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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0 11 ex1010employment agreementn.htm EX-10.10 文件

展览10.10


根据条例S-K第601(a)(6)项,这件展品的某些部分(用“[ * * * * ]”表示)已被省略。

这件展品是一份外文文件的英文译本。公司特此同意应要求向SEC提供该外文文件的副本。


就业协议2号

阿斯塔纳2023年5月11日

Freedom Horizons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设立,BIN 230540010051,地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斯塔纳市,16 Dostyk st.,非住宅房地1,由董事K.K. Kaliyev代表,一方面根据《公司章程》(“雇主”或“公司”)授权书行事,另一方面

Kairat Kelimbetov Nematovich
国籍:哈萨克斯坦
登记地址(登记)和实际居住地址:[ * * * ]
电话:[ * * * ]
身份证件:
没有。[ * * * ],由[ * * * ]于[ * * * ]发布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IIN:[ * * * ]

在另一边,
以下统称“缔约方”,并单独作为“”,已订立本雇佣协议(“协议”)如下:

第1条。协议标的

1.1.根据协议条款,雇主雇用雇员并委托其履行战略顾问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地点”)为雇主。
1.2.工作地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斯塔纳,16 Dostyk st.,非住宅1。

第2条。协议期限

2.1.本协议项下员工履行劳动职责的开始时间为11.05.2023。
2.2本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5月10日(含)。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双方未表示愿意终止本协议的,自动无限期延长。
2.3.雇主为雇员设定3个月的试用期,自本协议第2.1条规定的日期起算。试用期不包括员工实际不在工作场所的天数。
2.4.如果雇员在试用期内的工作结果为阴性,雇主有权通过书面警告他,说明作为确认雇员未完成试用期的依据的理由,终止与他的协议。
2.5.如果试用期已满,且双方均未要求终止协议,则该雇员被视为已完成试用期。

第3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本协议、雇主的行为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确定。
3.2.职工应当:



1)向雇主提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所要求的文件和雇主缔结协议的行为;
2)按照协议、本协议、用人单位行为履行劳动职责;
3)遵守劳动纪律,即遵守并妥善履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规范性法律法案、社会伙伴关系顺序协议、本协议、雇主行为、雇主组成文件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适用立法规定的义务;
4)遵守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卫生、消防安全和行业卫生要求;
5)认真对待雇主的财产,并使用为执行公务而必要和(或)转让给他的任何设备,谨慎并用于其预期目的。雇员有义务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规定的方式赔偿因违反这一义务而造成的损害;
6)告知用人单位发生的对人员生命健康、用人单位和职工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以及发生停机的情况;
7)雇员承认,任何故意不遵守或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要求,以及持续或孤立的违规行为,对雇主的业务或财产造成损失和损害,都可能导致雇主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对雇员采取纪律措施或终止协议;
8)不披露构成公务、商业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信息,其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知悉的,包括遵守协议第四条的要求;
9)在《劳动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以及双方签署的其他协议规定的限度内对雇主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10)在完成由雇主承担费用的专业培训、再培训和晋升资格后,在培训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为雇主工作。在《培训协议》规定的期限之前终止协议的,由雇员主动提出或者由于雇员的过错而由雇主主动提出的,雇员应按未完成服务期的比例向雇主偿还与其培训相关的费用;
11)如您的任何个人资料发生变更,最迟应自变更之日起10(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如发生姓氏变更,职工有义务向用人单位提供新姓氏的证明文件(身份证等)和确认姓氏变更理由的证明文件(结婚证、姓氏变更证明、离婚证等);
12)每一次工伤及其他损害劳动者健康、有职业病(中毒)迹象以及对人员生命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况,立即告知用人单位或工作组织者;
13)告知雇主有关残疾或其他健康状况恶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14)遵守医疗机构规定的国家劳动监察专员、劳动保护技术监察专员、内控专员和医疗卫生措施的要求;
15)按照雇主确定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方式,接受有关劳动安全和健康知识的培训、指导和测试;
16)履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3.3.雇员有权:
1)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和《协定》规定的方式缔结、修正、补充、终止和终止本协定;
2)要求雇主遵守本协议条款,
3)具有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工作条件;
4)获取完整可靠的工作状态和劳动保护信息;
5)以一切不违背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6)为按照协议条款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7)休息,包括带薪年假;
8)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支付停机费用;
9)因履行工作职责对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
10)为强制社会保险;
11)执行劳动(公务)期间事故保险;



12)用于本协定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担保和赔偿付款;
13)同工同酬,不受任何歧视;
14)用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规定的用人单位发放的奖金;
15)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向调解委员会或者法院依次申请解决个人劳动争议;
16)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要求以及本协定,提供个人和集体保护手段,
17)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个人和集体劳资纠纷;
18)确保雇主存储的个人数据得到保护;
19)有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配备;
20)按照安全和劳动保护要求提供卫生设施、个人和集体防护用品,以及本协议;
21)亲自或通过代表参加改善条件、安全和劳动保护相关问题的检查和审议;
22)用人单位未向职工提供个人和(或)集体防护用品,出现对其健康或生命构成威胁的情形的,拒绝履行工作,并将此书面通知直属主管人员或用人单位;
23)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安全履行劳动职责所必需的教育和专业培训;
24)从雇主那里获得可靠的信息,包括工作场所的特点和组织的地域、条件状况、安全和劳动保护、现有的健康损害风险,以及保护其免受有害和(或)危险生产因素影响的措施;
25)因不符合安全和劳动保护要求,在组织停工期间保持平均工资;
26)行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3.4.用人单位应当:
1)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伙伴关系顺序协议、协议、雇主颁布的法案的要求;
2)聘用时,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方式和条件与雇员订立协议;
3)为员工提供协议约定的工作;
4)使职工熟悉公司内部劳动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工作(劳动职能)直接相关的其他行为);
5)审议职工代表的提案,向职工代表提供开展集体谈判、缔结集体协议、监督其实施所必需的完整、可靠的信息;
6)以《劳动法》规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判;
7)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协议向雇员提供工作条件;
8)自费提供员工履行劳动职责所需的设备、工具、技术文件等手段;
9)及时足额支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监管法律法案规定的雇员工资和其他款项,协议)、雇主行为;
10)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就业的立法要求,就就业问题向授权机构提供信息;
11)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内部控制;
12)遵守国家劳动监察人员的指示;
13)继续工作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生命健康造成威胁的,暂停工作;
14)开展职工强制性社会保险和交强性健康保险缴费工作;
15)为职工履行劳动(公务)职责期间的事故投保;
16)为员工提供带薪年假;
17)确保确认职工劳动活动的文件、为其提供养老金的代扣代扣款项信息安全送达国家档案馆;
18)警告员工有害和(或)危险的工作条件和职业病的可能性;



19)在工作场所和工艺过程中采取防范风险措施,开展兼顾生产和科技进步的防范工作;
20)保存员工在繁重工作中,在有害和(或)危险工作条件下的工作时间记录,包括超时工作;
21)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赔偿雇员在履行劳动(公务)职责期间对其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
22)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在雇用时要求提供缔结协定所需的文件;
23)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个人数据及其保护的立法,收集、处理和保护雇员的个人数据;
24)履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3.5.雇主有权:
1)招聘时的选择自由;
2)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方式变更、补充、终止与雇员的协议;
3)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雇主的行为,包括命令、指示、指示、条例、劳动条例和其他文件;
4)创建并加入以代表和保护其权益为目的的协会;
5)要求雇员遵守协议条款、劳动法规和雇主的其他行为;
6)施加纪律处分,在案件中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方式追究雇员的经济责任;
7)酌情以奖金和/或奖金鼓励雇员;
8)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对雇员在履行劳动职责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9)为维护自己在劳动领域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而对簿公堂;
10)为员工建立试用期;
11)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为工人提供专业培训、再培训和高级培训;
12)根据教育协议(Training Agreement),在雇主的指导下,偿还他们在教育组织中培训雇员的相关费用;
13)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方式向调解委员会、法院依次申请解决个人劳动争议;
14)在违反安全和劳动保护要求的情况下,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方式,解除雇员的工作并追究其纪律责任;
15)行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4条。机密资料

4.1.雇主的机密信息是文件(定义见协议第4.2条),以及构成商业、财务、官方秘密、未公开信息、秘密和生产技术、智力活动的结果和知识产权和版权的对象、有关合作伙伴的任何信息、有关公司管理结构的信息、税收筹划和税收优化的方法、雇主和雇主客户的其他受保护信息。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身份的信息,以及雇主的财务、商业和其他活动,有关雇员的公务职责、其工资和薪酬数额的信息,雇主雇员的个人数据,以及雇主确定为机密的任何其他信息,雇主可能认为披露这些信息是有害于雇主和(或)其客户、合作伙伴的活动,或与雇主和(或)其客户的商业交易和其他活动有关的信息,包括雇员在其受雇过程中准备的文件,仅供雇主使用,是其专有财产。
雇主无需将上述信息指定为机密信息,以使其有资格获得此类信息。
4.2.机密资料的使用包括:雇员对机密资料(其任何部分)的任何使用、实际应用、学习、披露、转让、披露、公布、雇员提供



向相关版权持有人以外的人访问机密信息(访问其任何部分)、为个人目的使用、雇员方面可能导致侵犯雇主与机密信息相关的合法利益的其他作为和不作为。
4.3.雇员有义务对机密信息保密,不能以任何方式使用机密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为雇主的利益将机密信息用于公务目的,以及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授权的国家机构或法院的要求,对雇员强制披露机密信息。雇员必须立即通知雇主披露的必要性和任何机密信息的披露。
4.4.禁止雇员在雇主办公室外拿文件和使用机密信息,包括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并复制到任何媒体、使用传真等或以其他方式允许未经雇主适当许可披露和(或)分发。
4.5.如果协议和雇佣关系因任何原因终止,雇员承诺在2(2)个工作日内立即迅速向雇主移交(提供)属于雇主的所有文件和其他财产,由雇员支配或控制,他不得保留这些文件的副本。
4.6.如违反协议第4条规定的要求,雇员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适用法律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损失赔偿)。

第5条。知识产权

5.1.雇员对雇员在执行劳动/公务时创建/创建的知识产权对象的对象/元素(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计算机的程序/其元素)和(或)雇主为开发和/或修改和/或处理此类对象/其知识产权部分(“受雇工作”)而进行的正式委派(“受雇工作”)的所有财产(专属)权利,自受雇工作创建开始时起,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完全属于雇主。对于在执行公务或雇主的正式任务中创建/正在创建的受雇作品,向不限人数的人员开放访问受雇作品的权利(出版权)属于雇主。雇主有权拒绝先前作出的关于公布工作以供雇用的决定(退工权)。
5.2.雇主拥有使用/处置作品[和/或知识产权对象]的财产(专属)权利,
5.3.未经雇主同意,雇员无权使用他在协议有效期内创建的开发(源代码、图表、模型等)。
雇主有权,在任何使用作品出租的情况下,表明其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著作权人的名称。雇员同意,在雇主将工作用于雇用时,将不会标明雇员作为雇用工作的作者的姓名。或要求此类指示。
第五条自本协议终止并与职工解除雇佣关系后继续有效。

第6条。旅行和转让

6.1.雇员承认,他可能会不时被派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其他地区及其边界以外的地区进行商务活动,并为了雇主的利益履行本协议和雇主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允许的范围内。
6.2.如果员工被派往外地出差,雇主将补偿员工:
1)出差日历日的每日津贴,包括旅行时间;
2)前往目的地和返回的差旅费;
3)出租住宅用房的费用;
4)与雇主另行协议或雇主行为规定的其他费用。
6.3.经职工同意,职工可以调换工作,包括:
1)职工劳动职能的变化,即在不同岗位、专业、专业、资质上从事工作;
2)分派工作,其绩效改变本协议规定的工作条件(工资、工时和休息时间、福利等条件);



3)转移至雇主的单独结构单位,即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4)与雇主一起转移到另一个地点。
6.4.如有必要,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的要求,通过对本协议和雇主的一项行为进行适当修订,正式将雇员转移到另一项工作。
6.5.将其在公司内调动至其他工作地点,或在本协议规定的同一岗位、专业、专业、资格条件内调动至同一地区用人单位的其他结构性单位,不属于转岗,不需员工事先同意。

第7条。劳动条件和保护。保险

7.1.根据协议分配给员工的工作不属于繁重工作、有害、特别是有害、危险工作条件的范畴。
7.2.雇主承诺为雇员创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卫生和卫生条件,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条件,供雇员履行协议规定的劳动职能。
7.3.雇主在雇主的工作地点向雇员提供工作场所,位于协议规定的工作地点,按照职业安全和健康要求配备。经用人单位首次提出要求并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期限内,职工承诺立即将从本人收到的财产退还用人单位。
7.4.雇主对雇员在履行劳动职责期间(全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对其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的责任,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适用保险。用人单位有义务赔偿职工保额与实际损害金额的差额。在未向雇员支付保险赔偿的情况下,雇主有义务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7.5.雇主在履行劳动(公务)职责期间对雇员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保险,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
7.6.经雇主决定或应雇员要求,可向雇员提供远程形式的实施劳动过程,在雇主所在地之外,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
7.7.雇员声明并声明其不受订立雇佣协议和雇佣的禁止和限制。

第8条。劳动报酬

8.1.对于已完成的工作,用人单位承诺按照用人单位行为规定的程序,向已完成每月全部标准工作时间并达到劳动标准(劳动义务)并领取本协议附录1规定金额的工资的职工支付工资。雇主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从雇员的工资中扣缴并转入预算所得税和其他必要税款(如有任何应根据法律理由扣缴)、源头扣缴的款项、强制性养老金缴款和其他扣除。
8.2.工资在工作月份的次月第10(10)日支付给职工。发工资之日恰逢双休日或节假日的,在发工资前夕发工资。雇主有权在确定的日期之前向雇员支付工资,包括将工资总额分成不同日期支付的几个部分,但不迟于协议规定的期限。
8.3.向职工支付工资和其他款项的方式和地点由用人单位确定。经用人单位决定,支付给职工的款项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转账到职工的银行账户(卡或其他账户)。
8.4.为增强雇员对提高生产效率和所完成工作质量的兴趣,雇主有权引入奖金制度和其他形式的劳动奖励,也有权酌情按照雇主行为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向雇员支付一次性奖励和其他类型的付款。
8.5.双休日和节假日上班,应员工要求,按员工日(小时)费率,再给员工一天的休息时间或一倍半的工资。



8.6.于协议终止时,应付雇员的款项最迟于协议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9条。工作时间和下班时间

9.1.职工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时间8(8)小时,即每周工作40(40)小时。
9.2.员工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如因工作地点的工作安排而需要生产,雇员可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加班、节假日和周末工作。
9.3.雇员可根据生产需要,并考虑到雇员的社会、家庭和个人需要,申请允许按修改后的时间表工作。雇主保留未来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建立轮班、每日工作时间分割、以灵活工作时间模式工作、其他工作日和工作时间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工作时间的权利。如有必要,雇员的轮班时间表由雇主的行为确定。
9.4.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作时间安排和休息时间规定如下:正常工作日为09.00至18.00,休息时间为13.00至14.00,休息用餐。
9.5.关于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一般规定的周末和法定假日,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
9.6.雇员有权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一个自然年内,在不提供病假的情况下,休5(5)天的带薪医疗假。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连续休两天的医疗保健假;在这种情况下,雇员必须向雇主提供病假。
9.7.用人单位保障职工带薪年劳动假(以下简称“劳动假”)持续30(30)个日历日,保留其工作地点、职务和平均工资。
9.8.带薪年假根据休假时间表提供给雇员,该时间表每年由雇主批准。带薪年假可部分提供,其中一部分带薪年假必须至少为两个日历周,同时考虑到生产需要。再次请假意向的通知,必须由员工书面提出。经双方同意,在工作年度的任何时间为雇员提供第一年及以后工作年度的带薪年假。
9.9.雇员可根据雇主行为领取健康津贴
9.10.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减去下列休假天数(如有):
(a)连续十五(15)个工作日或以上的病假
(b)连续15(十五)个工作日以上的无薪休假
(c)学习假
(d)产假。
9.11.在终止雇佣协议时,雇员有权按雇员的比例领取工作时间的健康福利。
9.12.用人单位只有在征得职工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中断劳动假。职工拒绝接受用人单位的聘用,不构成违反劳动纪律。
9.13.经协定缔约方同意,与召回有关的未使用的带薪年假部分,在本年度或下一个工作年度的任何时间提供或添加到下一个工作年度的带薪年假中。
9.14.禁止连续2(2)年不给予劳动休假。根据这一法律要求,如果未与雇员就全部或部分给予特定劳动假的优先权达成协议,雇主有权在使雇员熟悉该命令的情况下,单方面通过自己的命令给予雇员这种劳动假(部分)。
9.15.应雇员的请求,可给予其停薪假,期限由双方协议确定。
9.16.根据雇员的书面申请,雇主有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提供最多5(五)个日历日的停薪假:
1)职工婚姻登记;
2)雇员子女的出生;
3)职工近亲属死亡;
4)在雇主行为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9.17.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和雇主行为规定的条件,为雇员提供与生育子女(子女)、收养新生儿(子女)有关的社会假。




第10条。担保和赔偿制度。社会福利

10.1.雇主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规定的数额和情况向雇员支付赔偿(包括本协议终止时的赔偿;未用假期、节假日和周末工作的赔偿、旅费赔偿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其他赔偿)。如果此类赔偿金额未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的规范确定,则赔偿金额由双方的额外协议和雇主的行为确定。
10.2.经当事人补充约定,职工为用人单位利益使用个人财产时,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对工具、个人车辆、其他技术设备的使用、损耗(折旧)及运行费用进行补偿支付。
10.3.在下列情况下,雇主以平均月薪的金额支付与工作损失有关的赔偿金:1)在雇主作为法人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在雇主主动终止协议时;2)在雇员人数或工作人员减少的情况下,在雇主主动终止协议时;3)在雇主未能履行雇佣协议条款的情况下,在雇员主动终止协议时。
10.4.用人单位有义务自费支付职工暂时性残疾社会福利金。
10.5.暂时性残疾社会福利金的支付依据是按照医疗保健领域授权机构批准的方式出具的丧失工作能力证明。
10.6.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从丧失工作能力的第一天起至恢复工作能力之日或直至确定残疾为止,向雇员支付临时性残疾的社会福利。
10.7.暂时性残疾的社会福利金额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分配和支付程序由授权的国家劳工机构确定。

第11条。雇员的个人资料

11.1.雇主按照本协议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规定的方式处理(接收、存储、转移)雇员的个人数据。同时,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框架内的个人资料,是指在劳动关系建立、延续和终止时所必需的有关职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登记、会计和其他证明该职工身份的文件所载的数据;关于学历、资格、特长;关于该职工的财产、社会和官方地位;关于该职工的居住地;关于该职工的宗教态度、政治信仰、属于某一家庭或某一阶层,向公众协会;关于军人职责;关于雇员的服务年限和以前工作的地点;雇员的个人和业务素质;(个人和家庭生活,包括雇员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经双方同意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有资格作为雇员个人资料的其他信息。
11.2.在处理雇员的个人资料时,雇主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对雇员的个人数据进行处理,是为了确保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监管法律法案,协助雇员就业、培训和晋升,并确保雇员的人身安全;
2)经处理的雇员个人数据的数量和内容根据本协议、雇主的内部文件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确定;
3)个人数据由雇员亲自提供给雇主。
11.3.雇主无权要求雇员提供有关其政治、宗教和其他信仰、私人生活、公共协会包括工会的成员资格或活动的信息。
11.4.在做出影响雇员利益的决策时,雇主无权依赖因其自动化处理或电子方式获得的雇员个人数据。
11.5.雇主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方式确保对雇员个人数据的保护。
11.6.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要求,雇主的相关行为确立了在公司存储员工个人数据的程序。雇员必须熟悉雇主制定存储雇员个人数据程序的行为。



11.7.为确保雇主存储的个人数据得到保护,雇员有权:
1)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情况外,可免费访问您的个人数据,包括有权获得包含雇员个人数据的记录副本;
2)排除或更正不正确或不完整的个人数据,以及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要求处理的数据;
3)要求雇主将对其作出的更正通知先前被告知雇员个人资料不正确或不完整的人;
4)就雇主在处理雇员个人资料过程中所犯的作为(不作为)向法院提出上诉。

第12条。缔约方的责任

12.1.对于不当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双方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承担责任。

第13条。协议的终止

13.1.本协定可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规定的方式终止,理由如下:
1)经双方同意;
2)因协议到期;
3)在雇主的倡议下;
4)与雇员转移至另一雇主有关;
5)在雇员的倡议下;
6)如出现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况;
7)职工拒绝延续雇佣关系的;
8)雇员转入选任工作(职位)或被任命为排除继续雇佣关系可能性的职位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9)在违反协议条款的情况下。
13.2.协议一方经双方同意表示希望终止协议的,应向协议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收到此种通知的一方有义务在3(3)个工作日内将作出的决定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协议终止协议的日期由雇员与雇主协议确定。雇主可在不遵守本款规定的情况下,以一个平均工资的金额支付补偿金,终止该协议。
13.3.在雇主主动下,本协议可基于以下理由单方面终止:
1)清算、重整用人单位;
2)以任何理由裁减雇员人数或工作人员;
3)生产数量、完成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减少,导致雇主的经济状况恶化;
4)因认证结果确认的资质不足,导致员工与所担任的职务或所从事的工作不一致;
5)员工因健康状况与所担任的职务或所从事的工作不相容,致使该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6)试用期工作成绩不佳;
7)职工在一个工作日内连续三个小时以上无正当理由旷工(工作班次);
8)员工在工作中处于酒精、麻醉、精神、吸入性中毒状态(其类似物),包括在工作日期间食用导致酒精、麻醉、吸入性中毒状态的物质(其类似物)的情况;
9)拒不接受医学检查确立使用经有关行为确认的、导致酒精、麻醉、毒性中毒状态的物质的事实;
10)职工违反劳动保护、消防安全规定,导致或可能导致工伤、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11)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法院命令确立的盗窃(含小)他人财物、职工在工作地点故意毁坏或者损坏的;



12)提供货币或商品贵重物品服务的雇员的有罪行为或不作为,如果这些行为或不作为为雇主对其失去信任提供了理由;
13)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知悉的构成保密信息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信息的泄露;
14)职工无正当劳动义务理由多次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有纪律处分的;
15)雇员在订立本协议时向雇主提交明知是虚假的文件或资料,如果真实的文件或资料可能成为拒绝订立本协议的理由;
16)雇员因临时伤残而连续缺勤超过两个月,但雇员休产假的情况除外,也如该疾病被列入经该地区授权的州医疗机构批准的确定较长时间丧失工作能力的疾病清单。
17)员工犯贪污罪,按照司法行为排除了继续工作的可能;
18)职工因用人单位不明原因旷工1个月以上;
19)雇员达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养老金保障法》规定的退休年龄,经双方共同协议,有权每年延长就业协议的期限。
13.4.员工主动终止协议的,员工须最迟提前一个月将此事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雇主书面同意,可在通知期届满前解除雇佣协议。
13.5.当以第13.3条第2)及3)款所规定的理由终止协议时,雇主有义务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雇员协议的终止。经雇员书面同意,协议可在通知期届满前终止。经当事人约定,可以按未工作期间的比例支付工资代替通知期。
13.6.协议的终止由雇主的行为正式确定,这表明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终止协议的理由。雇主在终止协议时的行为的副本在三天内交给雇员或以信函方式发送给他,并附有通知。
13.7.协议终止日期为工作的最后一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情况除外。在协议终止之日,雇主有义务出具确认雇员劳动活动的工作簿或其他文件。
13.8.如果根据本协议第13.3条第1)-3)款规定的理由提前终止本协议,或在雇主主动下,雇员有权获得3(3)笔工资,前提是本协议终止的依据不是违反纪律或其他处罚。

第14条。劳资纠纷

14.1.个人劳动争议由调解委员会审议,如有未决问题或不遵守调解委员会决定,由法院审理。
14.2.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监管法律法案,在授权给他的权力范围内,在申请人和(或)其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审议争议。
14.3.调解委员会有义务在申请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议争议,并在决定通过之日起三日内向争议各方出具裁定书副本。
14.4.调解委员会的决定须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有关工作复职的争议除外。
14.5.在规定期限内未遵守调解委员会决定的,职工或用人单位有权向法院起诉。

第15条。协议修订

15.1.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包括在转入其他工作时,由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以书面形式作出。



15.2.协议条款变更通知由一方提交,另一方在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议。收到本协议条款变更通知的一方,包括在转入其他工作时,有义务将在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决定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没有书面回复,则该协议条款变更通知被视为对方接受。
15.3.与重组相关的变化或经济、技术条件、劳动组织条件变化和(或)用人单位工作范围缩小的,允许在职工继续按照与其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或专业工作期间,改变其工作条件。

第16条。其他条件

16.1.本协议未考虑的其他问题必须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和雇主行为解决。
16.2.由于雇主的过错而承认本协议无效并不意味着丧失雇员的工资权、对带薪年假未使用天数的补偿、其他付款和福利。
协议的个别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协议整体无效。
16.3.公司名称变更、公司股份所有人变更、公司重组的,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继续保持不变。
16.4.本协议一式两份:俄文和哈萨克文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一份。如果俄文和哈萨克文版本有差异,则以俄文版本为准。

第17条。各缔约方签署

雇主

Freedom Horizons LLP
BIN:230540010051
地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斯塔纳,16 Dostyk st.,非住宅1
IC:KZ65551Z127029874KZT在Bank Freedom Finance哈萨克斯坦JSC
BIC:KSNVKZKA


/s/K.K.卡利耶夫
K.K.卡利耶夫
Freedom Horizons LLP董事


员工

Kairat Kelimbetov Nematovich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IIN:
[***]






/s/Kairat Kelimbetov Nematovich
全名,签名


/s/Kairat Kelimbetov Nematovich
协议第二份已收到












附件1
就业协议
2023年5月11日第2号




1.雇主为雇员确定以下薪酬金额:
雇员的每月正式工资为23000000KZT(不包括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确定的方式按预算税率缴纳的强制性社会健康保险缴款、累计养老基金的强制性养老金缴款和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强制性缴款)。

雇主
Freedom Horizons LLP


/s/K.K.卡利耶夫
K.K.卡利耶夫,
Freedom Horizons LLP董事
员工



/s/Kairat Kelimbetov Nematovich
Kairat Kelimbetov Nematovi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