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表格
工业建筑租赁
1.基本条款。本第1节包含本租约的基本条款(本“租赁“)房东之间
和租户,如下所示。本第1节中提及的租约的其他部分解释并定义了
基本术语,并应与基本术语一起阅读。
1.1 租赁生效日期: 3月6日 , 20 14 .
1.2 房东:第一工业,L.P。
1.3 租户:BABY GENES,INC.,一家科罗拉多公司
1.4 前提:大约3,475平方英尺的可出租面积,通常称为15000 West 6th Avenue,Golden CO 80401(“建筑物”)。该建筑的总平方英尺为69,279。这些场地在附件 A-1中作了描述。
1.5 财产:建筑物所在的不动产,如附件 A中的法律描述。
1.6 租期:五(5)年两(2)个月零三(3)天(“学期”),自2014年3月29日起(“开始日期")并结束,受制于第2.4节以下,2019年5月31日(“到期日”).如果出于任何原因,房东允许租户访问。或在开始日期之前占有房屋,本租约的所有条款和条件(支付基本租金的义务除外,定义如下)应适用于任何开始前日期的使用或入住。但是,业主没有义务在开始日期之前授予租户使用、占用或拥有全部或任何部分房屋的任何权利。
1.7 允许用途:(见第4.1节)非危险货物的一般仓储和分配。
1.8 租户的担保人:理查德·舍格伦(“担保人”).房东同意在租赁期限的第36个月结束时解除担保人,前提是租户已按时支付了整整36个月的租金。在解除担保人之前,承租人应向房东提供当前的财务报表,承租人的信用评分不得低于中等风险。
1.9 经纪人:(a)租户经纪人:Tom Kaufman与RE/MAX Commercial Services,Inc.;(b)房东经纪人:T.J.高力国际的Smith和Matt Keyerleber。
1.10 保证金/损坏押金:(看第4.4节) $8,345.80.
1.11 初步估计额外租金:每月1,320.50美元。
1.12 租户的比例份额:5.0159%.
租赁展品:以下展品附于本租约并成为本租约的一部分:A(法律说明):A-1(房屋描述);B(租户运营查询表);C(房东的工作,如有);D(确认开始日期);E(扫帚清洁状况和维修要求);附件 F(规则和条例);G(租户联系方式);和H(租赁保证)。
2. 房屋租赁;租.
2.1 租赁期内的房屋租赁.业主特此将房屋出租给租户,租户特此向业主出租房屋,期限和条件受本租约的约束。
2.2 租金支付类型.租户应支付净基本租金(“基本租金")在期限内每个日历月的第一天提前按月分期付款给房东,金额和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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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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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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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2014 — 4/3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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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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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14 — 4/3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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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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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15 — 5/3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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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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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015 — 5/3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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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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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016 — 5/3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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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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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017 — 5/3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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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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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018 — 5/3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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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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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租金的每月分期付款应有条件地减免如下。*从2014年3月29日到2014年4月30日,基本租金应减免100%,因此基本租金应为每月0.00美元。从2015年5月1日到2015年5月31日,基本租金应减少100%,因此基本租金应为每月0.00美元,但须遵守本第2节的所有条款。尽管基本租金有所减少,但根据租约应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包括额外租金和销售税(如适用),均应按照租约的规定支付。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租金减免以租户充分及时地履行其在租约下的所有义务为条件。如果在租赁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发生租户违约事件,则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租金减免将立即失效,租户应立即向业主支付,除了根据租约应付给房东的所有其他款项外,全部 此处所有基本租金的金额减少。
租户还应支付(a)租户按比例分摊的运营费用(定义见下文),以及(b)租户在本协议项下所欠的任何其他款项((a)和(b)中所述的金额),总而言之,“额外租金”).
如果基本租金或额外租金的任何每月分期付款,或两者均未在到期日后的5个日历日内支付,则滞纳金等于当时拖欠的基本租金分期付款的5%和/或额外租金(“逾期收费")应就当时拖欠的租金(定义见下文)付款征收。
就本租约而言,滞纳金、违约利息,定义见第22.3节以下,基本租金和附加租金统称为“租。"所有租金应由租户支付给房东,转交First Industrial,LP,PO Box 31001-1942,Pasadena,CA 91110-1942,或者如果通过隔夜快递发送,加利福尼亚州0银行转交First Industrial LP,465 N. Halstead Street,Suite 160,密码箱编号911942,Pasadena,加利福尼亚州 91107(或指定为业主管理代理人的其他实体,如果有的话,如果业主如此指定此类管理代理人,“代理人"),或根据业主在本租约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指定的其他指示。
2.3 执行时所需的付款.在签署和交付本租约的同时,租户应向房东或代理人存入一笔金额等于第1.10节以上,并应构成业主在本租约下的义务的先决条件。
2.4 关于租金支付的契约.租户应在到期时立即支付租金,恕不另行通知或要求,并且不得有任何减免、扣除或设置,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租户的付款,或代理人或房东收到或接受的低于正确租金的金额,均不应被视为账户付款,任何付款随附的任何支票或信件上的任何背书或声明也不应被视为一个
同意或满足,并且代理人或房东可以接受此类付款,而不会影响房东收回到期余额或寻求房东可用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如果开始日期不是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则该期限第一个日历月的到期租金应按每日津贴(基于365(闰年为366)天)按比例分配,12个月年)并在开始日期支付给房东,期限将延长至第1.6节中规定的到期日发生的日历月的最后一天终止。
3. 营业费用.
3.1 与附加租金有关的定义条款.就本节和租约的其他相关规定而言:
3.1.1 营业费用.术语”营业费用"指业主支付或招致的与物业的所有权、维修、恢复、维护和运营有关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运营费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或所有费用:(i)业主或代理人的雇员直接提供的与运营、维护或向物业或为物业提供其他服务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定义如下);在未单独计量、计费或提供的范围内,向物业和场所之一或两者提供的公用事业和服务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连同对此类公用事业的任何税款;商业财产、伤亡、一般责任、锅炉、洪水、地震、恐怖主义以及业主提供的与财产有关的所有其他类型的保险的所有基于市场的保费;所有合理的行政 与采购和实施此类保险单有关的费用;任何免赔额的金额如果发生损失并且适用的保险人在支付任何可用的保险收益之前应用免赔额;向业主或代理人或实际参与物业管理和运营的其他人或管理实体支付的管理费,(v)由业主或代表业主对物业进行的任何资本改进,其目的之一或两者(A)旨在减少运营费用和(B)需要使物业符合所有政府法律、规则和法规不时适用于此,业主应合理摊销资本改良的成本;与物业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相关的所有专业费用;税收,定义见下文 第3.1.2节任何性质的会费、费用或其他成本和开支,应支付给业主作为该物业的所有者的任何协会或类似实体,是会员或以其他方式属于并管理或控制财产所有权和运营的任何方面;根据任何契约、条件和限制声明,对财产征收或归因于财产的任何房地产税和公共区域维护费用,互惠地役权协议或类似安排对财产和其他不动产(例如商业园区)构成负担并使其受益;(x)维护、修理和更换所有或任何公共区域所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下内容应明确排除在运营费用之外:(1)由保险收益报销的维护和修理费用;(2)仅归因于建筑物内其他租户空间并向此类租户收取费用的改动或其他特定费用;(3)租赁 租赁建筑物空间所产生的佣金、广告费用和其他费用;(4)还本付息(或地面租赁付款,如适用),借入资金或债务摊销的利息;(4)建筑物或其设备或系统的折旧;(5)律师费与租赁谈判或租赁纠纷有关的费用;(6)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可适当归类为资本支出的任何改进或改动的成本(包括其任何摊销);(7)装修、改善租户入住的成本,粉刷或重新装修建筑物的一部分以供租户使用;(八)建筑物经理职称或等级以上的行政人员工资;(九)广告;(10)艺术品或雕塑的费用;(11)因火灾、风暴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修理或其他工作的费用;(12)工资,为文员或服务员支付的工资或其他补偿 业主或业主的附属公司经营的特许经营权或报摊;(13)向建筑物租户收取或应付的成本或开支(包括水电费);(14)与未提供给租户的服务或其他福利有关的费用,但提供给建筑物的另一位租户或居住者;(15)架空支付给业主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以在建筑物上或向建筑物提供服务的利润增量,前提是此类成本超过此类服务的市场成本;(16)慈善或政治捐赠或捐款;(17)兴趣,因业主未能及时支付任何房地产税或经营费用而产生的费用或罚款;(18)与转让或处置业主在建筑物中的权益有关的费用;(19)建筑物折旧
或位于其中的设备;(20)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和惯例不会被视为运营费用的任何其他项目。
3.1.2 税收.术语”税收,"如上文第3.1.1节所述,是指(i)各种类型或性质的所有政府税收、评估、费用和收费(房东所得税除外),无论是一般的、特殊的、普通的或非常的,到期在任何时候或不时,在期限及其任何延长期间,与财产的所有权、租赁或经营有关,或位于其中或与之相关使用的个人财产和设备;业主在对(x)此类税收或评估和(y)财产的评估价值中的一个或两个提出异议时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就本协议而言,租户应负责在期限内的任何时间或不时到期应付的任何税款,以及在任何运营年度评估、成为留置权或累积的任何税款,该义务在本租约终止或期满后继续有效。租户将无权获得税务上诉退款,如果在 违约或未支付任何税务上诉费。
3.1.3 营业年份.术语”营业年份"指从期限内每年1月1日开始的日历年(包括开始日期发生的日历年)。
3.2 支付运营费用.租户应支付额外租金并按照第3.3节租户在运营费用中的比例份额,如第3.3节。额外租金从开始日期开始累积。租户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运营费用的比例份额应按比例分配,以对应于该期限内发生的所述运营年度的那部分。租户按比例分摊的运营费用和本租约下到期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应在收到实际账单后进行调整,本第3节的义务在租约终止或期满后继续有效。
3.3 支付额外租金.业主有权合理估计每个经营年度的经营费用。在房东或代理人通知租户该估计金额后,租户应在该运营年度的每个月的第一天支付一笔金额(“预计额外租金")等于租户在运营费用中所占的比例份额除以12的估计值(或业主发出该运营年度应收租户估计金额的通知时剩余的运营年度的一小部分)。如果租户在任何运营年度实际支付的估计额外租金总额少于租户对该特定运营年度的运营费用的实际最终责任,租户应在业主书面要求后三十(30)天内支付不足部分。如果租户在给定运营年度实际支付的估计额外租金总额超过租户在该运营年度的实际负债(“超额额外租金在房东确定租户已支付超额额外租金后,超额额外租金应计入租户下一次应付的估计额外租金;但是,如果租户在最后一个租赁年度支付了超额额外租金,然后在期限届满并由房东确定超额额外租金的实际金额后,房东或代理人应在六十(60)天内向租户支付当时适用的超额额外租金。
3.4 营运开支审计.在每个运营年度之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房东应尽快向租户提供一份声明(“陈述")规定租户对其在相关运营年度的运营费用中所占的比例份额的实际最终责任。如果租户对给定声明中规定的金额提出异议,租户有权自行承担费用,要求对作为该特定声明主题的特定运营年度的房东账簿和记录进行审计(“审计")由具有公认的国家或地区地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前提是租户(i)没有违反本租约且未能及时纠正此类违约,并且发出书面通知(“审计通知")在房东向租户交付相关声明后六十(60)天或之前(该60天期限,“响应期”).如果租户未能及时就给定报表提交审计通知,则租户对该报表和与该特定报表相关的运营年度进行审计的权利将自动且不可撤销地放弃。任何声明均为最终声明并对租户具有约束力,并且在适用的响应期结束时,在双方之间应最终被视为正确,除非在此之前,租户及时就当时适用的声明发出审计通知。如果租户及时发出审计通知,租户必须在审计通知送达业主后六十(60)天内开始此类审计,并且审计必须在审计开始之日起六十(60)天内完成。如果租户失败,
出于任何原因,为了在此期间开始和完成审计,租户选择审计的声明应被视为最终声明并对租户具有约束力,并且在双方之间应最终被视为正确。审计应在业主的账簿和记录所在的业主办公室进行,在业主正常工作时间内双方方便的时间进行。在进行审计之前,租户必须全额支付根据当时有问题的报表收取的运营费用。租户特此承诺并同意,租户聘请的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应按小时获得补偿,不得根据其发现的多收费用的百分比获得补偿。如果及时进行审计,则该审计应被视为最终审计并对业主和租户具有约束力,并且在双方之间应最终被视为正确。如果审计结果显示租户的最终责任 运营费用不等于租户在作为审计对象的运营年度内实际支付给业主的估计额外租金总额,业主和租户之间应进行适当调整,业主或租户须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应在会计师作出决定后的三十(30)天内支付。在任何情况下,本租约均不得终止,业主也不应因对运营费用调整的任何分歧而对损害承担责任。租户同意任何审计的结果应由租户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披露。上述有关潜在审计的规定对租户和许可转让(定义见下文)下的任何受让人而言是个人的,不得与本租约一起运行或为任何转租人的利益(无论是否允许)运行。
4. 使用场所和公共区域;标牌;保证金.
4.1 场地和财产的使用.租户应将房屋用于以下规定的目的第1.7节以上且无任何其他目的。租户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或占用,或容忍或允许任何人使用或占用房屋,或在房屋或财产中做或允许做任何事情,以任何可能(a)违反处所和物业之一或两者的任何“入住证明”(或类似的许可证或执照)的任何方式;(b)造成或可能造成伤害,或以任何方式损害其价值或正确使用,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其中的任何设备、设施或系统;(c)违反任何公共当局的法律和要求或保险机构的要求或财产的规则和条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契约,阻碍该物业的条件或限制;(d)超过处所地板的承载能力;(e)不合理地损害物业的性质、声誉或外观;或(f)不合理的不便 或扰乱该物业的其他租户或许可用户的运营或租赁。在此日期或之前,租户已为业主的利益填写并交付了一份“租户运营查询表”,其格式如下: 附件 B描述租户在该处所拟议的业务运营的性质,该表格旨在并应由业主依赖。在期限内不时(但在任何十二个月期间不超过一次,除非租户违反本协议或除非租户转让本租约或转租全部或部分房屋,无论是否符合第8条),租户应根据业主的要求提供更新的最新租户运营查询表。业主声明并保证,自本租约开始之日起,房屋和建筑物将遵守所有适用法律。业主声明并保证,据其所知,建筑物和房屋不包含任何非法数量或数量的环境污染物或危险材料。
4.2 公共区域的使用.如本文所用,“公共区域"指物业内可供物业租户共同使用且并非出租或持有供租户或其他租户或被许可人专用的所有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区、车道,人行道,装载区,通道、走廊、景观和种植区。根据业主不时统一制定的合理规则和规定,租户应拥有将公共区域用于预期目的的非排他性权利。租户不得干涉任何或所有业主、其他租户或被许可人或任何其他有权使用公共区域的人的权利。在不受上述限制的情况下,租户不得以不合理地干扰、干扰或阻止任何人或所有人使用公共区域的方式在公共区域停放或存放任何车辆或拖车,或在公共区域进行卡车装卸活动。楼主,其他租户或 被许可人或其他有权使用公共区域的人。房东可能会不时更改任何公共区域的任何或所有大小、位置、性质和用途,尽管此类更改可能会给租户带来不便,只要此类更改不会对租户的使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处所。除上述规定外,业主可随时关闭或暂停进入任何公共区域以在公共区域执行任何行为,因为根据业主的合理判断,改善或维护房屋和房屋中的一个或两个是可取的。财产,
或为履行业主在本租约下的义务而被要求;但是,房东应尽合理努力限制对租户使用和运营与此相关的房屋的任何干扰。尽管本租约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业主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该物业的停车区已经或已经超负荷,业主可以按比例分配停车位或在所有人之间分配停车位该物业的租户。
4.3 标牌.未经业主事先书面批准,租户不得在物业的任何部分贴上任何大小或性质的标志,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批准,并且只能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地役权和业主的清单标牌规格。租户应在本租约到期或提前终止时移除租户的所有标志,并立即修复因移除或标志的安装或存在而对物业和房屋中的一个或两个造成或导致的任何损坏。
4.4 保证金/损坏押金.在签署和交付本租约的同时,租户应向房东或代理人存入上文第1.10条规定的现金(“安全"),代表租户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契约和义务的担保。担保应由房东或代理人无息持有,以租户为受益人;但是,不得视为由此产生的信托关系;担保可能与业主的其他资产混合;房东无需支付任何担保利息。如果租户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契约,房东或代理人可在不通知租户的情况下,将全部或任何部分担保用于纠正此类违约或支付租户根据本租约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22.2节由于本租约或租户的占有权终止而导致的本租约),以及业主可用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如此应用担保,租户应根据要求立即向房东或代理人存入与如此使用的金额相等的金额。如果租户完全并忠实地遵守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契约和义务,担保(或其任何余额)应在(i)期限届满或终止之日或将房屋的所有权交付给房东后的三十(30)天内退还给租户。房东可以将担保交付给任何有抵押留置权的贷款人或任何继任房东(定义见下文),因此房东和代理人应免除与担保有关的任何进一步责任。
5. 房屋状况和交付.
5.1 处所状况.租户同意租户熟悉房屋和物业的状况,并且租户在此以“原样”、“原样”为基础接受上述内容,除非另有明确和具体说明附件 C随附并通过此引用并入本文,但应理解,如果业主已同意考虑租户签订本租约(统称为“房东的工作"),房东的所有工作都应在附件 C.租户承认,业主、代理人或业主的任何代表均未就上述条件或上述内容对租户预期用途的适用性作出任何陈述,但此处规定的除外。租户声明并保证租户已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自己的检查。房东或代理人均无义务就本租约或考虑到本租约对上述任何种类或性质进行任何类型或性质的修理、更换或改进(无论是结构性的还是其他形式的),除非本租约中明确和具体规定租赁,包括但不限于,附件 C.
5.2 延迟开工.如果业主未能在开始日期将房屋的所有权交付给租户,则业主不对租户承担任何责任。租客在租约下的义务不受影响,除非开始日期应推迟到房东将房屋的所有权交付给租客,期限应延长,期限等于将房屋所有权交付给租户的延迟天数,加上在一个月的最后一天结束期限所需的天数。
5.3 确认开始日期.在业主交付管有权后,作为交付房屋的先决条件,租户应向业主交付一份开始日期确认书,其格式大致如本协议所附的附件 D所示。
6. 从属;禁止反言证书;委托书.
6.1 从属和委托.本租约在任何时候都应受制于并从属于(a)现在可能存在或以后执行的影响房屋和财产之一或两者的所有地面租约或基础租约,以及(b)任何抵押或信托契约现在或以后可能存在于或阻碍任何或所有(x)财产;(y)为该物业的利益而进行的任何地面租赁或基础租赁;(z)业主在任何上述项目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益或遗产。租户应在业主提出要求后的十(10)天内,以业主(或其贷方)合理要求的形式签署并交付任何证明本租约从属地位的文件,前提是此类从属关系应包括商业上合理的不干扰和委托协议,以确保租户对房屋的占有及其在本租约下的权利不会受到干扰,只要租户遵守本租约的条款和规定 租。租户特此承诺并同意租户应向业主的任何继承人提供担保。
6.2 禁止反言证书.租户同意,在业主提出要求后的十(10)天内,不时向业主或业主的指定人员交付一份禁止反言证书,说明业主可能合理要求的与本租约有关的事项。租户未能及时签署和交付此类证书将构成违约,定义如下(没有义务提供任何通知或任何机会纠正此类未能及时履行。
6.3 房东转让.如果业主出售或转让该物业,则该物业应免除业主对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契约或条件的任何未来责任,此处包含有利于租户的内容,并且在业主转让其在房屋中的权益的生效日期之后首次产生或累积,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租户同意仅关注业主的利益继承人(“继任房东")并同意将其委托给该继任者。
7. 安静的享受.根据本租约的规定,只要租户支付所有租金并履行其在本租约下的所有其他义务,房东、代理人或任何其他通过或根据本租约合法提出索赔的人不得干扰租户对房屋的占有。房东;假如,但是,除了业主在第15条和本租约其他地方的权利外,业主和业主的代理人、雇员、承包商和代表应被提供合理进入房屋的通道,以便业主和业主的代理人、雇员、承包商和代表可以在没有不当中断、延迟或阻碍的情况下执行一般维护服务(定义见下文)。本契约应被解释为与该物业有关的契约,而不是业主的个人契约。租户不得无理中断、延迟、阻止或阻碍业主或代表业主执行一般维护服务。尽管 然而,前述,租户承认并同意,业主应拥有不受约束的单方面权利,将部分公共区域(包括建筑物的屋顶)用于业主可能希望的目的和用途;但是,在所有情况下,在所有情况下,房东对公共区域任何部分的使用不得无理干扰任何或所有(a)租户占用和使用公共区域的权利(以以及用于本协议项下预期的目的);(b)租户使用位于公共区域的车辆停车区的权利;(c)租户进出公共区域的权利。
8. 转让和转租.租户不得(a)全部或部分转让(直接或间接)。本租约,或(b)允许通过法律实施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本租约,(c)抵押租户在房屋和本租约中的一个或两个中的权益,或质押其在本租约中的权益,或(d)全部或部分转租房屋,未经(在上述(a)至(d)项中的任何或全部情况下)业主(和业主的贷方,如适用)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同意。在决定提供或拒绝同意时,业主应合理考虑在(a)至(d)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后构成其租户的存续实体的业务经验和财务状况)多于,房东可以在签发同意书时施加先决条件(例如交付担保或其他抵押品,无论是在 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租户不得要求业主的许可,并且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将本租约转让给租户拥有50%或更多股权的实体,或转让给拥有50%或更多已发行股票的子公司,会员或合伙权益由租户或附属公司(控制或受租户控制或与租户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或关联实体(租户或其子公司或附属公司所在的任何实体)拥有
拥有至少25%的所有权权益),统称为“许可转让”,但前提是租户在本租约下没有违约。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转让或转租均不得免除租户或任何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在任何转让的情况下,房东应保留与担保有关的所有权利。未经业主(和业主的贷方,如适用)事先书面同意,任何声称的转让、抵押、转让、质押或转租,除本协议允许的情况外,均绝对无效。除非且直到受让人签署并向业主(和业主的贷方,如果适用)交付业主(和业主的贷方,如果适用)合理要求的任何和所有文件,以证明受让人承担租户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无论受让人或转承租人是否执行和 根据前句向业主交付任何文件,如果本租约终止,任何受让人或转租人应被视为已自动委托给业主。如果本租约被转让,或者如果房屋(或其任何部分)被转租或由租户以外的任何人使用或占用,无论是否违反本租约,房东或代理人可以(在不影响或放弃房东的权利的情况下)权利),向受让人收取租金,转租人或居住者。如果本租约发生转让,并且受让人向租户支付了与此相关的对价,则该对价的百分之五十(50%)应支付给业主。对于房屋转租的可分配部分,如果租户根据任何转租收到的总租金和任何其他对价大于(按比例和比例)需要支付的总租金,则不时到时候,在这个 租赁,租户应向房东支付从任何转租人处收到的超额部分的百分之五十(50%),该金额应被视为额外租金的组成部分。在任何转让或转租的情况下,无论此类转让或转租是否根据本 第8节担保(定义见下文)应保持完全有效,担保人的责任不得减少、免除或修改。
9. 遵守法律.
9.1 遵守法律.租户应遵守现在或以后生效的所有地方、州和联邦法律、规则、法规和要求,以及与执行相关的所有司法和行政决定(统称为“法律”),与租户使用和占用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涉及或解决环境性质问题的法律。如果租户在房地内开展业务需要任何执照或许可证,租户应自费在开始日期之前获得此类执照,并应在整个期限内保持此类执照或许可证的良好信誉。租户应立即将其收到的任何书面通知通知房东,告知其涉嫌违反任何政府或行政当局关于其中一个或两个处所及其使用或占用的任何法律或要求。业主声明并保证,自本租约开始之日起, 房屋和建筑物将遵守所有适用法律。
9.2 有害物质.如果在期限(或其任何延长)期间的任何时间或不时,任何危险材料(定义见下文)在任一地点产生、运输、储存、使用、处理或处置或处所和财产由,或由于任何或所有租户以及任何或所有租户的任何一方(定义见下文)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超出法律限制的任何金额:(i)租户应自费,在任何时候都遵守(并促使所有租户的各方遵守)与危险材料有关的所有法律,并且租户应进一步自费,始终获得并保持与此相关的所有许可证和其他批准的完全效力;租户应立即向房东或代理人提供与任何政府当局或机构(联邦、州或地方)或以任何方式与存在、释放、 威胁释放或在场所或财产的任何部分内或内放置危险材料,或在场所内、场所内、场所内或从场所产生、运输、储存、使用、处理或处置,任何有害物质;如果房东收到官方法律通知,称租户违反了与危险材料有关的任何适用规则或法律,则房东,代理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和雇员应有权(x)进入房屋和(y)进行适当的测试,费用由租户承担,以确定租户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或以任何方式相关的许可到产生、运输、储存、在处所和物业中的任何一个或两个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上、处、内、内或处使用、处理、处置或存在危险材料;应房东或代理人的书面要求,租户应促使履行,并应向房东提供结果 对空气、水或土壤进行合理适当的测试,以证明租户遵守以任何方式与危险材料的产生、运输、储存、使用、处理、处置或存在相关的所有适用法律或许可
处所和物业之一或两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由租户自行承担费用,租户将在期限内的任何时候(以及此后租户仍然拥有房屋的任何时候)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防止在房屋内或从房屋中释放或排放危险材料,这些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储存、使用、产生或以其他方式存在危险材料的所有区域、容器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安装和维护适当的安全壳和二级安全壳装置。本第9.2节未授权在违反本第9.2节的情况下在场所内、进出场所、场所内或场所内产生、运输、储存、使用、处理或处置任何危险材料。租户承诺调查、清理和以其他方式补救由以下任何或所有(a) 租户和(b)在期限内租户的任何或所有高级职员、董事、成员、经理、合伙人、受邀者、代理人、雇员、承包商或代表(统称为“租户方”)。只有在租户获得业主事先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此类调查和补救;但是,租户有权在未事先获得此类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对紧急情况做出反应,如果租户此后立即向房东发出紧急情况和采取的补救措施的书面通知。所有补救措施均应严格遵守法律。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可以由业主单独给予或拒绝,但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和 为房东提供参与任何此类诉讼的合理机会。如本文所用,术语“危险材料”是指任何废物、材料或物质(无论是液体、固体或气体的形式,也无论是否通过空气传播),被视为或可能被视为或包括农药、石油、石棉、多氯联苯、放射性物质,尿素甲醛或任何其他污染物或污染物,这些污染物或污染物是或可能被认为是危险的、有毒的、可燃的、反应性的、腐蚀性的、危险的、有害的或有害的,或者对公共健康或环境构成风险并且受到或将受到监管根据任何法律。根据本第9.2条对租户施加的承诺、契约和义务在本租约终止或期满后仍然有效。
10. 保险.
10.1 由业主维持的保险.在本租约期限内,房东应始终保持:(a)涵盖该物业的商业财产保险单(按其全部重置成本),但不包括租户的个人财产;(b)商业一般责任保险,涵盖房东因人身伤害、死亡、因业主、其代理人和雇员的任何行为和操作而在物业内和物业周围发生的人身伤害、广告伤害和财产损失;(c)营业收入/租金价值保险;(d)房东认为合适或房东的贷方要求的任何其他保险范围。房东投保的所有保险应是对租户要求投保的保险的补充而非替代。
10.2 由租户维持的保险.租户应自费购买以下保险单(统称为“租户保单”),并在本租约签订之日起始终有效。所有租户的保单应(a)由Best的评级/财务规模类别为A/VIII或更高且房东可以合理接受的保险公司签发,并应获得在该物业所在州开展业务的许可;(b)规定免赔额房东(及其贷方,如果适用)可以合理接受的,并且(c)以其他方式采用房东可能合理要求的形式,并包括此类保险。下文(i)和中描述的租户政策应(1)根据发生情况提供保险;(2)将房东(及其贷方,如适用)指定为附加被保险人;(3)在可保险的范围内提供保险,承租人在本租约下的赔偿义务;(4)包含被保险人的分离 规定;(5)是主要的,不承担也不超过房东可能承担的保险;(6)为敌对火灾引起的污染事件提供不排除的保险。租户保单的核证副本(或由房东选择的保险证书和适用的背书,包括但不限于,“额外受保管理人或房屋房东”背书)应在开始日期之前交付给房东,并且续保应在每个租户保单的适用到期日前至少三十(30)天交付给房东的通知地址。如果租户在任何时候或不时未能遵守上句的要求,房东可以(x)订购此类保险并向租户收取费用,该金额应由租户支付给房东应要求,作为额外租金或(y)强加给租户,作为额外租金,每月 拖欠费用,对于租户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每个月,在
金额等于当时有效的基本租金的百分之五(5%)。租户应立即通知房东和代理人发生在物业内和物业周围的任何人身伤害、死亡、人身伤害、广告伤害或财产损失。在取消或重大修改任何租户的政策之前,租户应根据下文第24.2条向业主提供书面通知。
租户应在整个期限内购买和维护(i)商业一般责任保险(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租户保单,每次发生的金额不少于1,000,000.00美元,以及每年总计2,000,000.00美元,每个地点(这些限制可以通过主要保单和超额或总括责任保单的组合来实现);涵盖租户的商业汽车责任保险,针对基于或因所有权、使用、在该处所及其所有附属区域占用或维护机动车辆,金额不少于1,000,000美元,组合单一限额;涵盖租户个人财产的商业财产保险(以其全部重置成本);根据适用的州法规,涵盖租户所有雇员的工人赔偿保险;(v)如果租户处理、储存或使用 在其业务运营中使用有害物质,业主可接受限额的污染法律责任保险。
10.3 放弃代位求偿权.尽管本租约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房东和租户相互放弃各自对彼此以及彼此的高级职员、董事、组成合伙人、成员、代理人和雇员的追偿权,租户进一步放弃针对(a)每个出租人根据任何抵押或基础租赁担保该财产和(b)每个贷方根据任何抵押或信托契约或其他留置权担保该财产(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权益)的此类权利,对于任何损失(定义在第17.2节下文)在任何此类损失根据本租约投保或要求投保的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房东或租户的商业财产所涵盖的损失、免赔额或自保保留额、商业收入/额外费用/租金价值保险、商业一般责任、商业汽车责任、上述工人赔偿或雇主责任政策。本条款旨在完全并为了本租约每一方的利益,放弃可能导致任何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任何和所有权利和索赔。每一方应促使其各自的保险单得到背书,以证明遵守此类弃权。
11. 改动.满足以下所有标准的任何改动不需要房东的同意:a)具有装饰性质,例如墙纸,绘画挂画和安装地毯;b)从建筑物或场所的外部看不到;c)不会影响建筑物的系统和结构;d)不需要在房屋的墙壁内或天花板上方进行工作;e)单个项目的成本低于10,000美元。对于所有其他变更,房东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同意,并应在收到租户要求此类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回应顶级租户的书面同意请求。除非业主另有书面批准,否则以下所有内容均适用于所有改动:(a)改动是非结构性的,不影响物业的结构完整性;(b)改动是在处所的内部;(C) 物业的机械、电气、供暖、通风、空调(“HVAC”)、卫生和其他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受影响,租户对此类系统的使用不得增加;(d)租户应购买适当的保险,令业主合理满意,关于改动的性能和安装。此外,在进行任何改动之前,租户应(i)自费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许可和证书,以开始和起诉改动;如果计划的改动需要业主的同意,请向业主提交工作图纸,以供其书面批准,计划和规格以及要完成的工作的所有许可证,租户在获得业主的批准(如果需要)之前不得进行此类更改;促使这些承包商、承包商和供应商执行 更改以向房东交付保险证书(以房东合理接受的形式),以证明商业一般责任保险和工人赔偿保险的政策。此类保险单应履行根据 第10.1节.租户应促使变更符合所有适用的许可、法律和公共当局的要求,以及业主的合理规则和条例或业主可能对变更施加的任何其他限制。租户应使用质量和等级至少与业主制定的物业标准相同的材料和设备,以良好和熟练的方式勤勉地进行改动。对于需要业主同意的任何和所有改动,租户应向业主提供“竣工”计划(完工后)、所有建筑合同的副本、政府
所有劳动力和材料的许可证和证书以及付款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已付发票和最终留置权豁免的副本。如果需要房东同意任何变更,并且房东提供该同意,则在房东同意时,房东还应通知租户房东是否应要求租户在本租约到期或终止时删除此类变更。如果房东要求租户移除改动,则在剩余期限内,租户应负责维护适当的商业财产保险(根据第10.2节)因此;但是,如果业主不要求租户移除改动,则此类改动应构成业主的财产(定义见下文),并且业主应负责其保险,根据第10.1节.
12. 房东和租户的财产.在租期开始时或租期内,附于或内建于房地的所有固定装置、机械、设备、改进和附属物,无论是否由租户放置或由租户承担费用,将成为并继续成为处所的一部分;应被视为业主的财产(“业主的财产”),不向租户提供补偿或贷记;并且在到期日不得由租户搬迁,除非业主要求搬迁(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1条进行的更改)。此外,除非由租户安装和支付,否则在开始日期处所内的任何动产或其他个人财产,也应构成业主的财产,不得由租户移走。就本租约而言,任何对“租户的财产"指租户自行支付或制造的任何个人财产,以及租户已支付且未附属于或内置于房屋的任何机器和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业主可自行决定给予或拒绝同意),租户不得将以下任何材料或设备从房屋中移走:任何电源线或电源板、照明或照明设备、加热器、空调或任何其他暖通空调设备、围栏或安全门,或其他类似的建筑操作设备。在到期日或任何提前终止的日期或之前,租户应自费将租户的所有财产和业主要求根据以下规定拆除的任何改动从房屋中移走第11节并且租户应修理(使业主合理满意)因此类安装和拆除之一或两者而对房屋或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坏。在到期日之后或提前终止日期之后仍留在房屋中的租户财产的任何其他项目,可由业主选择视为已被放弃,在这种情况下,租户财产的此类项目可由业主保留为其财产,或由业主全权酌情决定处置,不承担任何责任,费用由租户承担。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租户违反本租约的条款,租户只有在房东的明确书面指示下才能将租户的财产从房屋中移走。
13. 维修和保养.
13.1 租户维修和保养.
13.1.1 租户责任.房屋或财产的损坏、毁坏或伤亡事件除外(在第18节在整个期限内,租户应自行承担以下费用和费用:(i)(x)在良好和安全的条件下维护和保持维修和外观(“所需条件"),以及(y)执行任何和所有必要的维修和更换,以便在所需条件下维护和保存房屋及其固定装置和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管道和暖通空调系统,所有门,头顶或其他地方,位于物业内或物业内以其他方式可供租户单独使用的玻璃和水平仪;但是,仅排除业主根据以下规定明确负责的房屋的特定组成部分第13.1.4节);除非业主选择修理和维护HVAC系统作为一般维护服务的一部分,否则完全有效地维护,与信誉良好的服务提供商签订的预防性维护和服务合同,每季度维护场所的HVAC系统(“暖通空调维修合同”).除了租户在上述(i)和项下的义务外,租户还应负责执行任何和所有维修和更换(无论是结构性的还是非结构性的;内部或外部的;普通的或特殊的)所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在房地和物业及其设施和系统中,如果此类维修或更换的需要直接或间接源于任何或所有租户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滥用或疏忽,任何其转租人,任何租户的一方或其他人出于任何原因或目的进入或使用房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a)任何改动的执行或存在,(b)安装,在房地内使用或经营租户的财产;(c)将租户的财产搬入或搬出该财产(统称为“租户-
相关维修”).本协议要求的所有此类维修或更换第13节应受业主的监督和控制,所有修理和更换均应使用与修理或更换的物品质量相同或更好的材料进行。
13.1.2 一般维修服务.尽管有上述任何规定,但是,在期限内,房东可以不时自行决定并通过向租户发出书面通知,选择代表租户进行全部或部分维修、保养、根据本租约要求租户进行的房屋内和房屋的修复和更换(业主选择代表租户进行的任何此类维修、维护、修复和/或更换活动在此统称为“一般维修服务”).租户应按比例向业主偿还业主提供的所有一般维护服务的成本或价值作为额外租金,同时支付运营费用作为估计额外租金的一部分(按月估计,但须进行年度对账,如所述第3.2节多于)。除非且直到业主肯定地选择提供一般维护服务,否则此处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业主有义务执行任何一般维护服务,或者,除非另有明确规定第13.1.4节修理、维护、恢复或更换场所的任何部分。业主可不时自行决定,(x)减少或扩大业主选择提供的一般维护服务的范围,或(y)撤销其提供任何或所有一般维护服务的选择,在任一事件,在向租户发出不少于三十(30)天的事先书面通知后。
13.1.3 暖通空调维修合同.租户还应与信誉良好、获得完全许可和保险/担保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签订完全有效的预防性维护和服务合同,以维护房屋的HVAC系统(“HVAC维护合同”)。任何暖通空调维护合同的条款和规定应要求服务提供商根据制造商的建议维护房屋的暖通空调系统,并为业主合理接受,否则应按照正常情况,场所所在地理区域的习惯和合理做法以及与场所的HVAC系统相当的HVAC系统,但不少于每季度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访问。如果房东不选择修理和维护HVAC系统作为一般维护服务的一部分,或在做出此类选择后的任何时间撤销此类选择,则在(a)开始后的30天内 日期或(b)业主通知租户业主将不再为HVAC系统提供一般维护服务的日期,以适用者为准,租户应采购并向业主交付HVAC维护合同。此后,租户应在不迟于现有HVAC维护合同当时适用的到期日之前30天向业主提供此类HVAC维护合同的续订或更换副本。如果租户未能及时向业主交付暖通空调维护合同(或任何适用的续订或更换合同),那么房东有权直接签订合同,对房屋内的暖通空调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并将其费用作为额外租金退还给租户。如果HVAC装置需要更换,则应假定该装置的使用寿命为十(10)年。租户的重置成本部分应等于月数 剩余的租赁期作为分子,一百二十(120)个月作为分母乘以单元的重置成本,由租户按月平均支付给房东,作为剩余租赁期的额外租金。例如,如果在更换时租赁期限仍有36个月,租户应支付更换费用的36/120倍,房东支付余额。业主应保证房屋内的HVAC系统在房屋交付后及其后六(6)个月内处于良好和工作状态。房东应每季度对暖通空调装置进行检查,并进行小修(即皮带和过滤器),费用由房东承担。如果租户选择不维持服务合同。租户应通过有执照的承包商签订任何重大维修合同,或联系业主维修该单元,维修费用应向租户收取。
13.1.4 房东维修.业主应修理、更换和修复(a)物业的地基、外部和内部承重墙、屋顶结构和屋顶覆盖物以及(b)公共区域;但是,在(a)和(b)的情况下:(i)业主为修理而招致的所有成本和费用,更换和恢复上述项目应构成运营费用;但是,对于在更换情况下发生的任何成本,这些成本不应构成运营费用,除非此类成本符合第3.1条的规定;尽管有上述(i),如果任何此类维修、更换或修复是与租户相关的维修,则租户应向业主补偿业主在
进行此类与租户相关的维修,并应全额支付此类补偿。在房东交付已付收据并提出要求后30天内。
14. 公用事业.租户应购买所有公用事业服务,并应为房屋提供合理的清道夫、清洁和灭绝服务。如规定第3.1.1节多于,公用事业费用可能包含在运营费用中;然而,在业主的选择或经业主同意,(a)租户可以直接向提供此类服务的公用事业或市政当局支付其房屋的公用事业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费用应由租户在拖欠之前支付;(b)房东可以在发生此类费用时直接向租户收取租户按比例分摊的公用事业费用。租户应全权负责维修和维护与仅为房屋提供服务的此类公用事业相关的任何仪表。租户在房地内使用的电能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x)房地内或以其他方式为房地提供服务的任何电导体和设备中的一个或两个的容量;(y)处所和物业之一或两者的暖通空调系统。
租户特此授权业主在整个期限内不时直接从适用的公用事业供应商处获取有关租户在房地内的公用事业和能源使用情况的信息,租户应在业主提出要求后的五(5)天内执行,任何适用的公用事业提供商要求的证明此类授权的任何其他文件。此外,在整个期限内,(i)在房东提出要求后的五(5)天内,租户应向房东提供所有要求的有关租户在房屋内的公用事业、能源和空间使用情况的信息,以及在房东向租户交付书面要求后要求,租户应将其前十二(12)个日历月的水电费账单副本交付给房东。
15. 非自愿停止服务.房东保留在不对租户承担任何责任且不影响租户在本协议项下的契约和义务的情况下停止服务任何或所有暖通空调、电力、卫生、电梯(如果有)和其他服务于房屋的系统的权利,或停止业主根据本租约要求的任何其他服务,只要因(i)事故、紧急情况、罢工或业主或代理人真诚地进行维修或更改而有必要,认为必要或超出业主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其他原因。房东将尽最大努力尽快恢复任何和所有系统。此外,双方还理解并同意,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房东或代理人对因超出房东或代理人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房屋或财产服务停止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此类服务中断不应被视为 驱逐或干扰租户对房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和占有,或使房东或代理人对租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免除租户履行本租约下租户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租金;但前提是如果任何服务中断持续超过连续三(3)个工作日,作为租户的唯一补救措施,租户有权在任何实际损失使用的情况下按比例减免租金租户的处所。
16. 房东的权利.房东、代理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应有权在不少于24小时的通知下随时进入和/或通过房屋,可以是电话(紧急情况除外):(a)检查和检查房屋,并将其展示给实际和潜在的贷方、潜在的购买者或财产的抵押权人或业主及其附属公司的资本提供者;并就上述而言,在物业处或物业上安装标志,以宣传该物业以供出租或出售;(b)对处所和物业之一或两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此类修理、改动、添加和改进,或业主需要或希望提供的物业设施和设备。在到期日前六(6)个月期间(或在任何时间,如果租户已腾出或放弃房屋或在本租约下违约),房东 其代理人可以向潜在租户附件房屋。此外,房东和代理人对房屋享有以下权利,可在不通知租户的情况下行使,不对租户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不会被视为对租户使用或占有房屋的驱逐或干扰,或引起任何抵消或减免租金的索赔:(i)拥有进入房屋的钥匙、门禁卡或两者;装饰、改造、修理,在租户连续搬出或放弃房屋超过三十(30)天后,或在不通知房东租户打算重新占用房屋的情况下,随时更改或以其他方式准备重新入住房屋。
17. 不承担责任和赔偿;不可抗力.
17.1 非责任.受制于房东的赔偿第17.3节对于租户或任何其他人或其财产的任何损失,无论此类损失的原因如何,房东赔偿方(定义见下文)均不对租户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房东的赔偿根据第17.3节适用,仅适用于明确规定的特定范围第17.3节.此外,对于其他租户或人员在物业内、物业上或物业周围造成的任何损害,业主赔偿方均不对租户(a)承担责任,或由任何公共或准公共工程的施工作业引起;(b)对于业主应承担的后果性、惩罚性或间接损害赔偿责任的事项,包括据称因租户或任何通过租户或在租户之下提出索赔的人无法使用该处所或其中的任何设备或设施而引起的费用;(c)处所或财产的任何缺陷;或(d)因火灾、盗窃、供暖或空调或照明设备的运行、石膏掉落或蒸汽、燃气、电力、水、雨、雪、冰、或潮湿,可能从物业的任何部分或其管道、器具或管道工程泄漏或流动。
17.2 租户赔偿.除非发生房东的重大过失、单独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否则租户特此赔偿、辩护并持有房东、代理人、房东的成员及其各自的关联方、所有者、合伙人、成员、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和雇员(统称为“房东赔偿方")不受因以下任何或所有原因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和所有损失(定义见下文)的伤害:(a)财产和场所或其中任何业务的进行或管理,或任何工作或做了改动,或任何或所有租户和租户的各方在期限内或在租户拥有或被允许进入物业的开始日期之前的时间段内(如果有)在物业内或附近创造的任何条件;(b)任何行为,任何或所有租户和租户的疏忽或疏忽;(c)由任何或所有租户和租户的任何一方引起的任何事故、伤害或损坏,发生在物业和处所之一或之上,或之上。租户还对因以下任何或所有原因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和所有损失进行赔偿、辩护并使房东受偿方免受损害:(i)租户违反其任何或所有保证, 本租约下的陈述和契约;在破产程序或《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程序中,为保护业主在本租约下的利益而采取的任何必要行动;任何非法或非法数量的危险材料的产生或存在,在,在处所或物业内或下,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以非法或非法数量或由租户或租户控制范围内的任何一方造成的房屋或财产;任何或所有租户和租户的任何一方违反或涉嫌违反任何法律。前两句中租户的义务统称为“ 租户的赔偿事宜。“如果因租户的任何赔偿事项而对任何或所有业主和业主赔偿方提起任何诉讼或程序,租户,在收到任何或所有业主、代理人或任何上级(定义见下文)的通知后,应抵制和捍卫由租户选择的或业主和租户共同同意的律师的此类行动或程序。术语”损失"指所有索赔、要求、费用、诉讼、判决、损害赔偿(实际的,但与第三方侵权索赔有关的除外,不是间接的、特殊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处罚、罚款、责任、各种损失和性质、诉讼、行政诉讼、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和顾问的合理费用和开支,以及与上述赔偿所涵盖的任何事项以任何方式相关的清理、补救、移除和恢复费用。本第17.2条的规定在本租约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17.3 房东赔偿和房东责任限制.由于任何房东受偿方的任何疏忽、故意或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唯一和直接结果,房东在此对租户实际遭受或招致的任何和所有损失进行赔偿、辩护并使租户免受损害。尽管本租约中有任何相反规定,但是,在所有情况下,在所有情况下,房东对租户的责任,无论是在本租约下第17.3节或本租约的任何其他条款,应仅限于业主在该物业中的利益,并且租户同意仅根据业主在该物业中的利益来收回对业主的任何判决或裁决,房东不对任何判断或缺陷承担个人责任。本条规定第17.3节应在本租约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17.4 不可抗力.承租人的每一项义务(除了支付租金的义务和维持保险并提供证据的义务,根据第10.2节)和每一项义务
如果因(a)任何劳资纠纷中的一项或两项而导致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此类义务,则房东应被免除,并且房东或租户均不对对方承担任何责任,与公共紧急情况或燃料、供应品或劳动力短缺有关的政府优先购买财产,或任何其他类似或不同的原因,超出房东或租户(视情况而定)的合理控制范围;(b)供应中的任何故障或缺陷,提供给房屋的公用事业的数量或性质,或由于任何公用事业或服务于该物业的其他人的任何要求、作为或不作为,超出业主或租户(视情况而定)的合理控制范围。
18. 损坏或破坏.
18.1 通知和维修;租金减免.租户应立即通知房东和代理人(a)房屋或物业的任何火灾或其他事故,以及(b)物业的卫生、电气、暖通空调的任何部分或附属物的任何损坏或缺陷,位于或穿过场所或其任何部分的电梯或其他系统。如果完全是由于租户未能根据前句及时通知房东,房东的保险范围受到损害或不利影响,那么租户是并且应该负责向房东支付房东的保险人因延迟通知而未能或拒绝支付给房东的任何保险收益。受制于第18.2节在下文中,如果财产和房屋中的一个或两个因火灾或其他保险事故而损坏,房东应在调整可归因于此类损坏的保险收益后,以合理的调度修复(或促使代理人修复)损坏并恢复和重建财产和/或房屋(租户的财产除外)。房东(或代理人,视情况而定)应尽其勤勉和善意的努力,迅速进行此类维修或修复,并且不会无理干扰租户对房屋的使用和占用,但除非在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否则房东或代理人无需进行此类维修或修复工作。前提是对物业和处所之一或两者的任何损坏不是由任何或所有租户和租户的任何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也不是由其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如果(i)财产因火灾或其他事故而损坏,从而导致房屋 无法进入或房屋因火灾或其他事故而部分损坏,租金应根据租户实际无法使用房屋的情况按比例减免。
18.2 完全破坏.如果财产或处所因火灾或其他事故而完全毁坏,或者如果财产因火灾或其他事故而如此损坏(根据业主指定的信誉良好的承包商或建筑师的合理意见):(i)其对房屋的维修或修复需要超过一百八十(180)天或此类维修或恢复需要超过(a)在事故发生前立即向房东的保险公司存档的房屋全部可保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五(75%)或(b)全部可保价值的百分之五十(50%)紧接在事故发生之前的财产的可保价值,在上述承包商或建筑师向业主和租户发出书面意见通知后的十(10)天内,业主和租户均有权选择终止本租约(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在所有情况下,在开始修复房屋或财产之前 房东。此外,如果损坏(x)小于上述中所述的金额,但超过财产全部可保价值的百分之十(10%);(y)发生在租赁期限的最后两年,然后是房东或租户,有权选择根据通知并在根据前一句规定的期限内终止本租约。如果根据前两(2)句中的任何一句终止,终止应自房东或租户(视情况而定)之日起生效,收到另一方根据前两(2)句终止本租约的及时书面通知。如果业主和租户均未及时发出终止通知,则本租约应保持完全有效。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a)任何抵押或信托契约的持有人或房东根据抵押该财产的土地租赁 (统称为“ 上级政党")或有权获得保险收益的其他方未能向业主提供足以恢复房屋或财产的金额的此类收益,(b)该物业的任何商业财产保险单的签发人未能向业主提供足够的收益来修复该物业或该物业,则任一房东应立即通知租户,并且房东或租户可以在房东收到上级或保险公司(视情况而定)的通知后30天内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租约,不得提供此类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本租约的终止应自接收方收到另一方选择终止本租约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房东对租客不承担任何责任,租客无权因以下原因终止本租约, 完成维修和恢复的任何延误。出于目的
这个的第18.2节只要,”完全可保价值"指重置成本,包括地基、地基和其他地下结构的成本。
19. 征用权.如果根据任何法律或征用权,或通过私人购买代替,该物业的全部或任何实质性(由业主合理确定)部分被占用或谴责用于任何公共用途,并且此类占用将阻止或严重干扰场所的许可使用,本租约应在所述场所发生实际占用时终止生效。如果财产的很大一部分被如此占用或报废,或者如果占用或报废是暂时的(无论受影响的财产部分如何),则本租约不应终止,但本协议项下应付的租金应根据租户实际无法使用房屋的情况按比例减免。房东有权获得与此类收取或转让有关的任何和所有付款、收入、租金或奖励,或其中的任何利息,并且租户不得就任何价值向房东提出索赔 本租约的未到期部分。尽管有上述规定,因业务或商誉损失或租户财产而特别和独立授予租户的任何补偿均应为租户的财产。
20. 投降和延期.在租期的最后一天,或在本租约提前终止时,或在业主重新进入房屋时:(a)租户应退出并将房屋“打扫干净”(定义见本文所附的附件 E并通过引用并入本文),根据本租约下施加的契约和要求,仅受普通磨损的影响(尽管租户采取了合理的谨慎措施,但由于时间和使用而导致的损坏),以及业主根据本租约需要修理或恢复的损坏或毁坏;(b)租户应从中移走租户的所有财产,除非本租约另有明确规定;(c)租户应将任何及所有钥匙、门禁卡、用于访问场所的计算机代码或任何其他项目。房东应被允许检查房屋以验证是否符合本规定第20节在(x)到期日、(y)任何提前终止本租约的生效日期或(z)业主和租户另行书面约定的退还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条第一句规定的义务第20节应在本租约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如果承租人在本租约的到期日之后或在本租约或承租人的占有权的任何较早终止日期之后仍然占有:(a)承租人应被视为随意承租人;(b)承租人应支付本租约最后有效的所有租金总额的150%整个日历月,并应支付房东遭受的所有实际损失,直接由于租户在本租约到期或终止后仍占有;(c)不得通过法律实施续签或延长本租约;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在终止方提前30天向非终止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租赁。本条规定第20节不构成业主放弃本协议项下或法律规定的业主的任何重新进入权。
21. 违约事件.
21.1 租户或担保人破产.根据本租约,这将是租户的违约(“默认“或者”违约事件")如果担保人和租户中的一个或两个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或根据任何州或联邦破产法(包括美国破产法)或破产法提交自愿申请,或根据任何州或联邦破产法(包括美国破产法)或破产法,针对租户和担保人之一或两者提出非自愿申请,但在提交后九十(90)天内未被驳回,或当租户和担保人中的一个或两个(视情况而定),或租户和担保人中的一个或两个(视情况而定)的财产或财产的接管人被任命时,或租户中的一个或两个的接管人和担保人,视情况而定,承认其资不抵债或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1.2 默认条款.除了根据以下情况产生的任何违约第21.1节如上所述,以下各项均构成违约:(a)如果租户未能在房东发出书面通知后五(5)天内支付租金或本协议项下到期的任何其他款项;但前提是如果在任何连续的十二(12)个月期间,租户应在三(3)次不同的情况下未能在该分期租金到期日支付任何分期租金,则,在第四次此类情况下以及此后每次租户未能在该分期租金到期日支付分期租金时,房东应免除向租户提供通知的任何义务,租户将不再有五天的时间来纠正任何此类故障;(b)如果租户未能及时遵守或履行任何或所有规定的义务,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在房东向租户交付本租约项下此类违约的书面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支付租金的义务除外)第21.2(b)条但是,如果违约就其性质而言无法在三十(30)天内得到纠正,但租户开始并在最初的三十(30)天补救期内迅速努力寻求纠正此类违约,则房东不得行使其补救措施第22节除非在房东的原始违约通知首次交付后超过六十(60)天,此类违约仍未得到纠正;并且,在业主的选择下,(c)如果租户在期限内腾出或放弃房屋。(d)如果(i)租户将其部分资产的全部转让给另一方,则本租约下的自动违约事件(不需要通知或补救期),无论资产的性质如何,除非该受让人是根据第8节在此,以及由于(直接或间接)此类转让,租户不再拥有足够的资产来允许租户及时和完全履行本租约对其施加的义务(金钱或其他);(d)Richard Sjogren,该特定担保下的担保人,日期与本协议同一日期,并附于本租约并在此成为本租约的一部分(“保证")、违反、违约或未能遵守担保的任何或所有要求。
22. 权利和补救措施.
22.1 租户违约时房东的补救权.如果发生违约,则房东可以(但没有义务)为租户纠正或补救违约,费用由租户承担,但不放弃此类违约。
22.2 房东的补救措施.如果租户在本租约下有任何违约,房东可自行选择。除了本租约或其他法律或衡平法规定的任何和所有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外,还可以。执行或执行以下任何或所有操作:
22.2.1以任何合法方式终止本租约和/或终止租户对房屋的占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本租约应终止,租户应立即将所有权交还给业主。在这种情况下,房东有权向租户收回所有:(i)截至本租约终止之日应计和未支付的未付租金;在授予时的价值,(x)未付租金的金额本租约下本应到期应付的款项(如果本租约未终止)自本租约终止之日起至到期日超过(y)此类租金损失的金额租户证明可以合理避免;任何其他必要的金额,以补偿房东因租户未能履行其在本租赁人项下的义务而直接造成的所有损害,在正常情况下,可能会导致 由此,包括但不限于收回房屋所有权的费用、重新出租的费用,包括房屋的翻新和改建、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业主支付的与本租约有关的适用于未到期期限(截至本租约终止之日)的任何租赁佣金部分。在授予时,上一句第条中提及的金额的价值应通过按当前收益率对该金额进行贴现来计算,截至本租约根据本协议终止之日 第22.2.1节到期日最接近本租约规定的到期日的美国国库券,加上每年1%。房东为减轻因租户违约造成的损害而做出的努力不应放弃房东根据本协议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22.2.1节.如果本租约因任何非法进入和拘留行动而终止,房东有权在此类诉讼中收回任何未付租金和可在此类诉讼中收回的损害赔偿,或房东可保留在单独诉讼中收回全部或部分此类租金和损害赔偿的权利;或者
22.2.2继续租赁,并且(a)继续租户的占有权或(b)终止租户的占有权,并且在(a)或(b)的情况下,在到期时收回租金。维护行为、重新出租的努力和/或任命接管人以保护房东的利益不应构成租户占有权的终止;或者
22.2.3根据房屋所在州的法律,现在或以后寻求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22.2.4在租户违约的情况下,在不限制房东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房东还可以根据上述第4.4条就任何担保行使权利和补救措施。
业主根据本租约或法律的授权可能从房屋中移走的任何和所有租户财产可由业主处理、移走或储存,风险、成本和费用由租户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房东均不对其价值、保存或保管负责。租户应根据要求向业主支付因搬迁而产生的任何和所有费用以及该租户财产的所有仓储费,只要该财产由业主占有或控制。在到期日或本租约终止的任何其他较早日期,任何租户的财产未从房屋中移走,应最终推定为租户已根据本租约以销售单的形式转让给业主,房东无需向租户进一步付款或贷记。本租约的到期或终止,或租户的占有权的终止,均不得免除租户 其在本租约的赔偿条款下的责任。
22.3 房东的附加权利.业主或代理人根据本节或根据本租约的任何其他规定为租户预付的所有款项,以及所有基本租金和附加租金,如果租户拖欠或未支付并由业主在本协议项下到期时收到,应承担兴趣(”默认利息年利率高于摩根大通银行或其继任者不时公开宣布的“主要”或“参考”或“基本”利率(按年利率计算)百分之五(5%),自到期日起直至支付为止,并且该利息应是并构成额外租金,并在房东或代理人提交发票后到期应付。此处保留、表达或包含的房东的各种权利、补救措施和选择是累积性的,其中任何一项均不得被视为排除其他人或现在或以后可能授予的其他权利、补救措施、选择权或选择法律上的房东。
22.4 破产事件.除了且绝不限制此处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外,房东和租户同意,如果租户成为联邦破产法规定的自愿或非自愿破产、重组、和解或其他类似类型程序的对象,作为现在颁布或以后修订,然后:(a)租户根据《破产法》第365条“对未来业绩的充分保证”将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额外/新的保证金,金额为当时应付的基本租金的三倍;(b)任何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本租约被转让给的实体或实体应被视为在此类转让生效之日及之后承担了租户在本租约下产生的所有义务,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或契约,任何此类受让人应根据业主的要求,签署并向业主交付一份确认该假设的文书 责任;(c)尽管本租约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租户根据本租约向业主或代表业主支付的所有款项,无论是否明确计为“租金”,应构成《破产法》第502(b)(6)条规定的“租金”;(d)如果本租约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转让给任何个人或实体,应付或以其他方式交付给房东或代理人的任何和所有款项或其他对价(包括基本租金、额外租金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金额)应是并且仍然是房东的专有财产,不构成租户或破产的财产租户的遗产。根据前句构成业主财产的任何和所有款项或其他对价未支付或交付给业主或代理人,应由租户或租户的破产财产为业主的利益以信托方式持有,并应立即支付或移交给业主。
22.5 出售房屋.尽管本租约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业主出售房屋不构成业主接受租户放弃房屋或拒绝租约,或以任何方式损害业主在租户违约时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业主的损害赔偿权。
22.6 房东违约.如果业主未能遵守或履行业主在本协议项下要求履行的任何条款或条件,租户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强制业主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但前提是租户不得在未首先向房东提供所称违约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行使此类补救措施,并合理具体地说明此类违约的性质,此后允许房东有三十(30)天的时间来纠正此类违约(如果房东努力执行适用的纠正措施,则该纠正期可以延长,但此类纠正措施未在30天期限内完成)。房东的补救期届满后,租户应向房东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租户选择提交上述行动。本第22.6条规定的补救措施是租户的唯一和排他性补救措施,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衡平法上。在 与行使的联系
前述补救措施或其他方式,租户无权从本协议项下应付的租金中获得任何减免、扣除或抵消。
23. 经纪人.租户契约、保证并声明经纪人在第1.9(a)条是唯一代表租户参与本租约谈判的经纪人(“租户经纪人”)。房东承诺、保证并声明第1.9(b)条中规定的经纪人是唯一在本租约谈判中代表房东的经纪人(“房东经纪人”)。房东应全权负责支付租户经纪人和房东经纪人的佣金。每一方同意并在此确实为另一方辩护、赔偿并使另一方免受声称与赔偿方打交道的一方因此产生的任何经纪佣金或发现者费用或索赔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成本、费用和责任,包括,没有限制,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合理律师费和开支。上述赔偿在本租约终止或期满后继续有效。
24. 各种各样的.
24.1 合并.双方之前的所有谅解和协议均合并在本租约中,单独完整地表达了双方的同意。任何协议均不得有效修改本租约的全部或部分,除非该协议为书面形式,并由寻求强制执行所述变更或修改的一方签署。
24.2 通知.任何一方根据本租约要求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a)亲自交付,或(b)由联邦快递或其他类似的商业隔夜送货服务,(c)通过挂号信发送,要求回执并预付邮资,地址(在任何或所有(a)的情况下,(b)和(c))发送给另一方,地址在每一方各自的签名块下方(或房东或租户可能不时通过书面通知相互指定的其他地址),并且应被视为已给予,(i)在如此递送的当天或如果是隔夜快递递送,则在存入快递服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及如果是挂号信,在向美国邮政服务存款后的第三(p)个工作日,预付邮资。
24.3 不弃权.任何一方未能在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下坚持严格履行本租约的任何一项或多项义务,或未能行使此处包含的任何选择,不应被解释为对未来履行本租约的一项或多项义务或行使此类选择的权利的放弃或放弃,但对于任何随后的违约、作为或不作为,租约应继续并保持完全效力。房东或代理人在知道租户违反本租约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收到并接受基本租金或额外租金,不应被视为对此类违约的弃权。
24.4 法律费用.任何一方违反或违约本租约(“违约方”)应偿还另一方(“守约方")应要求支付任何合理的法律费用和法院(或其他行政程序)费用或费用,无论是否提起诉讼或作出判决,守约方因违约或违约而产生。此类费用应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以及为协商和解、执行权利或其他方式而产生的费用。此外,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在该诉讼中应向作出有利于判决的一方判给合理的律师费和费用,该金额应由败诉方支付。
24.5 当事人约束.除非本租约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本租约对本协议双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符合其利益。租户特此免除此处指定的业主在业主在该物业的所有权权益转让和转让之后的任何时期内的任何义务。如果发生此类转让和转让,业主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对每个受让人(无论是继任业主还是其他人)具有约束力。在业主和租户双方签署并交付文书之前,业主在本租约下不承担任何义务。
24.6 租赁记录.租户不得在任何县或州的公共记录中记录或归档本租约(或其任何备忘录)。
24.7 适用法律;建造.本租约应受物业所在州的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如果本租约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本租约的其余部分不受影响,但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租约中的标题、标题和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设,不影响其解释。本租约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要求对导致起草本租约的一方进行施工的推定或其他规则。由租户履行的本租约的每项契约、协议、义务或其他条款均应解释为租户的单独和独立契约,不依赖于本租约的任何其他条款。本租约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和词语,无论使用的数量或性别如何,均应视为包括上下文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数量和任何其他性别。
24.8 时间.时间对于本租约至关重要,除非房东放弃(房东有权但无义务这样做)。如果本协议项下的履行时间是星期六、星期日或财产所在州公认的假日,则该时间应被视为延长至非星期六的第二天,该州的星期日或假日。
24.9 租户权限.租户和代表租户执行本租约的人特此向业主声明、保证和承诺如下:代表租户作为签字人的个人被正式授权执行本租约;租户已采购(无论是从其成员、合伙人或董事会(视情况而定),签订本租约的必要权力;本租约对租户具有完全和完全的约束力;租户应及时、完整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24.10 陪审团放弃审判.房东和租客,在他们合法的最大范围内,特此放弃陪审团对本租约任何一方就本租约、房屋或与本租约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提起的任何诉讼或程序的审判,或处所。
24.11 搬迁.业主有权将租户从物业搬迁至物业或业主(或其附属公司)在物业所在的同一商业园或校园内拥有的另一栋建筑物中的可比(在大小、配置和改进方面)替代空间。位于(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这”更换处所")提前90天书面通知租户。如果发生此类搬迁,房东应做出合理、善意的努力,与租户协调双方可接受的搬迁计划(关于范围和时间),房东应负责为完成租户的实际搬迁而实际发生的第三方费用(例如搬运工和电话公司费用)。如果更换房屋的面积大于原房屋,则不调整租户的基本租金;但是,应适当修改租户的比例份额,从而导致租户的额外租金可能增加。但是,如果更换房屋的面积(就可出租平方英尺而言)小于原始房屋,房东应适当调整租户的基本租金及其比例份额。
24.12 财务信息.在期限内不时但不超过十二个月的频率,租户应向业主交付,租户应促使担保人向业主交付描述和有关租户和担保人财务状况的信息和文件,在房东提出书面要求后的十五(15)天内,以房东合理可接受的形式和内容。应业主要求,租户应提供且租户应促使担保人向业主提供租户和担保人最新可用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果没有这样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然后租户应改为向业主交付,而租户应促使担保人向业主交付其最新可用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此外,在期限内不时交付任何此类财务信息时,租户和担保人均应被视为自动代表和 向业主保证,交付给业主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且自当时适用的财务信息之日起,租户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视情况而定)没有发生不利变化。
24.13 机密信息.租户同意对本租约的经济条款以及任何或所有租户和租户方交付或接收的任何或所有其他材料、数据和信息严格保密
在与本协议的谈判和执行有关的期限之前或期间。本第24.13条的规定在本租约终止后继续有效。
24.14 提交租约.将本租约提交给租户签名并不构成保留空间或租赁选择权。本租约在业主和租户双方签署并交付之前无效。
24.15 留置权禁令.租户不得允许任何机械师或材料人的留置权附加到房屋或财产上。租户应自费在提交后30天内完成或解除所有此类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的记录;或者,在该三十(30)天内,租户应自费向房东提供背书(形式和内容均令人满意,房东和任何抵押或信托契约的持有人)到房东和任何抵押或信托契约的持有人的现有产权保险单,以确保此类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存在和任何企图强制执行。如果租户没有这样做,房东可以自行选择支付和解除此类留置权,并且租户应负责根据要求向房东偿还与此相关的所有合理成本和费用,并作为本租约下的额外租金,连同违约利息,其中 费用应包括房东选择的律师的合理费用,以及为解除或解除留置权作为对房屋或财产的产权负担而提供保证金的任何费用。本条规定 第24.15节应在本租约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
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在房屋中的权益均不得因租户的变更或租户的任何其他行为而受到留置权的约束。
24.16 房东的契约;无终止权.业主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均应解释为契约,而非条件;并且,除非本租约另有明确规定,否则租户不得终止,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现在或以后生效的任何法律的利益,这些法律将允许租户因违反业主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终止本租约。
24.17 反恐怖主义.租户向业主声明、保证和承诺:(i)租户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租户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成员、合伙人、股东或其他股权持有人(上述所有个人和实体在此统称为“租户方”)目前是,也不应是。在期限内的任何时间,违反任何现在或以后可能生效的与恐怖主义或洗钱有关的法律(统称为“反恐怖主义法”),包括但不限于2001年9月24日生效的关于恐怖主义融资的第13224号行政命令,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与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有关的任何法规现在或以后可能生效,以及通过提供拦截和阻止恐怖主义所需的适当工具来团结和加强美国2001年法案 (公法107-56)(在此之前或之后修订,“美国爱国者法案”);在期限内,任何租户方都不是也不应是被禁止的人。“被禁止的人”是指(1)由当时最新名单上被确定为“特别指定国民”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拥有或控制、附属于或代表其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由OFAC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 http://www.treas.gov/offices/enforcement/ofac/sdn/t11sdn.pdf或在此类名单的任何替代网站或其他替代官方出版物上,或(2)被确定为或与被指定为恐怖分子或与恐怖主义或洗钱有关的个人或实体有关联的个人或实体,根据与美国爱国者法案相关的法规颁布);租户已采取并将在期限内继续采取合理适当的步骤来了解其在反恐怖主义法项下的法律义务,并已实施并将在期限内继续实施,适当的程序以确保其继续遵守上述法律。租户在此为业主及其附属公司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成员、合伙人、股东和其他股权持有人免受任何或所有业主或任何此类人员遭受或招致的任何和所有损失进行辩护、赔偿并使之免受伤害。其他受偿人,或与之相关,任何 违反上述陈述、保证和契约。在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和不时,租户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十(10)天内向业主交付书面证明以及业主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证明和确认租户的遵守本第24.17条。
24.18 同行.本租约可以在多个副本中执行,但所有此类副本应共同构成一份单一、完整和完全执行的文件。
24.19 布线.租户应全权负责安装和维护租户在房屋内需要的任何高速电缆或光纤的费用。业主应提供对建筑物电线、馈线、立管、布线和其他机械的合理通道,以使租户能够安装高速电缆或光纤以满足其预期目的(如果有)。所有此类安装的电缆均应由租户在其进入建筑物的入口点、电缆的终端末端和立管壁橱中标记,以表明电缆的类型、租户的姓名和所提供的服务。租户应负责在主要租赁期限终止或届满或租户占用房屋的权利提前终止时拆除此类电缆和光纤。未能在主要租赁期限届满或终止或租户占用房屋的权利提前终止时拆除任何废弃或未使用的电缆 根据租约第20条被视为延期。如果租户未能按照此处规定拆除此类电缆,房东可以。但没有义务拆除此类电缆,所有费用和费用均由租户自行承担。
24.20 安全.租户特此承认,本协议项下应付给房东的租金不包括警卫服务或其他安全措施的费用,并且房东没有任何义务提供相同的费用。租户承担保护房屋、租户、其代理人和受邀者及其财产免受第三方行为影响的所有责任。尽管有上述规定,业主可选择提供礼宾或保安人员以更有效地运营物业,其成本应计入运营费用。房东没有义务在任何时间或任何时间段内提供此类服务。租户明确承认,业主并未向租户表示该物业是安全的,并且业主不对本协议项下可能提供的任何服务的质量或对租户、其代理人、雇员、受邀者或其他人或其包含在财产或财产中的改进 由于这些人的失败、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的场所。
[签名页跟随]
在Witness Whereof业主和租户已于上述日期和年份正式签署本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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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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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Industrial,L.P.,特拉华州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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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irst Industrial Realty Trust, Inc.,一家马里兰州公司,是其唯一的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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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格雷戈里·唐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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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格雷戈里·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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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区域总监-丹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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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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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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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的通知地址:
First Industrial Realty Trust, Inc.
南瓦克大道311号,套房3900
芝加哥,伊利诺伊州60606
收件人:运营部
复制到:
First Industrial Realty Trust, Inc.
公园草甸大道8200号
8226套房
孤树,CO 80124
收件人:安·泰勒
复制到:
Barack Ferrazzano Kirschbaum & Nagelberg LLP
西麦迪逊街200号,套房3900
伊利诺伊州芝加哥60606
收件人:Suzanne Bessette-Sm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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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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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 GENES,INC.,一家科罗拉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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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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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理查德·舍格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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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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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德·舍格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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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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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的通知地址:
婴儿基因公司
15000 W第六大道,单元150
金,CO 80401
复制到:
理查德·舍格伦
1941937 W. 52和驱动
金,CO 80403
租赁附件 A
法律说明
[根据S-K条例第601(a)(5)项,本附表中包含的信息已被省略]
租赁附件 A-1
房屋描述
[根据S-K条例第601(a)(5)项,本附表中包含的信息已被省略]
租赁附件 B
租户营运查询表
[根据S-K条例第601(a)(5)项,本附表中包含的信息已被省略]
租赁附件 C
房东的工作
[根据S-K条例第601(a)(5)项,本附表中包含的信息已被省略]
租赁附件 D
确认开始日期
[根据S-K条例第601(a)(5)项,本附表中包含的信息已被省略]
租赁附件 E
扫帚清洁条件和维修要求
[根据S-K条例第601(a)(5)项,本附表中包含的信息已被省略]
租赁附件 F
规章制度
[根据S-K条例第601(a)(5)项,本附表中包含的信息已被省略]
租赁附件 G
租户联系信息
[根据S-K条例第601(a)(5)项,本附表中包含的信息已被省略]
租赁附件 H
租赁担保
[根据S-K条例第601(a)(5)项,本附表中包含的信息已被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