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19.1
Emerald Holding, Inc.证券交易政策
(2024年10月30日生效)
本证券交易政策(本“政策”)适用于Emerald Holding,Inc.及其所有子公司和控制的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顾问(统称“公司”)。受本政策约束的个人有责任确保其家庭成员也遵守本政策。本政策还适用于受本政策约束的个人控制的任何实体,包括任何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就本政策和适用的证券法而言,此类实体的交易应被视为为个人自己的账户。公司致力于防范任何公司人员的非法内幕交易。
非法内幕交易涉及在知悉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以欺诈方式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以重大非公开信息为依据向他人不当传递重大非公开信息或向任何人推荐买卖任何证券的“小费”做法也被禁止。
这项政策确立了两个主要标准。
首先,在知悉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时,您不得交易公司证券。
如果一个合理的投资者认为这些信息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很重要,或者改变了可用信息的“总体组合”,那么这些信息就是“重要的”。这包括一系列主题,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信息,无论是利好还是利空,都应被视为“重大”。
信息是“非公开”的,除非已在市场上广泛传播,例如通过公司新闻稿、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备案、先前宣布的公司财报电话会议或其他旨在实现广泛传播的方式。
为免生疑问,如阁下在根据本政策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顾问时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则在该信息公开或不再重要之前,阁下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其次,您不得向使用该信息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的人传达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
即使您没有参与做出交易决策,也没有分享该交易的收益,您可能会面临风险。要特别小心,避免向家人或朋友传达重大的非公开信息。如果他们执行的公司证券交易看起来很及时,你与他们的沟通可能会受到审查。
本政策适用于任何公司证券的交易。就本政策而言,“交易”包括:(i)买入或卖出证券(多头或空头);(ii)卖出期权(看跌或看涨);(iii)质押证券;(iv)行使期权或转换可转换证券;(v)选择根据任何员工股票购买计划或股息再投资计划购买或转让;(vi)慈善捐赠和其他公司证券赠与;或(vii)决定投资或剥离401(k)计划、IRA或其他退休账户中的公司证券(如果有)。公司的证券包括普通股、优先股、限制性股票、股份单位、期权、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衍生证券(无论公司是否发行衍生证券)如公开交易的期权,包括看跌期权和看涨期权,以及债务证券。
本政策还禁止您交易另一家公司的证券,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证券,例如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如果您在为公司工作的过程中获悉有关该另一家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直至信息公开或不再重要。
董事、执行官和公司的某些指定人员受到额外要求,因为他们在公司的角色经常使他们接触敏感的公司信息。该政策为这些个人买卖公司证券设置了额外的保障措施。
就本政策而言,“执行官”包括须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a)节报告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
就本政策而言,“指定人员”包括定期访问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公司员工。这一群体包括定期收到或协助编制综合财务业绩、季度或年度收益发布草稿以及流动性或内部预测的员工。
董事、执行官和指定人员必须在总法律顾问办公室预先批准任何公司证券交易,即使在“开放”交易窗口期间也是如此。应在拟议交易发生前至少两(2)个工作日向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提交预审请求。一旦获得预先批准,您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两(2)个工作日内或批准中规定的较后日期内完成预先批准的交易。
证券交易的预先许可最有可能在公司的季度交易窗口期被授予。就本政策而言,“交易窗口”一词包括:(i)自公司发布季度业绩后一(1)个营业日开始至财政季度第三(3)个月的第15个日历日或之前的最后一个营业日结束的期间;(ii)自公司发布年度业绩后一(1)个营业日开始至财政季度第三(3)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结束的期间。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公司积极考虑重大交易),交易窗口将不会打开,证券交易将不会被预先清除。当证券交易未被预先核准时,这些信息,以及基础的重大非公开信息,都必须保密。
如果请求者是公司的董事或执行官,请求者还应说明他或她在过去六(6)个月内是否进行过任何“反向”交易(即,如果请求者正在考虑购买就进行出售,如果请求者正在考虑出售则进行购买),并应准备好及时以表格4或表格5向SEC报告他或她的公司证券交易。请求者还应准备好遵守SEC规则144,并在必要时在任何出售时提交表格144。
由于公司认为董事及执行人员从事涉及公司证券的短期或投机性交易是不适当的,公司的政策是董事及执行人员不得就公司证券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该公司允许10b5-1交易计划,这使董事、执行官和其他员工能够提供指示,以便在以后的日期按特定条款交易证券。您可能希望实施符合SEC规则10b5-1的交易计划,如果操作得当,可以提供针对内幕交易责任的肯定抗辩。如果,除其他事项外,该计划是在开放交易窗口期间采用的,并且在您不了解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肯定抗辩旨在帮助保护您免受内幕交易违规行为的影响,即使您后来在根据10b5-1交易计划执行交易之前了解到重大非公开信息。公司董事、执行官和其他员工根据10b5-1交易计划进行的交易,只有在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事先审查并预先批准该计划的情况下,才可豁免遵守本政策。
本政策不适用于以下交易的情况,但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
公司将不从事公司证券的交易,除非遵守适用的证券法。
非法内幕交易或小费违规行为可能会使相关个人在政府程序中受到严重制裁。此外,个人不遵守本政策可能会使个人受到公司施加的制裁,包括终止雇佣,无论员工不遵守是否导致违法。
总法律顾问(或总法律顾问指定的另一名雇员)应管理本政策,有关本政策的任何问题,包括某些信息是否可能是重要的或是否已经公开,应直接向总法律顾问提出。总法律顾问或总法律顾问指定人员作出的所有决定和解释均为最终决定。
如果您违反本政策或任何监管内幕交易的联邦或州法律,或知道任何此类违反本政策的行为,您应立即向总法律顾问报告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