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4.28
[英文译本]
物业租赁协议
本物业租赁协议(“协议”)由以下各方及双方订立:
ClinJeff Corp.(“房东”);和
Perfect Mobile Corp.(“租户”)。
考虑到有关租赁处所的相互契诺,各方特此约定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地
(1)业主同意将位于台湾新北市231区新店区民权路98号4F-1的办公室出租予租客,面积为116.53坪1(包括位于B4上的一个编号为58的停车位),以及空调、消防设施等各种设备。租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建筑物的租赁楼层和所有相关公共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两年,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
(2)租期届满后双方拟延续租赁关系的,双方应在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协商租赁条款,并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否则视为协议终止,不予续签。协议期满,房东同意租客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租金
(1)议定金额:办公室月租为新台币116,530元(不含税)。租期不满一个月的,双方约定按实际租赁天数按比例计收租金。
(2)付款条件:在协议期限内,租客应在1之前向房东支付月租金St每月的一天。承租人不能主张将保证金用于支付房租。任何延期支付租金将被视为违反协议。
(3)如租户延迟交租超过一个月,则自延迟交租第一天起,每逾期一天,租户须按月租金的1%缴纳滞纳金。
第四条保证金
(1)议定金额:新台币233,060元(不含税)。
(2)付款时间表:承租人应在本协议执行时向房东支付保证金,房东应签署收据作为参考。
(3)返还保证金:租赁关系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房东应无息退还承租人保证金,前提是承租人不存在欠缴、违约金或其他支付义务。
(4)利息:按中华邮政公布的1年期定期存款浮动利率计算的保证金利息收入,房东应按月向租户开具发票。
第五条税收、保险、管理费和其他有关收费
(1)房产的房租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建设好处费由房东缴纳。
1116.53平等于4147.30平方英尺
(2)业主应申请并支付本协议租赁场所的建筑物结构火灾保险;承租人应申请并支付本协议租赁场所的内部装修和家具保险。
(3)租赁房地及其内部设备的维修和翻新义务:
(一)对于租赁房地的原有建筑结构(包括楼层),因台风、地震等天灾行为、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害,由房东负责修复;其他一切原因造成的损害,以及日常维护,由租户负责。任何损坏应在协议终止或到期前由租户修复并恢复其原始状态。
(二)承租人负责办理与租赁场所内部分期有关的一切日常维修事宜。
(三)租赁场所内的空调设备发生损坏或需要维修,属于承租人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因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由房东负责维修。
(四)水费、电费、清洗费、燃气费、行政费等日常管理维护费用由承租人支付。
第六条租赁房地的使用及其限制
租赁的场所仅提供给租户在其合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租户应在协议终止或到期前完成迁出手续,如办理其商业登记证明)。除业主书面同意另有许可外,租赁处所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甚至不得用作住宅、酒店或其他有碍健康、安全、安宁、公序良俗或政府法令的用途。任何此类行为都将被视为违反协议。
(1)除承租人及其关联公司外,承租人不得将租赁场所全部或部分转租、共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出借给他人或法人。承租人不得将租赁场所设置为抵押担保,否则房东可立即解除本协议。
(2)承租人不得携带、存放或安装经营所需物品以外的易燃、危险或违禁物品。
(3)在大楼一层有一个统一的招牌,用来放置租户的名字。任何其他地方,包括外墙、建筑物门厅、楼梯间、通道及公共区域,未经业主同意,不得作出任何布置、广告、额外分期或储位。此外,禁止阻碍公众使用或通行。
(4)承租人不得违反建筑管理条例、居民规章制度,由建筑管理委员会制定。
(5)承租人变更公司名称或公司代表的,承租人应在变更后2个月内书面通知房东,并据此更新协议。
第七条租赁处所的室内设计及其限制
(1)承租人可以自费办理租赁场所的内部装修、隔断或增设设备等事宜。但涉及变更原建筑结构时,承租人必须事先提供设计图纸,征得房东书面同意,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后方可办理,否则承租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租赁关系解除后,承租人应将房产恢复原状后,方可归还给房东,不得发生任何争执。业主可将租客遗留在租赁处所内的所有可移动物品视为被租客遗弃,并可由业主酌情自由处置该等物品。承租人不得对这类物品提出异议,也不得要求任何赔偿。业主可向租户索取处置遗留物品所需的费用。
第8条协议的终止
协议生效后,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东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
(1)租客无故拖延月租两个月以上,租客仍未在房东以催缴通知方式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缴纳月租。
(2)承租人违反第六条“租赁房地的使用及其限制”的规定。
(3)租户被查封(包括采取防范措施和强制查封)或停止营业。
(4)承租人、其雇员或其客户损坏租赁场所或其附属物而承租人未进行相应赔偿。
(5)承租人变更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公司代表或采取其他方式转租、共用或转让租赁场所给他人(或法人),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租赁场所。
协议生效后,租赁场所遭受台风、地震破坏,租赁场所已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赔偿与处罚
(1)承租人应当在好的管理人的看管下保管租赁的处所及附属设备。如发生任何损害或损失,无论损害或损失是由承租人、其雇员或其客户造成,承租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在协议终止或期满时,承租人应根据协议第7条第(2)款将租赁的处所恢复原状,并归还给业主;否则,业主可要求承租人按月支付相当于月租金两倍的违约金(该月租金可按实际延迟天数折算为计算违约金的日租金),自协议终止或期满次日起至完成迁出。
(3)协议生效后,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如希望在协议到期前终止协议,该一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通过提供两个月的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如双方发生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害,从而导致法院认定的定罪,败诉方应按法院确定的赔偿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第10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将按照台湾相关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公平处理。
第11条
如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第12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房东和租客各保留一份。
同意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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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
克林杰夫公司。
税号:16775177
代表:孙、梁楚
地址:LN区21号2楼。台湾新北市二百三十一区新店区宝源路第1节第85节
电话:(02)8667-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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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
完美移动公司。
税号:24725102
首席执行官:克林顿·黄
地址:台湾新北市231区新店区民权路98号14楼
电话:(02)8667-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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