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7
股权质押协议的形式
本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5年9月19日在北京订立:
| (1) | 质权人: |
北京Origin State Harves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WFOE”),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在北京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协议而言,该公司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
| (2) | 出质人: |
_____(“股东”),中国籍自然人,识别号码为_________,为海南奥宇(定义见下文)股东,持有注册资本____百万元。
| (3) | 海南奥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奥宇”) |
海南奥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三亚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
(以上WFOE、海南奥宇及股东分别称为“当事人”,统称“当事人”)。
前言
| (A) | Whereas,该股东持有海南奥宇注册资本___万(对应海南奥宇___%股权)。 |
| (b) | Whereas,WFOE与海南奥宇订立独家一般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于2025年9月19日发布。 |
| (c) | WHEREAS、WFOE、海南奥宇和其股东与其他相关方于2025年9月19日签署了《业务合作协议》(《业务合作协议”) . |
| (D) | WHEREAS,WFOE,海南奥宇,其股东与其他相关方于2025年9月19日订立独家股票期权协议(“独家股票期权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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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Whereas,WFOE与海南奥宇及其股东及其他相关各方于2025年9月19日签署了《个人协议及授权委托书》(简称《个人协议及授权委托书》,连同股东、海南奥宇及WFOE不时订立的《服务协议》、《业务合作协议》、《独家股票期权协议》等协议,统称《主协议” ). |
| (f) | Whereas、WFOE要求股东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将其在海南奥宇的全部股权质押给WFOE,作为股东履行其在主协议项下义务的担保,股东同意提供该担保.为免生疑问,本协议中的“股东”仅指出质人。此外,各方澄清,出质人不保证海南奥宇或海南奥宇的任何其他股东履行主协议项下的义务。 |
有鉴于此,基于本协议所载的各种前提、声明、保证、承诺和协议,各方愿意受其法律约束并达成以下协议:
协议
| 1. | 主协议 |
本协议各方确认并确认,本协议项下质押担保的主要协议包括:服务协议、业务合作协议、独家股票期权协议、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海南奥宇和WFOE不时签署的各项协议。
| 2. | 质押 |
股东同意不可撤销地将其于海南奥宇的全部股权(包括就该等股权支付的任何股息)质押给WFOE(“质押股权”),作为履行股东在主协议项下的全部及任何义务(“质押”)的担保。本协议各方同意将初始质押登记为人民币500万元(“初始登记金额”),作为截至本协议日期主协议项下义务的估计金额。在主协议和本协议期限内,WFOE保留随时以任何理由要求各股东调整初始登记金额的权利。全体股东应WFOE要求及时完成调整并办理股权质押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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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质押范围 |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范围包括股东在主协议项下的所有未偿债务、义务和责任、行使债权和质权所产生的费用、WFOE因股东的任何违约事件(定义见第8.1条)而遭受的所有直接、间接和后果性损失和可预见利润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应基于但不限于WFOE的合理经营计划和盈利预测)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费用(“有担保债务”)。
为免生疑问,股东的出资或初始登记金额与质押范围或担保债务无关;质押范围和担保债务的实际金额不受股东出资或初始登记金额的任何限制;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通过任何程序主张质押范围或担保债务应受出资或初始登记金额的任何限制。担保债务的最终实际金额以当事人约定为准。未达成协议的,以实际发生的金额或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的仲裁机构确定的金额为准。
| 4. | 质押期限 |
| 4.1 | 质押期限为二十(20)年,除非各方通过签订协议约定提前解除股权质押。质押期限届满后,除(1)本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或(2)所有主要协议均已履行、到期或终止,股东的所有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外,质押继续有效。办理质押登记,首次质押登记记录有效期为二十(20)年。该期限届满后,股东应WFOE的要求,配合WFOE办理质押登记有效期延期登记手续。 |
| 4.2 | 在质押有效期内,股东未履行主协议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的,WFOE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处置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并有权从质押股权处置收益中获得优先受偿。 |
| 4.3 | 质押期间质押股权产生的股利,作为担保物存入外商独资企业指定账户。 |
| 5. | 注册 |
| 5.1 | 海南奥宇在本协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按照WFOE的要求。股东和海南奥宇应提交并完成中国法律、法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的一切文件和程序,以确保本协议项下质权的有效确立和可执行性。 |
| 5.2 | 不受本协议任何条款限制,质押期间,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如有)由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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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如某股东在海南奥宇的股权增加(包括通过追加出资、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拆细等方式,统称为“权益增加"),新增加的股权将自动质押给WFOE并自动成为本协议条款的约束。海南奥宇应外商独资企业要求,及时向市场监管局办理质押变更登记。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如有)由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保管。 |
| 6. | 股东陈述及保证 |
股东特此声明并向WFOE保证:
| 6.1 | 股东为质押股份的合法所有人。 |
| 6.2 | 除本协议项下的质押及主协议项下的承诺外,股东未对质押股权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 |
| 6.3 | 股东除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外,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均征得第三方和政府部门(如有必要)的同意和同意。 |
| 6.4 | 本协议的执行、交付和履行不会:1)导致违反任何中国相关法律;2)与股东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相冲突;3)导致违反其作为当事人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文件,或构成违反作为其一方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文件;4)导致违反向股东发出的任何许可或批准的授予和/或持续有效性的任何条件;或5)导致暂停或撤销或对向股东发出的任何许可或批准施加条件。 |
| 6.5 | WFOE股东信息准确、真实、完整、有效。 |
| 6.6 | 不存在仅与质押股权相关的可能对其履行本协议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
| 6.7 | 股东应按照WFOE和海南奥宇的要求,提供向市监管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所需的全部文件,并配合办理向市监管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
| 7. | 股东承诺及进一步保证 |
| 7.1 | 股东特此向WFOE承诺,在本协议期限内,股东将: |
| 7.1.1 | 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质押股权份额,或在质押股权份额上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份额,但为履行主协议而进行的转让和/或减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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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2 | 遵守适用于质押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收到该通知、命令或建议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WFOE提交相关监管机构就质押发出或起草的任何通知、命令或建议,并遵守上述通知、命令或建议,或应合理请求或经WFOE同意就上述事项主张权利或提出投诉; |
| 7.1.3 | 股东在知悉或收到可能影响WFOE对质押股权的权利或股东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相关事件或通知时,应及时告知WFOE; |
| 7.1.4 | WFOE在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权利导致任何质押股权的转让,股东应采取一切措施完成该转让; |
| 7.1.5 | 保证已作出一切适当安排及签署一切必要文件,以确保在发生破产、死亡、离婚、丧失行为能力(视情况而定)或其他可能影响其在海南奥宇行使权利和义务的情形时,股东的任何继承人将被视为本协议的一方,并将继承/承担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但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7.2 | 股东保证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WFOE与根据本协议获得的质押股权相关的权利不会因海南奥宇、股东、股东的继任者或代表(统称“相关人士" ). |
| 7.2.1 | 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股东不以任何形式补充、变更或修改海南奥宇的章程及内部规则,不增加或减少海南奥宇的注册资本,不以其他方式改变海南奥宇的注册资本结构; |
| 7.2.2 | 除非主协议另有约定,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相关人士在本协议执行后不会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在海南奥宇的股权; |
| 7.2.3 | 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相关人员在本协议执行后不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分海南奥宇的任何资产或海南奥宇业务或收益中的任何合法权益或实益权益,也不允许设定任何相关担保权益;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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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4 | 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相关人员应确保海南奥宇不向股东分红、不进行财产分配、不减资、不启动清算程序或不以任何其他形式进行分配。任何分配(包括但不限于已分配资产或清算中的剩余财产)均视为质押标的的一部分。 |
| 7.3 | 为保护或完善本协议对主协议项下义务设定的担保权益,股东在此承诺善意执行WFOE要求的所有证书、协议、契据和/或承诺。股东进一步承诺采取WFOE可能要求的行动,以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权力,并与WFOE或其指定人签署与质押股权所有权有关的所有文件。股东承诺在合理时间内向WFOE提供WFOE要求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通知、命令和决定。 |
| 7.4 | 股东在此承诺遵守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保证、承诺、契诺、陈述、条件。如未能履行或仅部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承诺、契诺、陈述、条件对质权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股东应赔偿WFOE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
| 8. | 海南奥宇的承诺与保证 |
| 8.1 | 海南奥宇在此向WFOE承诺,在本协议期限内,海南奥宇: |
| 8.1.1 | 未经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海南奥宇不得转让海南奥宇或其子公司资产中的权益,不得对海南奥宇或其子公司的资产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 |
| 8.1.2 | 如根据主协议和本协议发生任何可能对海南奥宇、其股东或WFOE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仲裁或其他请求,海南奥宇保证将及时通知WFOE,并在WFOE合理请求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WFOE行使质权; |
| 8.1.3 | 不得根据主协议和本协议从事或允许任何可能对WFOE的利益或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或行动; |
| 8.1.4 | 将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WFOE提供海南奥宇上一个日历季度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
| 8.1.5 | 应WFOE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执行一切必要文件,以确保WFOE行使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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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6 | WFOE在本协议项下的质权,海南奥宇保证采取一切措施完成该等转让。 |
| 9. | 行使质权 |
| 9.1 | 以下事件将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违约事件”)(且违约事件将被视为“继续”,除非得到纠正或豁免): |
| (一) | 股东根据本协议或任何主协议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陈述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或任何股东违反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或任何主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未能遵守其在本协议或任何主协议项下的承诺; |
| (二) | 股东在本协议或任何主协议项下的一项或多项义务被视为非法或无效; |
| (三) | 股东被要求提前偿还其对任何第三方的债务,这将对WFOE在本协议及主协议项下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股东无法如期偿还其到期债务,从而对WFOE在本协议及主协议项下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四) | 任何使本协议具有可执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政府机构的批准、许可、许可或授权,因质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撤销、中止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五) | 由于出质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WFOE不能或很可能不能行使质权。 |
| 9.2 | 一旦发生违约事件,且在违约事件持续期间,WFOE有权要求股东立即支付该违约事件引起的WFOE的所有直接、间接和后果性损失和预见损失。WFOE还应有权根据相关有效的中国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使质权人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通过给予质权人三(3)天的时间,在一次或多次公开或私下交易中出售部分或全部质押股权’事先书面通知,并且此类销售可以现金、信用或未来交付的形式进行;或者 |
| (二) | 与股东签订协议,以参考质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价格确定的货币价值购买质押股权。 |
| 9.3 | 若WFOE提出要求,股东及海南奥宇应采取一切合法、适当的行动,确保WFOE行使质权。与上述有关,股东和海南奥宇应签署所有文件和材料,并采取WFOE合理要求的所有措施和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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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质权人行使质权收到的资金,优先用于支付质押股权处置应交税费和偿还欠质权人的担保债务。任何扣除上述款项后的余额,可以退还出质人或其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权获得该等资金的人,或存放在出质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发生的任何费用,全部由质权人承担)。在中国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出质人应当将上述资金无偿赠与质权人或者由质权人自行决定指定的人。 |
| 10. | 转让 |
| 10.1 | 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海南奥宇股东不得将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
| 10.2 | 海南奥域和股东特此同意,WFOE可自行决定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需向海南奥域和股东发出书面通知。 |
| 11. | 整个协议和修改 |
| 11.1 | /或本协议中明确提及或纳入的文件构成与本协议标的相关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之前就本协议标的相关的所有口头协议、合同、谅解和通信。 |
| 11.2 |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本协议各方签署后方可生效。经各方正式签署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协议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
| 11.3 | 如相关监管部门或工商登记机关对本协议提出任何修改或要求按照标准文本另行签署,或相关证券上市规则或相关要求发生与本协议相关的变更,各方应相应修改本协议或按照标准文本另行签署。按照标准文本另行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
| 12. | 管治法 |
本协议应按照中国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
| 13. | 争议解决 |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未能协商解决争议的,应当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本会仲裁规则,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仲裁地为北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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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生效日期和期限 |
| 14.1 | 本协议自本协议开始之日起签署并生效。 |
| 14.2 | 本协议在质押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有效期内,各方可应WFOE的请求,通过签署相关文件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
| 15. | 通知 |
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中文,并可亲自送达、挂号信、预付邮件、认可的快递服务或传真至下列地址。通知被视为已实际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式确定:(a)亲自送达的通知,自亲自送达之日起视为已实际送达;(b)以信函方式送达的通知,自预付挂号航空邮件邮戳日期后的第十(10)日起,视为已实际送达,或在送达快递服务后的第四(4)天;及(c)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须当作在有关单证的传送确认书所示的收件时间已实际送达。
WFOE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双路奥瑞金
邮箱:bing.lang@originseed.com.cn
联系人:郎兵
海南奥宇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南帆路东侧2单元
邮箱:quanguo.du@originseed.com.cn
联系人:杜全国
严伟斌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绿城青竹园平湖园1号楼
邮箱:weibin.yan@originsee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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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可分割性 |
因与适用法律不一致导致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该条款仅在该法律管辖范围内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 17. | 协议当事人各自的责任 |
无论本协议是否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海南奥宇及其股东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应是分开的,而不是连带的。
| 18. | 文字 |
本协议可在一(1)个或多个对应方中执行。所有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签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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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此,本协议各方于本文件开头所述日期正式签署本股权质押协议。
北京原点邦丰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鉴于此,本协议各方于本文件开头所述日期正式签署本股权质押协议。
海南奥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鉴于此,本协议各方于本文件开头所述日期正式签署本股权质押协议。
严伟斌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