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0.8
设施租赁协议
甲方:湖州市南太湖产业集群长兴分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Cenntro Automotive Group Limited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租赁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标的
甲方将租赁长兴大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长兴县李家巷镇老虎洞村的部分设施,面积约15,400m2(包括面积为1,000米的黄色彩钢结构)2)向乙方提供用于结算和生产由乙方引进的Enterprise。
第2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4月1日to 2024年3月31日.租赁期满,乙方如有续租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3条租金和付款条件
1.租金租金按人民币17元/m计算。2/月,年租金为人民币3,141,600(中文数字的大写形式:人民币三百万一拾四万一千六百元),应每年提前支付。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50万元(在租期结束时退还,不计利息)。第一年租金在2021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二年和第三年的租金应每半年预付一次。
2.公用事业费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支付,与甲方无关。
第4条设施的交付
考虑到乙方的实际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于下列日期前交付设备并完成以下改造2021年2月28日:
1.
一楼、二楼内墙刷白色,一楼、二楼供水、供电;
2.
在两栋楼的走廊处增设顶棚,安装5吨桥式起重机(顶棚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工并交付给乙方;未按期完工的,黄色彩钢结构交付使用);
3.
完成200米试验线路面硬化;
4.
一楼、二楼卫生间装修完毕;
5.
完成停车场平台及回填工程;
6.
保持现有消防设施和设备的Integrity;
7.
甲方应保证乙方与生产、生活等有关的一切事项的合法、正常。
第5条:搬迁津贴
为加快项目的商业化进程,经协商,甲方应给予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00,000乙方生产设备运抵调试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乙方设备搬迁事宜。
第6条:相互协议
为满足乙方生产需要,乙方在租赁期内如需对设施进行改造,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开始装修。乙方应在租期结束时恢复设施,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7条:终止
双方有权通过谈判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乙方引进的Enterprise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设施,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未经批准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建造建筑物或者改变设施用途的;
(三)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利用租赁场所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8条:排除赔偿责任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导致本协议终止并造成损害,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9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条:杂项
1.安全防范措施。在租赁期内,乙方应督促乙方引进的企业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办理消防、公安、卫生、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许可证和执照与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其经营需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处理任何安全隐患。乙方在租赁期内因消防、治安、卫生、环保等Enterprise发生事故,造成甲方或他人身体、财产损失的,如乙方对此种损失负有责任,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一份单独的消防安全协议应由三方签署)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同意的任何补充应与本协议同等有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湖州南太湖产业集群长兴支局管委会(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s/授权代表
乙方:Cenntro Automotive Group Limited(印章)
授权代表(签名):/s/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