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5.1

| 我们的裁判 | SQG/767927-000001/86486850v1 |
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费尔蒙大厦A座16楼
广顺北正街33号
北京市朝阳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6年5月8日
尊敬的先生们
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我们曾就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向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担任开曼群岛法律法律顾问。
兹同意在“第10项。年度报告中的附加信息— E.税收—开曼群岛税收”。
我们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函,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