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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2 3 展览102brummergregg-rep.htm EX-10.2 文件

展览10.2
非竞争、非邀约、保密和
仲裁协议

共和废品处理公司(“公司”)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定义见下文)的利益与员工身份证号为719057322的Gregg Brummer(“执行官”)签订本不竞争、不招揽、保密和仲裁协议(“协议”),自2024年2月13日(“生效日期”)生效。公司与高管在本协议中统称为“双方”。本文中“执行人员”一词的使用仅为一般参考,不应被解释为向执行人员提供任何个人在没有本协议的情况下不会拥有的作为雇员的权利或地位。双方同意如下:

1.信任和信心的位置。根据执行人员在本协议中的承诺,公司同意,如果不是执行人员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则应向执行人员提供与公司处于特殊信任和信任地位的就业,这涉及访问公司机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和关系,这些关系将使执行人员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执行人员接受本协议中包含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换取公司同意向执行人员提供:上述雇佣、访问公司机密信息、参与公司高管离职政策(或公司为类似情况的员工的利益而维持的任何继任者或类似政策)的资格,和/或公司在本协议中的剩余契约。Executive规定,上述每一项都是独立的充分考虑,以单独支持本协议。

2.一般职责。Executive承认,由于Executive的工作职责性质,Executive将被赋予管理、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处理机密信息的重大责任,并对管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业务的各个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因此,高管负有忠诚、忠诚和忠诚的信托义务,始终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不对高管知道或通过行使合理谨慎应知道会对公司或其关联公司造成伤害的第三方或下属做任何事情或说任何事情;但前提是上述规定并不禁止任何受第17条(受保护的行为)保护的行为。如本协议中所使用,本协议中提及的公司财产和利益被理解为包括公司关联公司的财产和利益,即高管在所有可能的方面(例如但不限于关联公司的机密信息、知识产权、客户关系、员工关系和设施)涉及或获得机密信息,无论关联公司是否在定义、限制或其他有争议的条款中明确提及。

3.保密、知识产权转让、公司财产义务。

3.1就本协议而言,“机密信息”是指与公司或高管因受雇而获得或获得访问权限的关联公司有关的任何形式(有形或无形)的信息和信息汇编,如果:(a)公司未授权公开披露该项目,以及(b)该项目无法通过适当方式随时提供给公众或没有义务对其保密的其他人,并可能合法地对公司不利地使用该项目;但是,前提是,不包括Executive在Executive与公司的关联之前和独立于Executive与公司关联之前获得的信息项目。公司的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内部保存的具有以下性质的非公开记录和信息:客户名单和私人协议;客户服务信息;客户联系人的姓名和决策者的身份;有关特定客户前景和机会的名单、姓名、分析和其他识别信息;营销计划和技术;市场规划;发展计划;公式;价格数据;成本数据;价格和费用金额;定价和计费政策;报价程序;预测、预测假设和数量;有关公司实际或潜在客户的信息,供应商或其他供应商;有关公司航线、地区或目标市场的信息;公司内部财务信息,包括采购、内部成本信息、有关收入和增长的信息,以及有关特定业务的盈利能力的信息;内部销售、服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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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手册、政策和程序;有关开展公司业务的方式和方法的信息;有关公司未来计划、潜在收购、剥离和其他战略的信息;有关公司垃圾填埋场开发计划、垃圾填埋场容量、特殊项目以及任何许可过程或调查的状态的信息;公司有义务保密的信息;以及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信息。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出于商业目的私下向另一方披露机密信息不会导致其失去本协议项下的受保护地位,并且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创建或定制的机密汇编形式的机密信息将继续受到保护,因为该汇编作为汇编具有独特和特殊的价值,即使其中的个别信息项目可能不符合保密条件。

3.2作为行政部门获取机密信息的直接后果,行政部门同意以下限制,并进一步同意这些限制是合理的:

(a)在该信息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机密信息的期限内,执行人员将采取合理措施维护信息的机密性并遵守公司有关保密的政策,并且在未事先获得公司正式授权人员的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从事任何未被授权为公司工作职责一部分的机密信息的使用、复制、转让、出售或披露。上述限制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机密信息,不得将其解释为或广义地应用为一般的贸易限制或不竞争盟约。上述补充,且不应被解释为减少或消除公司在适用法律下没有本协议保护其商业秘密方面的任何权利和补救措施。

(b)在高管受雇于公司期间,高管同意不使用或披露高管从前雇主或其他第三方收到的任何先前获得的商业秘密、专有或机密信息,如果高管有任何此类信息。

(c)如果向执行人员送达要求披露机密信息的传票、法庭命令或类似法律文件,执行人员将通过书面通知公司首席法务官共和废品处理法律部的方式向公司提供尽可能多的通知(可能是七(7)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地址为当时的公司地址,以便公司可以采取允许的步骤来保护机密信息。除非法律或法院命令禁止此类通知,否则必须提供此通知;但前提是此处没有任何内容禁止受第17条(受保护的行为)保护的行为。

3.3执行人员将向公司提供在受雇于公司期间构思、创建或开发的知识产权的及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是指任何和所有的发明、专利、商业方法或过程、设计、发现、创新、想法、专有技术、改进、商标、作者作品、源代码、计算机程序、面具作品、域名、著作、图纸和设计,以及所有其他形式的可拥有或受法律控制的知识产权(或专有作品),无论是否受版权登记、是否可获得专利、是否沦为有形形式,以及是否由执行人员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作出。行政长官同意并在此完全且最终授予和转让公司(或其指定人)行政长官在受雇期间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其他关系(例如独立承包商或其他关系)中设想、创建、发现、开发或改进的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目前和未来,以及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无论是单独或与他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或在其之外构思、创建、发现、开发或改进。然而,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创建或要求转让一项发明,而该发明并未使用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设备、用品、设施或商业秘密信息,且该发明完全是在执行人员自己的时间内开发的,除非:(a)该发明直接涉及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或与其实际或明显预期的研究或开发中的任何一项有关;或(b)该发明源于执行人员为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执行的任何工作。根据美国版权法和其他国家的类似法律,所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高管工作产品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被视为公司的财产,并且此处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限制或减少公司在没有此项规定的情况下将在此类为租用而制作的作品中拥有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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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予执行人员对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知识产权或对其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行政长官在受雇于公司期间,将保持并保持行政长官(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开发的所有知识产权的充分和当前的书面记录。记录的形式可以是笔记、草图、图纸、流程图、电子数据或记录,以及任何其他格式。这些记录将随时提供给公司,并且仍然是公司的唯一财产。执行人员同意不从公司删除此类记录,除非公司政策明确允许,该政策可能会不时由公司全权酌情修改。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现有的或明显预期的研究或开发),如果高管声称保留权利,因为它是在受雇于公司之前构思、创建或发现的(“先前的作品”),下文已确定,如果没有确定此类先前的作品,则是因为高管同意没有。

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现有的或明显预期的研究或开发),高管声称保留权利,因为它是由高管在受雇于公司之前构思、创建或发现的(“先前作品”)列示如下。如果没有以前的作品被认领,请将下面的部分留空.

先前作品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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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额外的页面,请附上它们,并在此处标识附加的页数:________。

3.4执行人员同意根据公司政策处理公司的所有财产。高管访问公司计算机系统的授权是有限的,使用此类系统进行竞争或准备竞争是严格禁止的未经授权的访问。行政人员在受雇过程中收到或创建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均为公司财产。当行政长官受雇于公司的工作结束时,或在公司较早的要求下,行政长官同意立即将行政长官拥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公司财产归还公司,包括任何包含机密信息的东西,例如:文件、电子邮件、联系人名单、文件、档案、记录、报告、活页夹、笔记本、书籍、笔记、日历、计划、图纸、地图、规格、蓝图、研究、照片、视频记录、录音、计算机、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移动电话、驱动器、光盘,以及用于存储电子数据的任何其他设备,无论是由行政长官制作的还是由行政长官掌握的与公司业务或事务有关的设备,包括任何和所有电子副本和/或硬拷贝。本文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高管保留公司提供给高管的有关其薪酬和福利的工资单和其他记录。根据公司的要求,执行人员同意立即向公司提供书面宣誓书,确认执行人员已归还所有公司财产(包括机密信息);提供执行人员使用的公司设备或账户的所有密码和密码;规定检查执行人员用于为公司开展业务的任何电子存储设备;并合作向公司提供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它可以迅速和独立地核实(包括必要时通过法证分析)所有公司财产已从电子存储设备、基于云的存储以及由执行人员拥有或控制的账户中移出。如果执行人员将公司信息存储在任何第三方云、电子邮件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中,执行人员同意提供商向公司披露此类信息。

4.不竞争和不招揽义务。执行人员同意,本第4条规定的限制对于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可保护的利益是合理和必要的,并且执行人员在第1 – 3条中的义务本身不足以保护公司的利益和防止不可弥补的损害。协议这一节所产生的义务应被称为“保护性契约”。

4.1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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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竞争对手”指任何个人或实体,不论其为公共或私营机构,亦不论其单独经营或作为较大组织的一部分经营:(i)在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开展业务的一个或多个城市或县(或相当于县)开展业务;及(ii)在回溯期内从事或正积极计划从事涉及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服务、现有的或正在可证明的开发中的业务,并且在相关强制执行时间仍是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业务的一部分(现有或正在开发中)。就前述而言,所涵盖的产品和服务被理解为在本合同订立时包括以下内容:收集、拖运、转移、处理、处置和/或回收垃圾(危险或无害)、环境解决方案和/或服务,以及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在高管受雇的最后两年期间提供、进行、授权或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或产品。缔约方承认,上述清单仅是说明性的。执行人员理解并接受该名单可能会根据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业务的未来发展而扩大或减少,并且执行人员承认,他或她受雇于公司将提供适用于他或她的公司和关联公司产品和服务名单变化的充分通知。

(b)“冲突服务”是指代表竞争对手提供、提供、出售、管理或监督以下服务或活动:(i)与所提供、履行的执行人员相同或在功能或目的上基本相似,在回溯期内为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监督或管理;(ii)涉及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那些产品或服务(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的)存在竞争该高管在回溯期内参与或被提供了有关的机密信息;(iii)涉及代表竞争对手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客户开展业务或接受其业务,并损害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或(iv)以其他方式涉及高管可能使用或披露机密信息。上述规定适用于执行人员的故意行为,无论是直接或通过他人的指示或控制;亲自或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手段;或作为委托人、所有者、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雇员、合伙人、成员、承包商或顾问。
(c)“涵盖客户”为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客户,该客户在回溯期内代表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进行了重大接触或交易。

“公司的客户”将被推定包括以下人员或实体:(i)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对持续业务活动有合理预期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在回溯期内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ii)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商品或服务的积极潜在购买者,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根据与该个人或实体在回溯期内的沟通而与其有持续业务关系或合理预期开展业务;或(iii)买方、经纪人、符合上述(i)或(ii)项下客户资格的购买者或潜在购买者的可比代表。

如果在回溯期内,执行人员:(i)曾代表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与客户进行接触或交易;(ii)监督或协调其他公司或关联公司员工代表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与客户进行交易;(iii)被提供与客户相关的机密信息;或(iv)因与客户开展的业务而从公司获得信贷或补偿(如奖金、佣金或收益),则将被推定为与公司客户存在“重大接触或交易”。

(d)“受保雇员或个人”仅就本协议而言,是指与执行人员一起工作或因执行人员受雇于公司而获得了解的个人,但该个人要么是:(i)公司雇员或关联公司;要么(ii)以独立承包商的个人身份向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个人服务的个人。

(e)“设施”指以下地点的实际位置:(i)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开展业务的办公室、工作场所或其他地点;(ii)拖运/收集作业;或(iii)收集后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填埋场、中转站、材料回收设施、回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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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堆肥设施),由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在相关强制执行时间拥有、租赁或运营;但前提是,该设施是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拥有、租赁、运营、规划或正在开发的设施,或位于高管在回溯期内可以获得有关机密信息的地理区域。

(f)“回溯期”指行政人员受雇于公司的最后两(2)年,或如未受雇两(2)年或更长时间,则指行政人员受雇于公司的任何较短时间,包括受雇于公司的前身或附属公司的任何期间;或如上述规定不可强制执行,则指适用法院或仲裁员为保护公司合法商业利益而认为可强制执行的较短时间。

(g)“限制区”是指(按州、省、县、教区或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其他身份识别手段)涉及代表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与执行相关的可保护权益的地理区域。由于高管职位的性质和广泛的机密信息,高管将可以在公司开展业务或有计划开展业务的任何地方访问有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运营,应推定限制区域包括所有州、省、县、只要公司在限制期内继续在美国和加拿大开展业务(或有可证明的开展业务计划),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开展业务并在回溯期内在美国和加拿大开展业务(或有可证明的开展业务计划)的教区和其他地理区域。如果且仅当上述规定被法院或仲裁员视为不可执行时,则(仅就该法院或仲裁员的管辖权而言)“限制区”系指:属于每个公司或附属设施方圆50英里范围内的地理区域;或者,如果不可执行,则指适用法院或仲裁员认为在该情况下合理且可执行的上述地理范围内的较小区域。高管规定,由于高管在公司担任高级职务,使得前述领域具有合理性,他或她将暴露于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所有设施相关的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

(h)“限制期”指行政人员受雇于公司期间以及行政人员受雇于公司结束后的二十四(24)个月期间;或者,如果上述规定不可执行,则适用法院或仲裁员为保护公司的合法商业利益而认为可执行的较短期限。

(i)“招揽”或“招揽”是指从事旨在或可以合理预期会诱导或鼓励特定响应行动(例如购买商品或服务或终止关系)的行为或通信,而不论哪一方首先发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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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禁止竞争.

在限制期内,执行人员不会通过向限制区内的竞争对手提供冲突服务与公司竞争。这一义务被称为“竞业禁止”。

4.3禁止招揽顾客.

在限制期内,执行人员将不会直接或通过他人的指示或监督:(i)代表竞争对手或为竞争对手的利益招揽或协助招揽涵盖客户;或(ii)以其他方式故意鼓励或导致(全部或部分)涵盖客户停止或减少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开展的业务(除非该等活动在执行人员受雇于公司的正常过程中获得公司授权并为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利益而开展)。在适用法律要求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且仅在适用法律要求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本款限制仅限于限制区内或与限制区相关的经营活动。这一义务被称为“客户非邀约”。
4.4禁止招揽员工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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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制期内,执行人员不会招揽被覆盖的员工或个人:(a)为竞争对手工作;或(b)结束他或她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关系,除非此类活动是在执行人员的正常受雇过程中为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利益而授权和进行的。这一义务简称为“员工非邀约”。

5.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在行政人员受雇于公司期间,行政人员同意:(a)不与公司竞争;(b)以书面通知公司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任何商业机会,而这些机会在行政人员对公司的正常职责过程中尚未定期确定;以及(c)遵守公司的利益冲突政策,其中包括不直接或间接卷入一个合理的人会承认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如果执行人员发现或被公司告知,执行人员卷入了实际冲突、可能冲突或看似利益冲突的情况,执行人员将立即采取行动消除冲突,包括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全面和立即的披露,并遵守利益冲突政策。公司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认定将是决定性的。

6.新雇主须知。在限制期内:(a)执行人员同意在接受提议的雇用或工作之前向任何提议雇用或使用执行人员服务(作为雇员、顾问、独立承包商或其他)的个人或实体提供本协议的副本;(b)如果执行人员接受任何竞争对手的雇用提议,执行人员同意在开始积极雇用或与竞争对手合作之前或在执行人员接受雇用提议后七(7)天内向公司提供执行人员接受通知,以较早者为准。行政长官同意,公司可将本协议通知第三方(例如行政长官的潜在雇主),并就其申请和执行提供意见,而该行动不会成为行政长官任何法律索赔或投诉的基础。

7.可分割性.本协议项下的每项执行义务应被解释为一项单独和可分割的义务,除非本协议通过明确指定某项规定为不可分割而另有规定。如果法院或仲裁员由于过于宽泛的特征(例如时间、地理或所涵盖的活动范围)而确定本协议中的限制不能按书面形式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同意,尽管如此,法院或仲裁员仍应对该限制进行部分强制执行和/或对该限制的任何过于宽泛的部分进行改革,以使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法律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必须提出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以克服本协议中规定的推定。并且,如果本协议中使用的推定将使针对执行的限制无法执行,那么它将与协议分开,不适用。如果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条款被确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违规条款应从本协议中删除,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保持完全有效。

8.附属公司和受益人。此处使用的“关联公司”是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直接或间接地由共和废品处理公司拥有或控制,或由其共同拥有和/或控制的任何法律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子公司和继任者(如适用)。如本文所用,提及高管受雇于公司应被理解为包括可能发生的与关联公司的任何雇佣。双方预计,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职责或责任可能由关联公司履行。因此,Executive承认,公司的一个或多个关联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即履行了公司在这方面的义务或责任。执行人员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将由公司和任何具有保证保护的重大利益的关联公司承担并完全强制执行。

9.禁止性救济。如果执行人员违反或威胁违反本协议对执行人员施加的任何限制,除了公司根据适用法律可获得的任何和所有其他法律和衡平法救济外,公司将有权获得具体履行和临时和永久禁令救济以强制执行本协议。双方同意,上述强制执行本协议的强制性救济是一种合理和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防止因执行人员不遵守本协议中的限制而造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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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存。根据本协议适用于行政部门的限制以及下文第19节中的仲裁协议,应在根据其条款终止行政部门的雇用后继续有效,并且应继续有效,尽管职位、头衔、职责、补偿或行政部门雇用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发生任何变化。 执行人员对公司的索赔的存在,无论是否基于本协议,均不应解除执行人员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使其无法执行。

11.收费。如本协议中有期限的离职后限制被执行人员违反,则对执行人员违反限制的每一天,适用于违反限制的时间期限将延长一天。本款规定延长离职后时限的,简称“收费条款”。

12.继任者和 分配。本协议将自动对公司的继任者和受让人有利,并可由该协议强制执行,而无需执行人员的任何进一步协议。执行人员明确同意公司转让本协议,作为与公司资产相关的任何出售、合并或其他交易的一部分,由公司酌情决定。行政人员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人员而言是个人的,不得由行政人员转让。

13.放弃。任何一方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放弃既不会起作用,也不会被解释为对任何后续违约的放弃。公司不追究执行人员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方违反任何其他协议)的决定,不应解除执行人员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造成公司对执行人员或任何其他方权利的放弃。为使豁免对公司生效,须以书面作出,并由公司正式授权人员签署。

14.律师的费用和成本。双方同意,如果高管违反或威胁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果公司是胜诉方,公司将有权收回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律师费、成本和开支。如果公司获得任何强制执行协议的救济,则该公司应被视为“胜诉方”,无论所请求的某些救济是否也被拒绝。

15.管辖法律、管辖权和地点。本协议应根据亚利桑那州的法律进行管辖、解释和执行;但前提是,双方之间就仲裁索赔达成的任何协议应受《联邦仲裁法》、9 U.S.C. § 1及以下条款的管辖。此外,双方同意,位于亚利桑那州马里科帕县的法院将对他们拥有属人管辖权,以审理根据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不受仲裁约束的争议,并且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法院诉讼的地点将仅在亚利桑那州马里科帕县适当。

16.完全同意,没有口头修正。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载条款为双方就本协议所涵盖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除非在寻求强制执行的一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中具体规定,否则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的任何修改或放弃或修改均不可强制执行;但前提是公司将有权通过向执行人员发出的书面通知,随时酌情撤销(全部或部分)或减少本协议项下适用于执行人员的任何限制的边界,而无需执行人员的任何进一步同意或同意。双方在作出订立协议的决定时不依赖本协议之外的任何陈述、谅解或协议。本协议取代双方先前就其所涵盖的标的事项达成的协议,应被视为所有此类事项的控制性协议;但前提是,本协议应被解释为补充而不是取代或消除作为递延或长期激励薪酬计划、股权参与计划、股票或股票期权授予协议或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下的福利获得条件而对执行人员施加的任何限制,只要这些限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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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受保护的行为.Executive了解,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Executive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美国劳工部、证券交易委员会、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或任何其他联邦、州或地方政府监管或执法机构(“政府机构”)提出指控或投诉的能力;限制或影响Executive披露或讨论Executive认为违法、歧视、骚扰(包括但不限于性骚扰或性侵犯)或报复;禁止执行人员与执行人员的个人法律顾问分享任何此类信息;或禁止执行人员在法律、行政或仲裁程序中提供真实证词。Executive进一步理解,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Executive与任何政府机构沟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或充分配合任何政府机构可能进行的任何调查或程序的能力,包括提供文件或其他信息,而无需通知公司或获得公司批准。本协议也不限制行政部门因提供给任何政府机构的信息而获得奖励的权利。特此向执行人员提供通知,根据2016年《捍卫商业秘密法》(DTSA):(a)任何个人(顾问、承包商或雇员)将不会因以下情况而根据联邦或州商业秘密法被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i)直接或间接向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官员或向律师秘密作出的商业秘密;并且仅为报告或调查涉嫌违法的目的作出的商业秘密;或(ii)在诉讼或其他程序中提交的投诉或其他文件中作出的,盖章备案不公开的;(b)个人因举报涉嫌违法行为被用人单位提起报复诉讼的,可以向个人的代理律师披露商业秘密,并在法院诉讼程序中使用商业秘密信息,个人将含有商业秘密的任何文件盖章备案,不公开商业秘密的,法院命令许可的除外。

18.随心所欲状态.除非执行人员有一份由公司正式授权人员签署的书面雇佣协议,其中明确无误地另有规定,否则执行人员在公司的雇佣是随意的,这意味着公司或执行人员可以随时终止雇佣关系,无论是否有因由或通知。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创建固定或保证期限的雇佣合同,或消除或创建对任何一方在没有本协议的情况下必须终止他们之间的雇佣关系的任何权利的限制。

19.仲裁协议。

本第19节(仲裁协议)中各方的目的是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确保本协议所涵盖的所有争议的最终解决由单一仲裁员(“仲裁员”)通过单独、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而不是通过法院或陪审团审判的方式来决定。

如果Executive已执行单独的相互仲裁协议(“MAA”),该协议在Executive和公司之间产生了仲裁索赔的义务,则单独的MAA条款应控制与公司和Executive的仲裁义务相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执行人员未单独执行MAA,则适用以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

19.1就本仲裁协议而言,对公司的任何提及均旨在进行广义定义,以包括Executive已申请受雇于和/或雇用或已经雇用Executive的一个或多个实体,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共和废品处理公司,以及任何母公司、合作伙伴、子公司和关联公司。除下文第19.5节(排除的债权)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本可在法院以其他方式主张的任何债权或争议(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均应根据本仲裁协议以仲裁方式解决。本仲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因本协议或行政人员申请和选择受雇、受雇和/或与公司离职而产生或相关的所有索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或与歧视、骚扰、报复、诽谤、违反合同或契约、欺诈、疏忽、违反诚信义务、商业秘密、不公平竞争、赔偿或声称所欠的任何款项、告发、侵权行为有关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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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衡平法债权以及所有成文法和普通法债权,除非下文明确排除)。前述提及的法定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以下条件产生的索赔:《公平信用报告法》、《捍卫商业秘密法》、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42 U.S.C. § 1981(第1981节)、《美国残疾人法案》、《就业年龄歧视法案》、《老年工人福利保护法》、《职业安全和健康法》、《家庭医疗假法》、《公平劳动标准法》、《康复法》、1866年和1871年《民权法案》、1991年《民权法案》、《怀孕歧视法案》、《同工同酬法》、《遗传信息非歧视法案》,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公司赞助的任何福利计划下的雇员福利索赔除外,以及(a)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涵盖的,或(b)由保险资助的)、平价医疗法案、统一服务就业和再就业权利法案、工人调整和再培训通知法、1985年《综合综合预算调节法案》、《虚假索赔法》、涉及相同或类似主题事项的州法规或条例,以及因雇员受雇或终止雇佣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其他联邦或州法律索赔。本仲裁协议涵盖的索赔包括执行人员可能对公司和/或其过去、现在或未来提出的索赔:(i)高级职员、董事、股东、雇员、成员、保险人或代理人;(ii)父母、子公司、关联公司、特许人和d/b/as;(iii)福利计划或计划的发起人、受托人、管理人、关联公司或代理人;(iv)前任、继任者或受让人。上述任何及所有个人或实体可作为直接或第三方受益人强制执行本仲裁协议。

19.2仲裁员,而不是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法院或机构,应拥有解决与本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范围、适用性、可执行性或放弃有关的任何争议的专属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本仲裁协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无效或可作废的任何主张。然而,前一句不适用于根据《联邦终止性侵犯和性骚扰强制仲裁法》提出的任何索赔,也不适用于集体诉讼豁免或PAGA个人诉讼要求,每一项都将在下文进一步描述。尽管本仲裁协议中有任何其他条款或语言和/或任何可能因本仲裁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下文讨论的AAA规则)或对这些规则的任何修订和/或修改而适用的规则或程序,任何有关终止强制仲裁性侵犯和性骚扰法案的争议和/或任何关于集体诉讼豁免和/或PAGA个人诉讼要求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可执行、不适用、不合情理或无效或可撤销的主张,将仅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而不是由仲裁员解决。

19.3除本文另有规定外,仲裁应按照美国仲裁协会《就业仲裁与调解规则》(“AAA规则”)进行。AAA规则可通过互联网www.adr.org/employment或使用谷歌等搜索引擎搜索“AAA就业仲裁规则”获得。如果AAA规则与《联邦仲裁法》(“FAA”)或本协议发生冲突,则由FAA和本仲裁协议进行控制。双方将通过相互协议选定中立仲裁员,由仲裁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披露。如果双方不能相互同意一名仲裁员,双方将根据第19.6节着手选择一名仲裁员。

19.4集体诉讼豁免.高管和公司双方同意仅以个人为基础提起仲裁中的任何争议,而不是代表他人以集体或集体诉讼为基础。仲裁协议的这一规定是一项“集体诉讼豁免”,禁止当事人或任何仲裁员在集体、集体、集体或代表诉讼中解决他们之间的任何索赔或争议,除非双方相互书面同意。仲裁员无权主持集团、集体、集体或代表程序。如果最终司法裁定集体诉讼豁免不可执行,并且尽管存在本协议,集体、集体和/或代表诉讼仍可继续进行,则仲裁员无权主持集体、集体或代表诉讼,任何此类诉讼必须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而不是在仲裁中——但集体诉讼豁免的任何可执行部分应在仲裁中执行。
19.5不包括的索赔.本仲裁协议不涵盖以下索赔:(i)工人赔偿福利、国家残疾保险福利和失业赔偿福利的索赔,或ERISA管辖的任何计划下的福利(但它适用于基于寻求此类福利的歧视或报复索赔);(ii)可能不受争议前仲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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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8 U.S.C. § 1514规定的协议,或适用的联邦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仲裁或受争议前仲裁协议约束的争议;或(iii)可能不受《终止强制仲裁性侵犯和性骚扰法案》规定的争议前仲裁协议约束的争议(由雇员选举产生);(iv)针对承包商的任何索赔,可能不是《2010财年国防部拨款法案》第8116条规定的强制性仲裁协议的主体(PUB。L. 111-118),《2011财政年度国防部拨款法案》第8102条(PUB。L. 112-10,Division A),及其实施条例,或任何后续的国防部拨款法案解决索赔的可仲裁性。同样不包括在小额索赔法院(或雇员工作或为公司工作的州的同等法院)提出的索赔,只要此类索赔仅在该法院提出。如果任何此类索赔被转移或上诉到不同的法院,则本协议将适用,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对索赔进行仲裁。如果上述本协议未涵盖的任何索赔(s)与本协议涵盖的索赔合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将对涵盖的索赔进行仲裁,并继续在本协议中涵盖。

本仲裁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执行人员向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美国劳工部、证券交易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或适用的执法机构)提出报告或提出索赔或指控。本仲裁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政府机构对本协议另有涵盖的任何报告、索赔或费用进行调查。本仲裁协议也不妨碍联邦行政机构对索赔进行裁决和裁定补救措施,即使索赔将在本协议的其他范围内。本仲裁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或免除一方当事人在向仲裁提出索赔之前满足任何先决条件和/或用尽适用法律规定的行政补救措施。本仲裁协议也不以任何方式阻止或禁止执行人员报告、交流或披露歧视、骚扰、报复或性虐待的索赔。

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并从法院获得临时或初步禁令救济(“临时救济”),以强制执行本协议,但不放弃各方对最终救济的所有事项进行仲裁的义务,但只能基于仲裁中的一项裁决可能在没有临时救济的情况下无效或基于所请求的临时救济是防止不可挽回的损害所必需的理由,进一步理解为:(a)法院的临时救济将只是临时的,可在通过仲裁作出的任何最终裁决或救济中进行修改或终止,以及(b)仲裁员对最终裁决或救济的权力仍将受第19.2条规定的限制的约束。临时救济包括但不限于初步禁令救济,以强制执行根据本仲裁协议第3 – 6条适用于执行人员的契诺。裁定临时救济的法院有权出于有限目的考虑可仲裁争议的是非曲直,以评估控制法下所请求的临时救济所必需的可能成功和不可弥补的损害的要素。本临时救济津贴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放弃一方当事人可能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权利,以就违约或威胁违约寻求其可用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包括追偿损害赔偿。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剥夺仲裁员在第19.2节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发布临时、初步和永久禁令救济以强制执行本协议的权力。

19.6双方同意相互承诺仲裁为本协议仲裁提供对价。

仲裁程序将遵守以下规定:

(a)希望仲裁合法索赔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仲裁请求,并在适用于该索赔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交付。仲裁员应解决有关仲裁请求的及时性或适当性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驳回动议和/或提出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下此类动议标准的即决判决动议。仲裁裁决可以只规定法院可以裁决的损害赔偿或救济,但补救措施将限于当事人以个人身份就向仲裁员提出的索赔可获得的补救措施。裁决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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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裁决所依据的基本调查结果和结论。除非适用法律禁止(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将在行政人员工作或最后一次工作的县和州进行),否则仲裁程序将在亚利桑那州马里科帕县或其他双方商定的地点进行。除非双方共同另有约定,仲裁员应为具有雇佣法经验并在仲裁召开所在州获得执业许可的律师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退休的州或联邦法官。除非当事人相互选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员应由AAA通过当事人交替罢工的程序选定。AAA将向每一缔约方提供一份从其仲裁员小组中抽取的十一(11)名仲裁员名单(以上述资格为准)。双方将交替从通用名称列表中删除名称,由一方发起首先删除的主张,直到只剩下一个。其余人员将被指定为仲裁员。如果由于任何原因,被选中的个人不能任职,AAA将发布另一份十一(11)名仲裁员名单,并重复替代打击遴选程序。如AAA不会根据本仲裁协议管理仲裁或将不会根据本仲裁协议管理仲裁,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有权进行仲裁的地点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指定中立仲裁员,该仲裁员应根据本协议行事,其效力和效力与其在本协议中具体指定的相同。
(b)该决定和裁决具有排他性、终局性,并对当事人、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公司将支付仲裁特有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的费用,但如果索赔是由执行人员发起的,则在法院程序中本应要求执行人员支付的备案费和费用除外。各方同意在整个仲裁程序中支付各自的律师费、成本和费用。仲裁员可以在仲裁结束时裁定律师费、工本费、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救济。对仲裁裁决的判决,可以在对当事人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作出。

19.7本第19条所载的当事人仲裁协议应被视为完全可分割的相互仲裁协议,可独立于其所在的不竞争、不招揽、保密和仲裁协议文件的其余部分并作为单独的协议予以执行。高管和公司明确同意并规定,《联邦仲裁法》(“FAA”)(9 U.S.C. § § 1 et seq.)将适用于并管辖本仲裁协议,该协议证明了涉及商业的交易。如果法院确定FAA不适用于特定争议或不适用于一方或双方,则双方规定《特拉华州统一仲裁法》(“DUAA”)将管辖本仲裁协议,除非适用法律另有禁止。如果法院判定FAA和DUAA均不适用,将适用仲裁发生地司法管辖区的仲裁法。仲裁员的决定可以作为终审判决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并得到执行。

20.注意。Executive承认已向Executive提供了协议的提前通知(“通知期”);并且,如果Executive在任何适用的通知期到期之前签署/执行协议,则Executive是自愿这样做,并放弃Executive在这样做之前利用整个通知期考虑协议的权利。

21.电子签名。通过在下文提供行政长官的电子签名,行政长官确认行政长官已阅读并同意协议条款,并同意使用电子签名。Executive了解到,Executive是通过Executive的电子签名表明Executive的意图,即自生效之日起受协议条款的法律约束,该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执行人员有权不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和签署本协议,并可通过书面联系执行人员的人力资源或人才获取合作伙伴并要求以纸质形式提交协议以供手写签名,请求以书面形式提交协议。

执行人员,拟受法律约束,自生效之日起执行本协议。
行政
/s/格雷格·布鲁默
                                                
格雷格·布鲁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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