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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2 11 tm206461d1_ex4-12.htm 执行部分4.12

 

表4.12

 

贷款协议

 

这个贷款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以下简称"上海" )缔结Prc " )截至2019年5月1日,下列缔约方之间:

 

惠灵计算机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许玲”).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098号8号

 

卫士

身份证号码:

家庭: ;

 

林志敏

身份证号码:

家庭: ;

 

(魏籍和林志敏在下文中分别被称为"借款人"和集体的"借款人”.)

 

鉴于:

 

借款人打算向惠灵申请贷款,惠灵也同意向借款人提供合计2300万元的贷款,用于投资上海第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公司" ) 。贷款" )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并为确认与提供贷款有关的事项而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贷款金额和利率

 

1.1 本协议贷款总额为2300万元人民币,惠灵同意向借款人提供23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其中:

 

惠灵贷款1472万元人民币;

 

惠灵贷款给林志敏828万元人民币;

 

1.2 本协议规定的贷款利率为零,即不得收取利息。
  1  

 

 

1.3 每位借款人应按照惠灵的要求,并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将其在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质押给惠灵,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2条贷款的使用

 

2.1 借款人可以使用本协议规定的贷款对公司进行投资和经营。未经许凌借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为其他目的申请贷款。

 

2.2 在本协议签署后五(5)个工作日内,每位借款人应立即向惠灵提取本协议规定数额的所有贷款。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贷款应由许玲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3条贷款期限

 

3.1 本协议规定的贷款期限,自惠灵要求借款人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偿还贷款之日起届满,但不得超过惠灵营业期(包括不及时延长的营业期)届满之日起,或公司的营业期届满(包括非及时延长的营业期) (以下称为贷款期限" ) 。贷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一次性偿还所有欠款(以下简称偿还款项" )贷款期限届满之日。

 

许玲可以在本协议执行后的任何时候,根据本协议第4条第1款的规定,向借款人或任何借款人递交还款通知,根据本协议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的全部或部分。

 

3.2 借款人在收到贷款还款通知后,应以现金形式退还还款,或以许玲董事会决议决定的任何其他形式退还。现金还款的,借款人应当在收到本协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还款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汇灵要求的全部还款存入汇灵指定的银行账户。

 

3.3 许玲向借款人发出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还款通知的,许玲有权购买或者指定第三方购买当时借款人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不违反适用的法律和规章的情况下,以相当于退还款额的转让价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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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根据2019年5月1日许玲与借款人订立的股权转让期权协议的规定(以下)选择协议" ) ,许玲,在行使相关股权转让选择权(以下)转让选择" ) ,有权以其绝对酌处权,抵消债权人根据本协议对借款人的权利,抵消其根据《期权协议》行使转让选择权而向借款人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价款。

 

3.5 每一借款人不得承担与根据本协议偿还其他借款人有关的连带责任。

 

第4条偿还通知

 

4.1 许玲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一方或者多方发出的还款通知,至少应当载有下列事项:借款人姓名、贷款金额、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和银行账户。

 

第五条申述和担保

 

5.1 每一借款人在此共同和分别代表和授权如下:

 

5.1.1 他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执行、交付和执行本协议的法律能力,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独立行事。

 

5.1.2 他们有完全的权力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以及与本文所提到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其他文件,并且他们有完全的权力完成本文所提到的交易。本协议应由他们合法和适当地签署和交付。本协议构成对他们的法律和约束性义务,并根据其条款和条件对他们强制执行。

 

5.1.3 在本协议执行之前,他们已向许玲充分披露了他们的财务状况。在执行本协议之前,不存在任何可能使他们破产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影响他们偿债能力的重大责任。根据本协议,许玲可以要求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5.2 许玲在此代表和授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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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本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的注册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具有完全和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执行、交付和执行本协议的法律能力,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独立行事。

 

5.2.2 它拥有在其公司内执行和交付本协议的全部权力和权力,以及与本协议所指交易有关的所有其他文件,并且它拥有完成本协议所指交易的全部权力和权力。

 

第6条协议期限

 

6.1 本协议自双方正式执行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规定了与双方贷款有关的事项,并应在借款人根据本协议全额偿还贷款时终止。

 

6.2 经许玲事先同意,借款人转移本协议规定的债务的,该债务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转让人在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而其他借款人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和承诺不应受到不利影响。

 

第7条税收

 

7.1 所有与贷款有关的税款均由惠灵承担。

 

第8条保密

 

8.1 尽管本协议已终止,借款人仍须保密其因执行本协议而收到的商业秘密、专有资料及客户资料(以下统称保密资料" ) 。借款人可以为本协议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除经许玲事先书面同意外,借款人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8.2 在不损害上述内容的情况下,信息不构成保密信息:

 

a) 有书面证据表明接收方已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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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二)信息未经接收方过错进入公共域的;
c) 接收方收到披露方的信息后,从其他来源合法取得的信息。

 

8.3 本协议终止后,借款人应应许玲的要求,退还、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有载有机密资料的文件、材料或软件,并停止使用这些机密资料。

 

8.4 尽管在此有任何其他规定,本条的有效性不受本协议中止或终止的影响。

 

第9条代表和担保

 

9.1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并保证,未经许玲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会以任何方式作出或授权其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他提名的公司董事)作出任何决议、指示,同意或命令进行任何会或可能会对本公司或其任何分支机构和/或附属机构的资产和权利、义务或业务(以下简称"禁止交易" )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借款或者承担第三方债务(连续六个月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者累计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除外) ;

 

2. 为自己的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为第三方提供任何担保;

 

3. 向第三方转让任何业务、主要资产、实际或潜在的商业机会;

 

4. 向第三者转让本公司享有法定权利的域名、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5. 将其在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6. 其他重大交易;

 

或签署任何协议、合约、备忘录或其他形式的交易文件(以下称为"禁止文件" ) ,也不允许因不作为而进行任何被禁止的交易或签署任何被禁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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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它将使公司董事和经理在履行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经理的职责时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而不是以任何方式不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上述任何承诺的行为。

第10条通知

 

10.1 根据本协议的要求或依照本协议的规定提出的任何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交付有关当事方。

 

10.2 上述通知或其他通信,如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送,即当作已发送;如亲自发送,则当作为已发送;如以邮寄方式发送,须当作是在投递后五(5)天交付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果有任何缔约方(以下简称"违约方" )实质上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实质上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或实质上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此种违反或不作为构成本协议规定的违约(以下简称"违约" ) 。违约" ) ,以及任何其他没有违约的一方(以下简称a)"一致聚会")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这种违约或采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这种违约或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或者自另一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要求其纠正违约后十(十)天内纠正违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然后协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和/或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1.2 本条所列权利和补救办法应是累积的,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

 

11.3 尽管在此有任何其他规定,本条的有效性不受本协议的中止或终止的限制。

 

第12条杂项

 

12.1 本协议应以三(3)份正本的中文编写,每一方持有本协议的一(1)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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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本协议的缔结、生效、履行、修改、解释和终止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

 

12.3 根据本协议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在争端发生后30天内无法就此达成协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仲裁规则提交上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12.4 本协议任何条款授权当事人享有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办法,均不排除该当事人依照本协定的法律和其他条款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补救办法,以及行使其权利,当事人的权力和救济,不排除当事人行使其他权利、权力和救济。

 

12.5 任何一方未能或拖延根据本协议或依照法律行使其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办法党的权利" )不应导致放弃这些权利,任何单一或部分当事方的权利的放弃不应排除该当事方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这些权利和行使该当事方的其余部分权利。

 

12.6 本条款的标题仅供索引使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用于或影响对本条款的解释。

 

12.7 本文所载的每项规定均应与其他各项规定分开,并独立于其他各项规定,如果本文的任何一个或多个条款在任何时候变得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本文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应因此而受到影响。

 

12.8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正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只有在本协议缔约方适当签署时方可生效。

 

12.9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2.10 本协议对双方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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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作证,双方已使本协议自上述日期和地点开始执行。

 

惠灵计算机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印章)

 

签署: S/获授权签字人  

姓名:授权签字人

职位:授权代表

 

卫士

签字: S/S/Weiji  

 

林志敏

签字: /S/志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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