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2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本人黄超证明:
| 1. | 我已审阅了这份关于盈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格10-Q的季度报告; | |
| 2. | 据本人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没有误导; | |
| 3. | 根据本人所知,本报告所载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了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和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登记人的现金流量; | |
| 4. | 本人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规则》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规则》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并具有: |
| (a) | 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公布,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 |
| (b) | 设计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 |
| (c) | 评估了注册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结束时,基于此类评估;以及 | |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在注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如为年度报告,则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已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
| 5. | 根据我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我已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
(a)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方面存在合理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以及
(b)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5年8月14日
| /s/黄超 | |
| 超黄 | |
| 首席财务官兼财务主管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