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经修订及重述
成立法团证明书
的
NV5 Global, Inc.
第一。公司名称为NV5 Global,Inc。
第二。该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是1209 Orange Street,Wilmington,New Castle County,19801。其在该地址的注册代理人的名称为公司信托公司。
第三。法团的宗旨是从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可组织法团的任何合法行为或活动DGCL”).
第四。法团有权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000股。所有这些股票都将是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
第五。除非及除非法团的附例有此规定,否则法团的董事选举无须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
第六次。为了促进而不是限制特拉华州法律赋予的权力,公司董事会被明确授权通过、修订或废除公司章程。
第七。在经不时修订的DGCL许可的最大限度内,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不因违反作为董事或高级人员的受托责任(如适用)而对公司或其股东承担金钱损害赔偿责任。如果DGCL在本公司注册证书生效日期后被修订,以授权公司行动进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个人责任,则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的责任应在DGCL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消除或限制。本条的修改、废止或消除,不影响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修改、废止或消除前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的适用。
第八。法团保留随时及不时修订、更改、更改或废除本法团注册证明书所载的任何条文的权利,而当时有效的特拉华州法律授权的其他条文,可按现时或以后法律订明的方式增加或加入;以及赋予股东的一切权利、优惠及任何性质的特权,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凡藉并依据本法团注册证书以其现有形式或经以下修订而获授予,均受本条所保留的权利规限。
第九个。除非法团书面同意选择替代法院,否则(i)代表法团提起的任何派生诉讼或程序,(ii)声称违反法团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高级人员、股东或其他雇员对法团或法团股东所负的信托责任的任何诉讼,(iii)声称依据DGCL的任何规定产生的索赔的任何诉讼,(iv)声称索赔的任何诉讼,包括对法团权利的索赔的唯一和排他性诉讼,关于DGCL将管辖权授予特拉华州衡平法院(以下简称“衡平法院"),或(v)主张受内政原则管辖的索赔的任何诉讼应是衡平法院,如果衡平法院缺乏管辖权,则应是位于特拉华州境内的任何州或联邦法院,在所有受该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对被列为被告的不可或缺的当事人具有属人管辖权,但上述(i)至(v)中的每一项除外,该法院认定存在不受该法院管辖的不可或缺的一方(且该不可或缺的一方在该认定后十(10)天内不同意该法院的属人管辖权)的任何索赔。除非公司书面同意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选择替代法院,(a)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地区法院应是解决任何声称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产生的诉讼因由的投诉的唯一和排他性法院,以及(b)衡平法院和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应是解决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产生的任何衍生索赔的唯一和排他性法院。任何个人或实体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公司股本股份的任何权益,应视为已通知并同意本条的规定。因任何原因适用于任何人或实体或情节的本条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则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等规定以及本条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包括但不限于本条任何一句中含有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任何该等规定的每一部分,其本身不被认定为无效的,非法或不可执行),且该等规定适用于其他个人或实体及情况,不得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
第十个。公司董事不因违反作为董事的受托责任而对公司或其股东承担金钱损害赔偿的个人责任,但以下责任除外:(i)违反董事对公司或其股东的忠诚义务;(ii)非善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行为;(iii)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174条,或(iv)董事从中获得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如果《特拉华通用公司法》在此之后进行了修订,授权进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的责任,则公司董事的责任应在经修订的《特拉华通用公司法》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消除或限制。公司股东对本条前述规定的任何废除或修改,不得对公司董事在该废除或修改时存在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一届。在《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公司的高级职员不得因违反作为高级职员的受托责任而对公司或其股东承担金钱损害赔偿的个人责任,但前提是,上述规定不应消除或限制高级职员(i)因任何违反该高级职员对公司或其股东的忠诚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ii)非善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iii)该人员从中获得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或(iv)在公司的任何诉讼中或在公司的权利范围内。如果特拉华州的《一般公司法》随后得到修订,以允许进一步消除或限制高级职员的个人责任,那么公司高级职员的责任应在经如此修订的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消除或限制。公司股东对本条的任何废除或修改,或采纳本经修订及重述的法团证明书的任何条文(经修订、与其不一致)或以其他方式,均不得对公司高级人员在该等废除、修改或采纳不一致条文时所存在的任何权利或保护造成不利影响。就本条而言,“高级职员”应具有《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102(b)(7)条规定的含义,因为该含义已存在或可能在此后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