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NIKE,Inc.的信头】
2026年4月10日
耐克公司,
鲍尔曼大道一号,
俄勒冈州比弗顿97005。
女士们先生们:
关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法案”)登记的(i)根据NIKE,Inc.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可发行的俄勒冈州公司NIKE,Inc.(“公司”)的(i)45,000,000股B类普通股(“激励证券”),每股无面值(“B类普通股”),(ii)根据NIKE,Inc.外国子公司员工股票购买计划(“外国计划”并连同激励计划,“计划”)和(iii)根据NIKE,Inc.递延补偿计划(“DCP”)产生的75,000,000美元的额外递延补偿义务(“义务”),我已审查了我为本意见的目的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公司记录、证书和其他文件,以及法律问题。基于该等审查,我认为(i)当有关证券及义务的登记声明(“登记声明”)已根据该法案生效,证券的出售条款已按照公司重述的公司章程及计划妥为确立,而证券已按登记声明及计划的设想妥为发行及出售,证券将有效发行、缴足及不可评估,(ii)当登记声明已根据该法案生效且义务已按照登记声明和DCP的设想发生时,这些义务将构成公司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无担保义务,可根据DCP的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但受限于义务的可执行性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暂停、欺诈性转让和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以及一般公平原则的限制。
上述意见仅限于美国联邦法律和俄勒冈州法律,我不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的效力发表意见。
关于某些事实事项,我依赖从公职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被我认为负有责任的消息来源获得的信息。
本人特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声明。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因此不承认我属于该法案第7条所要求的同意类别。
|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s/玛丽·亨特 |
| 玛丽·亨特 |
| 副总裁兼公司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