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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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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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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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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牌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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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班级的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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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符号(s) |
各交易所名称
在哪个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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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用于交易,仅限于与美国存托股票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有关,每股代表两股A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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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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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披露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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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加速披露公司 | ☐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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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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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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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
目 录
| 页 | ||||||
| 1 | ||||||
| 3 | ||||||
| 5 | ||||||
| 项目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的身份 | 5 | ||||
| 项目2。 |
报价统计及预期时间表 | 5 | ||||
| 项目3。 |
关键信息 | 5 | ||||
| 项目4。 |
关于公司的信息 | 62 | ||||
| 第4a项。 |
未解决员工意见 | 105 | ||||
| 项目5。 |
经营和财务审查前景 | 105 | ||||
| 107 | ||||||
| 项目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 119 | ||||
| 项目7。 |
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 129 | ||||
| 项目8。 |
财务信息 | 131 | ||||
| 项目9。 |
要约及上市 | 133 | ||||
| 项目10。 |
附加信息 | 133 | ||||
| 项目11。 |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 149 | ||||
| 项目12。 |
权益类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 149 | ||||
| 152 | ||||||
| 项目13。 |
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 152 | ||||
| 项目14。 |
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变更及所得款项用途 | 152 | ||||
| 项目15。 |
控制和程序 | 152 | ||||
| 项目16a。 |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 153 | ||||
| 项目16b。 |
Code of Ethics | 153 | ||||
| 项目16c。 |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 153 | ||||
| 项目16D。 |
审核委员会上市准则的豁免 | 153 | ||||
| 项目16e。 |
发行人及关联购买人购买权益性证券的情况 | 154 | ||||
| 项目16F。 |
注册人的核证会计师变更 | 154 | ||||
| 项目16g。 |
公司治理 | 154 | ||||
| 项目16h。 |
矿山安全披露 | 155 | ||||
| 项目16i。 |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 155 | ||||
| 项目16J。 |
内幕交易政策 | 156 | ||||
| 项目16K。 |
网络安全 | 156 | ||||
| 158 | ||||||
| 项目17。 |
财务报表 | 158 | ||||
| 项目18。 |
财务报表 | 158 | ||||
| 项目19。 |
附件 | 158 | ||||
| 162 | ||||||
i
介绍
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公约
在本年度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
| • | “AAM”是指先进的空中机动性; |
| • | “ADS”是指美国存托股票,每份代表我们的两股A类普通股; |
| • | “CAAC”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 |
| • | “中国”和“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在本年度报告中描述中国法律、规则、条例、监管机构和任何中国实体或公民在该等规则、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或税务事项的情况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
| • | “A类普通股”指亿航控股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 • | “B类普通股”指亿航控股的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 • | 「 EHFLY科技」指EHFLY Technology Limited,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为亿航控股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
| • | “亿航”、“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和“我们的”统指亿航控股及其子公司,仅在描述我们的合并财务信息的背景下,还包括VIE和VIE的子公司; |
| • | 「亿航控股」指亿航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公司; |
| • | “eVTOL”即电动垂直起降; |
| • | “PCAOB”是指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
| • | “人民币”“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
| • | 「股份」及「普通股」指A类普通股及/或B类普通股; |
| • | “UAM”是指城市空中流动性; |
| • | “无人机”是指无人驾驶飞行器; |
| • | “美元”“美元”“美元”“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 • | 「 VIE 」指广州亿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与我们的全资中国附属公司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根据这些合同安排,亿航控股拥有FASB ASC 810中定义的“控制性融资权益”,因此仅出于会计目的,亿航控股被视为主要受益人,从而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每个VIE和VIE的子公司合并;和 |
| • | 「 WFOE 」指亿航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为亿航控股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
1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因为我们的业务主要在中国进行,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以人民币计价。这份年度报告包含按特定汇率将人民币金额转换成美元的内容,完全是为了方便读者。这份年度报告中的人民币金额换算成美元是基于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为海关目的认证的汇率。除非另有说明,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从人民币金额换算成美元和从美元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汇率均为人民币6.9931元兑1.00美元,即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的午间买入汇率。我们不对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不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
2
前瞻性信息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这些前瞻性陈述是根据1995年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做出的。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包括“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存在重大差异。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可能”、“潜在”、“继续”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这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和趋势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和趋势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以下方面的陈述:
| • | 我们的目标和战略;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
| • | 中国和全球无人机、UAM、AAM和/或低空经济行业的趋势和预期增长; |
| • | 我们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监管批准和认证的期望; |
| • | 我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
| • | 我们对我们与分销商、客户、组件供应商、战略合作伙伴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的期望; |
| • | 我们对我们产品的有条件订单和预购订单的履行情况的期望; |
| • | 我们行业的竞争; |
| • | 有关本行业的政府相关政策法规;及 |
| • | 基于或与上述任何一项相关的假设。 |
这些前瞻性陈述涉及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您应该通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所参考的文件,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或更差。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包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此外,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无法预测所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了我们从各种政府和私人出版物中获得的某些数据和信息。这些出版物中的统计数据还包括基于一些假设的预测。无人机行业可能不会以市场数据预测的速度增长,或者根本不会。这一市场未能以预计的速度增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ADS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无人机行业快速发展的性质导致与我们市场的增长前景或未来状况相关的任何预测或估计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如果市场数据背后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假设后来被发现不正确,实际结果可能与基于这些假设的预测不同。你不应该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
3
你不应该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我们不承担在作出这些陈述之日之后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还是为了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您应该完整地阅读这份年度报告以及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及并作为证据提交给这份年度报告的文件,而这份年度报告是其中的一部分,并理解我们的实际未来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或更差。
4
第一部分
| 项目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的身份 |
不适用。
| 项目2。 | 报价统计及预期时间表 |
不适用。
| 项目3。 | 关键信息 |
我们的公司Structure以及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亿航控股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通过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包括亿航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或WFOE)在中国开展业务。中国法律法规对航空业公司的外资所有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或禁止。根据2024年11月1日生效的最新版“负面清单”,即《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24年)》,我司主营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限制类”或“禁止类”的“负面清单”。然而,外商投资商业和通用航空受到中国法律法规的限制。据此,广州亿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或VIE及其附属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运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亿航控股和/或其附属公司不得开展业务运营,且WFOE、VIE和VIE的股东已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这些协议使我们能够:
| • | 有权指挥VIE的重大活动; |
| • | 从VIE获得可能对VIE具有重要意义的经济利益;和 |
| • |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购买VIE中全部或部分股权和资产的排他性选择权。 |
WFOE、VIE和VIE股东之间的这些合同安排包括股东投票代理协议、排他性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排他性期权协议、VIE增资安排特别协议、股份质押协议等。根据合同安排,亿航控股拥有FASB ASC 810中定义的“控股融资权益”,因此亿航控股仅出于会计目的被视为VIE和VIE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从而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这些实体中的每一个合并。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ADS的投资者不是在购买VIE或VIE子公司的股权,而是在购买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亿航控股的股权。VIE及VIE附属公司贡献的收入分别占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收入的7.9%、1.2%及1.6%(经剔除公司间交易)。
然而,在向我们提供指导VIE活动的权力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为执行协议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如果VIE或VIE的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执行赋予我们权力指导VIE活动的合同安排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如果我们无法指导VIE和VIE子公司的活动,我们将无法继续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中合并这些实体的财务业绩。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在中国的某些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和VIE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
关于我国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与VIE和VIE股东的合同安排方面的权利地位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不确定是否会采纳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拥有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未采取行动。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发现WFOE、VIE和VIE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有关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外商投资法》的重大影响。”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的影响。投资者可能永远不会在VIE开展的业务中拥有直接所有权权益。中国法律体系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在中国经营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和VIE可能会受到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的控股公司、WFOE、VIE和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
我们和VIE面临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以及不确定性。我们的一些业务运营是通过VIE在中国进行的,我们和VIE受制于不断发展的中国法律法规。例如,我们和VIE面临与离岸发行的监管批准、使用可变利益实体、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相关的风险,以及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对我们的审计师缺乏检查,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有关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实施全行业监管,包括数据安全或反垄断相关监管,在这种性质下可能会导致这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和VIE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中国不断变化的法律和监管环境所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中国法律法规执行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6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A,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SEC确定我们提交了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两年未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报告,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26日,在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撤销了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拥有对中国大陆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的完整检查和调查的完全权限,并且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将成为HFCAA下的禁止交易对象。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全面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A,美国存托凭证将被摘牌并禁止在美国交易。”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VIE和VIE的子公司目前在中国开展业务,由于合同安排,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了此类业务的财务业绩。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已从中国政府当局获得必要的许可和许可,这些许可和许可对我们的子公司和VIE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在空中喷洒、航拍、远程飞行员培训、飞行表演、空中媒体解决方案和其他目的中使用无人机所需的民用无人机操作证书。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为我们的业务运营获得额外的许可证、许可证、备案或批准。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如何可能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存在不确定性”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关于科技公司的法规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此外,就我们之前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而言,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i)无需就我们的上市获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的许可,(ii)无需通过中国网信办或CAC的网络安全审查,以及(iii)未被任何中国当局要求获得此类许可。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和资产流动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离岸控股公司被允许仅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经政府当局的批准以及对出资和贷款金额的限制。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亿航控股分别向其附属公司作出人民币1.503亿元、人民币7,930万元及人民币2,430万元(约合350万美元)的出资。亿航控股与亿航控股子公司、VIE与VIE子公司之间,除前述出资外,未发生其他现金或资产的转让、分红或分配。
7
亿航控股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VIE和VIE的子公司目前在中国开展业务,由于合同安排,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了此类业务的财务业绩。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亿航控股支付股息和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可能取决于其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其中,我们的香港子公司EHFLY Technology的股息来源取决于其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这部分取决于根据与VIE的合同安排从VIE支付的款项。
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例如WFOE,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此外,要求VIE和WFOE每年至少拨出各自累计利润的10%(如有),为某些储备资金提供资金,直至拨出的总额达到各自注册资本的50%。WFOE和VIE也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此外,如果WFOE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我们根据我们现有的合同安排调整我们的应税收入,其方式将对WFOE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我们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或对VIE向WFOE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要求的能力。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股息分配。”
此外,VIE几乎以人民币获得所有收入,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根据现行中国外汇法规,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或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我们的香港子公司EHFLY Technology以外币支付给我们的股息须遵守中国外汇法规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的股东或我们的公司股东的最终股东(即中国居民)的海外投资登记的条件。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用于支付偿还外币贷款等资本费用的,需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中国政府也可酌情限制未来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WFOE可能无法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我们获得其运营产生的现金将受到限制。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营业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均未向我们宣派或派付任何股息或分派。我们从未就我们的普通股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关于适用于ADS或A类普通股投资的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见“项目10。附加信息— E.税收。”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亿航控股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在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后,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为便于说明,以下讨论反映了中国大陆和香港可能需要缴纳的假设税款,假设:(i)VIE有应税收益,以及(ii)我们决定在未来支付股息。
8
| 税 计算(1) |
||||
| VIE中的假设税前收益(1) |
100 | |||
| 在WFOE层面按25%的法定税率对收入征税(2) |
(25 | ) | ||
| 将从WFOE作为股息分配给EHFLY Technology的金额(3) |
75 | |||
| 按5%的协定税率预扣税款 |
(3.75 | ) | ||
| 在EHFLY技术层面作为股息分配的金额以及向亿航控股的净分配(4) |
71.25 | |||
注意事项:
| (1) | 就本例而言,税务计算已简化。假设账面税前收益金额等于中国应纳税所得额。 |
| (2) | 我们的某些子公司和VIE有资格在中国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然而,这种费率受资格限制,是临时性的,在未来支付分配时可能无法获得。就本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反映了全额法定税率有效的最大税收情景。 |
| (3) |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控股公司在香港或与中国大陆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的,适用5%的较低预提所得税税率,但须在分配时进行资格审查。向亿航控股的任何股息分配在EHFLY技术层面没有增量税。 |
| (4) | 如果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率,预扣税将为7.5,在EHFLY技术层面作为股息分配的金额以及向亿航控股净分配的金额将为67.5。 |
上表是在假设VIE的所有利润将作为费用在税务中性合同安排下分配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情况下编制的。如果未来VIE的累计收益超过支付给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服务费(或者如果公司间实体之间当前和预期的费用结构被确定为非实质性且中国税务机关不允许),VIE可以就VIE中滞留现金的金额向我们中国子公司进行不可扣除的转移。这将导致此类转让成为VIE的不可扣除费用,但仍是中国子公司的应税收入。我们的管理层认为,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小。
如果所有税收筹划策略都失败,作为最后手段,VIE可以就VIE中滞留的现金金额向WFOE进行不可扣除的转移。这将导致对收益的双重征税:一次是在VIE层面(不可扣除的费用),另一次是在WFOE层面(对转让的推定收益)。这有将上述可用金额分别从税前收入的71.25%降至约53%的影响。管理层认为这种情况很遥远。
与VIE相关的财务信息
下表列出了简明合并时间表,显示了我们的控股公司、亿航控股、亿航控股除WFOE之外的子公司、WFOE、VIE和VIE的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消除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调整和合并总额。
9
选定的简明合并运营报表数据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亿航 持股 |
其他 子公司 |
WFOE | VIE和 VIE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 总计 |
亿航 持股 |
其他 子公司 |
WFOE | VIE和 VIE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 总计 |
亿航 持股 |
其他 子公司 |
WFOE | VIE和 VIE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 总计 |
|||||||||||||||||||||||||||||||||||||||||||||||||||||||
| (人民币千元) | ||||||||||||||||||||||||||||||||||||||||||||||||||||||||||||||||||||||||
| 收入 |
— | 5,346 | 109,581 | 32,808 | (30,309 | ) | 117,426 | — | 885 | 450,037 | 123,960 | (118,730 | ) | 456,152 | — | 5,099 | 484,611 | 160,250 | (231,979 | ) | 417,981 | |||||||||||||||||||||||||||||||||||||||||||||||||||
| -第三方收入 |
— | 5,346 | 102,855 | 9,225 | — | 117,426 | — | 885 | 449,714 | 5,553 | — | 456,152 | — | 4,534 | 406,776 | 6,671 | — | 417,981 | ||||||||||||||||||||||||||||||||||||||||||||||||||||||
| -公司间收入(1) |
— | — | 6,726 | 23,583 | (30,309 | ) | — | — | — | 323 | 118,407 | (118,730 | ) | — | — | 565 | 77,835 | 153,579 | (231,979 | ) | — | |||||||||||||||||||||||||||||||||||||||||||||||||||
| 收入成本 |
— | (3,450 | ) | (62,372 | ) | (5,467 | ) | 29,174 | (42,115 | ) | — | — | (284,671 | ) | (3,850 | ) | 112,315 | (176,206 | ) | — | (1,835 | ) | (350,322 | ) | (23,174 | ) | 214,504 | (160,827 | ) | |||||||||||||||||||||||||||||||||||||||||||
| -第三方收入成本 |
— | 394 | (39,846 | ) | (2,663 | ) | — | (42,115 | ) | — | — | (172,636 | ) | (3,570 | ) | — | (176,206 | ) | — | (1,270 | ) | (274,031 | ) | 114,474 | — | (160,827 | ) | |||||||||||||||||||||||||||||||||||||||||||||
| -公司间收入成本(1) |
— | (3,844 | ) | (22,526 | ) | (2,804 | ) | 29,174 | — | — | — | (112,035 | ) | (280 | ) | 112,315 | — | — | (565 | ) | (76,291 | ) | (137,648 | ) | 214,504 | — | ||||||||||||||||||||||||||||||||||||||||||||||
| 毛利 |
— | 1,896 | 47,209 | 27,341 | (1,135 | ) | 75,311 | — | 885 | 165,366 | 120,110 | (6,415 | ) | 279,946 | — | 3,264 | 134,289 | 137,076 | (17,475 | ) | 257,154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 (7,627 | ) | (43,184 | ) | (10,004 | ) | 426 | (60,389 | ) | — | (7,275 | ) | (99,896 | ) | (24,997 | ) | 1,141 | (131,027 | ) | (1,181 | ) | (8,161 | ) | (77,795 | ) | (35,054 | ) | 171 | (122,020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5,246 | ) | 206 | (136,544 | ) | (8,508 | ) | — | (150,092 | ) | (16,040 | ) | (5,819 | ) | (198,543 | ) | (12,996 | ) | — | (233,398 | ) | (13,569 | ) | (425 | ) | (246,769 | ) | (8,865 | ) | (20 | ) | (269,648 | ) | |||||||||||||||||||||||||||||||||||||||
| 研发费用 |
— | — | (150,457 | ) | (16,861 | ) | 3 | (167,315 | ) | — | — | (182,880 | ) | (20,578 | ) | 3,993 | (199,465 | ) | — | — | (165,570 | ) | (30,144 | ) | 1,133 | (194,581 | ) | |||||||||||||||||||||||||||||||||||||||||||||
| 总营业费用 |
(5,246 | ) | (7,421 | ) | (330,185 | ) | (35,373 | ) | 429 | (377,796 | ) | (16,040 | ) | (13,094 | ) | (481,319 | ) | (58,571 | ) | 5,134 | (563,890 | ) | (14,750 | ) | (8,586 | ) | (490,134 | ) | (74,063 | ) | 1,284 | (586,249 | ) | |||||||||||||||||||||||||||||||||||||||
| 其他营业收入 |
— | 839 | 2,648 | 2,746 | — | 6,233 | — | 1,259 | 19,594 | 9,016 | — | 29,869 | — | 1,983 | 3,772 | 6,628 | — | 12,383 | ||||||||||||||||||||||||||||||||||||||||||||||||||||||
| 营业(亏损)收入 |
(5,246 | ) | (4,686 | ) | (280,328 | ) | (5,286 | ) | (706 | ) | (296,252 | ) | (16,040 | ) | (10,950 | ) | (296,359 | ) | 70,555 | (1,281 | ) | (254,075 | ) | (14,750 | ) | (3,339 | ) | (352,073 | ) | 69,641 | (16,191 | ) | (316,712 | ) | ||||||||||||||||||||||||||||||||||||||
| 应占附属公司亏损(2) |
(290,785 | ) | (292,422 | ) | — | — | 583,207 | — | (298,463 | ) | (290,987 | ) | — | — | 589,450 | — | (343,051 | ) | (346,625 | ) | — | — | 689,676 | — | ||||||||||||||||||||||||||||||||||||||||||||||||
| VIE的(亏损)收入 |
(5,829 | ) | (5,829 | ) | (5,829 | ) | — | 17,487 | — | 65,749 | 65,749 | 65,749 | — | (197,247 | ) | — | 61,053 | 61,053 | 61,053 | — | (183,159 | ) | — | |||||||||||||||||||||||||||||||||||||||||||||||||
| 利息及投资收益 |
160 | 4,220 | 4,077 | 27 | — | 8,484 | 18,978 | 1,255 | 9,707 | 659 | — | 30,599 | 35,025 | 3,442 | 20,035 | 86 | — | 58,588 | ||||||||||||||||||||||||||||||||||||||||||||||||||||||
| 利息支出 |
— | — | (2,728 | ) | (202 | ) | — | (2,930 | ) | — | — | (3,125 | ) | (250 | ) | — | (3,375 | ) | — | — | (5,510 | ) | (466 | ) | — | (5,976 | ) | |||||||||||||||||||||||||||||||||||||||||||||
| 债务贴现摊销 |
— | — | (12,023 | ) | — | — | (12,0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汇兑收益(损失),净额 |
— | 342 | (46 | ) | 98 | — | 394 | — | (882 | ) | (392 | ) | 86 | — | (1,188 | ) | — | 888 | 451 | (130 | ) | (35 | ) | 1,174 | ||||||||||||||||||||||||||||||||||||||||||||||||
| 其他营业外收入 |
— | 1,525 | 257 | 184 | — | 1,966 | — | 2,630 | 1,756 | 308 | (24 | ) | 4,670 | — | 2,056 | 522 | 232 | — | 2,810 | |||||||||||||||||||||||||||||||||||||||||||||||||||||
| 其他营业外支出 |
— | (4 | ) | (147 | ) | (63 | ) | — | (214 | ) | — | — | (685 | ) | (1,240 | ) | 1 | (1,924 | ) | (14,254 | ) | (1 | ) | (1,201 | ) | — | — | (15,456 | ) | |||||||||||||||||||||||||||||||||||||||||||
| 所得税前(亏损)收益和权益法投资收益(亏损) |
(301,700 | ) | (296,854 | ) | (296,767 | ) | (5,242 | ) | 599,988 | (300,575 | ) | (229,776 | ) | (233,185 | ) | (223,349 | ) | 70,118 | 390,899 | (225,293 | ) | (275,977 | ) | (282,526 | ) | (276,723 | ) | 69,363 | 490,291 | (275,572 | ) | |||||||||||||||||||||||||||||||||||||||||
10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亿航 持股 |
其他 子公司 |
WFOE | VIE和 VIE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 总计 |
亿航 持股 |
其他 子公司 |
WFOE | VIE和 VIE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 总计 |
亿航 持股 |
其他 子公司 |
WFOE | VIE和 VIE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 总计 |
|||||||||||||||||||||||||||||||||||||||||||||||||||||||
| (人民币千元) | ||||||||||||||||||||||||||||||||||||||||||||||||||||||||||||||||||||||||
| 所得税(费用)福利 |
— | (181 | ) | (25 | ) | — | — | (206 | ) | — | (105 | ) | (281 | ) | — | — | (386 | ) | — | (263 | ) | (4,329 | ) | 3,248 | 5,753 | 4,409 | ||||||||||||||||||||||||||||||||||||||||||||||
| 股权收益(亏损)前收益(亏损) |
(301,700 | ) | (297,035 | ) | (296,792 | ) | (5,242 | ) | 599,988 | (300,781 | ) | (229,776 | ) | (233,290 | ) | (223,630 | ) | 70,118 | 390,899 | (225,679 | ) | (275,977 | ) | (282,789 | ) | (281,052 | ) | 72,611 | 496,044 | (271,163 | ) | |||||||||||||||||||||||||||||||||||||||||
| 权益法投资(亏损)收益 |
— | — | (1,568 | ) | 8 | — | (1,560 | ) | — | — | (194 | ) | (3,884 | ) | (275 | ) | (4,353 | ) | — | — | (1,003 | ) | (4,245 | ) | — | (5,248 | ) | |||||||||||||||||||||||||||||||||||||||||||||
| 净(亏损)收入 |
(301,700 | ) | (297,035 | ) | (298,360 | ) | (5,234 | ) | 599,988 | (302,341 | ) | (229,776 | ) | (233,290 | ) | (223,824 | ) | 66,234 | 390,624 | (230,032 | ) | (275,977 | ) | (282,789 | ) | (282,055 | ) | 68,366 | 496,044 | (276,411 | ) |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收益) |
— | 421 | 189 | 31 | — | 641 | — | 576 | (320 | ) | — | — | 256 | — | 791 | (357 | ) | — | — | 434 | ||||||||||||||||||||||||||||||||||||||||||||||||||||
| 归属于普通股的净(亏损)收入 |
(301,700 | ) | (296,614 | ) | (298,171 | ) | (5,203 | ) | 599,988 | (301,700 | ) | (229,776 | ) | (232,714 | ) | (224,144 | ) | 66,234 | 390,624 | (229,776 | ) | (275,977 | ) | (281,998 | ) | (282,412 | ) | 68,366 | 496,044 | (275,977 | ) | |||||||||||||||||||||||||||||||||||||||||
11
精选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亿航 持股 |
其他 子公司 |
WFOE | VIE和VIE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 总计 |
亿航 持股 |
其他 子公司 |
WFOE | VIE和VIE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总数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80,573 | 257,338 | 166,100 | 6,866 | — | 610,877 | 12,730 | 28,814 | 194,137 | 20,719 | — | 256,400 | ||||||||||||||||||||||||||||||||||||
| 短期投资 |
513,683 | — | — | — | — | 513,683 | 761,115 | 82,117 | — | — | — | 843,232 | ||||||||||||||||||||||||||||||||||||
| 限制短期存款 |
— | — | 30,295 | — | — | 30,295 | — | — | 29,655 | — | — | 29,655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52,074 | 6,106 | — | 58,180 | — | — | 100,265 | 6,217 | — | 106,482 | ||||||||||||||||||||||||||||||||||||
| 库存 |
— | 1,917 | 75,236 | 834 | (2,300 | ) | 75,687 | — | 1,935 | 108,577 | 2,319 | (11,197 | ) | 101,634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 1,627 | 62,755 | 3,924 | (8 | ) | 68,298 | — | 4,785 | 107,653 | 28,495 | (11 | ) | 140,922 | ||||||||||||||||||||||||||||||||||
| 应收附属公司、VIE及VIE附属公司款项(3) |
13,697 | 58,567 | 104,153 | 86,496 | (262,913 | ) | — | 13,697 | 136,315 | 122,042 | 79,816 | (351,870 | ) | — | ||||||||||||||||||||||||||||||||||
| 财产和设备,净额和无形资产,净额 |
— | 1,297 | 56,673 | 3,436 | (1,182 | ) | 60,224 | — | 4,258 | 201,044 | 61,259 | (8,511 | ) | 258,050 | ||||||||||||||||||||||||||||||||||
| 使用权资产,净额 |
— | — | 128,433 | — | — | 128,433 | — | — | 116,468 | — | — | 116,468 | ||||||||||||||||||||||||||||||||||||
| 土地使用权,净 |
— | — | — | — | — | — | — | — | 11,347 | — | — | 11,347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2) |
263,309 | 24,199 | — | — | (287,508 | ) | — | 290,609 | 113,129 | 76,887 | — | (480,625 | ) | — | ||||||||||||||||||||||||||||||||||
| 其他 |
— | 2,919 | 21,284 | 15,830 | (1,212 | ) | 38,821 | — | 2,919 | 70,107 | 36,644 | 17,673 | 127,343 | |||||||||||||||||||||||||||||||||||
| 总资产 |
971,262 | 347,864 | 697,003 | 123,492 | (555,123 | ) | 1,584,498 | 1,078,151 | 374,272 | 1,138,182 | 235,469 | (834,541 | ) | 1,991,533 | ||||||||||||||||||||||||||||||||||
| 短期银行贷款 |
— | — | 15,750 | — | 48,500 | 64,250 | — | — | 179,611 | — | 50,000 | 229,611 | ||||||||||||||||||||||||||||||||||||
| 短期债务 |
— | — | 50,000 | — | (50,000 | ) | — | — | — | 50,000 | — | (50,000 | ) | — | ||||||||||||||||||||||||||||||||||
| 应付公司、附属公司、VIE及VIE附属公司款项(3) |
76 | 74,878 | 105,780 | 82,179 | (262,913 | ) | — | — | 76,251 | 176,375 | 99,244 | (351,870 | ) | — | ||||||||||||||||||||||||||||||||||
| 应付账款 |
— | — | 124,376 | 3,070 | — | 127,446 | — | — | 131,216 | 1,293 | — | 132,509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9,334 | 836 | 101,652 | 31,919 | 6,455 | 150,196 | 9,224 | 7,808 | 203,804 | 39,877 | 2,726 | 263,439 | ||||||||||||||||||||||||||||||||||||
| 合同负债 |
— | 1,865 | 65,303 | 1,848 | (6,455 | ) | 62,561 | — | 2,291 | 56,490 | 2,058 | — | 60,839 | |||||||||||||||||||||||||||||||||||
| 租赁负债–流动&非流动 |
— | — | 138,246 | — | — | 138,246 | — | — | 130,524 | — | — | 130,524 | ||||||||||||||||||||||||||||||||||||
| 长期银行贷款 |
— | — | 13,500 | 7,000 | — | 20,500 | — | — | 77,700 | 5,000 | — | 82,700 | ||||||||||||||||||||||||||||||||||||
| 子公司与VIE的净利息(2) |
6,209 | 6,209 | 6,209 | — | (18,627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7,904 | 54,993 | 2,588 | — | 65,485 | — | 6,848 | 16,166 | 2,645 | (2,090 | ) | 23,569 | |||||||||||||||||||||||||||||||||||
| 负债总额 |
15,619 | 91,692 | 675,809 | 128,604 | (283,040 | ) | 628,684 | 9,224 | 93,198 | 1,021,886 | 150,117 | (351,234 | ) | 923,191 | ||||||||||||||||||||||||||||||||||
| 股东权益总额(赤字)(2) |
955,643 | 256,172 | 21,194 | (5,112 | ) | (272,083 | ) | 955,814 | 1,068,927 | 281,074 | 116,296 | 85,352 | (483,307 | ) | 1,068,342 | |||||||||||||||||||||||||||||||||
12
选定的简明合并现金流量数据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亿航 持股 |
其他 子公司 |
WFOE | VIE和 VIE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 总计 |
亿航 持股 |
其他 子公司 |
WFOE | VIE和 VIE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 总计 |
亿航 持股 |
其他 子公司 |
WFOE | VIE和 VIE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 总计 |
|||||||||||||||||||||||||||||||||||||||||||||||||||||||
| (人民币千元)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用于)(4) |
(18,778 | ) | (72,341 | ) | (12,161 | ) | 14,870 | — | (88,410 | ) | (13,165 | ) | 122,320 | 37,109 | 11,695 | — | 157,959 | (64,845 | ) | (37,268 | ) | (111,131 | ) | 33,738 | — | (179,506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出资 |
(150,255 | ) | (500 | ) | — | — | 150,755 | — | (79,308 | ) | (80,516 | ) | — | — | 159,824 | — | (24,308 | ) | (128,000 | ) | — | (153 | ) | 152,461 | — | |||||||||||||||||||||||||||||||||||||||||||||||
| 赎回短期投资 |
— | — | — | — | — | — | 444,759 | — | — | — | — | 444,759 | 371,753 | 46,975 | — | — | — | 418,728 | ||||||||||||||||||||||||||||||||||||||||||||||||||||||
| 购买短期投资 |
(56,694 | ) | — | — | — | — | (56,694 | ) | (885,706 | ) | — | — | — | — | (885,706 | ) | (600,989 | ) | (128,164 | ) | — | — | — | (729,153 | ) | |||||||||||||||||||||||||||||||||||||||||||||||
| 短期存款到期收到的收益 |
— | — | — | — | — | — | 142,918 | — | 864 | — | — | 143,782 | — | — | — | — | — | — | ||||||||||||||||||||||||||||||||||||||||||||||||||||||
| 支付短期存款 |
(14,164 | ) | — | — | — | — | (14,164 | ) | (129,207 | ) | — | (864 | ) | — | — | (130,071 | ) | — | — | — | — | — | — | |||||||||||||||||||||||||||||||||||||||||||||||||
| 受限制短期存款到期收到的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43,942 | — | 43,942 | — | — | 29,486 | — | — | 29,486 | ||||||||||||||||||||||||||||||||||||||||||||||||||||||
| 受限制短期存款的付款 |
— | — | (33,437 | ) | — | — | (33,437 | ) | — | — | — | (39,486 | ) | — | (39,486 | ) | — | — | (29,126 | ) | — | — | (29,126 | ) | ||||||||||||||||||||||||||||||||||||||||||||||||
| 其他投资活动 |
(2 | ) | 114 | (7,502 | ) | (17,007 | ) | — | (24,397 | ) | — | 91 | (41,267 | ) | (18,552 | ) | — | (59,728 | ) | — | (1,118 | ) | (178,230 | ) | (17,732 | ) | — | (197,080 | ) | |||||||||||||||||||||||||||||||||||||||||||
| 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流量净额(用于) |
(221,115 | ) | (386 | ) | (40,939 | ) | (17,007 | ) | 150,755 | (128,692 | ) | (506,544 | ) | (80,425 | ) | (41,267 | ) | (14,096 | ) | 159,824 | (482,508 | ) | (253,544 | ) | (210,307 | ) | (177,870 | ) | (17,885 | ) | 152,461 | (507,145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出资 |
— | 150,255 | 500 | — | (150,755 | ) | — | — | 79,308 | 80,516 | — | (159,824 | ) | — | — | 24,308 | 128,153 | — | (152,461 | ) | — | |||||||||||||||||||||||||||||||||||||||||||||||||||
| 短期银行贷款收益 |
— | — | 69,090 | — | — | 69,090 | — | — | 54,250 | 10,000 | — | 64,250 | — | — | 249,143 | — | — | 249,143 | ||||||||||||||||||||||||||||||||||||||||||||||||||||||
| 偿还短期银行贷款 |
— | — | (44,640 | ) | (5,154 | ) | — | (49,794 | ) | — | — | (64,244 | ) | (4,846 | ) | — | (69,090 | ) | — | — | (83,758 | ) | — | — | (83,758 | ) | ||||||||||||||||||||||||||||||||||||||||||||||
| 其他融资活动 |
251,770 | — | (75,586 | ) | — | — | 176,184 | 688,043 | — | 18,154 | — | — | 706,197 | 150,546 | — | 23,500 | (2,000 | ) | — | 172,046 | ||||||||||||||||||||||||||||||||||||||||||||||||||||
13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亿航 持股 |
其他 子公司 |
WFOE | VIE和 VIE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 总计 |
亿航 持股 |
其他 子公司 |
WFOE | VIE和 VIE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 总计 |
亿航 持股 |
其他 子公司 |
WFOE | VIE和 VIE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 总计 |
|||||||||||||||||||||||||||||||||||||||||||||||||||||||
| (人民币千元) |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51,770 | 150,255 | (50,636 | ) | (5,154 | ) | (150,755 | ) | 195,480 | 688,043 | 79,308 | 88,676 | 5,154 | (159,824 | ) | 701,357 | 150,546 | 24,308 | 317,038 | (2,000 | ) | (152,461 | ) | 337,431 | ||||||||||||||||||||||||||||||||||||||||||||||||
| 汇率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562 | — | — | — | 562 | — | 5,819 | — | — | — | 5,819 | — | (5,257 | ) | — | — | — | (5,257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 |
11,877 | 78,090 | (103,736 | ) | (7,291 | ) | — | (21,060 | ) | 168,334 | 127,022 | 84,518 | 2,753 | — | 382,627 | (167,843 | ) | (228,524 | ) | 28,037 | 13,853 | — | (354,477 | ) |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362 | 52,226 | 185,318 | 11,404 | — | 249,310 | 12,239 | 130,316 | 81,582 | 4,113 | — | 228,250 | 180,573 | 257,338 | 166,100 | 6,866 | — | 610,877 |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2,239 | 130,316 | 81,582 | 4,113 | — | 228,250 | 180,573 | 257,338 | 166,100 | 6,866 | — | 610,877 | 12,730 | 28,814 | 194,137 | 20,719 | — | 256,400 | ||||||||||||||||||||||||||||||||||||||||||||||||||||||
注意事项:
| (1) | 表示在合并层面消除公司间交易。 |
| (2) | 代表亿航控股、亿航控股除WFOE、WFOE、VIE和VIE子公司之间的投资消除。 |
| (3) | 表示亿航控股、亿航控股除WFOE以外的子公司、WFOE以及VIE和VIE的子公司之间的公司间余额的消除。 |
| (4)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WFOE没有从VIE收取任何服务费,因为累计收益被保留用于VIE的业务发展。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WFOE向VIE及VIE附属公司支付的现金为人民币3720万元,为购买软件及存货。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WFOE从VIE和VIE的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分别为人民币450万元和人民币7640万元(1090万美元),即销售存货。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其他子公司支付给WFOE的现金分别为人民币320万元、零和人民币600万元(合0.9百万美元),为购买存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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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保留] |
| b. | 资本化和负债 |
不适用。
| c. | 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
不适用。
| d. | 风险因素 |
下面请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未来的增长取决于对我们的产品和空中移动解决方案的需求,以及客户采用的意愿。 |
| • | 在我们、VIE和VIE的子公司销售和计划销售产品的司法管辖区,eVTOL飞机的商业用途受到不确定或冗长的批准程序;我们无法预测法规何时会发生变化,任何新法规可能会施加我们、VIE和VIE的子公司、eVTOL飞机和潜在客户可能无法遵守的繁重要求和限制。因此,我们、VIE和VIE的子公司可能会在可预见的未来被限制或完全限制增长业务。 |
| • | 由于产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进行产品交付。 |
| • | 我们的框架和有条件的协议可能不会导致我们产品的实质性销售。 |
| • | 我们有大量的客户集中,我们经历了显著的应收账款增加。 |
| • | 我们的技术平台的表现可能与客户的规格或期望不符;以及 |
| • | 我们是一家相对年轻的公司,经营历史较短,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我们的快速增长,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或实施我们的业务战略。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如果中国政府发现WFOE、VIE和VIE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有关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
| • | 我们在中国的某些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和VIE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
| • | VIE或VIE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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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如果VIE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VIE持有的对中国某些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的能力。 |
| • | 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股权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中国政府对我们和VIE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 |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
| • |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关于科技公司的法规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
| • |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
| • |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全面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这些ADS将被摘牌,并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A禁止在美国交易。 |
| • | 劳动力成本增加以及中国实施更严格的劳动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 |
与ADS和交易市场相关的风险
| • | ADS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
| • |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不利地改变了他们关于ADS的建议,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
| • | 大量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含义内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可能依赖于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了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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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未来的增长取决于对我们的产品和空中移动解决方案的需求,以及客户采用的意愿。
我们在新的和不断发展的AAM行业开展业务。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我们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和空中移动解决方案的接受程度和需求。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成功正在并将受到风险的影响,包括:
| • | 无人驾驶eVTOL飞机作为空中机动解决方案的市场接受程度和采用情况; |
| • | 我们驾驭新的、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的能力; |
| • | 我们及时履行产品订单; |
| • | 我们有能力生产安全、高质量和高性价比的eVTOL飞机,并持续提供售后服务; |
| • | 我们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的性能相对于客户的期望以及客户对我们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和空中移动解决方案的兴趣和需求;和 |
| • | 我们建设一个广受认可和尊重的品牌。 |
我们未能管理上述风险可能会阻止当前或潜在客户购买我们的产品或使用我们的商业解决方案,我们的产品和商业解决方案可能存在价格下行压力。如果eVTOL飞机或空中移动解决方案的市场没有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发展或发展速度比我们预期的慢,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在我们、VIE和VIE的子公司销售和计划销售产品的司法管辖区,eVTOL飞机的商业用途受到不确定或冗长的批准程序;我们无法预测法规何时会发生变化,任何新法规可能会施加我们、VIE和VIE的子公司、eVTOL飞机和潜在客户可能无法遵守的繁重要求和限制。因此,我们、VIE和VIE的子公司可能会在可预见的未来被限制或完全限制增长业务。
我们在一个快速发展的新兴行业中运营,该行业受到广泛的法律和监管要求的约束。如下文所述,在与我们相关的司法管辖区,我们的各种eVTOL飞机的商业使用和交付正在,并且在不久的将来预计将继续受到不确定或漫长的批准过程的影响。于2023年10月、2023年12月、2024年3月和2025年3月,我们分别从民航局获得了EH216-S的型号合格证(“TC”)、标准适航证(“AC”)、PC和空中操作人员证书(“OC”),证明EH216-S具备进行载人商业运营和批量生产的条件。此外,我国VT35升降式巡航无人驾驶eVTOL飞机向中国民航提交的TC申请已于2025年3月获得受理。然而,中国和美国的法规对无人机施加了重大限制。我们无法预测这些规定何时会改变,任何新规定都可能带来繁重的要求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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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中国民航局于2019年1月25日发布了《基于操作风险的无人机适航评估指南》,即《无人机适航指南》,该指南基于对无人机操作风险的评估、分类和管理。当我们在新的和不断发展的行业中运作时,我们作为民航局特别专家工作组的成员为规章制度做出贡献。2021年10月29日,民航局进一步公布了《民用无人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民用无人航空器系统安全分析指南(征求意见稿)》、《民用无人航空器登记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这类无人机规则草案主要涵盖中型无人机重量在25公斤到150公斤之间,大型无人机重量超过150公斤。我们于2020年12月向民航局提交了EH216-S型式认证申请,并于2021年1月获得民航局受理。我公司EH216-S载人无人驾驶eVTOL飞机作为《民用航空产品及零部件认证程序》第21.17条规定的特殊类别飞机,即CCAR-21,要求符合民航局于2022年2月9日颁布的《EH216-S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型号认证特殊条件》或《特殊条件》中规定的标准。特殊条件对EH216-S在飞行性能、飞机结构、设计制造、推进系统、数据链、地面控制站等方面的认证提出了明确的安全要求。我们通过概念设计、需求定义、符合性规划、符合性论证验证等型式认证阶段进行试验,包括实验室试验、地面试验和检查、飞行试验和数据分析。2023年5月31日,《无人机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首部对申请无人机运行证书的标准和要求作出规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行政法规。2023年10月,我们从民航局获得了EH216-S的TC。这表明EH216-S的型号设计符合中国民航局的安全标准和适航要求,EH216-S具备进行载人商业运营的条件。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满足未来将颁布的详细规则或条例下的相关要求或标准,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未来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民航局发布的TC和OC,EH216-S受到多项操作限制。这些认证目前禁止EH216-S在不利的天气条件下运行,包括雨、雪、雷暴、结冰、沙尘暴和大雾,并且仅将运行限制在白天。此外,EH216-S仅限于在隔离、不受管制的空域内、人烟稀少的区域上空运行,并始终在地勤人员的视线范围内。水上起降也被严格禁止。这些限制旨在确保EH216-S的安全运行。除非民航局放宽或取消这些限制,否则我们扩大EH216-S商业部署和运行范围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阻碍。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这种放松或解除,或者根本无法做到。如果不及时放宽或取消这些运营限制,或根本不放松,我们扩大运营规模、拓展新市场或充分实现EH216-S商业潜力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VIE和VIE的子公司必须就与我们的业务相关的飞行活动或拟议飞行获得航空主管部门的批准。由于此类批准通常是一次性授予的,或仅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效,而主管航空当局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行使空中交通管制,这可能会限制我们不时运营我们的eVTOL飞机,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未来与客户或合作伙伴合作的每个事项上,VIE和VIE的子公司将能够获得此类批准。如果不及时批准,我们、VIE和VIE的子公司,以及我们和他们的客户或合作伙伴将无法在拟议的飞行航线上驾驶eVTOL飞机。
随着我们在国际上销售我们的产品,我们在快速和充分熟悉外国监管环境和政策框架方面面临挑战。如果实施任何新法规,或对现有法规采取不同的解释,我们制造、营销、销售或运营我们的产品或宣传或交付空中移动解决方案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受到影响。未能遵守适用法规或未能获得、维持或更新必要的许可、执照、注册或证书可能会导致延迟或阻止我们制造、营销、销售和运营我们的产品、满足产品需求和期望、推出新产品或扩大我们的服务覆盖范围,并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被发现违反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禁令、召回或资产扣押,以及潜在的刑事制裁,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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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产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进行产品交付。
我国无人驾驶eVTOL飞机的商业化生产,需要各类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及时、充足供应,以及批量生产能力和高效制造组装。我们在无人驾驶eVTOL飞机的大批量制造方面经验有限。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高效且经济高效地扩大我们的产能,或采购足够的原材料和组件来满足我们的生产量。虽然我们正在考虑通过伙伴关系扩大我们的制造能力,但这种伙伴关系可能不会成功,或者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积压订单。虽然我们尽可能从多个来源获得组件,但我们产品中使用的一些组件目前选择从单一来源购买,以提高成本效益。组件供应中断,无论是否来自单一来源供应商,都可能暂时中断我们产品的商业生产。我们还将某些制造活动外包给第三方合同制造商。我们可能会遇到与我们的合同制造商的运营困难,包括产能的可用性减少、未能遵守产品规格、质量控制不足、未能满足生产期限、制造成本增加和更长的交货时间。
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导致我们无法及时向客户交货。此类失败将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框架和有条件的协议可能不会导致我们产品的实质性销售。
我们与客户就销售我们的产品订立了多项长期协议。其中一些协议是有条件的,除非满足多项条件,否则我们的交易对手没有义务购买我们的产品。其他一些协议是包含销售目标的框架协议,但这并不要求我们的交易对手有义务购买我们的产品。我们预计,我们根据这些框架协议获得的订单和预购订单数量将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监管环境的变化、客户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接受程度和需求以及我们的产能。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可能不会收到来自当前或潜在客户的实质性订单。由于我们的长期协议可能不会导致我们产品的实质性销售,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可能无法扩大规模或以其他方式满足我们目前的预期。
我们有相当大的客户集中度。
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的最大客户分别占我们收入的24%、26%和24%。每当很大比例的收入集中于有限数量的客户,这些客户主要在中国的旅游地点运营我们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而不是在广泛的、主流的商业运营中,就存在着固有的风险。我们无法预测这些客户将对我们的产品和/或服务产生的未来需求水平。如果我们的主要客户停止购买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取消现有订单或未能及时向我们付款,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技术平台的表现可能与客户的规格或期望不符。
我们的eVTOL飞机和其他无人机,以及空中操作系统和地面基础设施等相关技术系统的性能可能不符合客户的期望或规定的技术规格,我们的相关支持服务可能会不时出现中断、服务减慢或错误。例如,我们的eVTOL产品可能不像客户期望的那样易于操作或维护,客户可能会由于软件、基础设施、组件或工程系统的缺陷,或由于产品安装中的错误而遇到服务故障或中断。此外,我们的eVTOL产品的某些订单和预购取决于它们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规格(例如规定的巡航速度、运行范围和有效载荷能力),根据商定的交付时间表。未来的客户可能还需要我们无法交付的性能规格。其中一些由客户规定的技术规格,例如依赖电池技术的技术规格,受到一般技术进步速度和我们供应商能力的限制,这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
我们的技术系统可能包含导致性能不令人满意或需要维修的设计或制造缺陷。我们的技术系统使用大量的算法和软件进行操作。软件产品本质上是复杂的,可能包含“bug”,这些“bug”会意外干扰预期的操作,尤其是在首次引入时。在我们的产品或我们的服务中使用的组件、工艺或基础设施中也可能出现缺陷。虽然我们对我们的软硬件系统进行了广泛的内部测试并获得了适航认证,但我们评估我们的技术系统的长期性能的参考框架有限。无法保证在我们向客户销售产品和服务之前,我们将能够检测并修复硬件和软件中的所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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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技术系统有缺陷或未能按预期或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时间表执行,或者如果我们的服务出现中断或中断,我们的产品可能会发生事故,我们可能会遭受负面宣传、订单取消、收入下降、交付延迟、产品召回、产品责任索赔以及重大保修和其他费用,客户信心和忠诚度下降,市场份额流失给竞争对手,并损害我们的声誉。这些后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声誉和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针对我们的负面宣传或有害行为的负面影响。
关于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法律和监管要求、涉嫌会计或财务报告违规行为、监管审查以及进一步的监管行动或诉讼的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ADS的交易价格下降和大幅波动。例如,与我们无关的实体WolfPack Research在2021年2月发布了一份包含对我们的各种指控的报告后,ADS的交易价格大幅下滑。负面宣传以及由此导致的美国存托凭证交易价格下跌,还导致对我们和我们的一些高级管理人员提起了三起推定的股东集体诉讼。虽然没有成功,但这些诉讼对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了进一步的负面影响,并转移了管理层对我们公司日常运营的注意力。此外,在2023年11月,卖空者Hindenburg Research发布了一份报告,其中包含有关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的不真实陈述和对信息的曲解。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在独立律师的协助下对报告中提出的指控进行了独立审查,独立审查已经完成。基于这种独立审查,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得出结论,兴登堡研究公司发表的报告中的指控没有得到证实。该报告还导致对我们以及我们的某些高级职员和董事提起证券集体诉讼。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法律诉讼。”我们的管理和审计委员会进行了额外的程序和行动,以减轻卖空者指控的风险。然而,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对相关卖空者采取行动的方式的限制。
我们可能会继续成为针对我们的负面宣传和有害行为的目标,包括就我们的运营、会计、收入和监管合规向监管机构提出的匿名或其他投诉。此外,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由任何表明自己身份的个人或实体发布在互联网上或以匿名方式发布。我们、VIE和VIE的子公司可能会因此类第三方行为而受到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调查或询问,或股东诉讼,并可能需要承担大量时间和大量成本来为自己辩护,并且无法保证我们、VIE和VIE的子公司将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或根本无法最终反驳每一项指控。我们的声誉也可能因公开传播有关我们的指控或恶意言论而受到负面影响,进而可能对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相对年轻的公司,经营历史较短,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我们的快速增长,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或实施我们的业务战略。
We,the VIE and the VIE’s subsidiaries have been providing UAV commercialsolutions from 2014。虽然我们经历了增长,但由于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我们的历史业绩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业绩。我们目前正在将我们的产品和空中移动解决方案商业化,并有很短的历史接受我们的产品订单并将其交付给客户用于测试、培训、演示和有限的试运行目的。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或我们生产和交付产品和空中移动解决方案的能力作出判断,或在未来变得有利可图,只有有限的历史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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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该根据我们作为新兴行业和海外市场的新进入者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来考虑我们的业务和未来前景,包括与我们以下能力相关的风险和挑战:
| • | 提供安全、方便、有效的空中流动解决方案; |
| • | 维护可靠、安全、高性能和可扩展的基础设施; |
| • | 确定合适的设施以扩大制造能力; |
| • | 驾驭我们经营所在的所有市场不断变化和复杂的监管环境; |
| • | 预测和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包括技术发展和竞争格局的变化,并调整、管理和执行我们的营销和销售活动,以迎合我们目前和未来所有市场的当地经济和人口状况、文化差异和客户偏好; |
| • | 成功营销我们的商业解决方案; |
| • | 提高和保持我们的运营效率;和 |
| • | 吸引、留住和激励有才华的员工。 |
如果我们未能应对任何或所有这些风险和挑战,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随着我们业务的增长,我们、VIE或VIE的子公司可能会调整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这些调整可能不会带来预期结果,反而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我们和VIE历史上制造和销售消费级无人机,而我们和VIE正在开发我们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和商业解决方案。我们的消费级无人机业务并不成功。我们和VIE逐步淘汰了这项业务,以专注于更具创新性的产品和服务。我们的收入结构可能会因应市场需求而继续演变。我们的增长依赖于这种新产品和服务的发展。在我们投资开发新产品或新服务之前,我们可能无法准确识别市场需求。此外,我们可能会在开发过程中面临困难或延迟,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的损失。
为了追求我们的增长战略,我们、VIE或VIE的子公司可能会建立新的战略关系,以进一步渗透我们的目标市场。如果这些关系未能实现并发展为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或订单,或者我们未能与这些公司有效合作,我们可能会失去产生销售增长的机会,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无人机和商业解决方案受安全标准约束,未能满足此类强制性安全标准或未能设计、制造和操作安全和高性能产品及相关操作系统和基础设施将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销售我们的产品必须遵守销售所在市场的适用标准,包括设计、制造和运营方面的标准。例如,在中国,我们产品的某些组件必须通过各种测试并经过认证过程,并贴上中国强制证书,即CCC,然后才能安装在我们的产品上。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经获得了列入CCC产品目录的我们产品的所有组件的CCC。未能安装带有CCC的组件可能会阻止我们销售受影响的产品,并对我们的产品制造和销售产生负面影响。见“第4项。有关公司的资料— B.业务概览—中国规例”以了解更多详情。在美国,FAA监督飞机在国家空域系统中的操作安全,并有权授予无人驾驶飞机系统AC和相关豁免。如果我们未能让我们的产品在我们经营所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满足适用的飞行器标准,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实现高水平的安全保障,我们还建立了自己的产品安全标准。虽然我们致力于生产安全和高质量的产品,但无法保证我们的安全技术将有效地防止与产品安全相关的事件,例如涉及我们产品的事故。未能确保我们产品的安全运营将影响我们的声誉和我们产品的销售,最终将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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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发生,并且在未来可能继续发生净亏损。
我们过去曾蒙受净亏损。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的净亏损分别为人民币3.023亿元、人民币2.30亿元和人民币2.764亿元(合3950万美元)。我们在2023和2025年的净经营现金流出分别为人民币8840万元和人民币1.795亿元(2570万美元),2024年的净经营现金流入为人民币1.58亿元。随着我们继续扩大业务和运营,我们预计我们的净亏损将在未来期间减少。见“项目5。运营和财务审查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以获取有关我们的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的更多信息。我们还预计,由于是一家上市公司,将产生大量成本和费用。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产生净利润或正的经营现金流。我们实现盈利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增加eVTOL飞机和其他无人机的订单和销售、商业解决方案和服务、实现规模经济、建立有效的定价策略、有效驾驭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环境以及提高运营效率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或有效管理我们的费用,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继续产生重大亏损,并可能无法实现或随后保持盈利能力。
在无人机行业的竞争中,我们可能不会成功。
我们在AAM行业运营,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除了与其他AAM公司竞争外,我们还与提供类似产品和服务的传统行业参与者竞争,例如飞机和地面运输服务提供商。我们目前和潜在的许多竞争对手,特别是国际竞争对手,拥有比我们大得多的资金、技术、制造、营销和其他资源,并且可能能够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其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分销、推广、销售和支持。
鉴于对替代运输的需求增加、持续的全球化以及全球AAM行业的整合,我们预计未来我们行业的竞争将加剧。影响竞争的因素包括(其中包括)创新能力、开发速度、产品质量、可靠性、安全性和特性、定价和客户服务。竞争加剧可能导致产品单位销量下降和库存增加,这可能导致价格下行压力,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在行业中成功竞争的能力将是我们未来在现有市场和新市场取得成功的基础,并将影响我们的市场份额。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推出的产品或服务在质量或性能上优于我们的产品和/或与我们的产品相比价格更低,我们可能会失去现有客户或无法以使我们能够产生有吸引力的投资回报率的价格吸引新客户(如果有的话)。
任何重大的网络安全事件或对我们的操作系统、指挥和控制系统或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的破坏都可能使我们遭受重大的声誉、财务、法律和运营后果。
我们依靠我们和VIE的集成机上操作系统和地面基础设施来运营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的操作系统或基础设施的任何重大中断或放缓都可能导致我们的产品出现故障或导致我们的服务中断或延迟,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品牌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命令和控制系统依赖于我们专有的云数据库,该数据库可以存储在客户批准下收集的数据。我们的指挥和控制系统或我们的电信网络供应商的问题可能会对我们的服务和产品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电讯网络供应商可决定在没有适当通知的情况下停止向我们提供服务。我们电信网络服务水平的任何变化或我们的操作系统或基础设施的任何错误、缺陷、中断或其他性能问题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品牌,并可能影响我们的用户数据。如果技术变化导致我们的操作系统或基础设施过时,或者如果我们的操作系统或指挥控制系统不足以支持我们的增长,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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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到黑客的安全破坏。尽管我们主动采用多种措施来保护我们的系统免受入侵和攻击,但我们的措施可能无法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使用敏感数据。违反我们的无人机操作系统或指挥控制系统可能会导致产品损坏、数据丢失,在极端情况下,还会导致事故或劫持我们的无人机以进行非法活动。
网络安全漏洞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阻止我们的客户和潜在客户使用我们的产品。此外,任何此类违约都可能导致我们为纠正违约或失败而产生费用,使我们面临未投保的责任,增加我们受到监管审查的风险,使我们受到诉讼并导致施加重大处罚和罚款。
此外,我们在日常运营中依赖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供应商运营的信息技术系统来处理、传输和存储电子信息。成功的网络攻击或其他网络安全事件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财务和其他数据被盗或被破坏,或其他资产被盗用,或以其他方式危及我们的机密或专有信息并扰乱我们的运营。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频率、复杂程度、持续程度和强度都在增加,并且是由具有广泛动机和专门知识的复杂和有组织的团体和个人进行的。网络攻击可能包括敌对外国政府的不法行为、工业间谍活动、电汇欺诈和其他形式的网络欺诈、部署有害恶意软件、拒绝服务、勒索软件、社会工程欺诈或其他威胁数据安全、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手段。例如,在2023年7月,我们经历了一次网络安全事件,该事件导致在我们内部且独立运作的审批OA系统中访问特定审批流程的暂时中断。为了减轻影响,我们采取了几项措施,包括迅速恢复备份版本。OA系统与其他运营或财务系统没有直接接口,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未报告敏感数据泄露。我们认为网络安全事件的影响并不重要。我们还可能遇到网络安全事件,这些事件可能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未被发现。一次成功的网络攻击可能会给我们造成严重的负面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中断、盗用机密商业信息,包括财务信息、商业秘密、财务损失和披露公司战略计划。尽管我们投入资源保护我们的信息系统,但我们意识到网络安全事件是一种威胁,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努力将防止网络安全事件对我们造成商业、法律、财务或声誉损害,或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涉及我们或其他制造商或运营商提供的无人机的事故可能会损害无人机行业。
涉及我们或其他制造商或运营商提供的无人机的事故可能会导致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收紧对无人机使用的限制,尤其是人口过多的地区,并可能导致公众对我们的产品和无人机普遍失去信心。自动驾驶、飞行控制、通信等先进技术存在风险,不时出现与这些技术相关的事故。某些前沿技术的安全性部分取决于用户的交互,用户可能不习惯使用此类技术。我们、VIE或VIE的子公司可能会在使用自动驾驶和其他先进技术方面面临不利和收紧的监管控制和干预,并在与我们的自主导航系统相关的事故发生的范围内受到责任和政府审查。如果一场备受瞩目的事故发生,导致重大伤亡或损害,无论是涉及我们的无人机还是其他公司提供的产品,公众对无人机的信心和监管态度可能会恶化。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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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被迫进行产品召回或采取其他行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产品表现可能不符合客户的期望。任何产品缺陷、事故或我们的产品未能按预期表现的任何其他故障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负面宣传、收入损失、交付延迟和产品召回,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任何产品召回或寻求超过或超出我们保险范围的重大金钱损失的诉讼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来,如果我们的任何产品,包括从我们的供应商采购的任何系统或组件,被证明存在缺陷或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自愿或非自愿地发起召回。此类召回,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无论是由我们或我们的供应商设计或制造的系统或组件引起,都可能产生重大费用,并对我们在目标市场的品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它们还可能抑制或阻止我们当前和未来候选产品的商业化。
我们可能会受到产品责任索赔或保修索赔的影响,如果我们无法成功抗辩或投保此类索赔,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流动性。
如果我们的产品表现不如预期或出现故障,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产品责任索赔。我们产品中的任何缺陷、错误或故障或滥用我们的产品、操作系统和基础设施也可能导致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鉴于我们在产品运营方面的实地经验有限,我们在这方面的风险尤为明显。对我们成功的产品责任索赔可能要求我们支付大量的金钱赔偿。此外,产品责任索赔可能会对我们的产品和业务产生大量负面宣传,并抑制或阻止我们当前和未来型号的商业化。我们的保险范围可能不足以涵盖所有潜在的产品责任索赔。此外,未来可能无法以经济的价格获得相同水平的保险范围,或者根本无法获得。即使我们因涉及索赔而获得全额保险,索赔仍可能削弱我们的品牌并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一般对我们的产品提供标准保修。保修期在六个月到三年之间,具体取决于产品线和具体的零部件。我们的产品出现任何材料缺陷都可能使我们承担损害赔偿和保修索赔的责任。此外,为了纠正任何缺陷或其他问题,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包括与产品召回相关的成本。质保索赔也可能导致诉讼。任何与我们产品的感知质量相关的负面宣传都可能影响我们的品牌形象,减少零售商、分销商和客户的需求,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开发和商业化深受客户欢迎的新产品、服务和技术,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的增长取决于我们能否不断开发和引入新一代的现有产品线,并以增强的功能和增值服务更新我们的操作系统和基础设施。这在当前技术和消费者偏好快速演变的行业格局中尤为重要,这可能会缩短我们现有产品的生命周期。我们计划升级我们现有的型号并引入新型号,以便继续提供具有最新技术的产品。由于技术进步可能是复杂和昂贵的,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开发和引入新产品和服务方面遇到延迟。
我们推出新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对研发的重大投资、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对我们供应链的有效管理和所需的认证。我们可能需要投入更多资源研发新的或增强的产品、服务和技术,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盈利能力。此外,我们的研发努力可能无法及时产生我们期望达到的收益,或者根本没有。如果我们无法执行不断推出新的创新产品、多样化我们的产品组合和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偏好的战略,我们可能无法扩大我们的用户基础,我们的竞争地位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即使我们能够跟上技术变化并开发新的模型,我们以前的模型可能会因此比预期更快地过时,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投资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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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管理对多个国家的销售方面经验有限,并且由于我们持续的国际扩张,我们受到各种成本和风险的影响。
我们分别于2023、2024和2025年在国外交付了六款、八款和五款EH216系列产品。我们已与中国以外的客户订立销售合同。2023年,我们向日本、巴西、哥伦比亚、沙特阿拉伯和卡塔尔的客户交付了EH216系列产品。2024年,我们向日本、巴西、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客户交付了EH216系列产品。2025年,我们向马来西亚、泰国、韩国和日本的客户交付了五台EH216系列产品。由于国际扩张是我们的核心战略之一,我们预计未来我们的国际销售将会增加。在中国以外的市场,我们一般在营销、销售和部署我们的产品方面经验较少。国际扩张已经要求并将继续要求我们投入大量资本和其他资源,我们的努力可能不会成功。国际销售和经营面临以下风险:
| • | 品牌认知度有限; |
| • | 与建立新的分销网络相关的成本; |
| • | 海外分销难寻合格合作伙伴; |
| • | 无法预测当地市场状况、经济格局以及消费者偏好和习俗的变化; |
| • | 人员配置和管理国外业务方面的困难; |
| • | 缺乏对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的熟悉和了解,以及遵守各种各样的当地法律法规的负担,包括个人数据保护和安全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 |
| • | 政治和经济不稳定; |
| • | 贸易限制; |
| • | 不同的就业法律和做法,以及潜在的劳动力中断; |
| • | 实行政府管制; |
| • |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 |
| • | 关税和关税以及适用的政府机构对我们货物的分类;和 |
| • | 受到不当影响或腐败的法律制度。 |
此外,要将我们的产品出口到某些司法管辖区,我们可能会在与中国以及适用的外国政府和监管机构进行协调方面面临挑战。此外,我们的eVTOL产品可能需要获得进口国航空当局的TC或其他相关认证,才能在这些司法管辖区进行商业运营。获得此类认证的过程可能耗时、成本高昂,并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这通常涉及严格的技术审查和遵守当地航空标准,这可能与中国的不同。延迟或未能获得必要的认证可能会阻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市场出口和商业化我们的产品的能力,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管理任何这些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国际业务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对我们的整体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对这些风险的担忧也可能阻止我们在某些市场进入、营销、销售或发布我们的某些产品和商业解决方案及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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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依赖一些第三方分销商进行与我们的产品有关的销售、营销和分销活动。
我们的一些业务合作伙伴充当第三方分销商,向其客户销售、营销和分销我们的产品。这类第三方分销商可能会贡献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当货物被运送给分销商时,谁承认收到了货物,货物的控制权就转移给了分销商。我们在控制权转移给分销商且符合ASC 606中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即确认收入。我们在2024年开始了我们的分销商模式。因此,我们可能会面临与第三方分销商相关的一些风险。如果我们的分销商不能有效地将我们的产品分销给他们的下游客户,他们未来向我们的采购以及我们的财务业绩可能会反过来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分销商可能会从事各种形式的不当行为,即使我们在与他们的协议中禁止他们这样做,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销售产品或分销到违反独家经销权的地区,未经授权或不当使用我们的品牌名称,不充分地推广我们的产品。此外,第三方分销商可能会在有限或无通知的情况下终止与我们的安排,或可能会因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更改这些安排的条款;与我们的第三方分销商的任何分歧都可能导致代价高昂且耗时的诉讼或仲裁。
由于机械故障、公用事业短缺或停工、火灾、自然灾害或我们设施或附近的其他灾难,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因生产困难或延误而中断。
生产困难,例如产能限制、机械和系统故障以及设备升级的需要,可能会暂停我们的生产和/或减少我们的产量。无法保证我们的生产设施将来不会出现问题,或我们将能够及时解决任何此类问题。我们的一个或多个生产设施中的关键设备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我们生产产品的能力或导致我们为维修或更换此类设备而产生重大费用。计划内和计划外的维护计划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生产产量。任何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靠电力和水等公用事业的持续供应来运营我们的生产设施。电力或其他公用事业供应的任何中断都可能扰乱我们的生产,或导致我们的库存恶化或损失。这可能会对我们履行销售订单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还容易受到飓风、龙卷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影响,以及其他不利的天气和气候条件。虽然我们的服务器托管在异地,但我们的备份系统不会实时捕获数据,在服务器出现故障时,我们可能无法恢复某些数据。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任何备用系统都足以保护我们免受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电力损失、电信故障、闯入、战争、骚乱、恐怖袭击或类似事件的影响。上述任何事件都可能导致中断、故障、系统故障、技术平台故障或互联网故障,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在平台上提供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关键员工的持续努力,包括我们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和其他关键人员。如果我们未能聘用、留住和激励我们的关键员工,我们可能会失去有助于我们业务的创新、协作和专注。
我们相信,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关键员工的持续努力,包括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合格的关键人员。我们依靠我们的执行官、高级管理层和关键员工来产生业务并成功执行计划。此外,我们的管理层成员和关键员工与政府人员建立和保持的关系和声誉有助于我们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和发现新的商业机会的能力。任何关键人员的流失或我们未能吸引更多的人才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员工保留率,扰乱我们的研发活动和运营,并损害我们的收入增长和竞争力。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执行官或关键员工无法或不愿意继续为我们提供服务,我们可能无法轻松、及时或根本无法更换他们,我们可能会失去有助于我们业务的创新、协作和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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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打造亿航品牌的能力。
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建立、维护和加强亿航品牌的能力。如果我们不继续建立、维护和加强我们的品牌,我们可能会失去建立临界数量客户的机会。推广和定位我们的品牌将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提供高质量产品和商业解决方案以及按预期与客户互动的能力。此外,我们预计,我们发展、维护和加强亿航品牌的能力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用户开发和品牌努力的成功。这些努力主要包括建立一个由线上和线下用户参与的社区以及其他品牌举措,例如产品展示和活动。为了推广我们的品牌,我们可能需要改变我们的用户开发和品牌做法,这可能会导致费用大幅增加。如果我们不发展和保持强大的品牌,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与我们的产品相关的事件发生或被认为已经发生,我们的亿航品牌可能会受到负面宣传,无论我们是否有过错。特别是,鉴于社交媒体,包括微信和微博在中国的流行,任何负面宣传,无论其真实性如何,都可能迅速扩散,并损害消费者对我们品牌的看法和信心。此外,我们可能会受到与我们的制造或其他合作伙伴相关的负面宣传的影响,无论此类宣传是否与他们与我们的合作有关。我们成功定位品牌的能力也可能受到对合作伙伴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看法的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产品和商业解决方案会不时接受第三方的评估和审查。任何不利的评论都可能对消费者对我们的产品和商业解决方案的看法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品牌可能会受到第三方误用或虚假陈述亿航名称的负面影响。例如,曾出现第三方冒充亿航员工进行商业活动的情况,这可能会误导客户,损害我们的声誉。再者,我们的品牌名称保护不足,导致各地注册公司使用亿航名称从事类似的经营活动。非关联实体擅自使用我们的品牌可能会造成市场混乱,稀释我们的品牌价值,并对消费者信任和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无法有效预防或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天气和季节性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产品和商业解决方案的销售可能会受到天气和季节性的影响。我们的商业解决方案主要在户外交付。客户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可能会在恶劣天气条件下选择替代运输,即使我们的产品能够承受这样的条件。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天气状况的重大不利影响。由于许多因素,包括可能对未来对我们的商业解决方案的需求产生影响的季节性因素,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因此,我们在特定季度末的季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不一定代表我们在年底或一年中其他季度的预期结果。如果由于季节性需求和天气变化,我们没有实现与我们预期一致的收入,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影响,因为我们的许多费用是基于预期的年收入水平。
我们的业务伙伴的任何业务下降或我们与他们的关系恶化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各种商业伙伴合作,以推广我们的产品和商业解决方案。不能保证那些商业伙伴未来会继续与我们合作。如果我们无法与业务合作伙伴保持良好关系,或业务合作伙伴的业务下滑,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覆盖范围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维持和扩大用户群的能力可能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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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业务合作伙伴的大多数协议并不禁止他们与我们的竞争对手合作或提供竞争服务。如果我们的合作伙伴以不利于我们业务的方式改变他们的标准条款和条件,或者如果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决定不再继续与我们合作,或者选择投入更多资源来支持我们的竞争对手或他们自己的竞争产品,我们可能无法以商业上有利的条件找到替代品,或者根本无法找到替代品,我们的竞争优势可能会减弱。
我们依赖外部供应商提供原材料和某些关键的外部采购组件和用于组装我们产品的零件,对这些组件和零件的质量控制有限。
我们从外部供应商采购某些关键的外部采购组件和原材料,例如计算机芯片、电池、电机和电子显示器,用于我们的产品组装、生产和运营。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我们标准的组件和原材料,对我们的组装、生产和运营至关重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维持与供应商的现有关系,并继续能够以合理的价格稳定地采购关键部件和原材料,或者根本无法做到。我们已将供应商的技术整合到我们的产品中,因此不得不更换替代供应商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关键部件的供应可能会因任何原因中断,或者这些关键部件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大幅上涨。此外,商业条件的变化、不可抗力、政府变化和我们无法控制的、或我们目前没有预料到的其他因素,也可能影响我们的供应商及时向我们交付组件的能力。如果发生任何这些事件,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不能保证外部供应商制造的组件和零件的质量将是一致的,并保持在高标准。这些组件的任何缺陷或质量问题或与这些第三方供应商相关的任何不合规事件都可能导致我们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从而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和运营结果。在极端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因外部供应商的某些组件造成的重大损害而承担责任,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以可接受的成本获得足够的保险保障。对我们提出的超出我们可用保险范围的成功索赔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安全问题或公众对锂离子电池安全问题的看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安装在我们产品上的电池组使用了锂离子电池。在极少数情况下,锂离子电池可以通过排放烟雾和火焰,以一种可以点燃附近材料以及其他锂离子电池的方式,迅速释放它们所包含的能量。虽然用于我们产品的电池组被设计为被动地包含任何单个电池释放的能量,而不会扩散到相邻的电池,但我们的产品可能会发生现场或测试失败,这可能会导致事故、伤亡或损害,并使我们面临诉讼、产品召回和/或重新设计努力。此外,公众对锂离子电池是否适合用于飞机应用或任何涉及锂离子电池的未来事件的负面看法,即使此类事件不涉及我们的产品,也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此外,我们在我们的设施中储存了大量的锂离子电池。电池单元的任何不当处理都可能导致我们设施的运营中断。虽然我们已经实施了与处理细胞相关的安全程序,但与细胞相关的安全问题或火灾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此类损坏或伤害可能会导致负面宣传,并可能导致安全召回。
我们依赖第三方物流供应商来交付我们的国内销售订单和某些海外订单。第三方物流服务不足或未能减轻我们的分销物流受损或中断的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运输和销售产品的能力对于我们在整个运营中取得成功至关重要。我们通常依赖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来交付我们的国内销售订单和某些海外订单。由于纠纷、天气、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恐怖主义、流行病或劳工罢工对我们的分销物流造成损害或中断,可能会损害我们分销或销售我们产品的能力。第三方物流服务不足也可能会扰乱我们的分销和销售,并损害我们的商业声誉。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此类事件的可能性或潜在影响,或在此类事件发生时有效管理此类事件,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并需要额外资源来恢复我们的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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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或处罚,或产生可能损害我们业务的成本。
我们受到众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约束。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我们还可能因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而产生与民事或刑事罚款和处罚相关的重大成本。环境和社会法律法规有日趋严格的趋势。全球对环境和社会问题的关注有所增加,中国有可能在这些领域采取更严格的标准或新法规。就未来发生的监管变化而言,除其他外,它们可能会导致我们公司的成本增加。此外,为了遵守当前或未来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这些现行或未来的法律法规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研究、开发或生产努力。我们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也可能导致巨额罚款、处罚或其他制裁。
如果我们的商业伙伴、承包商、供应商、销售代理、经销商或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未能使用道德商业惯例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的品牌形象可能会因我们无法控制的负面宣传而受到损害。
我们的声誉对不道德商业行为的指控很敏感。我们不控制我们的商业伙伴、独立承包商和供应商、销售代理、经销商或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商业行为。因此,我们不能保证他们遵守符合道德的商业惯例,例如环境责任、公平工资惯例、遵守童工法等。缺乏证明的合规性可能导致我们寻求替代供应商、销售代理或经销商,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成本并导致我们的产品延迟交付、产品短缺或我们的运营受到其他干扰。我们的供应商、商业伙伴、销售代理、经销商或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违反劳工或其他法律,或他们的劳动或其他做法与我们开展业务的市场中普遍公认的道德规范相背离,也可能吸引负面宣传,削弱我们的品牌形象,并减少对我们的产品和商业解决方案的需求。
如果客户修改我们的产品或操作系统,产品可能无法正常运行,这可能会造成损害,造成负面宣传并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试图修改我们的产品或操作系统,这可能会损害我们产品的性能和安全性,以及乘客的安全。在此类修改期间,他们可能会使用可能与我们的产品不兼容的第三方部件。我们不测试,也不认可,这样的修改。此外,使用不当的外部布线或不安全的充电插座会使我们的客户因产品故障而受到伤害。此类修改或滥用导致的任何伤害或损害可能导致负面宣传,这将对我们的品牌产生负面影响,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新的健康流行病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对我们的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可能袭击中国和/或我们销售产品的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流行病的重大影响,例如冠状病毒、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的爆发,或SARS、寨卡病毒、埃博拉病毒或其他疾病。例如,过去新冠疫情的严重性导致世界各国政府实施封锁、旅行限制和隔离,并对全球范围内的一般商业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2022年,我们经历了供应商延迟履约以及旅游部门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减少,而旅游部门在大流行中遭受了不成比例的损失。我们销售EH216系列产品产生的大部分收入来自有限的客户,这些客户主要在中国的旅游地点经营我们的产品,而不是在广泛的、主流的商业运营中。因此,在2021年和2022年,我们面临延迟收回部分客户应收账款的情况。新冠疫情爆发可能导致这些客户停止购买、取消或减少我们产品或服务的订单,或未能及时或根本无法支付拖欠我们的款项,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新冠疫情导致多国经济下滑。这种普遍的经济放缓可能会减少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任何未来爆发的传染病,以及其他不利的公共卫生发展,都可能限制受影响地区的经济活动,导致业务量减少、我们的生产设施和办公室暂时关闭或以其他方式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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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的紧张局势加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最近,国际关系出现了加剧的紧张局势,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的紧张局势。这些紧张局势影响了各国之间的外交和经济关系。紧张局势加剧可能会降低主要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美国和中国之间现有的紧张局势和任何进一步恶化的关系都可能对两国的总体、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并且鉴于我们对中国市场的依赖,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23年8月9日,拜登政府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和一份拟议规则制定的提前通知,为以中国为重点的境外投资安全计划(“OISP”)提供了一个概念框架。2024年6月21日,美国财政部或财政部发布了OSIP的拟议规则。202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执行2023年8月9日行政命令的最终规则。最终规则于2025年1月2日生效。最终规则针对的是涉及“相关国家”(目前包括香港和澳门)的自然人和实体的美国人的投资,它对从事与三个行业相关的某些类型活动的公司的广泛投资规定了投资禁令和通知要求:(1)先进微芯片和微电子,(2)量子计算,以及(3)人工智能系统,或统称涵盖活动,来自相关国家的人从事这些涵盖活动被定义为“涵盖外国人员”。OISP可适用于美国境外的某些美国人(包括其受控外国实体,如适用),他们可能根据S条例通过离岸交易参与投资。受最终规则约束的美国人的投资,其定义为“涵盖交易”,包括收购股权、某些债务融资、合资企业,以及作为非美国人集合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某些投资。最终规则将一些投资排除在涵盖交易范围之外,包括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开交易证券中的投资。最终规则旨在加强美国政府对涉及中国的美国直接和间接投资的监督,并可能为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发行人的跨境合作、投资和融资机会引入新的障碍和不确定性。因为我们没有参与任何覆盖活动,包括我们的飞机不依赖机器学习、神经网络或生成模型等人工智能系统进行起飞、导航和降落,我们不认为我们是最终规则下的覆盖外国人。因此,我们认为最终规则的禁止和通知要求不适用于我们的证券发行。然而,如果我们被视为从事涵盖活动的涵盖外国人士,最终规则可能会限制我们从美国投资者筹集资金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筹集此类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负面影响,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OISP可能会因美国政府的行政行动而改变,包括改变适用于应通报或禁止交易的活动和技术的范围,或改变OISP的禁令或通知要求的范围和例外情况的可用性。具体而言,2025年1月20日,美国政府发布了一份国家安全总统备忘录,题为“美国优先贸易政策”,除其他外,该备忘录指示美国财政部长和美国政府其他几个行政部门和办公室审查OISP,以确定其是否包括“应对国家安全威胁的足够控制”,并确定实施OISP的行政命令“是否应该修改或撤销和替换”。此外,2025年2月21日,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发布了一份题为“美国优先投资政策”的备忘录,即美国优先备忘录。美国优先备忘录指出,美国总统特朗普政府正在审查第14105号行政命令,审查将考虑在半导体、人工智能、量子、生物技术、高超音速、航空航天、先进制造、定向能源等领域对美国在中国的对外投资实施新的或扩大的限制,以及中国国家军民融合战略涉及的其他领域。美国优先备忘录还指出,此次审查将考虑对一系列投资类型实施限制,包括来自养老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和其他有限合伙人投资者等来源的对公开交易证券的投资。如果未来实施相关监管要求,可能会对美中关系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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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VIE和VIE的子公司可能需要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进行自我辩护,这可能是耗时和昂贵的。
公司、组织或个人,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持有或获得专利、商标或其他专有权利,这将阻止、限制或干扰我们制造、使用、开发、销售或营销我们的产品、操作系统和基础设施或其组件的能力,这可能使我们更难经营我们的业务。持有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公司可能会提起诉讼,指控我们、VIE或VIE的子公司侵犯此类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VIE或VIE的子公司主张其权利。此外,我们、VIE或其子公司申请和使用与设计、软件或人工智能技术有关的商标可能会被认定侵犯现有的商标所有权和权利。我们、VIE或VIE的子公司也可能没有及时申请关键商标。例如,有其他几家中国公司在车辆和自行车上注册“亿航”(我们品牌的汉字,“亿航”)商标的先例,它们与远程飞行器和航天运输属于同一类产品。尽管我们在与此类先例注册相关的诉讼中获得了有利的判决,但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继续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如果我们、VIE或VIE的子公司被确定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VIE或VIE的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做以下一项或多项:
| • | 停止销售、将某些组件纳入或使用包含或使用被质疑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提供商品或服务; |
| • | 支付重大损害赔偿金; |
| • | 向被侵犯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寻求许可,该许可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条款获得或根本无法获得; |
| • | 重新设计我们、VIE或其子公司的产品、操作系统和基础设施、组件或服务;或 |
| • | 为我们、VIE或其子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建立和维护替代品牌。 |
如果针对我们、VIE或VIE的子公司以及我们、VIE或其子公司未能或无法获得被侵权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许可的侵权索赔成功,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任何诉讼或索赔,即使是轻率的,都可能导致巨大的成本、负面宣传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我们或VIE的知识产权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和VIE就我们和VIE的技术共拥有506项已授权专利、324项待审专利申请、698项注册商标和25项注册软件著作权。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VIE的未决专利申请将获得批准。即使我们或VIE的申请获得成功,专利也可能在未来受到争议、规避或无效。
此外,根据任何已发布专利授予的权利可能不会为我们提供专有保护或竞争优势。从我们或VIE的专利申请中发布的任何专利下的权利要求可能不够广泛,无法阻止其他人开发与我们或VIE类似的技术或取得类似结果的技术。也有可能,他人的知识产权可能会禁止我们或VIE许可和利用从我们或VIE的未决申请中发布的任何专利。在我们和VIE已经开发和正在开发我们的技术的领域中,存在着许多他人拥有的专利和正在申请的专利。这些专利和专利申请可能优先于我们或VIE的专利申请,并可能使我们或VIE的专利申请无效。最后,除了可能主张优先权的人之外,我们或VIE的任何现有或待决专利也可能受到其他人的质疑,理由是这些专利在其他方面无效或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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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历来是有缺陷和无效的。因此,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不如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有效。此外,监管未经授权使用专有技术既困难又昂贵。我们和VIE依靠结合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法律以及对披露的限制来保护我们和VIE的知识产权。尽管我们努力保护我们和VIE的所有权,但第三方可能试图复制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使用我们或VIE的知识产权,或寻求法院声明他们没有侵犯我们或VIE的知识产权。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我们或VIE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对我们当前和未来的收入以及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监控未经授权使用我们和VIE的知识产权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VIE已经采取或将采取的步骤将防止对我们和VIE的知识产权的盗用。有时,我们或VIE可能不得不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和VIE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的资源被转移。
未能保护个人信息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
通过我们的无人机、app和指挥控制系统,我们记录每架无人机的使用信息,如充电时间、电池使用情况、里程和位置信息,以帮助我们进行车辆诊断、维修和维护,以及帮助我们定制和优化飞行体验。由连接到我们无人机的摄像头拍摄的图像和视频存储在我们的服务器、第三方云存储提供商的服务器或我们客户指定的其他服务器上。因此,我们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处理、使用、转移、提供、披露和删除我们用户的个人数据,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服务我们的用户。这样的个人数据处理也使得我们的内容提要推荐成为可能。在开展业务时拥有和使用我们用户的飞行行为和数据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立法和监管监督,例如欧盟和美国。例如,2018年1月,欧盟颁布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进一步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方面的基本权利,使广大公众对其个人信息有更多的控制权。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规可能会要求我们就收集个人信息获得用户同意,限制我们使用此类个人信息并阻碍我们扩大用户群的能力。如果发生数据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用户数据,我们可能有义务将该事件通知用户,我们可能需要为受该事件影响的个人提供某种形式的补救措施。
对我们在处理个人信息或其他隐私相关事项方面的做法的担忧或索赔,即使没有根据,也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和运营结果。在中国,政府当局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加强对隐私和数据的保护。《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民法典》、《中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要求网络运营商(可能包括我们)通过在处理其个人数据之前要求互联网用户的同意,确保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保护个人隐私和一般个人数据的安全性。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要承担各种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包括对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限制,并要求他们采取措施防止个人数据被泄露、窃取或篡改。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监管要求不断演变,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重大变化,这使得我们在这方面的责任范围不确定。例如,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即《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规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适用数据安全审查程序。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其中要求对境外上市中资公司遵守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和涉密信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加强审查,而这类法律法规有望发生进一步变化,可能需要加大信息安全责任,加强跨境信息管理机制和流程。我们可能需要调整我们的业务,以不时遵守数据安全要求和其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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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即《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了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进一步调整我们的业务实践,以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2021年11月14日,CAC就《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或《数据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9月24日,中国国务院颁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即《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日期安全条例》规定,处理1000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数据处理者,还应当符合重要数据处理者的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明确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职责:(a)制定实施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b)定期组织开展网络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及时处置网络数据安全风险和事件;(c)受理处理网络数据安全投诉举报。此外,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网络数据安全专业知识和相关管理经验,为网络数据处理方管理团队成员,有权直接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数据安全情况。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维护我们用户数据的安全性或未能遵守适用的中国或外国隐私、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和义务,都可能导致民事或监管责任,包括政府或数据保护当局的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要求我们以某种方式停止运营的强制执行令、诉讼或负面宣传,并可能要求我们在回应和捍卫指控和索赔方面花费大量资源。
2021年12月31日,CAC会同其他监管部门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或《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应当给予用户轻松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择权,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算法驱动推荐机制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定期对算法的原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进行审查、评估和验证。公司将密切监察监管发展,并不时调整业务运作,以遵守监管而非算法。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5年7月1日发布的《国家安全法》,国家应当建立国家安全审查监督制度,对外商投资、关键技术、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等可能影响中国国家安全的重要活动进行审查。2021年12月28日,CAC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正式公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与2021年7月10日CAC公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一致。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以及网络平台运营者进行的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掌握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拟在境外上市的,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即CIO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CII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在发生损坏、功能灭失或数据泄露等情况时,可能严重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此外,每个关键行业和部门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资格标准,确定各自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将被告知其是否被归类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CIO的最终判定。截至本20-F表格年度报告日期,并无发出任何详细规则或解释,我们亦未获任何政府当局作为CIO告知。此外,CIO的确切范围,在现行监管制度下仍不明确,中国政府当局可能在解释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方面拥有酌处权。因此,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是否会被视为CIO尚不确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CIO,我们将在业务运营和网络安全合规方面受到更严格的要求,我们可能需要遵循网络安全审查程序并在购买某些网络产品和服务之前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申请,如果适用网络安全审查,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暂停向我们的用户提供任何现有或新的服务,我们可能会遇到我们的运营的其他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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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监管部门近期已采取措施加强数据保护监管,并进行了多轮相关检查。目前我们没有被CAC告知有任何进一步的整改要求。由于中国有关保护隐私和数据的法律法规不断发展,遵守新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或要求我们以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方式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
尽管我们努力遵守与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相关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义务,但我们的做法、产品或平台可能无法满足此类法律、法规或义务对我们施加的某些要求。我们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或与隐私、数据保护或信息安全相关的任何其他义务,或导致未经授权访问、收集、转移、使用或发布个人身份信息或其他数据的任何安全损害,或认为或指控已发生上述任何类型的失败或妥协,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阻止新用户和现有用户使用我们的平台,或导致政府当局的调查、罚款、暂停我们的应用程序或其他处罚以及私人索赔或诉讼,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上述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化性。我们的做法可能会变得与这些法律法规不一致。
我们的平台和内部系统取决于内部和/或第三方开发和维护的软件和硬件存储、检索、处理和管理大量数据的能力,包括个人信息或其他与隐私相关的事项。我们现在或将来所依赖的软件和硬件可能包含未检测到的编程错误、错误或漏洞,这些错误或漏洞可能导致错误或损害我们保护用户数据的能力,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导致未经授权访问或发布我们用户的数据、照片或消息历史的任何系统故障或安全受损都可能严重限制我们服务的采用,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导致对我们的诉讼或监管调查,我们可能会承担重大责任或受到处罚。此外,我们将我们的平台与第三方提供的软件开发工具包连接起来,第三方也可能处理用户的数据。我们用户数据的完整性还取决于他们保护和保护他们处理的数据的能力。随着我们扩大我们提供的服务范围以及我们扩大用户群规模,这些类型的事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的风险可能会增加。
我们还可能因拥有居住在这些司法管辖区的用户而受到影响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数据保护、数据隐私和/或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即使我们在那里没有实体存在。许多司法管辖区过去已通过并可能在未来通过影响数据保护、数据隐私和/或信息安全的新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例如欧盟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或GDPR,该条例于2018年5月25日全面生效。这些法律或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往往是不确定和不断变化的。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做法符合这些法律法规,我们的做法可能会变得与这些法律法规不一致;如果是这样,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要求我们改变做法的命令,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遵守新的数据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或要求我们以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方式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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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户指控我们不当使用、发布或披露了他们的个人信息,我们可能会面临法律索赔和声誉损害。为了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义务规定的隐私、消费者保护和安全标准和协议,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费用。对我们网络安全和系统的重大破坏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未来前景造成严重的负面后果,包括可能的罚款、处罚、客户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减少以及对我们的声誉和品牌的损害。见“第4项。有关公司的资料— B.业务概览—中国规例”以了解更多详情。
我们的商业计划的执行需要大量的资金。此外,我们未来的资本需求可能要求我们出售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这可能会稀释我们股东的股权或引入可能限制我们的运营或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契约。
除其他外,我们将需要大量资本来进行研发、扩大我们的制造能力、推出新产品和解决方案以及提供商业服务。我们可能还需要大量资金来维护我们现有的财产和设备。我们相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和受限制的短期存款余额将足以满足我们的可持续运营和重大现金需求,包括资本支出,至少在本年度报告日期后的12个月内。我们预期的资本来源包括股权和债务融资。然而,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可接受的条件获得融资,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融资。
我们获得开展业务计划所需融资的能力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一般市场状况和投资者对我们业务计划的接受程度。这些因素可能会使此类融资的时间、金额、条款和条件对我们没有吸引力或无法获得。如果我们无法筹集足够的资金,我们将不得不大幅削减开支,推迟或取消我们计划的活动,大幅改变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甚至削减或停止我们的业务。
此外,我们未来的资本需求和其他业务担忧可能要求我们出售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出售额外的股权或与股权挂钩的证券可能会稀释我们股东的股权权益。额外的债务将增加我们的偿债义务,并可能伴随着限制我们的运营或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的契约。
我们面临与战略联盟或收购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不能管理我们的业务增长或有效执行我们的战略,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已与各业务伙伴订立战略联盟,并可能于未来与第三方订立联合研发协议或联合品牌协议,以不时推进我们的业务目标。这些联盟可能使我们面临许多风险,包括与共享专有信息相关的风险、第三方不履行义务以及建立新战略联盟的费用增加,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监控或控制这些第三方行为的能力可能有限。如果这些战略第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与其业务相关的事件而遭受负面宣传或声誉受损,我们也可能因我们与任何此类第三方的关联而遭受负面宣传或声誉受损。
尽管我们目前没有任何具体的收购计划,但如果出现适当的机会,我们可能会收购与我们现有业务互补的额外资产、产品、技术或业务。除了任何必要的股东批准外,我们可能还必须就收购获得相关政府当局的批准和许可,并遵守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这可能会导致延误和增加成本,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可能会破坏我们的业务战略。此外,过去和未来的收购以及随后将新资产和业务整合到我们自己的业务中,需要我们的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并可能导致我们现有业务的资源被转移,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收购的资产或业务可能不会产生我们预期的财务结果。收购可能导致使用大量现金、潜在稀释性发行股本证券、发生重大商誉减值费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以及被收购业务的潜在未知负债风险。此外,识别和完成收购的成本可能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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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贸易关税或其他贸易壁垒的不利影响。
近年来,美国政府对来自中国的商品加征关税,包括2025年实施的新关税。作为回应,中国已对从美国进口的商品征收报复性关税。此外,欧盟对源自中国的进口eVTOL飞机征收关税。从历史上看,我们在欧洲、北美、南美的销售规模有限。来自这些地区的收入相对较少,并呈现减少趋势,随着上述2025年关税行动已完全停止。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美国没有任何其他业务。此外,我们目前不打算将我们的产品出口到美国或欧盟,这些关税对我们业务的潜在影响仍不确定。尽管如此,贸易紧张局势加剧、关税提高以及其他贸易限制措施可能会严重影响全球经济状况和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这些因素反过来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VIE和VIE的子公司的保险范围有限,这可能会使我们承担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
我们、VIE和VIE的子公司为我们的产品和业务运营提供有限责任保险。我们可能无法在需要时以可接受的条款或合理的成本获得额外的产品责任保险。由于我们的用户遭受的伤害或损害,向我们、VIE或VIE的子公司成功提出责任索赔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即使不成功,这样的索赔也可能给我们造成负面宣传,需要大量的抗辩费用,并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此外,我们没有任何业务中断保险。任何业务中断都可能给我们带来巨大成本,并转移我们的资源。此外,中国、美国或与我们业务相关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可能会对维持与我们的产品运营相关的某些最低责任或其他保险施加要求。这类保单的成本可能很高,这将减少对我们产品的需求。此外,鉴于技术的新颖性以及不断变化的监管和风险环境,即使在我们产品的运营商可以获得和维护商业保险的情况下,此类承保范围可能不足以完全覆盖因我们的eVTOL飞机的运营而产生的所有潜在损失或责任。
我们发现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如果不进行适当或及时的补救,可能会影响我们准确报告经营业绩、履行报告义务或防止欺诈的能力,投资者对我们公司的信心和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在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了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一个重大缺陷。正如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所定义,“重大缺陷”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从而有合理的可能性无法及时防止或发现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所确定的实质性弱点与我们缺乏对空中移动解决方案收入的有效控制有关。具体地说,我们在确认收入之前没有有效评估从客户那里收取几乎所有对价的可能性。这一重大弱点,导致我们先前公布的中期和年度未经审计财务信息出现重大错误,见“项目15。控制和程序-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随着对实质性弱点的识别,我们正在设计和实施措施,以改善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以补救实质性弱点。如果我们的补救措施不足以解决重大弱点,或者如果未来发现或发生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其他重大弱点或重大缺陷,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包含重大错报,我们可能需要重述我们的财务业绩。
我们受制于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或《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或第404条要求我们在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管理层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此外,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在记录和测试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的过程中,为了满足第404节的要求,我们可能会发现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其他弱点和缺陷。如果我们未能保持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第404节持续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一般来说,如果我们未能实现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也可能损害我们及时遵守适用的财务报告要求和相关监管文件的能力。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我们还可能被要求重述以前各期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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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受到反腐败、反贿赂、反洗钱、金融和经济制裁及类似法律的约束,不遵守这些法律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行政、民事和刑事罚款和处罚、附带后果、补救措施和法律费用,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受到反腐败、反贿赂、反洗钱、金融和经济制裁以及我们开展业务或销售产品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中国反腐败法律法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或《反海外腐败法》、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以及其他反腐败法律法规。《反海外腐败法》和《2010年英国反贿赂法》禁止我们和我们的官员、董事、雇员和代表我们行事的商业伙伴,包括代理人,为影响官方决定或获得或保留业务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优待的目的,向“外国官员”腐败地提供、承诺、授权或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FCPA还要求公司制作和保存准确反映资产交易和处置情况的账簿、记录和账目,并保持适当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还禁止非政府“商业”贿赂和索取或收受贿赂。中国反腐败法律法规禁止向政府机构、国家或政府拥有或控制的企业或实体行贿,禁止向政府官员或为国家或政府拥有的企业或实体工作的官员行贿,也禁止向非政府实体或个人行贿。中国反腐败法律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违反这些法律或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政府机关和国有关联单位的官员和员工有直接或间接的互动。我们还与政府机构和国有或关联实体建立了合资企业和/或其他业务合作伙伴关系。这些互动使我们面临更多与合规相关的担忧。我们正在实施旨在确保我们和我们的董事、管理人员、员工、代表、顾问、代理人和业务合作伙伴遵守适用的反腐败、反贿赂、反洗钱、金融和经济制裁以及类似法律法规的政策和程序。然而,我们的政策和程序可能不够充分,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表、顾问、代理人和业务合作伙伴可能会从事我们可能要为之负责的不当行为。
不遵守反腐败、反贿赂、反洗钱或金融和经济制裁法律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举报人投诉、负面媒体报道、调查以及严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制裁、附带后果、补救措施和法律费用,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未来经济制裁法律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对我们股票的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不时涉及诉讼,因此,我们可能会招致大量判决、罚款、法律费用或其他费用。
我们可能会成为客户、供应商、员工或其他第三方的各种行为的投诉或诉讼的对象。例如,我们在与一名前雇员的纠纷中收到了对我们不利的判决,并于2023年4月与该前雇员达成和解。在其中一些诉讼程序中向我们寻求的损害赔偿可能是巨大的。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始终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有功抗辩。虽然无法确定地预测这些法律行动的最终效果,但我们的声誉和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我们可能不时参与的诉讼,可能会招致重大判决、罚款、法律费用或其他成本,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法律诉讼。”
我们和VIE的租赁物业权益可能存在缺陷,我们租赁物业的权利可能会受到挑战,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干扰。
我们和VIE从第三方租赁我们运营中使用的所有场所。我们和VIE要求房东合作,有效管理这类房地、建筑物和设施的状况。如果办公场所、建筑物和设施的状况恶化,或如果我们和VIE的任何或所有业主未能及时或根本没有适当维护和翻新这些场所、建筑物或设施,我们办公室的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某些出租人没有向我们和VIE提供我们和VIE租赁物业的有效所有权证书或转租授权。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出租人无法获得产权证是因为这类物业是非法建造的或未能通过检查或其他原因,则这类租赁合同可能会被确认为无效,因此,我们和VIE可能会被要求腾出相关物业。此外,如果我们和VIE的出租人不是物业的所有者,并且他们没有获得所有者或其出租人的同意或相关政府当局的许可,我们和VIE的租约可能会被作废。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和VIE可能不得不与业主或有权租赁物业的各方重新谈判租约,而新租约的条款可能对我们和VIE不利,或者如果新租约的条款未达成,我们和VIE可能被要求腾出相关物业。我们与VIE可能与出租人订立新租赁合同,而新租赁的条款可能对我们和VIE不利,或者如果新租赁的条款未达成,我们和VIE可能被要求腾出相关物业。
根据中国法律,所有租赁协议都必须在当地住房当局进行登记。我们和VIE没有向相关政府当局登记我们的某些租赁协议。未能完成这些必要的注册可能会使我们和VIE的房东、出租人、我们和VIE面临潜在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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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并可能继续授予限制性股份单位和其他类型的奖励,这可能会导致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增加。
我们通过了2015年股份激励计划,或2015年计划、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或2019年计划,以及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或2023年计划(统称“计划”),以激励我们的员工、董事和顾问,并使他们的利益与我们保持一致。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合并亏损报表中确认费用。根据计划,我们获授权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及其他类型的奖励。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根据2015年计划、2019年计划和2023年计划授予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数量分别为8,867,053股、14,141,558股和16,413,255股。截至2026年3月31日,根据计划已授出6,041,825个受限制股份单位及6,685,317份购股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与未归属奖励相关的未确认股份补偿费用为人民币405,988千元(58,056千美元),其中包括与RSU相关的人民币271,598千元(38,838千美元)和与股票期权相关的人民币134,390千元(19,218千美元)。
我们认为,授予股份奖励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向员工授予股份奖励。然而,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预留发行的股份数量可能不足以招聘新员工和补偿现有员工。此外,潜在候选人和现有员工通常会考虑他们所获得的与其就业相关的股权奖励的价值。因此,我们吸引或留住高技能员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我们股权或股权奖励的感知价值下降的不利影响。为吸引和留住合格员工,我们与股份薪酬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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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当局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可能会受到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在中国,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虽然中国的主管部门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完全有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包括SEC、PCAOB和美国司法部在内的任何境外机构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且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境内任何实体或个人不得向境外机构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信息。2022年8月26日,财联社与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签署了《礼宾声明》,迈出了财联社对总部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开放准入的第一步。议定书声明赋予PCAOB唯一自由裁量权,以选择其检查和调查的公司、审计业务和潜在违规行为,并为PCAOB检查员和调查员制定程序,以查看包含所有信息的完整审计工作文件,并让PCAOB根据需要保留信息。此外,《礼宾声明》允许PCAOB直接访问采访,并从与PCAOB检查或调查的审计相关的所有人员那里获取证词。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了一份报告,撤销了其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即中国大陆和香港当局采取的立场使其无法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不过,PCAOB未来仍可能失去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彻底检查和调查的这种准入。截至目前,海外当局普遍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你在保护你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发现WFOE、VIE和VIE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有关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2016年1月,我们获得了VIE的控股财务权益,因为WFOE与VIE和VIE的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这使我们能够(i)有权指导VIE的重大活动,(ii)从VIE获得可能对VIE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VIE全部或部分股权和资产的独家选择权。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被视为VIE和VIE子公司的主要受益者,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了它们的财务业绩。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中伦律师事务所基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认为(i)WFOE和VIE的所有权结构符合现行有效的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ii)根据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每项合同安排均有效、合法且对其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安排的每一方均有权主张其各自的权利,并有义务根据每份合同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各自的职责,但须遵守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也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某些不确定性,并且仍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与合同安排下的VIE安排有关的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或者如果采纳,其对此类VIE安排的潜在影响。因此,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
如果我们或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有酌情权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包括:
| • | 吊销该等实体的营业执照和/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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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通过WFOE和VIE之间的任何交易,关闭我们的服务器或封锁我们的网站,或停止或对我们的运营设置限制或繁重的条件; |
| • | 施加罚款,没收WFOE或VIE的收入,或施加我们或VIE可能无法遵守的其他要求; |
| • | 要求我们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或运营,包括终止与VIE的合同安排和注销VIE的股权质押,这反过来会影响我们巩固VIE、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或指导VIE重大活动的能力; |
| • | 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我们的证券发行所得款项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以及采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 |
| • | 没收我们任何被视为通过非法经营获得的收入; |
| • | 停止或对我们的运营设置限制或繁重的条件; |
| • | 施加我们可能无法遵守的附加条件或要求;或 |
| • | 对我们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害的监管或执法行动。 |
实施任何这些处罚将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中国政府当局发现我们的法律结构和合同安排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则不清楚中国政府的行为将对我们以及我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VIE财务业绩的能力产生何种影响。如果任何这些政府行为的实施导致我们失去指导VIE活动的权利或我们从VIE获得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和剩余回报的权利,并且我们无法以令人满意的方式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和运营,我们将无法再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导过度或合并VIE财务业绩的重大活动。这些结果中的任何一个,或在此事件中可能对我们施加的任何其他重大处罚,都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外商投资法》的重大影响。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颁布了《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现行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三部法律,即《中国股权合营法》、《中国合作合营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外商投资法》未对通过合同安排控制的可变利益主体,如果最终由外国投资者“控制”,是否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明确分类。但它在“外商投资”的定义中有一个包罗万象的规定,将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进行的投资包括在内。 因此,它仍为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条文规定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留有余地。
《外商投资法》给予外商投资实体与中国境内实体同等待遇,但在拟公布的“负面清单”中被视为“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经营的外商投资实体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只有在外国限制或禁止行业经营的外国投资实体才需要中国境内实体或在其他行业经营的外国投资实体不需要的入境许可和其他批准。根据2024年11月1日生效的最新版“负面清单”,即《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24年)》,我司主营业务在外商投资“限制类”或“禁止类”方面不属于“负面清单”。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负面清单”在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更新对我们的业务不利。如果VIE和/或其子公司在中国的业务不被视为境内投资和WFOE之间的合同安排,VIE和VIE的股东被归类为外商投资法“负面清单”中“限制”或“禁止”行业的外商投资,则此类合同安排可能被视为无效和非法,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解除此类合同安排和/或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取消合并VIE和VIE子公司的财务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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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能否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根据规范外商投资的现行法律设立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保持其结构和公司治理,这意味着我们届时可能需要调整我们某些中国实体的结构和公司治理。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的某些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和VIE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经剔除公司间交易后,VIE及其附属公司分别占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收入的7.9%、1.2%和1.6%。虽然我们预计VIE和VIE的子公司不会在合并基础上产生很大一部分收入,但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WFOE、VIE和VIE的股东在中国的某些业务运营的合同安排。在为我们提供指挥VIE重大活动的权力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例如,VIE和VIE的股东可能违反他们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进行VIE的运营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
如果我们在VIE中拥有直接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实现VIE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变动,这反过来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动,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在目前的合同安排下,我们依赖VIE和VIE的股东履行各自在合同下的义务来指导VIE的重大活动。VIE的股东可能会以违背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并可能违反他们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此类风险存在于我们打算通过与VIE的合同安排运营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整个期间。如果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法律和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的运作来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因此将受到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的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VIE或VIE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在确保我们指挥VIE重大活动的权力方面可能不如在VIE中的直接所有权那样有效。
VIE或VIE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WFOE与VIE和VIE的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如果VIE或VIE的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不得不依赖中国法律下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索赔损害赔偿,而根据中国法律,这些可能难以执行。例如,如果VIE的股东在我们根据这些合同安排行使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拒绝将其在VIE中的股权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采取恶意行为,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迫使他们履行其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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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中国的法律体系并不像美国等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那样发达。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同时,关于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VIE背景下的合同安排,鲜有先例,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如果败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指导VIE的重大活动,我们通过VIE开展某些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VIE的股东为Weixian Xia先生和Huazhi Hu先生,各为我公司高级员工。他们作为我们公司的雇员和作为VIE的股东的角色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VIE的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或拒绝续签我们与他们和VIE之间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指导VIE的重大活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股东可能会导致我们与VIE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根据合同安排到期的付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这些股东中的任何或所有股东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
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只是我们可以根据与这些股东的排他性期权协议行使我们的购买选择权,要求他们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在VIE中的所有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中国实体或个人。VIE的股东已签署授权书,指定WFOE代表他们投票,并作为VIE的股东行使投票权,这些权利已于2021年3月重新分配给我们。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VIE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是昂贵、耗时和对我们的运营造成破坏的。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VIE的股东可能涉及与第三方的个人纠纷或其他可能对其各自在VIE中的股权以及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例如,如果VIE的任何股东与其配偶离婚,配偶可以主张该股东持有的VIE股权是其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由该股东与其配偶分割。如果此类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关股权可能由股东的配偶或不受我们合同安排下义务约束的其他第三方获得,这可能导致我们失去指导VIE重大活动的权力。此外,就第三方对我们的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Huazhi Hu先生提起的仲裁对VIE的股权进行司法冻结,他也是VIE的前股东。本次仲裁系第三人与Huazhi Hu先生财务纠纷引起,与我公司无关联。第三方对VIE没有任何索赔。VIE被卷入仲裁,只是因为第三方将VIE的股权视为VIE股东的潜在资产。仲裁双方已达成和解。2021年3月,第三方向法院提交诉状,VIE股权司法冻结已解除。除上述仲裁外,2020年10月,VIE向中国广州一家法院支付了解除司法冻结的保证金。详见“项目7。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如果VIE的任何股权被当前合同安排不具约束力的第三方类似地主张,我们可能会失去指挥VIE重大活动的权力,或者不得不通过产生无法预测的成本来维持这种权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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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VIE和VIE的子公司欠下额外的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公司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中国每一家企业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与其关联方的交易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发现关联交易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可以对税收进行合理调整。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在确定WFOE、VIE和VIE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时没有公平交易,从而导致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不允许的税收减少,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VIE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VIE为中国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税务费用。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适用法规对调整后但未缴纳的税款对VIE征收滞纳金和其他罚款。如果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VIE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VIE持有的对中国某些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的能力。
作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一部分,VIE和VIE的子公司持有对中国某些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某些资产,包括许可证、域名和知识产权、经营许可、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如果VIE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合约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VIE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资产或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如果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独立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股权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的法定股本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十票的投票权,而A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根据我们的双重股权结构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一旦任何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任何B类普通股,或任何B类普通股的最终实益拥有权变更给我们的创始人Huazhi Hu先生或我们的创始人控制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任何人,该等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相同数量的A类普通股。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Huazhi Hu先生实益拥有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B类普通股。截至2026年3月31日,这些B类普通股占我们已发行及流通股本总额的约25.7%,占我们已发行及流通股本总额的合计投票权的77.6%。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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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目前没有增发B类普通股的计划,但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没有股东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增发B类普通股,这将进一步稀释我们A类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由于双重股权结构和所有权集中,我们的创始人对合并、合并和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选举董事、修订组织文件和其他重大公司行为等事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我们的创始人可能会采取不符合我们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其他股东失去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我们ADS的价格。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你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潜在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
此外,我们的创始人将继续能够控制提交给我们的股东批准的所有事项,即使他的持股占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比例大大低于大多数。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你们在可预见的未来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因此,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2017年7月,富时罗素和标准普尔宣布,将停止允许大多数利用双重或多类别资本结构的新上市公司被纳入其某些指数。受影响的指数包括罗素2000指数和标普 500指数、标普中型股400指数和标普小型股600指数,它们共同构成了TERM3综合指数1500。根据宣布的政策,我们的双重股权结构将使我们没有资格被纳入任何这些指数,因此,共同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和其他试图被动跟踪这些指数的投资工具将不会投资于我们的股票,与被纳入这些指数的其他类似公司相比,这可能会压低这些估值或压低我们的交易量。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对我们和VIE业务运营的监督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主要通过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运营。我们和VIE在中国的运营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和VIE业务运营的监督可能会导致我们和VIE的运营以及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国政府可能会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者可能会调整有关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政策,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ADS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监督和控制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我们和VIE业务的法律法规,或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执行和履行。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中国的规则和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影响现有和拟议未来业务的新法律法规也可能追溯适用。由于监管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和VIE将始终完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违反这些法规可能会对我们和VIE的业务和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中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其他大陆法域一样,先前的法院判决可能会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在中国的判例价值有限。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其现行框架可能无法涵盖中国经济活动的所有方面,包括与我们的业务相关或对我们的业务产生影响的此类活动。法律法规和规则的实施和解释涉及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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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我们、VIE或VIE的子公司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然而,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与更发达的法律体系相比,评估行政和法院程序的结果以及我们、VIE或VIE的子公司所享有的保护水平可能更加困难。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可能具有追溯效力的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因此,我们、VIE或VIE的子公司可能不会一直意识到任何潜在的违反这些政策和规则的行为,直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这些不确定性,包括对我们、VIE或VIE子公司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范围和影响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未能对中国监管环境的变化做出回应,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关于科技公司的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科技行业公司实施许可和许可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和公告不断演变,其解释和执行涉及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
此外,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受中国网信办或CAC颁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或《App规定》的监管,自2016年8月1日起生效。根据App规定,移动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创建、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和内容。然而,我们无法保证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上显示、检索或链接的所有信息或内容在任何时候都符合App规定的要求。如果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被发现违反了App规定,我们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暂停服务或将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从相关移动应用程序商店下架,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与科技行业有关的可能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特别是与新能源汽车有关的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对中国互联网业务(包括我们的业务)的现有和未来外国投资以及其业务和活动的合法性产生了某些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获得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或执照,或将能够维持或更新我们现有的执照或获得新的执照。
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全国人大于2019年3月15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或《外商投资法》,国务院于2019年12月12日批准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或《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取代此前规范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但由于《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相对较新,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虽然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但无法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国投资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该定义下的一类间接外国投资活动。此外,定义中包含了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因此,对于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仍留有余地。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我们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要求将是不确定的。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条款授权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能否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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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或新的《备案规则》,以及五项配套指引。备案新规规定,2023年3月31日前已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构成“存续发行人”。现有发行人如在中国内地以外进行任何再融资活动、证券发行和上市,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发行、第二上市和在不同市场以介绍方式上市,均需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程序,但作为股权激励奖励或与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股份分红或股份分割相关的证券发行除外。尽管我们是退出发行人,因此不需要立即向证监会完成备案,但我们可能会在未来与我们的再融资或其他活动相关的情况下受到证监会备案程序的约束,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及时或根本无法完成此类备案程序。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备案程序,我们可能不会进行再融资或其他受新备案规则约束的活动,否则我们将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部门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活动,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此外,对于新的备案规则的解释、适用和执行,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的运营和我们未来的融资,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我们不能保证未来颁布的新规则或条例不会对我们提出任何额外要求或以其他方式收紧对VIE结构公司的监管。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全面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这些ADS将被摘牌,并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A禁止在美国交易。
根据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该审计报告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5月26日,在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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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拥有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完全会计师事务所的完全权限,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的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禁止能够在美国交易将大大削弱您在希望出售或购买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ADS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劳动力成本增加以及中国实施更严格的劳动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的整体经济和中国的平均工资水平近年来有所提高,并有望继续增长。近年来,我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也有所提高。我们预计,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继续增加。除非我们能够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我们的客户,否则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为员工利益向指定政府机构支付各种法定员工福利,包括养老金、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受到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支付报酬、确定职工试用期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受到更严格的要求。如果我们决定解雇部分员工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我们的雇佣或劳动惯例,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规则可能会限制我们以合意或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这些改变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住房资金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3月进行了修订。在中国境内注册经营的公司,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基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和住房基金缴存登记,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缴纳其职工的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最近,中国政府加强了有关社会保险征收的措施,导致执法更加严格。
2025年7月3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解除聘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持该请求。未来引入新的司法解释或监管指南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我们运营的某些方面被视为不完全符合不断发展的劳动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劳动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不遵守这类指令可能会进一步受到行政罚款。
由于劳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在不断发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雇佣实践没有也不会违反中国的劳工相关法律法规,这可能会使我们遭受劳资纠纷或政府调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经遵守或将能够遵守所有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与缴纳社会保险金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义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我们没有按照适用的中国法规的要求为我们的所有员工全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我们可能被要求为我们的员工补缴供款,并可能进一步受到滞纳金支付和行政罚款,导致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现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费未缴金额,我们已全额计提。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收到中国有关部门的任何通知,要求我们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任何短缺或对我们施加任何行政处罚,我们也不知道有任何重大的员工投诉或涉及与我们的员工就社会保险基金发生的任何重大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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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例如外商独资企业,只能从其各自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税后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要求外商独资企业每年至少提取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拨付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资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外商独资企业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储备金和工作人员福利、奖补资金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收到的资金分配。中国相关成文法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业绩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法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不同。
为应对持续的资本外流和人民币对美元贬值,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实施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中资公司汇出外汇用于海外收购、股息支付和偿还股东贷款的更严格审查程序。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未来WFOE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离岸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其提供额外的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境外控股公司,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的出资,或者我们可能会成立新的中国子公司并向这些新的中国子公司提供出资,或者我们可能会在离岸交易中收购在中国有业务运营的离岸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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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活动大多受中国法规和批准的约束。例如,我们向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以资助其活动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当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进行登记。如果我们决定以出资的方式为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提供资金,这些出资需要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必要的备案并在中国其他政府部门进行登记。由于对任何中国境内公司的外币贷款施加了限制,我们不太可能向VIE提供此类贷款,而VIE是一家中国境内公司。外管局公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结算管理方式的通知》或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以取代《关于启动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结算管理模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外管局19号文,对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流动和使用进行规范,不得将人民币资本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或偿还已转让给第三方的银行贷款。虽然外管局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但也重申了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用途的原则。因此,目前还不清楚外管局是否会在实际实践中允许这类资金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重申外管局19号文规定的部分规则,但将禁止使用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改为禁止使用该资本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违反外管局19号文、外管局16号文,可处以行政处罚。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将我们持有的任何外币(包括我们的证券发行所得款项净额)转移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中国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贵公司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就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就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出资而言。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我们从证券发行中获得的收益以及为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境外特殊目的载体的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负债增加其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外管局于2014年7月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就其设立或控制为境外投资或融资目的而设立的境外实体与该等中国居民或实体在境内企业或境外资产或权益中合法拥有的资产或股权相关事宜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2015年2月13日,外管局发布外管局13号通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据此,接受外管局登记的权力由当地外管局下放至境内主体资产或权益所在的当地合格银行。外管局37号文发布,以取代《关于中国居民通过境外专用工具从事融资和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75号文。
如果我们的中国居民或实体股东未按规定根据外管局37号文完成登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我们分配其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利润和收益,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外管局登记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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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尽最大努力通知直接或间接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股份并被我们称为中国居民的中国居民或实体完成外汇登记。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无法强制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遵守SAFE注册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作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我们的所有其他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获得或更新任何适用的登记或批准,这些登记或批准要求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这些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的规定,或我们未能修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建立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六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8月通过并于2009年9月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或《并购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并购的条例和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的要求,即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商务部的批准。而且,《反垄断法》要求,触发一定阈值的,对经营者集中的,应当提前告知商务部。此外,2011年9月生效的商务部发布的安全审查规则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均受到商务部的严格审查,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或其当地同行的批准,都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未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对我们的普通股或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的影响。2005年7月21日,中国政府改变了实行十年的人民币币值与美元挂钩的政策,此后三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超过20%。在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停止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维持在一个狭窄的区间内。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一直波动,有时波动幅度很大,而且不可预测。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执行董事会完成了对构成特别提款权的一篮子货币(即SDR)的五年定期审查,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确定人民币为可自由使用货币,并将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一起作为第五种货币纳入SDR篮子。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展,中国政府可能在未来宣布进一步改变汇率制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人民币在未来不会对美元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市场力量,或者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可能会在未来如何影响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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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的重大重估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迄今为止,我们没有进行任何重大的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营业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收到的收入基本上全部是人民币。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可能依赖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在遵守某些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具体而言,在现有汇兑限制下,未经外管局事先批准,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运营产生的现金可用于向我公司支付股息。然而,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才能使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的运营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偿还各自欠中国境外实体的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境外支付其他资本支出。
中国政府实施了更具限制性的外汇政策,并加强了对包括海外直接投资在内的主要境外资本流动的审查。外管局实施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以规范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例如,如果某人(i)使用人民币支付应以外币结算的到期款项或(ii)代表第三方以人民币付款以换取外币还款,该人可能会被处以不超过违规付款金额30%的罚款。严重者可将罚款提高到违法支付的100%。如果我们适用外管局规定的任何股东或关联公司违反任何外汇政策,可能会受到中国有关部门的处罚。历史上,某些少数股东在中国境外通过向VIE支付人民币代替美元支付的方式投资于我们公司。在不确定的情况下,我们被中国监管机构视为参与了我们的股东不符合相关外汇政策的行为,我们可能会受到我们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的能力的限制,反之亦然,以及罚款。如果中国的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反之亦然,我们获得足够外币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例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包括ADS持有人支付股息,我们也可能在汇出我们的海外融资收益和我们与海外客户交易的收入方面遇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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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持股计划或购股权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根据外管局37号文,参与境外非公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可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离岸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申请。同时,我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居民且获得我司授予的激励股份奖励的员工,可按照外管局2012年颁布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根据2012年外管局通告,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向外管局登记,该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并完成若干其他程序。此外,还需聘请境外委托机构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或卖出、股份权益买卖等相关事宜。由于我公司已成为境外上市公司,我们与我们的行政人员及其他身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并获授予受限制股份单位的雇员均受本条例规限。未能完成外管局注册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我们还面临监管方面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执行官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SAT)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的通告。如果我们的员工没有缴纳或我们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他们的所得税,我们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制裁。
终止任何税收优惠待遇和政府补贴或征收任何额外税费和附加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WFOE和VIE中的每一个目前都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即HNTE,因此有资格享受15%的优惠税率,该税率将分别于2026年12月和2028年12月到期。终止我们目前享有的任何所得税优惠待遇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保持或降低我们目前的有效税率。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收到了中国地方政府当局提供的各种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来自中国地方政府当局采取的酌情奖励和政策。停止此类财政补贴或征收任何额外税款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就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经营、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全面管理的主体。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称为SAT 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规定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尽管本通告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文本的一般立场。根据SAT 82号通告,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就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是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均位于或保存在中国;(iv)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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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目的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是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按25%的税率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将被要求遵守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此外,出售ADS或普通股的已实现收益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可能需要按10%(就非中国企业而言)或就非中国个人而言按20%(在每种情况下,受制于任何适用的税收协定的规定)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前提是这些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这些税率可能会因适用的税收协定而降低,但目前尚不清楚,如果WFOE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WFOE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要求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中国税可能会降低您在ADS中的投资回报。
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相关税收协定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获得某些利益。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因此依赖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部分流动性需求。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居民企业”向外国企业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目前适用10%的预扣税率,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优惠待遇。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企业不低于25%的股份,则该预扣税率可下调至5%。此外,2015年8月生效的《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要求非居民企业确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税收优惠待遇的条件,并向税务机关备案相关报告和材料。根据其他相关税收规则和规定,享受减征预提税率也有其他条件。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务—中国税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位于中国的VIE报告了累计亏损,因此它们没有境外分配的留存收益。未来,我们打算将中国子公司产生的所有收益(如有)再投资于中国业务的运营和扩张。如果我们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允许在海外分配我们的收益,我们将被征收大量预扣税。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关于我们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资格的认定可能会受到相关税务机关的质疑,并且我们可能无法完成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的必要备案,并无法根据安排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向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享受5%的预扣税率优惠。
我们面临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告,即SAT公示7。SAT公告7通过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的离岸转让,将其税务管辖范围不仅延伸至间接转让,还延伸至涉及其他应税资产转让的交易。此外,SAT公告7对如何评估合理的商业目的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并为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引入了安全港。SAT公告7也给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人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带来了挑战。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进行“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受让方、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必须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项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按10%的税率(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对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进行预扣。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SAT公报37,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SAT公报37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做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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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未来私募股权融资交易、股份交换或涉及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我公司股份的其他交易的报告和后果的不确定性。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就备案追究这类非居民企业或就代扣代缴义务追究受让方,并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协助备案。因此,我们和此类交易中的非居民企业可能面临根据SAT公告7和SAT公告37承担申报义务或被征税的风险,并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这些义务或证明我们和我们的非居民企业不应根据这些规定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控制我们公司无形资产的托管人或授权用户,包括我们的公司印章和印章,未能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书是使用签字实体的印章或印章或由其指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署的。
尽管我们通常使用chops来订立合同,但我们每一家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的指定法定代表人显然有权代表这些实体订立合同而无需chops并对这些实体具有约束力。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所有指定法定代表人都是我们的高级管理团队的成员,他们与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签署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他们同意遵守他们对我们承担的各种职责。为了维护我们的印章和我们的中国实体的印章的实物安全,我们通常将这些物品存放在只有我们每个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的法律或财务部门的授权人员才能进入的安全地点。尽管我们对此类授权人员进行监控,但无法保证此类程序将防止所有滥用或疏忽的情况发生。
因此,如果我们的任何授权人员滥用或盗用我们的公司印章或印章,我们可能会在保持对相关实体的控制方面遇到困难,并对我们的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如果指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取得对我们在中国的任何子公司、VIE或其子公司的控制权而取得对Chops的控制权,我们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将需要通过新的股东或董事会决议以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我们将需要采取法律行动以寻求归还Chops,向有关当局申请新的Chops,或以其他方式就该代表对我们的信托义务的违反寻求法律补救,这可能会占用大量时间和资源,并将管理层的注意力从我们的常规业务上转移开。此外,如果受让方依赖代表的明显权威并本着善意行事,则在发生此类挪用情况时,受影响实体可能无法收回被出售或转移出我们控制的公司资产。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据此,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该地区历来是PCAOB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结果,我们和ADS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中国境外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了一份报告,撤销了其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即中国大陆和香港当局采取的立场使其无法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ADS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导致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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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的股本未能在法定期限前缴足,则可能需要承担货币责任。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国公司法》修正案,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将公司的股份出资期限缩短至五年。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发布了2024年7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其中对2024年6月30日前注册成立的公司规定了额外的三年过渡期。根据该等规则,我们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所有附属公司,以及广州亿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或VIE及其附属公司的股本,须于2032年6月30日前缴足。在未按法定期限缴足股本的情况下,上述公司的登记在册股东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a)对由此对子公司的逾期出资额产生的利息损失(以及该损失可能产生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b)在未偿股本本金和逾期出资利息范围内对子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与ADS和交易市场相关的风险
ADS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自2019年12月12日美国存托凭证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以来,美国存托凭证交易价格从低点3.32美元到高点每ADS 129.80美元不等。美国存托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并可能由于多种因素而出现宽幅波动,其中一些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这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业务运营主要位于中国并已在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其他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 • | 我们的收入、收益和现金流的变化; |
| • | 影响我们、我们的客户或我们的行业的监管发展; |
| • | 与我们或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产品质量有关的研究和报告的公告; |
| • |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产品或服务产品和扩展; |
| • | 证券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关于我们、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
| • |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
| • | 关于我们、我们的管理层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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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和 |
| • | 实际或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 |
| • | 美国退市及禁止在美交易的ADS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全面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美国存托凭证将被摘牌并禁止在美国交易。” |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ADS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经常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不利地改变了他们关于ADS的建议,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ADS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一位或多位覆盖美国的分析师下调ADS评级,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大量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美国存托凭证,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重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证券的市场销售或这些证券可供未来出售将对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
因为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股息,ADS的持有者必须依靠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ADS持有者不应依赖对ADS的投资作为未来任何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们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并且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这将导致我们公司无法在紧接支付股息之日之后的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不得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ADS持有者对ADS投资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无法保证ADS会升值,甚至无法维持ADS持有者购买ADS的价格。ADS持有者可能无法实现对ADS投资的回报,甚至可能失去对ADS的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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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可能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或导致我们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寻求通过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票或ADS的机会。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他们的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相对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全部可能大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以ADS或其他形式。优先股可以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ADS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的《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的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除了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股东的特别决议)或获取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我们的董事有酌处权决定我们的股东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查阅我们的公司记录,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确立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此外,我们基本上所有的业务运营都在中国进行,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基本上都在中国。美国证交会、美国司法部和其他当局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某些司法管辖区对非美国公司和非美国人士,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和执行诉讼可能会面临挑战。此外,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包括集体诉讼证券法和欺诈索赔,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司法管辖区可能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在获取中国境外股东调查或诉讼所需信息或其他有关外国实体的信息方面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虽然中国地方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合作并没有充分发挥效率。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外国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因此,未经中国主管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外国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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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关于《开曼群岛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讨论,见“项目10。附加信息— B.组织章程大纲——公司法的差异。”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目前的大部分业务都是在中国进行的。此外,我们目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们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如何投票。
ADS的持有者与我们的注册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作为ADS的持有者,您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您将只能通过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间接行使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所承载的投票权。根据存款协议,您只能通过向保存人发出投票指示进行投票。如果我们指示存托人要求您的指示,那么在收到您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尝试按照您的指示对由您的ADS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没有指示保存人要求你的指示,保存人仍然可以按照你的指示进行投票,但不是必须这样做。根据ADS的存款协议,如果您不投票,存托人可以给我们一个全权委托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对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前提是:
| • | 我们已及时向保存人提供会议通知及相关表决资料; |
| • | 我们已指示保存人,我们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 |
| • |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对于会议将表决的事项没有实质性反对意见;和 |
| • | 会议拟表决事项不会对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这种全权委托的效果是,如果您不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您无法阻止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被投票,除非在上述情况下。这可能会使股东更难影响我们公司的管理层。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除非您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注销并撤回此类股份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您将无法直接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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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要求我们的登记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最短通知期为十个日历天。召开股东大会时,您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会议提前通知,以撤回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允许您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为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和/或提前确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设置该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您撤回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并在记录日期之前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这样你就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也不能直接投票。如果我们请求您的指示,保存人将通知您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将安排向您交付我们的投票材料。我们已同意至少提前45天通知保存人召开股东大会。尽管如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您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你的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如果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未按您的要求进行投票,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如何投票,并且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普通股的股息或其他分配,并且您可能不会收到任何价值,如果向您提供这些股息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
ADS的存托人已同意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分配其或托管人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基础的其他存款证券收到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您将按照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但是,如果保存人认为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则不承担责任。例如,如果ADS持有人的分销由根据《证券法》要求登记但未根据适用的登记豁免进行适当登记或分销的证券组成,则向其进行分销将是非法的。保存人还可以确定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此外,某些分配的价值可能小于分配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决定不分配此类财产。我们没有义务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通过此类分配收到的任何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证券。我们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允许向ADS持有人分配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任何东西。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向您提供这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的分配或它们的任何价值。这些限制可能会导致ADS价值出现实质性下降。
由于无法参与供股,你可能会遇到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获得证券的权利。根据存款协议,存托人不会向ADS持有人分配权利,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这些权利所涉及的证券根据《证券法》对所有ADS持有人免于登记,或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保存人可以,但不是被要求,试图将这些未分配的权利出售给第三方,并且可以允许这些权利失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确立注册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因此,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并可能因此而遭遇持股稀释。
您可能会受到转让您的ADS的限制。
你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结账。存托人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不时结账,包括与公司事件有关,例如供股,或在紧急情况下“出于记录日期或处理目的”,以及在周末和公众假期。存托人一般可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或存托人账簿关闭时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转让ADS,或在任何时候,如果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这样做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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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存款协议下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DS持有人放弃对他们可能因我们的股票、ADS或存款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对我们或存托人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
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反对基于放弃的陪审团审判要求,法院将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根据该案的事实和情况确定放弃是否可强制执行。据我们所知,与根据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有关的合同争议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然而,我们认为,争议前合同豁免陪审团审判一般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由纽约市的联邦或州法院执行,该法院对存款协议下产生的事项拥有非排他性管辖权。法院在判定是否强制执行争议前合同放弃陪审审判时,一般会考虑当事人是否明知、明知、自愿放弃陪审审判权。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ADS而言,情况就是如此。最好在订立存款协议前就陪审团豁免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如果您或ADS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您或此类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和存托人的诉讼。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和保存人中的一方或双方提起诉讼,则可能只能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不利于原告的结果。
尽管如此,如果适用法律不允许这项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则可以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存款协议条款进行诉讼。存托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能作为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或我们或存托人对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的任何实质性条款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豁免。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是《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包括:
| • |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
| • |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
| • | 《交易法》要求主要股东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和 |
| • | 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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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通过新闻稿发布我们的业绩,这些业绩是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规则和规定分发的。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但是,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承担更多的成本,尤其是在我们不再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之后。
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预计将产生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没有产生的重大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包括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义务相关的额外费用。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随后由SEC和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实施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各种要求。我们预计这些规章制度会增加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一些企业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由于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预计将产生大量费用,并投入大量管理工作来确保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和SEC其他规则和条例的要求。例如,由于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我们需要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并采取有关内部控制和披露控制及程序的政策。此外,作为一家公众公司运营,使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难度和成本更高,我们可能需要接受降低的保单限额和承保范围,或者为获得相同或相似的承保范围而承担大幅增加的成本。我们也可能更难找到合格的人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或担任执行官。我们无法以任何程度的确定性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的金额或此类成本的发生时间。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有关的某些母国做法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做法;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的保护少于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时他们将享有的保护。
作为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但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我们选择遵循我国的惯例,以代替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某些公司治理要求。见“项目16g。公司治理。”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所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
我们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含义内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可能依赖于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了保护。
我们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所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Huazhi Hu先生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50%以上。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可能会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以及我们必须建立一个提名委员会和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的规则。因此,如果我们选择依赖此类豁免,您将无法获得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股东的同等保护。我们目前不打算依赖这些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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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是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在任何纳税年度,我们的美国股东可能会受到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公司,如果(i)该年度至少75%的毛收入是被动收入或(ii)该年度至少50%的资产价值(基于资产季度价值的平均值)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则该公司将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必须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单独确定非美国公司是否为该年度的PFIC。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打算将VIE和VIE的子公司视为我们所有,这不仅是因为我们有权指导这些实体的重大活动,还因为我们有权获得它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它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根据我们对我们活动的分析以及我们的收入构成和我们的资产估值,包括商誉,我们不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我们是否是PFIC的确定是按年度进行的事实密集型确定,适用法律受到不同的解释。由于我们为资产测试目的的资产价值可能会参考ADS的市场价格来确定,ADS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导致我们成为当前或以后纳税年度的PFIC。此外,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将受到我们的业务计划的影响,包括我们使用现金和其他流动资产的速度。如果我们决定不将大量现金用于积极目的,或者如果确定我们不拥有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VIE股票,我们成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鉴于上述情况,不能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都不是或将不会是PFIC。我们的美国律师对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状态不发表任何意见。
美国持有者应该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在PFIC中拥有股票的影响。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定义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美国持有人。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 项目4。 | 关于公司的信息 |
A.公司历史与发展
2014年12月,亿航控股有限公司,即亿航控股,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作为我们的离岸控股公司,以促进离岸融资和上市。同月,EHFLY Technology Limited(EHFLY Technology Limited)或EHFLY Technology(EHFLY Technology)在香港注册成立,成为亿航控股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此外,还成立了以下实体,从事产品制造和销售以及提供商业解决方案和相关服务的业务:
| • | 2015年10月,亿航科技成立亿航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原名亿航智能装备(广州)有限公司),即WFOE,为中国全资子公司。WFOE从事无人驾驶eVTOL飞机和无人机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与空中机动和智能航空相关的软件、通信技术和无人机技术的研发。 |
| • | 2016年1月,我们获得了广州亿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财务权益,即VIE,因为WFOE与VIE和VIE的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VIE主要从事研发、制造和销售用于紧急救援和消防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和用于无人机表演的无人机,销售软件,以及eVTOL运营和无人机表演的商业服务。 |
| • | 2020年6月,WFOE联合其他两家股东成立云浮亿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无人驾驶eVTOL飞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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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21年3月,VIE成立广东亿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无人驾驶eVTOL飞机提供运营飞行服务。 |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从其各自的累计利润中向我们支付现金股息。然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此类分配的能力受中国多项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为某些法定资金提供资金的要求,以及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和资本管制施加的潜在限制。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股息分配。”由于我们与VIE和VIE股东的合同安排,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将VIE和VIE的子公司视为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关联实体。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VIE和VIE子公司的财务业绩。
2019年12月12日,美国存托凭证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开始交易,代码为“EH”。在扣除承销佣金和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我们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中筹集了3390万美元的净收益。2020年1月,承销商行使了超额配股权,在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我们从新股发行中筹集了100万美元的净收益。
于2024年4月19日,我们与China Renaissance Securities(Hong Kong)Limited(作为销售代理)就我们的“场内发售”计划或ATM计划订立场内发行销售协议或销售协议。根据销售协议,我们可能会不时发售、发行和出售以ADS为代表的最多1亿美元的我们的A类普通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在ATM计划下分别出售了9,231,510股和2,769,184股A类普通股,总收益分别为7,620万美元和2,380万美元。截至2025年7月,我们已根据ATM计划出售了12,000,694股A类普通股,总收益为1亿美元,构成ATM计划的全部金额。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东江大道118号亿航未来城(集团总部),邮编510730。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2029028899。我们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的办公室,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位于122 East 42nd街,18号第楼层,纽约,NY 10168。
SEC维护着一个互联网站点,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发行人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以电子方式在www.sec.gov上向SEC提交。您也可以在我们的网站www.ehang.com上找到相关信息。我们网站上的信息不应被视为这份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B.业务概况
我们是全球先进空中机动性(“AAM”)行业和中国低空经济行业中领先的电动垂直起降(“eVTOL”)飞机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利用我们专有、安全、自主和环保的eVTOL技术,我们为客运、空中旅游、空中物流和应急响应提供一系列eVTOL产品和综合服务。我们对技术创新和卓越运营的承诺使我们取得了几个重要的全球行业第一,确立了我们在全球AAM行业的先发优势和领导地位。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车辆数量的增加,现有道路变得越来越拥堵,事实证明,扩大传统道路基础设施在缓解交通瓶颈方面的效果较差。针对城市空间日益稀缺的情况,低空空间正在成为一种至关重要的交通资源,提供了新的流动性和物流解决方案,超越了传统的陆地、海洋和高空空域。低空经济行业的快速发展与AAM行业的增长密切相关,这两者都受到技术创新、支持性政策以及对新型移动和物流解决方案不断增长的需求的推动。这些有利趋势的融合为增长创造了重要机会,使AAM市场成为未来流动性的关键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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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专业知识和行业领导地位使我们能够独特地利用这些有利趋势。我们开发并推出了一系列无人驾驶eVTOL飞机,配备专有技术,为空中机动性提供安全、智能、可靠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无人驾驶载人飞行解决方案。这些飞机具有轻巧、节省空间的设计和低噪音运行、零碳排放、自主飞行、智能系统等先进能力。其紧凑的尺寸和轻巧的设计使其特别适合解决日益拥挤的城市环境所面临的移动挑战,为现代城市提供可扩展的解决方案。在成功地从认证阶段过渡到商业运营后,我们处于有利地位,可以在快速增长的AAM行业持续发挥我们的先发优势。
我们努力设计出安全、可靠、实用的产品。我们对我们的eVTOL产品采用全冗余设计方法,以避免单点故障。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适航审定期间,我公司EH216-S的安全性、适航性、性能、功能性、可用性和可靠性,通过超500个具体试验项目、超4万次调整试飞、涵盖65个大类、超450个单项试验项目的正式符合性验证试验,得到了彻底、严格的验证。这些试验包括但不限于主材性能、结构强度、耐燃性、耐撞性、气体毒性、设备和系统的环境条件、软件仿真、数据链路、地面控制站、系统整体功能、电磁兼容性、飞行性能和飞行稳定性特性等。2023年10月,我司获得中国民航局EH216-S型号合格证(简称“TC”),这是全球首架载人无人驾驶eVTOL飞机,证明我司EH216-S型号设计符合中国民航局安全标准和适航要求,具备开展载人商业运营的资质。自2023年12月起,我司持有民航局颁发的标准适航证(简称“AC”)认证的EH216-S开始交付客户。2024年3月,我们进一步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生产证书(“PC”),允许我们批量生产EH216-S。2025年3月,广东亿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和我们的合资公司合肥合宜航空有限公司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EH216-S商业运营航空运营商证书(“OC”)。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司无人驾驶eVTOL飞机飞行足迹已在亚洲、欧洲、美洲和非洲的21个国家累计安全飞行超过8.3万次,主要集中在中国。与EH216系列相辅相成的是VT35,这是VT系列下的升降巡航eVTOL飞机,专为更长距离、更高速的区域连接而设计,以及GD4.0,它的特点是空中媒体性能无人机用于大型空中广告和灯光秀。
除了eVTOL和其他无人机的制造,我们还提供一套全面的服务,以加强我们作为完全集成解决方案提供商的地位。这些服务包括维护、维修和大修(“MRO”)、eVTOL操作培训、飞行演示以及空中媒体表演。我们还提供广泛的运营服务,如VertiPort站点规划与布局、航班运营与管理、航线设计、试运营等。展望未来,我们计划进一步扩展我们的服务产品,包括托管商业运营和附加服务。
我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来自我们的核心业务——空中移动解决方案,来自我们自2018年以来持续交付的EH216系列产品。我们在2025年交付了169台EH216系列和6台VT35。
我们的eVTOL产品累计交付628台,其中EH216-S 593台,EH216-F 17台,EH216-L 12台,VT35 6台,主要在中国旅游地点进行有限试验运营,用于测试、培训、演示和试运营目的,我们还交付了中国智慧城市管理的四个指挥控制中心或系统。
我们的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174亿元大幅增长至2024年的人民币4.562亿元,并在2025年下降至人民币4.18亿元(5980万美元)。我们的净亏损从2023年的人民币3.023亿元减少23.9%至2024年的人民币2.30亿元,并在2025年增加至人民币2.764亿元(3950万美元)。2025年,空中移动解决方案和其他产生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952亿元(5650万美元)和人民币2280万元(330万美元),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94.5%和5.5%。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国累计出现逆差22.624亿元人民币(折合3.23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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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的AAM市场
城市交通面临日益严峻的地面交通挑战
持续的人口增长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正在给地面上的城市交通增加压力。根据世界银行2022年的数据,全球约56%的人口—— 44亿居民——居住在城市。预计到2050年,城市人口将增加一倍以上,届时10人中将有近7人居住在城市。
交通运输是这场迁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城市化的速度和规模已导致特大城市出现前所未有的交通拥堵,并可能进一步加剧地面交通所面临的挑战,城市和郊区对更高的出行量、频率和效率的需求不断增长。
扩大地面城市交通基础设施需要大量投资,包括增加建设交通系统和停车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考虑到地面移动能力的限制如何导致跨地点扩展网络的复杂性,这也变得越来越困难。最终,城市地区和需求量大的地区需要一种新的、创新的、环保的交通解决方案。
eVTOL技术使AAM成为可能
eVTOL技术的进步正在实现AAM交通运输的新时代,有望彻底改变我们跨越城市内部和城际地区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方式。
eVTOL技术的关键驱动力之一是在地面电动汽车持续投资的推动下电池技术的快速发展。锂离子电池正变得更加高效,具有更高的容量和能量密度,更短的充电时间,更长的循环寿命。这些进步使eVTOL飞机能够飞行更远的距离,运载更多的乘客和货物,同时减轻整个系统的重量和成本。此外,使用多个小型电动机而不是单一中央发动机的分布式电力推进系统(“DEP”)使eVTOL飞机变得安静且具有成本效益。其他关键推动因素包括开发先进材料和制造技术,这有助于减轻eVTOL飞机的重量并提高其性能,以及对这些飞机的安全和高效运行至关重要的电信和传感器技术。
另一方面,eVTOL技术提供了一系列优于传统地面二维交通方式的优势。它是一种安全、高效、简单且无碳的移动解决方案。eVTOL飞机凭借其垂直起降的能力,比传统机场或直升机停机坪所需的基础设施更少,可以利用更多的立体城市空域。此外,它还允许高效的点对点直飞,减少旅行时间并提高生产力。
因此,eVTOL技术正在使AAM成为可能,释放更大的移动自由。eVTOL飞机可以成为连接地面、海洋和天空的三维移动解决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未来的运输。
无人驾驶eVTOL飞机为AAM带来革命
无人驾驶eVTOL飞机正在改变AAM格局,带来了许多以前无法实现的好处。将人工智能和自主系统集成到eVTOL飞机中,使它们能够减少交通拥堵和人为飞行员失误造成的事故。有了按需拼车网络,无人驾驶空中出租车可以提高车辆利用率,提高出行效率和通勤人员的便利性。由此带来的交通拥堵和通勤时间的减少,可以显著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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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无人驾驶飞机可以为专业飞行员节省成本,而这些飞行员通常很稀缺,培训成本也很高。有了自主系统,也便于对大型飞机机队和飞行路线进行有效管理。在紧急情况下远程监控和控制飞机的能力,使其成为紧急服务和关键医疗用品的可靠运输选择。
此外,eVTOL飞机凭借其垂直起降能力,可以利用更多的城市空域,减轻地面交通基础设施的压力。无人驾驶eVTOL飞机的引入有可能改变人们的生活和旅行方式,带来许多常规领域的社会和经济革命,包括旅游业和当地交通。
显著的AAM市场机会
全球AAM市场潜力巨大,预计未来几十年将呈指数级增长。AAM市场带来的机会不仅仅限于交通运输。eVTOL飞机的出现,提供了一种比直升机、汽车、航空公司等传统交通方式更高效、更可持续的替代出行解决方案。它们有潜力实现更快、更方便的出行,减少交通拥堵和碳排放,并通过创造就业机会和新的商业机会提高经济增长。
中国将低空经济定位为国家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之一,推动对无人驾驶、电动、智能无人机和eVTOL飞机的研制和AAM运营越来越有利的政策法规。为配合国家政府的战略规划,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支持低空飞机垂直机场建设、制造、商业运营、科技创新等领域。截至2025年7月,中国已有近90多个城市将低空经济发展列入工作规划,为商业化和产业增长创造了有利环境。中国低空经济市场基于其庞大的人口规模和海量的市场需求,我们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在空中旅游、城市交通、空中物流、应急服务、智慧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各种用例具有巨大的潜力。据公开资料显示,预计低空经济的市场规模将达到人民币2万亿元,到2030年中国市场将有10万架eVTOL飞机。此外,中国高效、高性价比的无人机和电动汽车制造和供应链能力,为其AAM市场增长潜力提供了支持。
我们的竞争优势
全球AAM行业的先行者和引领者
作为全球领先的AAM技术平台型公司,我们是全球AAM行业的先行者和引领者,先发优势凸显。
我们在2016年美国CES上发布了全球首款载人无人驾驶eVTOL飞机—— EH184,吸引了全世界对这一颠覆性技术革命和新兴的AAM行业的兴趣和热情。
我们于2017年在中国广州总部开发并建立了首个指挥控制系统和中心,通过智能系统平台实现了对我们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和无人机的集群管理。
2019年12月,亿航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成为全球首家AAM行业上市公司。
作为先行者,我们不仅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我们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和无人机产品,而且还积极与我们的客户和合作伙伴合作,通过在全球范围内运营我们的产品来探索各种实际用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国载人无人驾驶eVTOL飞机的飞行足迹已累计超过8.3万次,安全、自主飞行遍布亚洲、欧洲、美洲和非洲21个国家,主要集中在中国。业界领先的飞行记录展示了我们产品在不同环境下的安全性、可靠性、适应性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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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是全球eVTOL飞机行业认证突破的先行者。2023年,我们的EH216-S获得了中国民航局的TC和标准AC,证明了EH216-S符合中国民航局的安全标准和适航要求,具备进行载人商业运营的条件。2024年3月,我们进一步从民航局获得了PC,允许我们量产EH216-S。2025年3月,广东亿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和我们的合资公司合肥合宜航空有限公司获得了民航局授予的EH216-S商业运营的OC。这些证书不仅是新型载人无人驾驶eVTOL飞机的全球首创,也是商业AAM运营的划时代里程碑。
专有和革命性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和无人机技术
我们以让每个人都能使用安全、自主和环保的空中机动性为使命,通过深度整合我们在航空和软件系统领域的强大专长,我们恰当地开发了革命性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和无人机技术和产品。这使得我们的产品有别于直升机和有人驾驶的eVTOL飞机和无人机,具有竞争力。
与燃油动力无人驾驶直升机相比,我们的EH216-S eVTOL飞机通过大幅降低购置价格、维护成本、飞行员费用,寿命成本大大降低,同时提供了一种安全、自主、环保、更安静的空中机动新方式。
以安全为导向,以安全为第一要务高于一切,我们创新并坚持三个根本的技术原则,这就是体现在我们所有产品中的冗余设计、自主飞行、集群管理。
为确保安全性,我们从第一天起就在产品中采用全冗余设计和技术,以避免单点故障。我们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通过配置分布式电力推进系统,为关键部件和子系统提供了安全可靠的备份推进系统。如果有任何故障,我们智能飞控系统中的故障安全系统可以自动实时监控情况,通过备份快速响应恢复丢失的功能,确保安全。例如,我们的EH216系列有16个同轴螺旋桨,由安装在八个臂上的16个独立电机驱动。根据我们的测试,即使任何三个螺旋桨在飞行中被故意停止,飞机仍然可以安全着陆,尽管在正常情况下发生这种情况的概率极为罕见。此外,我们的多备份冗余设计也体现在我们的电力系统、传感器、飞行控制系统、通信系统等方面,以加强我们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自主飞行也从第一天起就嵌入了我们的基因。与其他手动控制的无人机或有人驾驶的eVTOL飞机不同,我们的智能无人驾驶eVTOL飞机和无人机可以在事先批准的空域内,在电围栏的安全保护下,在无任何人类驾驶员的情况下飞行,沿着预定的飞行路线从起飞到降落自主操作。
集群管理是另一个关键原则,也是我们保障飞行安全和自主的技术优势。我们专有的机载操作系统和地面指挥控制系统,或独立的基于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或计算机的控制器应用程序,可实现对大规模飞机机队的可靠和同步管理。通过高速电信网络,实时监测预警我司产品的飞行数据和状态,航线规划和机队管理,紧急情况下远程控制采取应急措施等,保障飞行安全,增强智能和效率。
以三项技术原则,通过严格的测试,努力做出安全、可靠、实用的产品。在民航局适航审定期间,我公司EH216-S的安全性、适航性、性能、功能性、可用性和可靠性,通过500余项具体试验项目、4万余次调整试飞、涵盖65个大类、450余项单项试验项目的正式符合性验证试验,得到了彻底、严格的验证。这些试验包括但不限于主材性能、结构强度、耐燃性、耐撞性、气体毒性、设备和系统的环境条件、软件仿真、数据链路、地面控制站、系统整体功能、电磁兼容性、飞行性能和飞行稳定性特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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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商业解决方案的丰富产品组合
基于我们的安全第一要务以及我们的三项基本技术原则,我们开发了一个可访问、可扩展、集成的AAM技术平台。秉承设计可靠、紧凑、高效的无人驾驶飞行器的理念,满足城市交通不断变化的需求,为多元化、巨大的市场需求,我们拥有一套丰富的、具有差异化优势的创新产品。
我们的专有产品针对不同的合适用途有多种设计,包括用于低空市内空中机动的EH216系列多旋翼eVTOL飞机、用于远程城际空中机动的VT系列升降巡航eVTOL飞机、用于工业用途的中型无人机猎鹰B,以及用于空中媒体性能的小型GD系列无人机。此外,针对高层消防、空中物流等不同客户需求,我们提供灵活、定制化的解决方案。
我们产品战略的多样性将带来适合我们多样化客户和市场需求的各种商业解决方案,也将从我们的空中移动和其他解决方案的多个业务线中产生广泛的收入流。
强大的内部协同研发生产能力
我们尖端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技术和产品依赖于我们强大的内部研发能力。在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在航空和指挥控制系统方面拥有毕生激情和强大技术专长的Huazhi Hu先生的激励下,我们重视工程师文化和人才,从第一天起就对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保持专注和投入。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研发团队占员工总数的48.61%。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506项已授权专利、324项待审专利申请、698项注册商标、25项注册软件著作权,以保护我们的关键技术和知识产权,长期保持我们的核心竞争力。
此外,我们与行业领先的企业和学术机构广泛合作,包括清华大学、长安汽车、英仕科技、国轩高科、英搏尔、敏实集团等,共同开发下一代技术解决方案、组件和产品,以进一步增强我们的eVTOL产品能力和产品组合。
我们是全球首家建立具备无人驾驶eVTOL飞机生产能力生产基地的eVTOL公司。我们的云浮生产设施于2021年6月投产,一期工厂eVTOL产品年产能为300台。自2017年起,我们被认证为AS9100或EN9100:2018,全球公认的航空航天和航空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此外,我们于2024年3月从民航总局获得了PC,从而允许我们批量生产经过认证的EH216-S无人驾驶eVTOL飞机。此外,我们可以通过扩大云浮生产设施的二期工厂以及中国合肥、威海、北京的更多设施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生产能力。这为我们高质量、高效、充足的产品制造和交付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石。
强大的客户基础和整个价值链的广泛合作伙伴网络,以实现AAM生态系统和商业运营
凭借多年的先发优势,我们领先于同行在市场上提供的首架经过认证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我们已经积累了强大的客户基础,并与全球范围内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建立了广泛的合作伙伴网络,包括监管机构、政府和公共部门、大学、航空公司、旅游公司、基础设施提供商、电信提供商、行业协会等。我们还参与了多个欧盟的AAM示范项目。我们在整个价值链上的共同努力和协作将为AAM生态系统的商业运营和可持续发展赋能。此外,市场对我们的产品和解决方案的需求不断增长,为我们未来的收入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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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领先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秉承冗余、自主飞行、集群管理三大确保安全的根本技术原则,我们设计、开发并向客户提供了包括我们专有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和无人机、相关操作系统和基础设施在内的交钥匙整体解决方案。
无人驾驶eVTOL飞机和无人机
基于不同的设计和用途,我们的产品组合主要包括EH216系列、VT系列、以及GD4.0。
| • | EH216系列 |
EH216系列由EH216-S(标准型)、EH216-F(消防型)、EH216-L(物流型)组成。EH216系列通过紧凑、轻量化设计的多旋翼构型,采用分布式电力推进,16个螺旋桨驱动,搭载在8个臂上的16个独立电机,既保证了冗余和飞行安全,又能在城市空域实现稳定准确的导航、垂直起降。八臂交叉,EH216系列的尺寸类似于私家车,比直升机和大型eVTOL飞机占用较小的存储和垂直飞行空间,以提供更高的灵活性和运行效率,尤其是在城市地区。
我们的旗舰产品EH216-S是2018年推出的电动双座载人无人驾驶eVTOL飞机。专为中短程低空市内空中机动而设计,具有适合城市环境的飞行性能,目前最大飞行航程30km,飞行时间25min,最高时速130km/h,无需机载飞行员,可沿着预定飞行路线从始发地自主飞向目的地。通过开阔视野的大全景挡风玻璃和座椅前直观的平板界面,人们可以欣赏鸟瞰图,查看实时飞行状态,并在需要时与地勤人员沟通寻求支持。模块化结构,上舱供乘客使用,下舱可容纳主要部件和子系统,确保结构安全,以更好地保护机上人员。
EH216-F是2020年推出的消防eVTOL飞机。为高层消防定制,配有定制式消防装置,如灭火弹和发射器、消防泡沫罐和高压喷嘴。它能飞到600m高度,准确高效地分辨高层火灾,而传统的救援梯子、消防喷嘴都达不到高度。2021年7月,EH216-F通过了为期10个月的全面技术检验,通过隶属于中国应急管理部的中国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52项不同类型的测试,证明了其可靠性和性能。
EH216-L是2020年推出的空中物流eVTOL飞机,为250kg有效载荷的货物运输定制。
| • | VT系列 |
VT系列是指我们设计研发的一系列电动升降巡航车型,由VT35、VT20、VT10组成。它们结合了多旋翼和固定翼的优点,能够实现垂直起降和比多旋翼飞机更长的飞行距离,同时不需要跑道等大型基础设施。
VT35是一款双座载客无人驾驶eVTOL飞机,将我们的产品组合扩展到城际移动场景。VT35采用升降巡航布局,8个分布式升降螺旋桨用于垂直起降,过渡到推进式螺旋桨和串联固定翼,实现高效巡航飞行。VT35的满载设计航程约为200公里,提供远程能力和紧凑的多功能性。与其前身VT30相比,VT35保持了优越的空气动力学效率和飞行稳定性,同时实现了更紧凑的足迹——长度和翼展约为8米,高度为3米,最大起飞重量为950公斤。这种紧凑的设计降低了地面操作风险,并提高了成本效益。值得注意的是,VT35与现有的EH216-S垂直航点兼容,可利用范围广泛的城市起降站点,包括公园、屋顶、停车场等。这种互操作性大大提高了基础设施的利用率,并支持城市中心之间直接进行无缝的城际空中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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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20和VT10是电动中型升降巡航机型,配备四个螺旋桨和固定翼。它们专为远程监视、电力巡线、空中传送等而设计。
| • | GD4.0 |
GD4.0是我们的电动小尺寸四旋翼无人机,它以航媒性能无人机为特色,用于大型空中广告和灯光秀。凭借高达45分钟的飞行时间、厘米级的定位精度、复杂环境下的稳健性能、动态性能,GD4.0将大规模机队管理技术、精准导航、智能协同深度融合。这些能力使2万多架无人机能够可靠地执行复杂的空中编队,即使在具有挑战性的低温夜间条件下也是如此。以快速部署的盒式发射能力、自主飞行和减少的人力需求为支撑,GD4.0显著提升航媒表演的运营效率。
操作系统
我们自主设计开发了一体化数字化运营平台,机载操作系统安装在我们的eVTOL飞机和无人机产品中,指挥控制系统、UAM飞行运营管理平台,以及相关基础设施,让我们的产品在各种场景中安全高效地运行。不同商业解决方案的操作系统共享相同的底层技术架构。
我们的机载操作系统包括自动驾驶和飞行控制系统、通信系统、电池管理系统和安全管理系统等。它们安装在我们的每一款产品上,可以实现自动驾驶、导航、实时监控、控制和性能调节。人类的控制可以从地面使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或电脑,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指挥和控制系统,满足客户或乘客的各种需求和突发事件。
| • | 自动驾驶和飞行控制系统 |
自动驾驶和飞行控制系统使我们的产品能够自主运行,无需任何人工飞行员在机上,并有助于确保我们的产品在从始发地到目的地的预定航线上以精确的垂直起降飞行。
| • | 通信系统 |
我们开发了基于先进通信技术的专有网络协议,以支持我们的产品与地面指挥控制系统之间的高速无线网络。我们的通信系统采用数据加密技术保护数据安全。我们还使用冗余的数据传输链路,这使我们能够在主系统被破坏时切换到备用通信系统。
| • | 电池管理系统 |
我们的智能电池管理系统,即BMS,是一种工业级解决方案,可监控我们产品电池的所有参数,包括温度、容量和电压。我们BMS的核心是自适应智能电池管理算法,它优化了性能和续航之间的平衡,并基于数据和飞行状态分析提供了准确的预测。为确保有效管理电池性能和电池寿命,机载电池管理单元将实时BMS数据传输到飞行控制系统和指挥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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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安全管理系统 |
我们的产品在其飞行控制系统、传感器、推进系统和电池管理系统中使用了全冗余安全技术。我们专有的冗余控制算法基于实时投票机制。我们的产品采用分布式电力推进设计,旨在通过冗余和效率实现最高水平的安全性。在我们产品的某些部分发生故障时,操作系统利用备份组件来确保我们产品的正常运行和性能。
| • | 指挥控制系统 |
我们在指挥控制系统方面拥有广泛的专业知识。我们专有的指挥控制系统可以准确监测飞行状态、调度飞机、效果预警和应急措施等。系统确保我们的产品按预定航线飞行,保持平稳高效运行。它也有能力监测和检测我们产品的状态和操作中的不正常情况,并在紧急情况下启动应急措施来限制和限制我们产品的行动或移动。
在先进技术的支持下,我们的命令和控制系统允许适应性和可扩展性。通过飞机与地面指挥控制系统之间保持的连续上行链路,我们能够同时精准、精准地管理多达22580架无人机,为空中媒体节目完成预定义的空中动作和动作。
除了用于大规模运营和管理的指挥控制系统,我们还开发了一个应用程序,通过便携式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或计算机实现独立运营,以单独监控和控制我们的产品。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在广州建立的首个供自用的无人机指挥控制中心外,我们已向中国韶关、连云港、贺州和深圳的客户交付了四个指挥控制中心或系统以及合适的模型,作为智慧城市管理解决方案的集成包。这些交付的指挥和控制中心或系统目前由我们的客户操作,同时我们提供相关的所需培训和技术支持。另外,我们把无人机单独卖给一些智慧城管客户,可以通过我们的APP来控制。
| • | UAM运营平台 |
数字化对于UAM航班运行和安全管理至关重要。我们构建了数字化UAM运营平台架构,并建立了可视化的飞行运营模块,用于管理我们的无人驾驶eVTOL航班时刻表、地勤人员、垂直机场和着陆垫的可用性,以及贯穿整个一线UAM运营流程的其他因素。这个已经在内部试运行的平台,通过我们自己的APP或者第三方APP,设计与后台指挥控制系统,以及未来的前端航班预订和支付服务窗口进行连接和交互,以便为运营团队提供清晰高效的管理平台,为消费者提供顺畅的航班预订和乘坐体验。
基础设施
| • | Vertiports |
VertiPorts对于eVTOL飞机的运营和移动效率也是必不可少的。我们为我们的eVTOL飞机开发了一套要求和不同概念的VertiPort设计,我们称之为e-Ports。
以EH216-S为例,每个e-Port都在我们的UAM航班运营管理平台中进行识别和注册,因此我们的eVTOL飞机只能在e-Port网络内为按需航班服务,以确保安全和自主。
我们的e-Ports可以灵活定位在屋顶、山上、靠近停车场、地铁或火车站、机场或港口,从而与其他交通节点无缝连接,拓展立体出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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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电子口岸的规模由客户需求、飞行航线密度和运输量决定。它可以是一个简单的着陆台,也可以是一个有几个着陆台、充电桩、乘客服务区、用于存储和维护的机库以及更多设施的枢纽站。
凭借EH216-S与直升机或更大的eVTOL飞机相比体积更小、重量更轻、噪音更低、灵活性更高的优势,E-Port网络更容易被城市地区的运营商以更少的成本和时间部署、建立和扩展。通常,我们的客户和合作伙伴承担构建e-Ports的角色,而我们提供设计和要求。
| • | 充电桩 |
我们为我们的eVTOL飞机开发了高效、智能的充电桩,并与我们的产品一起交付给我们的客户。它们可以监控实时充电状态和电池健康状况。
我们的业务解决方案
空中流动性
空中出行是我们的主要业务解决方案。我们旨在为客户提供安全、自主、环保、高效的eVTOL飞机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用于空中旅游、旅客空中运输、货物、紧急情况等。
目前,我们主要通过销售我们的EH216系列eVTOL产品和包括商业运营准备、人员培训、维护和维修等相关服务,专注于向我们的客户提供低空城市空中移动解决方案。此外,我们打算在未来将我们的VT系列eVTOL飞机扩展到区域空中流动市场的远程城际空中运输。我们已经在2025年交付了六台VT35,用于测试、演示和认证目的。
以航空安全为第一要务,以社会责任为进入新兴商业市场的先行者,我们将采取审慎的做法和经营策略,以安全、渐进的方式逐步扩展我们认证的EH216-S载人无人驾驶eVTOL飞机的商业运营场景。从旅游区空中观光、飞行体验入手,长期在监管机构指导下,逐步拓展至空中运输、按需空中出租车出行。
中国是我们的主要市场。在近年来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和低空经济日益有利的政策法规、各种商业应用的大量本土市场需求以及中国民航局为我们的EH216-S提供的TC、PC、AC和OC的推动下,我们2025年EH216系列eVTOL飞机的总交付量为169架,其中中国市场为164架,海外市场为5架。
除了交付,我们也在积极准备EH216-S商业运营。2025年3月,我司子公司广东亿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和我司合资公司合肥合翼航空有限公司同时获民航局首批OC,批准其作为商业运营商,从其目前在广州、合肥的运营场地出发,以经认证的EH216-S提供载人无人驾驶eVTOL飞行服务。同时,我们协助客户为其飞行运营进行设置,包括规划运营地点、垂直机场和飞行路线,培训运营地勤团队和维护人员,为他们的OC申请做准备,并在中国各地的40多个站点进行试运营。
此外,我们积极扩展与行业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伙伴关系,为AAM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铺平道路。例如,我们在2024年12月与中国交通信息技术集团和地方政府合作,在中国各地共同开发数字UAM基础设施和低空飞行枢纽。我们于2024年10月与中国民航飞行大学合作,为eVTOL运营和维护培训熟练的专业人员,并解决中国低空经济领域对数百万人才的估计需求。我们于2025年7月与清华大学合作,建立了低空航空领域科研、技术创新和人才发展的世界级研究中心。我们还牵手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在资源共享、联合创新、重点项目协作、突破性研发、标准体系开发和高层次人才培育等方面深化合作,加快低空经济商业化进程,共同推动民用无人机和eVTOL技术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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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积极开拓和拓展国际市场。我们在2025年向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客户共交付了五架EH216系列eVTOL飞机。此外,与我们的全球客户和合作伙伴合作,我们于2025年扩大了在西班牙、日本、泰国、卢旺达、印度尼西亚和卡塔尔的eVTOL航班。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国无人驾驶eVTOL飞机的飞行足迹已在全球21个国家累计安全飞行超过8.3万次。与此同时,我们一直在与多个国家的航空监管机构合作,为我们的eVTOL试飞、验证TC以及未来的商业运营进行当地认证或批准。2025年10月,我们在泰国发起了一项开创性的AAM沙盒计划,旨在加速我们的EH216-S无人驾驶eVTOL飞机在那里实现未来商业运营的道路。
其他
智慧城市管理
我们相信,我们是第一家开发并交付具有集成和智能指挥控制系统或中心的智慧城市管理解决方案的公司,该系统或中心可以同时集中和协调广泛的无人机应用。我们定制和调整我们的无人机,以捕捉实时视频、图像和由附加模块产生的数据,例如相机、电光、红外或其他传感器,以及扬声器作为我们客户的要求。信号和指令通过无人机和我们为客户开发的指挥控制系统之间的高速电信网络无线传输,使我们的客户能够远程、安全地实时接收和发送关键信息。
我们智慧城市管理解决方案的主要客户是公共部门。我们提供一体化高效的数字化平台,以定制的无人机模型作为跨交通管理、电力巡线、环境监测、消防、应急救援、航空测绘等多个普通市政职能和公共事业的监控管理交钥匙解决方案。与传统人力费时的工作模式相比,成本效益和效率大幅提升。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在广州建立的首个供自用的无人机指挥控制中心外,我们已向中国韶关、连云港、贺州和深圳的客户交付了四个指挥控制中心或系统以及合适的模型,作为智慧城市管理解决方案的集成包。这些交付的指挥和控制中心或系统目前由我们的客户操作,同时我们提供相关的所需培训和技术支持。另外,我们把无人机单独卖给一些智慧城管客户,可以通过我们的APP来控制。
航拍媒体
我们是第一家在2016年推出空中媒体解决方案的公司,是提供空中媒体表演(也称为无人机灯光秀)的领先参与者。我们的服务包括管理和编排配备LED灯的无人机车队,使其成为一系列动态图像。我们利用一系列专有的导航技术、操作系统和基础设施,提供流畅和令人着迷的无人机编队、同步移动和准确显示二维和三维图案、品牌标识或消息。我们的远程指挥控制能力和自动编队飞行系统,使我们能够支持不同难度的多样化飞行任务和光效。我们还利用实时运动星基导航技术(RTK-GPS)为我们的无人机实现厘米级定位精度。我们不仅为庆典、节日、品牌活动等户外活动提供大型空中媒体表演服务,还向能够使用我们的产品自行设计和进行表演的客户提供包括我们专有的GD4.0无人机和相关软件的空中媒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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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与客户和合作伙伴一起,在亚洲、非洲和欧洲完成了超过480架无人机的空中媒体表演。而且,我们还多次凭借航媒表演打破吉尼斯世界纪录,包括最近在2026年2月举行的CMG 2026中国春晚合肥会场上,我司GD4.0编队无人机22580架“单台计算机同时机载多旋翼/无人机最多”的纪录。
我们的商业策略
扩大我们的技术领先地位
我们计划继续投资于技术创新,以巩固我们在无人驾驶eVTOL飞机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并将自己确立为AAM商业解决方案的行业标杆。不断扩大人才储备和知识产权,创新驱动。
扩大我们的产品组合并加强我们的平台
我们计划继续优化我们现有的模型,扩大我们的产品组合,并获得商业应用所需的证书。我们将继续开发和认证更多不同用途的模型。我们将继续开发我们的技术平台以及辅助产品和服务,以加强我们提供端到端AAM商业解决方案的能力,以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需求。
利用首批eVTOL飞机认证进入市场
我EH216-S获得中国民航局全球首架无人驾驶eVTOL飞机TC、标准AC和PC,证明其具备载人商业运营和量产资格。此外,EH216-S运营商已获得其在中国商业航班运营的OC。在此基础上,我们计划通过航空监管机构之间的潜在双边协议和所需的当地认证,进一步扩展到亚洲和全球其他地区的更多国家。
利用我们的先发优势继续商业化并促进采用
我们将利用领先于同行的先发优势和我们在商业市场上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的独特性,加快产品销售和航班运营服务的商业化步伐。随着我们继续与政府、我们的客户和合作伙伴合作,以促进监管和社会接受、基础设施建立和产业部署,我们将在预定航线上试点使用我们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提供空中移动服务,以此作为更灵活、按需服务网络的前体,从景区开始逐步到城市地区。
不断增强商业运营能力
我们将不断开发和完善我们的AAM数字化运营平台,以有效和高效地管理飞机、航班时刻和航线、地勤人员、垂直机场、空中交通和批准的空域。此外,我们将通过扩大空中机动作业队伍,完善作业标准和规则,与业务合作伙伴一起探索可行、可复制的商业作业模式,不断提升商业运营能力。
探索新的变现机会,开发多样化的收入来源
我们计划探索新的货币化机会,并通过利用我们的基础技术平台来发展多元化的收入来源,以追求我们各业务线的经营协同效应和更好的经济效益。例如,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的软件系统许可、我们产品的运营和维护服务收取经常性费用。我们亦可能与客户订立收益分享、融资租赁、战略投资安排,以捕捉灵活和更大的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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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整个价值链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发展可持续的AAM生态系统
我们计划与商业伙伴和监管机构继续扩大我们在全球AAM行业的价值链上的合作伙伴网络,以培育和发展商用eVTOL飞机市场,并发展可持续的AAM生态系统。
研发能力
我们的内部设计、开发和工程能力巩固了我们的领导地位,并支持我们平台的进步。我们设计的特点是不断努力提高安全性、可靠性和功能性。我们在广州有专门的研究、设计和开发团队。该团队由在电气工程、航空航天工程、机械工程、自动化、材料工程和软件开发领域具有深厚背景的成员组成。重点研发团队成员以顶尖高校毕业生为主。我们的研发团队专注于核心研究开发、工程技术、硬件开发、指挥控制系统。我们有一个专门的软件技术小组来领导软件和算法的研发。
我们的成功是由一支充满激情、富有远见、精通技术和具有创业精神的管理团队推动的,该团队拥有航空、互联网和软件专业知识的独特组合。我武生物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Huazhi Hu先生是全球无人驾驶eVTOL飞机行业的开拓者和领导者之一,根据Roland Berger分析师的研究,他获得了2019年欧洲航空活人传奇颁发的技术创新奖,并在空中出租车公司中排名第一的发明家,根据该公司的一项研究,截至2022年8月11日,他个人获得了全球申请的所有专利的10%份额。作为清华大学培养的软件工程师,胡先生在指挥控制系统的开发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是某些大型指挥和控制系统背后的关键架构师和主要开发人员之一,例如2008年北京夏季奥运会的指挥和控制系统。
在民航局适航认证过程中,我们的研发和认证团队很好地展示了他们的专业精神、全面的专长和创新精神,通过超500个具体测试项目、超4万次调整试飞以及涵盖65个大类、超450个单项测试项目的正式符合性验证测试,彻底、严格地验证了我们EH216-S的安全性、适航性、性能、功能性、可用性和可靠性。这些试验包括但不限于主材性能、结构强度、耐燃性、耐撞性、气体毒性、设备和系统的环境条件、软件仿真、数据链路、地面控制站、系统整体功能、电磁兼容性、飞行性能和飞行稳定性特性等。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国载人无人驾驶eVTOL飞机飞行足迹已在亚洲、欧洲、美洲和非洲的21个国家累计安全飞行超过8.3万次。业界领先的飞行记录展示了我们的技术和产品在多样化环境中的安全性、可靠性、适应性和性能。
制造、质量控制和供应链
作为eVTOL飞机和无人机的原始设备制造商,我们在整个业务中采用安全、合规、精益和高效的生产策略,专注于有效的原型设计、制造、供应链管理、总装、集成、质量控制和最终验收测试。
制造业
我们目前在中国广东省云浮市拥有一座生产设施,该设施于2021年6月开始运营。总建筑面积约4.8万平方米,为我们不同类型的产品配备了从关键部件和碳纤维复合材料机身制造到飞机组装和飞行测试的生产流程的一系列功能区。2025年,随着二期工厂的建成,云浮工厂达到了年产1000台eVTOL飞机及相关部件的生产能力。二期工厂进入试运营,以智能制造提升生产质量和效率为设计,具有全流程制造执行系统、无纸化操作、自动化物料调用和交付的自动导引车以及可视化防错系统。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有310名来自独立第三方实体的合同工在云浮生产设施中参与制造我们的产品。此外,我们正准备在中国安徽省黑飞市和中国山东省威海市增设两个生产设施。我们还计划在北京建立一个生产中心,专注于应急救援设备,包括EH216-F消防飞机。我们预计合肥和威海设施的生产将在收到相关PC后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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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高水平的质量和可靠性,我们敬业的制造团队与我们的设计和工程部门密切协作,管理和进行关键专有部件的设计、工程和生产,例如飞行控制系统单元、通信系统单元、电池管理系统单元和电机驱动器,并对我们的产品进行内部总装。
我们的生产合作伙伴须遵守严格的甄选和审查程序。我们所有的生产系统操作都包含内部和外部质量计划和流程,以确保我们所需的验收率标准,减少交货时间并降低成本。
质量控制
我们的质量控制工作侧重于设计和生产产品以及实施将确保高水平安全和可靠性的流程。我们有一支专门的质量控制团队,与我们的工程部门和供应商合作,以确保产品设计符合安全要求和功能规格。与我们的供应商审查委员会一起,我们的质量控制团队还与我们的供应商合作,以确保他们的流程和系统能够按时并在预算范围内以所需的质量水平交付我们需要的零部件。
我们的产品是在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下生产的。我们的质量控制团队根据内部准则和评估标准对我们的生产线进行强有力的检查。我们还在各种条件下对我们的产品进行许可飞行测试,这已被证明是我们评估产品质量和适航性的一种高效和有效的手段。对飞行测试产生的数据和结果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以告知随后可能发生的任何改变或改进过程。结合我们向客户提供广泛的售后服务和协助,我们的产品质量控制管理超出了销售点,因为我们继续跟踪我们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我们致力于高水平的质量保证。自2017年起,我们被认证为AS9100或EN9100:2018,全球公认的航空航天和航空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此外,我们于2024年3月从民航局获得PC,使我们得以继续量产认证的EH216-S。在PC认证过程中,我们的量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供应商管理、生产组织、生产质量控制、飞机交付前测试、售后维修和维护等,都得到了民航局的彻底验证。
供应链
我们采取严格的审核机制,保证我们供应链的质量和稳定性。我们还致力于与我们的供应商充分接触,以促进与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和牢固的合作伙伴关系。我们的云浮生产设施位于世界领先的制造业中心——珠三角地区,使我们能够以高效的方式轻松接触到大量优质供应商。我们的产品一般是按特定订单生产的,我们已经能够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库存水平。从历史上看,我们没有经历过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原材料或组件的供应或供应方面的重大延迟,也没有经历过原材料或组件价格的大幅上涨。
我们要求我们的供应商保持高质量的交付品,并遵守规定的行业标准。采购自我们供应商的零部件必须通过中国强制认证或承销商实验室认证,和/或通过ISO9001认证。我们的关键零部件供应商还需要通过AS9100或替代等效证书认证。我们使用供应商不良率、生产和交付绩效以及库存管理等参数定期监测供应商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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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销售和售后服务
市场营销
作为新兴AAM行业的先行者,我们多年来致力于用我们创新和尖端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技术和知识教育监管机构、合作伙伴、客户和最终用户的利益相关者,以提高社会对这种新型空中移动方式的接受度,并促进我们亿航品牌和产品在全球的知名度。我们认为,这些是积累我们的客户群和合作伙伴网络、培育从初级阶段进化到成熟期的新市场、催化建立商业运营的AAM生态系统的必要和重大努力。
我们通过多个国内和国际线上线下渠道和活动与客户、投资者和关注者保持沟通,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网站、各种社交媒体和视频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热线和电子邮件、主流媒体报道、品牌和产品发布会、备受瞩目的展览和行业会议、全球范围内的试验和示范自主飞行等。始终如一的曝光和营销努力为我们的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销售线索做出了贡献。
销售
我们采用直销模式向客户销售我们的产品和解决方案,这些客户目前主要是公司客户。我们在中国和欧洲建立了内部直销团队,为来自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服务。我们还在与中国和国外的现有和潜在业务合作伙伴进行讨论,以通过向分销商的销售和特许经营安排来补充我们的直销工作。
除了在中国的销售,我们还将产品出口到亚洲、欧洲、非洲、北美和南美。2023年,我们向日本、巴西、哥伦比亚、沙特阿拉伯和卡塔尔的客户交付了EH216系列产品。2024年,我们向日本、巴西、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客户交付了EH216系列产品。2025年,我们向日本、马来西亚、泰国和韩国的客户交付了五台EH216系列产品。我们努力确保我们的出口产品符合当地市场的监管和安全标准。
我们的客户发出采购订单时会考虑到相关框架协议的条款(如适用)以及客户的采购要求。我们从客户的采购订单做出来之后就开始生产,生产一般要三个月才能交货。根据合同,客户必须向我们支付预付款。
除采购订单外,我们还不时与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就预购或分销我们的产品和解决方案订立多项长期框架和有条件协议。除非满足某些条件,否则这些不具约束力的协议不要求客户购买产品。履行预计需要几年时间,并取决于(其中包括)实现业绩里程碑和获得监管批准。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框架和有条件的协议可能不会导致我们产品的实质性销售。”
售后服务及保修
我们为我们产品的客户提供售后服务。我们目前提供此后的免费安装和培训计划,以使我们的客户为其安全运行做好准备。我们对EH216系列产品的保修期视具体零部件而定为六个月至三年,我们对中小型无人机的保修期视产品线和具体零部件而定为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在保修期内,客户可享受免费维修保养服务,而超出保修期的配件费用和维护费将另行收取。我们产品的某些组件(例如电池)的保修属于我们供应商的背靠背保修范围,我们有权让供应商更换或维修这些有缺陷的组件,费用由他们承担。我们还通过我们的网站、电话和电子邮件为客户提供关于维护和操作的终身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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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们的商业解决方案,我们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方便我们指挥控制系统的高效运行,我们提供(其中包括)系统运维培训、服务支持、工程支持、检查维修、技术咨询支持等。我们的客户在我们的指挥和控制系统的整个运营生命周期内享受服务。这些服务大多在现场进行。
我们继续维护和升级我们的机载软件基础设施,以增强我们产品的功能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我们定期对基础通信网络和传输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升级,确保我机与指挥控制系统通信畅通。
运营服务
我们的战略定位是AAM平台运营商,通过销售产品和解决方案并提供运营服务,采用一体化的商业模式。
对于商业运营,我们建立了一支训练有素的内部空中机动运营团队,专门针对我们无人驾驶eVTOL飞机的飞行运营,包括航线规划、飞行运营、安全管理、法规遵从、数字化运营平台、销售和营销的工作人员。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与客户已在亚洲、欧洲、美洲和非洲的21个国家完成约8.3万次安全飞行,主要在中国使用EH216系列无人驾驶eVTOL飞机,主要用于空中观光和旅游应用。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一直在探索和完善运营流程和安全规则,试行运行我们的数字化UAM运营平台,并开发可行、可复制的运营专业知识和模式。它为我们的eVTOL运营商在完成所需的认证和批准后启动商业运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竞争
我们在新兴的AAM行业运营,提供各种商业解决方案,包括空中移动、智慧城市管理和空中媒体解决方案。我们的空中移动解决方案可能是效率和经济性更好的替代方案,而不是传统行业参与者提供的解决方案,例如直升机和地面运输服务提供商。我们认为,我们市场的主要竞争因素包括技术创新、安全、认证、质量、用户体验以及运营和制造效率。
我们相信,我们是空中移动解决方案的先行者和领导者。我们是世界上第一家从航空当局获得用于载人无人驾驶eVTOL飞机的TC、PC、标准AC和OC的公司,允许我们的eVTOL飞机进行商业运营和大规模生产。相比较而言,据我们了解,我们大多数国内外同行企业还没有这样的证书,可能还需要几年时间才能拿到。此外,与其他更大尺寸、更重、载人驾驶、成本更高的飞机产品相比,我们的eVTOL飞机的紧凑、轻量化设计以及自主飞行和集群管理技术的独特特点,使城市地区的空中出租车商业运营具有更高的安全性、效率和经济性。在我们业务的其他领域,包括空中物流、智慧城市管理和空中媒体解决方案,我们还在不同领域面临几个主要竞争对手。我们相信,凭借卓越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技术、创新能力、认证、广泛的用例以及在提供综合智慧城市管理解决方案和航拍媒体解决方案方面的领先地位,我们在商业AAM市场具有战略定位。
知识产权
我们在工程、开发和设计领域拥有重要能力,并开发了多项专有产品、系统和技术。我们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保护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能力。我们依靠专利、专利申请、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版权、商标、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合同权利的组合来建立和保护我们的技术专有权。此外,我们与员工和业务合作伙伴订立了保密和保密协议。我们与员工订立的协议规定,他们在受雇期间创造的所有软件、发明、开发、作者身份作品和商业秘密均为我们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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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司拥有已授权专利506项、待审专利申请324项、注册商标698项、注册软件著作权25项。我们将继续扩大我们的知识产权组合。
季节性
由于我们的商业模式的性质,我们的整体业务可能会经历一个季节性的模式。例如,我们的一些特定业务,例如空中媒体解决方案,已经显示出季节性,在这些业务中,我们可能会在重大节假日从这些业务中获得更多收入。由于假日季节的原因,我们也可能在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季度有较少的产品交付数量。随着我们业务的持续扩张,我们可能会经历更明显的季节性。
保险
我们保有各种险种,雇主责任险,在发生任何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时保护资产。我们还购买法律强制或客户要求的保单。例如,我们为无人机投保了第三方责任险,这是我们商业运营许可证所要求的。我们有责任保险,有我们认为合适的保障范围和条件。例如,我们保有航空产品责任险,承保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关于我们运营中的载人无人驾驶eVTOL飞机,我们维持了飞机机体和飞行保险,以涵盖对乘客的损害和第三方责任。我们相信,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覆盖我们的关键资产、设施和负债。
中国监管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的最重要的规则和规定。
与民航局有关的一般法律法规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随后于2009年8月27日、2015年4月24日、2016年11月7日、2017年11月4日、2018年12月29日和2021年4月29日进行了修订。《民航法》确立了民航行政管理和国内空域管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则。根据《民航法》,国家对其领空拥有绝对专属主权。空域划分要兼顾民航和国防安全两方面的需要,也要兼顾公众的利益,以期实现合理、充分、高效的空域利用。空域管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民航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决定,在职权范围内,颁布有关民航活动的条例和决定。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航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下放的权限,对本地区范围内的民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此外,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7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民用航空产品及零部件认证规程》(以下简称“CCAR-21”),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旨在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及零部件的适航性能,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及零部件的型号审定、生产审定和适航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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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民用航空器维修组织证书规则》(以下简称“CCAR-145”),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旨在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组织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适用于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组织证书(以下简称“MO”)的组织的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MO包括独立MO和运营商MO;独立MO应包括国内MO和国外MO。
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公布《无人机运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无人机暂行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无人机暂行条例》根据性能指标将无人机分为五类(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建立了涵盖适航审定、登记管理、运行要求、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操作者管理、责任保险等全链条管理体系。作为中国首部全面规范无人机飞行管理的行政法规,《无人机暂行条例》明确了管理制度、对象和内容,实现了分类、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的法制化,为低空安全管理高质量实施提供了重要指引。
2024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无人机安全规则》或《CCAR-92》),并于同日起施行。《无人机安全规则》要求对无人机进行实名登记和基于风险的作业分类,明确适航管理、空域管理和作业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申请和审核程序,明确对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要求。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规范化、法治化的时代,成为维护航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AAM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里程碑。
无人机适航管理规定
| • | 设计批准 |
设计批准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为确认某型号航空产品的设计符合相关适航规定和要求而颁发的证书。设计批准的形式包括型式证书(“TC”)和补充型式证书。民用航空器通过型号审定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按照民用航空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民用航空器设计型号合格证的,是发动机、螺旋桨和机载设备。经审查认为合格的,相应颁发型号合格证书。
根据《无人机暂行条例》、CCAR-92和CCAR-21的有关规定,从事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遥控站等)设计的主体,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批准。CCAR-92的“设计批准”一章具体规定了型式证书和补充型式证书的申请和颁发、证书持有人的管理以及申请人和持有人设计保证制度的基本要求。
民航总局于2022年12月19日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以下简称《适航审定管理程序》),具体规定了设计审批的审定原则、设计保证制度的具体要求、型号审定流程、设计审批管理等内容。此外,CCAR-92明确规定了设计审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申请人应当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符合要求的设计保证体系,制定符合民航局要求的设计保证手册,并进一步明确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申请文件和适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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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CCAR-92,申请人建立了符合要求的设计保证体系,且相应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民航局确认的适用要求和条件的,可以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型号合格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修改,民航局确认申请人有符合要求的设计保证制度且申请批准的设计修改符合适用要求的,可以向申请人颁发型号补充证书。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型号证书和补充型号证书长期有效。
| • | 生产审批 |
生产审批是指民航总局向实体颁发的按照批准的设计和质量体系授权生产民用航空产品的证书。从事民用航空器产品制造业务的主体,本证书为生产证书(“PC”)。
依照民用航空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生产合格证,为发动机、螺旋桨和机载设备。经审查认定合格的,相应颁发生产证书。
根据《无人机暂行条例》、CCAR-92和CCAR-21的有关规定,从事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许可。CCAR-92的“生产审批”一章具体规定了生产证书的申请和颁发、生产证书持有人的管理、基于型式证书的生产管理。
CCAR-92明确规定了生产证书申请人的资格和要求:生产证书申请人必须持有或已申请型号证书或补充型号证书,并应建立和记录符合民航局规定的质量体系并提供质量手册。此外,中国民航局于2023年12月6日发布的《生产审批监管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生产审批的具体要求和审核流程,以及对型式证书持有人的监管要求和以产品为基础的制度审核要求。
根据CCAR-92,在确认申请人符合相关要求后,民航局应向申请人颁发生产证书,授权其按照规定的质量手册进行生产活动。生产合格证的颁发,表明申请人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完整质量体系,确保生产的每一架民用无人飞机及其部件符合批准的设计,处于安全可使用状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具有类似生产特性的,可按单一生产证书生产不止一种型号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限制记录是生产证书的一部分,其中列出生产证书持有人允许生产的每个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型号证书或补充型号证书的序号和类型。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生产证书长期有效。生产设施所在地变更、增设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合格证、增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型号、或既增加设计认可又增加产品型号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申请变更生产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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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12月18日颁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无人机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民用无人机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架民用无人机赋予唯一的产品识别码,其中应当包括生产者的名称码、产品型号码和序列号。民用无人机生产者在将民用无人机投入市场前,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民用无人机生产者不得在民用无人机上安装恶意程序;发现无人机网络、数据安全存在缺陷、漏洞等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省级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国家鼓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依法使用商用密码等技术手段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
| • | 适航审批 |
适航批准是指民航局为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部件的某一产品出具的证明,确认该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部件符合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使用状态。根据《民航法》,拥有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只有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AC”),方可飞行。
根据《无人机暂行条例》、CCAR-92和CCAR-21的相关规定,适航批准适用于从事特定类别作业和认证类别作业的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CCAR-92的“适航审批”章节,具体规定了标准适航证、特殊适航证、特殊飞行许可和出口适航证等适航证明的申请、签发和管理,其中:标准适航证适用于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正常类、运输类民用无人航空器系统;取得型号合格证的限制类民用无人航空器系统适用特殊适航证;特殊飞行许可证适用于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可能不符合相关适航要求但在一定限制性条件下能够安全进行相关飞行活动的民用无人航空器系统。
此外,对拟出口境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口国有特殊要求的,由出口商或其授权代表按照进口国提出的相关要求,为该系统办理出口适航证书。但出口适航证书不得作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的批准文件。
根据CCAR-92和适航审定管理程序,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可以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证书。申请人应提交航空器系统适航证明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接受民航局航空器系统适航检验。民航局在完成适航检验并确认申请人符合要求后,应出具适航证明。但是,对于按照生产合格证制造的新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民航局在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可以在不进行适航检验的情况下签发适航证。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证进行任何修改,均应向中国民航局提出申请。
民用无人驾驶飞机在中国注册期间,除非适航证被暂停、吊销或民航局另有规定有效期,在民用无人驾驶飞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并遵守运营限制的情况下,适航证仍应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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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确保持续适航 |
按照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适航证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航空器,认真开展航空器的维修保养,确保其适航。
根据CCAR-145,从事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机载设备维修的独立MO和运营商MO(包括国内MO和国外MO)应申请并获得维修证书。独立MO是指独立于飞机运营商的MO;运营商MO是指由运营商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但由运营商控制或实际管理,指定为运营商本身的飞机或飞机部件提供维修服务的MO。运营商的MO在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维护服务的同时,应作为独立的MO处理。维修证书适用于企业商业航线和内部进行维修工作,但根据CCAR-145中规定的是否要求提供维修和保养服务的制造商获得维修证书的要求,目前仍不明确。此外,鉴于我们是一家民用飞机制造商,其相应的维修业务不与生产线分离,且不为第三方制造商生产的民用飞机产品提供维修服务,因此我们不被视为独立MO,也不需要在现阶段获得维修证书。
根据CCAR-92,为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性,操作人员应指定具有特定资质的维修人员或组织进行以下维修工作。除基于传统航空器设计的民用无人航空器维修人员或组织的资质应符合《通用运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CCAR-91”)相关要求外,在民用无人航空器系统上进行维修工作的人员或组织的资质要求如下:(一)在中大型民用无人航空器及其部件上进行非复杂维修工作的,该工作应至少由已按照制造商推荐的规格通过型号专用维修培训的人员进行;(二)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维修工作,至少由通过必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维修知识和型号专用维修培训的人员进行作业;(三)凡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以下简称“CCAR-66”)取得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视为符合上述人员的资格要求;(四)对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部件进行复杂的维修工作,由按照CCAR-145批准的MO进行作业;(五)对远程控制站和控制环节进行维修工作,工作由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制造商或其服务商推荐的专项培训的人员进行。
民航空评组(AEG)于2024年6月15日发布了EH216-S飞机评价报告(AE.080E —初始版),确认报告“机务人员资质规范”章节中规定的内容将作为中国民用航空法规框架下的机务人员资质要求。报道澄清,鉴于EH216-S无人驾驶飞机不是基于传统飞机设计,没有要求维修人员持有飞机维修人员执照或型号背书,但应按照EH216-S无人驾驶飞机系统型号特定维修培训规范(文件编号:S-942TD521,A版及后续修订)完成培训。前述培训规范主要针对EH216-S无人飞机及其部件的非复杂维修工作,并注意到EH216-S无人飞机系统目前不涉及复杂的维修工作。AEG认可的可运行、连续的适航文件,包括但不限于EH216-S飞行手册、EH216-S维修手册和EH216-S远程操作人员手册及其修订版,将由亿航直接提供给航空运营商或MO。此外,亿航或将为EH216-S无人飞机系统的维修人员提供型号专用维修培训。
无人机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无人机暂行条例》和CCAR-92的有关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用于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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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实名登记 |
根据民航局2017年5月16日发布实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按照CCAR-92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上进行实名登记并取得登记标志后,方可启用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自2024年1月1日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应确保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实名登记后才能启用使用的功能,并应在UOM上登记其生产产品的型号信息。拥有人、占有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其他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拥有人应当更新信息。实名登记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至注销登记之日止。
| • | 国籍登记 |
根据CCAR-92和民航局于2023年1月20日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涉及境外飞行或载人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按照要求申请中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申请人应填写国籍登记证明申请表。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民航局应当出具国籍登记证明,并在中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登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止。
在中国境外经营具有中国国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公海上空,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和有关规则;(二)在其他国家境内,遵守东道国有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的有效法律、法规和程序。
无人机运行管理规定
| • | 运营审批管理 |
根据《民航法》,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作业,包括工业、农林渔业和建筑业等领域的高空作业,以及医疗卫生工作、应急救灾、气象服务、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领域的飞行作业。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组织,应当向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备案。从事经营性质的通用航空的组织,必须向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申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2020年8月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通用航空运营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CCAR-290”),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从事营业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民用航空器包括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因此,在《无人机暂行条例》生效前,从事通用航空经营的企业需办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根据《无人机暂行条例》和CCAR-92的有关规定,使用微型民用无人飞机以外的民用无人飞机进行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航行政管理机构申请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空中操作人员证书(以下简称“操作人员证书”或“OC”):(一)具有管理机构,符合本条例实施安全作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具有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设施设备;(三)具有实施安全作业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按照制度和程序持续实施安全作业的能力;(四)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也应当是营利性法人。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运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发给经营者证书。在农林牧渔区域以上适用空域操作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公斤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农林牧渔作业(以下简称“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操作人员证书。同时,《无人机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取得经营者证书后从事营业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从事正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不需要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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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2规定,民用无人驾驶飞机的操作类型包括:(i)悬停操作;(ii)线路操作;(iii)其他。商业运营类别包括:(i)客运;(ii)机上人员;(iii)拉丹;(iv)培训;(v)其他。同时,CCAR-92进一步规定了操作人员证书的颁发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程序等。此外,民航总局于2024年3月15日发布关于征求CCAR-92项下运营审批申请和核发意见的通知,为《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规则》项下申请运营审批的运营者提供指导,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人证书标准格式和运营规范。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经营者证书自签发、换发之日起24个历月有效。
| • | 空域管理和飞行控制 |
依照民用航空法,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在指定管制空域内,由一个空管单位负责该空域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经空管单位批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7年10月18日颁布、自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总规则》,中国境内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组织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所在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申请。飞行申请内容包括:任务性质、飞机型号、飞行范围、起止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行条件等。在中国境内进行任何飞行活动(包括无人驾驶飞机的演示和试飞,以及与航媒解决方案和物流服务相关的起飞)之前,必须事先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
根据《无人机暂行条例》和CCAR-92的相关规定,中国根据需要指定无人驾驶航空器控制空域(以下简称“控制空域”)。地面120米以上空域、空中限制区、空中禁飞区及其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下区域以上空域划定为管制空域:(一)机场及部分周边区域;(二)国境中方一侧部分区域、实控线和边界线;(三)军事限制区、军事行政区域、监管场所和其他涉密单位及周边部分区域;(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核设施管制区、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生产储存区,和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储存区;(v)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LPG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空电力枢纽、主要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电气化铁路线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部分周边地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vi)无线电观测站、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站、雷达站等电磁环境需要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区域;(vii)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及周边一定区域;(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和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用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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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人机暂行条例》,国务院民航、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管理工作。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预定飞行前一天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关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飞行前一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18年11月16日,民航局南方地区管理局发布《深圳地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办法,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负责组织实施深圳地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试点工作。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飞行实施前五个工作日向南部战区空军飞行管制部门申报空域。南部战区空军飞行管制部门综合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意见,在飞行实施前2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小、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飞行活动,首先要取得空域使用批准。空域申请批准后,应当于拟飞行前一天15时前通过指定申报平台提交飞行申请。军事航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飞行前一天21时前作出答复,并分发给公安部门和民航行政管理部门。
| • | 地理围栏 |
在中国,民航局于2017年10月20日颁布了无人驾驶飞机围栏行业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无人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飞行前做好充分的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状况,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CCAR-92进一步要求,运营者应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措施,使其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相应的空域维护能力。
| • | 试运行 |
民航局飞行标准部、适航验证部和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于2019年2月1日联合发布《特定类别无人航空器试运行管理协商性通告暂行程序》(以下简称《暂行程序》)。暂行办法将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空重和最大起飞重量分为九类:第一类包括空重、最大起飞重量在0至1.5千克(含)之间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二类包括空重在1.5至4千克(含)、最大起飞重量在1.5至7千克(含)之间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类包括空重在4至15千克(含)之间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最大起飞重量7至25千克(含);IV类包括空重15至116千克(含)、最大起飞重量25至150千克(含)的无人驾驶航空器;V类包括农业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V类包括无人驾驶飞艇;VII类包括超出视距作业的I、II类无人驾驶航空器;XI类包括空重116至5700千克(含)、最大起飞重量150至5700千克(含)的无人驾驶航空器;XII类包括空重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最大起飞重量均超过5700公斤。暂行程序适用于:(i)第四类无人驾驶航空器;(ii)第三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高风险作业类型(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进行试运行认证的);(iii)低风险的XI类和第十二类无人驾驶航空器(主管当局认为可进行试运行认证的)。按照暂行程序,申请试运行前述适用类别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申请人,须先向民航局提交方案,进行初步讨论和申请;根据特定操作风险评估(SORA)进行试运行前安全评估,初步核实操作风险,确保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取得民航局试运行认证小组对试运行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可接受的审查确认。民航局通过出具试运行批准书,对申请人的试运行予以认可。在特定情况下可暂停或终止试运行,包括:实际运行与批准书不一致、存在不可控的运行风险、申请人主动放弃试运行等。应当保存完整的试运行记录,包括操作手册、无人驾驶航空器清单、航空器维修记录和人员资质信息等。试运行开始时,申请人应当有第三方保险,确保运行期间的所有风险都被覆盖。此外,暂行程序将“风险”定义为事件发生的频率(概率)及其相关严重性的组合,涵盖地面风险和空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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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远程试点许可和评级 |
根据《无人机暂行条例》,操作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应当向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远程驾驶执照。操作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无需取得远程驾驶执照,但应熟练掌握相关机型的操作方法,了解风险预警信息和相关管理制度。
CCAR-92进一步明确了远程驾驶管理的相关要求:(一)操作微型和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无需取得远程驾驶执照,但应符合其中规定的相关安全操作要求(如通过民航局规定的相关理论培训和考试取得安全操作理论资格证书);(二)操作小型、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使相应权利时,应当取得并携带有效的远程驾驶执照;(三)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布式运行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远程驾驶执照。
完成相应培训后,民航局应向符合相应申请类别、类别和类型(如适用)要求的申请人颁发相应类别的远程驾驶执照,并在执照上背书相应类别、类别和类型(如适用)评级。需要注意的是,民航局可以通过签发“大型民用无人飞行器远程驾驶人型号认可书”的方式,允许和授权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操作取得型号合格证并申请运行认证的民用无人航空器。此外,民航总局飞机评估组(AEG)于2024年6月15日发布的EH216-S飞机评估报告(AER.080E —初始版)明确,亿航培训部可对EH216-S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远程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 • | 进出口 |
根据2025年12月31日发布并于2026年1月1日生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布的管制清单中所列的任何中国军民两用货物、产品和技术的出口均需要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类型的无人机需要遵守上述出口许可要求,例如(a)最大续航时间大于或等于1小时的无人机,(b)最大续航时间大于或等于半小时但小于1小时,能够在不低于46.3千米/小时的风速下起飞并进行稳定飞行;(c)自动控制系统和含有气溶胶制剂的种植用导航能力,容积为20升或经设计改造后能够安装20升容积的种植用气溶胶制剂系统。我们可能被要求获得出口我们某些产品所需的许可。未能获得所需的出口许可证可能会导致处罚、限制我们的出口活动以及声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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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线通讯 |
我们的无人机和指挥控制中心都安装了一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电信设备。对于无线电发射设备,根据国务院和CMC颁布的《中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为在中国销售和使用而生产或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遵守国家无线电产品质量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除微型电力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进口其他供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型号确认申请。根据国家法律顾问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于2014年7月和2016年2月修订的《中国电信条例》,政府规定了电信设备的网络连接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的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取得入网证书。我们向我们的供应商采购某些具有传输设备型号认可证书和入网证书的设备和型号。
| • | 建设 |
1997年11月1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了《中国建筑法》,并于2011年4月22日和2019年4月23日进行了修订。《建筑法》规定,从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根据其注册资本、技术专业人才队伍、拥有的技术设备和已完成建设项目的跟踪记录等一定标准,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可以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建设工程承包人还应当具备资质证书。禁止建筑业企业以其他建筑业企业名义,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经营范围或以任何形式承揽工程。建筑企业不得允许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使用资质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承揽任何形式的建筑工程。根据《建筑法》,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违法所得,如有,予以没收。
| • | 产品责任和侵权责任 |
根据1993年2月22日颁布并随后于2000年7月8日、2009年8月27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适用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产品不得对人身、财产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方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不合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被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此类产品,并处以罚款和/或吊销营业执照。不合规的产品,以及归属于此类产品销售的收益也可能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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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中国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6日颁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侵权法》,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制造商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相关产品投放流通后发现缺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产品召回等补救措施,否则,生产者和销售者将承担侵权索赔责任。
| •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我们的业务受多种消费者保护法律的约束,包括2013年10月25日修订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对经营者规定了严格的义务。不遵守这些消费者保护法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行政处分,例如发出警告、没收收入、处以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潜在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 • | 互联网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 |
2016年11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中国网络安全法》,即《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经营者,其中包括(其中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采取技术措施和/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我们被视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因为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运营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并提供某些互联网服务。《网络安全法》进一步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还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得性。《网络安全法》重申了现行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处理、存储和披露的要求,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损坏或丢失等。任何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行为,都可能使像我们这样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受到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执照、取消备案、关闭网站或承担刑事责任。
2020年10月生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保存、使用、共享、转移、公开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细化要求。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在网络安全等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明确实施细则和标准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判断和认定的依据。2019年11月28日,发布了《应用程序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识别方法通告》,为手机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识别提供参考,为APP运营者自查自纠和网民社会监督提供指导。
2021年6月1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即《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相关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相关合规义务。《数据安全法》还根据数据的重要性以及此类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获取、使用时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引入数据分类分层保护制度。此外,数据安全法对那些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实施出口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国家应当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规范的机构和机制,对关键技术、IT产品和服务等影响或可能影响中国国家安全的特定事项进行国家安全审查。2021年7月初,中国监管部门对几家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发起网络安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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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0日,CAC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2月28日,CAC、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广电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保守秘密局、国家密码局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信息超百万用户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境外上市前,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将评估,除其他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在上市后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
2021年8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即CIO条例,自2021年9月起施行。CIO条例对《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具体规定。CIO条例规定,除其他外,某些行业或部门的保护部门在确定某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后,应及时通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根据CIO规定,某些行业或部门的经营者在发生损害、功能丧失或数据泄露时,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一旦达到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认定标准,可以被CAC或相应的行业监管部门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
2021年8月2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即《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全面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除其他外规定:(一)个人的敏感个人信息,如生物特征和个人位置追踪等,在操作前应征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二)个人信息经营者操作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将该操作的必要性和对个人权利的影响告知个人;(三)个人信息经营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2020年5月28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国民法典》,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披露应遵循合法性、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
2022年7月7日,CAC发布《出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据此,数据处理者应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主管部门向CAC申请安全评估对于下列情况下的数据出境转移:(一)数据处理者将重要数据出境转移;(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个人信息处理者对1000000人以上个人信息进行出境转移的个人信息;(三)个人信息处理者自上一年度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转移100000人的个人信息或者累计向境外转移10000人的个人敏感信息的个人信息出境转移的;(五)CAC规定的其他情形。数据退出的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两年。
此外,2021年11月14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由CAC提出,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至2021年12月13日。2024年9月24日,中国国务院颁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即《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总准则、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安全、跨境数据转移安全管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多层次保护网络安全的基础上,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体系,采取加密、备份、访问控制和安全认证等技术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数据不被伪造、破坏、泄露或非法获取、使用,处置网络数据安全事件,防范针对和利用网络数据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对其经手的网络数据安全承担首要责任。而且,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发现与网络产品或服务相关联的存在安全缺陷、BUG等风险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网络数据处理者也应当在24小时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要求,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此外,未经依法取得个人同意,无法利用自动收集技术收集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或者个人的个人信息,或者个人注销账户的,网络数据处理人应当删除或者匿名化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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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简称《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总准则、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安全、跨境数据传输安全管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多层次保护网络安全的基础上,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体系,采取加密、备份、访问控制和安全认证等技术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数据不被伪造、破坏、泄露或非法获取、使用,处置网络数据安全事件,防范针对和利用网络数据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对其经手的网络数据安全承担首要责任。而且,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发现与网络产品或服务相关联的存在安全缺陷、BUG等风险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网络数据处理者也应当在24小时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要求,数据处理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此外,未经依法取得个人同意,使用自动收集技术或个人个人信息无法避免收集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或个人注销账户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删除或匿名化个人信息。
2024年3月22日,CAC颁布了《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或《跨境数据流动规定》,进一步规定数据处理者在特定情况下可豁免其申请数据出口安全评估、提交标准合同备案或获得合规性认证等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责任,其中包括:(1)个人订立或履行其为缔约方的合同,如跨境购物、跨境交付、跨境汇款、跨境支付、跨境开户等,必须在境外提供个人的信息,机票和酒店预订、签证办理和审查服务;(二)根据劳动相关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必须将员工信息提供到境外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三)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其生命财产安全必须提供到境外的个人信息;(四)数据处理人(CIO除外)自1月1日起一年内向境外转移的个人信息累计数量小于10万人且不包含个人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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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中国数据安全法》与已实施的《中国国家安全法》、《中国网络安全法》、《中国保密法》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关系需要认真厘清。
知识产权
| • | 专利法 |
根据《中国专利法》(1992年、2000年、2008年和2020年修订)或《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中国的专利法。省、自治区、市级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专利法律行政工作。中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这意味着当不止一个人就同一发明提出专利申请时,先提出申请的人将获得该发明的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三个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在发明的情况下有效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的情况下有效期为十年,外观设计的情况下有效期为十五年。
| • | 版权条例 |
1991年6月1日生效并于2001年、2010年和2020年修订的《中国版权法》或《版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出版,均应拥有其版权作品的著作权,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和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包括出版权、着作权和复制权。《版权法》还将版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活动、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产品和软件产品。此外,《著作权法》规定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简称中国版权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自愿登记制度。根据版权法,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各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活动、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和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等。侵犯著作权人在严重情况下还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或行政或刑事责任。为进一步落实《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2月20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20日颁布、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该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 • | 商标法 |
商标受1982年8月23日通过并随后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修订的《中国商标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及2002年国务院通过并最近于2014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保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工作。商标局给予注册商标十年期限,经商标所有人请求,该期限可再延长十年。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订立商标许可协议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商标局备案。同商标注册一样,《商标法》采取了先备案原则。申请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另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经初审同意在相同或者近似种类的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先取得的已有商标权,也不得提前注册已被另一方当事人使用并已通过该当事人使用获得“足够名誉度”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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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关于域名的规定 |
工信部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了《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即《域名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工信部于2004年11月5日颁布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根据域名办法,工信部负责中国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域名注册遵循先备案原则。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申请人在完成注册手续后,即成为此类域名的持有人。
外商投资
| • | 外商投资法 |
2019年3月15日,中国石油集团批准了《中国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中国股权合营法》、《中国合作合营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三部关于外商在中国投资的现行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并通过立法努力统一对在华外商和境内投资企业的公司法律要求。外商投资法从投资保护和公平竞争的角度,确立了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的基本框架。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经营实体或者其他组织(统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的股票份额、股权份额、资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四)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投资。
根据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将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特别管理措施目录,或者“负面清单”。外商投资法给予外商投资主体国民待遇,但经营“负面清单”认定为“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主体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经营外国限制或禁止行业的外商投资实体将需要获得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市场准入许可和其他批准。
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根据规范外商投资的现行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保持结构和公司治理。
此外,《外商投资法》还对外国投资者及其在中国的投资规定了若干保护性规则和原则,其中包括:地方政府应当遵守对外国投资者的承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除特殊情况外,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禁止征收或者征用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禁止强制技术转让;以及出资、利润、资本利得、资产处置所得,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结算时收到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合法取得的赔偿或补偿或者收益,可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自由汇入汇出。还有,未按照要求报备投资信息的,应当追究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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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一视同仁。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截至2025年1月1日,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未变更原形式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不为这些企业办理其他登记事项,可以向社会公开其相关信息。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即《外商投资信息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运营的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投资信息。根据《外商投资信息办法》,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提交设立、变更、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等方式披露投资信息。在中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完成提交设立、变更和注销报告及年度报告的,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不要求该外商投资企业单独提交报告。
中国企业实体的设立、经营和管理受《中国公司法》管辖,该法最初由中国石油集团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最近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现行中国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公司法一般管辖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公司法也适用于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其他法律法规运作的外商投资公司。
| • |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于2018年6月28日首次由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最近一次修订发布于2024年9月6日。负面清单列出了禁止或限制外商在华投资的行业或经济活动,包括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农业、林业、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制为股权合资经营,其他任何领域中方均应控股通用航空公司。
外汇
| • | 外汇管理局 |
根据1996年1月29日颁布、最近于2008年8月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及中国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各项规定,人民币可兑换为其他货币用于经常项目,如与贸易有关的收支和支付利息及股息。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以及将兑换后的外币汇出中国境外用于资本项目,如直接股权投资、贷款和投资汇回,需事先获得外管局或其当地办事处的批准。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交易的付款必须以人民币支付。除非另有批准,中国公司不得将从国外收到的外币款项汇回国内或保留在国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账户的经常项目项下保留外汇,由外管局或其所在地办事处规定上限。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益可以留存,也可以按照外管局相关规则规定出售给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于资本项下的外汇收益,将这类收益留存或出售给从事结售汇的金融机构,一般需要外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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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或外管局2012年11月19日颁布的外管局第59号通知,该通知于2012年12月17日生效,并于2015年5月4日进一步修订,再次于2018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30日,开立外汇账户并将外汇存入与直接投资有关的账户无需外管局批准。外管局59号文还简化了境外投资者取得中国公司股权所需的涉汇登记,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结汇管理。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0日修正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币管理政策的通知》或外管局13号文,取消了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行政审批要求,简化了涉汇登记程序。按照外管局13号文规定,投资者应当向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外管局于2015年3月30日颁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或外管局1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将其资本账户中经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货币出资权益(或银行已为其登记的货币出资注入账户)的外汇资金部分,向银行进行结汇。按照外管局19号文规定,暂允许外商投资企业100%自行结汇外汇资本金;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如实将资本金用于自身经营用途;普通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金额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须先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在外汇管理部门或注册地银行开立相应结汇待缴款账户。根据2019年12月30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废止五个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和七个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境外流入专用存款账户和境内流入专用存款账户不再限制结汇使用。
由外管局颁布并于2016年6月9日生效的《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制政策的通知》或外管局16号文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也可以自行决定将外债由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外管局16号文还对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包括但不限于外币资本和外债)自由裁量折算提供了一体化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国注册的企业。
根据外管局13号文,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最近一次于2016年2月6日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细则》,以及其他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公司注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增资等重大变化的法律法规,应当在注册地指定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当地对应机构登记,并经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FICMIS备案,该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中国政府规定的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
2023年12月4日,外管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即外管局28号文。外管局28号文规定,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负面清单且所投项目真实、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资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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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外国公司向其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 |
外国投资者向其拥有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贷款,在中国境内属于外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管理暂行规定》、《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统计监管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的规范。根据本规则和规定,向中国实体以外债形式提供的股东贷款不需要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这类外债必须在相关协议执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按照本议事规则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余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与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差额,或者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余额的差额。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1987年2月17日颁布、1987年3月1日生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暂行规定》,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i)不低于其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为300万美元或300万美元以下的;(ii)不低于其投资总额的1/2,投资总额为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但投资总额低于42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10万美元;(iii)不低于其投资总额的2/5,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但投资总额低于125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iv)不低于其投资总额的1/3,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但投资总额低于36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2017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或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自2017年1月11日起的一年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决定采用现行有效的外债管理机制,或现行外债机制,或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或第9号通知规定的机制。人行9号通知规定,企业可按规定自主开展人民币或外币跨境融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企业的未偿跨境融资(提取的未偿余额,这里和下面)采用风险加权法,或风险加权法计算,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即:风险加权未偿跨境融资≤风险加权未偿跨境融资上限。风险加权未偿跨境融资= ④未偿人民币和外币计价跨境融资金额*到期风险转换因子*类型风险转换因子+ ④未偿外币计价跨境融资*汇率风险转换系数。期限风险转换系数一(1)为期限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1.5为期限不少于一(1)年的短期跨境融资。类型风险转换系数暂为表内融资一(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一(1)。汇率风险转换系数为0.5。人行9号通知进一步规定,企业风险加权未偿跨境融资上限根据风险加权未偿跨境融资上限方程=资本金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计算调整。对企业而言,跨境融资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这意味着企业的风险加权未偿跨境融资上限为净资产的200%。企业在订立相关跨境融资合同后,并在外债提款前三(3)个工作日前,应在外管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备案。2020年3月11日,人行、外管局发布人行、外管局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金融调节参数的通知,据此,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提高至1.25,即企业风险加权未偿跨境融资上限提高至净资产的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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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如果我们通过股东贷款向我们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资金,则该等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余额,并且在适用现行外债机制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该等贷款,或者此类贷款的余额适用风险加权法和净资产限额,在适用第9号通知外债机制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在外管局的信息系统中对贷款进行备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自2017年1月11日起,经过一年的过渡期,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将在对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管理机制。不确定未来中国央行和外管局将采用哪种机制,以及在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时将对我们施加哪些法定限制。
| • | 中国居民离岸投资 |
根据2005年10月21日发布的《外管局关于中国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载体从事融资和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后续修订、补充或实施细则,或外管局75号文,中国居民(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为境外股权融资目的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拥有中国公司资产或股权的SPV前,应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2014年7月4日,外管局发布外管局关于中国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从事境外投融资和往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37号文,取代外管局75号文。根据外管局37号文,中国境内居民使用其在境外或境内的合法资产向SPV缴纳资本前,应申请境外投资外管局登记。SPV定义为“境内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和股权,或合法拥有的境外资产或股权,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用于境外投融资”。此外,SPV发生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境内个人股东增减投资金额、股权转让或互换、合并、分拆等重大事项的,境内居民应当及时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变更。
根据外管局37号文,未进行此类登记或未如实披露往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中国居民在境内机构的情况下可能被处以最高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在境内个人的情况下可能被处以最高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境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股东或实益股东如为中国居民,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完成登记,相关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将其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利润和收益分配给境外公司,境外公司向其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外管局登记和修订要求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因违反适用的外汇限制而承担责任。
我司创始人Huazhi Hu先生通过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全资公司持有我司的股权已完成外管局37号文项下的初始登记。如果注册人发生重大变化,例如注册人身份发生任何变化、投资金额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以及合并,则需要对注册进行修改。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所有中国居民股东将按照这些外管局法规的要求提交所有适用的登记或修改先前提交的登记。我们的中国居民股东未能或无法遵守登记程序可能会使中国居民股东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或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公司分配股息或从我们公司获得外汇主导贷款的能力。
| • | 股息分配 |
中国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分红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和2023年修订的《中国公司法》、2020年颁布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和2020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在中国现行监管制度下,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中国公司须计提至少10%的税后利润作为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除非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中国公司不得分配任何利润,直至以前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被抵消。以前会计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以与本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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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 • | 企业所得税 |
2007年3月16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了《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订。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9年4月23日和2024年12月6日进行了修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在中国纳税。居民企业定义为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的企业,或根据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或实际由中国境内控制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定义为根据外国法律组建并在中国境外进行实际管理,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企业,或无此类设立机构或场所但有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实施条例,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但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的,或已在中国境内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相关收入与其设立的已设立机构或场所之间不存在实际关联关系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
| • | 增值税 |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均须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执行的增值税税率为13%、9%、6%,由国务院调整。
| • | 间接转让税 |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告》,即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根据SAT 7号文,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在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中国应税资产的直接转让,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交易安排是否存在“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考虑的特征包括,除其他外,相关离岸企业股权的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应税资产;相关离岸企业的资产是否主要由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构成或其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中国;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资产的离岸企业及其子公司是否具有真实的商业性质,并以其实际功能和风险敞口为证。SAT 7号文不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的交易,而这些股份是在公开证券交易所获得的。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预扣税款问题的通告》,即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对非居民企业预扣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义务等相关实施规则进行了进一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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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和社会福利
| • | 劳动合同法 |
2007年6月29日颁布、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即《劳动合同法》,主要旨在规范雇主和雇员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拟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禁止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超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费。此外,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必须及时发放给职工。
| •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1月24日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受与全日制职工同等工作性质的同等待遇。允许用人单位将派遣工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派遣工人数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10%。
| • | 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 |
根据2004年1月1日实施并于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统一养老保险方案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方案的决定》、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办法》,1999年和2011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社会保险法》规定,雇主必须向其在中国的雇员提供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福利。这些款项支付给地方行政当局。对未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用人单位,可以责令其整改,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缴费,并补缴滞纳金。用人单位仍未整改未在宽限期内缴纳相关供款的,可处以逾期金额一(1)至三(3)倍不等的罚款。
按照1999年国务院颁布、2002年和2019年修订的《住房资金管理条例》,用人单位必须到指定的行政中心办理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用于缴存职工住房资金。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还需按时足额缴存该职工上一年度住房资金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 • | 员工股票激励计划 |
根据外管局于2012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或外管局7号文,如果中国“境内个人”(既包括中国居民,也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居民,不包括外国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代表)参与境外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中国境内合格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除其他事项外,应代表该个人向外管局提出申请,就该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外管局登记,并获得与股票持有或股票期权行权有关的购汇年度津贴批准。此外,外管局37号文还对SPV上市前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外汇登记规定了一定的要求和程序。对此,非上市SPV对其在境内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相关境内个人居民可以向外管局登记后再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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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家统计局还发布了若干关于员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通知。根据该等通告,在中国工作的雇员如行使股票期权或获授予受限制股份,将须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要求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向相关税务机关备案员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关文件,并代扣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或购买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未缴纳或中国子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扣所得税,中国子公司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制裁。
| • | 并购规则与海外上市 |
2006年8月8日,中国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6)个中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颁布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规则》,即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修订的《并购规则》,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进行了规范。除其他事项外,《并购规则》规定,由中国公司或个人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或中国公民拟收购与中国公民有关联的任何其他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的,该收购必须提交商务部批准。并购规则还要求,境外SPV,或为境外上市目的而组建、由中国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SPV,应当在境外上市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交易该SPV的证券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发布的规章制度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或新的备案规则,以及五项配套指引。备案新规规定,2023年3月31日前已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构成“存续发行人”。现有发行人在进行再融资活动或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和优先股等证券前,需完成向证监会备案手续,但作为股权激励奖励或与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股份分红或股份分割相关的证券发行除外。鉴于新的备案规则于近期颁布,其解释、适用、执行以及如何影响现有发行人的经营和未来融资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 • | 环境保护 |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89年12月26日颁布、2014年4月24日修正、2015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任何在经营或其他活动过程中排放或将要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实施有效的环境保护保障措施和程序,控制和妥善处理此类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危害。
2026年3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以取代上述《中国环境保护法》。守则设立“排污许可管理”专章,要求将所有排污主体纳入许可管理;还对违反排污许可规定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对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进行更严厉的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适用环境法律的个人或企业实施各类行政处罚。这类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责令限制或停产、责令追回、责令披露相关信息或公告、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行为、责令关停企业等。任何污染环境导致损害的个人或实体也可能根据《中国民法典》承担责任。此外,环保组织也可以对任何有损公益的排污单位提起诉讼。
100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人员或企业实施各类行政处罚。这类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责令限制或停产、责令追回、责令披露相关信息或公告、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行动、责令关停企业等。任何污染环境导致损害的个人或实体也可能根据《中国民法典》承担责任。此外,环保组织也可以对任何有损公益的排污单位提起诉讼。
| • | 安全生产 |
根据相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包括中国石油集团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9年8月27日、2014年8月31日、2021年6月10日修订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有计划、有系统地确立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还必须设置安全生产保障方案,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此外,生产经营经营主体要安排安全生产培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须遵守上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 • | 火控 |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98年4月29日颁布、2008年10月28日、2019年4月23日、2021年4月29日修订并于2021年4月29日生效的《中国消防安全法》和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4月1日颁布、2023年8月21日修订并于2023年10月30日生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馆(含2500平方米以上制造工厂建设)等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必须向消防管理部门申请防火设计审查,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完成防火评估验收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施工主体在申请施工作业许可时,必须提供符合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和技术资料,并在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安全竣工验收手续备案。建设主体在该场所投入使用前未通过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后未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i)责令暂停建设、使用该等项目或经营相关业务;(ii)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组织Structure
下图说明了我们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的公司结构。
101
注意事项:
| (1) | Huazhi Hu先生和夏伟贤先生分别持有VIE 95.0%和5.0%的股权。2025年9月,帅锋先生将其持有的VIE全部股权转让给Huazhi Hu先生。 |
| (2)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Yunfu EHang Intelligent Technology Limited的强制赎回非控股权益已于2025年6月全部偿还,且该投资者已于2025年8月注销。据此,截至2025年12月31日,WFOE持有Yunfu EHang Intelligent Technology Limited 96.2%的股权。 |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以下是WFOE、VIE和VIE股东之间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摘要。
为我们提供指挥VIE活动的权力的合同协议
股东投票代理协议。根据日期为2020年10月21日并分别于2025年8月18日和2025年11月21日修订的股东投票代理协议,以及根据该协议授予的授权书,VIE的每一位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WFOE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其作为VIE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i)提议的权利,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二)出席股东大会;(三)对根据适用法律和VIE组织章程规定需要股东投票的任何决议进行表决,例如出售和转让该股东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四)指定和任命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东投票代理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或书面通知后十天内得到补救的,可能会产生违约责任。在登记股东或VIE违约的情况下,WFOE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赔偿。由WFOE违约的,非违约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权终止协议。股东投票代理协议将在20年内保持有效,并可由WFOE全权酌情延长。根据股东投票代理协议授予的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WFOE有权自行酌情将其与股权相关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
102
关于VIE增资的特别协议。根据日期为2019年2月22日并于2025年11月21日修订的VIE增资特别协议,WFOE、VIE及VIE的股东,即分别于2020年9月7日、2020年10月21日及2025年8月18日修订的Hu先生及Yifang Xiong先生,WFOE已向VIE的股东授出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无息贷款,其唯一目的是向VIE提供增资所需的资金。贷款应由VIE的股东通过向WFOE转让其在VIE中的股权,按需偿还贷款金额的比例偿还。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该等贷款的全部金额仍未偿还。
股份质押协议。根据WFOE与VIE各股东日期为2020年10月21日及2025年9月4日及经2025年11月21日修订的股份质押协议,VIE各股东已将其在VIE的全部股权质押给WFOE,以保证履行其在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述的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独家服务协议、股东投票代理协议和独家期权协议项下的义务。如果VIE的任何股东违反其在相关协议下的合同义务,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收购VIE的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VIE的股东还承诺,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他们不会对各自在VIE中的股权设置任何产权负担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分。股份质押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相关协议项下的所有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WFOE行使其单方面无条件解除股份质押协议的权利,或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终止。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根据中国的规定向有关当局登记所有该等股份质押。
允许我们从VIE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根据WFOE和VIE于2016年1月29日签署并随后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和2025年11月21日修订的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以及WFOE与VIE于2016年1月29日签署并于2025年11月21日修订的独家服务协议,WFOE拥有向VIE和VIE的子公司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独家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智能飞行器的开发、制造和销售有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VIE不能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受本协议约束的任何技术咨询服务。VIE同意在VIE累计扭亏为盈后并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向WFOE支付相当于VIE合并净利润100%的服务费。我们的WFOE拥有根据本协议确定向VIE收取的服务费的唯一酌处权。我们的WFOE拥有因履行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而创建的所有知识产权的独家所有权。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和独家协议,除非根据其条款提前终止,其初始期限为十年,并应自动续期连续十年,不受续期次数的限制。尽管有上述规定,WFOE拥有专属和无条件的权利,可自行决定随时通过向VIE发出通知的方式终止协议,而VIE无权终止协议。
向我们提供购买VIE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独家期权协议。根据WFOE、VIE和VIE的股东之间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和2025年8月18日和11月21日修订的排他性期权协议,VIE的每一位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WFOE购买其在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排他性期权。我们的WFOE或其指定人员可以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行使此类期权。VIE股东因行使期权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应在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汇给WFOE或其指定方。VIE股东承诺,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除其他事项外,他们不会(i)对其在VIE的股权设置任何质押或产权负担,(ii)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VIE的股权,或(iii)要求任何利润、收入或任何形式的利润分享的分配,以及已转让给VIE股东的任何此类资产(包括已出售、转让的资产、业务或收入的任何合法或实益权益,未经WFOE事先同意而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退还WFOE或WFOE指定的任何实体。此外,登记股东承诺,在VIE清盘时,他们获得的所有资产将以零对价或以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转让给WFOE或WFOE指定的任何实体。独家期权协议将一直有效,直到VIE的所有股权已转让给WFOE或我们指定的人。WFOE可自行决定终止协议。
103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
| • | WFOE和VIE的所有权结构符合现行有效的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 |
| • | 根据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每项合同安排均有效、合法并对其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且合同安排的每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主张其各自的权利,并有义务根据每项合同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其各自的职责,但须遵守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但以下情况除外: |
a)WFOE行使其在排他性期权协议下的权利以收购全部或部分VIE股权的选择权须经中国主管政府当局的批准和同意,以及向其备案和/或登记;
b)根据股权质押协议拟进行的任何股权质押须经中国主管政府机构登记;及
c)根据合同安排的争议解决条款,(x)如因履行合同安排而产生或与合同安排有关的任何争议,每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有关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y)仲裁庭可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裁决任何补救措施,包括临时和永久禁令救济(例如禁止开展经营活动的禁令,或强制转让资产)或根据适用的法律命令国内公司清盘,及每一方可向香港、开曼群岛(为公司的注册地)、中国及国内公司主要资产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院申请临时补救或禁制救济。然而,根据中国法律,上述争议解决条款可能无法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内的仲裁庭无权授予此类禁令救济,也无法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下令对境内公司进行清盘。此外,由香港和开曼群岛等非中国法院授予的临时补救措施或强制执行命令可能无法在中国获得承认或强制执行。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也已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某些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发现WFOE、VIE和VIE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有关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D.财产、厂房和设备
我们的总部位于中国广州,根据经营租赁协议,我们从非关联第三方租赁和占用总建筑面积约为33,195平方米的办公空间。我们在中国云浮市的生产设施的总规划建筑面积为48,000平方米。我们的大部分员工都在广州总部工作。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亦于广州拥有约8,551平方米的办公楼,用作我们的研发活动。
104
我们认为,我们现有的设施总体上足以满足我们目前的需求,但我们希望根据需要寻求额外的空间,以适应我们未来的增长。
| 第4a项。 | 未解决员工意见 |
不适用。
| 项目5。 | 经营和财务审查前景 |
您应该阅读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并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本讨论包含涉及我们业务和运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由于各种因素,包括我们在“项目3”下描述的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和选定事件的时间安排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和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
A.经营成果
概述
我们是一家先进的空中机动技术平台公司。我们正通过我们自主研发的无人驾驶eVTOL飞机和其他无人机、相关的商业解决方案和服务,开拓交通的未来。
我们、VIE和VIE的子公司为广泛的行业和应用设计、开发、制造、销售和运营无人机及其配套系统和基础设施,包括客运、物流、智慧城市管理和空中媒体解决方案。我们的目标是让旅客和货物都能安全、方便地乘坐飞机。
我们于2018年3月向客户交付了首架无人驾驶eVTOL飞机。此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与VIE共交付EH216系列产品622台。随着我们不断完善和商业化我们的产品和空中移动解决方案,我们相信我们将能够占领多个行业的可寻址市场,并在新行业中开发AAM商业应用。
我们的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174亿元大幅增长至2024年的人民币4.562亿元,并在2025年下降至人民币4.18亿元(5980万美元)。我们的净亏损从2023年的人民币3.023亿元减少23.9%至2024年的人民币2.30亿元,并在2025年增加至人民币2.764亿元(3950万美元)。2025年,空中移动解决方案及其他产生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952亿元(5650万美元)和人民币2280万元(330万美元),分别约占我们总收入的94.5%和5.5%。
运营结果的关键组成部分
收入
我们从空中移动解决方案和其他方面获得收入。下表列出了所列期间我们总收入的绝对金额和占总收入百分比的细目: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收入: |
||||||||||||||||||||||||||||
| 空中移动解决方案 |
104,729 | 89.2 | 443,320 | 97.2 | 395,154 | 56,506 | 94.5 | |||||||||||||||||||||
| 其他 |
12,697 | 10.8 | 12,832 | 2.8 | 22,827 | 3,264 | 5.5 | |||||||||||||||||||||
| 合计 |
117,426 | 100.0 | 456,152 | 100.0 | 417,981 | 59,770 | 100.0 | |||||||||||||||||||||
105
空中移动解决方案。空中移动解决方案的收入主要是来自销售乘用级无人机及其软件的产品收入。由于无人机和软件高度相互依赖,在合同范围内,整捆承诺货物被视为一项履约义务。我们在控制权转移至成捆货物转让给客户且符合ASC 606中规定的其他条件时的时点确认该单项履约义务的收入。对于国内销售,以客户的收货确认和发货单证证明为凭证,在交付给客户时进行控制转移。对于国际销售,在与销售协议条款一致的发货点进行控制转移。交易价格是我们在该安排下预期收到的对价金额。当我们与客户签订合同并确定在合同开始时不太可能收取销售交易的几乎全部对价且合同未成立时,收到的任何对价被我们确认为负债,随后仅在我们已转让相应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才记为收入,在合同下没有义务转让额外的商品或服务,所收到的对价不可退还。我们将在“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中记录一项资产,该资产代表在出售未发生时收回的存货的价值。空中移动解决方案的服务收入主要是提供随着时间推移而满足的展览收入。
其他。来自其他方面的收入包括来自智慧城市管理解决方案、空中媒体解决方案和其他方面的收入。
-智慧城市管理解决方案。我们与客户就设计、建造和交付定制的集成指挥和控制中心签订合同。合同的期限取决于合同规模,从三个月到一年不等,不包括作为保证型保修核算的保修期,从一年到三年不等。我们提供了将合同中承诺的包括项目设计、硬件和软件在内的货物和服务整合为组合产出的重大服务;因此,合同中的货物和服务不是相互区分的,我们确定有一项履约义务,即交付定制的一体化指挥控制中心。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控制权随着时间的推移转移给客户,因为高度定制和集成的指挥控制中心没有替代用途,并且我们对迄今为止完成的履约付款拥有可强制执行的权利。我们确定了成本对成本法最能刻画履约义务进展的度量。在这种方法下,收入是根据预计进度程度确认的,其确定方法是将迄今已发生的成本除以设计、建造和交付定制的一体化指挥控制中心预计将发生的成本总额。指挥控制中心合同预计总费用中的修正,在需要修正的情况已知悉期间进行。在未完成合同的预期损失变得明显的期间计提准备金(如果有的话)。我们定期审查和更新指挥控制中心合同的估计总成本。我们将对合同收入和指挥控制中心合同的估计总成本的修正进行会计处理,在导致修正的事实被称为估计变化的期间。未经批准的变更单被视为索赔。索赔只有在获得客户裁决的情况下才被承认。我们还为智慧城市管理解决方案提供产品。产品收入在客户接受产品时的某个时点确认。
-航拍媒体解决方案。我们通过提供空中媒体表演服务和相关产品产生收入。空中媒体表演服务允许多架基于智能控制的无人机演示和变换其编队,以在特定空域展示多样化的消息和图像,即根据不同的品牌或广告要求量身定制。我们使用自产和采购的无人机,并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区域内空域批准的可用性定制机队编队表演。业绩通常在一天内完成,并在服务交付时确认收入。虽然空中媒体表演服务是在一段时间内交付给客户的,但客户同时在每项服务交付和收入随时间确认时接收和消耗我们表演的好处。我们还销售航媒性能无人机的硬件和软件组件。由于硬件和软件组件高度相互依赖,在合同范围内,整捆承诺货物被视为一项履约义务。单项履约义务在某一时点履行,这是在客户接受产品的情况下。
-其他。我们产生的其他收入主要来自消费级无人机及其零部件和备件的独立销售。消费者无人机在发货时确认收入,这是无人机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候。合同修改,定义为经合同当事人批准的合同范围或价格(或两者)的变化,例如合同修改,当合同当事人批准的修改产生新的或改变合同当事人现有的可执行权利和义务时,就存在这种情况。合同修改(如果有的话)将作为以下情形之一进行核算:(i)单独的合同;(ii)现有合同的终止和新合同的产生;或(iii)上述处理的组合。如果合同范围因增加可区分的承诺商品或服务而增加,且合同价格增加的对价金额反映了我们对额外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则合同修改将作为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当合同修改不被视为单独的合同,且剩余的货物或服务与合同修改之日或之前转让的货物或服务不同时,我们将合同修改视为现有合同的终止和新合同的产生。当一项合同修改不被视为一项单独的合同,并且剩余的货物或服务不是可区分的时,我们将合同修改作为现有合同的附加和作为对收入的调整在累计追赶的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
106
由于我们已从民航局获得EH216-S的TC、标准AC和PC,并且随着OC于2025年3月授予EH216-S运营商,我们预计我们在中国的收入将会增加,我们将继续履行EH216系列产品的现有订单和预购订单,为我们的空中移动解决方案获得新订单,提供空中移动运营服务,提供智慧城市管理和空中媒体解决方案,并扩大我们的商业解决方案和销售网络。我们预计,空中移动解决方案产生的收入增长将是国内和国际市场的主要增量。将确认的收入将取决于在开始日期对对价的可收回性进行评估。
收入成本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飞行器材料和制造成本、智慧城市管理解决方案的建设成本、折旧、租赁费、工资和相关运营成本。
我们预计,随着我们增加产品销量和扩大商业解决方案业务,我们的收入成本将在可预见的未来增加。
营业费用
我们的总运营费用包括销售和营销费用、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研发费用。下表按所列期间营业费用的金额和百分比列出我们总营业费用的组成部分: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60,389 | 16.0 | 131,027 | 23.2 | 122,020 | 17,449 | 20.8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150,092 | 39.7 | 233,398 | 41.4 | 269,648 | 38,559 | 46.0 | |||||||||||||||||||||
| 研发费用 |
167,315 | 44.3 | 199,465 | 35.4 | 194,581 | 27,825 | 33.2 | |||||||||||||||||||||
| 总营业费用 |
377,796 | 100.0 | 563,890 | 100.0 | 586,249 | 83,833 | 100.0 | |||||||||||||||||||||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广告和促销费用、工资以及销售和营销人员的相关费用。
一般及行政开支。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主要包括一般公司职能雇员的工资及相关成本、专业费用、呆账开支备抵或预期信贷损失拨备,以及其他一般公司开支,以及与这些职能使用设施及设备有关的开支,例如折旧及租金开支。
研发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我们的研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以及与我们的研发活动相关的费用。
其他营业收入
其他经营收入主要为我们收到的省级和地方政府根据某些促进政策在其管辖范围内经营我们的业务的财政补贴。
税收
开曼群岛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或在执行后被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文书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此外,开曼群岛不对股息支付征收预扣税。
107
香港
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EHFLY Technology Limited或EHFLY Technology须就其在香港进行的业务营运所产生的利润征收香港利得税。自2018/2019评税年度起,法团的香港利得税一般为应评税利润最高为2.0百万港元的8.25%;以及任何部分应评税利润超过2.0百万港元的16.5%。根据《香港税务条例》,我们从香港以外来源取得的利润一般不征收香港利得税。因此,EHFLY科技对其境外所得免征香港所得税。此外,EHFLY Technology向我公司支付的股息无需在香港缴纳任何预扣税。
中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须缴纳25%的法定所得税率。WFOE和VIE分别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即HNTE,分别于2023年至2025年、2025年至2027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还对外商投资企业(FIE)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该直接控股公司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设立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收到的股息与该直接控股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设立或场所没有任何关联,除非该直接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了不同的预提安排。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6年8月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安排,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香港的直接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直接控股公司拥有外商投资企业至少25%的股权并满足税务安排下的所有其他要求并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则需按不超过5%的税率缴纳预扣税。我们没有记录任何股息预扣税,因为我们的中国实体在所述期间没有留存收益。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相关税收协定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获得某些利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年损益科目。除扣除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 13号(“13号文”),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享受研发加计扣除,即在实际发生的基础上额外主张100%的研发费用。随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7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均有权申请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应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任何此类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处置资产的收益(扣除此类资产的净值后)应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相应的非中国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与中国有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降低预扣税率或免除预扣税。
108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列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包括所列期间的绝对金额和占我们总收入的百分比。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特定时期的行动结果不一定表明我们未来的趋势。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总收入 |
117,426 | 100.0 | 456,152 | 100.0 | 417,981 | 59,770 | 100.0 | |||||||||||||||||||||
| 收入成本(1) |
(42,115 | ) | (35.9 | ) | (176,206 | ) | (38.6 | ) | (160,827 | ) | (22,998 | ) | (38.5 | ) | ||||||||||||||
| 毛利 |
75,311 | 64.1 | 279,946 | 61.4 | 257,154 | 36,772 | 61.5 | |||||||||||||||||||||
| 营业费用: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1) |
(60,389 | ) | (51.4 | ) | (131,027 | ) | (28.7 | ) | (122,020 | ) | (17,449 | ) | (29.2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1) |
(150,092 | ) | (127.8 | ) | (233,398 | ) | (51.2 | ) | (269,648 | ) | (38,559 | ) | (64.5 | ) | ||||||||||||||
| 研发费用(1) |
(167,315 | ) | (142.5 | ) | (199,465 | ) | (43.7 | ) | (194,581 | ) | (27,825 | ) | (46.6 | ) | ||||||||||||||
| 总营业费用 |
(377,796 | ) | (321.7 | ) | (563,890 | ) | (123.6 | ) | (586,249 | ) | (83,833 | ) | (140.3 | ) | ||||||||||||||
| 其他营业收入 |
6,233 | 5.3 | 29,869 | 6.5 | 12,383 | 1,771 | 3.0 | |||||||||||||||||||||
| 经营亏损 |
(296,252 | ) | (252.3 | ) | (254,075 | ) | (55.7 | ) | (316,712 | ) | (45,290 | ) | (75.8 | ) | ||||||||||||||
| 其他(费用)收入: |
||||||||||||||||||||||||||||
| 利息及投资收益 |
8,484 | 7.2 | 30,599 | 6.7 | 58,588 | 8,378 | 14.0 | |||||||||||||||||||||
| 利息支出 |
(2,930 | ) | (2.5 | ) | (3,375 | ) | (0.7 | ) | (5,976 | ) | (855 | ) | (1.4 | ) | ||||||||||||||
| 债务贴现摊销 |
(12,023 | ) | (10.2 | ) | — | — | — | — | — | |||||||||||||||||||
| 外币汇兑(亏损) |
394 | 0.3 | (1,188 | ) | (0.3 | ) | 1,174 | 168 | 0.3 | |||||||||||||||||||
| 其他营业外收入 |
1,966 | 1.7 | 4,670 | 1.0 | 2,810 | 402 | 0.7 | |||||||||||||||||||||
| 其他营业外支出 |
(214 | ) | (0.2 | ) | (1,924 | ) | (0.4 | ) | (15,456 | ) | (2,210 | ) | (3.7 | ) | ||||||||||||||
| 其他(费用)收入合计 |
(4,323 | ) | (3.7 | ) | 28,782 | 6.3 | 41,140 | 5,883 | 9.9 | |||||||||||||||||||
| 所得税前亏损及权益法投资(亏损) |
(300,575 | ) | (256.0 | ) | (225,293 | ) | (49.4 | ) | (275,572 | ) | (39,407 | ) | (65.9 | ) | ||||||||||||||
| 所得税(费用)福利 |
(206 | ) | (0.2 | ) | (386 | ) | (0.1 | ) | 4,409 | 630 | 1.1 | |||||||||||||||||
| 权益法投资前亏损(亏损) |
(300,781 | ) | (256.1 | ) | (225,679 | ) | (49.5 | ) | (271,163 | ) | (38,777 | ) | (64.8 | ) | ||||||||||||||
| 权益法投资收益(亏损) |
(1,560 | ) | (1.3 | ) | (4,353 | ) | (1.0 | ) | (5,248 | ) | (750 | ) | (1.3 | ) | ||||||||||||||
| 净亏损 |
(302,341 | ) | (257.5 | ) | (230,032 | ) | (50.4 | ) | (276,411 | ) | (39,527 | ) | (66.1 | ) | ||||||||||||||
注意:
| (1) | 股权激励费用在营业费用中的分配情况如下: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份额和份额相关除外 数据) |
||||||||||||||||
| 收入成本 |
— | — | 416 | 59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18,958 | 65,597 | 45,537 | 6,512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79,327 | 134,984 | 154,838 | 22,142 | ||||||||||||
| 研发费用 |
53,200 | 72,543 | 45,367 | 6,487 | ||||||||||||
|
|
|
|
|
|
|
|
|
|||||||||
| 合计 |
151,485 | 273,124 | 246,158 | 35,2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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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总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4.562亿元下降8.4%至2025年的人民币4.18亿元(约合598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eVTOL飞机销量下降。
空中移动解决方案的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4.433亿元减少到2025年的人民币3.952亿元(约合5650万美元)。2025年EH216系列产品销量169台,VT35销量6台,2024年销量216台。
来自其他方面的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290万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2280万元(330万美元),主要受智慧城市管理解决方案和空中媒体解决方案增长的推动。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1.762亿元下降8.7%至2025年的人民币1.608亿元(合23.0百万美元),与EH216系列产品销量的下降大体一致。
毛利及毛利率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毛利润从2024年的人民币2.799亿元减少到2025年的人民币2.572亿元(3680万美元)。我们的毛利率保持相对稳定,2024年为61.4%,2025年为61.5%。
营业费用
我们的运营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5.639亿元增长4.0%至2025年的人民币5.862亿元(约合8380万美元)。
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31亿元减少至2025年的人民币1.220亿元(约合174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2024年未偿股份奖励的修改和加速归属导致股份薪酬费用减少,部分被销售和服务网络的劳动力扩张推动的销售相关薪酬增加所抵消。
一般及行政开支。一般和行政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2.334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2.696亿元(386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劳动力扩张推动的员工薪酬增加,以及由于2025年新授予的股份奖励导致的股份补偿费用增加,以及由于我们的办公空间扩大导致的租赁费用增加。
研发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995亿元小幅下降至2025年的人民币1.946亿元(约合278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2024年加速归属未偿还的股份奖励导致股份补偿费用减少,部分被劳动力扩张推动的员工薪酬增加所抵消,以进一步加快eVTOL飞机不同型号的研发进度,以支持公司未来的增长。
其他营业收入
其他营业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2990万元减少到2025年的人民币1240万元(18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该期间确认的政府补贴减少。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在收到时立即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为人民币1,040万元(150万美元),其他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00万元(30万美元),在满足条件时从递延政府补助中确认。
110
利息及投资收益
我们在2025年和2024年分别录得5860万元人民币(840万美元)和306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和投资收益,两者主要包括从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以及短期投资和其他投资的公允价值收益中赚取的利息。2025年的显着增长主要是由于短期投资的平均余额和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收益增加。
利息支出
我们在2025年录得利息支出人民币6.0百万元(合0.9百万美元),在2024年录得利息支出人民币3.4百万元,两者主要与银行贷款有关。2025年的增长反映了年内更高的平均银行贷款余额。
其他营业外收入
2025年其他营业外收入为人民币280万元(0.4百万美元),2024年为人民币470万元。
其他营业外支出
2025年其他营业外支出为人民币1,550万元(约合220万美元),2024年为人民币190万元。2025年的显着增长主要归因于以1,985千美元(相当于人民币14,254千元)和解证券集体诉讼(Pujo v. EHang Holdings Limited),该诉讼记录为股东证券诉讼损失。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法律诉讼。”
所得税(费用)福利
2024年我们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0.4百万元,2025年的所得税优惠为人民币4.4百万元(约合0.6百万美元)。我们没有重大的所得税费用,因为我们的大多数子公司和合并的关联实体在2024年和2025年都在亏损。我们的所得税优惠是由于我们的一家子公司在2025年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净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净亏损从2024年的人民币2.30亿元增加20.2%至2025年的人民币2.764亿元(3950万美元)。亿航控股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应占净亏损2025年为人民币2.760亿元(约合3950万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2.298亿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总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174亿元大幅增长至2024年的人民币4.562亿元,这主要是由于EH216系列产品销量的增长。
空中移动解决方案的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047亿元大幅增长至2024年的人民币4.433亿元。2024年EH216系列产品销量为216台,2023年为52台。
其他收入在2024年保持稳定,为人民币12.9百万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12.7百万元。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4,210万元大幅增加至2024年的人民币1.762亿元,这与EH216系列产品销量的增长是一致的。
111
毛利及毛利率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毛利由2023年的人民币75.3百万元大幅增加至2024年的人民币2.799亿元。然而,我们的毛利率从2023年的64.1%下降至2024年的61.4%,这主要是由于收入组合的变化以及适航认证EH216-S产品的单位成本增加。
营业费用
我们的经营开支由2023年的人民币3.778亿元增加49.3%至2024年的人民币5.639亿元。
销售和营销费用。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6040万元大幅增加至2024年的人民币131.0百万元,主要是由于新的授予和股份奖励的修改导致销售相关补偿和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增加,以及销售渠道的扩大。
一般及行政开支。一般和行政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501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2.334亿元,主要是由于员工人数增加、新授予股份奖励导致的员工薪酬和相关股份补偿费用增加,以及由于从第三方为运营需要获得更多专业服务而导致的专业费用增加。
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673亿元增加至2024年的人民币1.995亿元,主要是由于eVTOL飞机不同型号的支出增加、员工人数扩大、员工薪酬增加以及由于新授予股份奖励而产生的相关股份补偿费用。
其他营业收入
其他营业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620万元大幅增加至2024年的人民币2990万元,主要是由于政府补贴增加。
利息及投资收益
我们在2024年和2023年分别录得利息和投资收益人民币3060万元和人民币850万元,两者主要包括从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短期存款、受限制的短期存款和短期投资中赚取的利息。
利息支出
我们在2024年和2023年分别录得340万元和290万元的利息支出,两者主要与银行贷款和第三方贷款有关。
债务贴现摊销
我们在2023年确认了与2023年完成的定向增发交易相关的债务折价摊销人民币12.0百万元。2024年没有这种债务折扣。
其他营业外收入
其他营业外收入2024年为人民币470万元,2023年为人民币200万元。
其他营业外支出
其他营业外支出2024年为人民币1.9百万元,2023年为人民币0.2百万元。
112
所得税费用
我们的所得税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0.2百万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0.4百万元。我们没有重大的所得税费用,因为我们的大多数子公司和合并的关联实体在2023年和2024年都在亏损。
净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净亏损由2023年的人民币3.023亿元减少23.9%至2024年的人民币2.30亿元。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是在假设我们持续经营的情况下编制的,其中考虑了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变现和负债清偿。自成立以来,我们经历了经常性的运营亏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累计赤字分别为19.849亿元人民币和22.624亿元人民币(3.235亿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产生净亏损人民币3.023亿元、人民币2.30亿元和人民币2.764亿元(3950万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分别为人民币8840万元和人民币1.795亿元(合2570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580亿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和限制性短期存款分别为人民币2.564亿元(3670万美元)、人民币8.432亿元(1.206亿美元)和人民币2970万元(420万美元)。我们持续经营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扩大EH216-S商业销售的商业计划的成功执行以及我们在需要时筹集额外资金的能力。我们流动性的主要来源是发行股本证券的收益,包括私募,以及客户垫款、短期和长期银行贷款。例如,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通过出售和发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私募共筹集了9560万美元,其中2021年为4000万美元,2023年为3300万美元,2024年为2260万美元。此外,我们在2024年和2025年分别通过ATM计划共筹集了7620万美元和2380万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人民币11.293亿元(1.615亿美元)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和受限制的短期存款,其中9.6%以人民币持有,其余以美元和其他货币持有,其中24.2%在中国持有。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手头现金和高流动性投资,这些投资在提取或使用方面不受限制,原始到期日为三个月或更短。
继取得全球首个EH216-S载人无人机系统认证的里程碑成就,以及于2025年3月向EH216-S运营商授予OC后,公司管理层正在实施业务计划,通过构建可复制和可推广的商业模式,扩大EH216-S的商业销售和运营,以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合作伙伴网络,丰富EH216-S的商业场景。
我们相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和受限制的短期存款余额将足以满足我们在本年度报告日期后至少未来12个月的可持续运营和重大现金需求。然而,如果我们遇到业务状况或其他发展的变化,或者如果我们寻求投资、收购、资本支出或类似行动的机会,我们可能在未来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我们确定我们的现金需求超过我们手头的现金数量,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或获得债务融资。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产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限制我们运营的契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在使用我们从我们的证券发行(包括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和私募)中获得的收益时,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的出资,建立新的中国子公司并向这些新的中国子公司提供出资,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在离岸交易中收购在中国有业务的离岸实体。然而,大多数这些用途受中国法规的约束。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离岸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其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14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使用的重大修改——收益使用。”
113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一直是,而且我们预计它们很可能会继续以人民币的形式出现。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只要满足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就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账户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遵循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在没有事先外管局批准的情况下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然而,现行中国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必须在弥补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如有)后,每年至少提取税后利润的10%,为一定的准备金提供资金,直至提取的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从历史上看,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向我们支付股息,它将无法支付股息,直到它产生累积利润。此外,资本账户交易,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贷款,必须得到外管局、其当地分支机构和某些当地银行的批准和/或注册。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和离岸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只能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获得政府当局的批准以及对出资和贷款金额的限制。这可能会延迟我们将证券发行所得款项用于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出资。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离岸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其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下表列出了我们列报期间的现金流量摘要: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经营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净额 |
(88,410 | ) | 157,959 | (179,506 | ) | (25,668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28,692 | ) | (482,508 | ) | (507,145 | ) | (72,521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95,480 | 701,357 | 337,431 | 48,252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562 | 5,819 | (5,257 | ) | (752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
(21,060 | ) | 382,627 | (354,477 | ) | (50,689 | ) |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249,310 | 228,250 | 610,877 | 87,354 |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228,250 | 610,877 | 256,400 | 36,6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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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
2025年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795亿元(约合2570万美元)。这一数额主要是由于净亏损人民币2.764亿元(3950万美元),经调整以加回某些非现金费用,主要是股份报酬人民币2.462亿元(3520万美元),当前预期信贷损失人民币790万元(110万美元),财产和设备折旧人民币1900万元(270万美元)和使用权资产摊销人民币1010万元(140万美元),并由于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变化而进一步向下调整。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变化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增加人民币6140万元(880万美元),这是由于为努力加强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而有意向某些客户授予更长的信用期限的商业战略,预付款和其他资产增加人民币1.016亿元(1450万美元),存货增加人民币3570万元(510万美元),部分被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增加人民币6160万元(880万美元)所抵消。
202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580亿元。该金额主要归因于净亏损人民币230.0百万元,经调整以加回若干非现金开支,主要是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人民币2.731亿元,当前预期信贷亏损人民币1280万元,物业及设备折旧人民币1280万元及使用权资产摊销人民币610万元,并因经营资产及负债变动而进一步向上调整。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的变动主要包括与采购生产用材料相关的应付账款增加人民币9230万元,与工资和应付税款相关的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增加人民币5760万元,与主要由于销量增加我们有权获得的应收款项相关的应收账款增加人民币3010万元,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和购置存货相关的预付款项和其他资产增加人民币2950万元。
2023年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8840万元。该金额主要归因于净亏损人民币3.023亿元,经调整以加回若干非现金开支,主要是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人民币1.515亿元,当前预期信贷亏损人民币1,370万元,物业及设备折旧人民币1,240万元及使用权资产摊销人民币810万元,并因经营资产及负债变动而进一步向上调整。经营资产及负债的变动主要包括与我们有权收取的应收款项有关的应收账款增加人民币2,050万元及与办公室及生产设施的租赁付款有关的租赁负债减少人民币370万元,主要被与向客户销售产品或服务之前收到的更多付款有关的合同负债增加人民币1,780万元、与根据股份激励计划就已归属股份奖励所收到的对价有关的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减少人民币1,070万元所抵销,与采购生产用材料及产成品相关的存货减少人民币780万元。
投资活动
2025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071亿元(约合7250万美元),主要包括购买短期投资人民币7.292亿元(约合1.043亿美元)、购买物业和设备人民币1.479亿元(约合2120万美元)以及购买土地使用权人民币1140万元(约合160万美元),部分被赎回短期投资人民币4.187亿元(约合5990万美元)所抵消。
2024年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825亿元,主要包括购买短期投资人民币8.857亿元和支付短期存款人民币1.301亿元,部分被赎回短期投资人民币4.448亿元和收到短期存款到期收益人民币1.438亿元所抵消。
2023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287亿元,主要包括购买短期投资人民币5,670万元、购买限制性短期存款人民币3,340万元和购买短期存款人民币1,420万元。
115
融资活动
2025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374亿元(4830万美元),主要来自短期银行贷款收益人民币2.491亿元(3560万美元)、长期银行贷款收益人民币7500万元(1070万美元)和ATM计划下发行A类普通股的人民币1.668亿元(2390万美元),部分被偿还强制赎回的非控股权益人民币4000万元(570万美元)和偿还短期银行贷款人民币8380万元(1200万美元)所抵消。
2024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7.014亿元,主要归因于根据ATM计划发行A类普通股和某些私募交易产生的人民币6.981亿元。
2023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955亿元,主要归因于发行A类普通股所得的人民币2.502亿元,其中包括与已于2023年第三季度结束的2,300万美元私募相关的若干战略投资者,以及短期银行贷款所得款项净额人民币1,930万元。
资本支出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910万元、人民币4010万元和人民币1.604亿元(约合2290万美元),主要用于购买物业和设备,用于在我们位于云浮的制造工厂建立和安装设备,建造我们在广州的新办公楼,改善其他办公楼并获得土地使用权。我们计划用现有的现金余额为未来的资本支出提供资金。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任何后续中期期间,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主要包括经营租赁承诺、短期银行贷款、长期银行贷款、物业、厂房和设备的资本承诺以及投资义务。
我们的经营租赁承诺主要代表我们不可撤销的办公室和设施租赁业务运营。我们根据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安排租赁办公室,初始期限超过一年。
我们打算主要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和其他融资选择来满足我们现有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我们将继续作出现金承诺,包括资本支出,以支持我们业务的增长。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合同义务:
| 各期到期付款 | ||||||||||||||||||||
| 合计 | 小于 1年 |
1-3 年 |
3-5 年 |
超过 5年 |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 经营租赁承付款 |
172,977 | 16,576 | 28,712 | 24,626 | 103,063 | |||||||||||||||
| 短期银行贷款(1) |
232,667 | 232,667 | — | — | — | |||||||||||||||
| 长期银行贷款(1) |
100,226 | 12,303 | 66,421 | 7,692 | 13,810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的资本承担 |
30,064 | 30,064 | — | — | — | |||||||||||||||
| 投资义务 |
29,880 | 20,880 | — | 9,000 | — | |||||||||||||||
| 合计 |
565,814 | 312,490 | 95,133 | 41,318 | 116,873 | |||||||||||||||
注意:
| (1) | 短期银行借款和长期银行借款以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本金和预计利息列示。 |
116
正如我们在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那样,我们有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税务不确定性的最终结果取决于各种事项,包括税务审查、税法解释或诉讼时效到期。然而,由于与考试状态相关的不确定性,包括相关税务当局完成审计的协议,与这些税务不确定性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出存在高度不确定性。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表外安排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此外,我们没有订立任何未反映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合约。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控股公司Structure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物质经营。我们主要通过WFOE、VIE及其各自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WFOE支付的股息。如果WFOE或任何新成立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获准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WFOE、VIE及其各自在中国的附属公司均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贡献若干法定储备基金,直至该等储备基金的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截至2025年12月31日,WFOE、VIE及其各自在中国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8.589亿元(2.658亿美元),这意味着,如果有的话,将从其税后利润中拨出的法定储备金总额最高为人民币9.294亿元(1.329亿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WFOE、VIE及其各自在中国的子公司已为此类法定准备金计提了累计金额为人民币330万元(合0.5百万美元)。我们认为,拨出该等额外金额不会对我们的业务或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为(i)公司在取得正的税后利润之前,无须为其法定公积金拨出任何金额;(ii)每年拨出的金额仅为公司税后利润的10%(如有),以及(iii)根据中国公司法,法定公积金可用于抵消公司的亏损、扩大其业务运营和增加其资本。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及福利基金,VIE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我们的WFOE没有分红,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是不能分红的。
通货膨胀
自我们成立以来,中国的通货膨胀并未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变化百分比为:2023年12月下降0.3%,2024年12月上升0.1%,2025年12月保持稳定。虽然我们过去并没有受到通胀的实质影响,但我们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受到中国内地较高通胀率的影响。例如,某些运营成本和费用,例如员工薪酬和办公室运营费用可能会因较高的通货膨胀而增加。我们无法对冲中国大陆通胀上升带来的风险敞口。
117
C.研发、专利和许可等。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
D.趋势信息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述外,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持续经营业务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我们所报告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这要求管理层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中资产和负债、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以及或有负债的相关披露。我们的估计基于历史经验和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其结果构成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经济环境、金融市场以及用于确定此类估计的任何其他参数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实际结果不同。我们的关键会计估计如下。关键会计估计应与我们在“项目3”中披露的风险因素一起阅读。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有关我们关键会计政策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我们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
当前预期信用损失
我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短期存款、应收账款、应收贷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均在ASC主题326的范围内。我们识别了客户的相关风险特征和相关应收款,其中包括我们提供的产品、业务类型、信用条款的交易规模、交易对手的性质和客户的信用风险水平,或这些特征的组合。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已归入资金池。对于每个池,我们在评估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当前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可支持预测以及任何恢复。影响预期信用损失分析的其他关键因素包括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付款条件以及可能影响我们的应收账款的行业特定因素。此外,还考虑了外部数据和宏观经济因素。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应收款项不再具有相似的风险特征时,本集团以预期未来现金流量个别评估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这是根据我们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在每个季度进行评估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在一般及行政开支中录得人民币7,938千元(1,135千美元)的预期信贷损失。
我们在确定要确认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应用管理层的判断和估计。我们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评估备抵。判断和估计的依据与初始评估存在差异的,该等差异将影响当年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和账面价值。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评估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10,422千元和人民币118,508千元(约合16,946千美元)。这些估计和假设的变化可能会对备抵损失产生重大影响。
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
如果基于现有证据的权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变现,我们会记录一笔抵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估值备抵。估值备抵的确定需要有重大判断。在评估估值备抵的必要性时,我们会考虑所有应税收入来源,包括预计的未来应税收入、冲销应税暂时性差异和正在进行的税收筹划策略。如果确定我们能够变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超过账面净值,或者我们无法变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我们将在做出这种确定的期间调整估值备抵,并相应增加或减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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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与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有关的若干资料。
| 董事和执行官 |
年龄 | 职位/职称 |
||
| Huazhi Hu | 49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 Haoxiang Hou | 37 | 独立董事 | ||
| Conor Chia-hung Yang | 63 | 董事兼首席财务官 | ||
| Dongming Wu | 62 | 独立董事 | ||
| 尼克·宁杨 | 50 | 独立董事 | ||
| Wing Kee Lau | 61 | 独立董事 | ||
| 赵王 | 48 | 首席运营官 | ||
| 李海燕 | 50 | 董事 | ||
| 帅锋 | 35 | 首席技术官 |
Huazhi Hu先生是我们的创始人,自我们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主席。胡先生于2005年创立了我们的前身公司北京亿航创世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提供大型指挥控制系统的领军企业。胡先生还曾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在北京999紧急救援中心担任首席技术官,负责应急指挥控制中心的开发,并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在北京今典集团担任副总裁,负责监督信息管理。胡先生是2019年航空活生生的传奇盛会上颁发的技术创新奖的获得者。胡先生在1992年至1997年期间就读于清华大学,在那里他学习了计算机科学。
Haoxiang Hou先生自2015年8月起担任我司董事。侯先生自2022年7月起担任厚学资本的创始人和首席投资官。曾于2015年4月至2022年6月担任GP创投管理合伙人、投委会负责人,GP高新资本高级合伙人、投委会委员,GP鑫诚资本投资副总裁。侯先生入选2023至2025年“福布斯中国风险投资家100强”榜单。侯先生分别于2011年和2015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电气工程和国际金融双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侯先生也是一名CFA租船人。
Conor Chia-hung Yang先生自2019年12月起担任我行董事,自2023年9月起担任我行首席财务官。2007年至2023年,杨先生曾担任多个首席财务官职务,包括在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纳斯达克:TOUR)、TERM1中国当当公司和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杨先生于2004年至2007年担任Rock Mobile Corporation的首席执行官,并于1999年至2004年担任CellStar Asia Corporation亚太地区的首席财务官。在此之前,杨先生于1992年至1999年在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雷曼兄弟亚洲有限公司和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担任高级银行家。杨先生目前还担任NovaBridge Biosciences(纳斯达克:NBP)、爱奇艺公司(纳斯达克:iQ)、同程旅行控股有限公司(HKSE:0780)和老虎证券 Ltd(纳斯达克:TIGR)的独立董事。杨先生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Dongming Wu先生自2020年6月起担任我行董事。吴先生自2003年5月起担任中外运敦豪的董事总经理。他目前还担任敦豪快递中国首席执行官、敦豪快递全球管理董事会成员。中外运敦豪,中国领先的国际快递公司,是全球快递物流巨头敦豪与中国外运的合资企业。吴先生在全球交付和物流行业拥有超过30年的经验。他的职业生涯始于1986年7月的中国外运,曾担任多个高级管理职位,最近担任监事会主席至2017年3月。Dongming Wu先生获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学院BiMBA商学院EMBA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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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 Ning Yang先生自2022年12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杨先生自2011年10月起担任LeBox Capital的创始合伙人,该基金是一家专注于中国早期高成长TMT公司的风险投资基金。在此之前,杨先生是空中网公司的联合创始人,该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无线增值服务并于2004年7月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并于2002年至2008年担任首席技术官。杨先生还曾在2000年至2001年期间担任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搜狐的技术副总裁一职。从1999年到2000年,杨先生担任他共同创立的公司ChinaRen.com的首席技术官。杨先生于1997年获得密歇根大学电气工程学士学位,并于1999年获得斯坦福大学电气工程学硕士学位。
Wing Kee Lau先生自2023年8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刘先生自2022年8月起担任RoboSense Technology Co.,Ltd.(HKSE:2498)的首席财务官。2020年6月至2024年3月担任泛生子基因(控股)有限公司(NASDAQ:GTH)独立董事。刘先生于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在达内教育 Inc.(NASDAQ:TEDU)担任首席财务官,于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在Square Panda Inc.担任首席财务官,于2007年3月至2018年6月在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SHE:002624)担任首席财务官,于2004年11月至2007年2月在北京传媒股份有限公司(HKSE:1000)担任首席财务官兼公司秘书,并于2000年7月至2004年10月在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在此之前,刘先生曾于1994年1月至2000年7月在普华永道任职。刘先生于1990年11月获得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金融)学士学位,并于2011年9月获得中国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刘先生是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的协理。
赵王先生自2024年4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运营官。在加入我们之前,王先生曾任职于Antaeus集团,这是一家在度假、电影和艺术领域提供跨行业服务的中国集团企业,于2020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担任红树林科技集团的首席执行官。他在推动中国几个超大型度假村的数字化转型举措和规划业务运营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包括部署智能运营和管理系统平台,将空中以及地面和水上的自动驾驶车辆引入度假村。在此之前,王先生于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担任IT咨询公司北京乾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2008年10月至2017年8月期间,王先生在安泰斯投资集团担任多个高管职务,负责文化旅游项目和数字电影行业的平台开发、运营和管理。从2006年12月到2008年10月,王先生在搜狐担任技术经理,并领导了2008年北京夏季奥运会网站信息系统的架构设计。王先生还参与了2004年雅典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信息系统的开发。王先生拥有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学位。
李海燕女士自2025年11月起担任我司董事。李女士于2025年1月创立了HL Strategy,这是一家为具有全球化雄心或寻求改善与金融市场沟通的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并一直担任其首席执行官。在此之前,李女士在金融领域工作了24年,积累了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2011年10月至2024年12月,她在Carmignac Gestion担任中国投资主管和新兴市场投资组合经理。2004年10月至2011年10月,她在ADI(2010年被OFI收购)担任亚洲市场投资主管,负责亚洲的所有投资。李女士于1998年9月毕业于中国北京外国语大学,获得学士学位,主修法语。随后,她于2001年6月获得了ESCP商学院(原名ESCP-EAP,现为欧洲管理学院)的金融硕士学位。她于2001年5月至2004年8月担任法国兴业银行投资银行的亚洲可转换债券分析师。
120
帅锋先生于2014年7月加入亿航,自2026年1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技术官,并担任合规官一职。作为创始团队的核心成员,冯先生在我司创始人、董事长、首席执行官Huazhi Hu先生的战略指导下,深耕亿航技术体系和产品组合的发展及技术研发、生产制造、质量体系、供应链的整合。冯先生曾领导并在EH184、EH216-S、VT35等多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无人驾驶载人电动垂直起降(eVTOL)飞机以及GD系列空中编队无人机(UAV)的研发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全球先进空中机动(AAM)和空中媒体性能应用领域开创商业化先河。配合公司的全产业链一体化战略,他也监督了公司采购和供应链管理体系的建立。他通过加强上下游协同,提升产品化效率,推进产业链深度融合和区域生态圈发展,显著增强了公司关键零部件研发和规模化制造的能力。冯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自动化专业,专攻无人机技术。他是清华大学第29届“挑战杯”竞赛特等奖获得者等荣誉获得者。现任清华-亿航低空航空技术联合研究院副院长,清华大学广州校友会航天、航空、智能制造委员会副秘书长,清华大学未来机器人兴趣组秘书长。
B.赔偿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薪酬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向董事和执行官支付了总计约人民币670万元(约合100万美元)的现金。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没有被要求披露,而且我们也没有以其他方式披露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在个人基础上的薪酬。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提供退休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为每位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法定福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当于其工资一定百分比的缴款。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我们可随时因执行人员的某些行为(例如对重罪定罪或认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罪行、对我们不利的疏忽或不诚实行为,或不当行为或未能履行约定职责)而因故终止雇用,而无须事先通知或支付薪酬。在这种由我们终止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执行官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的明确要求,向执行官提供遣散费。执行人员可随时提前30天书面通知辞职。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并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且我们对其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执行官还同意向我们保密披露他们在执行官受雇于我们期间构思、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获得和执行这些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和其他合法权利。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通常在最后受雇日期之后的一年内,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
我们还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121
2015年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2015年股份激励计划,即2015年计划,以吸引和留住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根据2015年计划下的所有奖励,根据2015年计划可能发行的普通股的最大总数为8,867,053股普通股,并且可以根据我们的董事会的酌情权增加到相当于当时完全稀释基础上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5%的数量。截至2026年3月31日,根据2015年计划,有53,737份购股权尚未行使,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以下段落介绍了2015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15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单位。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一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将管理2015年计划。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如适用)将确定获得奖励的参与者、将授予每位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项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
授标协议。根据2015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根据我们的董事会或由董事会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的决定,向我们的员工、顾问和董事授予奖励。
归属时间表。一般情况下,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标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转让限制。除根据2015年计划或相关授标协议规定的例外情况或计划管理人以其他方式确定的情况外,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授标,例如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进行的转让。
终止及修订2015年计划。除非提前终止,2015年计划的期限为十年。经我们董事会批准,计划管理人有权终止、修改或修改2015年计划。然而,未经参与者事先书面同意,任何此类行动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根据2015年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即2019年计划,以吸引和留住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2019年方案自公司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生效。根据2019年计划可能发行的普通股的最大总数最初为5,455,346股,可根据我们的董事会的酌情权在完全稀释的基础上最多增加当时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5%。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根据2019年计划可能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14,141,558股。截至2026年3月31日,根据2019年计划,有2,758,000个受限制股份单位和124,000份期权尚未行使,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之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以下段落介绍了2019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19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单位。
122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一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将管理2019年计划。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如适用)将确定获得奖励的参与者、将授予每位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项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
授标协议。根据2019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时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根据我们的董事会或由董事会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的决定,向我们的员工、顾问和董事授予奖励。
归属时间表。一般情况下,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标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转让限制。除根据2019年计划或相关授予协议规定的例外情况或计划管理人以其他方式确定的情况外,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奖励,例如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进行的转让。
终止及修订2019年计划。除非提前终止,2019年计划的期限为十年。经我们董事会批准,计划管理人有权终止、修改或修改2019年计划。然而,未经参与者事先书面同意,任何此类行动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根据2019年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即2023年计划,以吸引和留住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2023年计划于2023年12月22日生效。根据2023年计划可能发行的普通股的最大总数最初为3,782,555股(“最大数量”)。自2024年1月1日起,在2023年计划任期内的每个后续财政年度的第一天,最高数量应自动增加由董事会确定的金额,该金额不超过上一个财政年度最后一天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如果董事会未在随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天确定该增加金额,则最高数量应自动增加上一个会计年度最后一天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根据2023年计划可能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16,413,255股。截至2026年3月31日,根据2023年计划,有3,283,825个受限制股份单位和6,507,580份期权尚未行使,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之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以下段落介绍了2023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23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单位。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一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将管理2023年计划。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如适用)将确定获得奖励的参与者、将授予每位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项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
授标协议。根据2023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123
资格。我们可能会根据我们的董事会或由董事会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的决定,向我们的员工、顾问和董事授予奖励。
归属时间表。一般情况下,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标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转让限制。除根据2023年计划或相关授标协议规定的例外情况或计划管理人以其他方式确定的情况外,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授标,例如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进行的转让。
终止及修订2023年计划。除非提前终止,2023年计划的期限为十年。经我们董事会批准,计划管理人有权终止、修改或修改2023年计划。然而,未经参与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此类行动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根据2023年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授予董事和执行官的未行使期权、限制性股票单位和其他股权奖励下的A类普通股数量,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之后结算、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 姓名 |
A类普通 股权奖励 |
授予日期 |
到期日期 |
|||
| Huazhi Hu |
* | 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1日 | 2034年12月31日至2036年1月31日 | |||
| Conor Chia-hung Yang |
* | 2023年8月1日至2026年2月1日 | 2033年7月31日至2036年1月31日 | |||
| Dongming Wu |
* | 2024年10月1日 | 2034年9月30日 | |||
| 尼克·宁杨 |
* | 2023年3月27日 | 2033年3月26日 | |||
| Wing Kee Lau |
* | 2023年8月16日 | 2033年8月15日 | |||
| 赵王 |
* | 2024年10月1日至2026年2月1日 | 2034年9月30日至2036年1月31日 | |||
| 李海燕 |
* | 2025年1月1日 | 2035年12月31日 | |||
| 帅锋 |
* | 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4日 | 2034年12月31日至2036年1月13日 | |||
| 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一组 |
5,938,562 | 2023年3月27日至2026年2月1日 | 2033年3月26日至2036年1月31日 |
| * | 归属股权奖励不到按转换后基准计算的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 |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其他承授人作为一个集团持有547,000个受限制股份单位和6,241,580份期权。
追回政策
2023年,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一项激励薪酬补偿政策,即追回政策,规定如果我们公司被要求重述根据《交易法》向SEC提交的任何财务报表,以更正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具有重大意义的错误,或者如果该错误在本期得到更正或在本期未得到更正,将导致重大错报,则从我们公司现任和前任执行官那里收回某些基于激励的薪酬。根据《交易法》规则10D-1引入的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强制要求采用回拨政策。本年度报告附有一份我们的回拨政策副本,作为97.1的附件。
124
C.董事会惯例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以任职资格的方式持有我司任何股份。董事可就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任何合约或交易、或拟议合约或交易投票,但条件是(a)该董事已在其切实可行的最早董事会会议上(具体或通过一般通知的方式)宣布其权益的性质,以及(b)如该合约或交易、或拟议合约或交易是与关联方的交易,该交易已根据纳斯达克规则获得审计委员会的批准。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抵押或押记其承诺、财产和资产(现在或未来)以及未收回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并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不论是直接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义务的抵押担保。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均未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就终止服务时的利益作出规定。
董事会各委员会
单一实体持有超过50%投票权的公司,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被视为“受控公司”。受控公司无需遵守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中关于董事会拥有独立董事多数席位、设有独立薪酬委员会以及设有独立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的规定。我们是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定义的“受控公司”,但我们目前无意依赖受控公司豁免。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Wing Kee Lau、Dongming Wu和Haoxiang Hou组成。Wing Kee Lau是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Wing Kee Lau、Dongming Wu和Haoxiang Hou各自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第5605(c)(2)条和经修订的《交易法》第10A-3条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确定Wing Kee Lau具备“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任命独立审计师并预先批准独立审计师允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
| • |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
125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Haoxiang Hou和Wing Kee Lau组成。Haoxiang Hou是我们薪酬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Haoxiang Hou和Wing Kee Lau各自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第5605(c)(2)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赔偿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审议通过本公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执行官的薪酬,或建议董事会批准; |
| • |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
| • |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类似安排;和 |
| • |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Huazhi Hu和Haoxiang Hou组成。我们的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为Huazhi Hu。我们认定,Haoxiang Hou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第5605(c)(2)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遴选并向董事会推荐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的提名人选; |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
| • | 就董事会会议的频率和结构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和 |
| • |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还对我们公司负有义务,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国和英联邦法院在注册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授权。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某些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
126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所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
| • | 宣派股息及分派; |
| • |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决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行使我公司的借款权力,以我公司的财产作抵押;以及 |
| • |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中。 |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董事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决议或由我们的股东的普通决议选举产生。除非我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另有决定,我公司的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三(3)名,不设董事人数上限。任何董事的委任,可按该董事于下一次或其后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或在任何指明事件时或在我公司与该董事之间的书面协议(如有)中的任何指明期间后自动退任(除非他已提前退任)的条款;但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默示该条款。每名任期届满的董事均有资格在股东大会上连选连任或由我们的董事会重新任命。我们的董事可以通过股东的普通决议予以免职。此外,如果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死亡或被我公司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我们的方式辞去其职务;(iv)未经我公司董事会特别请假,连续缺席三次董事会会议且我公司董事会决议其职位空缺;或(v)根据我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规定被免职。
我们的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
D.雇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员工人数分别为367人、483人和829人。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按职能分类的员工细目:
| 功能 |
数 | 占总数的百分比 员工 |
||||||
| 研究和产品开发部 |
403 | 48.61 | % | |||||
| 市场销售部 |
177 | 21.35 | % | |||||
| 综合行政管理部门 |
249 | 30.04 | % | |||||
| 员工总数 |
829 | 100.00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还分别有153名、284名和310名全职承包商参与我们产品的制造。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由市、省政府组织的各类职工社保计划,包括住房、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按员工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福利计划供款,最高可达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劳动力成本增加以及中国实施更严格的劳动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127
我们通常与关键员工签订标准的雇佣和保密协议。此外,我们与高级管理层订立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并与核心技术人员订立知识产权转让协议。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留住和激励与我们有共同价值观和愿景的合格员工的能力。我们相信,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
E.股份所有权
除特别注明外,下表列出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信息,具体如下: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一个人在转换后的基础上实益拥有我们5%以上的普通股。 |
下表中的计算基于截至2026年3月31日已发行的112,664,164股A类普通股(不包括在根据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和库存股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向存托银行发行的用于批量发行为未来发行保留的ADS的A类普通股)和39,026,560股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2026年3月31日之后的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受限制的股份单位、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 A类 普通的 股份 |
乙类 普通的 股份 |
合计 普通的 股票在 转换后 基础 |
% 有益的 所有权 |
% 聚合 投票 动力**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Huazhi Hu(1) |
1,295,258 | 39,026,560 | 40,321,818 | 26.6 | % | 77.9 | % | |||||||||||||
| Haoxiang Hou(2) |
60,000 | — | 60,000 | 0.0 | % | 0.0 | % | |||||||||||||
| Conor Chia-hung Yang(3) |
975,000 | — | 975,000 | 0.6 | % | 0.2 | % | |||||||||||||
| Dongming Wu(4) |
158,737 | — | 158,737 | 0.1 | % | 0.0 | % | |||||||||||||
| 尼克·宁杨(5) |
75,000 | — | 75,000 | 0.0 | % | 0.0 | % | |||||||||||||
| Wing Kee Lau(6) |
20,500 | — | 20,500 | 0.0 | % | 0.0 | % | |||||||||||||
| 赵王(7) |
742,500 | — | 742,500 | 0.5 | % | 0.1 | % | |||||||||||||
| 李海燕(8) |
188,775 | — | 188,775 | 0.1 | % | 0.0 | % | |||||||||||||
| 帅锋(9) |
129,800 | — | 129,800 | 0.1 | % | 0.0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3,645,570 | 39,026,560 | 42,672,130 | 28.1 | % | 78.3 | % | |||||||||||||
| 主要股东: |
||||||||||||||||||||
| 创世纪瑞星有限公司(1) |
1,295,258 | 39,026,560 | 40,321,818 | 26.6 | % | 77.9 | % | |||||||||||||
注意事项:
| * | M. Huazhi Hu、Conor Jia-Hung Yang先生、Zhao Wang先生及Shuai Feng先生的营业地址为510730,PRC,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东江大道118号亿航未来城(集团总部)。Haoxiang Hou先生的经营地址为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毛嘉园路151号。Wing Kee Lau先生的经营地址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街道留仙大道1213号中关红花岭产业南区Block 2号楼9号。Dongming Wu先生的经营地址为中国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华南路18号。Nick Ning Yang先生的营业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AI科技园107号。李海燕女士的营业地址是法国塞纳河畔讷伊rue de Longchamp街105号。 |
128
| ** | 对于本栏中包含的每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已发行的A类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B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十票的投票权,而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就提交给他们投票的所有事项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作为单一类别对提交给我们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我们的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在任何时候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 |
| (1) | 指由Huazhi Hu先生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Genesis Rising Limited持有的1,295,258股A类普通股和39,026,560股B类普通股。Genesis Rising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Start Chambers,Wickham’s Cay II,P.O. Box 2221,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
| (2) | 代表Taxus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Haoxiang Hou先生全资拥有)持有的A类普通股。 |
| (3) | 代表Conor Jia-Hung Yang先生实益拥有的A类普通股。 |
| (4) | 代表Dongming Wu先生实益拥有的A类普通股,包括Dongming Wu号先生持有的已于2026年3月31日归属或将于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归属的A类普通股标的购股权和受限制股份单位。 |
| (5) | 代表Nick Ning Yang先生持有的截至2026年3月31日已归属的A类普通股标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 (6) | 代表Wing Kee Lau先生持有的截至2026年3月31日已归属的A类普通股标的受限制股份单位。 |
| (7) | 代表Caland Tech Limited持有的A类普通股,Caland Tech Limited是一家由Zhao Wang先生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
| (8) | 代表RedChip Strategy Limited持有的A类普通股,RedChip Strategy Limited是一家香港公司,由李海燕女士全资拥有。 |
| (9) | 代表Smart Intelligence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A类普通股,Smart Intelligence Holding Limite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帅锋先生全资拥有。 |
据我们所知,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108,216,700股A类普通股由美国的6名记录持有人持有,其中包括ADS计划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持有的总计108,096,696股A类普通股。我们的已发行B类普通股没有一股由美国的记录持有人持有。美国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远大于我们在美国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数量。
据我们所知,除上文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不是由另一家公司、任何外国政府或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于其后日期导致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安排。
F.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授予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不适用。
| 项目7。 | 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
A.主要股东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B.关联交易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用于详细描述WFOE、VIE和VIE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
129
2020年10月,VIE向中国广州的一家法院支付了人民币260万元(合0.4百万美元)的担保保证金,以解除对VIE某些股权的司法冻结,这些股权当时名义上持有在我们的创始人兼董事Huazhi Hu先生名下。此次司法冻结与胡先生被列为当事人的仲裁有关。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司法冻结已解除,VIE已收取保证金。
与关联方的交易
于2025年,我们通过向合肥合宜航空有限公司(“合肥合宜”)、浙江智宜导航有限公司(“浙江智宜”)、广州易通智航科技有限公司(“易通智航”)、杭州中安航空有限公司(“杭州中安”)及其他股权投资单位销售产品产生总收入(i)人民币13,316千元(合1904千美元),以及(ii)通过向万宜天下(珠海)航空有限公司(“万宜天下”)、广西凤山丰宜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凤山丰宜”)、合肥合宜、无锡良运低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无锡良运”)、深圳鹏易天下(“万宜天下”)提供服务产生总收入人民币394千元(5.6万美元)Ltd.Ltd.(“鹏城翼”)和易通智航。这些实体中的每一个都是我们公司的股权被投资方,我们对它们具有重大影响力。RedChip Strategy Limited(“RedChip”)是一家由一名董事全资拥有的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经其股东委任为集团董事后分类为集团的关联方。集团与咨询公司RedChip保持咨询协议。2025年11月24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咨询费为人民币1,127千元(16.1万美元),通过现金和RSU相结合的方式结算。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与产品销售和服务相关的应收账款为人民币5,188千元(74.1万美元),应收合同负债为人民币2,307千元(330千美元)。此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应收合肥合宜的六个月贷款及应收利息为人民币20,070千元(296千美元),年利率为3%,已于2026年3月结清。于2025年4月,集团向亿航智方设备(广州)有限公司(“智方”)投资人民币14,500千元(2,073千美元),该公司由我们的创始人兼董事会主席Huazhi Hu先生控制,以收购4.63%的股权。
2024年,我们通过向合肥合宜航空有限公司(“合肥合宜”)、万宜天下(珠海)航空有限公司(“万宜天下”)和广西凤山丰宜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凤山丰宜”)销售产品产生总收入(i)人民币10万元,以及通过向广州益通智航科技有限公司(“益通智航”)、合肥合宜、万宜天下和无锡良运低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无锡良运”)提供服务产生总收入(ii)人民币120万元。合肥合宜、皖一天下、凤山丰宜、亿通智航、无锡良运各自为我公司的股权被投资方,我司对其具有重大影响。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对这些股权投资对象有与产品销售和服务相关的应收账款人民币0.5百万元,应付合同负债人民币2.0百万元。
2023年,我们通过销售无人驾驶eVTOL飞机,分别从易通智航和新疆西域青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西域青鸟”)获得了人民币300万元和人民币890万元的收入。亿通智航和西域青鸟各自为我公司的股权被投资方,我们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力。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有应收亿通智航的款项人民币170万元,以及与该等销售有关的对西域青鸟的合同负债人民币200万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人民币29,941千元(4,282千美元)的短期银行贷款和人民币7,000千元(1,001千美元)的长期银行贷款由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Huazhi Hu先生提供担保。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130
股权激励计划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 2015年股份激励计划》“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 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和“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 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
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 项目8。 | 财务信息 |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我们作为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提交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请参阅项目18“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不时涉及纠纷和法律或行政诉讼,包括与违约、劳动和就业索赔、版权、商标、专利侵权、破产等事项有关的诉讼。除本年度报告所述外,我们并非任何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正在进行的法律或行政诉讼的当事方。
2021年2月17日至26日期间,三起联邦证券集体诉讼(标题为Amberber v. EHang Holdings Limited,et al.,Case No. 1:21-CV-01392-GBD(S.D.N.Y.,2021年2月17日提交)、Chaumont v. EHang Holdings Limited,et al.,Case No. 1:21-CV-01526-GBD(S.D.N.Y.,2021年2月19日提交)和Klein v. EHang Holdings Limited,et al.,Case No. 2:21-CV-01811-JFW-PVC(C.D. Cal.,2021年2月26日提交))由我们ADS的据称持有人向联邦法院提起。这些投诉声称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和20(a)条提出索赔,并普遍指控我们公司和我们的某些高级管理人员就其城市空中交通业务的状况、其国际和国内监管批准、其与主要客户的关系以及其制造设施作出虚假和误导性陈述。这些投诉将我们公司和我们的某些高级职员列为被告。除了费用和律师费,这些投诉还寻求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我们认为这些主张毫无根据,打算大力抗辩。这些诉讼在re EHang Holdings Ltd. Securities Litigation 1.21-CV-01392-GBD-GWG(S.D.N.Y.,2021年2月19日提交)中被合并为标题下的单一集体诉讼,并于2022年2月选定了一名首席原告和首席律师。首席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提交了一份经修正的诉状,提出了与前几份诉状中类似的指控。被告于2022年6月提出动议,要求驳回修正后的申诉。首席原告于2022年8月对被告的驳回动议提出异议。被告于2022年9月提交了支持其驳回动议的答辩状。2022年10月,法院对被告的驳回动议进行口头辩论。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批准了被告驳回修正申诉的动议,并于2023年1月24日作出最终判决,在有偏见的情况下全部驳回诉讼。首席原告未对终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2月23日,首席原告的上诉期限届满。
我们前美国子公司亿航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前雇员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提起针对亿航控股、VIE和某些个人被告的民事诉讼,其中包括亿航控股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Huazhi Hu先生。原告声称,他有权从我们那里获得限制性股票单位。继2022年4月陪审团审判后,法院对原告以及对亿航控股、VIE和Huazhi Hu先生作出如下判决:(i)就违约、虚假承诺和未付工资的索赔对亿航控股作出判决,亿航控股对3,500,000美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对10,000,000美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承担责任;(ii)就违约、虚假承诺和未付工资的索赔对VIE作出判决,以及VIE对金额为3,500,000美元的补偿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iii)就虚假承诺和未付工资的索赔对Huazhi Hu先生作出判决,胡先生对金额为3,500,000美元的补偿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并对金额为5,000,000美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承担责任。我们随后提出了重新审判的动议,对虚假承诺的认定、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金额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金额提出了质疑。法官批准了关于虚假承诺索赔的动议,并撤销了对亿航控股和胡先生诉讼因由的判决,并且由于虚假承诺索赔是唯一可以引起惩罚性赔偿的索赔,法院撤销了惩罚性赔偿裁决,并下令重新审理虚假承诺索赔。法院驳回了关于赔偿损失裁决的动议。继提出新的审判动议后,双方一直在进行和解讨论。2023年4月25日,双方订立了一项和解协议,涉及在一年内分四次等额季度向前雇员支付总额为3,375,000美元的款项。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公司已支付全部四期款项。
131
2023年12月4日,一份证券集体诉讼诉状(标题为Pujo v. EHang Holdings Limited,No. 2:23-CV-10165(C.D. Cal.))由公司ADS的据称持有人向联邦法院提起。该投诉声称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和20(a)条提出索赔,并普遍声称公司及其某些高级职员和董事就公司的业务、运营和前景作出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以及其他指控。该投诉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做空机构Hindenburg Research于2023年11月7日发布的一份报告。该诉状将公司的某些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列为被告。该诉状要求代表推定的集体赔偿未指明的金钱损失,并判给成本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公司与首席原告于2025年7月1日参与私下调解。2025年7月3日,双方同意以1,985千美元和解此事。2025年7月7日,双方通知法院,已原则上达成一致。双方执行了一项和解规定,自2025年8月11日起生效。截至2025年12月31日,亿航已支付全部和解金额1,985千美元。2026年1月12日,法院最终批准了集体诉讼和解。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在其他营业外支出中录得结算费1,985千美元(相当于人民币14,254千元)。
股息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有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所有股息都受到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并且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紧接支付股息之日之后的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股息分配。”
如果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按照该ADS持有人所持有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比例向ADS持有人支付该等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132
B.重大变化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日期起,我们并无经历任何重大变动。
| 项目9。 | 要约及上市 |
A.要约及上市详情
见“— C.市场。”
B.分配计划
不适用。
C.市场
这两只ADS各代表两股A类普通股,自2019年12月12日起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代码为“EH”。
D.出售股东
不适用。
E.稀释
不适用。
F.发行费用
不适用。
| 项目10。 | 附加信息 |
A.股本
不适用。
B.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以下是我们目前有效的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的重要条款的摘要,只要它们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
我公司的对象。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进行开曼群岛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对象。
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股东名册登记时发行。我们不得向不记名股东发行股票。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股份并进行投票。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同等权利。每股A类普通股应赋予其持有人对所有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须表决的事项的一票表决权,而每股B类普通股应赋予其持有人对所有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须表决的事项的十票表决权。
133
转换。每股B类普通股可随时根据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换为B类普通股。在其持有人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任何B类普通股时,或在任何B类普通股的最终实益所有权变更给除我们的创始人或由我们的创始人控制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任何人时,每股该等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A类普通股之一。
股息。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布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董事在建议或宣布任何股息前,可从合法可供分配的资金中拨出其认为适当的款项,作为储备金或储备金,而该等储备金或储备金须由董事绝对酌情决定,适用于应付或有事项或平衡股息,或用于该等资金可适当应用于的任何其他目的。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紧接支付股息之日之后的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
投票权。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应在任何时候,就我们的股东在我们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提交表决的所有事项作为一个类别一起投票。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投十票,就所有须在我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任何股东大会的投票均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除非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当天)。该等会议的主席或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合共持有不少于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普通股总数10%的投票的股东,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在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在会议上所投普通股所附票数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在会议上获得不少于已发行普通股所附票数的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如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将须作出特别决议。普通股股东可(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将其股份分割或合并。
股东大会。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而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股东大会可由我们的董事会主席或我们的董事会过半数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如有)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都需要至少十个日历天的提前通知。任何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包括至少一名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代表不少于我们所有已发行股份所附并有权投票的所有投票的三分之一。
《公司法》仅向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未向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订明,一旦于交存日期持有合共不少于于交存日期我公司所有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所附全部表决权的三分之一的被要求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拥有投票权,我们的董事会将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没有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在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出任何建议。
134
转让普通股。在符合以下规定的限制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可通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证书以及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 • |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
| • |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及 |
| • | 就该等费用向我们支付最高金额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该等较少金额的费用,该等费用乃由纳斯达克环球市场厘定须予支付。 |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三个日历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分别发送拒绝办理通知。
在遵守纳斯达克全球市场要求的任何通知后,可暂停转让登记,并在我们的董事会以其绝对酌情权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关闭登记册,但转让登记不得暂停,也不得在任何历年暂停登记超过30个日历日。
清算。在我公司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将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在我公司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股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以便尽可能近地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损失。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天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交出股份。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的持有人的选择,按照在发行这些股份之前、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发行这些股份可予赎回的条款。我们公司也可以按照我们的董事会或股东的普通决议批准的条款和方式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从我公司的利润中或从为该赎回或回购的目的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前提是我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135
股份的权利变动。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当时附加于任何类别的任何权利或限制另有规定),只有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方可作出重大不利的更改。以优先股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股份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除其他外,不得被视为因与该类别的股份当时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而产生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的股份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或因我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动。此外,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具有优先或其他权利的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创建具有增强或加权投票权的股份。
增发股票。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以现有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为限。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亦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设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及权利,包括:
| • | 系列的名称; |
| • | 系列的股票数量; |
| • |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及 |
| • |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
| • |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除外)。然而,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参阅“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反收购条款。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以下条款:
| • | 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和 |
| • | 限制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 |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的目的和他们真诚地认为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136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 • |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
| • |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 可以发行无面值股票; |
| • | 可就未来征收任何税项取得承诺(此种承诺的期限最长为30年);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除外)。
公司法的差异
《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国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最近的英国成文法,因此《公司法》与现行的《英格兰公司法》存在显着差异。此外,《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我们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合并和类似安排。《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i)“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ii)“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实现此种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的授权。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必须连同一份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声明、每一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一份承诺,即将向每一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的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的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提交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137
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多家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开曼子公司股东的决议授权,前提是向拟合并的开曼子公司的每个成员提供合并计划副本,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目的,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在该子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合计至少代表百分之九十(90%)的投票,则该公司即为该子公司的“母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的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获得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情况外,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的开曼成分公司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时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的付款,前提是异议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异议人权利的行使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他或她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除了与合并和合并有关的法定条款外,《公司法》还载有促进以安排计划方式重组和合并公司的法定条款,条件是该安排获得(a)股东或类别股东(视情况而定)价值75%的批准,或(b)代表将与其作出安排的债权人或每类债权人(视情况而定)价值75%的多数,即在每种情况下,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为此目的召开的一个或多个会议并参加表决。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 • |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 • |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
| • |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
| • |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
《公司法》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小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予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否则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
如果一项以安排计划方式进行的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和批准,或者如果一项要约收购被提出并被接受,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提供给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付款的权利。
股东的诉讼。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就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提起诉讼,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发起针对公司的集体诉讼或派生诉讼,以对以下情况的诉讼提出质疑:
138
| • | 公司行为或者提议违法或者越权的; |
| • |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行为,但只有在获得未获得的超过简单多数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生效;和 |
| • | 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对少数人实施欺诈”。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我们须就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在进行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包括由于任何错误的判断)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包括在不损害前述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而招致或承受的一切行动、法律程序、费用、收费、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向我们的高级人员及董事作出赔偿,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我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辩护(无论是否成功)而招致的损失或责任。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此外,我们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了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本着善意和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而作出的。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就董事的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地位,因此认为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真诚行事的义务,不因其董事地位而获利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其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以及为该等权力的本意行使权力的义务。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139
书面决议的股东行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公司章程规定,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一项一致的书面决议批准公司事项,该决议由本应有权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在股东大会上就此事项进行投票的每一位股东签署或代表其签署。
股东提案。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公司法》只为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然而,这些权利可能会在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提供。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我们的股东合计持有不少于我们公司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所附全部投票权的三分之一,以要求召开我们的股东特别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有义务召开一次特别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除这项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其他在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前提出提案的权利。作为一家获得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可以但没有法律义务召集股东周年大会。
累积投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的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董事可能会被罢免,无论有无原因,由我们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此外,如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被发现或变得精神不健全或死亡;(iii)以书面通知公司而辞职;(iv)未经我会董事会特别请假,缺席董事会连续三次会议且董事会决议其职位空缺;或(v)根据我会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条文被免职。
与感兴趣的股东的交易。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标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级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140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是善意的,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重组。一间公司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呈请,要求委任一名重组人员,理由是该公司:
(a)目前或可能无法偿付其债务;及
(b)打算根据《公司法》、外国法律或通过协商一致的重组方式向其债权人(或其类别)提出妥协或安排。
除其他事项外,大法院可在聆讯该等呈请时作出命令,委任重组人员,并可行使法院命令的权力及执行该等职能。在任何时间(i)在提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呈请后但在作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前,及(ii)在作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时,直至该命令已获解除,不得对公司进行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除外),不得通过任何将公司清盘的决议,亦不得对公司提出清盘呈请,除非经法院许可。然而,尽管提出了任命重组主管人员或任命重组主管人员的呈请,但对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拥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未经法院许可和不提及所任命的重组主管人员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担保。
解散;清盘。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的公司章程,我们的公司可能会被解散、清算或由我们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清盘。
股份变动权。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变更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我们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改变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
管理文件的修订。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份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要求我们公司披露高于任何特定所有权门槛的股东所有权。
141
C.材料合同
非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及“项目4。公司信息”或“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或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我们在紧接本年度报告日期之前的两年内没有订立任何重大合同。
D.外汇管制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监管——外汇。”
E.税收
以下关于投资ADS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重大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摘要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不涉及与ADS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投资相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美国州和地方税法或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税法下的税务后果。就讨论涉及开曼群岛税法事项而言,代表我们的大律师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对开曼群岛法律的意见,就涉及中国税法摘要或描述而言,代表我们的大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对中国法律的意见。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的普通股的任何持有者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所获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中国税务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称为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规定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虽然本通告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离岸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根据82号文,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及(iv)至少50%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惯常居住在中国。
142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亿航不是中国居民企业。亿航并非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股,我们认为亿航不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亿航是一家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其关键资产是其在其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其关键资产位于中国境外,其记录(包括其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均保持在中国境外。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认为我们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实体也不是中国的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一致的观点。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出于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亿航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ADS持有人)是否会就这些非中国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缴纳任何中国税。如果对此类股息或收益适用任何中国税,则通常适用20%的税率,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降低税率。如果亿航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亿航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务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也不清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组织、事业单位,或已设立组织、事业单位但所得收入与该组织、事业单位无实际关联的,对其来源于中国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重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税率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前提是香港企业直接持有该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协议股息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或SAT 81号文,香港居民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除其他外,才能享受减征税率:(i)必须直接拥有规定百分比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和投票权;(ii)必须在收到股息前的整个12个月内直接拥有该百分比的中国居民企业。此外,2009年10月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非居民企业享受减征税率,必须经相关税务机关批准。根据其他相关税收规则和规定,享受减征税率也有其他条件。据此,我们的子公司在满足SAT81号文及其他相关税务规则和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要求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可能能够享受其从其中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获得的股息5%的税率。不过,根据SAT81号文,如果相关税务机关认定我们的交易或安排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为首要目的,相关税务机关可能会在未来调整股息红利的优惠税率。
如果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亿航控股不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非中国居民的ADS和普通股持有人将不会因我们分配的股息或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股票或ADS而实现的收益而被征收中国所得税。SAT公告7进一步明确,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在公开市场收购和出售境外上市企业的股份而获得收入,则该收入将不需缴纳中国税款。然而,SAT Bulletin 37和SAT Public Notice 7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被要求提交申报表并根据SAT Bulletin 37和SAT Public Notice 7被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AT Bulletin 37和SAT Public Notice 7或确定我们不应根据SAT Bulletin 37和SAT Public Notice 7被征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着有关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权益的不确定性。”
143
美国联邦所得税
以下讨论是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或《法典》,将ADS或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持有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对ADS或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通常适用的某些重要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摘要。这一讨论基于现有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没有就下文所述的任何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寻求美国国税局(IRS)的裁决,也无法保证IRS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的立场。此外,本次讨论不涉及美国联邦遗产、赠与、医疗保险和替代性最低税收考虑因素、将《守则》第1400Z-2条适用于与ADS或普通股的销售或其他处置相关的确认收益的任何选择、《守则》第451(b)条下的特殊会计规则,或与ADS或普通股的所有权或处置相关的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收考虑因素。以下摘要也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对特定投资者根据其个人情况或对处于特殊税务情况的人很重要,例如:
| •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
| • | 保险公司; |
| • | 养老金计划; |
| • | 合作社;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 |
| • | 经纪自营商; |
| • | 选择采用盯市会计方法的交易商或交易商; |
| • |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
| • |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
| • | 政府组织; |
| • | 投资者根据任何员工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获得其ADS或普通股作为补偿;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持有其ADS或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 |
| • | 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 |
| • |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我们股票10%或更多的投资者(通过投票或价值);或 |
| • | 合伙企业或其他因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应作为合伙企业征税的实体,或通过此类实体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人, |
| • | 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讨论的有很大不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
敦促每个美国持有人就在其特定情况下拥有和处置ADS或普通股的美国联邦、州和地方以及非美国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144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ADS或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 • |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下创建或组建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其收入包括在毛收入中的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或者 |
| • | 信托(a)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且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以其他方式有效地选择根据《守则》被视为美国人。 |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是ADS或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敦促持有ADS或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就对ADS或普通股的投资咨询其税务顾问。
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一般预期美国ADS持有人将被视为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这一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ADS的美国持有者将以这种方式受到对待。因此,为ADS存入或提取普通股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美国财政部表示担心,美国ADS持有人与基础股份发行人之间所有权链条上的中间人可能正在采取与基础股份的实益所有权不一致的行动。因此,如果此类中介机构采取的行动导致ADS的美国持有人没有被适当地视为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则外国税收的可信性(如果有的话)可能会受到影响。
股息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ADS或普通股的分配,通常将作为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天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总收入,在普通股的情况下,或在ADS的情况下由存托人作为股息收入。因为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会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在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上获得的股息将不符合公司从美国公司获得的股息所允许的股息扣除条件。任何以外币支付的股息收入的金额将为参考收款日有效的即期汇率计算的美元金额,而不论该支付是否在该日期事实上已转换为美元。如果股息在收到之日转换为美元,美国持有者一般不应被要求就收到的金额确认外币损益。如果股息在收到之日之后被兑换成美元,美国持有者可能会有外汇收益或损失。根据适用的限制,支付给某些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股息可能会按降低的税率征税。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应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在其特定情况下这些降低税率的可用性。
股息通常将被视为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外国来源收入,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ADS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缴纳中国预扣税(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务—中国税务”)。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股息收入的金额将包括就中国预扣税(如有)预扣的金额。
145
根据美国持有人的个人事实和情况,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在受到一些复杂限制的情况下,就对ADS或普通股所获得的股息征收的任何外国预扣税要求不超过任何适用的条约税率的外国税收抵免。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所扣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就此种预扣税申请扣除,但仅限于该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扣外国所得税申请扣除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持有者的个人事实和情况。因此,敦促美国持有者就其特定情况下可获得的外国税收抵免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售或其他处置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时确认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该持有人在此类ADS或普通股中调整后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收益或损失一般会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ADS或普通股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都将是长期的。资本损失的可扣除性受到限制。
美国持有者确认的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被视为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的美国来源收入或损失,这通常会限制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然而,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处置ADS或普通股的任何收益征收中国税,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此类收益视为中国来源收入。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的好处或未能选择将任何收益视为外国来源,则该美国持有人可能无法使用因处置ADS或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除非这种抵免可以(在适用的限制下)适用于对来自同一收入类别(一般为被动类别)的外国来源的其他收入应缴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建议每个美国持有人就如果对ADS或普通股的处置征收外国税收的税务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包括在其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公司,如果在任何特定纳税年度的情况下,(i)其该年度毛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则将被归类为PFIC。为此目的,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通常被归类为被动资产,公司的商誉和与活跃的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通常可以被归类为主动资产。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被动资产处置的收益。就本规则而言,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获得比例份额。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打算将VIE和VIE的子公司视为我们所有,这不仅是因为我们有权指导这些实体的重大活动,还因为我们有权获得它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它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根据我们对活动的分析以及我们的收入构成和包括商誉在内的资产估值,我们认为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然而,我们在任何课税年度的PFIC地位是一个事实决定,只有在该年度结束后才能作出,并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我们在该年度的资产价值。此外,由于我们持有并可能继续持有大量现金,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状况可能取决于我们的商誉价值,这可能部分地通过参考ADS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而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不时变化。此外,就PFIC规则而言,我们与VIE之间的合同安排将如何处理尚不完全清楚。如果确定我们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VIE股票的所有者,我们可能会被视为PFIC。鉴于上述情况,不能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都不是或将不是PFIC。我们的美国律师对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状态不发表任何意见。
146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者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除非美国持有者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否则美国持有者通常会受到具有惩罚效果的特殊税收规则的约束,无论我们是否仍然是PFIC,关于(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分配,该分配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则为美国持有人对ADS或普通股的持有期),以及(ii)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根据PFIC规则:
| • |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的ADS或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
| • | 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每个“PFIC前年度”)之前,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和美国持有人持有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
| • | 分配给每个先前应纳税年度的金额(PFIC前年度除外)将酌情按该年度对个人或公司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和 |
| • | 一般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将对每个前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占税款征收,PFIC前年度除外。 |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持有ADS或普通股以及我们的任何子公司,VIE或VIE的任何子公司也是PFIC,为适用这些规则的目的,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的一定比例(按价值计算)。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VIE或VIE的任何子公司咨询其税务顾问。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方案,PFIC中“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对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果我们是PFIC,而美国持有人就ADS作出这一选择,持有人一般会(i)将我们是PFIC的每个纳税年度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此类ADS的调整税基的超出部分(如有)作为普通收入,以及(ii)在每个该等纳税年度将超出部分(如有)作为普通亏损扣除,调整后的美国存托凭证的计税基础超过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这类美国存托凭证的公允市场价值,但这种扣除将只允许在先前因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计入收入的金额范围内进行。美国持有人在ADS中的调整后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就ADS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我们不再被归类为PFIC,则在我们未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期间,持有人将无需考虑上述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作为PFIC的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此类损失将仅被视为普通损失,其范围是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
盯市选举仅适用于“可交易股票”,即在合格交易所或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定义的其他市场上定期交易的股票。在每个日历季度,在合格交易所交易超过最低数量的ADS至少15天的任何日历年度,ADS将被视为“定期交易”。ADS上市地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就是一个符合条件的这方面的交易所。
由于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受制于PFIC规则,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这些投资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PFIC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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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而且通常不那么不利)的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持有者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ADS或普通股,持有者通常必须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或美国财政部要求的其他表格。建议每个美国持有人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如果我们曾经、现在或成为PFIC对该持有人的潜在税务后果,包括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的可能性。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在美国境内或通过某些与美国相关的金融中介机构支付股息和销售收益可能会受到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的约束,除非(i)美国持有人是公司或其他“豁免收款人”,以及(ii)在备用预扣税的情况下,美国持有人提供了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并证明其不受备用预扣税的约束。
支付给美国持有者的任何备用预扣税金额将被允许作为美国持有者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抵免额,并可能使其有权获得退款,前提是及时向美国国税局提供所需信息。某些个人(或某些特定实体)的美国持有人可能被要求报告与其ADS或普通股所有权相关的信息,除非ADS或普通股是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中持有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账户由非美国金融机构维护,则可能需要报告)。美国持有者应就其与ADS或普通股有关的报告义务咨询其税务顾问。
F.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适用。
G.专家发言
不适用。
H.展示文件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因此,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向股东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的内幕短线利润披露和追偿条款的约束。
我们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SEC的网站www.sec.gov进行访问。这些信息也可以在SEC维护的公共参考设施进行检查和复制,地址为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您可以要求这些文件的副本,在支付复制费后,通过写信给SEC。请致电SEC 1-800-SEC-0330了解有关公共资料室运作的更多信息。
我们将向ADS的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书面请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148
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5250(d),我们将以表格20-F的形式在我们的网站ir.ehang.com上发布这份年度报告。此外,我们将根据要求向股东和ADS持有人免费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的硬拷贝。
一、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 项目11。 |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
外币汇率风险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大部分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计价。我们预计,随着我们在海外市场的业务和运营扩张,未来我们的大部分收入将以外币计价。因此,我们面临美元和其他货币的外汇风险增加。人民币对美元的任何重大重估都可能对我们的现金流、收益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的普通股和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和应付的股息产生不利影响。截至2025年12月31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走强或走弱1%将使我们的净亏损增加或减少0.13%。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未来美元和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可能会对我们的普通股或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会减少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普通股或ADS的股息、偿还我们的未偿债务,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减少我们可用的美元金额。
利率风险
我们没有因利率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我们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敞口。
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主要与投资于短期投资的超额现金有关。投资于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生息工具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上升,固定利率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如果利率下降,浮动利率证券产生的收益可能低于预期。
| 项目12。 | 权益类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
A.债务证券
不适用。
B.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C.其他证券
不适用。
149
D.美国存托股票
费用及开支
纽约梅隆银行作为存托人,负责美国存托股票(American Depositary Shares)的登记和交割,也简称ADS。每份ADS代表存放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两股A类普通股(或收取两股A类普通股的权利),作为香港存托人的托管人。每份ADS还代表存托人可能持有的任何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存管股份连同存管人持有的任何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称为存管证券。存托人管理ADS的办公室及其主要执行办公室分别位于240 Greenwich Street,New York,New York 10286。
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ADS持有人将被要求支付以下费用:
| 存取股份或ADS持有人须缴 |
为 |
|
| 每100份ADS(或100份ADS的一部分)5.00美元(或更少) |
• 发行ADS,包括因分配股份或权利或其他财产而产生的发行 |
|
|
• 以提现为目的注销ADS,包括如果存款协议终止 |
||
| 每份ADS 0.05美元(或更少) |
• 向ADS持有人的任何现金分配 |
|
| 相当于如果向您分配的证券是股票并且这些股票已存入以发行ADS时应支付的费用的费用 |
• 向存管证券持有人分配的证券(包括权利)由存管人向ADS持有人分配的证券的分配 |
|
| 每个日历年每份ADS 0.05美元(或更少) |
• 存管服务 |
|
| 注册或转让费用 |
• 当您存入或提取股份时,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上的股份向或从存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名下转让和登记 |
|
| 保存人的开支 |
• 电缆(包括SWIFT)和传真传输(在存款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
|
|
• 外币兑换美元 |
||
| 存托人或托管人必须为任何ADS或基础ADS的股票支付的税款和其他政府费用,例如股票转让税、印花税或预扣税 |
• 视需要 |
|
| 存托人或其代理人因服务已存入证券而招致的任何费用 |
• 视需要 |
|
保存人向我们作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
存托人可能会不时向我们付款,以补偿通常因建立和维护ADS计划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免除存托人向我们提供服务的费用和开支,或从向ADS持有人收取的费用中分享收益。存托人在履行其在存款协议下的职责时,可以使用由存托人拥有或附属的经纪人、交易商、外币交易商或其他服务提供商,这些服务提供商可能赚取或分享费用、价差或佣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从存托人处获得了20万美元的补偿,用于支付我们与建立和维护ADS计划相关的费用。
150
缴税
ADS持有人将负责就ADS或任何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支付的任何税款或其他政府费用。存托人可拒绝登记ADS的任何转让或允许其持有人提取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直到这些税款或其他费用得到支付。它可能会应用欠ADS持有人的款项或出售ADS所代表的存款证券来支付所欠的任何税款,ADS持有人将继续对任何不足承担责任。如果存托人出售已存入的证券,它将酌情减少ADS的数量,以反映出售情况,并向ADS持有人支付任何收益,或向ADS持有人发送任何财产,在其缴纳税款后剩余。
151
第二部分
| 项目13。 | 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
没有。
| 项目14。 | 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变更及所得款项用途 |
见“第10项。附加信息— B.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普通股”对证券持有人权利的描述,保持不变。
所得款项用途
没有。
| 项目15。 | 控制和程序 |
评估披露控制和程序
我们的管理层在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对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基于该评估,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是无效的,因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下文所述的重大缺陷。
尽管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但我们认为,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合并财务报表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由此涵盖的财政年度的现金流量。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规则》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我们的管理层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年)》框架中确立的标准,评估了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原因是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下文所述的重大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缺陷组合,从而存在无法及时预防或发现公司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合理可能性。
我们发现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因为我们缺乏对空中移动解决方案收入的有效控制。具体地说,我们在确认收入之前没有有效评估向客户收取基本全部对价的可能性。这一重大弱点,导致我们之前公布的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三个月和六个月、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三个月和九个月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个月和年度的未经审计财务信息出现重大错误。对2025年中期和年度期间的收入和应收账款净额以及相应的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更正,包括合同负债、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收入成本和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保修费用及相关余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相关科目。此外,在我们纠正所发现的重大缺陷之前,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出现无法及时预防或发现的重大错报。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我们对未来期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任何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控制可能会因为条件的变化而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和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152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其报告中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该报告已包含在此。
整治活动
管理层对材料弱点进行了全面审查,并积极参与控制措施的规划和设计,以补救材料弱点。需要额外的时间来完成设计并测试适用控制措施的运行有效性,以证明补救工作的有效性。在适用的补救控制措施运行足够长的时间并且管理层通过测试得出结论,这些控制措施正在有效运行之前,不能将实质性弱点视为补救措施。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除上述情况外,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内,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并无发生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 项目16a。 |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独立董事(根据《交易法》第5605(a)(2)条和第10A-3条规定的标准)兼我们审计委员会成员Wing Kee Lau先生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 项目16b。 | Code of Ethics |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我们和我们子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道德准则,无论他们是全职、兼职、咨询还是临时为我们工作。守则的某些规定特别适用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高级财务官、财务总监、高级副总裁、副总裁以及为我们履行类似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我们已在我们的网站ir.ehang.com上发布了一份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 项目16c。 |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
下表列出了与我们的主要外聘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在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相关的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千元) | ||||||||
| 审计费用(1) |
12,748 | 12,921 | ||||||
| 审计相关费用(2) |
— | 270 | ||||||
| 合计 |
12,748 | 13,191 | ||||||
注意:
| (1) |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主要外部审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综合财务报表、协助审查向SEC提交的文件和其他法定和监管文件以及与我们的后续公开发行和其他融资交易相关的服务而提供的专业服务在每个财政年度收取的总费用。 |
| (2) | 审计相关费用包括我们的主要外部审计师在2025年提供的允许内部控制咨询服务的进度费用。 |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允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 项目16D。 | 审核委员会上市准则的豁免 |
不适用。
153
| 项目16e。 | 发行人及关联购买人购买权益性证券的情况 |
2024年11月,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2024年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被授权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一项或多项交易回购最多价值3000万美元的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2024年股份回购方案于2024年11月22日公布。
下表列出了我们根据2024年股票回购计划在2024年回购的ADS摘要:
| 期 |
总数 ADS的 已购买 |
平均价格 按ADS付费 (美元) |
总数 ADS的 购买为 部分公开 宣布的计划 |
约 美元价值 可能的ADS 尚未被购买 计划下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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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 |
100,000 | 13.99 | 100,000 | 28,601,122 | ||||||||||||
| 合计 |
100,000 | 13.99 | 100,000 | 28,601,122 | ||||||||||||
| 项目16F。 | 注册人的核证会计师变更 |
没有。
| 项目16g。 | 公司治理 |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但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存在显着差异。虽然我们自愿遵循大多数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但我们可能会选择利用向外国私人发行人提供的以下豁免:
| • | 豁免我们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规定; |
| • | 免除纳斯达克规则5605(d)(2)(a)中规定的薪酬委员会每位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的要求; |
| • | 豁免根据纳斯达克规则第5605(e)(1)条的规定,董事提名应通过仅有独立董事参加的投票或由仅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进行; |
| • | 豁免就某些证券发行取得股东批准的要求,包括股东批准股票期权计划; |
| • | 豁免根据纳斯达克规则第5605(b)(2)条的规定,我们的董事会应定期安排只有独立董事出席的会议;和 |
| • | 根据纳斯达克规则第5620(a)条的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在不迟于公司财政年度终了后一年内举行的要求获得豁免。 |
154
我们打算遵循我们本国的做法来代替上述要求,尽管(i)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并且(ii)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的每位成员都满足纳斯达克规则5605(d)(2)(a)中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我们还可能在未来选择依赖额外的母国实践豁免。尽管我们可能会依赖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来代替纳斯达克规则5600系列和规则5250(d)中的某些规则,但我们必须遵守纳斯达克的违规通知要求(规则5625)、投票权要求(规则5640),并拥有一个满足规则5605(c)(3)的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符合规则5605(c)(2)(a)(ii)的独立性要求的委员会成员组成。尽管我们目前打算遵守除上述情况外适用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但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决定就部分或所有其他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使用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因此,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其他情况下更少的保护。只要我们继续符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豁免。
我们也有资格依赖给予受控公司的豁免。单一实体持有超过50%投票权的公司,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被视为“受控公司”。受控公司无需遵守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中关于董事会拥有独立董事多数席位、设有独立薪酬委员会以及设有独立提名/公司治理委员会的规定。我们是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定义的“受控公司”,但我们目前无意依赖受控公司豁免。
| 项目16h。 | 矿山安全披露 |
不适用。
| 项目16i。 |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
不适用。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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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6J。
|
内幕交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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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16K。
|
网络安全
|
第三部分
| 项目17。 | 财务报表 |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 项目18。 | 财务报表 |
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的末尾。
| 项目19。 | 附件 |
158
159
160
| 附件 |
文件说明 |
|
| 101.INS | 内联XBRL实例文档-实例文档不会出现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它的XBRL标记嵌入到内联XBRL文档中 | |
| 101.SCH | 内嵌XBRL分类法扩展架构,内嵌linkbase文档 | |
| 104 | 封面页格式为内联XBRL,包含在附件 101 | |
| * | 随此提交 |
| ** | 特此提供 |
| # | 根据S-K条例第601(a)(6)项,本展品中的某些个人身份信息已被省略,并且某些信息已被省略,因为根据S-K条例第601(b)(10)项,公司习惯并实际将该信息视为私人或机密,且所省略的信息并不重要。 |
161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表格20-F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 亿航智能控股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Huazhi Hu |
|
| 姓名: | Huazhi Hu | |
| 职位: | 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 |
日期: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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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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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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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F-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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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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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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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3-F-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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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6-F-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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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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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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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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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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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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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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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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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2(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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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厂房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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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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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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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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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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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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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短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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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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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扣除预期信用损失人民币 |
5,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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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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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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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包括应收关联方款项,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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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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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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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及设备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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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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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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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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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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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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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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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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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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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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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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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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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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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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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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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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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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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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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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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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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2(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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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和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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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VIE”)向亿航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无追索权的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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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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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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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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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负债(含应付关联方款项人民币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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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银行贷款的流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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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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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赎回
非控制性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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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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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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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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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负债的流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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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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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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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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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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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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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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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行
负债
非现行
VIE对公司无追索权的负债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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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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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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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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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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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认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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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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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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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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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非现行
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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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非现行
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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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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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与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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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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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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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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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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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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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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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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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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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2(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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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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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普通股(美元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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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普通股(美元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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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
实缴
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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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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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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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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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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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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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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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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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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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航控股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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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控制性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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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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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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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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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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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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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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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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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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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2(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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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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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含关联方收入人民币 |
14,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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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含关联方收入 |
14,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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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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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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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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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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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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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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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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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和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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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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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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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和行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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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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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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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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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营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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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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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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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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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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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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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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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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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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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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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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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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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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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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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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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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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及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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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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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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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贴现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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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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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汇兑收益(损失),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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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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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非经营性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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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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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非经营性
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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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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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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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收入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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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前亏损及权益法投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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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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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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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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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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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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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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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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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费用)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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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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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投资前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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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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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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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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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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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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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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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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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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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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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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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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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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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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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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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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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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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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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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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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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2(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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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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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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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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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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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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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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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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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占净亏损
非控制性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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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航控股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应占净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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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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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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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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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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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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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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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股普通股净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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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和稀释
|
21 | ( |
) | ( |
) | ( |
) | ( |
) | |||||||||||
|
每ADS净亏损(2股普通股等于1股ADS)
|
||||||||||||||||||||
|
基本和稀释
|
21 | ( |
) | ( |
) | ( |
) | ( |
) | |||||||||||
|
计算每股普通股净亏损时使用的股份(单位:千股)
|
||||||||||||||||||||
|
基本和稀释
|
2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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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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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换算调整,扣除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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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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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总额,税后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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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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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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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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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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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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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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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亏损归因于
非控制性
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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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航控股有限公司应占综合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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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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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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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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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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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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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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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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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
普通的 股份 |
金额
|
数量
普通的 股份 |
金额
|
数量
金库 股份 |
财政部
股份 |
额外
实缴
资本
|
累计
其他
综合
收入
|
法定
储备金
|
累计
赤字 |
合计
亿航 持股 有限 股东’ 股权 |
非控制性
利益
|
合计
股东’
股权
|
||||||||||||||||||||||||||||||||||||||||||
|
注意事项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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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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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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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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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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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纳ASC议题326
|
2(j)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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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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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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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3年1月1日的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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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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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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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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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A类普通股
|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向存管银行发行的股份
|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就已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发行普通股
|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员工股票代扣代缴税款安排
|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购
非控制性
利益
|
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拨付法定储备金
|
2(a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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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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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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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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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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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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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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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普通股
|
B类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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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
普通的 股份 |
金额
|
数量
普通的 股份 |
金额
|
数量
金库 股份 |
财政部
股份 |
额外
实缴
资本
|
累计
其他
综合
收入
|
法定
储备金
|
累计
赤字 |
合计
亿航 持股 有限 股东’ 股权 |
非-
控制
利益
|
合计
股东’
股权
|
||||||||||||||||||||||||||||||||||||||||||
|
注意事项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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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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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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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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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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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存管银行发行的股份
|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行A类普通股
|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就已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及已归属购股权发行普通股
|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员工股票代扣代缴税款安排
|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回购
|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拨付法定储备金
|
2(a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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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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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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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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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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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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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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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A类普通股
|
B类普通股
|
|||||||||||||||||||||||||||||||||||||||||||||||||||||
|
数量
普通的 股份 |
金额
|
数量
普通的 股份 |
金额
|
数量
金库 股份 |
财政部
股份 |
额外
实缴
资本
|
累计
其他
综合
收入
|
法定
储备金
|
累计
赤字 |
合计
亿航 持股 有限 股东’ 股权 |
非-
控制
利益
|
合计
股东’
股权
|
||||||||||||||||||||||||||||||||||||||||||
|
注意事项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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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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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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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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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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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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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存管银行发行的股份
|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行A类普通股
|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就已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及已归属购股权发行普通股
|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员工股票代扣代缴税款安排
|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资
由非控股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易与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拨付法定储备金
|
2(a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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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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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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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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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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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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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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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注意事项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附注2(e)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调整以调节净亏损与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用于)
|
||||||||||||||||||||
|
财产和设备折旧
|
8 |
|
|
|
|
|||||||||||||||
|
无形资产摊销
|
|
|
|
|
||||||||||||||||
|
摊销
使用权
|
|
|
|
|
||||||||||||||||
|
股份补偿
|
15 |
|
|
|
|
|||||||||||||||
|
财产和设备处置损失
|
2(l) |
|
|
|
|
|||||||||||||||
|
债务贴现摊销
|
|
|
|
|
||||||||||||||||
|
利息支出
|
|
( |
) | ( |
) | ( |
) | |||||||||||||
|
利息及投资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权益法投资损失
|
9 |
|
|
|
|
|||||||||||||||
|
当前预期信用损失
|
|
|
|
|
||||||||||||||||
|
存货减记
|
2(k)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 | ( |
) | ||||||||||||||
|
外币汇兑(收益)损失
|
( |
) |
|
( |
) | ( |
) | |||||||||||||
|
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
|
||||||||||||||||||||
|
应收账款
|
( |
) | ( |
) | ( |
) | ( |
) | ||||||||||||
|
库存
|
|
( |
) | ( |
) | ( |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资产
|
|
( |
) | ( |
) | ( |
) | |||||||||||||
|
应付账款
|
|
|
|
|
||||||||||||||||
|
合同负债
|
|
|
( |
) | (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
) |
|
|
|
|||||||||||||||
|
租赁负债
|
( |
) | ( |
) | ( |
) | ( |
) | ||||||||||||
|
递延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递延政府补助
|
|
( |
) | ( |
) | ( |
) | |||||||||||||
|
应付所得税
|
|
|
|
|
||||||||||||||||
|
|
|
|
|
|
|
|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用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注意事项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附注2(e)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收购
非控制性
利益
|
20 | ( |
) |
|
|
|
||||||||||||||
|
购买短期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赎回短期投资
|
|
|
|
|
||||||||||||||||
|
支付短期存款
|
( |
) | ( |
) |
|
|
||||||||||||||
|
短期存款到期收到的收益
|
|
|
|
|
||||||||||||||||
|
受限制短期存款的付款
|
( |
) | ( |
) | ( |
) | ( |
) | ||||||||||||
|
受限制短期存款到期收到的收益
|
|
|
|
|
||||||||||||||||
|
购置财产和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购买土地使用权
|
|
|
( |
) | ( |
) | ||||||||||||||
|
收购无形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支付的现金及其他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向关联方贷款
|
|
|
( |
) | ( |
) | ||||||||||||||
|
应收关联方借款的收
|
|
|
|
|
||||||||||||||||
|
应收第三方贷款的收
|
|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短期银行贷款收益
|
12 |
|
|
|
|
|||||||||||||||
|
偿还短期银行贷款
|
( |
) | ( |
) | ( |
) | ( |
) | ||||||||||||
|
长期银行贷款收益
|
12 |
|
|
|
|
|||||||||||||||
|
偿还长期银行贷款
|
( |
) | ( |
) | ( |
) | ( |
) | ||||||||||||
|
短期债务收益
|
|
|
|
|
||||||||||||||||
|
偿还短期债务
|
( |
) | ( |
) |
|
|
||||||||||||||
|
注资由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偿还强制赎回
非控制性
利益
|
13 |
|
|
( |
) | ( |
) | |||||||||||||
|
股份回购的支付
|
19 |
|
( |
) |
|
|
||||||||||||||
|
与融资交易相关的资本化专业服务费
|
|
|
( |
) | ( |
) | ||||||||||||||
|
A类普通股发行收益,扣除发行费用
|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
|
( |
) |
|
( |
) | ( |
) |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
|
|
|
|
|
|
|
|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注意事项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附注2(e) | ||||||||||||||||||||
|
现金流量信息的补充披露
|
||||||||||||||||||||
|
已付利息
|
|
|
|
|
||||||||||||||||
|
缴纳的所得税
|
|
|
|
|
||||||||||||||||
|
非现金
投资和融资活动
|
||||||||||||||||||||
|
以应付账款结算的应收贷款
|
|
|
— |
|
||||||||||||||||
|
购置列入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的财产和设备
|
|
|
|
|
||||||||||||||||
|
1.
|
业务的组织和性质
|
|
(a)
|
主要活动
|
|
(b)
|
主要子公司和VIE
|
|
实体
|
日期
合并
建立
|
地点
合并
建立
|
股权
利息
举行
|
主要活动
|
||||
|
子公司:
|
||||||||
|
EHFLE Technology Limited(“EHFLE”)
|
|
|
|
|
||||
|
亿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亿航智能”或“WFOE”)
|
|
|
|
|
||||
|
云浮亿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亿航云浮”)
|
|
|
|
|
||||
|
实体
|
日期
合并
建立
|
地点
合并
建立
|
主要活动
|
|||
|
可变利益实体
|
||||||
|
广州亿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亿航GZ”或“VIE”)
|
|
|
|
|||
|
VIE的子公司
|
||||||
|
广东亿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亿航航空”)
|
|
|
|
|||
|
广东亿航白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亿航白鹭GD”)
|
|
|
运营航空媒体解决方案
服务
|
|||
|
1.
|
业务的组织和性质(续)
|
|
(b)
|
主要子公司及VIE(续)
|
|
1.
|
业务的组织和性质(续)
|
|
(b)
|
主要子公司及VIE(续)
|
|
1.
|
业务的组织和性质(续)
|
|
(b)
|
主要子公司及VIE(续)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
库存
|
|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
|
|||||||||
|
应收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
|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
|
|
|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
|||||||||
|
递延税项资产-非流动
|
|
|
|
|
|
|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债
|
||||||||||||
|
应付账款
|
|
|
|
|||||||||
|
合同负债
|
|
|
|
|||||||||
|
长期银行贷款的流动部分
|
|
|
|
|||||||||
|
应计费用和流动负债
|
|
|
|
|||||||||
|
应付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
|
|
|||||||||
|
应付所得税
|
|
|
|
|
|
|
|
|
|
|
|
|
|
长期银行贷款
|
|
|
|
|||||||||
|
未确认的税收优惠
|
|
|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业务的组织和性质(续)
|
|
(b)
|
主要子公司及VIE(续)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收入
|
|
|
|
|
||||||||||||
|
-第三方营收
|
|
|
|
|
||||||||||||
|
-公司间收入
|
|
|
|
|
||||||||||||
|
净(亏损)收入
|
( |
) |
|
|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用于)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
|
( |
) |
|
|
|
|||||||||||
|
(c)
|
流动性和持续经营
|
|
1.
|
业务的组织和性质(续)
|
|
(c)
|
流动性和持续经营(续)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a)
|
列报依据
|
|
(b)
|
合并原则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续)
|
|
(c)
|
估计数的使用
|
|
(d)
|
外币
|
|
(e)
|
便民翻译
|
|
(f)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
(g)
|
限制短期存款
|
|
(h)
|
衍生工具
|
|
(一)
|
短期投资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
(j)
|
当前预期信用损失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ASC 326之前的期初余额
|
|
|
||||||||||||||
|
采纳ASC议题326
|
|
|||||||||||||||
|
|
|
|||||||||||||||
|
年初余额
|
|
|
|
|
||||||||||||
|
本期拨备
|
|
|
|
|
||||||||||||
|
反转
|
( |
) | ( |
) | ( |
) | ( |
)
|
||||||||
|
核销
|
|
( |
) |
|
|
|||||||||||
|
收购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年末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
(k)
|
库存
|
|
(l)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类别
|
|
预计使用寿命
|
|
剩余价值
|
|
|
|
建筑
|
|
|
% | |||
|
模具和工装
|
|
|
% | |||
|
办公设备
|
|
|
% | |||
|
电子设备
|
|
|
% | |||
|
机械设备
|
|
|
% | |||
|
运输设备
|
|
|
% | |||
|
租赁权改善
|
|
|
% | |||
|
(m)
|
土地使用权,净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
(n)
|
无形资产,净值
|
|
类别
|
|
预计使用寿命
|
|
Software
|
|
|
|
专利和商标
|
|
|
(o)
|
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
|
|
(p)
|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
(q)
|
其他投资
|
|
(r)
|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
(r)
|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续)
|
|
(s)
|
收入确认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
(s)
|
收入确认(续)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
(s)
|
收入确认(续)
|
|
(t)
|
收入成本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
(u)
|
产品保修责任
|
|
(五)
|
广告支出
|
|
(w)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x)
|
研发费用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
(y)
|
租约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
(y)
|
租赁(续)
|
| 办公和生产设施租赁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2026
|
|
|
||||||
|
2027
|
|
|
||||||
|
2028
|
|
|
||||||
|
2029
|
|
|
||||||
|
2030
|
|
|
||||||
|
2031年及之后
|
|
|
||||||
|
|
|
|
|
|||||
|
最低租赁付款额
|
|
|
||||||
|
减:推算利息
|
( |
) | ( |
) | ||||
|
|
|
|
|
|||||
|
租赁负债现值
|
|
|
||||||
|
减:当期部分
|
( |
) | ( |
) | ||||
|
|
|
|
|
|||||
|
非现行
租赁负债部分
|
|
|
||||||
|
|
|
|
|
|||||
|
(z)
|
政府补助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
(AA)
|
所得税
|
|
(ab)
|
股份补偿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
(ab)
|
股份补偿(续)
|
|
(ac)
|
雇员福利开支
|
|
(广告)
|
法定准备金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
(ae)
|
综合损失
|
|
(af)
|
股息
|
|
(AG)
|
每股亏损
|
|
(啊)
|
短期债务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
(啊)
|
短期债务(续)
|
|
(AI)
|
认股权证
|
| 一) |
认股权证与公司自己的股票挂钩,因为:
|
| • |
认股权证将在ODI批准后行使,这不是基于可观察的市场,或可观察的指数。
|
| • |
行权价格由SPA和补充协议确定,发行的基础股份数量也固定除以固定的每股购买价格。
|
| 二) |
认股权证被归类为股东权益,因为:
|
| • |
认股权证将仅通过公司普通股的总实物交割进行结算。
|
| • |
公司有能力以普通股结算此次定向增发。
|
| • |
发行的基础股份数量明确确定为总对价除以每股固定购买价格,无调整条款。
|
| • |
协议中无现金结算要求。
|
| • |
没有现金结算
封顶
或制定完整的规定。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
(aj)
|
分部报告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
|
|
|
人民币
|
|
|
%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
|
中国
|
|
|
% |
|
|
% |
|
|
|
% | ||||||||||||||||||
|
东亚
|
|
|
% |
|
|
% |
|
|
|
% | ||||||||||||||||||
|
西亚
|
|
|
% |
|
|
% |
|
|
|
% | ||||||||||||||||||
|
欧洲
|
|
|
% |
|
|
% |
|
|
|
% | ||||||||||||||||||
|
南亚
|
|
|
|
|
|
|
|
% | ||||||||||||||||||||
|
东非
|
|
|
|
|
|
|
|
% | ||||||||||||||||||||
|
西非
|
|
|
|
|
% |
|
|
|
||||||||||||||||||||
|
北美洲
|
|
|
|
|
% |
|
|
|
||||||||||||||||||||
|
南美洲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
(ak)
|
最近的会计公告
|
|
3.
|
风险集中
|
|
(a)
|
信用风险集中
|
|
(b)
|
业务供应商风险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供应商
|
||||||||||||||||
|
A
|
|
|
|
|
||||||||||||
|
B
|
* |
|
* | * | ||||||||||||
|
C
|
|
* | * | * | ||||||||||||
|
*
|
低于集团物资采购总额的10%。
|
|
3.
|
风险集中(续)
|
|
(c)
|
客户风险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客户
|
||||||||||||||||
|
A
|
|
|
|
|
||||||||||||
|
B
|
|
* |
|
|
||||||||||||
|
C
|
|
|
|
|
||||||||||||
|
D
|
|
|
|
|
||||||||||||
|
E
|
|
|
|
|
||||||||||||
|
F
|
|
|
* | * | ||||||||||||
|
|
*
|
低于集团总收入的10%。
|
|
(d)
|
货币可兑换风险
|
|
(e)
|
外币汇率风险
|
|
4.
|
短期投资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成本
|
毛额
未实现收益 |
毛额
未实现亏损
|
外币
汇兑收益 |
公允价值
账面金额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理财产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成本
|
毛额
未实现收益 |
毛额
未实现亏损
|
外币
汇兑损失 |
公允价值
账面金额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理财产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应收账款
|
|
|
|
|||||||||
|
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ASC 326之前的期初余额
|
( |
) | ||||||||||||||
|
采纳ASC议题326
|
( |
) | ||||||||||||||
|
|
|
|
|
|
|
|
|
|||||||||
|
年初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期拨备
|
( |
) | ( |
) | ( |
) | ( |
)
|
||||||||
|
反转
|
|
|
|
|
||||||||||||
|
由未开票收入转换的拨备
|
( |
) |
|
|
|
|||||||||||
|
核销
|
|
|
|
|
||||||||||||
|
收购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末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库存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原材料
|
|
|
|
|||||||||
|
工作进行中
|
|
|
|
|||||||||
|
成品
|
|
|
|
|||||||||
|
|
|
|
|
|
|
|||||||
|
库存,总计
|
|
|
|
|||||||||
|
存货拨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增值税
|
|
|
|
|||||||||
|
预付购置存货款项
|
|
|
|
|||||||||
|
收回存货的权利(i)
|
— |
|
|
|||||||||
|
服务预付款
|
|
|
|
|||||||||
|
应收保险理赔款
|
|
|
|
|||||||||
|
应收关联方借款及利息(附注18(5))
|
|
|
|
|||||||||
|
预付股权投资款项
|
|
|
|
|||||||||
|
外汇远期合约
|
|
|
|
|||||||||
|
存款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
对于与某些客户签订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时可收回性不太可能支持合同成立,且未确认收入,本集团按照合同或相关法律的规定记录收回已转让存货的权利。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库存回收权分别为零和
|
|
7.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续)
|
|
8.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租赁权改善
|
|
|
|
|||||||||
|
建筑
|
|
|
|
|||||||||
|
电子设备
|
|
|
|
|||||||||
|
机械设备
|
|
|
|
|||||||||
|
在建工程
|
|
|
|
|||||||||
|
模具和工装
|
|
|
|
|||||||||
|
运输设备
|
|
|
|
|||||||||
|
办公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减:累计折旧
|
( |
) | ( |
)
|
( |
)
|
||||||
|
减:累计减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
|
|
权益法
投资 |
||||
|
人民币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新增
|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的业绩份额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新增
|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的业绩份额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美元)
|
|
|
|
|
|
|
|
|||
| (a) |
于二零二一年六月,集团与一名第三方投资者于广东省广州市共同成立一个实体,目的是发展本地城市空中交通及智慧城市业务。集团认购承诺金额为人民币 |
| (b) |
于2024年,集团与若干第三方投资者订立投资协议,共同成立实体,以促进当地
低空
安徽省、江苏省、广东省和浙江省的交通和旅游产品,分别。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投资总现金代价人民币 |
| (c) |
2025年3月,集团与一家第三方投资者共同设立实体,目的是优化
的
广东省无人机生产工艺与技术。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累计贡献现金对价人民币 |
| (d) |
2025年9月,为支持其无人机运营业务,集团追加投资人民币 |
|
10.
|
其他投资
|
|
股权投资
没有轻易 可确定公平 价值观 |
债务
安全
投资
|
合计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新增
|
|
|
|
|||||||||
|
公允价值收益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新增
|
|
|
|
|||||||||
|
公允价值收益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工资和福利应付款
|
|
|
|
|||||||||
|
购置财产和设备的应付款项
|
|
|
|
|||||||||
|
其他应交税费
|
|
|
|
|||||||||
|
应付服务费
|
|
|
|
|||||||||
|
产品保修责任(a)
|
|
|
|
|||||||||
|
应付存款
|
|
|
|
|||||||||
|
政府补助
|
|
|
|
|||||||||
|
应付权益法投资的代价(附注9)
|
|
|
|
|||||||||
|
来自客户的预付款
|
|
|
|
|
|
|
|
|
|
|
|
|
|
应计利息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 |
本集团产品保修责任变动的对账如下: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年初余额
|
|
|
|
|
||||||||||||
|
应计项目
|
|
|
|
|
||||||||||||
|
索赔
|
( |
) | ( |
) | ( |
) | ( |
) | ||||||||
|
反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末余额
|
|
|
|
|
||||||||||||
|
减:
非现行
保修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修的当前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银行贷款
|
|
12.
|
银行贷款(续)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不到1年
|
|
|
|
|||||||||
|
1至2年之间
|
|
|
|
|||||||||
|
2至3年之间
|
|
|
|
|||||||||
|
3至4年之间
|
|
|
|
|||||||||
|
4年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强制赎回
非控制性
利益
|
|
14.
|
收入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收入-产品
|
||||||||||||||||
|
空中移动解决方案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小计-产品
|
|
|
|
|
||||||||||||
|
|
|
|
|
|
|
|
|
|||||||||
|
收入-服务
|
||||||||||||||||
|
空中移动解决方案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小计-服务
|
|
|
|
|
||||||||||||
|
|
|
|
|
|
|
|
|
|||||||||
|
总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股份补偿
|
| RSU数量 | 加权平均 授予日期公平 价值 |
加权平均 剩余 合同寿命 |
||||||||||
| (美元/股) | (年) | |||||||||||
|
未归属,2022年12月31日
|
|
|
|
|||||||||
|
已获批
|
|
|
||||||||||
|
既得
|
( |
) |
|
|||||||||
|
没收
|
( |
) |
|
|||||||||
|
2023年12月31日
|
|
|
|
|||||||||
|
已获批
|
|
|
||||||||||
|
既得
|
( |
) |
|
|||||||||
|
没收
|
( |
) |
|
|||||||||
|
未归属,2024年12月31日
|
|
|
|
|||||||||
|
已获批
|
|
|
||||||||||
|
既得
|
( |
) |
|
|||||||||
|
没收
|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
|
|
|
|
|||||||||
|
|
|
|||||||||||
|
预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归属
|
|
|||||||||||
|
|
|
|||||||||||
|
15.
|
股份补偿(续)
|
| 数量 购股权 |
加权平均 授予日公允价值 |
加权平均 行权价格 |
||||||||||
| (美元/股) | (美元/股) | |||||||||||
|
截至2023年1月1日、2024年和2025年未偿还
|
|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归属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可行使
|
|
|
|
|||||||||
|
|
|
|||||||||||
| 数量 选项 |
加权平均 授予日公允价值 |
加权平均 行权价格 |
||||||||||
| (美元/股) | (美元/股) | |||||||||||
|
2023年12月31日
|
|
|
|
|||||||||
|
已获批
|
|
|
|
|||||||||
|
既得
|
( |
) |
|
|
||||||||
|
没收
|
( |
) |
|
|
||||||||
|
未归属,2024年12月31日
|
|
|
|
|||||||||
|
已获批
|
|
|
|
|||||||||
|
既得
|
( |
) |
|
|
||||||||
|
没收
|
(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
|
|
|
|
|||||||||
|
|
|
|||||||||||
|
预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归属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5 | |||||||||||
| 第1批 | 第2批 | 第3批 | ||||||||||
|
任期以年为单位
|
|
|
|
|||||||||
|
波动性
|
|
% |
|
% |
|
% | ||||||
|
贴现率
|
|
% |
|
% |
|
% | ||||||
|
每股普通股公允价值(美元/股)
|
|
|
|
|||||||||
|
15.
|
股份补偿(续)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收入成本
|
|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
|
|
||||||||||||
|
研发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其他
非经营性
开支
|
|
17.
|
所得税
|
|
17.
|
所得税(续)
|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
31
,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适用于中国业务的所得税费用
|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
|
|
|
||||||||||||
|
递延所得税优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适用于中国业务的所得税费用(福利)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适用的所得税费用
非中国
运营
|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
|
|
|||||||||
|
适用的所得税费用小计
非中国
运营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总额(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金额
|
|
|
百分比
|
|
||||||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
中国法定税率为25%的所得税优惠
(1)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法域税收影响
|
||||||||||||
|
开曼群岛
|
||||||||||||
|
不同法域不同税率的影响
|
( |
) | ( |
) |
|
|||||||
|
其他法域
|
|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
( |
) | ||||||||
|
非应税或不可抵扣项目
|
||||||||||||
|
股份补偿费用
|
|
|
( |
) | ||||||||
|
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其他
|
||||||||||||
|
对采用优惠税率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国境内优惠税率对基本及摊薄每股亏损的影响
|
|
|
||||||||||
|
|
|
|
|
|||||||||
| (1) |
由于集团的大部分业务均位于中国,故采用中国法定税率进行调节。
|
|
17.
|
所得税(续)
|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
|
( |
) | ( |
) | ||||
|
中国法定税率
(1)
|
|
% |
|
% | ||||
|
中国法定税率为25%的所得税优惠
|
( |
) | ( |
) | ||||
|
不同法域不同税率的影响
|
( |
) | ( |
) | ||||
|
不可扣除
开支
(2)
|
|
|
||||||
|
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 |
) | ( |
) | ||||
|
对采用优惠税率的影响
|
|
|
||||||
|
其他
|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
|||||
|
中国境内优惠税率对基本及摊薄每股亏损的影响
|
|
|
||||||
|
|
|
|
|
|||||
| (1) |
由于集团的大部分业务均位于中国,故采用中国法定税率进行调节。
|
| (2)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不可扣除
费用主要为股权激励费用。
|
|
|
|
截至本年度
2025年12月31日 |
|
|||||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中国
|
|
|
||||||
|
香港
|
|
|
||||||
|
其他法域
|
|
|
|
|
|
|
|
|
|
|
|
|
|
|||||
|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总额
|
|
|
|
|
|
|
||
|
|
|
|
|
|||||
|
17.
|
所得税(续)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非现行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税收损失
|
|
|
|
|
||||||||||||
|
租赁负债
|
|
|
|
|
||||||||||||
|
预期信贷损失
|
|
|
|
|
||||||||||||
|
福利应付款
|
|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
|
|
|
|
|
||||||||||||
|
抵销产生的未实现利润
公司间交易
|
( |
) |
|
|
|
|||||||||||
|
库存拨备
|
|
|
|
|
||||||||||||
|
无形资产
|
|
|
|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
|
|
|
||||||||||||
|
减:估值备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递延税项资产,扣除估值备抵
|
|
|
|
|
|
|
|
|
|
|
|
|
||||
|
非现行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使用权
|
( |
) | ( |
) | ( |
) | ( |
) | ||||||||
|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未实现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
|
|
|
|
|
|
|
|
|
||||
|
递延税项负债,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估价津贴
|
||||||||||||||||
|
年初余额
|
|
|
|
|
||||||||||||
|
新增
|
|
|
|
|
||||||||||||
|
利用的税收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末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所得税(续)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年初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末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关联交易
|
|
实体或个人名称
|
与公司的关系
|
|
|
Huazhi Hu先生
|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
|
|
|
合肥和一航空有限公司(“合肥和一”)
|
集团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公司
|
|
|
浙江智易导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智易”)
|
集团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公司
|
|
|
广州易通智航科技有限公司(“易通智航”)
|
集团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公司
|
|
|
杭州众安航空有限公司(“杭州众安”)
|
集团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公司
|
|
|
皖仪天下(珠海)航空有限公司(“皖仪天下”)
|
集团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公司
|
|
|
广西凤山凤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凤山凤仪”)
|
集团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公司
|
|
|
新疆西域青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西域青鸟”)
|
集团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公司
|
|
|
无锡良运
低空
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无锡良运”)
|
集团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公司
|
|
|
深圳市鹏程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鹏程翼”)
|
集团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公司
|
|
|
亿航智方装备(广州)有限公司(“智方”)
|
集团创办人兼董事控制的公司
|
|
|
RedChip Strategy Limited(“RedChip”)
|
|
由一名董事全资拥有的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在其股东获委任为集团董事后分类为集团关联方
|
|
(1)
|
与关联方的往来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合肥合宜
|
— |
|
|
|
||||||||||||
|
浙江智易
|
— | — |
|
|
||||||||||||
|
亿通智航
|
|
— |
|
|
||||||||||||
|
杭州中安
|
— | — |
|
|
||||||||||||
|
皖一天下
|
— |
|
— | — | ||||||||||||
|
凤山凤仪
|
— |
|
— | — | ||||||||||||
|
西域青鸟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关联交易(续)
|
|
(1)
|
与关联方的往来(续)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皖一天下
|
— |
|
|
|
||||||||||||
|
凤山凤仪
|
— | — |
|
|
||||||||||||
|
合肥合宜
|
— |
|
|
|
||||||||||||
|
无锡良运
|
— |
|
|
|
||||||||||||
|
鹏城翼
|
— | — |
|
|
||||||||||||
|
亿通智航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销售产品产生的合同负债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
|
|
2024
|
|
|
2025
|
|
|||||||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西域青鸟
|
|
|
|
|
|
|
|
|||||||||
|
凤山凤仪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销售产品和服务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
|
|
2024
|
|
|
2025
|
|
|||||||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合肥合宜
|
|
|
|
|
|
|
|
|||||||||
|
鹏城翼
|
|
|
|
|
— |
|
|
|||||||||
|
皖一天下
|
|
|
|
|
— | — | ||||||||||
|
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借款收到的担保
|
|
|
(5)
|
对关联方的贷款
|
|
|
(6)
|
对相关实体的投资
|
|
19.
|
股东权益
|
|
19.
|
股东权益(续)
|
|
19.
|
股东权益(续)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人民币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其他综合损失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美元)
|
|
|
|
|
|
|
|
|||
|
20.
|
收购
非控制性
利益
|
|
21.
|
每股亏损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2025
|
|||||||||||||||||||||||||||||
|
A类
|
乙类
|
A类
|
乙类
|
A类
|
乙类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
|
分子:
|
||||||||||||||||||||||||||||||||
|
亿航控股有限公司应占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亿航控股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应占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母(千股):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基本和稀释(单位: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每股亏损–基本及摊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每股亏损(续)
|
|
22.
|
受限净资产
|
|
23.
|
公允价值计量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采用
|
||||||||||||||||
|
报价in
市场活跃 为相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重大
其他 可观察 输入 |
不可观察
输入 |
合计
|
|||||||||||||
|
(1级)
|
(2级)
|
(三级)
|
公允价值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公允价值计量
s
|
||||||||||||||||
|
–外汇远期合约
|
|
|
|
|
||||||||||||
|
短期投资
|
|
|
|
|
||||||||||||
|
债务证券投资
|
|
|
|
|
||||||||||||
|
|
|
|
|
|
|
|
|
|||||||||
|
总资产
s
以公允价值计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采用
|
||||||||||||||||
|
报价in
市场活跃 为相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重大
其他 可观察 输入 |
不可观察
输入 |
合计
|
|||||||||||||
|
(1级)
|
(2级)
|
(三级)
|
公允价值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公允价值计量
s
|
||||||||||||||||
|
–外汇远期合约
|
|
|
|
|
||||||||||||
|
短期投资
|
|
|
|
|
||||||||||||
|
债务证券投资
|
|
|
|
|
||||||||||||
|
|
|
|
|
|
|
|
|
|||||||||
|
总资产
s
以公允价值计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公允价值计量(续)
|
|
24.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a)
|
资本承诺
|
|
(b)
|
或有事项
|
|
25.
|
后续事件
|
|
(a)
|
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及购股权
|
|
(b)
|
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