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16
各类别证券的权利说明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2条注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SOS Limited(“我们”、“我们的”、“我们的公司”或“我们”)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根据《交易法》第12(b)条注册了以下系列证券:
| 各类名称 | 交易代码(s) | 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 ||
| 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75美元 | SOS | 纽约证券交易所 |
这件展品包含对普通股和ADS持有人权利的描述。
普通股说明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不时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
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了两类股份,它们在我们首次公开募股后立即生效,即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
于2023年5月1日,公司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将公司法定股本增加至1,200,000美元,分为24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5美元的股份,包括(1)196,000,000股每股面值0.005美元的A类普通股,及(2)44,000,000股每股面值0.005美元的B类普通股。
2024年8月15日,公司股东通过普通决议,将公司法定股本增加至50,000,000美元,分为1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5美元的普通股,包括(1)9,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5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2)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5美元的B类普通股。
于2025年8月11日,我们召开了2025年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临时股东大会”),以实施以下决议。首先,作为一项普通决议,股东批准通过增设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5美元的B类普通股增加公司法定股本,以在所有方面与现有B类普通股享有同等地位。其次,作为一项普通决议,股东批准股份合并,据此,公司股本中每150股每股面值0.005美元的已发行及未发行A类普通股及每150股每股面值0.005美元的已发行及未发行B类普通股分别合并为1股面值0.75美元的A类普通股及1股面值0.75美元的B类普通股(“2025年股份合并”)。第三,作为一项普通决议,股东批准股份拆细,据此,在2025年股份合并生效后,每股面值0.75美元的授权已发行及未发行A类普通股及每股面值0.75美元的授权已发行及未发行B类普通股分别拆细为75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A类普通股及75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B类普通股(“2025年股份拆细”)。2025年股份合并于2025年9月8日生效,公司也于该日完成了其A类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从ADS上市到直接上市的过渡。没有就2025年股份合并发行零碎股份。所有零碎股份均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股份整数。截至本报告日期,2025年股份拆细尚未实施。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13,235,873股A类普通股和2,934,447股B类普通股已发行和流通。
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可在其绝对酌情权下且无需我们的股东批准的情况下,从我们公司的未发行股份(包括未发行的A类普通股)中创建和指定一个或多个类别或系列的优先股,包括数量的优先股,并具有我们的董事可能确定的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和其他权利,包括股息权、投票权、转换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
每股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赋予其持有人就所有事项每股一票的权利。每股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赋予其持有人就所有事项获得每股十(10)票的权利。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股份持有人应在任何时候,就所有提交表决以征得股东同意的事项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我们的并购规定,董事的选举应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进行,这需要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获得简单多数的投票,或由我们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三分之二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决议。股东在未来发行我们的普通股时没有购买股票的优先购买权。在我们清算、解散或清盘时,以及在偿付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如有)后,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将在我们的股东之间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但须从那些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给我们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
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在我们的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时从合法可用的资金中获得股息。董事会从未宣布派发股息,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不会宣布派发股息。如果我们决定在未来支付股息,作为一个控股公司,我们这样做和履行其他义务的能力取决于从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和其他控股和投资收到股息或其他付款。此外,我们的营运附属公司不时可能会受到其向我们进行分派的能力的限制,包括由于贷款协议中的限制性契约、将当地货币兑换成美元或其他硬通货的限制以及其他监管限制。
一般。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缴足且不可评估。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以自由持有其股份并进行投票。根据我们的并购,我们可能只发行不可转让股份,不得发行无记名或可转让股份。
股息。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息只能从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布和支付,即从利润或我们的股份溢价账户中宣布和支付,前提是如果这将导致我们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可能不支付股息。
普通股的类别。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除转换权和投票权外,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享有同等权利,彼此享有同等地位,包括但不限于获得股息和其他资本分配的权利。
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此外,(i)如果在任何时候,已发行和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总数低于紧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已发行和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总数的5%,则每份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以及(ii)在任何出售、转让时,持有人将任何B类普通股转让或处置给任何非该持有人关联公司(如我们的并购中所定义)的个人或实体,该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投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对提交给我们的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作为一个单一类别投票。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投十(10)票。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须以投票方式决定。
一项由股东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投简单多数的赞成票(或如果以书面决议形式通过,则需要我们有权在我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三分之二的同意),而特别决议需要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投赞成票不少于三分之二(或如果以书面决议形式通过,则需要我们所有有权在我们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同意)。如更改名称或对我们的并购进行任何修订等重要事项,都需要通过特别决议。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可通过普通决议作出某些变更,包括增加我们的法定股本数额,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数额更大的股份,将我们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比我们的并购确定的数额更小的股份,以及注销任何未发行的股份。
2
股东大会和股东提案。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我们的并购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定该会议本身,并且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可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及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可由我们的董事会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都需要至少十(10)个日历日的提前通知。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一名或多名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的股东组成,如属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他们持有的股份合计不少于我公司所有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所附表决权的三分之一。
开曼群岛法律只规定股东有有限的权利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并购允许我们的任何股东合计持有不少于我们公司所有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所附总票数的三分之二,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有义务召集该次会议,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的并购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特别股东大会。
转让股份。根据下文所载的我们并购的限制(如适用),我们的任何股东可通过书面转让文书以及以我们董事会批准的通常或普通形式或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公司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在不转让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股款或我公司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亦可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a)向我们递交转让文书,并附有与其有关的普通股的证明书,以及我们的董事会为显示转让人作出转让的权利而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b)转让文书仅就一类股份;(c)转让文书已适当盖章(如有要求);(d)在转让给共同持有人的情况下,普通股将转让给的共同持有人数量不超过四名;或(e)就此向我们支付纽交所确定应支付的最高金额的费用,或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登记通知。转让登记可于指定报章或任何其他报章刊登广告或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任何其他方式发出的十四(14)天通知后,在我们的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和期间(不超过任何一年的整个三十(30)个日历日)暂停。
清算。在我公司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将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在我公司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天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在规定时间被催缴且仍未缴的股份将被没收。
3
赎回、购买及交出股份。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持有人的选择,根据我们的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和方式,在发行此类股份之前,或我们的股东可能通过特别决议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此类股份可被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我们也可以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前提是此类购买的方式和条款已获得我们的董事会或股东的普通决议批准,或获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其他授权。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中或从为该赎回或回购的目的而进行的新发行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者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如果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更改或废除。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以优先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将不会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更多股份而被更改。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除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我们的股东的任何特别决议,以及我们的抵押及押记名册外)。然而,根据我们董事会的酌情权,我们打算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资本的变化。我们的股东可不时以普通决议作出以下决定:
| ● | 增加我们的股本的金额,将分为决议规定的类别和数额的股份; |
| ● | 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或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或更小的股份; |
| ● | 将我们现有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比我们的备忘录所确定的金额更小的股份;和 |
| ● | 注销于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由任何人采取的任何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减少我们的股本数额。 |
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并在开曼群岛大法院根据我们公司关于确认此类减持的命令的申请确认的情况下,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减少我们的股本和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增发股份。我们的并购授权我们的董事会根据我们的董事会的决定不时发行额外的普通股,但前提是有可用的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
我们的并购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建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包括:
| ● | 系列的指定; |
| ● | 系列的股票数量; |
| ● | 股息权、转换权及投票权;及 |
| ● |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
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可作为反收购手段,股东方面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4
反收购条款。并购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以下条款:
| ● | 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和 |
| ● | 限制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 |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的目的和他们真诚地认为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并购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 ● |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
| ● |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20年);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优先股
董事会有权按其不时决定的方式、按条款及拥有权利及受其不时决定的限制,向该等人士配发、发行及处置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不论是凭证式或非凭证式)。董事会可在未经股东批准的情况下,从公司未发行股份(包括未发行的A类普通股)中创建和指定一个或多个类别或系列的优先股,包括数量的优先股,并具有董事会全权和绝对酌情权确定的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和其他权利,包括分红权、投票权、转换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
你应参考招股章程有关任何系列优先股发售的特定条款,包括:
| ● | 系列的标题和系列的股票数量; |
| ● | 发行优先股的价格; |
| ● | 股息率或利率或利率的计算方法、将支付股息的日期、股息是否累积或非累积,如累积,则优先股股息的累积日期; |
| ● | 被发售优先股持有人的表决权(如有); |
| ● | 偿债基金的规定(如有)和赎回所发售优先股的规定(如适用),包括由于支付股息或偿债基金分期的拖欠而对前述的任何限制; |
| ● | 每股清算优先权; |
| ● | 所发售的优先股可转换为我们的普通股的条款和条件(如适用),包括转换价格,或计算转换价格的方式,以及转换期; |
5
| ● | 所发售的优先股可交换为债务证券的条款和条件(如适用),包括交换价格,或计算交换价格的方式,以及交换期限; |
| ● | 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发售的优先股的任何上市; |
| ● | 讨论适用于所发售优先股的任何重大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
| ● | 任何优先购买权; |
| ● | 正在发售的优先股在股息权利和清算、解散或我们事务清盘时的权利方面的相对排名和偏好; |
| ● | 对发行任何类别或系列优先股的任何限制,这些优先股的级别高于或等于所发售的系列优先股,涉及股息权利和清算、解散或我们事务清盘时的权利;和 |
| ● | 系列的任何附加权利、偏好、资格、限制和限制。 |
发行后,优先股将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这意味着其持有人将已全额支付其购买价款,我们可能不会要求他们支付额外资金。
董事会选定的任何优先股条款可能会减少可分配给我们普通股股东的收益和资产数量,或对我们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权力(包括投票权)产生不利影响,而无需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我们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将受制于我们未来可能发行的任何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并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发行优先股还可能产生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效果,或使罢免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
公司法的差异
开曼群岛的《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国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最近的英国成文法,因此,开曼群岛的《公司法》与现行的《英格兰公司法》存在显着差异。此外,《开曼群岛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我们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合并及类似安排
《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i)“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ii)“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组成公司合并为一家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的授权。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必须连同关于存续或合并公司的偿付能力声明、关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声明以及关于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一起提交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开曼子公司股东的决议授权,如果合并计划的副本已提供给拟合并的开曼子公司的每个成员,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目的,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在该子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合计至少代表90.0%的投票,则该公司即为该子公司的“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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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开曼群岛的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获得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情况外,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的开曼成分公司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时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前提是异议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异议人权利的行使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他或她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除了与合并和合并有关的法定条款外,《公司法》还载有促进以安排计划方式重组和合并公司的法定条款;但该安排须经(a)股东或类别股东价值的75%批准,或(b)代表债权人或类别债权人价值的75%的多数(视情况而定)批准,他们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个或多个会议上投票。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 ● |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 ● |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
| ● |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
| ● |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
《公司法》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小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予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如果一项以安排计划方式进行的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和批准,或者如果一项要约收购被提出并被接受,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提供给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
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就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提起诉讼,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发起针对公司的集体诉讼或派生诉讼,以对以下情况的诉讼提出质疑:
| ● | 公司行为或提议违法或越权(因此不能由股东追认); |
| ● |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行为,但只有在获得未获得的超过简单多数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生效;和 |
| ● | 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实施“对少数人的欺诈”。 |
7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我们须就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招致或承受的一切行动、法律程序、成本、费用、费用、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向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作出赔偿,但由于该等人的不诚实、故意失责或欺诈、在进行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包括由于任何错误的判断)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包括但不损害前述的概括性)方面,包括任何成本、开支,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我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辩护(无论是否成功)而招致的损失或责任。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此外,我们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了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
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作为开曼群岛法律的事项,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认为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善意行事的义务、不因其董事地位而获利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其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以及为该等权力的本意行使权力的义务。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批准公司事项:(i)在普通决议的情况下,由我们有权收到通知并出席我们公司股东大会并在其上投票的三分之二股东签署的书面决议,或(ii)在特别决议的情况下,由我们有权收到通知并出席我们公司股东大会并在其上投票的所有股东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而无需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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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案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公司法》只为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我们的任何一名或多名股东合计持有不少于我们公司所有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所附总票数的三分之二的股份,要求召开我们的股东特别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有义务召开一次特别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除这项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其他权利,可在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出提案。作为一家获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董事可能会被罢免,无论是否有因由,通过我们的股东的普通决议或由除被罢免董事之外的每一位董事签署的书面决议。董事如(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合,亦将不再是董事;(ii)死亡或被发现或变得精神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方式辞任;(iv)未经董事会特别许可,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会议,且董事会决议将其职位腾空;或(v)根据本公司章程的任何其他条文被免职。
与有关股东的交易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标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15%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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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没有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我们公司的董事必须遵守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他们对我们公司负有的受托责任,包括有义务确保他们认为,任何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根据《公司法》,我们的公司可能会以特别决议或普通决议的方式被自愿解散、清算或清盘,理由是我们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我们的债务。
股份变动权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更改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止一类股份,我们可以在获得该类别至少三分之二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改变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
管理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份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要求我们公司披露高于任何特定所有权门槛的股东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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