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言
|
1
|
|
|
第一条定义及解释
|
2
|
|
|
1.1
|
计划定义
|
2
|
|
1.2
|
释义
|
13
|
|
第二条服务
|
14
|
|
|
2.1
|
特别定义
|
14
|
|
2.2
|
服务时数的贷记
|
15
|
|
2.3
|
“持续服务”的贷记
|
15
|
|
2.4
|
贷记资格服务
|
15
|
|
2.5
|
归属服务
|
16
|
|
2.6
|
转让或修订时服务的贷记
|
16
|
|
第三条资格
|
17
|
|
|
3.1
|
资格
|
17
|
|
3.2
|
就业转移
|
18
|
|
3.3
|
再就业
|
18
|
|
3.4
|
有关新入职合资格雇员的通知
|
19
|
|
3.5
|
效果和持续时间
|
19
|
|
第四条第401款(k)项缴款
|
20
|
|
|
4.1
|
401(k)捐款
|
20
|
|
4.2
|
401(k)捐款数额
|
20
|
|
4.3
|
追赶401(k)贡献
|
20
|
|
4.4
|
仅限于有效可用补偿的缴款
|
21
|
|
4.5
|
减持授权的修订
|
21
|
|
4.6
|
暂停401(k)缴款
|
21
|
|
4.7
|
恢复401(k)次捐款
|
22
|
|
4.8
|
交付401(k)次捐款
|
22
|
|
4.9
|
归属401(k)缴款
|
22
|
|
第五条税后和展期缴款。
|
23
|
|
|
5.1
|
无税后缴款
|
23
|
|
5.2
|
展期贡献
|
23
|
|
5.3
|
直接翻车计划
|
23
|
|
5.4
|
参与者展期以计划
|
24
|
|
5.5
|
对展期缴款的限制
|
24
|
|
5.6
|
展期供款的归属
|
25
|
|
第六条雇主捐款
|
26
|
|
|
6.1
|
供款期限
|
26
|
|
6.2
|
利润分享贡献的金额和分配
|
26
|
|
6.3
|
退休账户缴款数额和分配
|
27
|
|
6.4
|
特别年度公司贡献
|
27
|
|
6.5
|
分配特别年度公司捐款
|
27
|
|
6.6
|
匹配捐款的数额和分配
|
27
|
|
6.7
|
匹配捐款的限制
|
28
|
|
6.8
|
保荐机构对雇主供款金额的核查
|
28
|
|
6.9
|
雇主缴款的支付
|
28
|
|
6.10
|
雇主缴款的分配要求
|
29
|
|
6.11
|
雇主缴款分配要求的例外情况
|
29
|
|
6.12
|
雇主供款归属
|
30
|
|
6.13
|
100%归属事件
|
30
|
|
6.14
|
归属时间表的更改
|
30
|
|
6.15
|
没收以减少雇主供款
|
31
|
|
第七条对捐款的限制
|
32
|
|
|
7.1
|
特别定义
|
32
|
|
7.2
|
代码第402(g)节限制
|
41
|
|
7.3
|
“超额延期”分配情况
|
42
|
|
7.4
|
对高补偿雇员的401(k)贡献的限制– ADP测试
|
42
|
|
7.5
|
“超额供款”的确定和分配
在高薪员工中
|
44 |
|
7.6
|
“超额供款”的处理
|
45 |
|
7.7
|
对高补偿雇员供款的限制– ACP测试
|
46
|
|
7.8
|
高补偿职工中超额合计供款的确定和分配
|
47
|
|
7.9
|
没收或分配“超额合计缴款”
|
48
|
|
7.10
|
被没收的匹配供款的处理
|
49
|
|
7.11
|
收入或损失的确定
|
49
|
|
7.12
|
守则第415条对贡献入帐和没收的限制
|
49
|
|
7.13
|
代码第415节限制的适用,其中参与者被覆盖在其他合格的界定缴款计划下
|
50
|
|
7.14
|
限制范围
|
50
|
|
第八条信托资金和账户
|
51
|
|
|
8.1
|
普通基金
|
51
|
|
8.2
|
投资基金
|
51
|
|
8.3
|
贷款投资基金
|
51
|
|
8.4
|
雇主股票投资基金
|
51
|
|
8.5
|
信托收入
|
51
|
|
8.6
|
帐目
|
52
|
|
8.7
|
分账户
|
52
|
|
第九条人寿保险合同
|
53
|
|
|
9.1
|
无人寿保险合同
|
53
|
|
第十条存款和出资情况
|
54
|
|
|
10.1
|
未来贡献投资选举
|
54
|
|
10.2
|
参与者定向缴款的存款
|
54
|
|
10.3
|
若干捐款的投资及存放
|
54
|
|
10.4
|
基金间转账选择
|
55
|
|
10.5
|
404(c)保护
|
56
|
|
10.6
|
雇主股票多元化
|
56
|
|
10.7
|
投票和招标雇主股票
|
58
|
|
10.8
|
遵守第16条和雇主内幕交易政策的特别限制
|
59
|
|
第一条XI贷记和计值账户
|
60
|
|
|
11.1
|
贷记账户
|
60
|
|
11.2
|
对账户进行估值
|
60
|
|
11.3
|
允许单位核算
|
60
|
|
11.4
|
确定的最终性
|
60
|
|
11.5
|
通知
|
60
|
|
第十二条贷款。
|
61
|
|
|
12.1
|
申请贷款
|
61
|
|
12.2
|
贷款抵押品
|
61
|
|
12.3
|
分配时减少帐户
|
62
|
|
12.4
|
适用于计划贷款的法律要求
|
62
|
|
12.5
|
贷款投资基金管理
|
64
|
|
12.6
|
违约
|
64
|
|
12.7
|
根据《守则》第72(p)条作出的视同分配
|
65
|
|
12.8
|
根据《守则》第72(p)条视为已分配贷款的未偿余额的处理
|
65
|
|
12.9
|
适用于贷款的特别规则
|
65
|
|
12.10
|
先前贷款
|
66
|
|
第十三条受雇时退出
|
67
|
|
|
13.1
|
非困难提取展期缴款
|
67
|
|
13.2
|
限制性供款的非困难提取
|
67
|
|
13.3
|
匹配捐款的非困难提款
|
67
|
|
13.4
|
合格储备人员提取401(k)缴款
|
67
|
|
13.5
|
因符合条件的兵役而被视为解除雇用后退出
|
68
|
|
13.6
|
非硬性提款的总体限制
|
68
|
|
13.7
|
艰苦的提款
|
69
|
|
13.8
|
艰苦的决心
|
69
|
|
13.9
|
满足艰苦条件提款的必要性要求
|
70
|
|
13.10
|
艰苦条件退出的条件和限制
|
71
|
|
13.11
|
参与人子账户的提款顺序
|
71
|
|
第十四条终止雇用和定居日期
|
73
|
|
|
14.1
|
终止雇用及定居日期
|
73
|
|
14.2
|
非归属金额的单独核算
|
73
|
|
14.3
|
非归属金额的处置
|
73
|
|
14.4
|
没收金额的处理
|
74
|
|
14.5
|
没收金额的追讨
|
75
|
|
第十五条分配
|
76
|
|
|
15.1
|
对参与者的分配
|
76
|
|
15.2
|
对受益人的分配
|
76
|
|
15.3
|
守则第401(a)(9)条规定
|
76
|
|
15.4
|
现金退出和参与者同意
|
80
|
|
15.5
|
所需开始分发
|
80
|
|
15.6
|
参与者的再就业
|
80
|
|
15.7
|
对异化的限制
|
80
|
|
15.8
|
支付便利
|
81
|
|
15.9
|
无法找到收款人和非协商支票
|
81
|
|
15.10
|
根据合格的家庭关系订单进行分配
|
82
|
|
第十六条付款方式
|
83
|
|
|
16.1
|
适用性
|
83
|
|
16.2
|
付款方式
|
83
|
|
16.3
|
直接展期
|
83
|
|
16.4
|
关于支付方式的通知
|
85
|
|
16.5
|
以雇主股票形式分配
|
85
|
|
第十七条受益人
|
86
|
|
|
17.1
|
指定受益人
|
86
|
|
17.2
|
受益人的指定–先前利润分享计划参与者的特别规则
|
86
|
|
17.3
|
配偶同意要求
|
87
|
|
第十八条行政
|
88 | |
|
18.1
|
发起人和管理人的权限
|
88
|
|
18.2
|
自由裁量权
|
88
|
|
18.3
|
保荐人的行动
|
89
|
|
18.4
|
索赔审查程序
|
89
|
|
18.5
|
用尽补救办法
|
96
|
|
18.6
|
司法审查的理由
|
96
|
|
18.7
|
合格的家庭关系订单
|
96
|
|
18.8
|
错误付款和多付款项的更正
|
97
|
|
18.9
|
雇员福利委员会
|
97
|
|
18.10
|
动作绑定
|
97
|
|
18.11
|
救灾政策
|
98
|
|
第十九条修改和终止
|
99
|
|
|
19.1
|
群众提交者的修正
|
99
|
|
19.2
|
由计划发起人修订
|
99
|
|
19.3
|
供应商修订
|
100
|
|
19.4
|
修订的限制
|
102
|
|
19.5
|
终止
|
102
|
|
19.6
|
无法在计划终止时找到收款人
|
104
|
|
19.7
|
重组
|
104
|
|
19.8
|
雇主的退出
|
104
|
|
19.9
|
失去预先批准的计划地位
|
104
|
|
第二十条其他实体通过
|
105
|
|
|
20.1
|
相关雇主的收养
|
105
|
|
20.2
|
有效计划条款
|
105
|
|
第二十一条杂项规定
|
106
|
|
|
21.1
|
没有关于就业的承诺
|
106
|
|
21.2
|
福利
|
106
|
|
21.3
|
无担保
|
106
|
|
21.4
|
费用
|
106
|
|
21.5
|
先例
|
106
|
|
21.6
|
提供资料的责任
|
107
|
|
21.7
|
合并、合并或转让计划资产
|
107
|
|
21.8
|
雇主供款的条件
|
107
|
|
21.9
|
退还雇主的供款
|
107
|
|
21.10
|
计划的有效性
|
108
|
|
21.11
|
信托协议
|
108
|
|
21.12
|
各方受约束
|
108
|
|
21.13
|
若干计划条文的适用
|
108
|
|
21.14
|
合并计划
|
108
|
|
21.15
|
转入资金
|
109
|
| 21.16 |
退役军人再就业权利
|
109 |
|
21.17
|
交付现金金额
|
110
|
|
21.18
|
书面通讯
|
110
|
|
21.19
|
计划更正程序
|
110
|
|
第一条XXII最重要的规定
|
111
|
|
|
22.1
|
定义
|
111
|
|
22.2
|
适用性
|
112
|
|
22.3
|
最低雇主供款
|
113
|
|
22.4
|
排除集体谈判雇员
|
113
|
|
Flushing Bank 401(K)储蓄计划附录
|
115
|
|
Flushing Bank 401(K)储蓄计划附录
|
118
|
|
2018年BIPARTISAN预算法案和2017年减税和就业法案
|
1
|
|
《冠状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CARES法案”)
|
1
|
| 1.1 |
计划定义
|
| • |
任何人或实体,或任何一致行动人或实体收购保荐人或Flushing Financial Corporation(“控股公司”)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
|
| • |
任何事件的发生,如果紧随该事件之后,保荐人或控股公司或任何继承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大多数应由现任成员以外的人组成(为此目的,“现任成员”是指截至保荐人从相互所有权形式转换为股本形式的所有权形式生效之日起,保荐人或控股公司的任何董事会成员,以及其提名或选举已获当时董事会现任成员过半数批准的现任成员的任何继任者);或
|
| • |
根据该法第13(d)(3)条被视为个人的任何个人或团体直接或间接(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法案”)第13d-3条或任何后续规则的规定)获得保荐人或控股公司所有类别股票总合并投票权的25%(25%)或更多的实益所有权;或者
|
| • |
由保荐人或控股公司的股东批准规定保荐人或控股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或合并的协议,而在紧接合并或合并之前,保荐人或控股公司的股东在紧接合并或合并后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的股份,使这些股东有权获得存续公司所有类别股票总合并投票权的百分之五十(50%)或更多。
|
| • |
补偿应包括本应在受雇期间支付给参与者的金额,且为参与者正常工作时间内服务的定期补偿、参与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服务的补偿(如加班费或轮班差别工资)、佣金、奖金或其他类似补偿,但仅限于第(1)款本应包括在补偿中的范围内,前提是他的雇用仍在继续,并且(2)是在(a)参与者离职发生的“时效年度”(定义见第7.1节)结束之前支付的,或(b)在此类离职后的2.5个月内支付的,以较晚者为准。
|
| • |
补偿应包括为累积的善意病假、假期或其他假期支付的金额,但前提是(1)如果参与者的雇用继续下去,该参与者本可以使用该假期,(2)如果他的雇用继续下去,该等金额本可以包括在补偿中,以及(3)该等金额在(a)参与者解除雇用发生的“时效年度”(定义见第7.1节)结束之前支付,或(b)在该离职后的2.5个月内支付,以较晚者为准。
|
| • |
雇主未扣缴所得税或就业税并向国内税务局提交W-2表格(或任何替代表格)的任何个人,因为该个人已签署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文件,承认其作为独立承包商的身份,但无权根据该计划享受福利或其雇主未将其归类为雇主的普通法雇员(包括但不限于,被雇主归类为独立承包商的个人,或在任何非雇主的个人或组织的工资单上的个人,例如临时帮助、人员配置、雇员租赁或专业雇主组织),即使该个人后来被法院或政府机构确定为或曾经是其雇主的普通法雇员,除非且直到雇主将保险范围扩大至该个人。
|
| • |
任何租赁员工。
|
| • |
任何自谋职业的个人。
|
| • |
任何员工只按小时或佣金支付报酬。
|
| • |
对于401(k)缴款和展期缴款,每天;以及
|
| • |
对于雇主供款,从一个日历月开始的第一个发薪期的第一天。
|
| • |
雇员的“补偿”是指他在第7.1节中定义的“415补偿”。
|
| • |
“回望年”是指计划年度之前的12个月期间。
|
| • |
对于不是“5%所有者”的参与者,其发生的日历年的次年4月1日为参与者(i)达到701/2岁或(ii)退休的较晚者。
|
| • |
对于“5%所有者”的参与者,参与者年满701/2的日历年的4月1日。
|
| 1.2 |
释义
|
| 2.1 |
特别定义
|
| 2.2 |
服务时数的贷记
|
| 2.3 |
“持续服务”的贷记
|
| 2.4 |
贷记资格服务
|
| 2.5 |
归属服务
|
| (a) |
雇员应获得与其“持续服务”相等的归属服务。雇员的归属服务,应按其“连续服务”期间的天数除以365,且不考虑任何零碎数字,按整年计算。
|
| (b) |
此外,一名于2006年6月29日受雇于大西洋自由储蓄银行(FA)并于2006年6月30日成为法拉盛储蓄银行(FSB)雇员的雇员的归属服务,应包括其在大西洋自由储蓄银行(FA)的服务。
|
| (c) |
尽管有(a)和(b)款的规定,雇员在年满18岁之前完成的连续服务不应包括在确定雇员的归属服务年限中。
|
| (d) |
此外,对于一名雇员在法拉盛储蓄银行、FSB收购纽约联邦储蓄银行的前一天受雇于纽约联邦储蓄银行,并在该收购之日成为法拉盛储蓄银行的雇员,FSB:(i)如果他在该收购之日完全归属于其在纽约联邦储蓄银行401(k)利润分享计划(“纽约联邦计划”)的账户,他应完全归属于他的匹配供款子账户;(ii)如果他在该收购之日未完全归属于他在纽约联邦计划中的账户,则应为他在纽约联邦储蓄银行的服务提供信贷,以确定其匹配供款子账户的归属百分比,前提是该服务在紧接收购之前根据纽约联邦计划为归属目的得到承认。
|
| (e) |
帝国雇员的归属服务应包括其帝国服务。
|
| 2.6 |
转让或修订时服务的贷记
|
| 3.1 |
资格
|
| 3.2 |
就业转移
|
| 3.3 |
再就业
|
| 3.4 |
有关新入职合资格雇员的通知
|
| 3.5 |
效果和持续时间
|
| 4.1 |
401(k)捐款
|
| 4.2 |
401(k)捐款数额
|
| 4.3 |
追赶401(k)贡献
|
| 4.4 |
仅限于有效可用补偿的缴款
|
| 4.5 |
减持授权的修订
|
| 4.6 |
暂停401(k)缴款
|
| 4.7 |
恢复401(k)次捐款
|
| 4.8 |
交付401(k)次捐款
|
| 4.9 |
归属401(k)缴款
|
| 5.1 |
无税后缴款
|
| 5.2 |
展期贡献
|
| 5.3 |
直接翻车计划
|
| • |
代码节401(a)或403(a)中描述的合格计划,不包括代码节402A中描述的可归属于指定Roth供款的金额,以及税后员工供款。
|
| • |
代码第403(b)节中描述的年金合同,不包括代码第402A节中描述的归属于指定罗斯缴款的金额,以及税后雇员缴款。
|
| • |
根据《守则》第457(b)条规定的合格计划,由一个州、一个州的政治分区或一个州的任何机构或工具或一个州的政治分区维持,不包括可归属于指定的罗斯捐款的金额,如《守则》第402A条所述。
|
| • |
守则第408(a)或408(b)条所述的个人退休账户或年金,不包括《守则》第402A条所述的可归属于指定罗斯缴款的金额,以及税后雇员缴款。
|
| 5.4 |
参与者展期以计划
|
| • |
代码节401(a)或403(a)中描述的合格计划,不包括代码节402A中描述的可归属于指定Roth供款的金额,或税后员工供款。
|
| • |
代码第403(b)节中描述的年金合同,不包括代码第402A节中描述的归属于指定的罗斯缴款的金额,或税后雇员缴款。
|
| • |
根据《守则》第457(b)条规定的合格计划,由一个州、一个州的政治分区或一个州的任何机构或工具或一个州的政治分区维持,不包括可归属于指定的罗斯捐款的金额,如《守则》第402A条所述。
|
| • |
守则第408(a)或408(b)条所述的个人退休账户或年金,不包括《守则》第402A条所述的可归属于指定罗斯缴款的金额,以及税后雇员缴款。
|
| 5.5 |
对展期缴款的限制
|
| • |
除以下规定外,本计划不得接受任何可归属于计划贷款的本票的展期供款;及
|
| • |
参与者展期可能不包括代码第402A节中所述的指定罗斯缴款或税后雇员缴款。
|
| 5.6 |
展期供款的归属
|
| 6.1 |
供款期限
|
| (a) |
该计划下匹配缴款的缴款期为每个发薪期。
|
| (b) |
该计划下的利润分享贡献的贡献期为每个计划年度。
|
| (c) |
该计划下的退休账户供款缴款期为每个计划年度。
|
| (d) |
特别年度公司供款的缴款期为各计划年度。
|
| 6.2 |
利润分享贡献的金额和分配
|
| 6.3 |
退休账户缴款数额和分配
|
| 6.4 |
特别年度公司贡献
|
| 6.5 |
分配特别年度公司捐款
|
| 6.6 |
匹配捐款的数额和分配
|
| 6.7 |
匹配捐款的限制
|
| (a) |
401(k)超过符合条件的雇员某一缴费期报酬6%的缴款;或
|
| (b) |
追赶401(k)贡献。
|
| 6.8 |
保荐机构对雇主供款金额的核查
|
| 6.9 |
雇主缴款的支付
|
| 6.10 |
雇主缴款的分配要求
|
| (a) |
在供款期内任何时间就利润分享供款为合资格雇员的人,只有在截至供款期最后一天为雇主或相关雇主的雇员时,才有资格获得该供款期的任何利润分享供款的分配。
|
| (b) |
在供款期内任何时候在退休账户供款方面为合资格雇员的人,只有在截至供款期最后一天为雇主或相关雇主的雇员时,才有资格获得该供款期的退休账户供款分配。
|
| (c) |
在供款期内的任何时间就匹配供款而成为合资格雇员的人,应有资格获得该供款期的任何匹配供款的分配。
|
| (d) |
在供款期内的任何时间在特别年度公司供款方面为合资格雇员的人,只有在截至供款期最后一天受雇为受保雇员时,才有资格获得该供款期的特别年度公司供款分配。
|
| 6.11 |
雇主缴款分配要求的例外情况
|
| 6.12 |
雇主供款归属
|
|
归属服务年限
|
既得权益
|
|
小于1
|
0%
|
|
1,但小于2
|
20%
|
|
2,但小于3
|
40%
|
|
3,但小于4
|
60%
|
|
4,但小于5
|
80%
|
|
5个或更多
|
100%
|
| 6.13 |
100%归属事件
|
| 6.14 |
归属时间表的更改
|
| (a) |
在任何情况下,参与者截至(i)该修订生效日期或(ii)该修订获通过日期中较晚者时在其雇主供款子账户中累积的既得权益,均不得低于紧接该日期前其雇主供款子账户中的既得权益。
|
| (b) |
在任何情况下,参与者截至(i)该修订生效日期或(ii)该修订获通过日期中较晚者所累积的雇主供款分账户的既得权益,均不得在该修订生效日期当日及之后根据比紧接该修订生效日期前适用于该雇主供款分账户的归属时间表更具限制性的归属时间表确定。
|
| (c) |
任何拥有3年或以上归属服务的参与者,均有权继续根据修订前有效的归属条文而非根据新的归属条文厘定其雇主供款分账户的既得利益(包括在该修订生效日期后累积的金额),除非该参与者根据经修订的计划在其雇主供款分账户的既得利益在任何时候均不低于在不考虑该修订的情况下厘定的该既得利益。任何参加者须在(i)他接获署长的修订通知的日期、(ii)修订生效日期或(iii)修订获采纳的日期后的最迟60天内,向署长发出行使本条所订权利的书面通知。
|
| 6.15 |
没收以减少雇主供款
|
| 7.1 |
特别定义
|
| (a) |
根据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任何合格界定缴款计划,在“限定年度”记入参与者账户的所有雇主缴款,包括“选择性缴款”(《守则》第457条规定的合格递延补偿计划的“选择性缴款”除外)和适用于减少雇主缴款义务的没收金额,但不包括“追缴缴缴款”。
|
| (b) |
根据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任何合格界定供款计划或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任何合格界定福利计划,在“限制年度”记入参与者账户的所有“雇员供款”,前提是根据界定福利计划就该等雇员供款维持单独账户,或该等供款属于《守则》第411(c)(2)(c)条含义内的强制性雇员供款(无论该计划是否受《守则》第411条规定的约束)。
|
| (c) |
根据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任何合格界定缴款计划,在“限制年度”记入参与者账户的所有没收。
|
| (d) |
作为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养老金或年金计划的一部分,为参与者设立的“限制年度”记入个人医疗福利账户的所有金额,如代码第415(l)(2)节所述。
|
| (e) |
如果参与者是《守则》第419A(d)(3)条所定义的关键雇员,则来自1985年12月31日之后在该日期之后结束的应纳税年度内支付或累积的缴款的所有金额,可归属于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福利福利福利基金项下的“限制年度”贷记到参与者单独账户的退休后医疗福利,如《守则》第419(e)条所定义。
|
| (f) |
根据简化的员工养老金,在“限制年度”记入参与者的所有金额。
|
| • |
匹配的贡献,但下文特别规定的除外;
|
| • |
按照署长的指示,401(k)缴款,不包括追赶401(k)缴款,但此类401(k)缴款不包括在确定该计划年度的“合格参与者”“递延百分比”时,除非有必要证明满足财务条例第1.401(m)-2(a)(6)(ii)节的要求;和
|
| • |
根据管理人的指示,特别年度公司缴款,但在确定该计划年度的“合格参与者”“递延百分比”时不包括此类特别年度公司缴款。
|
| • |
因与401(k)缴款相关而被没收的匹配缴款被分配为“超额缴款”、“超额递延”,或因其超过了代码第402(g)节的限制;
|
| • |
根据《守则》第414(u)节向计划作出的被视为匹配捐款的捐款;和
|
| • |
被没收的匹配贡献,因为它们与被重新定性为追赶401(k)贡献的401(k)贡献有关。
|
| • |
401(k)在紧接上一个计划年度的当前年法下计算“合格参与者”“缴款百分比”时包括的缴款;和
|
| • |
特别年度公司供款在紧接前一计划年度按当年法计算“合资格参与者”的“递延百分比”或“供款百分比”时计入的。
|
| • |
401(k)缴款,但下文具体规定的除外;和
|
| • |
根据管理员的指示,特别年度公司供款,只要此类特别年度公司供款不包括在确定该计划年度的合格员工“供款百分比”中。
|
| • |
401(k)因超出《守则》第402(g)条限制而根据第7.2节的规定分配给非高报酬雇员的缴款;
|
| • |
根据《守则》第414(u)节向该计划作出的被视为401(k)捐款的捐款;
|
| • |
追赶401(k)贡献;和
|
| • |
401(k)包括在确定合格雇员计划年度“缴款百分比”中的缴款,但为证明满足财务条例第1.401(m)-2(a)(6)(ii)节的要求所必需的情况除外。
|
| • |
401(k)根据当前年法计算符合条件的雇员在紧接前一个计划年度的“缴款百分比”时包括的缴款;和
|
| • |
特别年度公司供款在紧接前一计划年度按当年法计算符合条件的员工的“递延百分比”或“供款百分比”时计入的。
|
| • |
符合条件的雇员,如果退休福利是善意谈判的对象,则由其雇主和雇员代表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覆盖。
|
| • |
否则本应在受雇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者的,是对参与者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服务的定期补偿,对参与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服务的补偿(如加班费或轮班差别工资)、佣金、奖金或其他类似的补偿,如果他继续受雇,本应包含在参与者的“415补偿”中。
|
| • |
是为累积的善意病假、假期或其他假期支付的费用,但前提是,如果参与者的就业继续下去,他本可以使用此类假期,并且如果他的就业继续下去,这些金额将包括在“415补偿”中。
|
| • |
参与者根据不合格、无资金准备的递延补偿计划收到,但前提是如果参与者继续就业,那么他将同时收到此类付款,并且如果他的就业一直持续,并且仅在付款可计入参与者总收入的范围内,此类付款将被包括在“415补偿”中。
|
| 7.2 |
代码第402(g)节限制
|
| 7.3 |
“超额延期”分配情况
|
| 7.4 |
对高补偿雇员的401(k)贡献的限制– ADP测试
|
| (a) |
相当于“测试年度”所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平均“延期百分比”的125%的百分比;或者
|
| (b) |
不超过“测试年度”所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的平均“延期百分比”的200%且不超过“测试年度”所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的平均“延期百分比”的2个百分点的百分比,
|
| (c) |
通过比较计划年度所有获高额补偿雇员的合资格雇员的平均“递延百分比”与符合守则第410(a)(1)(a)条规定的最低年龄和服务要求的所有其他合资格雇员的“测试年度”的平均“递延百分比”;或者
|
| (d) |
分别针对未满足《守则》第410(a)(1)(a)条规定的最低年龄和服务要求的合资格雇员和满足此种最低年龄和服务要求的合资格雇员。
|
| 7.5 |
高额补偿职工中“超额供款”的确定与分配
|
| (a) |
最高“延期百分比(s)”应降至(1)满足上一节所述ADP测试的最大“延期百分比”或(2)次高“延期百分比”中的较大者。
|
| (b) |
如果适用(a)款规定后仍不满足上一节所述的ADP测试,则管理人应继续按照第(a)款规定的方式降低高补偿雇员的“递延百分比”,继续保持次高的“递延百分比”
(a)直至满足上一节所述的ADP测试为止。
|
| (c) |
包含在计划年度“递延百分比”美元金额最大的高薪酬雇员(s)的“递延百分比”中的供款,应减去超出部分的美元金额(该美元金额在所有此类高薪酬雇员之间平均分配),但不低于计划年度“递延百分比”美元金额次高的高薪酬雇员(s)的“递延百分比”的美元金额。
|
| (d) |
如果在适用(c)款规定后仍未完全分配超额部分,管理人应继续减少列入高补偿雇员“递延百分比”的缴款,继续按照(c)款规定的方式减少计划年度“递延百分比”剩余美元金额最大的高补偿雇员,直至上述确定的全部超额部分已分配完毕。
|
| 7.6 |
“超额供款”的处理
|
| 7.7 |
对高补偿雇员供款的限制– ACP测试
|
| (a) |
等于“测试年度”所有其他“合格参与者”平均“贡献百分比”的125%的百分比;或者
|
| (b) |
不超过“测试年度”所有其他“合格参与者”平均“贡献百分比”的200%且不超过“测试年度”所有其他“合格参与者”平均“贡献百分比”的2个百分点的百分比,
|
| (c) |
通过比较计划年度的高补偿雇员的所有“合格参与者”的平均“贡献百分比”与满足代码第410(a)(1)(a)条规定的最低年龄和服务要求的所有其他“合格参与者”的“测试年度”的平均“贡献百分比”;或者
|
| (d) |
分别针对未满足《守则》第410(a)(1)(A)条规定的最低年龄和服务要求的“合格参与者”和满足此类最低年龄和服务要求的“合格参与者”。
|
| 7.8 |
高补偿职工中超额合计供款的确定和分配
|
| (a) |
最高“贡献百分比”减至(1)满足上一节所述ACP检验的最高“贡献百分比”或(2)次高的“贡献百分比”中的较高者。
|
| (b) |
如果在应用(a)款的规定后仍然不满足上一节所述的ACP测试,则管理人应继续按照(a)款规定的方式降低高补偿雇员的“供款百分比”,继续次高的“供款百分比”,直到满足上节所述的ACP测试为止。
|
| (c) |
包含在“缴费比例”美元金额最大的高报酬员工“缴费比例”中的缴费,应减去超出部分的美元金额(该美元金额在所有该等高报酬员工中平均分配),但不低于计划年度“缴费比例”美元金额次高的高报酬员工“缴费比例”的美元金额。
|
| (d) |
如果在适用(c)款的规定后,超额部分仍未全部分配,管理人应继续按照(c)款规定的方式减少列入高补偿雇员“缴款百分比”的缴款,继续对计划年度“缴款百分比”剩余美元金额最大的高补偿雇员,直至上述确定的全部超额部分分配完毕。
|
| 7.9 |
没收或分配“超额合计缴款”
|
| 7.10 |
被没收的匹配供款的处理
|
| 7.11 |
收入或损失的确定
|
| 7.12 |
守则第415条对贡献入帐和没收的限制
|
| 7.13 |
代码第415节限制的适用,其中参与者被覆盖在其他合格的界定缴款计划下
|
| 7.14 |
限制范围
|
| 8.1 |
普通基金
|
| 8.2 |
投资基金
|
| 8.3 |
贷款投资基金
|
| 8.4 |
雇主股票投资基金
|
| 8.5 |
信托收入
|
| 8.6 |
帐目
|
| 8.7 |
分账户
|
| 9.1 |
无人寿保险合同
|
| 10.1 |
未来贡献投资选举
|
| 10.2 |
参与者定向缴款的存款
|
| 10.3 |
若干捐款的投资及存放
|
| 10.4 |
基金间转账选择
|
| (a) |
单一综合投资方案。该系列TDF旨在作为一个单一的集成投资程序,根据该程序,同一投资经理管理每个TDF,并在整个系列TDF中应用相同的普遍接受的投资理论。TDF之间唯一的区别是投资经理选择的资产组合,这种区别完全是出于达到适合参与每个TDF的个人年龄段的风险水平的意图。根据用于管理系列TDF的一致投资策略,该系列的设计是将当前可供老年参与者使用的TDF中的资产组合变为可供每个年轻参与者使用的,因为针对年轻参与者的每个TDF的资产组合发生变化,以反映这些参与者年龄的增加。
|
| (b) |
递延年金。年龄较大的参与者可以使用的一些TDF包括递延年金,没有任何递延年金提供保证终身提款福利(GLWB)或保证最低提款福利(GMWB)功能。
|
| (c) |
易于交易的雇主证券。如果TDF持有ERISA第407(d)(1)条所述的“雇主证券”,则这些雇主证券必须在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
|
| (d) |
相同的权利或特征。系列中的每个TDF对于资产组合以外的权利或特征都以相同的方式处理。每个TDF的费用和管理费用以一致的方式确定,这些费用和开支从计划资产(而不是由雇主)支付的程度是相同的。
|
| 10.5 |
404(c)保护
|
| 10.6 |
雇主股票多元化
|
| • |
以投资于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利益为条件或
|
| • |
限制参与者剥离其对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投资的权利,如果该限制不同时适用于参与者剥离其对任何其他投资基金的投资的权利
|
| • |
允许参与者剥离对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投资,其频率低于参与者可能剥离其对任何其他投资基金的投资(例如,每季度从雇主股票投资基金撤资,但每天从其他投资基金撤资);
|
| • |
对剥离其对雇主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的参与者的待遇低于保留此类投资的参与者(例如,该计划为投资于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参与者提供了更高的匹配率);和
|
| • |
排除剥离对雇主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的参与人在特定期限内再投资于雇主股票投资基金。
|
| • |
该计划可限制参与者账户可投资于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程度,但此种限制适用时不考虑参与者事先行使剥离对雇主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的权利。
|
| • |
该计划可对参与者可能就雇主股票投资基金进行的投资选择的时间和次数施加合理限制,前提是这些限制旨在限制雇主股票的短期交易。
|
| • |
如果该计划对其他投资基金征收未对雇主股票投资基金征收的费用,则该计划将不被视为以投资于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利益为条件。
|
| • |
如果对剥离雇主股票征收合理费用,该计划将不会被视为对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投资进行了不允许的限制分散投资。
|
| • |
该计划可能允许转入或转出稳定价值或类似投资基金的频率高于其允许转入或转出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频率。类投资基金价值稳定是指旨在保本、提供合理收益率,同时提供流动性的投资基金。
|
| • |
该计划可能允许转出符合条件的默认投资选项,这在劳工部法规第2550.404c-5(e)节的含义内,比允许转出雇主股票投资基金的频率更高。
|
| • |
本计划可将雇主股票投资基金视为不投资未来供款且不得向其转移其他金额的封闭式投资基金。(本计划可规定在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下,将根据本计划持有的雇主股票支付的股息再投资于雇主股票投资基金)。
|
| 10.7 |
投票和招标雇主股票
|
| (a) |
保荐人或其指定人士应向每名将雇主股票股份记入其账户(不论是否已归属)的参与者提供雇主股票发行人有权投票的每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和目的的通知,并向保荐人指定的制表员(“制表员”)退回投票指示表。如果参与者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制表人提供了此类指示,制表人应指示受托人根据参与者的指示对记入参与者账户的雇主股票的股份进行投票。受托人应根据制表人的指示对雇主股票的所有此类股份进行投票。对于制表人未及时收到投票指示而记入参与者账户的雇主股票的股份以及计划持有但未记入参与者账户的雇主股票的股份,受托人应按与参与者及时提供指示而记入参与者账户的雇主股票的股份的投票比例相同的比例对所有此类股份进行投票。
|
| (b) |
保荐机构或其指定人应向每个将雇主股票股份记入其账户(无论是否已归属)的参与者提供任何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的雇主股票通知。保荐人或其指定人士应向每名该等参与者索取关于投标或交换记入参与者账户的雇主股票股份的指示(将退还给制表人),并应向每名参与者提供一段合理的时间,在此期间他可考虑任何该等投标或交换要约以换取雇主股票。制表人应指示受托人投标或交换记入任何参与者账户的雇主股票的股份,而制表人已及时收到参与者的投标或交换指示。受托人应按制表人的指示投标或交换所有雇主股票的股份。对于制表人未收到及时指示(或已收到不投标指示)的贷记参与者账户的雇主股票,不得进行投标或交换。计划持有但未记入参与者账户的雇主股票的股份,应由受托人按照参与者及时提供指示的已投标或交换记入参与者账户的雇主股票的股份的相同比例进行投标或交换。
|
| (c) |
参与者投票和投标或交换指示应由受托人以保密方式持有。
|
| 10.8 |
遵守第16条和雇主内幕交易政策的特别限制
|
| 11.1 |
贷记账户
|
| 11.2 |
对账户进行估值
|
| 11.3 |
允许单位核算
|
| 11.4 |
确定的最终性
|
| 11.5 |
通知
|
| 12.1 |
申请贷款
|
| • |
他的账户中归属于他的利润分享贡献和退休账户贡献的部分。在根据第12.4节的规定确定可能向参与者提供的任何贷款的最高金额时,也应排除这些金额。
|
| 12.2 |
贷款抵押品
|
| 12.3 |
分配时减少帐户
|
| 12.4 |
适用于计划贷款的法律要求
|
| (a) |
向参与者提供的任何贷款的金额(当加上该计划或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任何其他计划向参与者提供的所有其他贷款的未偿还余额时)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
|
| (一) |
50,000美元,减去在前12个月期间从该计划或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任何其他计划中向参与者提供的任何其他贷款的最高未偿余额超过根据本协议提供贷款之日此类贷款的未偿余额的部分(如有);或
|
| (二) |
参与者账户既得部分的50%,不包括可归属于利润分享缴款和退休账户缴款的部分以及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所有其他计划下的他的既得利益。
|
| (b) |
向参与者提供的任何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用于购置任何住宅单元的贷款除外,该住宅单元将在合理期限内(在提供贷款时确定)用作参与者的主要住所(定义见《守则》第121条)。
|
| (c) |
应要求在贷款期限内大幅平摊,付款频率不低于季度。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适用于计划贷款的书面准则中有此规定,在参与者与雇主或任何相关雇主休职期间(对于参与者未按下文(d)段所述服兵役的期间),可放弃摊销时间表并暂停付款,但前提是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
| (一) |
这类休假要么是停薪,要么是按扣除就业税和所得税后减少的工资率,低于根据摊销时间表要求支付的金额;
|
| (二) |
在(a)该休假结束之日或(b)该休假开始之日的一周年之后恢复付款;
|
| (三) |
暂停支付期间不超过一年;
|
| (四) |
恢复支付的金额不低于原摊销明细表要求的金额;和
|
| (五) |
放弃摊销时间表不会延长贷款期限超过本条允许的最长期限。
|
| (d) |
如果参与者在其在军警服务(如美国法典第38篇标题第45章所定义)中提供服务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受雇于任何雇主或任何相关雇主,无论此类服务是否构成合格兵役,在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情况下,为适用本条(b)款或(c)款的目的,不应考虑暂停付款:
|
| (一) |
在完成这类兵役后恢复付款;
|
| (二) |
恢复支付的金额不低于原摊销时间表要求的金额,并继续以该金额支付,直至全额偿还贷款;
|
| (三) |
恢复后,付款的频率不低于原摊销时间表要求的频率,并在该时间表下继续进行,直至全额偿还贷款;和
|
| (四) |
贷款全额偿还,包括在此种兵役期间产生的利息,不迟于此种兵役期间延长的本条另有许可的最长期限。
|
| (e) |
贷款应以证明符合本节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为凭证。
|
| (f) |
在符合《服务成员民事救济法》要求的情况下,向参与者提供的任何贷款的利率应是与从事放贷业务的人在类似情况下提供的贷款所收取的现行利率相称的合理利率。
|
| 12.5 |
贷款投资基金管理
|
| 12.6 |
违约
|
| (a) |
第十三条规定限制参加人在职退出;
|
| (b) |
限制参与者账户的贷款;或
|
| (c) |
禁止参与者向该计划提供401(k)捐款。
|
| 12.7 |
根据《守则》第72(p)条作出的视同分配
|
| 12.8 |
根据《守则》第72(p)条视为已分配贷款的未偿余额的处理
|
| 12.9 |
适用于贷款的特别规则
|
| (a) |
最低贷款金额:参与者不得要求低于1000美元的贷款。
|
| (b) |
未偿还贷款的最大数量:有未偿还贷款的参与者在全额支付现有贷款之前不得申请另一笔贷款,并且不得为偿还现有贷款而为现有贷款再融资或获得第二笔贷款。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在本修订和重述生效日期之前提供的任何贷款,或在该计划并入本计划之日前根据先前计划的规定提供的任何贷款;但条件是,在确定参与者是否可以根据本计划申请新贷款时,应考虑到任何此类贷款。
|
| (c) |
本金居住贷款的最长期限:向参与者提供的任何贷款,如用于获得在合理期限内(在作出贷款时确定)将用作参与者的主要住所(定义见《守则》第121条)的任何住宅单元,其期限应不超过10年。
|
| (d) |
预付款不受处罚:参与者可以在到期日期之前预付本协议项下任何贷款的全部未偿余额,不受处罚。
|
| (e) |
等待期:尽管本条另有相反规定,在先前计划贷款的还清日期之后的7天期间内,付清现有计划贷款的参与者不得再申请另一笔计划贷款。
|
| 12.10 |
先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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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非困难提取展期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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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限制性供款的非困难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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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他的401(k)缴款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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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他的特别年度公司贡献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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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匹配捐款的非困难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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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合格储备人员提取401(k)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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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
因符合条件的兵役而被视为解除雇用后退出
|
| • |
他的401(k)缴款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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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非硬性提款的总体限制
|
| (a) |
参与者必须在管理人规定的生效日期之前的天数申请非艰苦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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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非艰苦条件退出可在管理人批准参与者的退出申请后,在行政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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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一个参与者在计划年度内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的非艰苦条件退出不得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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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不得从参与者的利润分享供款或退休账户供款子账户中提取非艰苦条件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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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
艰苦的提款
|
| • |
他的401(k)缴款子账户,不包括1988年12月31日之后记入此子账户的任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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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他的展期贡献子账户。
|
| • |
他的匹配贡献子账户。
|
| • |
截至1988年12月31日,他的特别年度公司供款子账户的该部分(如有)记入该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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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
艰苦的决心
|
| (a) |
参与者、参与者的配偶或参与者的任何受扶养人(定义见《守则》第152条,不考虑其(b)(1)、(b)(2)和(d)(1)(b)款)根据《守则》第213(d)款可扣除的医疗保健费用,在不考虑这些费用是否超过任何适用的收入限额的情况下确定。
|
| (b) |
与为参与者购买主要住宅(不包括抵押贷款付款)直接相关的费用。
|
| (c) |
为参与者或参与者的配偶、子女或其他受抚养人(如《守则》第152条所定义,不考虑其(b)(1)、(b)(2)和(d)(1)(b)小节)支付学费、相关教育费用和未来12个月专上教育的食宿费用。
|
| (d) |
为防止将参与者从其主要住所驱逐或对参与者主要住所的抵押丧失抵押品赎回权而必须支付的款项。
|
| (e) |
为参与者的已故父母、配偶、子女或受抚养人支付丧葬或安葬费用(定义见《守则》第152条,不考虑其(b)(1)、(b)(2)和(d)(1)(b)款)。
|
| (f) |
根据《守则》第165条(不考虑损失是否超过任何适用的收入限额),有资格获得伤亡损失扣除的对参与者主要住所的损坏进行修复的费用。
|
| (g) |
先前由《守则》第213(d)条规定的可扣除的初级受益人医疗保健所产生或为获得所必需的费用,在不考虑费用是否超过任何适用的收入限额的情况下确定。
|
| (h) |
为初级受益人支付未来12个月专上教育的学费、相关教育费用和食宿费。
|
| (一) |
为主要受益人支付丧葬或安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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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
满足艰苦条件提款的必要性要求
|
| (a) |
提款不超过参与者当前和沉重的财务需求的金额,包括支付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所得税或合理预期因提款而产生的罚款所需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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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参与者已获得除艰苦条件分配之外的所有分配,以及雇主或任何相关雇主维持的所有计划下目前可用的所有非应税(在贷款时)贷款。
|
| (c) |
雇主或任何相关雇主维持的所有其他合格和不合格递延补偿计划下,参与者的401(k)供款以及第7.1节中定义的参与者的“选择性供款”和“雇员供款”应在其收到提款后暂停6个月。
|
| 13.10 |
艰苦条件退出的条件和限制
|
| (a) |
参与者必须在管理人规定的生效日期之前的天数申请艰苦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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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艰苦条件下的退出,可在管理人批准参与者的退出申请后,在行政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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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艰苦条件提款的金额可能包括支付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所得税或合理预期因分配而产生的罚款所需的任何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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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参加人在计划年度内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艰苦条件退出不得超过2次。
|
| (e) |
不得从参与者的利润分享贡献或退休账户贡献子账户中提取艰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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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1 |
参与人子账户的提款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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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他的展期缴款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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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他的401(k)缴款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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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其既得匹配缴款A子账户;
|
| (d) |
其既得匹配缴款B子账户;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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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他的特别年度公司贡献子账户。
|
| 14.1 |
终止雇用及定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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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非归属金额的单独核算
|
| P = | 参与者在其雇主供款子账户上的既得利益将在分配日期进行。 |
| AB = |
参与者的雇主供款子账户截至紧接派发日期前的估值日期的余额。
|
| D = |
来自参与者雇主供款子账户的所有先前分配的金额。根据《守则》第72(p)条被视为已分配给参与者,但实际上并未与参与者的账户余额相抵的金额不应被视为本协议项下的分配。
|
| 14.3 |
非归属金额的处置
|
| (a) |
如参与者在其结算日发生时在其账户中没有既得利益或截至分配之日在其账户中的既得利益不超过1000美元,导致将其账户中的全部既得利益分配给或视为分配给参与者,则参与者的雇主缴款子账户中的非既得余额将被没收,并在(i)参与者的结算日关闭其账户,如果参与者在其账户中没有既得利益,因此被视为在该日期已收到分配,或(ii)向参与者作出实际分配的日期。
|
| (b) |
如果参与者在其账户中的既得利益超过1,000美元,且该参与者有资格并书面同意对其账户中的既得利益进行单笔付款,则该参与者的雇主缴款子账户中的非既得余额将被没收,并在单笔付款发生之日关闭其账户,但此种分配是由于参与者的结算日而进行的。如果分配发生在参与者结算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二个计划年度结束之前,则该分配被视为因参与者的结算日而进行。
|
| (c) |
如果(a)款和(b)款均不适用,则参与者的雇主缴款子账户中的非既得余额应继续存放在该子账户中,并且在自其结算日开始的5年期间的最后一天之前不得被没收,前提是该参与者在该日期之前未被雇主或相关雇主重新雇用。
|
| 14.4 |
没收金额的处理
|
| 14.5 |
没收金额的追讨
|
| (a) |
自本人结算日开始的5年期限届满前,在用人单位或相关用人单位返岗就业;及
|
| (b) |
如果他收到了他账户中既得权益的实际分配,他将在他重新受雇之日开始的5年期间结束之前向计划偿还可归属于雇主缴款的此类分配的全部金额。
|
| 15.1 |
对参与者的分配
|
| 15.2 |
对受益人的分配
|
| 15.3 |
守则第401(a)(9)条规定
|
| (a) |
参与者在其账户中的既得利益应予分配,或不迟于参与者规定的开始日期开始分配给参与者。在参与者规定的开始日期之后,将为每个“分配日历年度”分配的最低金额,直至并包括包含参与者死亡日期的“分配日历年度”,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为准:
|
| (一) |
将参与者的“mrd账户余额”除以财政部条例第1.401(a)(9)-9节问答-2中规定的统一终身表中的分配期限所获得的商,使用参与者在“分配日历年度”的生日时的年龄或
|
| (二) |
如果参与者的“分配日历年度”的唯一“指定受益人”是参与者的配偶,则将参与者的“mrd账户余额”除以财政部条例第1.401(a)(9)-9,Q & A-3节中规定的共同和最后遗属表中的数字所获得的商,使用参与者和配偶在“分配日历年度”的生日时达到的年龄。
|
| (b) |
如任何参与者于其规定的开始日期或之后去世,但在其账户的既得权益尚未足额分配前,该参与者的既得账户余额的剩余部分应在该参与者去世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一笔款项的形式分配给该参与者的受益人。在参与者死亡发生年份之后的每个“分配日历年度”,将分配给参与者受益人的最低金额为:
|
| (一) |
如果参与者的受益人是“指定受益人”,则参与者的“mrd账户余额”除以以下较长者得到的商:
|
| (A) |
参与者的剩余预期寿命,使用参与者在死亡年份的年龄计算,以后每一年减少一个或
|
| (b) |
“指定受益人”的剩余预期寿命,按以下第(1)或(2)款规定计算,视情况而定。
|
| (1) |
如果参与者的配偶是其唯一的“指定受益人”,则配偶的剩余预期寿命按每个“分配日历年度”使用截至该日历年度配偶生日的未亡配偶年龄计算。对于未亡配偶死亡年份后的“分配历年”,剩余预期寿命采用截至配偶死亡日历年的未亡配偶生日的年龄计算,以后每一年减一岁。
|
| (2) |
如果参与者的配偶不是唯一的“指定受益人”,则“指定受益人”的剩余预期寿命按每个“分配日历年”使用其在参与者死亡后的日历年的年龄计算,随后每一年减少一个。
|
| (二) |
如果参与者的受益人不是“指定受益人”(截至参与者死亡年份的次年9月30日确定),则将参与者的“mrd账户余额”除以使用参与者死亡日历年份的年龄计算的参与者剩余预期寿命所得的商数,随后每一年减少一个。
|
| (三) |
最低分配金额应使用《财务条例》第1.401(a)(9)-9节规定的统一终身表和《财务条例》第1.401(a)(9)-9节规定的共同和最后遗属表确定。
|
| (c) |
如果参与者在其规定的开始日期之前和其账户的既得利益尚未全部分配完毕之前死亡,则该参与者的既得账户余额应不迟于包括该参与者死亡5周年在内的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以单笔付款方式分配给该参与者的受益人;但前提是,如果该参与者的配偶是其对该参与者的既得账户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唯一“指定受益人”,配偶可以选择将付款推迟到参与者本应年满701/2岁的日历年的12月31日,如果更晚。配偶选择延期支付必须不迟于包含参与者去世5周年的日历年的9月30日。
如果参与者的配偶是参与者全部或任何部分权益的唯一“指定受益人”,并且配偶在参与者之后但在分配给配偶之前去世,则应对配偶作为唯一“指定受益人”的权益适用上述规则,以配偶去世日期代替参与者去世日期。参与者的配偶有资格成为参与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前提是她有权获得参与者在其账户中的全部既得权益或其在参与者账户的单独部分中的全部既得权益,并且没有任何其他“指定受益人”有权获得该权益的任何部分,除非该配偶在收到该权益的全部分配之前去世。
|
| (d) |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
| (一) |
参与者的“指定受益人"指根据计划第十七条作为参与者受益人,并根据《守则》第401(a)(9)条和《财务条例》第1.401(a)(9)-4条作为指定受益人的个人。
|
| (二) |
A“分配日历年度”是指需要支付最低费用的日历年。要求最低付款的第一年取决于是在参与者去世之前还是之后开始分配。如果在参与者去世前开始分配,则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是包含参与者所需开始日期的日历年度之前的日历年度。如果在参与者去世后开始分配,则第一个“分配日历年”是根据本节(c)段要求开始分配的日历年。
参与者的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所需的最低付款必须在参与者要求的开始日期或之前支付。其他“分配日历年度”所需的最低付款,包括参与者所需开始日期发生的“分配日历年度”所需的最低付款,必须在该“分配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或之前支付。
|
| (三) |
参与者的“mrd账户余额”是指参与者在紧接“分配日历年度”(“估值日历年度”)之前的日历年度中截至最后一个估值日期的账户余额,调整如下:
|
| (A) |
该账户余额应增加截至估值日之后的“估值日历年”日期的任何缴款和分配或没收分配给账户余额的金额。
|
| (b) |
该等账户余额应通过在估值日之后的“估值日历年”进行的分配而减少。
|
| 15.4 |
现金退出和参与者同意
|
| 15.5 |
所需开始分发
|
| 15.6 |
参与者的再就业
|
| 15.7 |
对异化的限制
|
| 15.8 |
支付便利
|
| 15.9 |
无法找到收款人和非协商支票
|
| 15.10 |
根据合格的家庭关系订单进行分配
|
| 16.1 |
适用性
|
| 16.2 |
付款方式
|
| 16.3 |
直接展期
|
| (a) |
关于参与者、参与者的配偶或参与者的前配偶的“合格退休计划”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i)《守则》第408(a)节中描述的个人退休账户,(ii)《守则》第408(b)节中描述的个人退休年金,(iii)《守则》第403(a)节中描述的接受展期的年金计划,(iv)《守则》第401(a)节中描述的接受展期的合格计划,(v)《守则》第403(b)节中描述的接受展期的年金合同,(vi)《守则》第457(b)节中描述的合格计划,由一个州、一个州的政治分区维持,或州的任何机构或工具或州的政治分支机构,并同意分别核算从该计划转入该计划的金额,或(vii)Roth IRA,如代码第408A节所述。对于2015年12月18日之后制定的其他计划的展期有效,合格退休计划将包括一个接受展期的简单IRA计划,这种展期不包括指定的罗斯账户。
任何其他“合格分配者”的“合格退休计划”是指《守则》第408(a)条所述的个人退休账户或《守则》第408(b)条所述的个人退休年金(“IRA”)。此类IRA必须被视为“合格的分销商”从已故参与者那里继承的IRA,并且必须以识别其身份的方式建立。
|
| (b) |
“合格展期分配”是指参与者账户余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任何分配;但前提是合格展期分配不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根据《守则》第401(a)(9)条的规定进行此类分配的范围内的任何分配。
|
| (二) |
属于一系列基本相等的定期付款中的一种的任何分配,其支付频率不低于每年为“合格分配者”的寿命或预期寿命或“合格分配者”与“合格分配者”指定受益人的共同寿命或预期寿命,或为10年或更长时间的特定期限。
|
| (三) |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的艰苦条件退出。
|
| (c) |
“合格分配者”是指参与者、参与者的未亡配偶、参与者的配偶或作为《守则》第414(p)条定义的合格家庭关系令下的替代收款人的前配偶,或作为《守则》第401(a)(9)(e)条含义内的其指定受益人的参与者的非配偶受益人。
|
| 16.4 |
关于支付方式的通知
|
| 16.5 |
以雇主股票形式分配
|
| 17.1 |
指定受益人
|
| 17.2 |
受益人的指定–先前利润分享计划参与者的特别规则
|
| 17.3 |
配偶同意要求
|
| 18.1 |
发起人和管理人的权限
|
| (a) |
将其在计划的运营和管理方面的任何权力、权力或责任(ERISA第405(c)(3)条中定义的受托人责任除外)分配给指定的受托人,包括由保荐人指定的委员会或个人或个人担任该受托人;和
|
| (b) |
指定一个委员会或个人或非指定受托人的个人执行任何此类权力、权力或责任。
|
| 18.2 |
自由裁量权
|
| 18.3 |
保荐人的行动
|
| 18.4 |
索赔审查程序
|
| (a) |
用尽补救办法。除非且直至索赔人(1)根据本节规定及时提交了利益索赔;(2)被管理人通知索赔已被拒绝;(3)根据下文(e)或(f)段的适用规定提出了对索赔进行复审的书面请求;以及(4)被书面通知经复审的不利利益确定,否则不会就该计划下的利益提起民事诉讼。
|
| (b) |
司法审查的理由。任何民事诉讼将完全基于索赔人在行政审查过程中提出的论点,司法审查将仅限于计划文件和本节规定的行政审查过程中形成的记录。
|
| (c) |
残疾津贴的定义。就本节而言,“残疾福利”一词是指根据该计划可获得的福利,并在署长确定参与者的残疾后支付。“残疾福利金”一词不包括根据本计划的条款,在社会保障管理局或根据赞助雇主的长期残疾计划确定参与者的残疾后支付的福利。
|
| (d) |
书面索赔。索赔人(或获授权代表)提出的任何福利索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但是,管理人可以允许以电子方式提出福利索赔,只要管理人遵守DOL条例第2520.104b-1(c)(1)(i)、(iii)和(iv)条规定的标准。
|
| (e) |
审查非伤残津贴申领。(e)款的规定将适用于索赔人就非残疾福利的计划福利提出的任何索赔(如上文(c)段所定义):
|
| (一) |
初步否认。每当管理人出于任何原因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索赔人提出的利益索赔时,管理人将在提出索赔之日起90天内向索赔人传送书面或电子通知(该电子通知必须符合其决定第2520.104b-1(c)(1)(i)、(iii)和(iv)条规定的标准),除非有必要延长时间或索赔人自愿同意延长。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管理人将在初步审查期结束前通知索赔人需要额外的审查时间。延期通知将(a)具体说明需要延迟的情况和预计作出决定的日期;(b)描述解决任何未解决问题所需的任何额外信息。除非管理人要求索赔人提供更多信息以处理索赔,否则审查期不能延长超过额外的90天,除非索赔人自愿同意延长期限或管理人确定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如果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管理人将在延长的审查期结束前通知索赔人,需要进一步增加审查时间。该通知将描述需要进一步延迟的特殊情况,并具体说明预计作出决定的日期。除非索赔人自愿同意延长审查期,否则管理人不能将审查期延长超过额外的90天。如果管理人要求索赔人提供补充资料以处理索赔,并及时向索赔人发送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的通知,索赔人必须在通知提供之日起90天前提供补充资料,审查期限可相应延长。
|
| (二) |
拒绝通知。不利利益确定通知将以经计算可被索赔人理解的方式书写,并将包含以下信息:(a)拒绝的具体原因;(b)提及拒绝所依据的具体计划条款;(c)对索赔人完善索赔所需的任何额外材料或信息的描述,以及对此类材料或信息为何必要的解释;(d)声明索赔人有权根据请求并免费获得所有文件的合理存取和副本,与索赔人索赔相关的记录和其他信息;(e)对计划的审查(即上诉)程序的描述、适用于此类程序的时限,以及在出现不利的审查决定时,说明任何自愿审查程序和索赔人获得此类程序副本的权利的声明;(f)声明如果索赔人要求对管理人的决定进行审查并且审查受托人的审查决定对索赔人不利,则在此类初步审查之后不再进行行政审查,并且索赔人随后有权根据ERISA第502(a)条提起民事诉讼。该通知还将包括一份声明,告知索赔人,在他收到此种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他可以按照第(3)款中的程序获得对管理人决定的审查。
|
| (三) |
上诉权。在自索赔人收到关于其索赔处分的通知之日起的60天期间内,索赔人或其授权代表可通过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审查请求,请求由审查受托人对索赔拒绝进行审查。这种审查的书面请求将包含以下信息:(a)署长收到索赔人请求的日期,前提是,如果实际提交的日期晚于索赔人根据本款规定的日期,则管理人实际收到索赔人的审查请求的日期将控制;(b)索赔人要求审查受托人审查的拒绝其索赔的具体部分;(c)索赔人的一份声明,阐明索赔人认为审查受托人应(i)推翻管理人先前拒绝索赔人的利益索赔的依据,(ii)接受索赔人提出的索赔;(d)索赔人希望审查受托人在考虑索赔人的立场时审查的任何书面评论、文件、记录和其他信息(作为证据提供),而不考虑这些信息是否在初步利益确定中提交或考虑。
|
| (四) |
就上诉进行复核。除DOL规例第2560.503-1(i)(1)(ii)条另有规定外,在根据第(3)款(a)项确定的日期后60天内(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则在该日期后120天内,如在最初的60天期间内向索赔人提交了延期通知,表明需要延期的特殊情况以及计划预期在审查时作出确定的日期),经审查的受托人将对管理人拒绝索赔人的福利索赔的决定进行全面和公平的审查,并将向索赔人提交其关于审查的书面决定。审查将考虑索赔人提交的与索赔有关的所有评论、文件、记录和其他信息,而不考虑这些信息是否在初步利益确定中提交或考虑。审查受托人的审查决定将以经计算可被索赔人理解的方式书写,并将包含以下信息:(a)审查被拒绝的具体原因;(b)提及拒绝所依据的具体计划条款;(c)声明索赔人有权根据请求并免费获得所有文件、记录的合理存取和副本,以及与索赔人索赔有关的其他信息;(d)说明任何自愿审查程序和索赔人获得其副本的权利的声明;(e)索赔人有权根据ERISA第502(a)条提起民事诉讼的声明。
|
| (f) |
审查残疾津贴申请。本款(f)项的规定将适用于索赔人就属于残疾福利的计划福利提出的任何索赔(如上文(c)段所定义)。
|
| (一) |
初步否认。每当管理人出于任何原因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索赔人提出的残疾补助金索赔时,管理人将在提出索赔之日起45天内向索赔人传送书面或电子通知(该电子通知必须符合其决定第2520.104b-1(c)(1)(i)、(iii)和(iv)条规定的标准),除非有必要延长时间或索赔人自愿同意延长。如果在最初的45天期限届满之前,管理人确定由于计划无法控制的事项而无法在最初的45天期限内作出决定,则管理人将在45天审查期结束之前向索赔人发出通知,说明有必要延长30天的时间。如果在第一个30天延长期结束前,管理人确定由于计划无法控制的事项而无法在第一个30天延长期内作出决定,则管理人将在第一个30天延长期结束前向索赔人发出通知,说明有必要再延长30天的时间。任何关于延长时间的通知将(a)具体说明需要延长时间的情况和预计作出决定的日期;(b)解释享有残疾津贴的权利所依据的标准;(c)说明阻碍对索赔作出决定的未解决问题;(d)说明解决这些问题所需的任何额外信息。如果管理人要求索赔人提供额外信息以处理残疾津贴索赔,并及时向索赔人发送要求提供额外信息的通知,索赔人必须在提供通知之日起45天前提供额外信息,审查期限可相应延长。
|
| (二) |
拒绝通知。残疾补助金不利裁定通知将以某种方式书写,并将包含(a)拒绝索赔的具体理由;(b)提及拒绝索赔所依据的具体计划条款;(c)说明索赔人完善索赔所需的任何额外材料或信息,并解释为何需要此类材料或信息;(d)声明索赔人有权根据请求并免费获得所有文件的合理存取和副本,与索赔人索赔有关的记录和其他信息;(e)(1)如果索赔被拒绝是基于内部规则、准则、协议或其他类似规定,则提供所依赖的特定规则、准则、协议或其他类似标准的副本,或(2)肯定声明,即索赔被拒绝不是基于内部规则、准则、协议或其他类似标准;(f)如果索赔被拒绝是基于医疗必要性或实验性治疗或类似的排除或限制,则对确定的科学或临床判断作出解释,将该计划的条款适用于索赔人的医疗情况,或可根据请求免费提供此类解释的声明;(g)对该决定进行讨论,包括解释不同意或不遵循(1)索赔人提出的意见,治疗索赔人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评估索赔人的职业专业人员,(2)代表该计划获得与不利福利确定有关的建议的医学或职业专家的意见,而不考虑在作出决定时是否依赖该建议,(3)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任何伤残决定;(h)对复核(即上诉)程序的描述、适用于此类程序的时限,以及在出现不利的复核决定时,说明任何自愿复核程序和索赔人获得此类程序副本的权利的声明;(i)声明,如果索赔人要求对管理人的决定进行复核,而复核受托人的复核决定对索赔人不利,则在这种初步复核之后不再进行行政复核,并且索赔人随后有权根据ERISA第502(a)条提起民事诉讼。该通知还将包括一份声明,告知索赔人,在他收到此种通知之日起180天内,他可以根据下文第(3)款中的程序获得对管理人决定的审查。
|
| (三) |
上诉权。在自索赔人收到关于其索赔处分的通知之日起的180天期间内,索赔人或其授权代表可通过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审查请求,请求由审查受托人对索赔拒绝进行审查。此类审查的书面请求将包含以下信息:(a)管理人收到索赔人请求的日期,前提是管理人实际收到索赔人的审查请求的日期将在该事件中控制实际提出索赔的日期晚于索赔人根据本款规定的日期;(b)索赔人要求审查受托人审查其索赔被拒绝的具体部分;(c)索赔人的陈述,阐明索赔人认为审查受托人应(i)推翻管理人先前对索赔人的利益索赔的拒绝的依据,以及(ii)接受索赔人提出的索赔;(d)任何书面评论、文件、记录,以及索赔人希望审查受托人在考虑索赔人的立场时审查的其他信息(作为证据提供),而不考虑这些信息是否在初步利益确定中提交或考虑。
|
| (四) |
候补受托人审查。对根据上文第(1)和第(2)款被拒绝的残疾福利索赔的审查将由审查受托人进行,该受托人既不是作出作为上诉对象的不利福利确定的个人,也不是该个人的下属。审查将不尊重最初的不利利益确定,但将考虑索赔人提交的与索赔有关的所有评论、文件、记录和其他信息,而不考虑这些信息是否在最初的利益确定中提交或考虑。如果不利利益确定是基于医疗判断,则审查受托人将咨询适当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该专业人员(a)在最初的不利利益确定中没有被咨询,(b)不从属于在最初的不利利益确定中被咨询的人,以及(c)在医疗判断所涉及的医学领域有适当的培训和经验。审查受托人将(1)向索赔人提供其就最初的不利利益确定获得建议的任何医学或职业专家的名单,而不考虑在作出利益确定时是否依赖该建议,或(2)通知索赔人他或她可书面要求提供此类专家的名单。
|
| (五) |
就上诉进行复核。除DOL规例第2560.503-1(i)(3)(ii)条另有规定外,在根据第(3)款(a)项确定的日期后45天内(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则在该日期后90天内;但如在最初的45天期限内向索赔人提交了延期通知,则该延期通知将指明需要延期的特殊情况以及计划预期在审查时作出确定的日期),经审查的受托人将对管理人拒绝索赔人的福利索赔的决定进行全面和公平的审查,并将向索赔人提交其关于审查的书面决定。如果审查受托人预计基于新的或额外的证据或新的或额外的理由驳回索赔人的上诉,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审查受托人必须向索赔人提供(i)由计划、保险人、审查受托人或作出利益确定的任何其他人或在其指示下考虑、依赖或产生的新的或额外的证据和/或(ii)新的或额外的确定理由。信息必须免费提供,并尽快为索赔人提供审查信息和提交答复的合理机会,然后才要求审查受托人作出决定。审查将考虑索赔人提交的与索赔有关的所有评论、文件、记录和其他信息,而不考虑这些信息是否在初步利益确定中提交或考虑。审查受托人的决定将以文化和语言上适当的方式提供,并包含以下信息:(a)在审查时被拒绝的具体理由;(b)提及被拒绝所依据的具体计划条款;(c)声明索赔人有权根据请求并免费获得与索赔人索赔有关的所有文件、记录和其他信息的合理存取和副本;(d)(1)如果索赔被拒绝是基于内部规则、准则、协议或其他类似标准,或者是特定规则、准则、协议,或其他类似标准或声明在作出不利裁定时所依赖的此类规则、准则、议定书或其他类似标准,并应请求免费提供规则、准则、议定书或其他类似标准的副本,或(2)肯定声明,即索赔拒绝不是基于内部规则、准则、议定书或其他类似标准;(e)如果索赔拒绝是基于医疗必要性或实验性治疗或类似的排除或限制,则对作出裁定的科学或临床判断作出解释,将该计划的条款适用于索赔人的医疗情况,或可根据请求免费提供此类解释的声明;(f)对该决定进行讨论,包括对治疗索赔人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对索赔人进行评估的职业专业人员不同意或不遵循(1)索赔人提出的观点的解释;(2)代表该计划获得其建议的医学或职业专家对不利福利确定的意见,不考虑作出裁定时是否依赖建议;(3)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任何残疾裁定;(g)说明任何自愿审查程序和索赔人获得此类程序副本的权利的声明;(h)索赔人有权根据ERISA第502(a)条提起民事诉讼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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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 |
用尽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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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 |
司法审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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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 |
合格的家庭关系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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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 |
错误付款和多付款项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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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 |
雇员福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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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0 |
动作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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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1 |
救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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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
群众提交者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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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 |
由计划发起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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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 |
供应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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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供应商通过的任何计划修订将代表所有采用雇主(包括在此类修订之前已采用该计划的雇主)修订该计划,以应对守则、条例、收入裁决、国内税务局公布的其他报表(包括模型、样本或其他所需的善意修订,但前提是这些修订的采用不会导致该计划是单独设计的)的变化,以及对先前批准的计划的更正。这些修订将适用于所有采纳该计划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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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供应商可修订计划的任何部分,然而,为依赖意见函的目的,自(a)美国国内税务局要求雇主提交表格5300作为单独设计的计划之日起,供应商将不再有权代表领养雇主修订计划,因为雇主修订雇主修订计划,以纳入预先批准的定额供款计划计划计划中不允许的计划类型,如收入程序2017-41第6.03节所述,或(b)美国国税局根据《税收程序2017-41》第8.06(3)节通知雇主,由于修订的性质和范围,该计划在其他情况下被视为单独设计的计划的日期。就提供商修订而言,批量提交者应被承认为提供商的代理人。如果提供者不采纳大众提交者所作的修订,它将不再与大众提交者计划相同或为次要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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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供应商将保持或已代表其保持采纳该计划的雇主的记录,并将作出合理和勤勉的努力,以确保每个采纳雇主实际收到并了解所有计划修订,并确保每个此类雇主在必要时采纳新文件。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本计划不是由提供者直接提供给计划发起人,而是由律师事务所、精算师事务所、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提供,则该第三方有责任作出合理和勤勉的努力,以确保每个采用雇主实际收到并了解所有修订,并确保每个此类雇主在必要时采用新的文件,而提供者的责任将限于作出合理和勤勉的努力,以确保该第三方知悉所有计划修订。然而,在该第三方终止与供应商的业务关系后,供应商将没有本项下的进一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第19.9节的条款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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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 |
修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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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 |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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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截至终止日,每只投资基金应进行估值,所有账户和子账户应按照XI规定的方式进行调整,截至终止日任何未分配的出资或没收按计划中另有规定的方式进行分配。终止日期应成为XI中的估值日。在确定信托净值时,应将支付与信托终止和信托财产清算和分配有关的所有费用以及其他费用(无论是否应计)所必需的金额列为负债,并应将所有应计收入列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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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然后,所有账户应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置给每个参与者或受益人或为其利益处置,如同终止日期是其结算日一样;但条件是,尽管有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该计划不提供年金选择权,并且如果其雇主或相关雇主均未建立或维持另一固定缴款计划(《守则》第4975(e)(7)条中定义的员工持股计划除外),无论其账户的既得部分的价值如何,均不需要参与者对开始分配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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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尽管有本条(b)款的规定,不得因计划终止而向参与者分配其401(k)供款子账户余额的任何部分(根据第十三条作出的分配或根据《守则》第401(a)(9)条要求的分配除外),除非(i)其雇主或相关雇主均未建立或维持另一项界定供款计划(《守则》第4975(e)(7)条所界定的员工持股计划、《守则》第409条所界定的税收抵免员工持股计划除外,《守则》第408(k)条所界定的简化雇员养老金、《守则》第408(p)条所界定的简单IRA计划、符合《守则》第403(b)条要求的计划或合同,或《守则》第457(b)或(f)条所述的计划,要么在计划终止时,要么在分配计划所有资产后12个月结束期间的任何时间;但前提是,如在计划终止前12个月开始的24个月期间内,有资格在任何时候参与该等其他界定供款计划的合资格雇员少于2%,且(ii)参与者获得的分配为《守则》第402(e)(4)条所定义的“一次性分配”,则本条文不适用,而不考虑其中(d)(i)项的(i)、(II)、(III)和(IV)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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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 |
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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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 |
雇主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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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 |
失去预先批准的计划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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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
相关雇主的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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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 |
有效计划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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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
没有关于就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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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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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
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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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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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 |
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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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 |
提供资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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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 |
合并、合并或转让计划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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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 |
雇主供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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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 |
退还雇主的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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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是在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做出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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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根据代码第404条,不允许作为当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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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0 |
计划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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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1 |
信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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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2 |
各方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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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3 |
若干计划条文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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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4 |
合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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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5 |
转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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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6 |
退役军人再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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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7 |
交付现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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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8 |
书面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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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9 |
计划更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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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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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
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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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
最低雇主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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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
排除集体谈判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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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冲洗银行 | ||
| 签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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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位: |
人力资源总监 | |
| 1. |
定义.就本附录而言,以下术语和短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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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NY联邦子账户指代表纽约联邦参与者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子账户,其在纽约联邦计划下的账户记入该账户,连同其所有收益和增值,并从这些子账户中扣除任何提款和其他分配,以及可分配给记入该类子账户的金额的任何损失、折旧或费用。参与者的NY联邦子账户应为“冻结”子账户,不得新增供款或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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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NY联邦参与者指在紧接2004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纽约州联邦计划的个人。个人应在个人死亡或其纽约联邦子账户的全部余额已分配之日(以较早者为准)停止成为纽约联邦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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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纽约州联邦计划指纽约联邦储蓄银行401(k)利润分享计划,在紧接2004年12月31日之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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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适用性和生效日期.自2004年12月31日起,NY联邦计划并入该计划,NY联邦计划下每个NY联邦参与者的账户在该计划下记入其NY联邦子账户。本附录列出了适用于参与者的纽约联邦子账户的特殊规则。就该计划而言,“账户”一词应包括参与者的纽约联邦子账户,除非此类解释与本附录的规定不一致。参与者的NY联邦子账户应遵守计划的规定,并经本附录的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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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归属.NY联邦参与者应始终完全归属于其NY联邦子账户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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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非困难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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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年龄59-1/2.年满59-1/2岁的参与者的NY联邦子账户应可用于计划第十三条规定的非艰苦条件提款。任何此类提款是在参与者的纽约联邦子账户提款之前还是之后从参与者的其他子账户提款,应根据管理人制定的规则和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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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残疾.已发生如下定义的“完全和永久残疾”的NY联邦参与者有权在提前十(10)天书面通知管理员后提取其NY联邦子账户的全部余额。任何此类退出应按照计划第十六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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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艰苦的提款.参与者的NY联邦子账户不得用于计划第十三条规定的艰苦条件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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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终止雇用后的福利分配.如果NY联邦参与者因死亡以外的任何原因终止与雇主和所有相关雇主的雇佣关系,应根据该计划的适用条款与其其他子账户一起分配其NY联邦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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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死亡时的给付.如果NY联邦参与者在其NY联邦子账户的全部余额分配给他之前死亡,则该子账户的剩余部分应与根据该计划的适用条款应付给受益人的其他子账户一起支付给他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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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受益人指定.根据纽约联邦计划作出的任何受益人指定均为无效,并且不得根据本计划给予任何效力,但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去世的纽约联邦参与者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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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薪酬状况中的福利.如果个人在紧接2004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纽约联邦计划》获得分期付款,则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根据《纽约联邦计划》关于2004年12月31日及之后期间的条款和条件,继续从本计划中向该个人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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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贷款.不得从参与者的NY联邦子账户获得任何贷款,在确定该计划下参与者可获得的最高贷款金额时,不得考虑参与者的NY联邦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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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定义.就本附录而言,以下术语和短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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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Atlantic Liberty分账户指代表Atlantic Liberty参与者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子账户,其在Atlantic Liberty Plan下的账户(可归属于选择性延期的账户除外)记入该账户,连同其所有收益和增值,并从这些子账户中扣除任何提款和其他分配,以及可分配给记入该类子账户的金额的任何损失、折旧或费用。参与者的Atlantic Liberty子账户为“冻结”子账户,不得新增供款。(Atlantic Liberty计划下Atlantic Liberty参与者因选择性延期而产生的任何账户并入本计划下的相应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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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Atlantic Liberty参与者指在合并日期之前参与大西洋自由计划的个人。个人在其去世之日或其Atlantic Liberty子账户的全部余额已分配完毕之日(以较早者为准)时,即不再是Atlantic Liberty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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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大西洋自由计划指Atlantic Liberty Savings,F.A.401(k)储蓄计划,在紧接合并日期之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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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合并日期指201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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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适用性和生效日期.Atlantic Liberty Plan自2010年4月30日起并入本计划,Atlantic Liberty Plan下每位Atlantic Liberty参与者的账户(可归属于选择性延期的账户除外)记入本计划下其Atlantic Liberty子账户。本附录规定了适用于参与者的Atlantic Liberty子账户的特殊规则。就该计划而言,“账户”一词应包括参与者的Atlantic Liberty子账户,除非此类解释与本附录的规定不一致。参与者的Atlantic Liberty子账户应遵守经本附录条款修改的计划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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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归属.Atlantic Liberty参与者应始终完全归属于其Atlantic Liberty子账户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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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非困难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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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年龄59-1/2.年满59-1/2岁的参与者的Atlantic Liberty分账户可用于计划第十三条规定的非艰苦条件提款。任何此类提款是在参与者的Atlantic Liberty子账户提款之前还是之后从参与者的其他子账户提款,应根据管理人制定的规则和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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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艰苦的提款.参与者的Atlantic Liberty分账户不得用于该计划下的艰苦条件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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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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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参与者的Atlantic Liberty子账户应可用于第十二条下的贷款,并应在确定计划的担保权益金额和第十二条下参与者的最大可用贷款时予以考虑。任何此类贷款是在参与者的Atlantic Liberty子账户被提取(或偿还给)参与者的其他子账户之前还是之后从参与者的Atlantic Liberty子账户中提取(或偿还给),应根据管理人制定的规则和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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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如果个人在紧接合并日期之前根据Atlantic Liberty计划有未偿还的贷款,则该贷款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按照反映该贷款的票据规定管理,并应保持未偿还状态,直至按照其条款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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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终止雇用后的福利分配.如果Atlantic Liberty参与者因死亡以外的任何原因终止与雇主和所有相关雇主的雇佣关系,其Atlantic Liberty子账户的分配应与其其他子账户一起按照计划的适用条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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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死亡时的给付.如果Atlantic Liberty参与者在其Atlantic Liberty子账户的全部余额分配给他之前死亡,则该子账户的剩余部分应连同根据计划的适用条款应付给受益人的其他子账户一起支付给他的受益人。
|
| 8. |
受益人指定.根据Atlantic Liberty计划作出的任何受益人指定均为无效,并且不得根据本计划给予任何效力,但在合并日期之前死亡的Atlantic Liberty参与者的情况除外。
|
| 9. |
薪酬状况中的福利.如果个人在紧接合并日期之前根据Atlantic Liberty计划收到分期付款,则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根据Atlantic Liberty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就合并日期和之后的期间继续从本计划中向该个人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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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在不违反保荐人采纳的任何行政指示的情况下,现修订标题为“艰苦裁定”一节的(f)小节,并增加新的(g)小节和(h)小节(以及随后任何重新编号的小节),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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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根据《守则》第165条(不考虑《守则》第165(h)(5)条以及损失是否超过调整后总收入的10%而确定),修复对参与者主要住所造成的损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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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参与者因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根据《Robert T. Stafford救灾和紧急援助法案》(Pub.L.100-707)宣布的灾难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收入损失),条件是参与者在灾难发生时的主要住所或主要工作地点位于FEMA指定的与灾难有关的个人援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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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除非另有选择,否则国内税收专员认为因《财政部条例》规定的紧迫和沉重的财政需要而进行的任何其他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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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现将题为“艰苦条件提现满足必要性要求”一节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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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通过保险或其他方式报销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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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通过合理清算参与者的资产,在这种清算本身不会引起立即和沉重的财务需求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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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通过停止401(k)缴款或税后缴款(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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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通过其他分配,或在雇主如此授权的情况下,(在贷款时)从雇主或任何其他雇主维持的计划中获得的免税贷款,或通过以合理的商业条款从商业来源借款,其数额足以满足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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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现将标题为“参与人子账户的提款顺序”一节,增加以下一段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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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了这个1St 日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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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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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恩·麦金尼斯 | ||
| (a) |
代码第402(g)节限制。如果雇主通知管理员,符合条件的雇员在其纳税年度已超过《守则》第402(g)条的限制,则401(k)缴款与根据雇主或相关雇主的任何其他计划代表符合条件的雇员作出的“选择性缴款”合计时,将超过《守则》第402(g)条的限制,加上任何收入,减去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应不迟于紧接该纳税年度之后的4月15日(或财政部颁布的较晚日期)将其重新定性为追赶缴款或分配给合格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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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超额延期”发放。尽管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超额延期”,加上任何收入和减去任何可分配的损失,将不迟于4月15日(或财政部颁布的较晚日期)分配给其账户“超额延期”为参与者的上一个纳税年度分配的任何参与者,并且在参与者的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月1日(或由管理人确定或财政部颁布的较晚日期)之前就该纳税年度申请“超额延期”的任何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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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了这个 1St 日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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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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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恩·麦金尼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