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律师权
用于某些监管备案
包括某些文件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案》
本人,David E. Shaw,兹作出、组成及委任每一名
亚当·迪顿,
安妮·丁宁,
爱德华·菲什曼,
亚历克西斯·哈拉比,
埃德温·杰格,
马丁·勒布沃尔,
丹尼尔·马库斯,
阿努普·普拉萨德,
马克西米利安·斯通,和
大卫·斯威特,
以D. E. Shaw & Co.,L.P.或其子公司之一的雇员的身份单独行事,作为我的代理人和事实上的律师,具有完全替代权力,目的是(i)不时以我的名义,以我作为D. E. Shaw & Co. II,Inc.总裁的身份(代表自己或作为D. E. Shaw & Co.,L.C.的管理成员和其他实体的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或经理行事,而这些实体中的任何一方又可能是为自己或其他实体行事)、所有文件、证书、文书,为遵守任何美国或非美国政府或监管机构规定的任何注册或监管披露要求和/或所有权或控制人报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需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ADV表格、表格3、4、5和13F以及附表13D和13G,和/或(ii)在每种情况下,无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其指定人,向或向适当的政府或监管机构交付、提供或归档任何此类文件,这些声明、其他归档和对上述内容(统称为“文件”)的修订(统称为“文件”)(统称为“文件”)(统称为“文件”)或(统称为“文件”)(统称为“文件”)(统称为“文件”)(统称为“文件”)(统称为“文件”)(或“文件”)任何此类认定应以该人执行和/或其(或其指定人)交付、提供和/或归档适用文件为确凿证据。
本授权委托书自下述日期起有效,并取代2017年3月1日授予的授权,现予注销。此外,本授权书仅对上述任何特定个人有效,只要该个人仍受雇于D. E. Shaw & Co.,L.P.或其子公司之一。
兹证明,本人自下述日期起已签署本文书。
日期:2024年8月1日
/s/David E. Shaw
David E. Shaw,
担任D. E. Shaw & Co. II,Inc.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