,018美元(人民币2,240,000元)将常州亿智盈的附属公司天津帝浪的80%股权转让给米智研。
竞争优势
继处置VIE子公司、退出电动自行车和智能充电桩业务后,我们专注于电池组、电控系统和智能机器人。我们的竞争优势包括经验丰富的管理和工程团队、长期的行业关系、由合格的第三方供应商支持的轻资产制造模式、严格的质量控制以及集硬件、软件和连接于一体的面向应用的产品开发。
积累的行业资源
我们的管理层和关键人员在锂电池行业和电子商务行业有几年的经验,我们相信这将促进我们的营销。比如,恒茂电池早期创始人之一的陈恒龙博士,就拥有丰富的锂电行业经验。秦晓松先生,自2020年8月起担任我们的执行副总裁,在商业和投资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拥有纽约大学Leonard N. Stern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他目前居住在美国,负责我们在北美和拉丁美洲的业务发展。
此外,自2019年7月起,我们与大连理工大学江苏研究院建立了战略联盟。根据我们的协议,大连理工大学江苏研究院同意为我们提供人才培训、技术共享和技术支持,帮助加快我们的长期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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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运营模型
我们认为,我们的竞争优势之一在于我们先进的运营模式。我们通过外包来管理我们的成本和开支。通过我们的智能充电桩,我们期望能够获取有关客户的信息,并推广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还通过我们的智能充电桩在微信小程序上的广告推广我们的产品和服务,通过社交媒体和电子商务平台(包括TikTok和淘宝直播)销售产品,并应用O2O(“线上到线下”)和B2B2C(“企业对企业对消费者”)营销模式。据我们内部估计,这些营销模式,与只有线下门店相比,为我们节省了超过5%的销售费用,并提高了我们的利润率。此外,我们经验丰富的信息技术团队已经构建了一个基础的物联网平台,我们认为这使我们领先于竞争对手,因为他们的产品和/或服务没有物联网平台。
优质产品和服务
我们致力于在我们的电池包、电控系统和智能硬件业务中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我们专注于电池技术的持续创新,包括电池单元选择、结构设计和能量管理能力的改进,以增强性能、安全性和耐用性。我们所有的电池组都使用了A级电芯,我们的电池管理系统随着我们积累的技术经验和产品数据而进步。因此,我们自主研发的电池展示了超过锂电池国家标准(GB/T 36972-2018)的使用时长。
我们将严格的质量控制流程应用到我们的制造业务中,包括精细化的生产工作流程管理和组件级测试。这些措施使我们能够在有效管理成本的同时保持产品的一致性。此外,我们继续加强我们的服务能力,在短距离移动和智能硬件应用方面提供针对客户长期需求的响应式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
我们的策略
继2025年处置VIE和停止电动自行车业务后,我们将战略转向加强电池技术、电子控制系统、智能机器人和物联网硬件的核心业务。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在电池管理系统和结构设计方面的持续研发,提高我们电池电芯和电池组的性能、安全性和效率。我们打算通过开发支持短距离移动和其他智能硬件应用的集成、数据驱动的解决方案来扩展我们的智能机器人和电子控制系统产品。我们还计划发展我们的早期智能充电基础设施业务,并通过精细化生产流程和供应链优化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此外,我们寻求通过发展国内和国际合作伙伴关系以及扩大我们的线上和线下销售渠道来拓宽市场机会。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的产品组合主要包括锂电池电芯和电池组、电控系统、智能机器人和智能充电桩。我们设计、制造和销售用于短距离移动和其他智能硬件应用的电池组和电子控制系统,并开发和销售智能机器人产品。此外,我们通过我们的非VIE子公司销售和运营智能充电桩。继2025年处置VIE和停止电动自行车业务后,我们不再设计、制造或销售电动自行车或相关周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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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
2018年12月,我们停止了电芯制造,尽管我们仍然从事电芯贸易。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我们先与下游客户订立锂电池销售合同,然后向合适的上游供应商采购,并将电池转售给下游客户。在电池交易中,我们提供存储,并承担几个月的库存风险。所有质量保证风险均由供应商承担。我们能够凭借我们多年制造和交易锂电池积累的行业资源,快速匹配买家和卖家,包括行业信息、商业关系和行业声誉。
同时,我们包装、出租和销售电池。如果需要大量的电池组,我们要么采购电芯,自己组装电池,要么外包给第三方厂商。
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的财政年度,我们的电池电池贸易和持续经营业务的电池组销售额分别约为800万美元、1630万美元和1880万美元,主要来自我们现有的贸易伙伴关系。未来,我们将继续从事贸易业务,特别是那些可以使用我们的电池包装能力和我们的特殊电动自行车电池模型,例如我们的60V和48V电池。
以下是我们60V、48V电池等部分单车电池型号:
48V24A锂电池
60V20Ah锂电池
72V60Ah锂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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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光伏组件
我们以买入-卖出模式进行太阳能光伏(PV)组件的贸易业务。我们从上游制造商采购光伏组件并转售给下游客户,主要是光伏发电服务商,例如项目开发商、EPC承包商和系统运营商。交易一般按采购订单安排,并与客户规格和交付时间表保持一致。
我们不生产光伏组件,也不运营任何生产设施。相反,我们向上游供应商下订单,以生产模块并将其交付给我们的客户。我们也不提供安装、运维、售后服务。产品保修和任何技术支持(如适用)由上游制造商根据其标准条款直接提供,我们的角色主要集中在供应商协调、订单履行和物流安排。
电子控制系统
常州希格斯自2018年起专注于电控系统的设计研发。我们将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核心板与我们自主开发的电子控制系统一起使用,以创建适用于不同应用的控制器。芯生产的控制器可应用于工程机械、电液方向、工业自动化、特种运动控制等
我们还提供CoDeSys编程、嵌入式软件、硬件设计外包、技术咨询服务。通过突破行业痛点,自主研发可编程芯片,帮助客户为其行业和应用打造与核心匹配的踢脚线。
在终止VIE协议之前,EZGO还(i)设计、制造、租赁和销售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ii)通过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销售、特许经营和运营用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子设备的智能充电桩。2025年9月25日,因电动自行车销量下降,EZGO终止了VIE协议。对终止VIE之前出售的产品的描述如下:
新鸟电动自行车等产品
新鸟是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知名品牌。新鸟产品组合包括高速非新标准电动自行车、轻型电动滑板车(“电动助力车”)和新标准电动自行车。目前,江苏新鸟所有产品均由常州新鸟通过原设计厂商外包制造。截至目前,江苏新鸟无非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库存。除非已下订单,否则我们不会预生产这些产品。
新鸟品牌的产品主要通过线下门店进行销售。随着我们在2019年8月底的投资,我们逐渐接管了设计、销售和研发活动。
智能机器人
自2020年1月起,EZGO牵手中国领先的自动驾驶研发团队,专注于包括产业园区、住宅社区、旅游区、商业广场等各类应用场景的智能机器人开发。我们的第一个智能机器人模型于2022年3月推出。
我们的智能机器人配备L4级自动驾驶、30公里/小时巡航、8小时以上时长、语音报警、人脸识别、RFID和Wi-Fi探头。
2023年上半年,首批智能机器人投入量产,交付客户。我们自己设计研发智能机器人,通过外包工厂进行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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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机器维修服务
常州希格斯的管理团队在工程机械行业经营约20年,在国内工程机械领域内享有盛誉。公司部分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显著的市场份额。公司拥有一支由机械、电气、工程机械学科专家组成的专业技术团队。这支敬业的团队致力于为路面机械开发和维护多种仪器、仪表、配件。
综合机器维修服务业务由以下部分组成:
| 1. | 为摊铺机、铣刨机生产企业提供支持服务。 |
| 2. | 供应各类路面机械电气、机械、液压元件,包括摊铺机、铣刨机、各种型号的压路机,既有国内厂家,也有国际厂家。 |
| 3. | 承担各种型号摊铺机的维修服务。公司有专门的维修团队和专门的液压试验台,对各种液压设备的参数进行测试。 |
已终止业务
智能充电桩
智能充电桩部门作为战略性数据收集和基础设施部门运营,利用与4G连接和专有软件集成的硬件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该业务模式既包括直接运营,也包括特许经营的跟投结构,到2024年底,在无锡和苏州等城市部署了超过3400个单位。虽然电堆充当了有关用户习惯的大数据分析工具,但该细分市场并未产生可观的收入,并且面临缺乏全国性的行业标准。该业务分部于2025年终止经营。
EZGO e-bicycles
该细分市场专注于高性能电动交通工具的设计和制造,特别是在2021年底推出的专有EZGO品牌下。该产品线有七款自主车型,包括拟面向国际市场的“魔鬼”“朱雀”等超高速电动摩托车,以及国标电动自行车。尽管这些车型设计时尚且性能优越,但该分部在结束前并未录得可观的销售收入。2025年针对EZGO电动自行车业务正式停止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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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开发
自2016年10月至2025年9月30日,我们在研发方面的累计支出约为人民币1,069万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主要研发活动集中在增强锂电池电芯和Pack以及电子控制系统,我们产生了约人民币95万元的研发费用。
在我们公司的早期阶段,我们主要专注于开发锂电池电芯生产和封装技术的专有技术。我们在这方面获得了多项专利。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财年,我们花费了人民币186万元(约合0.26万美元)来开发电子控制系统。
在2025年处置VIE和停止我们的电动自行车业务之前,我们还投资开发了新的国家标准自行车车型。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年,我们投资了人民币5.07万元(约合7037美元)开发新的电动自行车车型,我们在江苏新鸟的六款车型获得了3C认证,截至2025年9月30日,这些活动现已反映为已终止运营的一部分。
客户
我们在销售电池方面依赖我们的四个主要客户,包括宁波奕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常州科派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星瑞和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电池销售的约31%、27%、20%和12%。我们在销售电池方面依赖我们的三个主要客户,包括宁波奕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科普迪能源有限公司和广州盛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电池销售的约40%、28%和14%。我们在销售电池方面依赖三个主要客户,包括宁波奕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百亚科技有限公司和常州柯皮迪能源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电池销售的约51%、26%和16%。
我们依赖两个主要客户,江苏比亚桥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友昂科技有限公司,这两个客户分别占我们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电动自行车销售收入的约56%和36%。我们依赖一个主要客户——友昂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占我们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电动自行车销售收入的约86%。我们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方面依赖我们的两个主要客户,包括派赛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江苏比亚桥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电动自行车销售收入的约35%和20%。与我们的业务伙伴的任何纠纷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销售与市场营销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主要是客户和项目驱动的。对于电池组,我们利用现有的贸易关系、渠道合作伙伴和回头客。对于电控系统,我们追求对OEM和工业客户的直接销售,以解决方案演示、技术咨询和design-in支持为支撑。对于智能机器人和相关智能硬件,我们通过试点部署、招标和系统集成商,以企业和市政用例为目标,并以数字化推广和行业展览为支持。
季节性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没有明显的季节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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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们认为我们的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法律以及对披露的限制相结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知识产权组合包括以下内容:
| ● | 专利:我们在中国有16项注册专利。中国发明专利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期限分别为自申请日起10年。八项专利详情如下: |
| 没有。 | 专利说明 | 持有人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持续时间 | |||||
| 1 | 一种方便均匀注油的压路机注油装置 | 常州希格斯 | 实用新型 | 2020225910628 | 2020年11月10日至 2030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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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一种具有升降结构的压路机防撞推杆 | 常州希格斯 | 实用新型 | 2020225866911 | 2020年11月10日至 2030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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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便于存储和携带的控制器 | 常州希格斯 | 实用新型 | 2020225707667 | 2020年11月9日至 2030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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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具有防撞结构的压路机 | 常州希格斯 | 实用新型 | 2020225562954 | 2020年11月6日至 2030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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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用于特种车辆控制的计算机 | 常州希格斯 | 实用新型 | 2020226171322 | 2020年11月12日至 2030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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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具有引导安装结构的控制器 | 常州希格斯 | 实用新型 | 2020225706965 | 2020年11月9日至 2030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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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具有坚固安装结构的线路板 | 常州希格斯 | 实用新型 | 2020225751250 | 2020年11月9日至 2030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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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一种加热搅拌结构滚筒注油装置 | 常州希格斯 | 实用新型 | 2020226044717 | 2020年11月11日至 2030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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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一种具有过滤结构的压路机注油装置 | 常州希格斯 | 实用新型 | 2020226179057 | 2020年11月12日至 2030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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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带有防护结构的压路机 | 常州希格斯 | 实用新型 | 2020226060673 | 2020年11月11日至 2030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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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一种压路机喷油防粘轮装置 | 常州希格斯 | 实用新型 | 2020225557284 | 2020年11月6日至 2030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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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一种安装方便的压路机防撞推杆 | 常州希格斯 | 实用新型 | 2020225558982 | 2020年11月6日至 2030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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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一种电路板开发的涂胶装置 | 常州希格斯 | 实用新型 | 2020226199845 | 2020年11月12日至 2030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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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一种区块链系统和区块链节点的勘误表方法 | 常州EZGO | 发明 | 201810636258.9 | 2018年6月20日至 2038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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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筛选方法和设备 | 常州EZGO | 发明 | 201711479226.4 | 2017年12月29日至 2037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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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基于区块链的事务处理方法和设备 | 常州EZGO | 发明 | 201711449148.3 | 2017年12月27日至 2037年12月26日 |
| ● | 软件著作权:我们拥有大量受保护的软件著作权组合,包括4项在中国注册的软件著作权; |
| ● | 商标:我们拥有1个注册商标我们的商标包括Higgs System的图形和名称组合: |
| ● | 域名:我们在中国有0个注册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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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保护措施外,我们通常通过使用内部和外部控制来控制对我们专有信息和其他机密信息的访问和使用。例如,对于外部控制,我们与客户订立保密协议或同意保密条款,而对于内部控制,我们采用并维持管理我们系统的运营和维护以及用户生成数据的管理的政策。
竞争
在处置我们的VIE子公司并退出电动自行车和智能充电桩业务后,我们主要在电池组、电控系统和智能机器人领域展开竞争。这些市场分散且发展迅速。我们与大型集成制造商和专业供应商在性能和安全性、可靠性、定制能力、合规性和认证、成本和供应链执行、客户服务以及我们提供集成软硬件解决方案的能力方面展开竞争。随着新进入者和新技术的出现,竞争压力可能会增加。
保险
我们认为我们的保险范围与中国同行业和类似规模的其他公司采用的惯常行业标准一致。
法律程序
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与我们开展业务有关的法律诉讼、调查和索赔。我们目前没有正在进行的争端。
2024年4月29日,公司被Empery Asset Master,Ltd.、Empery Tax Efficient,LP和Empery Tax Efficient III,LP(统称“原告”)就2023年9月向原告发行的某些声称的行权通知和根据某些交易所认股权证(“交易所认股权证”)可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数量在纽约州最高法院的诉讼(索引编号:652191/2024)中列为被告。原告的诉状声称,与公司声称未能履行原告的行使请求有关的“违约-损害赔偿”、宣告性判决和“违约-特定履行”,据称对公司提起诉讼的原因。2023年9月,原告根据公司与原告订立的证券购买协议,向公司合计投资约333万美元,并收到普通股、认股权证和交易所认股权证。2024年4月12日,公司进行了1比40的反向股份分割。紧随反向股份分割后,原告多次寻求以“替代无现金行使”的方式行使交易所认股权证,公司认为这与交易所认股权证的条款不一致,并对原告有权获得所要求的股份产生争议。公司完全否认在诉讼中提出的指控和主张,目前正在进行诉讼辩护。2024年5月23日,原告提出初步强制令动议,寻求命令(1)指示公司交付其认股权证行使请求中要求的股份;(2)指示公司根据未来的请求交付所有股份;(3)阻止公司向其他持有人发行或交付任何股份,直到公司满足原告未完成的行使请求;以及(4)指示公司指示其转让代理人遵守法院的初步强制令。2024年7月1日,法院全盘驳回原告的初步禁令动议。2024年7月19日,公司提出动议,驳回原告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10月29日(“生效日期”),公司与原告订立和解协议及解除(“和解协议”),解决并解决了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上述提及诉讼。根据和解协议,原告与公司同意订立若干附函协议(“附函协议”)以修订交换认股权证,将认股权证股份(定义见附函协议)减至不多于3,000,000股公司分配予原告的普通股,可于紧接生效日期后的交易日(定义见交换认股权证)或之后的任何时间行使及直至终止日期(定义见附函协议)。公司还同意向原告支付10,000美元(“和解金”),作为原告就诉讼和和解协议产生的费用的补偿。此外,原告和公司各自同意完全免除对方因诉讼中主张的指控和索赔而产生的所有索赔,但须遵守某些例外(包括原告或公司可能因违反和解协议、附函协议或交换认股权证(根据附函协议修订)和条件而对对方提出的任何索赔)。公司不得实施任何交易所认股权证的行使,持有人将无权行使交易所认股权证的任何部分,而在实施该等行使时,将导致持有人(连同其联属公司)实益拥有的公司普通股总数超过紧接行权生效后已发行普通股数量的4.99%(或经持有人选择,为9.99%),由于该百分比所有权是根据交易所认股权证的条款(根据附函协议修订)确定的。在(i)执行和解协议、(ii)执行附函协议和(iii)公司转交和解付款的最后一次发生后的三个营业日内,原告于2024年10月31日提交了一项约定,在不影响诉讼的情况下中止诉讼。
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我们不是任何法律诉讼、调查或索赔的当事方,我们也不知道,我们的管理层认为,这些诉讼、调查或索赔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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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我们的业务运营主要在中国,主要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或EZGO股东从我们获得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的最重要的法规或要求。
中国近期监管动态
近期,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就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发表了多项公开声明,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
除其他外,《并购规则》和《反垄断法》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此类规定要求,除其他外,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或在中国有实质性经营的外国公司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如触发国务院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某些门槛,应提前通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而且,《反垄断法》要求,涉及国家安全的交易,对国家安全的审查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此外,于2021年1月生效的《中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要求,中国公司从事与军事相关或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某些其他行业的外国投资者的收购在完成任何此类收购之前必须接受安全审查。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公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由于这些意见是近期出台的,官方指导意见和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现阶段对这些意见的解读仍不明确。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此外,2021年12月28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颁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其中迭代了任何控制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寻求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进一步阐述了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一)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以及非法使用或出境的风险;(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在境外上市后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中国网信办表示,根据拟议规则,持有超过1,000,000名用户数据的公司现在在寻求在其他国家上市时必须申请网络安全批准,因为这类数据和个人信息可能会“受到外国政府的影响、控制和恶意利用”。网络安全审查还将调查海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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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管理规定草案》)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备案办法草案》,与《管理规定草案》合称《关于境外上市的规则草案》),二者的征求意见期均已于2022年1月23日届满。关于境外上市的规则草案对境外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的备案监管安排进行了布局,明确了境外市场间接境外上市的认定标准。除其他事项外,境外上市发行人如拟在境外市场实施任何后续发行,应通过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主要经营实体在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材料。所需备案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1)备案报告及相关承诺;(2)国内法律意见书。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规定。境外上市规则适用于发行人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和/或上市,发行人是(i)中国境内公司和(ii)在境外注册成立并在中国有实质性业务的公司。境外上市规则规定,该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股票市场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除其他事项外,境外上市发行人如拟在境外股票市场进行任何后续发行,应通过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主要经营实体,在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材料。所需备案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1)备案报告及相关承诺函和(2)国内法律意见书。海外上市条例可能会在未来对我们施加额外的合规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获得海外上市条例下的备案程序许可。我们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截至本年报日期,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 Law Offices(Fouzhou)的告知,我们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VIE均不在中国证监会、CAC或任何其他批准VIE运营所需的政府机构的许可要求范围内,因此没有拒绝此类许可或批准。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中国没有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要求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VIE就我们的海外上市或证券发行计划寻求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我们公司、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或VIE也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就我们计划的证券发行提出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然而,由于中国政府的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发布的,官方指南和相关实施规则尚未发布,因此高度不确定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或接受外国投资并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产生何种潜在影响。中国石油集团或其他中国监管部门可能在未来颁布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要求我公司、常州EZGO、VIE或其子公司在美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发行证券前获得中国当局的监管批准,或对在中国拥有广泛经营业务的公司的集资或其他活动施加限制的其他规则和规定,可能会对EZGO通过常州EZGO、VIE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在中国的非VIE子公司开展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中国政府还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EZGO的运营,这可能导致其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其普通股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详见第27页,以讨论这些法律和运营风险以及在决定购买EZGO证券之前应考虑的其他信息。如果(i)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VIE未获得或维持任何必要的许可或批准,(ii)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或(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而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我们、我们的子公司和VIE可能会受到中国相关监管机构的制裁,包括罚款和处罚,吊销VIE、其子公司和其他非VIE子公司的许可证以及暂停这些实体的业务,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受到限制或限制、监管命令,包括要求VIE、其子公司以及其他非VIE子公司停止收集或处理数据、诉讼或负面宣传的禁令、将EZGO的证券在纳斯达克摘牌以及其他形式的制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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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要求网络运营者,其中可能包括我们,通过在收集、使用或披露其个人数据之前要求互联网用户的同意,确保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保护个人隐私和一般个人数据的安全性。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各种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包括对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限制,并要求他们采取措施防止个人数据被泄露、窃取或篡改。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监管要求不断演变,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重大变化,这使得我们在这方面的责任程度不确定。这种不断演变的监管要求的一个例子是《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该办法于2021年12月28日颁布,并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该办法除其他外规定,任何控制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如寻求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还应接受CAC的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除其他外,评估运营商海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潜在风险。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数据处理活动和境外上市,如果涉及CAC问题或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风险,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 Law Offices(福州)认为,EZGO不受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因为(i)网络安全审查不适用于已在美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进一步股权或债务发行;(ii)EZGO业务中处理的数据对国家安全没有影响,也可能不会被中国政府当局归类为核心数据或重要数据。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当局不会就网络安全审查对我们的适用性持有相反的观点或解释。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被任何中国政府机构确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也没有被任何中国政府机构告知接受网络安全审查。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简称“《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6月10日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外,2022年7月7日,CAC发布了《跨境数据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跨境数据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向国家网信办申请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三)自去年1月1日起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1万人个人敏感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四)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安全评估需要的其他情形。鉴于《跨境数据安全评估办法》的发布时间较近,且其效力待定,因此普遍缺乏指导意见,其解释和实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2021年11月14日,CAC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或条例草案,该条例适用于在下列情况下处理个人和组织数据出境:(i)为在中国境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目的;(ii)对境内个人和组织进行分析和评估;(iii)处理境内重要数据;(i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条例草案将数据分为三类——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数据处理者将在中国境内收集和生成的数据在中国境外进行转移的,如(i)拟在中国境内境外传输的数据包含重要数据,(ii)关键信息技术基础设施运营商和数据处理商持有超过一百万用户在中国境外进行数据转移的,或(iii)CAC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均需向当地网信办编制数据安全评估报告。同时,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转移出中国境内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向当地网信管理局报告过去一个历年的下列情况:(一)所有数据接收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二)传输数据的类型、数量和用途,(三)存储的地点和期限以及传输数据的使用范围和方法,(四)用户投诉及与传输数据相关的相应处理,(五)违反数据安全及与传输数据相关的相应处理,(vi)所传送数据的重新传送,以及(vii)CAC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对违反草案规定的数据处理者,最高可处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罚款。上述措施和条例草案是否通过、何时通过尚不确定,如果通过,最终版本是否将包含与条例草案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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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出台,共同规范中国网络领域涉及个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这些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尽管我们努力遵守与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相关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义务,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所有方面遵守此类新的法律、法规和义务,我们可能会被责令整改并终止任何被监管机构视为不合规并受到罚款和其他制裁的行为。截至本年报出具日,我们未涉及任何被CAC据此进行的网络安全审查调查,也未收到任何这方面的问询、通知、警告、处分。我们认为,我们遵守的是迄今为止CAC已出台的法规和政策。
公司条例
中国公司法(“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于1994年7月1日生效,随后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和2023年进行了修订。所有在中国成立的公司均受《公司法》约束。公司法对中国企业法人的设立、经营、法人结构、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将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也适用《公司法》,但外商投资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最新修订公司法,有几个值得注意的变化,包括(i)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全额出资其认缴出资;(ii)寻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只需向其他股东提供书面通知,具体说明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此类股东和其他股东可以在任何第三方买方按该等条款收购股权之前购买股权的时间限制;(iii)公司可以设立由未指明人数的董事会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和会计事项;(iv)股东利用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控制权,企图通过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和侵犯债权人权利,各涉及公司对任一主体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外国投资的监管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了《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现行三部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和活动,除其他外,适用《中国公司法》和《中国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实施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本法实施后五年内,可以保留原经营组织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等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国家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外,除特殊情况外,国家不得征收外商投资。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征收或者征收。征收征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及时合理补偿。
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大力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享有准入前国民待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境外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境内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特定领域的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法》未提及合同安排结构的相关概念和监管制度。但由于比较新,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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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即《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严格落实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强调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细化具体措施。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也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其中包括)赠与、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取得相关权益引起的合同纠纷。
此外,外商在华投资受外商投资法规定的投资信息报告义务,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2月30日联合颁布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或《外商投资报告办法》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根据《外商投资报告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有义务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其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活动提交投资信息报告。这类报告包括有关成立的初步报告、修改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中国现行外商投资监管制度,撇开自贸试验区采取的特殊安排,初步由三个主要法律文件组成,即《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或由商务部、发改委于2022年10月26日联合颁布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22年鼓励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或由商务部、发改委于2024年9月8日联合颁布并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2024年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方向指导规定》,国务院于2002年2月11日颁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这三个法律文件将所有外商投资项目统归为四类:(1)鼓励类项目,(2)许可类项目,(3)限制类项目,(4)禁止类项目。如果拟发生投资的行业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获得优惠政策或优惠。属于限制类的,可以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限制进行对外投资。属于禁止类的,不得对外投资任何一种。
《2022年鼓励目录》和《2024年负面清单》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活动进行了规范,并就外商投资将行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大类。未列入《目录》的行业通常被视为属于第四类,“允许”,除非受到中国其他法律的特别限制。对于一些受限制的行业,外国投资者只能通过股权或契约型合资企业进行投资活动,而在其他情况下,中国合作伙伴被要求持有这类合资企业的多数权益。此外,部分限制类项目需经上级政府审批。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禁止类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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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
根据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国安全生产法》或《安全生产法》,最新修订版本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必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工业标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维护安全设施,审查安全生产程序,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采取其他任何措施,确保本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未履行此类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或其相关负责人,将被要求限期改正或面临行政处罚。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的,可责令生产经营主体停业整顿,严重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法规
中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颁布,分别于2000年7月8日、2009年8月27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制造或销售任何产品的任何人。禁止生产、销售包括假冒品牌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假冒产品,或提供产品生产企业的虚假信息。违反国家或行业标准,可能导致赔偿、罚款、停业和没收违法所得等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监管移动应用程序
2016年6月28日,国家网信办公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移动APP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要求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简称“APP”)提供信息服务的集成电路企业必须:
| ● | 通过手机号码或其他类似渠道核实注册用户真实身份; |
| ● | 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程序; |
| ● | 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查程序; |
| ● | 确保向用户提供有关某款APP的充分信息,并能够选择是否安装某款APP以及是否使用已安装的APP及其功能; |
| ● |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和 |
| ● | 保存用户日志记录60天。 |
通过APP提供信息服务的ICP违反本规定的,ICP分发其APP的移动应用商店可以发布警告、暂停发布其APP或终止其APP的销售,和/或向政府部门报告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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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例
专利。中国的专利主要受中国专利法保护。专利权的存续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或20年,视专利权类型而定。
版权所有。版权在中国,包括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主要受《中国版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保护,受版权保护的软件的保护期为50年。
商标。注册商标受《中国商标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保护。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与已经注册的另一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被寻求注册或者被初步审查同意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以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可续期的十年,除非另有撤销。
域名。域名由工信部颁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工信部是负责域名管理的主要监管机构,CNNIC在其监管下负责.cn域名和中文域名的日常管理。工信部对域名注册采取“先备案”原则。域名注册通过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域名服务机构办理,申请人注册成功即成为域名持有人。
规管就业及社会福利
劳动法
在中国的公司须遵守于1994年7月5日颁布、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09年8月27日和2018年12月29日进一步修订的《中国劳动法》(《中国劳动法》)、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2年12月28日进一步修订,以及于2008年9月18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同日生效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不时颁布的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与以往的中国法律法规相比,中国劳动合同法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和违规处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和经济补偿、使用劳务派遣以及社会保险费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每月工资的两倍;该期限超过一年的,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雇主还被要求建立符合中国规则和标准的劳动安全和卫生制度,并为员工提供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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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规定,中国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惠益计划,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企业还必须通过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社会保险,必须为职工或代职工缴纳或扣缴相关社会保险费。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社会保险法》规范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详细阐述了不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1999年4月3日公布施行、2002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均属于职工个人。
外汇监管
中国《外汇管制条例》最近一次由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修订,于2008年8月5日生效,是中国外汇兑换的主要条例。根据规定,人民币经正当程序可自由兑换经常项目,包括派发股息、与贸易有关的外汇交易和与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而用于资本项目的外汇,如直接投资或贷款,则需要事先获得外管局批准和登记。
根据外管局2016年6月9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件中明确,对实行自愿结汇(含境外上市收益汇回)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在银行进行结汇。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实行自愿结汇的比例暂定为100%,但外管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适时调整上述比例。
2017年1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通知》(“外管局3号文”),该通知于2017年1月18日起施行,规定了境内主体利润向境外主体汇出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包括(i)在真实交易原则下,银行应核对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报税记录和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正本;(ii)境内主体在汇出利润前应持有收益对以前年度亏损进行会计处理。此外,根据外管局3号文,境内主体在办理与对外投资有关的登记手续时,应当对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
股息分配的监管
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分红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中国境内公司和外商独资中国企业均需计提至少10%的税后利润作为一般准备金,直至该等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中国公司不得分配任何利润,直至以前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被抵消。以前会计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以与本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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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条例
中国企业所得税
中国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根据(i)2007年3月16日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12月29日生效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和(ii)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条例》”)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中国居民企业征收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但符合某些例外情况的除外。企业所得税以中国居民企业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全球收入为计算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经相关税务机关批准,所得税税率可降至15%。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根据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成立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的企业在中国税务方面被视为“居民企业”,并将就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被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人员、账户和财产具有真实和整体管理控制权的机构。
《关于以实际管理主体确定在境外注册为居民企业的中国控股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或SAT 82号文,为确定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境内提供了一定的具体标准。根据SAT 82号文,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并且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有关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的决定是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及(iv)至少50%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惯常居住在中国。继SAT 82号文后,国家统计局发布公告,称为SAT 45号公告,于2011年9月生效,为SAT 82号文的实施提供更多指导,并明确这类“中国控制的离岸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的报告和备案义务。SAT Bulletin 45提供了确定居民身份的程序和行政细节以及确定后事项的行政管理。虽然SAT 82号文和SAT公告45均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外国个人控制的企业,但SAT 82号文和SAT公告45中规定的确定标准可能反映了SAT关于在确定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无论这些企业是由中国企业、中国企业集团还是由中国或外国个人控制。
我们不认为EZGO作为一家在BVI注册成立的公司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因此我们不认为EZGO是一家中国居民企业,尽管我们管理团队的所有成员以及我们离岸控股公司的管理团队都位于中国。然而,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是中国居民企业,可能会产生若干不利的中国税务后果。首先,我们将对我们的世界性收入征收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这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的净收入。此外,我们还将承担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
最后,EZGO应付其股东的股息以及出售EZGO股份的收益可能会被征收中国预扣税,就非中国企业而言,税率为10%,就非中国个人而言,税率为20%(在每种情况下,均受任何适用的税收条约的规定的约束),前提是这些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EZGO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要求享受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普通股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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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务条约和预扣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我们作为非居民企业,即依照外国(地区)法律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处或场所在中国境内未履行实际管理职能,或虽在中国境内没有办事处或场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或产生的收入的企业,将被征收10%的代扣代缴税率。根据《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及逃税条约》,如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公司超过25%的股权,该税率可降至5%。根据2009年2月20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红利条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这些条件包括:(1)纳税人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以及(2)从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的法人股东必须在收到股息之前的连续12个月内连续达到直接所有权门槛。此外,根据2018年4月1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以及所得所得的权利和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人。对需要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条约对应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综合分析,并考虑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股息红利享有较低税率的权利受国家税务总局60号文(“60号文”)的约束。60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享受减免的预扣税,无需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前置审批。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评估,经确认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规定标准,直接适用减征后的代扣代缴税率,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备案必要的表格和证明文件,由相关税务机关进行税后申报审查。
中国增值税
根据经修订并于2017年11月19日生效的《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经修订并于2011年10月28日生效的《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统称《增值税法》),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维修更换服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需按收到的销售收入总额的17.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减去纳税人已缴纳或承担的任何可抵扣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将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此外,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时,除另有规定外,有权获得其已缴纳或承担的全部增值税退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代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国政府逐步在若干省市区推行试点。根据文件,类似出租有形个人财产的,适用17%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适用11%的税率,其他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36号文”),确认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8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进一步调整增值税税率,包括对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的应税税率分别从17%和11%改为16%和10%。
根据2019年3月20日颁布、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前在增值税应税销售活动中适用16%的税率,适用税率调整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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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间接转让的税收条例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SAT)发布SAT 7号文。根据SAT 7号文,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在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中国应税资产的直接转让,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交易安排是否存在“合理商业目的”时,考虑因素除其他外包括:(i)相关离岸企业股权的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应税资产;(ii)相关离岸企业的资产是否主要由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构成,或其收入是否主要来自中国;(iii)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资产的离岸企业及其子公司是否具有以其实际功能和风险敞口为证明的真实商业性质。根据SAT 7号文,缴费人未扣缴任何或者足额税款的,转让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税款。逾期缴纳适用税款将使转让方承担违约利息。SAT 7号文不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的交易,而这些股份是在公开证券交易所获得的。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所得税预扣税款问题的通告》,即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对非居民企业预扣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义务等相关实施规则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尽管如此,SAT 7号文的解释和适用仍存在不确定性。SAT 7号文可能由税务机关确定适用于我们的离岸交易或出售我们的股票或我们的离岸子公司的股票,其中涉及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
对并购的监管
6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规定》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为上市目的而形成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06年9月,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份通知,明确规定了寻求中国证监会批准其境外上市的特殊目的载体需向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 Law Offices(Fouzhou)已告知我们,基于他们对中国现行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理解,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后续发行的背景下,EZGO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和交易无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鉴于:
| ● | 证监会目前没有发布任何明确的规则或解释,像我们这份年报下的发行是否受此规定约束;和 |
| ● | VIE不是通过与《并购规则》所定义的任何中国境内公司合并或收购而建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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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对于在境外发行的背景下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其上述概述的意见受制于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与并购规则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要求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监管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采取有效措施。
中国居民境外投资监管
2014年7月4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专用交通工具进行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外管局37号文。2015年2月13日,外管局进一步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有关外汇管理的通知》,即外管局13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外管局13号文对外管局37号文进行了修订,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就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以该等中国居民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在符合条件的银行而非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地方银行自2015年6月1日起,根据外管局37号文,直接受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首次外汇登记和修正登记。
这些通告还要求在与特殊目的载体有关的任何重大变化(例如中国居民出资的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的情况下修改登记。在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居民未能完成规定的外管局登记的情况下,该特殊目的载体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特殊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子公司投入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未能遵守上述各项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逃避外汇管制承担责任。
中国证券法下的监管
中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颁布,随后于2005年10月、2013年6月、2019年8月和2019年12月进行了修订。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或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虽然没有关于第177条规则实施的详细解释,但海外证券监管机构将很难在中国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的大多数高级职员和董事,包括Jianhui Ye先生、Zebin Zhao先生、Peiyao Jin女士和Guanghui Yang先生,均为中国居民,其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股东可能难以或不可能在美国境内向我们或这些人送达诉讼程序,或对我们或他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股东也可能难以执行在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以及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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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中国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的中国法律律师进一步告知我们,中国民事诉讼法管辖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中国与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协议规定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判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会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股东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提起诉讼,前提是他们可以与中国建立足够的联系以使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包括(其中包括)原告必须在案件中有直接利益,并且必须有具体的主张、事实依据和诉讼理由。
C.组织Structure
关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组织结构、合同安排、可变利益实体和子公司的描述,请见“项目3。关键信息-合同安排和公司Structure。”
D.财产、厂房和设备
根据中国法律,土地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是在向适用的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土地使用费后,授予个人或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有规定的长期使用权。
我们的总部位于中国江苏常州武进区科教小镇大连理工大学常州学院2层# A楼213164,我们在天津、常州、温州和芜湖设有办公室、制造和仓储设施和门店。截至2024年9月30日,我们拥有约19,665平方米(约211,672.3平方英尺)的房地产,我们租赁了总计约383平方米(约4,122.27平方英尺)的房地产。我们预计在任何租约到期时续签都不会遇到困难。如果我们需要额外的空间,我们希望能够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获得额外的设施。
自有物业
| 地址 | 尺寸 | 所有权 | 到期 | |||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下城南路以东、龙须路以南 | 19665平方米 (约211,672.3平方英尺 |
江苏EZGO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73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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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业
| 地址 | 尺寸 | 租金 | 到期 | |||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长武中路18号常州市大连理工大学江苏研究院科技小镇A203 | 60平方米 (约645.8平方英尺 |
每月1095元人民币(约合152.0美元) | 2025年12月31日 | |||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长武中路18号常州市大连理工大学江苏研究院科技小镇A210 | 70平方米 (约753.4平方英尺 |
每月1278元人民币(约合177.3美元) | 2025年12月31日 | |||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长武中路18号常州市大连理工大学江苏研究院科技小镇A211 | 70平方米 (约753.4平方英尺 |
每月1278元人民币(约合177.3美元) | 2025年12月31日 | |||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长武中路18号常州市大连理工大学江苏研究院科技小镇A208-209 | 135平方米 (约1,453.0平方英尺) |
每月2464元人民币(约合342.0美元) | 2025年12月31日 | |||
| 2nd行,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建龙摩托车配件市场2区, | 48平方米 (约516.67平方英尺) |
每年人民币10,000元(约合1,388.1美元) | 2026年10月16日 |
项目4a。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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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5。营运及财务审查及前景–
以下讨论和分析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这些财务报表的附注以及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出现的其他财务数据一起阅读。除历史信息外,以下讨论还包含基于当前预期的前瞻性陈述,其中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一些因素,包括“项目3”中所述的因素,某些事件的实际结果和时间可能与此类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测存在显着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和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概述
我们的愿景是打造国内领先的短途交通解决方案提供商和智能制造商。利用我们的物联网管理平台,我们建立了以销售电池组和电子控制系统为中心的商业模式。为发掘和拓展潜在客户,于2023年开始提供全面的机器维修服务,并于2024年开始提供二手机械销售。
由于电动自行车业务销售业绩下滑,我们决定处置可变利益实体(“VIE”)江苏EZGO及其子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我们订立终止协议,据此,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的VIE合约协议(“VIE协议”)被终止。终止VIE协议后,我们不再保持VIE Structure,并于2025年9月25日起不再控制所有VIE及其子公司。VIE及附属公司主要在中国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业务的历史财务业绩被分类为已终止经营业务,与上一年度已终止经营业务相关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被重新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负债,以提供可比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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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CFS”)反映了截至2025年9月30日EZGO和以下各实体的活动:
| 姓名 | 成立日期/收购 | 公司注册地 | 所有权百分比 | 主要活动 | ||||
| 子公司 | ||||||||
| 中国EZGO集团有限公司(“EZGO HK”) | 2019年2月13日 | 香港(“HK”) | 由EZGO拥有100%股权 | 投资控股公司 | ||||
| 常州朗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朗逸”) | 2021年8月6日 | 中国 | 由EZGO HK拥有100%权益 | 投资控股公司 | ||||
| EZGO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常州EZGO”) | 2019年6月12日 | 中国 | 95.24%*由EZGO HK拥有 | 投资控股公司 | ||||
| 江苏EZGO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供应链”) | 2021年12月10日 | 中国 | 100%**常州EZGO所有 | 电池包的分销和贸易 | ||||
| 江苏EZGO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新能源”) | 2022年7月14日 | 中国 | 常州EZGO 100%股权 | 电池包的分销和贸易 | ||||
| 四川EZGO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EZGO”) | 2022年5月9日 | 中国 | 常州EZGO 100%股权 | 铅酸电池的分销及贸易 | ||||
| 天津EZGO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天津EZGO”) | 2022年7月13日 | 中国 | 常州EZGO 100%股权 | 电池包的分销和贸易 | ||||
| 常州优迪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常州优迪”) | 2022年7月14日 | 中国 | 常州EZGO 100%股权 | 电池包的分销和贸易 | ||||
| 常州思迅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思迅”) | 2023年1月25日 | 中国 | 江苏新能源100%持股 | 投资控股公司 | ||||
| 常州希格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希格斯”) | 2023年1月25日 | 中国 | 常州思迅持股60% | 工业自动控制装置及系统制造 | ||||
| 常州竹云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竹云”) | 2023年3月2日 | 中国 | 常州希格斯100%持股 | 设备维护和维修 | ||||
| 前VIE和VIE的子公司 | ||||||||
| 江苏EZGO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宝哲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江苏EZGO”) | 2019年7月30日 | 中国 | VIE | 投资控股公司 | ||||
| 常州恒茂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恒茂”) | 2014年5月5日 | 中国 | VIE持股80.87% | 销售电池组、电芯、电动自行车,电芯交易,电池和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提供商 | ||||
| 常州亿智盈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亿智盈”) | 2018年8月21日 | 中国 | VIE 100%持股 | 开发、运营和维护与电动自行车和电池租赁服务相关的软件 | ||||
| 江苏新鸟电动摩托车技术有限公司(“新鸟电动摩托车”) | 2018年5月7日 | 中国 | VIE持股51% |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e-motorcycle”)销售渠道和国际市场的开发 |
| * | 于2025年4月7日,3,000,000美元的股权由常州EZGO向非控股权益发行。 |
| ** | 2025年6月23日,集团无偿收购江苏供应链40%股权。 |
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的财政年度,我们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收入分别为9,163,101美元、18,222,160美元和20,486,067美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持续经营净亏损分别为3857800美元、5862065美元和9458538美元。我们目前的大部分收入来自电池组和电子控制系统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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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我们认为,以下关键因素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 我们提高电池销量的能力; |
| ● | 我们提升电控系统销量的能力; |
| ● | 我们提高运营效率的能力;和 |
| ● | 我们拓展国际市场的能力。 |
经营成果
下表分别列出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我们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综合经营报表摘要。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中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时期的行动结果并不一定表明我们未来的趋势。
| 截至9月30日的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净收入 | $ | 9,163,101 | $ | 18,222,160 | $ | 20,486,067 | ||||||
| 收入成本 | (8,129,363 | ) | (16,525,922 | ) | (19,151,257 | ) | ||||||
| 毛利 | 1,033,738 | 1,696,238 | 1,334,810 | |||||||||
| 营业费用: | ||||||||||||
| 销售和营销 | (222,679 | ) | (269,806 | ) | (211,490 | ) | ||||||
| 一般和行政 | (3,384,571 | ) | (2,871,441 | ) | (2,122,961 | ) | ||||||
| 研究与开发 | (613,274 | ) | (888,491 | ) | (954,177 | ) | ||||||
|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 - | - | (1,401,416 | ) | ||||||||
| 总营业费用 | (4,220,524 | ) | (4,029,738 | ) | (4,690,044 | ) | ||||||
| 经营亏损 | (3,186,786 | ) | (2,333,500 | ) | (3,355,234 | ) | ||||||
| 其他费用共计,净额 | (676,574 | ) | (4,270,533 | ) | (5,006,789 | ) | ||||||
| 所得税前持续经营亏损及应占权益法投资亏损 | (3,863,360 | ) | (6,604,033 | ) | (8,362,023 | ) | ||||||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62,447 | 786,369 | (1,022,957 | ) | ||||||||
| 应占权益法投资亏损 | (56,887 | ) | (44,401 | ) | (73,558 | ) | ||||||
| 持续经营净亏损 | (3,857,800 | ) | (5,862,065 | ) | (9,458,538 | ) | ||||||
| 所得税前已终止经营业务的经营(亏损)收益及权益法投资的应占(亏损)收益 | (3,252,304 | ) | (2,299,208 | ) | 262,475 | |||||||
| 应占权益法投资(亏损)收益 | (148,209 | ) | 75,477 | (82,632 | ) | |||||||
| 终止经营业务净(亏损)收入 | (3,400,513 | ) | (2,223,731 | ) | 179,843 | |||||||
| 净亏损 | $ | (7,258,313 | ) | $ | (8,085,796 | ) | $ | (9,278,695 | ) | |||
89
运营结果的组成部分
截至2023、2024及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
下表分别列出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财政年度我们来自持续经营业务和可报告分部的收入分类:
| 截至9月30日的年度, | ||||||||||||||
| 段 | 2023 | 2024 | 2025 | |||||||||||
| 电芯和电池组的销售 | 电池单元和电池组部分 | $ | 8,001,323 | $ | 16,318,839 | $ | 18,781,695 | |||||||
| 电子控制系统销售 | 电控系统销售板块 | 834,148 | 1,401,783 | 1,069,278 | ||||||||||
| 其他 | 其他分部 | 327,630 | 501,538 | 635,094 | ||||||||||
| 净收入 | $ | 9,163,101 | $ | 18,222,160 | $ | 20,486,067 | ||||||||
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的财政年度,我们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收入分别为9,163,101美元、18,222,160美元和20,486,067美元。2023财年至2024财年的收入增长主要是由于电池电芯和电池组以及电控系统的销售额增加。2024财年至2025财年的收入增长主要是由于电池单元和电池组以及维护服务的销售额增加,部分被电子控制系统的销售额下降所抵消。
电池单元和电池组销售收入大幅增长104.0%,即8,317,516美元,从2023财年的8,001,323美元增至2024财年的16,318,839美元,锂电池产品占这一收入的绝大部分。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主要客户的几个大订单响应了市场对高性能电池解决方案的更高需求,以及我们的锂电池组的市场接受度不断提高。总体而言,与2023财年相比,我们的锂电池组销量在2024财年增长了256.5%,导致2024财年的收入为12,472,994美元,而2023财年的收入为3,697,729美元。
电子控制系统销售收入增长68.0%,即567,635美元,从2023财年的834,148美元增至2024财年的1,401,783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对环保和增强安全性的工业机械解决方案的需求增加,包括从传统的燃气加热系统过渡到电加热系统,以及在建筑工地采用基于雷达的防撞装置。凭借我们卓越的产品和符合客户要求的响应式、量身定制的服务,我们成功地利用了市场需求强劲增长的时期,以确保新客户并推动销售收入的增长。
电池单元和电池组销售收入增长15.1%,即2462856美元,从2024财年的16318839美元增至2025财年的18781695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销量增加,这是由于我们为应对市场竞争加剧而主动调整价格后市场份额增加,以及来自新收购的客户的增量收入贡献,该客户在2025财年约占我们电池产品收入的12.0%。
电子控制系统销售收入下降23.7%,即332505美元,从2024财年的1401783美元降至2025财年的1069278美元。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在低迷的市场环境下销量减弱,加上我们为争取尽可能多的订单而实施的自愿降价。
其他部门的收入增长了26.6%,即133,556美元,从2024财年的501,538美元增至2025财年的635,094美元,这主要是由于维护订单数量增加推动了维护服务收入的增加。在谨慎的资本支出情绪下,客户越来越多地选择通过维护而不是更换机器来延长现有设备的使用寿命,这直接促进了我们维护服务收入的增长。
收入成本
收入成本主要由产品成本、人工成本、折旧、材料成本、其他间接费用构成。
我们的收入成本增加了8,396,559美元,从2023财年的8,129,363美元增加到2024财年的16,525,922美元,与我们同期收入的增长大体一致。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电池和电池组的销量增加,进而导致电池组的采购成本增加。
我们的收入成本增加了2,625,335美元或15.9%,从2024财年的16,525,922美元增加到2025财年的19,151,257美元,与我们同期收入的增长大体一致。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电池组的采购成本增加。
90
毛利
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及202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毛利分别为1,033,738美元、1,696,238美元及1,334,810美元,毛利率为11.3%、9.3%及6.5%。
毛利率从2023财年的11.3%下降至2024财年的9.3%。销售电芯和电池组的毛利率从2023财年的7.1%下降至2024财年的5.6%,这主要是由于为扩大市场份额而实施的战略降价。尽管利润率收缩,电池单元和电池组的收入增长了104.0%,占我们2024财年总收入的89.6%,而2023财年为87.3%。电子控制系统销售毛利由2023财年的46.0%增至2024财年的47.3%。常州希格斯研发制造的电子控制系统嵌入了高度复杂的软件,市场有限的竞争导致毛利率相对较高,为47.3%,占我们2024财年总收入的7.7%,而2023财年为9.1%。
毛利率从2024财年的9.3%下降至2025财年的6.5%。销售电芯和电池组的毛利率从2024财年的5.6%下降至2025财年的3.7%,这主要是由于我们为应对加剧的市场竞争而进行的主动定价调整。由于在核心采购成本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降低售价以增强市场渗透率,单位毛利相应下降。电池和电池组收入增长15.1%,占2025财年总收入的91.7%,而2024财年为89.6%。电子控制系统销售毛利从2024财年的47.3%下降至2025财年的38.8%,主要归因于原材料成本上升,尤其是铜线成本。维护服务的毛利率从2024财年的24.1%增加到2025财年的34.2%,这主要是由于更高的服务量将固定成本分散到更多订单上,从而产生了经营杠杆。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3财年的222,679美元增加到2024财年的269,806美元,增加了47,127美元,或约21.2%,主要是由于销售和营销人员的工资增加了82,027美元,从2023财年的139,303美元增加到2024财年的221,330美元,主要是由于电池和电池组部门的销售人员人数增加,但被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以及差旅费用减少25,452美元部分抵消,从2023财年的60,540美元增加到2024财年的35,088美元,主要由于广告需求减少,因为我们现有的客户群和销售队伍足以支持我们的业务发展和扩张。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4财年的269,806美元减少到2025财年的211,490美元,减少了58,316美元,降幅约为21.6%,主要是由于销售和营销人员的工资减少了44,118美元,从2024财年的221,330美元减少到2025财年的177,212美元,原因是常州EZGO销售经理退休。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3财年的3384571美元减少到2024财年的2871441美元,减少了513,130美元,即15.2%。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股份报酬费用减少880,851美元。减少额被应收账款信用损失费用增加99057美元部分抵消,这主要是由于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难以从几个客户收取应收账款,以及因提前终止采购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费用138806美元。
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4财年的2,871,441美元减少到2025财年的2,122,961美元,减少了748,480美元,或26.1%。减少的主要原因是:(1)股份补偿费用减少230,738美元;(2)2024财年发生的采购合同提前终止导致违约金费用减少138,806美元;(3)员工人数减少导致工资支出减少114,560美元;(4)专业服务费减少143,007美元,保险费减少102,076美元,这主要是由于2024财年的投资咨询和专业责任保险要求。
91
研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3财年的613,274美元增加到2024财年的888,491美元,增加了275,217美元,增幅为44.9%。增加的主要原因是:(1)工程车辆无线测量、工程软件升级和控制系统以及建筑工人安全定位系统的研发活动费用和材料消耗增加148,458美元;(2)由于2023年5月获得的专利和软件,折旧和摊销费用增加191,676美元。
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4财年的888,491美元增加到2025财年的954,177美元,增加了65,686美元,即7.4%。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随着电子控制系统研发活动的推进,材料消耗增加了72,461美元。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确认了与电子控制系统相关的专利和软件版权相关的减值损失1,401,416美元,这主要是由于电子控制系统部门的经营业绩恶化。
其他(费用)/收入,净额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录得其他费用净额676,574美元,主要包括1,792,392美元的商誉减值损失,部分被一项或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979,770美元收入所抵消。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录得4,270,533美元的其他费用净额,主要包括3,040,113美元的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和1,362,441美元的商誉减值损失。
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录得其他费用净额5,006,789美元,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3,520,660美元和商誉减值损失1,732,454美元。
所得税优惠(费用)
我们在2023财年和2024财年分别记录了62,447美元和786,369美元的所得税优惠,而我们在2025财年确认了1,022,957美元的所得税费用。2023财年的所得税优惠主要归因于确认净亏损和库存储备的暂时性差异。2024财年的所得税优惠是由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推动的,这主要是由于经常性净亏损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增加。2025财年的所得税费用是由于确认了更高的递延税项资产估值备抵,特别是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产生的估值备抵,反映出管理层对未来应税收入的预期发生了变化。年内的经常性净亏损进一步促成了估值备抵的增加以及由此产生的所得税费用。
终止经营业务净(亏损)收入
2025年9月25日,由于电动自行车销量下降,我们终止了VIE结构,我们不再是VIE的主要受益人,并且自该日期起不再合并VIE及其子公司。据此,VIE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及2025年止年度的经营业绩作为已终止经营业务呈列。
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4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录得终止经营业务净亏损3,400,513美元和2,223,731美元,以及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终止经营业务净收入179,843美元。各期间净(亏损)收入的变化主要是由来自已终止业务的收入、运营费用和其他收入(费用)的波动驱动的,详情如下。
各年度终止经营业务产生的收入分别为6,758,126美元、2,912,265美元和2,239,090美元,主要受电动自行车销售的推动。期内收入下降主要是由于电动自行车行业竞争加剧导致销量减少。2023、2024和2025财年来自已终止业务的运营费用分别为1,710,953美元、1,696,616美元和339,983美元。2025财年运营费用大幅减少主要是由于2024财年确认的应收账款信用损失费用减少,这是由于在行业领先企业激烈竞争的情况下难以向个别电动自行车经销商收取应收账款所致。
92
我们在2023财年和2024财年分别记录了1,647,580美元和415,637美元的其他费用。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3财年处置VIE子公司天津佳豪自行车有限公司和天津迪浪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的损失减少1593656美元,部分被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增加242278美元所抵消。对于2025财年,我们录得556,421美元的其他收入,这主要是由于处置VIE及其子公司的收益537,519美元。
净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3、2024和2025财年分别录得净亏损7,258,313美元、8,085,796美元和9,278,695美元。
税收
英属维尔京群岛
我们被纳入英属维尔京群岛。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现行法律,我们无需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此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股息支付无需缴纳预扣税。
香港
2018年3月21日,香港立法会通过《2017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引入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条例草案于2018年3月28日签署成为法律,并于翌日公布。在两级利得税率制度下,合资格集团实体的首200万港元(“HKD”)利润按8.25%课税,而超过HKD 200万港元的利润则按16.5%课税。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于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及2025年止年度并无在香港派生的应课税利润。因此,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及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并无提供香港利得税。
中国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根据外国或地区法律成立但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的企业,在中国税务方面被视为居民企业,因此需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仅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所在地界定为“非中国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等在实质上行使全面管理和控制的场所”。根据对周边事实和情况的审查,我们认为,就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的年度而言,其在中国境外的业务不太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HNTE”)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HNTE证书有效期三年。当先前的证书到期时,实体可以重新申请HNTE证书。常州希格斯于2022年10月获得HNTE资格,享受优惠税率三年至2025年9月。常州希格斯正在重新申请其HNTE证书,该证书一经批准,将使其在2025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期间享有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 2021 〕 13号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从事制造业经营业务的企业,其主营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有权申请加计扣除的税额为确定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100%。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税前应课税利润前人民币100万元的12.5%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对税前应课税利润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25%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税前应课税溢利前人民币300万元的25%按20%的税率征收。
93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经营亏损分别为3,186,786美元、2,333,500美元和3,355,234美元,经营现金流出分别为1,891,626美元、10,308,733美元和2,206,969美元。这些历史经营亏损和负经营现金流反映了持续的流动性压力,最初对我们履行到期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怀疑。截至2025年9月30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为517,338美元。
截至2025年9月30日,我们从中国的银行借款10,726,226美元,其中5,003,512美元在一年内到期,其余5,722,714美元在一年多到期。集团历来于短期借款到期时续期或再融资;然而,无法保证该等再融资将继续以可接受的条款提供。截至2025年9月30日,我们已向供应商预付了6,884,675美元,用于购买生产设备。年底后,关联采购交易终止,供应商同意在2026年1月前全额退款。截至这些财务报表发布之日,已收取4127054美元。
为应对流动性压力,支持其持续经营能力,管理层实施了以下措施,包括:
| (一) | 2025年12月22日,我们与一名股东签订了一项金额高达人民币25,000,000元(3,511,729美元)的资金支持协议。这份协议将于2026年12月31日到期。我们可以依靠这种资金支持来确保我们的现金流充足通过自发布合并财务报表以来的十二个月的巢。 |
| (二) | 2025年11月,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F-3表格的货架登记声明,根据该声明,我们可能会不时提供和出售总额不超过2亿美元的我们的证券,包括普通股、债务证券、认股权证、权利或单位。这种货架注册为我们提供了进入资本市场的灵活性,如果需要,以支持我们的流动性和营运资金需求。然而,无法保证任何此类融资的时间、金额或条款。 |
| (三) | 我们不断努力提高运营效率,减少可自由支配的支出,包括优化总务和行政人员数量,减少总务和行政支出。 |
中国现行的外汇和其他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实体将其净资产转移给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的能力。然而,我们的中国实体目前没有宣布股息的计划,并计划保留留存收益,如果有的话,以继续发展业务。此外,这些限制对我们履行现金义务的能力没有影响,因为我们目前的所有现金义务都是在中国境内到期的。
94
为利用2025年定向增发所得款项,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设立新的中国子公司并向这些新的中国子公司出资,或向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然而,大多数这些用途受中国法规的约束。外商直接投资和贷款须经2008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1996)》批准和/或登记。我们可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当地对应的外管局注册。外商投资公司外债总额的法定限额为经商务部或当地对应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该外商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差额。
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我们仅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并且仅在我们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的情况下。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出资的相关备案和登记流程通常需要大约八周的时间才能完成。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的备案和登记流程通常需要大约四周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虽然我们目前认为在完成有关未来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和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贷款的备案和登记程序方面没有重大障碍,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这些备案和登记,或者根本无法完成。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发行所得款项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其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虽然我们可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出资额没有法定限制,但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受到某些法定限制。我们能够通过不受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法定金额限制的出资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从而将此次发行的全部净收益用于投资我们的中国业务。我们预计将继续以人民币形式使用在中国的所得款项净额,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需要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将任何出资或贷款从美元转换为人民币。
现金流
下表汇总了我们所示年份的现金流量:
| 截至9月30日的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10,731,828 | ) | $ | (9,037,230 | ) | $ | (3,159,668 |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8,840,202 | (1,271,503 | ) | 952,699 | ||||||||
|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 (26,846,098 | ) | (12,245,600 | ) | (3,698,659 | ) | ||||||
| 已终止经营业务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5,656,982 | 1,003,079 | 202,891 | |||||||||
| 持续经营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37,812,355 | 9,518,599 | 1,788,553 | |||||||||
| 终止经营产生的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 (1,642,448 | ) | (886,371 | ) | (8,344 | )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248,388 | ) | 124,338 | (19,441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的净增加(减少) | 12,840,777 | (12,794,688 | ) | (3,941,969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年初 | 4,413,218 | 17,253,995 | 4,459,307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年末 | $ | 17,253,995 | $ | 4,459,307 | $ | 517,338 | ||||||
截至2023、2024及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
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持续经营业务中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10731828美元,主要来自(1)持续经营业务净亏损3857800美元,经(i)商誉减值损失1792392美元、(ii)股份报酬1260339美元和(iii)或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979770美元调整后;(2)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增加6201391美元,主要是由于收购常州思迅的收益应收款项;(2)增加供应商预付款4010153美元,主要是由于预付购买电池组的款项;(4)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2193698美元,主要是由于预付在建工程款项;被(5)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增加3006132美元部分抵消,主要是由于与东南亚市场开发有关的应付保证金和来自第三方的贷款增加。
95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年度,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9037230美元,主要来自(1)持续经营业务净亏损5862065美元,经(i)长期投资减值损失3040113美元、(ii)商誉减值损失1362441美元、(iii)递延税收优惠802471美元、(iv)折旧和摊销666672美元、(v)股份报酬379487美元调整,主要由于为锁定较低的采购价格而主动增加了对电池组的预付款以及(3)主要由于电池和电池组销售增长导致应收账款增加5,395,436美元;部分被(4)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增加2,223,613美元所抵消,主要是由于来自第三方的贷款增加,已于2024年10月全部偿还。
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3,159,668美元,主要来自(1)持续经营业务净亏损9458,538美元,经(i)长期投资减值损失3,520,660美元、(ii)商誉减值损失1,732,454美元、(iii)无形资产减值损失1,401,416美元、(iv)递延税项费用964,245美元、(v)折旧和摊销665,828美元调整,(2)应收账款增加3,894,298美元,主要由于电池和电池组销售增长;(3)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增加304,773美元,主要是由于向第三方提供的贷款;(4)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减少107,666美元;这主要被(5)预付供应商款项减少1,911,384美元部分抵消,主要是由于购买电池组的预付款减少。
投资活动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用于持续经营业务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26,846,098美元,主要原因是:(1)购买长期投资10,687,851美元;(2)购买定制设备预付款支付的现金7,221,017美元;(3)向关联方提供的贷款5,138,074美元;(3)购买不动产、厂房和设备3,252,217美元,主要用于在建工程,以及购买土地使用权1,729,035美元;(4)预付预期长期投资2,835,552美元。这些流出被从关联方收取的4589944美元贷款部分抵消。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年度,持续经营业务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12245600美元,主要原因是:(1)向关联方贷款6805149美元;(2)购买不动产、厂房和设备4124212美元,主要用于在建工程;(3)购买长期投资3996882美元;(4)购买短期投资1557104美元。这些金额被从一个关联方收取的3738045美元贷款部分抵消。
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用于持续经营业务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3698659美元,主要原因是(1)向关联方提供的贷款4160652美元和向第三方提供的贷款1802426美元,以及(2)购买不动产、厂房和设备2075590美元,主要用于在建工程。这些流出被向关联方收取的2788458美元贷款和到期的1573650美元短期投资部分抵消。
融资活动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37,812,355美元,主要归因于(1)股票发行的现金收入共计31,848,983美元,以及(2)短期借款收益1,034,977美元和长期借款收益4,536,883美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年度,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9518599美元,主要归因于(1)短期借款收益5635523美元和长期借款3443778美元,以及(2)第三方借款1388060美元。这些流入被偿还1318657美元的短期借款部分抵消。
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1788553美元,主要原因是(1)关联方贷款3612539美元;(2)短期借款收益3327556美元;(3)注资3000000美元,据此,2025年4月7日,常州EZGO接纳了一名新的少数股东,该股东以实收资本出资3000000美元,以换取4.762%的股权。这些流入被(4)偿还短期借款5046794美元;(5)偿还关联方借款1794523美元和第三方借款1386482美元部分抵消。
96
趋势信息
我们不知道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持续经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报告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表外安排
我们在呈报的年度内没有,而且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表外融资安排或与未合并实体或金融合伙企业的任何关系,包括有时被称为结构性融资或特殊目的实体的实体,这些实体是为促进表外安排或其他合同范围狭窄或有限的目的而设立的。
表格披露合同义务
承诺与或有事项
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某些法律诉讼、索赔和纠纷的影响。尽管无法预测这些法律诉讼的结果,但我们认为这些行动总体上不会对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长期借款
| 债权人 | 利息 率 |
借款 日期 |
成熟期 日期 |
截至 9月30日, 2024 |
截至 9月30日, 2025 |
|||||||||||
| 江南银行 | 4.80 | % | 6/25/2022 | 6/21/2030 | 3,925,844 | 2,237,674 | ||||||||||
| 江南银行 | 4.80 | % | 11/15/2023 | 6/21/2030 | 1,823,985 | 1,798,005 | ||||||||||
| 江南银行 | 4.80 | % | 2/6/2024 | 6/21/2030 | 726,744 | 716,393 | ||||||||||
| 江南银行 | 4.80 | % | 7/18/2024 | 6/21/2030 | 984,667 | 970,642 | ||||||||||
| 长期银行借款总额,非流动 | $ | 7,461,240 | $ | 5,722,714 | ||||||||||||
| 常州真力时科技有限公司 | 无 | 7/14/2025 | 7/13/2028 | - | 702,346 | |||||||||||
| 向第三方长期借款总额,非流动 | $ | - | $ | 702,346 | ||||||||||||
| 长期借款总额,非流动 | $ | 7,461,240 | $ | 6,425,060 | ||||||||||||
经营租赁
我们已订立多项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协议,主要针对基本上位于中国的办公空间和仓储仓库。我们在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租赁,还是包含租赁,并在租赁开始时将租赁记录在CFS中,租赁开始时是出租人将标的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日期。
以下是截至2025年9月30日我们经营租赁项下的未来最低付款时间表:
| 截至9月30日的年度, | 金额 | |||
| 2026 | $ | 3,652 | ||
| 租赁付款总额 | 3,652 | |||
| 减:推算利息 | - | |||
| 合计 | $ | 3,652 | ||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5年9月30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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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
我们的CFS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这要求管理层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CFS日期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收入和费用,以及或有资产和负债的相关披露,以及财务报告期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的报告金额以及随附的附注。最重要的估计和假设包括应收账款和存货的估值、物业、厂房和设备以及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或有负债的必要拨备以及收入确认。我们的估计基于历史经验和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其结果构成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经济环境、金融市场以及用于确定此类估计的任何其他参数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实际结果不同。我们的关键会计估计如下所述。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应与我们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财政年度的CFS中的附注2一起阅读,以获取有关我们关键会计政策的更多信息。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CFS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在CFS日期披露的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以及随附的附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损失准备金、不可销售的股权投资以及确定非暂时性减值、库存拨备、商誉减值、租赁的初始计量、收入确认、认股权证的公允价值、股权报酬安排、或有事项、物业、厂房和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资产的减值、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估值备抵以及不确定的税务意见。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信贷损失
根据会计准则更新(“ASU”)2016-13“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我们采用账龄时间表方法结合当前情况调整估计并记录预期存续期信用损失,该方法取代了之前的已发生损失减值模型。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要求我们使用信用损失备抵确认我们对受影响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并要求考虑更广泛的合理和可支持的信息,以告知信用损失估计。
我们资产负债表中计入预付费用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关联方款项和某些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流动资产细列项目属于ASC主题326的范围。我们结合当前形势调整,采用账龄进度法,确定应收账款余额损失率,并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个别评估。在确定损失率时,我们根据各种因素进行评估,包括应收账款余额的账龄、历史经验、债务人的信誉、当前的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的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我们向债务人催收能力的因素。我们还应用当前情况调整,在事实和情况表明应收款不太可能收回时,提供特定备抵条款。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按原金额减去信用损失准备后的金额列示。应收账款在我们已向客户提供服务且我们的对价权利是无条件的期间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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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厂房及设备
物业、厂房及设备包括家具、固定装置及办公设备、车辆及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包括与物业、设备、软件建设相关的、与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相关的直接费用。在建工程转入特定财产、设备这些资产的折旧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与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相关的利息资本化,计入项目成本。当项目基本完成或开发活动暂停超过短暂时间时,利息的资本化停止。拟资本化金额按资本化率与在建资产当年累计符合条件的资本支出平均金额相对应确定。
物业、厂房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列账,并在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期内按直线法折旧。成本指资产的购买价格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其他成本。维修和保养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重大更换和改进资本化。当资产报废或处置时,成本和累计折旧从账目中剔除,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在处置当年计入收益/损失。预计使用寿命如下:
| 估计数 有用的生活 |
||
| 家具、固定装置和办公设备 | 3-5年 | |
| 车辆 | 4-10年 |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入账。在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摊销。2023年1月,江苏新能源向当地政府收购土地使用权,用于在江苏省常州建设制造工厂。该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到期日为2073年1月5日。
善意,
商誉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购买价款超过FV的部分。
商誉不折旧或摊销,但在每年9月30日进行年度减值测试,并在可能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事件或情况变化发生时的年度测试之间进行减值测试。我们首先可以选择评估定性因素,以确定报告单位的FV低于其账面金额的可能性是否更大。
如果我们根据其定性评估结果确定,报告单位的FV很可能低于其账面金额,则必须进行定量减值测试。否则,无需进一步检测。量化减值测试包括将每个报告单位的FV与其账面价值(包括商誉)进行比较。报告单位的账面价值超过其FV的金额将记录商誉减值费用,但不得超过商誉的账面金额。应用商誉减值测试需要管理层做出重大判断,包括识别报告单位以及确定每个报告单位的FV。估计报告单位FV的判断包括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确定适当的贴现率以及做出其他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的变化可能会对确定每个报告单位的FV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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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资产减值
根据ASC主题360,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时,我们都会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审查。当预期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之和小于资产账面值时,我们确认减值损失。减值金额按资产的估计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之间的差额计量。
收入确认
我们根据ASC 606“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收入”(“ASC 606”)确认收入。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1)产品销售、2)维护服务和3)其他服务。
ASC主题606的核心原则是,公司应确认收入,以描述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金额,该金额反映了我们预期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为实现这一核心原则,采用了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与客户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款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第五步:公司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政策讨论如下:
销售产品收入
我们向不同的客户销售产品,主要是电芯和电池组、电动自行车(见注16已停止运营)、电控系统、二手机械。我们确定了销售合同中所述的以固定对价提供产品的一项履约义务。我们将销售产品产生的收入按毛额列报为我们作为委托人。在客户接受后,我们通过向客户转让承诺的产品来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我们一般对不同的产品提供不同的保修期:电池包六个月的保修期,电控系统一年的保修期。要求客户在验收交付时进行产品质量检查,保修仅涵盖生产缺陷。客户没有单独购买保修的选择权,保修也不提供保修以外的服务。因此,保修费用被视为应计履约成本,而不是履约义务。
维修服务收入
我们提供全面的机器维修服务,通常通过单独的合同规定提供维修服务。根据合同中的详细要求,我们对需要维修的机器实施有针对性的维修策略。我们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以固定对价确定提供维修服务的一项履约义务。我们将销售产品产生的收入按毛额列报为我们作为委托人。当我们通过在客户接受时完成维修服务来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其他服务收入
我们还提供其他服务,主要包括光伏工程承包。我们在合同中确定提供服务中的一项履约义务,并在我们在客户接受时履行履约义务的时点确认收入。光伏工程承包,我们不直接搞建设,而是作为中间人,把当事人授标和合适的承包人连接起来。因此,我们将光伏工程承包收入按净额列报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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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会计准则
我们是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EGC”)。根据《就业法》,EGC可以推迟采用在《就业法》颁布后发布的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
2024年3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4-02号,编纂改进-修正以删除对概念陈述的引用(“ASU 2024-02”)。本次更新中的修订影响到编纂中的多种主题。这些修订适用于受影响会计指南范围内的所有报告实体。此更新包含对编纂的修订,删除了对各种概念陈述的引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参考资料是多余的,不需要理解或应用指南。在其他情况下,在先前的声明中使用了这些参考资料,以在某些专题领域提供指导。ASU2024-02在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对公共企业实体有效。对所有其他实体而言,修订自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对于尚未发布或可供发布的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允许提前采用。我们预计不会提前采用这一指导意见,也不认为采用这一ASU会对其未来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4年11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ASU”)2024-03,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损益表费用分类(“ASU 2024-03”),其中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特定费用类别和某些其他披露进行详细披露,以提高对费用性质和功能的透明度。FASB通过发布ASU 2025-01、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明确生效日期(“ASU 2025-01”),进一步明确了2025年1月的生效日期。ASU2024-03在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的中期有效,允许提前采用。这些要求应在预期基础上适用,同时允许追溯适用。我们预计不会提前采用这一指导意见,也不认为采用这一ASU会对其未来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5年3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2025-02“负债(405):根据SEC工作人员会计公报第122号对SEC段落的修订”(“ASU 2025-02”),其中修订了会计准则编纂,删除了SEC工作人员会计公报(“SAB”)121“对保护实体为其平台用户持有的加密资产的义务进行会计处理”的文本,因为该文本已因SAB 122的发布而被撤销。ASU2025-02立即生效,预计不会对我们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2025年7月,FASB发布了ASU 2025-05,“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信用损失的计量”,为适用实用权宜之计和会计政策选择的实体在估计由主题606下的交易产生的流动应收账款和/或流动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时提供了指导,包括在主题805下核算的企业合并中获得的资产。修订将于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以及这些年度报告期间内的中期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收养。我们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这一指导意见的影响。
2025年9月,FASB发布了ASU 2025-06,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内部使用软件(子主题350-40):有针对性地改进内部使用软件的会计处理(“ASU 2025-06”)。这些修订对内部使用软件成本的确认和披露框架进行了现代化改造,取消了之前的“开发阶段”模式,并引入了一种更基于判断的方法。ASU2025-06在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和该财政年度开始的中期报告期间生效。我们目前正在评估这一更新将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101
2025年9月,FASB发布了ASU 2025-07,衍生品和套期保值(“主题815”)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收入(“主题606”):衍生品范围细化和收入合同中客户以股份为基础的非现金对价的范围澄清(“ASU 2025-07”)。ASU2025-07,扩大了主题815下的现有范围例外,以排除非交易所交易合约,其中基础基于合约一方特定的操作或活动。我们目前正在评估这一更新将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2025年11月,FASB发布ASU 2025-08,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购买贷款(“ASU 2025-08”)。修正案扩大了适用总额法的已获得贷款的人群,将非信用恶化的贷款(不包括信用卡)视为“过时的”,如果在发起后至少90天购买或在企业合并中获得。ASU2025-08对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和这些年度报告期内的中期报告期有效。允许提前收养。我们目前正在评估这一更新将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FASB发布的其他会计准则不需要在未来某个日期之前采用,预计采用后不会对CFS产生重大影响。我们不讨论预计不会对其CFS产生影响或与其无关的近期标准。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我们还面临流动性风险,这是我们无法提供足够的资本资源和流动性来满足其承诺和业务需求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过应用财务状况分析和监测程序进行控制。必要时,我们将求助于其他金融机构和股东,以获得短期资金来满足流动性短缺。
通胀风险
迄今为止,中国的通货膨胀并未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23和202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变化百分比分别为下降0.2%和上升0.3%,2025年10月为上升0.2%。虽然我们过去并没有受到通胀的实质影响,但我们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受到中国较高通胀率的影响。例如,某些运营成本和费用,例如员工薪酬和办公室运营费用可能会因较高的通货膨胀而增加。此外,由于我们资产的很大一部分由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组成,高通胀可能会显着降低这些资产的价值和购买力。我们无法对冲中国通胀上升带来的风险敞口。
利率风险
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主要与我们存入的现金可以赚取的利率有关。生息工具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我们没有因为利率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然而,债务增加可能会提高我们未来产生的任何债务的成本。
外币换算和交易
我们几乎所有的经营活动以及我们的资产和负债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所有外汇交易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授权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报价的汇率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批准外币付款需要提交付款申请表以及供应商的发票和已签署的合同。人民币的价值受制于中央政府政策的变化以及影响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市场供求的国际经济和政治发展。
102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表列出了我们每位董事、执行官和关键员工截至本协议日期的姓名、年龄、职位和业务经验的简要说明。
| 董事和执行官 | 年龄 | 职位/职称 | ||
| Jianhui Ye | 39 |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 | ||
| 岳汉岭 | 35 | 首席财务官 | ||
| Zebin Zhao | 40 | 首席运营官 | ||
| Peiyao Jin | 44 | 董事 | ||
| Guanghui Yang | 64 | 独立董事 | ||
| Robert Johnson | 58 | 独立董事 | ||
| 吴振国 | 40 | 独立董事 |
与主要股东、客户、供应商或其他人并无任何安排或谅解,据此,上述任何人士获选为董事或高级管理层成员。我们每位董事和执行官的地址为c/o EZGO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常州市武进区科教小镇大连理工大学常州学院2楼# A座213164。
执行官和董事
Jianhui Ye自2019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自2017年10月起担任恒茂动力电池总经理,自2019年8月起担任江苏EZGO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VIE董事。叶总负责我们的日常运营和业务战略的制定。自2017年9月起,叶先生还担任中国投资公司珠海鼎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为我们寻找潜在合作伙伴和投资者提供平台。叶先生将大部分时间用于我们的管理,因为他不参与珠海鼎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日常运营。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叶先生担任香港证券经纪公司国元证券公司的高级投资经理。2014年7月至2016年9月,叶先生担任中国投资管理公司广东聚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合规风控经理。2010年9月至2014年7月,叶先生担任中国一家咨询公司广州汇富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资经理。叶先生于2018年8月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叶先生于2010年7月获得深圳大学学士学位。
岳翰凌自2025年9月4日起担任本所首席财务官。凌先生在会计和审计方面拥有超过10年的专业经验。2014年9月至2025年3月,他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师,并于2020年10月至2025年3月期间以经理和高级经理的身份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凌先生于2014年6月获得复旦大学学士学位。2019年起任中国注册会计师。Ling先生与任何董事或执行官没有任何家庭关系,也没有参与任何根据S-K条例第404(a)项要求披露的关联交易。
Zebin Zhao自2022年4月起担任我行江苏EZGO首席运营官兼首席运营官。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赵先生担任江苏EZGO副总经理,负责监督公司治理及日常经营工作。2017年1月至2020年8月,赵先生担任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兴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投资管理。2011年8月至2017年1月,赵先生担任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双子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产业研究和并购。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赵先生担任信用评级公司深圳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赵先生于2010年7月获得深圳大学金融学学士学位。2017年6月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Peiyao Jin自2022年4月起担任我司董事。2011年2月至2013年12月,金女士担任工作和收入亨德森-社会发展部助理经理,这是新西兰的一个政府部门。2005年2月至2009年6月,金女士担任新西兰当地酒店Quest Auckland的助理经理。金女士于2007年11月获得奥克兰理工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金女士是我行前任首席运营官、前VIE首席运营官Shuang Wu的配偶。
103
Robert Johnson自2020年12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他自2020年2月起担任BAS Holdings Investments,LLC的财务总监。2017年1月至2020年1月,他担任Lionstone Development,LLC的财务总监,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Johnson先生担任独立顾问。2010年6月至2015年6月,他担任BSL Capital,Inc.的财务总监。2005年9月至2010年6月,Johnson先生担任佛罗里达州迈阿密会计服务提供商和商业咨询公司CBIZ MHM,LLC的高级税务会计师。2004年1月至2005年9月,John先生担任佛罗里达州迈阿密Mallah Furman and Company的税务会计师。Johnson先生于2000年8月获得中佛罗里达大学双学士学位,并于2003年12月获得迈阿密大学专业会计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Johnson先生自2005年10月以来一直是佛罗里达州许可的注册会计师,自2013年8月以来一直是管理会计师协会许可的注册管理会计师。Johnson先生还自2017年11月起持有美国酒店和住宿协会的酒店行业分析认证,并自2018年7月起担任酒店财务和技术专业人员许可的酒店会计师认证主管。Johnson先生自2018年7月以来也是Hospitality Financial and Technology Professionals的成员,自2013年8月以来也是管理会计师协会的成员,自2005年10月以来也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员。
Guanghui Yang自2021年7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杨先生自1997年5月起担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此前于1987年6月至1997年5月担任深圳大学经济系讲师。杨先生自2012年11月起担任深圳市统计调查专家组成员。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任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局专家。2004年11月至2007年11月,任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家委员会委员。杨先生于1982年获得兰州大学数学学士学位,1987年获得华中科技大学应用数学硕士学位,2006年获得厦门大学统计学博士学位。
吴振国自2025年7月31日起担任我们的独立董事,并担任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以及审计和薪酬委员会成员。吴先生在资本市场拥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经验。自2024年12月起担任沃森律师事务所律师,2025年1月起担任WORK Medical Technology Group Ltd.独立董事。2021年4月至2024年11月,任旭航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2015年10月至2021年2月,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吴先生于2010年获得唐山师范大学英语学士学位,2013年获得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根据纳斯达克规则5605(a)(2),他是独立的。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将担任董事,直到我们的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直到他们的继任者被正式选出并合格。
家庭关系
我们的董事或执行官都没有S-K条例第401项所定义的家庭关系。
B.赔偿
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支付了总计人民币1,997,609元(约合276,965美元)的现金和代表我们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以各种身份提供服务而授予或应计的实物福利。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共支付了人民币1,571,909元(约合218,190美元)。我们没有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任何额外的报酬。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国子公司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福利和住房公积金。
104
就业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每位执行官的初始任期为三年。执行人员有权获得固定工资和其他公司福利,每一项由董事会不时确定。我们可以根据《中国劳动法》和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终止执行官的雇佣。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的任何时间严格保密,并且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者由执行官直接或间接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向执行官披露或由其从我们获得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如果具体表明是机密的或合理预期是机密的。
C.董事会惯例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即可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在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向董事会作出适当披露的前提下,董事可就其感兴趣的任何合同、拟议合同或安排进行投票,在就任何此类事项进行投票时,该董事应考虑到其董事的职责。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抵押其业务、财产和未收回的资本,并在借款时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义务的担保。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Robert Johnson先生、吴振国先生和Guanghui Yang先生组成,并由Robert Johnson先生担任主席。我们确定这三位董事均满足《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确定Robert Johnson符合“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选定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并预先核准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允许从事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业务; |
| ● | 与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根据《证券法》S-K条例第404项的定义,审查和批准所有拟议的关联方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105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特殊步骤; |
| ● | 每年审查和重新评估我们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定期开会;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的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和 |
| ● |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Robert Johnson先生、吴振国先生和Guanghui Yang先生组成,并由Guanghui Yang先生担任主席。我们认定,这些董事中的每一位都满足了《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审议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
| ● |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
| ● |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其他类似安排;和 |
| ● |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Robert Johnson先生、吴振国先生和Guanghui Yang先生组成,并由吴振国先生担任主席。我们认定,这些董事中的每一位都满足了《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向董事会推荐被提名人以供选举或重新选举董事会成员,或委任以填补董事会的任何空缺; |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的组成,其特点包括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专长、多样性和向我们提供的服务; |
| ● | 选择并向董事会推荐担任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成员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成员的董事名单; |
| ● | 制定和审查董事会采纳的公司治理原则,并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这些法律和实践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和 |
| ● | 从整体上评估董事会的绩效和有效性。 |
106
董事的职责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董事在普通法和法规中都负有受托责任,包括诚实、诚实行事并以我们的最大利益为目标的法定义务。董事在行使董事职权或履行董事职责时,须在考虑到但不限于公司性质、决策性质和董事职务及其所承担责任性质的情况下,行使合理的董事所应行使的谨慎、勤勉和技巧。在行使董事权力时,董事必须出于适当目的行使其权力,不得以违反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的方式行事或同意公司行事。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董事会分为三个级别,每个级别的董事交错任期三年,每次年度股东大会只选举一个级别的董事。每名董事的任期至其各自任期届满为止,直至一名继任者被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为止,或直至该名董事较早时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
我们的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董事会酌情决定任职,而不是具体任期。我们的董事会获授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委任人士担任我们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载的职务。
D.雇员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有60名全职员工,我们的所有员工都在中国。
下表提供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按职能划分的雇员人数:
| 功能 | 全职员工人数 | |
| 研究与开发 | 9 | |
| 制造 | 22 | |
| 商业和营销 | 13 | |
| 行政、人力资源和财务 | 16 | |
| 合计 | 60 |
根据中国法律的要求,我们参加由市和省政府为我们的中国全职员工组织的各种员工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按中国全职员工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每月缴款,最高可达适用的地方政府规定的最高金额。
我们与主要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及标准保密和知识产权协议。我们认为与员工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至关重要,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劳资纠纷。我们的员工都没有工会代表。
我们的电池、智能充电桩以及我们租用的部分电动自行车和电池产品的组装、生产和交付由独立承包商进行。承包商数量的波动与不断变化的业务和生产需求有关。
107
E.股份所有权
截至2025年12月29日,已发行在外流通普通股884,745股。EZGO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作为单一类别对提交股东批准的所有事项共同投票。没有普通股持有人拥有与任何其他普通股持有人不同的投票权。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于其后日期导致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安排。
实益所有权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下表中实益拥有的股份百分比基于截至2025年12月29日已发行的884,745股普通股。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月17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资料,详情如下: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5%以上。 |
除下文另有说明外,各上市股东、董事或高管的地址均为中国江苏常州市武进区科教小镇大连理工大学常州学院# A楼2层213164。
| 普通股 实益拥有 |
||||||||
| 实益拥有人名称(1) | 数 | %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Jianhui Ye(2)(3) | 162,725 | 18.39 | % | |||||
| 岳汉岭 | - | - | ||||||
| Zebin Zhao | - | - | ||||||
| Peiyao Jin | 339 | * | ||||||
| Robert Johnson | - | - | ||||||
| Guanghui Yang | - | - | ||||||
| 吴振国 | -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为一组(7人) | 163,064 | 18.43 | % | |||||
| 大于5.0%的持有者 | ||||||||
| WXYZ集团有限公司。(2) | 159,035 | 17.98 | % | |||||
| * | 低于1.0%。 |
| (1) |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各单位或个人的经营地址均为中国江苏常州市武进区科教小镇大连理工大学常州学院# A楼2层213164。 |
| (2) | WXYZ Group Lt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Jianhui Ye全资拥有,他对该实体持有的普通股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决定权。 |
| (3) | Jianhui Ye直接持股3690万股。 |
EZGO的主要股东均无不同投票权。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于其后日期导致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安排。
F.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授予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公司无须在最后一个完成的会计年度期间或之后编制会计重述。
项目7。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A.主要股东
有关EZGO主要股东的说明,请参见项目6.E.“股份所有权”。
108
B.关联交易
下文载列的是我公司自上一个会计年度开始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发生的关联交易。这些交易是根据表格20-F规定的规则识别的,根据中国法律,可能不会被视为关联方交易。
与某些关联方的交易
我们通过了审计委员会章程,要求委员会持续审查所有关联方交易,所有此类交易均由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在决定是否批准关联交易时,除其他因素外,应在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范围内考虑以下因素:
| ● | 该关联交易的条款是否对公司公平,以及在该交易未涉及关联方的情况下将适用的相同基础上; |
| ● | 公司发生该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商业原因; |
| ● | 该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外部董事的独立性; |
| ● | 考虑到交易规模、董事、执行官或关联方的整体财务状况、董事、执行官或关联方在交易中的利益的直接或间接性质以及任何拟议关系的持续性质,以及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该关联交易是否会对公司任何董事或执行官构成不正当的利益冲突;和 |
| ● | 任何先前存在的合同义务。 |
在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内,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发生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 截至9月30日止年度, | ||||||||||||||
| 关联方 | 自然 | 2023 | 2024 | 2025 | ||||||||||
| 向关联方采购的存货 | ||||||||||||||
| 江苏优迪科技有限公司 | 购买电动自行车 | $ | - | $ | - | $ | 60,920 | |||||||
| 向关联方借款 | ||||||||||||||
| 上海明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向关联方贷款 | $ | - | $ | 4,025,374 | $ | 4,020,797 | |||||||
| 山东兴能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向关联方贷款 | 5,134,618 | 2,776,120 | 138,648 | ||||||||||
| 山东兴能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应收关联方利息 | 123,078 | 232,891 | 51,956 | ||||||||||
| 江苏优迪科技有限公司 | 应收关联方利息 | 20,827 | 21,231 | 21,157 | ||||||||||
| 江苏优迪科技有限公司 | 向关联方贷款 | 3,456 | 3,655 | 1,207 | ||||||||||
| $ | 5,281,979 | $ | 7,059,271 | $ | 4,233,765 | |||||||||
| 向关联方借款的催收 | ||||||||||||||
| 山东兴能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向关联方催收借款 | $ | 4,589,944 | $ | 3,738,045 | $ | 2,483,432 | |||||||
| 关联方借款 | ||||||||||||||
| Shuang Wu | 关联方无息借款 | $ | 675,067 | $ | 619,746 | $ | 2,288,670 | |||||||
| 偿还关联方借款 | ||||||||||||||
| Shuang Wu | 偿还关联方无息借款 | $ | - | $ | 249,851 | $ | 741,767 | |||||||
| 其他 | ||||||||||||||
| Shuang Wu | 代公司支付的日常经营费用 | $ | 142,394 | $ | 292,612 | $ | - | |||||||
| Shuang Wu | 代公司支付的日常经营费用报销 | 99,693 | 252,578 | - | ||||||||||
| $ | 242,087 | $ | 545,190 | $ | - | |||||||||
109
关联方交易-VIE及其子公司
| 截至9月30日止年度, | ||||||||||||||
| 关联方 | 自然 | 2023 | 2024 | 2025 | ||||||||||
| 向关联方采购的存货 | ||||||||||||||
| 常州新鸟电动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 | 购买电动自行车 | $ | 2,179,826 | $ | 1,135,273 | $ | 2,207,674 | |||||||
| 江苏新中天苏业有限公司 | 购买电动自行车 | 1,158,391 | 299,343 | 1,398,017 | ||||||||||
| 山东兴能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购买电池组 | - | 106,189 | - | ||||||||||
| $ | 3,338,217 | $ | 1,540,805 | $ | 3,605,691 | |||||||||
| 向关联方借款 | ||||||||||||||
| 深圳市星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应收关联方利息 | $ | 25,166 | $ | 24,566 | $ | 33,830 | |||||||
| 深圳市星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向关联方贷款 | 4,253 | - | - | ||||||||||
| $ | 29,419 | $ | 24,566 | $ | 33,830 | |||||||||
| 向关联方借款的催收 | ||||||||||||||
| 山东兴能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向关联方催收借款 | $ | 1,417,776 | $ | - | $ | - | |||||||
| 深圳市星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向关联方催收借款 | 446,599 | - | - | ||||||||||
| 江苏优迪科技有限公司 | 向关联方催收借款 | 141,896 | - | - | ||||||||||
| $ | 2,006,271 | $ | - | $ | - | |||||||||
| 关联方借款 | ||||||||||||||
| 江苏新中天苏业有限公司 | 关联方无息借款 | $ | - | $ | 538,567 | $ | 674,302 | |||||||
| 严芳 | 关联方无息借款 | 69,726 | 62,713 | 367,071 | ||||||||||
| 谢惠燕 | 关联方无息借款 | 830,108 | - | - | ||||||||||
| $ | 899,834 | $ | 601,280 | $ | 1,041,373 | |||||||||
| 偿还关联方借款 | ||||||||||||||
| 江苏新中天苏业有限公司 | 偿还关联方无息借款 | $ | - | $ | 538,567 | $ | 669,449 | |||||||
| 严芳 | 偿还关联方无息借款 | 14,266 | 116,247 | 380,268 | ||||||||||
| 谢惠燕 | 偿还关联方无息借款 | 75,653 | - | - | ||||||||||
| $ | 89,919 | $ | 654,814 | $ | 1,049,717 | |||||||||
| 其他 | ||||||||||||||
| 南京铭丰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关联方收到的款项 | $ | 35,846 | 1,485 | $ | - | ||||||||
| 南京铭丰科技有限公司 | 转移代收关联方货款 | 26,705 | 726 | - | ||||||||||
| $ | 62,551 | $ | 2,211 | $ | - | |||||||||
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110
项目8。财务资料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本项目要求的财务报表可在本年度报告末尾的20-F中找到,从第F-1页开始。
法律程序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B.业务概览-法律程序”,以描述我们目前涉及的法律程序。
股息
我们从未就EZGO的普通股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我们预计未来也不会就EZGO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目前保留所有未来收益,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并扩大我们的业务。
B.重大变化
自本报告所载年度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的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项目9。要约及上市
A.要约及上市详情
不适用于表格20-F的年度报告。
B.分配计划
不适用于表格20-F的年度报告。
C.市场
EZGO的普通股目前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交易,代码为“EZGO”。
D.出售股东
不适用于表格20-F的年度报告。
E.稀释
不适用于表格20-F的年度报告。
F.发行费用
不适用于表格20-F的年度报告。
111
项目10。补充资料
A.股本
不适用于表格20-F的年度报告。
B.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EZGO是一家BVI股份有限公司,其事务受其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BVI法(均经不时修订或修改)管辖。
正如EZGO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所规定的那样,在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法》的前提下,EZGO拥有开展或开展任何业务或活动、做出任何行为或进行任何交易的完全能力,并为此目的拥有充分的权利、权力和特权。EZGO的注册办事处为c/o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BVI)Limited,P.O. Box 173,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EZGO已采纳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本公司获授权发行最多1,010,000,000股,分为以下两个类别:
| ● | 每股最多1,000,000,000股无面值普通股 |
| ● | 每股最多10,000,000股无面值优先股 |
所有期权,无论授予日期如何,一旦满足归属和行使条件,持有人将有权获得同等数量的普通股。
EZGO的普通股已在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EZGO”。
普通股
一般。我们获授权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为1,010,000,000股,分为最多1,000,000,000股无面值普通股和最多10,000,000股无面值优先股。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我们所有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在发行范围内,代表普通股的证书以记名形式发行。
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优先购买权。
股息。EZGO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我们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我们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订明,可在董事确定的时间及金额宣布及支付股息,但须令他们信纳公司将在股息后立即达到法定偿付能力测试。如果宣布,普通股持有人将有权获得相同数额的股息。
投票权。就所有须经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每一普通股有权就登记在我们的股东名册上以其名义登记的每一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普通股股东应在任何时候对所有提交委员表决的决议一并进行表决。任何一次股东大会的投票都是举手表决,除非要求投票表决。该会议的主席或任何一名股东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在会议日期持有我们已发行股份全部表决权至少二分之一的持有人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如为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可每年召开一次。除股东周年大会外,每届股东大会均为特别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可由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董事长的过半数召集,或根据在提交申请之日持有不少于我们公司总投票权的30%的股东的要求召开。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其他股东大会需要至少10天的提前通知。
112
普通股的转让。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未在认可交易所上市的已登记股份的转让是通过转让人签署并载有受让人姓名的书面转让文书进行的。但是,如果登记将使受让方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文书还必须由受让方签署。转让文书须送交本公司登记。记名股份的转让自受让方名称记入会员名册时生效。公司成员名册中的某人姓名是股份中的合法所有权归属于该人的初步证据。
在认可交易所上市的股份转让,程序不同。根据在认可交易所上市的股份适用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其他要求并受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约束进行转让的,该等股份可以不需要书面转让文书而转让。
清算。在清算、清盘或以其他方式将EZGO的资产返还给股东时(转换、赎回或购买普通股除外),可在普通股股东之间分配的资产应在普通股股东之间按比例分配。
要求发行普通股和没收普通股。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前至少14个整日送达该等股东的通知中,就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催缴且仍未支付的普通股将被没收。
赎回普通股。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以及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我们在相关股东事先书面同意、董事决议和根据适用法律的情况下购买我们自己的股份。
股份变动权。除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发行优先股外,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在不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规定的情况下,如董事会认为此类变更不会对此类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可在未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否则,任何该等更改须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过半数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在另一次会议上以简单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批准后方可作出。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授予任何已发行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更多股份而被更改。
检查账簿和记录。公司任何成员在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有权查阅(a)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b)成员名册;(c)董事名册;及(d)成员及其为成员的该类成员的会议及决议记录;并复制或摘录文件及纪录。在符合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规定下,董事如信纳容许会员查阅上述(b)、(c)及(d)所指明的任何文件或文件的一部分将违反公司的利益,可拒绝准许会员查阅该文件或限制查阅该文件,包括限制制作副本或从记录中提取摘录。
如果公司未能或拒绝允许成员检查文件或允许成员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检查文件,该成员可向BVI高等法院申请命令,要求其应被允许检查文件或不受限制地检查文件。
公司须在其注册代理人的办事处备存: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成员名册或成员名册副本;董事名册或董事名册副本;以及公司在过去十年内提交的所有通知及其他文件的副本。
增发股票。我们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
113
优先股
优先股持有人享有与普通股持有人同等的权利,但以下情况除外:
| ● | 每一优先股有权就登记在我们的会员名册上的以他或她的名义登记的每一优先股获得二十票; |
| ● | 我们的优先股持有人无权获得公司支付的任何股息; |
| ● | 我们的优先股持有人无权在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中分得一杯羹 |
| ● | 我们的优先股持有人不能将优先股转换为不同类别的股票。 |
会员名册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我们必须保存一份成员登记册,其中应该有:
| ● | 我们会员的名称和地址,各会员持股数量和类别的说明; |
| ● | 任何人的姓名作为会员记入注册纪录册的日期;及 |
| ● | 任何人不再是会员的日期。 |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我们公司的成员名册是其中所列事项的表面证据(也就是说,除非被反驳,否则成员名册将就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并且在成员名册中登记的成员被视为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的事项,拥有与其在成员名册中的名称相对照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
如任何人的姓名被错误地记入或遗漏在我们的会员名册内,或如有任何失责或不必要的延迟将任何人不再是本公司会员的事实记入名册内,受委屈的人或会员(或本公司或本公司本身的任何会员)可向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申请命令更正该名册,而法院可拒绝该申请,或如信纳案件的公正,作出清册整改令。
公司法的差异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条款与适用于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
合并和类似安排。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两家或更多公司,每一家都是“组成公司”,可以合并或合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合并为组成公司之一(至合并),其中一家组成公司继续存续成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合并涉及两家或多家公司合并为一家新公司。
合并自合并条款(如下所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注册处处长登记之日起生效,或自合并条款规定的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较晚日期生效。
114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规定,公司的任何成员有权在对合并提出异议时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的支付,除非公司是合并的存续公司,且该成员继续持有相同或相似的股份。以下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下的立场摘要。
在大多数情况下,异议者需要向公司提出对合并的书面反对,其中必须包括一份声明,即如果合并发生,异议者提议要求支付其股份。这种书面反对意见必须在提交合并进行表决的成员会议之前提出,或在会议上但在表决之前提出。然而,对于公司未向其发出成员会议通知或建议合并获成员书面同意而未经会议授权的成员,则无需提出异议。
在紧接书面同意后的20天内,或在合并获得批准的会议上,公司应向提出书面反对或无需提出书面反对的每一成员发出同意或决议的书面通知,但投票赞成或书面同意拟议合并的成员除外。
公司被要求向其发出通知的成员如选择异议,应在紧接向其发出合并计划副本或合并概要之日后20天内,向公司发出其决定选择异议的书面通知,说明:
| (a) | 他的姓名和地址; |
| (b) | 其持异议的股份数目及类别(须为其于本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及 |
| (c) | 要求支付其股份的公允价值。 |
在发出选举异议通知后,异议者不再拥有成员的任何权利,但有权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以该行动非法为由提起诉讼以获得救济的权利。
公司应向每一持不同政见者提出书面要约,以公司确定为其公允价值的特定价格购买其股份。此类要约必须在成员可就不同意见发出其选举通知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紧接其后的7天内发出,或在合并生效之日起紧接其后的7天内发出,以较晚者为准。
如果公司与异议人未能在紧接提出要约之日后30天内就异议人所拥有的股份所需支付的价格达成一致,则在20天内:
| (a) | 公司和异议人应各自指定一名评估人; |
| (b) | 两个指定的评估人共同指定一名评估人; |
115
| (c) | 三名评估师应确定持不同政见者截至会议日期或决议通过日期的前一天收盘时所拥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不包括由该行动或其提议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升值或贬值,该价值对公司和持不同政见者均具有约束力;和 |
| (d) | 公司须于持不同政见者交出代表其股份的证明时向其支付金额,该等股份须予注销。 |
挤出条款。持有有权投票的流通股90%表决权的公司成员和持有每一类别有权投票的流通股90%表决权的公司成员,可以向公司发出书面指示,指示其赎回其余成员持有的股份。
股东诉讼。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的规定,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公司与其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之间具有约束力。一般来说,成员受组织备忘录和章程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中规定的多数或特别多数的决定的约束。至于投票,通常的规则是,对于正常的商业事项,成员在行使其股份附带的投票权时,可以出于自身利益行事。
如果多数成员侵犯了少数成员的权利,少数成员可能会寻求通过派生诉讼或个人诉讼来执行其权利。派生诉讼涉及在不法行为者控制公司并阻止其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侵犯公司权利,而个人诉讼涉及侵犯特定相关成员的个人权利。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规定了一系列可供成员使用的补救措施。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注册成立的公司进行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或该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活动时,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可以发布限制令或合规令。成员现在还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提出派生、个人和代表行动。
成员补救办法的传统英文依据也被纳入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如果公司成员认为公司事务已经、正在或可能以可能对其具有压迫性、不公平歧视或不公平损害的方式进行,他可以就此类行为向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申请命令。
公司的任何成员可向BVI高等法院申请为公司委任清盘人,而法院如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则可为公司委任清盘人。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规定,公司的任何成员在对以下任何一项提出异议时,均有权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
| (a) | 合并; |
| (b) | a合并; |
| (c) | 任何出售、转让、租赁,公司资产或业务价值超过50%的交换或其他处置如并非在公司进行的业务的通常或常规过程中作出,但不包括(i)根据对该事项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作出的处分;(ii)根据条款要求在处分日期后一年内根据成员各自的权益分配全部或基本上全部所得款项净额的金钱处分;或(iii)根据董事为保护其而转移资产的权力而作出的转让; |
| (d) |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的条款,公司90%或以上股份的持有人要求赎回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或更少;和 |
| (e) | 一项安排,如果BVI高等法院允许。 |
一般来说,公司成员对公司提出的任何其他索赔必须基于适用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般合同法或侵权法或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确立的他们作为成员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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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法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或一家公司的董事从事、提议从事或已经从事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或该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行为,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可应该公司成员或董事的申请,作出命令,指示该公司或董事遵守或限制该公司或董事从事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或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行为。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除非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旨在提供对犯罪后果的赔偿)。除非该人以诚实和善意的方式行事,并在他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行事,而且在刑事诉讼的情况下,该人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的行为是非法的,否则赔偿将是无效的,没有任何效力,也不适用于该人。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对高级职员和董事以其身份所遭受的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进行赔偿,除非此类损失或损害是由这些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引起的。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此外,我们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了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了超出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关于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证明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董事在普通法和法规中都负有受托责任,包括诚实、诚实行事并以我们的最大利益为目标的法定义务。董事在行使董事职权或履行董事职责时,须在考虑到但不限于公司性质、决策性质和董事职务及其所承担责任性质的情况下,行使合理的董事所应行使的谨慎、勤勉和技巧。在行使董事权力时,董事必须出于适当目的行使其权力,不得以违反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的方式行事或同意公司行事。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董事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规定的职责,股东有权向公司寻求各种补救措施。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第184B条,如果公司或公司董事从事、提议从事或已经从事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或公司备忘录或章程细则规定的行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可应公司股东或董事的申请,作出命令,指示公司或董事遵守或限制公司或董事从事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或备忘录或章程细则的行为。此外,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第184I(1)条,公司的股东如果认为公司的事务已经、正在或可能以某种方式进行,或者公司的任何行为已经或可能以这种身份对他具有压迫性、不公平的歧视或不公平的损害,可以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申请一项命令,该命令除其他外可以要求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向股东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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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虽然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可能允许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但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股东不得通过书面决议的方式批准公司事项。
股东提案。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被禁止召开特别会议。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和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持有30%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要求董事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作为一家BVI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集股东年度大会。
累积投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在这个问题上,EZGO的股东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低于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
罢免董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董事可能会被罢免,无论是否有因由,也可能由EZGO的股东通过决议,或由董事通过决议因故罢免。
与有关股东的交易。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目标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得不到与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所提供的相同的法定保护。然而,尽管BVI法律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另见上文“-股东诉讼”。我们采用了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要求员工充分披露任何可以合理预期会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并在出现利益冲突时规定了相关限制和程序,以确保公司的最佳利益。
解散;清盘。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获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批准。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公司的清算可以是自愿的有偿付能力清算,也可以是《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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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清算
如果清算是有偿付能力的清算,则《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的规定管辖清算。一家公司只有在没有负债或有能力支付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价值超过其负债的情况下,才能根据BVI法案被清算为有偿付能力的清算。除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外,清盘人可藉董事决议或成员决议委任,但如董事已藉董事决议展开清算,则成员须藉成员决议批准清算计划,但在有限情况下除外。
指定清盘人的目的是将公司的资产归集和变现,并将收益分配给债权人。
我们预计,在公司自愿清算的情况下,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当时应支付给债权人的任何款项后,清算人将在同等基础上分配我们剩余的资产。
根据《破产法》进行清算
《破产法》管辖破产清算。根据《破产法》,如果(a)公司未能遵守未根据《破产法》撤销的法定要求的要求,根据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判决、法令或法院命令发布的执行或其他程序全部或部分未获满足或公司负债的价值超过其资产或公司无法支付到期债务,则公司即为破产。清算人必须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破产管理署署长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持牌破产从业人员。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个人居民可被指定与英属维尔京群岛持牌破产从业人员或破产管理署署长共同担任清算人。公司成员可委任破产从业人员为公司的清盘人或法院可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合资格的破产从业人员。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可由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提出:(a)公司(b)债权人(c)成员(d)、有关公司的债权人安排的监督人、金融服务委员会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总检察长。
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可以指定清盘人:
| (a) | 公司资不抵债; |
| (b) | 法院认为,委任清盘人是公正公平的;或 |
| (c) | 法院认为,委任清盘人符合公众利益。 |
会员根据上述(a)项提出的申请,须经法院许可方可提出,除非法院信纳有表面证据证明该公司已资不抵债,否则不得准予批准。根据上述(c)项提出的申请,只可由金融服务委员会或律政司提出,而他们只可在有关公司是或在任何时候曾经是受规管人士(即持有订明金融服务牌照的人士)或该公司正在进行或在任何时候已经进行非持牌金融服务业务的情况下,根据上述(c)项提出申请。
清算时的优先支付顺序公司破产清算时,公司资产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应用:(a)在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优先顺序支付清算中适当发生的成本和费用;(b)在支付清算的成本和费用后,在支付清算人承认的优先债权(工资和薪金,金额为BVI社会保障委员会、养老金缴款、政府税收)--优先债权在它们之间具有同等地位,公司资产不足以足额偿付债权的,应当按比例偿付;(c)在优先债权偿付后,在偿付清盘人承认的所有其他债权,包括无担保债权人的债权时-公司无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其之间享有同等地位,公司资产不足以全额偿付债权的,应当按比例偿付该等无担保债权人;(d)在偿付全部承认的债权后,支付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破产法》应支付的任何利息;最后(e)支付上述成本、费用和债权后剩余的任何剩余资产应按照成员在公司的权益分配给成员。《破产法》第八部分规定了清算人可能提出的撤销交易的各种申请,这些申请不公平地减少了债权人可获得的资产。
对公司资产指定清盘人不影响有担保债权人占有、变现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债权人拥有担保权益的公司资产的权利。因此,有担保债权人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其担保,不向清盘人追索,优先于上述付款顺序。但是,如果清算中公司可用于支付无担保债权人债权的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和优先债权人的费用和开支,则这些费用、开支和债权优先于受公司设定的浮动押记的资产的押记债权,并应相应地从这些资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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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废交易
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破产法》规定了四种类型的可撤销交易:
| (a) | 不公平优惠:根据《破产法》第245条,公司订立的交易,如果是在公司破产时的硬化期内订立的,或导致公司破产(“破产交易”),且具有将债权人置于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时将优于其在未订立交易时本应处于的地位的效果,将被视为不公平优惠。如果交易发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则交易不是不公平的优惠。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支付或转让是为了价值还是以低估的价格进行,这一规定都适用。 |
| (b) | 低估交易:根据《破产法》第246条,根据公司将不收取对价的条款作出赠与或订立交易,或交易对价的价值(以金钱或金钱的价值计算)明显低于公司提供的对价的价值(以金钱或金钱的价值计算)将被视为低估交易(如果它是在硬化期内订立的破产交易)。如果一家公司是出于善意并为其业务目的而订立的交易,并且在订立该交易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交易将有利于该公司,则该公司不会以低估的价格订立该交易。 |
| (c) | 可作废浮动押记:根据《破产法》第247条,如果公司创建的浮动押记是在硬化期内创建的破产交易,则该押记可作废。浮动押记不可撤销,只要其担保:(i)在设定押记的同时或之后向公司垫付或支付的款项,或在其指示下;(ii)公司在设定押记的同时或之后解除或减少的任何负债的金额;(iii)在设定押记的同时或之后向公司出售或提供的资产或提供的服务的价值;(iv)利息(如有),根据垫付或支付款项、解除或减少负债、出售或提供资产或提供服务的任何协议,按(i)至(iii)所述金额支付。 |
| (d) | 敲诈性信贷交易:根据《破产法》第248条,公司为向公司提供信贷而订立或涉及向公司提供信贷的破产交易,可被视为敲诈性信贷交易,如果考虑到提供信贷的人所接受的风险,交易条款是或曾经要求就提供信贷而支付严重过高的款项,或该交易在其他方面严重违反公平交易的一般原则,且该交易发生在硬化期内。 |
上述每项可撤销交易条款的“硬化期”(在《破产法》中称为“脆弱期”)如下:
| (a) | 就《破产法》第245、246和247条而言,期限取决于与之达成交易或给予优先考虑的人是否为《破产法》意义上的公司“关联人”: |
| (一) | 在“关连人士”的情况下,“硬化期”是指在“开始破产”前两年开始,至公司委任清盘人为止的期间;及 |
| (二) | 就任何其他人而言,“硬化期”是指在“开始破产”前六个月开始,至公司委任清盘人为止的期间;及 |
| (b) | 就《破产法》第248条而言,“硬化期”是指从“开始破产”前五年开始,直至任命公司清算人时结束的期间,无论与之达成交易的人是否为关联人。 |
就这些目的而言,破产的开始日期是提出指定清盘人的申请的日期(如果清盘人是由法院指定的)或指定清盘人的日期(如果清盘人是由成员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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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意图欺骗债权人的人作出的转易,在因此受到损害的人的情况下可作废。没有要求相关交易是在一方因交易而资不抵债或资不抵债的时间订立的,也没有要求转让方随后进入清算。然而,任何为有价值的代价及诚意而订立的转易,不得向没有收到诈骗意图通知的人提出质疑。
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根据BVI法案以及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公司可能会根据EZGO股东的决议被解散、清算或清盘。
股份变动权。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变更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和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不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规定的情况下,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可以在未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如果董事会认为此类变更不会对此类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否则,任何此类变更只能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多数持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会议上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的批准下。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授予任何已发行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更多股份而被更改。
管理文件的修订。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公司的管理文件可经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进行修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以由EZGO的股东通过决议进行修订,也可以由董事通过决议进行修订,但公司董事无权修订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a)以限制成员修订组织大纲或章程细则的权利或权力;(b)更改通过决议修订组织大纲或章程细则所需的成员百分比;或(c)在成员无法修订组织大纲或章程细则的情况下。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份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超过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C.材料合同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项目4”中所述以外,我们并未订立任何重大合同。公司的资料”或本年度报告的其他地方。
D.外汇管制
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目前没有适用于我们或EZGO股东的外汇管制规定。
中国
中国主要通过以下规章制度规范外汇兑换:
| ● | 经修订的《1996年外币管理细则》;及 |
| ● | 1996年结售汇付汇管理规则。 |
正如我们在上述风险因素中所披露的,人民币目前不是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根据中国现行法规,人民币兑换在中国被允许用于日常经常项目外汇交易,包括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支付股息和偿还外债。然而,对于大多数资本账户项目,如直接投资、在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和投资的汇回,人民币兑换仍需获得外管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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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管理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有权办理外汇业务的中国境内银行,通过出示有效商业单证等符合一定程序要求的方式,购买、出售和/或汇出用于往来账户交易的外币。对于涉及外商直接投资、外债和证券及衍生品对外投资的资本项目交易,外管局的批准是先决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外的资本投资在中国境内受到限制和要求,如事先获得商务部或外管局的批准。
E.税收
以下对投资于EZGO普通股的重大BVI、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讨论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均可能发生变化。本讨论未涉及与对EZGO普通股的投资相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州、地方和其他税法规定的税务后果。
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
公司和公司向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支付的所有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补偿和其他金额,以及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就公司的任何股份、债务义务或其他证券实现的任何资本收益,均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所得税条例》的所有规定。
非BVI居民的人士无须就公司的任何股份、债务义务或其他证券支付遗产税、继承税、继承税或赠与税、税率、关税、征费或其他押记。
与向公司或由公司转让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书,以及与公司股份、债务义务或其他证券的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书,以及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书,均免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缴纳印花税。这是假设该公司没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持有房地产权益。
BVI目前没有适用于公司或其成员的预扣税或外汇管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成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一般须就其全球收入征收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被定义为对企业的制造和业务运营、人员和人力资源、财务和财产具有物质和整体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如果我们在BVI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则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很可能会对我们和EZGO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公司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常州EZGO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因此,根据相关的中国所得税法,其应纳税所得额须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7年2月24日修正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普遍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但适用特殊优惠税率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国税法和中国会计准则计算。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主体在先证书到期时可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然而,除常州希格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地位,目前正在更新该地位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均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除常州希格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都没有资格享受15%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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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自2008年起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在确定当年应评税利润时,有权将其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150%作为可抵税费用进行索赔。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只能在年度纳税申报中直接申报,须经相关税务机关批准。自2018年起,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有权将其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175%作为可抵税费用主张。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可在年度纳税申报中直接申报。
我们对销售的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我们提供的维修服务按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常州竹云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减去我们已经缴纳或承担的任何可抵扣的增值税。根据中国法律,我们还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
作为一家BVI控股公司,EZGO可能通过其在香港的中介控股公司从其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则规定,中国实体为所得税目的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须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但须通过与中国签订的适用税收协定予以减免。根据中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对收入和资本征税的财政逃税的安排及相关植入通知,如果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满足税务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则支付给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将按5%的标准税率缴纳预扣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预扣税责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境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可能不符合享受某些条约利益的条件。”
某些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
以下讨论概述了普遍适用于EZGO普通股所有权和处分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本摘要仅适用于持有EZGO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且以美元为记账本位币的美国持有人。本摘要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生效的美国税法、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生效的或在某些情况下提议的美国财政部法规,以及在该日期或之前提供的司法和行政解释。上述所有权限都可能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追溯适用,并可能影响下文所述的税务后果。此外,本摘要不涉及与EZGO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分有关的美国联邦遗产、赠与、备用预扣税和替代性最低税收考虑,或任何州、地方和非美国税收考虑。以下摘要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对EZGO的特定股东(根据其个人情况)或对处于特殊税务情况的人(例如:
| ● | 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实体; |
| ● | 保险公司; |
| ● | 养老金计划; |
| ● | 合作社;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 |
| ● | 经纪自营商; |
| ● | 选择使用盯市会计方法的交易者; |
| ● | 政府或其机构或工具; |
| ● |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
| ● |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
| ● | 对替代性最低税负有责任的人; |
| ● | 作为跨式、对冲、转换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持有股票的人; |
| ● | 记账本位币不是美元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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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被动对外投资企业; |
| ● | 受控外国公司; |
| ● |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我们所有类别有表决权股票的总合并投票权的5%或以上的人;或 |
| ● | 合伙企业或其他应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伙企业征税的实体,或通过此类实体持有普通股的人。 |
谨请EZGO的股东就美国联邦税收在其特定情况下的适用以及拥有和处置EZGO普通股的国家、地方、非美国或其他税务后果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EZGO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 ● |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在美国或根据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公司应课税的其他实体); |
| ● | 遗产,其收入无论来源如何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或 |
| ● | (1)受美国境内一家法院的主要监督并受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控制的所有重大决定的信托,或(2)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有效的选举被视为美国人。 |
如果合伙企业(或因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是EZGO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则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通常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敦促持有EZGO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就对EZGO普通股的投资咨询其税务顾问。
对EZGO普通股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征税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就EZGO普通股支付的任何现金分配(包括预扣的任何中国税款的金额),通常将作为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日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总收入。因为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会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将按较低的适用资本利得率而不是一般适用于普通收入的边际税率对来自“合格外国公司”的股息收入征税,前提是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非美国公司(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的公司除外)一般将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i),如果它有资格享受美国财政部长确定为本条款所满意的与美国的全面税收条约的好处,并包括信息交流计划,或(ii)就其就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包括纳斯达克)上易于交易的股票支付的任何股息。目前尚不清楚我们为EZGO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是否将满足税率降低所要求的条件。但是,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见“第10项。附加信息-10.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的好处。如果我们有资格享受此类福利,我们为EZGO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将有资格获得本段所述的减税税率。我们强烈建议您就EZGO普通股所支付股息的较低税率的可用性咨询您的税务顾问。就EZGO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不符合允许公司获得的股息扣除条件。
股息通常将被视为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外国来源收入,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根据美国持有人的个人事实和情况,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在受到一些复杂限制的情况下,就对EZGO普通股所收到的股息征收的任何外国预扣税申请不超过任何适用的条约税率的外国税收抵免。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就此类预扣申请扣除,但仅限于该美国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申请扣除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持有者的个人事实和情况。因此,敦促美国持有者就其特定情况下可获得的外国税收抵免咨询其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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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的税务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时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美国持有人在此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如果普通股持有超过一年,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将是长期的,并且通常将是美国来源的收益或损失,用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非企业纳税人的长期资本收益目前可享受减税税率。如果处置普通股的收益在中国须缴税,则根据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该收益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收益。资本损失的扣除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对EZGO普通股的处置征收外国税款,包括在其特定情况下可获得外国税收抵免,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其税务后果。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一家非美国公司,如我们公司,将被归类为PFIC,就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如果(i)其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为此,将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归类为被动资产,将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作为非被动资产考虑在内。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被动资产处置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获得比例份额。
基于我们目前的资产、子公司和市值构成(会不时波动),我们预计不会或成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然而,在这方面无法给予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将成为或成为PFIC是每年作出的事实决定,这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此外,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以及在首次公开发行和后续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如果我们产生被动收入的活动的收入相对于我们产生非被动收入的活动的收入显着增加,或者我们决定不将大量现金用于主动目的,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此外,由于相关规则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美国国税局可能会对我们将某些收入和资产归类为非被动或我们对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估值提出质疑,每一项都可能导致我们成为当前或随后纳税年度的PFIC。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EZGO普通股的任何一年被归类为PFIC,那么即使我们在随后几年不再是PFIC,除非做出某些选择,否则在该美国持有人持有EZGO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度,我们通常将继续被视为PFIC。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EZGO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并且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否则该美国持有人通常会受到具有惩罚效果的特殊税收规则的约束,无论我们是否仍然是PFIC,关于(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作出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分配,该分配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则为美国持有人对普通股的持有期),以及(ii)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在这些规则下,
| ● | 美国持有人的收益或超额分配将在美国持有人的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
| ● | 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每个“PFIC前年度”)之前,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和美国持有人持有期内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
| ● | 分配给每个先前应纳税年度的金额(PFIC前年度除外)将酌情按该年度对个人或公司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和 |
| ● | 将对归属于美国持有人的前一个纳税年度(PFIC前年度除外)的税款征收相当于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的额外税款。 |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EZGO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或者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也是PFIC,则为适用本规则的目的,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任何较低级别PFIC的一定比例(按价值计算)的股份。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咨询其税务顾问。
125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方案,PFIC中“可交易股票”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就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前提是此类股票在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的含义内“定期交易”。如果EZGO的普通股符合正常交易条件,并且进行了选择,美国持有人通常会(i)将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该等普通股调整后的计税基础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收入计入我们是PFIC的每个纳税年度,并且(ii)将超过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损失扣除,普通股调整后的计税基础超过该纳税年度末持有的该等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但此类扣除将仅允许在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金额范围内进行。美国持有人在普通股中的调整后计税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选举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对被归类为PFIC的公司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该公司不再被归类为PFIC,则在该公司未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期间,美国持有人将无需考虑上述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作为PFIC的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EZGO普通股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此类损失将仅被视为普通损失,其范围是先前由于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
由于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可能继续受制于PFIC规则,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股权。
此外,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方案,拥有PFIC股票的美国持有人通常可以就该公司进行“合格的选择基金”选举,以选择退出上述关于超额分配和确认收益的PFIC规则。然而,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的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EZGO的普通股,那么该美国持有人通常必须提交年度美国国税局8621表格,并提供美国财政部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无论是否正在或已经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您应该就可能适用于您的任何报告要求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您应该就PFIC规则如何适用于您对EZGO普通股的投资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非美国持有者
就普通股向非美国持有人支付或被视为支付的现金股息一般不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除非此类股息与非美国持有人在美国境内进行的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并且,如果适用的所得税条约要求,可归属于该持有人在美国维持或维持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
此外,非美国持有人一般不会因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普通股的收益而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除非此类收益与其在美国的贸易或业务行为有效相关(并且,如果适用的所得税条约要求,归属于该持有人在美国维持或维持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或非美国持有人是在此类出售或其他处置的纳税年度在美国停留183天或以上且满足某些其他条件的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来自美国来源的此类收益通常需按30%的税率或更低的适用税收协定税率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与非美国持有人在美国进行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的现金股息和收益(如果适用的所得税条约要求,可归属于该持有人在美国维持或维持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一般将按适用于可比美国持有人的相同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常规税率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如果非美国持有人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公司,还可能需要按30%的税率或更低的适用税收协定税率缴纳额外的分支机构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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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某些美国持有者被要求向美国国税局报告与“特定外国金融资产”(包括非美国公司发行的股票)的权益相关的信息,在任何一年,所有特定外国金融资产的总价值超过50,000美元(或美国国税局规定的更高美元金额),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包括在美国金融机构保管的托管账户中持有的股票的例外情况)。如果美国持有者被要求向美国国税局提交此类信息但未能这样做,这些规则还会施加处罚。
此外,与EZGO普通股有关的股息支付以及出售、交换或赎回EZGO普通股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向美国国税局报告额外信息和可能的美国备用预扣税的约束。但是,备用预扣税将不适用于提供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并在IRS表格W-9上进行任何其他必要证明或以其他方式免于备用预扣税的美国持有人。被要求确立其豁免地位的美国持有者一般必须在IRS表格W-9上提供此类证明。敦促美国持有人就美国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规则的适用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备用预扣税不是附加税。作为备用预扣税预扣的金额可能会被记入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贷方,您可以通过向IRS提交适当的退款申请并提供任何所需信息来获得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超额金额的退款。我们不打算为个人股东预扣税款。然而,通过某些经纪人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的交易可能需要缴纳预扣税(包括备用预扣税),法律可能要求此类经纪人或中介机构预扣此类税款。
美国联邦税务考虑事项的先前讨论仅供一般参考之用。这不是税务建议。每个EZGO股东应就购买、持有和处置EZGO普通股的特定美国联邦、州、地方和外国税务后果,包括适用法律中任何拟议变更的后果,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
F.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适用。
G.专家发言
不适用。
H.展示文件
公司受《交易法》信息要求的约束,将向SEC提交报告、注册声明和其他信息。公司的报告、注册声明和其他信息可在SEC网站www.sec.gov上查阅。您也可以访问我们的网站www.ezgotech.com.cn。然而,我们网站所载的信息并不构成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一、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J.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不适用。
127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外汇风险
我们的功能货币是人民币,我们的财务报表以美元表示。美元兑人民币的平均汇率从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财年的1.00美元兑换人民币7.05 33元,变为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财年的1.00美元兑换人民币7.2043元,以及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年的1.00美元兑换人民币7.2125元。
人民币相对于美元的价值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以美元报告的财务业绩,而不会影响我们的业务或经营业绩的任何潜在变化。如果将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平均汇率应用于我们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收入、收入成本和总费用,包括销售费用、一般和行政费用以及研发,这些金额将分别增加或减少约0.02亿美元、0.02亿美元和0.01亿美元。
目前,我们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成本以人民币计价,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将主要与那些以美元计价的金融资产有关。人民币兑美元的任何重大重估都可能对我们的收益和财务状况、以及未来以美元计价的EZGO普通股的价值以及任何应付的股息产生重大影响。
信用风险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分别为17,253,120美元、3,472,161美元和517,338美元。我们的现金存放在中国的金融机构,目前没有任何规则或规定要求这些金融机构在发生银行倒闭时维持保险以覆盖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通常是无抵押的,来源于从客户赚取的收入,因此面临信用风险。该风险通过公司对其客户信誉的评估以及对未偿余额的持续监控而得到缓解。
通胀风险
我们的产品成本和间接费用增加等通胀因素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尽管我们不认为通货膨胀对我们迄今为止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但如果我们的服务的售价不随这些增加的成本而增加,未来的高通货膨胀率可能会对我们维持当前毛利水平以及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占净销售额百分比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A债务证券。
没有。
B认股权证和权利。
没有。
C其他证券。
没有。
D美国存托股票。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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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违约、拖欠股息或拖欠。
项目14。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A-D.对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修改
EZGO的证券持有人权利未发生重大变动。
E.收益用途
以下“所得款项用途”信息涉及经修订的F-1表格登记声明(文件编号:333-249687)(“IPO表格F-1”),涉及我们以每股4.00美元的发行价首次公开发行3,038,500股普通股,包括部分行使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IPO表格F-1于2020年12月31日被SEC宣布生效。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于2021年1月28日结束。
与我们的首次公开募股有关的我公司账户产生的总费用约为130万美元,其中包括约85万美元的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约45万美元的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和开支均未直接或间接支付给我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其联系人、拥有EZGO普通股10%或以上的人或我公司的关联公司。
扣除总开支后,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获得的净收益约为1085万美元。
我们首次公开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没有直接或间接支付给我们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其联系人、拥有EZGO普通股10%或以上的人或我们的关联公司。
以下“所得款项用途”信息涉及经修订的F-1表格登记声明(文件编号:333-256311)(“后续发售表格F-1”),涉及我们的后续发售2,564,102个单位,每个单位包括(i)一股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以及(ii)一份购买0.7股普通股的认股权证。我们以每单位4.68美元的价格出售了这些单位,在扣除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之前,从后续发行中获得的总收益约为1200万美元。后续发售表格F-1于2021年5月26日被SEC宣布生效。我们的后续发行于2021年6月1日结束。独家配售代理为FT Global Capital,Inc.。
在扣除折扣、佣金和发行费用后,我们从后续发行中获得了约1088万美元的净收益(在行使超额配股权之前)。
我们后续发行的净收益均未直接或间接支付给我们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其联系人、拥有EZGO普通股10%或以上的人或我们的关联公司。
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已使用了首次公开募股所得的全部净收益,以及后续发行所得的全部5075万美元净收益。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 (a) | 披露控制和程序 |
在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监督和参与下,我们对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进行了评估,因为该术语是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3a-15(e)定义的。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得出的结论是,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并不有效。这一结论是基于下文进一步描述的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129
| (b) |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因为该术语在《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我们的管理层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规定的标准,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在编制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财务报表时,我们发现了重大缺陷和其他控制缺陷,包括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根据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由于下文所述的重大弱点,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有效。
继续存在的重大弱点与我们缺乏足够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他们对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的报告要求有适当的了解,无法正确解决复杂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会计问题,无法编制和审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以满足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的财务报告要求。已确定的另一个重大弱点与我们缺乏关键的监督机制有关,例如内部控制部门来监督和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业务战略和财务报告程序。
我们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并继续实施措施,以纠正已查明的重大弱点,包括但不限于(a)继续努力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b)有关保持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以及(c)为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人员实施定期和持续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会计和财务报告培训计划。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发现额外的实质性弱点或重大缺陷。
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我们发现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如果我们未能制定和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或防止欺诈。”
| (c)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
我们没有在这份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中包含公司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原因是SEC的规则,即我们是非加速申报人的境内外注册人以及我们也是“新兴成长型公司”不需要提供审计师鉴证报告。
| (d)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
除上述披露的内容外,在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16。保留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Robert Johnson先生、吴振国先生和Guanghui Yang先生组成。我们的董事会已认定,Robert Johnson、Zhengo Wu和Guanghui Yang为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5605(a)(2)含义内的“独立董事”,并符合《交易法》规则10A − 3(b)规定的独立性标准。Robert Johnson符合SEC适用规则规定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标准。
130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我们的董事会已根据纳斯达克和SEC的规则采用了适用于我们所有执行官、董事和员工的道德准则。道德准则的目的是促进道德行为并阻止不法行为。道德守则中概述的政策旨在确保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员工不仅按照文字行事,而且还按照适用于我们业务的法律法规的精神行事。我们期望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员工行使良好的判断力,在日常活动中坚持这些标准,并在与公司的关系过程中遵守所有适用的政策和程序。凡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纳斯达克规则要求披露的董事会成员和执行官道德准则的任何修订或豁免,将在修订或豁免后的四个工作日内在我们的网站www.ezgotech.com.cn上披露。在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内,我们没有对任何行政人员作出或放弃道德守则的修订或豁免。
我们的道德准则可在我们的网站www.ezgotech.com.cn上公开查阅。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下表分别列示了我们之前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魏伟和我们目前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HTL就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按以下指明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在这些期间,我们没有向我们的主要会计师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 财政年度结束 9月30日, 2023 |
财政年度结束 9月30日, 2024 |
财政年度结束 9月30日, 2025 |
||||||||||
| HTL的审计费用* | $ | - | $ | 240,000 | $ | 240,000 | ||||||
| 魏伟审计费用* | $ | 280,000 | $ | - | $ | - | ||||||
| * | 审计费用-这一类别包括审计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审查我们的季度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以及通常由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就这些年度的聘用提供的服务,以及通常由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就法定审计和SEC监管文件或聘用提供的服务。 |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我们的主要审计师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审计服务、审计相关服务以及上述其他服务,但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在服务完成之前批准的微量服务除外。
项目16d。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不适用。
项目16e。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权益证券
没有。
131
项目16F。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2022年2月28日,EZGO委任魏伟为公司继任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自同日起生效,并就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提供独立审计服务。魏伟的任命已于2022年2月28日获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在公司最近两个财政年度内以及在任命魏伟之日或之前的随后的中期期间内,公司或代表公司的任何人均未就(a)对特定交易(已完成或提议的交易)应用会计原则或可能对公司财务报表提出的审计意见类型向魏伟征询意见,并且未向公司提供书面报告或口头建议,即魏伟得出的结论是公司在就会计、审计或财务报告问题作出决定时考虑的重要因素;或(b)任何属于意见分歧主题的事项,因为该术语在意见分歧中定义(定义见S-K条例第304(a)(1)(iv)项和相关说明)或可报告事件(如S-K条例第304(a)(1)(v)项所述)。
2024年5月7日,EZGO终止魏伟为其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自2024年5月7日起生效,且公司已委任HTL为公司继任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自同日起生效,并就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提供独立审计服务。终止魏伟及委任HTL已于2024年5月7日获公司审核委员会及董事会考虑及批准。
魏伟对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不存在任何否定意见或否认意见的情况,也不存在关于不确定性、审计范围或会计原则的保留意见或修改情况。自魏伟受聘之时起至终止之日止,与魏伟在会计原则或惯例、财务报表披露、审计范围或程序等任何事项上均不存在意见分歧即若不能解决令魏伟满意,则将导致TERM3结合其意见提及意见分歧的标的事项。不存在S-K条例第304(a)(1)(v)项所述的“应报告事件”。
在公司最近两个财政年度内以及在任命HTL之日或之前的随后的中期期间内,公司或代表公司的任何人均未就(a)对已完成或提议的特定交易适用会计原则或可能对公司财务报表提出的审计意见类型向HTL咨询,也未向公司提供书面报告或口头建议,认为HTL得出的结论是公司在就会计作出决定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审计或财务报告问题;或(b)属于分歧主题的任何事项,该术语在分歧中定义(如S-K条例第304(a)(1)(iv)项和相关说明中定义)或可报告事件(如S-K条例第304(a)(1)(v)项所述)。
132
项目16g。企业管治
EZGO的普通股股票在纳斯达克上市。因此,我们受纳斯达克施加的公司治理要求的约束。在纳斯达克规则下,像我们这样的非美国上市公司,一般来说可能会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而不是某些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要求。
BVI(即我们的母国)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以下总结了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与国内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标准下所遵循的做法存在的一些重要差异:
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15(a)(3)(a)条规定的母国规则豁免,其中规定(除了与此处所表达的结论无关的某些例外情况)外国私人发行人可以遵循其母国惯例,以代替《纳斯达克市场规则5600系列》的要求,我们选择豁免以下要求:
| (a) | 该规则规定,(除了与此处所表达的结论无关的某些例外情况)每家上市公司的普通股或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及其等价物,应不迟于公司财政年度终了后一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和 |
| (b) | 纳斯达克市场规则5635规定了在发行证券之前需要股东批准的情况,这些情况涉及:(i)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ii)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顾问的股权薪酬;(iii)控制权变更;以及(iv)公开发行以外的交易。 |
除上述情况外,我们努力遵守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实践,除上述情况外,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与纳斯达克对美国国内公司的要求之间没有重大差异。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法域的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董事会于2024年1月8日采纳内幕交易政策,内幕交易政策的副本作为本年度报告的证据提交。
项目16K。网络安全。
风险管理和战略
我们认识到制定、实施和维护适当和充分的行政和技术措施的重要性,以保护我们的信息管理安全系统,保护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因此,我们制定并维护了以监测、风险缓解和风险应对为重点的全面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方案,以确保我们的计算机系统、网络、云服务、软件以及存储在其中的所有数据的安全保障。
我们实施了协议,以防范网络安全威胁,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敏感数据。我们通过识别潜在威胁、评估网络攻击的可能性和潜在影响,对公司的网络安全风险和漏洞进行定期评估。我们还对行业趋势和监管环境进行持续评估,以确保我们完全遵守我们运营所在的所有司法管辖区适用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高效的风险缓解和控制以及事件响应协议,以识别潜在风险,发现、有效应对和恢复网络安全漏洞。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个强大的框架来防范网络安全威胁、降低风险、维护客户信任和声誉,并支持我们公司的可持续增长。
133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不适用。
项目18。财务报表
本项目要求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载于F-1至F-56页。
项目19。展览
134
135
| 15.1* | 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HTL International,LLC的同意 | |
| 15.2*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Wei,Wei & Co.,LLP的同意 | |
| 15.3* | AllBright律师事务所同意书(福州) | |
| 97.1 | 高管薪酬追回政策(12) | |
| 101.INS* | 内联XBRL实例文档。 | |
| 101.SCH*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架构文档。 | |
| 101.加州大学*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计算linkbase文档。 | |
| 101.DEF*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
| 101.实验室*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标签linkbase文档。 | |
| 101.预*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演示linkbase文档。 | |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嵌入内联XBRL文档中) |
| * | 随函提交。 |
| ** | 特此提供。 |
| (1) | 经修订,最初于2020年10月28日向SEC提交的F-1表格注册声明(文件编号:333-249687)通过参考第1号修正案并入本文。 |
| (2) | 以参考公司于2021年2月1日提交的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方式并入本文。 |
| (3) | 以参考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提交的关于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方式并入本文。 |
| (4) | 以参考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提交的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方式并入本文。 |
| (5) | 以参考公司于2023年1月26日提交的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方式并入本文。 |
| (6) | 以参考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提交的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方式并入本文。 |
| (7) | 以参考公司于2023年3月9日提交的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方式并入本文。 |
| (8) | 以参考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提交的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方式并入本文。 |
| (9) | 以参考公司于2023年6月6日提交的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方式并入本文。 |
| (10) | 以参考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提交的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方式并入本文。 |
| (11) | 以参考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提交的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方式并入本文。 |
| (12) | 以参考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的方式并入本文。 |
| (13) | 以参考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提交的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方式并入本文。 |
| (14) | 以参考公司于2025年8月5日提交的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方式并入本文。 |
| (15) | 以参考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提交的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方式并入本文。 |
| (16) | 以参考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提交的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方式并入本文。 |
| (17) | 以参考公司于2025年10月3日提交的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方式并入本文。 |
| (18) | 以参考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提交的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方式并入本文。 |
136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表格20-F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 EZGO技术有限公司。 | ||
| /s/Jianhui Ye | ||
| 姓名: | Jianhui Ye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 日期:2025年12月29日 | ||
137
EZGO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
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及
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合并财务报表指数
F-1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致董事会及股东
EZGO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所附的EZGO技术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两年期间各年度的相关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两年期间各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意见依据
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合并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获得关于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公司没有被要求,我们也没有受聘执行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作为我们审计的一部分,我们被要求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不是为了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追溯重新分类
我们还审计了追溯应用于列报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的重新分类,以及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两年期间各年的合并经营和综合亏损、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注,以反映合并财务报表附注16所述的已终止经营。我们认为,这种重新分类是适当的,并得到了适当的应用。我们没有受聘对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公司综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查或应用任何程序,但有关这些重新分类除外,因此,我们不对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保证。
| /s/
|
|
| 我们自2024年起担任公司的审计师。 | |
|
|
|
| 2025年12月29日 | |
F-2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
| 致董事会及股东 | |
| EZGO技术有限公司。 | |
|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 |
| 在附注4所述调整产生影响之前,我们审计了EZGO技术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相关的合并经营报表、综合收益亏损、权益变动、该日终了年度的现金流量以及相关的附注(统称“财务报表”)。 | |
| 我们认为,合并财务报表在附注4所述调整的影响之前,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该年度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 |
| 我们没有受聘对附注4所述会计变更的调整进行审计、审查或应用任何程序,因此,我们不就此类调整是否适当和是否已适当应用发表意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保证。这些调整已由其他审计员审计。 | |
| 意见依据 | |
| 这些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 |
|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公司没有被要求,我们也没有受聘对其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作为我们审计的一部分,我们被要求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不是为了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 |
|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并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 |
| /s/Wei,Wei & Co.,LLP | |
| 我们自2022年至2023年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 |
| 纽约法拉盛 | |
| 2024年1月26日 |
F-3
EZGO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当前资产: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
||||
| 受限制现金 |
|
|||||||
| 短期投资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应收票据 |
|
|
||||||
| 库存 |
|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现 |
|
|
||||||
|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
|
|
||||||
| 终止经营的流动资产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非流动 |
|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 土地使用权,净 |
|
|
||||||
| 商誉,净额 |
|
|||||||
| 递延税项资产,净额 |
|
|||||||
| 长期投资,净额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终止经营的非流动资产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
||||||
| 总资产 | $ |
|
$ |
|
||||
| 负债 |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借款 | $ |
|
$ |
|
||||
| 长期借款,流动 |
|
|
||||||
| 应付账款 |
|
|
||||||
| 客户垫款 |
|
|
||||||
| 应交所得税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
|
|
||||||
| 终止经营的流动负债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 非流动负债: | ||||||||
| 长期借款 |
|
|
||||||
| 终止经营的非流动负债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 负债总额 |
|
|
||||||
| 承付款项和或有事项(附注20) | ||||||||
| 股权 | ||||||||
| 普通股(面值$ |
|
|
||||||
| 应收认购款 | ( |
) | ( |
) | ||||
| 额外实收资本 |
|
|
||||||
| 法定准备金 |
|
|
||||||
| 累计赤字 | ( |
) | (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 |
) | ( |
) | ||||
| EZGO Technologies Ltd.股东权益合计 |
|
|
||||||
| 非控股权益 |
|
|
||||||
| 总股本 |
|
|
||||||
| 总负债及权益 | $ |
|
$ |
|
||||
|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EZGO科技有限公司。
综合业务报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 截至9月30日的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收入成本 | ( |
) | ( |
) | ( |
) | ||||||
| 第三方 | ( |
) | ( |
) | ( |
) | ||||||
| 关联方 | ( |
) | ( |
) | ||||||||
| 毛利 |
|
|
|
|||||||||
| 营业费用: | ||||||||||||
| 销售和营销 | ( |
) | ( |
) | ( |
) | ||||||
| 一般和行政 | ( |
) | ( |
) | ( |
) | ||||||
| 研究与开发 | ( |
) | ( |
) | ( |
) | ||||||
|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 |
) | ( |
) | ( |
) | ||||||
| 经营亏损 | ( |
) | ( |
) | ( |
) | ||||||
| 其他(费用)收入: | ||||||||||||
| 利息支出 | ( |
) | ( |
) | ( |
) | ||||||
| 利息收入 |
|
|
|
|||||||||
| 营业外收入,净额 |
|
|
|
|||||||||
| 或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 ( |
) | ( |
) | ||||||||
| 商誉减值损失 | ( |
) | ( |
) | ( |
) | ||||||
| 其他费用共计,净额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前持续经营亏损及应占权益法投资亏损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
|
( |
) | ||||||||
| 应占权益法投资的亏损,税后净额 | ( |
) | ( |
) | ( |
) | ||||||
| 持续经营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前已终止经营业务的(亏损)收入和权益法投资的(亏损)收益份额(包括处置已终止经营业务的收益$ |
( |
) | ( |
) |
|
|||||||
| 应占权益法投资(亏损)收益,税后净额 | ( |
) |
|
( |
) | |||||||
| 终止经营业务净(亏损)收入 | ( |
)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持续经营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减:持续经营业务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EZGO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的持续经营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终止经营业务净(亏损)收入 | ( |
) | ( |
) |
|
|||||||
| 减:终止经营业务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EZGO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的终止经营净(亏损)收益 | ( |
) | ( |
) |
|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475,227 |
) | (801,004 |
) | (586,325 |
) | ||||||
| 归属于EZGO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的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每股普通股持续经营净亏损: | ||||||||||||
| 基本和稀释* | $ | ( |
) | $ | ( |
) | $ | ( |
) | |||
| 每股普通股终止经营业务净(亏损)收入: | ||||||||||||
| 基本和稀释* | $ | ( |
) | $ | ( |
) | $ |
|
||||
| 每股普通股净亏损: | ||||||||||||
| 基本和稀释* | $ | ( |
) | $ | ( |
) | $ | ( |
) | |||
| 加权平均流通股: | ||||||||||||
| 基本和稀释* |
|
|
|
|||||||||
|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EZGO科技有限公司。
综合亏损报表
(单位:美元)
| 截至9月30日的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持续经营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终止经营(亏损)收益 | ( |
)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其他综合(亏损)收益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 综合损失 | ( |
) | ( |
) | ( |
)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综合亏损 | ( |
) | ( |
) | ( |
) | ||||||
| EZGO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应占综合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EZGO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权益变动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 普通股* | 订阅 | 应收款项 应从 |
额外 实缴 |
法定 | 累计 | 累计 其他 综合 |
合计 EZGO的 股东’ |
非- 控制 |
合计 | |||||||||||||||||||||||||||||||||||
| 分享 | 金额 | 应收款项 | 股东 | 资本 | 储备 | 赤字 | 亏损 | 股权 | 利息 | 股权 | ||||||||||||||||||||||||||||||||||
| 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东的贡献 |
|
|
|
|
|
|||||||||||||||||||||||||||||||||||||||
| 增发普通股用于收购常州思迅 |
|
|
|
|
|
|||||||||||||||||||||||||||||||||||||||
| 股份补偿 |
|
|
|
|
|
|||||||||||||||||||||||||||||||||||||||
| 透过无现金选择权行使的认股权证股份 |
|
|
(
|
) | ||||||||||||||||||||||||||||||||||||||||
| 收购常州思迅增加非控股权益 | - |
|
|
|||||||||||||||||||||||||||||||||||||||||
| 出售天津帝浪的非控股权益减少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应收股东款项 | - |
|
|
|
||||||||||||||||||||||||||||||||||||||||
| 批给法定储备金 | - |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
|
|
|
|
|||||||||||||||||||||||||||||||||||||||
| 透过无现金选择权行使的认股权证股份 |
|
|
(
|
) | ||||||||||||||||||||||||||||||||||||||||
| 零碎股份股东增发普通股 |
|
|
(
|
) | ||||||||||||||||||||||||||||||||||||||||
| 股份注销 | (
|
)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批给法定储备金 | - |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
|
|
|
|
|||||||||||||||||||||||||||||||||||||||
| 认股权证无现金行使时发行普通股 |
|
|
(
|
) | ||||||||||||||||||||||||||||||||||||||||
| 以认股权证交换方式发行普通股 |
|
|
(
|
) | ||||||||||||||||||||||||||||||||||||||||
| 行使预筹认股权证时发行普通股 |
|
|
(
|
) | ||||||||||||||||||||||||||||||||||||||||
| 为零碎股份股东增发普通股* |
|
|
(
|
) | - | - | - | |||||||||||||||||||||||||||||||||||||
| 关联方贷款推算利息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属公司向非控股权益发行股票 | - |
|
|
|||||||||||||||||||||||||||||||||||||||||
| 处置VIE及其附属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批给法定储备金 | - |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9月30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EZGO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美元)
| 截至9月30日的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持续经营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终止经营业务净(亏损)收入 | ( |
) | ( |
) |
|
|||||||
| 调整净亏损与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信贷损失备抵 |
|
|
|
|||||||||
| 向关联方借款的推算利息 | ( |
) | ||||||||||
| 存货估价备抵拨备 |
|
|
|
|||||||||
| 折旧及摊销 |
|
|
|
|||||||||
| 股份补偿 |
|
|
|
|||||||||
| 短期投资收益 | ( |
) | ||||||||||
| 应占权益法投资亏损 |
|
|
|
|||||||||
|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 |
|
|
||||||||||
|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
|
|||||||||||
| 商誉减值损失 |
|
|
|
|||||||||
| 或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递延税收优惠(费用) | ( |
) | ( |
) |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应收账款 |
|
( |
) | ( |
) | |||||||
| 应收票据 |
|
( |
) | ( |
)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 |
) | ( |
) |
|
|||||||
| 库存 | ( |
)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现 | ( |
) | ( |
) |
|
|||||||
|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 ( |
) |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
|||||||||
| 应付账款 |
|
|
|
|||||||||
| 客户垫款 |
|
( |
) |
|
||||||||
| 应交所得税 |
|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现 |
|
(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
|
|
( |
) | ||||||||
|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终止经营产生的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 | ||||||
| 购买土地使用权 | ( |
) | ||||||||||
| 定制设备采购预付款支付的现金 | ( |
) | ||||||||||
| 短期投资的期限 |
|
|||||||||||
| 短期投资收益 | ( |
) | ||||||||||
| 购买长期投资 | ( |
) | ( |
) | ||||||||
| 意向长期投资预付款 | ( |
) | ||||||||||
| 对关联方的贷款 | ( |
) | ( |
) | ( |
) | ||||||
| 对关联方借款的催收 |
|
|
|
|||||||||
| 对第三方的贷款 | ( |
) | ( |
) | ||||||||
| 收购常州思迅收到或有资产 |
|
|||||||||||
| 处置VIE及其子公司现金流出净额 | ( |
) | ||||||||||
| 收购常州思迅现金净流出 | ( |
) | ||||||||||
|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终止经营产生的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收益 |
|
|
|
|||||||||
| 偿还短期借款 | ( |
) | ( |
) | ( |
) | ||||||
| 长期借款收益 |
|
|
||||||||||
| 偿还长期借款 | ( |
) | ||||||||||
| 关联方借款 |
|
|
|
|||||||||
| 偿还关联方借款 | ( |
) | ( |
) | ||||||||
| 第三方贷款 |
|
|
||||||||||
| 偿还第三方贷款 | ( |
) | ||||||||||
| 股权发行收到的现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
|
|||||||||||
| 附属公司向非控股权益发行股票 |
|
|||||||||||
| 持续经营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终止经营产生的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
) |
|
(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的净增加(减少) |
|
( |
) | (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年初 |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年末 | $ |
|
$ |
|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与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对账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
$ |
|
||||||
| 受限制现金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总额 | $ |
|
$ |
|
$ |
|
||||||
| 现金流信息补充披露: | ||||||||||||
| 缴纳的所得税 | $ |
|
$ |
|
$ |
|
||||||
| 已付利息 | $ |
|
$ |
|
$ |
|
||||||
| 为收购常州思迅而发行的股份 | $ |
|
$ | $ | ||||||||
| 收购常州思迅或有资产收益计提的应收款项 | $ |
|
$ |
|
$ | |||||||
| 收购常州思迅增加非控制性权益 | $ |
|
$ | $ | ||||||||
| 认股权证无现金行使时发行普通股 | $ |
|
$ |
|
$ |
|
||||||
| 认股权证交易所发行普通股 | $ | $ | $ |
|
||||||||
| 行使预筹认股权证时发行普通股 | $ | $ | $ |
|
||||||||
| 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 | $ |
|
$ |
|
$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EZGO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组织和主要活动
EZGO技术有限公司(“EZGO”或“公司”)是一家于2019年1月24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本身并无重大经营业务的控股公司,EZGO通过其附属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开展业务,主要包括销售电池单体及电池组、电控系统及二手机械、提供维修服务及其他服务。在可变利益实体(“VIE”)协议(见附注4)终止之前,EZGO还通过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从事电动自行车的销售。于2025年9月25日,EZGO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常州EZGO”)、VIE以及VIE的股东订立终止协议并终止VIE合同协议(“VIE协议”),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终止后,EZGO不再通过VIE及其子公司开展电动自行车业务。合并财务报表(“CFS”)反映了EZGO和以下实体的活动:其子公司,以及在2025年9月25日之前的期间,其VIE和VIE的子公司(“集团”)。
| 姓名 | 成立日期/ 收购 |
地点 合并 |
百分比 所有权 |
主要活动 | ||||
| 子公司 | ||||||||
| 中国EZGO集团有限公司(“EZGO 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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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朗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朗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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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ZGO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常州EZ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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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EZGO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供应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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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EZGO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新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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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EZGO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EZ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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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EZGO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天津EZ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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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优迪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常州优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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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思迅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思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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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希格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希格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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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竹云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竹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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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VIE和VIE的子公司 | ||||||||
| 江苏EZGO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EZ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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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恒茂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恒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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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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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亿智盈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亿智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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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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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鸟电动摩托车技术有限公司(“新鸟电动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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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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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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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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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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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组织和主要活动(续)
VIE合同安排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作出限制或禁止。常州EZGO被认为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EZGO根据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江苏EZGO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部分业务。这些合约安排将于2039年11月8日到期。以下是为EZGO提供对其VIE和VIE子公司的有效控制并使其能够从其经营中获得几乎所有经济利益的合同安排摘要。
每份VIE协议描述如下:
代理协议
根据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的代理协议,常州EZGO、江苏EZGO及江苏EZGO各权益持有人之间,各权益持有人不可撤回地授权常州TERM3行使其作为江苏EZGO权益持有人的权利,包括出席权益持有人会议的权利、行使投票权及根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转让其于其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代理协议期限内,除非本协议或适用的中国法律另有规定,否则EZGO及其所有权益持有人均不得终止协议。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
根据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的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常州EZGO、江苏EZGO及江苏EZGO的权益持有人之间,江苏EZGO的各权益持有人不可撤销地授予常州EZGO独家选择权,以在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购买,或指定其他人从各权益持有人处购买江苏EZGO的所有股权和资产。江苏EZGO权益持有人同意,未经常州EZGO事先书面同意,不处置其在江苏EZGO的股权或对其股权设置或容许任何产权负担。股权的购买价格为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最低价格,或股权持有人就股权实际向江苏EZGO支付的金额,以较低者为准。资产的购买价格为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最低价格,或资产的账面净值,以较低者为准。当所有股权或所有资产根据协议转让时,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到期。
独家管理咨询和技术服务协议(“EMCSA”)
根据常州EZGO与江苏EZGO于2019年11月8日签订的EMCTSA,江苏EZGO同意聘请常州EZGO作为其管理咨询、技术支持、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的独家供应商,包括江苏EZGO经营范围内并由常州EZGO不时视需要决定的所有服务。江苏EZGO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常州EZGO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应为上一会计年度赤字补足及提取法定准备金后的净利润的95%(或由常州EZGO全权酌情调整的百分比)。常州EZGO独家拥有因执行EMCTSA而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EMCTSA的有效期为20年,除非按照协议或双方订立的其他书面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EMCTSA届满自动延期,直至常州EZGO或江苏EZGO的营业期限届满,常州EZGO另行书面通知的除外。在EMCTSA期限内,除常州EZGO存在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或本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江苏EZGO不得解除协议。常州EZGO可随时向江苏EZGO发出30天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的股权质押协议,常州EZGO、江苏EZGO及江苏EZGO权益持有人之间,江苏EZGO的权益持有人将江苏EZGO的100%股权质押给常州EZGO,以保证履行其在代理协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及EMCTSA项下的全部义务。若发生其中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作为质权人的常州EZGO将有权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处置质押的股权权益。2019年11月28日,常州EZGO、江苏EZGO及其全体权益持有人已按照中国物权法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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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组织和主要活动(续)
贷款协议
根据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的贷款协议,常州EZGO同意根据江苏EZGO的需要,向江苏EZGO提供不同金额、利率为24%的贷款。每笔贷款期限为20年,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展期。在借款期限内或借款展期期间,未经常州EZGO书面同意,江苏EZGO不得提前还款而在发生特定情形时,江苏EZGO须经常州TERM3书面请求,提前偿还借款。
配偶同意书
江苏EZGO个人权益持有人配偶双方分别签署《配偶同意书》。根据配偶同意书,签署配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由其配偶执行上述股权质押协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及代理协议,且其配偶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履行、修改或终止该等协议。此外,倘配偶因任何理由而获得其配偶所持有的任何江苏EZGO的股权,则其同意受其配偶订立的任何与合约安排实质上相似的法律文件的约束及签署,该法律文件可能会不时修订。
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外商投资法》,即《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通过合同安排控制的VIE,如果最终由外国投资者“控制”,是否会被视为外国投资企业,FIL没有明确分类。由于FIL相对较新,其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不清楚FIL将如何影响VIE结构和业务运营。
EZGO认为,与其VIE及其各自权益持有人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并具有法律可执行性。然而,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集团执行合同安排的能力。如果发现法律结构和合同安排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可以:
| ● | 撤销集团中国附属公司及VIE的业务及经营许可; |
| ● | 终止或限制集团中国附属公司与VIE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的运营; |
| ● | 以订立合约安排的方式限制集团在中国的业务扩展; |
| ● | 对集团的中国附属公司及VIE施加可能无法遵守的罚款或其他要求; |
| ● | 要求集团或集团的中国附属公司及VIE重组相关股权结构或经营;或 |
| ● | 限制或禁止集团使用额外公开发售所得款项为集团在中国的业务及营运提供资金。 |
F-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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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组织和主要活动(续)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集团的经营亏损分别为3,186,786美元、2,333,500美元和3,355,234美元,经营现金流出分别为1,891,626美元、10,308,733美元和2,206,969美元。这些历史经营亏损和负经营现金流反映了持续的流动性压力,最初对集团履行到期义务的能力提出了重大怀疑。截至2025年9月30日,集团拥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517,338美元。
截至2025年9月30日,集团向中国境内银行借款10,726,226美元,其中5,003,512美元于一年内到期,其余5,722,714美元于一年多到期。集团历来于短期借款到期时续期或再融资;然而,无法保证该等再融资将继续以可接受的条款提供。截至2025年9月30日,集团向供应商预付了6884675美元,用于购买生产设备。年底后,关联采购交易终止,供应商同意在2026年1月前全额退款。截至这些财务报表发布之日,已收取4127054美元。
为应对流动性压力,支持其持续经营能力,管理层实施了以下措施,包括:
| (一) | 于2025年12月22日,集团与一名股东订立资金支持协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
| (二) | 于2025年11月,集团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F-3表格的货架登记声明,据此,集团可不时提出并出售最高总额为美元 |
| (三) | 集团正不断努力提高营运效率及减少可自由支配的开支,包括优化一般及行政员工人数及减少一般及行政开支。 |
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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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a)列报依据
随附的CFS是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b)合并
CFS包括EZGO、其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2025年9月25日之前的期间)的财务报表,对于这些报表,EZGO是主要受益人。附属公司的合并自集团取得附属公司的控制权之日起开始,并于集团失去对附属公司的控制权时终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所有公司间交易、结余和过渡未实现损益在合并中予以抵销。
本集团附属公司的非控股权益是指于该附属公司的权益(净资产)中不直接或间接归属于本集团的部分。非控股权益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权益的单独组成部分列报,归属于非控股股东的净亏损和其他综合亏损在综合经营和综合亏损报表中作为单独组成部分列报。
(c)企业合并
本集团根据ASC 805“企业合并”采用收购会计法对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收购成本以转让给出卖人的资产、本集团产生的负债和本集团发行的权益工具的收购日公允价值之和计量。直接归属于收购的交易成本在发生时计入费用。所收购的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按其在收购日的公允价值分别计量,而不考虑任何非控制性权益的程度。(i)收购总成本、非控制性权益的公允价值和任何先前持有的被收购方股权的收购日期公允价值超过(ii)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的收购日期金额的部分,记为商誉。本集团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此前转让对价的返还权利归类为一项资产。如果收购中的对价包含或有对价,而其应收款取决于收购后某些特定条件的达成,则该或有对价按其在收购日的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其后按公允价值列账,公允价值变动反映在收益中。在收购常州思迅时,卖方(定义见附注3)承诺,如常州思迅及其附属公司未能在2023-2025年各财政年度100%达到股权转让协议所述的特定业绩指标,卖方须根据各自财政年度2023-2025年的未完成部分向集团支付一定金额。2024年3月27日,卖方与集团订立补充协议,在卖方支付694,030美元(人民币5,000,000元)的补偿后,终止有关承诺财务业绩的补偿期限。截至2024年9月30日,由于收到这笔款项,或有资产的余额为零,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年度,该或有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为265,205美元。
(d)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CFS要求集团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呈报金额以及在CFS日期披露的或有资产以及报告期内呈报的收入和支出金额以及随附的附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损失准备金、不可销售的股权投资和确定非暂时性减值、库存准备、商誉减值、租赁的初始计量、收入确认、认股权证的公允价值、股权补偿安排、或有事项、物业、厂房和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资产减值、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估值备抵、不确定的税务意见。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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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e)停止运作
终止经营可能包括实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实体的一组组成部分,或业务或非营利活动。对实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实体的一组组成部分的处置在终止经营中报告如果处置是由于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对一实体的经营和财务结果产生(或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战略转移:(1)一个实体的组成部分或实体的一组组成部分符合分类为持有待售的标准;(2)一个实体的组成部分或实体的一组组成部分以出售方式处置;(3)一个实体的组成部分或实体的一组组成部分以出售方式以外的方式处置(例如,通过放弃或在分拆中分配给所有者)。对于分类为持有待售或以出售或非出售方式处置的任何符合期间内已终止经营列报条件的组成部分,本集团已将已终止经营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已终止经营的资产,以及已终止经营的负债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列报。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已终止经营的结果作为所有期间的单一项目单独反映在综合经营报表中。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这三个类别的已终止经营业务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所有期间的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分别列报。
(f)公允价值计量
本集团应用会计准则编纂(“ASC”)主题820,即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其中定义了公允价值(“FV”),建立了计量FV的FV框架并扩展了财务报表披露要求。ASC主题820将FV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资产或负债的主要或最有利市场上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在计量日出售一项资产将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退出价格)。ASC主题820规定了估值技术的层次结构,该层次结构基于估值技术的输入数据是可观察的还是不可观察的。层次结构如下:
| 1级 | 估值方法的输入值是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未经调整)。 |
| 2级 | 估值方法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或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以及在金融工具的几乎整个期限内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 |
| 3级 | 对估值方法的输入是不可观察的,并且对FV具有重要意义。 |
本集团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因其短期性质而与其公允价值相若。本集团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应收关联方款项、应付关联方款项、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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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g)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短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与利率变动相关的价值变动风险不大且购买时原到期日为三个月或更短的投资。
(h)受限制现金
受限现金是指有指定用途的银行存款,未经一定批准或通知不得支取。
(一)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包括定期存单,根据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定期存单收益以摊余成本计量,按照ASC专题310(“ASC 310”),应收款项分类为持有至到期债权投资。
(j)信贷损失
根据会计准则更新(“ASU”)2016-13年度“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本集团采用账龄附表法结合现状调整估计并记录预期存续期信用损失,该方法取代了之前的已发生损失减值模型。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要求实体使用信用损失备抵确认其对受影响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并要求考虑范围更广的合理和可支持的信息,以告知信用损失估计。
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关联方款项以及计入预付费用的若干应收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细列项目均在ASC主题326的范围内。本集团结合现状调整,采用账龄进度法,确定应收账款余额损失率,并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个别评估。在确定损失率时,集团根据各种因素进行评估,包括应收账款余额的账龄、历史经验、债务人的信誉、当前的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的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以及可能影响集团向债务人催收能力的其他因素。本集团还应用当前情况调整,在事实和情况表明应收款不大可能收回时提供特定备抵。
(k)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按原金额减去信用损失准备后的金额列示。应收账款在本集团已向其客户提供服务且其获得对价的权利为无条件时确认。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集团的持续经营业务信贷损失备抵分别为2907美元、101,964美元和172,08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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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l)存货
存货主要包括1)为制造电控系统的部件和零部件采购的原材料;2)建筑和电控系统中的分布式光伏工程在制品;3)包括电池组和电控系统在内的制成品,按成本或可变现净值孰低列示。存货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凡有证据表明存货在其处置中或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无论是由于实物变质、陈旧过时、价格水平变化或其他原因,其价值都会低于成本,则存货减记为可变现净值。
(m)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是指采购材料或其他服务协议的预付款。集团在推进付款前审查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和背景信息。倘其供应商的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其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能力受损,集团将在被视为受损的期间就该等金额提供备抵。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及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集团分别未就预付供应商款项录得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减值亏损。
(n)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物业、厂房及设备包括家具、固定装置及办公设备、车辆及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包括与物业、设备、软件建设相关的、与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相关的直接费用。在建工程转入特定财产、设备这些资产的折旧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与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相关的利息资本化,计入项目成本。当项目基本完成或开发活动暂停超过短暂时间时,利息的资本化停止。拟资本化金额按资本化率与在建资产当年累计符合条件的资本支出平均金额相对应确定。
物业、厂房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列账,并在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期内按直线法折旧。成本指资产的购买价格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其他成本。维修和保养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重大更换和改进资本化。当资产报废或处置时,成本和累计折旧从账目中剔除,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在处置当年计入收益/损失。预计使用寿命如下:
| 估计数 有用寿命 |
||
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 |
|
|
| 车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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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无形资产,净值
本集团对企业合并产生的无形资产进行估值,以确定拟转让给所收购的每项资产的相对FV。所收购的无形资产按FV确认和计量。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在资产的预计经济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如下:
| 类别 | 估计数 有用寿命 |
|
| 专利 |
|
|
| 软件版权 |
|
(o)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入账。在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摊销。2023年1月,江苏新能源向当地政府收购土地使用权,用于在江苏省常州建设制造工厂。该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到期日为2073年1月5日。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摊销费用分别为25,936美元、33,856美元和33,817美元。
(p)商誉
商誉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购买价款超过FV的部分。
商誉不折旧或摊销,但在每年9月30日进行年度减值测试,并在可能表明资产可能减值的事件或情况变化发生时的年度测试之间进行。集团首先有权选择评估定性因素,以确定报告单位的FV低于其账面值的可能性是否更大。
如果本集团根据其定性评估结果决定,报告单位的FV很可能低于其账面值,则必须进行定量减值测试。否则,无需进一步检测。量化减值测试包括将每个报告单位的FV与其账面价值(包括商誉)进行比较。报告单位的账面价值超过其FV的金额将记录商誉减值费用,但不得超过商誉的账面金额。应用商誉减值测试需要管理层做出重大判断,包括识别报告单位以及确定每个报告单位的FV。估计报告单位FV的判断包括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确定适当的贴现率以及做出其他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的变化可能会对确定每个报告单位的FV产生重大影响。集团在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确认了收购常州思迅的商誉减值损失1,792,392美元、1,362,441美元和1,732,454美元,并在综合经营报表中确认。截至2024年9月30日及2025年9月30日,商誉账面值分别为1,780,569美元及零。
(q)长期资产减值
根据ASC主题360,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时,本集团均会审查长期资产的减值情况。当预期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账面值时,本集团确认减值损失。减值金额按资产的估计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之间的差额计量。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集团并无录得任何减值开支。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集团录得无形资产减值损失1,401,416美元。该减值主要由于电子控制系统分部的经营表现恶化,这表明相关无形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本次减值评估按照ASC 360进行,减值损失按照账面值超过估计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计量。
(r)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本集团对私人持有公司的股权投资以权益法核算,以及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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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长期投资(续)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包括对私人控股公司的投资。按照ASC 323、投资-权益法和合营企业的规定,集团对其有能力对其行使重大影响但不以其他方式拥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本集团按收购成本加上本集团自收购以来在未分配损益中的份额记录权益法投资。对于本集团不具有重大影响或控制的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集团历来以贷款形式向若干股权投资对象提供财务支持。如果集团应占未分配亏损超过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的分割额,集团将继续报告亏损,直至投资账面值,包括应向股权被投资方提供的任何贷款余额。
本集团通过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当前经济和市场状况、被投资单位的经营业绩包括当前盈利趋势、被投资单位产品和技术的技术可行性、被投资单位所处行业或地理区域的一般市场状况、与被投资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因素,例如被投资单位的流动性、债务比率、现金BUR率以及包括最近几轮融资在内的其他公司特定信息等因素,定期对其股权投资和对股权被投资单位的贷款进行减值评估。
这些估计和假设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投资公允价值的计算以及确定任何已识别的减值是否非暂时性。若任何减值被视为非暂时性减值,集团将减记该资产至其公允价值,并在综合经营报表中计提相应费用。
(二)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
根据ASC 321,投资-股本证券,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是指本集团没有能力通过对普通股或实质普通股的投资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在采用ASU2016-01时在计量替代办法(“计量替代办法”)下进行会计处理。在计量替代方案下,账面价值按购买成本减去任何减值,加上或减去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在有序交易中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所导致的变动计量。这些投资的所有收益和损失,无论已实现和未实现,均在综合经营报表中确认。本集团根据每个报告日被投资方的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市场价值的其他证据评估一项投资是否发生减值。此类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被投资方的现金状况、近期融资情况以及财务和经营业绩。本集团在综合经营报表中确认减值损失等于账面价值与FV之间的差额。
(s)增值税(“VAT”)
EZGO的中国子公司因提供服务和销售产品需缴纳增值税。提供服务和销售产品的收入一般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在扣除采购的进项增值税后随后支付给中国税务机关。销项增值税超过进项增值税的部分,反映在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中。集团报告在综合经营报表中列报的所有期间的收入扣除中国增值税后的净额。
(t)租赁
集团选择了一揽子实用权宜之计,这使得集团可以不重新评估(1)截至采纳日期的任何已到期或现有合同是否是或包含租赁,(2)截至采纳日期的任何已到期或现有租赁的租赁分类,以及(3)截至采纳日期的任何已到期或现有租赁的初始直接成本。最后,集团对所有租期为12个月或以下的合约选择短期租赁豁免。
在合同开始时,本集团评估合同是否为或包含租赁。如果一项合同转让了在一段时间内控制一项已识别资产的使用以换取对价的权利,则该合同属于或包含一项租赁。为评估一项合同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本集团评估该合同是否涉及使用一项已识别资产,是否有权从该资产的使用中获得实质上全部的经济利益,以及是否有权控制该资产的使用。
使用权资产及相关租赁负债在租赁开始日确认。本集团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租赁付款的经营租赁费用。集团的租赁协议不包含任何重大剩余价值担保或限制性契诺。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根据在开始日期或之前支付的任何租赁付款调整的租赁负债的初始金额,加上已发生的任何初始直接成本,减去收到的任何租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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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租赁(续)
经营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按未偿还租赁付款额在开始日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使用本集团的增量借款利率进行折现。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本集团租赁付款额仅包括固定租赁付款额。租赁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未来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化时重新计量。
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本集团在ASC 842项下确认的与持续经营相关的经营租赁包括使用权资产为零和1405美元,记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租赁负债为零和2809美元,记入其他应付款,预计将在一年内全部结清。租赁负债采用加权平均贴现率3.81%、零和3.23%计量,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租赁付款分别为7,713美元、零和80美元。
(u)收入确认
本集团根据ASC 606“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收入”(“ASC 606”)确认收入。集团的收入主要来自1)产品销售、2)维修服务及3)其他服务。
ASC主题606的核心原则是,公司应确认收入,以描述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其金额应反映集团预期有权获得的代价,以换取该等商品或服务。为实现这一核心原则,采用了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与客户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款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第五步:在集团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政策讨论如下:
销售产品收入
集团向不同客户销售产品,主要包括电池及电池组、电动自行车(见附注16已停止营运)、电子控制系统及二手机械。本集团确认一项按销售合同所述以固定代价提供产品的履约义务。集团以毛额基准呈列其销售产品所产生的收入,作为集团作为主事人。当本集团在客户接受后通过向客户转让承诺产品的方式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集团一般为不同产品提供不同的保修期:电池组的保修期为六个月,电控系统的保修期为一年。要求客户在验收交付时进行产品质量检查,保修仅涵盖生产缺陷。客户没有单独购买保修的选择权,保修也不提供保修以外的服务。因此,保修费用被视为应计履约成本,而不是履约义务。截至2024年9月30日及2025年9月30日,由于集团认为根据历史经验、产品性质及其他相关因素,质保索赔的可能性很小或不重要,因此并无客户提出质保索赔,且集团并未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计入与产品质量问题相关的质保成本拨备。
维修服务收入
集团提供全面的机器维修服务,通常透过为提供维修服务而订明的单独合约。根据合同中的详细要求,集团对需要维修的机器实施有针对性的维修策略。本集团确认一项按销售合同所述以固定代价提供维修服务的履约义务。集团以毛额基准呈列其销售产品所产生的收入,作为集团作为主事人。当集团在客户接受后完成维修服务以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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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u)收入确认(续)
其他服务收入
集团亦提供其他服务,主要包括光伏工程承包。本集团在合同中确定提供服务中的一项履约义务,并在客户接受后本集团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对于光伏工程承包,集团并不直接从事施工,而是作为中间人,将授予合同的一方与合适的承包商连接起来。因此,集团作为代理以净额基准呈列光伏工程承包的收入。
下表分别列出集团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及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的持续经营业务收入分类:
| 截至9月30日的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电池单元和电池组部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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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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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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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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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控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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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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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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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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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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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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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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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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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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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余额
合同负债主要包括来自客户的预付款。
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来自客户的预付款分别为143,723美元和160,687美元。计入客户预付款期初余额并在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的年度内确认的收入分别为147,807美元、206,516美元和76,296美元。
收入确认的时间可能与向客户开具发票的时间不同。应收账款是指当本集团已履行履约义务并对付款拥有无条件权利时,就已开票和/或开票前的金额确认的收入。截至2024年9月30日及2025年9月30日,集团并无合约资产。
当摊销期本应为一年或一年以下时,集团对与客户取得合同的成本所产生的费用适用了一种实际的权宜之计。集团并无与客户取得合约的重大增量成本,而集团预期该等成本的收益将超过一年。
(五)收入成本
收入成本主要由产品成本、人工成本、折旧、材料成本、其他间接费用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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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w)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及市场推广开支主要包括(i)销售人员的薪金开支、(ii)与销售及市场推广活动有关的租金、(iii)与销售及市场推广活动有关的差旅费、(iv)广告及业务推广开支及(v)其他杂项销售开支。广告及业务推广开支主要指为推广集团的品牌形象及知名度而发生的广告及赞助开支,并确认为已发生。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分别为77,361美元、5,751美元和42美元。
(x)一般和行政费用
一般及行政开支主要包括(i)一般及行政人员的薪金及福利,(ii)专业服务费用,(iii)股份补偿,(iv)保险费,(v)信贷损失开支,(vi)与一般及行政部门有关的折旧,及(vii)其他公司开支。
(y)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i)研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ii)与研发部门相关的折旧和摊销,(iii)材料消耗费用,(iv)外包开发费用,以及(v)其他杂项研发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集团根据有关无形资产和内部使用软件的指引确认内部使用软件开发成本。这要求将软件应用程序开发阶段产生的合格成本资本化,并将其计入在初步项目和实施后/运营阶段产生的费用。集团并无分别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将任何与内部使用软件有关的成本资本化。
(z)股份补偿
集团应用ASC 718,补偿—股票补偿(“ASC 718”),以核算其所有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根据ASC 718,集团应确定是否应将一项奖励分类并作为责任奖励或股权奖励进行会计处理。集团所有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授予均归类为股权奖励,并根据其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财务报表中确认。
本集团选择对根据服务条件以分级归属方式授予的所有奖励采用直线法确认补偿费用。该集团还选择在发生没收时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先前确认的裁决补偿成本在裁决被没收期间冲回。
(aa)所得税
本集团采用ASC 740所得税规定的资产/负债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在这种方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是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告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使用预期差异转回期间将生效的已颁布税率确定的。如果根据现有证据的权重,递延税项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变现,本集团将记录一笔抵销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税率变动对递延税项的影响在包括颁布日期在内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或损失。
ASC 740-10-25“所得税不确定性的会计处理”的规定,为合并财务报表确认和计量在纳税申报表中采取(或预期采取)的税收状况规定了一个可能性更大的门槛。这一解释还对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分类、与税务状况相关的利息和罚款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关披露提供了指导。集团于中国的营运附属公司须接受有关税务机关的审核。根据《中国税务管理和征收法》,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特殊情况下,少缴税款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合14,250美元)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五年。对于转让定价问题,诉讼时效为10年。逃税没有诉讼时效。因少缴所得税而产生的罚款和利息,在发生期间归入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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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ab)递延税款
当期所得税按照相关税务机关颁布的适用于本集团的法律法规进行计提。所得税按资产负债法核算。递延税款是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告和税基之间的差异,按预期差异将转回的年份的现行法定税率确定的。税率变动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确认为变动期间的收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估值备抵,前提是该递延所得税资产很可能无法变现。所得税计提总额包括适用税收规定下的当期税费支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变动。
(ac)认股权证
本集团根据对认股权证特定条款的评估以及在ASC主题480区分负债与权益(“ASC 480”)和ASC主题815“衍生品和套期保值”(“ASC 815”)中适用的权威指南,将认股权证作为权益分类或负债分类工具进行会计处理。评估考虑认股权证是否属于根据ASC 480的独立金融工具,是否符合根据ASC 480对负债的定义,以及认股权证是否符合ASC 815下股权分类的所有要求,包括认股权证是否与集团普通股挂钩,以及股权分类的其他条件。这项评估需要运用专业判断,是在认股权证发行时以及在认股权证未到期时截至随后每个季度期末日期进行的。对于符合所有权益分类标准的已发行或修改认股权证,要求认股权证在发行时作为额外实收资本的组成部分入账。本集团对其认股权证进行了分析,确定其为独立工具,不符合ASC 480项下负债的定义,且满足ASC 815项下权益分类的要求。
(ad)非控制性权益
确认非控股权益,以反映拥有多数股权的附属公司的权益中不可归属的部分。直接或间接归属于作为控股股东的集团。非控制性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权益的单独组成部分列报。综合经营报表的综合净(亏损)收入包括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累计净收益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非控股权益入账。
(ae)外币折算
本集团的报告货币为美元(“USD”或“$”)。位于中国的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人民币”),位于香港的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对于功能货币为人民币的主体,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按期间平均汇率折算,资产负债按期末统一汇率折算,除应收某一股东款项外,其他权益项目按历史汇率折算。因此,与现金流量表中报告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金额可能不一定与资产负债表上相应余额的变化一致。换算调整作为外币换算调整报告,并在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损失中作为其他综合损失的单独组成部分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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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ae)外币折算(续)
以外币计价的交易,按交易日的通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通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交易因汇率波动产生的任何交易损益在发生时计入经营业绩。
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金额(股权除外)分别换算为人民币7.0 176元至1.00美元和人民币7.1190元至1.00美元。股票账户按其历史汇率列报。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适用于合并经营报表和现金流量的平均换算率分别为人民币7.05 33元至1.00美元、人民币7.2043元至1.00美元和人民币7.2125元至1.00美元。
(af)分部报告
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集团采纳ASU 2023-07,分部报告(主题280):可报告分部披露的改进。该采纳并未改变集团的经营分部确定,也不会对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集团将其业务组织为三个经营分部。分部反映集团评估其业务表现及由集团首席营运决策者(“CODM”)管理其营运以作出决策、分配资源及评估表现的方式。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已被确定为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在作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集团业绩的决策时审查综合业绩。
集团确定其有三个经营分部:(1)销售电池电芯及电池组,(2)销售电控系统及智能机器人及(3)其他,主要包括销售二手机械、提供维修服务及光伏工程承包。集团的可报告分部是提供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战略业务单位。它们是分开管理的,因为每个业务都需要不同的技术和营销策略。
由于集团的长期资产基本上全部位于中国,而集团的绝大部分收入及开支均来自中国境内,故并无列报地域分部。
(AG)每股普通股净亏损
每股普通股基本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除以当期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每股摊薄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经稀释普通等值股份(如有)影响调整后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除以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和稀释普通等值股份的加权平均数。如果潜在稀释股份的影响是反稀释的,则将其排除在计算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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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ah)综合损失
综合亏损由集团的净亏损及其他综合(亏损)收入组成。其他综合(亏损)收益的组成部分包括外币折算调整。
(ai)承付款项和意外开支
对因索赔、评估、诉讼、罚款、处罚等来源产生的或有损失的负债,在很可能已经发生负债且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情况下,予以记录。如果潜在的重大损失或有事项不太可能但合理可能,或很可能但无法估计,则披露该或有负债的性质,以及在可确定和重大的情况下对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与损失或有事项有关的法律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aj)最近的会计准则
本集团是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 Act”)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EGC”)。根据《就业法》,EGC可以推迟采用在《就业法》颁布后发布的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
2024年3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4-02号,Codification Improvements-Amendments to Remove References to the Concepts Statements(“ASU 2024-02”)。本次更新中的修订影响到编纂中的多种主题。这些修订适用于受影响会计指南范围内的所有报告实体。此更新包含对编纂的修订,删除了对各种概念陈述的引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参考资料是多余的,不需要理解或应用指南。在其他情况下,在先前的声明中使用了这些参考资料,以在某些专题领域提供指导。ASU2024-02在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对公共企业实体有效。对所有其他实体而言,修订自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对于尚未发布或可供发布的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允许提前采用。集团预计不会提前采用这一指导意见,也不认为采用这一ASU会对其未来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4年11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ASU”)2024-03,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损益表费用分类(“ASU 2024-03”),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具体费用类别和某些其他披露进行详细披露,以提高对费用性质和功能的透明度。FASB通过发布ASU 2025-01、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明确生效日期(“ASU 2025-01”),进一步明确了2025年1月的生效日期。ASU2024-03在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的中期有效,允许提前采用。这些要求应在预期基础上适用,同时允许追溯适用。集团预计不会提前采用这一指导意见,也不认为采用这一ASU会对其未来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5年3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2025-02“负债(405):根据SEC员工会计公报第122号对SEC段落的修订”(“ASU 2025-02”),其中修订了会计准则编纂,删除了SEC员工会计公报(“SAB”)121“对实体为其平台用户持有的加密资产进行保护的义务进行会计处理”的文字,因为它已被SAB 122的发布所撤销。ASU2025-02立即生效,预计不会对集团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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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aj)近期会计准则(续)
2025年7月,FASB发布了ASU 2025-05,“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信用损失的计量”,为适用实用权宜之计和会计政策选择的实体在估计由主题606下的交易产生的流动应收账款和/或流动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时提供了指导,包括在主题805下核算的企业合并中获得的资产。修订将于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以及这些年度报告期间内的中期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收养。专家组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这一指导意见的影响。
2025年9月,FASB发布了ASU 2025-06,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内部使用软件(子主题350-40):有针对性地改进内部使用软件的会计处理(“ASU 2025-06”)。这些修订使内部使用软件成本的确认和披露框架现代化,取消了以前的“开发阶段”模式,并引入了一种更基于判断的方法。ASU2025-06在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和该财政年度开始的中期报告期间生效。集团目前正在评估这一更新将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2025年9月,FASB发布了ASU 2025-07,衍生品和套期保值(“主题815”)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收入(“主题606”):衍生品范围细化和收入合同中客户以股份为基础的非现金对价的范围澄清(“ASU 2025-07”)。ASU2025-07,扩大了主题815下的现有范围例外,以排除非交易所交易合约,其中基础基于合约一方特定的操作或活动。集团目前正在评估这一更新将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2025年11月,FASB发布ASU 2025-08,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购买贷款(“ASU 2025-08”)。修正案扩大了受总额法约束的已获得贷款的人群,将非信用恶化的贷款(不包括信用卡)视为“过时的”,如果在发起后至少90天购买或在企业合并中获得。ASU2025-08对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和这些年度报告期内的中期报告期有效。允许提前收养。集团目前正在评估这一更新将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FASB发布的其他会计准则更新不需要在未来某个日期之前采用,预计采用后不会对CFS产生重大影响。专家组没有讨论预计不会对其CFS产生影响或与其无关的近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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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3.收购
收购常州思迅
于2023年1月25日,集团通过与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条例S所界定的若干“非美国人士”(“卖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对常州思迅的收购,以人民币59,400,000元(8,748,288美元)将常州思迅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思迅”)的100%股权和全部资产转让给江苏新能源。本次收购中,常州思迅被设定为目标公司持有常州希格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常州希格斯”)60%的股权。
就会计目的而言,该交易构成企业合并,并根据ASC 805使用收购法入账。集团被视为会计收购方。集团在独立估值公司的协助下完成了评估所收购资产和负债的FV所需的估值,据此确定并确认了截至收购日期的商誉金额。
收购常州思迅产生的商誉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期初余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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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誉减值 | ( |
)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期末余额 | $ |
|
$ | |||||
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集团分别确认与收购常州思迅相关的商誉减值损失1,792,392美元、1,362,441美元和1,732,454美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及2025年9月30日,商誉账面值分别为1,780,569美元及零。
4.处置子公司和VIE
于2023年2月13日,集团与苏泰(天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苏泰”)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6,141,721美元(人民币44,810,000元)将江苏EZGO全资附属公司天津佳豪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佳豪”)的100%股权转让予苏泰。集团确认处置天津佳豪的亏损2,535,370美元,计入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综合经营报表的终止经营净亏损。
2023年4月3日,常州亿智盈与天津米智研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米智研”)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307,018美元(人民币2,240,000元)将常州亿智盈的附属公司天津迪浪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迪浪”)的80%股权转让予米智研。集团确认出售天津帝浪的收益941,714美元,该收益计入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报表的终止经营净亏损。
于2025年9月25日,常州EZGO、江苏EZGO及江苏EZGO的股东订立终止协议,据此终止VIE协议。于终止VIE协议后,集团并无VIE Structure,并不再为VIE及其附属公司的主要受益人。出售VIE及其附属公司的代价为零,集团于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确认出售VIE及其附属公司的收益为537,519美元。
VIE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止年度的经营业绩已反映在附注16所披露的已终止经营业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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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5.应收账款,净额
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应收账款和信用损失准备金包括: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应收账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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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信贷损失准备金 | ( |
) | (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
|
||||
应收账款于集团向其客户提供的一般信用期限180天后视为逾期。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账龄在180天和一年之间的逾期应收账款(扣除信用损失准备金)分别为128,571美元和377,748美元。
应收账款信用损失备抵变动情况如下:
| 就今年9月30日而言, | ||||||||||||
| 2023 | 2024 | 2025 | ||||||||||
| 年初余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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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损失变动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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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末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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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集团的持续经营业务信贷损失分别为2907美元、101,964美元和172,08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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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6.投资,净额
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投资包括: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短期投资: | ||||||||
| 定期存单 | $ |
|
$ | |||||
| 短期投资总额 |
|
|||||||
| 长期投资: | ||||||||
|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1) |
|
|
||||||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投资(2) |
|
|
||||||
| 长期投资总额 |
|
|
||||||
| 长期投资减值 | ( |
) | ( |
) | ||||
| 长期投资总额,净额 |
|
|
||||||
| 投资总额 | $ |
|
$ |
|
||||
| (1) |
|
| (2) |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及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长期投资账面值变动情况如下: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期初余额 | $ |
|
$ |
|
||||
| 增加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 |
|
|||||||
| 增加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投资 |
|
|||||||
| 股权被投资单位净亏损的比例分 | ( |
) | ( |
) | ||||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投资的减值损失 | ( |
) | ( |
) | ||||
|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减值损失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期末余额 | $ |
|
$ |
|
||||
截至2025年9月30日,集团合计持有的权益法投资符合S-X条例第4-08(g)条定义的重要性标准。因此,要求集团将其所有权益法投资的财务信息摘要作为一个集团列报如下:
| 截至9月30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运营数据: | ||||||||||||
| 收入 | $ |
|
$ |
|
$ |
|
||||||
| 收益成本 |
|
|
|
|||||||||
| 经营亏损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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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6.投资,净额(续)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资产负债表数据: | ||||||||
| 流动资产 | $ |
|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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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负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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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集团以4,075,467美元收购上海明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此外,截至2025年9月30日,集团对上海明利的未偿还贷款为7,888,996美元。根据集团的投资和风险敞口水平,截至2025年9月30日,上海明利符合S-X条例第4-08(g)条规定的显著性标准。因此,该集团提出了其权益法投资的汇总财务信息,如下所述。
| 截至9月30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5 | |||||||
| 运营数据: | ||||||||
| 收入 | $ | $ | ||||||
| 收益成本 | ||||||||
| 经营亏损 | ( |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资产负债表数据: | ||||||||
| 流动资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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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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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负债 |
|
|
||||||
7.库存
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存货和储备存货构成如下: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原材料(1) | $ |
|
$ |
|
||||
| 成品(2) |
|
|
||||||
| 工作进行中(3) |
|
|||||||
| 库存 | $ |
|
$ |
|
||||
| (1) |
|
| (2) |
|
| (3) |
|
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集团分别计提存货估价备抵91,874美元、19,979美元和28,552美元。
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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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8.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包括: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购买电池组预付款 | $ |
|
$ |
|
||||
| 其他 |
|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 |
|
$ |
|
||||
9.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应收第三方款项(1) | $ |
|
$ |
|
||||
| 预付费用 |
|
|
||||||
| 保证金 |
|
|
||||||
| 可抵扣进项增值税 |
|
|
||||||
| 其他 |
|
|
||||||
|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 $ |
|
$ |
|
||||
| (1) | 截至2025年9月30日,应收第三方款项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
| i. | 购买电池组预付款退款:截至2025年9月30日,金额$ |
| ii. | 向第三方提供的贷款,年利率为 |
10.物业、厂房及设备净额
截至2024年9月30日及2025年9月30日,物业、厂房及设备净额包括以下各项: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在建工程(1) | $ |
|
$ |
|
||||
| 车辆 |
|
|
||||||
| 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 |
|
|
||||||
| 小计 |
|
|
||||||
| 减:累计折旧 | ( |
) | ( |
) |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 |
|
$ |
|
||||
| (1) | 增加$ |
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折旧费用分别为13,131美元、27,768美元和30,098美元。
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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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1.净无形资产
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无形资产净额包括: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专利 | $ |
|
$ |
|
||||
| 软件版权 |
|
|
||||||
| 小计 |
|
|
||||||
| 累计摊销 | ( |
) | ( |
) | ||||
| 减值 | ( |
)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
$ | |||||
包括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在内的在常州思迅业务收购(注3)中被视为可辨认资产并根据公允价值确认的无形资产,并由独立第三方估值专家出具了估值报告。
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分别为409,442美元、601,291美元和600,607美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零、零和1,401,416美元。
12.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其他非流动资产包括: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购买定制设备预付款(1) | $ |
|
$ |
|
||||
| 预付工程费 |
|
|
||||||
| 土地使用权长期保证金(2) |
|
|
||||||
| 可抵扣进项增值税 |
|
|||||||
| 对第三方的贷款(3) |
|
|||||||
| 其他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
|
||||
| (1) |
|
| (2) |
|
| (3) | 向第三方提供的贷款包括: |
| i. | 向第三方提供的贷款,年利率为 |
| ii. | 向第三方提供的无息贷款,到期日为 |
F-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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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3.借款
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借款用于营运资金和资本支出。借款包括以下内容:
| 债权人 | 利息 率 |
借款 日期 |
成熟期 日期 |
截至 9月30日, 2024 |
截至 9月30日, 2025 |
|||||||||||
| 江苏银行(1) |
|
% |
|
|
$ |
|
$ | |||||||||
| 江苏银行(2) |
|
% |
|
|
|
|||||||||||
| 江苏银行(3) |
|
% |
|
|
|
|||||||||||
| 江苏银行(4) |
|
% |
|
|
|
|||||||||||
| 江苏银行(5) |
|
% |
|
|
|
|||||||||||
| 南京银行(6) |
|
% |
|
|
|
|||||||||||
| 南京银行(7) |
|
% |
|
|
|
|||||||||||
| 农业银行(8) |
|
% |
|
|
|
|||||||||||
| 农业银行(9) |
|
% |
|
|
|
|||||||||||
| 农业银行(10) |
|
% |
|
|
|
|||||||||||
| 短期借款总额 | $ |
|
$ |
|
||||||||||||
| 江南银行(11) |
|
% |
|
|
|
|
||||||||||
| 江南银行(11) |
|
% |
|
|
|
|||||||||||
| 长期借款总额,流动 | $ |
|
$ |
|
||||||||||||
| 江南银行(11) |
|
% |
|
|
|
|
||||||||||
| 江南银行(11) |
|
% |
|
|
|
|
||||||||||
| 江南银行(11) |
|
% |
|
|
|
|
||||||||||
| 江南银行(11) |
|
% |
|
|
|
|
||||||||||
| 长期银行借款总额,非流动 | $ |
|
$ |
|
||||||||||||
| 常州真力时科技有限公司(12) |
|
|
|
|||||||||||||
| 向第三方长期借款总额,非流动 | $ | $ |
|
|||||||||||||
| 长期借款总额,非流动 | $ |
|
$ |
|
||||||||||||
| 借款总额 | $ |
|
$ |
|
||||||||||||
| (1) |
|
| (2) |
|
| (3) |
|
F-32
EZGO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3.借款(续)
| (4) |
|
| (5) |
|
| (6) | 2024年9月11日,常州EZGO与南京银行订立一笔人民币5,000,000元(合712,494美元)的非循环贷款融资,年利率为3.50%,期限12个月,由Jianhui Ye先生、江苏新能源及江苏江南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到期已悉数偿还。 |
| (7) |
|
| (8) |
|
| (9) |
|
| (10) |
|
| (11) |
|
| (12) |
|
2025年9月30日之后的长期借款计划偿还情况如下:
| 截至9月30日的年度, | 还款金额 | |||
| 2026 | $ |
|
||
| 2027 |
|
|||
| 2028 |
|
|||
| 2029 |
|
|||
| 2030 |
|
|||
| 合计 | $ |
|
||
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集团录得持续经营业务利息支出分别为17,575美元、82,963美元和130,508美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来自江南银行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分别为33,270美元、320,361美元和344,578美元,以常州制造工厂建设的持续经营业务形式资本化。
F-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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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4.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包括: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应付薪金 | $ |
|
$ |
|
||||
| 其他应交税费(1) |
|
|
||||||
| 第三方贷款(2) |
|
|||||||
| 其他应计费用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 $ |
|
$ |
|
||||
| (1) |
|
| (2) |
|
15.关联方交易及余额
以下为集团于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及2025年止年度与之有交易的关联方名单:
| 姓名 | 关系 | ||
| (a) | Shuang Wu |
|
|
| (b) | Jianhui Ye |
|
|
| (c) | 江苏优迪科技有限公司 |
|
|
| (d) | 上海明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 (e) | 江苏EZGO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EZGO”) |
|
|
| (f) | 严芳* |
|
|
| (g) | 山东兴能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 (h) | 常州新鸟电动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 |
|
|
| (一) | 江苏新中天苏业有限公司* |
|
|
| (j) | 深圳市明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k) | 深圳市星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
| (l) | 南京铭丰科技有限公司* |
|
|
| (m) | 谢惠燕* |
|
|
| * |
|
F-34
EZGO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5.关联方交易及余额(续)
应收关联方款项
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应收关联方款项包括: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上海明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d)(1) | $ | $ |
|
|||||
| 江苏优迪科技有限公司(c)(2) |
|
|
||||||
| Jianhui Ye(b)(3) |
|
|
||||||
| 常州新鸟电动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h)(4) |
|
|||||||
| 山东兴能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g)(2)(4) |
|
|||||||
| 深圳市星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k)(2)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合计,现 |
|
|
||||||
| 减:应收关联方款项,当期,终止经营 | (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当期,持续经营 |
|
|
||||||
| 上海明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d)(1)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非流动 | $ |
|
$ | |||||
| (1) |
|
| (2) |
|
| (3) |
|
| (4) |
|
F-35
EZGO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5.关联方交易及余额(续)
应付关联方款项
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应付关联方款项包括: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Shuang Wu(a)(1)(4) | $ |
|
$ |
|
||||
| 江苏EZGO(e)(2) |
|
|||||||
| 深圳市明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j)(1) |
|
|
||||||
| 江苏新中天苏业有限公司(i)(3) |
|
|||||||
| 严芳(f)(1) |
|
|||||||
| 南京铭丰科技有限公司(l)(5)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合计 |
|
|
||||||
| 减:已终止经营的应付关联方款项(1) (3)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持续经营 | $ |
|
$ |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F-36
EZGO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5.关联方交易及余额(续)
关联交易
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及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本集团有以下重大关联方交易:
| 截至9月30日止年度, | ||||||||||||||
| 关联方 | 自然 | 2023 | 2024 | 2025 | ||||||||||
| 持续经营 | ||||||||||||||
| 向关联方采购的存货 | ||||||||||||||
| 江苏优迪科技有限公司(c) | 向关联方采购电池组 | $ | $ | $ |
|
|||||||||
| 对关联方的贷款 | ||||||||||||||
| 上海明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d) | 向关联方贷款 | $ | $ |
|
$ |
|
||||||||
| 山东兴能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g) | 向关联方贷款 |
|
|
|
||||||||||
| 山东兴能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g) | 应收关联方利息 |
|
|
|
||||||||||
| 江苏优迪科技有限公司(c) | 应收关联方利息 |
|
|
|
||||||||||
| 江苏优迪科技有限公司(c) | 向关联方贷款 |
|
|
|
||||||||||
| 关联方借款合计 | $ |
|
$ |
|
$ |
|
||||||||
| 对关联方借款的催收 | ||||||||||||||
| 山东兴能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g) | 向关联方借款的催收 | $ |
|
$ |
|
$ |
|
|||||||
| 关联方借款 | ||||||||||||||
| Shuang Wu(a) | 关联方无息借款 | $ |
|
$ |
|
$ |
|
|||||||
| 偿还关联方借款 | ||||||||||||||
| Shuang Wu(a) | 偿还关联方借款 | $ | $ |
|
$ |
|
||||||||
| 其他 | ||||||||||||||
| Shuang Wu(a) | 代集团支付的日常经营费用 | $ |
|
$ |
|
$ | ||||||||
| Shuang Wu(a) | 代本集团偿还日常经营所支付的费用 |
|
|
|||||||||||
| 其他合计 | $ |
|
$ |
|
$ | |||||||||
F-37
EZGO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5.关联方交易及余额(续)
与VIE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及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被处置VIE及其附属公司发生以下重大关联交易:
| 截至9月30日止年度, | 从 10月1日, 2024年至 9月25日, |
|||||||||||||
| 关联方 | 自然 | 2023 | 2024 | 2025 | ||||||||||
| 停止运营 | ||||||||||||||
| 向关联方采购的存货 | ||||||||||||||
| 常州新鸟电动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h) | 向关联方采购电动自行车 | $ |
|
$ |
|
$ |
|
|||||||
| 江苏新中天苏业有限公司(一) | 向关联方采购电动自行车、齿轮及零部件 |
|
|
|
||||||||||
| 山东兴能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g) | 向关联方采购电池组 |
|
||||||||||||
| 向关联方采购的存货合计 | $ |
|
$ |
|
$ |
|
||||||||
| 向关联方借款 | ||||||||||||||
| 深圳市星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向关联方贷款 | $ |
|
$ | $ | |||||||||
| 深圳市星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应收关联方利息 |
|
|
|
||||||||||
| 关联方借款合计 | $ |
|
$ |
|
$ |
|
||||||||
| 对关联方借款的催收 | ||||||||||||||
| 山东兴能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g) | 向关联方借款的催收 | $ |
|
$ | $ | |||||||||
| 深圳市星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j) | 向关联方借款的催收 |
|
||||||||||||
| 江苏优迪科技有限公司(c) | 向关联方借款的催收 |
|
||||||||||||
| 对关联方借款催收总额 | $ |
|
$ | $ | ||||||||||
| 关联方借款 | ||||||||||||||
| 江苏新中天苏业有限公司(一) | 关联方无息借款 | $ | $ |
|
$ |
|
||||||||
| 严芳(f) | 关联方无息借款 |
|
|
|
||||||||||
| 谢惠燕(m) | 关联方无息借款 |
|
||||||||||||
| 关联方借款合计 | $ |
|
$ |
|
$ |
|
||||||||
| 偿还关联方借款 | ||||||||||||||
| 江苏新中天苏业有限公司(一) | 偿还关联方无息借款 | $ | $ |
|
$ |
|
||||||||
| 严芳(f) | 偿还关联方无息借款 |
|
|
|
||||||||||
| 谢惠燕(m) | 偿还关联方借款 |
|
||||||||||||
| 偿还关联方借款合计 | $ |
|
$ |
|
$ |
|
||||||||
| 其他 | ||||||||||||||
| 南京铭丰科技有限公司(l) | 代表关联方收到的款项 | $ |
|
$ |
|
$ | ||||||||
| 南京铭丰科技有限公司(l) | 转移代收关联方货款 |
|
|
|||||||||||
| 其他合计 | $ |
|
$ |
|
$ | |||||||||
F-38
EZGO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6.停止运营
集团此前通过一家VIE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租赁业务运营。由于新冠疫情影响,2019年12月后租赁业务收入减少,导致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与其转租代理的合作终止。将该部分归类为终止经营是基于确定放弃代表了对公司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战略转变,从而符合根据ASC 205-20的终止经营标准。
就集团决定终止以VIE架构进行的电动自行车业务而言,集团已决定终止与江苏EZGO及其附属公司的VIE协议,该协议已于2025年3月30日获集团董事会批准。于2025年9月25日,常州EZGO、江苏EZGO及江苏EZGO的股东订立终止协议,据此终止VIE协议。因此,集团不再是VIE的主要受益人,并于该日不再合并VIE及其附属公司。终止VIE架构及相关终止电动自行车业务代表一项战略转变,对集团的营运及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电动自行车业务的历史财务业绩根据ASC 205-20分类为已终止经营业务。
以下表格列出已终止经营业务的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列入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
| 截至 9月30日, 2024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当前资产: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受限制现金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库存 |
|
|||
| 预付供应商款项,净额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现 |
|
|||
|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
|
|||
| 终止经营的流动资产 |
|
|||
| 非流动资产: |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
|||
| 使用权资产,净额 |
|
|||
| 长期投资,净额 |
|
|||
| 终止经营的非流动资产 |
|
|||
| 终止经营的资产总额 | $ |
|
||
| 负债 | ||||
| 流动负债: | ||||
| 应付账款 | $ |
|
||
| 客户垫款 |
|
|||
| 应交所得税 |
|
|||
| 租赁负债,流动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现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
|
|||
| 终止经营的流动负债合计 |
|
|||
| 非流动负债: | ||||
| 租赁负债,非流动 |
|
|||
| 终止经营的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终止经营负债合计 | $ |
|
||
F-39
EZGO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6.停止运营(续)
| 截至9月30日的年度, | 2024年10月1日至9月25日, | |||||||||||
| 2023 | 2024 | 2025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收入成本 | ( |
) | ( |
) | ( |
) | ||||||
| 毛利(亏损) |
|
( |
) |
|
||||||||
| 营业费用: | ||||||||||||
| 销售和营销 | ( |
) | ( |
) | ( |
) | ||||||
| 一般和行政 | ( |
) | ( |
) | ( |
) | ||||||
| 研究与开发 | ( |
)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 |
) | ( |
) | ( |
) | ||||||
| 终止经营亏损 | ( |
) | ( |
) | ( |
) |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利息支出 | ( |
) | ( |
) | ( |
) | ||||||
| 利息收入 |
|
|
|
|||||||||
| 处置子公司(亏损)收益 | ( |
) |
|
|||||||||
| 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 ( |
) | ( |
) | ||||||||
| 营业外(费用)收入,净额 | ( |
) | ( |
) |
|
|||||||
| 其他(费用)收入总额,终止经营业务净额 | ( |
) | ( |
) |
|
|||||||
| 所得税前终止经营(亏损)收入 | ( |
) | ( |
) |
|
|||||||
| 应占权益法投资(亏损)收益 | ( |
) |
|
( |
) | |||||||
| 终止经营业务净(亏损)收入 | ( |
) | ( |
) | $ |
|
||||||
| 减:终止经营业务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EZGO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的终止经营净(亏损)收益 | $ | ( |
) | $ | ( |
) |
|
|||||
| 截至9月30日的年度, | 从 2024年10月1日至9月25日, |
|||||||||||
| 2023 | 2024 | 2025 | ||||||||||
| 现金流动活动: | ||||||||||||
| 终止经营产生的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终止经营产生的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终止经营产生的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F-40
EZGO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7.所得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
集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现行法律,本集团无需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此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股息支付无需缴纳预扣税。
香港
2018年3月21日,香港立法会通过引入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的《2017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于2018年3月28日签署成为法律,并于翌日公布。在两级利得税率制度下,合资格集团实体的首200万港元(“HKD”)利润按8.25%课税,而超过HKD 200万港元的利润则按16.5%课税。集团的香港附属公司于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及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并无在香港派生的应课税溢利。因此,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及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并无提供香港利得税。
中国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根据外国或地区法律成立但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的企业,就中国税收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因此需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仅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所在地界定为“非中国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等在实质上行使全面管理和控制的场所”。基于对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审查,集团认为,就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止年度而言,其在中国境外的业务不太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HNTE”)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HNTE证书有效期三年。当先前的证书到期时,实体可以重新申请HNTE证书。常州希格斯于2022年10月获得HNTE资格,享受优惠税率三年至2025年9月。常州希格斯正在重新申请其HNTE证书,该证书一经批准,将使其在2025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期间享有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 2021 〕 13号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从事制造业经营业务的企业,其主营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有权申请加计扣除的税额为确定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100%。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税前应课税利润前人民币100万元的12.5%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对税前应课税利润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25%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税前应课税溢利前人民币300万元的25%按20%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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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7.所得税(续)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所得税(福利)费用的组成部分是:
| 截至9月30日的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当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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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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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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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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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福利)费用总额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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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所得税率与集团实际所得税率的对账情况如下:
| 截至9月30日的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扣除所得税(福利)开支前的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国法定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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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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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按法定税率征收所得税 | ( |
) | ( |
) | ( |
) | ||||||
| 中国以外司法管辖区所得税税率差异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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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抵税的开支及非应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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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 ( |
) | ( |
) | ( |
) | ||||||
| 优惠税率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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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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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估值备抵的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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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税项亏损结转的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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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福利)费用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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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税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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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现行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国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如中国与外国控股公司的司法管辖区之间有税务协定安排,将适用较低的预扣税率。例如,向香港控股公司的分配如满足中国税务机关规定的某些要求,将被征收5%的预扣税率。
截至2024年9月30日及2025年9月30日,集团并无就其在中国的外国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录得任何预扣税,因为集团有意将其收益再投资以进一步扩大其在中国的业务,而其外国投资企业并不打算向其直接的外国控股公司宣派股息。
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及2025年止年度,中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所得税率差异的影响主要是由于在BVI注册成立的EZGO的亏损所致,该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
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在ASC主题740“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下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暂时性差异的税务影响如下: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税项亏损结转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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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暂时性减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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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损失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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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存准备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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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处置一家子公司 | ( |
) | ||||||
| 减:估值备抵 | ( |
) | ||||||
| 递延税项资产,净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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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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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7.所得税(续)
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集团分别为递延税项资产计提了零、零和1,960,736美元的估值备抵。该评估考虑(其中包括)近期亏损的性质、频率和严重程度、对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法定结转期的持续时间、集团对到期未使用的税务属性的经验以及税务规划备选方案。已根据可能性更大的阈值为递延税项资产建立了估值减免。
根据中国税务规定,中国企业的净经营亏损一般可以结转不超过五年,而HNTE的净经营亏损可以结转不超过十年,从发生亏损当年的下一年开始算起。不得结转亏损。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集团在中国的实体的净经营亏损(NOL)结转总额分别为925,858美元和1,951,467美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净经营亏损结转将到期,如果未使用,金额如下:
| 截至9月30日的年度, | 金额 | |||
| 203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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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1 | ||||
| 2032 | ||||
| 2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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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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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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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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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税务状况的会计处理
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集团没有发现重大未确认的税收优惠。集团并无因潜在少缴所得税开支而产生任何利息及罚款。一般而言,中国税务机关有最多五年的时间对集团的税务申报进行审查。因此,集团中国附属公司2019年至2025年的税务年度仍可供税务管辖区审查。该集团预计,其关于未确认税务状况的评估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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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8.股份补偿
EZGO技术有限公司激励计划(“EZGO 2022年计划”)
2022年8月6日,EZGO董事会批准了《EZGO 2022年计划》。截至2024年9月30日及2025年9月30日,根据EZGO 2022计划并无未归属份额。
EZGO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EZGO 2025年度计划”)
2025年2月18日,EZGO董事会批准了《EZGO 2025规划》。于2025年2月18日,根据EZGO 2025计划向管理层授予50万股具有12个月服务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该计划将于授出日期一周年后归属。
授出受限制股份的估计FV为集团于授出日期于联交所买卖的普通股的收市价。
受限制股份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及2025年止年度的活动概要如下:
| 数量 非既得 受限 股份* |
加权 平均FV 每普通 分享 上 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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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未归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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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获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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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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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归属 |
|
|
||||||
| 已获批 | ||||||||
| 既得 | ( |
) |
|
|||||
|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归属 | ||||||||
| 已获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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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得 | ||||||||
| 截至2025年9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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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截至2025年9月30日,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未确认股份补偿费用为106,250美元,预计将在0.39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与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的受限制股份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分别为1,260,339美元、379,487美元和148,750美元,这些费用均分配给一般和行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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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9.股权
(a)反向股份分割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按1比40(“2024年反向股份分割”)和2025年11月7日按1比25(“2025年反向股份分割”)的比例对其普通股进行反向股份分割。2025年11月7日的反向股份分割发生在财政年度结束之后。下文以及CFS和相关说明中提供的所有股份编号和每股数据均已追溯调整,以反映这些反向股份分割的累积影响。
随着2024年反向股份分割和2025年反向股份分割的实施,公司分别向股东发行了181股和3股普通股以代替零碎股份。
(b)普通股
该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拥有500,000股授权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美元,其中已发行普通股102,166股,已发行普通股102,103股。
于2024年2月2日,两名股东无偿向公司交出合共700股普通股,于2024年2月28日注销。
2024年6月3日,董事会批准增加公司获授权发行的最多股份数量,从12,510,000股分为最多12,500,000股每股面值0.04美元的普通股和最多10,000股每股无面值优先股,增至100,010,000股,分为最多10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和最多10,000股每股无面值优先股。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年度,有197,941份2023年交换认股权证以无现金方式行使5,360股普通股。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拥有100,000,000股授权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美元,其中107,007股已发行在外普通股。
2025年8月27日,公司与5,389,126份2023年普通认股权证的若干持有人订立认股权证交换协议,这些普通认股权证被注销,以换取49,840股普通股和10,879,534份预融资认股权证。
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3,000,000份2023年交易所认股权证以另类无现金方式行使120,000股普通股,10,879,534份预融资认股权证以另类无现金方式行使435,181股普通股。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拥有100,000,000股授权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美元,其中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为732,031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中包括于2025年2月根据股份补偿安排发行的20,000股非归属限制性股票。这些限制性股票是合法发行的,并根据S-X条例计入已发行和流通的股票数量;但是,在归属之前,出于会计目的,它们被排除在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之外。
财政年度结束后,于2025年11月4日,公司股东批准修订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修订公司的授权普通股及优先股。此类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已于2025年11月6日提交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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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9.股权(续)
2025年11月7日,董事会批准并提交了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其中规定了25比1的反向拆分,这导致公司被授权发行最多4,00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和10,000,000股无面值优先股。
2025年11月10日,向BVI注册处提交了进一步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其中规定(i)将公司普通股的面值减至无面值,以及(ii)将公司获授权发行的股份数量增加至1,010,000,000股,其中包括1,000,000,000股无面值普通股和10,000,000股无面值优先股。每股优先股有权获得每股二十(20)票。
面值变动和法定股本增加自生效之日起进行前瞻性会计处理,截至2025年9月30日不影响CFS。
(c)法定准备金和限制性净资产
集团的中国附属公司须按中国会计规则及条例厘定的所得税后净利润的10%作出预留。本集团提取法定储备金的依据是各年度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得出的利润。所得利润须与集团过往年度所蒙受的任何累计亏损相抵销,方可拨入法定储备。必须在向股东派发股息前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前,须予拨付。本次法定公积金不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
中国相关成文法法规允许集团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注册股本和资本公积金账户也被限制分配。由于这些中国法律法规,集团的中国子公司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向集团转让部分净资产的能力受到限制。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集团的受限净资产包括公司中国子公司的注册实收资本和法定准备金,分别为28,659,554美元和33,947,126美元。
(d)认股权证
2023年9月,公司完成向特定投资者直接发行8,498股普通股。每股普通股连同一份普通认股权证(“2023年普通认股权证”)和四份交换认股权证(“2023年交换认股权证”)一起出售,每份认股权证以每股1.13美元的价格购买一股普通股(在反向拆股生效之前)。因此,公司合共发行8,498,125份2023年普通认股权证及33,992,500份2023年交易所认股权证。2023年9月,持有人在无现金基础上行使了26,093,088份2023年交易所认股权证,以获得26,093股普通股。
2024年反向股份分割生效后,根据认股权证协议的条款,未行使的2023年普通认股权证数量按比例调整为5389126份,2023年普通认股权证的行使价调整为每股1.78 19美元。2024年4月,持有人以无现金方式行使197,941份2023年交易所认股权证,获得5,360股普通股。
在2024年反向股份分割之后,某些持有人声称,他们有权使用替代的无现金行使功能行使2023年交易所认股权证,根据该功能,持有人可以选择行使认股权证而无需以现金支付行权价,并获得与现金行使时可发行的相同数量的普通股,而不是根据基于市场价格的无现金行使公式确定的减少的股份数量。该公司对此类断言提出异议,诉讼接踵而至。于2024年10月29日,公司与原告订立和解协议及相关附函协议,修订2023年交换认股权证,方法包括(其中包括)将可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的最高数量减少至120,000股普通股,并明确重申2023年交换认股权证可在经修订的行权期内通过一项或多项替代无现金行使行使行使。截至2025年9月30日,2023年交易所认股权证持有人在另类无现金基础上行使可获得120,000股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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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9.股权(续)
截至2025年9月30日,向投资者授予的认股权证无未行权情况。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的认股权证活动变动情况:
| 数量 认股权证 优秀 |
加权 平均 运动 价格 |
订约 生活在 年 |
内在 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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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未平仓交易所认股权证 |
|
$ |
|
|
$ | |||||||||||
|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可行使的交易所认股权证 |
|
|
|
|||||||||||||
| 交易所认股权证获批 |
|
|
|
|||||||||||||
| 交易所认股权证行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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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交易所认股权证被没收 | - | |||||||||||||||
| 交易所认股权证到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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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平仓交易所认股权证 |
|
|
|
|||||||||||||
| 截至2023年9月30日可行使的交易所认股权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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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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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认股权证获批 | ||||||||||||||||
| 交易所认股权证行使 | (
|
) |
|
- | ||||||||||||
| 交易所认股权证被没收 | (
|
) | - | |||||||||||||
| 交易所认股权证到期 | - | |||||||||||||||
|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平仓交易所认股权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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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可行使的交易所认股权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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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认股权证获批 | ||||||||||||||||
| 交易所认股权证行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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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交易所认股权证被没收 | - | |||||||||||||||
| 交易所认股权证到期 | - | |||||||||||||||
|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未平仓交易所认股权证 | ||||||||||||||||
|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可行使的交易所认股权证 | ||||||||||||||||
| 数量 认股权证 优秀 |
加权 平均 运动 价格 |
订约 生活在 年 |
内在 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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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未偿还的普通认股权证 | $ | $ | $ | |||||||||||||
|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可行使的普通认股权证 | ||||||||||||||||
| 普通认股权证获授 |
|
|
|
|||||||||||||
| 普通认股权证行使 | - | |||||||||||||||
| 普通认股权证被没收 | - | |||||||||||||||
| 普通认股权证到期 | - | |||||||||||||||
| 截至2023年9月30日尚未发行的普通认股权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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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至2023年9月30日可行使的普通认股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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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认股权证获授 | ||||||||||||||||
| 普通认股权证行使 | - | |||||||||||||||
| 普通认股权证被没收 | - | |||||||||||||||
| 普通认股权证到期 | - | |||||||||||||||
| 根据2024年反向股份分割调整的普通认股权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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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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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尚未发行的普通认股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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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4年9月30日可行使的普通认股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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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认股权证获授 | ||||||||||||||||
| 普通认股权证行使 | - | |||||||||||||||
| 普通认股权证交换(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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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普通认股权证到期 | - | |||||||||||||||
|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未偿还的普通认股权证 | ||||||||||||||||
|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可行使的普通认股权证 | ||||||||||||||||
| (1) | 于2025年8月27日,公司与若干持有5,389,126份2023年普通认股权证的持有人订立认股权证交换协议,每份认股权证可行使购买一股普通股。根据交换协议(“2024年交换协议”)的条款,公司与持有人同意撤销并注销2023年普通认股权证,以换取合共49,840股普通股和10,879,534份预融资认股权证,每份认股权证可行使一股普通股。截至2025年9月30日,10,879,534份预融资认股权证以替代无现金方式行使,获得435,181股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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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19.股权(续)
(d)非控制性权益
截至2025年9月30日,集团的非控股权益包括于2023年1月25日收购的常州希格斯40%股权及于2025年4月7日收购的常州EZGO 4.76%股权。
20.承诺与或有事项
承诺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集团没有任何承诺。
或有事项
2024年4月29日,公司在Empery Asset Master,Ltd.、Empery Tax Efficient,LP和Empery Tax Efficient III,LP(统称“原告”)就行使2023年9月发行的某些交易所认股权证在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的诉讼中被列为被告。于2024年10月29日,公司与原告订立和解协议及相关附函,解决该诉讼。根据该等协议,认股权证股份数目减至3,000,000股,交易所认股权证的终止日期定为2025年1月28日或总成交量超过15,000,000股日期的翌日交易日(以较晚者为准)。由于合计成交量于2025年1月7日超过15,000,000股,终止日期确定为2025年1月28日。截至2025年9月30日,3,000,000份2023年交易所认股权证已在另类无现金基础上以120,000股普通股悉数行使。因此,截至报告日,不存在与该事项相关的剩余不确定性。
本集团目前不是任何重大法律诉讼、调查或索赔的当事方。管理层已根据ASC 450(即或有事项)评估了集团面临的或有损失风险,并得出结论认为,不存在很可能或合理可能导致CFS遭受重大损失的或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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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分部报告
ASC主题280,“分部报告”为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报告有关经营分部、产品、服务、地理区域和主要客户的信息建立了标准。经营分部被定义为企业的组成部分,这些组成部分从事可能确认收入和产生费用的业务活动,并可获得单独的财务信息,由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定期评估,以决定如何分配资源和评估业绩。
集团的首席营运决策者(“CODM”)已被确定为首席执行官。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即首席执行官,根据营业收入和税前利润的指标衡量每个分部的业绩,并使用这些结果来评估每个分部的业绩,并为每个分部分配资源。由于集团的大部分长期资产位于中国,而集团的大部分收入均来自中国,故并无呈列地域资料。由于主要经营决策者并未使用资产资料评估分部的表现,因此集团不会将资产分配至其分部。
历史上,集团确定其经营三个分部:(1)销售电池电芯及电池组,(2)销售电控系统及(3)其他,主要包括销售二手机械、提供维修服务及光伏工程承包。
下表汇总了每个可报告分部的收入和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收入——不包括电动自行车销售分部,该分部作为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的已终止经营业务披露:
|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 | ||||||||||||||||
| 电池 细胞和 Packs销售分部 |
电子 控制 系统 销售 段 |
其他 | 合计 | |||||||||||||
| 总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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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收入成本 | ( |
) | ( |
) | ( |
) | ( |
) | ||||||||
| 销售和营销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和行政 | ( |
) | ( |
) | ( |
) | ( |
) | ||||||||
| 研究与开发 | ( |
) | ( |
) | ( |
) | ||||||||||
|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收入(支出),净额 |
|
|
( |
) | ( |
) | ||||||||||
| 持续经营业务除税前分部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年度 | ||||||||||||||||
| 电池单元 和包 销售分部 |
电子 控制 系统销售 段 |
其他 | 合计 | |||||||||||||
| 总收入 | $ |
|
$ |
|
$ |
|
$ |
|
||||||||
| 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收入成本 | ( |
) | ( |
) | ( |
) | ( |
) | ||||||||
| 销售和营销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和行政 | ( |
) | ( |
) | ( |
) | ( |
) | ||||||||
| 研究与开发 | ( |
) | ( |
) | ( |
) | ||||||||||
|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费用,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持续经营业务除税前分部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49
EZGO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21.分部报告(续)
| 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 | ||||||||||||||||
| 电池 细胞和 Packs销售分部 |
电子 控制 系统 销售 段 |
其他 | 合计 | |||||||||||||
| 总收入 | $ |
|
$ |
|
$ |
|
$ |
|
||||||||
| 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收入成本 | ( |
) | ( |
) | ( |
) | ( |
) | ||||||||
| 销售和营销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和行政 | ( |
) | ( |
) | ( |
) | ( |
) | ||||||||
| 研究与开发 | ( |
) | ( |
) | ( |
) | ||||||||||
|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 ( |
) | ( |
) | ||||||||||||
|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费用,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持续经营业务除税前分部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9月30日 | ||||||||||||||||
| 电池 细胞和 包装销售 段 |
电子 控制 系统 销售 段 |
其他 | 合计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
|
$ |
|
$ |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
|
|
|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
|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
| 土地使用权,净 |
|
|
||||||||||||||
| 长期投资,净额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其他未分配金额 |
|
|||||||||||||||
| 总资产 | $ |
|
||||||||||||||
| 截至2025年9月30日 | ||||||||||||||||
| 电池 细胞和 Packs销售分部 |
电子 控制 系统 销售 段 |
其他 | 合计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
|
$ |
|
$ |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
|
|
|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
|
|
|
||||||||||||
| 土地使用权,净 |
|
|
||||||||||||||
| 长期投资,净额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 其他未分配金额 |
|
|||||||||||||||
| 总资产 | $ |
|
||||||||||||||
F-50
EZGO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21.分部报告(续)
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应报告分部收入与所得税前持续经营业务综合收入的对账情况:
| 截至9月30日的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净收入 | ||||||||||||
| 电池电芯和电池组销售分部 | $ |
|
$ |
|
$ |
|
||||||
| 电控系统销售板块 |
|
|
|
|||||||||
| 其他分部 |
|
|
|
|||||||||
| 净收入总额 |
|
|
|
|||||||||
| 收入成本 | ||||||||||||
| 电池电芯和电池组销售分部 |
|
|
|
|||||||||
| 电控系统销售板块 |
|
|
|
|||||||||
| 其他分部 |
|
|
|
|||||||||
| 总收入成本 |
|
|
|
|||||||||
| 毛利 | ||||||||||||
| 电池电芯和电池组销售分部 |
|
|
|
|||||||||
| 电控系统销售板块 |
|
|
|
|||||||||
| 其他分部 |
|
|
|
|||||||||
| 总毛利 |
|
|
|
|||||||||
| 营业费用: | ||||||||||||
| 销售和营销 | ( |
) | ( |
) | ( |
) | ||||||
| 一般和行政 | ( |
) | ( |
) | ( |
) | ||||||
| 研究与开发 | ( |
) | ( |
) | ( |
) | ||||||
|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s | (1,401,416 |
) | ||||||||||
| 总营业费用 | ( |
) | ( |
) | ( |
) | ||||||
| 经营亏损 | ( |
) | ( |
) | ( |
) | ||||||
| 或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 ( |
) | ( |
) | ||||||||
| 商誉减值损失 | ( |
) | ( |
) | ( |
) | ||||||
| 其他收益 |
|
|
|
|||||||||
| 所得税前持续经营亏损及应占权益法投资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前终止经营(亏损)收益及权益法投资应占亏损 | ( |
) | ( |
) |
|
|||||||
| 所得税前亏损及应占权益法投资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F-51
EZGO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22.浓度
信用风险集中
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中国境内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余额分别为4,404,100美元和517,338美元,主要存放于位于中国的金融机构,每个银行账户由政府当局投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70,235美元)。为限制与存款有关的信贷风险敞口,集团主要将现金及现金等值存款存放于中国的大型金融机构,管理层认为这些机构具有较高的信贷质量,管理层亦持续监控金融机构的信贷价值。
客户集中度
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9月30日及2025年9月30日占应收账款总额10%或以上的各客户的资料。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客户 | 金额 | % 合计 |
金额 | % 合计 |
||||||||||||
| A | $ |
|
|
% | $ |
|
|
% | ||||||||
| B |
|
|
% |
|
|
% | ||||||||||
| C |
|
|
% | |||||||||||||
| D |
|
|
% | |||||||||||||
| E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9月30日及2025年9月30日占客户垫款总额10%或以上的每名客户的资料。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客户 | 金额 | % 合计 |
金额 | % 合计 |
||||||||||||
| F | $ | $ |
|
|
% | |||||||||||
| G |
|
|
||||||||||||||
| H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百分比在10%以下 |
F-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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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22.浓度(续)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占总收入10%或以上的每个客户的信息。
| 截至9月30日的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客户 | 金额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金额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金额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C |
|
|
% |
|
|
% | ||||||||||||||||||
| A |
|
|
% |
|
|
% |
|
|
% | |||||||||||||||
| D |
|
|
% | |||||||||||||||||||||
| I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百分比在10%以下 |
供应商集中度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占应付账款总额10%或以上的各供应商的信息。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供应商 | 金额 | % 合计 |
金额 | % 合计 |
||||||||||||
| A | $ | $ |
|
|
% | |||||||||||
| B |
|
|
% |
|
|
% | ||||||||||
| C |
|
|
% | |||||||||||||
| D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百分比在10%以下 |
F-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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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22.浓度(续)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占供应商预付款总额10%或以上的每一第三方的信息。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供应商 | 金额 | % 合计 |
金额 | % 合计 |
||||||||||||
| E | $ | $ |
|
|
% | |||||||||||
| F |
|
|
% | |||||||||||||
| G |
|
|
% |
|
|
% | ||||||||||
| H |
|
|
% |
|
|
% | ||||||||||
| I |
|
|
% | |||||||||||||
| J |
|
|
% | |||||||||||||
| K |
|
|
% | |||||||||||||
| L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百分比在10%以下 |
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占采购总额10%或以上的各供应商的信息。
| 截至9月30日的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客户 | 金额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金额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金额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
| H | $ | $ |
|
|
% | $ |
|
|
% | |||||||||||||||
| F |
|
|
% | |||||||||||||||||||||
| E |
|
|
% | |||||||||||||||||||||
| G |
|
|
% | |||||||||||||||||||||
| L |
|
|
% | |||||||||||||||||||||
| K |
|
|
% |
|
|
% | ||||||||||||||||||
| M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百分比在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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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23.随后发生的事件
2025年10月股权激励计划
2025年10月1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并采纳股权激励计划(“2025年10月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于2025年10月1日生效。
公司于2025年10月2日根据2025年10月股权激励计划向WXYZ Group Ltd.(由Jianhui Ye先生100%拥有的实体)发行13.6万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公司普通股(“股份”),作为对其继续在公司服务的补偿。
授权股份变动及反向股份拆细
该公司完成了一系列资本结构变更,包括对其普通股进行反向股份分割和修订其法定股本。这些行动已于2025年11月获得公司股东和董事会的批准。反向股份分割已在CFS中追溯反映,同时对面值和法定股本的变化进行了前瞻性会计处理。更多详情见附注19。
表格F-3注册声明的提交
2025年11月26日,公司根据货架注册程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F-3表格的注册声明。根据F-3表格,公司可不时在一次或多次发售中发售和出售普通股、债务证券、认股权证、权利和单位,总发售金额最高可达2亿美元(或等值外币或复合货币)。截至这些综合财务报表发布之日,F-3表格尚未宣布生效,也没有根据该表格发行证券或收到收益。
专家组对截至2025年12月29日(即CFS发布之日)的后续事件进行了评估,并确定除了CFS中披露的事件外,没有其他需要调整或披露的事件。
24.母公司的简明财务资料
本集团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条例S-X规则第4-08(e)(3)条“财务报表一般说明”对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净资产进行了测试,得出结论认为本集团为母公司披露财务报表是适用的。
简明资产负债表
| 截至9月30日, | ||||||||
| 2024 | 2025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
||||
| 应收公司间款项,现 |
|
|
||||||
| 总资产 |
|
|
||||||
| 负债 | ||||||||
| 对子公司投资逆差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
|
|
||||||
| 负债总额 |
|
|
||||||
| 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面值$ |
|
|
||||||
| 应收认购款 | ( |
) | ( |
) | ||||
| 额外实收资本 |
|
|
||||||
| 累计赤字 | ( |
) | (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 |
) | (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
|
||||||
|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 $ |
|
$ |
|
||||
| * |
|
F-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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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股份数量外,以美元计)
24.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续)
简明运营报表
| 截至9月30日的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营业费用: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亏损 | ( |
) | ( |
) | ( |
) | ||||||
| 应占附属公司亏损 | ( |
) | ( |
) | ( |
) | ||||||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简明现金流量表
| 截至9月30日的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现金净流入(流出流量)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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