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1
T. ROWE PRICE Retirement Plan Services,INC。
预先核准的定义缴款计划
基本计划15号文件
©2020 Document Agility,Inc。
目 录
| 序言 |
1 | |||||
| 第一条定义及解释 |
1 | |||||
| 1.1 |
P局域网D埃菲尼奥斯 | 1 | ||||
| 1.2 |
I网传 | 17 | ||||
| 第二条服务 |
17 | |||||
| 2.1 |
S特殊D埃菲尼奥斯 | 17 | ||||
| 2.2 |
C重新调整 的H我们的 的SERVICE | 17 | ||||
| 2.3 |
H我们的 的SERVICEE法定人数 | 18 | ||||
| 2.4 |
L模仿 上C重新调整 的H我们的 的SERVICE | 19 | ||||
| 2.5 |
DEPARTMENT 的L美国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规则 | 19 | ||||
| 2.6 |
C重新调整 的“CONTINUOUSSERVICE” | 19 | ||||
| 2.7 |
C重新调整E责任SERVICE | 19 | ||||
| 2.8 |
C重新调整VESTINGSERVICE | 20 | ||||
| 2.9 |
E排挤 的VESTINGSERVICEC已完成F奥洛温 ABREAK 为D消除V埃斯特德INTEREST 在PRIORACCRUEDBENEFIT | 20 | ||||
| 2.10 |
C重新调整 的H我们的 的SERVICE 与RESPECT 至S霍特C运算P埃里奥斯 | 20 | ||||
| 2.11 |
C绞刑 的SERVICEC重新调整METHOD | 21 | ||||
| 第三条资格 |
21 | |||||
| 3.1 |
E责任 | 21 | ||||
| 3.2 |
T游侠 的E就业 | 21 | ||||
| 3.3 |
R就业 | 21 | ||||
| 3.4 |
N认证C持续不断NEWE轻巧E雇员 | 22 | ||||
| 3.5 |
效果和持续时间 | 22 | ||||
| 3.6 |
WAIVEROFP文章 | 22 | ||||
| 第四条401(k)款 |
23 | |||||
| 4.1 |
401(K)c作品 | 23 | ||||
| 4.2 |
ROTH401(k)c作品 | 23 | ||||
| 4.3 |
S特殊BONUS/c遗漏ELECTION | 24 | ||||
| 4.4 |
TRUE-UP401(k)c作品 | 24 | ||||
| 4.5 |
C奥宾内德LIMIT 上401(k)和AFTER-TAXC作品 | 24 | ||||
| 4.6 |
CATCH-向上401(K)c作品 | 24 | ||||
| 4.7 |
A承诺 至R教育A优化论 | 25 | ||||
| 4.8 |
SUSPENSION 的401(k)c作品 | 25 | ||||
| 4.9 |
R假设 的401(k)c作品 | 25 | ||||
| 4.10 |
A绝缘体C奥崔布图A牧场(ACA) | 25 | ||||
| 4.11 |
A绝缘体E比额表PROVISIONS | 26 | ||||
| 4.12 |
NOTICE 的ACA或A绝缘体E比额表PROVISIONS | 26 | ||||
| 4.13 |
A严格的E讲座UNDERACA或A绝缘体E比额表PROVISIONS | 27 | ||||
| 4.14 |
A绝缘体E比额表 为E雇员ELECTING OUT 的QACA | 27 | ||||
| 4.15 |
C作品LIMITED 至E有效可用补偿 | 28 | ||||
| 4.16 |
D伊莱弗里 的401(k)c作品 | 28 | ||||
| 4.17 |
VESTING 的401(k)c作品 | 28 | ||||
| 第五条税后和展期缴款 |
28 | |||||
| 5.1 |
AFTER-TAXC作品 | 28 | ||||
| 5.2 |
C奥宾内德LIMIT 上401(k)和AFTER-TAXC作品 | 28 | ||||
| 5.3 |
A承诺 至PAYROLLW持有A优化论 | 29 | ||||
i
| 5.4 |
SUSPENSION 的AFTER-TAXC作品 由PAYROLLW持有 | 29 | ||||
| 5.5 |
R假设 的AFTER-TAXC作品 由PAYROLLW持有 | 29 | ||||
| 5.6 |
D伊莱弗里 的AFTER-TAXC作品 | 29 | ||||
| 5.7 |
PRIOR/tRANSERREDAFTER-TAXC作品 | 29 | ||||
| 5.8 |
SEPARATEA计票 为AFTER-TAXC作品 | 29 | ||||
| 5.9 |
R奥洛弗C作品 | 30 | ||||
| 5.10 |
IN-P局域网ROTHR奥洛弗C作品 | 30 | ||||
| 5.11 |
S特殊RULESA适用 至D指定ROTHR奥洛弗C奥崔布图 或IN-P局域网ROTHR奥洛弗C奥崔布图 | 31 | ||||
| 5.12 |
SEPARATEA计票 为AFTER-TAXR奥洛弗C作品,d指定ROTHR奥洛弗C作品,和IN-P局域网ROTHR奥洛弗C作品 | 31 | ||||
| 5.13 |
VESTING 的AFTER-TAXC作品 和R奥洛弗C作品 | 32 | ||||
| 5.14 |
ALLOCATION 的AFTER-TAX 和PRE-TAXA山 为R奥洛弗PURPOSES | 32 | ||||
| 第六条雇主捐款 |
33 | |||||
| 6.1 |
C奥崔布图P埃里奥德 | 33 | ||||
| 6.2 |
A山 和ALLOCATION 的STANDARDN独角C作品 | 33 | ||||
| 6.3 |
A山 和ALLOCATION 的ADDITIONALDISCRETIONARYN独角C作品 | 36 | ||||
| 6.4 |
QUALIFIEDN独角C作品 | 36 | ||||
| 6.5 |
ADDITIONAL,dISCRETIONARYQUALIFIEDN独角C作品 | 37 | ||||
| 6.6 |
R埃古拉尔M附着C作品 | 37 | ||||
| 6.7 |
ADDITIONALDISCRETIONARYM附着C作品 | 38 | ||||
| 6.8 |
TRUE-UPM附着C作品 | 38 | ||||
| 6.9 |
QUALIFIEDM附着C作品 | 39 | ||||
| 6.10 |
MAximumD奥拉尔A山 的DISCRETIONARYMATCH | 39 | ||||
| 6.11 |
N上-QACASAFEHARBORM附着C作品 | 40 | ||||
| 6.12 |
QACASAFEHARBORM附着C作品 | 40 | ||||
| 6.13 |
SAFEHARBORN独角C作品(QACA和N上-QACA) | 40 | ||||
| 6.14 |
V核证 的A山 的E雇主C作品BY 这P局域网S庞索尔 | 41 | ||||
| 6.15 |
P艾门特 的E雇主C作品 | 41 | ||||
| 6.16 |
ALLOCATIONR设备 | 41 | ||||
| 6.17 |
VESTING 的E雇主C作品 | 42 | ||||
| 6.18 |
ELECTION 的F奥默尔VESTINGS切杜勒 | 42 | ||||
| 6.19 |
PROFITSL模仿 | 42 | ||||
| 6.20 |
F奥菲特雷斯 至R教育E雇主C作品 | 42 | ||||
| 6.21 |
S特殊D埃菲尼奥斯F或TOP-HEAVYP兰斯 | 43 | ||||
| 6.22 |
A适用性 的TOP-HEAVYPROVISIONS | 44 | ||||
| 6.23 |
MINIMUME雇主C奥崔布图 在 ATOP-HEAVYP局域网 | 44 | ||||
| 6.24 |
ACCELERATedVESTING 在 ATOP-HEAVYP局域网 | 45 | ||||
| 6.25 |
E排挤 的C最终-b阿根廷E雇员 在 ATOP-HEAVYP局域网 | 45 | ||||
| 第七条对捐款的限制 |
45 | |||||
| 7.1 |
S特殊D埃菲尼奥斯 | 45 | ||||
| 7.2 |
CODESECTION402(G)lIMIT | 54 | ||||
| 7.3 |
D发行 的“eXCESSDEFERRALS” | 55 | ||||
| 7.4 |
L模仿 上401(K)c作品 的HIGHLYCOMPENSATEDE雇员–ADP 测试 | 55 | ||||
| 7.5 |
D淘汰 和ALLOCATION 的“eXCESSC作品”一MONGHIGHLYCOMPENSATEDE雇员 | 56 | ||||
| 7.6 |
T治疗 的EXCESS401(K)c作品 | 57 | ||||
| 7.7 |
L模仿 上M附着C作品ANDAFTER-TAXC作品 的HIGHLYCOMPENSATEDE雇员–一种CPT美东时间 | 58 | ||||
| 7.8 |
D淘汰ANDALLOCATIONOF“超额A格雷盖特C作品”一MONGHIGHLYCOMPENSATEDE雇员 | 59 | ||||
| 7.9 |
FORFEITUREORD发行OF“超额A格雷盖特C作品” | 60 | ||||
| 7.10 |
T治疗OFF欧菲特德M附着C作品 | 60 | ||||
| 7.11 |
D淘汰OFINCOMEORLOSS | 61 | ||||
二、
| 7.12 |
DEEMEDSATISFACTIONOFT他ADPT美东时间 | 61 | ||||
| 7.13 |
DEEMEDSATISFACTIONOFT他L模仿ONM附着C作品OFHIGHLYCOMPENSATEDE雇员 | 61 | ||||
| 7.14 |
NOTICER设备F或SAFEHARBORM附着C作品ANDSAFEHARBORN独角C作品 | 62 | ||||
| 7.15 |
CODESECTION415升模仿ONC重新调整OFC作品ANDF奥菲特雷斯 | 63 | ||||
| 7.16 |
A应用程序OFCODESECTION415升模仿W这里P艺术家ISC过度UNDERO那里QUALIFIEDDEFINEDC奥崔布图P局域网 | 64 | ||||
| 7.17 |
SCOPEOFL模仿 | 64 | ||||
| 第八条信托资金和账户 |
64 | |||||
| 8.1 |
G能源FUND | 64 | ||||
| 8.2 |
INVESTMENTFUNDS | 65 | ||||
| 8.3 |
LOANINVESTMENTFUND | 66 | ||||
| 8.4 |
E雇主S托克INVESTMENTFUND | 66 | ||||
| 8.5 |
INCOMEONT生锈 | 66 | ||||
| 8.6 |
ACCOUNTS | 66 | ||||
| 8.7 |
S瑞银-账户 | 67 | ||||
| 第九条人寿保险合同 |
67 | |||||
| 9.1 |
LIFEINSURANCECONTRACTS | 67 | ||||
| 9.2 |
P艾门特OFPREMIUMSANDD位置OFD艾维德 | 67 | ||||
| 9.3 |
OVerridingC昂迪汤斯ANDL模仿 | 67 | ||||
| 9.4 |
DEATHB能源 | 68 | ||||
| 9.5 |
O那里D发行情况;VESTING | 68 | ||||
| 9.6 |
SUSPENSIONOFFURTHerPURCHASesOFLIFEINSURANCECONTRACTS | 69 | ||||
| 第十条存款和出资投资 |
69 | |||||
| 10.1 |
FUTUREC奥崔布图INVESTMENTE讲座 | 69 | ||||
| 10.2 |
DEPOSITOFC作品 | 70 | ||||
| 10.3 |
ELECTIONTOTRANSFERBETWENFUNDS | 70 | ||||
| 10.4 |
404(C)p轮转 | 70 | ||||
| 10.5 |
DIVERSIFICATIONOFI资产INE雇主S托克 | 71 | ||||
| 第一条XI贷记和计价账户 |
72 | |||||
| 11.1 |
C重新调整ACCOUNTS | 72 | ||||
| 11.2 |
VALUINGACCOUNTS | 73 | ||||
| 11.3 |
P局域网V估值P勒索杜雷斯 | 73 | ||||
| 11.4 |
UNITA计票P精确化 | 73 | ||||
| 11.5 |
F原始性OFD淘汰赛 | 73 | ||||
| 11.6 |
N认证 | 73 | ||||
| 第十二条贷款 |
74 | |||||
| 12.1 |
A应用程序F或LOAN | 74 | ||||
| 12.2 |
C椭圆F或LOAN | 74 | ||||
| 12.3 |
R教育OFACCOUNTUPOND发行 | 74 | ||||
| 12.4 |
R设备TOP复仇A t可伸缩D发行 | 75 | ||||
| 12.5 |
ADMINISRATIONOFLOANINVESTMENTFUND | 76 | ||||
| 12.6 |
DEFAULT | 76 | ||||
| 12.7 |
DEEMEDD发行UNDERCODESECTION72(P) | 77 | ||||
| 12.8 |
T治疗OFOUTSTANDINGB天平OFLOANDEEMEDD已发行UNDERCODESECTION72(P) | 77 | ||||
| 12.9 |
PRIORLOANS | 77 | ||||
| 第十三条受雇时退出 |
77 | |||||
| 13.1 |
N上-辛苦了IN-服务WITHDRAWS | 77 | ||||
三、
| 13.2 |
WITHDRAWAL 的C作品SUBJECT 至D发行R勒令UNDERCODESECTION401(K)UPONDEEMEDS埃佛朗斯FROME就业DUE 至QUALIFIEDM非军事性SERVICE | 78 | ||||
| 13.3 |
QUALIFIEDRESERVISTWITHDRAWS 的401(K)c作品 | 78 | ||||
| 13.4 |
S特殊IN-SERVICEWITHDRAWS 的O那里C作品W希勒PERFORMingM非军事性SERVICE | 78 | ||||
| 13.5 |
O凡尔赛L模仿 上N上-HARDSHIPIN-SERVICEWITHDRAWS | 79 | ||||
| 13.6 |
HARDSHIPWITHDRAWS | 79 | ||||
| 13.7 |
HARDSHIPD淘汰 | 80 | ||||
| 13.8 |
SATISFACTION 的N安逸R设备 为HARDSHIPWITHDRAWS | 81 | ||||
| 13.9 |
C昂迪汤斯ANDL模仿ONHARDSHIPWITHDRAWS | 81 | ||||
| 13.10 |
ORDER 的WITHDRAWALFROM AP艺术家S瑞银-ACCOUNTS | 82 | ||||
| 13.11 |
P可转让WITHDRAWSUNDEREACA | 82 | ||||
| 第十四条终止雇用和定居日期 |
83 | |||||
| 14.1 |
T粉碎化 的E就业 和SETTLEMENTDATE | 83 | ||||
| 14.2 |
SEPARATEA计票 为N上-V埃斯特德A山 | 83 | ||||
| 14.3 |
D位置 的N上-V埃斯特德A山 | 83 | ||||
| 14.4 |
T治疗 的F欧菲特德A山 | 83 | ||||
| 14.5 |
R抵押贷款 的F欧菲特德A山 | 84 | ||||
| 第十五条分配 |
85 | |||||
| 15.1 |
D发行情况 至P艺术家 | 85 | ||||
| 15.2 |
S特殊IN-SERVICED发行情况 | 85 | ||||
| 15.3 |
P阿蒂亚尔D发行情况 | 85 | ||||
| 15.4 |
V奥伦塔里ELECTIVET游侠 | 85 | ||||
| 15.5 |
D发行情况 至B能源公司 | 85 | ||||
| 15.6 |
CODESECTION401(A)(9)r设备 | 86 | ||||
| 15.7 |
CASHOUTS 和P艺术家CONSENT | 90 | ||||
| 15.8 |
R平等COMMENCEMENT 的D发行 | 90 | ||||
| 15.9 |
R就业 的 AP艺术家 | 91 | ||||
| 15.10 |
R勒令 上ALIENATION | 91 | ||||
| 15.11 |
F敏性 的P艾门特 | 91 | ||||
| 15.12 |
I不适用性 至LOCATEPAyee | 92 | ||||
| 15.13 |
D发行P乌苏安特 至QUALIFIEDD奥美斯特R伊拉汤斯ORDERS | 92 | ||||
| 第十六条付款方式 |
93 | |||||
| 16.1 |
S特殊D埃菲尼奥斯 | 93 | ||||
| 16.2 |
FORM 的P艾门特 | 93 | ||||
| 16.3 |
MINIMUMR平等D发行情况 | 94 | ||||
| 16.4 |
C绞刑 的ELECTION | 94 | ||||
| 16.5 |
A绝缘体ANNUITYR设备 | 95 | ||||
| 16.6 |
QUALIFIEDP复职S乌尔维沃ANNUITYR设备 | 95 | ||||
| 16.7 |
DIRECTR奥洛弗 | 95 | ||||
| 16.8 |
NOTICER埃格丁FORM 的P艾门特 | 97 | ||||
| 16.9 |
R就业 | 98 | ||||
| 16.10 |
E限制 的OPTIONALFORM 的P艾门特 | 98 | ||||
| 16.11 |
QUALIFIEDL敏捷性ANNUITYCONTRACTS(QLAC) | 98 | ||||
| 第十七条受益人 |
99 | |||||
| 17.1 |
DESIGNATION 的B能源 | 99 | ||||
| 17.2 |
SPOUSALCONSENTR设备 | 99 | ||||
| 17.3 |
R进化论 的B能源DESIGNATIONUPONDIVORCE | 99 | ||||
| 第十八条行政 |
100 | |||||
| 18.1 |
A优越性 的T他P局域网S庞索尔 | 100 | ||||
| 18.2 |
DISCRETIONARYA优越性 | 100 | ||||
四、
| 18.3 |
ACTION 的T他P局域网S庞索尔 | 100 | ||||
| 18.4 |
C莱姆斯REviewPROCEDURE | 101 | ||||
| 18.5 |
S特殊RULESA适用 至C莱姆斯R细致入微 至INVESTMENTERRORS | 103 | ||||
| 18.6 |
E浩劫 的R紧急情况 和L模仿 上F伊林C艾维尔ACTION | 103 | ||||
| 18.7 |
G回合F或J助教REview | 103 | ||||
| 18.8 |
QUALIFIEDD奥美斯特R伊拉汤斯ORDERS | 103 | ||||
| 18.9 |
C矫正 的ERRONEOUSPAYMENTS 和OVerpayments | 103 | ||||
| 18.10 |
INDENIFICATION | 104 | ||||
| 18.11 |
P鲁登特M安STANDARD 的C是 | 104 | ||||
| 18.12 |
ACTIONSB印丁 | 104 | ||||
| 18.13 |
ARBITRATION | 104 | ||||
| 第十九条修改和终止 |
104 | |||||
| 19.1 |
AMENMENTBYP局域网P罗维德 | 104 | ||||
| 19.2 |
AMENMENTBYMASSS优比特 | 105 | ||||
| 19.3 |
AMENMENTBYP局域网S庞索尔 | 106 | ||||
| 19.4 |
L模仿 上AMENMENT | 106 | ||||
| 19.5 |
T粉碎化 | 107 | ||||
| 19.6 |
REORGANIZATION | 107 | ||||
| 19.7 |
WITHDRAWAL 的 安E雇主 | 108 | ||||
| 19.8 |
EFFECT 的FAILURE 至QUALIFYUNDERCODE | 108 | ||||
| 第二十条其他公司采用 |
108 | |||||
| 20.1 |
ADOPTIONBYO那里C欧姆帕尼斯 | 108 | ||||
| 20.2 |
E有成效P局域网PROVISIONS | 109 | ||||
| 20.3 |
A应用程序 的P局域网PROVISIONS 在MULTIPLEE雇主P兰斯 | 109 | ||||
| 第二十一条杂项规定 |
110 | |||||
| 21.1 |
NOC遗漏 作为 至E就业 | 110 | ||||
| 21.2 |
B能源 | 110 | ||||
| 21.3 |
NOG铀 | 110 | ||||
| 21.4 |
EXPENSES | 110 | ||||
| 21.5 |
P最近 | 110 | ||||
| 21.6 |
DUTY 至FURNISHINformation | 110 | ||||
| 21.7 |
M厄热,C巩固,或TRANSFER 的P局域网ASSETS | 110 | ||||
| 21.8 |
CONDIITION 上E雇主C作品 | 110 | ||||
| 21.9 |
RETURN 的C作品 至 安E雇主 | 111 | ||||
| 21.10 |
VALIDITY 的P局域网 | 111 | ||||
| 21.11 |
T生锈A格林美 | 111 | ||||
| 21.12 |
P艺术BOUND | 111 | ||||
| 21.13 |
A应用程序 的C埃尔泰恩P局域网PROVISIONS | 111 | ||||
| 21.14 |
M厄格德P兰斯 | 111 | ||||
| 21.15 |
S特殊RULESA适用 至P艺术家ABSENTDUE 至M非军事性SERVICE | 112 | ||||
| 21.16 |
D伊莱弗里 的CASHA山 | 113 | ||||
| 21.17 |
W里滕C注意事项 | 113 | ||||
| 21.18 |
DIRECTTRANSFER 的C作品 | 113 | ||||
| 21.19 |
TRANSERREDFUNDS | 114 | ||||
| 21.20 |
P局域网C矫正P勒索杜雷斯 | 114 | ||||
| 21.21 |
FROZENP兰斯 | 114 | ||||
| 21.22 |
D伊萨斯特RELIEFP奥利西 | 114 | ||||
| 21.23 |
LOSS 的PRE-批准P局域网S塔图斯 | 114 | ||||
| 21.24 |
ADOPTIONA格林美Parameters | 115 | ||||
| 21.25 |
P艺术家C认证 | 115 | ||||
v
序言
这是根据《收入程序2017-41》指南提交和批准的预先批准的确定缴款计划,可能会进行修订。该计划的提供者是T. Rowe Price Retirement Plan Services,Inc.,或其继任者。提供者已将本计划指定为基本计划15号文件。它旨在符合《守则》第401(a)节规定的资格。
计划发起人可以通过为每个计划执行一份完整的收养协议,采用一个或多个利润分享、货币购买养老金和/或401(k)计划。本节提及的文件,连同为持有本计划资产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托管协议,构成预先批准的界定缴款计划。其他雇主也可以通过填写计划发起人要求的任何文件,将本计划作为参与雇主。
预计这一预先批准的界定缴款计划可用于延续先前制定的计划。在此后续计划使用中,执行收养协议构成对原计划的修订。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 1.1 | 计划定义 |
如本文所用,以下单词和短语,当它们以如下大写的首字母出现时,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 (a) | “ACA”是指自动缴款安排,根据该安排,401(k)缴款将自动从符合条件的员工的薪酬中扣除,除非符合条件的员工另有明确选择。 |
| (b) | “账户”是指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以参与者的名义维持的、反映其对计划及其下维持的任何子账户的利益的账户。 |
| (c) | “额外酌情匹配供款”是指除收养协议规定的雇主定期匹配供款外,雇主自行决定向计划作出的任何匹配供款,但校准匹配供款或雇主定性为合格匹配供款的任何此类供款除外。 |
| (d) | “额外的可自由选择的非选择性缴款”是指在雇主的标准非选择性缴款之外,雇主自行决定对计划作出的任何非选择性缴款。 |
| (e) | “管理人”是指计划主办人,除非计划主办人指定另一人或多人担任计划主办人。计划发起人可以指定不同的人作为其委托人履行管理人的不同职能。 |
| (f) | “收养协议”是指由参与的雇主或计划发起人签署的单独协议,雇主或计划发起人根据该协议选择在计划下适用的可选条款。收养协议还可能描述某些强制性计划条款,这些条款在雇主未选择的情况下根据计划适用。如果(1)某项特征是一项可选条款并由雇主或计划发起人选出,或者(2)它是一项在收养协议中描述的强制性计划条款,则该特征根据收养协议“提供”。收养协议的规定是该计划的组成部分。 |
1
| (g) | “税后供款”是指参与者根据收养协议可能允许的或在本次修订和重述之前根据计划条款可能允许的任何税后雇员供款,或参与者向另一计划作出的任何税后雇员供款,其直接转入计划。 |
| (h) | “税后展期缴款”是指参与者展期缴款中归属于税后雇员缴款的任何部分。 |
| (一) | “基本计划文件”或“BPD”是指这份预先批准的界定缴款计划文件,符合美国国税局作为基本计划第15号文件的资格。 |
| (j) | 参与者的“受益人”是指在参与者在收到其在计划下的全部权益分配之前死亡的情况下,根据计划的规定有权根据本计划获得分配的一个或多个人。 |
| (k) | 参与者的“福利支付日期”是指(i)如果是通过购买年金支付的,则为支付该年金的第一个期间的第一天,或者(ii)如果是以任何其他形式支付,则为所有事件发生的第一天,使参与者有权获得其福利的支付。 |
| (l) | “资格服务中断”是指: |
| (1) | 如符合资格服务按服务时数入账,如领养协议所规定,雇员完成的任何“资格计算期”(如第2.1节所述),如符合资格服务一年需要1,000小时服务,则不超过(1),如符合资格服务一年需要500小时服务,或(2)如符合资格服务一年需要少于1,000小时服务,则为符合资格服务一年所需服务时数的1/2。尽管有上述规定,如雇主或相关雇主根据其统一休假政策事先授权,任何雇员不得仅因因疾病、裁员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缺勤而招致资格服务中断,如果其雇用在缺勤期间不得以其他方式终止。 |
| (2) | 如符合资格服务按照收养协议的规定按已过去的时间记入贷方,则自某人的遣散日期或其任何周年日开始的连续12个月期间,在此期间,该人未按第2.2(a)节的定义记入服务时间。尽管有上述规定,在确定正在休假的人是否招致资格服务中断时,适用以下特别规则: |
| (A) | 如该人因产假/陪产假缺席超过其离职日期一周年,则自其离职日期开始的连续12个月期间不构成资格服务中断。 |
| (b) | 如果该人因“FMLA假”而缺勤,并在此类“FMLA假”后重返雇主或相关雇主的工作岗位,则自其离职日期或因“FMLA假”而缺勤的任何连续12个月期间内,他不得招致资格服务中断。“FMLA假”是指根据1993年《家庭和医疗假法》批准的休假。 |
2
| (m) | “归属服务中断”是指: |
| (1) | 倘归属服务按服务时数入账,如领养协议所规定,雇员完成的任何“归属计算期”(定义见领养协议),如一年的归属服务需要1,000小时,则不超过(1)、500小时的服务或(2)如一年的归属服务需要少于1,000小时,则不超过归属服务一年所需服务时数的1/2。尽管有上述规定,如雇主或相关雇主根据其统一休假政策事先授权,任何雇员不得仅因因疾病、裁员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缺勤而导致归属服务中断,如果其在缺勤期间不得以其他方式终止其雇用。 |
| (2) | 如根据领养协议的规定,归属服务按已过去的时间入账,则自某人的遣散日期或其任何周年日开始的连续12个月期间,如第2.2(a)条所界定,该人未获记入服务时间。尽管有上述规定,以下特别规则适用于确定正在休假的人是否招致归属服务中断: |
| (A) | 如该人因产假/陪产假缺席超过其离职日期一周年,则自其离职日期开始的连续12个月期间不构成归属服务中断。 |
| (b) | 如果该人因“FMLA假”而缺席,并在此类“FMLA假”后重返雇主或相关雇主的工作岗位,则自其离职日期或因“FMLA假”而缺席的任何连续12个月期间内,不得招致归属服务中断。“FMLA假”是指根据1993年《家庭和医疗假法》批准的休假。 |
| (n) | “追赶401(k)缴款”是指根据第4.6节向计划作出的任何401(k)缴款,其超出适用的计划限额,并且是根据并旨在遵守《守则》第414(v)节作出的。追赶401(k)缴款可能包括税前401(k)缴款和/或罗斯401(k)缴款。 |
| (o) | “法典”指的是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该法典不时修订。对《守则》章节的提述包括该章节以及任何修订、补充或取代该章节的未来立法的任何类似章节或多个章节。 |
| (p) | “委员会”一词是指雇主可以建立的行政/咨询小组,雇主可以将作为管理人的某些职责委托给该小组。雇主可以选择为这种行政/咨询小组指定另一个名称。雇主可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委员加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不必是参与者或受益人,雇主的官员和董事也不被排除担任委员会成员。 |
| (q) | 参与者为确定计划下每个捐款来源的数额和分配而作出的“补偿”是指《收养协议》中为此类捐款来源定义的补偿,包括《收养协议》中为此类捐款来源指定的那些金额(如有),不包括《收养协议》中为此类捐款来源指定的那些金额(如有)。 |
如《收养协议》所规定,补偿的以下定义具有以下含义:
| (1) | W-2赔偿。《守则》第3401(a)条所界定的参与者的工资,在不考虑根据所从事的就业或服务的性质或地点限制工资中包含的补偿的任何规则的情况下确定,以及根据《守则》第6041(d)、6051(a)(3)和6052条要求其雇主向参与者提供书面陈述的作为受保雇员的服务而向其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通常称为W-2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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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W-2赔偿,少搬家费而已。《守则》第3401(a)条所界定的参与者的工资,在不考虑根据所从事的就业或服务的性质或地点限制工资中包含的补偿的任何规则的情况下确定,以及根据《守则》第6041(d)、6051(a)(3)和6052条要求其雇主向参与者提供书面陈述的作为受保雇员的服务而向其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通常称为W-2收入),不包括搬家费用。 |
| (3) | 扣留赔偿。代码第3401(a)节中定义的参与者的工资,支付给他的服务作为涵盖的雇员,将用于源头所得税预扣的目的,确定时不考虑根据所从事的就业或服务的性质或地点限制工资中包含的补偿的任何规则。 |
| (4) | 一般第415节赔偿。参与者的一般第415条补偿包括(i)他的工资、薪金、专业服务费用,以及在雇主作为受保雇员受雇过程中实际提供的个人服务所收到的所有其他金额(不考虑这些金额是否以现金支付),只要这些金额包括在毛收入中(或如果不是根据《守则》第125(a)、132(f)(4)、402(e)(3)、402(h)(1)(b)、402(k)或457(b)条规定的参与者的选举或被视为选举而收到并包括在毛收入中,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佣金,根据《财务条例》第1.62-2(c)节中所述的利润、保险费佣金、小费、奖金、附加福利、报销或其他费用津贴的百分比对服务进行补偿,(ii)如果参与者是《守则》第401(c)(1)节所指的雇员,则按照《守则》第401(c)(2)节及其下发布的条例中所述的参与者的赚取收入,(iii)《守则》第104(a)(3)、105(a)或105(h)节中所述的金额,但仅限于此类金额包含在参与者的总收入中,(iv)雇主根据《守则》第217条支付或偿还参与者所招致的搬迁费用的金额,但仅限于合理地认为该金额不可由参与者扣除的范围内,(v)雇主授予参与者的非法定期权(法定期权以外的期权,定义见财政部条例第1.421-1(b)节)的价值,但仅限于该期权的价值包括在参与者所授予的纳税年度的毛收入中的范围内,(vi)在作出《守则》第83(b)条所述的选择时,可列入参加者毛收入的金额,以及(vii)根据《守则》第409A条或第457(f)(1)(a)条的规则可列入参加者毛收入的金额,或由于该金额是由参加者建设性地收到的。一般第415条补偿不包括(a)缴款(不包括《守则》第402(e)(3)、408(k)(6)、408(p)(2)(a)(i)或457(b)条所述的选择性缴款)由参与者的雇主向递延补偿计划(包括《守则》第408(k)条所述的简化雇员养老金或《守则》第408(p)条所述的简单退休账户)作出的缴款,无论是否合格,只要在对该计划适用《守则》第415条的限制之前,缴款不包括在缴款的纳税年度的参与者的总收入中,(b)来自递延补偿计划的任何分配,无论是否合格,(除当年根据无资金准备的非合格计划收到的金额外,此类金额包含在参与者的总收入中),(c)因行使非合格期权而实现的金额,或当参与者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或其他财产成为可自由转让或不再面临重大没收风险时,(d)从根据合格股票期权获得的股票的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中收到的金额,(e)获得特殊税收优惠的任何其他金额,例如团体定期人寿保险的保费(但仅限于保费不包括在参与者的毛收入中,并且不是《守则》第125条所述的减薪金额),以及(f)与上述(a)至(e)中所列项目类似的其他项目。 |
| (5) | 修改第415节赔偿。参与者修改后的第415条补偿包括其工资、薪金、专业服务费用,以及在雇主作为受保雇员受雇过程中实际提供的个人服务收到的所有其他金额。经修订的第415条补偿不包括(i)缴款(选择性缴款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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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则》第402(e)(3)、408(k)(6)、408(p)(2)(a)(i)或457(b)节中所述,由参与者的雇主向递延补偿计划(包括《守则》第408(k)节中所述的简化雇员养老金或《守则》第408(p)节中所述的简单退休账户)作出,无论是否合格,只要在对该计划适用《守则》第415条的限制之前,缴款不包括在缴款的纳税年度的参与者的总收入中,(ii)递延补偿计划的任何分配,无论是否合格,(根据无资金提供的不合格年度计划此类金额包含在参与者的总收入中),(iii)通过行使a实现的金额不合格期权或当参与者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或其他财产成为可自由转让或不再面临被没收的重大风险时,(iv)从根据合格股票期权获得的股票的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中获得的金额,(v)任何其他获得特殊税收优惠的金额,例如团体定期人寿保险的保费(但仅限于保费不包括在参与者的总收入中,并且不是《守则》第125条所述的减薪金额),(vi)与上述(i)至(v)所列项目类似的其他项目。 |
| (6) | 基本工资。参保人基本工资是指其作为受保雇员在雇主受雇过程中实际提供的个人服务所获得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加班费、班次差价以及任何其他特殊补偿。 |
| (7) | 不包括非现金补偿的补偿总额。不包括非现金补偿的参与者的总补偿是指他的工资、薪金、专业服务费用,以及在雇主作为覆盖员工受雇过程中实际提供的个人服务收到的所有其他金额,但不以现金支付给参与者的任何此类金额除外。为此目的,本应以现金支付给参与者的金额,但由于参与者根据《守则》第125(a)、132(f)(4)、402(e)(3)、402(h)(1)(b)、402(k)或457(b)条的选举而未支付,则被视为已以现金支付给参与者。 |
| (8) | 正常工资率。参与者在任何时期的定期工资率是指参与者作为涵盖员工的服务在该时期的基本或定期工资率,基于适用于该参与者的小时薪级表、周薪或类似单位的基本或定期工资。 |
除非收养协议另有规定,参与者的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 (9) | 如果不是根据《守则》第125(a)、132(f)(4)、402(e)(3)、402(h)(1)(b)、402(k)或457(b)条规定的参与者的选举,本应收到并包括在参与者的应课税毛收入中的任何合格金额; |
| (10) | 在参与者离职后(定义见财政部条例第1.401(k)-1(d)(2)节,适用于包含现金或递延安排的计划,或定义见财政部条例第1.415(a)-1(f)(5)节,适用于不包含现金或递延安排的计划)支付给参与者的金额,但在(1)参与者离职发生的“时效年度”结束之前或(2)在此类离职后的21/2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前提是这些金额本应在受雇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者,并且是对参与者的服务或佣金、奖金或其他类似补偿的定期补偿,但仅限于如果该参与者的受雇仍在继续,这些金额本应包含在该参与者的补偿中; |
| (11) | 如果参与者不作为受保雇员受雇于军装服务(定义见美国法典第38章第43章),他的补偿将包括任何“军人差别工资”,如本协议所定义,他从雇主那里获得或有权获得。就本款而言,“军人差别工资”是指雇主在2008年12月31日之后向参与者支付的任何款项,涉及参与者在现役期间执行军装服务超过30天的期间,该期间代表参与者如果作为受保雇员继续受雇于雇主本应获得的全部或部分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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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任何自营职业者而言,任何时期的补偿是指其作为受保雇员的服务所获得的这段时期的收入调整为根据《守则》第414(s)条发布的条例相当于对非自营职业者的参与者的补偿。
在根据《守则》第402(g)节确定除选择性延期目的以外的所有目的的补偿时,参与者在计划年度的补偿将不超过200000美元,根据《守则》第401(a)(17)(b)节对生活费增加进行了调整。一个日历年度有效的生活费调整适用于自该日历年度开始或在该日历年度内的计划年度的年度补偿。如果在确定参与者当前计划年度的计划分配时使用了任何先前确定期间的补偿,则该先前确定期间的年度补偿受该先前确定期间有效的年度补偿限额的约束。计划年度连续不足12个月的,年度补偿限额按比例乘以分数,其分子为短计划年度的月数,分母为12。此外,如果一个缴费期是少于计划年度的期间,雇主可以选择按比例分配参与者在缴费期的补偿,方法是将年度补偿限额乘以一个分数,其分子是缴费期的天数、周数或月数,其分母是计划年度的天数、周数或月数。
| (r) | “供款期”是指收养协议中规定的计算期间,雇主的供款应根据该期间确定。 |
| (s) | “涵盖雇员”是指雇主的任何雇员,其属于符合收养协议规定的有资格参加该计划的雇员类别。如雇员因预期他将无法完成指定工时数目的服务而被排除在收养协议项下的涵盖雇员定义之外,则他应在首次满足以下两项要求之日成为本协议项下的涵盖雇员:(i)他已年满21岁,及(ii)他已在自他完成服务小时的第一个日期或自该日期后开始的任何计划年度开始的连续12个月期间内完成至少1,000小时的服务。根据前一句规定成为涵盖雇员的雇员,就第三条而言,应视为已转为受雇为涵盖雇员。 |
无论收养协议中的选择如何,任何已签署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文件承认其作为独立承包人身份但无权享受计划下福利的个人,或为雇主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个人,如果雇主未将其归类为雇员,且雇主未就其预扣所得税并向国内税务局提交W-2表格(或任何替代表格),即使该个人后来被裁定为雇主的雇员,也应被排除在有资格参加该计划的雇员类别之外,除非且直到雇主在未来的基础上将保险范围扩大至该个人。
| (t) | “指定Roth展期缴款”是指参与者展期缴款的任何部分,该部分通过直接向计划展期并可归属于指定的Roth缴款,如代码第402A节所述。指定的Roth展期贡献不包括计划内的Roth展期贡献。 |
| (u) | “残疾”一词是指参与者由于精神或身体状况可能导致死亡或预计将是长期和无限期的,因此不能再继续为其雇主服务。参与者只有在符合收养协议规定的标准时,才被视为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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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参与者的“境内合伙人”是指由管理人确定的与参与者保持境内合伙关系的人。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管理人应确定参与者与某人保持国内伙伴关系: |
| (1) | 参与者和参与者的伴侣(i)保持亲密的、承诺的相互关爱的关系,(ii)共享同一主要住所,(iii)同意负责彼此在关系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以及(iv)没有密切的血缘关系,否则他们之间的合法婚姻将仅因这种血缘关系而被禁止; |
| (2) | 参与者或参与者的伴侣均未与第三方结婚; |
| (3) | 参与者已向管理人提交书面通知,参与者随后未撤回或撤销该通知,确定该人为其境内合伙人; |
| (4) | 参与者和参与者的伴侣遵守了他们居住的政治分区为承认国内伴侣身份而施加的所有要求(如有)(例如声明或登记要求、关系持续时间要求、同居要求、与承担财务或合同义务有关的要求等);和 |
| (5) | 参与者的合伙人不否认其作为参与者国内合伙人的地位或声称是任何第三人的国内合伙人、配偶或受制于与任何第三人的民事结合。 |
除随后被撤回的任何此类声明外,参与者向确定个人为其国内合伙人的管理人提供的任何书面声明,应创建与此类声明一致的可反驳的推定。管理人可依赖此种推定,除非且直至索赔人向管理人提出相反证据,证明管理人确定明确且足以反驳此种推定。管理人没有责任查询任何此类声明的准确性、真实性或真实性,也没有责任确定参与者和参与者的合伙人是否遵守了他们所居住的政治分区的所有要求,任何相反的索赔人都有责任反驳这种遵守。
就计划中具体确定的目的而言,参与者的国内合伙人应与参与者的配偶同等对待。
| (w) | “EACA”是指满足代码第414(w)(3)节要求的自动缴款安排为合格的自动缴款安排。 |
| (x) | 雇员的“提前退休日期”是指其满足计划发起人在收养协议中规定的要求的日期(如有)。如果参与者在满足提前退休的年龄要求之前离职,但已满足服务要求,则该参与者将有权在满足该年龄要求后选择提前退休福利。 |
| (y) | 个人的“所得收入”是指该计划所针对的行业或业务中的自营职业所得的净收益,对此,个人的个人服务是一个实质性的创收因素。净收益的确定将不考虑未计入总收入的项目以及可分配给此类项目的扣除额。净收益会因个人雇主对合格计划的供款而减少,但根据《守则》第404条,供款可予扣除。净收益应根据代码第164(f)条允许纳税人扣除的金额确定。 |
| (z) | 雇员的“合格服务”是指根据第二条的规定为确定其根据第三条可能要求参加计划的资格而记入其名下的一段或多段服务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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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A) | “合格员工”是指符合第三条参与计划资格要求的任何覆盖员工。合格雇员一词也是指收到故障安全分配的任何雇员(即使该雇员以前被排除在参与计划或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之外)和根据根据条例第1.401(a)(4)-11(g)节通过的纠正性修订收到分配的任何雇员。其他方面可排除的雇员是指就计划(或计划的组成部分)而言未满足《守则》第410(a)(1)(a)条规定的法定年龄和服务要求,且未达到其“假设”入职日期的合资格雇员,即计划(或计划的组成部分)使用《守则》第410(a)(1)(a)条规定的法定年龄和服务要求作为资格要求的日期,否则可排除的雇员将假设进入计划(或组成部分),不再被视为其他方面可排除的雇员。计划管理员在操作上可以应用任何测试选举,包括指定任何假设的入职日期,可根据《条例》或国内税务局发布的其他指南获得。 |
| (BB) | “雇员”是指雇主或相关雇主的任何普通法雇员;任何自营职业者;任何租赁雇员(根据《守则》第414(n)条的要求);根据《守则》第414(o)条被视为雇主或相关雇主的雇员的任何个人;任何被归类为独立承包商的个人,如果该个人当时或之后被任何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内税务局)出于任何其他目的认定为雇主的普通法雇员,劳工部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从雇主那里获得军人差别工资的任何个人;以及根据《守则》第3121(b)和(d)条被视为雇主雇员的任何其他个人。 |
| (CC) | “雇主”是指通过该计划向其雇员提供福利的任何实体。 |
| (dd) | “雇主供款”是指雇主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代表其合格雇员向该计划供款的金额(如有),并且合格雇员不得选择以现金形式收取。 |
| (ee) | 雇员的“雇佣开始日期”是指(i)他完成第2.2(a)条定义的服务小时的第一个日期,或(ii)如果雇员招致合格服务中断或归属服务中断(如适用),则在该合格服务中断或归属服务中断后的第一个日期,他再次完成第2.2(a)条定义的服务小时。 |
| (ff) | “入职日期”是指在收养协议中为每个供款来源指定的一个或多个日期,自该日期起,涵盖的雇员就该供款来源成为合资格雇员。 |
| (gg) | “ERISA”是指经不时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对ERISA某一节的提述包括该一节以及任何修订、补充或取代该一节的未来立法的任何类似一节或多节。 |
| (hh) | “401(k)供款”是指代表参与者向计划供款的任何金额,该金额该参与者可以选择以现金形式收取,但该参与者选择(肯定地)或如果收养协议包含一项ACA和/或自动升级条款,则根据ACA或自动年度升级条款,已根据第四条的规定作为税前401(k)供款或Roth401(k)供款向计划供款。 |
| (二) | “普通基金”是指由受托人按要求维持的信托基金,用于持有和管理信托的任何资产,而这些资产并未按照计划或信托协议的规定在任何单独的投资基金之间分配。信托全部资产在单独投资基金之间分配的,不得维持普通基金。 |
| (jj) | “高薪酬雇员”或“HCE”是指在计划年度内为雇主或任何相关雇主提供服务且(i)在计划年度或“回顾年度”的任何时间为5%所有者或(ii)从雇主处获得“415补偿”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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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雇主在“回顾年”期间超过根据《守则》第414(q)(1)(b)(i)条根据《守则》第415(d)条调整的有效美元金额(例如,2011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回顾年”为115,000美元),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则在“回顾年”的最高薪酬员工群体中。按“回眸年”支付薪酬排名,被覆盖员工若在前20%的员工中,则属于薪酬排名靠前的员工群体。115000美元的数额按《守则》第415(d)节规定的同一时间和相同方式进行调整,但基期为截至1996年9月30日的日历季度。
确定谁是本协议项下的高薪酬员工,包括确定最高薪酬群体中的员工人数和身份,应根据《守则》第414(q)节的规定及其下发布的规定进行。任何不符合高报酬员工定义的覆盖员工将被视为“非高报酬员工”(或“NHCE”)。
就本定义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 (1) | 雇员的“415补偿”是指他的“415补偿”,如收养协议中所定义。 |
| (2) | “回顾年”是指正在作出确定的适用计划年度之前的12个月期间,除非收养协议规定“回顾年”是在正在作出确定的适用计划年度之前的12个月期间内开始的日历年度。 |
| (千方) | 雇员的“服务时间”是指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可能记入其名下的每一小时(如有)。 |
| (ll) | “计划内Roth展期供款”是指参与者根据《守则》第402A(c)(4)条并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对计划下持有的金额作出的任何展期供款。 |
| (mm) | “投资受托人”是指负责计划下投资的受托人,包括(如适用)投资基金的选择和受托人的方向。除收养协议另有规定外,计划主办人为投资受托人。 |
| (nn) | “投资基金”是指计划或信托协议中可能提供的由受托人维持的任何单独的投资信托基金或由受托人维持的任何单独的投资基金,前提是该等基金下有参与人子账户,信托的资产可分配和单独投资于该基金。 |
| (oo) | “租赁雇员”是指根据“收件人”与任何其他人(“租赁组织”)之间的协议,在至少一年的时间内基本上全时为雇主或相关雇主(“收件人”)(“收件人”的雇员除外)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可排除的租赁雇员”除外),前提是此类服务是在“收件人”的主要指导或控制下提供的。“可排除的租赁雇员”是指“收款人”的任何租赁雇员,其(a)由“租赁组织”维持的货币购买养老金计划覆盖,该计划规定(i)代表计划中每个参与者的非综合雇主缴款至少相当于《守则》第415条及其下发布的法规所定义的10%,(ii)完全和立即归属,以及(iii)“租赁组织”的雇员立即参与,或(b)为“租赁组织”提供其几乎所有服务,或(c)在截至计划年度的4年期间内,其在每个计划年度从“租赁组织”获得的补偿低于1,000美元。尽管有上述规定,只有在租赁雇员不构成“受赠人”非高报酬劳动力的20%以上时,受赠人的租赁雇员才被视为“可排除的租赁雇员”。就本节而言,“租赁组织”向租赁雇员提供的可归属于为“接受者”提供的服务的供款或福利,应视为由“接受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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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 | “集体提交人”是指符合《收入程序2017-41》第4.04节和第10节要求的个人、事务所或组织,可能会被修订。Document Agility,Inc.是这项预先批准的定义贡献计划,基本计划第15号文件的批量提交者。 |
| (qq) | “匹配供款”是指雇主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因参与者对计划的401(k)供款或税后供款而向计划作出的任何供款,或者,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则为参与者根据《守则》第403(b)条或《守则》第457(b)条为其雇主维持的计划作出的减薪供款或雇员税后供款。匹配贡献包括定期匹配贡献、安全港匹配贡献、额外可自由支配匹配贡献、校准匹配贡献、合格匹配贡献。 |
| (rr) | “产假/陪产假缺勤”是指由于某人怀孕、该人的孩子出生、与该人收养孩子有关的与该人一起安置孩子,或在孩子出生或收养后立即照顾该人的孩子,该人不在雇主或相关雇主处工作。除非该人向管理人提供合理要求的及时信息,以证明缺勤是出于本款列举的目的之一,并确定可归因于该目的的缺勤天数,否则该人的缺勤不会被视为产假/陪产假缺勤。 |
| (ss) | “非选择性供款”是指雇主按照收养协议的规定向计划作出的任何供款,但不取决于参与者的“选择性供款”或“雇员供款”,这些术语在第7.1节中定义。非选择性缴款包括标准非选择性缴款,包括货币购买养老金计划要求的缴款和额外的可自由支配非选择性缴款。非选择性贡献不包括以下内容: |
| (1) | 安全港非选修贡献 |
| (2) | 合格的非选修贡献 |
| (TT) | “非QACA安全港匹配贡献”是指在收养协议中指定为此类且按照第六条规定对计划作出的符合《守则》第401(k)(12)(b)节要求的任何匹配贡献。 |
| (uu) | “非QACA安全港非选择性缴款”是指在收养协议中指定为此类的、并按照第六条规定向计划作出的符合《守则》第401(k)(12)(c)节要求的任何雇主缴款。 |
| (vv) | 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指其满足收养协议规定条件的日期。在货币购买养老金计划中,一项计划的正常退休年龄不能早于参与者所在行业合理代表的典型退休年龄。62岁以上的正常退休年龄视为满足这一要求。55岁以下的正常退休年龄被推定为不满足这一要求,除非服务部门确定事实和情况另有说明。55岁至62岁的正常退休年龄是否满足这一要求,要视事实和情况而定。 |
| (WW) | 雇员的“正常退休日期”是指雇员的正常退休年龄,除非收养协议另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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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 “意见函”一词是指美国国税局(IRS)就《守则》第401条、第403(a)条或第401条和第4975(e)(7)条规定的计划形式的资格向提供者或集体提交者发出的不可转让的书面声明。意见函不构成对相关信托或托管账户在代码第501(a)条下的豁免状态或劳工部(DOL)管理的Title I问题的裁决或决定。计划发起人一般可依赖计划的意见函作为证据,证明该计划仅在收入程序2017-41中规定的范围内符合《守则》第401节的规定,且前提是该雇主除了选择计划下提供的选项或在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修改外,没有修改计划。在某些其他情况下或就某些资格要求而言,雇主不得依赖意见函,这些要求已在就计划和收入程序发布的意见函中指明,并可能会被修订。 |
| (yy) | “参与者”是指满足第三条要求成为合资格雇员和/或在信托中拥有账户的任何人。 |
| (zz) | “计划”是指收养雇主通过执行收养协议,以本预先批准的界定供款计划的形式建立的计划,不时生效。 |
| (aaa) | “计划发起人”是指在收养协议中确定的发起计划的实体。 |
| (bbb) | “计划年度”是指收养协议中指定的期限。 |
| (CCC) | “预先批准的固定缴款计划”是指一种计划,其形式是美国国税局的有利意见信的主题。 |
| (DDD) | “现行工资法供款”是指根据现行工资法,雇主必须向该计划作出的任何供款。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受《戴维斯-培根法案》或任何其他联邦、州或市现行工资法约束的公共合同提供的服务,可能不受最低服务或最低年龄要求的限制,以使符合条件的雇员获得现行工资法缴款。现行工资法对该计划作出的贡献,无论净利润如何,都必须作出。 |
| (eee) | “现行工资法”是指任何联邦、州或市现行工资法或《戴维斯培根法案》,经修订,40 U.S.C.A.,第3141-3144、3146和3147(2002)条,其中要求雇主以不低于根据该法规或条例确定的工资率支付其在公共合同上工作的雇员的工资,该工资率为履行该合同的地理区域内可比类别工人的现行工资。 |
| (fff) | “前任雇主”是指根据《守则》成为雇主前身组织的任何公司。除非收养协议另有规定,只有在雇主维持该前身组织的计划的情况下,前身组织才应被视为该计划下的前身雇主。此外,前任雇主包括收养协议中列出的雇主(如有),用于收养协议中规定的目的。 |
| (ggg) | “税前401(k)缴款”是指根据《守则》第401(k)节,代表参与者向计划作出的任何401(k)缴款,在从计划中分配之前,不包括在参与者的应税总收入中。 |
| (hhh) | “先前匹配供款”是指参与者的雇主因参与者的“选择性供款”或“雇员供款”而作出的任何供款,这些术语在第7.1节中定义,要么(i)根据计划中不再有效的规定向计划作出,要么(ii)向另一计划作出,并从该其他计划直接转入计划(与分拆或计划合并有关)。先前的匹配贡献不包括先前的安全港贡献。 |
| (三) | “先前货币购买养老金计划供款”是指参与者的雇主(i)在符合货币购买养老金计划资格时向该计划作出的任何供款,或(ii)向符合货币购买养老金计划资格且从该其他计划直接转入该计划的另一计划作出的任何供款(与分拆或计划合并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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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jj) | “先前非选择性供款”是指参与者的雇主作出的任何供款,其不取决于参与者的“选择性供款”或“雇员供款”,这些术语在第7.1节中定义,并且是(i)根据计划中不再有效的规定向计划作出的或(ii)向另一计划作出的,并且是从该其他计划直接转移到该计划的(与分拆或计划合并有关)。 |
| (kKK) | “先前安全港贡献”是指任何安全港匹配贡献或安全港非选择性贡献,即(i)根据计划中不再有效的条款对计划作出的或(ii)对另一计划作出的且从该其他计划直接转移到该计划(与分拆或计划合并有关)的任何安全港匹配贡献或安全港非选择性贡献。 |
| (lll) | “利润”一词是指雇主根据编制其年度报表时惯常使用的会计程序和原则确定的雇主在任何计划年度或缴款期(如适用)的当期和累计净收益,但应在确定雇主当期和累计净收益之前考虑到以下任何一项: |
| (1) | 出售或交换资本资产或可折旧财产产生的任何收益或损失; |
| (2) | 联邦、州和市所得税、超额利润税以及对收入和利润征收的任何其他税;和 |
| (3) | 本计划或雇主雇员递延补偿的任何其他计划下的供款。 |
| (mm) | “提供者”一词是指任何实体(如适用,包括集体提交人),(1)在美国有一个既定的营业地点,在每个工作日都可以访问,以及(2)在IRS的意见函申请中向IRS表示其至少有15个雇主-客户,每个雇主-客户被合理预期将采用提供者相同的预先批准的界定缴款计划。通过提交预先批准的界定供款计划的意见函申请,提供者同意遵守收入程序2017-41规定的任何要求(可能会被修订),但有一项谅解,即不遵守可能会导致丧失提供此类预先批准的界定供款计划的资格,并撤销已向提供者发出的意见函。 |
| (nnn) | “QACA”是指满足代码第401(k)(13)节要求的自动贡献安排为合格的自动贡献安排。 |
| (ooo) | “QACA安全港匹配贡献”是指在收养协议中指定为此类并按照第六条规定对计划作出的符合代码第401(k)(13)(d)节要求的任何匹配贡献。 |
| (ppp) | “QACA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是指在收养协议中指定为此类并按照第六条规定对计划作出的符合《守则》第401(k)(13)(d)节要求的任何雇主供款。 |
| (qqq) | “合格联合和遗属年金”是指根据《守则》第401(a)(11)条发布的法规所定义的在计划下最早退休年龄支付的即时年金,即(i)在参与者未结婚的情况下在参与者的一生中支付,或(ii)在参与者的配偶的一生中支付的遗属年金至少等于参与者及其配偶在共同生活期间支付的年金金额的50%,但不超过100%(如果参与者已婚)。符合条件的联合和遗属年金项下的参保人配偶,如与参保人在其福利支付日结婚的配偶不是同一配偶,则不得向该配偶支付遗属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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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rr) | “合格长寿年金合同”或“QLAC”是指在2014年7月2日或之后为该计划下的雇员利益从保险公司购买的年金合同,说明其成为QLAC的意图,并以其他方式满足条例第1.401(a)(9)-6节的所有要求。如果在2014年7月2日或之后,现有合同被交换为满足《规章》要求的合同,则新合同将被视为在交换日期购买,而交换为QLAC的合同的公平市场价值将被视为就QLAC支付的溢价。条例规定,要成为QLAC,年金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 (1) | 合约的溢价满足条例第1.401(a)(9)-6节(Q & A-17)(b)段的要求; |
| (2) | 合同规定,合同项下的分配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年金起始日开始,该起始日不迟于雇员85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第生日; |
| (3) | 合同规定,在合同项下的分配开始后,这些分配必须满足法规第1.401(a)(9)-6节的要求(年金支付在规定的开始日期或之前开始的要求除外); |
| (4) | 合同未提供任何减免利益、现金退保权或其他类似特征; |
| (5) | 除条例第1.401(a)(9)-6,Q & A-17节第(c)款所述福利外,在雇员死亡后不根据合同提供任何福利; |
| (6) | 当合同签发时,合同(或与该合同有关的附加条款或背书)声明该合同旨在成为QLAC;和 |
| (7) | 该合同不是《守则》第817条规定的可变合同、指数化合同或类似合同,除非专员在收入裁决、通知或其他指导中提供的范围内。 |
| (SSS) | “合格匹配供款”是指向本计划作出的任何匹配供款,或由雇主赞助的任何其他确定的供款计划,可能用于满足ADP测试、ACP测试或Top-Heavy最低分配要求,并且在分配到计划中参与者的账户时受制于代码第401(k)节的分配和不可没收性要求。如果在收养协议中当选,雇主可以选择将匹配供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视为合格的匹配供款。 |
| (ttt) | “合格非选择性供款”是指雇主向本计划作出的任何供款,或由雇主赞助的任何其他固定缴款计划,可能用于满足ADP测试、ACP测试或最重要的最低分配要求,并且在分配到计划中参与者的账户时受制于代码第401(k)节的分配和不可没收性要求。如果在收养协议中当选,雇主可以选择将非选择性供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视为合格的非选择性供款。 |
| (uuu) | “合格可选遗属年金”是指除第16.5(a)节中所述的“自动年金表格”之外,向参与者的未亡配偶提供相当于支付给参与者的金额的以下百分比的遗属年金的合格连带和遗属年金:(a)如果收养协议中指定的“自动年金表格”提供的遗属年金低于应支付给参与者的金额的75%,则合格可选遗属年金应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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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年金相当于应支付给参与者的金额的75%;或(b)如果收养协议中指定的“自动年金表格”提供的遗属年金是应支付给参与者的金额的75%或以上,合格的可选遗属年金应提供相当于应支付给参与者的金额的50%的遗属年金。 |
| (vvv) | “合格退休前遗属年金”是指参加人未亡配偶在其给付福利日之前死亡的,可支付给参加人未亡配偶终身的年金。 |
| (www) | “合格自愿雇员供款(QVEC)”是指参与者在1987年1月1日之前根据《守则》规定作出的任何自愿的、可扣除的雇员供款,这些规定已不再有效。 |
| (xxx) | “定期匹配供款”是指按收养协议规定的费率向计划提供的任何匹配供款,但以下情况除外: |
| (1) | 额外的酌情匹配贡献。 |
| (2) | a true-up matching contribution。 |
| (3) | a安全港匹配贡献。 |
| (4) | a合格的匹配贡献。 |
| (yyy) | “相关雇主”是指将根据《守则》第414条为相关目的与雇主合并的任何公司或企业,包括《守则》第414(m)条下的关联服务集团的成员、《守则》第414(b)条下的受控公司集团,或《守则》第414(c)条下共同控制的行业或企业集团,而采用雇主是其成员,以及根据《守则》第414(o)条要求与雇主合并的任何其他实体。 |
| (zzz) | 参与者的“规定起始日期”是指以下内容: |
| (1)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当选,规定的开始日期是指参与者年满701/2的日历年的次年4月1日。 |
| (2)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当选,规定的起始日期是指以下内容: |
| (A) | 对于不是“5%拥有人”的参与者,在发生该事件的日历年的下一个日历年的4月1日,以参与者(i)达到701/2岁或(ii)结算日中较晚者为准 |
| (b) | 对于“5%所有者”的参与者,参与者年满701/2的日历年的4月1日。 |
如果参与者是《守则》第416(i)条所定义并根据《守则》第416条确定的5%所有者,但不考虑该计划是否属于头重脚轻的计划年度,则该参与者为“5%所有者”,该计划年度结束于参与者年满701/2岁的日历年度或在日历年度内。如果参与者就任何后续计划年度不再是《守则》第416(i)条所定义的5%所有者,则作为本协议项下“5%所有者”的参与者的规定起始日期不得重新确定。
| (aaaa) | “展期供款”是指根据收养协议可能允许的个人向计划作出的任何展期供款。 |
| (bbbb) | “Roth 401(k)缴款”是指代表参与者在2005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内作出的任何401(k)缴款,不可撤销地指定为根据并旨在遵守《守则》第402A条作出。Roth 401(k)缴款包含在参与者向计划缴款当年的应税总收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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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交建) | “安全港贡献”一词包括安全港匹配贡献、安全港非选项贡献、先前安全港贡献。 |
| (dddd) | “安全港匹配供款”是指第六条规定的任何雇主向该计划作出的非QACA安全港匹配供款或QACA安全港匹配供款。 |
| (eeee) | “安全港非选择性贡献”是指第六条规定的任何雇主向该计划作出的非QACA安全港非选择性贡献或QACA安全港非选择性贡献。 |
| (ffff) | “自雇个人”是指在该纳税年度从该计划所针对的贸易或业务中获得收入的任何个人,或者如果不是因为该贸易或业务在该纳税年度没有净利润,本应获得收入的个人。 |
| (ggggg) | 参与者的“结算日”是指参与者在计划下的权益根据第十五条变得可分配的日期。 |
| (hhhh) | 雇员的“离职日期”是指(i)其退休、死亡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与所有雇主和相关雇主的雇佣关系的日期,或(ii)其因任何其他原因缺席与所有雇主和相关雇主的工作期间的第一个日期的一周年,以较早者为准;但应适用以下特别规则: |
| (1) | 如果雇员因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而终止与所有雇主和相关雇主的雇佣关系或旷工,如果他符合1994年《制服服务就业和再就业权利法》规定的再就业权利,并且他在保留此种再就业权利的期限内返回与雇主或相关雇主一起工作,则不应招致解雇日期,但是,如果他在该期限内没有返回工作岗位,他的离职日期须为(i)他开始缺勤后一年的日期或(ii)他保留该再就业权利期间的最后一天中较早的日期。 |
| (2) | 如果雇员的产假/陪产假缺勤超过缺勤第一天的一周年,如果他在缺勤第一天的两周年之前返回工作岗位,则不得招致解雇日期,但如果他未在该期间内返回,则其解雇日期应为该产假/陪产假缺勤第一天的两周年。除收养协议另有规定外,本款规定仅适用于防止资格服务中断或归属服务中断的目的。 |
| (3) | 如领养协议有规定,如雇员的带薪休假超过该缺勤的第一天的一周年,如他在该缺勤的第一天的两周年之前返回工作,则不得招致解雇日期,但如他未在该期间内返回,则其解雇日期应为该带薪休假的第一天的一周年。 |
| (iii) | “单身终身年金”是指为参加人终身支付的年金。 |
| (jjjj) | 参与者的“配偶”是指根据婚姻起源地国家或国家的法律与参与者合法结婚的人,即使该婚姻在参与者居住地的国家或国家的法律中不被承认。自2013年6月26日起,配偶一词将适用于与同性个人结婚的参与者。此外,计划不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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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视为未能满足《守则》第401(a)条的要求,仅仅是因为它不承认同性2013年6月26日前或2013年9月16日前作为配偶参加人的配偶,如果只认同性参加人的配偶居住在承认同性婚姻。然而,自2013年9月13日起,一场婚姻同性个人必须得到承认,如果它是在法律授权结婚的州有效订立的,即使已婚夫妇的住所在一个不承认其有效性的州同性婚姻。 |
| (kkkk) | “标准非选择性贡献”是指根据第6.2节的规定作出的非选择性贡献。 |
| (llll) | “子账户”是指按第八条规定维持的参与者账户的任何个别子账户。 |
| (mmmm) | “转移供款”是指根据第21.18节规定的信托向信托转移,代表员工直接从另一合格计划转移到该计划的任何金额。 |
| (nnnn) | “调整匹配供款”是指在计划年度向计划作出的任何匹配供款,当与代表参与者在计划年度作出的定期匹配供款汇总时,将按照计划中规定的最高比率提供匹配供款,同时考虑到参与者在整个计划年度有资格进行匹配的供款及其在整个计划年度的补偿。 |
| (oooo) | “信托”是指受托人在信托协议项下维持的信托、年金合同或保险合同。 |
| (pppp) | “信托协议”是指计划发起人与受托人之间就计划资产的持有、投资和再投资订立的任何单独协议或协议,连同对其的所有修订,并应包括为资产的投资确立年金或保险合同(人寿、健康或意外、财产、伤亡或责任保险合同除外)的任何协议,前提是该合同除不是信托的事实外,将构成《守则》第401条规定的合格信托。信托协议的所有条款必须适用于该信托的所有收养雇主。信托协议必须在与本计划分开的文件中。 |
| (qqqq) | “受托人”是指受托人或当时应被指定、符合资格并根据信托协议行事的任何继任受托人。除ERISA第405(c)(3)条定义的受托人责任外,计划发起人可指定一个或多个受托人以外的人履行受托人在计划下的任何责任,除ERISA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对该人履行该责任承担责任。受托人一词应包括信托协议中可能规定的受托人的任何转授。 |
| (rrrr) | “信托基金”是指受托人在信托下维持的任何基金。 |
| (ssss) | “估值日”是指为对普通基金和每个投资基金进行估值并调整其下的账户和子账户而指定的一个或多个日期,这些日期对于普通基金、每个投资基金、账户或子账户而言不必是统一的。估值日期必须发生在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然而,管理人可能会更频繁地对普通基金或任何投资基金进行估值,包括但不限于每半年、每季度、每月或计划下的证券交易所开放营业的每一天。 |
| (tttt) | 雇员的“归属服务”是指根据第二条的规定为确定其雇主供款子账户的既得利益而记入其名下的一段或多段服务期间,如果雇主供款是根据第六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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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释义 |
在上下文要求的情况下,每个定义术语的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形式应包括其任何其他形式。凡在此处使用,男性代词应在适用时包括女性或性别中立(反之亦然),单数应包括复数,复数应包括单数。
第二条
服务
| 2.1 | 特别定义 |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 (a) | 如《收养协议》对归属或资格服务中的任何一项规定了经过时间的计入,则雇员的“连续服务”是指按照本条规定记入其名下的连续服务。 |
| (b)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合格服务的服务小时数计入,“资格计算期”是指(i)自其受雇开始日期开始的连续12个月期间,以及(ii)自该日期的周年日开始的每个连续12个月期间,或者,如果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则自该日期之后开始的每个计划年度;但是,如果雇员的受雇开始日期在计划生效日期之前,则计划年度并不意味着自计划生效日期(如有)开始的任何短计划年度,但指计划生效日期前开始的任何连续12个月期间,如果该计划已生效,则本应为计划年度。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如果雇员在资格服务中断后返回积极就业,并且如果他先前在先前的“资格计算期”内完成了足够的服务时间以防止资格服务中断,则为确定其在此种返回后的资格服务年限,他的初始“资格计算期”应自其在资格服务中断后的就业开始日期开始。随后的“资格计算期”应基于该就业开始日期的周年纪念日,或者,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则应基于该日期之后开始的计划年份。
| (c)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归属服务的服务小时计入,“归属计算期”是指收养协议中规定的12个月期间。 |
| 2.2 | 服务时数的贷记 |
雇员应记入工时,用于:
| (a) | 他因在适用的计算期内为雇主、前任雇主或相关雇主履行职责而获得报酬或有权获得报酬的每一小时;但条件是,按溢价率补偿的小时数应被视为直通时间小时数。 |
| (b) | 在不违反第2.4节规定的情况下,雇主、前任雇主或相关雇主因休假、休假、生病、丧失工作能力(包括残疾)、下岗、陪审团职责、军事职责或请假而在一段时间内不履行职责(无论雇佣关系是否终止)而向其支付或有权获得付款的每一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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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如果他有资格根据1994年《制服服务就业和再就业权利法》获得再就业权利,并在他保留这种再就业权利的期间内返回与雇主或相关雇主一起工作,那么在他因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而旷工期间,他本应为雇主、前任雇主或相关雇主工作的每一小时;但是,前提是,根据本条(b)段及根据本条(c)段,同一服务时数不得记入贷方。 |
| (d) | 雇主、前任雇主或相关雇主判给或同意欠薪的每一小时,不论是否减轻损害;但根据本条(a)或(b)或(c)款(视属何情况而定)及根据本条(d)款不得将同一服务时数记入贷方;并进一步规定,就该(b)款所述期间判给或同意的欠薪的服务时数记入贷方应受其中和第2.4节规定的限制。 |
| (e) | 如领养协议就符合资格或归属服务订定工时贷记,仅为确定一名处于产假/陪产假缺勤状态的雇员是否在计算期内招致符合资格服务中断或归属服务中断,则服务时数应包括该人若不因该等产假/陪产假缺勤而本应贷记的工时,或如无法确定须记入贷方的实际时数,则须包括产妇/父亲缺勤的每一天所需的8小时服务;但不多于防止资格服务中断或归属服务中断所需的最低时数,须因任何产妇/父亲缺勤而记入贷方;但根据本款列入服务时数的任何时数,须记入缺勤开始的计算期,如该人否则会招致资格服务中断或归属服务中断在该计算期内,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至紧接其后的计算期。 |
| (f)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资格或归属服务的工时计入,仅用于确定他是否招致资格服务中断或归属服务中断的目的,他本应在根据1993年《家庭和医疗假法》批准的休假期间为雇主、前任雇主或相关雇主工作的每一小时;但是,前提是,如雇员在该假期后未能返回雇主或相关雇主受雇,则不得根据本款将服务时间记入贷方。 |
除就前任雇主另有具体规定或收养协议另有规定外,在该公司或企业成为相关雇主的日期之前,不得将服务时间记入受雇于该公司或企业的贷方。
| 2.3 | 服务等效小时数 |
尽管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如果雇主没有保存准确反映与雇员有关的实际服务时间的记录,雇主应按照本节所述的等效之一记入服务时间。此外,署长可针对所有雇员或针对一个或多个不同分类的雇员(前提是此类分类合理且可确定),根据本节所述的等效之一规定计入服务时数的规则。服务时间应以一致和不歧视的方式记入本协议项下。
根据本条,雇员可贷记以下款项:
| (a) | 他执行一小时服务的每一天的服务时间为10小时; |
| (b) | 他执行一小时服务的每一周的服务时间为45小时; |
| (c) | 每半个月发薪期间他执行一小时服务的95小时服务;或 |
| (d) | 他执行一小时服务的每个月的服务时间为190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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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服务时数记入贷方的限制 |
在适用第2.2(b)节的规定时,应适用以下规定:
| (a) | 一个人因一段期间未履行职责而直接或间接获得或有权获得付款的一个小时,如果是根据完全为遵守适用的工人赔偿、失业赔偿或残疾保险法而维持的计划支付或到期支付的,则不得记入其账下。 |
| (b) | 服务时数不得贷记仅用于偿还某人所发生的医疗或与医疗有关的费用的款项。 |
| (c) | 任何付款应被视为由雇主、前任雇主或相关雇主支付或应支付(i)不论该雇主是否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中包括)任何该等雇主向其供款或支付保费的信托基金或保险人支付或应支付或应支付,以及(ii)不论向该信托基金、保险人或其他实体作出或应支付的供款是否为特定人员的利益或代表合计的一组人员。 |
| (d) | 除《收养协议》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不超过501小时的服务记入某人因其不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一连续期间(无论该期间是否发生在单一计算期内)的贷方,除非因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而不履行职责,而该人保留第2.2(c)节规定的再就业权利。 |
| 2.5 | 劳动部规则 |
劳工部条例第2530.200b-2节(b)和(c)段所载的规则,涉及确定可归因于履行职责以外的原因的服务时间和将服务时间记入计算期,现以引用方式纳入该计划。
| 2.6 | “持续服务”的贷记 |
任何人的受雇开始日期与该受雇开始日期之后的下一个遣散日之间的期间的总和,应记入“持续服务”;但如雇员的遣散日发生,而该雇员在其缺勤的第一个日期或其遣散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连续12个月期间内有受雇开始日期,则他的遣散日与该受雇开始日期之间的期间,应记入“持续服务”。
| 2.7 | 贷记资格服务 |
资格服务应按以下规定记入贷方:
| (a) | 如领养协议规定将服务小时数记入合格服务,则雇员在其完成至少1,000小时服务的每个“资格计算期”,或领养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服务小时数,应记入一年的合格服务。如果收养协议规定“资格计算期”在计划年度发生变化,则在初始“资格计算期”和雇员初始“资格计算期”一周年之前开始的第一个计划年度中,被记入1000小时服务(或收养协议规定的其他服务小时数)的雇员,应记入2年的资格服务。 |
| (b)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合格服务的经过时间计入,雇员应被计入与其“持续服务”相等的合格服务。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合格服务应计算到最接近的一年的1/12,将雇员被记入“持续服务”的每个日历月或日历月的部分视为合格服务的1/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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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尽管有(a)或(b)款的规定(如适用),但在收养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如果雇员招致资格服务中断,则雇员在此种资格服务中断之前完成的资格服务应不予考虑。 |
| 2.8 | 贷记归属服务 |
归属服务应按以下规定记入贷方:
| (a) | 如领养协议规定将服务小时数记入归属服务,则雇员在其完成至少1,000小时服务的每个“归属计算期”,或领养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服务小时数,应记入一年的归属服务。 |
| (b)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合格服务的经过时间计入,则雇员应被计入与其“持续服务”相等的归属服务。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归属服务应计算到最接近的一年的1/12,将雇员被记入“持续服务”的每个日历月或日历月的部分视为归属服务的1/12年。 |
| (c) | 尽管有(a)或(b)款的规定(视情况而定),如在领养协议中有规定,则在确定雇员的归属服务时,应不考虑以下服务: |
| (1) | 雇员在计划原定生效日期前完成的服务。 |
| (2) | 雇员在年满18岁前完成的服务。 |
| (3) | 在收养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由雇员在归属服务中断前完成的服务。 |
| 2.9 | 在确定先前应计福利的既得权益中断后完成的归属服务的排除 |
尽管计划另有相反规定,如采纳协议有规定,雇员在归属服务中断后完成的归属服务,如其连续的归属服务中断次数为5次或以上,则不得包括在厘定其在归属服务中断前可归属于受雇的帐户的既得利益时。
| 2.10 | 关于较短计算期的服务时数的贷记 |
以下规定适用于任何较短计算期的计入服务时数:
| (a) | 就本条而言,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
| (1) | “旧计算期”是指紧接在计算期变化之前结束的任何计算期。 |
| (2) | “计算周期短”是指连续少于12个月的任何计算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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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尽管计划另有相反规定,任何人不得仅因该等“较短计算期”而招致资格服务中断或归属服务中断的“较短计算期”。 |
| (c) | 为确定计入雇员的合格服务年限,“资格计算期”不应包括“短计算期”,但应包括截至“短计算期”最后一天的连续12个月期间和截至“旧计算期”最后一天一周年的连续12个月期间;但条件是,就这些期间计入雇员的合格服务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
| (d) | 为确定将记入雇员名下的归属服务年限,“归属计算期”不应包括“短计算期”,但如果雇员在“短计算期”首日开始的连续12个月期间内至少完成了根据收养协议要求的一年归属服务小时数,则该雇员应在该连续12个月期间内记入归属服务年限。 |
| 2.11 | 服务贷记方式变更 |
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如果对该计划的修订或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另一合格计划所涵盖的就业的转移导致将资格和/或归属服务的贷记方法从服务时数法改为已过去的时间法或反之亦然,则资格和/或归属服务应根据财务条例第1.410(a)-7(f)(1)节记入受影响雇员的贷记。
第三条
资格
| 3.1 | 资格 |
如果这是对该计划的修订和重述,则在紧接重述生效日期之前就特定供款来源为合资格雇员的每名涵盖雇员应在该生效日期继续就该供款来源为合资格雇员。否则,在满足收养协议中的要求(如有)后,涵盖的雇员应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在适用的进入日期成为特定供款来源的合格雇员。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受《戴维斯-培根法案》或任何其他联邦、州或市现行工资法约束的公共合同提供的服务,可能不受符合条件的雇员领取现行工资缴款的最低服务或最低年龄要求的限制。
| 3.2 | 就业转移 |
如雇员直接从以受保雇员以外的身份受雇于雇主或与相关雇主而转为受雇于受保雇员,则该雇员须自其如此受雇之日起,或在其在受雇于雇主或相关雇主的整个期间内,如根据第3.1节的规定,其本应成为合资格雇员之日起,成为合资格雇员,以较后者为准。
| 3.3 | 再就业 |
终止与雇主及所有相关雇主的雇佣关系的人如被重新雇用为受保雇员,且如其在终止雇佣关系前曾是合资格雇员,则须在其重新雇用之日再次成为合资格雇员,除非计划适用合资格服务要求,而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该受保雇员的先前合资格服务被忽略。否则,应根据第3.1节确定被覆盖员工的参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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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该人在终止雇用前并非合资格雇员,但在终止雇用前已符合第3.1节的规定,则自(1)他重新受雇之日或(2)如果他继续受雇为受保雇员,则根据第3.1节的规定,他本应成为合资格雇员之日(以较后者为准)起,成为合资格雇员,除非该计划适用合资格服务规定,而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该受保雇员的先前合资格服务被忽略。如果仅因被覆盖雇员在重新就业时未完成一年的合格服务而根据收养协议无视被覆盖雇员的先前合格服务,则在完成该合格服务年度时,被覆盖雇员应追溯参加至上文第(1)或(2)条所述日期(如适用)。否则,应根据第3.1节确定被覆盖员工的参与资格。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终止与雇主和所有相关公司的雇佣关系并被雇主或相关公司重新雇用参与该计划的人的资格应根据第3.1节或第3.2节确定。
| 3.4 | 有关新入职合资格雇员的通知 |
每名雇主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署长,自任何日期起,已涵盖雇员成为合资格雇员。
| 3.5 | 效果和持续时间 |
一旦成为供款来源的合格雇员,受保雇员应有权就该来源作出或接受供款,但前提是雇主的供款符合任何适用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员工应受计划和信托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的约束。一个人只有在继续受雇为受保雇员的情况下,才能继续作为合格雇员。
| 3.6 | 放弃参与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当选,属于第3.1节规定的合资格雇员类别的雇员可根据以下规定选择放弃参与计划:
| (a) | 雇员可作出一次不可撤销的选择,以放弃参加该计划。然而,如果合资格雇员不是HCE且不太可能成为HCE,并且如果管理人确定此类豁免可能导致任何计划年度的计划未能满足《守则》第410(b)(1)(a)条或《守则》第410(b)(1)(b)和(c)条中的测试之一,则管理人可全权酌情选择不向一名或多名合资格雇员授予豁免。雇员放弃参与计划的选择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必须在雇员首次有资格参与雇主的任何计划之日或之前送达管理人。然而,尽管有上述规定,一旦雇员成为该计划的参与者,则不得作出任何放弃。如果这是对本计划的修订和重述,且未在收养协议中选择放弃参与,则所有先前的不可撤销的放弃将在该修订和重述的通过日期之后继续有效。 |
| (b) | 署长将提供根据本条作出选择所需的任何表格,其中可包括雇员配偶同意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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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401(k)捐款
| 4.1 | 401(k)捐款 |
如领养协议规定,自成为合资格雇员之日起生效,每名合资格雇员可根据管理人规定的规则,选择由其雇主按照领养协议的规定在每个发薪期代其缴纳401(k)缴款。符合条件的雇员的选举应包括其授权其雇主减少其报酬并在每个发薪期代表其缴纳401(k)缴款。作为401(k)供款从合资格雇员的补偿中扣留的金额应为指定的美元金额或补偿百分比,根据管理人规定的规则允许,不得超过收养协议中规定的最高供款金额。除非符合条件的员工需要缴纳ACA,否则如果符合条件的员工在他有资格参与的第一个入境日没有及时选择有401(k)计划供款,则应视为他选择了0%的减持,并且只能根据本条关于修订减持授权的规定更改该视为选择。
401(k)代表合格雇员的缴款应自收养协议规定的日期开始;但条件是,在任何情况下,合格雇员的减薪授权均不得早于(a)允许401(k)缴款的规定生效日期或(b)此类规定被采纳的日期中较晚的日期生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追溯采取降薪授权。401(k)缴款将构成适用的州法律目的的工资扣除授权。
| 4.2 | 罗斯401(k)捐款 |
如领养协议有规定,合资格雇员可根据管理人规定的规则,指定其401(k)缴款的一部分或全部(在管理人允许的情况下)被视为Roth401(k)缴款。任何此类指定必须在参与者的401(k)缴款所涉及的补偿可供合资格雇员使用之前作出,并应一直有效,直到合资格雇员按本条规定修改其选举。除收养协议中关于受ACA约束的合格员工的规定外,如果合格员工未肯定地指定其401(k)供款将被视为Roth401(k)供款,则其401(k)供款应被视为税前401(k)供款。
代表参与者向该计划作出的任何Roth401(k)缴款应分配给与此种缴款相关的单独的子账户。管理人应保持参与者的Roth401(k)分摊子账户中在从计划中分配时不征税的部分的记录。收益、损失以及其他贷项和费用应在参与者的Roth401(k)分款子账户和他在该计划下的其他子账户之间进行合理和一致的分配。不得将除Roth401(k)捐款和可适当归属的收益以外的任何金额记入参与者的Roth401(k)缴款子账户。尽管有上述规定,指定的罗斯展期缴款和计划中的罗斯展期缴款可分配给参与者的罗斯401(k)缴款子账户。
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在参与者的5个课税年参与期之后,如《守则》第402A(d)(2)(b)条所述,即根据《守则》第402A(d)(2)(a)条规定的合格分配,从参与者的Roth401(k)供款子账户作出的任何分配,均不应向参与者或其受益人课税。除第5.11节另有规定外,参与者的5个课税年参与期应从参与者首次向计划作出的未作为“超额递延”或“超额贡献”(因为这些术语分别在第7.1(l)和7.1(k)节中定义)分配的Roth401(k)缴款的课税年度的1月1日开始,并且不根据《守则》第414(w)节的规定作为允许的退出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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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特别奖金/佣金选举 |
如领养协议有规定,合资格雇员可授权特别减少其薪酬中可归因于任何雇主为计划年度支付的现金奖金和/或其佣金的部分。任何此类选举均受《收养协议》规定的限制。雇主可指定可获得特别削减授权的奖金;但条件是,此种指定应在统一和非歧视的基础上作出。
尽管本计划另有相反规定,如任何人在本应支付奖金或佣金的日期不再是受保雇员,则不得代其作出与该奖金或佣金有关的401(k)供款,而该人须收取其全部奖金或佣金(如有的话)的付款。
| 4.4 | 校准401(k)贡献 |
如果领养协议规定,计划年度的401(k)供款将低于整个计划年度领养协议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合格雇员,可授权(以统一和非歧视的方式)特别减少其在雇主指定的那些发薪期的薪酬,金额最高可达其在这些发薪期的薪酬的100%,前提是合格雇员在计划年度的401(k)供款总额不超过整个计划年度的领养协议允许的最高限额。
| 4.5 | 401(k)和税后缴款的合并限额 |
如领养协议有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代表合资格雇员就计划年度作出的401(k)供款,连同合资格雇员就计划年度作出的税后供款,均不得超过该合资格雇员就计划年度作出的补偿的领养协议所规定的百分比。
| 4.6 | 追赶401(k)贡献 |
如果领养协议中有规定,在纳税年度结束时年满或将年满50岁或以上的合资格雇员可以向该计划补缴401(k)缴款,但不得超过(i)根据守则第414(v)(2)(b)(i)条对该纳税年度有效的美元限额(2012年为5,500美元)或(ii)领养协议规定的缴款限额(如有),但此种缴款限额允许合资格雇员作出不少于此种合资格雇员报酬的75%的401(k)缴款。不适用于追赶401(k)缴款的其他适用限额包括:(1)除上文第(ii)条规定外,收养协议中所述的缴款限额;(2)第7.2节中所述的《守则》第402(g)条下对401(k)缴款的美元限制;(3)第7.15节中所述的《守则》第415条下有效的“年度追加”限制;以及(4)第7.4节中所述的《守则》第401(k)(3)条下对高报酬雇员的401(k)缴款的限制。
如果收养协议中所述补偿限额的百分比或第7.4节中所述的行政限额(如适用)在计划年度内发生变化,为确定发生变化的计划年度的追赶401(k)缴款的目的,该限额应根据管理人确定的以下方法之一确定:
| (a) | 限额应为计划年度各部分适用于合资格雇员的限额的美元金额之和。 |
| (b) | 限额为计划年度符合条件的职工薪酬乘以百分比限额时间加权平均数的乘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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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限额应为第7.1(r)节定义的合格员工“测试薪酬”乘以百分比限额的时间加权平均数的乘积。 |
| 4.7 | 减持授权的修订 |
符合条件的雇员可以按照管理人规定的方式,选择将其雇主代表其作为401(k)缴款缴纳的未来补偿金额进行更改,如果收养协议中规定了Roth401(k)缴款,则可以选择将其全部或部分401(k)缴款指定为税前缴款或Roth401(k)缴款。合资格雇员可于收养协议订明的日期修订其减持授权,方法是给予管理人可能订明的有关其当选的提前通知天数。符合条件的员工修改减持授权的,仅限于选择本条第四条另有规定允许的补偿金额。401(k)供款应由其雇主根据其适当修订的削减授权,从在该修订生效之日或之后支付给合资格雇员的补偿开始,代表该合资格雇员作出,直至根据该计划以其他方式更改或终止。
| 4.8 | 暂停401(k)缴款 |
正代其作出401(k)缴款的合资格雇员,可按署长订明的方式,选择随时暂停缴款,方法是按署长订明的日期提前通知其当选。任何此类自愿中止应在任何规定的通知期届满后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生效,并应一直有效,直至按下文所述恢复401(k)缴款。
| 4.9 | 恢复401(k)次捐款 |
自愿中止其401(k)缴款的合资格雇员,可按署长订明的方式,选择自更改缴款选举的采纳协议所规定的日期起恢复缴款,方法是按署长订明的提前数天通知其当选。尽管有上述规定,署长可规定最低暂停期限,但此种最低暂停期限应在一贯和非歧视性的基础上适用。
| 4.10 | 自动投稿安排(ACA) |
如果收养协议中规定了ACA,除非第4.13节另有规定,雇主应自动减少应付给受ACA约束的合格雇员的补偿,并代其按收养协议中规定的金额缴纳401(k)供款。401(k)按照本条规定的缴款,应按《收养协议》的规定,视为税前401(k)缴款或罗斯401(k)缴款。
代表合格员工的自动401(k)供款应按照收养协议的规定开始;但是,除非ACA是QACA或EACA,否则管理人可以规定一个拒绝期,在此期间,合格员工可以肯定地选择不参加ACA。在适用的情况下,在符合第4.11节自动递增规定的情况下,自动401(k)缴款应根据本节规定继续代表合格雇员,直到合格雇员肯定地选择按照第4.13节的规定改变其401(k)缴款的数额,暂停401(k)缴款,或在税前缴款和Roth401(k)缴款之间改变其对未来401(k)缴款的指定。根据EACA或QACA作出的自动401(k)贡献必须统一适用,并满足适用的代码第414(w)节和代码第401(k)(13)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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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 自动升级条款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除非第4.13节另有规定,雇主应自动增加其代表受自动升级条款约束且未进行401(k)缴款等于或大于收养协议中规定的最高自动缴款金额的每一名合格雇员的401(k)缴款金额。自收养协议规定的调整日期起,应以其他方式支付给符合自动升级条件的合格雇员的补偿应进一步减少必要的金额,以提供收养协议规定的增加,该金额应作为401(k)供款代表合格雇员缴纳。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额外401(k)缴款应视为税前401(k)缴款和/或Roth401(k)缴款,如《收养协议》所规定。
| 4.12 | ACA或自动升级规定的通知 |
管理人应向每一位正在或将受到ACA和/或自动提额规定约束的合资格员工提供一份通知,解释(i)为根据ACA和/或自动提额规定进行401(k)供款而自动减少其薪酬(包括此类减少的金额),(ii)合资格员工有权肯定地选择不同的减少金额或不减少,(iii)在合资格员工未进行投资选择的情况下,合资格员工的401(k)供款以及任何安全港供款(如适用)的投资方式,(iv)就EACA而言,合资格雇员有权根据第13.11条提款。通知应说明肯定地选择不作出401(k)缴款或以不同数额作出401(k)缴款的程序,以及可能作出这种选择的期间。
在QACA的情况下,通知还应包括满足第7.14节所述安全港通知要求所需的信息。
通知应当以普通合格职工计算理解的方式书写。雇主应在其补偿首先根据ACA和/或自动升级条款的规定进行减少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此类通知。在QACA或EACA的情况下,如果雇主在以下期限之一内提供此类通知,则视为满足了合理的时间要求,以适用的期限为准:
| (a) | 对于计划年度开始前90日为符合条件员工的员工,在计划年度开始前不超过90日开始至不少于30日结束的期间内;或 |
| (b) | 对于在该日期之后成为合资格雇员的雇员,在其成为合资格雇员之日前不超过90日开始并于该雇员成为合资格雇员之日结束的期间内;或 |
| (c) | 对于在上文(a)段指明的日期后成为合资格雇员的雇员,而在其成为合资格雇员的日期前,对其而言,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其成为合资格雇员的日期或之后,以及在包括其成为合资格雇员的日期在内的发薪期的发薪日期前提供通知是不可行的。 |
符合条件的雇员在收到本文所述通知后,应有一段合理的时间选择不自动代为缴纳401(k)缴款或以不同数额缴纳401(k)缴款。
如果ACA不是QACA,而是EACA,并且收养协议规定进行肯定性选择的员工被排除在EACA之外,那么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管理员无需向因做出肯定性选择不自动代表其进行401(k)供款或进行不同金额的401(k)供款而被排除在EACA之外的合格员工提供此处描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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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 | 根据ACA或自动升级条款进行肯定性选举 |
如第4.10节所述,受ACA约束的合格员工可以根据管理人规定的规则,通过肯定地选择(i)没有为其缴纳的401(k)供款或(ii)有为其缴纳的不同数额的401(k)供款,从ACA中选择退出。受第4.11节所述自动升级条款约束的合格雇员可以根据管理员规定的规则选择退出升级。如果该计划规定了Roth401(k)供款,任何此类符合条件的员工还可以肯定地指定将代其进行的401(k)供款被视为Roth401(k)供款和/或税前401(k)供款,而不是按照ACA或自动升级条款的规定。合资格雇员的肯定选举将于署长收到后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生效。为避免根据ACA缴纳401(k)供款或根据自动升级条款增加401(k)供款,管理人必须在第一个日期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收到符合条件的员工的肯定性选择401(k)供款,该日期是根据TERM0从其薪酬中扣留,或根据自动升级条款增加401(k)供款的日期。
根据本条作出的合资格雇员肯定选举应继续有效,直至该合资格雇员作出后续选举或直至该合资格雇员的肯定选举按收养协议的规定届满为止。
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如果一名合资格雇员的401(k)供款因该合资格雇员根据该计划的条款领取艰苦条件提款或正在无薪休假而被暂停,而收养协议并未规定合资格雇员的肯定性选择在该暂停时到期,则该合资格雇员在该暂停前作出的任何肯定性选择应在强制暂停期间结束时或在其恢复积极就业时(视情况而定)恢复。
如果符合条件的员工的肯定性选择到期,并且该符合条件的员工受到ACA和/或自动升级条款的约束,则应按照收养协议的规定代表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401(k)供款。
| 4.14 | 选择退出QACA的员工自动升级 |
如果领养协议规定在QACA下自动升级,并要求根据QACA已肯定地选择反对自动注册的合格员工出于自动升级而单独进行选择,则自动升级应适用于未肯定地选择反对的合格员工,具体如下:
| (a) | 如果合资格雇员在适用的调整日期没有作出任何401(k)供款,而收养协议要求缴款率为0%的雇员出于自动升级而单独作出选择,则从适用的调整日期开始,合资格雇员的补偿应减去收养协议中规定的该缺省期间的增加金额,该金额应作为401(k)供款代表合资格雇员作出。 |
| (b) | 如果合资格雇员在适用的调整日期以低于收养协议规定的最高违约百分比的金额进行401(k)供款,则合资格雇员的补偿应进一步减少该违约期间的收养协议规定的增加金额,该金额应作为额外的401(k)供款代表合资格雇员进行供款。 |
如果合资格雇员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根据QACA自动缴纳401(k)缴款,则应确定适用的违约期,假定自动缴款是在没有合资格雇员反对根据QACA自动注册的肯定性选择的情况下本应开始的日期开始向参与者缴纳的。401(k)按照本条缴纳的缴款,应按《收养协议》的规定,视为税前401(k)缴款和/或罗斯401(k)缴款。401(k)缴款应根据本节增加,直至符合条件的雇员肯定地选择退出自动升级或符合条件的雇员按收养协议规定的最高违约百分比进行401(k)缴款之日(以较早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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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5 | 仅限于有效可用补偿的缴款 |
尽管该计划或符合条件的雇员的减薪授权有任何其他规定,在任何情况下,401(k)缴款,包括追赶401(k)缴款,都不会在超过符合条件的雇员的“有效可用”补偿的发薪期内提供,或者,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第4.3节所述的特别奖金或佣金选举,则“有效可用”奖金或佣金。有效可用补偿是指在所有其他所需金额被扣留后剩余的补偿,例如预扣税款、根据《守则》第125条对自助餐厅计划的供款的预扣等。有效可用奖金是扣除所有其他所需金额后剩余的奖金金额。
| 4.16 | 交付401(k)次捐款 |
一旦某一数额在可以合理地与雇主资产分开的情况下本应支付给合格雇员的日期之后,每个雇主应安排以现金方式向受托人交付归属于这些数额的所有401(k)缴款。
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均不得在符合条件的雇员履行401(k)供款所涉及的服务的日期之前代表符合条件的雇员向受托人交付401(k)供款,除非此种预先供款是为了照顾善意的行政关注,且不是为了加速扣除的主要目的。
| 4.17 | 归属401(k)缴款 |
参与者在其401(k)分摊子账户中的既得利益在任何时候都应为100%。
第五条
税后和展期缴款
| 5.1 | 税后缴款 |
如领养协议规定,自成为合资格雇员之日起生效,每名合资格雇员可根据管理人规定的规则,选择按领养协议的规定向该计划作出税后供款。税后缴款可以通过工资代扣代缴和/或按照收养协议的规定通过向合格雇员的雇主交付现金金额的方式进行。然而,在任何情况下,合资格雇员就计划年度作出的税后供款均不得超过收养协议规定的最高限额(如有)。合资格雇员选择以工资代扣代缴的方式作出税后供款,可自其成为合资格雇员的入职日期起生效。符合条件的职工自取得参加资格的第一个入职日起未及时选择以工资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税后缴款的,视为选择不缴纳税后缴款,只能依据本条修改其工资代扣代缴授权的规定变更视为选择。
以工资代扣代缴的税后缴款应自收养协议规定的日期开始。
| 5.2 | 401(k)和税后缴款的合并限额 |
如领养协议有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合资格雇员就计划年度作出的税后供款,连同代表合资格雇员就计划年度作出的401(k)供款,均不得超过领养协议中规定的合资格雇员于计划年度的补偿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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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对工资预扣授权的修订 |
符合条件的雇员可以选择,按照管理人规定的方式,通过工资扣缴的方式,将其作为税后缴款向该计划供款的未来补偿金额进行变更。合资格雇员可于署长订明的日期,藉给予署长所要求的提前数天通知其当选,以修订其工资扣缴授权。合资格雇员更改其工资预扣授权,应限于选择根据收养协议另有许可的其补偿金额。税后缴款应代表该合资格雇员根据其适当修订的工资预扣授权作出,该授权自该修订生效之日或之后向该合资格雇员支付补偿开始,直至根据该计划以其他方式更改或终止。
| 5.4 | 以工资扣缴方式暂停税后缴款 |
以工资扣缴方式进行税后缴款的合资格雇员,可按管理人规定的方式,随时通过向其雇主发出管理人可能规定的提前天数通知,选择暂停缴款。任何该等自愿中止应自任何规定的通知期届满时或之后向该等合资格雇员支付补偿开始生效,并应一直有效,直至按以下规定恢复税后缴款。
| 5.5 | 以工资扣缴方式恢复税后缴款 |
符合资格的雇员如根据第5.4条以工资扣缴方式自愿中止其税后缴款,可按署长订明的方式,选择自署长订明的更改缴款选择日期起恢复缴款,方法是按署长所要求提前数天通知其当选。尽管有上述规定,署长仍可规定最低暂停期限,条件是这种最低暂停期限是在一致和非歧视性的基础上适用的。
| 5.6 | 交付税后捐款 |
在可合理地与雇主资产分离的某一金额或在合资格雇员将某一金额交付雇主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给合资格雇员的日期后,雇主应安排以现金方式向受托人交付归属于该金额的税后缴款。
| 5.7 | 先前/转移的税后缴款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该计划可能包括根据该计划的规定作出的、不再有效的或向另一计划作出并从该其他计划直接转入该计划的税后缴款的资产。
| 5.8 | 税后缴款单独核算 |
代表参与者向该计划作出或转移的任何税后缴款,应分配至就该等缴款而维持的单独分账户。管理人应保持参与者税后缴款子账户中在从计划中分配时不征税的部分的记录。收益、亏损及其他贷项和费用应在参与者的税后缴款子账户与其在计划下的其他子账户之间合理、一致地分配。除税后缴款和适当归属收益外,不得将任何金额记入参与人税后缴款子账户。尽管有上述规定,税后滚存缴款可分配给参与者的税后缴款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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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展期贡献 |
如果并在收养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有资格领取或领取《守则》第402(c)(4)条所指的“合格展期分配”的受保雇员或其他个人,或根据《守则》第408(d)(3)条和收养协议的规定有资格向计划展期的个人退休账户或年金的分配,可选择向计划提供展期供款。管理人应要求进行展期供款的个人向其提供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信息,以表明他有权将这种分配展期至合格的退休计划。作出展期供款的个人证明所提供的金额有资格转入计划的证明,应是个人有权将该金额转入计划的确凿证据。个人应通过向受托人交付或促使向受托人交付现金和/或(如采纳协议中规定)构成展期出资的本票的方式向计划作出展期出资。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参与者展期”,任何对先前已分配给他的金额进行展期供款的个人必须在收到“合格退休计划”的分配后60天内向受托人交付构成其展期供款的现金,除非适用指南另有许可。这种交付必须按照管理人规定的方式进行。
如果计划接受期票展期,则该贷款应继续按照该票据的规定管理,而不是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管理。
如果收养协议允许没有其他资格参与计划的个人向计划提供展期供款,则该个人应被视为其展期供款子账户的参与者,并应受计划和信托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管理人可以使用收入裁决2014-9的程序来确定潜在的展期供款是否对本计划有效,如果后来确定展期金额无效,则在确定后的合理时间内将展期金额加上任何应占收益分配给员工。
| 5.10 | 计划中的罗斯展期贡献 |
如果并在收养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参与者可以根据管理人规定的规则选择将该参与者账户中按照计划条款可以或不可以以其他方式分配的全部或任何既得部分展期,但归属于其Roth401(k)缴款或指定的Roth展期缴款的任何金额除外,作为计划内Roth展期缴款。如参与者依据本条作出选择,则其计划内Roth展期供款应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依据并有意遵守代码第402A条作出,其计划内Roth展期供款的非应税部分应计入其进行计划内Roth展期供款的纳税年度的毛收入。
计划内Roth展期可通过直接展期(如IRS通知2010-84和通知2013-74中所述)或在收养协议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向参与者分配资金来完成,参与者在分配之日起60天内将此类分配滚回同一计划中的指定Roth账户。可供转让的计划账户,以及对此类转让的任何限制,将按照收养协议中的选择。然而,在展期前拥有分配权的参与者可能不会通过计划内罗斯展期消除这一权利。该计划将保存必要的记录,以便正确报告根据本第5.10节转移的任何金额。计划内Roth展期的应税金额是参与者在分配中拥有的任何基础所减少的分配的公平市场价值。这笔金额将计入参与者的总收入。如果分配包括雇主证券,则公允市场价值包括《守则》第402(e)(4)条含义内的任何未实现净增值。如果一笔未偿还贷款在计划内罗斯展期中展期,包含在总收入中的金额包括贷款余额,但不会被视为用于更改任何贷款偿还时间表或创建新贷款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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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内Roth展期将不被视为为了获得与年金有关的配偶同意以及根据《守则》第401(a)(11)条或《守则》第411(d)(6)(b)(ii)条关于消除可选福利形式的规则所述的超过5,000美元的分配。
计划中的Roth展期将不会因提前分配而被征收10%的附加税,但是,任何参与者如果在展期当年1月1日开始的5年期间内从Roth展期账户获得分配,可能会被征收此类税。此外,计划内Roth展期不受代码第3405(c)节20%强制预扣的约束,尽管参与者可以选择增加工资预扣或进行估计税款支付以避免支付不足的罚款。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当选,计划内Roth展期可由受益人选出,前提是该受益人是未亡配偶,只有当他或她是配偶或前配偶时,才可由替代收款人选出。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参与者的未亡配偶或其配偶或作为合格家庭关系令下的替代收款人的前配偶应有权按照与参与者相同的条款进行计划内Roth展期供款。
| 5.11 | 适用于指定Roth展期供款或计划内Roth展期供款的特别规则 |
尽管计划中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在参与者的5个课税年参与期(如《守则》第402A(d)(2)(b)条所述,即《守则》第402A(d)(2)(a)条规定的合格分配)之后,从参与者的指定Roth供款子账户和/或计划内Roth展期供款子账户进行的任何分配,不得向参与者或其受益人课税。参加人5个纳税年度的参加期限,自发生下列情形最早的纳税年度的1月1日起算:
| (a) | 参与者首次向计划作出未作为“超额递延”或“超额贡献”(因为这些条款分别在第7.1(l)和第7.1(k)条中定义)且未根据《守则》第414(w)条的规定作为允许的退出退回的Roth 401(k)供款的日期; |
| (b) | 参与者首次对该计划作出指定的罗斯展期贡献的日期; |
| (c) | 如参与者直接从另一计划下的指定Roth账户向该计划作出指定Roth展期供款,则该参与者首次根据上述(a)段所述的其他计划向该指定Roth账户作出未分配或退回的供款的日期;或 |
| (d) | 参与者首次进行计划内Roth展期贡献的日期。 |
在管理指定的Roth展期供款时,受托人和管理人应有权依赖分配计划管理人的声明,该声明确定(i)涵盖的员工在展期金额中的基础,以及(ii)涵盖的员工在分配计划下的5个课税年参与期开始的日期。
| 5.12 | 将税后展期缴款、指定的罗斯展期缴款和计划中的罗斯展期缴款分开核算 |
在计划接受税后展期供款的范围内,受托人应将此类供款与其他展期供款分开核算。管理人应保持参与者的税后展期缴款子账户中从计划中分配时不征税的部分的记录。收益、亏损及其他贷项和费用应在参与者的税后展期缴款子账户与其在本计划下的其他子账户之间进行合理、一致的分配。除税后展期缴款和适当归属收益外,不得将任何金额记入参与者的税后展期缴款子账户。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第5.8节所规定,税后展期缴款可分配给参与者的税后缴款子账户并由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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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接受指定的Roth展期供款或计划内Roth展期供款的范围内,受托人应将这些金额与其他展期供款分开核算。管理人应保持参与者指定的Roth展期供款子账户和/或计划内Roth展期供款子账户中从计划中分配时不征税的部分的记录。收益、亏损以及其他贷项和费用应在参与者指定的Roth展期供款子账户和/或计划内Roth展期供款子账户及其在计划下的其他子账户之间进行合理、一致的分配。除指定的Roth展期缴款和/或计划内的Roth展期缴款和适当归属收益外,不得将任何其他金额记入参与者指定的Roth展期缴款子账户和/或计划内的Roth展期缴款子账户。尽管如此,根据第4.2节的规定,指定的Roth展期缴款和/或计划中的Roth展期缴款可分配给参与者的Roth401(k)缴款子账户并由其持有。
| 5.13 | 税后缴款和展期缴款的归属 |
参与者在其税后缴款子账户和展期缴款子账户中的既得利益应始终为100%。
| 5.14 | 为展期目的分配税后和税前金额 |
如果该计划允许/允许(或要求/要求)税后员工供款,那么根据2014-54号通知,对于2015年1月1日及之后进行的分配,适用以下规则;但是,对于2014年9月18日或之后但在2015年1月1日之前进行的分配,可以对代码节402(c)(2)最后一句(包括规则节1.402A-1,Q & A5(a)中描述的单独分配分配规则)进行合理解释,以便在向多个目的地进行的支付之间分配税后和税前金额:
| (a) | 计划在同一时间向接受者支付的所有福利付款(不考虑为便利计划管理而出现的合理延误造成的差异)被视为单一分配,而不考虑接受者是否指示将付款支付给单一目的地或多个目的地。 |
| (b) | 如果被视为一次分配的汇总支出的税前金额少于直接滚转到一个或多个合格退休计划的分配金额,则将整个税前金额分配给直接滚转的分配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展期给两个或更多的计划,那么接受者可以在这些计划中选择如何分配税前金额。要进行此项选择,收件人必须在直接展期时间之前将分配通知管理员。 |
| (c) | 如果一项分配中与总支出相关的税前金额等于或超过直接滚转到一个或多个合格退休计划的分配金额,则税前金额分配给直接滚转到直接滚转金额的分配部分(因此每次直接滚转完全由税前金额组成)。任何剩余的税前金额接下来将分配给任何60天展期(即不是直接展期的展期),直至60天展期的金额。如果剩余的税前金额少于60天展期的展期金额,则接收方可以在获得60天展期的计划中选择税前金额如何分配。 |
| (d) | 如果在将税前金额分配给直接展期和60天展期后,还有剩余的税前金额,则该金额包含在分销商的总收入中。如果转入合格退休计划的金额超过分配或分配给该计划的税前金额部分,则超出部分为税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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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雇主捐款
| 6.1 | 供款期限 |
计算雇主供款的供款期限应按收养协议规定。
| 6.2 | 标准非选择性捐款的数额和分配 |
如领养协议有此规定,雇主应根据领养协议的规定计算一个供款期的标准非选择性供款。标准非选择性缴款应在符合《收养协议》所述标准非选择性缴款分配要求的合格雇员中分配,并经《收养协议》规定的分配要求的任何例外情况加以修改,如果雇主必须使用交叉测试以满足《守则》第401(a)(4)条规定的非歧视要求,并选择使用《收养协议》中所述的最低分配网关,并经下文第6.2(b)(1)条规定的进一步修改。
每名该等合资格雇员的可分配份额应根据收养协议中规定的公式确定。施行本节规定,适用下列专门规则:
| (a) | 收养协议中规定了综合分配公式的,适用以下规定: |
| (1) | 如果标准非选择性供款金额根据分配公式以外的公式(例如利润分享计划中净利润的百分比)是任意或非任意的,则应按以下方式确定每名该等合资格雇员的可分配份额: |
| (A) | 如果领养协议没有规定,头重脚轻的分配将始终优先进行,而计划在进行分配的年份也不是头重脚轻的,则每一符合条件的雇员的可分配份额应等于(i)其在缴费期从雇主获得的补偿的统一百分比加上(ii)其在缴费期从雇主获得的“超额补偿”的单独的统一百分比;但是,前提是,“超额补偿”的百分比不得超过根据上述(i)分配的补偿百分比中的较低者,或根据代码第3111(a)条在计划年度开始时适用于雇主的、根据OASDI条款归属于养老保险的“适用百分比”或税率中的较高者。如领养协议就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作出规定,则代表合资格雇员作出的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可抵销根据上文第(i)条另有规定须向合资格雇员作出的分配。每个缴款期的“补偿”百分比和“超额补偿”分配给合格员工的百分比,应按照分配给合格员工的“超额补偿”百分比最大化的方式确定,但须遵守上述限制。 |
就本款(a)而言,“适用百分比”是指:
| (一) | 5.7%,“并轨水平”为社保应税工资基数或不高于计划年初有效的社保应税工资基数的20%的; |
| (二) | 4.3%,如果“一体化水平”至少为20%,但低于计划年初有效的社保应税工资基数的80%;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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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5.4%,若“一体化水平”至少为80%,但低于计划年初有效社保应税工资基数的100%。 |
| (b) | 如领养协议规定首重分配将始终优先进行,或如计划在进行分配的年度内首重分配,则该等合资格雇员的可分配份额应为: |
| (一) | 首先,按照他在缴费期内从雇主那里得到的补偿与所有这些符合条件的雇员的所有这些补偿的总和所承担的比例,确定他的补偿的一个百分比,不超过3%。 |
| (二) | 第二,如任何标准非选择性供款在按照(a)款分配给所有这些符合条件的雇员后仍有剩余,直至指定的限额,则按其在供款期内从雇主处获得的“超额补偿”承担的与所有这些符合条件的雇员的此类“超额补偿”总和的比例确定其在供款期内的“超额补偿”的百分比,不超过3%。如领养协议规定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则代表合资格雇员作出的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可抵销本款另有规定须向合资格雇员作出的分配。 |
| (三) | 第三,如任何标准非选择性供款在按照(b)款分配至指定限额后仍有剩余,则按其补偿与其供款期“超额补偿”之和的百分比,不超过“适用百分比”,按其补偿与其从雇主处获得的“超额补偿”之和与所有该等合资格雇员的该等补偿与“超额补偿”之和之和的比率确定。 |
| (四) | 第四,如在按照(c)款向所有该等合资格雇员作出分配后仍有任何标准非选择性供款,直至指定限额,则每名该等合资格雇员的可分配份额应按其在供款期内从雇主获得的补偿与所有该等合资格雇员的该等补偿总额所承担的比率。 |
就本款(b)而言,“适用百分比”是指:
| (五) | 2.7%,“并轨水平”为社保应税工资基数或不高于计划年初有效的社保应税工资基数的20%的; |
| (六) | 1.3%,如果“一体化水平”至少为20%,但低于计划年初有效的社保应税工资基数的80%;或者 |
| (七) | 2.4%,若“一体化水平”至少达到80%,但低于计划年初有效的社保应税工资基数的100%。 |
| (2) | 尽管有前款规定,如果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另一项合格计划,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国内税务局条例》第1.401(l)-5节的“总体允许差异限制”。如果截至计划年度结束时,每名符合条件的员工在计划年度内达到标准非选择性供款分配要求的“年度总差异分数”不超过1,则不得超过条例第1.401(l)-5(b)节的“年度总体允许差异限制”。如任何该等合资格雇员的“年度总差异分数”在任何计划年度将以其他方式超过1,则“年度总差异限制”应按照收养协议的规定予以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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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符合条件的雇员,均不得超过《美国国税局条例》第1.401(l)-5(c)节的“累计允许差异限制”。符合条件的员工“累计差异分数”不超过35的,不得超过“累计允许差异限制”。如果符合条件的雇员的“累计允许差异限制”会被超出,雇主在一个缴费期内作出的任何标准非选择性缴款应根据其全部报酬而不是根据其报酬和“超额报酬”分配给该符合条件的雇员。如果参与者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一年内没有根据设定受益或目标受益计划受益,则参与者没有累计允许的差异限制。 |
| (4) | 适用下列特别定义: |
| (A) | 合资格雇员的“累计允许差异分数”是根据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所有计划,归属于合资格雇员的总服务年限的合资格雇员的“年度总差异分数”之和。 |
| (b) | “超额补偿”是指超过“整合水平”的补偿;但前提是,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在供款期的第一天以外的日期,成为标准非选择性供款的合格雇员的涵盖雇员的“超额补偿”,指他的报酬超过(i)和(ii)的乘积,其中(i)是“整合水平”,(ii)是一个分数,其分子是供款期间内被覆盖雇员就标准非选择性供款成为合格雇员的月数,其分母为12。 |
| (c) | “一体化水平”是指计划年度开始时有效的社保应税工资基数,除非计划发起人在收养协议中规定了不同的一体化水平。 |
| (D) | 合资格雇员的“年度总差异分数”是根据国内税务局条例第1.401(l)-5(b)(3)至1.401(l)-5(b)(8)节确定的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所有合格计划下的合资格雇员的“年度差异分数”的总和,适用于在当前计划年度结束的计划年度。 |
| (b) | 如果计划必须进行交叉测试以满足财政部条例第1.401(a)(4)-2节,则应适用以下特别规定: |
| (1) | 如果收养协议中规定了年龄加权分配方法,则“等值应计率”是从符合条件的雇员的正常退休年龄(或当前年龄,如果年龄更大)开始的年度年金,以其补偿的百分比表示,该金额从雇主供款(匹配供款除外)和在供款期内分配给符合条件的雇员的没收金额中提供。 |
| (2) | 使用最小分配网关方法将满足网关要求。根据这一方法,每名不是高报酬雇员且(1)符合《收养协议》中所述标准非选择性缴款的分配要求(经收养协议中规定的分配要求的任何例外情况修改)或(ii)《计划》下的福利的合格雇员的分配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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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务条例所指的第1.410(b)-3款),例如,因为他有权获得分配,因为该计划是头重脚轻,不得低于其“415薪酬”(定义见第7.1(m)节)的5%,或低于最高分配率的高薪酬员工分配率的1/3。 |
| (3) | 合资格雇员的“分配率”是指在一个缴款期内分配给合资格雇员的雇主缴款(匹配缴款除外)和没收的金额,以该缴款期内合资格雇员报酬的百分比表示。 |
| 6.3 | 额外可自由支配非选择性捐款的数额和分配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额外的可自由支配的非选择性供款,雇主在供款期内作出的任何额外可自由支配的非选择性供款应在符合《收养协议》所述额外可自由支配的非选择性供款分配要求的合格雇员之间分配,并经收养协议规定的分配要求的任何例外情况修改。每名该等合资格雇员的可分配份额应根据收养协议中规定的公式确定。
| 6.4 | 合格的非选修贡献 |
如果领养协议中有规定,雇主可以将其任何部分或全部非选择性供款重新定性为合格非选择性供款,条件是雇主指定为合格非选择性供款的金额不超过“QNEC限额”。重新定性为合格非选修贡献的金额,应与非选修贡献分开核算。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每个雇主应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为供款期的计划单独作出合格的非选择性供款。合格非选择性供款应在符合《收养协议》所述合格非选择性供款分配要求的合格雇员中分配,并经对《收养协议》规定的分配要求的任何例外情况进行修改,但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则不包括在供款期内属于高报酬雇员的任何此类合格雇员。符合条件的非选择性贡献应按收养协议的规定分配。
雇主不得使用故障安全合格非选择性贡献校正方法来满足其使用上一年测试方法的任何计划年度的ADP和/或ACP测试以满足此类测试。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 (a) | “QNEC限额”是指符合条件的员工在计划年度的“测试薪酬”(定义见第7.1(r)节)乘以5%或计划“代表性缴款率”的2倍中的较大者的乘积。“QNEC限制”将在分配合格的非选择性缴款时单独适用,这些缴款可能包括在计算合格员工的“递延百分比”(定义见第7.1(d)节)和他的“缴款百分比”(定义见第7.1(c)节)中。 |
尽管有上述规定,管理人视为合格非选择性缴款的任何代表合格雇员作出的现行工资法缴款,可在计算合格雇员的“递延百分比”或其“缴款百分比”时予以考虑,但以缴款不超过合格雇员“测试补偿”的10%为限。
| (b) | 该计划的“代表缴款率”是指(i)由计划年度非高薪酬雇员的全体合资格雇员的一半组成的组或(ii)计划年度非高薪酬雇员且在计划年度最后一天受雇于雇主或相关雇主的所有合资格雇员的组中的任何一组中的最低“适用缴款率”,以金额较大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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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合资格雇员在计算其“递延百分比”时的“适用缴款率”是指(i)计算其“递延百分比”时包含的合资格雇员的合格匹配缴款与计划年度分配给合资格雇员的合格非选择性缴款(不包括计算其计划年度“缴款百分比”时包含的任何合格非选择性缴款)之和(ii)除以该计划年度的合资格雇员的“测试补偿”。 |
| (d) | 合资格雇员在计算其“缴款百分比”时的“适用缴款率”是指(i)计算其“缴款百分比”时包含的合资格雇员的匹配缴款与计划年度分配给合资格雇员的合格非选择性缴款之和(不包括计算其计划年度“递延百分比”时包含的任何合格非选择性缴款)(ii)除以该计划年度的合资格雇员的“测试薪酬”。 |
| 6.5 | 额外的、可自由支配的合格非选择性贡献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额外的、酌情合格的非选择性供款,则雇主在供款期内作出的任何额外的、酌情合格的非选择性供款应在符合收养协议中所述的合格非选择性供款分配要求的合格雇员之间分配,并经收养协议中规定的分配要求的任何例外情况进行修改,但如果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则不包括在供款期内属于高报酬雇员的任何此类合格雇员。每名该等合资格雇员的可分配份额应根据适用于收养协议中规定的额外、酌情合格非选择性供款的公式确定。
雇主不得使用故障安全合格非选择性贡献校正方法来满足其使用上一年测试方法的任何计划年度的ADP和/或ACP测试以满足此类测试。
| 6.6 | 定期匹配贡献 |
如领养协议有此规定,雇主应根据领养协议的规定,为每个供款期的计划提供定期匹配供款。定期匹配供款应在符合《收养协议》所述定期匹配供款分配要求的合格员工中分配,并经《收养协议》规定的分配要求的任何例外情况进行修改。定期匹配贡献按以下方式分配:
| (a)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所需的缴款金额,则每名该等合资格雇员的可分配份额应为根据收养协议规定的匹配公式确定的金额,但须遵守收养协议规定的任何限制。 |
| (b)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酌情缴款金额,则每名该等合资格雇员的可分配份额应等于统一的百分比或美元金额,由雇主酌情决定由该合资格雇员或代表该合资格雇员为缴款期作出的合资格缴款;但条件是: |
| (1) | 雇主可以指定不同的统一匹配百分比或美元金额,适用于高于和低于指定的美元金额或补偿水平的合格缴款。匹配百分比可能不会随着合格员工的合格供款增加而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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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如果在领养协议中有规定,雇主可以指定不同的统一匹配百分比或美元金额,以适用于不同的员工群体。雇主可酌情确定任何此类群体,条件是必须使用可确定的特征明确识别每个单独的群体,并且每个单独的匹配率必须满足《守则》第401(a)(4)节的要求,作为计划下的单独特征。 |
本款(b)项下的任何定期匹配缴款应受《收养协议》中选择的限制的约束。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追赶401(k)供款将无法匹配,则雇主不得就追赶401(k)供款进行匹配供款,但安全港匹配供款除外。如果由于适用行政计划限制,安全港匹配缴款以外的匹配缴款可归属于追赶401(k)缴款,则应没收此类匹配缴款加上任何收入并减去可分配给它的任何损失,并按第7.10节的规定适用。
| 6.7 | 额外的酌情匹配捐款 |
如果收养协议中提供了额外的酌情匹配供款,雇主可以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为一个计划年度提供额外的酌情匹配供款。任何额外的酌情匹配雇主供款应在符合《收养协议》所述额外酌情匹配供款分配要求的合格雇员之间分配,并经《收养协议》规定的分配要求的任何例外情况进行修改。每名该等合资格雇员的可分配份额应等于由雇主酌情决定由该合资格雇员或代表该合资格雇员为缴款期作出的合资格供款的统一百分比或美元金额;但条件是:
| (a) | 雇主可以指定不同的统一匹配百分比或美元金额,适用于高于和低于指定的美元金额或补偿水平的合格缴款。匹配百分比可能不会随着合格员工的合格供款增加而增加。 |
| (b) | 如果在领养协议中有规定,雇主可以指定不同的统一匹配百分比或美元金额,以适用于不同的员工群体。雇主可酌情确定任何此类群体,条件是必须使用可确定的特征明确识别每个单独的群体,并且每个单独的匹配率必须满足《守则》第401(a)(4)节的要求,作为计划下的单独特征。 |
任何额外的酌情匹配贡献应受收养协议中选择的限制的约束。
| 6.8 | 校准匹配贡献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校准匹配供款,雇主应按照收养协议的规定为每个计划年度进行校准匹配供款。校准匹配供款应在供款期内符合《收养协议》所述校准匹配供款分配要求的合格员工中分配,并经对《收养协议》规定的分配要求的任何例外情况进行修改。此类校准匹配供款的金额应与该计划年度内就供款期作出的定期匹配供款汇总后,将提供收养协议中规定的最高定期匹配供款,同时考虑到整个计划年度的合格雇员薪酬和合格供款。计划年度的最高定期匹配供款应适用收养协议中规定的定期匹配供款的任何限制来确定。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雇主可以决定是否为计划年度进行校准匹配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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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合格匹配贡献 |
如果收养协议中有规定,雇主可以指定其匹配供款的任何部分或全部作为合格匹配供款;但条件是,雇主指定为合格雇员的合格匹配供款的金额不得超过下文所述的“QMAC限额”。被指定为合格匹配供款的金额应单独核算,只有在计划允许的情况下才可提取。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每个雇主可以代表其在供款期内已作出401(k)供款且在供款期内不是高报酬雇员的任何符合条件的雇员为每个供款期的计划作出故障安全合格匹配供款。代表合资格雇员作出的任何故障安全合格匹配供款的金额应为(1)代表该合资格雇员在计划年度作出的401(k)供款(以及计划年度的税后供款,如果收养协议规定税后供款是匹配的)或(2)在计划年度支付给该合资格雇员的补偿的百分比,该百分比不必就所有合资格雇员而言是统一的。在任何情况下,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的任何故障安全合格匹配贡献的金额均不得超过下文所述的“QMAC限额”。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 (a) | 适用于合资格雇员的“QMAC限额”是指(1)合资格雇员薪酬的5%,(2)合资格雇员在计划年度的401(k)供款(以及计划年度的税后供款,如果收养协议规定税后供款是匹配的),或(3)“代表匹配率”的2倍乘以合资格雇员在计划年度的401(k)供款中的最大者。 |
| (b) | “代表性匹配率”是指任何在计划年度内不属于高报酬雇员且处于(1)由计划年度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中的1/2为计划年度内不属于高报酬雇员的确定组或(2)由在计划的最后一天受雇于雇主或相关雇主且在计划年度内不属于高报酬雇员的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组成的组的最低“匹配率”,以提供较大代表性的比率为准。 |
| (c) | “匹配率”是指代表符合条件的员工在计划年度进行的匹配供款除以符合条件的员工在计划年度的401(k)供款(以及计划年度的税后供款,如果收养协议规定税后供款是匹配的);但前提是,如果匹配供款是针对不同水平的补偿以不同的比率进行的,则“匹配率”应确定为假设401(k)供款(以及计划年度的税后供款,如果收养协议规定税后供款是匹配的)等于第7.1(r)节中定义的“测试补偿”的6%。 |
雇主不得使用故障安全合格匹配贡献校正方法来满足其使用上一年测试方法的任何计划年度的ADP和/或ACP测试以满足此类测试。
| 6.10 | 全权匹配的最高美元金额 |
如果根据收养协议,适用于匹配供款的非歧视要求将使用安全港方法得到满足,那么尽管计划中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代表已满足收养协议中规定的任何年龄和/或年的合格服务要求以获得安全港匹配或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分配的合格雇员在计划年度向计划作出的任何酌情匹配供款的美元总额不得超过合格雇员在计划年度的薪酬的4%。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合格雇员在供款期间但在所涵盖的雇员首次就匹配供款成为合格雇员之日之前获得的补偿,在适用本款所载限制时应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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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 | 非QACA安全港匹配贡献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每个雇主应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在一个供款期内向该计划作出非QACA安全港匹配供款。非QACA安全港匹配贡献应在贡献期内任何时候为合格员工的参与者中分配如下:
| (a) | 如果收养协议中规定了基本匹配公式,合资格雇员的可分配份额应等于以下数: |
| (1) | 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他作为符合匹配条件的供款而贡献的合资格雇员薪酬的前3%的100%;加上 |
| (2) | 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他作为符合匹配条件的供款贡献的下一个2%的合资格雇员薪酬的50%。 |
| (b)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提供了增强匹配公式,则合资格雇员的可分配份额应为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根据合资格雇员作为符合匹配条件的供款所贡献的补偿百分比在收养协议中确定的金额。 |
| 6.12 | QACA安全港匹配贡献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每个雇主应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在一个供款期内向该计划作出QACA安全港匹配供款。QACA安全港匹配缴款应在缴款期内任何时候为合格员工的参与者中按以下方式分配:
| (a) | 如果收养协议中规定了基本匹配公式,合资格雇员的可分配份额应等于以下数: |
| (1) | 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他作为符合匹配条件的供款而贡献的合资格雇员薪酬的前1%的100%;加上 |
| (2) | 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他作为有资格进行匹配的供款而贡献的下一个5%的合资格雇员薪酬的50%。 |
| (b)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提供了增强匹配公式,则合资格雇员的可分配份额应为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根据合资格雇员作为符合匹配条件的供款所贡献的补偿百分比在收养协议中确定的金额。 |
| 6.13 | 安全港非选择性贡献(QACA和非QACA)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每个雇主应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在一个供款期内向计划作出QACA或非QACA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如收养协议中指定的那样)。安全港非选择性缴款在缴款期内的任何时间,在属于安全港非选择性缴款合格员工的参与者中分配如下:
| (a) | 如领养协议中规定了酌情公式金额,则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通过修订的每个计划年度,规定雇主应为该计划年度作出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任何此类修正必须在计划年度结束前至少30天获得通过,而安全港非选择性贡献正在为此作出。每名该等合资格雇员在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中的可分配份额应为其在采纳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的修正案中规定的薪酬百分比,但在任何情况下该可分配份额均不得低于该计划年度合资格雇员薪酬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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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如领养协议中规定了所需的缴款金额,则每名该等合资格雇员的可分配份额应等于领养协议中规定的其报酬的百分比。 |
| 6.14 | 计划发起人对雇主供款金额的核查 |
计划发起人应根据计划的规定核实每个雇主应缴纳的雇主供款金额。尽管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计划发起人应确定每一雇主就一名受保雇员作出的雇主供款的部分,该雇员从作为受保雇员受雇于一名雇主转为作为受保雇员受雇于另一名雇主。
| 6.15 | 雇主缴款的支付 |
雇主供款期间的供款应在《守则》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给受托人,以便雇主在确定其计划年度的联邦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供款,或者,如果雇主不需要缴纳联邦税款,则在《守则》规定的期限内,如果雇主需要缴纳联邦税款,则可以扣除此类供款。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安全港匹配供款,且供款期不是计划年度,则应不迟于紧接下一个计划年度季度的最后一天将归属于计划年度季度内作出的合格供款的安全港匹配供款支付给计划。
如果该计划不受《守则》第412条的约束,该供款未被用于减少雇主对该计划的义务或责任,且该供款是未设押和可酌情支配的,则根据收养协议选择的任何供款可能包括(1)现金;(2)现金等价物;(3)符合ERISA第407(d)(4)和407(d)(5)条定义的合格雇主不动产和/或合格雇主证券,前提是收购此类不动产和/或证券满足ERISA第408(e)节的要求;或(4)《守则》第4975节未禁止且根据信托协议条款受托人可接受的任何其他财产。如果该计划受制于《守则》第412条、供款被用于减少雇主的义务或负债,或供款被设押而非全权委托,则供款将包括(1)现金;或(2)现金等价物;该雇主的供款将不包括对信托的任何非现金或非现金等价物资产。
| 6.16 | 分配要求 |
在缴费期内任何时候为合资格雇员的参与者,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有资格获得该缴费期的雇主缴款分配:
| (a) | 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他是此类雇主供款的受保雇员: |
| (b) | 他满足基本计划文件中描述贡献的部分中指定的任何要求;和 |
| (c) | 他符合《收养协议》中规定的关于此类雇主供款的分配要求,并经《收养协议》中规定的分配要求的任何例外情况修改。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安全港匹配供款或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在供款期内任何时候都是合格雇员的参与者将有资格获得此类供款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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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服务小时要求,则在任何短期供款期内,接受本协议项下雇主供款分配所需的服务小时数应按比例分配。
| 6.17 | 雇主供款归属 |
参与者在其非QACA安全港匹配、非QACA安全港非选择性、先前非QACA安全港、合格匹配和/或合格非选择性贡献子账户中的既得利益应在任何时候均为100%。
参与者在其其他雇主供款子账户中的既得利益应根据收养协议中规定的适用归属时间表确定。
尽管计划另有相反规定,如参与者在正常退休年龄或之后受雇于雇主或相关雇主,或如领养协议有规定,则在其提前退休日期、死亡日期或其成为残疾日期(如适用)或之后受雇,则其在其雇主缴款子账户的既得权益应为100%。就本节而言,参加人在履行合格兵役期间死亡(如1994年《制服部队就业和再就业权利法》所述),应被视为在其去世前已重返雇主的工作岗位,并应被视为在受雇为受保雇员期间死亡。
| 6.18 | 选举前归属附表 |
因计划发起人对计划采取修正,直接或间接影响参与者在其雇主缴款子账户中的既得利益计算,导致归属时间表发生变化的,适用以下规定:
| (a) | 在任何情况下,参与者于归属时间表变更生效日期在其账户中的既得利益均不得少于紧接修订生效日期前在其账户中的既得利益。 |
| (b) |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参与者于(i)该修订生效日期或(ii)该修订获采纳日期中较晚者确定的可归属于其账户的既得利益,均不得在该修订生效日期当日及之后根据比紧接该修订生效日期前适用于该账户的归属时间表更具限制性的归属时间表确定。 |
| (c) | 任何拥有3年或3年以上归属服务的参与者,有权继续根据修订前有效的归属条文而非根据新的归属条文厘定其账户的既得权益(包括在该修订生效日期后记入该账户的款额),除非该参与者根据经修订的计划在其账户中的既得权益在任何时候均不低于在不考虑该修订的情况下厘定的该既得权益。任何参加者须在(i)接获署长的修订通知之日、(ii)修订生效日期或(iii)修订获采纳之日后的最迟60天内,向署长发出行使本条所订权利的书面通知。 |
| 6.19 | 利润限制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就酌情匹配供款而言,除安全港匹配供款外,和/或就酌情非选择性供款而言,除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外,向401(k)/利润分享计划作出的供款,应仅从雇主的利润中作出此类供款。
| 6.20 | 没收以减少雇主供款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并且尽管计划中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则根据本条要求的计划年度的雇主缴款数额应减去计划年度或任何先前计划年度内发生的未用于支付计划费用且适用于雇主缴款的任何没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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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 | 头重脚轻计划的特别定义 |
在任何计划年度中,该计划是头重脚轻的,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 (a) | 雇员的“补偿”是指他的“415补偿”,如收养协议中所定义。 |
| (b) | 任何计划年度的“确定日期”是指上一个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但计划的第一个计划年度的“确定日期”是指该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 |
| (c) | “分配期”是指(i)对于因离职、死亡、残疾或计划终止而向雇员作出的任何分配,如果该计划未被终止,则该计划本应属于“所需的聚合组”的一部分,截至“确定日期”的1年期,以及(ii)对于任何其他分配,截至“确定日期”的5年期。 |
| (d) | “关键雇员”是指任何雇员或前雇员(包括任何已故雇员),在包括“确定日期”在内的计划年度内的任何时间,其年度“补偿”高于根据《守则》第416(i)(1)(a)(i)节调整的2002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例如,2012年开始的计划年度为165,000美元)的《守则》第416(i)(1)节规定的美元金额,雇主或相关雇主的5%所有者,或雇主或相关雇主的1%所有者,年度“补偿”超过150,000美元。确定谁是“关键员工”将根据《守则》第416(i)(1)节以及根据该节发布的适用法规和其他普遍适用性指南进行。 |
| (e) | “非关键员工”是指任何非“关键员工”的员工。 |
| (f) | “许可聚合组”是指每个雇主的“所需聚合组”中包含的那些计划与雇主的任何其他计划或计划一起,只要整个计划组将继续满足代码第401(a)(4)和410条的要求。 |
| (g) | “必要聚合组”是指由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护的符合税收条件的计划组,由“关键员工”参与的每个计划和使“关键员工”参与的计划能够满足代码第401(a)(4)节或代码第410节要求的相互计划组成,包括在截至相关“确定日期”的5年期间内终止的任何计划。 |
| (h) | 特定计划年度的“头重脚轻组”是指,如果截至“确定日”,包括在该组中的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下的“关键员工”的累计应计福利现值的总和与包括在该组中的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下的“关键员工”的账户余额总和超过为包括在该组中的计划所涵盖的所有员工确定的类似总和的60%,则为“特定计划年度”或“许可汇总组”。 |
| (一) | 针对特定计划年度的“头重脚轻计划”是指(i),在确定缴款计划(包括任何简化的雇员养老金计划)的情况下,截至“确定日”,“关键雇员”的账户总和(在《守则》第416(g)条及其下的条例和裁决的含义内)超过该计划下所有参与者账户总和的60%,其账户在相关“估值日”估值,并为在“分配期”内进行的账户余额的任何分配而增加的计划,(ii),在设定受益计划的情况下,截至“确定日”,根据该计划(在代码第416(g)条及其下的条例和裁决的含义内)向“关键员工”支付的累计应计福利的现值超过该计划下累计应计福利现值的60%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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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雇员(“关键雇员”除外)的应计福利现值将根据雇主维持的所有计划统一使用的应计方法确定,或者,如果不存在这种方法,则根据《守则》第411(b)(1)(c)节的部分应计率允许的最慢应计方法确定,并包括在“分配期”分配的任何应计福利的任何部分的现值,以及(iii)包括在“所需汇总组”中的任何计划(包括任何简化的雇员养老金计划),即“头重脚轻组”。就本款而言,如果参与者(a)不是当前计划年度的“关键员工”,而是在上一个计划年度的“关键员工”,或(b)在本计划年度期间未为雇主或相关雇主提供服务,则该参与者的账户和应计福利将不予考虑。1年期截至“确定日”的期限。就本段而言,设定受益计划下累计应计福利的现值头重脚轻确定应使用该计划下其他情况下采用的精算假设进行计算,但“必要”或“许可汇总组”内的所有计划应使用相同的精算假设。参与者因任何展期缴款而对计划产生的利益,但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计划所产生的展期缴款除外,在确定该计划是否头重脚轻。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一项计划被纳入“必需”或“允许的聚合组”,而不是“头重脚轻群”,这样的计划不应是一个“头重脚轻计划”。 |
尽管有上述规定,仅由现金或递延安排组成的计划,通过适用《守则》第401(k)(12)或401(k)(13)条满足《守则》第401(k)条规定的非歧视要求,如果根据该计划提供了匹配的缴款,则通过适用《守则》第401(m)(11)或401(m)(12)条满足《守则》第401(m)条规定的非歧视要求,则不属于“头重脚轻的计划”。
| (j) | 与任何“确定日”相关的“估值日”是指在截至“确定日”的12个月期间内发生的最近估值日。 |
| 6.22 | 首重条款的适用性 |
尽管本计划另有相反规定,本条规定在本计划被确定为以下定义的“头重脚轻计划”的任何计划年度适用。如果该计划被确定为“头重脚轻的计划”,并且在随后的“确定日期”被确定不再是“头重脚轻的计划”,则第6.24节中的加速归属条款应继续适用于随后的所有计划年度。
| 6.23 | 顶重计划中的最低雇主供款 |
除本节或收养协议另有具体规定外,如果计划被确定为“头重脚轻的计划”,雇主应代表每个“非关键员工”向计划作出雇主供款,如果收养协议有规定,则代表每个“关键员工”,谁是合格员工,谁在该头重脚轻的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受雇于雇主或相关雇主,等于其“报酬”的(i)3%或(ii)中的较低者,在雇主或任何相关雇主均未维持使用该计划以满足守则第401(a)(4)或410条要求的固定福利计划的情况下,作为雇主供款、没收和/或401(k)供款分配到任何“关键员工”账户的最大百分比的“补偿”。除非计划发起人在收养协议中明确规定,在头重脚轻的设定受益计划下将满足最低福利要求,以代替前一句所述的最低分配,分配到每个“非关键员工”账户的雇主供款,如果收养协议中有规定,每个“关键员工”,在头重脚轻的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被雇主或相关雇主雇用,且同时被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头重脚轻的固定福利计划覆盖的人,将不低于其“报酬”的5%。对“非关键员工”的任何最低分配,以及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则为本节要求的每个“关键员工”,应在不考虑代表非关键员工缴纳的任何社保缴款、他的服务时数、他的“补偿”水平或他是否拒绝进行选择性或强制性缴款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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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代替本条另有规定的最低头重脚轻的分配,每名符合资格的雇员,并在头重脚轻的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受雇于雇主或相关雇主,且同时被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头重脚轻的固定福利计划或其他头重脚轻的固定缴款计划或计划覆盖的“非关键雇员”,将获得根据固定福利计划提供的头重脚轻的福利或根据适用的其他此种固定缴款计划或计划提供的最低头重脚轻的分配。
为满足本节最低缴款要求,应考虑到匹配缴款。前一句应适用于计划下的匹配供款,或者,如果计划的最低供款要求应在另一计划中得到满足,则应适用于该其他计划下的匹配供款。用于满足最低贡献要求的匹配贡献应被视为符合第7.7节中描述的ACP测试和代码节401(m)的其他要求的匹配贡献。
根据本节分配到参与者账户的雇主缴款,应被视为第七条规定的对其作出的时效年度的年度追加,并应单独核算。分配到参与者账户的雇主供款,应在收到时按照参与者当前有效的投资选择在投资基金中分配。
| 6.24 | 一项头重脚轻的计划加速归属 |
如果该计划被确定为头重脚轻的计划,而头重脚轻的归属时间表适用于《收养协议》规定的先前雇主供款,则应以不低于《收养协议》规定的归属时间表的速度确定参与者在子账户中归属于此类先前雇主供款的既得利益。
| 6.25 | 排挤集体-议价的员工在一项头重脚轻的计划中 |
尽管本条另有规定,雇员代表与一个或多个雇主之间的协议所涵盖的雇员,除非集体谈判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不得根据第6.23和6.24款享有最低头重脚轻的分配或加速归属。
第七条
对捐款的限制
| 7.1 | 特别定义 |
就本条而言,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 (a) | “限制年度”对于参与者的“年度新增”是指分配给参与者的“限制年度”的以下金额的总和: |
| (1) | 根据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任何合格的固定缴款计划分配到参与者账户的所有雇主缴款,包括“选择性缴款”和适用于减少雇主缴款义务的可归属于没收的金额,但不包括“追缴缴款”; |
| (2) | 根据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任何合格界定供款计划或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任何合格界定福利计划分配至参与者账户的所有“雇员供款”,如果在界定福利计划下就此类雇员供款维持单独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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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根据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任何合格界定缴款计划分配到参与者账户的所有没收; |
| (4) | 分配给个人医疗福利账户的所有金额,如《守则》第415(l)(2)节所述,是作为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养老金或年金计划的一部分为参与者设立的; |
| (5) | 如果参与者是《守则》第419A(d)(3)条所定义的关键雇员,则源自1985年12月31日之后在该日期之后结束的应纳税年度内支付或累积的缴款的所有金额,可归属于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守则》第419(e)条所定义的福利福利基金项下分配给参与者单独账户的退休后医疗福利;和 |
| (6) | 根据简化的员工养老金分配给参与者的所有款项。 |
| (b) | “追赶性贡献”是指根据《守则》第414(u)(2)(c)节的规定被视为追赶性贡献的任何选择性延期。 |
| (c) | 特定计划年度的“合格参与者”的“缴款百分比”是指下文所述的包含的缴款之和与其在该计划年度的“测试补偿”的比率。 |
| (1) | 可用于计算“合格参与者”“缴款百分比”的由“合格参与者”或代表“合格参与者”作出的缴款包括以下内容: |
| (A) | 税后缴款,不包括根据《守则》第414(u)节对计划作出的被视为税后缴款的缴款; |
| (b) | 匹配的贡献,但以下特别规定的除外: |
| (一) | 按照署长的指示,401(k)缴款,包括Roth401(k)缴款和追赶401(k)缴款,只要这类401(k)缴款须经第7.4节所述的ADP测试,且ADP测试满足,无论这类401(k)缴款是否包括在确定计划年度的“合格参与者”“递延百分比”中; |
| (二) | 根据管理人的指示,合格的非选择性缴款,但在确定该计划年度的“合格参与者”“递延百分比”时不包括此类合格的非选择性缴款;和 |
| (三) | 根据管理员的指示,安全港非选择性捐款,只要这些捐款不需要满足《守则》第401(k)(12)(c)、401(k)(13)(d)、401(m)(11)(b)或401(m)(12)的安全港捐款要求。 |
| (2) | 尽管有上述规定,以下匹配缴款不包括在计算一个计划年度的“合格参与者”“缴款百分比”中: |
| (A) | 因与401(k)缴款相关而被没收的匹配缴款被分配为“超额缴款”、“超额递延”,或因其超过了代码第402(g)节限制; |
| (b) | 根据《守则》第414(u)节向计划作出的被视为匹配捐款的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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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追赶401(k)缴款将不匹配,则匹配因与重新定性为追赶401(k)缴款有关而被没收的缴款;和 |
| (D) | 纳入确定计划年度“合格参与者”“递延百分比”的合格匹配缴款。 |
| (3) | 非高报酬雇员的“合格参与者”在计划年度作出的超过符合条件的匹配缴款(“合格缴款”)100%的匹配缴款,不包括在计算该“合格参与者”在计划年度的“缴款百分比”中,前提是该等匹配缴款超过计划年度“合格参与者”“测试补偿”的(i)5%或(ii)计划年度“代表性匹配率”乘以“合格参与者”合格缴款的2倍乘积中的较高者。该计划的“代表性匹配率”是指(i)由计划年度非高薪酬雇员的所有“合格参与者”的一半组成的组或(ii)计划年度非高薪酬雇员且在计划年度受雇于雇主或相关雇主并为计划年度作出合格供款的所有“合格参与者”的组中的最低“匹配率”,以金额较大者为准。“合格参与者的“匹配率”是指代表“合格参与者”在计划年度作出的匹配供款除以“合格参与者”在计划年度的合格供款;但前提是,如果针对不同级别的补偿以不同的费率作出匹配供款,则“匹配率”应在假定合格供款等于“测试补偿”的6%的情况下确定。 |
| (4) | 尽管有上述规定,以下特别规则适用于任何计划年度,如第7.12节规定,第7.4节所述的ADP测试被视为满足部分或全部401(k)缴款,和/或第7.7节所述的ACP测试被视为满足计划年度的部分或全部匹配缴款,如第7.13节规定: |
| (A) | 401(k)按照第7.12节的规定,第7.4节中所述的ADP测试被视为满足的缴款,不得用于计算“合格参与者”的“缴款百分比”。 |
| (b) | 按照署长的指示,如果按照第7.13节的规定,就部分或全部匹配缴款而言,第7.7节中描述的ACP测试被视为在计划年度得到满足,则在计算“合格参与者”的“缴款百分比”时,可将那些被视为满足限制的匹配缴款排除在外。 |
| (c) | 按照管理员的指示,如果ADP测试被视为根据第7.12条使用安全港匹配供款得到满足,并且对于计划年度第7.13条下的部分或全部匹配供款,而ACP测试被视为未满足限制的匹配供款可以在计算“合格参与者”的“供款百分比”时被排除在外,但金额最高可达计划年度“合格参与者”“测试补偿”的4%(如果ADP测试使用QACA安全港匹配供款得到满足,则为3.5%)。 |
| (D) | 除上述另有具体规定外,合格匹配缴款应包括在确定该计划年度的“合格参与者”“缴款百分比”的分子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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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合格参与者”的税后缴款,只有在该计划年度结束前向该计划缴款的,才应将其纳入确定其计划年度的“缴款百分比”。尽管有上述规定,按照第7.6(b)节的规定重新定性为税后缴款的“超额缴款”应计入计划年度的高补偿雇员“缴款百分比”,其中包括“超额缴款”计入高补偿雇员毛收入的时间。代表“合格参与人”为计划年度缴纳的其他缴款,只有在缴款在该计划年度内的某一日期分配到“合格参与人”账户并在紧接缴款所涉计划年度之后的12个月期间结束前向计划缴纳的情况下,才应包括在确定其该计划年度的“缴款百分比”中。对于“测试年度”是指正在确定第7.7节中所述的ACP测试的计划年度之前的计划年度,为确定非高报酬员工的“合格参与者”的“测试年度”的“贡献百分比”而包括的供款必须在正在确定限制的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之前作出。 |
| (6) | 用人单位选择由当年测试方法变更为上一年度测试方法的,在上一年度测试方法首次生效的计划年度的紧接前一计划年度,以下各项不得列入计算非高额补偿雇员的“缴费比例”: |
| (A) | 401(k)在紧接上一个计划年度的当前年法下计算“合格参与者”“缴款百分比”时包括的缴款 |
| (b) | 在紧接前一计划年度按当年方法计算“合格参与者”“递延百分比”或“缴款百分比”时纳入的合格非选择性缴款 |
| (c) | 根据当年测试方法计算“合格参与者”的“递延百分比”的符合条件的匹配缴款,用于紧接上一个计划年度 |
| (D) | 根据当前年度测试方法计算紧接上一个计划年度的“合格参与者”“递延百分比”或“贡献百分比”时包括的安全港匹配缴款,或根据《守则》第401(k)(12)(b)、401(k)(13)(d)、401(m)(11)(b)或401(m)(12)条要求满足上一个计划年度的安全港缴款要求的安全港匹配缴款 |
| (e) | 根据当前年度测试方法计算紧接上一个计划年度的“合格参与者”“递延百分比”或“贡献百分比”时包括的安全港非选择性缴款,或根据《守则》第401(k)(12)(c)、401(k)(13)(d)、401(m)(11)(b)或401(m)(12)条要求满足该上一个计划年度的安全港缴款要求的安全港非选择性缴款 |
“合资格参与者”的“缴款百分比”的确定应在满足本第七条规定的《守则》第415条限制所需的任何削减之后进行,并应满足财政部长可能规定的其他要求。
| (d) | 特定计划年度的合资格雇员的“递延百分比”是指下文所述的包含的供款之和与该计划年度的合资格雇员“测试补偿”的比率。 |
| (1) | 用于计算合格员工“递延百分比”的代表计划年度合格员工的供款包括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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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401(k)捐款,包括Roth401(k)捐款,但下文具体规定的情况除外; |
| (b) | 根据管理人的指示,合格匹配供款,但此类合格匹配供款不包括在确定该计划年度的合格员工“供款百分比”中; |
| (c) | 根据管理人的指示,合格的非选择性供款,只要此类合格的非选择性供款不包括在确定该计划年度的合格员工“供款百分比”中; |
| (D) | 根据署长的指示,安全港非选择性缴款,但该等缴款无须满足《守则》第401(k)(12)(c)或401(k)(13)(d)条的安全港缴款要求;及 |
| (e) | 按照管理员的指示,安全港匹配缴款,只要这些缴款不需要满足《守则》第401(k)(12)(c)、401(k)(13)(d)、401(m)(11)(b)或401(m)(12)的安全港缴款要求,并且不包括在确定合格员工的“缴款百分比”中。 |
| (2) | 尽管有上述规定,以下401(k)缴款不包括在计算合格员工计划年度的“递延百分比”中: |
| (A) | 401(k)因超出《守则》第402(g)节限制而根据第7.2节的规定分配给非高报酬雇员的缴款; |
| (b) | 根据《守则》第414(u)节向该计划作出的被视为401(k)捐款的捐款; |
| (c) | 追赶401(k)缴款,但由于未能满足适用于401(k)缴款的非歧视要求,合格员工的401(k)缴款被重新定性为追赶401(k)缴款的情况除外; |
| (D) | 401(k)纳入确定合格员工计划年度“缴款百分比”的缴款;以及 |
| (e) | 如本条规定,对于某些401(k)缴款被视为满足适用于401(k)缴款的非歧视性要求的任何计划年度,视为满足限制的401(k)缴款。 |
| (3) | 要被纳入计算合格雇员在计划年度的“递延百分比”,供款必须在该计划年度内的某个日期分配到合格雇员的账户,并在紧接供款所涉及的计划年度之后的12个月期间结束之前向计划提供。对于在应用第7.4节中描述的ADP测试时使用上一年测试方法的计划年度,用于计算非高薪酬员工“测试年度”的“递延百分比”的供款必须在正在应用该测试的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之前作出。 |
| (4) | 401(k)计算符合条件的雇员在计划年度的“递延百分比”时包含的缴款必须涉及(i)符合条件的雇员本应在该计划年度收到的补偿,或(ii)可归因于符合条件的雇员在该计划年度提供的服务,并且符合条件的雇员本应在该计划年度结束后的21/2个月内收到的补偿。署长须指示,按照统一及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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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歧视性规则,(ii)中描述的与补偿相关的401(k)供款是否应包括在提供服务的计划年度或本应收到补偿的计划年度的合格员工的“递延百分比”中,但此类401(k)供款不得包括在这两个计划年度的合格员工的“递延百分比”中。 |
| (5) | 用人单位选择由当年测试方法变更为上一年度测试方法的,在上一年度测试方法首次生效的计划年度的紧接前一计划年度,不得将以下情形纳入计算非高额补偿雇员的“递延百分比”: |
| (A) | 401(k)在紧接前一个计划年度,根据当年方法计算合格雇员的“缴款百分比”时包括的缴款; |
| (b) | 符合条件的非选择性供款,在紧接前一个计划年度,按照当年法计算符合条件的雇员的“递延百分比”或“供款百分比”时计入的; |
| (c) | 在紧接前一计划年度的当年测试方法下被纳入计算合格员工“递延百分比”的合格匹配供款; |
| (D) | 根据当前年度测试方法计算符合条件的雇员在紧接上一个计划年度的“递延百分比”或“贡献百分比”时包括的安全港非选择性缴款,或根据《守则》第401(k)(12)(c)、401(k)(13)(d)、401(m)(11)(b)或401(m)(12)条要求满足上一个计划年度的安全港缴款要求的安全港非选择性缴款;和 |
| (e) | 根据当前年度测试方法计算符合条件的雇员在紧接上一个计划年度的“递延百分比”或“贡献百分比”时所包含的安全港匹配供款,或根据《守则》第401(k)(12)(b)条、401(k)(13)(d)、401(m)(11)(b)或401(m)(12)条要求满足上一个计划年度的安全港供款要求的安全港匹配供款。 |
符合条件的雇员的“递延百分比”的确定应在满足本第七条规定的《守则》第415条限制所要求的任何削减之后进行,并应满足库务司可能规定的其他要求。
| (e) | “指定的罗斯缴款”是指向该计划提供的任何罗斯401(k)缴款以及向另一计划提供的任何“选择性缴款”,这些缴款将不包括在参与者的收入中,但要由参与者选择将这些缴款指定为罗斯缴款并将其计入收入。 |
| (f) | “选择性供款”是指雇主或相关雇主代表参与者维持的计划以代替现金补偿的任何雇主供款,该计划是根据《守则》第401(k)条所述的任何合格CODA、《守则》第402(h)(1)(b)条所述的任何简化雇员退休金现金或递延安排、《守则》第457条所述的任何合格递延补偿计划,或《守则》第501(c)(18)条所述的任何计划,以及雇主或相关雇主根据减薪协议为根据《守则》第403(b)条购买年金合同而代表参与者作出的任何贡献。“选择性捐款”包括“指定的罗斯捐款”。为适用第七条所述限制,“选择性贡献”一词不包括“追赶性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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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选择性401(k)供款”是指雇主或相关雇主代表参与者维持的计划中的任何雇主供款,以代替现金补偿,根据其根据《守则》第401(k)条所述的任何合格CODA(包括指定的罗斯供款)的选择(无论该选择是主动选择还是被动选择)进行供款。为适用本条第七款所述限制,“选择性401(k)贡献”一词不包括“追赶性贡献”。 |
| (h) | “合格参与者”是指有资格进行税后缴款或有401(k)缴款代其缴纳的任何合格员工(如果在确定“缴款百分比”时考虑了401(k)缴款),或参与分配匹配缴款(包括根据参与者的401(k)或税后缴款分配的没收)。 |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退休福利是善意谈判的主题,则符合资格的雇员如受其雇主与雇员代表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所涵盖,则不得被列为“合格参与者”,除非该协议中有具体规定参与本计划。然而,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作为集体谈判协议成员的雇员,如果超过2%的雇员是专业人员,都不会被视为根据《守则》第401(b)条的分类规则而涵盖在集体谈判协议之下。
| (一) | “雇员供款”是指根据雇主或相关雇主的任何合格计划分配到合格雇员账户的任何雇员税后供款。 |
| (j) | “超额总供款”是指由或代表高薪酬员工向计划作出的任何供款,该供款根据第7.8节被指定为超额供款,以满足第7.7节中描述的ACP测试。 |
| (k) | “超额供款”是指代表根据第7.5节被指定为超额供款的高薪酬员工向计划作出的任何供款,以满足第7.4节中描述的ADP测试。 |
| (l) | 对参与者而言,“超额递延”是指参与者的401(k)缴款的一部分,除追赶401(k)缴款外,在其纳税年度内,如果加上根据《守则》第401(k)、408(k)、408(p)或403(b)条(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任何此类计划或安排除外)所述的该纳税年度的递延金额,将超过《守则》第402(g)条规定的自该课税年度开始的日历年1月1日起生效的美元限额,并根据《守则》第402(g)条计入参与者的总收入。 |
| (m) | 参与者“时效年度”的“415补偿”是指其在《收养协议》中定义的415补偿。 |
| (1) | “415赔偿”包括以下内容: |
| (A) | 根据《守则》第125(a)、132(f)(4)、402(e)(3)、402(h)(1)(b)、402(k)或457(b)条,如果不是参与者的选举(或视为选举),本应收到并计入参与者应课税毛收入的任何合资格金额; |
| (b) | 他从雇主那里获得或有权获得的任何“军人差别工资”(定义见下文); |
| (c) | 如果且在收养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永久和完全残疾的参与者收到的金额(定义见《守则》第22(e)(3)节);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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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如果参与者招致离职离职(定义见《财务条例》第1.415(a)-1(f)(5)节),则在(1)参与者离职发生的“时效年度”结束之前或(2)在离职后的21/2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支付给参与者的金额,前提是: |
| (一) | 将在受雇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者,并且是对参与者的服务或佣金、奖金或其他类似补偿的定期补偿,但仅限于如果该参与者继续受雇,这些金额将被包括在参与者的“415补偿”中; |
| (二)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是为累积的善意病假、假期或其他假期支付的费用,但前提是参与者在其受雇继续的情况下本可以使用此类假期;或者 |
| (三)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则是参与者根据不合格、无资金的递延补偿计划收到的付款,前提是此类付款可计入收入,并且如果参与者继续就业,本应同时收到此类付款。 |
就本第(1)款而言,“军人差别工资”是指雇主在2008年12月31日之后向参与者支付的任何款项,涉及参与者在现役期间在军装服务(定义见美国法典第38章第43章)中服务超过30天的期间,该期间代表参与者如果作为雇员继续受雇于雇主本应获得的全部或部分工资。
| (2) | 欠薪,根据财政部条例第1.415(c)-2(g)(8)节的含义,应被视为欠薪所涉及的“时效年度”的“415补偿”,如果欠薪代表工资和补偿,否则将包括在“415补偿”中。 |
| (3) | 其他解约后或遣散费不计入“415补偿”。 |
要被纳入特定“时效年度”的参与者“415补偿”,参与者必须在该“时效年度”内收到(或本应收到,但如果不是根据《守则》第125(a)、132(f)(4)、402(e)(3)、402(h)(1)(b)、402(k)或457(b)条规定的参与者的选举,或被视为选举。尽管有上述规定,在管理人的指示下,在特定“时效年度”赚取的金额,如果(1)在下一个“时效年度”的最初几周内支付了金额,(2)就情况类似的雇员在统一和一致的基础上包括在内,以及(3)在支付这些金额的“时效年度”中也不作为“415补偿”包括在内,则由于支付期和支付日期的时间关系,在特定“时效年度”中未支付的金额可计入其赚取的“时效年度”的“415补偿”。
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根据计划考虑的参与者在任何“限制年度”的“415补偿”均不得超过《守则》第401(a)(17)条规定的有效限额(2012年开始的计划年度为250,000美元,但须按照《守则》第401(a)(17)(b)和415(d)条的规定每年进行调整;但前提是任何日历年度的1月1日生效的美元增加(如果有的话)对该日历年度开始的“限制年度”有效)。).如果参与者的“415补偿”是在包含少于12个日历月的期间内确定的,则应对该参与者调整上述年度补偿限额,方法是将计划年度有效的年度补偿限额乘以分子为该期间完整月数且分母为12的分数;但前提是,如果(i)该个人在计划年度中途成为合资格雇员,且收养协议规定在分配供款时不包括成为合资格雇员之前的补偿,或(ii)分配公式基于至少12个月期间的补偿,则该计划所涵盖的参与者无需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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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 “时效年度”是指收养协议中规定的连续12个月期限。雇主维护的所有合格计划必须使用相同的“限制年度”。如果“时效年度”被修改为不同的连续12个月期间,新的“时效年度”必须从修改的“时效年度”内的某个日期开始。 |
| (o) | “匹配供款”是指根据雇主或相关雇主的任何计划,仅因代表其作出的“选择性供款”或由其作出的“雇员供款”而分配到合格雇员账户的任何雇主供款。 |
| (p) | “合格匹配供款”是指根据雇主或相关雇主的任何计划,仅因代表其作出的“选择性供款”或由其作出的“雇员供款”而分配到合格雇员账户的任何雇主供款,该供款属于根据《守则》第401(k)条发布的法规中定义的合格匹配供款,作出时不可没收,并且仅在根据《守则》第401(k)条发布的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才可分配。 |
| (q) | “合格非选择性供款”是指根据雇主或相关雇主的任何计划分配到合格雇员账户的任何雇主供款,而参与者在从计划中分配之前无法选择以现金形式获得,即《守则》第401(k)和401(m)条以及根据其发布的法规中定义的合格非选择性供款,作出时不可没收,并且仅在《守则》第401(k)条发布的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才可分配(困难除外)。 |
| (r) | 计划年度的合资格雇员或“合资格参与者”的“测试补偿”是指管理员指定的满足代码第414(s)节要求的任何补偿定义。管理人可将个人在计划年度内赚取的金额排除在“测试补偿”之外,但当该个人不是合格雇员或“合格参与者”时,前提是此种排除适用于情况相似的雇员的统一和一致的基础上。 |
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根据该计划考虑的合格雇员或“合格参与者”在任何计划年度的“测试报酬”均不得超过《守则》第401(a)(17)条规定的有效限额(2012年开始的计划年度为250,000美元,但须按《守则》第401(a)(17)(b)和415(d)条规定每年进行调整;但前提是,任何日历年的1月1日生效的美元增加(如果有的话)对该日历年开始的计划年度有效)。如果合资格雇员或“合资格参与者”的“测试补偿”是在包含少于12个日历月的期间内确定的,则上述年度补偿限制应就该合资格雇员或“合资格参与者”进行调整,方法是将计划年度有效的年度补偿限制乘以分子为该期间完整月数且分母为12的分数;但前提是,如果(i)该个人在计划年度中途成为合格员工或“合格参与者”,并且在成为合格员工或“合格参与者”之前的“测试薪酬”被排除在外,或者(ii)分配公式基于至少12个月期间的“测试薪酬”,则该计划涵盖的合格员工或“合格参与者”无需按比例分配。
| (s) | “测试年”是指以下内容,如《收养协议》所规定: |
| (1) | 如果为ADP和/或ACP测试提供了当年的测试方法,则正在确定对高补偿员工的“递延百分比”和/或“贡献百分比”(如适用)的限制的计划年度。 |
| (2) | 如果为ADP和/或ACP测试提供了上一年的测试方法,则正在确定高补偿雇员的“递延百分比”和/或“供款百分比”(如适用)限制的计划年度的紧接计划年度的计划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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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项计划使用当年测试方法进行ADP和/或ACP测试,则计划发起人只有在(1)该计划已对前5个计划年度中的每一年(或,如果更少,则为该计划已存在的计划年度数)或(2)由于代码第410(b)(6)(C)(i)节中描述的合并或收购而使用当年测试方法的情况下,才能更改为上一年测试方法,计划发起人获取的计划使用上一年测试方法进行ADP和/或ACP测试(如适用),并且更改是在代码第410(b)(6)(C)(ii)节中描述的过渡期内进行的。
为适用本条所述限制,合资格雇员是特定计划年度或“测试年度”(如适用)的高报酬雇员,前提是他符合该年度有效的高报酬雇员定义。不符合特定计划年度或“测试年度”(如适用)有效的高薪酬雇员定义的合资格雇员,不得成为该年度的高薪酬雇员。
| 7.2 | 代码第402(g)节限制 |
在任何情况下,代表合资格雇员在其应纳税年度作出的401(k)缴款(不包括追赶401(k)缴款)的金额,如果与根据雇主或相关雇主的任何其他计划代表合资格雇员在其应纳税年度作出的任何“选择性缴款”合计,不得超过根据《守则》第402(g)条规定的美元限额,该限额在该应纳税年度开始的日历年度的1月1日生效。如果管理人确定合格雇员选择的削减百分比将导致其超过《守则》第402(g)条限制,则管理人可以调整该合格雇员的削减授权,将其401(k)缴款的百分比减少到将导致不超过《守则》第402(g)条限制的较小百分比。如果管理人确定代表合格雇员缴纳的401(k)缴款将超过其纳税年度的《守则》第402(g)条限制,则该参与者的401(k)缴款应自动暂停适用于该纳税年度的剩余时间(如有)。
如果雇主通知管理人,但合格雇员在其纳税年度仍超过了《守则》第402(g)条的限制,则401(k)缴款与根据雇主或相关雇主的任何其他计划代表合格雇员作出的“选择性缴款”汇总后,将超过《守则》第402(g)条的限制,加上任何收入并减去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应被重新定性为追赶401(k)缴款,或不迟于紧接该纳税年度之后的4月15日分配给合格雇员。如果必须按照前一句进行分配的合格雇员同时进行了该年度的税前和罗斯401(k)缴款,则应按照收养协议的规定确定要分配的401(k)缴款的类型。
根据本条分配给合资格雇员的任何401(k)缴款,在确定作出401(k)缴款的“测试年度”的合资格雇员的“递延百分比”时,不得考虑在内,除非合资格雇员是获得高额补偿的雇员。
如果按照本节向参与者分配了一笔401(k)缴款,或者《收养协议》规定,追赶401(k)缴款将无法匹配,且401(k)缴款在本协议下被重新定性为追赶401(k)缴款,匹配的缴款仅归属于已分配或重新定性的401(k)缴款,加上任何收入,减去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参与者应不早于根据本节分配401(k)捐款的日期,且不迟于作出匹配捐款的计划年度之后的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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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超额延期”分配情况 |
如领养协议有规定,且尽管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如参与者不迟于参与者的课税年度结束后的3月1日以书面(或以管理人可接受的任何其他形式)通知管理人,表示已根据该计划为该课税年度作出“超额递延”,则“超额递延”,加上任何收入和减去任何可归属于此的损失,应不迟于紧接该课税年度的4月15日分配给参与者。如果参与者同时进行了当年的税前和罗斯401(k)缴款,则参与者必须指定“超额递延”在多大程度上是税前和/或罗斯401(k)缴款。除非收养协议中另有选择,否则如果没有收到指示,“超额延期”将首先从税前401(k)供款中进行,然后从Roth 401(k)供款中进行。不过,根据本节向参与者分配的任何401(k)缴款,在确定参与者在作出401(k)缴款的“测试年度”的“递延百分比”时,仍应予以考虑。
如果按照本节向参与者分配了401(k)缴款,则仅归属于已分配的401(k)缴款的匹配缴款,加上任何收入,减去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应由参与者没收,不早于根据本节分配401(k)缴款发生之日,也不迟于作出匹配缴款的计划年度之后的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
| 7.4 | 对高补偿雇员401(k)缴款的限制– ADP测试 |
除非领养协议规定代表所有或部分合资格雇员作出安全港匹配供款或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否则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合资格雇员。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安全港匹配供款或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则本节的规定仅适用于计划年度内有资格向计划作出401(k)供款,但没有资格获得安全港匹配供款或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如适用)的合格员工,或者,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酌情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则适用于计划发起人未及时修改计划以提供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的任何计划年度。
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但代表作为高报酬雇员的合格雇员就计划年度作出的401(k)缴款,不得导致此类合格雇员的平均“递延百分比”超过以下两者中较高者:
| (a) | 相当于“测试年度”所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平均“延期百分比”的125%的百分比;或者 |
| (b) | 不超过“测试年度”所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的平均“延期百分比”的200%且不超过“测试年度”所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的平均“延期百分比”的2个百分点的百分比, |
除非按照第7.5节的规定确定的“超额捐款”按照第7.6节的规定重新定性或分配。
如果该计划规定雇员在满足《守则》第410(a)(1)条规定的最低年龄和服务要求之前有资格缴纳401(k)缴款,并适用《守则》第410(b)(4)(b)条确定现金或递延安排是否符合《守则》第410(b)(1)条的要求,则管理人可适用上述任何一项限制:
| (c) | 通过比较计划年度的高补偿雇员的所有合资格雇员的平均“递延百分比”与符合守则第410(a)(1)(a)条规定的最低年龄和服务要求的所有其他合资格雇员的“测试年度”的平均“递延百分比”;或者 |
| (d) | 分别针对未满足《守则》第410(a)(1)(a)条规定的最低年龄和服务要求的合资格雇员和满足此种最低年龄和服务要求的合资格雇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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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一年度测试方法适用于该计划允许合资格雇员作出401(k)供款的第一个计划年度,就上述限制而言,非高补偿雇员的合资格雇员的平均“递延百分比”应为(1)3%或(2)该等合资格雇员在该第一个计划年度的平均“递延百分比”,如收养协议所规定。
为确保计划年度不会超过此处包含的限制,授权管理员代表高报酬雇员在计划年度的任何剩余部分完全暂停进一步的401(k)缴款(追赶401(k)缴款除外),或调整高报酬雇员的预计“递延百分比”,方法是将他们在计划年度任何剩余部分的递延选举百分比降低到将导致不超过上述限制的较小百分比。如果管理人对某一计划年度的高补偿雇员可能作出的401(k)缴款进行了限制,则管理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告知该限制。发生减、停的,受其影响的高额补偿职工,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其减、停的情况。受影响的高补偿雇员可能有权为下一个计划年度进行新的延期选举。
在确定任何符合条件的雇员作为计划年度的高报酬雇员的“递延百分比”时,“选择性401(k)供款”、“合格的非选择性供款”和“合格的匹配供款”(在确定“递延百分比”时考虑到“合格的非选择性供款”和“合格的匹配供款”)根据未根据财政部条例第1.410(b)-7(c)节强制分类的雇主或相关雇主的任何计划向其账户作出的“递延百分比”,经第1.401(k)-1(b)(4)条修订(不考虑第1.401(k)-1(b)(4)(iii)(b)条所载禁止以不一致的测试方法汇总计划和第1.410(b)-7(d)(5)条所载禁止以不同的计划年度汇总计划),应视为所有该等供款均已向该计划作出;但如该计划的计划年度与该计划年度不同,则在该计划年度内向另一计划项下的获高额补偿雇员账户作出的任何该等供款,须视为该等供款已向该计划作出。
如果雇主或相关雇主的一个或多个计划为了满足《守则》第401(a)(4)或410(b)条的要求而与该计划合并,则该计划下的“递延百分比”应按该计划和该等一个或多个其他计划是单一计划的方式计算。根据财政部条例第1.401(k)-1(b)(4)(v)节,雇主可以选择计算汇总员工持股计划和非员工持股计划的“递延百分比”。此外,雇主可以选择计算为不同谈判单位维护的汇总谈判计划的“递延百分比”,前提是这种汇总是在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每年都是合理一致的。只有当计划具有相同的计划年度并使用相同的测试方法以满足代码第401(k)节的要求时,才可以根据本款对计划进行汇总。
管理人应保持足够的记录,以表明在任何计划年度以及在确定任何计划年度的“递延百分比”时考虑到的“合格非选择性缴款”和/或“合格匹配缴款”的金额方面没有超过本节所载的限制。
| 7.5 | 高额补偿职工中“超额供款”的确定和分配 |
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如果第7.4节中描述的ADP测试在任何计划年度未得到满足,管理人应通过减少确定高补偿雇员的“递延百分比”所包括的缴款的美元金额,按其“递延百分比”顺序排列如下,来确定超出部分的美元金额:
| (a) | 最高“延期百分比(s)”应降至(1)满足第7.4节中描述的ADP测试的最大“延期百分比”或(2)次高“延期百分比”中的较大者。 |
| (b) | 如果第7.4节中描述的ADP测试在应用(a)段的规定后仍未满足,则管理员应继续以(a)段中规定的方式降低高补偿员工的“延期百分比”,继续使用次高的“延期百分比”,直到满足第7.4节中描述的ADP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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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项下“超额缴款”金额的确定应在401(k)缴款和“超额延期缴款”根据第7.2和7.3节(如适用)重新定性或分配后进行。
在确定已向该计划提供的“超额供款”的美元金额后,管理人应按401(k)、合格非选择性和合格匹配供款(在确定“递延百分比”时包括此类供款的范围内)的美元金额顺序,将这些超额部分分配给获得高额补偿的员工,具体如下:
| (c) | 包含在计划年度“递延百分比”美元金额最大的高薪酬员工(s)的“递延百分比”中的供款,应减去超出部分的美元金额(该美元金额在所有此类高薪酬员工中平均分配),但不低于计划年度“递延百分比”美元金额次高的高薪酬员工(s)的“递延百分比”的美元金额。 |
| (d) | 如果在适用(c)款规定后,超额部分尚未全部分配,管理人应继续减少列入高补偿雇员“递延百分比”的缴款,继续按照(c)款规定的方式减少计划年度“递延百分比”剩余美元金额最大的高补偿雇员,直至上述确定的全部超额部分已分配完毕。 |
| 7.6 | 处理超额401(k)缴款 |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根据第7.5条分配给高补偿雇员的“超额供款”,加上任何收入和减去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应在下一个下一个计划年度结束前分配给高补偿雇员。如果此类超额金额在发生超额的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后超过21/2个月分配,则可根据《守则》第4979节对维持该计划的雇主就此类金额征收10%的消费税。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该计划是合格的EACA,并且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则在适用10%消费税之前分配“超额供款”的21/2个月期限应延长至发生超额的计划年度结束后的第6个月结束。前一句的规定不适用,除非该计划下的所有合格员工都有资格参加EACA,但根据《守则》第410(b)节强制分类的合格员工除外。
可适用下列代替分配办法:
| (a)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追赶401(k)供款,则在允许的范围内,高补偿雇员的“超额供款”应被视为追赶401(k)供款。 |
| (b)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由高报酬员工进行税后供款,则高报酬员工的“超额供款”可能会被重新定性为税后供款,但仅限于此类重新定性不会导致ACP测试失败的情况。重新定性为税后缴款的金额应作为401(k)缴款计入高补偿员工当年向计划缴款的“缴款百分比”。 |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超额供款”应按管理人规定的顺序在一个高补偿雇员的子账户之间分配,该顺序应对所有高补偿雇员统一,且不歧视。如果要从同时缴纳当年税前和罗斯401(k)缴款的高薪酬员工的401(k)缴款子账户中分配“超额缴款”,则应按照收养协议的规定确定分配的401(k)缴款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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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本节向参与者分配了一笔401(k)缴款,或《收养协议》规定,追赶401(k)缴款不匹配,且401(k)缴款在本协议下被重新定性为追赶401(k)缴款,匹配的缴款仅归属于已分配或重新定性的401(k)缴款,加上任何收入,减去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参与者应不早于根据本节分配401(k)捐款的日期,且不迟于作出匹配捐款的计划年度之后的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没收。
| 7.7 | 对高额补偿雇员的匹配缴款和税后缴款的限制– ACP测试 |
本节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合格参与者”,除非收养协议规定适用于匹配供款的非歧视要求将在部分或所有年份使用安全港规则得到满足。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安全港将用于满足适用于部分或全部匹配供款的非歧视要求,则本节的规定应适用如下:
| (a)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所需的安全港非选择性缴款或安全港匹配缴款,则本节的规定仅适用于计划年度内有资格根据计划获得匹配缴款但没有资格获得安全港匹配缴款或安全港非选择性缴款(如适用)的“合格参与者”。 |
| (b)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酌情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则本节的规定应适用于计划发起人未及时修改计划以规定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的任何计划年度的所有“合格参与者”。 |
| (c) | 尽管有上文(a)或(b)段的规定,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当前的税后缴款,则本节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合格参与者”,以便适用适用于税后缴款的非歧视要求。 |
除上文具体规定适用安全港规则的匹配缴款外,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由身为高报酬雇员的“合格参与者”或其代表就计划年度作出的匹配缴款和税后缴款,不得导致此类“合格参与者”的平均“缴款百分比”超过以下两者中较高者:
| (d) | 等于“测试年度”所有其他“合格参与者”平均“贡献百分比”的125%的百分比;或者 |
| (e) | 不超过“测试年度”所有其他“合格参与者”平均“贡献百分比”的200%且不超过“测试年度”所有其他“合格参与者”平均“贡献百分比”的2个百分点的百分比, |
除非按照第7.8节的规定确定的“超额总缴款”按照第7.9节的规定被没收或分配。
如果该计划规定,雇员在满足《守则》第410(a)(1)(a)条规定的最低年龄和服务要求之前,有资格缴纳税后缴款和/或获得匹配的缴款,并适用《守则》第410(b)(4)(b)条,以确定受《守则》第401(m)条约束的计划部分是否符合《守则》第410(b)(1)条的要求,则管理人可适用上述任何一项限制:
| (f) | 通过比较计划年度的所有高补偿雇员的“合格参与者”的平均“贡献百分比”与满足代码第410(a)(1)(a)条规定的最低年龄和服务要求的所有其他“合格参与者”的“测试年度”的平均“贡献百分比”;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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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分别针对未满足《守则》第410(a)(1)(a)条规定的最低年龄和服务要求的“合格参与者”和满足此类最低年龄和服务要求的“合格参与者”。 |
如上一年度测试方法适用于该计划提供税后或匹配供款的第一个计划年度,就上述限制而言,非高补偿雇员的“合资格参与者”的平均“供款百分比”应为(1)3%或(2)该等合资格雇员在该第一个计划年度的平均“供款百分比”,如领养协议所规定。
在确定任何“合格参与者”作为计划年度的高报酬雇员的“缴款百分比”时,“匹配缴款”、“雇员缴款”、“合格非选择性缴款”和“选择性401(k)缴款”(在确定“缴款百分比”时考虑了“合格非选择性缴款”和“选择性401(k)缴款”)根据未根据财政部条例第1.410(b)-7(c)节强制分类的雇主或相关雇主的任何计划向其账户作出的“缴款百分比”,经第1.401(m)-1(b)(4)条修订(不考虑第1.401(m)-1(b)(4)((iii)(b)条所载禁止以不一致的测试方法汇总计划以及第1.410(b)-7(d)(5)条所载禁止以不同的计划年度汇总计划),应视为所有该等供款均已向该计划作出;但如该计划的计划年度与该计划年度不同,则在该计划年度内向另一计划下的获高额补偿雇员账户作出的任何该等供款,须视为该等供款已向该计划作出。
如果ADP安全港匹配供款和ACP安全港匹配供款选择了不同的资格条件,该计划将适用条例第1.401(m)-1(b)(4)节中规定的许可分类规则,方法是将该计划分解为单独的计划,并将该计划中涵盖所有在其他情况下不属于可排除参与者的部分视为安全港401(m)计划,并对所有在其他情况下属于可排除参与者的参与者进行ACP测试。
如果雇主或相关雇主的一个或多个计划为满足《守则》第401(a)(4)或410(b)条的要求而与该计划合并,则该计划下的“缴款百分比”的计算应如同该计划和该等一个或多个其他计划是单一计划一样。根据财政部条例第1.401(m)-1(b)(4)(v)节,雇主可以选择计算汇总员工持股计划和非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百分比”。此外,雇主可以选择计算为不同谈判单位维护的汇总谈判计划的“贡献百分比”,前提是这种汇总是在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每年都是合理一致的。只有当计划具有相同的计划年度并使用相同的测试方法以满足代码第401(m)节的要求时,才可以根据本款对计划进行汇总。
管理人应保持足够的记录,以表明在任何计划年度中没有超过本节所载的限制,以及在确定任何计划年度的“缴款百分比”时考虑到的“选择性缴款”、“合格非选择性缴款”和/或“合格匹配缴款”的金额。
| 7.8 | 高额补偿职工中“超额合计供款”的确定与分配 |
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如果在任何计划年度未满足第7.7节所述的ACP测试,则管理人应通过减少确定高补偿员工的“供款百分比”时包含的供款的美元金额,按照其“供款百分比”顺序排列,确定超出部分的美元金额,具体如下:
| (a) | 最高“贡献百分比”应减至(1)满足第7.7节中所述的ACP测试的最大“贡献百分比”或(2)次高的“贡献百分比”中的较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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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如果在应用(a)款的规定后仍不满足第7.7节中描述的ACP,则管理人应继续按照(a)款规定的方式降低高补偿雇员的“缴费百分比”,继续使用次高的“缴费百分比”,直到满足第7.7节中描述的ACP测试为止。 |
“超额总缴款”金额的确定应在适用第7.2、7.3和7.6节(如适用)后进行。
在确定已向该计划作出的“超额总供款”的美元金额后,管理人应按其“供款百分比”的美元金额顺序将这些超额部分分配给高补偿员工,具体如下:
| (c) | “缴费比例”金额最高的高报酬员工(s)的“缴费比例”中包含的缴费,应减去超出部分的缴费金额(该金额在所有此类高报酬员工中平均分配),但不低于计划年度“缴费比例”金额次高的高报酬员工(s)的“缴费比例”的缴费金额。 |
| (d) | 如果在适用(c)款的规定后,超额部分仍未全部分配,管理人应继续按(c)款规定的方式减少列入高补偿雇员“缴款百分比”的缴款,继续按计划年度“缴款百分比”剩余美元金额最大的高补偿雇员,直至上述确定的全部超额部分已分配完毕。 |
7.9没收或分配“超额合计缴款”
根据上款分配给获高额补偿雇员的“超额总供款”,加上任何收入和减去由此应占的任何损失,应被没收,或在可没收的范围内,或按以下规定在下一个下一个计划年度结束前分配给参与者。如果此类超额金额在发生超额的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后超过21/2个月分配,则可根据《守则》第4979节对维持该计划的雇主就此类金额征收10%的消费税。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该计划是EACA,并且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则在适用10%消费税之前分配“超额总供款”的21/2个月期限应延长至发生超额的计划年度结束后的第6个月结束。前一句的规定不适用,除非该计划下的所有合格员工都有资格参加EACA,但根据《守则》第410(b)节强制分类的合格员工除外。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超出的金额应按管理人规定的顺序在高补偿雇员的子账户中分配,该顺序应对所有高补偿雇员统一且不歧视,并应酌情没收或分配这些金额。应在所有情况下分配归属于税后、401(k)和参与者的合格非选择性贡献的超额金额。归属于匹配缴款的超额金额应仅在参与者对其匹配缴款子账户拥有既得利益的范围内进行分配,否则将被没收。根据本条就参与者没收的任何款项,应不迟于作出相应缴款的计划年度之后的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视为计划项下的没收。
如果要从同时缴纳当年税前缴款和罗斯401(k)缴款的高报酬雇员的401(k)缴款子账户中分配超额金额,则应按照收养协议的规定确定分配的401(k)缴款类型。
| 7.10 | 被没收匹配供款的处理 |
根据本条前款规定被没收的任何匹配供款,应作为计划下的没收处理,并按照收养协议的规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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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 | 收入或损失的确定 |
归属于“超额缴款”、“超额总缴款”或“超额递延”的收入或损失,应采用其他方式分配给参与者账户的收入或损失的方法确定,除非采用协议规定使用IRS替代方法。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使用IRS替代方法,收入或损失将通过将上一个计划年度的收入或损失乘以可归属于供款已记入其中的合资格雇员子账户的零头来确定,其分子是代表合资格雇员在上一个计划年度向该子账户作出的供款,其分母是(a)上一个计划年度第一天的子账户余额,加上(b)上一个计划年度向该子账户作出的供款。
| 7.12 | 被视为对ADP测试的满意度 |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如果收养协议中规定了安全港匹配供款或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则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有资格作出401(k)供款并酌情获得安全港匹配供款或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分配的合格雇员;但前提是,如果收养协议中规定了酌情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只有当计划发起人及时修改计划以提供安全港非选择性贡献时,本节的规定才适用于计划年度。
对于雇主满足第7.14节所述的安全港通知要求的计划年度,该计划应被视为满足第7.4节所述的ADP测试。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安全港匹配供款,则该计划不应被视为满足了第7.4节中描述的任何计划年度的ADP测试,除非在计划年度内代表每名高报酬雇员作出的匹配供款与高报酬雇员的401(k)供款和税后供款的比率(如果税后供款根据收养协议进行匹配)不高于就每名已作出401(k)供款和税后供款的非高报酬雇员计算的相同比率(如适用),为计划年度按计划年度“测试薪酬”的相同百分比作为此类高薪酬员工。为确定该比例,“匹配供款”、“选择性401(k)供款”和“雇员供款”,如果“雇员供款”是匹配的,则由另一合格的固定供款计划下的高补偿雇员或代表该高补偿雇员在该计划和该其他计划下同时参与的任何期间内进行的,则应与该高补偿雇员的匹配供款和401(k)及税后供款合并。
根据财政部条例第1.401(k)-1(e)(7)节,雇主不得在计划年度使用ADP测试,而根据其书面条款的规定,该计划拟在该计划年度为守则第401(k)节安全港计划,而雇主未能满足该计划年度的安全港要求。
| 7.13 | 视同满足高补偿员工匹配供款限制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安全港将用于满足适用于部分或全部匹配供款的非歧视要求,则本节的规定应适用于有资格获得匹配供款分配和获得安全港匹配供款分配或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如适用)的“合格参与者”;但前提是,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酌情的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则只有在计划发起人及时修改计划以提供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的情况下,本节的规定才适用。
对于雇主满足第7.14节中描述的安全港通知要求的计划年度,该计划应被视为满足第7.7节中描述的关于匹配贡献的ACP测试。尽管有上述规定,计划不得被视为已满足第7.7节所述的任何计划年度的ACP测试,除非就符合资格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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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获高额补偿雇员就计划年度作出的匹配,不高于每名已就计划年度作出符合条件供款的非获高额补偿雇员作为该等获高额补偿雇员按计划年度“测试补偿”的相同百分比作出的符合条件供款的匹配供款比率。为确定该比例,“匹配供款”、“选择性401(k)供款”和“雇员供款”,如果“雇员供款”是匹配的,则由另一合格的固定供款计划下的高补偿雇员或代表该高补偿雇员在该计划和该其他计划下同时参与的任何期间内进行的,应与该高补偿雇员的匹配供款和401(k)及税后供款合并。
即使该计划被视为满足了第7.7节中关于匹配供款的ACP测试,也将不被视为满足了关于税后供款的ACP测试。
为确定该计划是否满足第7.7节中描述的ACP测试,任何安全港匹配贡献或安全港非选择性贡献,如果不需要遵守代码第401(k)(12)节、代码第401(k)(13)节、401(m)(11)或401(m)(12)节的安全港贡献要求,可以被包括在计算“贡献百分比”中。
根据财务部条例第1.401(m)-1(c)(2)节,雇主不得对其拟用于该计划的计划年度使用ACP测试,如通过其书面条款提供的那样,该计划为代码第401(m)节安全港计划,而雇主未能满足该计划年度安全港的要求。
| 7.14 | 关于安全港匹配投稿和安全港非选项投稿的通知要求 |
对于雇主代表其符合条件的雇员作出安全港匹配供款或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的每个计划年度,雇主应向该等合资格雇员提供一份通知,说明(i)用于确定安全港匹配供款或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的公式,或计划年度内可对该计划进行修订,以规定其雇主将在计划年度作出至少相当于每位合资格雇员薪酬的3%的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ii)该计划下可用的任何其他雇主供款以及必须满足的要求才能获得此类雇主供款的分配;(iii)补偿的类型和金额根据该计划或雇主维持的另一计划可能作为符合计划下匹配条件的供款而供款的;(iv)如何选择根据该计划供款以及可能进行此类选择或更改的期间;(v)适用于该计划下供款的提款和归属条款,包括适用于QACA安全港匹配供款或QACA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的归属条款(如适用)。在财政部条例或其他指南允许的范围内,本款要求的说明可以通过交叉引用最新的简要计划说明的相关章节或在此类条例或其他指南允许的情况下提供,而不是在通知中包含此类说明。
通知应当以普通合格职工计算理解的方式书写。雇主应在以下期限之一内提供此种通知,以适用的期限为准:
| (a) | 对于计划年度开始前90天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在计划年度开始前90天开始至30天结束的期间内,或 |
| (b) | 对于在该日期之后成为合资格雇员的雇员,在其成为合资格雇员之日前90天开始并在该雇员成为合资格雇员之日结束的期间内。 |
尽管计划另有相反规定,合资格雇员在收到该通知后,须有一段合理期间(不少于30天)作出或修订其选择,让其雇主代其向计划作出401(k)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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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选择向该计划提供QACA安全港缴款,通知还必须包括解释每个被覆盖员工在QACA默认401(k)缴款部分下的权利和义务,其编写方式应计算为平均被覆盖员工所理解。该通知将准确描述(a)在没有向管理人提交工资递延协议的情况下,将代表被覆盖员工支付的违约401(k)供款的金额;(b)被覆盖员工有权选择没有为其支付的401(k)供款或有不同金额的401(k)供款;(3)在没有被覆盖员工的投资指示的情况下,将如何投资违约401(k)供款;以及(d)如果在收养协议中选择提取违约401(k)供款,被覆盖员工提取默认401(k)供款的权利以及进行此类提取的程序。
如提供通知表示计划可被修订以提供计划年度的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的雇主确实修订计划以提供该等供款,则雇主须向所有合资格雇员提供补充通知,述明应为计划年度作出规定金额的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此类补充通知应在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至少30天前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员工。
如雇主在计划年度内随时修订安全港缴款,以预期减少或暂停安全港非选择性缴款,或就2015年1月1日或之后通过的修订,为安全港匹配缴款,将向所有受保雇员提供安全港通知。该通知将规定,减少或暂停须不早于采纳计划修订减少或暂停该等供款的日期或向受保雇员提供补充通知后30天后的较迟日期适用。此外,对于2016年1月29日及之后做出的年中变更,将向所有覆盖员工提供有关计划所需安全港通知内容的任何其他允许的年中变更的通知,至少在变更生效日期前30天且不超过90天,或在适用指南允许的情况下。对安全港计划或计划所要求的安全港通知内容所作的更改并不违反条例第1.401(k)-3节和第1.401(m)-3节的要求,仅仅因为该更改是年中更改,但前提是(i)如果是计划所要求的安全港通知内容的年中更改,则满足通知和选举机会考虑,以及(ii)IRS通知2016-16或后续指南中概述的禁止年中更改清单中未描述年中更改。
| 7.15 | 守则第415条对贡献入帐和没收的限制 |
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参与者在“限制年度”的“年度追加”不得超过(i)根据《守则》第415(c)(1)(a)条允许的最高美元金额,并根据《守则》第415(d)条的规定进行调整(例如,从2012年开始的“限制年度”为50,000美元)或(ii)参与者在“限制年度”的“415补偿”的100%中的较低者;但前提是,(i)条中的限额应按比例分配给任何短暂的“限制年度”。第(ii)条中的限制不适用于对《守则》第415(l)条所定义的个人医疗账户的任何供款,也不适用于根据《守则》第419A(d)(2)条被视为“年度新增”的为关键员工维护的退休后医疗福利账户。参与者的401(k)贡献可被重新定性为追赶401(k)贡献,并被排除在参与者的“限制年度”的“年度新增”之外,以满足上述限制。
如果雇主或相关雇主参与多雇主计划,在确定代表计划参与者进行的“年度新增”时,当与根据多雇主计划代表参与者进行的“年度新增”汇总时,只有雇主(或相关雇主)对多雇主计划进行的“年度新增”应与计划下的“年度新增”汇总,“415补偿”应仅包括雇主(或相关雇主)支付给参与者的补偿。
如果参与者在任何“限制年度”的账户中的“年度新增”仍然超过了根据上文第(i)和(ii)条所述限制可为其利益申请的金额,则可根据《收入程序2013-12》中规定的《员工计划合规解决制度》或任何替代指南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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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6 | 代码第415节限制的适用,其中参与者在其他合格的界定缴款计划下覆盖 |
如果参与者被雇主或相关雇主与该计划同时维持的任何其他合格界定供款计划(无论是否终止)所覆盖,并且如果根据该计划在“限制年度”进行的“年度追加”与根据该其他合格界定供款计划进行的“年度追加”相结合时,否则将超过根据上节所载限制可为该参与者的福利申请的金额,则应适用以下规定:
| (a)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其他计划将首先减少,则应减少对这类其他计划的“年度新增”,其范围应达到必要程度,以便满足上一节的限制。 |
| (b)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所有计划之间按比例减少,则根据该计划和此类其他计划进行的“年度增加”应按比例减少,必要的范围是满足上一节的限制。 |
| (c)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计划将首先减少,则应减少根据计划进行的“年度增加”,其范围应达到必要的程度,以便满足上一节的限制。 |
| (d)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最后分配的金额将首先减少,则根据计划和此类其他计划最后安排分配的“年度新增”应减少到必要的程度,以便满足上一节中的限制。截至同日计划分配“年度新增”的,超出部分应在界定缴款计划中按比例分配。 |
| (e) | 如果收养协议提供了另一种减少方法,则应按收养协议的规定减少拟分配的“年度新增”(而不是任何已分配的超额部分)。 |
如果参与者在任何“限制年度”的账户中的“年度新增”,当与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任何其他合格界定缴款计划下的“年度新增”相结合时,仍然超过了根据上节所载限制可为参与者福利申请的金额,则可根据《收入程序》2013-12中规定的《员工计划合规解决制度》或任何替代指南进行更正。
| 7.17 | 限制范围 |
前几节中包含的《守则》第415节限制仅适用于根据《守则》第415(k)节中所述的设定缴款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提供的福利。为适用前几节所载的《守则》第415条限制,应按《守则》第415(h)条的规定调整“相关雇主”一词。
第八条
信托基金和账户
| 8.1 | 普通基金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参与者不直接投资计划的全部或部分捐款,并且收养协议未具体规定将投资于此类捐款的特定投资基金,则应维持一个普通基金来持有和管理此类捐款。还应维持普通基金以持有和管理未分配给投资基金的计划资产,除非根据信托协议或任何其他管理计划资产的持有和投资的单独协议另有规定。维持普通基金的,作为单独的共同信托基金持有和管理。计划下每个参与者或受益人在普通基金中的权益应为不可分割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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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投资基金 |
如《收养协议》规定了参与者的投资方向,则应按以下方式提供投资资金供投资:
| (a)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投资受托人选择可用的投资选择,则除本款(a)另有规定外,投资受托人应确定投资基金的数量和类型,并应将相同内容以及其中的任何变更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人和受托人。每个参与者或计划下的受益人在任何投资基金中的权益应为不可分割的权益。 |
如果计划发起人当选为计划设立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委托人,除投资受托机构选定的投资基金外,还应在信托项下设立并维持雇主股票投资基金。作为计划的“委托人”,计划发起人的意图是维持雇主股票投资基金,以使参与者和雇主的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任何挫败该目的的行为都与该意图背道而驰。因此,根据下文第8.4节的规定,雇主股票投资基金应投资于雇主股票的份额;但前提是,仅在为交换或赎回提供资金或支付计划费用所必需的情况下,雇主股票投资基金还可能包括由受托人和投资受托人不时确定的一定水平的短期流动性投资。
若计划主办人当选为计划设立自主券商投资基金的委托人,除投资受托机构选定的投资基金外,还需在信托项下设立并维持自主券商投资基金。尽管有本款的任何其他规定,在指导设立自主券商投资基金的行动中,计划发起人可以将基金的可用性限制在账户余额超过统一的最低美元金额的参与者。
| (b)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参与者选择可用的投资方案,则每个参与者应确定投资基金的数量和类型,并为此类投资基金选择投资,并应以书面形式(或以管理人和受托人可接受的任何其他形式)将相同内容以及其中的任何变更告知管理人和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任何投资基金的资产投资于《守则》第408(m)(2)条所定义的任何收藏品。 |
| (c) | 如果《采纳协议》规定,参与者可以选择可用的投资选项,并且此类选项包括一系列目标日期基金(TDF),其中某些TDF的参与仅限于特定年龄段的参与者,那么根据2014-66号通知,就条例第1.401(a)(4)-4节而言,这些TDF系列可被视为单一的“其他权利或特征”,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 |
| (1) | 该系列TDF旨在充当单一的集成投资程序,根据该程序,同一投资经理管理每个TDF,并在整个系列TDF中应用相同的普遍接受的投资理论。TDF之间唯一的区别是投资经理选择的资产组合,这种区别完全是由于意图达到适合参与每个TDF的个人年龄段的风险水平。根据用于管理系列TDF的一致投资策略,该系列的设计是为了让当前可供年长参与者使用的TDF中的资产组合成为每个年轻参与者可用的资产,因为针对年轻参与者的每个TDF的资产组合发生变化,以反映这些参与者年龄的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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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年龄较大的参与者可以使用的一些TDF包括递延年金,没有任何递延年金提供保证终身提款福利(GLWB)或保证最低提款福利(GMWB)功能。 |
| (3) | 如果TDF持有ERISA第407(d)(1)节所述的“雇主证券”,则这些雇主证券必须在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 |
| (4) | 系列中的每个TDF对于资产组合以外的权利或特征都以相同的方式处理。每个TDF的费用和管理费用以一致的方式确定,这些费用和开支从计划资产(而不是由雇主)支付的程度是相同的。 |
每个投资基金应作为单独的信托基金持有和管理。
| 8.3 | 贷款投资基金 |
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批准计划向参与人借款的,由投资受托人以参与人名义指导设立和维护借款投资基金。贷款投资基金的资产作为单独的信托基金持有。参与者的贷款投资基金应投资于反映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参与者提供的贷款的票据。尽管本计划另有相反规定,就参与者的贷款投资基金收到的收入应予分配,贷款投资基金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管理。
| 8.4 | 雇主股票投资基金 |
如计划发起人作为计划的委托人要求或投资受托人根据收养协议允许指示,受托人应维持雇主股票投资基金。雇主股票投资基金应作为单独的共同信托基金持有和管理。计划下每个参与者或受益人在雇主股票投资基金中的权益应为不可分割的权益。雇主股票投资基金旨在主要投资于雇主或相关雇主发行的股本证券,这些证券属于ERISA第407(d)(5)节中定义的“合格雇主证券”。
如果收养协议未就401(k)缴款规定参与者方向,则401(k)缴款不得用于收购雇主股票,前提是在紧接此类收购之后,就计划中可归属于401(k)缴款的部分持有的雇主股票的合计公平市场价值超过就计划中可归属于401(k)缴款的部分持有的所有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的10%。
| 8.5 | 信托收入 |
受托人就根据本协议维持的任何信托基金收到的任何股息、利息、分配或其他收入,应由受托人分配给收到收入的信托基金,但信托基金可接受此类收入。如果信托基金是封闭的,可能不接受这种收入,则收入将在已投资于封闭式信托基金的参与者的账户中分配,并将按照管理人就封闭式信托基金规定的规则在其他信托基金中重新投资。
| 8.6 | 帐目 |
自符合资格的雇员或其代表作出供款的第一天起,应在其名下建立一个反映其对该计划的兴趣的账户。每个账户应按照计划的规定为每个参与者和受益人维护和管理。每个账户的余额应为按此处规定在该日期和截至该日期的所有贷项和费用之后的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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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者同意记入计划的金额,作为其对计划服务的补偿的调整,应记入根据计划持有的暂记账户。管理人可以(i)将此类账户中持有的金额用于支付计划费用,或(ii)按照适用的服务协议的规定,在参与人和受益人的账户中将此类金额作为收入分配。
| 8.7 | 分账户 |
参与者的账户应分为必要或适当的单独的子账户,以反映参与者在信托中的利益。
第九条
人寿保险合同
| 9.1 | 人寿保险合同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根据投资受托人的书面指示,受托人应将信托参与人的部分权益用于从法定储备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一份或多份人寿保险合同,包括一份或多份定期人寿保险合同,用于购买该参与人的生命;但前提是,如果参与人的任何部分权益在任何一年内被用于购买此类合同,应给予对方参与者以相同比例的权益用于为其购买此类合同的选择权。所有此类合同均应指定受托人为唯一拥有人,拥有行使根据合同授予或允许的所有权利、特权、选择权和选举的专属权力;但受托人行使此类权力须受制于管理人就此指示受托人或要求受托人在行使任何此类权力之前获得其批准的权利。如果参与者直接投资,在与特定投资基金有关的任何限制下,购买人寿保险合同或第(1)款合同所需的金额,应按参与者账户截至最近估值日投资于该投资基金的余额与参与者整个账户余额的比例从每个投资基金中扣除,该比例在确定时不考虑其在合格非选择性、合格匹配、安全港匹配中持有的金额,及Safe Harbor非选择性缴款子账户或(2)应从参与者在参与者选定的投资基金中的利息中扣除,不包括其符合条件的非选择性、合格匹配、安全港匹配和安全港非选择性缴款子账户的任何部分,如收养协议中规定。如果参与者不直接投资,购买一份或多份人寿保险合同所需的金额应从参与者的账户中扣除,不包括其合格非选择性、合格匹配、安全港匹配、安全港非选择性缴款子账户的任何部分。
| 9.2 | 保费的支付及股息的处置 |
受托人根据管理人的书面指示,应支付为参与者持有的任何或多份此类合同的每笔溢价,并应将该溢价付款记入该参与者的账户。然而,受托人没有义务支付任何溢价,除非该参与人在信托中的权益有足够的资金可用于支付此类款项。如果在没有信托的情况下通过年金或保险合同根据该计划提供福利,则每份合同应规定,根据该计划应支付的所有股息和其他信贷(如有)应用于减少保费,但任何事后或终止股息应添加到合同项下应支付给受益人的收益中并成为其收益的一部分。如果通过信托根据该计划提供福利,则每份合同应规定,根据该计划应支付的所有股息和其他信贷(如有)应分配给代表购买合同的参与者的雇主缴款子账户。
| 9.3 | 压倒一切的条件和限制 |
尽管本计划另有相反的条文,但本条的条文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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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本计划的条款与任何保险合同或依据本条购买的合同的条款发生冲突的,由本计划的条款控制。 |
| (b) | 在任何时候,为任何普通人寿或定期人寿保险合同或合同支付的保费的总和不得等于或超过其在本计划下的税后缴款的总和,以及 |
| (1) | 如果根据本协议仅持有关于该参与人终身的普通人寿保险合同,则代表其缴纳的401(k)缴款的50%以及根据本计划分配给他的雇主缴款,不包括合格非选择性、合格匹配、安全港匹配和安全港非选择性缴款;或者 |
| (2) | 如果根据本协议仅持有该参与者一生的定期人寿保险合同,则代表其缴纳的401(k)缴款以及根据该计划分配给他的雇主缴款的25%,不包括合格非选择性、合格匹配、安全港匹配和安全港非选择性缴款。 |
凡在任何参与者的生命上同时持有普通人寿保险和定期人寿保险合同的,任何时候不得将任何普通人寿保险合同已付保费的二分之一加上任何定期人寿保险合同已付保费的总和等于或超过其在该计划下的税后缴款和代表其作出的401(k)缴款以及根据该计划分配给他的雇主缴款的25%之和,不包括合格的非选择性、合格匹配、安全港匹配和安全港非选择性缴款。为遵守这些限制,管理人应书面指示受托人就其持有的任何或多项合同采取管理人认为可取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转换为实缴基础或交出该等合同或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部分。
| (c) | 在任何时候,任何参与者生前的每份此类合同均应由受托人与信托分开持有。在对信托资产进行估值时不应考虑该合同的价值,在确定参与者在信托中的权益金额时也不应考虑该价值。 |
| (d) | 参加者凭管理人可能要求的事先书面通知,可选择中止购买关于其生命的保险。任何该等通知须指明停止该等购买的日期,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该等通知均不得对已支付的保费有效。管理人收到该通知后,应以书面指示受托人交出在通知规定日期对参与者的生命所持有的任何或多份合同。任何此类合同的现金退保价值(如有)应在受托人收到时加入信托,并记入参与者的账户。参与者在任何此类合同的现金退保价值中的既得利益应按第9.5(a)节的规定确定。 |
| 9.4 | 身故抚恤金 |
任何在其终止与其雇主和所有相关雇主的雇佣关系之前根据本协议持有任何合同的参与者去世后,该合同的收益应支付给受托人,以存入参与者的账户,并根据计划的分配条款支付给参与者的受益人。
| 9.5 | 其他分配;归属 |
| (a) | 如果参与者的结算日发生在其正常退休日期之前,原因不是死亡或残疾,则前参与者应在其当时根据本协议持有的每一份合同的现金退保价值(如有)中拥有既得利益,这应是(i)其分子的一个零头,其分子应是根据合同支付的保费总额的总和,这些保费已记入他的401(k)分摊子账户和他的税后分摊子账户,其分母应是根据合同支付的保费总额;加上(ii)其剩余零头的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应是第六条规定的用于确定他在其账户余额中的既得利益的相同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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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如果参与者的结算日发生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或在计划终止的情况下,参与者应在其根据本协议终身持有的每份合同的现金退保价值(如有)中拥有完全既得利益。 |
| (c) | 在符合第十六条(如适用)下的“自动年金”规定的情况下,结算日期已发生的参与者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收到以一份或多份保险合同的形式交付给该参与者的根据本条确定的既得利益的分配,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其结算日期发生的计划年度结束后的第60天;但条件是,在参与者的选择下,并根据管理人对受托人的书面指示,该等利益应以现金方式转让给信托,及金额须记入参与者的帐户,以分配予前参与者或为前参与者的利益而分配,如其死亡,则分配予其受益人或为其利益而分配。如果计划规定了参与者方向,则(1)保单的现金退保价值将按照其当前有效的选择记入参与者的账户,并在投资基金中进行投资,或者(2)每个投资基金的参与者权益的贷记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均为保单的现金退保价值乘以零头,其分子在每种情况下应为参与者在每只投资基金中的权益所收取的总保费,其分母应为根据合同支付的总保费,如收养协议所规定。 |
| (d) | 根据本协议,在参与者的生命期内持有的任何合同的任何部分现金退保价值(如有)未归属于其,应由前参与者没收并由受托人存放在信托中,其金额将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与其他没收相同的方式处理。 |
| (e) | 为执行本条的规定,管理人应书面指示受托人就根据本协议持有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合同采取必要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转换为实缴基础或交出该项或多项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部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参与者的结算日之后或在计划的任何终止之后将任何合同或合同或其价值的任何部分保留在信托中,以便为该参与者提供持续的人寿保险保护。 |
| 9.6 | 暂停进一步购买人寿保险合同 |
如领养协议中有规定,则不得在领养协议规定的日期或之后根据本协议购买更多的人寿保险。除投资受托人另有指示外,在该日期之前购买的保单应按照本条予以维护。未按本条规定维持的保单,应视为已由参与者终止,并按第9.3(d)节的规定处置。
第十条
存款和投资捐款
| 10.1 | 未来贡献投资选举 |
如领养协议就参与者的投资方向作出规定,则每名合资格雇员须按管理人订明的方式和形式作出投资选择,指示根据领养协议确定的其拥有投资权限的子帐户的投资方式。如果收养协议规定投资受托人应指导任何或所有子账户的投资,投资受托人应指导其中规定的子账户的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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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雇员的投资选择应采用管理人(或其转授权人)要求的形式,并应指明代表其作出的贡献的百分比,以该百分比的总和等于100%分配给一个或多个投资基金。参与者的投资选举应继续有效,直至其根据计划的规定分配或没收其在计划下的全部权益,或直至他以管理人(或其转授权)规定的形式向管理人(或其转授权)记录投资选举的变更。除非领养协议订明较后的日期,如按照管理人(或其转授权人)订明的任何规则记录,参与者更改投资选择应自管理人(或其转授权人)收到的营业日或下一个营业日起生效。
| 10.2 | 缴款的交存 |
代表参与者所作的所有供款应存入信托,并按以下方式投资:
| (a) | 如参与者对该等捐款没有投资权限,且《收养协议》未指明该等捐款应投资于的投资基金,则该等捐款应投资于普通基金; |
| (b) | 如参与人对该等供款没有投资权限,且领养协议指明该等供款应投资于的投资基金,则该等供款应投资于指定的投资基金; |
| (c) | 在参与者对此类供款拥有投资权限的范围内,应根据参与者当前有效的投资选择将供款投资于投资基金;但前提是,在符合条件的雇主证券中向计划作出的任何供款应分配给雇主股票投资基金,以待就其未来投资向管理人发出指示;或 |
| (d) | 如果参与者对此类捐款拥有投资权限,但在将捐款存入参与者账户时未向管理人记录投资选择,则应按照收养协议的规定投资这些捐款。 |
| 10.3 | 基金间转账选择 |
参与者可选择将其拥有投资权限的投资从任何投资基金转移至任何其他投资基金;但条件是,如果根据收养协议要求将全部或部分雇主供款投资于雇主股票,除非收养协议另有规定,参与者不得选择将投资转出或转入雇主股票投资基金,除非根据第10.5条的要求。参与者的转选应规定一个百分比,在符合转选资格的金额中,该百分比不得超过100%。如果管理人规定的规则允许,参与者可以指定要转让的美元金额。任何移交选举必须以管理人规定的形式向管理人记录。除与某一特定投资基金有关的任何限制外,除非领养协议订明较后的日期,如按照管理人(或其转授权人)订明的任何规则记录,则参与者的转任选举应自管理人(或其转授权人)收到的营业日或下一个营业日起生效。
尽管本条另有相反规定,管理人仍可规定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限制参与者转任选举的规则,以排除过度或滥用交易或市场时机。
| 10.4 | 404(c)保护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该计划旨在构成ERISA第404(c)节和根据该协议发布的条例中描述的计划。对于参与者、其受益人或合格家庭关系令下的替代收款人发出的投资指示直接和必要的任何损失,该计划的受托人可以免除责任。
70
参与者就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投资和往来转账向受托人发出的指示应以保密方式传达,不得泄露给雇主或雇主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雇员。计划发起人应建立提供和维护此类保密的程序,并应指定受托人负责监督此类程序。应在劳动部法规第2550.404c-1(d)(2)(ii)(e)(4)(ix)节要求的范围内任命一名独立的受托人,以保持这种机密性。
| 10.5 | 雇主股票投资多元化 |
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规定投资雇主股票的计划,如果此类雇主股票根据《守则》第401(a)(35)条公开交易或被视为公开交易。未公开交易的雇主股票,如果雇主或其受控集团的任何成员(根据《守则》第414(b)条的规定确定,但以50%代替80%)已发行公开交易证券,则应将其视为公开交易证券,除非雇主或其母公司既未发行(i)公开交易证券,也未发行(ii)就受控集团的任何成员向持有人或发行人授予特定权利或承担特定风险的特殊类别股票。
在符合本条生效日期规定的情况下,尽管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其401(k)和/或税后和/或展期缴款子账户全部或部分投资于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参与者,应被允许剥离此类投资,并将此类子账户再投资于根据计划提供的其他投资基金。本款还适用于在计划下拥有账户的候补收款人和已故参与者的受益人。
雇主供款子账户全部或部分投资于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参与者,应被允许从其受聘日期的第三个周年日开始,剥离该投资并将其雇主供款子账户再投资于根据该计划提供的其他投资基金。本款亦适用于根据计划就符合本款规定的参与者和已故参与者的受益人而拥有账户的候补收款人。
该计划应提供至少三种投资基金选择(雇主证券除外)作为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替代方案。每一种此类另类投资基金应具有分散性,并应具有实质上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管理人应不迟于其首次有资格剥离其在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投资之日前30天将其分散化权利通知各符合条件的参与者。
除下文另有具体规定外,如果计划对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雇主股票投资基金施加任何限制或条件,而这些限制或条件并不同样适用于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则该计划不应被视为符合本节的要求。禁止的限制或条件是指:
| (a) | 以投资于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利益为条件;或 |
| (b) | 限制参与者剥离其对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投资的权利,如果该限制不同时适用于参与者剥离其对任何其他投资基金的投资的权利。 |
被禁止的限制和条件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71
| (c) | 允许参与者剥离对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投资,其频率低于参与者可能剥离其对任何其他投资基金的投资(例如,每季度从雇主股票投资基金撤资,但每天从其他投资基金撤资); |
| (d) | 对剥离对雇主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的参与者的待遇低于保留此类投资的参与者(例如,该计划为投资于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参与者提供了更高的匹配率);和 |
| (e) | 排除剥离其对雇主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的参与者在特定期限内再投资于雇主股票投资基金。 |
尽管有上述规定,仍可能根据该计划施加以下限制或条件:
| (f) | 该计划可限制参与者账户可投资于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程度,但该限制适用时不考虑参与者事先行使剥离对雇主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的权利; |
| (g) | 该计划可对参与者可能就雇主股票投资基金进行的投资选择的时间和次数施加合理限制,前提是这些限制旨在限制雇主股票的短期交易; |
| (h) | 如果该计划对其他投资基金征收未对雇主股票投资基金征收的费用,则该计划将不被视为以投资于雇主股票投资基金为条件的利益; |
| (一) | 如果对剥离雇主股票征收合理费用,该计划将不会被视为对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投资进行了不允许的限制分散; |
| (j) | 该计划可能允许转入或转出稳定价值或类似投资基金的频率高于其允许转入或转出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频率。类投资基金价值稳定是指旨在保本并提供合理收益率的投资基金,同时提供流动性; |
| (k) | 该计划可能允许转出符合条件的默认投资选项,这在劳工部法规第2550.404c-5(e)节的含义内,比允许转出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频率更高;和 |
| (l) | 本计划可将雇主股票投资基金视为不投资未来缴款且不得向其转让其他金额的封闭式投资基金。(本计划可规定在不违反这一要求的情况下将根据本计划持有的雇主股票支付的股息再投资于雇主股票投资基金。)。 |
第一条XI
贷记和估值账户
| 11.1 | 贷记账户 |
根据该计划的规定作出的所有捐款,应由受托人按照管理人书面确立的程序,在收到时或在信托基金完成对管理人确定的估值日期的估值后的下一个估值日期记入信托基金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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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对账户进行估值 |
信托基金中的账户应由受托人在估值日按照管理人书面确立的程序进行估值,或者采用受托人采用并经管理人批准的方式,或者采用第11.3节规定的方式作为计划估值程序。
| 11.3 | 计划估价程序 |
关于信托基金,管理人可决定适用以下估值程序。自本协议项下的每个估值日起,信托基金中任何账户的部分应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以反映自信托基金的紧接前一个估值日(“估值期”)以来发生的一段时间内信托基金价值的任何增减:
| (a) | 首先,信托基金的价值应通过按公允市场价值对信托基金的所有资产进行估值来确定。 |
| (b) | 其次,在估值期内归属于已实现和未实现的净收益和所有损益的信托基金价值的净增减,应根据(a)款下的估值确定,同时考虑到在估值期内对捐款、贷款支付以及对该信托基金的转移和分配、提款、贷款和转移的适当调整。 |
| (c) | 最后,信托基金价值的净增减,应按信托基金中该账户截至前一估值日的部分余额减去自估值日以来信托基金中该账户余额的任何分配、提款、贷款和转账与信托基金中所有账户部分类似调整后的合计余额的比率在信托基金各账户之间分配,信托基金各账户应按其分配份额的数额贷记或记账。尽管有上述规定,管理人仍可采用其认为适当和公平的会计程序,对参与人或其代表在估值期间作出的捐款、贷款支付、转入和分配、提款、贷款和从此类信托基金转入的信托基金价值的净增减按比例计入贷方。 |
| 11.4 | 允许单位会计 |
为行政目的,管理人可为一个或多个投资基金(或其任何部分)确定单位价值,并按该等单位维持列明每个参与者在该投资基金(或其任何部分)中的权益的帐目,所有这些帐目均按照管理人认为公平、公平及行政上切实可行的规则和程序。如投资基金(或其任何部分)因此而建立单位会计,则参与者在该投资基金(或其任何部分)的权益在任何时间的价值应等于该投资基金(或其任何部分)的单位当时价值乘以该参与者当时贷记的单位数量。
| 11.5 | 确定的最终性 |
受托人对确定根据本协议维持的每个账户的价值负有专属责任。受托人对此的认定,对所有利害关系人具有结论性。
| 11.6 | 通知 |
在每个计划年度结束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管理人应将其账户及子账户在计划年度内的估值日期的价值通知各参与者和受益人。
73
第十二条
贷款
| 12.1 | 申请贷款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计划贷款,参与者可以向管理人申请从其账户中获得贷款。不得从领养协议中规定的参与者账户中不可用于贷款的部分进行贷款。此外,不得从参与者的合格员工自愿缴款子账户进行贷款。
应根据书面准则向参与者提供贷款,这些准则在此被纳入计划并成为计划的一部分。如该等指引比《计划》的规定更具限制性,且与《守则》第72(p)条的规定及其下发布的条例并无不一致,则该指引应具有控制性。
不得向高赔职工发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向其他职工发放的额度。
| 12.2 | 贷款抵押品 |
作为根据本协议授予的任何贷款的抵押品,参与者应向计划授予其在本计划下的既得权益的担保权益;但条件是,在任何情况下,担保权益不得超过根据计划条款确定的截至贷款产生之日所确定的参与者在本计划下的既得权益的50%。在确定计划担保权益的最高金额时,应排除收养协议中指定的参与者账户的部分。
如领养协议有规定,如参加者为在职雇员,则参加者亦须订立协议,以工资代扣代缴方式偿还贷款。
除非参与者同意在贷款被宣布违约的情况下从其账户中收取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金额,否则不得发放贷款。如果参与者的账户受制于第十六条下的“自动年金”条款或收养协议另有规定要求配偶同意贷款,则参与者的配偶必须书面同意本协议下的任何贷款。根据本条给予的任何配偶同意必须在截至计划获得参与者账户担保权益之日的180天期限内作出,必须承认贷款的影响,并且必须由计划代表或公证人见证。此类配偶同意对同意的配偶和任何后续配偶就贷款具有约束力。参加人账户在贷款的任何重新协商、展期、展期或其他修改中用于担保的,需征得新的配偶同意。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参与者的国内合伙人在某些计划条款中被视为配偶,则就本款而言,参与者的国内合伙人应被视为参与者的配偶。
| 12.3 | 分配时减少账户 |
尽管计划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第十三条或第十五条可分配给参与者或其受益人的参与者账户的金额,应减去计划持有的作为未偿还给参与者的任何贷款的担保的其既得权益部分,但前提是该减少部分用于偿还贷款。如果是由于参与者在其账户开始分配之前死亡而进行分配,并且参与者在其账户中的既得利益应支付给不止一个作为受益人的个人,则应按照前一句的规定,在确定应支付给每个此种个人的福利金额之前,通过减少既得账户余额中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金额来调整参与者在其账户中的既得利益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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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 防止应税分配的要求 |
尽管本计划另有相反规定,以下条款适用于根据本条向参与者提供的任何贷款:
| (a) | 在符合《服务成员民事救济法》要求的情况下,向参与者提供的任何贷款的利率应是与从事放贷业务的人在类似情况下提供的贷款所收取的现行利率相称的合理利率。 |
| (b) | 向参与者提供的任何贷款的金额(如果加上该计划或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任何其他计划向参与者提供的所有其他贷款的未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 |
| (1) | 50,000美元,减去雇主或相关雇主在前12个月期间从该计划或维持的任何其他计划中向参与者提供的任何其他贷款的最高未偿还余额超过根据本协议提供贷款之日此类贷款的未偿还余额的部分(如有);或 |
| (2) | 参与者账户的既得部分的50%及其在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所有其他计划下的既得权益;但条件是,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在确定这一限额时,应排除在收养协议中指定的参与者账户的部分。 |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在管理计划贷款的书面准则中有规定,管理人可以允许超过上文第(2)款限制的贷款,但前提是(i)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0美元或参与者账户既得部分的100%中的较低者,不包括收养协议中指定的参与者账户的任何部分(如有),以及(ii)参与者还向计划授予额外抵押品的担保权益,该抵押品由管理人满意的不动产、个人财产或其他财产组成,足以为贷款提供足够的担保。
| (c) | 向参与者提供的任何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用于购置任何住宅单位的贷款的情况除外,该单位将在合理期限内(在作出贷款时确定)用作参与者的主要住所(定义见《守则》第121条)。参与者的证明应是贷款用于获取在合理期限内将(在贷款时确定)用作参与者主要住所(定义见代码第121条)的任何住宅单元的确凿证据。 |
| (d) | 应要求在贷款期限内进行大幅平摊,且付款频率不低于季度。如果贷款来自参与者的Roth401(k)缴款子账户和他在该计划下的其他子账户,则其Roth401(k)缴款子账户和他的其他子账户的水平摊销要求均应得到满足。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适用于计划贷款的书面准则中有这样的规定,在参与者在雇主或任何相关雇主休职期间(对于参与者未按下文(e)段所述服兵役的期间),可能会放弃摊销时间表并暂停付款,但前提是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
| (1) | 这类休假要么是停薪,要么是减薪,在扣除就业税和所得税后,其数额低于根据摊销时间表要求支付的数额; |
| (2) | 在(a)此种休假结束之日或(b)此种休假开始之日的1年周年之后恢复支付,以较早者为准; |
| (3) | 暂停支付期间不超过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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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恢复支付的金额不低于原摊销明细表要求的金额;和 |
| (5) | 放弃摊销时间表不会延长贷款期限超过本条允许的最长期限。 |
| (e) | 如果参与者在其在军装服务(如美国法典第38篇标题第45章所定义)中提供服务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受雇于任何雇主或任何相关雇主,无论此类服务是否构成合格兵役,在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情况下,为适用本节(c)款或(d)款的目的,不应考虑暂停付款: |
| (1) | 在完成这类兵役后恢复付款; |
| (2) | 恢复支付的金额不低于原摊销时间表要求的金额,并继续以该金额支付,直至全额偿还贷款; |
| (3) | 恢复时,付款的频率不低于原摊销时间表要求的频率,并在该时间表下继续进行,直到贷款被全额偿还;和 |
| (4) | 贷款全额偿还,包括在此种兵役期间产生的利息,不迟于此种兵役期间延长的本条另有许可的最长期限。 |
| (f) | 借款应当以证明符合本节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为凭证。 |
| 12.5 | 贷款投资基金管理 |
在批准向参与者提供贷款后,管理人应指示受托人按照管理人的指示,将与其所投资的投资基金的贷款金额相等的金额转入以参与者名义设立的贷款投资基金。管理人批准的任何借款,均应从参与人借款投资基金中向参与人进行。参与者就根据本条作出的贷款支付的所有本金和利息应存入其账户,如收养协议规定参与者将根据该计划向其账户作出的供款直接投资,则应在收到时按照参与者当前有效的投资选择在投资基金之间分配。参与人贷款投资基金余额减除本金支付额,贷款投资基金在已足额偿还贷款时终止。
| 12.6 | 违约 |
如(1)任何参与者未能作出或促使作出,则在收养协议订明的期间内根据贷款条款所需的任何付款,除非因该参与者正在休假而未作出付款,且根据第12.4(d)或(e)条的规定放弃了摊销时间表,或(2)在最后预定还款日期(如适用,按第12.4(e)条的规定延长)后存在贷款的未偿还本金余额,则管理人应指示受托人宣布贷款违约,该贷款的全部未付余额连同应计利息应立即到期应付。在任何该等情况下,如该等余额及其利息随后未获支付,则受托人须不迟于该账户于参与者终止雇佣后向该参与者或其受益人作出分配之日起,向该借款人的账户收取该等余额及利息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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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 根据《守则》第72(p)条作出的视同分配 |
如果参与者的贷款发生第12.6节规定的违约,则参与者应被视为已按照《守则》第72(p)节的要求收到未偿还贷款余额金额的应税分配,无论是否可能实际从该计划中进行分配,而不会对该计划的纳税资格产生不利影响;但前提是,在被视为分配可归属于参与者的税后缴款的范围内,应根据《守则》第72(e)节的规定减少此类视为分配的应税部分。
如果参与者被视为已收到本协议项下未偿还贷款余额的分配,则不得从其账户中向该参与者提供进一步贷款,除非参与者、计划和参与者的雇主之间有一项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安排,即以工资代扣代缴的方式偿还该贷款。
| 12.8 | 根据《守则》第72(p)条视为已分配贷款的未偿余额的处理 |
就2002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任何贷款而言,就《守则》第72(p)条而言,被视为已根据第12.7条分配给参与者的该等贷款的余额将不再是未偿还的贷款,而当参与者的账户被第12.6条规定的未偿还贷款余额抵消时,则不应被视为已收到应税分配。贷款视同分配后产生的任何利息,不得作为对参与者的额外贷款处理,不得作为视同分配计入参与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然而,尽管有上述规定,除非参与者以利息偿还此类贷款,为确定根据第12.4(b)条规定的任何后续贷款的最高允许金额,此类贷款的金额及其利息按原始贷款票据的规定计算,应继续被视为未偿还贷款。
如参与者在贷款被视为根据本协议分配后选择付款,为确定参与者账户的应税部分,此类付款应被视为计划的税后缴款,但不应被视为适用《守则》第401(m)和415条下适用的缴款限制的税后缴款。就在职提款而言,偿还贷款应按收养协议的规定处理。
除财政部条例第1.72(p)-1节问答22(c)(2)中的过渡规则规定的范围外,本节的规定应适用于2002年1月1日之前提供的任何贷款。
| 12.9 | 先前贷款 |
尽管本条另有相反规定,任何根据在本修订及重述之前有效的计划条文作出的贷款,或在该计划并入计划的日期或该其他计划的资产及负债分拆至计划的日期(如适用)之前从另一计划转入计划或根据先前计划的条文作出的贷款,应保持未偿还状态,直至根据其条款或其他适用的计划条文偿还为止。
第十三条
受雇时退出
| 13.1 | 非艰苦在职退出 |
如领养协议规定,受雇于雇主或相关雇主并已满足领养协议规定的适用于非艰苦条件在职提款的任何要求的参与者,可在符合本条和领养协议规定的限制和条件的情况下,选择从其在领养协议规定的那些子账户中的既得权益中提取现金。尽管有上述规定,参加人账户适用第十六条“自动年金”规定的,应当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购买合格连带及遗属年金、合格可选遗属年金或者单一终身年金的方式提取,但参加人及其配偶同意单笔分配的除外。如果在收养协议中如此选择,则在参与者年满62岁之前或如果更早,参与者离职、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死亡或成为残疾或在计划终止时,不得分配货币购买计划下的参与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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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在因符合条件的兵役而被视为解雇时,根据《守则》第401(k)条受到分配限制的缴款的提取 |
尽管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如领养协议有规定,因在制服服务(如《美国法典》第38章第43章所述)服务超过30天而缺勤的参与者,应被视为他因根据《法典》第401(k)(2)(b)(i)(i)(i)条接受分配而招致离职。被视为根据本协议发生离职的参与者,可在符合收养协议规定的限制和条件的情况下,选择接受现金提款,或者,如果参与者的账户受第十六条“自动年金”规定的约束,则通过购买第十六条规定的合格连带和遗属年金、合格可选遗属年金或单一终身年金,从其在收养协议规定的子账户中的既得权益中提款。
如果参与者按照本节规定获得分配,否则无权根据计划条款(本节除外)获得分配,则其在计划下的401(k)缴款和税后缴款以及参与者在雇主或任何相关雇主维持的所有其他合格和不合格递延补偿计划下的“选择性缴款”和“雇员缴款”(如第7.1节所定义)应在其收到提款后暂停至少6个月。但是,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合格的保留提款”,并且分配符合下文第13.3节的要求,则暂停适用。
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任何分配均应根据《守则》第72(t)条对提前分配征收10%的消费税,除非此类分配也是“合格的储备者分配”,如下文第13.3节所述。
| 13.3 | 合格的预备役人员提取401(k)缴款 |
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如果收养协议中有规定,作为储备部分(定义见美国法典第37章第101节)成员的参与者,如果被命令或被要求现役超过179天,或无限期,可以选择接受现金提款,或者,如果参与者的账户受第十六条“自动年金”规定的约束,则通过购买合格的连带和遗属年金、合格的可选遗属年金进行提款,或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养协议中指定的他的税前和/或Roth 401(k)分摊子账户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单一终身年金。根据本条向参加者作出的任何分配,须受领养协议所订明的限制及条件规限,并须在自其命令或征召现役之日起至其现役期间结束之期间内作出。
根据本协议向在2001年9月11日之后被命令或被征召为现役的参与者进行的任何分配,均无需根据《守则》第72(t)条征收10%的消费税。
| 13.4 | 履行兵役期间特别在职人员退出其他贡献 |
如领养协议规定,受雇于雇主或相关雇主且因服务于军装服务(如美国法典第38章第43章所述)而缺勤的参与者,可在不违反领养协议规定的限制和条件的情况下,选择提取现金,或在参与者账户受第十六条“自动年金”规定约束的情况下,通过购买合格的连带和遗属年金、合格的可选遗属年金或单一生命年金的方式提取,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他在收养协议规定的子账户中的既得权益。如果领养协议中有规定,参与者必须因在规定天数内服务于军装服务而缺勤,才有资格根据本协议退出。
78
| 13.5 | 非艰苦在职退出的总体限制 |
依照本条规定办理的非艰苦条件在职退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限制:
| (a) | 参与者必须在管理人规定的生效日期之前申请非艰苦条件在职退出。 |
| (b) | 非艰苦条件在职退出可自《收养协议》规定之日起生效。 |
| (c) | 非艰苦条件在职退出须遵守《收养协议》规定的任何限制或限制。 |
| (d) | 如果参与者的账户受第十六条“自动年金”规定的约束,则参与者的配偶必须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非艰苦在职支取,除非以合格的连带和遗属年金的形式进行分配。 |
| (e) | 如果收养协议要求配偶同意退出,则参与者的配偶必须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非艰苦在职退出。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参与者的国内合伙人在某些计划条款中被视为配偶,则就本款而言,参与者的国内合伙人应被视为参与者的配偶。 |
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规定,并在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同意要求的情况下,401k缴款、ADP安全港缴款、QMAC、QNEC以及可分配给每项此类缴款的收益只能在以下日期中最早发生时从该计划中分配:(a)参与者终止雇佣的日期;(b)参与者死亡的日期;(c)参与者患有残疾的日期;(d)参与者年满59岁的日期1⁄2,条件是在该年龄的在职分配是在收养协议中选出的;(e)参与者有资格获得经济困难分配的日期,前提是此类分配是在收养协议中选出的;(f)参与者有资格获得合格的预备役人员退出的日期,前提是此类分配是在收养协议中选出的;(g)参与者有资格获得现役遣散费分配的日期,前提是此类分配是在收养协议中选择的;(h)发生联邦宣布的灾难,由此产生的立法或指南授权进行分配;(i)计划终止的日期,而雇主没有维持另一个确定的供款计划(不包括《守则》第4975(e)(7)条或第409(a)条定义的员工持股计划、《守则》第408(k)条定义的简化员工养老金计划、《守则》第408(p)条定义的简单IRA计划,守则第403(b)条所述的计划或合约,或守则第457(b)或(f)条所述的计划,在计划终止日期开始至所有资产从计划中分配完毕后12个月结束期间的任何时间。根据上文第(i)条作出的分配只可一次总付。根据本节进行的分配不会阻止雇员从雇主供款中累积未来福利。
| 13.6 | 艰苦的提款 |
如领养协议规定,且该计划为利润分享计划或401(k)计划,则受雇于雇主或相关雇主并经管理人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已发生困难的参与者,可在符合本条和领养协议规定的限制和条件的情况下,选择从其在领养协议规定的任何子账户的既得权益中提取现金;但前提是,在(a)1989年7月1日或(b)1988年12月31日之前结束的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或(b)1988年12月31日之后,参与者不得提取记入其税前401(k)缴款子账户的任何收入或记入其Roth 401(k)缴款子账户的任何收入,以较晚者为准。如果在最终401(k)条例生效日期之前,该计划允许从参与者的合格非选择性缴款分账户或合格匹配缴款分账户中提取艰苦条件,则参与者可在(i)1988年12月31日或(ii)1989年7月1日之前结束的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以较晚者为准)中提取记入该分账户的款项。尽管有上述规定,参加人账户适用第十六条“自动年金”规定的,应当通过购买第十六条规定的合格连带及遗属年金、合格可选遗属年金或者单一终身年金的方式提取,但参加人及其配偶同意单笔分配的除外。根据本节进行的分配不会阻止雇员从雇主缴款中累积未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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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规定,参与者不得从其安全港匹配供款子账户、其先前的安全港匹配供款子账户、其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子账户或其先前的安全港非选择性供款子账户中进行艰苦条件提款。
| 13.7 | 艰苦的决心 |
管理人只有在确定有必要退出以满足根据《收养协议》可获得艰苦条件退出的参与者的紧急和沉重的财务需求时,才应准予艰苦条件退出。如果收养协议规定艰苦条件提款是基于401(k)条例中规定的安全港,则参与者的紧急和繁重的财务需求包括财务需求,原因是:
| (a) | 参与者、参与者的配偶或参与者的任何受抚养人(定义见《守则》第152条,不考虑其(b)(1)、(b)(2)和(d)(1)(b)款)根据《守则》第213(d)款可扣除的医疗保健费用,在不考虑费用是否超过任何适用的收入限额的情况下确定; |
| (b) | 与为参与者购买主要住宅(不包括按揭付款)直接相关的费用; |
| (c) | 为参与者或参与者的配偶、子女或其他受抚养人(如《守则》第152条所定义,不考虑其(b)(1)、(b)(2)和(d)(1)(b)款)支付学费、相关教育费用和未来12个月专上教育的食宿费用; |
| (d) | 为防止参与者被驱逐出其主要住所或对参与者主要住所的抵押丧失抵押品赎回权而必须支付的款项; |
| (e) | 为参与者的已故父母、配偶、子女或受抚养人支付丧葬或安葬费用(如《守则》第152条所定义,不考虑其(d)(1)(b)款); |
| (f) | 根据《守则》第165条(在不考虑损失是否超过任何适用的收入限额的情况下确定)有资格获得伤亡损失扣除的对参与者主要住所的损坏进行修复的费用;或者 |
| (g)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计划下参与者的主要受益人的即时和沉重的财务需求。参与者的主要受益人是指根据计划被指定为参与者受益人的任何个人,该个人在参与者去世时对参与者账户的全部或部分拥有无条件权利。参与者的主要受益人的即时和沉重的财务需求意味着由于以下原因而产生的财务需求: |
| (1) | 先前由《守则》第213(d)条规定的可扣除的初级受益人医疗保健所产生或为获得所必需的费用,在不考虑费用是否超过任何适用的收入限额的情况下确定; |
| (2) | 为初级受益人支付未来12个月专上教育的学费、相关教育费用、食宿费;或 |
| (3) | 为主要受益人支付丧葬或安葬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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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在其他非歧视性事实和情况下进行艰苦条件提款,则立即和繁重的财务需求包括《收养协议》中描述的任何财务需求。如果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参与者退出401(k)缴款可能仅限于安全港。
参与者关于存在紧急和重大财务需求的证明,应是存在该需求的确凿证据。
| 13.8 | 艰苦条件提取的必要性要求满足情况 |
只有当参与者满足IRS暂停安全港或下文所述的员工认证要求(以收养协议中规定的为准)时,退出才应被视为有必要满足参与者的即时和沉重的财务需求。
如果领养协议规定了IRS暂停安全港,则必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 (a) | 提款不超过参与者当前和沉重的财务需求的金额,包括支付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所得税或合理预期因提款而产生的罚款所需的金额。 |
| (b) | 参与者已获得除艰苦条件分配之外的所有分配,以及雇主或任何相关雇主维持的所有合格和不合格递延补偿计划下目前可用的所有非应税贷款,包括根据《守则》第125条属于自助餐厅计划的现金或递延安排,但不包括根据固定福利计划或健康或福利计划的强制性雇员缴款,只要获得此类分配或贷款不会增加困难。 |
| (c) | 在雇主或任何相关雇主维持的所有其他合格和不合格递延补偿计划下,包括根据《守则》第125条属于自助餐厅计划和任何股票期权、股票购买或类似计划的现金或递延安排,但不包括设定受益计划或健康或福利计划下的强制性雇员供款,参与者的401(k)供款和税后供款以及第七条所定义的参与者的“选择性供款”和“雇员供款”,应在其收到提款后暂停6个月。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本款(c)项的规定应仅适用于从参与者的401(k)缴款子账户中提取的艰苦条件。 |
参与者不得仅因其401(k)缴款根据上文(c)段暂停而不被视为适用计划第七条所载限制的合资格雇员。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员工认证,则参与者必须证明,他的财务需求无法(i)通过保险或其他方式的补偿或补偿,(ii)通过合理清算参与者的资产,(iii)通过暂停401(k)对计划的供款和税后供款,(iv)通过雇主或任何相关雇主维持的任何合格和不合格的递延补偿计划下的其他分配或非应税贷款,包括根据《守则》第125条作为自助餐厅计划一部分的现金或递延安排,但不包括固定福利计划或健康或福利计划下的强制性雇员缴款,或(v)通过从商业来源借款。管理员可以依赖参与者的认证。
| 13.9 | 艰苦条件退出的条件和限制 |
依据本条规定的艰苦条件退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限制:
| (a) | 参与者必须在管理人规定的生效日期之前的天数申请艰苦条件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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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艰苦条件退出可自收养协议规定之日起生效。 |
| (c) | 艰苦条件退出受《收养协议》规定的任何限制或限制的约束。 |
| (d) | 如果参加人的账户受第十六条“自动年金”规定的约束,参加人的配偶必须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艰苦条件提取,除非以合格的连带和遗属年金的形式进行分配。 |
| (e) | 如果收养协议要求配偶同意退出,则参与者的配偶必须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艰苦条件退出。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参与者的国内合伙人在某些计划条款中被视为配偶,则就本款而言,参与者的国内合伙人应被视为参与者的配偶。 |
| 13.10 | 参与人子账户的提款顺序 |
提款金额的分配应在必要的情况下,按照管理人规定的顺序从参与者的子账户中进行,该顺序应对所有参与者统一且不歧视。如果参与者接收提款的子账户投资于一个以上的投资基金,则提款应按管理人的指示从投资基金中扣除。
| 13.11 | EACA下的允许提款 |
如果领养协议中有规定,根据EACA的规定自动向计划缴纳401(k)缴款的合格雇员可以选择根据本节从计划中提取此类金额。合资格雇员的允许退出选择必须以管理人要求的形式作出,并且必须按照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收养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给管理人。此类期限不得超过根据EACA规定代表合格员工向计划作出第一次自动401(k)缴款之日后的90天。就本节而言,向该计划作出第一次自动401(k)缴款的日期是根据EACA规定的第一次补偿本应列入合格雇员收入的日期。为确定合格雇员的选举期,应考虑到根据要求与EACA汇总的任何其他EACA代表合格雇员缴纳的401(k)缴款。
作为本协议项下允许的提款分配给合格员工的金额应等于通过合格员工的提款选择生效日期在EACA下代表其进行的自动401(k)缴款的金额,并根据分配日期的可分配损益进行调整。合资格雇员的退出选择应不迟于(a)在作出选择之日后开始的第二个发薪期的发薪日期或(b)在作出选择后至少30天发生的第一个发薪日期中较早者生效。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提款应按照适用于本计划应付的任何其他分配的时间和程序以现金方式进行。提款金额可因任何普遍适用的费用而减少,但根据本条,计划对提款收取的分配费不得高于适用于任何其他现金分配的分配费。
401(k)在适用《守则》第402(g)节规定的选择性延期限制或在适用范围内适用第7.4节中所述的ADP测试时,不应考虑根据本节撤回的缴款。此外,在确定根据该计划分配给合格雇员的任何匹配缴款的金额时,不应考虑此类401(k)缴款。根据401(k)缴款分配到符合资格的雇员账户的任何匹配缴款,如果按照本节提取,则应被没收,并按第7.10节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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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本节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如果在EACA下一整年内没有代表合格员工自动进行401(k)供款,则合格员工将被视为从未根据EACA代表其进行过自动401(k)供款,并且如果随后根据EACA的规定代表其对计划进行自动401(k)供款,则将有权选择根据本协议允许的退出。为此目的,应考虑到根据要求与本EACA汇总的任何其他EACA代表合格员工进行的自动401(k)缴款。
第十四条
终止雇用和定居日期
| 14.1 | 终止雇用及定居日期 |
参与者的结算日应发生在其因死亡、残疾、退休或其他终止雇佣而终止与雇主及所有相关雇主的雇佣关系之日。参与人结算日期的书面通知,由管理人向受托人发出。
除非收养协议规定适用同一案头规则,否则参与者的结算日期也应发生在他因清算、合并或合并雇主而与雇主和所有相关雇主离职的日期。
| 14.2 | 非归属金额的单独核算 |
如截至参与者结算日,该参与者在其雇主缴款子账户中的既得权益低于100%,则其雇主缴款子账户中未归属的部分应与既得部分分开核算,并按下节规定处置。如果在该结算日期之前,参与者根据该计划获得了分配,则其在其雇主供款子账户中的既得权益应为根据收养协议规定的公式确定的金额(“X”)。
| 14.3 | 非归属金额的处置 |
参与者的雇主供款子账户中在其结算日期发生时未归属的部分,应在该参与者在归属服务中发生连续5次中断或收养协议规定的较早日期之日予以没收。然而,如果该计划是401(k)计划,只有在参与者的全部401(k)供款账户也已分配完毕的情况下,才可能在归属服务连续5次中断前发生没收。
| 14.4 | 没收金额的处理 |
凡参与者的雇主供款子账户的非既得余额在计划年度内根据上款的规定被没收,则该没收的金额应按收养协议的规定处理。如果没收抵消了雇主的缴款义务,并且(a)上一个计划年度发生的没收在当前计划年度的所有缴款义务都已履行完毕后仍然存在,或者(b)在计划终止时仍存在没收,并且这些没收不能用于支付计划费用,包括终止的费用,超额没收应在分配日期受雇的受保雇员之间重新分配,比例为每一名该等受保雇员在进行分配的计划年度的补偿承担所有该等受保雇员的该等补偿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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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 没收金额的追讨 |
根据第14.3条的规定没收其雇主缴款子账户的非既得部分后,在发生连续5次归属服务中断,并被雇主或相关雇主重新雇用的前参与者,如果符合本条的要求,则该被没收的金额应记入新账户。除非在终止时和参与者收到其账户的既得部分的分配(或视为分配)之前立即没收未归属的金额,否则没收的金额将不会根据信托经历的中期收益或损失进行调整。(如果未归属的金额在终止时立即被没收,并且在参与者收到其账户的归属部分的分配(或视为分配)之前,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在以下情况下,被没收的金额将被归还给此类参与者:
| (a) | 参与者被雇主或相关雇主重新雇用,然后在其收到或被视为已收到其账户的既得权益分配之日起发生5次连续的归属服务中断。除非下文第(b)款适用,否则没收的金额将在参与者的再就业日期恢复。 |
| (b)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只有在参与者偿还任何分配时才能恢复被没收的金额,则只有在满足以下额外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在此类再就业后恢复被没收的金额: |
| (1) | 参与者在(i)自其重新受雇之日起的5年期间结束或(ii)自其收到或被视为已收到其账户的既得权益分配之日起开始的归属服务连续5次中断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前恢复计划所涵盖的就业;和 |
| (2) | 如果参与者收到其账户中其既得权益的实际分配,则他在(i)自其被重新雇用之日开始的5年期间结束之日或(ii)自其收到其账户中的既得权益分配之日起开始的连续5次归属服务中断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前向计划偿还该等分配的全部金额。如果收养协议规定还款条款仅适用于雇主供款的分配,则再就业的参与者只需偿还可归属于雇主供款的分配部分,不得偿还可归属于401(k)供款、税后供款或展期供款的任何分配部分,包括税后展期供款、指定的罗斯展期供款和计划内的罗斯展期供款。 |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参与者可以偿还分配,则收到实际分配并在上述(a)所述时间段内重返工作岗位的参与者可以选择在(i)自其重新受雇之日起的5年期间结束或(ii)自其收到或被视为已收到其账户既得权益分配之日起开始的归属服务发生连续5次中断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前向计划偿还该分配的全部金额。如果收养协议规定还款条款仅适用于雇主供款的分配,则再就业的参与者只能偿还可归属于雇主供款的分配部分,不得偿还可归属于401(k)供款、税后供款或展期供款的任何分配部分,包括税后展期供款、指定的罗斯展期供款和计划内的罗斯展期供款。
任何计划年度内为用先前没收的金额重新创建参与者账户所需的资金,应首先来自该计划年度内产生的没收,然后来自该计划年度赚取的信托收入,但以尚未按照XI的规定在参与者的账户之间分配为限,每个信托基金按该收入的金额按比例收取费用,除非其雇主选择额外提供雇主供款,并最终由其雇主以单独的雇主供款的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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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分布
| 15.1 | 对参与者的分配 |
结算日期发生且按照管理人规定的程序申请分配的参与者,应从收养协议规定的日期开始,以第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获得其账户中的既得权益的分配。
| 15.2 | 特别在职分配 |
如领养协议有规定,继续受雇于雇主或相关雇主的参与者可选择在以下任何时间以第十六条规定的形式领取其账户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分配:
| (a) | 他的正常退休日期; |
| (b) | 他年满701/2岁的日历年的4月1日;和/或 |
| (c) | 管理员确定其禁用的日期。 |
| 15.3 | 部分分配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其结算日期已经发生或根据第15.2条有权获得在职分配的参与者可以选择在任何时候以第十六条规定的形式接收其账户任何部分的部分分配。
| 15.4 | 自愿选择性转让 |
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管理人仍可规定统一和非歧视性的规则,允许参与者根据本节的规定进行自愿选择性转让。如果管理人允许,其结算日期未发生且在其他方面没有资格根据该计划获得其账户分配的参与者可选择将其整个账户从该计划转移到由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另一计划,前提是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 (a) | 参与者从作为受保雇员的就业转移到计划未涵盖的雇主或相关雇主的其他就业; |
| (b) | 此类其他就业由另一项利润分享计划涵盖,该计划包括符合《守则》第401(k)条规定的现金或递延安排;和 |
| (c) | 参与者自愿、充分知情地选择将其整个账户转移到其他计划中。 |
如参加者选择自愿转帐,其转帐账户须受该等其他计划的规定所规限,并须按该等其他计划提供的时间及形式支付福利,而无须顾及该等转帐前的计划规定。
| 15.5 | 对受益人的分配 |
如参与人在其福利金支付日期前去世,则其受益人应自受益人向管理人提出分配申请之日起,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开始按第十六条规定的形式收取其账户中参与人既得利益的分配。如果要向参与者的配偶进行分配,则应在参与者去世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供不低于适用于其他分配的期限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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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 守则第401(a)(9)条规定 |
本节的规定优先于计划中任何不一致的规定;但前提是,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提供除收养协议中规定的形式以外的付款形式。
本条规定的所有分配应根据《守则》第401(a)(9)条和《守则》第401(a)(9)(g)条的最低分配附带利益要求确定和作出。
| (a) | 参与者去世前的分配。应不迟于其规定的开始日期开始向参与者分发。根据本款(a)项要求开始的分配应以第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进行,但须遵守下文第(1)和(2)款以及(d)款的规定。 |
| (1) | 除非参与者的权益在其规定的开始日期或之前以从保险公司购买的年金的形式或以单笔金额分配,否则自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起,将按照下文第(2)款的规定在以下期间之一向参与者进行分配: |
| (A) | 参与者的生活; |
| (b) | 参与者和指定受益人的共同生活; |
| (c) | 不超过参加者预期寿命的特定时期;或 |
| (D) | 不超过参与者和指定受益人的共同寿命和最后一个幸存者预期的特定期限。 |
如果参与者的权益以从保险公司购买的年金的形式进行分配,则将根据《守则》第401(a)(9)节和财政部条例的要求进行分配。
| (2) | 在参与者的存续期内,每个“分配日历年度”将分配的最低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 |
| (A) | 财政部条例第1.401(a)(9)-9节Q & A-2中规定的统一终身表中的“参与者账户余额”除以分配期限得到的商,使用参与者在“分配日历年度”的生日时的年龄;或者 |
| (b) | 如果参与者的“分配日历年度”的唯一“指定受益人”是参与者的配偶,则通过将“参与者的账户余额”除以财政部条例第1.401(a)(9)-9,Q & A-3节中规定的共同和最后遗属表中的数字,使用参与者和配偶在“分配日历年度”的生日时达到的年龄,得到的商数。 |
所需的最低分配将根据本款第(2)款确定,从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开始,直至并包括包含参与者死亡日期的“分配日历年度”。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参与者仅在受雇时才能获得所需的最低分配,则将根据本款第(2)款仅在参与者的雇用终止的“分配日历年度”之前确定对参与者的所需最低分配。参与者的“分配日历年度”所要求的最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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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雇用应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在计划第16.2节允许的情况下,以单笔或通过购买满足上文第(1)款要求的年金的方式进行;但如果管理人无法在参与者终止雇用的“分配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以该形式分配参与者在其账户中的既得利益的全部余额,则应根据本第(2)款确定该“分配日历年度”所需的最低分配。
| (b) | 分配开始后参与者死亡。如果参与者在分配开始之日或之后去世,并且在收到其账户中的全部既得权益分配之前,向参与者受益人进行分配的速度应不低于根据参与者死亡之前有效的支付方法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的分配: |
| (1) | 除非参与者的全部权益余额在参与者死亡年份后的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以从保险公司购买的年金形式或以单笔金额分配,否则从该“分配日历年度”开始,将根据以下第(2)或(3)款的规定(如适用)进行分配。如果参与者的全部利息余额以从保险公司购买的年金的形式进行分配,则将根据《守则》第401(a)(9)节和财政部条例的要求进行分配。 |
| (2) | 有“指定受益人”的,在参与者死亡年份后的每个“分配日历年度”分配的最低金额为“参与者账户余额”除以参与者剩余“预期寿命”或参与者“指定受益人”剩余“预期寿命”中较长者所得的商,确定如下: |
| (A) | 参与者的剩余“预期寿命”使用参与者在死亡年份的年龄计算,随后每一年减少1岁。 |
| (b) | 参加人未亡配偶为参加人唯一“指定受益人”的,未亡配偶的剩余“预期寿命”按参加人死亡当年后的每个“分配日历年度”,使用截至该年配偶生日的未亡配偶年龄计算。对于未亡配偶死亡年份后的“分配日历年”,未亡配偶的剩余“预期寿命”采用截至配偶死亡日历年的未亡配偶生日的年龄计算,以后每个日历年减少1岁。 |
| (c) | 参加人未亡配偶不是参加人唯一“指定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剩余“预期寿命”以参加人死亡次年的受益人年龄计算,以后每年减1岁。 |
| (3) | 如截至参与者死亡年份后一年的9月30日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参与者死亡年份后每一“分配日历年度”分配的最低金额为“参与者账户余额”除以使用参与者死亡年份的年龄计算的参与者剩余“预期寿命”所得的商,随后每一年减1。 |
| (c) | 分配开始前参与者死亡。如果参与者在分配开始日期之前和在收到其账户的全部既得权益分配之前死亡,则该参与者的全部权益将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以第十六条允许的付款形式分配或开始分配,具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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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如果根据收养协议适用5年规则,但下文第(5)款规定除外,并且如果在参与者死亡的次年的9月30日有“指定受益人”,则必须在包含参与者死亡五周年的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完成将参与者在其账户中的全部既得利益分配给该“指定受益人”。如果参与者的未亡配偶是参与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且未亡配偶在参与者之后但在开始分配给未亡配偶之前去世,则应适用本款第(1)款所述的5年规则,如同未亡配偶是参与者一样。 |
| (2) | 根据收养协议适用预期寿命规则的,除下文第(5)款规定的情况外,在符合下文第(3)款关于开始分配给有资格成为参与者唯一“指定受益人”的配偶的特别规则的情况下,如果截至参与者死亡年份的次年9月30日有“指定受益人”,则应按本款第(2)款的规定分配给参与者的“指定受益人”。 |
| (A) | 分发必须不迟于参与者死亡的日历年的下一个日历年的12月31日开始。 |
| (b) | 应在“指定受益人”存续期内或不超过“指定受益人”“预期寿命”一定期限内进行分配。为确定这样的期限,“指定受益人”的“预期寿命”是根据其在参与者死亡的紧接日历年的生日时的年龄计算的。 |
| (c) | 在“指定受益人”存续期内,每个“分配日历年度”将分配给“指定受益人”的最低金额为按上文第15.6(b)节规定确定的“参与者账户余额”除以参与者“指定受益人”剩余“预期寿命”所得的商。 |
如果参与者的未亡配偶是其唯一的“指定受益人”,且未亡配偶在根据第15.6(c)(1)条或第15.6(c)(3)条(如适用)开始分配给未亡配偶的日期之前去世,则应适用本款第(2)款所述的预期寿命规则,如同未亡配偶是参与者一样。
| (3) | 如果参与者的配偶是其对参与者账户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唯一“指定受益人”,则未亡配偶可选择推迟开始分配,直至紧接该参与者去世的日历年度之后的日历年度的(i)12月31日或(ii)该参与者本应年满701/2岁的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以较晚者为准)。 |
| (4) | 如果在参与者去世的次年的9月30日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参与者的全部权益将在包含参与者去世五周年的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完成分配。 |
| (5)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参与者或受益人可以在个人基础上选择第15.6(c)(1)节中描述的5年规则或第15.6(c)(2)节中描述的“预期寿命”规则是否适用于具有“指定受益人”的参与者去世后的分配。选举必须不迟于根据第15.6(c)(2)条规定开始分配的日历年的9月30日进行。如参与者或受益人均未根据本条作出选择,则将按《收养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配,但须遵守第15.7条的同意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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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242(b)(2)选举。尽管有本第15.6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并在符合第十六条所述的自动年金和合格退休前遗属年金要求的情况下,可根据1982年《税收公平和财政责任法》第242(b)(2)条的有效选择并根据以下所有要求,代表参与者(包括5%的所有者)进行分配: |
| (1) | 根据1984年《赤字削减法案》修订之前生效的《守则》第401(a)(9)条,该分配不会取消信托的资格。 |
| (2) | 分配是根据正在分配其在信托中的权益的参与者选择的分配方法,或者,如果该参与者已去世,则由该参与者的受益人选择的分配方法。 |
| (3) | 这样的选举是书面的,由参与者或受益人签署,并在1984年1月1日之前作出。 |
| (4) | 截至1983年12月31日,参与者已根据该计划累积了一笔福利。 |
| (5) | 参与者或受益人选择的分配方法规定了开始分配的时间、分配的期限,以及在参与者死亡时进行任何分配的情况下,按优先顺序列出参与者的受益人。 |
除非选举中的信息包含上述关于参与者去世时将进行的分配的所需信息,否则不得根据本款(d)项进行死亡时的分配。对于1984年1月1日之前开始但在1983年12月31日之后继续进行的任何分配,如果这种分配方法是以书面指明的,并且分配满足本(d)款第(1)和第(5)款的要求,则将推定正在向其进行此种分配的参与者或受益人已指定了进行分配所依据的分配方法。如某项选举被撤销,任何其后的分配将按照该计划的其他规定进行。选举如有变动,将视为撤销选举。然而,仅仅替代或增加另一受益人(在选举中未被指定为受益人的人),根据选举将不被视为撤销选举,只要这种替代或增加不直接或间接改变根据选举进行分配的期限(例如,通过改变相关的计量寿命)。
| (e) | 特殊定义。就本第15.6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
| (1) | 参与者的“指定受益人”是指根据计划第十七条被指定为参与者受益人的个人,并且是《财政部条例》第401(a)(9)条和第1.401(a)(9)-4条规定的指定受益人。 |
| (2) | “分配日历年”是指需要最低分配的日历年。对于参与者去世前开始的分配,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是紧接包含参与者所需开始日期的日历年度之前的日历年度。对于参与者去世后开始的分配,第一个“分配日历年”是根据第15.6(a)或(b)节要求开始分配的日历年。参与者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所需的最低分配将在参与者要求的开始日期或之前进行。其他“分配日历年度”所需的最低分配,包括参与者所需开始日期发生的“分配日历年度”所需的最低分配,将在该“分配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或之前进行。 |
| (3) | 参与者或受益人的“预期寿命”是指使用财政部条例第1.401(a)(9)-9 Q & A-1节中的单身寿命表计算的他的预期寿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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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参与者账户余额”是指截至紧接“分配日历年度”(“估值日历年度”)之前的日历年度的最后一个估值日的账户余额,增加了截至估值日期之后的“估值日历年度”日期分配给账户余额的任何捐款和分配或没收的金额,并减少了在估值日期之后的“估值日历年度”进行的分配。“估值日历年度”的账户余额包括在“估值日历年度”或在“分配日历年度”(如果在“估值日历年度”分配或转移)的任何滚存或转移至计划的金额。 |
就本条第15.6款而言,分配被视为在参与者规定的开始日期开始,或者,如果在该日期之前根据年金不可撤销地开始向参与者分配,则根据年金实际开始分配的日期。如果按照第15.6(c)(2)条的规定,参与者的未亡配偶将被视为如同该配偶是参与者一样对待,则在根据第15.6(c)(1)条或第15.6(c)(3)条(视情况而定)要求开始向该配偶分配的日期,即视为开始向该配偶分配,或者,如果根据年金的分配在该日期之前不可撤销地开始向该配偶分配,则根据年金的分配日期实际上开始。
| 15.7 | 现金退出和参与者同意 |
尽管计划中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套现,且参与者在其账户中的既得利益不超过收养协议中规定的美元金额,则应在其结算日期之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按第16.7节所述的方式以单笔付款或通过直接展期的方式向参与者分配此类既得利益。如果根据前一句分配给参与者的既得利益超过1,000美元(或按照管理人的指示,指定数额为1,000美元或以下),则应通过直接展期至管理人选定的个人退休账户的方式分配此类既得利益,除非参与者肯定地选择以单笔付款方式分配或通过直接展期至参与者指定的“合格退休计划”(定义见下文第16.7(a)节)。直接展期至管理人选定的个人退休账户的,管理人还应当对该个人退休账户所持金额的投资进行初步选择。如参与者在其结算日的账户中没有既得利益,则视为截至其结算日已收到该既得利益的分配。根据本条作出的分配将无须取得配偶同意而作出。
如果参与者在其账户中的既得利益超过了收养协议中规定的美元金额,或者,如果收养协议没有规定兑现,则未经参与者书面同意,不得在(a)其年满62岁之日或(b)其正常退休日期(以较晚者为准)之前向该参与者开始分配,如果参与者已婚且其账户受第十六条“自动年金”规定的约束,则应获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通过购买合格的连带和遗属年金或合格的可选遗属年金进行分配,配偶无法找到,或由于《守则》第401(a)(11)条及其下发布的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原因无法获得配偶同意,则不需要配偶同意。
如果参与者的账户受第十六条“自动年金”规定的约束,如果参与者的福利支付日已经发生在其账户中当前持有的金额,并且截至该福利支付日,其账户中的既得利益超过了上述适用的美元金额,则该参与者在其账户中的既得利益应被视为超过了上述适用的美元金额。
| 15.8 | 所需开始分发 |
尽管本计划另有相反规定,参与者在其账户中的既得权益的分配应不迟于以下日期中较早的日期开始向参与者进行:
| (a) | 除非参与者选择较后的日期,否则在(i)参与者年满65岁的日期或参与者的正常退休日期中较早的日期、(ii)参与者开始参与计划的年份的十周年或(iii)参与者的结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发生的计划年度结束后60天;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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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他要求的开始日期。 |
参与者(以及,就受《守则》第401(a)(11)条及《守则》第417条的合资格连带及遗属年金规定规限的参与者账户的任何部分而言,参与者的配偶)未能在福利可立即分配时同意分配,将被视为选择推迟支付(或开始支付)足以满足本条的任何福利。
| 15.9 | 参与者的再就业 |
已发生结算日的参与者被雇主或相关雇主重新雇用的,应按收养协议的规定适用以下规定:
| (a) | 他将失去从其先前结算日期产生的信托中获得任何分配或进一步分配的权利,此后他在信托中的权益应与其结算日期未发生的任何其他参与者的权益同等对待;或 |
| (b) | 他将继续有权从其先前的结算日期产生的信托中获得任何分配或进一步的分配,并且在其先前的结算日期之后,因就业而记入其账户的任何金额应单独核算。 |
| 15.10 | 对异化的限制 |
除《法典》第401(a)(13)节(与合格的家庭关系令有关)、《法典》第401(a)(13)(c)和(d)节(与涉及计划的刑事定罪、与违反或涉嫌违反ERISA项下的信托责任有关的民事判决、或参与者与劳工部之间就违反或涉嫌违反ERISA项下的信托责任有关的和解协议)、《财政部条例》第1.401(a)-13(b)(2)节(与联邦征税和判决有关)或法律另有规定,计划下的任何利益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受到预期、转让、转让(在法律上或在股权上)、产权负担、扣押、征收、执行或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程序的约束;任何人均无权以任何方式预期、转让、转让(在法律上或在股权上)、转让或受扣押、扣押、征收、执行或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程序的约束,或以任何方式对其在计划或其任何部分下的利益构成担保,任何这样做的企图均应无效。
| 15.11 | 支付便利 |
如果管理人发现根据本协议应支付金额的任何个人由于任何精神或身体状况,包括年老体弱而无法处理其财务事务,则可由管理人酌情将该金额支付给该个人的法院指定监护人、持有有效授权书的另一人或根据州法律授权领取该福利的另一人。如果个人正在接受分期付款,则个人死亡当月的月付款,如果在其死亡前未支付给该个人,则应支付给该个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或遗产,或根据当地或州法律,由管理人确定。
如果一笔款项应支付给未成年受益人,管理人可酌情将该款项支付给具有适当资格的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根据适用的《国家统一赠予未成年人法案》或《统一转让给未成年人法案》授权的个人或实体(例如,监护人或监护人),或支付给为未成年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受托人只有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大意如此的书面指示后,才应支付该款项。根据本条条文作出的任何付款,须记入本应以其他方式支付任何该等付款的帐户,并须完全解除因此根据本计划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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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2 | 无法找到收款人 |
如任何利益须支付予任何人,或任何已故人士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收款人”),而(i)收款人在根据计划须作出分配的日期未满足有关分配的行政规定,或(ii)收款人未在管理人将其根据本计划领取分配的资格的书面通知邮寄至其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后的合理期间内向管理人提出,并作出管理人确定的其他勤勉努力以找到该人,如(1)发送经认证或挂号的信函,将所要求的回执退回至该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2)检查雇主的记录或雇主的任何相关计划,(3)向失踪参与者的指定受益人发送查询,或(4)使用商业定位服务、互联网或其他一般搜索方法,管理人可酌情选择做以下任何一项:
| (a) | 将可分配金额分离到一个单独的计息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独立账户评估年度维护费(由计划发起人不时确定); |
| (b) | 根据管理人制定的政策,随时以国内税务局和/或劳工部认可的任何方式分配福利,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 (1) | 将自动直接展期的福利分配给管理人指定的个人退休计划;《守则》第7701(a)(37)条所定义的此类个人退休计划可以是《守则》第408(a)条所指的个人退休账户,也可以是《守则》第408(b)条所指的个人退休年金;或者 |
| (2) | 将福利分配给任何经授权的联邦部门或机构; |
| (c) | 将利益分配给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被指定担任正式授权的监护人、法定代表人、保管人或授权书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或者 |
| (d) | 将全部利益视为没收。除下文就退保程序另有规定外,如果利益被没收且收款人随后被找到,则该利益将被恢复,不应被视为《守则》第415条第7.1(a)节所定义的“年度增加”。 |
如果计划作为任何涉及根据计划持有的金额的escheat程序的一方加入,则计划可以遵守最终判决,就好像它是收款人提出的投诉一样,并可以根据判决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这笔款项应被视为分配给收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该计划,不再应向收款人支付进一步款项。
| 15.13 | 根据合格的家庭关系订单进行分配 |
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如果合格的家庭关系令有此规定,则可根据《守则》第414(p)节所定义的合格家庭关系令向替代收款人进行分配,无论参与者的结算日期是否已经发生,或该参与者是否有权根据该计划获得分配。
| 15.14 | 参与人子账户的分配顺序 |
根据本条进行的分配应在必要情况下按照管理人规定的顺序从参与者的子账户中进行,该顺序应对所有参与者无歧视和统一。如果参与者领取分配的子账户投资于一个以上的投资基金,则应按管理人的指示从投资基金中扣除分配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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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付款形式
16.1特殊定义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祖父年金或年金,或者如果这是一个受《守则》第401(a)(11)节要求约束的计划,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 (a) | “自动年金形式”是指将代表选择通过购买规定在其一生中支付的年金合同(或其账户包括直接从受《守则》第417条约束的计划转移的资产)而选择接受分配的参与者购买的年金形式,除非参与者选择其他形式的年金。 |
| (b) | “合格选举”是指在合格选举期间进行的选举。“合格选择”合格连带和遗属年金以外的付款形式或指定参与人配偶以外的受益人领取作为合格退休前遗属年金应支付的其他金额,必须包括参与人配偶的书面同意(如有)。参与者的配偶将被视为已书面同意参与者的选举,如果参与者确定令计划代表满意的是,由于配偶无法找到或由于《守则》第401(a)(11)条及其下发布的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情况而无法获得配偶同意。配偶的书面同意必须承认参与者的选举效果,并且必须得到计划代表或公证人的认可。此外,配偶的同意必须指明所选择的支付形式,而不是合格的连带和遗属年金(如适用),并且未经配偶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此类形式(合格的连带和遗属年金除外),并指明参与者指定的任何非配偶受益人(如适用),并且未经配偶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此类受益人。如果管理人允许,配偶的同意可以承认配偶有权限制这种同意,而不是限制同意参加人在选举时指定的特定付款形式和受益人,但允许参加人在未经配偶进一步同意的情况下更改选定的付款形式或指定的受益人。参与者的配偶根据本协议给予或视为已给予的任何书面同意是不可撤销的,并且仅对该配偶有效,而不对任何后续配偶有效。 |
| (c) | “自动年金表格”的“合格选举期”是指截至参与者的福利支付日的180天期限,除非收养协议另有规定。如果收养协议规定放弃合格退休前遗属年金,则关于合格退休前遗属年金的“合格选举期”是指自(i)其账户受本条自动年金条款约束之日或(ii)参与者年满35岁的计划年度的第一天开始的期间,或者,如果他在该日期之前终止雇佣关系,则为他终止与其雇主和所有相关雇主的雇佣关系之日开始的期间,以较晚者为准。如领养协议有规定,受雇未终止的参与者可在其年满35岁的计划年度之前进行“合格选举”,指定其配偶以外的受益人;但条件是,该选举自该参与者年满35岁的计划年度的第一天起停止生效。 |
| 16.2 | 付款方式 |
在符合本条所述自动年金和合格退休前遗属年金要求的情况下,参与者或其受益人,如果参与者已经死亡,应按照参与者或受益人的选择和收养协议的规定,以以下任一支付形式获得分配。如领养协议有规定,参与者或受益人可选择以根据领养协议提供的付款形式的组合方式收取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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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单笔款项支付----应以单笔款项支付方式进行分配。除收养协议规定的实物分配外,应以现金进行分配。 |
| (b) | 年金-应通过购买单一保费进行分配,不可转让的年金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由参与者或其受益人(视情况而定)选择;但除非收养协议规定参与者或其受益人可以选择任何形式的年金,否则参与者或其受益人只能在收养协议规定的年金形式中进行选择。尽管本条另有规定,参加人的受益人不得选择领取受益人与任何其他个人共同生活期间应支付的年金的分配。根据本协议购买并分配给参与者或其受益人的任何年金合同的条款应符合本计划的要求。 |
| (c) | 分期付款-如果参与者已经死亡,则应在参与者或其受益人指定的期限内以一系列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分配。每期金额相等,除非根据计划的行政政策或程序中规定的参与者账户价值的任何变化或生活费调整进行调整所需,除非收养协议中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的付款必须满足第15.6节中所述的分配要求。除收养协议规定的实物分配外,分期付款应以现金支付。 |
| (d) | 转手分期付款----应按一系列每月分期进行分配,其数额相当于参与人账户中持有的任何提供管理付款的投资向计划支付的管理付款。每期应按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特定投资就每项此类投资向计划支付的确切金额。如果参与人账户中持有的任何投资在以本表格开始分配后的任何特定月份没有向计划付款,则该月份将不向参与人支付任何分期付款。如果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不能满足任何计划年度第15.6节所述的分配要求,将以该计划年度第15.6节所要求金额的单笔付款形式额外付款。直通分期付款以现金方式支付。 |
雇主、相关雇主、前雇主、前相关雇主的非公开交易证券的任何实物分配,应由第三方评估进行估值。
| 16.3 | 所需的最低分配 |
尽管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并受本条自动年金要求的约束,如果收养协议规定了最低要求的分配,满足收养协议规定的要求的参与者或参与者的受益人可以选择在不少于每年支付的定期付款中接受分配,相当于满足《守则》第401(a)(9)条和根据其发布的条例的分配要求所需的最低金额。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对于达到70-1/2岁的次年4月1日开始支付的参与者,可能会进行最低要求的分配,但由于他们没有终止与雇主和所有相关雇主的雇佣关系而未达到其规定的开始日期,则应确定所需的最低分配,就好像参与者的福利支付日期是其规定的开始日期一样。根据收养协议的规定,最低要求的分配应继续提供给参与者。
| 16.4 | 换届选举 |
在符合本条自动年金要求的情况下,选择了缴费方式的参与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在其给付福利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按照管理人规定的形式向管理人备案其选择,从而撤销或者变更其选择。撤销数量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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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 自动年金要求 |
如果该计划受《守则》第401(a)(11)节的要求约束,或者收养协议规定了年金或祖父年金,并且(i)参与者选择通过购买规定在其一生中支付的年金合同获得分配,或者(ii)收养协议规定终身年金是正常的支付形式,则应通过购买规定以以下“自动年金形式”之一支付的年金合同向参与者进行分配,除非参与者选择根据该计划提供的另一种支付形式。如果该计划是货币购买养老金计划,则正常的分配形式自动为合格的连带和遗属年金。
| (a) | 参保人在其给付福利日有配偶的“自动年金表格”为领养协议指定的合格连带及遗属年金。 |
| (b) | 参保人在给付福利日没有配偶的“自动年金表”为单身生活年金。 |
在“合格选举期”内的任何时间,参与者可以选择“自动年金形式”以外的年金,包括合格可选遗属年金,或计划下可用的任何其他支付形式,或撤销或更改其支付选择形式。但参加人选择的“自动年金形式”以外的缴费形式,除非是“合格的选择”,否则不具有效力;但参加人选择的缴费形式为合格的连带和遗属年金的,不需配偶同意。
| 16.6 | 符合条件的退休前遗属年金要求 |
如果该计划受《守则》第401(a)(11)节的要求约束,或者收养协议规定了年金或祖父年金,并且(i)参与者选择通过购买规定在其一生中支付的年金合同获得分配,或者(ii)收养协议规定终身年金是正常的支付形式,则应向在其福利支付日期之前去世的已婚参与者的合格配偶分配合格的退休前遗属年金。如果在收养协议中当选,参与者的配偶将没有资格获得合格的退休前遗属年金,除非该配偶在紧接参与者去世前的一年期间内已与参与者结婚。符合条件的退休前遗属年金应按照收养协议的规定,以参与者既得账户余额的50%或100%购买。参与者的配偶可以选择根据收养协议提供的任何一种其他付款形式而不是在合格的退休前遗属年金表格中接受分配。
领养协议规定以参与者既得账户余额的50%购买合格退休前遗属年金的,其账户受本节要求约束的已婚参与者可以根据第十七条指定非配偶受益人,作为合格退休前遗属年金收取其账户中不支付给配偶的参与者既得权益的分配。账户受本条规定约束的已婚参与者只能指定一名非配偶受益人领取其账户的该部分的分配,否则根据“合格选举”应作为合格退休前遗属年金支付。
| 16.7 | 直接展期 |
尽管本计划另有任何相反规定,“合资格分配者”可根据管理人规定的规则,以书面形式选择将任何“合资格展期分配”的一部分或全部由本计划直接支付给“合资格分配者”指定的“合资格退休计划”,而不是根据本条规定以付款形式获得分配。该计划向另一“合资格退休计划”支付的任何此类款项应为直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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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上述规定,管理人可在非歧视和统一的基础上规定,如果“合格的分配人”的分配总价值低于200美元,则不得就“合格的展期分配”选择直接展期,如果该部分的价值低于500美元,则不得就“合格的展期分配”的一部分选择直接展期。在确定“合格分配者”当年“合格展期分配”的总价值是否低于200美元时,应将来自参与者的Roth 401(k)供款子账户、指定的Roth展期供款子账户和计划内Roth展期供款子账户的“合格展期分配”与来自参与者其他子账户的“合格展期分配”分开考虑。在对部分分配的展期适用最低500美元时,来自参与者的Roth 401(k)缴款子账户、指定的Roth展期缴款子账户和计划内Roth展期缴款子账户的任何“合格展期分配”应被视为与来自参与者其他子账户的任何“合格展期分配”的单独分配(而不是作为此类分配的一部分),即使分配是同时进行的。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 (a) | 关于参与者、参与者的配偶或参与者的前配偶在合格家庭关系令下作为替代受款人的“合格退休计划”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i)《守则》第408(a)条所述的个人退休账户,(ii)《守则》第408(b)条所述的个人退休年金,(iii)《守则》第403(a)条所述的接受展期的年金计划,(iv)《守则》第401(a)条所述的合格计划,(v)《守则》第403(b)条所述的接受展期的年金合同,(vi)根据《守则》第457(b)条订立的合资格计划,该计划由一个州、一个州的政治分区或一个州或一个州的政治分区的任何机构或工具维持,并同意分别核算从该计划转入该计划的金额,或(vii)一个Roth IRA,如《守则》第408A条所述。 |
尽管有本条第16.7(a)款的任何其他规定,应适用以下特别规则:
| (1) | 上文第(vi)款所述计划不应构成税后供款或税后滚存供款分配的“合资格退休计划” |
| (2) | 上述第(iii)、(iv)或(v)条所述的计划、信托或合同不应构成税后缴款或税后滚存缴款分配方面的“合格退休计划”,除非该计划或合同单独核算此类分配,包括单独核算此类分配中包含在毛收入中的部分和此类分配中不包含在毛收入中的部分,并且就第(iv)条所述的信托而言,是固定缴款计划的一部分。 |
| (3) | 由Roth 401(k)缴款、指定Roth展期缴款或计划内Roth展期缴款组成的任何“合格展期分配”的部分只能展期至根据代码节402A(e)(1)中描述的适用退休计划为个人设立的另一个指定Roth账户或代码节408A中描述的Roth个人退休账户。 |
就任何其他“合格分配者”而言,“合格退休计划”是指《守则》第408(a)条所述的个人退休账户或《守则》第408(b)条所述的个人退休年金(包括任何此类个人退休账户或根据《守则》第408A条指定为Roth IRA的年金)(“IRA”)。此类IRA必须被视为“合格的分配者”从已故参与者那里继承的IRA,并且必须以认定为此类的方式建立。对于2015年12月18日之后制定的其他计划的展期有效,“合格退休计划”将包括一个接受展期的简单IRA计划,这种展期不包括指定的罗斯账户。
| (b) | “合格展期分配”是指参与者账户余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任何分配;但前提是合格展期分配不包括以下内容: |
| (1) | 根据《守则》第401(a)(9)条的规定进行此类分配的范围内的任何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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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任何分配,是为“合格分配者”的寿命或预期寿命或“合格分配者”与“合格分配者”的指定受益人的共同寿命或预期寿命,或为十年或十年以上的特定期限而进行的一系列基本相等的定期付款中的一种。 |
| (3) |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的艰苦条件退出。 |
| (c) | “合格分配者”是指参与者、参与者的未亡配偶、参与者的配偶或作为《守则》第414(p)条所定义的合格家庭关系令下的替代收款人的前配偶,或作为《守则》第401(a)(9)(e)条含义内的其指定受益人的参与者的非配偶受益人。 |
| 16.8 | 关于支付方式的通知 |
管理人应向参与者提供书面解释,说明(i)参与者有权将分配推迟到(a)其正常退休日期或(b)其年满62岁之日(或计划中可能规定的较晚日期)以及未能推迟任何分配的后果,(ii)参与者有权直接展期任何合格的分配,以及(iii)根据计划提供的付款形式,包括说明选择可选形式对参与者利益的影响。如计划须遵守《守则》第401(a)(11)条的规定,或领养协议规定了年金或祖父年金,通知还应包括(1)“自动年金表格”的条款和条件的说明,(2)参与者选择“自动年金表格”以外的支付形式或撤销该选择的权利,以及(3)参与者配偶的权利。除非领养协议另有规定,管理人应在参与者的福利金支付日期前不超过180天且不少于30天提供本段所述的解释。
除非收养协议另有规定,如(i)管理人明确告知参与者其有权考虑其选择的付款方式、是否直接展期以及是否在收到通知后至少30天内收到提前分配,(ii)参与者在收到通知后,如有必要,经其配偶书面同意,肯定选择提前分配,则可在向参与者提供此类通知后不到30天内开始分配参与者的账户,以及(iii),参加人账户受本条自动年金规定约束的,(a)参加人可以在其给付福利日或向其提供解释之日次日开始的7天期限届满之日(以较晚者为准)之前的任何时间撤销其选择,(b)在该撤销期限结束前不开始向参加人分配。
此外,如果收养协议规定放弃合格的退休前遗属年金,管理人应向其账户受本条自动年金条款约束的参与者提供符合条例第1.417(a)(3)-1节要求的书面解释,并包括(i)合格的退休前遗属年金的条款和条件的解释,(ii)参与者有权指定一名非配偶受益人接受其账户中以其他方式应支付为合格退休前遗属年金的那部分的分配或撤销该指定,及(iii)参与者配偶的权利。管理人应在下列期间之一内提供此种解释,以最后结束的期限为准:
| (a) | 自参与者年满32岁的计划年度的第一天开始,至参与者年满35岁的计划年度之前的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结束的期间; |
| (b) | 自个人成为参与者之日前12个历月开始,至该日期后12个历月结束的期间;或 |
| (c) | 除非该计划受《守则》第401(a)(11)节或《收养协议》的要求或《收养协议》的祖父年金增编规定年金是正常的支付形式,否则从参与者选择通过购买规定在其一生中支付的年金合同获得分配之日前12个日历月开始的期间,到该日期后12个日历月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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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条件是,如参加者在年满35岁前离职,应在该参加者离职前12个日历月开始至离职后12个日历月结束的期间内向该参加者提供解释。
| 16.9 | 再就业 |
如果参与者在收到其账户中其既得权益的全部余额分配之前被雇主或相关雇主重新雇用,则其账户的任何后续分配的形式将按照收养协议的规定。
| 16.10 | 消除可选择的付款方式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重述将修改计划,以消除分期付款和/或年金形式的付款。为了使修正案生效,该计划必须提供以下内容:
| (a) | 被取消的与分期付款和/或年金支付形式相同的单一金额支付选项。单一金额付款选择只有在所有方面与已消除的付款形式相同(或除向参与者提供更大的权利外将相同)的情况下才具有其他相同的方式,但在开始后的付款时间方面除外。 |
| (b) | 消除可选表格应对在通过消除此类表格的修订之日之后有福利支付日期的分配有效。 |
| 16.11 | 合格长寿年金合同(QLAC) |
为计算为满足《守则》第401(a)(9)节而必须在每个分配日历年度向参与者或受益人进行的最低要求分配,参与者的账户余额不包括任何QLAC的价值。根据该计划为QLAC支付的保费金额将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
| (a) | 超过(a)在该日期之前就该合同支付的保费,以及(b)在该日期或之前就根据该计划为参与者购买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守则》第401(a)节、《守则》第403(b)节、《守则》第408节所述的任何其他计划、年金或账户,或《守则》第457(b)节所述的合格政府计划的总和的125,000美元(由专员调整)的金额;或 |
| (b) | 相等于截至合约日根据计划(截至保费支付日期前的最后一个估值日期)的参与者账户余额(包括根据该计划为参与者持有的任何QLAC的价值)的(a)25%的超出部分的金额,超过(b)在该日期之前就该合同支付的保费和在该日期或之前就任何其他拟为QLAC且根据该计划为参与者持有或购买的合同支付的保费的总和。 |
参与者账户QLAC部分下的分配将不迟于参与者85岁生日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开始分配后,这些分配将满足从该点开始的所有适用的最低分配要求(年金支付在规定的开始日期或之前开始的要求除外)。如果年金合同仅因合同的保费超过上述限制而不能成为QLAC,则超额保费将在最初支付超额保费的日历年年底前(以现金或不打算成为QLAC的合同形式)返还给参与者账户的非QLAC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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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受益人
| 17.1 | 指定受益人 |
参加人没有配偶的,其受益人为参加人按照管理人规定的规则指定的人。参加人有配偶的,其受益人为本人配偶,但经本人配偶书面同意指定本人或本人配偶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除外。就本条而言,参与者应被视为未婚,如果参与者在其福利支付日未结婚,则不需要配偶同意。参保人指定受益人,适用时适用第十六条合格退休前遗属年金规定。
如果没有根据本条规定指定受益人,或者如果没有受益人在参与者中幸存,并且他没有未亡配偶,则计划下的受益人应为收养协议中指定的个人或个人。如受益人在根据计划有权获得分配后去世,但在向其全额分配之前去世,则就分配的余额而言,已故受益人的遗产应为受益人,除非管理人允许受益人指定其自己的受益人,而该受益人由该指定受益人存续。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就某些计划条款而言,参与者的国内合伙人被视为配偶,则就本条第17.1款而言,参与者的国内合伙人应被视为参与者的配偶。
| 17.2 | 配偶同意要求 |
根据本条给予的任何书面配偶同意必须承认所采取的行动的效果,并且必须由计划代表或公证人进行验证。此外,配偶的同意必须明确参与者指定的非配偶受益人,并且未经配偶书面同意不得变更该受益人。如果管理人允许,配偶的同意可以承认配偶有权限制这种同意,而不是限制参与者在选举时指定的特定受益人的同意,但允许参与者在没有配偶进一步同意的情况下更改指定的受益人。参与者的配偶将被视为已书面同意参与者指定受益人,如果参与者确定令计划代表满意的是,由于配偶无法找到或由于《守则》第401(a)(11)条及其下发布的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情况而无法获得此种同意。参加者配偶根据本协议给予或视为给予的任何书面同意,仅对签署同意书的配偶有效。
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参与者的国内合伙人在某些计划条款中被视为配偶,则就本条第17.2款而言,参与者的国内合伙人应被视为参与者的配偶。
| 17.3 | 离婚时撤销受益人指定 |
尽管本条第十七条另有相反规定,如果参与者指定其配偶为计划下的受益人,则自任何最终离婚或类似法令或命令之日起,该指定自动失效,除非(i)参与者在最终法令或命令日期后重新指定该前配偶为其受益人,或(ii)该前配偶根据合格的家庭关系令被指定为参与者的受益人;但是,前提是,该前配偶仅在符合合格的家庭关系令要求的范围内,才应成为本条款(ii)项下的参与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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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参与者的国内合伙人在某些计划条款中被视为配偶,且参与者指定其国内合伙人为其在计划下的受益人,则自国内合伙关系解散之日起,该指定应自动失效,除非(i)参与者在解散之日后重新指定该前国内合伙人为其受益人,或(ii)该前国内合伙人根据合格的国内关系令被指定为参与者的受益人;但是,前提是,该前国内合伙人仅在符合合格的国内关系令要求的范围内,才应成为本条款(ii)项下的参与者受益人。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
| 18.1 | 计划发起人的权限 |
计划发起人,即ERISA的管理人和守则的计划管理人,应负责管理计划,除计划中明确授予的权力和授权外,还应拥有执行计划条款可能需要的所有权力和授权,包括解释和解释计划条款、作出利益确定以及解决计划下产生的任何争议的权力和授权。计划主办人可聘请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律师、代理人、会计师协助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职责。计划发起人应是ERISA第402(a)(2)节中定义的“指定受托人”。计划发起人根据组织机构的要求采取行动,可以:
| (a) | 在指定的受托人之间分配计划运营和管理的任何权力、权力或责任(ERISA第405(c)(3)条中定义的受托人责任除外);和 |
| (b) | 指定一个或多个非指定受托人的人执行任何此类权力、权力或责任; |
除非计划发起人将任何此类权力、权力或责任分配给另一名指定受托人或非指定受托人的人或由计划发起人指定,否则此类分配或指定不得生效,除非此类分配或指定应首先由该指定受托人或其他人以其签署并交付给计划发起人的书面形式接受。
| 18.2 | 自由裁量权 |
在履行其在计划下的职责,包括作出利益确定、解释或解释计划的规定以及解决争议时,计划发起人(或根据第18.1节获得授权的任何个人)应拥有绝对的酌处权。
计划发起人(或计划发起人授权对其作出此类解释和事实调查结果的任何指定受托人)对计划条款的任何解释和任何事实调查结果,包括参与资格和福利资格,均为最终结果,除非被证明是武断和反复无常的,否则不会接受“从头”审查。
| 18.3 | 计划发起人的行动 |
计划发起人根据计划授权、允许或要求采取且未根据第18.1节进行转授的任何行为,可由任何委员会、计划发起人董事会(或类似理事机构)的过半数成员采取,可在会议上以投票方式采取,或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方式采取,或由委员会或董事会(或类似理事机构)指定的计划发起人的一名或多名雇员代表计划发起人采取此类行为。计划发起人根据计划要求或授权发出的所有通知、建议、指示、证明、批准和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i)计划发起人任命的任何行政委员会、(ii)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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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发起人董事会(或类似理事机构)的成员或由书面文书指定的一名或多名成员(经其所有成员签署)有权代表其执行此类文件,或(iii)根据本节规定授权代表计划发起人行事的雇员或雇员。
| 18.4 | 索赔审查程序 |
本节和更详细的计划索赔程序中所述的《DOL条例》的要求应控制索赔人(i)就计划下的利益提出的索赔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ii)根据ERIS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任何规定就与其在计划下的利益有关的任何问题寻求补救并且该索赔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情况。
| (a) | 特殊定义。就本节而言,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
| (1) | “索赔人”是指(i)就计划下的利益提出索赔或(ii)根据ERIS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任何规定就其在计划下的利益的任何错误寻求补救的任何人。 |
| (2) | “DOL条例”是指劳动部法规第2560.503-1节。 |
| (3) | “计划索赔程序”是指管理人为审查计划下的索赔而建立的程序,如计划概要说明中所述。 |
本节中对管理人的引用包括代表管理人行事的任何其他债权裁决人。
| (b) | 标准索赔审查:本第18.4(b)节的规定适用于根据下文第18.4(c)节的规定不受审查的任何索赔。 |
| (1) | 初步审查。每当管理人出于任何理由决定拒绝(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索赔人提出的利益索赔时,管理人应在提出索赔之日起90天内向索赔人转递其决定的书面通知,除非索赔人自愿同意延长审查期限。 |
| (A) | 延长初步审查期。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管理人将在初步审查期结束前通知索赔人,需要额外的审查时间。除非申请人自愿同意延长审查期,否则管理人不能将审查期延长超过额外的90天。 |
| (b) | 拒绝通知。拒绝索赔人索赔的通知应以计算出索赔人能够理解的方式编写,并应包含《DOL条例》和计划索赔程序要求的信息。 |
| (2) | 不利利益确定的上诉。在索赔人收到不利利益确定通知之日起的60天期限内,索赔人或其授权代表可通过向管理人提出书面请求的方式对该确定提出上诉。请求必须包含计划索赔程序中确定的信息。 |
| (3) | 就上诉进行复核。如果索赔人根据第18.4(b)(2)节的规定及时提出上诉,该计划应对不利利益的确定提供全面和公平的审查。在管理人收到索赔人的上诉之日起60天内(或者,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则在该日期后120天内;前提是在最初的60天期限内将延误和延误原因告知索赔人),管理人应向索赔人作出其上诉决定。驳回索赔人上诉的通知应以经过计算的索赔人能够理解的方式书写,并应包含《DOL条例》和计划索赔程序要求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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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残疾索赔审查:本条第18.4(c)款的规定应适用于需要根据计划确定索赔人是否残疾的任何索赔。如果残疾认定是由计划之外的一方出于确定计划下的福利资格以外的原因作出的,例如仅根据索赔人是否有权根据《社会保障法》或雇主的长期残疾计划获得残疾福利来确定计划下的残疾,则本节的规定不适用。 |
| (1) | 初步审查。每当管理人出于任何理由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索赔人提出的利益索赔时,管理人应在提出索赔之日起45天内向索赔人转交其决定的书面通知,除非索赔人自愿同意延长审查期限。 |
| (A) | 延长特殊情况的初步审查期。如果管理人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管理人将在初步审查期结束前通知索赔人需要额外的审查时间。除非管理人要求参与者提供更多信息以处理残疾索赔,否则审查期不能延长超过额外的30天,除非索赔人自愿同意延长审查期。如果管理人要求参与者提供更多信息以处理残疾索赔,参与者必须在通知提供之日起45天内作出答复,审查期限可相应延长。如果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期,管理人将在最初的30天延期结束前通知索赔人,需要额外的审查时间以及预计作出最终决定的日期。 |
| (b) | 拒绝通知的内容。拒绝索赔人申请伤残补助金的通知,应以经计算为索赔人所能理解的方式编写,并应以适合文化和语言的方式提供,并应包含《DOL条例》和《计划》索赔程序要求的信息。 |
| (2) | 不利利益确定的上诉。在索赔人收到不利利益确定通知之日起的180天期限内,索赔人或其授权代表可通过向管理人提出书面请求的方式对该确定提出上诉。请求必须包含计划索赔程序中确定的信息。 |
| (3) | 就上诉进行复核。如果索赔人根据第18.4(c)(2)节的规定及时提出上诉,则计划应根据计划索赔程序对不利利益确定进行全面和公平的审查。自管理人收到申请人的上诉之日起45天内,复核受托人应向申请人作出上诉决定。如果复核受托人出于任何原因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索赔人关于不利利益确定的上诉,则复核受托人的决定应以经计算得到索赔人理解的方式书写,并应以文化和语言上适当的方式提供,并应包含《DOL条例》和《计划索赔程序》要求的信息。审查受托人的书面决定,连同索赔人提出的或管理人或审查受托人在评估索赔时考虑的所有材料,应包括最终利益索赔确定的记录。 |
如果计划未能遵守本节的规定或计划索赔程序,则此种不遵守不构成未遵守计划的书面规定。然而,在这种失败的情况下,本计划不得在以后的民事诉讼中作为抗辩主张索赔人没有用尽行政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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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 | 适用于与投资错误相关的索赔的特别规则 |
任何声称参与者账户在实施投资方向方面出现失败或错误的人,必须在(a)自可从中发现错误的贸易确认书、账户对账单或任何其他文件的邮寄之日起60天(或管理人规定的其他天数)或(b)自与错误相关的交易之日起1年(以较早者为准)或之前向管理人提出索赔。在该期间以外提出的任何索赔应限于如果及时提出索赔本应确定的利益,因此任何调整应仅计算该期间。
| 18.6 | 提起民事诉讼的救济和时效用尽 |
除非及直至受损害人有以下情况,否则不得就计划下的利益提起民事诉讼:
| (a) | 根据该计划的规定及时提出福利索赔; |
| (b) | 被管理人通知索赔已被拒绝(或此种索赔被视为被拒绝); |
| (c) | 根据适用的第18.4(b)(3)或18.4(c)(3)条就申索提出书面上诉; |
| (d) | 就上诉作出不利利益裁定获书面通知;及 |
| (e) | 在收到对其上诉索赔的最终不利裁定之日起12个月内提起民事诉讼。 |
尽管有上述规定,在根据计划提出利益索赔之前,基于无效索赔或任何其他理由,未能参与或用尽根据计划确立的索赔和审查程序的受害人,必须在他或她据称有权获得所涉利益的第一个日期的12个月内,根据他或她声称引起索赔的事实或行为,提起此类诉讼。上述规定不得免除某人从事和用尽根据该计划确立的索赔和审查程序。索赔人未在适用的12个月期限内提起民事诉讼,此后将失去提起民事诉讼的所有权利。
| 18.7 | 司法审查的理由 |
受害方的任何民事诉讼,应仅以受害方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的论点为依据,司法复议仅限于本计划文件和行政复议过程中形成的记录。
| 18.8 | 合格的家庭关系订单 |
计划发起人应建立合理的程序来确定家庭关系订单的状态,并在被视为合格订单的家庭关系订单下管理分配。此类程序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遵守《守则》第414(p)节的规定以及根据该节发布的法规。
| 18.9 | 错误付款和多付款项的更正 |
如果从该计划中向本不应向其付款的任何个人付款,或向该个人付款的金额超过该个人根据该计划有权获得的金额,则该计划对错误付款或多付的款项具有公平留置权。雇主对此故障的更正必须按照员工计划合规解决系统(EPCRS)程序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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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0 | 赔偿 |
除任何赔偿权利外,计划发起人的行政委员会成员(集体和个别)、董事会(或类似的理事机构)或根据第18.1节被授予任何权力、权力或责任的计划发起人的任何雇员或雇员,根据计划发起人的公司章程或条例、根据任何法律规定或根据任何其他协议,可能有权获得赔偿,计划发起人应履行任何此类人员实际和合理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费用、律师费、判决、罚款,及与任何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行动、诉讼或程序有关的结算中支付的金额(未获计划主办人批准的结算中支付的金额除外),该等行动、诉讼或程序与该等人行使或未行使根据计划规定的任何权力、权力、责任或酌情权有关,或该等人合理地认为根据本计划提供的任何权力、权力、责任或酌情权,以及该等人或与此有关的人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有关,除非同样被司法判定为该等人或该等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所致。
| 18.11 | 谨慎人护理标准 |
计划下的任何受托人应仅为参与者和受益人的利益履行其在计划下的职责,并根据ERISA第404(a)(1)(b)条的要求,在以相同身份行事并熟悉此类事项的审慎人在开展具有相同目标的具有相同性质的企业时所使用的通常情况下的谨慎、技能、谨慎和勤奋。
| 18.12 | 动作绑定 |
在符合第18.4节规定的情况下,计划发起人采取的根据计划获得授权、允许或要求的任何行动均为最终行动,并对雇主、受托人、所有拥有或根据计划主张权益的人以及与雇主或受托人打交道的所有第三方具有约束力。
| 18.13 | 仲裁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由本计划应付的福利索赔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争议或违约应通过美国仲裁协会根据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员工福利计划索赔仲裁规则管理的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但是,(1)在任何仲裁可以开始之前,必须完全用尽第18.4节的索赔程序;(2)仲裁应仅根据构成第18.4节所述的最终利益索赔确定记录的文件确定;(3)参与人、受益人或候补受款人必须仅在个人基础上,而不是在类别、集体或代表基础上,在仲裁中提出任何争议。仲裁员的决定是终局的,具有约束力,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对裁决的判决。
第十九条
修订及终止
| 19.1 | 由计划提供人修订 |
在符合下文(a)、(b)和(c)项以及第19.4节规定的要求和限制的情况下,提供方可以修改计划的任何部分,而无需征得计划发起人或任何参与的雇主的同意,也无需计划发起人必须重新执行计划。提供者将向每个计划发起人提供一份修订计划的副本(通过提供修订、替代或额外页面,或通过提供重述计划)。就提供人作出的修订而言,计划发起人可在适用于该等修订的适用补救修订期结束前执行另一项修订,以推翻任何该等修订。
| (a) | 供应商的任何此类修订将代表所有采用雇主(包括在本次修订之前已采用该计划的雇主)修订该计划,以应对守则、法规、收入裁决、美国国税局公布的其他报表的变化,包括模型、样本或其他所需的善意修订,但前提是这些修订的采用不会导致该计划是单独设计的,以及对先前批准的计划进行更正。这些修订将适用于所有采纳该计划的雇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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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提供者可修订计划的任何部分,然而,为依赖意见函的目的,自(a)雇主修订计划以纳入预先批准的定额供款计划计划计划中不允许的计划类型之日起,提供者将不再有权代表任何采纳雇主修订计划,如《收入程序2017-41》第6.03节所述,或(b)美国国内税务局根据第8.06(3)条《收入程序2017-41》通知雇主,由于修订的性质和范围,该计划在其他方面被视为单独设计的计划。就提供商修订而言,批量提交人应被承认为提供商的代理人。如果提供者不采纳大众提交者作出的修订,它将不再是大众提交者计划的相同或次要修改者。 |
| (c) | 供应商将保持或已代表其保持采纳该计划的雇主的记录,并将作出合理和勤勉的努力,以确保每个采纳雇主实际收到并了解所有计划修订,并确保每个此类雇主在必要时采纳新文件。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本计划是由律师事务所、精算师事务所、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管理公司等第三方向计划发起人提供的,则有责任作出合理和勤勉的努力,以确保每个采用雇主实际收到并了解所有计划修订,以及每个此类雇主在必要时采用新文件,这将是该第三方的责任,而提供者的责任将限于作出合理和勤勉的努力,以确保该第三方了解所有计划修订。然而,在该第三方终止与供应商的业务关系后,供应商将没有本项下的进一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第21.23条的条款。 |
| 19.2 | 集体提交者的修正 |
如果适用于该计划的法律发生变化,如《守则》、根据其发布的法规、收入裁决或美国国税局发布的其他声明中所反映的那样,大规模提交者可以代表在其预先批准的界定缴款计划修订日期之前已采用其预先批准的界定缴款计划的计划发起人修改该计划以遵守此类变更。此外,海量提交者可能会修改预先批准的界定供款计划,以更正其先前批准的预先批准的界定供款计划。就本计划而言,批量提交者是Document Agility,Inc.。
集体提交者应保持或已代表其保持计划发起人采用其预先批准的定义贡献计划的记录。集体提交人应作出合理和勤勉的努力,以确保在计划发起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向每个计划发起人提供根据本协议通过的任何修订的副本,如按照前一句保持的记录所示。群众提交人应合理、勤勉努力,确保各计划主办人在必要时采用新的文件。
如果在已发布的指南中,国内税务局允许或要求进行此类修订,以使计划和信托能够满足《守则》的适用要求,并且追溯修订的所有要求都得到满足,则集体提交者根据本节规定作出的修订可在其通过的计划年度的第一天之前的日期生效。
如果(a)计划发起人修改预先批准的界定缴款计划,以纳入预先批准的界定缴款计划计划计划不允许的计划或规定类型,如适用的收入程序或美国国税局的其他报表所述,则集体提交者不得代表计划发起人修改计划,(b)美国国税局已告知计划发起人,该计划修改预先批准的界定缴款计划的方式或程度,使该计划必须被视为单独设计的计划,并且将不会收到适用于预先批准计划的延长的6年补救修正周期,或(c)计划发起人的计划未达到或保留《守则》第401(a)条规定的合格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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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 | 计划发起人修订 |
在符合下文第19.4节规定的要求和限制的情况下,计划发起人将有权在不影响计划作为预先批准的界定供款计划的地位的情况下,随时以以下方式修订计划:(1)更改收养协议中的任何可选项,包括计划允许的任何条款生效日期;(2)在计划授权的情况下增加额外的语言,包括由于需要聚合多个计划而满足代码第415条或代码第416条所需的语言;(3)不时更改计划的增编,而无需重新执行计划;(4)采用IRS颁布/建议的任何模型、样本和/或“善意”修订,美国国税局已就其提供指引,认为其采纳不会导致计划失去对意见函的依赖,并被视为单独设计的计划;(5)采纳其认为必要的任何修订,以解决美国国税局颁布的任何员工计划合规解决系统(EPCRS)下的资格失败;(6)采纳修订,以纠正适用法规允许的覆盖范围或非歧视测试失败;(7)修订计划中有关投资、计划索赔程序的行政规定,和雇主联系信息提供的修订条款与计划的任何其他条款没有冲突,也不会导致计划不符合《守则》第401条规定的资格;(8)修订以根据《守则》第415条、《守则》第402(g)条、《守则》第401(a)(17)条和《守则》第414(q)(1)(b)条规定的限制进行调整,以反映年度生活费增加,但向计划中添加自动生活费调整;(9)进行临时修订或酌情修订,这与资格要求的变化有关。根据本节授权修改计划的能力仅适用于执行计划签名页的计划发起人。计划发起人根据本条对计划的任何修订适用于作为参与雇主参与计划的任何相关雇主。计划发起人将计划从一类界定供款计划(例如货币购买计划)修改为另一类界定供款计划(例如利润分享计划)将不会导致部分终止或任何其他需要部分或所有计划参与者全部归属的事件。雇主因任何其他原因修订计划将不再依赖意见函,但是,在雇主从个人设计的计划或从一个预先批准的确定缴款计划转换到另一个计划的情况下,代码第411(d)(6)节保护福利的清单将不被视为对计划的不允许的修订。
| 19.4 | 修订的限制 |
在《守则》第411(d)(6)条或其他适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计划发起人不得对计划作出任何修订,该修订应减少任何参与者或受益人的应计福利或消除可选形式的福利,除非计划第16.10条另有规定。此外,不得根据本协议作出任何此类修订,以允许信托的任何部分归还雇主或任何相关雇主,或被用于或被转用于参与者和受益人专属利益以外的目的。计划发起人不得对计划进行追溯修订,除非该修订满足适用的《守则》第401(b)条和/或《规章》第1.401(a)(4)-11(g)条的要求。
提供者或计划发起人的修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以新的选举(或增编)取代页面并执行“以页面取代的修改”并将其作为计划的一部分附加;(2)执行“以章节取代的修改”,其中将被更改的一个或多个章节(或增编或增编)与所示的新选举一起复制,并将其作为计划的一部分附加;(3)执行措辞适当的决议、行动证明,或会议记录并将其作为计划的一部分附上;或(4)创建并向安全港参与者分发安全港通知。
所有计划修订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然而,任何此类修订(1)均不得在未经受托人或管理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增加其责任;(2)可剥夺任何参与者或受益人有权从计划中获得的利益;(3)可导致任何参与者账户的金额减少,除非根据《守则》第412(d)(2)条的条款可能允许;或(4)可,除非另有规定,允许信托基金的任何部分(缴纳税款和管理费用所需除外)用于或转用于参与者或其受益人专属利益以外的目的,或导致或允许信托基金的任何部分归还或成为雇主的财产。此外,除法律或法规允许的范围外,对计划的任何修订都不会产生消除或限制参与者或其他收款人根据计划提供的特定可选福利形式从计划中获得其账户余额或福利权利付款的能力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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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 | 终止 |
计划发起人保留权利,通过董事会决议或类似行动,随时向所有雇主终止计划(此种终止的生效日以下简称“终止日”)。在任何此类计划终止时,应为参与者和受益人的利益采取以下行动:
| (a) | 截至终止日,每只投资基金应进行估值,所有账户和子账户应按照XI规定的方式进行调整,截至终止日任何未分配的出资按计划另有规定的方式分配。尽管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包括收养协议的任何规定),管理人仍可指示未分配的没收应用于支付与终止有关的费用。剩余的任何没收应按《收养协议》或第14.4节(如适用)另有规定的方式在参与者之间分配。终止日期应成为XI中的估值日。在确定信托净值时,应将支付与信托终止和信托财产清算和分配有关的所有费用以及其他费用(无论是否应计)所必需的金额列为负债,并应将所有应计收入列为资产。 |
| (b) | 然后,所有账户应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置给每一参与者或受益人,或为其利益处置,如同终止日期是其结算日;但条件是,尽管有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该计划不提供年金选择权,并且如果其雇主或相关雇主均未建立或维持另一固定缴款计划(《守则》第4975(e)(7)条中定义的员工持股计划除外),无论其账户的既得部分的价值如何,均不需要参与者对开始分配的书面同意。 |
| (c) | 尽管有本条(b)款的规定,除非(i)其雇主或相关雇主均未建立或维持另一项界定缴款计划(除《守则》第4975(e)(7)条所界定的雇员持股计划、《守则》第409条所界定的税务信用雇员持股计划外,否则不得将其401(k)缴款子账户的任何部分在离职前的余额分配给参与者(根据第十三条作出或根据《守则》第401(a)(9)条要求作出的分配除外,《守则》第408(k)条所界定的简化雇员养老金计划、《守则》第408(p)条所界定的简单IRA计划、《守则》第403(b)条所述的计划或合同,或《守则》第457(b)或(f)条所述的计划,要么在计划终止时,要么在计划分配所有资产后12个月结束期间的任何时间;但前提是,如在计划终止前12个月开始的24个月期间内,有资格在任何时候参与该等其他界定供款计划的合资格雇员少于2%,且(ii)参与者获得的分配为《守则》第402(e)(4)条所定义的“一次性分配”,而不考虑其(d)(i)分段第(i)、(II)、(III)及(IV)条,则本条文不适用。 |
尽管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在任何该等计划终止时,每名参与者及受益人在其雇主供款子账户中的既得利益应为100%;而如计划有部分终止,则每名受部分终止影响的参与者及受益人在其雇主供款子账户中的既得利益应为100%。仅就前一句而言,如果所有雇主完全终止本计划下的供款,则该计划应被视为自动终止。
| 19.6 | 重组 |
任何雇主与任何其他雇主或相关雇主合并、合并或清算,不应构成对该雇主的计划终止。如果收养协议规定,只有在离职时才允许分配,如果雇主处置了雇主在贸易或业务中使用的几乎所有资产,或处置了一家子公司,与此相关的一个或多个参与者终止雇佣关系,但继续受雇于资产的购买者或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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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不得从计划中向任何该等参与者在离职前从其401(k)缴款子账户进行分配(根据第十三条作出的分配或根据《守则》第401(a)(9)条要求作出的分配除外),但在此种情况下应允许进行分配,但须经参与者同意(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如果(i)分配将构成《守则》第402(e)(4)条所定义的“一次性分配”,而不考虑(d)(i)项的第(i)、(II)、(III)或(IV)条,(ii)雇主在处置后继续维持该计划,(iii)买方在处置后不维持该计划,及(iv)在处置发生的日历年度后的第二个日历年度结束时进行分配。
| 19.7 | 雇主的退出 |
计划发起人以外的雇主可在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后随时退出计划(该退出的生效日期以下简称“退出日期”),并应随即不再是计划所有目的的雇主。雇主应被视为在其完全停止供款的情况下自动退出该计划,或者,除非该计划是根据收养协议的多个雇主计划,否则它不再是计划发起人或任何其他雇主的相关雇主。
如果该计划不是多个雇主计划,在雇主发生任何此类退出的情况下,退出的雇主应确定其雇员是否发生了部分终止。如果退出的雇主确定已发生部分终止,则应自退出之日起采取第19.5节规定的行动,如同在计划终止时一样,但仅针对仅由退出的雇主雇用的参与者,并且这些参与者在退出后既不转移也不继续受雇于任何其他雇主或相关雇主。退出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参与者转移到或继续在任何其他雇主或相关雇主受雇,以及仅由雇主或退出雇主以外的相关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参与者的利益,不受该退出的影响;不得因退出而对其账户进行调整;他应继续作为本计划项下的参与者,但须遵守计划的其余规定。
| 19.8 | 未根据守则取得资格的影响 |
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如果雇主使用本预先批准的确定缴款计划维持的计划未能符合或保持《守则》第401(a)条规定的资格,则该雇主维持的计划应被视为单独设计的计划。
第XX条
其他公司采用
| 20.1 | 其他公司采用 |
经计划主办人同意采纳计划的公司,为计划下的雇主。计划的通过应根据采用实体的组织授权采取适当行动。计划发起人的同意可以通过计划发起人的行动、书面授权或任何其他表明计划发起人有意允许另一家公司采用计划的证据来证明。除非领养协议规定该计划为多个雇主计划,除相关雇主外,任何实体均不得采纳该计划。
108
| 20.2 | 有效计划条款 |
雇主采纳该计划,须受该计划在采纳时生效及其后因该计划的任何修订而生效的条款的约束。
| 20.3 | 计划条款在多个雇主计划中的应用 |
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如果采用该计划的雇主之一不是发起人的相关雇主,则该计划应根据《守则》第413(c)节的规定及其下关于该计划状态的条例,作为一个多雇主计划进行管理。尽管本计划另有相反规定,仍适用以下特别规则:
| (a) | 出于以下目的,计划发起人和每个参与的雇主应被视为单一雇主: |
| (1) | 计入资格及归属服务;及 |
| (2) | 确定参与者是否已离职。 |
| (b) | 守则第402(g)、414(v)及415条的规定须适用于整体计划。 |
| (c) | 如果参与者是参与雇主的5%所有者,则其规定的开始日期应根据适用于所有计划目的的5%所有者的规则确定。 |
| (d) | 不是另一雇主的关联雇主的每一雇主或雇主群体,为以下目的,应作为单独的雇主对待: |
| (1) | 对该计划的贡献; |
| (2) | 高薪员工认定; |
| (3) | 适用《守则》第410(b)节规定的最低覆盖率要求; |
| (4) | 适用《法典》第401(a)(4)条规定的不歧视要求; |
| (5) | 第7.4节中描述的ADP测试的应用; |
| (6) | 第7.7节中描述的ACP测试的应用; |
| (7) | 适用第六条规定的头重脚轻的要求;和 |
| (8) | 适用计划发起人认为适当的其他计划规定,但须遵守上述第20.3(a)、20.3(b)和20.3(c)节的规定。 |
| (e) | 参与雇主退出多个雇主计划并不是允许向计划参与者进行分配的计划终止。相反,仅当整个计划终止时,才会发生用于分配目的的计划终止。一旦参与的雇主退出,资产将用于建立计划,作为条例第1.414(l)-1(b)(4)节含义内的分拆交易的一部分,一旦资产被转移,如果愿意,则可以终止。 |
109
第二十一条
杂项规定
| 21.1 | 没有关于就业的承诺 |
本协议所载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任何人承诺或同意继续受雇于雇主或相关雇主,或任何雇主或相关雇主承诺在任何期间继续受雇于任何人、补偿或福利。
| 21.2 | 福利 |
计划或信托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予除雇主、受托人、参与者和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商号或公司任何权利或债权。
| 21.3 | 无担保 |
雇主、计划发起人、投资受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均不保证信托不会发生损失或贬值,也不保证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人可能到期的任何金额。
| 21.4 | 费用 |
计划的合理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的费用和受托人的费用,可以按照收养协议的规定从计划资产中支付。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没收可用于支付计划费用。
| 21.5 | 先例 |
除另有具体规定外,不得将根据本计划采取的任何行动解释为或依赖为在类似情况下采取类似行动的先例。
| 21.6 | 提供资料的责任 |
每一雇主、计划发起人、投资受托人、管理人和受托人应向任何其他人提供对方合理认为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职责所必需的或法律以其他方式规定的任何文件、报告、回报、报表或其他信息。
| 21.7 | 计划资产的合并、合并或转让 |
本计划不得与任何其他计划合并或合并,也不得将其任何资产或负债转移至另一计划,除非在紧接此类合并、合并或资产或负债转移后,本计划的每个参与者将根据本计划获得至少等于其在紧接此类合并、合并或资产或负债转移之前本应获得的利益(假设在每种情况下本计划已终止)。
| 21.8 | 雇主供款的条件 |
尽管计划或信托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雇主根据本协议作出的任何贡献均取决于计划在《守则》第401(a)条下的持续资格、《守则》第501(a)条下的信托豁免地位、《守则》第404条下的贡献可扣除以及《守则》第501(a)条下的信托豁免地位。但除本条和第21.9条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信托财产的任何部分都不得归还给雇主或任何相关雇主或以其他方式使其受益。
110
| 21.9 | 退还雇主的供款 |
尽管计划或信托协议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如果雇主根据本协议作出任何贡献:
| (a) | 是在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做出的,或者 |
| (b) | 根据《守则》第404条,不允许作为扣除, |
此种缴款可在缴款后一年内或在不允许的范围内不允许扣除后一年内退还雇主,以适用者为准。如果因事实错误而退还捐款,则退还的金额将因信托基金遭受的任何损失而减少。如果根据《守则》第401(a)条,该计划最初不符合条件,雇主根据本协议作出的任何贡献可在计划的初始资格被拒绝之日起一年内退还给雇主,但前提是在ERISA第403(c)(2)(b)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确定申请。
| 21.10 | 计划的有效性 |
应确定计划的有效性,并应根据受托人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州或联邦的法律解释和解释计划,如果受托人是个人或个人团体,则应根据计划发起人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州或联邦的法律解释和解释计划,但适用的联邦法律优先规定的情况除外。计划的任何条款无效或违法,不影响其任何其他部分的合法性或有效性。
| 21.11 | 信托协议 |
计划发起人可就计划订立一项或多项单独的信托协议,在此情况下,受托人的特定权力和职责将受该单独信托协议条款的约束。如果此类单独的信托协议因任何原因而失败、被认定无效或在本计划终止和本计划的所有资产分配之前终止或被认定与本计划有直接冲突,则以本计划的条款为准。
| 21.12 | 各方受约束 |
本计划对雇主、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参与者和受益人,以及(视情况而定)他们各自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21.13 | 若干计划条文的适用 |
就本计划的一般行政规定和限制而言,合格家庭关系令下的参与者受益人或替代收款人应被视为有权根据本计划领取福利的任何其他人。在任何计划终止时,任何该等受益人或合格家庭关系令下的替代收款人在该计划终止时拥有该计划下的权益,而该权益并不因此而终止,则就该计划的所有目的而言,应被视为参与者。参与者的受益人,如果参与者已经死亡,或合格家庭关系令下的替代收款人应被视为参与者,以便按照第十条的规定指导投资。
| 21.14 | 合并计划 |
在另一项界定缴款计划(“合并计划”)被并入并成为该计划的一部分的情况下,在紧接合并前有资格参与“合并计划”的每一名雇员应在合并之日成为合资格雇员。在任何情况下,参与者在合并时及合并后归属于从“合并后计划”(其“受让子账户”)转入计划的金额的子账户的既得利益均不得低于其在紧接合并前的“合并后计划”下的账户的既得利益。
111
尽管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截至合并时为“合并计划”下的资格和归属目的而记入贷方的参与者服务(如有),在资格和归属服务根据计划记入贷方的范围内,应列为计划下的资格和归属服务。
| 21.15 | 因服兵役缺席学员适用的特别规则 |
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但应根据《守则》第414(u)节及其下的条例提供与合格兵役有关的缴款、福利和服务信用。管理人应将因符合条件的兵役而对其作出额外贡献的任何参与者通知受托人。根据《守则》第414(u)节向计划作出的额外供款应被视为401(k)供款(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提供了401(k)供款,包括如果在参与者指定的范围内在收养协议中提供,则为Roth401(k)供款)、税后供款、匹配供款、非选择性供款或基于它们打算取代的供款性质的合格非选择性供款;但前提是,该计划不应被视为未能满足《守则》第401(a)(4)、401(k)(3)、401(k)(12)、401(k)(13)、401(m)的要求,410(b)或416因作出此种贡献或有权作出此种贡献。
就本节而言,应适用以下规定:
| (a) | 如领养协议有规定,在执行合格兵役期间死亡的参与者,应被视为在其去世前已作为受保雇员重新就业,并有权获得额外的非选择性缴款、合格的非选择性缴款、安全港非选择性缴款以及对其账户作出的匹配缴款。如果领养协议中有规定,则应确定在该军事休假期间代表已故参与者作出的任何匹配缴款(包括合格匹配缴款和安全港匹配缴款)的金额,假定在军事休假期间,参与者作出的符合匹配条件的缴款等于参与者在(a)紧接其合格兵役期之前在其雇主连续12个月的服务期间或(b)的平均实际缴款,参加兵役前在其雇主服务不足12个月的,其在该兵役前在雇主连续服务的实际年限。雇主的所有雇员和任何相关雇主在履行合格兵役期间死亡,必须按合理等价的条件获得计划缴款。 |
| (b)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参与者在执行合格兵役期间成为残疾,因此不能作为受保雇员重返就业岗位,则仍应被视为在紧接其残疾日期之前已重返受保就业岗位,并有权获得额外的非选择性缴款、合格的非选择性缴款和向其账户作出的安全港非选择性缴款。代表残疾参与者作出的任何匹配供款的金额应按收养协议的规定确定。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有规定,这类残疾参与者还应有权为其截至其残疾之日的军假期间缴纳401(k)和/或税后缴款,金额不超过如果他在其残疾日期之前实际上已重返工作岗位,则根据《守则》第414(u)(8)(c)条他本应被允许缴纳的最高金额。管理人应指定残疾参与者必须根据本协议作出此类贡献的期间。
| (c) | 如领养协议有规定,参加者在执行合格兵役时成为伤残人员,应在其军假期间记入归属服务,犹如他在紧接其成为伤残的日期之前返回就业,然后在其伤残日期终止就业一样。 |
| (d) | 管理人应当根据自己满意的医学证据,确定参加人是否残疾。雇主的所有雇员和任何相关雇主在履行合格兵役期间成为残疾人员,必须按合理等同的条件获得计划缴款和服务信用。 |
112
| (e) | 尽管该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因服兵役而缺席受保雇员的参与者于2006年12月31日后在履行合格兵役(定义见《守则》第414(u)条)期间去世,则该参与者应被视为已在紧接其去世前一天作为受保雇员重新受雇,以确定该参与者在其账户中的既得利益(例如,其归属服务)以及其受益人根据该计划领取死亡抚恤金的资格。 |
| 21.16 | 交付现金金额 |
如果计划要求雇主向受托人交付现金金额,则可以通过受托人可以接受的任何方式进行此类交付,包括电汇。
| 21.17 | 书面通讯 |
雇主、计划发起人、管理人和受托人之间根据计划规定以书面形式进行的任何通信都可以在接收方可以接受且适用法律允许的任何媒介中进行。
在解释计划和信托时,(a)计划中使用的名称应在对计划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文件中一致使用,但在对计划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例如但不限于计划概要说明、重大修改摘要、通知和选举表格)中,名称可使用简单的英文术语;(b)在男性性别中使用的词语可被解释为好像也在女性或中性性别中使用,在适用的情况下(反之亦然);(c)为便于参考而插入标题和副标题,不构成本计划和/或信托的一部分,在其构建或解释中不予考虑;(d)将根据守则和ERISA对计划进行解释和解释,但如果计划需要根据一州或联邦的法律进行解释和解释(只要这些法律不被守则和ERISA的规定所取代),然后,本计划将根据计划发起人维持其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州或联邦的法律进行解释和解释,除非在收养协议中另有选择;以及(e)除非另有信托协议另有规定,如果信托需要根据州或联邦的法律进行解释和解释(在此类法律不受《守则》和ERISA规定的限制的情况下),信托将根据计划发起人维持其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州或联邦的法律进行解释和解释。本预先批准的定额供款计划的条款将覆盖与本计划一起使用的任何信托或托管账户文件中包含的任何冲突条款。
| 21.18 | 直接转移捐款 |
任何雇员,包括尚未满足任何年龄和/或服务要求而成为计划项下合资格雇员的雇员,可经管理人批准,通过促使另一合资格退休计划的受托人直接将资产转移给计划的受托人,将代其向计划作出的转移供款。
通过直接展期向该计划提供的金额不应构成转移缴款。
代表雇员作出的转移供款应存入信托,并记入以雇员名义设立的转移供款子账户。此类子账户应分担其所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损失和支出的分配,但不得分担雇主缴款的分配。
如果代表尚未满足成为该计划下合资格雇员的要求的雇员作出转移供款,则该转移供款子账户应代表该雇员在该计划中的唯一权益,直至其成为合资格雇员为止。
113
| 21.19 | 转入资金 |
如另一合格计划的资金转入或并入该计划,则该等资金应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按照该其他计划下对其适用的任何限制持有和管理,并应在完成前述所需的范围内单独核算。
| 21.20 | 计划更正程序 |
计划发起人可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更正方法,以更正任何计划失败(例如,操作失败、文件失败(例如未能及时修改)、计划资格失败等),包括但不限于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包括相应的财政部条例)和《雇员计划合规解决制度》(“EPCRS”)下可用的更正方法,前提是该更正方法与EPCRS中所述原则一致。
如发生信义违约或被禁止的交易,应按照ERISA和《守则》的要求进行更正。
| 21.21 | 冻结计划 |
如果该计划是采纳协议中选定的冻结计划,则任何合资格雇员将不会成为该计划的参与者,并且在冻结日期或之后不会向任何现有参与者累积供款/分配。
| 21.22 | 救灾政策 |
该计划可根据计划管理员制定的书面政策,根据美国政府颁布的任何适用法规,或根据美国政府授权部门或机构颁布的任何适用指南,向受影响的参与者授予临时救灾。此类行政政策可包括但不限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a)增加参与者贷款的法定限额、延迟偿还和/或免除参与者贷款的适当担保要求;(b)允许计划无视任何程序要求,包括参与者配偶的同意(如果有的话),只要管理人在当时情况下真诚努力遵守此类要求,并在此后尽快合理尝试收集任何所需文件;和/或(c)允许参与者重新提供先前的灾害分配。
为了进行贷款或分配(包括艰苦条件分配),合格的计划必须包含授权此类贷款或分配的语言。为此目的,“合格计划”是指符合《守则》第401(a)、403(a)或403(b)条要求的计划或合同,并且为了艰苦条件减免的目的,如果其中包含授权语言,则可以进行艰苦条件分配。所有贷款必须符合《守则》第72(p)节的要求。希望进行不包含此类语言的贷款或分配的计划必须在不迟于正式通知或公告颁布的日期之前进行修改,并且必须做出合理的尝试,以收集此类贷款或分配通常需要的任何已放弃的文件。
| 21.23 | 失去预先批准的计划地位 |
尽管本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本计划是由第三方(例如律师事务所、精算师事务所、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行政事务所等)而不是由提供者直接提供给计划发起人,并且(a)该第三方随后因任何原因终止其与该提供者的业务关系,或(b)该提供者随后因任何原因终止其与该第三方的业务关系,或(c)该计划发起人随后终止其与该第三方的业务关系,那么这个计划将不再被视为预先批准的界定供款计划,而是将被视为单独设计的计划,提供者将不会对计划或计划发起人有进一步的责任或义务。
114
| 21.24 | 收养协议参数 |
尽管计划或收养协议/参与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雇主不能以可能违反《守则》第401(a)条及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方式完成收养协议/参与协议。
| 21.25 | 参与者认证 |
尽管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管理人仍可依赖参与者的证明作为确凿证据,而管理人将不会对参与者的证明承担进一步的责任或义务
* * *
领养协议必须包含雇主授权代表的签名,以证明雇主同意受基本计划文件和领养协议条款的约束。
115
临时修订
到
T. ROWE PRICE Retirement Plan Services,INC。
预先核准的定义缴款计划
遵守
Hardship withdrawal条款
2018年BIPARTISAN预算法案和2017年减税和就业法案
T. Rowe Price Retirement Plan Services,Inc.作为T. Rowe Price Retirement Plan Services,Inc.预先批准的界定缴款计划(基本计划文件# 15)(“计划”)的提供者,特此代表该计划和使用该计划产生的所有计划(就该计划而言,提供者根据收入程序2017-41的规定保留修正权力)善意采纳本临时修正案(“修正案”),以遵守2019年9月23日根据2018年《两党预算法案》(a)第41113和41114条的颁布而发布的最终财政部条例,(b)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第826和827条,(c)2008年《英雄收入援助和救济税法》第105(b)(1)(a)条,以及(d)2017年《减税和就业法案》第11044条。这一“善意”修正案取代了该计划中任何相互冲突的条款(如适用),不属于根据税收程序2017-41批准的计划的一部分,并且未经美国国税局(IRS)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和/或监管变化。此外,根据收入程序2017-41,这一修订不影响对向该计划发出的IRS意见函的依赖。
除非雇主的书面指示或行政政策或程序较早(全部或部分)选择并纳入本修正案并被视为本修正案的一部分,否则在1月或之后进行的艰苦条件提款
1、2020年由允许此类提款的计划,将按照第十三条新增的以下章节“在职提款”进行管理:
| 13.12 | 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的困难提款 |
如果在《收养协议》中作出规定,并且除非提前通过书面指示或经修订的行政政策或程序选出,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艰苦条件退出必须符合以下确定经济困难的标准:
| (a) | 眼前和沉重的财政需求。如果退出是出于以下原因(除非根据行政政策排除这种原因),则困难被视为是由于参与者的即时和沉重的财务需要: |
| (1) | 《守则》第213(d)节(不考虑《守则》第213(a)节的限制而确定)中所述的为医疗护理而发生或必要的费用,参与者、参与者的配偶、受抚养人(如《守则》第152节中所定义,不考虑《守则》第152(b)(1)、(b)(2)和(d)(1)(b)),或者,如果在收养协议中选出,计划下的主要受益人; |
| (2) | 为参加者购买主要居所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包括按揭付款); |
| (3) | 为参与者、参与者的配偶、子女、受抚养人(如《守则》第152条所定义,而不考虑《守则》第152(b)(1)、(b)(2)和(d)(1)(b)))支付学费、相关教育费用和食宿费,直至未来12个月的专上教育,或在收养协议中为计划下的主要受益人支付; |
| (4) | 为防止参与者被驱逐出参与者的主要住所或因抵押而丧失抵押品赎回权而必须支付的款项; |
| (5) | 为参与者的已故父母、配偶、子女、受抚养人(定义见《守则》第152条,而不考虑《守则》第152(d)(1)(b)条)支付丧葬或安葬费用,或者,如果在收养协议中选出,则为计划下的已故主要受益人支付; |
1
| (6) | 根据《守则》第165条(不考虑《守则》第165(h)(5)条以及损失是否超过调整后总收入的10%而确定),修复对参与者主要住所造成的损害的费用; |
| (7) | 参与者因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根据《Robert T. Stafford救灾和紧急援助法案》(Pub.L.100-707)宣布的灾害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收入损失),条件是参与者在灾害发生时的主要住所或主要就业地点位于FEMA指定的灾害个人援助区域;或者 |
| (8) | 根据《财政部条例》的规定,国内税收专员认为是由于立即和严重的财政需求而进行的任何其他提款。 |
“计划下的主要受益人”是指被指定为受益人的个人,在参与者死亡时对参与者在计划下的全部或部分账户余额拥有无条件权利。参与者必须证明并声明其有紧迫和繁重的财务需求,并同意以雇主或管理员可接受的形式提供此类需求的文件,满足财政部长或国内税务局发布的指导,该指导可能会不时修改。
| (b) | 退出必须是必要的,以满足眼前和沉重的资金需求。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认为有必要退出以满足眼前和沉重的财务需求: |
| (1) | 提款不超过当前和沉重的财务需求(包括支付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所得税或合理预期因提款而产生的罚款所需的金额);和 |
| (2) | 参与者已根据该计划和雇主维持的所有其他递延补偿计划(无论是否合格)获得了目前所有其他可用的分配(包括根据《守则》第404(k)条分配的员工持股计划股息,但不包括艰苦条件提款)。除非雇主在收养协议中另有选择,不再要求(在申请时)采取任何可用的非应税贷款。 |
在2020年1月1日之前进行的艰难提款在确定紧急和沉重的财务需求的必要性时,一般可以遵循财政部条例第1.401(k)-1(d)(3)节(2018年4月1日修订)设定的条件。或者,自2018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第一个计划年度的第一天起生效,该计划可能已选择遵循上述规定,包括取消暂停401(k)缴款和税后缴款,作为获得艰苦条件提款的条件,即使提款是在上一个计划年度进行的。雇主还可能选择规定,在2018计划年度下半年领取艰苦条件提款的参与者将被禁止仅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提供401(k)缴款和税后缴款(或可能选择继续规定401(k)缴款和税后缴款将在原定的6个月内暂停)。
| (c) | 书面陈述。参与者必须(以书面、电子媒介或总监可能订明的其他形式)声明该参与者没有足够的现金或其他合理可用的流动资产来满足财务需要。雇主可以依赖参与者对这种必要性的证实,并且没有义务调查参与者的财务状况,除非该雇主实际知道相反的情况。 |
| (d) | 分配来源。本款下的任何艰苦条件提款将从《收养协议》中选择的一个或多个账户中提取。 |
2
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计划年度,参与者的401(k)缴款、QMAC和/或QNEC的任何此类提款(如适用且可供提款)不包括贷记的任何收入,除非此类收入是在1988年12月31日或1989年7月1日之前结束的最后一个计划年度结束时贷记的,以较晚者为准。除非雇主提前以书面指示或在其行政政策或程序中选择,自2019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生效,否则对提取可分配给401(k)缴款、QNEC、QMAC的收入的限制,以及对任何安全港缴款、QNEC或QMAC(如适用)用于艰苦条件提取的限制,不再适用。雇主可选择缴纳这些缴款,除非收养协议另有选择,否则可用于艰苦条件分配的此类缴款所产生的收入。
| (e) | 发放时间和形式。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分配将在管理人收到请求后的行政上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将仅以一次付款的方式进行,并将受计划中规定的配偶同意要求(如适用)的约束。 |
***
执行了这25第2021年2月的一天。
| T. Rowe Price Retirement Plan Services,Inc。 | ||
| 签名: | /s/格蕾丝·戴西 |
|
| 姓名/职务:Grace Dacey,副总裁 | ||
3
修正
至
T. ROWE PRICE Retirement Plan Services,INC。
预先核准的定义缴款计划
基本计划15号文件
T. Rowe Price Retirement Plan Services,Inc.作为该T. Rowe Price Retirement Plan Services的提供商。Inc.Pre-approved 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Basic Plan Document No. 15 and the associated adoption agreement(“Pre-approved 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特此采纳对Pre-approved 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的此修订,以反映自2023年9月1日起,提供商将停止赞助作为由Document Agility,Inc.作为批量提交者维护的预先批准计划的小修改器的预先批准的确定缴款计划,而是将赞助作为其自己的预先批准计划的预先批准的确定缴款计划。为实现此类变更,预先批准的界定缴款计划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1.不需要对收养协议进行任何修改。
2.修改基本计划文件第1.1节(pp)(此前定义为“集体提交人”),删除对集体提交人的提及,并规定如下:
| (pp) | [保留] |
3.基本计划文件第1.1(xx)节修订,删除对集体提交人的提及,并规定如下:
| (XX) | “意见函”一词是指美国国税局(IRS)就《守则》第401节、第403(a)节或第401节和第4975(e)(7)节规定的计划形式的资格向提供商发出的不可转让的书面声明。意见函不构成对相关信托或托管账户根据《守则》第501(a)条的豁免状态或劳工部(DOL)管理的Title I问题的裁决或决定。计划发起人一般可依赖计划的意见函作为证据,证明计划仅在收入程序2017-41中规定的范围内符合《守则》第401条规定的资格,且前提是该雇主除选择计划下提供的选项或在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修改外没有修改计划。在某些其他情况下或就某些资格要求而言,雇主不得依赖该意见函,这些要求已在就计划和收入程序发布的意见函中具体说明,并可能会被修订。 |
4.修改基本计划文件第1.1节(mmm),删除对集体提交人的提及,并规定如下:
1
| (mm) | “提供者”一词是指(1)在美国有一个既定营业地且在每个工作日均可访问的任何实体,以及(2)在其征求意见函的申请中向IRS表示其至少有15个雇主-客户,每个雇主-客户合理预期将采用提供者的相同的预先批准的界定缴款计划。通过提交预先批准的界定供款计划的意见函申请,提供者同意遵守收入程序2017-41规定的任何要求(可能会被修订),但有一项谅解,即不遵守可能会导致丧失提供此类预先批准的界定供款计划的资格,并撤销已向提供者发出的意见函。 |
5.该计划第19.1节修订如下:
| 19.1 | 供应商修订 |
在符合下文(a)、(b)、(c)或(d)项及第19.4节规定的要求和限制的情况下,提供者可通过修订其预先批准的界定供款计划,修订已采纳其预先批准的界定供款计划的计划发起人的计划的任何部分。提供商的修订应适用于计划,而无需征得任何此类计划发起人或任何雇主的同意,也无需计划发起人必须重新执行计划或以其他方式采用修订,除非提供商另有要求,例如采用新的可选条款。提供者将向每个计划发起人提供其预先批准的界定供款计划的修订副本或计划修订、替代或附加页面,或包含该修订的重述计划。计划发起人可在适用于该修订的补救修订期结束前执行其本身的修订,从而推翻提供者根据本条第19.1条作出的任何修订。
| (a) | 提供者应根据本条第19.1款将其预先批准的界定缴款计划修订为(1)遵守守则、条例、收入裁定或国内税务局公布的其他报表的变更,以及(2)更正预先批准的界定缴款计划。提供者可以通过采用模型或样本修正或通过自己的善意修正来进行此类修正。供应商的任何此类修订将代表所有采纳雇主修订该计划,包括那些在此类修订之前采纳该计划的雇主。除下文(c)项另有规定外,除非计划发起人如前款所述推翻提供者的修订,否则提供者的修订将适用于所有采纳该计划的雇主。 |
| (b) | 供应商根据本条条文作出的修订,如在已公布的指引中,国内税务署准许或要求作出该等修订,以使该计划能满足守则的适用规定,且追溯性修订的所有规定均获满足,则可于该修订获采纳的计划年度的第一天之前的日期生效。 |
2
| (c) | 自(1)计划发起人修订计划以纳入预先批准的定额供款计划计划计划中不允许的计划类型(如《收入程序》2017-41第6.03节所述)之日起,或(2)美国国税局根据第8.06(3)《收入程序》2017-41节通知计划发起人,提供人将不再有权代表任何采纳雇主修订计划,由于修订的性质和范围,该计划在其他方面被视为单独设计的计划,或(3)该计划未达到或保留《守则》第401(a)条规定的合格地位。 |
| (d) | 提供者将维护或已代表其维护已采用其预先批准的界定缴款计划的计划发起人的记录,并将作出合理和勤勉的努力,以确保每个采用雇主已实际收到并了解根据本协议通过的所有修订,并确保每个计划发起人在必要时采用新的文件。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本预先核准的定额供款计划是由律师事务所、精算师事务所、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管理事务所等第三方向计划发起人提供的,则该第三方有责任作出合理和勤勉的努力,以确保每个雇主实际收到并了解根据本协议对预先核准的定额供款计划作出的所有修订,并确保每个此类雇主在必要时采用新的文件,而提供者的责任将限于作出合理和勤勉的努力,以确保该第三方知悉根据本协议对预先批准的界定缴款计划所作的所有修订。然而,在该第三方终止与供应商的业务关系后,供应商将没有本项下的进一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第21.23条的条款。 |
6.《基本计划文件》第19.2节(此前规定由“群众提交者”修改计划)修订如下:
| 19.2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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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里兰州奥因斯米尔斯执行,这30第2023年8月1日。
| T. ROWE PRICE Retirement Plan Services,INC。 | ||
| 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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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位: | 副总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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