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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5.3 9 ex15-3.htm EX-15.3

 

附件 15.3

 

 

 

汉坤律师事务所的同意

 

2026年4月27日

 

至:

CHECH GROUP INC.(“公司”)

德胜合生财富广场8楼德胜门外大道13-1号

中国北京西城区100088

 

尊敬的先生们/女士们,

 

我们特此同意在“项目3”标题下使用我们的名称和我们的意见摘要。关键信息——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监管许可”,“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以及“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载于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该报告将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函,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s/韩坤律师事务所  
汉坤律师事务所