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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99.10

 

执行版本

 

有限保证

 

本有限保证(本“有限保证”)由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Fang Holdings Limited(“担保人”)于2022年12月22日签发,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China Index Holdings Limited(“被担保方”)为受益人。除非另有说明,本有限保证中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合并协议(定义见下文)中赋予这些术语的含义。

 

1.保证。

 

(a)促使被担保方、CIH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和CIH Merger Sub Holdings Limited(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Merger Sub”),并在被担保方之间签订日期为本协议日期的某些合并协议和计划(可根据协议条款不时修订、修订、重述和/或补充),据此,除其他事项外,合并子公司将与被担保方合并,被担保方将继续作为存续公司和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人在此绝对、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向被担保方提供保证,保证其作为主要义务人,而不仅仅是作为担保人,单独而非共同,就(i)根据《合并协议》第9.3(b)条支付的母公司终止费和(ii)根据《合并协议》第9.3(c)条支付的母公司偿付义务(((i)和(ii),统称为“义务”),按时履行和履行母公司的付款义务,条件是,尽管本有限保证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本有限保证只可因金钱损失而强制执行,在任何情况下,担保人根据本条第1(a)款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不得超过2,200,000美元(“最高金额”),但有一项谅解,即本有限保证不得在未达到最高金额的情况下对担保人强制执行,并且不得就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已支付的任何部分债务强制执行。保证人对任何人不承担与本有限保证有关、因本有限保证而产生或与本有限保证有关的任何义务或法律责任,但本文明确规定的义务或法律责任除外。

 

(b)在符合本有限保证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如果母公司未按照《合并协议》第9.3(b)条和/或第9.3(c)条在到期时支付任何或所有债务,并且在符合《合并协议》其他相关条款和限制的情况下,则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就该等债务向被担保方承担的所有债务应立即到期应付,而被担保方可根据被担保方的选择,只要母公司仍然违反该等债务,根据本合同或适用法律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向担保人收取债务(以最高数额为限)。

 

 

 

 

(c)保证人同意按要求支付被担保方为强制执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保证人的权利而发生的一切合理和有文件证明的自付费用(包括律师的合理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i)保证人未能或拒绝根据本合同向被担保方支付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而经司法或仲裁裁定,保证人必须根据本合同支付此种款项,这些金额将是债务的补充,不受最高金额的限制,或(ii)担保人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声称,根据其条款,本有限担保是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而被担保方在该法律程序中占上风。

 

2.保证的性质。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是绝对、无条件、不可撤销和持续的,无论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是否同意对合并协议作出任何修改、修改、放弃或同意退出。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受到破产、重组或类似程序的约束,被担保方没有义务提出与债务有关的任何债权,被担保方没有提出债权也不影响任何担保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如果担保人就债务向被担保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因任何理由而被撤销或必须以其他方式退还给担保人,则担保人仍应根据本协议就该等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以最高数额为限),犹如该等款项尚未支付一样。本有限保证为无条件的付款和履约保证,不具有可收回性。除因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的可执行性例外而产生的抗辩和本协议明确放弃的其他抗辩外,担保人保留权利主张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就支付合并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补救和抗辩,作为对有限担保项下担保人的此类付款的抗辩。本有限保证是担保人的一项主要和原始义务,并不仅仅是担保关系的建立,在对担保人提起诉讼之前,被担保方无须先对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提起诉讼。

 

3.义务的变更;某些放弃。

 

(a)保证人同意,被保证人可自行决定在任何时间和不时延长任何债务的履行时间,也可与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就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延长、续期、付款、妥协、解除或解除达成任何协议,或就协议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被保证人与母公司、合并子公司之间的任何协议作出任何修改,或其他人,但不以任何方式损害或影响任何担保人在本有限保证下的义务,或影响本有限保证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担保人还同意,除第3(d)条最后一句第(i)款规定的情况外,除根据本有限保证第8条规定的终止外,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得全部或部分解除、解除或损害,或因(i)被担保方未能或迟延对父母提出任何要求或要求或强制执行任何权利或补救而受到其他影响,合并子公司或在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中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ii)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或在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中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或其各自的任何资产的公司存在、结构或所有权的任何变更;(iii)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或在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中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或其各自的任何资产的任何可执行性例外;(iv)除本协议明文规定外,任何债权的存在,担保人在任何时候可能对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或被担保方拥有的抵销或其他权利,不论是否与债务有关;(v)支付方式、地点或条件的任何变更或债务的履行,或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对合并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进行的任何衰退、放弃、妥协、合并或其他修订或修改(在每种情况下,除非对应付债务的情况作出任何修订),在上述任何一项不具有增加本协议第1(a)节所述赔偿责任的最高数额的效果的情况下;(vi)任何补充、替代、合法或衡平法解除或解除(在解除或解除的情况下,除担保人因按照其条款全额支付债务而解除或解除债务外,母公司因合并协议项下的债务而完全解除或解除债务外,(vii)被担保方为获得任何债务的偿付而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手段的充分性;(viii)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以任何方式或在任何程度上改变保证人的风险或对保证人的风险,或以其他方式作为法律或权益事项解除或解除保证人的责任(但保证人因按照其条款全额支付债务而解除或解除对债务的责任、父母就合并协议项下的债务而完全解除或解除对债务的责任除外,或由于对根据合并协议母公司可获得的债务的支付提出有效抗辩;或(ix)合并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

 

2

 

 

(b)本合同双方承认并同意,如果本有限保证的任何条款未按照其具体条款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被违反,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进一步同意,被担保方有权从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主管机关获得针对担保人的命令、强制令、具体履行和其他衡平法上的救济,以防止违反本有限保证,并具体执行本合同的条款和规定,除了在法律上或在股本上有权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外,也无须就任何该等命令或强制令提供任何保证或其他担保。担保人还同意不反对给予任何此种命令、强制令、具体履行和其他衡平法救济,理由是:(一)被担保方在法律上有适当的补救办法,或(二)由于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任何理由,裁定命令、强制令、具体履行或其他衡平法救济不是适当的补救办法。担保人不可撤销地放弃迅速、勤勉、通知接受本有限保证和义务、提示、要求付款、通知不履行、违约、拒付和抗诉、任何义务发生的通知和所有其他任何种类的通知(根据合并协议明确要求向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提供的通知除外),以及根据任何估价、中止、暂停法或现行或以后生效的其他类似法律可能提出的所有抗辩,要求对与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利益关系的任何人的资产进行封存的任何权利,以及一般的所有担保权抗辩(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可获得的支付债务的有效抗辩除外)。担保人承认,它将从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中获得大量的直接和间接利益,并且本有限保证中所述的放弃是在考虑到这些利益时明知而作出的。

 

(c)除本协议第3条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放弃并同意不行使其现在或以后可能对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所取得的任何权利,这些权利是由于保证人根据本有限保证或与此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所承担的义务(关于义务,但以最高数额为限)的存在、支付、履行或强制执行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代位求偿权、免责权,分担或赔偿,以及参与被担保方对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的任何索赔或补救的任何权利,无论此种索赔、补救或权利是否产生于股权或合同、法规或普通法,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以现金或其他财产或以抵销或任何其他方式从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收取或收取此种索赔、补救或权利的付款或担保的权利,除非及直至本有限保证项下的所有债务(以最高金额为限)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均已以即时可动用的资金付清为止。如果在全额支付债务的即时可用资金(以最高金额为限)和根据本有限保证应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之前的任何时间,任何款项应违反前一句规定支付给担保人,则该款项应为被担保方的利益收取并以信托形式持有,应与担保人的其他财产和资金分开,并应立即以收到的相同形式(附有任何必要的背书或转让)支付或交付给被担保方,以贷记并适用于本有限保证项下的债务(以最高金额为限)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无论到期或未到期,或作为此后产生的本有限保证项下的任何债务或其他应付款项的抵押品。

 

(d)被担保方在此同意(i)在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免除其在合并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付款义务的范围内,应立即修改本有限保证,使担保人同样免除其在本有限保证项下的相应部分义务,(ii)保证人对其在本有限保证项下的义务的支付(无论如何,该义务应受本协议所述的最高金额和其他限制的约束)应拥有母公司和/或合并子公司在合并协议项下就义务可获得的所有抗辩,但因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的可执行性例外而产生的抗辩和本协议明确放弃的其他抗辩除外。

 

4.不放弃;累积权。被担保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补救或权力,均不得作为放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补救或权力,被担保方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补救或权力,也不得排除其他或将来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补救或权力。特此授予被担保方或法律或其他协议允许的每一项权利、补救和权力,均应是累积性的,不排除任何其他权利、补救和权力,并可由被担保方随时或不时行使。在对担保人提起诉讼之前,被担保方没有义务在任何时间或以任何方式对被担保方的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或任何其他对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承担任何义务或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或用尽被担保方的任何或全部权利,被担保方未能对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行使权利或补救措施,不应免除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也不应损害或影响权利和补救措施,无论是否明示,被担保方的默示的或作为法律事项提供的。

 

3

 

 

5.代表和授权书。担保人在此向被担保方声明并保证:

 

(a)担保人具有执行、交付本有限保证和履行其根据本有限保证承担的义务的完全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能力,且本有限保证的执行、交付和履行不违反对担保人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或合同限制;

 

(b)任何政府实体的所有同意书、批准书、授权书、许可证、备案书和通知,均为担保人适当执行、交付和履行本有限保证所必需,其所有条件均已得到适当遵守,在执行、交付或履行本有限保证时,不需要任何政府实体或监管机构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也不需要向任何政府实体或监管机构发出通知或备案;

 

(c)假定本有限保证和合并协议由被担保方适当执行和交付,则本有限保证构成担保人的一项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担保人强制执行,但须符合(i)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重组、暂停执行或其他类似法律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影响,以及(ii)一般衡平法原则(无论是在股权程序中还是在法律程序中考虑);以及

 

(d)(i)担保人是有偿付能力的,并且不会因其执行和交付本有限保证或履行其在本有限保证下的义务而丧失偿付能力;(ii)担保人有支付和履行其在本有限保证下的义务的经济能力;(iii)担保人履行其在本有限保证下的义务所需的所有资金,只要本有限保证按照本协议第8条继续有效,担保人就可以使用。

 

6.没有任务。未经被担保方(如属保证人的任何转让)或保证人(如属被担保方转让其与保证人有关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益或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但保证人可在事先书面通知被担保方的情况下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附同由受让人正式签署并交付给担保人的关联公司的与本有限保证相同的担保;此外,除受让人实际履行或履行的范围外,此种转让不得免除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任何声称违反本有限保证的转让将无效。

 

4

 

 

7.通知。根据合并协议向任何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请求和其他通信,均应按照合并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并应视为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发送至本协议附表A上担保人姓名旁边所列的地址,或发送至担保人按照合并协议向被担保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中已通知被担保方的其他地址。根据本协议向被担保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均应按照合并协议的规定发出。

 

8.终止;持续担保。本有限保证继续有效,并对担保人、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直至(a)生效时间、(b)合并协议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有效终止,在此情况下,母公司和/或合并子公司无义务支付任何债务,且在终止时无需支付任何债务,(c)根据本有限保证应付的所有款项(包括根据本协议第1(c)条规定的债务(以最高金额为限)及费用和费用)均已付清,(d)在合并协议有效终止的情况下,母公司和/或合并子公司有义务支付母公司终止费,或履行任何义务(以最高金额为限),或在终止时有任何未偿债务(以最高金额为限),终止后120天的日期(除非在120之前在终止后的第二天,被担保方应提交书面索赔,要求支付母公司的终止费用或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本有限担保应在(i)最终解决此种索赔并全额支付就该最终解决方案所需支付的任何款项之日,以及(ii)本协议各方签署的终止本有限担保的书面协议(并全额支付就该等决议所需支付的任何款项)中较早者终止。如果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担保人或其任何部分所作的任何付款或付款后来被宣告无效、被宣布为欺诈或优惠、被撤销或根据任何破产法、州或联邦法律、普通法或衡平法因由被要求偿还给受托人、接管人或任何其他人,则在此种付款或付款的范围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部分应恢复并继续具有完全的效力和效力,如同所述付款或付款尚未支付一样。

 

9.尽管如此,如果被担保方或其任何受控制的附属公司在任何诉讼或其他程序中声称,本有限保证中将担保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最高数额的任何规定全部或部分都是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或担保人的赔偿责任超过或超过最高数额(第1(c)节所列费用和费用除外),或主张对除保留债权(定义见下文)以外的任何无追索权当事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理论,则(x)担保人在本有限保证下的义务应从一开始就终止,并且无效,(y)如果担保人先前已根据本有限保证支付了任何款项,则担保人或他有权收回这些款项,并且(z)担保人或任何无追索权的一方均不对被担保方或其任何受控制的关联公司就交易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交易协议或其他协议所设想的交易。

 

5

 

 

10.没有办法。

 

(a)被担保方承认并同意,除根据《合并协议》及其所设想的协议各自享有的权利外,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均不拥有任何资产,在生效日期之前,预计不会向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提供任何资金。尽管本有限保证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文件或文书中可能明示或暗示任何内容,但被担保方通过接受本有限保证的利益,同意并承认任何人(除担保人及其任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外)在本有限保证下均不承担任何义务,被担保方无权根据本有限保证向前任、现任或未来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追偿,也无权根据本有限保证向其提出任何索赔,也无须对其承担任何个人责任,代理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管理人、成员、证券持有人、关联方、股东、控制人、担保人、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的代理人或代表,或任何前任、现任或未来的股东、控制人、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经理、成员或上述任何一方的关联方,但不包括通过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或其他方式构成担保人、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的继承人或受让人的任何此类人(每一方被排除在外,称为“无追索权当事人”,统称为“无追索权当事人”),无论是通过或通过试图刺穿公司(或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面纱,通过或通过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或其代表向任何无追索权的一方提出的索赔,通过强制执行任何评估或通过任何法律或衡平法程序,根据任何法规、条例或适用法律,或其他方式,但根据和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向(i)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提出的索赔除外,并且不重复,担保人根据和依据本有限保证的条款;(ii)母公司和每个展期股东根据和依据《支持协议》的条款;(iii)担保人根据和依据《股权承诺书》的条款(上述第(i)、(ii)和(iii)条所述的债权,无论是否针对担保人、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展期股东和/或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统称为“保留债权”),如果担保人向任何人转让或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和其他资产,使担保人的剩余净资产总额在转让时少于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的数额,则在每一此种情况下,被担保方可通过执行任何判决或评估、通过任何法律或衡平法程序或凭借任何适用法律,向该继续存在或存续的实体或该人寻求追索,视情况而定,但仅限于保证人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且仅限于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

 

(b)根据本有限保证向担保人提出的追索权,应是被担保方及其所有受控制的附属公司针对担保人、任何无追索权的一方、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就交易协议或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而采取的唯一和排他性补救办法,但任何保留的债权除外。本有限保证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或被解释为影响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对被担保方承担的任何责任。本有限保证中的任何规定不得授予或给予或解释为授予或给予被担保方以外的任何人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但本保证中明确规定的权利或补救办法除外。

 

6

 

 

11.修正和放弃。对本有限保证的任何条款的任何修改或放弃均不具有效力和约束力,除非是书面形式的修改或放弃,在修改的情况下,由担保人和被担保方签署,或在放弃的情况下,由放弃生效的一方签署。任何一方放弃对本有限保证的任何违反、违反或违约,不论是否有意,均不会被视为延伸至任何先前或其后的违反、违反或违约,或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因任何先前或其后的此种情况而产生的权利。

 

12.全部协议。本有限担保、合并协议、股权承诺书、支持协议和保密协议构成各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和担保人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以及被担保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之间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进行的所有书面或口头讨论、谈判、提议、承诺、谅解和协议。

 

13.管辖法律;提交管辖权。

 

(a)本有限保证以及因本有限保证或本有限保证或本有限保证所设想的交易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所有争端或争议,均应由纽约州的法律解释、解释和管辖,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除本条最后一句另有规定外,任何针对任何一方或因本有限保证或其标的物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争议、诉讼和程序(包括关于本有限保证的存在、有效性、形成、效力、解释、履行或终止的争议),均须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按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有关时间有效并经本条修订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予以解决。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的正式语文应为英文,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每名仲裁员一名)组成。申请人不论人数多少,应共同提名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不论人数多少,应共同提名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将由前两名仲裁员共同提名,并应担任仲裁庭主席。如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或前两名仲裁员未能在《香港仲裁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时限内提名或同意联合提名一名仲裁员或第三名仲裁员,则该仲裁员应由香港仲裁委员会迅速指定。仲裁庭无权裁定惩罚性或其他惩罚性损害赔偿。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各方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为强制执行该裁决,各方当事人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服从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权,并基于缺乏属人管辖权或法院地不便而放弃对该强制执行的任何抗辩。

 

7

 

 

(b)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协议各方在此同意并同意,除本第13条所列的任何诉诸仲裁外,任何一方均可在香港国际商会规则及程序所准许的范围内,向香港国际商会寻求临时强制令或其他形式的济助,如香港国际商会规则所规定的那样。此种适用还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应根据纽约州法律加以解释。

 

(c)在另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补救办法外,本合同每一方当事人均同意,在因另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本有限保证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诉讼中,胜诉一方当事人有权获得所有合理和有文件证明的费用和开支的补偿,包括所有合理和有文件证明的律师费。

 

14.没有第三方受益人。除本合同规定的无追索权当事人的权利外,本有限保证对本合同当事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被许可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仅对其有利,本有限保证中的任何明示或暗示均无意或不应赋予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任何利益、权利或补救办法,或强制执行或促使被担保方强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权利。

 

15.对应物。本有限保证可由任何数目的对应方签署,如同对每一对应方的签字是在一份单据上签署的一样,所有这些对应方加在一起应视为本有限保证的正本。当事人不可撤销和毫无保留地同意,有关单证可以电子签字的方式签署,当事人同意,此种单证或其任何部分不得仅以电子记录的形式为理由而质疑或否定其任何法律效力、有效性和/或可执行性。以传真或电子方式交付本有限保证的PDF格式,并附有所有已签署的签字页(对应式或其他形式),应足以使合同各方遵守本协议所载的条款和条件。

 

16.可分离性。如果本有限保证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非法或不能由任何法律规则或公共政策强制执行,则本有限保证的所有其他条件和规定仍应完全有效,只要本有限保证所设想的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不会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本有限保证不得对保证人强制执行,而不使保证人在本条例第1(a)条所提述的赔偿责任的最高款额或第1、8及10条所列的条文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本有限保证或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且每一方均应促使其各自的关联公司不得声称本有限保证或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一旦确定任何条款或规定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合同双方应本着诚意协商修改本有限保证,以便以双方均可接受的方式尽可能接近地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原意,以便最大限度地按原设想完成本合同所设想的交易。

 

8

 

 

17.标题。此处的描述性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插入,并不旨在成为本有限保证的一部分或影响本有限保证的含义或解释。

 

[页的其余部分故意留空]

 

9

 

 

作为证明,担保人已安排在上述第一个日期签署和交付本有限保证。

 

  房天下
   
  签名: S/Jiangong Dai
  姓名:戴建功
  职务:主任

 

[有限担保的签字页]

 

 

 

 

作为证明,被担保方已安排本有限保证自其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于上述首次写出的日期起签立和交付。

 

 

中指控股有限公司

     
  签名: /s/Jianping Ye
  姓名:Jianping Ye
  职衔:董事会特别委员会主席

 

[有限担保的签字页]

 

 

 

 

附表a

 

保证人 地址
房天下

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A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100070

邮箱:richarddai@fang.com

关注:戴建功

 

附表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