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1
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2条登记的证券的说明
普通股说明
GigaMedia Limited(“公司”、“我们”、“我们”和“我们的”)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我们的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统称为“我们的章程”)以及适用于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的法律管辖。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根据《交易法》第12条登记了以下一系列证券:
各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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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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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每个交易所的名称 |
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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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G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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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有11,052,235股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股份”)。我们的股票没有面值。
优先购买权
我们的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普通股的转让
根据我们的章程,股份可自由转让,但我们的董事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我们拥有留置权的任何股份转让。我们所有的未偿还股份已全部付清。此外,我们的董事可酌情拒绝将股份登记或转让予他们不认可的受让人。股份可藉妥为签署的转让文书,以通常的通用格式或经我们的董事批准的格式转让。我们的董事可拒绝登记任何以凭证式证明的股份转让,除非(其中包括)该转让已妥为盖章,并连同印花税缴付证明书(如有的话)、转让所关乎的股份证明书及其他他们所要求的所有权证明一并呈交登记。我们会在向董事出示已磨损或污损的股票及缴付本章程所指明的费用后,更换该等股票。除其他事项外,我们将在申请人提供证据及董事所要求的弥偿后,更换遗失、损毁或失窃的股票。
证券权利的限制及资格
股份所证明的权利不受任何其他类别证券所证明的权利或任何合同或其他文件的规定的实质限制或限定。
其他类型证券的权利
不适用。
普通股的权利
股息
本公司可藉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除本公司的利润或超过董事建议的数额外,不得派发股息。我司可用于分红和确定分配的利润,按股东各自的权利用于支付股利
和优先事项。除享有特别股息权利的股份外,所有股息均应按已缴股款的数额宣布和支付。
所有在宣布后无人认领的股息,可由董事会为本公司的利益投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如任何股息自宣布日期起计六年内仍未申领,该股息可予没收,并须归还本公司。然而,董事可在其后的任何时间行使绝对酌情决定权,取消任何该等没收,并将如此没收的股息支付予在没收前有权获得该等股息的人。本公司不派发利息。
股东大会
我们须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董事可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时候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他们必须在代表本公司不少于10%表决权的股东的书面要求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此外,持有不少于已发行股份总数10%(不包括库存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召集我们的股东大会。除非法律或我国《宪法》另有规定,在大会上投票是通过普通决议进行的,需要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人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例如,就董事的任命而言,一项普通决议就足够了。对于《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的某些事项,比如修改我们的宪法,需要有一项特别决议,要求至少75%的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人投赞成票。在遵守《新加坡公司法》的前提下,为通过一项特别决议而召开的每一次大会,必须至少提前21天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提出一项特别决议的意图。在遵守《新加坡公司法》的前提下,为通过一项普通决议而召开的每一次大会都必须提前至少14天发出书面通知。
投票权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都是以投票方式进行的。在投票表决中,每一位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对其持有的每一股都有一票表决权。
清算分配
在本公司清盘的情况下,根据适用的法律,我们的股东可通过特别决议,授权清盘人将我们的资产分割和分配给我们的股东,或授权清盘人为我们的股东的利益将我们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归属于此类信托的受托人,但不会迫使任何股东接受有任何责任的股份或其他证券。
股本
我们一般有权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获得一般授权,回购不超过我们自己已发行股份的20%。
我们的董事会可就其股份的未付款项向我们的股东作出资本催缴,而股东须缴付董事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的催缴款项。董事会可以撤销通知或推迟先前确定的通知付款时间。
我们可通过普通决议:
(i)合并及分割所有股份;
(ii)在符合《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下,将部分或全部股份分拆,但在该等分拆中,每一份已减持股份的已付款额与未付款额(如有的话)之间的比例,须与所减持股份的所得股份的比例相同;及
(iii)在符合《新加坡公司法》及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将任何类别的股份转换为任何其他类别的股份。
我们亦可藉特别决议,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减少我们的股本或任何不可分配的储备。
偿债基金
根据我们的宪法,我们不需要提供任何偿债基金。
大量股份的所有权
我国《宪法》没有任何条款歧视任何现有的或潜在的股东,因为这些股东拥有大量的股份。
股份权益变动
我们可在任何类别的股份持有人的另一次会议上,以特别决议更改或废除该类别股份所附带的任何特别权利,或在该次会议上未取得该特别决议所必需的多数票时,在该次会议后两个月内,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四分之三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更改或废除该特别权利。
对拥有证券的权利的限制
新加坡法律或我国宪法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投票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
反收购条文
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或一般股份受2001年《新加坡证券和期货法》和《新加坡收购和合并守则》的管制。任何人,无论是独自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人,获得30%或更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权益,都有义务根据新加坡收购和合并守则的规定,延长对剩余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收购要约。除非相反的情况成立,否则推定的“一致行动人”包括一间公司及其有关及联营公司,以及为购买投票权而向该公司或其任何有关及联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人(银行除外),一间公司及其董事,包括其近亲及有关信托,一间公司及其养恤基金及雇员股份计划,一名人士及任何投资公司,单位信托或其他基金,其投资由该人全权管理,财务顾问及其客户就该财务顾问所持股份及该财务顾问全权管理的所有基金所持股份及该财务顾问在该客户所持股份及任何该等基金中所持股份,合计占该客户股本的10%或以上。要约必须以现金形式提出,或附有不低于要约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在前六个月内就该类别股份支付的最高价格(不包括印花税和交易费用)的现金替代方案。如果持有30%至50%(含)有表决权股份的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在任何六个月期间获得代表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额外股份,也必须提出强制收购要约。
股东所有权的披露
在我们的章程中,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公司法的差异
我们是根据新加坡法律成立的。下面的讨论概述了我们的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与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成立的典型公司的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之间的重大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管理文件以及新加坡和特拉华州法律的差异造成的。
这一讨论并不是指根据新加坡适用法律和我国宪法对我国普通股股东的权利的完整陈述,也不是指根据适用的特拉华州法律对一家典型公司的普通股股东的权利的完整陈述,以及一份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这一讨论不时参照新加坡和特拉华州现行的适用法律加以限定。
特拉华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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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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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将规定,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将不时由获授权董事的多数投票决定。根据特拉华州的法律,董事会可以分为几类,只有在公司注册证书中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允许在董事选举中进行累积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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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通常会规定董事的最低人数和最高人数,并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通过的普通决议增加或减少董事人数,但增加或减少后的董事人数必须在章程和《新加坡公司法》分别规定的董事人数上限和最低人数范围内。我国《章程》规定,除非大会另有规定,董事人数最少为两人,最多为15人。 |
董事的个人法律责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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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规定,在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免除董事因违反作为董事的受托责任而承担的个人金钱责任,但以下责任除外:(一)违反董事对公司或其股东的忠诚;(二)非善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行为,(iii)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第174条(有关董事对非法支付股息或非法购买或赎回股票的法律责任),或(iv)任何董事从中获得不当个人利益的交易。一份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还将规定,如果修订《特拉华总公司法》以便进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责任,那么董事的责任将在经修订的《特拉华总公司法》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消除或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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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加坡公司法》,任何旨在免除董事(在任何程度上)因与本公司有关的任何疏忽、失责、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附带的任何责任的条款(无论是在章程、合同或其他方面)将无效,除非新加坡公司法允许。然而,公司股东可因违反对公司的责任而释放董事,但欺诈、违法、资不抵债和压迫或无视少数股东利益的情况除外。
我国宪法目前规定,在符合《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的每一位董事、审计师、秘书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权获得公司对其在执行和履行职责过程中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费用、损失、开支和责任的赔偿,特别是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前提下,公司的任何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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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对这些行为、收据负责,忽略或不履行任何其他董事或高级人员的职责,或参与任何收据或其他作为,以求符合规定,或因董事为公司或代表公司的命令所取得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权不足或不足而使公司蒙受任何损失或开支,或因公司任何款项的投资所需的任何担保不足或不足而使公司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失,或因任何人的破产无力偿付或侵权行为而使公司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证券或物品须存放或留置,或因任何其他损失、损坏或不幸而存放或留置,不论该等损失、损坏或不幸是在执行其职务或与该职务有关的职责时所发生的,除非该等损失、损坏或不幸是由于其本人的疏忽、故意失责、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发生的。 |
感兴趣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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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03条一般禁止特拉华州公司在其成为感兴趣股东之后的三年内与“感兴趣的股东”进行特定的公司交易(如合并、股票和资产出售以及贷款)。除特定的例外情况外,“利害关系股东”是指拥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团体(包括根据期权、认股权证、协议、安排或谅解,或在行使转换或交换权利时获得股票的任何权利,以及该个人仅拥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是公司的关联公司或关联公司,并且在过去三年内的任何时间拥有15%或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个人或团体。 特拉华州的公司可以选择“选择退出”第203条,而不受该条款的约束,其方式可以是在其原始公司注册证书中作出规定,也可以是对其原始证书或章程的修订,并经多数股东投票通过。除一项有限的例外情况外,这项修正案要到通过后12个月才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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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新加坡没有类似的规定。 |
董事的免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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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规定,在符合任何优先股持有人的权利的情况下,董事可在任何时候被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的所有当时有权在选举董事时一般投票的未发行股份的至少多数(或在某些情况下为绝对多数)的持有人的赞成票罢免。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亦可规定,只有当某名董事因故被免职时,才可行使该权利(在分类委员会的情况下,仅因故被免职是默认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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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加坡公司法》,上市公司的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议(即由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股东中的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在有理由或无理由的情况下被免职。公司可藉普通决议,在任何董事任期届满前将其免职,不论本公司章程或公司与该董事之间的任何协议有何规定。
动议该决议的意向通知必须在动议该决议的会议召开前不少于28天通知该公司。然后,公司应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并以发出会议通知的方式向其股东发出有关该决议的通知,且不少于会议召开前14天。凡以这种方式被免职的任何董事是为代表任何特定类别的股东或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而获委任的,则在该董事的继任人获委任之前,罢免该董事的决议将不会生效。 |
董事会成员的填补空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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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规定,在符合任何优先股持有人权利的情况下,任何空缺,无论是由于死亡、辞职、退休、丧失资格、被免职、董事人数增加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产生的,均可由剩余董事的多数票填补,即使这些董事仍然在任,构成的法定人数不足,或由唯一的剩余董事填补。任何新当选的董事通常任期的剩余时间在股东年会上届满,在年会上,新当选的董事所属类别的董事任期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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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的章程通常规定,董事有权任命任何人担任董事,以填补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的补充,但董事总数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超过章程规定的最高人数。任何新当选的董事应任职至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届时该董事将有资格连选连任。
我国《章程》规定,董事有权在任何时候和不时地任命任何人担任董事,以填补临时空缺或作为额外董事,但董事总数不得在任何时候超过《章程》规定或根据《章程》规定的最高人数。 |
管理文件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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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证书的修订需要获得持有多数已发行股票的股东的批准,这些股票有权对修订进行投票。如果《特拉华总公司法》要求对修正案进行集体投票,则必须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票的多数,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或《特拉华总公司法》的其他条款规定了更大的比例。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如果章程授权,董事会可以修改章程。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也有权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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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可以改变公司的组织结构。董事会无权修改章程。 |
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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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会议和特别会议 除非经书面同意选举董事,否则必须举行年度会议选举董事。如果未能举行年度会议或未以书面同意的方式采取行动,且在上次年度会议之后的13个月内未指定召开年度会议的日期,股东或任何董事可向特拉华州衡平法院请求召开股东会议。
典型的章程规定,股东年会应在董事会确定的日期和时间举行。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或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授权召开的任何其他人召集。
法定人数要求 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公司的成立证书或章程可指明构成在会议上开展业务所需的法定人数的股份数目,但在任何情况下,法定人数不得少于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份的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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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大会 所有公司均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固定期间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我们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特别大会 除年度股东大会以外的任何股东大会都被称为“特别股东大会”。
此外,章程通常还规定,董事可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召开大会。尽管章程中有任何规定,但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76节的规定,如果股东要求召开大会(即向董事发出要求召开大会的书面通知),董事必须召开大会。
我们的章程规定,董事可以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时候召开一次特别大会。
法定人数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至少有两名有权投票的成员,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所持股份不少于我国已发行和缴足股份的33%和1/3,即为法定人数。如在指定举行大会的时间(或大会主席认为适当的较长间隔)起计30分钟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该次会议如应成员的要求而召开,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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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散。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委员会须在不少于十天的通知所指定的同一时间及地点或其他日期、时间或地点,押后至下一星期的同日(或如该日为公众假期,则押后至该公众假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在续会上,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的委员,即为法定人数。 |
高级人员、董事及雇主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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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在公司股东以其名义提起衍生诉讼的情况下,公司可对任何因担任公司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而成为第三方诉讼、诉讼或程序当事人的人(或应公司的要求为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服务的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书,作出赔偿,除其他事项外,他或她在与诉讼、诉讼或程序有关的诉讼、诉讼或程序中实际和合理招致的罚款和支付的和解款项,须经法定人数过半数表决通过,该法定人数由非诉讼或程序当事方的董事组成,如果该人: •本着诚意行事,并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或在某些情况下,至少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及 •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或她的行为是非法的。 特拉华州公司法允许公司在类似情况下赔偿这些人在为派生诉讼或诉讼进行辩护或和解时实际和合理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但不得就任何索赔作出赔偿,除非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或提起诉讼或诉讼的法院应申请而裁定该人公平合理地有权就法院认为适当的开支获得弥偿,否则该人须就该事宜向法团承担法律责任。 只要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在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的抗辩中胜诉,特拉华州公司法要求公司赔偿该人实际和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该等人为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辩护而招致的开支(包括律师费),可在该等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收到该人或其代表作出的偿还该款额的承诺(如最终确定该人无权获如此赔偿)后,在该等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最后处置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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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旨在豁免公司高级人员(在任何程度上)的条文,如因与公司有关的任何疏忽、失责、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附加于该高级人员,均属无效。
然而,《新加坡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
•为任何人员购买和维持保险,以防范该人员因与公司有关的任何疏忽、失责、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承担的任何责任;
•就董事对公司以外的人所招致的法律责任,向任何高级人员作出弥偿,除非该弥偿是针对(i)该高级人员在刑事法律程序中须缴付罚款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就不遵守任何规管性质的规定(不论发生在何处)而须向监管当局缴付罚款的款项;或(ii)该高级人员(1)在为其被定罪的刑事法律程序辩护时所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2)为公司或公司的任何有关公司提起的民事法律程序进行辩护,而在该法律程序中,对他作出判决;或(3)就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76A(13)或391条提出的济助申请而法院拒绝给予他济助;
•赔偿任何核数师在为任何诉讼程序(不论是民事或刑事)辩护时所招致或将要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而在该诉讼程序中,该核数师的判决是对该核数师有利的,或该核数师被判无罪;或
•赔偿任何审计师因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76A(13)或391条提出的任何申请而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在该申请中,法院给予该审计师救济。
在高级职员被公司起诉的情况下,《新加坡公司法》赋予法院全部或部分免除董事因其疏忽、失责、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产生的后果的权力。然而,新加坡判例法表明,不会准予这种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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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因背信而受益的董事。为取得济助,必须证明(i)该董事的行为是合理的;(ii)该董事的行为是诚实的;及(iii)在顾及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包括与该董事的委任有关的情况后,该董事的辩解是公平的。
我们的章程规定,在符合《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下,公司的每名董事、核数师、秘书或其他高级人员均有权获得公司就其在执行和履行其职责或与其有关的职责过程中所招致的一切费用、费用、损失、开支和法律责任作出的赔偿,特别是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原则下,公司的任何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人员均不得对这些行为、收据承担赔偿责任,忽略或不履行任何其他董事或高级人员的职责,或参与任何收据或其他作为,以求符合规定,或因董事为公司或代表公司的命令所取得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权不足或不足而使公司蒙受任何损失或开支,或因公司任何款项的投资所需的任何担保不足或不足而使公司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失,或因任何人的破产无力偿债或侵权行为而使公司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证券或物品须存放或留置,或因任何其他损失、损坏或不幸而存放或留置,不论在执行其职务或与其有关的职责时所发生的任何情况,除非该等情况因其本人的疏忽、故意失责、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发生。 |
企业合并的股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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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完成合并、合并或出售、租赁或交换公司的几乎全部资产或解散,必须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并获得有权投票的公司已发行股票的多数(除非公司证书要求更高的百分比)的批准。 《特拉华总公司法》还要求,在与《特拉华总公司法》第203条所定义的“有利益关系的股东”进行企业合并时,股东必须进行特别表决。关于这些规定的进一步资料,见上文“----感兴趣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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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特定的公司行为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的批准,特别是:
•尽管公司章程有任何规定,董事不得实施任何处置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经营或财产的建议,除非该等建议已获股东大会批准;
•在符合各合并公司的章程的前提下,合并提案必须由各合并公司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予以批准;以及 •尽管公司章程有任何规定,但未经股东事先批准,董事不得发行股票,包括与公司行为有关的股票。 |
不举行会议的股东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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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在股东大会上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可以不经会议采取,也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而且如果已发行股票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同意采取行动,而这些股东的票数不少于授权采取这种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则无需投票。公司的注册证书可以选择禁止这种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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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在以书面方式通过股东决议方面,没有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的同等条款。 |
股东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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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以强制执行公司的权利。任何人只有在该交易发生时是该诉讼标的的股东,或其后因法律实施而将其股份移交给他或她的情况下,才可提起和维持该诉讼。此外,根据特拉华州的判例法,原告通常不仅必须在作为诉讼标的的交易发生时是股东,而且还必须在衍生诉讼期间是股东。特拉华州法律还规定,派生原告要求公司董事在派生原告提起诉讼之前提出公司索赔要求,除非这种要求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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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压迫案件中的个人补救办法 股东可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向法院申请命令,以补救以下情况:(i)公司的事务正在进行,或公司董事的其他权力正在以压迫或无视公司一名或多名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包括申请人)利益的方式行使;或(ii)公司已作出某项行为或威胁作出某项行为,或债权证的股东或持有人已通过某项决议,而该决议不公平地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股东或债券持有人,包括申请人。
新加坡法院对其根据此类申请可给予的救济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其中包括指示或禁止任何行为,或取消或更改任何交易或决议,条件是该公司须被清盘,或授权由该等人以该公司的名义或代表该公司,并按法院指示的条款提起民事诉讼。
衍生行动 新加坡《公司法》有一项规定,规定了一种机制,使任何注册股东能够向法院申请许可,以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除注册股东外,法院还被赋予酌情决定权,允许其认为适当的人(例如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或个别董事)也提出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新加坡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被少数股东用来以公司名义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或干预公司作为当事方的诉讼,以便代表公司起诉、辩护或终止诉讼。 |
在符合特拉华州法律维持集体诉讼的要求的情况下,个人也可以代表自己和其他处境类似的股东提起集体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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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的概念允许个人股东提起诉讼,以寻求代表股东的集体或类别,但新加坡一般不存在这种概念。但是,作为一个程序问题,可以由若干股东领导一项诉讼,并代表他们自己和其他股东确定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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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或成为行动当事方的股东。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公司被判定犯有刑事罪或法院命令支付对公司的民事罚款,股东可以提出并证明他们的赔偿要求。 |
股息或其他分配;回购和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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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公司从法定盈余中宣布和支付股息,如果没有盈余,则从宣布股息的财政年度和/或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中宣布和支付股息,只要公司在宣布和支付股息后的资本额不低于在资产分配方面享有优先权的所有类别的已发行和未发行股票所代表的资本总额。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任何公司都可以购买或赎回自己的股份,但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的资本在当时受损或由于赎回而受损,则不得购买或赎回这些股份。然而,任何法团可购买或赎回在其资产分配时有权优先于其另一类或一系列股份的股本股份,但该等股份须予清退及资本须予削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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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法规定,除利润外,不得向股东支付股息。
新加坡《公司法》没有规定何时可将利润视为可用于支付股息的定义,因此,这一定义受判例法管辖。本公司可藉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除本公司的利润或超过董事建议的数额外,不得派发股息。
收购一家公司自己的股份 新加坡公司法一般禁止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但有某些例外情况。除下文所述的例外情况外,公司收购或转让其股份的任何合同或交易均无效。
然而,只要公司章程明确允许这样做,并在符合《新加坡公司法》所载每项允许收购的特殊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
•按照章程规定的条款和方式赎回可赎回优先股(赎回这些股份不会减少公司的资本)。如果所有董事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就优先股赎回作出偿付能力声明,优先股可被赎回资本;
•无论是否上市(在新加坡的认可交易所或新加坡以外的任何证券交易所),都应根据股东大会事先授权的平等准入计划,在场外购买自己的股票;
•无论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在新加坡或新加坡以外)上市,在拟收购其股份的人及其关联人已投弃权票的情况下,根据股东大会事先由特别决议授权的协议,有选择地在场外购买其股份;以及
•是否上市(在新加坡的认可交易所或新加坡以外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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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根据事先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授权的或有购买合同收购自己的股份。
公司也可以通过新加坡法院的命令购买自己的股份。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的相关股份回购条款,公司在相关期间可能收购的普通股总数不得超过截至决议通过之日该类别普通股总数的20%。但如本公司已藉特别决议或新加坡法院作出命令而减少其股本,则普通股总数须视为经特别决议或法院命令更改的该类别的普通股总数。付款必须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或资本中支付,前提是公司有偿付能力。此种付款可包括本公司在购买或收购其普通股时直接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经纪或佣金)。
为收购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本公司不得为下列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人提供财务资助:
•收购或拟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或该等股份的单位;或
•收购或拟议收购其控股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视情况而定)的股份或此类股份的单位。
财政援助可以采取贷款、提供担保、提供担保、免除债务、免除债务或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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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应注意的是,如果公司遵守《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包括在适用的情况下,董事会批准或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公司可为收购其股份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我国宪法规定,在遵守《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购买我们自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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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们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发行股份。这些股份可按《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作为库存股持有或注销,或按《新加坡公司法》允许的方式处理。注销股份后,这些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和特权将失效。 |
与高级职员及董事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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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一家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拥有权益的某些合同或交易不会因为这种权益而无效或可作废,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如获得所需的批准和履行诚信和充分披露的要求。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a)股东或董事会必须在充分披露重大事实后,真诚地批准任何此类合同或交易;(b)合同或交易在批准时对公司而言必须是“公平的”。如果寻求董事会批准,则合同或交易必须在充分披露重大事实后,由多数无私的董事真诚地批准,即使不到法定人数的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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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加坡公司法》,不禁止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与公司打交道,但如果他们在与公司的交易中拥有利益,则必须向董事会披露这种利益。特别是,行政总裁及每名在与公司的交易或拟议交易中以任何方式(不论是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董事,必须在其知悉有关事实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董事会会议上宣布该高级人员或董事的权益的性质,或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详细说明其在与公司的交易或拟议交易中的权益的性质、性质及范围。
此外,任何董事或行政总裁如担任任何职务或拥有任何财产,而该等财产或财产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与该董事或行政总裁的职责或利益发生冲突,则须在董事会议上宣布该冲突的事实及性质、性质及程度,或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载列冲突的性质、性质及程度的详情。
新加坡《公司法》扩大了董事或首席执行官披露任何利益的法定义务的范围,宣布董事的成员或(视情况而定)首席执行官的家庭(包括配偶、儿子、养子、继子、女儿、养女和继女)的利益将被视为董事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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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董事或行政总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利益只包括在与公司的拟议交易中拥有权益的法团的成员或债权人,而该权益可被适当地视为无关紧要,则并无披露的规定。如果拟议的交易涉及向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在董事或首席执行官只是保证或参与保证偿还该贷款的情况下,无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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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拟进行的交易是与有关法团(即一间共同控股公司的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或为其利益而进行,则无须披露该董事或行政总裁亦是该法团的董事或行政总裁的事实,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指明的例外情况外,包括向董事提供贷款,作为为刑事或民事诉讼等辩护的开支,或与调查有关的开支,或监管当局拟就其与公司有关的任何指称的疏忽、失责、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采取的行动,新加坡公司法禁止公司:(i)向其董事或相关公司的董事提供贷款或准贷款(每一项,(ii)就任何其他人向有关董事作出的贷款或准贷款提供担保或担保;(iii)为有关董事的利益而以债权人的身份订立信贷交易;(iv)就任何人为有关董事的利益而订立的信贷交易提供担保或担保;(v)参与另一人订立上述(i)至(iv)或(vi)以下任何交易的安排而该人从公司或有关法团获得利益;或(vi)安排将上述(i)至(v)项下的任何交易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转让予公司或由公司承担。本公司亦不得与有关董事的配偶或子女(不论是领养子女、自然子女或继子女)进行上述(i)至(vi)项下的交易或为其利益而进行交易。 |
异见者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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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参与某些类型的重大公司交易的公司的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有权获得评估权,根据评估权,股东可以获得以其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为数额的现金,以代替他或她在交易中将获得的对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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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法》没有相应的规定。 |
累积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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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公司可在其章程中采纳其董事应以累积投票方式选出。当董事以累积投票方式选出时,股东的票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被提名选举的董事人数。股东可将所有该等票投给一名董事或按任何比例在董事中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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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新加坡公司法》没有相应的规定。 |
反收购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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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注册证书可赋予董事会发行新类别优先股的权利,这些优先股的投票权、转换权、股息分配权和其他权利将由董事会在发行时决定,这可能阻止收购企图,从而阻止股东实现高于其股票市场价值的潜在溢价 此外,特拉华州法律并不禁止公司采用股东权益计划,即“毒丸”计划,这种计划可以阻止收购企图,也可以阻止股东实现相对于其股票市值的潜在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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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的章程通常规定,公司可以分配和发行具有优先、递延、合格或其他特殊权利的不同类别的新股,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事先批准后决定。
新加坡法律一般不禁止公司采取“毒丸”安排,这种安排可能阻止收购企图,也可能阻止股东实现相对于其股票市值的潜在溢价。然而,根据《新加坡收购及合并守则》,如果在要约过程中,甚至在要约公告日期之前,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有理由相信善意要约即将发出,董事会不得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对受要约公司的事务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任何善意要约受挫或股东被剥夺就其实质作出决定的机会的行动,除非根据早些时候签订的合同。 |
资本变动
关于首都的改革,《宪法》没有规定任何条件,因为这些条件比法律要求的更为严格。
债务证券
不适用。
认股权证及权利
不适用。
其他证券
不适用。
美国存托股份说明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