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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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wnstein Hyatt Farber Schreck,LLP70 2.38 2.2 101主
100 North City Parkway,Suite 1600
拉斯维加斯,NV 89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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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1日
永利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拉斯维加斯大道南3131号
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89109
致上述收件人:
我们曾担任内华达州当地法律顾问,为内华达州公司永利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就公司在表格S-8上提交注册声明(该”注册声明”)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The“佣金")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法案“),有关登记额外3,600,000股(以下简称”股份“)的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普通股”),可根据永利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修订及重述的2014年综合激励计划(“计划”).根据《法案》规定的条例S-K第601(b)(5)项的要求,应贵方要求,特发送本意见函。
我们以该律师的身份,熟悉公司就该计划所设想和登记声明中所述的授权和发行股份而采取和提议采取的程序。就本意见函而言,除以下意见中所述的范围外,我们假定所有此类程序已经或将按照计划所设想的方式及时完成,并如目前在注册声明中所提议的那样。
为发表以下所表达的意见,我们已(a)作出法律及事实审查及查询,包括审查经核证或以其他方式识别令我们满意的(i)注册声明、(ii)计划、(iii)公司的公司章程及附例的正本或副本,以及(iv)我们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协议、文书、公司纪录(包括董事会及其任何委员会及公司股东的决议)及其他文件或其表格,及(b)从公司高级人员及其他代表及代理人及公职人员处取得,并已依赖我们认为有需要或适当的证明、陈述、保证及公开文件。
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概括性的情况下,经贵方许可,我们未经独立核实即假定(i)该计划是公司的一项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义务;(ii)每个执行文件的自然人在所有相关时间均具有这样做的充分法律行为能力;(iii)作为正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的,我们审查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均为真实的,并且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为经认证、符合、静态、电子或传真副本符合原始文件;(iv)我们审阅的文件(包括计划)中所载的事实陈述以及陈述和保证,在所有相关时间都是真实和正确的;(v)公司向我们提供的所有公司记录,以及我们审阅的所有公共记录,都是准确和完整的;(vi)在任何股份发行后,普通股的已发行和流通股总数,连同当时预留发行或有义务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总数
公司根据任何协议、计划或安排(包括该计划或其他方式)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当时根据公司章程授权的普通股股份总数。
我们有资格在内华达州执业。本文提出的意见明确限于并完全基于内华达州的一般公司法,我们并不声称是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的专家,或就其适用性或对其影响发表任何意见。我们对任何联邦法律、规则或条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联邦证券法、规则或条例,或任何州证券或“蓝天”法律、规则或条例相关的法律或司法决定,或任何命令、同意或其他可能需要的授权或批准,不发表任何意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于上述情况及所依赖的情况,并经考虑法律考虑及我们认为相关的其他资料,我们认为股份已获公司正式授权,如根据计划所载的所有适用条款及条件发行,并作为交换根据计划所要求的代价,以及如登记声明所述,股份将有效发行、缴足及不可评估。
本文所表达的意见基于内华达州的适用法律和本意见函发布之日存在的事实。在向贵公司交付本意见函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义务更新或补充此处提出的意见,或在本意见函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后将任何法律或事实的任何变化通知贵公司。未就任何事项提出或暗示任何意见,也不得作出推论,超出此处提出的意见所明确涉及的具体问题的严格范围。
兹同意将本意见函作为注册声明的证物备案。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该法案第7条或根据该法案颁布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s/Brownstein Hyatt Farber Schreck,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